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共4篇),欢迎您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篇1: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分配、退出和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制定、房源筹集与分配、目标责任落实等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区住房保障工作。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申报、资格初审、在保对象和轮候对象相关信息录入和更新、租赁补贴发放或实物配租以及退出管理工作,指导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保障性住房需求申报统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和预审以及信息录入等工作。
市、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承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登记统计、准入资格审核、租赁补贴发放和实物配租及信息录入管理等具体工作,负责市、区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房源使用管理服务工作。
资格初审中涉及其他部门审核的内容,原则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各相关部门发函核查,如确需由市一级方能核查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向各相关部门发函进行核查。
第四条 民政部门负责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收入情况和婚姻状况核查工作 。
财政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资金安排和拨付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技师资格、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认定、劳动合同备案的核查工作以及低收入、其他低收入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社保缴纳情况的核查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车辆的核查工作。
地方税务部门负责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纳税情况的核查工作。
房地产登记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住房情况的核查工作。
住房公积金部门负责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的核查工作。
金融、证券和保险机构依照职权负责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相关资产进行核查。
第二章 申请和审核
第一节 申请资格
第五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是指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已婚夫妇为主体,其赡养的老人或抚养的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
在本市工作、退休且子女均已独立成家或单身子女年龄超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父母可独立申请,其子女家庭户中拥有本市两套(含)以上住房的除外。
离婚或丧偶的无子女单身居民按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或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三条单身居民的年龄规定执行。已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如果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以继续租赁。如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按照《管理办法》规定退出。
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父母不作为共同申请人。
法定监护人事实上未照顾、抚养的未成年人,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后,可与祖辈作为一个家庭申请。
第六条 具备中专以上学历、自毕业起不满5年;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经珠海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取得一、二、三级评价证书条件之一的异地务工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选择申请政府公开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受《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企业配建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的限制:
(一)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期为1年以上仍在履行的劳动合同,并在本市缴纳社保的。
(二)在本市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
第七条 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类别条件、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下称住房困难家庭类)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共同申请人可为非本市户籍的常住人口。
(二)在本市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除外。
符合前款规定,年龄30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可以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孤儿年满18岁后,如符合前款规定可独立申请。
符合前款规定,投靠子女户籍迁入本市的父母,不得单独申请。
第八条 子女家庭(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非本市户籍父母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一)子女为独生子女,父母与子女共同居住,且在本市办理了居住证。
(二)父母有残疾或重大疾病需要子女照顾的。
(三)子女有残疾或重大疾病需要父母照顾的。
第九条 因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有重大疾病,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的房产须出售用于救助治病,申请人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不受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的条件限制。
第十条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已居住政府公产房,享受福利性住房或周转房租金的,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申请人与所承租住房一并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二节 申请管辖及审核
第十一条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住房困难家庭类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
新就业职工类、专业人才类和异地务工人员类原则上由服务企业向服务单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服务单位所在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个区的,向注册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申请后,应安排专人对申请人家庭成员构成、共同居住现状和生活状况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调查,调查人应进行调查情况记录并签名,调查情况记录应与申报材料一并送审。
如申请人居住地与户籍地、申请地不属于同一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由居住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入户调查。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过调查后,认为申请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核发《不予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审核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因申请人补办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延误,不计入审核时间,应在申请材料上备注并由申请人确认。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经审核认为申请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核发《不予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经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复核审核、公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由申请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发《准予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并报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备案。
通知书统一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送达。
第十四条 申请人获得保障资格的有效期为三年(轮候期间资格有效期顺延),保障起始时间或轮候起始时间以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时间的次月1日开始计算。
第三节 资料提供及认定
第十五条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或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均应提交由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之日前连续十二个月的收入证明、工作单位所在地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日之前连续十二个月的纳税申报额清单及社会保险扣除记录清单。无工作单位或失业的,由地税部门出具无纳税申报和社会保险扣缴证明。
无工作单位或失业的,需提供申请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岗位推荐情况及连续十二个月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清单。
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已达退休年龄并领取养老金的,应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领取养老金证明资料。无养老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无领取养老金证明资料。
第十六条 非本市户籍的共同申请人,须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提供相关的经济状况证明。
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工作生活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核实情况,参照本市户籍人口提供相关的经济状况证明。
共同申请人在外地工作的,须提交外地工作单位收入证明、工作单位所在地地税部门的纳税申报额清单及社会保险扣除记录清单。
