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无形资产涉税问题的探讨,本文共8篇,希望大家喜欢!
篇1:无形资产涉税问题的探讨
关于无形资产涉税问题的探讨
一、涉及的有关税种1.营业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所谓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和转让商誉。
2.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境内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其中纳税人因提供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其他所得的一部分。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指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按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我国境内,就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就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该税法所说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发生在我国境内、境外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我国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4.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其应税所得项目的第六项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5.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对合同、书据等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凭证,其当事人各方都是纳税人,各自就所持凭证的金额纳税。其中,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包括无形资产中的技术合同和产权转让书据。
6.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其中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的内容。
7.契税。契税是因房屋土地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而发生产权转移时,依据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契约,由承受人缴纳的一种税。契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等,其中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属于无形资产的内容。
8.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既然营业税是其计税之一,那么转让无形资产也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有关税种的税务处理
有关税种的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1.应纳营业税的计算。其公式为:“应纳营业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这里的营业额是仅指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营业税税率为5%。
例1:甲工业企业本期将一新型产品的专有技术权以100万元价格卖给某企业,同则企业应纳营业税为:1000000×5%=50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为:50,000×7%=3,500(元)
2.应纳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其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所得税率”,而“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或应纳税所得税=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这里的收入总额仅指无形资产中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例2:甲企业转让专利权一项,取得转让收入30万元。该企业20利润表上反映的税前会计利润为35万元,其中该企业转让上述专利权取得的转让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税率为5%,所得税税率为3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计算该企业本期应交所得税。
(1)转让专利权应交营业税=30×5%=15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000×7%=1,050(元)
(2)应纳税所得额=350000-15000-1,050=333,950(元)
(3)本期应交所得税=333,950×33%=110,203.50(元)
3.应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其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而“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这里的收入总额仅指无形资产中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例题见例2。(注:不计城市维护建设税)
4.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其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这里的应税所得指无形资产中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具体的计算办法为: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20%
例3:王工程师向一家公司提供一项专利权,一次取得收入50000元。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50000×(1-20%)×20%8000(元)
5.应纳印花税的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凭证所载应税金额×适用税率”
例4:M公司向N公司转让专利权一项,转让价格为450000元,已提减值准备8000元,账面余额380000元,M公司应缴营业税5%。印花税税率为所载金额的0.5‰,则双方各自应缴印花税计算如下:
450000×0.5‰=225(元)
6.应纳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总收入-扣除项目金额由于土地增值税实行超率累进税率,若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以上时,同时适用两档或两档以上税率,就需要分档计算,操作起来比较繁琐。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一般采用速算扣除计算。其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例5: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一块已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转让收入1400万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320万元,开发土地成本65万元,开发土地费用21万元,应纳有关税费77.7万元。该企业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如下:
扣除项目金额=(320+65)×(1+20%)+21+77.70=560.70(万元)
增值额=1400-560.70=839.30(万元)
增值率=839.30÷560.70=149.69%(适用税率为50%,速算扣除系数为15%)
应纳税额=839.30x50%-560.70×15%=335.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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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应纳契税的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这里的计税依据仅指土地使用权的出售金额。
例6:某企业以10000000元购得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当地规定契税税率为3%,则应纳契税为:10000000×3%=300000(元)
8.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见例1.2)
三、有关税种的会计处理
前面我们已经叙述了有关税种的税务处理,即应纳税额的计算,它是会计处理的基础。按照会计处理的要求,首先要设置会计账户,即“应交税金――应交××税”,其次再编写会计分录。涉及的税种不同,其会计处理也各不相同。具体内容如下:
1.应纳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以例1为例,作会计分录如下
取得转让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000
计提营业税:
借:其他业务支出 53,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50,000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500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50,000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500
贷:银行存款 53,500
2.应纳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应付税款法)
以例2为例,该企业年计算所得税的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110,203.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10,203.50
实际上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10,203.50
贷:银行存款 110,203.50
3.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以例3为例,该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无形资产 50000
贷: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8000
现金 4
借: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8000
贷:银行存款 8000
4.应纳印花税的会计处理
以例4为例,M公司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 225
贷:应交税金―应交印花税 225
借:应交税金―应交印花税 225
贷:银行存款 225
5.应纳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以例5为例,计算该企业负担的土地增值税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3355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3355400
实际缴纳土地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3355400
贷:银行存款 3355400
6.应纳契税的会计处理
以例6为例,该企业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30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0
篇2:无形资产涉税业务的账务处理
知识经济时代,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商誉等的无形资产的地位日益重要,它既能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又是对外投资的重要方式和增强企业技术经济实力的重要途径,无形资产如何确认并记入有关账户呢?如何进行涉税处理呢?
