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乡村医疗服务与药品价格管理的调查报告(共13篇),希望大家喜欢!

篇1:乡村医疗服务与药品价格管理调查报告
乡村医疗服务与药品价格管理调查报告
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开展乡村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调查的通知》(皖价医函(XX)21号)要求,结合当前深入开展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教育活动,紧密结合本职工作,关注民生,我们于3月12日至13日会同市卫生局重点对太湖县卫生局及部分乡村卫生院的经营状况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并综合市辖其他县(市)的调查情况一并报告如下:
一、太湖县卫生医疗机构的总体情况
太湖县属山区县、库区县,也是国家级贫困县,全县2300平方公里,人口56万人。全县乡镇卫生院机构数37个,在职职工739人(其中合同制242人,卫生技术人员505人,管理人员44人),离退休人员287人,床位414张,病床使用率为53.8%,全年门急诊53.4万人次,每门急诊人均平均收费水平61.81元,其中药品费40.6元,财政补助收入占总支出19.8%,XX年度业务收入4324万元,其中药品收入2558万元,占业务收入的59.16%,药品费1669万元,药品加价率为28.7%。农村卫生院医疗服务收费都是严格依据XX年3月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印发的《**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价格)的标准,有些一般卫生院由于医疗市场的竞争还略低于此价格标准,乡镇卫生院一般都没有收取挂号费。
太湖县农村卫生院都是政府办的公益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于该县属大别山区贫困县,老百姓的经济还十分拮据,一年的收入用于基本生活外所剩无几,用于看病就医的钱就更少了,所以大部分农村卫生院还是以中医或者是以中西医结合为主的,“以药养医”的情况长期困扰着乡镇卫生院,制约着农村卫生院的发展,农村有些一般卫生院和分院甚至只能是医生开处方卖药,一年中药品收入占医疗收入的80%左右。
二、调查点的基本情况
为了更准确掌握乡村卫生医疗机构的经营状况,根据工作安排,我们按好、中、差三个等次分别选择了江塘卫生院、李杜卫生院、晋熙卫生院和新仓镇香茗山村卫生室进行了实地调查,基本情况如下:
(一)太湖县江塘乡卫生院现有专业技术人员26人。其中在编人员21人,聘用人员5人;执业助理医师以上13人,护理4人,其他卫技人员9人;退休人员12人。编制床位20张,实际床位20张。主要医疗设备有200ma
x光机一台,黑白b超一台,心电监护仪一台,麻醉呼吸机一台,三导联心电图机一台,除颤监护仪一台。XX年总收入152万元,其中药品收入65万元,医疗收入85万元,其他收入2万元,政府投入95万元;XX年总支出267万元,其中设施建设87万元,设备购置10万元,人员工资91万元,其他公用支出79万元(其中药品材料50万元)。
江塘卫生院严格执行省市医疗服务价格。主要收费项目有:诊费2元/次,床位费20元/双人间,肌肉注射3元/次,静脉注射4元/次,静脉输液6元/次(含输液器),中清创缝合60元/次,小清创缝合30元/次,中换药15元/次,小换药8元/次,洗胃25元/次,b超常规检查40元/次,肝功能全套26元/次,肾功能全套16元/次,生化全套(含电解质)84元/次,血常规16元/次,尿常规8元/次,x光摄片12*15胸片26元/次,产前检查6元/次,妇科检查6元/次,心电图检查20元/次,心电监护16元,椎管内麻醉250元,胸腔穿刺术40元,阑尾切除术250元,剖宫产术550元,全子宫切除术550元(均含材料费)。
XX年度药品销售65万元,药品购进未公开招标采购,采取在市县药品批发企业进行价格面议,加价率根据物价公报限定零售价,结合当地药品市场价格确定,药品、器械均按15%加成率进行销售。
(二)天华镇李杜卫生院是一所非营利性乡村卫生服务机构,现有正式职工10人,非在编职工6人,退休职工5人。编制床位10张,主要医疗设备有放射机、b超机、心电图、生化分析仪等。
XX年度该院年收入88.4万元,其中医疗收入12万元,药品收入54.8万元,财政补助15.9万元,其他收入5.8万元,医疗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例为18%,药品收入占72%。年总支出88.4万元,其中人员工资35.7万元,设备购置维修、房屋维修、办公开支等支出6.7万元。
该院主要医疗收费项目均严格执行《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和《**市医疗服务价格》,并报物价部门备案。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有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中医诊疗类四大类。
XX年全年药品收入54.8万元,药品进货均在有经营资质的医药公司购进,药品支出46万元,实际药品综合加价率为19.1%。各类药品价格均未超过最高限价。
(三)晋熙镇卫生院是太湖县老城区唯一的一所非营利性公立医疗机构,服务人口3万多人。主要医疗设备有:x光机、b超机、胃镜机、心电图机、激光机、万能手术床、综合治疗台、自动尿液分析仪、半自动化分析仪、全自动血液分析仪和血凝细胞分析仪等主要设备。编制人数63人,就业及合同工11人,在职职工合计74人,退休17人。编制床位60张,实际30张。
XX年总收入394万元(其中财政补助98万元),医疗收入103万元,药品收入179万元,其他收入11万元;药品收入
占总收入的比重为45%,检查检验收入占收入的比重为5.3%;年总支出393万元,其中设备购置17万元,在职职工工资支出136万元,退休工资43万元,其他支出10万元。医疗服务价格方面,该院主要依照XX年颁发的《**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中的各种医疗服务规定的价格收费,其主要收费标准:诊费2元/人次、静脉注射6元/次、肌肉注射2元/次、静脉采血4元/次、大换药20元/次、中换药10元/次、小换药6元/次、电子胃镜160元/次、b超40元/次、x摄片(12×25)25元/次、生化全套100元/次、肝功能35元/次、肾功能20元/次、尿常规8元/次、血沉8元/次、心电图15元/次、腹股沟疝修补术400元/次。XX年药品销售额为179万元。进货渠道是以**医药站、县医药公司等二、三级批发站购入。未从非正规渠道和私人药贩购入。药品销售价格基本上是按照安徽省物价局《价格公报》上发布的政府定价,以不超出最高零售价格为标准,新特药价格是按照进价顺加15%执行。
(四)新仓镇香茗山村卫生室:香茗山村卫生室是该县首批建设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卫生室,卫生室由8名村医组合而成,成立于XX年元月1日,卫生室固定资产投入13万元,其中:上级补助5万元,村医集资8万元。从经营近3个月的情况看,村卫生室收入95%来源为药品收入,诊疗服务收费仅有注射收费,约占总收入的5%,少数药品实际加价率在60%以上,卫生室工作人员人均工资在600元/月左右。
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开展乡村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调查的通知》(皖价医函(XX)21号)要求,结合当前深入开展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教育活动,紧密结合本职工作,关注民生,我们于3月12日至13日会同市卫生局重点对太湖县卫生局及部分乡村卫生院的经营状况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并综合市辖其他县(市)的调查情况一并报告如下:
一、太湖县卫生医疗机构的总体情况
太湖县属山区县、库区县,也是国家级贫困县,全县2300平方公里,人口56万人。全县乡镇卫生院机构数37个,在职职工739人(其中合同制242人,卫生技术人员505人,管理人员44人),离退休人员287人,床位414张,病床使用率为53.8%,全年门急诊53.4万人次,每门急诊人均平均收费水平61.81元,其中药品费40.6元,财政补助收入占总支出19.8%,XX年度业务收入4324万元,其中药品收入2558万元,占业务收入的`59.16%,药品费1669万元,药品加价率为28.7%。农村卫生院医疗服务收费都是严格依据XX年3月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印发的《**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价格)的标准,有些一般卫生院由于医疗市场的竞争还略低于此价格标准,乡镇卫生院一般都没有收取挂号费。
