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促进旅游消费的意见,本文共7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篇1:促进旅游消费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意见及市委四届七次全会精神,打好现代服务业攻坚战,加快区域旅游资源整合,打造特色旅游产品,集聚优秀旅游人才,培育优势旅游品牌,实现赣州旅游产业井喷式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发展目标
以调结构、促转型、强产业、惠民生为切入点,加大开发力度,重点推进以章贡区、南康区、赣县为主体的宋城文化旅游核心区,以瑞金、兴国、于都、宁都、会昌、石城、寻乌为主体的红色旅游区,以龙南、安远、定南、全南为主体的客家文化旅游区,以上犹、崇义、大余、信丰为主体的生态休闲度假区转型升级发展,形成“一核三区”的旅游格局,把赣州建设成为全国著名的红色旅游目的地、区域性文化旅游中心城市和东南沿海地区休闲度假后花园。到,全市旅游接待人次达到15000万人次以上,旅游综合收入达到1600亿元以上,旅游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5%。
二、主要任务
(一)解放思想,推进旅游产业井喷式发展
1.创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转变旅游发展思路,创新旅游发展模式,提升旅游发展水平,围绕“一核三区”和全域旅游,以发展理念和体制机制创新带来的爆发力,引发旅游发展动力的“井喷”,形成“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全民兴旅”的旅游产业发展大格局。
2.加快融合发展。破解各种瓶颈,加大跨行业、跨区域的对接与融合力度。加快旅游与文化、农业、林业、水利、城建、体育、矿产、环保、商贸等相关产业和行业的融合,形成共建机制,打造旅游新业态。
(二)破解瓶颈,深入推进旅游综合改革
3.完善旅游行政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旅游主管部门对旅游发展工作的整体谋划和协调管理,将各级旅游部门纳入政府组成部门,并探索建立兼职委员联席会制度,明确兼职委员职责和任务,强化兼职委员结合本部门职能履行旅游产业协调管理的职责。
4.加快推进旅游资源整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简政放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推进旅游领域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推行旅游资源产权和经营权分离改革。盘活、做优旅游存量,促进涉旅资源跨产业聚集,积极推进全域旅游开发建设。
(三)加大投资,深度开发旅游特色产品
5.坚持旅游规划引领。按照先规划设计、后开发建设的原则,通过规划引领,加强对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利用,防止重复建设、盲目开发。增强旅游规划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交通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规划要统筹考虑旅游功能。
6.丰富旅游产品体系。按照“一核三区”旅游格局,切实抓好重大项目的策划、招商、建设,着力打造创意旅游产品,提升观光旅游产品,丰富休闲旅游产品,做大做强度假旅游产品。
7.推动旅游市场全面开放。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旅游资源开发和产业整合。引导社会资本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旅游众创众筹空间等新型孵化平台。采用债券融资等市场化筹资方式,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导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提供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8.发展壮大旅游企业。鼓励旅游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利用各种融资工具做大做强。鼓励旅游企业突出主业、多元经营,向多业务、多行业、联合化方向发展,努力打造“旅游企业航母”。
(四)强化配套,提升旅游服务质量
9.完善旅游交通网络。着力完善旅游交通规划设计,形成畅通有序、多模式一体化的旅游交通体系。将旅游公路建设纳入当地交通发展规划,优化高速公路与景区、景点连接通道。推进重点景区开设旅游公交专线、旅游直通车。将标志性旅游场所标识纳入城市交通标识标牌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章江、贡江、赣江流域旅游码头建设,完善相关水上游览设施。
10.健全旅游接待设施。完善赣州旅游集散中心服务功能,逐步推进多级旅游集散服务体系建设。推动3A级以上景区、重点乡村旅游区以及机场、车站、码头等建设旅游咨询中心。强化以星级饭店为龙头,精品特色酒店、经济型酒店及民宿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多层次食宿接待体系建设。
(五)拓展市场,延长旅游消费链条
11.大力发展休闲度假产业。构建中心城区至瑞金“红色旅游休闲带”、至上犹“生态旅游休闲带”、至龙南“客家旅游休闲带”,重点开发山地度假、森林度假、滨水度假、乡村度假、温泉度假等产品。
12.扩大旅游购物消费。鼓励市场主体开发富有赣州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和旅游食品,支持重点旅游景区建设区域性旅游商品市场,重点旅游县(市、区)培育集“吃、住、游、购、娱”为一体的旅游商贸综合体。依托旅游景区、度假区,配套完善旅游特产商店、旅游特色餐饮、旅游娱乐消费等设施。充分利用电商平台多渠道推介和销售旅游商品。
三、支持政策
13.加大财政扶持。中央、省、市支持服务业、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节能减排、生态文明建设等专项资金,要充分考虑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各类农业示范基地、水利风景区、森林公园、文化、体育等建设资金要注重与重点旅游项目的建设融合使用。
