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千学网!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实用文 > 其他范文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全文

时间:2025-11-09 08:21:47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全文,本文共6篇,欢迎参阅。

篇1:《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根据《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篇2:《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全文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委托,由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公路代建工作并对公路代建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代建工作和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项目法人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力要求的,可以自行进行项目建设管理。项目法人不具备规定的相应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委托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代建单位依合同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

第六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应当遵循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代建市场管理,将代建单位和代建管理人员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促进代建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代建单位选择及代建合同

第八条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独立桥梁、隧道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需要委托代建时,应当选择满足以下要求的项目管理单位为代建单位:

(一)具有法人资格,有满足公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和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二)承担过5个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者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

(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独立桥梁、隧道以外的其他公路建设项目,其代建单位的选择,可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进行规范。

项目法人选择代建单位时,应当从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中,优先选择业绩和信用良好、管理能力强的代建单位。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公路建设的具体需要,细化代建单位的要求。鼓励符合代建条件的公路建设管理单位及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进入代建市场,开展代建工作。

第九条代建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需要。代建项目现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代建单位工作3年以上,且具有以上的公路建设行业从业经验、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至少2个同类项目建设管理经历。

代建单位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得在其他公路建设项目中兼职。

第十条代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采用招标方式的,应当使用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

代建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当按照要求列明本单位在资格、能力、业绩、信誉等方面的情况以及拟任现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备选人员的情况。

评标可以采用固定标价评分法、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综合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并应当重点评价代建单位的建设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与所选择的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代建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建工作内容;

(二)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的职责、权利与义务;

(三)对其他参建单位的管理方式;

(四)代建管理目标;

(五)代建工作条件;

(六)代建组织机构;

(七)代建单位服务标准;

(八)代建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九)履约担保要求及方式、利益分享办法;

(十)绩效考核办法及奖励办法、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第十二条代建服务费应当根据代建工作内容、代建单位投入、项目特点及风险分担等因素合理约定。

第十三条代建项目实行目标管理。代建单位依据代建合同及其他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管理目标,细化、分解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等目标责任,开展建设管理工作,制定代建管理的各项制度,确保目标实现。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依据代建合同对代建单位的管理和目标控制进行考核和奖惩,督促代建单位严格履行合同。代建服务费宜按照工程进度和目标考核情况分期支付。

第十五条由于征地拆迁或者资金到位不及时等非代建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等管理目标无法实现的,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合理调整代建管理目标。

第三章代建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依据代建合同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依法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等管理责任;

(二)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督促相关参建单位落实相关要求;

(三)审定代建单位工作方案、项目管理目标和主要工作计划,定期组织检查与考核;

(四)可以授权代建单位依法选定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代表项目法人与上述单位签订合同,明确项目法人、代建单位与上述单位的权利义务。项目法人直接与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签订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代建单位对上述单位的管理职责;

(五)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六)筹措建设资金,及时支付工程建设各项费用;

(七)检查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及强制性标准执行等情况,审核代建单位报送的一般、较大及重大设计变更方案,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督促代建单位依据概算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八)组织项目交工验收、竣工决算并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九)其他法定职责。

第十七条订立、变更、终止代建合同,项目法人应当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法人发现代建单位在建设管理中存在过失或者偏差行为,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代建管理目标实现的,应当对代建单位法人代表进行约谈,必要时可以依据代建合同的约定终止代建合同。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干预代建单位正常的建设管理行为;

(二)无故拖欠工程款和代建服务费;

(三)违反合同约定要求代建单位和施工单位指定分包或者指定材料、设备供应商;

(四)擅自调整工期、质量、投资等代建管理目标;

(五)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十九条代建单位依据合同开展代建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协助项目法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落实相关要求,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检查、考核等,负责落实整改;

(二)协助项目法人或者受项目法人委托,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完成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招标工作;

(三)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技术咨询等单位进行合同管理,根据合同约定,细化、分解项目管理目标,落实目标责任;

(四)依据相关法规和合同,履行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计量、资金支付、环境保护等相关责任,审核、签发项目建设管理有关文件;

(五)依据合同协助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六)拟定项目进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并报经项目法人同意;