第十七条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资料,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明;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裁定)书复印件;丧偶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十八条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患重大疾病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患有精神分裂症疾病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提交监护人监护保证书。
第十九条 符合第八条规定纳入子女家庭作为共同申请人的父母,应提供相关的经济状况证明、重大疾病以及残疾证明。
符合第九条规定的申请人除需要提供所申请类别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资料外,还须提交申请人与患病人的关系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患病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诊断及住院证明材料、患病人本人的书面证明及居委会证明。
第二十条 家庭收入包括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等。按照国家规定优抚对象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给予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家庭的特别扶助金等,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以单位名义纳税或者缴交社保的,其工资额作为认定收入的依据;以个人名义纳税或者缴交社保的,高于社保部门公布的最低缴费基数的,以实际缴交标准作为收入认定依据,以社保部门公布的最低缴费基数缴交的,结合入户调查及申请人实际申报额及家庭资产情况确定。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无工作单位、有劳动能力的按照最低工资收入核定收入。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的单位收入证明、纳税申报额清单、社保清单数额不一致的,以数额最高者作为计算依据。申请人认为记录有误的,以相关部门纠正后的记录作为计算依据。
第二十二条 家庭人均收入以受理申请之日前连续十二个月的总收入为计算时限,但申请日之前连续三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应不超过申请类别的收入准入标准。
从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住房保障转入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住房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以转入前三个月收入确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属于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见义勇为人员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及政府或相关部门的认定材料。
第二十四条 新就业职工学历及就业时间以最后一个全日制学历和毕业时间确定。之前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不扣减可享受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 按照家庭人口、代际结构以及家庭成员是否患有重大疾病等情形,确定家庭类型和分类系数,并根据不同的家庭类型和分类系数给予相应的收入豁免,家庭人均收入保障标准等于各类住房保障标准乘以家庭分类系数。
第二十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其他低收入类别家庭及个人,应提交租赁房屋的合同、所租赁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公安部门治安备案材料、住房所在街道办事处的房屋出租完税证明,向申请保障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是承租社会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统计住房的在保对象,其子女按照相关政策就近入学。
第二十七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申请人须提交资料,报住房保障联席会议批准后实施,并在市住房保障网上公布。
第三章 保障方式和标准
篇2:《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为贯彻《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大政发〔〕53号),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按本实施细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三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条件
申请保障家庭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申请人为单身的、且年满35周岁可作为一人家庭提出申请;申请人为孤儿的(以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以下类同),须年满18周岁。
我市中低收入水平,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为30,238元。
(一)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保障家庭成员中作为申请人的需具有市内四区居民户口;
2、申请保障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以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以下类同);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本数)。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是指所有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拥有住房面积的总和,包括申请之日前5年内交易、继承、赠予、征收(拆迁)的住房面积。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具有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户籍和居住证的家庭成员计算。
4、家庭资产符合由民政局认定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资产标准;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以外的住房计入家庭资产。
(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保障家庭中至少1人具有市内四区居民户口5年以上;
2、具有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户籍和居住证的家庭成员年收入平均值低于大连市中低收入水平;
3、申请家庭资产符合规定标准。家庭人口为1人的,家庭资产不高于24万元;家庭人口为2人的,家庭资产不高于44万元;家庭人口为3人及以上的,家庭资产不高于60万元;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以外的住房计入家庭资产。
4、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本数)。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是指所有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拥有住房面积的总和,包括申请之日前5年内交易、继承、赠予、征收(拆迁)的住房面积。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具有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户籍和居住证的家庭成员计算。
(三)新就业职工家庭(指市内四区独立生活或新组建家庭的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1、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
2、与市内四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自主创业的;
3、申请之日前在市内四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
4、申请之日前五年内,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没有且未曾拥有住房(包括承租的公有住房)。
(四)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1、申请人须持有本市市内四区居住证累计三年,且申请年度仍持有居住证的;
2、与市内四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截止申请之日在市内四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
3、申请保障家庭需提供婚姻证明,按取得居住证的申请家庭成员计算上一年度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工作的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市中低收入水平;
4、申请之日前5年内,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没有且未曾拥有住房(包括承租的公有住房)。
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给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
第四条申请要求及申请材料
(一)申请要求
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于每年的一、三季度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市住房保障部门公布的时间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新就业职工家庭于每年8月、9月到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外来务工家庭按市住房保障部门公布的时间到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可组织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统一申报。
(二)申请材料
1、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保障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居住证等(单身人员需提供个人具结保证的单身声明,签字并手印);
(3)由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证明;
(4)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住房权属证明和拥有的其他住房情况证明;申请家庭成员为非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户籍的,需提供户籍地住房权属证明和拥有的其他住房情况证明;
(5)审核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2、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签字并手印);
(3)申请保障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居住证等(单身人员需提供个人具结保证的单身声明,签字并手印);
(4)家庭成员年收入和家庭资产情况证明;
(5)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住房权属证明和拥有的其他住房情况证明;申请家庭成员为非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户籍的,需提供户籍地住房权属证明和拥有的其他住房情况证明;
(6)审核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3、新就业职工家庭