14.落实税费优惠。旅游企业开发建设项目属于本级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缓收、减收、免收。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按年缴纳租金。对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旅游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各地要高度重视旅游产业发展,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推动本区域旅游要素完善、规模壮大、产品提升。涉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狠抓工作落实,促进全市旅游产业大发展、快发展。
篇2:促进旅游消费的意见
为扩大旅游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为建设高成长服务业大省提供支持,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以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31号)精神,加快旅游业转型升级,扩大旅游消费领域,拓展旅游消费市场,优化旅游消费环境,不断提高旅游消费占居民消费总量的比重。围绕建设世界知名旅游目的地,整合资源、培育品牌、创新服务,构建以观光旅游为基础、休闲度假为主导、新型业态为特色、精品线路为依托的旅游产业体系,力争到20,全省年接待海内外游客7.8亿人次,旅游总收入达到7800亿元,旅游消费占居民消费总量的比重明显提升。
二、扩大旅游消费领域
(一)发展休闲旅游消费。重点推进伏牛山、桐柏山—大别山、南太行和小浪底、鄢陵花都等旅游休闲度假区建设,力争到年,创建2—3家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建成5家省级旅游度假区。完善提升旅游度假区的休闲度假功能,推进度假酒店等度假设施建设。创新发展休闲产业,加快开发登山运动、漂流、保健养生、温泉滑雪、房车旅游、低空飞行等休闲产品。大力发展城市周边休闲旅游消费,在城市近郊开发一批以康体休闲娱乐、农业采摘观赏、体育赛事节会、教育培训等为主题的周末休闲度假产品。
(二)培育乡村旅游消费。加快推动旅游业与农业融合发展,充分发挥乡村旅游在带动创业就业、增加农民收入、销售农副产品、改善农村环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围绕大中城市及重点景区,发展一批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点、特色旅游乡村、魅力休闲乡村,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打造乡村旅游集聚区。结合乡村旅游示范创建活动和国家乡村旅游扶贫工作,实施旅游富民工程,集中打造一批历史文化型、特色景观型、产业规模型等不同类别和功能的旅游小镇、特色旅游村。
(三)拉动旅游购物消费。加快旅游商品开发,完善旅游商品研发、生产、流通体系,推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与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开展合作。实施全省旅游商品品牌建设工程,重点扶持创新能力较强的旅游商品研发生产骨干企业,打造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名优旅游商品品牌。以重点旅游城市和旅游景区为依托,建设旅游购物广场,大力推进旅游休闲购物街区和旅游购物商店建设。实施亮化工程,打造夜间景观,开发夜间购物休闲产品,鼓励商场、餐饮店、酒吧、娱乐场所延长夜间营业时间。
(四)扩大文化娱乐消费。大力培育旅游演艺娱乐业,支持《禅宗少林·音乐大典》、《大宋·东京梦华》、《水秀》等文化旅游演艺节目提升水平,鼓励重点旅游城市、旅游小镇和旅游景区建设演艺场、酒吧、茶吧等休闲娱乐场所。充分挖掘历史文化、民俗文化等资源,开展具有地域特色的曲艺、戏曲、杂技、民俗表演、文化巡游等活动,推出一批艺术水准高、市场潜力大的旅游演艺节目,延长游客停留时间,拉动综合消费。
(五)提高住宿餐饮消费水平。积极适应市场需求,推动住宿餐饮业向品牌化、连锁化、特色化转型升级,进一步释放住宿餐饮业消费潜力。合理规划星级酒店布局,推广连锁经营方式,发挥其价格、服务、品牌优势,带动整体消费水平提高。依托各地资源优势,发展主题鲜明、各具特色的主题酒店、度假酒店,建设形式多样的乡村休闲度假中心,满足各类消费需求。培育本地美食品牌,支持特色餐饮企业做大做强,打造一批特色餐饮街区、名店。
三、拓展旅游消费市场
(一)开发康体养生和老年旅游市场。发挥医疗资源优势,开发特色医疗、疗养康复、美容保健、中医药体验等医疗旅游项目。依托中医药机构、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中医药博物馆等,培育一批省级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单位。开展以养生、保健、药膳、中医药实践体验等为主要内容的中医药健康旅游活动。支持旅游度假区、自然疗养区、度假酒店开发以中老年为主、适合各类人群的健康养生、养老旅游产品,促进旅游业与健康养生、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
(二)激活研学旅行市场。依托自然和文化遗产资源、重大工程设施、知名院校、工矿企业、科研院所,建设一批研学旅行基地。
四、优化旅游消费环境
(一)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统筹城乡基础设施与旅游公共服务设施一体化发展,依托机场、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现有设施,建设旅游集散中心或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完善游客集散功能。加快旅游公共交通建设,实现机场、车站、码头等设施与外部交通无缝衔接。旅游景区要加强旅游道路、步行道、停车场、厕所等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旅游城市要合理布局建设旅游厕所和停车场。加快自驾车营地、旅游房车营地建设。做好旅游气象预报服务工作,及时向公众发布天气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建设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时,要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需求。制定完善旅游安全应急预案,推动建立全方位的旅游应急救援体系。