(七)审定一般设计变更并报送项目法人,协助项目法人办理较大及重大设计变更报批手续;

(八)组织中间验收,协助项目法人组织交工验收;

(九)承担项目档案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组织有关单位编制竣工文件;

(十)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维修工作管理,配合项目法人准备竣工验收相关工作;

(十一)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代建单位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围标、串标等非法行为谋取中标;

(二)将代建管理业务转包或者分包;

(三)在所代建的项目中同时承担勘察设计、施工、供应材料设备,或者与以上单位有隶属关系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

(四)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代建管理目标;

(五)与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降低工程质量和标准,损害项目法人的利益;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当依法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二十二条代建单位具有监理能力的,其代建项目的工程监理可以由代建单位负责,承担监理相应责任。代建单位相关人员应当依法具备监理资格要求和相应工作经验。代建单位不具备监理能力的,应当依法招标选择监理单位。

第二十三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合同约定,接受代建单位管理,依法承担相应职责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公路代建项目的监督管理,重点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落实情况,基本建设程序及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代建合同履约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部建立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单位信用评估制度,在全国统一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上及时发布代建单位的信用信息。对违法违规、扰乱代建市场秩序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代建单位,列入黑名单。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并记录代建单位的信用情况,建立代建单位信用等级评估机制。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篇3: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根据《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篇4:甘肃省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改进我省公路项目建设实施方式,推进现代工程管理,充分利用市场配置专业技术与管理力量,提高公路项目建设管理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有效发挥工程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项目法人或出资人没有足够的专业管理能力,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建设项目的实施,依法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及相关工作的一种建设模式。

第三条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是我省公路建设项目实施代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代建工作和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或出资人,是项目代建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组织项目代建,依据代建合同对代建单位实行合同管理,对代建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管。代建单位依据合同开展代建工作,执行代建期管理职能,承担相应质量、安全等管理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实施代建管理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 公路代建项目根据建设管理需要和项目实际确定代建管理范围,可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或从初步设计批复后实行代建管理,也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实行代建管理。

第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择优选择,专业管理。择优选择代建单位,推进建设管理专业化、职业化。

(二)界面明晰,责权一致。通过签订代建管理合同,明晰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职责,划清代建单位与其他参建单位的工作界面,实现工作职责与管理权限的一致。

(三)目标管理,奖罚分明。通过代建管理合同,明确代建管理目标,建立目标考核与奖罚机制,确保目标实现。

第二章 代建单位选择

第七条 高速公路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

(二)承担过5个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同类项目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或者具有项目管理咨询甲级的企事业单位;

(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

(四)具有和项目投资相适应的承担风险能力,企业法人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近三年年平均营业额不少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40%。

第八条 一级和二级公路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

(二)承担过3个二级以上公路或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同类项目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或者具有项目管理咨询甲级的企事业单位;

(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

(四)具有和项目投资相适应的承担风险能力,企业法人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近三年年平均营业额不少于3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40%。

第九条 代建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派驻项目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代建管理人员总人数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和技术特点确定,满足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需要,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管理人员的65%,高、中级以上专业职称人员应占工程技术人员总数的70%以上;

派驻项目现场的代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应至少具有2个同类项目建设管理经历,在代建单位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工作3年以上,且具有以上公路建设行业从业经验、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业绩好,无不良记录。

第十条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建立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对代建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代建单位名录。拟在甘肃省从事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的单位,应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提交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选择代建单位时,应从我省公布的代建单位名录中,选择业绩和信用良好、管理能力强的代建单位。

第十二条 采取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的,项目法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对代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有关要求。代建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当按要求列明拟任现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备选人员。代建单位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得在其他项目兼职。

第十三条 招标评标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评标办法应当重点考核代建管理人员资历、业绩、投标报价和市场信用以及代建项目管理方案;

(二)评标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具体由招标人根据工程施工条件和复杂程度确定,应当明确对代建管理、技术人员的有关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三)采用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采用两阶段进行评审。第一阶段评审代建项目管理方案、代建业绩、专业管理人员配备、设备、信誉等,推荐得分最高的前三名;第二阶段对推荐的前三名开标评审报价,推举不高于限价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四)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代建业绩、代建项目管理方案、投标报价、专业管理人员配备、设备、信誉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分,重点评价代建单位的建设管理能力,其中代建项目管理方案的评分权重不应低于50%。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代建工作和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评估代建单位信用等级。

