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小编在这里给大家带来浅议开展档案数字化建设的意义与方法(共8篇),希望大家喜欢!

篇1:浅议开展档案数字化建设的意义与方法
浅议开展档案数字化建设的意义与方法
档案工作的数字化建设是顺应潮流,适应时代发展的`新举措、新要求,档案作为一种原生的信息资源,其重要性正日益凸显出来.
作 者:蔺芳 葛龙英 作者单位:蔺芳(哈尔滨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哈尔滨,150000)葛龙英(哈尔滨太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哈尔滨,150000)
刊 名:黑龙江史志 英文刊名:HEILONGJIANG SHIZHI 年,卷(期): “”(7) 分类号:G27 关键词:篇2:科研单位档案数字化建设的意义及措施论文
科研单位档案数字化建设的意义及措施论文
随着科研项目工作的稳步推进,大量的科研档案材料不断生成,科研单位档案数量不断增加,档案管理工作的任务越来越繁重。科研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必须配合本单位科研事业的整体发展,为科研提供服务支撑。因此,科研单位档案数字化建设必须与时俱进,提到议事日程,纳入发展规划。
一、科研单位档案数字化建设的意义
档案数字化建设,主要是指建立档案的原件、原文、原貌的计算机储存系统,并围绕该系统建立起电子档案的检索系统,构成一个档案计算机存储、传输、检索、查询、复制、利用的良性运转体系。档案数字化建设不仅是必要的,更是迫切的,数字化建设必然成为今后档案管理的重中之重。
(一) 科研单位档案数字化建设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在科研单位,一个科研项目研究成功并验收后,新生成档案的内容涉及方方面面,存档后还有可能被多次借阅利用,同时需要必要的日常维护。档案部门在档案管理、利用过程中,需要对科研档案进行详细的类别划分,需要分析各类档案的作用、使用频率、保存的需求,从而为日常的借阅和管理奠定基础。随着存储年限、重要程度、档案质量等方面的变化,档案文件还会继续产生相应的存档变动。这些细致和复杂的工作如果单纯依靠人工完成,不仅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更会使工作效率受到影响,不能满足科研人员的服务需求。实施档案管理的数字化建设,能够将传统管理方式下繁琐的人工操作解放出来,用更加高效的方式推进档案管理。
(二)科研单位档案数字化建设有助于提升管理质量。
在人工管理档案的环境下,有的档案在查阅后并不是科研人员所需要的内容,还需要进行新一轮的相关查阅。档案的频繁使用和查阅会使原始文件逐渐损耗,甚至发生部分文件丢失的问题。而且在科研单位中,有部分档案应进行必要的保密。不仅档案管理人员要具备强烈的责任感,档案使用者也应具备责任意识。通过数字化建设,对档案的基本内容、保密程度、借阅人员予以记录,能够直接减少档案的损耗和泄密,使档案借阅更有针对性,日常维护也能根据档案的类别及时开展,从而使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产生质的飞跃。
二、科研单位档案数字化建设的措施
为了加速推进科研单位档案工作的数字化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将数据库系统设计、标准化研究、安全防范措施作为建设的首要任务,尽快铺平数字化建设的道路,推动现有管理工作的转型。
(一)设计科学高效的数据库管理系统。数据库是档案管理数字化建设的基础,也是最重要的工作。数据库是系统数据的'集合,其中既有档案本身的数据信息,也有档案管理过程中新生成的信息,所以数据库的设计应确保将档案管理中所涉及的环节全面体现,以使用便捷、管理严谨作为原则,防止数字化管理的漏洞出现。档案生成后应及时和数据库建立关联,档案管理人员要对新档案的主要内容、生成时间、保密级别、维护要求进行详细的登记,生成序列号。当数据库建立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变革保存方式,形成以传统档案保存和数字化保存并举的管理方式,对档案实行扫描和着录,完成数字化存储,方便日后查阅。
(二)确立档案管理数字化建设的标准。数字化建设的进程中,科研单位传统的档案管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改革和发展的需求。在数据库设计以外,数字化建设还应从标准化制度的层面改革现有的管理工作,对数据库的类别、与科研单位数字化管理系统对接、新档案必须具备的内容、数字化档案的保存等确立明确的标准,使档案的收集、保存、使用应从数字化的角度获得制度保障。在标准化的支持下,档案管理工作能够减少不必要的工作程序,使科研单位上下协同一致,共同在新的管理标准下开展工作。
