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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技术人员简历

时间:2022-05-22 08:52:44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石油天然气技术人员简历(共11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石油天然气技术人员简历

篇1:石油天然气技术人员简历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身 高

180cm

出生年月

1987年1月

政治面貌

党员

毕业学校

天津石油职业技术学院

所学专业

热能与动力工程

职    称

现所在地

天津市

工作年限

1

手    机

电子邮件

你的email

联系电话

你的联系电话

工作经验

在学校积极参加各种活动和实训, 1.校内活动积极参加社团活动锻炼了自己多方面的能力;如:参加“寸草春”锻炼自己,积极参《朝阳文学社》社团组织的各种活动 及《英语角》活动,并有力锻炼了自己的交际能力;参加勤工俭学,各种运动会 2.社会活动利用课余时间做家教和联合站实习得到学生家长和单位领导的肯定;组织假期三下乡活动两次获先进小分队团体奖;参加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 3.专业实习在联合站实习过两次,积极主动,岗位意识强,这是领导对我的评价,

石油天然气技术人员简历

技能水平

我专业核心课有《油气集输》、《输油管道设计与管理》、《金属腐蚀与防护》、《流体力学》、《集输工》、《储运工程测量》等,在学习好核心课的同时我也在学习专业选修课和公共课。现在能熟练的掌握各种仪器的原理与操作。

培训经历

7月至今 就读于天津石油职业技术学

7月至209月 海原第一中学

7月至209月 罗山中学

自我评价

我最注重我的实践,我在大学期间我参加过各种各样的活动,有专业的也有非专业的,我切我深刻的认识到作为一名专科生实践是最主要的,所以我十分珍惜实习的机会,每次实习我都非常的认真,而且我已经有了很强的就业意识,我觉得只有在岗位上才能施展出自己的能力。

求职意向

石油天然气技术人员,锅炉工程师/技师,石油天然气技术人员

篇2:石油天然气常用单位换算

石油天然气常用单位换算

针对油气行业常用的储量、热功、油气产量、热当量等计算单位之间的'换算进行了梳理,希望能帮助到您。

标准油气当量,是根据原油和天然气的热值折算而成的油气产量,一般取1255立方米天然气=1吨原油,通常为了简化,取1000立方米天然气=1吨原油。这是国内的一贯用法。而BP公司在全球能源统计中真正按照热值计算,1000立方米天然气=36百万热值单位,1吨原油=40百万热值单位,由此得到1111立方米天然气=1吨原油。

储量

1立方米(m3)=35.315立方英尺(ft3)=6.29桶(bbl)

1立方英尺(ft3)=0.0283立方米(m3)=28.317升(liter)

1千立方英尺(mcf)=28.317立方米(m3)

1百万立方英尺(MMcf)=2.8317万立方米(m3)

10亿立方英尺(bcf)=2831.7万立方米(m3)

1万亿立方英尺(tcf)=283.17亿立方米(m3)

1桶(bbl)=0.159立方米(m3)

热功

1焦耳=0.10204千克・米=2.778×10-7千瓦・小时=3.777×10-7公制马力小时=3.723×10-7英制马力小时=2.389×10-4千卡=9.48×10-4英热单位 1卡(cal)=4.1868焦耳(J)

1英热单位(Btu)=1055.06焦耳(J)

1千克力米(kgf・m)=9.80665焦耳(J)

1英尺磅力(ft・lbf)=1.35582焦耳(J)1米制马力小时(hp・h)=2.64779×106焦耳(J) 1英马力小时(UKHp・h)=2.68452×106焦耳 1千瓦小时(kW・h)=3.6×106焦耳(J)

1大卡=4186.75焦耳(J)

油气产量

1桶(bbl)=0.14吨(t)(原油,全球平均)

1吨(t)=7.3桶(bbl)(原油,全球平均)

1桶/日(bpd)=50吨/年(t/a)(原油,全球平均)

1千立方英尺/日(Mcfd)=28.32立方米/日(m3/d)=1.0336万立米/年(m3/a)1百万立方英尺/日(MMcfd)=2.832万立方米/日(m3/d)=1033.55万立方米/年(m3/a) 10亿立方英尺/日(bcfd)=0.2832亿立方米/日(m3/d)=103.36亿立方米/年(m3/a)

1万亿立方英尺/日(tcfd)=283.2亿立方米/日(m3/d)=10.336万亿立方米/年(m3/a)

1桶原油=5.8×106英热单位(Btu)

1立方米湿气=3.909×104英热单位(Btu)

1立方米干气=3.577×104英热单位(Btu)

1吨煤=2.406×107英热单位(Btu)

1千瓦小时水电=1.0235×104英热(Btu)

热当量

1桶原油=5800立方英尺天然气(按平均热值计算)=164立方米

1千克原油=1.4286千克标准煤

1立方米天然气=1.3300千克标准煤

1桶(bbl)=0.14吨(t)(原油,全球平均)

1吨(t)=7.3桶(bbl)(原油,全球平均)

1桶(bbl)=0.159立方米(m3)=42美加仑(gal)

1吨原油=42340立方英尺天然气(按平均热值计算)=1199立方米天然气(按平均热值计算)

1000立方米天然气=1.3300吨标准煤

1吨原油=1.4286吨标准煤

按热量换算,1桶石油≈6百万英热单位≈150立方米天然气

篇3:石油天然气应急预案

石油天然气应急预案

一、本辖区基本民情况

我乡地处深丘,位于东槽要道入口。搞好全乡的安全生产工作,是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确保社会治安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境内有石油天然气井两口,天然气脱硫站一个,分别位于我乡村四社和村一社,天然气输气管道途径我乡等村。

二、危险介质的确定和事故分类

石油天然气事故:一般有天然气泄漏,中毒,天然气火灾和爆炸几种。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乡人民政府成立乡石油天然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由乡长任组长,分管安全的副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乡安办、财政所、民政所、卫生院、国土建管和乡人武部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其职责为统一领导全乡的.石油天然气事故应急防治工作。

四、应急准备

㈠、各有关部门及村委会,应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根据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灾物品器械等物资储备。

㈡、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应急技能培训,加强对公众开展石油天然气事故防治及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防范意识及应对能力。

五、事故应急

发生石油天然气事故后,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实施抢险救灾,以人为本,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县政府汇报。在事故自理中由乡石油天然气事故应急小组,组长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向事故点两侧立即疏散群众,派人把守通往事故点的交通要道。防止进入事故区,力争把损失降到最低。