第十五条 公路代建项目实行目标管理。项目法人在代建管理合同中约定代建管理目标,代建单位依据代建合同及项目法人与其他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开展建设管理工作,细化、分解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环保等管理目标责任,制定相应目标管理考核评价与奖惩办法,确保目标实现。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职责:

(一)根据规划提出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

(二)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组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环境评价、水土保持等项目前期有关报告的编制及审批工作,负责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督促相关参建单位落实审批意见;

(三)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招标等方式依法选定代建单位,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制定合同条款和评审指标,招标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四)按照权责一致原则签订代建合同,审定代建单位工作方案、项目管理目标和主要工作计划,定期组织检查与考核;

(五)负责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招标工作,但也可授权代建单位依法选定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并签订合同,同时在相关合同中明确代建单位管理职权,但不免除项目法人的责任;

(六)负责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七)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审批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资金支付申请,及时支付工程建设各项费用;

(八)审查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并负责向上级管理部门申报;

(九)制定设计变更、索赔等管理办法,明确项目管理中各项审核、审批和报批的管理责任,依据有关规定审批或审核后报送一般设计变更,及审核后报审较大和重大设计变更;

(十)检查项目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组织项目交工验收,竣工决算并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十二)负责对项目代建单位信用信息进行评价;

(十三)项目法人的其他法定职责。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协助项目法人办理项目用地、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的报批并落实审批意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各类检查并负责整改落实;

(二)协助项目法人或受项目法人委托,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完成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等招标工作;

(三)负责联系工程建设沿线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协助有关单位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技术咨询等单位进行管理,细化、分解项目管理目标,落实目标责任;

(五)依据相关法规和合同,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计量、支付、环保等相关工作监督检查并负管理责任,审核、签发有关管理文件,及时了解全线质量动态和安全生产情况;

(六)负责按项目进度拟定项目进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并报项目法人批准,及时完成施工进度月报表、中期支付证书(月报)、工程价款结算单等统计报表的统计、签认和上报工作;

(七)审核一般设计变更并报项目法人审批,协助项目法人办理较大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报批手续;

(八)组织中间验收、其他专项验收,编制工程决算和项目竣工文件,协助项目法人组织交工验收;

(九)负责项目宣传报道及对上、对外联系,定期报送项目建设信息;

(十)承担项目档案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组织有关单位编制竣工文件;

(十一)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维修,办理交养手续,配合项目法人准备竣工验收相关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十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代建管理如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实行,代建单位应协助项目法人完成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招标工作及其他前期工作。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代建项目监理工作可以由代建单位负责,并承担工程监理的相应责任。代建单位不具备监理资质或相适应监理能力的,应依法招标选择监理单位。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合同约定,接受代建单位的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应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约定代建工作内容、双方职责与工作界面、对其他参建单位的管理方式,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代建管理内容与目标、代建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代建工作方式、代建组织机构、履约担保要求及方式、奖惩办法、违约责任及经济赔偿方式、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代建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擅自变更或转包、分包。

第二十一条 公路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代建单位向项目法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介于代建费用合同额10%至30%之间。

第二十二条 代建项目应当在代建合同中明确绩效考核机制和目标奖惩机制。项目法人对代建单位的管理和目标控制进行考核,督促代建单位严格履行合同。代建单位实现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等目标的,项目法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予奖励,未完成预定目标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罚或扣减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代建服务费应当根据代建工作内容、代建单位投入、项目特点及风险分担等因素确定,根据代建单位投标报价,依据项目法人管理费、工程监理费等相关取费标准合理确定。

代建服务费限价按照不同阶段的批复费用中项目法人管理费(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为基础进行测算。

代建管理包括工程监理和招标服务的,代建管理服务费还应当包括工程监理费和招标服务费,工程监理费在批准预算的监理费中支出,招标服务费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支出。

第二十四条 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期内,代建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在施工期内代建管理基本服务费按照项目进展每月(或每季度)支付一次,剩余费用5%在工程竣工验收完后依据合同约定予以支付。