(三)制定数字化管理的安全防范机制。安全防范主要是对档案使用和管理的权限进行约定,以及相关的安全监控。随着档案内容的数字化存储,对于阅读档案的人员权限必须具有明确的划分。对不同安全和保密级别的档案,管理人员应从授权的角度予以规范。在必要的情况下,管理人员应通过档案文件加密、文件防写、网络监控等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一旦发现问题,也能追根溯源。
科研单位开展档案数字化建设,既满足了科研单位现实发展的需求,又有利于单位长远规划的决策。科研单位只有克服困难,迎头赶上,与其他行业同步发展,才能适应社会和时代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科研事业科学发展服务。
篇3:数字化档案
数字化档案
一、数字革命和档案馆版权问题版权制度的宗旨是保护权利人 (版权人、邻接权人) 的合法权益,营造尊重智力成果的社会氛围,鼓励权利人创作既多又好的精神产品,还要构筑有助于作品传播利用的法律机制,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可是,版权理论中始终存在着如何既保护权利人对作品的独占以承认其智力劳动价值,又能使作品得以充分造福于社会的矛盾。化解矛盾的着眼点是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这是版权制度的基石。
毫无疑问,许多……
二、数字档案馆建设中几个具体的版权问题
版权制度自诞生以来始终追随着新技术的前进步伐,数字技术的应用并没有改变版权因新技术的应用而不断扩张的趋势,这使得靠相关法律理念得以延续及其补充修正架构形成的版权制度捉襟见肘,许多传统的法律规范需要重新认识和界定。由干本文篇幅所限,下面仅就数字档案馆建设中涉及的众多版权问题中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阐述。
(一)传统档案作品的数字化权
数字档案馆不再是孤立分散的物理存在。是相互联合、协作、整体化的,充分实现资源共享的服务网络体系,数字技术与网络环境则提供了实现广泛的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的条件和可能性。传统的以印刷,胶片等载体形式存在的档案作品上网传播的起始步骤是对其进行数字化,使其具备二进制数字状态,这就必须明确数字化权的权利归属问题.
依照版权法原理,权利人的财产权与作品利用方式是对应的,作品数字化的实质是增加了作品的利用方式,这甚至是网络环境中利用作品的惟一方式和必要条件,所以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就应将数字化确定为权利人的一项专有权,12月9日,国家版权局发布了《关于制作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其第二条规定:“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作品,无论已有作品以任何形式表现与固定,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1款所指的复制行为。《规定》第三条规定:“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利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他人作品制作数字化制品,应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可以直接向被利用作品的著作权人取得许可,也可以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许可。”
无论是我国旧《著作权法》还是新《著作权法》,都没有明确规定权利人享有的数字化权,但是按照《规定》的解释,数字化权被包括在了复制权当中,按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8款的规定,档案馆为了陈列或保存的目的,将以传统载体形式存在的档案作品数字化无需取得授权,亦无需支付报酬,但除此之外其它目的的对传统档案作品的数字化,都要事先取得权利人的授权。
(二)数字化档案作品的法律地位
