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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今年10月 江西省自考累计报考131万人

时间:2022-05-22 01:49:42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截止今年10月 江西省自考累计报考131万人(共7篇),供大家参考借鉴,欢迎大家分享。

截止今年10月 江西省自考累计报考131万人

篇1:截止今年10月 江西省自考累计报考131万人

截止今年10月 江西省自考累计报考131万人

中国江西网11日南昌讯(记者 吴淑琴 报道)今天,全省民办高校开展高教自考专升本(高达专)助学活动和非学历证书考试工作座谈会,全省近百名教师参加了会议并就我省自学考试的基本情况、国家和省关于高校开展自考助学活动的主要文件精神和民办高校开展自考助学活动以及证书考试进行了探讨。

江西省自考办副主任刘海涛在会上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我省不应单独从现在报考的人数和科次数看,而要看清自考上升的趋势,他说,我省高校在校生达70余万,以专科生占60%计算有40万人,这部分学生将可以成为接受自考专升本的生源对象。他以江苏为例,江苏省现在21所高校举办90多个助学专业,全日制助学员达5万多人,去年江苏88万自考生中,大专以上的.50余万,还有3000名硕士参加自考,江西也有潜力可挖,有生源基础,有教育资源的基础。最后,他说只要自考定位准确政策对路,符合考生利益,又有国家发展战略的大好环境,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自学考试的规模,包括各种资格证书的考试规模,一定会有一个大的发展突破。

据了解,截止10月,我省自考累计报考总人数131万人,毕业生总人数15.8万余人,目前在籍考生人数52万余人。我省已开考11种资格证书考试,参加各类资格证书考试总人数达到31万余人,已拿到资格证书8万余人。学历教育考试人数279729人,非学历资格证书教育考试人数91208人,学历教育考试报考人数达93558人,资格证书考试报考人数52607人。

相关:1、什么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创立的一种对社会成员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国家教育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新型的开放式的社会化教育形式,现已成为我国一种基本的高等教育制度。

2、江西省自考免考是指什么?

免考是指国民教育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毕业生参加自学考试,按全国考办和省自考办颁发的《江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暂行规定》,免考原在校学习期间课程名称相同且确已学过且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

篇2:北京10月自考报考先做选课规划

北京10月自考报考先做选课规划

距10月自考报考还有一个月,北京教育考试院自考办有关老师建议,考生近期即可就报考哪些课程着手制订计划。

据了解,很多考生过来人建议,自考报考选课要以自己的复习情况为依据,在复习充分的基础上再选择报考哪些课程。很多没有经验的考生的做法往往背道而驰,即先报考课程再着手复习。考生小郭说,以前经常报考一些自己还没有看过教材的课程,认为1个月的时间足够突击复习,然而临到考试,有些课程甚至只看了几页书,最后只能弃考。这样损失报考费是小,还容易打乱复习节奏。

考生柳金鑫介绍,自考中一些有难度的专业课,可能需要一两个月的时间才能消化,如果一次报考四五门课程,最好预留出3个月以上的复习时间。考生对于报考课程的难度要有所了解,最好报考那些已经听过课或看过书的课程,这样复习时可以做到心里有数,也更有把握通过。如果报考的很多课程都是报完之后才着手复习,时间将会捉襟见肘,因而报考前这1个月的`复习情况,对于最后确定报考计划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记者了解到,一般考生都会选择每次考试报考四到五门课程。然而对于新生而言,有关辅导老师建议,最好一次不要报考超过三门以上的课程。日前,记者接到一位考生的电话,询问自考一次最多能考几门课程?她似乎对自己的学习能力很自信。然而一些助学机构反映,在参加辅导的考生中,每次报考六七门课程并一次性通过的考生在一个几十人的班中最多也就几个。有些新生也学他们一下报考很多课程,结果最后的成绩很不理想。考生个人的基础和学习能力有所差异,报考课程时要量力而行。尤其是新生,首次参加自考要以了解这项考试的特点为目的。报考过多的课程影响通过率,容易打击自信心。