第二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及重大政策调整、征地拆迁或资金到位不及时导致代建项目工期延误的,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合理调整代建管理目标和代建服务费;若因代建单位原因造成工期拖延未完成预定目标的,代建单位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依法加强代建市场管理和信用管理,将代建单位和代建管理人员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加强信用记录和评价管理,促进我省代建市场诚信体系规范健康发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及所属监督机构依法加强对公路代建项目监督管理,重点对基本建设程序及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合同履约情况等进行监管。

代建单位应依法接受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依据合同加强对代建项目各环节的管理,对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中存在的可能影响代建管理目标实现的,要及时约谈代建单位法人代表,必要时依据代建合同约定,终止代建合同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干预代建单位正常的建设管理行为;

(二)无故拖欠工程款和代建服务费;

(三)违反合同约定要求代建单位和施工单位指定分包或指定材料、设备供应商;

(四)擅自调整工期、质量、投资等代建管理目标;

(五)法规和合同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三十条 代建单位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围标、串标等非法行为谋取中标;

(二)将代建管理业务转包或分包;

(三)在所代建的项目中承担施工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或与以上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直接利益关系;

(四)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代建管理目标;

(五)与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降低工程质量,损害公众利益;

(六)法规和合同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5:北京市代建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31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60%以上的公益性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1)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等。(2)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3)看守所、劳教所、监狱、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4)环境保护、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风沙治理等公用事业项目。(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三条 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实行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市财政局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确定。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各相关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或配合招标工作。

第五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由代建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公开招标。

第六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市发改委、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定相关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二、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职责

第七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工作分两阶段实施:

(一)招标确定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由中标的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直至初步设计实行阶段代理。

(二)招标确定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由中标的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对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直至竣工验收实行阶段代理。

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形式,也可以委托一个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并能够独立承担履约责任的法人。

第九条 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使用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规划设计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和中标合同报市发改委备案;

(三)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修改工作;

(四)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保、消防等有关手续报批工作。

第十条 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施工图设计;

(二)组织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选购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和中标合同报市发改委备案;

(三)负责办理年度投资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工程竣工前的有关手续;

(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施工和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五)按项目进度向市发改委提出投资计划申请,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度用款报告,并按月向市发改委、财政局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组织工程中间验收,会同市发改委、使用单位共同组织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七)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报市发改委、财政局审批,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二)协助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接用等审批手续;

(三)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及施工、监理招标的监督工作;

(四)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五)监督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

(六)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的筹措,建立项目专门帐户,按合同约定拨款。

三、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批复项目建议书,并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确定该项目实行代建制,明确具体代建方式。

第十四条 市发改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具备条件的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市发改委与前期工作代理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书面《前期工作委托合同》。

第十五条 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遵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对项目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投标,并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如果报审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投资的3%或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5%,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规划等部门,对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进行审核批复。

第十七条 市发改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招投标。

招标代理机构受市发改委委托,依法组织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公开招标,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报市发改委审定,并抄送市财政局。其中市重大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中标人,应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

第十八条 市发改委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书面《项目代建合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在建设实施阶段代行使用单位职责。《项目代建合同》生效前,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提供工程概算投资10-30%的银行履约保函。具体保函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十九条 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对项目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公开招标,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提出,经监理和使用单位同意,报市发改委审批后,再按有关程序规定向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报审。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办理政府投资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 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人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二十二条 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三条 前期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确定后,应当严格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和《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向他人转包或分包该项目。

四、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项目前期费用由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管理,并纳入项目总投资中。《前期工作委托合同》签订后,市发改委安排部分前期费用,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根据实际工作内容和进度,提供有效的合同、费用票据,经项目使用单位审核确认后,方可报销。市发改委将前期费用资金计划下达给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前期代理单位用于项目前期工作。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资金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管理。《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市发改委根据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批准该项目正式年度投资计划,并根据项目具体进展情况,实施按进度拨款。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后,报请市发改委安排建设资金。市发改委将建设资金投资计划直接下达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由市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六条 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的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帐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管理费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管理费,在招投标中确定。前期代理单位管理费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管理费最高可按管理费总额的3:7比例确定。

第二十八条 试行代建制的项目,条件成熟的,要逐步开展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工作。