需要明确的问题是,档案馆对以传统载体形式存在的档案作品数字化后,产生的数字化档案作品是否受到版权法保护及其权利归属。一件作品要受到版权法保护,必须同时具备“独创烂”与“有形形式复制”两个基本条件.传统档案作品被数字化,实际上是将该作品以数字化代码形式固定在磁盘或光盘载体上,改变的只是作品的表现和固定形式,作品的独创性与可复制性不会由于其被转换成数字编码形式而丧失掉。所以,对传统档案作品数字化后产生的数字化档案作品仍然受到版权法保护。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言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第二条第1款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其它智力成果,人民法院应予以保护。
由于作品被数字化后的独创性没有发生变化,不产生新的作品,因此档案馆对传统档案作品数字化后,产生的数字化档案作品的版权属于原权利人,而不归档案馆。当然,如果被数字化的传统档案作品的版权原本就归档案馆所有,则数字化后档案作品的版权也自然归档案馆。另外,数字档案馆正在利用自己的技术与人才优势及网络上丰富的档案信息资源扮演一个使信息增值的角色。这类增值的档案作品往往是编纂或编研档案作品,按照《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档案馆在整体上对其享有版权,但在行使版权时不得侵犯作品中包含的原作品的版权。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
网络传输与数字化一样都是网络环境中利用作品的新方式,同样受到权利人专有权的控制。档案馆数字化档案作品上网传播必须经过权利人的授权,这在缔结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WCT)第八条“向公众传播的权利”由有明确的规定。我国新《著作权法》第十条第12款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地位的`确立,使权利人对作品的传播方式的专有权延伸到网络空间,并且能直接传播作品,行使邻接权。这对档案信息服务构成一种威胁,使档案馆无法充分利用新技术为用户开展各种形式的数字化信息服务。因为不能从事基于网络环境与网络技术的档案作品传播服务,将使数字档案馆的功能开发受到全面压抑。
信息网络传播权除了阻止档案馆未经授权上载档案作品外,还会对档案馆开展的数字信息缓存,数字信息浏览等服务起到负面影,同时禁止档案馆未经授权把含有档案作品的数据库和网络相连,使用户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与地点访问并得到这些作品,尽管在这种情况下档案馆并没有通过网络直接传播档案作品。网络传播没有传统传播那样的“权利穷竭”问题,档案馆从网上合法下载档案作品仅仅是针对本次下载行为而言的,所形成的复制件仍然受到权利人专有权的控制,未经许可不得将其向用户作新的传播。
有人认为,档案馆取得数字化权后,就可以把数字化后的档案作品上网传播。因为数字化和网络传输都是对作品的数字化利用,权利人既然授权档案馆对其作品进行数字化,就会自然同意将其作品上网传播。其实不然,权利人授予档案馆数字化权,并不意味着同时授予了档案馆信息网络传播权,档案馆若把以传统载体形式存在的档案作品上网传播。必须先后或同时向权利人取得数字化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
(四)合理使用在数字档案馆的适用性
合理使用是对权利人专有权行使限制的主要方法,是指在法律允许条件下。不经权利人许可,不付报酬地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各国著作权法都针对档案馆制定有合理使用的条款。比如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8款,另外第1款、第2款、第6款也可适用。网络环境中,对传统的合理使用原则能否得到适用,学术界存在不同的看法。WCT则采取了折衷的态度,其第十条议定声明规定:“不言而喻,本条约允许缔约国各方将其依国内法中按《伯尔尼公约》被认为可接受的限制和例外继续适用,并适当地延伸到数字环境。同样,这些规定应被理解为允许缔约方制定对数字网络环境适宜的新的例外与限制,”这样,就把传统的合理使用原则适用于网络空间,并给各缔约方自行立法规范网络环境中的合理使用问题留下了余地。
为了满足数字时代档案信息服务的需要,许多国家新的立法都对档案馆合理使用原则作了调整。比如:美国颁布了《跨世纪千年版权法》
(DMCA),对美国原《版权法》第108条关于档案馆的免责条款作了修订。在DMCA之前,美国《版权法》第108条只允许档案馆为内部使用之目的制作1份仿真复制件(非数字化的)。按照修订的第108条,允许档案馆制作多至3份的、可以是数字化的复制件,条件是不得把这些复制件向档案馆建筑以外的公众传播。如果原格式已被淘汰的话,修订还允许档案馆将作品用新的格式复制。DMCA第1201条(d)款又规定档案馆在法定情形下享有“解密权”:对相同的复制件,不能以其他形式合理地获得的,则对他人作为商品的作品复制件,仅为获得1份复制件,以便决定是否本法允许从事的活动,如果对作品解密,不构成侵犯作品的技术措施权。19,澳大利亚颁布的《版权法修正案》规定,档案馆可以将档案作品上载到网站,但只能为用户提供作品的屏幕浏览(不能输送到打印机或软盘)。