(二)加快智慧旅游建设。进一步完善旅游信息化基础设施,鼓励传统旅游企业进行信息化升级改造,加快河南旅游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推广应用。
五、强化旅游消费保障
(一)完善落实旅游消费政策。进一步健全对组织大型旅游团队、系列旅游团队、旅游专列的激励机制。落实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政策,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举办公务活动,可委托旅行社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要求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所产生的费用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在相应科目中列支报销。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旅游休闲。落实对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门票减免优惠政策。鼓励旅游景区按照市场需求变化,实行淡旺季浮动票价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和旅行社加强合作,积极开展个人旅游贷款业务,增强居民旅游消费能力。支持各地广泛开展旅游惠民活动,让人民群众更多地享受到旅游发展成果。
(二)健全旅游市场监管体系。建立行业检查、旅游监督员巡查、游客满意度调查相结合的旅游监督机制,引导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篇3:促进旅游消费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我国国内消费持续稳定增长,为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发挥了基础性作用。顺应群众期盼,以改革创新增加消费领域特别是服务消费领域有效供给、补上短板,有利于改善民生、促进服务业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速升级旅游消费。
1.底前再新增100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实施乡村旅游后备箱行动。研究出台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配套设施建设支持政策。(国家旅游局、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指导各地依法办理旅居挂车登记,允许具备牵引功能并安装有符合国家标准牵引装置的小型客车按规定拖挂旅居车上路行驶,研究改进旅居车准驾管理制度。加快研究出台旅居车营地用地政策。(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制定出台邮轮旅游发展总体规划。规范并简化邮轮通关手续,鼓励企业开拓国内和国际邮轮航线,进一步促进国内邮轮旅游发展。将已在上海启动实施的国际邮轮入境外国旅游团15天免签政策,逐步扩大至其他邮轮口岸。(国家旅游局、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公安部、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制定出台游艇旅游发展指导意见。有序推动开展粤港澳游艇自由行,规划建设50—80个公共游艇码头或水上运动中心,探索试点游艇租赁业务。(国家旅游局、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出台促进体育与旅游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旅游局、体育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创新发展文化消费。
6.支持实体书店融入文化旅游、创意设计、商贸物流等相关行业发展,建设成为集阅读学习、展示交流、聚会休闲、创意生活等功能于一体、布局合理的复合式文化场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牵头负责)
7.稳步推进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文化消费试点工作,尽快总结形成一批可供借鉴的有中国特色的文化消费模式。(文化部、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8.适时将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地市级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部牵头负责)
9.出台推动文化娱乐行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提升文化娱乐行业经营管理水平。出台推动数字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丰富数字文化内容和形式,创新数字文化技术和装备。(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篇4:促进住房消费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有效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农村居民购房契税补贴
1.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购房。鹤壁籍农村居民进城购房契税补贴继续执行市房产管理中心等4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鹤壁市农民进城购房补贴申请办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鹤房综〔〕92号),时间延长至9月17日。