第二十九条 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每月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月报》,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每月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分别报送《项目进度月报》,监理单位应每月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分别报送《项目监理月报》。

第三十条 市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进行稽察、评审、审计和监察。

五、奖惩规定

第三十一条 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市发改委可暂停合同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第三十二条 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未能恪尽职守,导致由于前期工作质量缺陷而造成工程损失的,应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该前期工作代理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第三十三条 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中补偿;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同时,该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投标。

第三十四条 在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稽察、评审、审计、监察过程中,发现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或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存在违纪违规行为,市发改委可中止有关合同的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或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赔偿。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可参与分成。其中不低于30%的政府投资节余资金作为对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奖励,其余节余部分上缴市财政。使用单位自筹资金节余部分分成办法,由使用单位在代建合同中确定。

六、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代建工程合同模式

委托代理合同模式。

上海、广州、海南的代建制试点采用这种模式。在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下面,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工程“项目法人”,或者指定一个部门作为“项目业主”,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业主”)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定一个工程管理公司作为“代建单位”,再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业主”)作为委托方,与“代建单位”(受托方)签订“代建合同”。

此“委托代理合同”模式的实质,是委托代建单位对项目工程建设施工进行专业化组织管理,并代理委托方采用招标方式签订建设工程承包、监理、设备采购等合同。

特点:项目建成后的“使用单位”不是“合同当事人”;项目投资资金的管理权仍然掌握在投资人(“项目法人”、“项目业主”)的手中。

优点:可以实现防止公共工程招标中的腐败行为和对公共工程建设的专业化管理的政策目的。

缺点一:相当于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自己作为建设单位“包揽”项目工程建设,然后将项目工程“分配”(“划拨”)给使用单位,将“政府投资”变成了“公房分配”,不符合改革政府投资体制的政策目的。

缺点二:使用单位不是“合同当事人”,难以发挥使用单位的积极性,甚至使用单位不予协助、配合,增加工程建设中的困难。

指定代理合同“模式

重庆、宁波、厦门和贵州代建制试点采用这种模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定一个项目管理公司作为代建单位,由作为”代理人“的该代建单位,与作为”被代理人“的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此”指定代理合同“模式的实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指定代建单位作为使用单位的代理人,对项目工程建设施工进行专业化组织管理,并代理使用单位采用招标方式签订建设工程承包、监理、设备采购等合同。

特点:投资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是”合同当事人“;投资和资金的管理权掌握在使用单位手中。

优点:可以实现防止公共工程招标中的腐败行为和实现公共工程建设的专业化管理的政策目的。

缺点一:投资和资金的管理权仍然掌握在使用单位手中,实际上未对现行投资体制进行任何改革。

缺点二:投资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是”合同当事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选定代建单位后,实际上不可能对项目投资资金的运用和工程建设施工进行有效监督。

三方代建合同模式

北京、武汉、浙江代建制试点采用这种模式。政府投资管理部门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

北京市是由”发改委“(投资人)选定代建单位,并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武汉市是由政府指定的”责任单位“(投资人)选定代建单位,并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浙江省是由”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投资人)选定代建单位,并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三方代建合同“,除规定代建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外,还明确规定了”政府主管部门“的权限和义务:对代建单位(受托人)的监督权、知情权;提供建设资金的义务。”使用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对代建单位(代理人)的监督权、知情权,对所建设完成的工程和采购设备的所有权;协助义务、自筹资金供给义务。

优点:可以发挥三方当事人的积极性,实现三方当事人的相互制约。可以防止公共工程招标中的腐败行为,实现对公共工程建设施工和项目投资资金的专业化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计划的执行,实现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政策目的。三种合同模式的差别”三方代建合同“模式,与第一种”委托代理合同“模式和第二种”指定代理合同“模式的差别,集中体现在代建单位的”权限\"上

篇6:长沙市代建管理办法

长沙市代建管理办法最新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代建市场诚信建设,保障代建管理目标实现,根据《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1号)和《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长政发[]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以及其它政府性资金或资产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的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项目前期、实施、验收及后期审计、结算等阶段管理服务,并独立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的责任和风险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