太湖县农村卫生院都是政府办的公益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于该县属大别山区贫困县,老百姓的经济还十分拮据,一年的收入用于基本生活外所剩无几,用于看病就医的钱就更少了,所以大部分农村卫生院还是以中医或者是以中西医结合为主的,“以药养医”的情况长期困扰着乡镇卫生院,制约着农村卫生院的发展,农村有些一般卫生院和分院甚至只能是医生开处方卖药,一年中药品收入占医疗收入的80%左右。
二、调查点的基本情况
为了更准确掌握乡村卫生医疗机构的经营状况,根据工作安排,我们按好、中、差三个等次分别选择了江塘卫生院、李杜卫生院、晋熙卫生院和新仓镇香茗山村卫生室进行了实地调查,基本情况如下:
(一)太湖县江塘乡卫生院现有专业技术人员26人。其中在编人员21人,聘用人员5人;执业助理医师以上13人,护理4人,其他卫技人员9人;退休人员12人。编制床位20张,实际床位20张。主要医疗设备有200ma
x光机一台,黑白b超一台,心电监护仪一台,麻醉呼吸机一台,三导联心电图机一台,除颤监护仪一台。XX年总收入152万元,其中药品收入65万元,医疗收入85万元,其他收入2万元,政府投入95万元;XX年总支出267万元,其中设施建设87万元,设备购置10万元,人员工资91万元,其他公用支出79万元(其中药品材料50万元)。
江塘卫生院严格执行省市医疗服务价格。主要收费项目有:诊费2元/次,床位费20元/双人间,肌肉注射3元/次,静脉注射4元/次,静脉输液6元/次(含输液器),中清创缝合60元/次,小清创缝合30元/次,中换药15元/次,小换药8元/次,洗胃25元/次,b超常规检查40元/次,肝功能全套26元/次,肾功能全套16元/次,生化全套(含电解质)84元/次,血常规16元/次,尿常规8元/次,x光摄片12*15胸片26元/次,产前检查6元/次,妇科检查6元/次,心电图检查20元/次,心电监护16元,椎管内麻醉250元,胸腔穿刺术40元,阑尾切除术250元,剖宫产术550元,全子宫切除术550元(均含材料费)。
XX年度药品销售65万元,药品购进未公开招标采购,采取在市县药品批发企业进行价格面议,加价率根据物价公报限定零售价,结合当地药品市场价格确定,药品、器械均按15%加成率进行销售。
(二)天华镇李杜卫生院是一所非营利性乡村卫生服务机构,现有正式职工10人,非在编职工6人,退休职工5人。编制床位10张,主要医疗设备有放射机、b超机、心电图、生化分析仪等。
XX年度该院年收入88.4万元,其中医疗收入12万元,药品收入54.8万元,财政补助15.9万元,其他收入5.8万元,医疗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例为18%,药品收入占72%。年总支出88.4万元,其中人员工资35.7万元,设备购置维修、房屋维修、办公开支等支出6.7万元。
该院主要医疗收费项目均严格执行《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和《**市医疗服务价格》,并报物价部门备案。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有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中医诊疗类四大类。
XX年全年药品收入54.8万元,药品进货均在有经营资质的医药公司购进,药品支出46万元,实际药品综合加价率为19.1%。各类药品价格均未超过最高限价。
(三)晋熙镇卫生院是太湖县老城区唯一的一所非营利性公立医疗机构,服务人口3万多人。主要医疗设备有:x光机、b超机、胃镜机、心电图机、激光机、万能手术床、综合治疗台、自动尿液分析仪、半自动化分析仪、全自动血液分析仪和血凝细胞分析仪等主要设备。编制人数63人,就业及合同工11人,在职职工合计74人,退休17人。编制床位60张,实际30张。
XX年总收入394万元(其中财政补助98万元),医疗收入103万元,药品收入179万元,其他收入11万元;药品收入
占总收入的比重为45%,检查检验收入占收入的比重为5.3%;年总支出393万元,其中设备购置17万元,在职职工工资支出136万元,退休工资43万元,其他支出10万元。医疗服务价格方面,该院主要依照XX年颁发的《**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中的各种医疗服务规定的价格收费,其主要收费标准:诊费2元/人次、静脉注射6元/次、肌肉注射2元/次、静脉采血4元/次、大换药20元/次、中换药10元/次、小换药6元/次、电子胃镜160元/次、b超40元/次、x摄片(12×25)25元/次、生化全套100元/次、肝功能35元/次、肾功能20元/次、尿常规8元/次、血沉8元/次、心电图15元/次、腹股沟疝修补术400元/次。XX年药品销售额为179万元。进货渠道是以**医药站、县医药公司等二、三级批发站购入。未从非正规渠道和私人药贩购入。药品销售价格基本上是按照安徽省物价局《价格公报》上发布的政府定价,以不超出最高零售价格为标准,新特药价格是按照进价顺加15%执行。
(四)新仓镇香茗山村卫生室:香茗山村卫生室是该县首批建设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卫生室,卫生室由8名村医组合而成,成立于XX年元月1日,卫生室固定资产投入13万元,其中:上级补助5万元,村医集资8万元。从经营近3个月的情况看,村卫生室收入95%来源为药品收入,诊疗服务收费仅有注射收费,约占总收入的5%,少数药品实际加价率在60%以上,卫生室工作人员人均工资在600元/月左右。
篇2:乡村医疗服务与药品价格管理的调查报告
乡村医疗服务与药品价格管理的调查报告
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开展乡村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调查的通知》(皖价医函(XX)21号)要求,结合当前深入开展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教育活动,紧密结合本职工作,关注民生,我们于3月12日至13日会同市卫生局重点对太湖县卫生局及部分乡村卫生院的经营状况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并综合市辖其他县(市)的调查情况一并报告如下:
一、太湖县卫生医疗机构的总体情况
太湖县属山区县、库区县,也是国家级贫困县,全县2300平方公里,人口56万人。全县乡镇卫生院机构数37个,在职职工739人(其中合同制242人,卫生技术人员505人,管理人员44人),离退休人员287人,床位414张,病床使用率为53.8%,全年门急诊53.4万人次,每门急诊人均平均收费水平61.81元,其中药品费40.6元,财政补助收入占总支出19.8%,XX年度业务收入4324万元,其中药品收入2558万元,占业务收入的59.16%,药品费1669万元,药品加价率为28.7%。农村卫生院医疗服务收费都是严格依据XX年3月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印发的《**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价格)的标准,有些一般卫生院由于医疗市场的竞争还略低于此价格标准,乡镇卫生院一般都没有收取挂号费。
太湖县农村卫生院都是政府办的公益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于该县属大别山区贫困县,老百姓的经济还十分拮据,一年的收入用于基本生活外所剩无几,用于看病就医的钱就更少了,所以大部分农村卫生院还是以中医或者是以中西医结合为主的,“以药养医”的情况长期困扰着乡镇卫生院,制约着农村卫生院的发展,农村有些一般卫生院和分院甚至只能是医生开处方卖药,一年中药品收入占医疗收入的.80%左右。
二、调查点的基本情况
为了更准确掌握乡村卫生医疗机构的经营状况,根据工作安排,我们按好、中、差三个等次分别选择了江塘卫生院、李杜卫生院、晋熙卫生院和新仓镇香茗山村卫生室进行了实地调查,基本情况如下:
(一)太湖县江塘乡卫生院现有专业技术人员26人。其中在编人员21人,聘用人员5人;执业助理医师以上13人,护理4人,其他卫技人员9人;退休人员12人。编制床位20张,实际床位20张。主要医疗设备有200ma
x光机一台,黑白b超一台,心电监护仪一台,麻醉呼吸机一台,三导联心电图机一台,除颤监护仪一台。XX年总收入152万元,其中药品收入65万元,医疗收入85万元,其他收入2万元,政府投入95万元;XX年总支出267万元,其中设施建设87万元,设备购置10万元,人员工资91万元,其他公用支出79万元(其中药品材料50万元)。
江塘卫生院严格执行省市医疗服务价格。主要收费项目有:诊费2元/次,床位费20元/双人间,肌肉注射3元/次,静脉注射4元/次,静脉输液6元/次(含输液器),中清创缝合60元/次,小清创缝合30元/次,中换药15元/次,小换药8元/次,洗胃25元/次,b超常规检查40元/次,肝功能全套26元/次,肾功能全套16元/次,生化全套(含电解质)84元/次,血常规16元/次,尿常规8元/次,x光摄片12*15胸片26元/次,产前检查6元/次,妇科检查6元/次,心电图检查20元/次,心电监护16元,椎管内麻醉250元,胸腔穿刺术40元,阑尾切除术250元,剖宫产术550元,全子宫切除术550元(均含材料费)。
XX年度药品销售65万元,药品购进未公开招标采购,采取在市县药品批发企业进行价格面议,加价率根据物价公报限定零售价,结合当地药品市场价格确定,药品、器械均按15%加成率进行销售。