篇4:石油天然气生产环境保护论文

石油天然气生产是一种集化学、加工和制造为一体的产业,因此,与一般的传统工业相比,它对环境的污染也更加严重。具体来讲,石油天然气生产对环境的污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废水对环境的污染。在石油天然气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废水,例如天然气在开采过程中,冬季为了防止管道、设备内形成络化物冻堵管线,需要向地层注入一定的甲醇,这些含醇污水随着天然气的采出被携带到地面。这些废水若未经无害化处理一旦排放到自然界中,不仅会给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严重时会进入到人体,引发各种疾病,威胁到人类的健康。第二,废气对环境的污染。石油天然气的生产还会产生大量的废气,比如,含硫天然气经过硫脱、脱碳净化处理后,产生大量含H2S有剧毒的酸性废气,这些废气若不经处理直接排放,将会给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因此,天然气净化厂最初一般采用酸气焚烧炉将H2S高温燃烧生成SO2后排放的处理方式,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日趋重视和严格,以前简单的灼烧方式已不能满足环境要求,现在多采用硫磺回收工艺,将硫化氢转化为工业硫磺颗粒。第三,废渣对环境的污染。废渣污染也是石油天然气生产中常见的'一种污染,比如,石油天然气生产中会产生盐泥、酸渣以及碱渣等各种废渣。如果这些废渣长期在地面上进行堆积,会影响地面土壤中的酸碱性质,进而影响到各种植物的生长。由此可见,石油天然气生产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水、废气和废渣,如果对这些废弃物处理不当,不仅会给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而且还会威胁到人类的健康。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石油天然气生产中的环境保护问题。

篇5:石油天然气生产环境保护论文

2.1石油天然气生产中环境保护现状

目前,我们已经逐渐认识到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越来越重视石油天然气生产中的环境保护问题,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环境保护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具体来讲,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环保意识淡薄。关于环境保护问题,我国出台了一些政策,并提出了“谁污染,谁治理”的方针。但是,在现实中,石油天然气行业中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环保意识依旧比较薄弱,对环境保护不够重视。比如,有些化工企业就没有设置环保部门,有的企业虽然成立了环保部门,但是,并没有发挥实质性的作用,形同虚设。第二,处理技术落后。在石油天然气生产中,各种废气物需要采用一定的技术处理之后才能排放。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废弃物处理技术和工艺还比较落后,并且处理成本比较高。因此,很多废弃物不经过处理就排放到自然界中,从而引发各种环境问题。第三,法律法规不健全。在环境保护方面,我国虽然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但是还远远不能满足现实发展需要,尤其是在化工企业废弃物处理方面,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监督,导致废弃物处理中存在很多漏洞。

2.2加强石油天然气生产中环境保护的措施

2.2.1高度重视环境保护问题

在石油天然气化工产业生产中,很多企业领导对环境保护问题不够重视,只是一味地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了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今后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大宣传的力度,深化化工企业领导和员工对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逐渐意识到石油天然气生产对环境造成的严重危害,这样才能在日常工作中高度重视环境保护问题,逐渐改善目前环境保护现状,促进化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总之,化工企业在思想上高度重视环境保护问题是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2.2.2加大环境保护投入

正如上文所述,石油天然气生产所制造的废弃物中含有很多的有害物质,对环境的危害很大,处理的难度也比较大。因此,化工企业在对这些废弃物进行处理的时候需要借助于一些复杂的工艺和技术,这就需要大量的资金和技术支持。但是,很多化工企业由于环境保护意识淡薄,不愿意在废气物处理中投入资金,从而导致环境保护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由此可见,资金和技术也是制约废弃物处理的一个重要因素。针对这个问题,一方面化工企业要通过多种手段筹集废弃物处理资金,建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加大环境保护经费投入;另一方面,化工企业要引进一些先进的废弃物处理工艺,使石油天然气生产中的废弃物达标排放。比如,在废弃物处理中,如果废弃物没有特殊危害,我们可以使用卫生填埋的方法进行处理;如果废物物中含有较多的有害物质,我们可以借助于生物分解技术对其进行分解处理等。

2.2.3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强化执行

在化工企业中,完善的法律法规可以保证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受限于原有的法律规定,长期以来,中国环保部门的处罚力度、执法手段都相当有限,相对于公安甚至税务和工商部门来说,环保部门一直都是一个“软衙门”,难以震慑日益猖獗的环境违法行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这些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的现实需要。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新法将于1月1日起施行。新法首次将“保护公众健康”写入总则,首次明确“保护优先”的原则;提出“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提出“按日连续处罚”加大排污惩处力度;进一步完善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安装使用检测设备,保证检测设备正常运行,及时办理排污许可证并交纳排污费;新法还突出强调了政府责任和政府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政府工作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新法堪称史上最严环保法,但是最为关键的是如何执法。环境的日益恶化,不能简单归咎于没有一部有力的法律,而是法律能否得到有效执行,违法官员能否得到问责。因此,国家相关部门还要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立问责机制,强化执行。使环境保护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而在法律法规层面上对化工企业废弃物的处理形成严厉的制约作用。

3结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石油天然气生产为我国创造了巨大财富,与此同时,化工企业中的环境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因此,为了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和满足现实发展需要,我们要高度重视环境保护问题,加大环保投入,并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问责机制,加强政府各级部门和公众的参与与监督,促进石油天然气生产中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响应我国经济生态发展的口号,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生态效益的统一。

作者:杜一琛马宏才单位: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长庆油田分公司安全保护监督部

篇6: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篇7: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第七条 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管道保护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管道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管道保护的要求,遵循安全、环保、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能源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矿产资源、环境保护、水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电信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二条 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编制管道建设规划,并将管道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报送拟建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

纳入城乡规划的管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 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管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 管道建设使用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依法建设的管道通过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他人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影响土地使用的,管道企业应当按照管道建设时土地的用途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已报送备案并符合开工条件的管道项目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

第十六条 管道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

管道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管道建设。

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管道建设使用的管道产品及其附件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七条 穿跨越水利工程、防洪设施、河道、航道、铁路、公路、港口、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市政设施的管道的.建设,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八条 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损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第十九条 管道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审查管道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0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将管道企业报送的管道竣工测量图分送本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铁路、交通、水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需要管道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应当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补偿方案。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二十二条 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管道巡护人员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 管道企业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

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 管道企业应当配备管道保护所必需的人员和技术装备,研究开发和使用先进适用的管道保护技术,保证管道保护所必需的经费投入,并对在管道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管道企业发现管道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管道存在的外部安全隐患,管道企业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协调排除或者报请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 管道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为合理利用土地,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管道企业可以与有关单位、个人约定,同意有关单位、个人种植浅根农作物。但是,因管道巡护、检测、维修造成的农作物损失,除另有约定外,管道企业不予赔偿。

第二十七条 管道企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维修等作业,管道沿线的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

因管道巡护、检测、维修等作业给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

(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五)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第三十条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一条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修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物、构筑物与管道线路和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一)居民小区、学校、医院、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

(二)变电站、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

前款规定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应当按照保障管道及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二条 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00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第三十三条 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未经管道企业同意,其他单位不得使用管道专用伴行道路、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管道专用隧道等管道附属设施。

第三十五条 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米至50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100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200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500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要求的施工作业方案;

(二)已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三)施工作业人员具备管道保护知识;

(四)具有保障安全施工作业的设备、设施。

第三十七条 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在开工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企业。管道企业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保护安全指导。

第三十八条 管道企业在紧急情况下进行管道抢修作业,可以先行使用他人土地或者设施,但应当及时告知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给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九条 管道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并定期进行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发生管道事故,管道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并依照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根据管道事故的实际情况组织采取事故处置措施或者报请人民政府及时启动本行政区域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组织进行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条 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抢修排放的石油造成环境污染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治理。因第三人的行为致使管道泄漏造成环境污染的,管道企业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治理费用。