2.鹤壁籍农村居民在城区购房后,依法享有城区居民在就学、就医、保障性住房、低保救助、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公共服务。农民进城购房定居后,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工商、税务、卫生计生、环保等部门优先办理注册登记或审批备案手续;就业创业的,可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创业指导等活动,按规定享受相应补贴;创业困难的,按照国家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二、持续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
3.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市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尽快出台鼓励引导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具体办法,将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等长期稳定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零散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支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扩大住房消费。
4.多渠道筹措和增加资金。市公积金管理部门要与金融部门结合,采取“公转商”等措施多方面筹措资金,扩大公积金规模,确保购房人正常的公积金贷款需求。
三、推行棚改安置和公租房保障两个“货币化”
5.棚改安置“货币化”。积极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4号)和《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鹤政办〔2016〕22号),今后棚户区、城中村及其他拆迁改造项目以货币化安置为主,各县区(包括开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下同)可直接采取货币安置或通过收购存量商品房的方式进行安置。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加政府安置用商品住房采购招标,以优惠价格或团购方式承接棚改货币化安置家庭的购房需求。
6.公租房保障“货币化”。今后原则上不再新批准建设公租房项目,无法实物保障的新增公租房需求,主要通过市场筹集公租房房源或发放租金补贴的方式解决。
四、落实县区主体责任
7.各县区要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摸清辖区内存量土地、房地产在建规模和商品房库存量等情况,分类梳理研究,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建立问题楼盘台账,采取一企一策、一盘一策等行之有效的方式,通过帮助项目融资、解决拆迁和配地遗留问题等多种措施,积极化解房地产库存。
五、加快完善城市中心城区基础配套设施
8.各县区特别是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要加大城区基础设施、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加快区域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以及住宅小区周边学校、医院、文体、商场等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确保同步开工、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提高小区服务的便利性、宜居性。相关部门要优化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服务,降低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9.鼓励商业银行开发符合农业转移人口收入和消费特点的贷款品种,根据实际需求创新金融信贷产品。农行鹤壁分行要积极落实有关要求,全力推进“农民安家贷”业务,切实提高农业转移人口的住房支付能力。
10.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房地产开发贷款审批效率,在符合监管政策、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合理增长,实行优惠利率,降低开发成本。对有市场、有前景、有信誉但暂时出现资金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建立政府、开发企业、银行、承建商合作协调机制,一企一策进行研究,通过主办银行制度、资金封闭运行、专款专用、资产并购重组等手段,化解企业面临的风险。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行为,市银监局要依法进行处理。
篇5:促进住房消费的意见
为扩大住房消费,有效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西宁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城市工作会议要求及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西宁实际,近日,市政府出台《促进住房消费的意见》(简称《意见》),提出十二条意见加快住房建设,促进住房消费和市场流通,改善市民住房条件。据悉,该《意见》自本月1日起实施。
优化用地及住房供应结构
保持房地产市场供需总体平衡,促进房地产用地结构调整。对已供应但未开发的房地产用地,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优化住房供应套型结构。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满足市场多种需求。
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
大力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有序推进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危房改造,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到,基本完成现有的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棚户区改造、重点项目建设等需要进行过渡安置的住房,可利用公租房过渡安置。