新的《版权法》对档案馆合理使用制度的调整仍不理想。一方面,与版权扩张的总体趋势相比,档案馆合理使用的范围显得缩小和确定化;另一方面,新的《版权法》对合理使用制度的调整偏重于复制权,而档案馆对作品的数字化利用需要的版权例外并不仅仅限于复制权。法律若不能就档案馆对数字化作品的利用做出更加宽泛的例外规定,档案馆就可能随时受到侵权指控,或在因用户违法利用档案行为而引发的侵权纠纷中承担连带责任。
三、数字档案馆建设中的版权保护对策
鉴于数字档案馆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关系,鉴于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数字版权保护成为档案馆应对国际版权保护新形势挑战的重要课题。我们有必要以积极的态度和有效的措施认真解决数字档案馆的版权问题。
(一)不断完善版权制度
数字档案馆版权问题的解决最终依赖于版权制度的调整与完善,不仅包括版权基础理论。基本原则的创新,还涉及具体法律规范的重新界定。其重要问题包括:数字档案馆的法律地位、合理使用在数字档案馆的完善、法定许可制度和数字档案馆版权问题的关系、档案馆的信息存取权与解密权、网络版权集体授权机制,档案馆的版权责任等。
(二)解决《档案法》与《著作权法》的冲突问题
档案作品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作品,受到权利人“版权”和档案馆“管理权”的双重控制,对其使用不仅要符合《著作权法》,还要符合《档案法》,但是现在《档案法》和《著作权法》在档案的开放、公布(相当于《著作权法》上的“发展”),利用方面的规定中存在着多处冲突。比如:〈著作权法〉规定,发表权属于权利人。但《档案法》第二十二条第1款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那么,档案作品的发表权究竟是属于权利人,还是属于档案馆呢?又比如:《档案法》第二十一条第2款规定:“由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如果利用的是己经发表过的档案作品,上述规定与《著作权法》并不冲突;如果利用的是未发表过的档案,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这种利用应该受到权利人的控制,并非持有合法证明就可以不经权利人授权而利用(注:档案馆对档案作品的“开放”并不意味着权利人同意・发表・该档案作品)。《档案法》和《著作权法》的交叉与矛盾,有待进一步研究。这对解决数字档案馆版权问题有着重要意义。
(三)成立档案馆知识产权联盟
仅仅依靠法律专家和技术专家来解决数字档案馆的版权问题是不够的,档案界要做出自己的努力,为此应建立档案馆知识产权联盟,其任务包括:开展数字档案馆版权问题的研究,提出规划与对策;运用档案馆集体的力量,向立法机关反映档案馆的要求;代表档案馆和权利人谈判,维护档案馆的合法利益;构筑档案馆之间的知识产权流通机制;推动档案馆保护知识产权的经验交流,开展档案馆知识产权保护的培训活动,促进档案馆整体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等。
(四)提高档案馆保护版权的自律性
行业自律,即通过档案馆采取必要措施来规范自己和用户对档案作品的利用行为,达到保护版权的目的。网络环境中,档案馆有必要进一步提高保护版权的自律性,针对档案馆对数字化作品的利用特点制定有效的行为规范。要在档案馆员中开展多媒体技术。数据库技术、计算机技术等新技术版权保护知识的普及教育,针对档案作品数字化利用的关键环节建立严格的版权制度。要在档案馆与权利人之间建立沟通机制,增强档案馆保护版权的透明度。树立保护版权的良好社会形象。档案馆还要对新的档案作品利用方式和价格模式开展研究,并予以合理接受,以防止侵权。
(五)加强对档案作品的技术保护
技术手段已经被纳入了版权保护的范畴,因此档案馆可以对档案作品保护提供技术支持。比如:加密技术(对称加密技术、非对称加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数字时间戳技术、身份验证、防火墙技术和CA认证等。
【参考文献】
1.张照余:《档案网站建设维护过程中著作权的认定与保护》,《档案学通讯》,第6期。
2.连志英:《档案和著作权保护》,《档案》,20第2期。
3.薛虹:《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年7月第1版。
4.方开玉:《论档案的开发利用和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档案学通讯》,2000年第6期.