营业税
例:甲工业企业2月将一新型产品的专有技术权以200万元价格卖给乙企业(营业税税率为5%)。
应纳营业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营业额是指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则甲企业应纳营业税为:2000000×5%=100000(元)。会计处理为:
取得转让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20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2000000。
计提营业税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1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100000。
缴纳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1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
企业所得税
例:甲企业转让专利权一项,取得转让收入50万元。该企业20利润表上反映的税前会计利润为35万元,其中该企业转让上述专利权取得的转让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或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仅指无形资产中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转让专利权应交营业税=500000×5%=25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5000×7%=1750(元),应纳税所得额=350000-25000-1750=323250(元),本期应缴企业所得税=323250×33%=106672.5(元)。会计分录为:
计提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106672.5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06672.5。
缴纳企业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06672.5
贷:银行存款106672.5。
个人所得税
例:王某向A公司提供一项专利权,转让金额为80000元。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这里的应税所得是指无形资产中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800)×20%;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20%。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000×(1-20%)×20%=12800(元)。A公司会计分录为:
购入专利权并扣缴个人所得税时,
借:无形资产80000
贷:应交税金——代扣个人所得税12800
现金67200。
缴纳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代扣个人所得税12800
贷:银行存款12800。
此外,与无形资产相关的税种还有印花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
篇3:电子商务涉税问题的探讨
电子商务涉税问题的探讨
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网络的出现使电子计算机的应用环境发生了巨变。从单机应用到网络的群机联动,实现数据共享;从单纯的文书处理到个性化的社会资料资源共享。近年新兴的IT(Internet)业已从单纯的PC生产和软件开发业务纷纷进军网络市场,从而引发了一种崭新的经营方式――电子商务(Electronic Business or Electronic Commerce)。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商务活动,它有关税收的问题我们应如何认识呢?一、电子商务与税收
电子商务以电脑通讯网络(Internet)提供的网络空间(Cyberspace)作为支持,按其协议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贸易伙伴之间实现电子商业交易的目的。据信息产业部今年预测,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8亿元,可望达到100亿元。在我国注册的企业类域名有3.4万人,其中消费类电子商务网站已超过1000家。这表明,电子商务在整个商务中占的比重将迅速增加,甚至在未来成为全球贸易的.主要方式。
目前,世界上还没制定出一部有关电子商务税收完善的法规。但是电子商务发展所引发的税款大量流失的问题引起了各国政府、各大国际经济组织及其有关专家的高度重视。据国际电信联盟称,预计20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3000亿美元。美国因此而损失的税收收入达40亿美元。就我国的税种而言,因电子商务流失的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印花税等。
二、Internet=“避税港”?