(二)天华镇李杜卫生院是一所非营利性乡村卫生服务机构,现有正式职工10人,非在编职工6人,退休职工5人。编制床位10张,主要医疗设备有放射机、b超机、心电图、生化分析仪等。
占总收入的比重为45%,检查检验收入占收入的比重为5.3%;年总支出393万元,其中设备购置17万元,在职职工工资支出136万元,退休工资43万元,其他支出10万元。医疗服务价格方面,该院主要依照XX年颁发的《**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中的各种医疗服务规定的价格收费,其主要收费标准:诊费2元/人次、静脉注射6元/次、肌肉注射2元/次、静脉采血4元/次、大换药20元/次、中换药10元/次、小换药6元/次、电子胃镜160元/次、b超40元/次、x摄片(12×25)25元/次、生化全套100元/次、肝功能35元/次、肾功能20元/次、尿常规8元/次、血沉8元/次、心电图15元/次、腹股沟疝修补术400元/次。XX年药品销售额为179万元。进货渠道是以**医药站、县医药公司等二、三级批发站购入。未从非正规渠道和私人药贩购入。药品销售价格基本上是按照安徽省物价局《价格公报》上发布的政府定价,以不超出最高零售价格为标准,新特药价格是按照进价顺加15%执行。
(三)新仓镇香茗山村卫生室:香茗山村卫生室是该县首批建设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卫生室,卫生室由8名村医组合而成,成立于XX年元月1日,卫生室固定资产投入13万元,其中:上级补助5万元,村医集资8万元。从经营近3个月的情况看,村卫生室收入95%来源为药品收入,诊疗服务收费仅有注射收费,约占总收入的5%,少数药品实际加价率在60%以上,卫生室工作人员人均工资在600元/月左右。
篇3: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城市社区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引进竞争机制,实现“低水平、广覆盖、高效率、方便群众”的目标,规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医药价格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1305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2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城市(含县城)各类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社区卫生医疗服务机构(包括服务中心、站)的医药价格行为。
第三条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便民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允许有合理的投资回报。
第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提供一般常见病、慢性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医疗服务项目按《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规定执行。
第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管理。指导价格水平在不高于《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一类医院价格及现行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前提下,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居民收入水平、医疗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并在广泛听取消费者、服务提供者以及劳动保障、医药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
第六条 促进社区卫生服务的健康发展,努力降低医药费用。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制定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以医疗服务项目成本为基础。定价参考的服务项目成本按照扣除政府投入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后的成本核定,按人员工资和业务经费核定财政补助的地区,要扣除财政补助。
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制定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可根据其运行成本适当放宽,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费用后,出资人可从办医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医疗服务项目成本的核算按《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分摊测算办法(试行)的通知》(计价格[]1560号)执行,其中房屋折旧年限按50年计算。
第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社区特色医疗服务项目和延伸服务项目,由市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初审,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实行统一的医疗服务项目编码。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社区特色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由市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申报核准,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一些个性化服务和延伸医疗服务项目,按照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自主定价,或通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按照服务时间、服务次数或服务人数等协商收取费用,报当地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医保参保人员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可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协商确定付费方式及标准。
第八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当地卫生、价格主管部门指导下,参照《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下发单病种限价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卫办[2006]63号)的规定,对多发病、常见病实行“单病种”限价收费。
第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药品价格严格执行现行的药品价格管理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销售国家定价的药品,其零售价格在不高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以药品生产企业实际出厂(口岸)价加规定的流通差价率作价。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特殊医用材料价格仍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价格管理政策执行。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政府集中采购、统一配送、药品价格零差价试点工作,为辖区内常住居民治疗常见病和慢性病,以配供价格销售药品,取消药品加成率,直接减免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第十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主动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零售价格建议。对不提供零售价格建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拒绝采购和使用。