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进一步提高城镇棚户区改造以及其他房屋征收项目货币化安置比例,新建项目货币化安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由政府搭建平台,通过市场筹集,房地产开发企业让利,组织居民自主购买或由政府统一购买。货币化安置中,安置房屋与原房屋等价值部分免征契税。
落实房地产交易税费优惠
落实国家有关要求,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支持居民住房贷款的需求
各金融机构对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执行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2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执行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30%。适当放宽公积金贷款标准,对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放宽到25年;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下调至20%。
鼓励农牧民家庭进城购房
搭建农牧民购房服务平台,为农牧民进城购房提供切实有效的线上线下服务。积极组织进城农牧民采取团购等方式购买商品住房,降低购房成本,减轻农牧民购房负担。房地产交易、地税、国税等部门开辟绿色通道,为农牧民购房交易手续办理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积极培育住房租赁市场
积极培育经营住房租赁的机构,通过长期租赁或购买社会房源向社会出租。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用于向市场租赁,或转成租赁型的养老地产、旅游地产等。
提升居住环境住房品质
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环境优美、设施完善、价格适中的生态、绿色、健康居住小区,有效提升住宅开发建设品质。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全装修住房,大力发展绿色建筑。
提升物业服务质量
开展物业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基础管理能力和服务技能。实现物业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营造安全、有序、和谐的人居环境。
优化房地产发展环境
按照相关办法,取得4A级信用评价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其他商品房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不纳入监管,免交物业保修金;对取得3A级信用评价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其他商品房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及物业保修金交纳比例按40%执行;对取得2A级信用评价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其他商品房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及物业保修金交纳比例按60%执行等。
篇6:促进住房消费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扩大住房消费,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xx〕4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民进城购房扩大住房消费的意见》(豫政办〔〕1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财政补贴,消化存量商品住房
(一)补贴范围。凡是在商丘市中心城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由财政给予购房补贴。本次补贴范围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进城购房的农民;第二类是除进城购房农民以外的所有购房对象。
(二)补贴标准。市中心城区首期安排2亿元资金用于购房补贴,用完即止,视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再安排下批资金。其中:市财政筹措1亿元,梁园区、睢阳区各负责筹措0.35亿元,示范区负责筹措0.3亿元;先使用区筹资金,市财政资金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剂。补贴对象可在市规划区范围内自行选择合适房源,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项目四证齐全(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面积不限,但补贴范围以90平方米为限(含),90平方米以上部分不予补贴。补贴标准为进城农民购房每平方米补贴300元,其他人员购房每平方米补贴200元。
(三)补贴程序。此次补贴购房工作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备案,各级房管、财政、税务、民政、审计等部门予以配合。补贴对象购买房屋或办理完相关贷款手续并缴纳契税后,经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向房屋所在区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区房管部门会同市、区两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对补贴申请予以审核。经联审合格的,区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拨付区房管部门,由区房管部门直接向补贴对象发放补贴资金。市、区审计部门要跟踪审计,确保资金安全有序发放。