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抢修排放的石油,由管道企业回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盗窃、哄抢。

第四十二条 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管道重点保护部位,需要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守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的相遇关系,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法律没有规定的,由建设工程双方按照下列原则协商处理,并为对方提供必要的便利:

(一)后开工的建设工程服从先开工或者已建成的建设工程;

(二)同时开工的建设工程,后批准的建设工程服从先批准的建设工程。

依照前款规定,后开工或者后批准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先开工、已建成或者先批准的建设工程的安全防护要求;需要先开工、已建成或者先批准的建设工程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后开工或者后批准的建设工程一方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的,建设工程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指派专门人员现场监督、指导对方施工。

第四十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管道建设工程,需要通过正在建设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道建设工程的需要,预留管道通道或者预建管道通过设施,管道企业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经依法批准的其他建设工程,需要通过正在建设的管道建设工程的,管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其他建设工程的需要,预留通道或者预建相关设施,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第四十六条 管道建设工程通过矿产资源开采区域的,管道企业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协商确定管道的安全防护方案,需要矿产资源开采企业按照管道安全防护要求预建防护设施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的,管道企业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矿产资源开采企业未按照约定预建防护设施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造成地面塌陷、裂缝、沉降等地质灾害,致使管道需要改建、搬迁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的,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第四十七条 铁路、公路等建设工程修建防洪、分流等水工防护设施,可能影响管道保护的,应当事先通知管道企业并注意保护下游已建成的管道水工防护设施。

建设工程修建防洪、分流等水工防护设施,使下游已建成的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的功能受到影响,需要新建、改建、扩建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防洪、泄洪方案应当兼顾管道的保护。

需要在管道通过的区域泄洪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泄洪方案确定后,及时将泄洪量和泄洪时间通知本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和管道企业或者向社会公告。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和管道企业应当对管道采取防洪保护措施。

第四十九条 管道与航道相遇,确需在航道中修建管道防护设施的,应当进行通航标准技术论证,并经航道主管部门批准。管道防护设施完工后,应经航道主管部门验收。

进行前款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区域内设置航标,航标的设置和维护费用由管道企业承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

(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管道企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罚。

管道企业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或者盗窃、哄抢管道输送、泄漏、排放的石油、天然气,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

(二)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

(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

(四)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

(五)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给管道企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组织排除的管道外部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排除,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或者接到对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法所称管道附属设施包括:

(一)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

(二)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

(三)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

(四)管道穿越铁路、公路的检漏装置;

(五)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第五十九条 本法施行前在管道保护距离内已建成的人口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应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搬迁、清理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需要已建成的管道改建、搬迁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应当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补偿方案。

第六十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海上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具体情况,制定海上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篇8:石油天然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一部分 石油天然气项目总论

总论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首要部分,要综合叙述研究报告中各部分的主要问题和研究结论,并对项目的可行与否提出最终建议,为可行性研究的审批提供方便。

一、石油天然气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承办单位

(三)可行性研究工作承担单位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依据

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 ;

4.《产业结构调整目录版》;

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发展规划》;

6.《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年审核批准施行;

7.《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8. 企业投资决议;

9. ……;

10. 地方出台的相关投资法律法规等。

(五)项目建设内容、规模、目标

(六)项目建设地点

二、石油天然气项目可行性研究主要结论

在可行性研究中,对项目的产品销售、原料供应、政策保障、技术方案、资金总额及筹措、项目的财务效益和国民经济、社会效益等重大问题,都应得出明确的结论,主要包括:

(一)项目产品市场前景

(二)项目原料供应问题

(三)项目政策保障问题

(四)项目资金保障问题

(五)项目组织保障问题

(六)项目技术保障问题

(七)项目人力保障问题

(八)项目风险控制问题

(九)项目财务效益结论

(十)项目社会效益结论

(十一)项目可行性综合评价

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在总论部分中,可将研究报告中各部分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汇总,列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使审批和决策者对项目作全貌了解。

表1 技术经济指标汇总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值

1 项目投入总资金 万元 26136.00

1.1 固定资产建设投资 万元 18295.20

1.2 流动资金 万元 7840.80

2 项目总投资 万元 20647.44

2.1 固定资产建设投资 万元 18295.20

2.2 铺底流动资金 万元 2352.24

3 年营业收入(正常年份) 万元 36590.40

4 年总成本费用(正常年份) 万元 23783.76

5 年经营成本(正常年份) 万元 21954.24

6 年增值税(正常年份) 万元 2783.61

7 年销售税金及附加(正常年份) 万元 278.36

8 年利润总额(正常年份) 万元 12806.64

9 所得税(正常年份) 万元 3201.66

10 年税后利润(正常年份) 万元 9604.98

11 投资利润率 % 62.03

12 投资利税率 % 71.33

13 资本金投资利润率 % 80.63

14 资本金投资利税率 % 93.04

15 销售利润率 % 46.52

16 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全部投资) % 29.32

17 税前财务内部收益率(全部投资) % 43.98

18 税后财务净现值FNPV(i=8%) 万元 9147.60

19 税前财务净现值FNPV(i=8%) 万元 11761.20

20 税后投资回收期 年 4.66

21 税前投资回收期 年 3.88

22 盈亏平衡点(生产能力利用率) % 42.05

四、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对可行性研究中提出的项目的主要问题进行说明并提出解决的建议。

1.项目总投资来源及投入问题

项目总投资主要来自项目发起公司自筹资金,按照计划在3月份前完成项目申报审批工作。预计项目总投资资金到位时间在4月底。整个项目建设期内,主要完成项目可研报告编制、项目备案、土建及配套工程、人员招聘及培训、设备签约、设备生产、设备运行及验收等工作。

项目发起公司拟设立专项资金账户用于项目建设用资金的管理工作。对于资金不足部分则以银行贷款、设备融资,合作,租赁等多种方式解决。

2.项目原料供应及使用问题

项目产品的原料目前在市场上供应充足,可以实现就近采购。项目本着生产优质产品、创造一流品牌的理念,对原材料环节进行严格把关,对原料供应商进行优选,保证生产顺利进行。

3.项目技术先进性问题

项目生产本着高起点、高标准的准则,拟采购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引进先进生产管理经验,对生产技术员工进行专业化培训,保证生产高效、工艺先进、产品质量达标。

第二部分 石油天然气项目建设背景、必要性、可行性

这一部分主要应说明项目发起的背景、投资的必要性、投资理由及项目开展的支撑性条件等等。

一、石油天然气项目建设背景

(一)石油天然气项目市场迅速发展

石油天然气项目所属行业是在最近几年间迅速发展。行业在繁荣国内市场、扩大出口创汇、吸纳社会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二)国家产业规划或地方产业规划

我国非常中国石油天然气领域的发展,国家和地方在最近几年有关该领域的政策力度明显加强,突出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稳定国内外市场;

(2)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3)加快实施技术改造;

(4)淘汰落后产能;

(5)优化区域布局;

(6)完善服务体系;

(7)加快自主品牌建设;