第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优先采购、使用价廉质优的药品和特殊医用材料。
第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的有关规定,将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服务内容、药品及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等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实行收费清单制度。
第十三条 实施惠民医疗收费减免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居民应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涉及社会困难群体收费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价费[]281号、苏财综[2005]75号)规定,实行费用减免。积极扶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设惠民门诊、惠民病区。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发布制度,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服务网点、服务项目、服务价格等信息,引导患者合理分流。
第十五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药价格的监督管理,对不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擅自提高价格、不按规定提供服务或以诱导、强迫等手段使社区居民接受不适当服务的,要按各自的职责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二00七年一月二十日起实施。
篇4:县农村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调查报告
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与人民群众健康息息相关,是百姓关心,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做好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工作,切实减轻患者负担,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近年来,国家在整顿规范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秩序,采取了降低药品价格、规范医疗服务收费、实行价格公示和费用清单、纠正医药行风等措施,取得了很大成效,但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仍是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热点问题。如何规范治理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推动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改革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群众利益?近日,我局根据县政府安排,组织人员分赴县卫生部门、新型合作医疗管理中心、部分乡镇卫生院及有关职能单位开展调研,现报告如下:
一、新型合作医疗及农村公共卫生情况
龙山县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来,当年参保农民达383881万人,参保率80%以上,今年参保率达81.4%;全县共为13256人次发放医疗补助金额509.49万元,有效缓解了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了群众支持和拥护。同时,也活跃了农村医疗市场,促进了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
二、医疗服务及药品价格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医疗服务价格存在的问题
1、违规收费。如手术中使用的一般手术缝合线、一次性手套、帽子等低值耗材规定不允许收费,但一些医院仍旧收取上述费用。
2、扩大收费范围。如有的医疗机构对已经住院二、三天以上的患者手术,仍按急诊收费等。
3、自立项目扩大收费标准。检查中发现医院存在违反审批程序和权限规定,自行设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这些收费收取方式较为隐蔽,使患者不易察觉,如医院向患者收取备皮费。
4、巧立名目变相提价。按规定一次性卫生材料销价,应在进价基础上加3%—8%与患者结算,有的医院为谋取高额利润,往往操作隐蔽,方法多样,在检查医院药剂科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销售价格,表面上看似乎按规定执行,实际与供货方以抬高进价开据进货发票,以赠送方式降低进价,造成一次性卫材销价超过国家规定加价幅度。
5、收费缺乏透明度。检查发现,大部分医疗单位都没有设立医药价格公示牌,少部分医疗单位虽然在大厅中设有医药价格公示板,但住院部、各科室都没有。
药品价格存在的主要问题
1、超过规定进销差率销售药品。按照流通环节差价率25—50%的规定,多数药品经销企业和医疗服务单位远远超出这一规定,如0.9100m/瓶生理盐水进价
1.15元/瓶,实际销售价格为3元/瓶,综合加价率为160.86%,每瓶多加价1.30元。
2、受利益驱动,药品经营企业都能按现行的药品价格及规定的价格执行,问题是个别医院只卖贵的,差价多的,受害的仍然是群众。
3、药品虚高定价仍然存在,中标零售价格不能完全到位。从药品招标采购的结果看,政府定价与中标价相差幅度过大。另一方面,国家连续多次发文降低各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但真正降低的是那些不常用药或进口高档药,降低常用药品价格不明显。这两方面充分说明政府定价药品还有降价空间,政府虚高定价药品现象仍然存在。
4、我县乡镇卫生院还没有实行药品统一取购、统一配送,仍然是各乡镇卫生院自购自销,药品质量无法保证,药品价格虚高不下。
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1、医疗机构管理体制不健全。我县部分医疗单位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加之医疗收入与医生工资、科室人员劳务补偿有着密切联系,而单位制约机制又没有跟上,这有很大程度上助长了医药乱收费的发生。
2、管理疏漏,违价屡禁不止。个别医院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缺乏严格执行法规、政策意识和救死扶伤为人民服务的职业道德精神,意识不到乱收费的危害。医院为追求部门利益,将本单位私利置群众利益之上,用多收价款来改善办公条件,提高医生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
3、以药养医弊端、导致乱收费。因为多方因素影响,近年来。我县投入到卫生事业的经费不足。远远不能适应其发展的需求,不少乡镇卫生院全靠医院以药养医自收自支,其他投入更是无从谈起。
4、处罚力度不够。医疗服务乱收费属社会热点问题,从近几年连续对医疗单位查处情况看,虽然国家、省局对医疗机构每年都安排检查,我们对药品和服务价格进行监控,往往是查出违价金额大收缴金额少,达不到震慑违法的目的。我们检查部门坚持以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有时处罚力度不够,也助长了个别医疗单位和药品经销企业违价之风。
5、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存在漏洞。从药品价格管理上看,药品招标代理后,虽降低了部分中标药品的价格,但医疗单位是否采购和使用中标药品缺乏监督制约机制,为增加药品收入往往尽量采购价格高的非中标药品,导致药品价格难以降低,人民群众不能从中真正受益;从现行医疗服务收费上看,由于一些收费项目的收费范围界定不清,过于笼统,容易使乱收费行为钻政策的空子,也给价格监督检查处理时带来一定的困难。
三、规范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对策和建议
1、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实施不同的价格和财税政策。