(四)房价管控。为防止补贴政策出台后可能出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哄抬房价行为,采取房源信息备案公示公告措施。由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本企业房产项目信息,并提供项目7至12月份房屋销售均价,同时做出对政府购房补贴售房不高于该均价的承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实后,在《商丘日报》公布房源信息,供群众选择,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政策扶持,保障购房群众切身利益
(一)确保享受同城待遇。农民、外来务工人员等进城购房取得居住证后,其子女进城接受义务教育的,享有与城镇居民子女同等待遇,由所在地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入学,学校不得拒绝,不得收取政策规定外的额外费用。
(二)强化创业就业保障。农民进城购房定居后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工商、税务、卫生计生、环保等部门优先办理注册登记或审批备案手续;充分发挥市、县(区)就业培训基地机构的作用,依托农民工培训“阳光计划”、“雨露计划”,加大对进城农民的就业引导、技能培训、创业服务等,相关培训费用按规定予以免除;创业困难的,按照国家政策优先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三)维护农民既有权益。农民在市区购买商品住房的,可自主选择在原籍或购房所在地申请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原享受的医疗、集体经济收益等权益不变;申请城镇常住户口的,与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迁进城办理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并保留原有宅基地,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进城购房农民可选择继续享受原附着在农业户口上的有关政策,或自愿选择享受城市非农业户口有关政策。进城购房落户农民以落户所在地管理为主,原户籍所在地协助管理。
(四)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潜在购房群众缴存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开设缴存账户建立“绿色通道”。用工单位要将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补贴对象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依法保障其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补贴对象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自住住房,改善住房条件,扩大住房消费。
不在现有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内、有稳定收入的各类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均可申请以个人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改善金融信贷服务。加大对补贴对象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信贷支持力度。金融机构在符合监管政策、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丰富相关证明材料的要件形式,积极实行优惠利率,合理降低首付比例。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展相关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扩大业务范围,并积极探索建立完善农村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住房财产权抵押制度,支持农民进城购房。对符合条件补贴对象的贷款申请,贷款利率上浮基准利率不超过10%,首付比例可不低于20%。紧跟国家政策,建立完善购房信贷风险分担机制。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试行期至12月31日。试行期满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国土、规划等部门和各区政府(管委会)提出调整或终止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篇7:促进智慧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促进智慧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31号),以满足旅游者现代信息需求为基础,以提高旅游便利化水平和产业运行效率为目标,以实现旅游服务、管理、营销、体验智能化为主要途径,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技术标准,整合信息资源,建立健全市场化发展机制,鼓励引导模式业态创新,有序推进智慧旅游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我国旅游信息化发展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体相结合。政府着力加强规划指导和政策引导,推进智慧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企业在政府规划、政策和行业标准引导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开发适应游客需求的产品和服务。防止政府大包大揽和不必要的行政干预。
坚持统筹协调与上下联动相结合。着眼于中国旅游业发展的整体和长远需要,着力加强信息互联互通,有效规避信息孤岛化、碎片化。在确保信息资源可共享的基础上,各地可结合实际需求,先行先试,创新智慧旅游服务管理手段。
坚持问题导向与循序渐进相结合。要突出为民、便民、惠民的基本导向,防止重建设、轻实效,使游客充分享受智慧旅游发展的成果。要充分认识智慧旅游建设的系统性和复杂性,通过成熟的技术手段,从最迫切最紧要问题入手,做深做透,循序渐进。
(三)发展目标。