众所周知,Internet网站在世界范围内都可以通过接入代理服务器(如163、金税网等)电子计算机浏览。因此,一间注册某一地区的网站公司就可以成为“国际化”的公司,然而对其电子商务征税却受到Internet的无固定场所、无纸质凭证、电子交易技术等问题的制约。
作为税收征管的两大因素――纳税人住所和帐册赁证将受到Internet的无纸化操作及无固定营业地点而被动摇。并且网上银行提供计帐的电子货币(如Credit Card)服务可实现瞬时转帐,而非计帐的电子货币(电子借记卡)可实现无名化交易。而在中国,电子交易则以现金交易为主。以上几种无交易凭证的交易方式都使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而且加密技术、保护个人私隐、保护知识产权等问题使税务机关在合理范围搜集资料的难度加大。
在国际税收中,以公司所设机构的地点确定国家税收管辖权。然而Internet网站可以租用任何一个国家地区的服务器,而用户同样可以访问该网站。另外,网上远程控制的技术发展,使网络公司无需在一个国家建立固定的场所进行管理、控制,使公司机构的概念淡化。就如全球最大网络书店――“亚玛逊书店”,只要您拥有国际信用卡,你照样可以在中国上网购买书籍。这种公司机构地点的不确定性使各国在协调税收管辖权上遇到极大的困难。
综上所述,Internet的确以其自身的特点为电子商务造就了庞大的天然“避税港”。然而为了使电子商务与国家税收达“双赢”,我们应完善立法与提高税务机关电子计算机技术,使电子商务有法可依且增加国家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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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涉税犯罪案件移送问题和建议
涉税犯罪案件移送问题和建议
涉税犯罪案件移送问题和建议赵东海
我国现行的涉税犯罪移送制度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一和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诸条款加以确立。其中,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七条更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依法、准确、及时移送涉税犯罪案件,成为税收执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现行税收征管法在一定程度上改进了我国的涉税犯罪案件移送制度,但这些规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缺陷,有待进一步加以完善。
一、涉税犯罪案件移送制度的现存问题
1、偷税门槛过低,打击面较大。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涉税犯罪案件主要包括涉嫌偷税、涉嫌抗税、涉嫌逃避追缴欠税、涉嫌骗取抵扣税款等案件,其中又以涉嫌偷税的发案率为最高。但目前偷税的起刑点过低,因此造成打击面过大。以广州为例,由于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偷税金额动辄上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也屡见不鲜,以偷税比例达到10%且1万元以上的标准进行移送,税务稽查部门和公安经侦部门都会不堪重负,从而直接影响到办案效率和质量。
2、逃避追缴欠税定性模糊,操作困难。目前有关规定中对于如何认定纳税人为了逃避欠缴的税款,而实施转移或隐匿财产的行为以及如何掌握“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这个标准等问题都没有做出进一步的解释,从而直接影响涉税案件的移送。例如,广州市某稽查局查处某公司少缴税款数万元,在向该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后,该公司没有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当该稽查局准备对其采取查封机械设备等强制措施时,该公司却将其名下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用以抵债,且双方签订了财产转让合同,对于这种行为税务机关很难认定。
3、取证要求存在差异,有待明确。例如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在特殊情形下有权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的行为又符合偷税罪的构成要件,税务机关应当进行移送。但这种税务部门通过核定方式定性的偷税案件,移送时大部分在证据方面都受到质疑。又如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办法,但对于公安、检察机关而言,在涉税刑事程序中则很难认可抽样取证的方式。因此,必须及时解决涉税犯罪案件证据标准的认定问题,否则就会造成对涉税犯罪行为难以及时准确定罪的后果。
二、完善涉税犯罪案件移送制度的建议
1、完善相关立法,便于实际操作。建议有关机关及时制定税收征管法和刑法“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司法解释或出台相关工作指引。如,(1)针对偷税罪的构成要件,应提高起刑点,从而保证有关部门能够集中精力打击重大涉税案件;(2)鉴于新的偷税手段的不断出现,建议更加全面地列举偷税罪的客观表现。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第5种偷税手段“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税收征管法却没有认定这一手段为偷税手段之一;(3)针对逃避追缴欠税罪中“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在执法实践中难以具体把握,建议将该法条修改为“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
2、健全有关制度,提高办案效率。税务部门应建立健全以下有关制度:(1)制定涉税案件专项检查办法。明确检查范围、选案标准、检查方法、工作要求等,以规范具体工作行为;(2)制定案源分析制度。税务部门应将掌握的资料信息认真加以分析研究,确定所查对象,制订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提高选案的准确率;(3)制定信息传递交流制度。税务部门与司法机关应加强日常联系交流,凡需要告之的事项,要及时告之,并逐步利用计算机网络建立健全信息交换渠道,实现相互之间的稽查信息资源共享,不断提高查处涉税案件的现代化水平,从而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3、加强相互协作,提高打击力度。建议实现税警联合办案或公安部门提前介入,最大限度的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的入库。按照现行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涉税案件达到移送标准的,必须在整个税收稽查环节完成,直至税款入库后才可移送公安部门处理。但在实际案件查处过程中,由于税务机关无法对涉案嫌疑人采取人身强制措施,若单纯依靠税务机关追缴税款难度颇大,更有甚者嫌疑人在接到处理、处罚决定前就已逃逸,致使国家税款无从追缴。因此建议上级税务机关对相关规程进行修改。同时,应建立税、警、检、法联席会议制度,共同防范涉税犯罪的发生。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法律法规、取证要求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及时沟通工作情况、分析涉税犯罪的新动向和重大案情,研究确定整顿和打击重点对象,联合行动,协同作战,提高打击力度。