参加自考首次报考哪类课程,要因人而异。在校考生由于公共课开课比较早,可以优先考虑报考难度较低的公共课。机电一体化专业的毕业生王先生认为,在职考生参加自考,可以优先报考那些与自己业务有关,对其知识领域比较熟悉的课程。他首次参加自考时就报考了多门专业课,由于平时从事相关工作,复习时没有耗费太多精力。

中国大学网自考频道。

篇3:上海报考研究生人数重回10万人

上海报考研究生人数重回10万人

考研热继续升温,早报记者昨天获悉,全国共有10万多人报考上海高校及科研院所的硕士研究生,相比去年的9.6万人,增幅超过10%,这是上海自跌破10万的考生规模后,报考人数重回10万人高位。

考研热度持续,考生总人数超过10万人,4年后重回10万人的高位。专家分析,考研人数是就业的风向标,考研人数的上升与就业形势严峻有一定关系,金融危机的压力,让一些高校应届毕业生为此改变了就业规划,加入到“考研大军”中。而国家新推出的专业硕士,以就业为导向,和培养研究型人才为主的学术硕士有很大分别,这也吸引了不少考生,尤其是在职的白领考生。

复旦大学20的考研报名人数经现场确认后为近1.5万人,比增加了1000多人。上海交大共有1.5万余考生报考该校的研究生,比20多了1000余人。同济、上海财大的'考研报名人数都较去年增长了10%左右。外省市高校的报名情况也同样呈现了相似局面。

年共有19类专业硕士招生,社会工作硕士、艺术硕士、公共卫生硕士等三类专业学位首次招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非法学)等16类专业学位也将继续招收全日制硕士生。根据国家的培养规划,专业硕士的比重今后还将进一步增加,和学术硕士最终将达到1:1的水平。

MBA明年改为管理类硕士联考

2010年MBA将不再有单独的MBA联考,改为管理类硕士联考,会计硕士(MPAcc)、公共管理硕士(MPA)、工商管理硕士(MBA)专业都采用管理类硕士联考综合能力试题;英语考试将统一采用英语二,重点考查考生英语应用能力,尤其是阅读和翻译能力。

相对于英语一,英语二重点考查考生英语应用能力,尤其是阅读和翻译能力。2010年MBA依然考数学、逻辑、语文三个科目,但是今年MBA考试中数学只考初等数学,而MPA、MPAcc的考试包括一些高数知识。但业内人士表示,这部分考试大纲不会出现大的变动。(记者:韩晓蓉)

篇4:《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今年10月1日实施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税收收入,制定的《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7月28日下午,《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江西省税收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时废止。这是江西省历史上第一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税收保障工作进行立法,在我省税收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条例》的通过实施,实现了江西省税收保障立法由政府规章向地方性法规的跨越,提升了税收保障立法级次,增强了税收保障法律效力,既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供了可靠保障,也将对全省推进税收共治、深化征管改革、实现税收现代化产生深远影响,对促进江西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新通过的《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包括总则、税收管理、税收协助、税收服务、税收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共7章41条。与《办法》相比,《条例》更具创新性、先进性和实效性,在诸多方面实现了新的突破。一是政府支持税收保障的要求更清,《条例》规定了政府部门协同治税、社会主体共同治税的职责,为构建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和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税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纳入协助保障的范围对象更广,《条例》将司法机关、中央驻赣单位等增列为税收保障协助部门,将产生涉税信息的有关公用事业单位或企业增列为税收信息提供对象;三是税收协助的涉税信息事项更全,《条例》规定涉税信息实行目录管理,采取列举方式明确了11类涉税信息报送内容;四是综合治税信息平台建设要求更高,《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综合治税信息平台,健全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制度,实现全省涉税信息的互联互通;五是体现深化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更新,《条例》对税务机关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录、深化国地税合作等作出规定,契合了当前深化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及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期盼;六是不依法履行税收保障职责的法律责任更明。《条例》对未按要求提供涉税信息、不履行税收协助义务以及在税收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涉税信息的报送质量,保障税收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下面是条例全文