将医疗机构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国家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任务,对公立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扣除财政补助和药品差价收入后的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并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享受政府补助,医疗服务价格按政府指导价执行,但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不仅不享受政府补助,还必须照章纳税。国家要保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导地位,以维护医疗行业在整体上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保障公民在获得医疗保健服务方面的公平,形成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价格竞争,抑制其过分提高医疗费用;将营利性医疗机构让位于民间资本,适度发展民营医院,以提高医疗机构之间的.竞争,促使公立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高效率和服务意识。
2、加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力度,从深层次上解决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问题。
价格是体制、机制和市场结构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的综合反映。医药价格秩序混乱,表面上看是政府价格监管制度和手段不完善的结果,但其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到位、医疗保险制度不健全,以及药品市场发育滞后等。首先,按管办分开原则,将卫生监督职能从卫生行政部门中分离出来。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卫生监督所履行着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卫生综合执法职能,但对卫生行政部门的所属单位医疗机构的监督很难做到铁面无私。如果成立独立、权威的卫生监督局可以彻底切断卫生监督与医疗机构的隶属关系,解决管办不分的矛盾,对不按医疗常规诊治、不合理用药、滥检查、医疗质量低劣的诊疗行为依法查处。其次,公立医疗机构要进行脱胎换骨的改革。根据行业特点,保持公有体制不改变,但要按市场机制经营,实行院长聘任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准人制和聘用制,择优聘用具有高尚医德和精湛医术的医务人员,彻底解决医疗机构人浮于事和能进不能出的顽症,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再次,科学制定医务人员分配制度,合理提高医疗技术劳务价格。医务人员的个人报酬不与处方金额挂钩,而以医疗质量、就诊和住院人次、诊治工作时间和强度、治愈好转率、科技含量、群众满意度等作为标准。再次,制定全国统一、规范、严厉的考核标准和奖惩机制。对医院领导、科室负责人的考核和医院的财政补助,应以质量管理指标和群众满意度为主要标准。对一些医德差、水平低、过度医疗、唯利是图的医务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罚,直至终生取销行医资格,对其院长因聘任失察、教育不严给予行政处罚,彻底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对医德高尚、医术精湛医务人员和人民满意医院院长给予奖励。最后,要打破只有政府办医院的格局,要放开经营权,在符合开办条件下,要鼓励社会兴办医院,兴建一批民营、合资、独资等不同经营主体的医院,使大家在公平、公开的环境下开展竞争,逐步创造一个由市场形成价格的良好市场竞争环境,让患者就医有更多选择余地。
3、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体系,从根本上解决看病贵问题。
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调整医疗资源结构,大力发展农村卫生事业,给予农村医疗机构政策。要妥善解决乡镇卫生事业经费短缺的问题。加大对乡、村医疗机构的投入,建好房屋、配全设备、推广技术、提高待遇、培养人才、留住人才,让常见病、绝大多数疑难病在农村基层就可治愈好转,这样才能降低农民医疗费用。在城镇职工中全面建立医疗保险制度,在农村全面推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应由国家立法强制参加而不是自愿参加,并使保费随着人民群众收入增长而增加,使保障力度逐渐增大,减轻人民疾病经济负担,从根本上解决看病贵问题。
4、科学合理定价,加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
一要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力度。服务与检查相结合,严惩医疗药品价格违法行为。对一些医疗或药品经销企业明知故犯、屡查屡犯的违价行为必须从重处罚,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应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使他们在思想上得到教育,使其不敢再以身试法。二要规范收费行为,加大社会监督力度。要全面推行明码标价制度,实施“病人住院一日清单”,增加收费透明度,各医院还必须在收费大厅等场所公示药品价格及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医疗服务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并定期不定期地组织检查。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医药价格评审力量,严把成本审核关,科学合理定价。继续完善药品招标采购制度,不断扩大药品招标采购品种和范围,把绝大多数医院和药品纳入到集中招标采购中。批准的最高零售药品价格应作为药品法定标识印制在药品包装上,以利于群众监督。三要严格监管医院对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执行、清理现行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取缔乱收费和重复收费项目,合并被分解的收费项目,要按湘价服[]230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调整、规范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规定,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名称、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要将医疗机构所有审批后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药品价格全部输入计算机管理,与价格主管部门联网,并向社会公布,以备监管部门和群众随时监督。
5、打破以药养医、实行医药分开核算。
政府应该取消医院“以药养医”政策,实行医药分营(业),医院药品销售收入要独立核算,将药房从医院彻底分离出来,推向市场,引人竞争机制,在竞争中优胜劣汰,理顺价格管理体制,切断医院医疗收入与药品销售收入之间的利益链,切断医院医生开高价药、大处方的利益驱动机制,从药品产销的终端零售用药抓起,堵住开出高价药、进口药、大处方的源头,同时抑制医药费用不合理上涨,减轻群众医药负担。
附件:
湖南省就药品价格管理制定了一系列措施,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制定管价目录。凡列入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公伤保险药品目录》的西药中的处方药和中成药由国家发改委定价,进入版《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公伤保险药品目录》的所有剂型规格的药品由省物价局定价。属于国家发改委定价的药品共1605种(类),属于省管价的药品共817种(类),两级合计属于政府定价药品共2422种(类)。除此之外的其余药品均属于市场调节价。
二是明确管理权限。对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分中央和省两级进行管理,省以下各级政府部门无定价调价权。
三是政府定价药品价格按照生产环节销售利润率10—45%、流通环节差价率25—50%制定药品价格。四是通过集中招标的药品价格差别加价率在15—30%之间,并将逐步缩小到15%以内。五是对列入市场调节价管理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实行按实际购进价顺加加价率作价,既:批发企业顺加不超过8%,零售企业顺加不超过15%作价。