篇5:如何分析企业股改过程中的涉税问题
众所周知,企业无论是A股IPO还是登陆新三板,公司的组织形式一定是股份有限公司,而大部分企业新设的时候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那么就需要将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实务中,绝大多数的企业采用的是“整体变更”的方式,即以某个基准日有限公司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原有限公司的账面净资产进行出资。
企业股改过程中的涉税一、股改的涉税环节分析
从财务会计的角度,在有限公司阶段,企业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包括如下会计科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所有权权益就是我们所称的“净资产”。当公司整体变更成为股份公司之后,股份公司的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包括如下会计科目: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在 会计处理上,整体变更的过程是: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类科目、负债类科目的账面价值不发生变化,所有者权益(即净资产)总额也不发生变化,仅仅是所有者权益内部科目数额发生变化。即:有限公司的账面净资产按照一定的比例,一部分转化为股份公司所有者权益中的“股本”,剩余的转化为股份公司所有者权益中的“资本公积”。此时,股份公司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科目余额是零。(财务上称“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为企业的留存收益,留存收益是企业经营过程中取得的未向股东分配的收益,股份公司新设时点没有留存收益也是正常的)。
可以看出,有限公司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都转化为股份公司的“股本、资本公积”了,那个这个过程怎么涉税了呢?下面分项进行分析:
1、有限公司的实收资本转入股份公司的股本和资本公积
原有限公司的实收资本就是股东对公司的投入,转为股份公司之后仍是股东对公司的投入,性质没有发生变化,因此不存在涉税问题。
2、有限公司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入股份公司的股本和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是企业的留存收益,现在转为股份公司的股本和资本公积了,这个过程可以拆分为二:一是将该部分留存收益先分配给股东;二是股东获得这笔分红之后再投入设立股份公司。
很显然,第一个过程,如果股东不是企业所得税法意义上的居民企业的话,从被投资企业获得分红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这个毋庸置疑。
3、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转入股份公司的股本和资本公积
最大的争议在这一个转换。
首先看一下有限公司在股改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中资本公积科目的形成过程:
资本公积是指企业收到投资者的超出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投资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财务会计上,资本公积的二级科目有两个:一是资本溢价,二是其他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是由投资者投入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财务上计入资本溢价科目。而其他资本公积形成的原因就较多种情况了,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存货或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金融资产的重分类等。(特别说明:根据新的会计准则和解释,部分调整至“其他综合收益”科目核算,鉴于实质是一样的,本文先不做区分。)
基于以上可以看出,有限公司资本公积的数额不全是由投资者溢价投入来形成的,而还可能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和损失。笔者认为:对于资本公积中资本溢价部分转增股本,同是投资者对企业的投入,不应当缴税。而对于资本公积中其他资本公积的部分,毕竟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收益,只是出于谨慎性等考虑会计准则不允许计入当期损益的部分,应当视为对投资者的分红(虽然会计准则不允许将其他资本公积进行分红),应当缴税。性质和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是一样的。
企业股改过程中的涉税二、目前实务中的规定及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8号)
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89号)
第二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两个法规(包括国税总局后续颁布的相关法规与此观点类似,本文仅列举两个)可以清楚地看出,股份制企业以资本公积中股本溢价部分转增股本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意味着,股份制企业以资本公积中除股本溢价部分转增股本的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再者法规仅仅强调了“股份制企业”,那么有限责任公司呢?法规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
那么有限责任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1、根据前文的分析,有限责任公司以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笔者认为,从实质重于形式上来说,有限责任公司以资本公积中资本溢价部分转增注册资本,是不应当交税的。
2、根据《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62号):“四、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 1.示范地区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本通知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实施范围包括中关村等所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绵阳科技城)。”该规定直接明确说明公司转增股本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23号)的规定来看,也未将资本公积进行区分,一并需要缴税。