5.姚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解》,北京,群众出版社,月第1版。
6.国家版权局办公室:《国际版权和邻接权条约》,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年1月第1版。
篇4:数字化档案
数字化档案
一、数字革命和档案馆版权问题版权制度的宗旨是保护权利人 (版权人、邻接权人) 的合法权益,营造尊重智力成果的社会氛围,鼓励权利人创作既多又好的精神产品,还要构筑有助于作品传播利用的法律机制,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可是,版权理论中始终存在着如何既保护权利人对作品的独占以承认其智力劳动价值,又能使作品得以充分造福于社会的矛盾。化解矛盾的着眼点是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这是版权制度的基石。
毫无疑问,许多……
二、数字档案馆建设中几个具体的版权问题
版权制度自诞生以来始终追随着新技术的前进步伐,数字技术的应用并没有改变版权因新技术的应用而不断扩张的趋势,这使得靠相关法律理念得以延续及其补充修正架构形成的版权制度捉襟见肘,许多传统的法律规范需要重新认识和界定。由干本文篇幅所限,下面仅就数字档案馆建设中涉及的.众多版权问题中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阐述。
(一)传统档案作品的数字化权
数字档案馆不再是孤立分散的物理存在。是相互联合、协作、整体化的,充分实现资源共享的服务网络体系,数字技术与网络环境则提供了实现广泛的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的条件和可能性。传统的以印刷,胶片等载体形式存在的档案作品上网传播的起始步骤是对其进行数字化,使其具备二进制数字状态,这就必须明确数字化权的权利归属问题.
依照版权法原理,权利人的财产权与作品利用方式是对应的,作品数字化的实质是增加了作品的利用方式,这甚至是网络环境中利用作品的惟一方式和必要条件,所以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就应将数字化确定为权利人的一项专有权,年12月9日,国家版权局发布了《关于制作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其第二条规定:“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作品,无论已有作品以任何形式表现与固定,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1款所指的复制行为。《规定》第三条规定:“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利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他人作品制作数字化制品,应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可以直接向被利用作品的著作权人取得许可,也可以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许可。”
无论是我国旧《著作权法》还是新《著作权法》,都没有明确规定权利人享有的数字化权,但是按照《规定》的解释,数字化权被包括在了复制权当中,按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8款的规定,档案馆为了陈列或保存的目的,将以传统载体形式存在的档案作品数字化无需取得授权,亦无需支付报酬,但除此之外其它目的的对传统档案作品的数字化,都要事先取得权利人的授权。
(二)数字化档案作品的法律地位
需要明确的问题是,档案馆对以传统载体形式存在的档案作品数字化后,产生的数字化档案作品是否受到版权法保护及其权利归属。一件作品要受到版权法保护,必须同时具备“独创烂”与“有形形式复制”两个基本条件.传统档案作品被数字化,实际上是将该作品以数字化代码形式固定在磁盘或光盘载体上,改变的只是作品的表现和固定形式,作品的独创性与可复制性不会由于其被转换成数字编码形式而丧失掉。所以,对传统档案作品数字化后产生的数字化档案作品仍然受到版权法保护。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言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第二条第1款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其它智力成果,人民法院应予以保护。
由于作品被数字化后的独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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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高校档案数字化建设刍议
高校档案数字化建设刍议