代建单位应当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咨询甲级、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中的一项或多项资质;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在建设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第三条 凡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取得我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任务,并为项目提供代建服务的代建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四条 代建项目实行代建合同管理制。代建单位中标代建项目后应当签订代建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质量、安全、进度控制目标和廉政建设要求,确保各项代建管理目标实现。代建合同签订前应当报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审查。

第五条 项目代建工作实行项目经理制。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成立项目代建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项目负责人担任项目经理。

第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与项目经理签订代建项目管理责任书,明确项目经理在代建项目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职能齐全、人员精干原则组建项目代建部,确保人员到位,职责明确。投标承诺的项目代建部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确须更换,项目经理及主要专业代建人员须经招标人和代建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并符合招标时相关资格条件要求。

第三章 计划、台账及报表管理

第八条 计划管理

为完成代建项目各项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代建单位应当根据代建合同约定的代建周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代建项目总体工作计划,并报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作为整个项目工作计划管理的依据。

第九条 台账管理

代建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电子台账,由专职(或兼职)人员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据实填列,及时更新和完善。台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报建情况 .

根据代建合同中委托的工作内容,从项目立项到施工许可证办理的前期程序中关键节点完成情况。

(二)项目招标情况

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开始时间、开标时间、中标单位的中标价、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备案等情况。

(三)项目管理重要事项

项目前期或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重要会议等事项,内容主要包括设计变更提出的单位、原因及实际变更情况,会议参与人员、单位、时间、相关资料、成果和存在问题等。

(四)费用支付明细

根据项目概算书建立项目概算、合同支付明细,包括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等项目概算总投资内的全部费用,确保整个建设项目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概算费用。

(五)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和监督检查记录

(六)会议纪要、简报

(七)图纸和设计变更

第十条 项目管理月报

代建单位应当结合代建项目管理台账及时汇总各项数据,进行分析比较,形成代建项目管理月报,并按月报送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及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

第四章 重点环节的审核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勘察、设计成果进行审核,特别是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等涉及造价的审核。加强设计管理,优化设计指标,加强造价管理,优化造价指标,确保项目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原则的实现。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招标和采购活动,在招标文件完成后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专业公司进行详细审核,并将经相关部门备案的各类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及时报送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备查。代建单位及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支付审核制度。对各专业单位报送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后方可执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向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款项,应当按要求进行,付款后及时记录支付台账并定期核对。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变更审批制度。加强工程变更的经济、技术评审,对工程变更的工程量及造价进行审核。

第五章 报批报建的流程管理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设置专职岗位负责项目的报批报建工作。

第十七条 报批报建工作主要取得以下四个证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产产权证。工作内容主要有: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和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的申请和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和批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申请和批准,项目节能评价的申请和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请和批准。

(二)项目设计前准备阶段:规划总平面(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报审和批准,规划设计方案的报审和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和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证的申请和取得。

(三)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报相关部门初审并取得审查意见(主要有人防、消防、卫生、环保、节能等部门的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及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和取得。

(四)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查及批准,人防、消防、管线等专业施工图设计审查及批准。

(五)项目开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招标及合同备案,施工用水、用电、进场道路的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备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取得。

(六)项目施工阶段:门牌、永久用电、用水、市政永久路口、排水、排污等专项设施报建安装。

(七)项目竣工验收阶段:项目防雷检测、管线规划、工程规划、人防、消防、电梯等特种设备、环保、节能、绿化、档案等专项工程验收,竣工验收及备案,结算审核,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及意见。

(八)资料移交和产权办理阶段: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移交项目档案资料,向产权登记机构办理项目产权登记。

第六章 协调管理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应当协调好使用单位、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监管部门关系,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代建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当协调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周边社区、社会团体的关系,为项目进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应当协调好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及各专业工程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为项目进展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以现场协调和会议协调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解决。应当定期组织和参加现场各单位、使用单位等多方参与的工作例会。通过会议形式讨论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需协调事项,最终议定结果应当形成多方签字的会议纪要,以此作为事项处理的依据。

第七章 现场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当对代建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与文明施工等管理内容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进行旁站监督。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当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各项问题予以协调处理,建立工作联系单制度。重大问题应当下发整改通知单,注明发现问题及处理方案,及时对整改单进行跟踪管理,督促监理和施工单位落实处理意见,对整改单进行闭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代建项目计划落实检查制度。