3、笔者在实务中也与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做过沟通,由于该种情况确实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支撑,因此各方理解也存在不同,出现争议就在所难免了。
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溢价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在性质上没有本质的区别,都属于投资者的实际投入,而非投资收益。在个人所得税征收上的区别对待遇有违税法的公平原则。
企业股改过程中的涉税问题三、实务中一些做法评析
现将实务中一些企业的做法列举一二:
1、申请延期或者分析缴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41号)规定了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征得当地税务机关的同意并备案后,采用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有法律法规的支撑,在征得税务机关同意延期缴纳的前提下,这种方式是可以操作且合法的。
2、不缴纳
有些企业没有主动申报纳税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没有对企业不缴纳该等税收提出异议,因此就没有缴纳。
笔者认为:在目前没有明确法规规定可以不交税的前提下,如果不缴纳始终存在被税务机关征缴的风险,甚至还会被要求缴纳滞纳金乃至受到行政处罚,这样就得不偿失了。建议充分与税务机关沟通,如果税务机关认定确实不需要缴纳,企业也需取得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明,这样可以将涉税风险降低。
3、以股改前后注册资本没有改变为由,没有缴纳
股改时保持注册资本不变,将股改前企业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转为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
20xx年7月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霍普股份(833328),发行人律师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认为:公司整体变更前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整体变更后股份公司股本 3000 万股,各股东的持股数及持股比例均没有发生变化,不存在以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情形,自然人股东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办理过程中主管税务部门未要求公司就整体变更事项缴纳税款,公司股东已向公司出具了承诺函,对于股份公司在整体变更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将依法自行承担交纳义务。
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属于个案,实则欠妥,除非是税务机关同意暂缓缴纳,在未来对该部分净资产做进一步处置时补缴该等税款。
相反,不属于上述情形的话,税法将会出现漏洞,比如下面的情形:
A有限责任公司,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为20xx万元(其中:注册资本500万元;资本公积500万元;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合计1000万)。股改之后,股份公司的股本500万元,资本公积1500万元。
股改前后,注册资本没有变化,如果这种情况不需要缴税的话,企业完全可以利用股改将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然后股改之后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由于股改之后这个时点的资本公积均是股本溢价,这部分转增股份是不需要缴税的。通过两步就完全可以规避了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份的纳税问题,显然不妥。
篇6:涉税刑事法律规定的存在问题和建议
关于涉税刑事法律规定的存在问题和修订建议
关于涉税刑事法律规定的存在问题和修订建议赵东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一、涉嫌犯罪税违法案件的现状
(一)偷税现象比较普遍。目前,由于纳税人的法律意识不够强、税收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等原因,纳税人偷税的现象比较普遍。(具体数据请省局补充)
(二)偷税案件移送标准过低,打击面过大。根据有关规定,凡定性为偷税行为的案件,达到一定标准都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偷税罪的数额标准(偷税数额占应缴税款10%以上且超过1万元)为1992年9月所定,以现在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来衡量,该标准过低。
(三)对达到现有移送标准的偷税案件一律移送,在一定程度上将产生负面影响。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大量达到偷税标准的案件,其大部分纳税人已于税务检查阶段甚至是税务检查前的宣传阶段补缴了税款,自觉消除国家税收损失及其他不良影响,犯罪情节轻微,自我纠错态度良好。若将此类犯罪情节并不严重的偷税案都移送司法机关,将会使税务机关失去一种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鼓励、劝导偷税人自觉交待问题、自觉纠错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将产生负面影响。
二、涉税刑事法律规定存在问题和修订建议
(一)关于偷税罪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偷税罪
1、现有偷税罪的起刑点过低,且未赋予各地方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建议对现有偷税罪的起刑点进行修改,提高偷税案件移送标准,并对认定标准予以一定的幅度规定,以适应各地具体的实际情况。如:偷税数额超过5万元不满20万元且占应缴税款20%以上等类似规定,并通过司法解释赋予各地方根据具体经济情况进行一定的自由裁量的权利。
2、现有偷税罪的手段表述过于简单,不利于具体操作。⑴现行规定中对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等行为如何认定未进行具体规定,导致具体操作中此规定形同虚设;⑵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其中的“拒不申报”如何认定,是否必须有抗拒行为才能认定;⑶仅从字面上理解,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达到一定条件就可以以偷税罪论处是否将导致打击面过宽。建议对上述问题进行明确或相应修改。
(二)关于逃避追缴欠税罪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二条逃避追缴欠税罪
本罪看似简单,但在对纳税人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的认定上刑法并未明确规定,因此导致诸多问题。
1、对于纳税人在基本户以外开设的账户是否可认定其转移或者隐匿财产?