本文通过对高校档案数字化建设的内涵剖析,总结分析我校档案数字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方向.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作 者:陈丹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档案馆 刊 名:云南档案 英文刊名:YUNNAN ARCHIVES 年,卷(期): “”(3) 分类号:G27 关键词:高校档案 数字化建设篇6:档案数字化管理体系建设研究论文
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对档案数字化管理体系的建设提供了更多支持,然而在实际工作的开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深度整理已成为电子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档案文件级著录工作的重要性逐渐得到提高,对整理效果以及服务效率产生了巨大影响。基于此,欲使档案管理的服务质量得到提升,需要切实落实电子档案深度整理工作和文件级著录工作,下面对相关工作进行阐述了分析。
1电子档案文件级著录难点分析
1.1著录规则具有极强的系统性
目前,我国纸质档案著录标准较为完善,电子档案著录方面有所欠缺,为了更好的应对电子档案文件级著录工作,管理人员需要对著录规则系统性方面的要求进行明确,对相应的规则体系进行建设和完善。现阶段,电子档案著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均是由规则体系的.不完整所导致的。
1.2来源方面存在问题
对电子档案著录工作而言,文件背景信息及来源具有重要作用。来源背景、文档结构、内容格式、原文等内容均包含在电子档案的著录信息内,同时文件利用与查找的方法之间的关系也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今,文档系统与背景信息一类的内容和电子档案产生较大的关联,甚至其本身也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虽然大部分的电子文件可以简单的获取来源信息,但也存在一些电子文件的来源复杂(多个人或多个机构),即使来源相同的文件也可能出现分散的情况。目前在电子档案著录体系中,关联信息、背景资料、生成者的著录工作还存在较高的重复性,对检索工具与著录文件进行重复操作时便会造成共享功能的浪费。
1.3在格式方面的项目设置复杂程度较高
电子档案结构中没有过多的著录项目,管理人员需要对结构载体特征、规格、类型标识等内容进行著录,同时需要将字节、字符一类的逻辑格式内容进行著录,对于程序文档方面,应将编程语言与版本一类的信息进行著录。但目前对电子档案的产生系统方面未能提出相应的著录规范及要求,文件名、系统、软件甚至硬件环境方面的情况均包含在著录工作中。
2解决电子档案文件级问题的对策
2.1搭建软件平台,为文件级著录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管理人员对电子档案文件级著录时,若想使著录工作的水平有所提升,需要结合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对著录及管理工作进行完善。通过对文件级著录软件平台的搭建,可以使后续的著录工作按部就班。一些电子档案的易变性较高,需要经常对其进行更新或调整,因此著录工作灵活性较强,若想使电子档案的应用价值、实用价值得到保障,提高其准确性,管理人员需要通过动态的方式完成著录工作,进而对传统著录工作中的静态性质进行调整和改变,实现多维度的实时著录。电子档案文件级著录软件平台的搭建可以对上述问题进行有效的处理和解决,对全程著录方面工作的实现具有较高的价值和意义,并且这种方式可以确保管理人员在各个时期能够更好地控制电子档案信息,对著录工作进行实时调整,并将背景信息以及档案内容当作基础,促进深度整理工作的开展,最终使著录工作的效率得到提升,对档案事业的发展产生更多积极的影响。
2.2明确著录标准与规范,促进多级著录工作的开展
管理人员需要做好信息资源方面的控制工作,这也是电子档案文件级著录方面的重要要求和内容,对其属性进行分析,可以将其归类于智力控制。为了使人们可以对电子档案文件进行高效的利用,发挥其最大价值,人们需要对文件级著录工作更加重视,进而促进电子档案资源的共享。若想实现深度整理,人们需要对著录标准与规范方面的内容进行明确,同时制定出相应的多级著录规则,最终使规则趋于完整和完善。此外,人们需要对著录细则进行明确,这样在出现著录方面的问题时,可以依据细则内容对其进行处理。我国标准规范的制订人员要对国际标准进行研究,完善我国的规则的不足之处。为了使不同级别的实体管理方面的内容可以由电子档案文件进行明确的表达,管理人员需要提高电子档案管理的工作效率,为著录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在对多级著录规范和标准进行明确时,需要对社会理论原则方面的内容进行考虑,对实际的工作情况进行考虑,最终形成特有的著录系统及结构,使其可以独立对著录问题进行处理,促进著录工作效率的提高。
2.3外包模式及管理工作的细化分析
管理人员在对电子档案进行管理时,需要将多级著录方面的管理工作以及外包模式进行分解,换言之,管理人员不仅需要对电子档案进行标准、规范的管理,同时还应对自身的服务水平进行提升,使电子档案配置工作变得更加科学合理,提高电子档案资源的利用程度。管理人员需要对设备、资金以及人员方面进行合理调配,通过有效的管理手段对其进行管理,对操作模式以及外包条件进行规范化处理,最终使著录管理及外包模式的工作效率得到提升。
主要参考文献:
[1]孙宁宁.档案数字化管理体系建设问题研究[J].黑龙江史志,(3).