(8)提升企业竞争实力。

(三)项目发起人以及发起缘由

……

二、石油天然气项目建设必要性

(一)……

(二)……

(三)……

(四)……

三、石油天然气项目建设可行性

(一)经济可行性

(二)政策可行性

(三)技术可行性

本项目建设坚持高起点、高标准方案,为保证工艺先进性,关键设备引进国外厂商,其他辅助设备从国内厂商中优选。该公司始建于,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经过多年的技术改造和生产实践,公司创造出一流的石油天然气工艺和先进的管理技术,完全能够按照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检测,其新技术方案的引入,将有效保证本项目顺利开展。

(四)模式可行性

石油天然气项目实施由项目发起公司自行组织,引进先进生产设备,土建工程由公司自主组织建设。项目建成后,项目运作由该公司全资注册子公司主导,项目产品面向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目前,国内外市场发展均较为迅速,市场空间放量速度加快,市场需求强劲,可以保证产品有效销售。

(五)组织和人力资源可行性

第三部分 石油天然气项目产品市场分析

市场分析在可行性研究中的重要地位在于,任何一个项目,其生产规模的确定、技术的选择、投资估算甚至厂址的选择,都必须在对市场需求情况有了充分了解以后才能决定。而且市场分析的结果,还可以决定产品的价格、销售收入,最终影响到项目的盈利性和可行性。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详细研究当前市场现状,以此作为后期决策的依据。

一、石油天然气项目产品市场调查

(一)石油天然气项目产品国际市场调查

(二)石油天然气项目产品国内市场调查

(三)石油天然气项目产品价格调查

(四)石油天然气项目产品上游原料市场调查

(五)石油天然气项目产品下游消费市场调查

(六)石油天然气项目产品市场竞争调查

二、石油天然气项目产品市场预测

市场预测是市场调查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延续,是利用市场调查所得到的信息资料,根据市场信息资料分析报告的结论,对本项目产品未来市场需求量及相关因素所进行的定量与定性的判断与分析。在可行性研究工作中,市场预测的结论是制订产品方案,确定项目建设规模所必须的依据。

(一)石油天然气项目产品国际市场预测

(二)石油天然气项目产品国内市场预测

(三)石油天然气项目产品价格预测

(四)石油天然气项目产品上游原料市场预测

(五)石油天然气项目产品下游消费市场预测

(六)石油天然气项目发展前景综述

第四部分 石油天然气项目产品规划方案

一、石油天然气项目产品产能规划方案

二、石油天然气项目产品工艺规划方案

(一)工艺设备选型

(二)工艺说明

(三)工艺流程

三、石油天然气项目产品营销规划方案

(一)营销战略规划

(二)营销模式

在商品经济环境中,企业要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合格的销售模式,争取扩大市场份额,稳定销售价格,提高产品竞争能力。因此,在可行性研究中,要对市场营销模式进行研究。

1、投资者分成

2、企业自销

3、国家部分收购

4、经销人情况分析

(三)促销策略

……

第五部分 石油天然气项目建设地与土建总规

一、石油天然气项目建设地

(一)石油天然气项目建设地地理位置

(二)石油天然气项目建设地自然情况

(三)石油天然气项目建设地资源情况

(四)石油天然气项目建设地经济情况

近年来,项目所在地多元产业经济迅速发展,第一产业基本稳定,工业经济发展势头强劲;新兴产业成为当地经济发展新的`带动力量;餐饮娱乐、交通运输等第三产业蓬勃发展;一大批改制企业充满活力,民营经济发展发展步伐加快。重点调产工程扎实推进,经济多元化支柱产业结构正在形成,综合实力明显增强……

(五)石油天然气项目建设地人口情况

(六)石油天然气项目建设地交通运输

项目运作立当地,面向国内、国际两个市场,项目建设地交通运输条件优越,目前已形成铁路、公路、航空等立体方式的交通运输网。公路四通八达,境内有3条国道、2条省道,高速公路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将进一步改善当地的公路运输条件,逐渐优化的交通条件有利于项目产品销售物流环节效率的提升,使得产品能够及时投放到销售目标市场。

二、石油天然气项目土建总规

(一)项目厂址及厂房建设

1.厂址

2.厂房建设内容

3.厂房建设造价

(二)土建规划总平面布置图

(三)场内外运输

1.场外运输量及运输方式

2.场内运输量及运输方式

3.场内运输设施及设备

(四)项目土建及配套工程

1.项目占地

2.项目土建及配套工程内容

序号

建设项目

建筑结构

建筑方式

施工面积(m2)

1 办公楼 框架结构 多层建筑 9011

2 展厅 砖混结构 单层建筑 1802

3 公寓 砖混结构 多层建筑 37847

4 餐厅 砖混结构 多层建筑 2703

5 1号车间 轻钢结构 单层建筑 6308

6 2号车间 轻钢结构 单层建筑 7209

7 3号车间 轻钢结构 单层建筑 8110

8 后序处理、库房 轻钢砖混结构 单层建筑 7209

9 锅炉房及其它辅助实施 框架砖混结构 单层建筑 1802

10 小计 80200

11 绿化设施 5407

12 厂区硬化周围美化 4506

13 总施工面积(m2) 90112

(五)项目土建及配套工程造价

(六)项目其他辅助工程

1.供水工程

2.供电工程

3.供暖工程

4.通信工程

5.其他

第六部分 石油天然气项目石油天然气、节能与劳动安全方案

在项目建设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能源节约和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法规、法律,对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近期和远期影响,对影响劳动者健康和安全的因素,都要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分析,提出防治措施,并对其进行评价,推荐技术可行、经济,且布局合理,对环境的有害影响较小的最佳方案。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同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要有专门论述。

一、石油天然气项目环境保护方案

(一)项目环境保护设计依据

(二)项目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环境保护评价

二、石油天然气项目资源利用及能耗分析

(一)项目资源利用及能耗标准

(二)项目资源利用及能耗分析

三、石油天然气项目节能方案

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规定,节能需要单独列一章。按照国家发改委的相关规定,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以及其他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设方都必须出具《节能专篇》,作为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中的重要环节。项目立项必须取得节能审查批准意见后,项目方可立项。因此,对建设规模超过发改委规定要求的项目,《节能专篇》如同《环境评价报告》一样,是项目建设前置审核的必须环节。

(一)项目节能设计依据

(二)项目节能分析

四、石油天然气项目消防方案

(一)项目消防设计依据

(二)项目消防措施

(三)火灾报警系统

(四)灭火系统

(五)消防知识教育

五、石油天然气项目劳动安全卫生方案

(一)项目劳动安全设计依据

(二)项目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第七部分 石油天然气项目组织和劳动定员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根据项目规模、项目组成和工艺流程,研究提出相应的企业组织机构,劳动定员总数及劳动力来源及相应的人员培训计划。

一、石油天然气项目组织

(一)组织形式

(二)工作制度

二、石油天然气项目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

(一)劳动定员

(二)年总工资和职工年平均工资估算

(三)人员培训

本项目采用“标准化培训”实施人员培训,所谓“标准化培训”指的是定岗前招聘、基本技能培训等由公司安排各部门技术骨干统一按照规定执行,力求使得员工熟悉公司业务和需要掌握的各项基本技能。经过标准化培训后,公司根据各人表现确定岗位,然后由各岗位的技术负责人针对岗位特有业务进行学徒式指导和培训。两种方式的结合既保证了员工定岗的准确性,也缩短了员工定岗后成为合格员工的时间,这对于节约人员培训成本和缩短培训时间都具有极好的效果。