2、对于纳税人利用公司资金购买房产、地产等归他人所有是否可认定其转移财产?纳税人购买机动车给股东或主要职员使用,能否认定转移财产?
3、从何时开始认定纳税人的行为是逃避追缴欠税罪?
建立对上述问题进行明确。
(三)关于公司企业行为的涉税案件的法律责任人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目前我国税法规定的有纳税义务的单位主要有5类:⑴国营企业⑵集体所有制企业⑶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⑷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⑸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由于企业的性质不同需要承担纳税义务的责任人也不尽相同。由此也产生许多问题。
1、对国营企业法律责任人的认定,是否由法人代表承担责任?
2、对股份制企业的法律责任人是否由股东一起承担?
3、私营企业不直接参与经营的法人代表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目前一些私营企业为逃避法律责任在注册法人代表时不用真正参与经营者登记而是随便找一个人登记,这样的情况其法人代表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实际经营者既不在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也没有股份,是否可以作为直接责任人加以认定?
4、对企业管理者与实际获益者的刑事责任的认定。如股份制企业常常聘请有管理经验的人来管理企业,那最终就由谁来承担责任?对其实际操作的会计人员是否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建立对上述问题进行明确。
篇7:浅谈当前村委会存在的涉税问题及分析措施
浅谈当前村委会存在的涉税问题及分析措施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解决好“三农”问题已成为各级政府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站在农村工作的最前沿,在带领农民致富奔小康以及促进农村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村民委员会通过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等方式,推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使农村经济及社会发展状况日益得到改善。但值得注意的是,与快速发展的农村经济相比较,村民委员会的管理水平落后、税收意识淡薄等矛盾日益突出,税款流失现象较为普遍,亟待解决和规范。一、基本情况
村民委员会是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农村按村民居住地区设立的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农村特别是具有地域和资源优势的村庄,经济结构、经营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村民委员会的各类收入逐渐增多,主要涉及土地使用权出租、房屋租赁、村办实体承包承租给他人等。上述收入均属应税收入,须按规定申报纳税,然而,大多数村民委员会很少就此类收入主动缴税。据了解,我区共有行政村424个,按规定均应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但实际在我局办理登记的仅为215个,只占应办登记数量的50%,加之村民委员会管理上不够规范,“白条”入账现象普遍存在,大大增加了税务部门监控的难度。近年来,针对村委会存在涉税问题的举报案件呈上升趋势,从我局受理情况来看,为2件,为3件、为4件、1-9月为4件,通过检查发现全部存在涉税问题。[找文章到大 秘书-/www.damish u.com-一站在手,写作无忧!]
二、主要问题
(一)税务登记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村民委员会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对税收法律、法规缺乏了解;少数村民委员会税务登记的内容已经发生了变化,但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个别村民委员会保管税务登记证件不利,存在丢失税务登记证的问题。上述情况的存在,一方面暴露出村民委员会在涉税事项管理方面存在着不足,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税务机关针对农村地区的税法宣传有待加强。
(二)应纳税款方面存在的问题
1、营业税 在对村民委员会实施检查的过程中,涉及营业税的问题最为突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出租房屋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一些村民委员会将闲置的房产出租给个人或企业,收取固定的租金,却不申报缴税;
(2)出租土地使用权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将土地使用权对外出租或者投资入股,获取固定租金或利润,未申报缴税;
(3)销售房屋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推进了旧村改造工程,部分村委会将建好的房屋对外销售,收取大量房款,不申报缴税;
(4)旧村改造自建或承包工程发生的建筑业务收入不申报缴纳税款。
2、企业所得税 一是村民委员会普遍认为自己不进行生产经营,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二是账簿设置、财务核算不够完整和规范;三是对于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划分不清,致使企业所得税核算不正确。