篇5:药品不良反应与医疗诉讼
药品不良反应与医疗诉讼
李洪奇律师 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医学法律部主任统计数字表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医疗诉讼案件多达170万件,其中涉及药物纠纷的占37%,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成为被告已不鲜见。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和法规,大多数药物纠纷案件都不会简单地归责于药品生产经营者,而是要以过错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二者因果关系为逻辑前提,根据具体情节定案归责。概括而言,只有两种情况下生产经营者才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一是药品质量有瑕疵;二是药品发生了不良反应。从司法实践看,药品质量责任比较容易认定,只要证明存有质量问题,就应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依据不同的损害结果予以判决;然而,药品不良反应则不同,需要认真鉴别和论证,才能认定生产经营者是否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本文希望通过分析药品不良反应的含义、与其他药物纠纷的区别以及相关法律责任和免责事由,探究医疗诉讼中药品生产经营者的因应对策。
一、药品不良反应的含义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联合发布《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把不良反应定义为:“主要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 或意外的有害反应”。这一法定概念包含三个要素:一是药品必须合格。假冒伪劣药品及其他不合格药品的人身损害不能认定为“不良反应”;二是用药必须严格符合药品明示的规定,或遵守医师的正确医瞩。不正常、不合理的用药不在此列;三是发生了有害反应,且这种有害反应是与治疗目的无关的或者是出乎事先预料的。以上三要素缺一不可,必须同时满足才可鉴定为药品不良反应。
二、药品不良反应与其他药物纠纷的区别
医疗诉讼的原因大致有两种,即医疗纠纷和药物纠纷。医疗纠纷主要针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药物纠纷主要针对生产经营企业,二者有时会出现一案并存的情况,特别是涉及药物治疗的纠纷。
医疗纠纷的分析另文论述,在此不再赘言。药物纠纷可分为由药物本身引起和因药物使用引起的两类纠纷。药物本身问题包括药品质量问题、药品不良反应及上市前临床实验中没有显现的其他问题;药物使用问题包括运输储藏造成的药品变质失效,临床或OTC用药不合理(如对因对症、配伍禁忌、用法用量等问题)以及其他外部原因。可见,药物不良反应属于药物纠纷中的药物本身问题,是药物纠纷的下位概念,二者不属同一层面。由于药品不良反应是限于科技发展水平所不能认识和解决的问题,而其他药物纠纷则多是人为过失所致,因此有必要对药物不良反应进行更下一更狭义、更周延的界定,严格区分药品不良反应和其他形式的药物纠纷,以利于法律责任的认定。
三、药品不良反应的法律责任及免责事由
第一、单纯的药品不良反应一般不负法律责任
按照药品不良反应的法定概念,药物纠纷案件一经鉴定为“不良反应”,实际上已经排除了人为过失和过错。由于药品不良反应在我国民法上不属于严格过错责任和推定过错责任范畴,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过错责任原则,因此生产经营者只要没有过错,就不必承担法律责任;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但这不具普遍性。我国药政法规规定了一些生产、经营者可以免责的条款。例如,《监测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不是医疗纠纷、医疗诉讼和处理药品质量事故的依据”。这一条体现了现行法律法规不支持单纯以药物不良反应提起医疗诉讼的原则立场。209月1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规定,“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以外的”和“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不是医疗事故,从理论上把不良反应排除在医疗事故之外。《条例》同时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药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报告义务
我国对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定期的报告制度。新修正的《药品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药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五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可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定义务是建立健全不反应的反馈、报告机制。
第三、药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过错责任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过错行为和损害事实的生产经营者则要承担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一)、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应报告而未报告的。(二)、药品使用说明书上应补充注明的不良反应而未补充的。(三)、未按规定报送或隐瞒药品不良反应资料的。
四、药品不良反应的诉讼对象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医疗诉讼案件逐渐增多,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自年4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一些人无视基本医学事实和法律事实,滥用诉权,增加了药品生产经营者的诉讼成本。
笔者认为,药品生产经营者面对医疗诉讼时不能忽视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应诉答辩时认真分析纠纷的类别和本质,区别药品不良反应纠纷与其他药物纠纷。
第二、证证明自己履行了法定义务,以及商业行为中没有过错和不足。同时证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存有过错。
第三、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一套以《药品管理法》为法律、配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的药事法律体系,药品不良反应的管理亦以纳入法制化轨道。但不能否认,现在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某些法律规定互相冲突,造成法律适用困难、甚至是法律盲区。只有系统研读药政法律法规,通解其立法本意,依法行事,才能真正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李洪奇律师 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医学法律部主任
TEL NO 01088083116 01088083118 13911166186
FAX NO 0108808
EMAIL lawyerlhq@vip.sina.com
篇6:药品不良反应与医疗诉讼论文
药品不良反应与医疗诉讼论文
统计数字表明,2002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医疗诉讼案件多达170万件,其中涉及药物纠纷的占37%,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成为被告已不鲜见。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和法规,大多数药物纠纷案件都不会简单地归责于药品生产经营者,而是要以过错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二者因果关系为逻辑前提,根据具体情节定案归责。概括而言,只有两种情况下生产经营者才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一是药品质量有瑕疵;二是药品发生了不良反应。从司法实践看,药品质量责任比较容易认定,只要证明存有质量问题,就应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依据不同的损害结果予以判决;然而,药品不良反应则不同,需要认真鉴别和论证,才能认定生产经营者是否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本文希望通过分析药品不良反应的含义、与其他药物纠纷的区别以及相关法律责任和免责事由,探究医疗诉讼中药品生产经营者的因应对策。