第八部分 石油天然气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项目实施时期的进度安排也是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谓项目实施时期亦可称为投资时间,是指从正式确定建设项目到项目达到正常生产这段时间。这一时期包括项目实施准备,资金筹集安排,勘察设计和设备订货,施工准备,施工和生产准备,试运转直到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等各工作阶段。这些阶段的各项投资活动和各个工作环节,有些是相互影响的,前后紧密衔接的,也有些是同时开展,相互交叉进行的。因此,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需将项目实施时期各个阶段的各个工作环节进行统一规划,综合平衡,作出合理又切实可行的安排。

一、石油天然气项目实施的各阶段

(一)建立项目实施管理机构

(二)资金筹集安排

(三)技术获得与转让

(四)勘察设计和设备订货

(五)施工准备

(六)施工和生产准备

(七)竣工验收

二、石油天然气项目实施进度表

三、石油天然气项目实施费用

(一)建设单位管理费

(二)生产筹备费

(三)生产职工培训费

(四)办公和生活家具购置费

(五)其他应支出的费用

第九部分 石油天然气项目财务评价分析

图-4 财务评价基本思路

一、石油天然气项目总投资估算

二、石油天然气项目资金筹措

一个建设项目所需要的投资资金,可以从多个来源渠道获得。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资金筹措工作是根据对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估算和流动资金估算的结果,研究落实资金的来源渠道和筹措方式,从中选择条件优惠的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对每一种来源渠道的资金及其筹措方式逐一论述。并附有必要的计算表格和附件。可行性研究中,应对下列内容加以说明:

(一)资金来源

(二)项目筹资方案

三、石油天然气项目投资使用计划

(一)投资使用计划

(二)借款偿还计划

四、项目财务评价说明&财务测算假定

(一)计算依据及相关说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第24号],1月1日起实施。

2.《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5号],1月1日起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1月1日起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1月1日起实施。

5.《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审核批准施行。

6.项目必须遵守的国内外其他工商税务法律文件。

(二)项目测算基本设定

五、石油天然气项目总成本费用估算

(一)直接成本

(二)工资及福利费用

(三)折旧及摊销

(四)工资及福利费用

(五)修理费

(六)财务费用

(七)其他费用

(八)财务费用

(九)总成本费用

六、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

(一)销售收入

(二)销售税金及附加

(三)增值税

(四)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

七、损益及利润分配估算

八、现金流估算

(一)项目投资现金流估算

(二)项目资本金现金流估算

第十部分 石油天然气项目不确定性分析

在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价时,所采用的数据多数来自预测和估算。由于资料和信息的有限性,将来的实际情况可能与此有出入,这对项目投资决策会带来风险。为避免或尽可能减少风险,就要分析不确定性因素对项目经济评价指标的影响,以确定项目的可靠性,这就是不确定性分析。

根据分析内容和侧重面不同,不确定性分析可分为盈亏平衡分析、敏感性分析和概率分析。在可行性研究中,一般要进行的盈亏平衡平分析、敏感性分配和概率分析,可视项目情况而定。

(一)盈亏平衡分析

(二)敏感性分析

第十一部分 石油天然气项目财务效益、经济和社会效益评价

在建设项目的技术路线确定以后,必须对不同的方案进行财务、经济效益评价,判断项目在经济上是否可行,并比选出优秀方案。本部分的评价结论是建议方案取舍的主要依据之一,也是对建设项目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本部分就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财务、经济与社会效益评价的主要内容做一概要说明

一、财务评价

财务评价是考察项目建成后的获利能力、债务偿还能力及外汇平衡能力的财务状况,以判断建设项目在财务上的可行性。财务评价多用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以动态为主的办法进行。并用财务评价指标分别和相应的基准参数——财务基准收益率、行业平均投资回收期、平均投资利润率、投资利税率相比较,以判断项目在财务上是否可行。

(一)财务净现值

财务净现值是指把项目计算期内各年的财务净现金流量,按照一个设定的标准折现率(基准收益率)折算到建设期初(项目计算期第一年年初)的现值之和。财务净现值是考察项目在其计算期内盈利能力的主要动态评价指标。

如果项目财务净现值等于或大于零,表明项目的盈利能力达到或超过了所要求的盈利水平,项目财务上可行。

(二)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

财务内部收益率是指项目在整个计算期内各年财务净现金流量的现值之和等于零时的折现率,也就是使项目的财务净现值等于零时的折现率。

财务内部收益率是反映项目实际收益率的一个动态指标,该指标越大越好。

一般情况下,财务内部收益率大于等于基准收益率时,项目可行。

(三)投资回收期Pt

投资回收期按照是否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可以分为静态投资回收期和动态投资回收期。以动态回收期为例:

(1)计算公式

动态投资回收期的计算在实际应用中根据项目的现金流量表,用下列近似公式计算:

Pt=(累计净现金流量现值出现正值的年数-1)+上一年累计净现金流量现值的绝对值/出现正值年份净现金流量的现值

(2)评价准则

1)Pt≤Pc(基准投资回收期)时,说明项目(或方案)能在要求的时间内收回投资,是可行的;

2)Pt>Pc时,则项目(或方案)不可行,应予拒绝。

(四)项目投资收益率ROI

项目投资收益率是指项目达到设计能力后正常年份的年息税前利润或营运期内年平均息税前利润(EBIT)与项目总投资(TI)的比率。总投资收益率高于同行业的收益率参考值,表明用总投资收益率表示的盈利能力满足要求。

ROI≥部门(行业)平均投资利润率(或基准投资利润率)时,项目在财务上可考虑接受。

(五)项目投资利税率

项目投资利税率是指项目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后的一个正常生产年份的年利润总额或平均年利润总额与销售税金及附加与项目总投资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投资利税率=年利税总额或年平均利税总额/总投资×100%

投资利税率≥部门(行业)平均投资利税率(或基准投资利税率)时,项目在财务上可考虑接受。

(六)项目资本金净利润率(ROE)

项目资本金净利润率是指项目达到设计能力后正常年份的年净利润或运营期内平均净利润(NP)与项目资本金(EC)的比率。

项目资本金净利润率高于同行业的净利润率参考值,表明用项目资本金净利润率表示的盈利能力满足要求。

(七)项目测算核心指标汇总表

二、国民经济评价

国民经济评价是项目经济评价的核心部分,是决策部门考虑项目取舍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国民经济评价采用费用与效益分析的方法,运用影子价格、影子汇率、影子工资和社会折现率等参数,计算项目对国民经济的净贡献,评价项目在经济上的合理性。国民经济评价采用国民经济盈利能力分析和外汇效果分析,以经济内部收益率(EIRR)作为主要的评价指标。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也可计算经济净现值(ENPV)指标,涉及产品出口创汇或替代进口节汇的项目,要计算经济外汇净现值(ENPV),经济换汇成本或经济节汇成本。