[2]闵莉.探究档案数字化管理体系建设面临的困境及应对策略[J].卷宗,(9).
[3]吴静华.浅谈我国社会保险档案的数字化管理[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9).
[4]孔令炜.浅谈如何做好档案信息数字化管理[J].黑龙江科技信息,(17).
篇7:档案数字化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黄冈市档案馆信息化建设,根据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全国档案信息化建设实施纲要》、湖北省档案局《湖北省档案信息化建设十年规划》及市委、市政府对档案信息化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档案工作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以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核心,以建设档案信息网络,促进公共服务为目的,积极推进档案接收电子化、档案存储数字化、档案管理自动化和档案服务网络化的进程,促进档案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基本原则: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项目带动、稳步实施;需求导向、典型示范;多措并举、安全可控”的原则,加快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步伐。
二、总体目标
加快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的规范化管理,稳步实施存量档案数字化,增量档案电子化,建立数字化综合应用平台,开展已经公开现行文件和档案信息网上查询服务,积极推进数字档案馆和数字档案室建设,全面提高档案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建设一支适应档案信息化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满足社会各界日益增长的档案信息利用需求。
三、主要任务
1.加快推进档案馆数据库建设。逐步建立档案数据库,到完成馆藏17完卷档案的数字化转换工作,实现档案全文信息查询,不断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2.加强电子文件归档管理。加强对全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电子文件积累、鉴定、著录、归档等工作的监督、指导,保证各单位产生的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真实、完整、有效。做好建市前市直机关单位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工作。逐步实现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同步归档和有效管理。
3.充分利用和发挥网站的作用。不断丰富网站内容,有计划地上传开放档案目录,向社会提供网上查询和利用服务,及时更新档案信息和网页内容,让利用者不出家门就能了解所需的档案信息,使档案网站成为宣传档案工作、开展档案信息服务的窗口。
4.加强档案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坚持把档案信息化建设相关的计算机应用基础知识、数字化技术知识、网络技术知识、现代管理技术知识等列入培训教学计划;加强对档案业务人员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的培训,普及信息技术知识,提高档案业务人员掌握和运用现代化技术的技能。
5.完善档案信息安全管理体制。加强对计算机档案管理系统的管理,确保档案数据库安全;加强对电子文件归档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保证归档电子文件的真实、完整、有效;存有档案数据库的计算机要与一切外网实行物理隔离,要认真执行采用身份认证、防火墙、数据备份等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档案信息和信息网络传输的安全,防止失密、泄密的发生。每年的数据备份要严格按照省局的技术要求进行,保证备份数据的可利用。
四、方法措施
(一)组织模式
馆藏档案数字化任务由市档案技术指导中心负责实施,技术指导中心要制定数字化方案,开展数字化工作。馆藏档案数字化任务从起到20全部完成。
(二)建立制度
建立数字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制定档案数字化规程、档案安全保密、档案数据管理维护、档案设备维护使用等制度。建立领取档案、归还档案登记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
(三)信息安全
档案及目录数据至少应制作三套备份,脱机分开保管,一套异地保存,定期进行更新备份,并确保网络设备、设施、介质和信息的物理安全。此项为长期工作。
(四)数据验收
在完成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数字化任务后,及时向市档案局档案数字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申报验收,认真准备好各种验收工作。具体验收时间由市档案局档案数字化建设领导小组统一安排。
五、工作要求
一要统一思想认识。档案数字化后有利于提高档案利用工作效率,实现快速检索、资源共享、远程服务。有利于提高档案保护工作水平,减少档案利用损坏、促进档案抢救工作、提高信息安全系数。是档案创新转型的重要内容,全局上下务必高度重视,合力推进档案数字化建设。
二要加强组织领导。档案数字化是一项投入大、周期长、环节多、要求高的工作,做好这项工作,需要有认真的精神,务实的作风,科学的态度和严格的管理。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档案数字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三要搞好配合协调。档案数字化建设是一项长期工作,各科室(中心)应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好馆藏档案数字化工作。
六、保障措施
积极争取市委、市政府对我市档案馆信息化建设的支持,将信息化建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根据信息化工作安排,设备购置、数字化人员工作经费、安全保障设施经费、信息维护经费、异地备份等工作经费从信息化建设经费财政预算中列支;同时为人员技术培训、业务知识学习提供相应的平台,以此为我市档案信息化建设提供良好的环境,加快推进我市档案信息化建设。
本实施方案从20XX年12月起执行。
篇8: 档案数字化工作总结
自参加档案工作以来,我接触最多的是档案数字化相关工作。在这1年多的工作经历中,越发觉得档案工作是一件非常有意义,而且富有挑战的工作。正所谓“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档案工作者只有通过不断的实践,不断的作为,才能从中获取宝贵经验,提高自身档案工作的专业素养!