(一)代建单位应当对项目代建部管理计划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按计划进行。

(二)代建单位应当对代建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等各项管理环节进行现场检查,形成监督检查记录台账。

(三)代建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应当根据监督检查记录中的各项内容与监理、施工单位报送的各项数据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与相关单位协调解决。

第八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以代建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执行合同对象审查、合同谈判、合同文本会审与签批程序后,才能进行签订,同时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合同备案。签订的合同条款必须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承诺一致。

第二十六条 以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名义签订的合同,代建单位应当安排相关人员对合同对象进行审查,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是否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承诺一致,将合同文本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提交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内容主要有:合同名称、委托方(或发包人)单位名称、受委托(或承包人)单位名称、合同价款、合同期限、合同履行标准、合同内容、合同范围、合同生效时间(或签订时间)、合同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代建单位应当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必须变更,须按规定的变更程序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代建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是否按合同的内容、范围和标准履行合同。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对照合同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是否有缺项、漏项履行的情况,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代建单位应当设置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代建项目相关资料的归集、整理、保管及移交工作。

第三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建设程序和项目特点,按阶段分期进行代建项目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三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各参建单位的档案资料管理情况,确保各种档案资料与工程建设同步。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应当参照国家档案整理规范和相关行业管理要求的规定格式、标准、规范进行归档、整理。

第三十四条 代建项目档案应当集中存放于适宜地点,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第三十五条 在档案资料的原件移交前,代建单位应当对档案资料的完好性负责。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第十章 制度建设

第三十六条 建立代建项目各项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主要分为项目代建部内部管理制度和项目管理制度两类。

第三十七条 项目代建部内部管理制度主要有:考勤制度、廉政制度、考核奖罚制度等。

第三十八条 项目管理制度主要有:对与造价有关的如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的审核制度,对各单位提供的成果如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勘察报告等的审核制度,合同审批制度,施工设计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制度,开工报告审批制度,招投标管理制度,设计变更制度,质量、安全检查制度,费用支付审批制度,工程签证制度,工程验收制度,档案资料管理制度,资料移交和产权办理制度等。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代建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采取下列方式加强对项目代建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审查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代建合同;

(二)参与监督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及招标投标活动;

(三)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初步设计评审;

(四)核实初步设计概算和工程设计变更、概算调整事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五)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制止和纠正有关违规、违约行为,或者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 建立代建单位诚信执业考核评价机制和诚信档案。代建主管部门结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代建单位日常代建行为和代建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每半年进行一次。考评结果分为三个等次:得分排名在前30%(含)的为一类;在前30%-80%(含)的为二类;后20%为三类;考评结果以通报形式公布,纳入代建单位招标实力和信誉评分依据和诚信档案。

第四十一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黑名单”,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3年内不得参与代建活动,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与使用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使用单位利益的;

(四)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五)转让代建业务的;

(六)不积极履行代建合同约定责任和义务,在代建工作中不作为,遭到投诉两次以上的。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代建制的缺点

⑴设计的“可施工性”较差,设计时很少考虑施工采用的技术、方法、工艺和降低成本的措施,施工阶段的设计变更多,导致施工效率降低,进度拖延,费用增加,不利于业主的投资控制及合同管理;

⑵设计单位与承包商之间相互推倭责任,使业主利益受到损害;

⑶建设周期长,按设计—招标—施工的建设方式循序渐进。业主在施工图设计全部完成后组织整个项目的施工发包,中标的总包商再组织进场施工。

代建制最早出现在政府投资项目,特别是公益性项目。针对财政性投资、融资社会事业建设工程项目法人缺位,建设项目管理中“建设、监管、使用”多位一体的缺陷,并导致建设管理水平低下、腐败问题严重等问题,通过招标和直接委托等方式,将一些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的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给一些具有实力和工程管理能力的专业公司实施建设,而业主则不从事具体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业主与项目管理公司/工程咨询公司通过管理服务合同来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公路建设项目建议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代建请示范文

工程项目代建合同

工程代建服务合同书

工程项目代建简单协议书

政府委托代建合同

融资代建项目合作协议书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全文(共6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