三、社会效益和社会影响分析

在可行性研究中,除对以上各项指标进行计算和分析以外,还应对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社会影响进行分析,也就是对不能定量的效益影响进行定性描述。

第十二部分 石油天然气项目风险分析及风险防控

一、建设风险分析及防控措施

二、法律政策风险及防控措施

三、市场风险及防控措施

四、筹资风险及防控措施

五、其他相关风险及防控措施

篇9:石油天然气钻井工程技术论文

石油天然气钻井工程技术论文

[摘 要]在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背景下,我国社会对于各种能源的需求日益增大,尤其是石油能源和天然气能源在我国各个领域都具备着重要作用,其主要使用方向是作为工业生产中的原料和日常生活中的设备能源。但是石油天然气都是不可再生资源,其获取条件只能通过大自然采集,在石油天然气的采集过程中就必须要进行钻井工程,而钻井工程是一项具有较高风险性的施工作业,一旦在钻井工程中存在问题,势必就会影响到施工现场的人身安全,严重阻碍着石油天然气的采集工作。鉴于此,本文就针对石油天然气钻井工程风险识别与评价方法做一些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以供参考,希望能为我国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的安全生产提供有效参考价值。

石油天然气钻井工程的施工工艺具有较高的复杂性,一旦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失误操作和违规操作,就极有可能产生火灾、中毒、井喷失控、物体打击以及机械事故等等风险,严重影响着施工团队的人身安全。同时,石油天然气钻井工程的施工现场本就是一个充满不稳定因素的恶劣环境,在安全管理中会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继而造成安全事故,甚至由于事故突发性无法在第一时间内针对安全事故作出有效的解决措施。因此,为保证石油天然气钻井作业的安全环境,有必要针对其中的风险问题进行综合性评价,而在实际操作中,就是运用风险评价原理找出钻井作业中的风险隐患,预测风险问题背后隐藏的危害后果及危害程度,并根据石油天然气钻井工程的施工特性选择合理的风险评价方法,从而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措施,以此提高石油天然气钻井工程中的事故预防和风险监控,尽可能保证施工作业中的施工安全。

1.石油天然气钻井工程的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是确保石油天然气能够安全实施的重要手段,在具体操作中首先就要针对石油天然气钻井作业中存在的风险事件进行分析,从而了解风险事件的特征、类别以及危害,并在此条件下作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和解决措施,有效保证施工安全。

1.1 石油天然气钻井施工中的风险特征

石油天然气钻井作业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其施工过程具有差异性、严重性、多样性、隐蔽性以及可转化型等多种风险特征。

(1)风险的差异性。主要是指在不同的施工阶段、不同的施工环境以及不同的施工工艺中都存在着不同的风险因素。

(2)风险的严重性。主要是指在施工中存在着不合理操作、不合理措施以及机械设备处于不安全运行状态等等因素,这些问题导致的安全事故都有着较高危害,例如发生井喷失控会造成井毁人亡等重大灾难。

(3)风险的多样性。主要是指在施工中存在着许多不同的风险危害,例如常见的物体打击、触电、爆炸以及火灾等等,也包括着有毒气体和机械设备伤害等等。

(4)风险的隐蔽性。主要是指施工中常常会受到环境因素、人为因素以及气候变化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以致在事故发生时无法作出提前预测,也无法预料到事故程度。

(5)风险的可转化性。主要是指在施工中许多安全事故可能引发出其他的恶性事故,或是导致安全事故进一步升级到恶性事故。例如在施工中出现井漏状况时,施工现场又存在高压层等风险,这时处理措施不当就会引发井喷失控等事故。因此,在风险识别操作中必须全面了解钻井流程和环境,并通过施工工艺、施工设备、施工方式以及施工环境进行综合分析,从而找出危险、防范危险和解决危险。

2.石油天然气钻井工程风险评价方法

2.1 安全检查表法

安全检查表发是一项较简单和基础性的风险评价方法,其主要是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检查钻井工程中设计缺陷、工程设备、相关操作以及相关管理中的危害,之后根据相关标准判定其有害性和在危害性,并将其编制成不同表格,标明其判定结果,例如合格或不合格等等[2]。根据现状来看,这种风险评价方法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在实际操作中也体现出其多种优势,例如安全检查表法是建立在安全系统工程和安全检查基础上,在学习过程中具有简单易学和易掌握等优势;例如安全检查表法是按照风险原因和实践结果的重要顺序进行编制,通过一对一的问答方式使人们能够直观了解到风险事件的重要层次,从而选择正确的操作方式进行工作;例如安全检查表可以提前编制,并能够保证事故因素具备全面性、科学性以及系统性,从而为后续工作奠定基础。

2.2 预先危险性分析法

预先危险性分析法主要是通过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施工人员组成危险分析团队,针对以往施工中出现过的风险进行分析调查,并结合实际施工中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和数据比较,一旦发现两者之间存在着相同之处就必须要进行风险识别,也要正确判别风险等级如安全性、临界性、危险性及灾难性,从而为风险防治方案的制定提供便利。同时,风险分析团队在制定防治措施的时候,必须要根据事故原因和事故影响作出合理分析,以保证防治措施具备科学合理性[3]。就目前来看,预先危险性分析法主要是根据不同领域人员的工作经验对施工方式进行完善,从而起到防范与未来的作用。例如在风险识别中判定危险程度为临界性,也就是此项风险暂时不会成为安全事故,对于这种风险就可以进行预先排除;例如在风险识别中判定危险程度是危险性,这项风险就可能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对此就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好防治措施。此外,在应用这种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分析中,工作人员也要考虑到施工工艺的特点,将其中的危险性和状态尽数列出,例如相关的设备设施、施工环境、施工流程以及各系统之间的关系等等。

2.3 故障树分析法

故障树分析法又称之为事故树分析法,这种方法主要是将一个事故开始到结束进行逻辑分析和表达,也就是从第一个事件进行逻辑分析,推到是中间事件可能出现的几率,并分析其发生原因、发生时间以及中间可能产生的事故等等,从而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防治措施[4]。在故障树分析法的有效应用下能够可起到的效果包括:一方面,通过故障树分析法获知事故产生的基本原因,并为防治措施的制定提供有力线索,从而降低事件发生的几率;同时,能够有效分析出施工中存在的固有危险和潜在危险,从而为施工管理、施工设计和项目施工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5]。另一方面,在描述事故原因、事故程度以及事故之间的相互关系时,确保描述具备形象性、间接性以及全面性;并且,能够发现之前未曾发现的事故,能够使工作人员更好的掌握事故防范重点。

3.结语

综上所述,石油天然气钻井工程是一项具有较高复杂性和长期性的施工作业,在施工中一旦存在失误操作和违规操作,势必就会产生一系列的安全事故。同时,石油天然气钻井工程施工中存在着许多不稳定因素,例如气候变化、环境因素以及人为因素等等,这些因素都具有着较高的动态性,而且其中一项因素产生变化就会引发出其他问题,如何正确分析各个因素的相互关系也是确保施工安全的重要措施。而在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价过程中,工作人员也要不断完善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各个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质量意识,从多方面保证石油天然气钻井工程的施工安全。