一、药品不良反应的含义
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联合发布《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把不良反应定义为:“主要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 或意外的有害反应”。这一法定概念包含三个要素:一是药品必须合格。假冒伪劣药品及其他不合格药品的人身损害不能认定为“不良反应”;二是用药必须严格符合药品明示的规定,或遵守医师的正确医瞩。不正常、不合理的用药不在此列;三是发生了有害反应,且这种有害反应是与治疗目的无关的或者是出乎事先预料的。以上三要素缺一不可,必须同时满足才可鉴定为药品不良反应。
二、药品不良反应与其他药物纠纷的区别
医疗诉讼的原因大致有两种,即医疗纠纷和药物纠纷。医疗纠纷主要针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药物纠纷主要针对生产经营企业,二者有时会出现一案并存的情况,特别是涉及药物治疗的纠纷。
医疗纠纷的分析另文论述,在此不再赘言。药物纠纷可分为由药物本身引起和因药物使用引起的两类纠纷。药物本身问题包括药品质量问题、药品不良反应及上市前临床实验中没有显现的其他问题;药物使用问题包括运输储藏造成的药品变质失效,临床或OTC用药不合理(如对因对症、配伍禁忌、用法用量等问题)以及其他外部原因。可见,药物不良反应属于药物纠纷中的药物本身问题,是药物纠纷的下位概念,二者不属同一层面。由于药品不良反应是限于科技发展水平所不能认识和解决的问题,而其他药物纠纷则多是人为过失所致,因此有必要对药物不良反应进行更下一更狭义、更周延的.界定,严格区分药品不良反应和其他形式的药物纠纷,以利于法律责任的认定。
三、药品不良反应的法律责任及免责事由
第一、单纯的药品不良反应一般不负法律责任
按照药品不良反应的法定概念,药物纠纷案件一经鉴定为“不良反应”,实际上已经排除了人为过失和过错。由于药品不良反应在我国民法上不属于严格过错责任和推定过错责任范畴,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过错责任原则,因此生产经营者只要没有过错,就不必承担法律责任;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但这不具普遍性。我国药政法规规定了一些生产、经营者可以免责的条款。例如,99年《监测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不是医疗纠纷、医疗诉讼和处理药品质量事故的依据”。这一条体现了现行法律法规不支持单纯以药物不良反应提起医疗诉讼的原则立场。2002年9月1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规定,“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以外的”和“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不是医疗事故,从理论上把不良反应排除在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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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农村居民医疗服务状况问卷调查报告
农村居民医疗服务状况问卷调查报告
农村居民医疗服务状况问卷调查报告近年来,群众反映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比较突出。为了了解当前我市农村居民医疗服务状况,我局于近期在全市选取了100户农村居民进行了抽样问卷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当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广为人知,也受到了大部分农户认可,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要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持持久的生命力,还需不断倾听农民的呼声,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不断完善实施方案。 一、调查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涉及全市100户384人,总纯收入1770600元,人均纯收入4611元,95%为非低保户;5%为低保户,低保户中有80%是因疾病损伤致贫,20%是因家中劳动力少致贫。 二、农村医疗服务状况 1、73%的人选择距离家最近的卫生组织是村卫生室,10%的人选择是私人诊所,9%的人选择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的人选择是乡镇卫生院,1%选择县级以上医院;家到最近的卫生组织的距离60%的人选择不足1公里,39%的人选择在1-2公里,1%的人选择在2-5公里。 2、99%的农户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在被调查的100户中, 只有1户没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参保率达99%。 3、66%的人认为农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以保大病或保住院为重点,33%的人认为门诊、住院都保,1%的人认为应以保门诊或保小病为重点。 4、19%的人对农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感到满意,71%的人基本满意,8%的人不满意, 2%的人选择说不清楚。不满意的地方主要有报销医药费少,报销手续烦,定点医院收费高,定点医院看病手续烦,定点医院少,就医不方便,定点医院医疗水平低等。 5、47%的人认为农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所承担的比例基本合适,11%的人认为过高,10%的人认为过低,32%的人选择说不清楚 6、在现有合作医疗基础上,44%的人愿意再增加医疗保障支出,56%的人不愿意增加。 7、如果有家庭成员患病,经常就诊的医疗单位44%是村卫生室,44%是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是私人诊所,5%是县级或以上医院。选择上述单位的主要原因56%是离家近,13%是质量好,11%是定点医疗单位,8%是有熟人,7%是价格低,5%是其他原因。 8、调查前半年,22%的农户没有家人患病,59%的农户有家人得了小病,10%的农户有家人有慢性病,7%的农户有家人患了大病、重病,2%的农户有家人得了其它病。89%的人患病后及时就诊,共花费医药费121743元,按照规定能报销或减免43509.4元,实际报销或减免20712.3元。没有及时就诊的主要原因有病轻,自己治疗,经济困难,能拖则拖,医药费不能报销等。 9、43%的人认为现在看病难,51%的人认为不难,6%的人选择说不清楚。认为看病难的主要原因有经济困难,医院缺少名医,医务人员服务态度不好,手续太烦等。 10、86%的人认为现在看病贵,5%的人认为不贵,9%的选择说不清楚。认为贵的原因主要有药品太贵,检查太多,医疗机构乱收费,个人支付比例高等。 11、9%的农户因家人得病在20向医生送过红包。 三、农村居民医疗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1、报销范围窄、比例低,报销的医药费少。调查显示,实际报销或减免仅占全部医药费的17%,农民挣钱不易,他们希望每一分钱的投入都要得到回报。而目前我市推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以大病统筹为主,对小病、门诊补偿的`比例很低。 而一般来说,农民患上需住院治疗的大病相对较少,而头痛、感冒等小病时有发生,但不需住院治疗。因此,农民在缴纳费用后,往往全年得不到任何的医疗补偿,导致农民认为付出多,回报小,不划算。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民的积极性,身体健康、没有患过大病的农民不太愿意参加。调查显示在年仅17%的农户得到补偿,表明绝大部分农户近期并没有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得到实惠。