篇5:《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今年10月1日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税收管理、税收协助、税收服务、税收监督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税收保障协调机制,在资金、技术等方面支持税收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税收保障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税收保障的综合协调工作。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做好税收保障具体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税收保障有关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烟草、电力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税收保障有关协助工作。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宣传,普及纳税知识,无偿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咨询和辅导服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税收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对所属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参与税收保障工作的情况和成效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章 税收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和调整经济、产业结构,培植税源,保障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本省设立法人企业。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收征收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涉及税收管理的,应当征求本级税务机关的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征收返还、预征以及其他与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不得与纳税人签订缴纳税款协议,不得干预、阻挠或者取代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税源综合评价机制,采取有效税源监控措施,实行税源分类、分级管理。

第十条 省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要求,编制全省税收信息化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涉税信息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公正、公平、公开地开展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评定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纳税人。

税务机关应当对诚信纳税的纳税人,在资料报送、发票领用、出口退税等方面提供便利,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有利于税收管理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与受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受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协议规定的范围、期限内依法代征和解缴税款,妥善保管税收票证,不得不征、少征、挤占、挪用或者延期解缴税款。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受委托代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监督。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审核并拨付税务机关委托代征手续费。

第三章 税收协助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综合治税信息平台,健全相关部门之间的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制度,实现全省涉税信息互联互通。

第十四条 涉税信息实行目录管理。

涉税信息目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税务机关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可以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履行涉税协助义务,根据涉税信息目录,按照与财政部门、税务机关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将下列事项产生的涉税信息准确、完整地提供给综合治税信息平台:

(一)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医疗、教育、特种行业、网络文化、广告、药品、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烟草专卖等各类生产经营许可;

(三)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交通、水利建设项目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耕地占用审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许可,机动车辆、船舶登记、检验;

(四)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权利证书的发放、变更、注销,土地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授权经营,房产交易、租赁登记,房屋征收补偿;

(五)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中标合同签订、建筑安装造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六)固定资产投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合同认定,技术改造、技术转让、所有权转让、股权转让以及企业破产清算、资产拍卖,境内企业对外投资、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

(七)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价格备案,医疗保险费结算,单位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纳;

(八)企业用工,外籍人员就业,残疾人就业,重点群体就业;

(九)商业性的演出、赛事,会展,书画以及艺术品售卖,彩票销售;

(十)进出口报关,进料加工,对外付汇,客货运输,电力、自来水、燃气供应;

(十一)涉税信息目录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收集、使用和保管纳税人涉税信息时,对涉税信息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将涉税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关在办理土地、房屋、林权等不动产登记时,对不能提供税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出具的完税凭证、减免税证明或者被查封不动产解封决定的,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不动产登记机关在税务机关依法查封不动产需要其协助执行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不动产登记机关在税务机关依法委托拍卖纳税人以及其他涉税人员的不动产时,应当依法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因税收管理和查办涉税案件,需要查询纳税人以及其他涉案人员身份证明、居住情况、宾馆酒店住宿情况、出入境记录等信息,以及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遇有妨碍公务时要求公安机关协助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对税务机关依法移送的涉税犯罪案件及线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对不能提供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以及购车发票的,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在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时,对不能提供二手车交易发票等机动车所有权转移证明、凭证的,不得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公安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部门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的通知,依法阻止欠缴税款且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出境。

第十九条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在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立的账户及存款依法查询、冻结、扣缴税款或者对涉嫌税收违法案件人员的储蓄存款依法查询时,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人民银行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单位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对银行、证券、保险等涉税事项的办理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 商业性的演出、赛事、会展、拍卖、经贸交流等活动的主办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在订立合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和收入分配方案报送活动举办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并依法代扣代缴税款。

第二十一条 对享受税收优惠的对象,因条件变化已不符合税收优惠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告知同级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发现税收优惠对象不符合税收优惠规定的,应当停止执行税收优惠,并依法追缴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纳税人在纳税后知道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没有享受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后,应当依法退还已超额缴纳的税款。

第二十二条 审计、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审计、检查时,应当将审计、检查发现的涉税问题书面告知同级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反馈有关查处情况。