篇10: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第七条 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管道保护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管道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管道保护的要求,遵循安全、环保、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能源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矿产资源、环境保护、水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电信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二条 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编制管道建设规划,并将管道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报送拟建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

纳入城乡规划的管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 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管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 管道建设使用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依法建设的管道通过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他人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影响土地使用的,管道企业应当按照管道建设时土地的用途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已报送备案并符合开工条件的管道项目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

第十六条 管道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

管道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管道建设。

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管道建设使用的管道产品及其附件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七条 穿跨越水利工程、防洪设施、河道、航道、铁路、公路、港口、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市政设施的管道的建设,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八条 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损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第十九条 管道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审查管道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将管道企业报送的管道竣工测量图分送本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铁路、交通、水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需要管道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应当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补偿方案。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二十二条 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管道巡护人员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 管道企业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

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 管道企业应当配备管道保护所必需的人员和技术装备,研究开发和使用先进适用的管道保护技术,保证管道保护所必需的经费投入,并对在管道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管道企业发现管道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管道存在的外部安全隐患,管道企业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协调排除或者报请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 管道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为合理利用土地,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管道企业可以与有关单位、个人约定,同意有关单位、个人种植浅根农作物。但是,因管道巡护、检测、维修造成的农作物损失,除另有约定外,管道企业不予赔偿。

第二十七条 管道企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维修等作业,管道沿线的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

因管道巡护、检测、维修等作业给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

(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五)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第三十条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一条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修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物、构筑物与管道线路和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一)居民小区、学校、医院、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

(二)变电站、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

前款规定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应当按照保障管道及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二条 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第三十三条 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未经管道企业同意,其他单位不得使用管道专用伴行道路、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管道专用隧道等管道附属设施。

第三十五条 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要求的施工作业方案;

(二)已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三)施工作业人员具备管道保护知识;

(四)具有保障安全施工作业的设备、设施。

第三十七条 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在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管道企业。管道企业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保护安全指导。

第三十八条 管道企业在紧急情况下进行管道抢修作业,可以先行使用他人土地或者设施,但应当及时告知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给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九条 管道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并定期进行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发生管道事故,管道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并依照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根据管道事故的实际情况组织采取事故处置措施或者报请人民政府及时启动本行政区域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组织进行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条 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抢修排放的石油造成环境污染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治理。因第三人的行为致使管道泄漏造成环境污染的,管道企业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治理费用。

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抢修排放的石油,由管道企业回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盗窃、哄抢。

第四十二条 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管道重点保护部位,需要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守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篇11: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论文

有关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论文

本轮改革的目标是什么

采取目标导向还是问题导向,这是改革方案在制定过程中争论的一个焦点。有人质疑,不能为了改革而改革,不能为了市场化而市场化,要回归改革的初衷。《意见》提到“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要坚持问题导向和市场化方向”。这表明,本轮改革中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是有机统一的,二者不可偏废。

笔者认为,改革从根本上说是利益调整的过程,从现有的利益平衡状态调整到另一种更好的利益平衡状态。这个“更好”必须是对全局而言,而不是只对某些局部;既要涵盖当下,也要兼顾长远。因此,上述意义上的“更好”无疑是改革的目标。“更好”一定是相对当前而言的,所以又是问题导向的。

因此,《意见》在总体思路中明确要“针对石油天然气体制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进行改革,对存在问题的油气勘查开采、进出口管理、管网运营、生产加工、产品定价和国有油气企业等产业环节深化改革,“促进油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大幅增加探明资源储量,不断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安全、高效、创新、绿色,保障安全、保证供应、保护资源、保持市场稳定”。可以看到,这是一个多目标函数,多目标的权衡取舍以及现实条件的约束,正是改革的难度所在。

本轮改革将“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促进生产力发展、满足人民群众需要”作为顶层设计,充分说明能源安全仍是影响中国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保障油气供应安全是行业发展的重中之重。这种价值选择不是中国“独树一帜”的做法,历史上的美国和日本都曾将石油安全作为首要考量。但是,时过境迁,当前的世界能源形势和格局已发生重大变化:非常规技术革命、LNG技术进步使世界石油和天然气市场可能长期处于总量供大于求、供给弹性大、价格低位运行的状态;全球气候变化行动促使各国能源体系开始向清洁化、低碳化、智能化转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电动汽车和储能等新技术的规模化应用,以及共享经济、能源互联网等新商业模式的出现,也将为石油和天然气需求继续快速增长增添很大的不确定性。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是否仍然选择长期把以石油和天然气进口依存度为标志的能源安全放在首位,是否应该在更加开放的国际环境中思考能源安全问题,通过积极参与国际能源治理、提高国际合作效益等方式保障经济安全,都值得深入研究。

如何啃下上游改革这块硬骨头

上游改革是最难啃的硬骨头。从全产业链来看,勘探开发领域是石油和天然气行业发展矛盾最突出的环节。《意见》提出要“完善并有序放开油气勘查开采体制,提升资源接续保障能力”。上游改革的效果,将决定本轮改革是向前走“一小步”还是“一大步”。

笔者认为本轮的上游改革有两个特点。一方面,对油气矿权存量部分进行“微调”。由于历史原因,中国现有的常规油气矿权基本由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延长石油四家公司掌握。如果按照《意见》实行“更加严格的区块退出机制”,在国际油气市场供需宽松、上游投资低迷的背景下,预计少量资源品位较低、勘探开发条件不佳、经济性较差的区块将首先实现退出和再分配。虽然整体来看矿权存量市场不会出现大的格局变动,但是随着时间推进,严格的矿权退出机制会产生有效约束,刺激上游勘探开发投资,企业必须于规定时间内在投资决策和放弃区块之间做出理性选择。

另一方面,对油气矿权增量部分实行严格的“市场竞争+准入管理”。根据《意见》,新增矿权将不再实行^去的矿权登记制,改为竞争出让制,预计以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投标主体需要符合安全、环保等准入要求,并获得合格资质。由于短期内新增矿权较少,且国内油气资源品位不断降低,上游领域对资本的吸引力有限,整体将保持“以大型国有油气公司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参与的勘查开采体系”。随着存量矿权退出规模扩大以及其他配套政策的出台,矿权市场有望更加活跃。

如何突破管网改革

管网改革是重要的突破口,引领了本轮油气体制改革。2014年改革启动之初,国际油气市场遭遇剧烈波动,原油价格下跌了大约3/4,天然气现货价格也低于长协价格,LNG接收站、天然气管网等基础设施无法实现公平准入成为了中国市场利用国际低价资源的“绊脚石”,改革的呼声强烈。在此背景下,油气管网改革措施率先出台,包括2014年《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2016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在此基础上,《意见》明确提出“改革油气管网运营机制,提升集约输送和公平服务能力”的目标,体现了对自然垄断环节加强监管的意图。实行“网运分开”,管输和销售分离,是此次中游改革的最大亮点,将有力推动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