到,建设一批智慧旅游景区、智慧旅游企业和智慧旅游城市,建成国家智慧旅游公共服务网络和平台(12301.cn)。到,我国智慧旅游服务能力明显提升,智慧管理能力持续增强,大数据挖掘和智慧营销能力明显提高,移动电子商务、旅游大数据系统分析、人工智能技术等在旅游业应用更加广泛,培育若干实力雄厚的以智慧旅游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形成系统化的智慧旅游价值链网络。
二、主要任务
(四)夯实智慧旅游发展信息化基础。加快旅游集散地、机场、车站、景区、宾馆饭店、乡村旅游扶贫村等重点涉旅场所的无线上网环境建设,提升旅游城市公共信息服务能力。
(五)建立完善旅游信息基础数据平台。规范数据采集及交换方式,逐步实现统一规则采集旅游信息,统一标准存储旅游信息,统一技术规范交换旅游信息,实现旅游信息数据向各级旅游部门、旅游企业、电子商务平台开放,保证旅游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开放性。
(六)建立游客信息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国家智慧旅游公共服务平台和12301旅游咨询服务热线的作用,建设统一受理、分级处理的旅游投诉平台。建立健全信息查询、旅游投诉和旅游救援等方面信息化服务体系。大力开发运用基于移动通信终端的旅游应用软件,提供无缝化、即时化、精确化、互动化的旅游信息服务。积极培育集合旅游相关服务产品的电子商务平台,切实提高服务效率和用户体验。积极鼓励多元化投资渠道参与投融资,参与旅游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七)建立智慧旅游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国家、省、市旅游应急指挥平台,提升旅游应急服务水平。完善在线行政审批系统、产业统计分析系统、旅游安全监管系统、旅游投诉管理系统,建立使用规范、协调顺畅、公开透明、运行高效的旅游行政管理机制。
(八)构建智慧旅游营销体系。依据旅游大数据挖掘,建立智慧旅游营销系统,拓展新的旅游营销方式,开展针对性强的.旅游营销。逐步建立广播、电视、短信、多媒体等传统渠道和移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渠道相结合的全媒体信息传播机制。结合乡村旅游特点,大力发展智慧乡村游,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乡村旅游公共营销平台。
(九)推动智慧旅游产业发展。建立智慧旅游示范项目数据库,鼓励旅游企业利用终端数据进行创业,支持智慧城市解决方案提供商以及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应用项目进入旅游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智慧旅游产业园区。
(十)加强示范标准建设。支持国家智慧旅游试点城市、智慧景区和智慧企业建设,鼓励标准统一、网络互连、数据共享的发展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及企业先行编制相关标准并择优加以推广应用。逐步将智慧旅游景区、饭店等企业建设水平纳入各类评级评星的评定标准。
(十一)加快创新融合发展。各地旅游部门要加强与通信运营商、电子商务机构、专业服务商、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引导相关部门和企业通过技术输出、资金投入、服务外包、资源共享等方式参与智慧旅游建设。探索建立政产学研金相结合的智慧旅游产业化推进模式。
(十二)建立景区门票预约制度。鼓励博物馆、科技馆、旅游景区运用智慧旅游手段,建立门票预约制度、景区拥挤程度预测机制和旅游舒适度的评价机制,建立游客实时评价的旅游景区动态评价机制。
(十三)推进数据开放共享。加快改变旅游信息数据逐级上报的传统模式,推动旅游部门和企业间的数据实时共享。各级旅游部门要开放有关旅游行业发展数据,建立开放平台,定期发布相关数据,并接受游客、企业和有关方面对于旅游服务质量的信息反馈。鼓励互联网企业、OTA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采取数据互换的方式进行数据共享。鼓励旅游企业、航空公司、相关企业的数据实现实时共享,鼓励景区将视频监控数据与国家智慧旅游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共享。
三、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旅游部门要加强领导,积极稳步推进智慧旅游建设。国家旅游局智慧旅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智慧旅游建设的总体指导和监督实施,指导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制订。各地应结合实际建立智慧旅游建设推进小组,统筹协调本地区智慧旅游基础建设、标准制定、技术应用和推广。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智慧旅游协同创新中心、产业孵化中心、公共服务运营中心、人才服务中心。
(十五)加强规划指导。各地要根据实际需要加快制定本地区智慧旅游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统筹部署,循序渐进。智慧旅游发展规划要与智慧城市建设规划相结合,利用智慧城市建设发展提供的通信、交通、安全保障、信息交换等基础环境,提高相关工作的协同性。
(十六)强化队伍建设。建立智慧旅游人才培养体系,鼓励民营资本投入智慧旅游职业教育领域,为我国智慧旅游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积极开展智慧旅游专业培训,鼓励开展多样化的智慧旅游交流活动。
(十七)加大资金投入。各地旅游部门要加大对智慧旅游的投入力度,保障公益性智慧旅游服务项目建设,支持重点项目建设。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多方面投入智慧旅游发展。
(十八)加强综合评估。各地旅游部门应建立智慧旅游工作目标责任制,将智慧旅游建设工作纳入旅游部门年度考评目标。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对智慧旅游项目和成果进行投入、产出、综合效益、推广价值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在综合评估基础上不断加以提升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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