档案数字化工作可谓是任重而道远。这不是一个简单的工程,而是有其完整而有序的一个体系,其工作量颇大,需强大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作为支撑,方可有条不紊的进行。从拆卷开始一直到最后的还原,会经过目录录入、扫描、存储备份、后期处理等过程,各道工序环环相扣,前面的工作没做好,后期的工作就没法进行。
档案数字化有其方方面面的管理制度,档案工作者需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当然,这仅仅是一个前提。到了具体的数字化工作中就会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我大体将数字化流程分为两个部分,其一是扫描前处理,前期的工作包括调取档案、拆卷、卷内目录录入、页码编号和档案修补等等,这就要求我们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持有对工作认真细致负责的态度,尤其是目录录入工作,前期的目录录入对后期的扫描挂接有着直接的`影响,目录录错将会导致后期需要进行大量的修改清理工作,严重地拖慢整体效率,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一个小小的档号错误,将会导致原文挂接失败或者原文挂接到了不该挂到的地方,笔者曾遇到过各种各样千奇百怪的挂接错误和目录错误,究其原因之根本,是为目录有误!因此目录录入工作需要严格的审核和检验。
在这一年多的工作经历中我与数字化扫描和信息化系统建设打交道的次数尤为最甚,也被扫描过程中软硬件架构、扫描修图效率种种问题搞得心力交瘁,但这些架构仍有其规律性和可塑性,比如打游戏可以作弊,那么我们架构硬件设备也可以提高效率。当然这并不是草率购上一两台扫描仪、配上一两台电脑这么简单可以干好的工作,专业人做专业事情,他是需要团队的支撑,数据的安全以及完整性是首要任务,然后扫描、修图、挂接操作流程化,使之完美有效的完成工作。当然在架构软硬件平台的时候会遇到新的问题,在面对复杂疑难的问题时保持一种细心冷静的心态去思考怎么解决这些错误?在这个过程培养自己、锻炼自己、提高自己,这何尝不是一种收获?
数字化流程另一部分是扫描后处理。实体档案经过扫描并按照相关要求保存在存储设备后,需要经过图片处理、图片和目录校对、扫描图片数据备份和服务器挂接、最后实体档案还原入库。在扫描完成后还要进行一系列的抽检工作,主要包括图像数据抽检、目录数据及元数据抽检、数据挂接抽检和实体还原情况抽检,发现问题应及时记录并更正。值得一提的是数据备份这项工作尤为重要,及时进行数据备份可防止各种突发情况,以保护数据之完整安全,数据备份一般有三套,一是本地备份、二是异地备份、三是利用备份。我做的数据备份的载体是使用机械+移动硬盘双保险备份,其技术指标能保证在25摄氏度和50%湿度的环境条件下长期存档并能正确读取信息。硬盘备份完毕后,将数据化工作使用过的硬盘移交给合作单位,防止数据的安全隐患,最后还需制作便贴封面贴在硬盘盖上,便于保管利用。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路是自己走出来的,既然选择了就坚定不移地走下去,不回首不回头,惟愿兰台清风畅,流得万世千古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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