笔者认为,一方面,天然气基础设施是改革重点。石油运输采取“点对点”模式,类似“量身定制”。而天然气经净化处理后是标准化产品,与电力类似。目前全国天然气管道“一张网”已初步形成,川渝、京津冀、长三角等区域性管网也比较成熟。天然气运输可视为“点对网”模式,在“西气东输、海气登陆、就近供应”的供气格局下,市场对天然气管网等基础设施高效共享有强烈需求。因此,天然气管道等基础设施是“供给抑制”的环节,是本轮改革的重点。

另一方面,如何促进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是难题。一是天然气保供压力使基础设施需求大增。中国天然气市场正处在发展黄金期,2016年消费量仅2058亿立方米,预计2020年和2030年将分别达到3600亿立方米和5000亿立方米,城镇居民气化率将从2015年的42.8%提高到2020年的55%和2030年的70%左右。市场需求增长潜力很大,需要大规模管网等基础设施配套。加之天然气消费季节性峰谷差不断加大,储气调峰压力陡增,储气设施需求十分旺盛。

二是天然气管道和储气设施建设缓慢,供给不足。“十二五”期间,计划新建天然气管道4.4万公里,实际仅完成2.14万公里;储气库工作气量计划新增220亿立方米,实际仅完成37亿立方米。管道、储气库等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规模大、周期长,涉及土地占用,协调工作比较复杂。目前受制于上游供应主体较少和下游市场区域性垄断的现实,基础设施投资积极性不高,建设步伐缓慢。本轮改革提出天然气长输管网项目,工作负荷达到75%以上时可实现8%的准许收益率;对城镇管网规定准许收益率不超过7%。本轮改革虽然明确了管网的投资收益率水平,但是并未从根本上解决落实资源和市场的难题,资本投资的积极性有待观察。

如何使下游改革走得更快

下游的石油炼化、成品油销售、天然气销售等都属于竞争性环节,已经形成一定的市场化格局,参与主体比较多元,价格主要由供需关系决定,具备了更快放开市场的基础条件,改革难度较小。因此,《意见》用“深化”二字来描述下游竞争性环节的改革,并提出要“提升优质油气产品生产供应能力”。

笔者认为,一要加快淘汰炼油环节的落后产能、优化炼化结构。中国炼油产能过剩、炼厂规模小,发展水平有待提升。炼厂平均规模仅320万吨/年左右,不足全球炼厂平均规模的一半。年生产能力2000万吨以上的大型炼厂屈指可数,大型化、炼化一体化、产业集群化发展任重道远。《意见》提出,要通过严格准入和淘汰机制实现产业优化升级,“制定更加严格的质量、安全、环保和能耗等方面技术标准,提高国内原油深加工水平,保护和培育先进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这表明要以更加公平、公开、透明的市场准入和退出规则促进竞争,推动产业从“燃料型”向“化工型”转变,延伸产业链,提高基础化工原料产品比例,促进行业转型升级。

二要完善成品油销售价格形成机制和出口政策。目前中国成品油价格已基本实现与国际原油价格变化接轨,实行政府指导价与政府定价并存的模式,对调价周期、参考油种、浮动幅度等细则进行过多次修改完善,结合消费税的执行,成品油价格机制已较为成熟。《意见》重申了要“发挥市场决定价格的作用,保留政府在价格异常波动时的调控权”。考虑到近年来中国成品油市场供需持续宽松,民营炼油企业和“两桶油”激烈争夺市场份额,成品油销售价格出现大幅下行。随着汽柴油需求增长乏力,民营炼厂开工率提高,供需矛盾愈发突出。在限制成品油出口的前提下,预计“价格战”将持续,价格水平会大幅低于政府指导价,有利于完成向市场定价的自然过渡。

三要完善天然气销售价格形成机制。目前,除居民用气外,占消费总量80%以上的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主要由企业自主协商决定,终端气价由地方政府制定。与替代能源相比价格水平偏高,制约了天然气的扩大使用。《意见》重申要“推进非居民用气价格市场化,进一步完善居民用气定价机制”。随着省内和城镇管道运输成本和价格监管的实行,有望逐步降低终端气价水平。改革难度在于如何对配气环节的'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成本进行有效监管,以及如何处理日渐兴起的“点供”模式与城镇燃气特许经营权之间协调发展的问题。此外,居民用气与工商业用气之间的交叉补贴也是制约天然气扩大利用的主要障碍,有待破解。

四要加快油气交易平台建设。交易平台建设有助于实现市场价格发现的功能。目前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正在积极开展原油期货(国内首个对外开放的期货品种)上市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计划今年年内推出。天然气交易中心初具雏形,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在实践中不断摸索,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已正式挂牌,此外,中卫、深圳等都在积极申请和筹备建设新的交易中心。预计未来中国将形成“全国中心+区域中心”的交易平台发展模式,同时拉动各区域为交易平台提供辅助性服务的油气管网、储备仓库等基础设施建设。在当前天然气市场规模有限的情况下,同时建设多个交易中心尚不具备有利的基础条件,现阶段应合理规划、有序推进,重点建设具备多气源、大市场、充足基A设施、良好金融环境等有利条件的交易中心,力争早日形成由市场决定的标杆价格。

《意见》之后该做什么

《意见》出台后遭遇了一些质疑,认为改革方案充满妥协、退步。笔者认为,改革既然是理念之争、利益调整,“磨合”就是不可避免的过程。如果能够尽快出台一系列配套措施,鼓励试点地区创新性地先行先试,深化研究改革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本轮改革的积极意义有望在日后逐步显现。

第一,尽快公开《意见》全文,出台系列配套文件。《意见》以新闻稿的形式出台,引来社会上的各种猜测和解读,不利于统一认识、推动改革步伐。建议尽快向全社会公开《意见》全文,明确改革的方向和途径。同时,要尽快研究出台《意见》的配套措施,切实推动改革进程。一是重点落实油气矿权流转和储量转让机制,为现有油气企业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提供可操作性,促进更多的存量矿权进入市场,提高矿权市场的活跃度,吸引资本进入上游勘探开发领域。二是重点形成促进天然气管网等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的机制,创新投融资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运输价格,创造公开透明的投资环境,推动《中长期油气管网规划》的实施。

第二,选择改革试点,鼓励创新性先行先试。建议选取油气行业发展基础较好、市场较成熟、对改革有积极性的地区作为试点,如江苏、广东、新疆等。鼓励试点地区因地制宜、创新性地先行先试,在实践中探索改革路径,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和教训,动态调整政策措施,并择机向全国推广试点经验,形成“以点带面”的改革效果。

第三,深入研究重大问题,引领改革进程。本轮油气体制改革方案有亮点,但也有很多改进空间。制约油气行业长期健康发展的深层次问题仍有待深入研究,直面“痛点”才能走得更快。建议深入研究一些重大问题。一是油气资源管理制度,包括地质资料等信息的管理和共享机制、油气资源开采收益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问题等。二是建立油气资源的产权保护制度,完善国外资本投资机制,保障投资人权益,促进上游发展。三是完善国有油气企业改革措施,实现从“管资产”到“管资本”的转变,提高国有企业的资本回报率。三是加强监管和立法研究。改变以行政管理为主要手段的传统监管方式,实行“依法监管”,开展油气行业立法研究。油气行业体制改革、国企改革与立法工作相辅相成、互相促进,需要同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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