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和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时,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缴税款;在进行破产清算时,人民法院发现未结清税款的,应当通知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第四章 纳税服务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公开税种税率、税收政策、办税程序、服务规范、减免退税、权利救济等事项,依法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创新服务方式,改善办税服务设施,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简化申报征收程序,降低纳税人成本和涉税风险。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完善首问责任、预约办税、延时服务、一次性告知、自助办税等制度,缩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税时间。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服务合作机制,采取国税、地税互设窗口、共建办税服务厅、共驻政务服务中心等方式,实现一家受理、分别处理、限时办结反馈的服务模式,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规范、简化合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表资料,逐步实行纳税人涉税信息国税、地税一次采集,按户存储,共享共用。可以从信息系统提取数据信息的',不得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重复报送。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指导和监督税务代理机构开展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不得强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接受税务代理服务或者指定税务代理机构。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依法明确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为偏远地区或者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服务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得收受、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畅通救济渠道,建立税收政策执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税收征缴异议协调、调解机制,及时化解征纳争议。

第五章 税收监督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和征收管理情况实施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情况实施财政监督。税务机关应当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落实监督检查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接受纳税人、新闻媒体和社会组织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评议和监督,反馈改进结果。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和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制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强税务稽查,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

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准备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对被检举的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经税务机关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未按要求提供涉税信息或者不履行税收协助义务的,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应当书面通知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税收流失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和流失程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征收返还、预征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应当依法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保密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涉税信息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二)收受、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月1日起实施。5月1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西省税收保障办法》同时废止。

篇6:考研报名10月31日截止:10类考生报考条件

考研报名10月31日截止:10类考生报考条件

(1)大学本科: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直接报名参加。

(2)大学专科毕业生: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毕业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9月1日),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3)成人高校大专毕业生: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毕业生,毕业后两年(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的9月1日,下同)或者两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含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可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成人高校应、往届本科毕业生:成人教育学历是国家承认的,成人教育本科往届生可以直接以本科生的资格报考。而成人教育应届本科生由于报考时(每年的11月中旬)并没有取得本科学历,所以只能以同等学力的资格报考,不同于全日制的普通高校应届本科生。

(5)自考本科毕业生: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无论是否已取得学位都能报考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

(6)自考专科毕业生:自考专科毕业生自取得专科毕业证书后工作两年后才有资格报考,有的学校还在此条件的基础上加上必须通过自考本科主要课程的规定,有的学校规定部分专业不招收大专毕业生。具体报考情况,考生应提前向拟报考的高等院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咨询。

(7)党校函授毕业生:党校函授实际上是党为了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党员干部队伍而进行的一种内部培训。相对于国民教育(即普通高校,成人高校,高教自学考试等)而言,“进口”要宽一些,“出口”要松一些。有关文件规定:“党校函授毕业生不得享受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同等待遇”。具体考研规定请与所要报考单位进行确认。

(8)普通高校结业生与肆业生:从起,高校结业生(没有毕业证,但没有完成所有的指定学业科目,有普通高校结业证书)可以按同等学力身份报考。肆业生(在普通高校学习一段时间,完成部分的指定学业科目学习有普通高校肆业证书)根据不同学校要求执行。

(9)同等学力:1、通过本科段课程;2、英语达到本科毕业水平;3、要求发表论文或有科研成果;4、复试时要加试两门专业课(对于以上问题,第一和第四是各招生单位的共同要求,第二和第三各招生单位则有不同要求)。

(10)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但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生。

篇7:全国自考非学历教育报考总数超过800万人

日前从教育部考试中心获悉,报考自学考试的考生中,非学历考试的人数近几年快速增长,数量已经逼近传统的学历考试。

目前的自学考试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两部分。其中学历教育的规模近几年基本保持在1000万人次左右。而非学历教育的项目虽然创办的时间不长,却发展迅速。根据相关统计数据,2005年考试中心负责的非学历项目全年的报考人数为515万,2006年这一数字增长到564万,2000年以来,报考非学历考试的人数年平均增长率达到25%。而如果算上各个省自己设立的非学历考试项目,2006年全国的自学考试非学历报考总数估计已经超过800万人。预计 2007年,报考非学历考试和学历考试的人数将基本持平。

据相关专家分析,社会公众从重学历到重实用的观念转变,以及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是自考非学历证书考试受考生热捧的重要原因。尤其像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等在就业招聘中比较受用人单位认可的非学历考试,报考人数更是连年增长。以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为例,2005年报考人数为87万,2006年则达到近100万。

目前,全国非学历证书考试已发展到几十种。

江西省8846人报考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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