3、个人所得税 村委会人员的工资存在分次支付或年底一次支付的形式,很少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其它税款 当前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推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进程中,农村与外界的经济交往日益频繁,村民委员会签订的经济合同逐渐增多,这其中应税合同不缴纳印花税的问题也较为普遍。此外,村民委员会出租房屋或土地使用权,大多数协议中未按照税法规定明确双方纳税义务,在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方面易产生问题。
三、原因分析
1、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的认识存在误区。部分村民委员会的主要领导及财务人员认为村民委员会是地方政府的基层组织,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无应税行为发生,因而没有纳税义务。
2、财务人员的`能力和素质不强。大部分村民委员会的财务人员存在年龄较大、接受新知识较慢、财务管理水平不高、财务核算能力较差、税收政策了解不够的问题,由此导致了村民委员会财务管理上的混乱。
3、对村民委员会的税收监管不足。长期以来,“组织收入”成为税务机关工作的重中之重。就重点税源而言,由于其对整体税收的影响较大,税务机关将更多的力量集中到了对重点税源的监控与管理上。而对于农村经济发展的认识不够,认为农村发生应税行为少、入库税款小,因此,管理上相对弱化。
4、税收宣传针对性有待提高。一直以来,税务部门非常重视税收宣传工作,不断创新宣传形式,拓展宣传手段,丰富宣传内容,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以及各类宣传活动,普及税法知识,在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税务机关在税收宣传的深度和广度上还需要下功夫,特别是针对广大农村地区的税法宣传还比较匮乏。
四、解决措施
1、有针对性地加大对村民委员会的税法宣传力度。尽管当前税收宣传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促进了依法纳税氛围的形成,但是税收宣传是一项长期深入的工作,要面向全社会,才能促使税法遵从度迈上更高层次。因此,要加强对村民委员会的税收宣传,通过农村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宣传形式,提高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纳税意识,并采取定期举办培训班的形式,集中对财务人员进行辅导,特别是对村委会出租土地使用权、房屋等涉及的税收政策进行详细讲解,充实、完善财务人员的财务、税收知识,逐步规范财务管理工作,督促其建章建制,正确核算各项应税收入和支出,以保证村民委员会依法、足额缴纳税款。
2、加强对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税务约谈。针对村民委员会存在的涉税问题以及村民委员会自身具有的特点,仅采取税务稽查的方法,效果十分有限。因而,税务机关可以组织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对其实施集体约谈,有助于涉税共性问题的解决和工作效率的提高。另外,由于每个村委会的具体情况不同,也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个别约谈。这样,一方面能够使税务机关更加深入的了解、发现村委会存在的税收问题,一方面还能够为其提供更加有效的纳税服务,帮助村委会查遗补漏。总之,对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实施税务约谈,可以及时发现村委会存在的涉税问题,督促村委会按时足额缴纳税款,避免由于对税法理解有误增大未缴税款数额,减少一次入库困难的情况发生。
3、依托“村账镇管”模式,加强对村委会应税收入的监控。当前,农村财务改革工作不断深入,“村账镇管”模式的推出,使村民委员会财务由自行核算,转变为由镇政府指派专人统一核算管理。这种变化制约了村委会在账簿管理及财务收支上的随意性,使村委会的财务工作更趋于规范。因此,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村账镇管”的模式,积极寻求地方政府的支持与协助,由其归集和整理村委会取得的应税收入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反馈,以达到对村委会的有效监管,促使村委会依法及时申报缴纳税款。
4、完善村民委员会等特定组织的税收政策。由于农村经济的蓬勃发展,村民委员会的应税项目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些新问题逐渐显现,个别税收政策需要根据实际进行调整、完善。例如某村委会实行旧村改造,建造房屋后以成本价甚至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给本村村民。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该村委会需缴纳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但一定意义上讲,此种行为并非纯粹的经营活动,而且受益者是农民。因此,针对此类行为,税收法规应给予新的界定和解释,从解决“三农”问题的角度出发,根据村委会应税收入的构成情况,制定更为详细的税收政策给予支持,以降低村委会的税负,促进农村经济更快发展。
篇8:高校涉税业务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高校涉税业务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高校资金来源日益多元化,使高校成为地方一个重要的纳税群体,涉税业务的发生也越来越多.高校在涉税业务管理上面临许多新问题,从落实高校税收优惠政策、改革现行会计核算体系做好税收筹划、合理避税等方面提出了相关的.对策.
作 者:陈紫莹 CHEN Zi-ying 作者单位:佛山科学技术学院,计财处,广东,佛山,528000 刊 名: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FOSHA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年,卷(期):2009 27(3) 分类号:G647.5 关键词:高校 涉税业务 问题 对策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