(1)《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保障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婚姻证明等(单身人员需提供个人具结保证的单身声明,签字并手印);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申请核准表;
(4)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的住房权属证明;
(5)审核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4、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1)《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家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婚姻证明(单身人员需提供个人具结保证的单身声明,签字并手印);
(3)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
(4)在本市居住的家庭成员年收入证明;
(5)审核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家庭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申请材料提供不全的,不予受理;审核过程中发现材料虚假、伪造的,按照审核不合格处理。
第五条受理、审核程序
篇3:解读大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最近,《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出台,细化了申请家庭条件界定、保障方式以及退出机制,其中,申请条件包括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对于四类人群界定,《细则》给出了详细标准。
《细则》规定: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要具备四项条件,包括申请人需具有市内四区居民户口;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本数),其中住房面积是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及高新区拥有住房面积的总和;家庭资产符合由民政局认定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资产标准,同时,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及高新区以外的住房计入家庭资产。
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要具备四项条件,包括家庭中至少1人具有市内四区居民户口5年以上;拥有市内四区和高新区户籍及居住证的家庭成员年收入平均值低于大连市中低收入水平,家庭人口为1人的,家庭资产不高于24万元,家庭人口为2人的,家庭资产不高于44万元,家庭人口为3人及以上的,家庭资产不高于60万元;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以外的住房计入家庭资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本数)。
另外还规定:新就业职工家庭需要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与市内四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自主创业的;申请之日前在市内四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申请之日前五年内,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没有且未曾拥有住房(包括承租的公有住房)。
同时对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的申请也做出了规定:申请人须持有本市市内四区居住证累计三年,且申请年度仍持有居住证的;与市内四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之日在市内四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申请保障家庭需提供婚姻证明,按取得居住证的申请家庭成员计算上一年度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工作的人均年收入低于大连中低收入水平;申请之日前5年内,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没有且未曾拥有住房(包括承租的公有住房)。
篇4:新《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颁布
新修订《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颁布
日前,包头市政府颁布印发了新修订的《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对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的服务水平,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做出更加细致的规定,同时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操作流程和准则。
新出台的《细则》取消户籍限制,扩大保障范围,明确担保人责任。规定公租房保障家庭为本市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大学生或外来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的农牧民工。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包括:
1、具有本市户籍或暂住证(居住证);
2、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并且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同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
对不能提供上述1、3手续的,可由担保人为其担保,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和连带责任。同时《细则》将符合条件的包头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紧缺急需人才、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英雄模范、荣立个人三等功(含三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军烈属、见义勇为人员、环卫一线艰苦岗位人员、残疾人、计生特殊家庭作为优先选择房源的特殊人群。另外,在包就业创业大学生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也列入补助范围。
《细则》细化了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标准,具体执行标准为:2人以下(含2人)配租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上(含3人)配租建筑面积50-70平方米住房;4人(含4人)以上或隔代生活可配租70—90平方米住房;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按3人配租。申请人只限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同时细化了租金管理规定,实行一项目一定价,租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70%,并且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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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记者从包头市房管局获悉,新修订的.《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已经市政府颁布印发,新修订的《细则》将让百姓获得更多的实惠。
记者采访了解到,2014年4月出台的《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范了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为实际工作提供了可操作性。但是随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群体范围的不断增加,一些实际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需要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加以明确。因此我市适时对此进行修订。
取消户籍限制扩大保障范围
《细则》明确取消户籍限制,扩大保障覆盖范围,明确了担保人承担的责任。《细则》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本市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大学生或外来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的农牧民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包括:(一)具有本市户籍或暂住证(居住证);(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同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特别是对不能提供上述(一)、(三)手续的,可由担保人为其担保,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人应当具有本市户口,同时符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稳定收入或固定工作的条件。稳定收入和固定工作指担保人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相对较稳定的工作单位工作且具有持续稳定的收入。
对于公租房的退出机制,此次也进行了补充完善,《细则》规定,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腾退承租房屋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对过渡期限已满且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的同时,责令承租人限期腾退。逾期未腾退承租房屋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租金不高于商品房租金的70%
另外,《细则》细化了可以优先选择房源的群体,将符合条件的包头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紧缺急需人才、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英雄模范、荣立个人三等功(含三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军烈属、见义勇为人员、环卫一线艰苦岗位人员、残疾人、计生特殊家庭作为优先选择房源的特殊人群。也增加了把在包就业创业大学生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列入补助范围的内容,具体补助措施执行《中共包头市委员会、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包头市大学生集聚计划”的若干意见》,确保了在包就业创业大学生住房保障范围。
记者注意到,此次新修订的《细则》也细化了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标准,具体执行标准为:2人以下(含2人)配租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上(含3人)配租建筑面积50-70平方米住房;4人(含4人)以上或隔代生活可配租70-90平方米住房;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按3人配租。申请人只限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而对于大家普遍关心的公租房租金问题,《细则》也细化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构成因素,实行一项目一定价,租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70%,并且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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