部分农户在问卷上写上了他们的困惑:“为什么只有非要得大病才能报销?”。 2、部分定点医院不规范经营,乱收费,农民利益受损。调查显示药品太贵、检查太多及乱收费是目前看病贵的主要原因,而现在的医疗机构都是按市场经济规律经营,追求利润最大化是目标之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机构有在合作医疗制度中受益的期望。而定点医院是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第一线的部位,它的服务好坏和收费高低至关农民切身利益。定点医院收费普遍较高,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能获得的补偿相比微不足道。许多农户反映,同样一个感冒或其它小病,在私人医生那里只花二十多元,而到定点医院却要花费几百元。一些比较常见的小病,医生却要病人作各种检查,什么心电图、B超和各种化验,小病大看现象时有发生。为了能报销,有病往定点医院跑,路费、餐宿费、误工费再加上虚高收费等,化了许多冤枉钱,就算得到了一定补偿,仔细算算反而不划算。 3、定点医院少,看病手续烦。调查显示,农民就医大多数选择乡镇卫生所、村合作医疗站以及个体医生。因为他们觉得这些医疗单位离家近,就医方便,药价便宜,收费低,服务态度好。定点医院少,给农民看病带来不方便。 4、村卫生室及私人诊所的医疗服务水平低。所调查的100户中,有51%的农户患病选择经常就诊村卫生室或私人诊所。在这些医疗单位中,规模小、设备简陋、药品种类少。医生的文化素质低,难以满足农民就医需要。在80年代以前从业的人员中,很多都是集体经济时期的赤脚医生,他们的医疗技术水平普遍较低。 5、医务人员的素质差。调查显示患大病的农户有超过50%的人给医生送过红包,部分定点医院的医生服务态度欠佳也是农民看病难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加以改进 1、加大政府的投入程度,充分体现政府为民办实事的诚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维系全市农民的民心工程,能否真正受到人民群众欢迎,能否具有较强的生命力,关键是我们的工作能否得到群众的认可和信任。从调查情况看,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医疗卫生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要求,逐步加大对农村卫生医疗的投入力度,加强基础医疗,这是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组织和资金支持的责任。没有政府出面组织,合作医疗就会失去组织基础,政府的适当(根据财政支付能力)资金支持能够对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产生很大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2、及时调整补偿标准,扩大报销范围。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保障适度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从调查资料分析,报销比例低是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满意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在已掌握一定信息资料的基础上,通过分析研究,及时调整补偿标准,使基金既不沉淀过多,也不出现透支,提高农民受益程度。 4、逐步扩大定点医疗机构,方便参保农民就医。在全市依据一定标准确定一批定点医疗机构,并根据成熟一家扩大一家的原则,逐步扩大定点医疗机构覆盖面,参保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方便参保农民就医。 5、调整优化农村卫生资源,加快服务模式改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多渠道筹集资金,重点加强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建设,逐步配套必要的医疗卫生设备,合理调整优化农村卫生资源,加快改进乡村卫生机构服务模式,加快开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 6、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加强人才培养,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鼓励优秀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卫生院工作,提高现有医务人员的业务技能,特别是要加强市、乡、村卫生机构纵向业务合作,不断提高乡、村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让更多村民能在乡、村就诊医治,既降低了医疗成本,又能保证村民及时就医,努力做到让农民“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乡,疑难重病不出县”,从而减少农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7、进一步完善药品采购制度,切实降低农村药品价格。从调查看,医疗支出已经成为农村居民一项沉重的经济负担。在全部调查农户中,医疗支出占人均纯收入的7%。尽管经过几次医改,药价几度下调,但高昂的医药费用仍是农民进医院道路上的首要障碍。因此,加强农村药品监管,平抑农村药价,是当前农村卫生工作中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问题。必须加强监督、检查,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使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以医德医风取信于民,服务于民,切实维护参合农民利益,最大限度地让利于农民,让困难群众也能看得起病。最大限度降低药价,更大限度地让利于农民。 8、继续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控制不合理医药费用,减轻群众负担。狠刹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红包、开单提成、乱收费等违规行为,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监管,全面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严肃查处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法律法规,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强化医德医风教育,大力弘扬白求恩精神,学习业内先进模范人物的高尚品质和道德情操,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广泛开展卫生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充分运用舆论引导,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有效促进医德医风建设,为卫生改革和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9、可以对患重病、大病的因病致贫农户实行医疗补贴。 10、多渠道、多方面增加农民的收入,用发展的方式解决农民“看病贵”的问题。篇8:农村居民医疗服务状况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农村居民医疗服务状况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近年来,群众反映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比较突出。为了了解当前我市农村居民医疗服务状况,我局于近期在全市选取了100户农村居民进行了抽样问卷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当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广为人知,也受到了大部分农户认可,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要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持持久的生命力,还需不断倾听农民的呼声,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不断完善实施方案。
一、调查基本情况
二、农村医疗服务状况
2、99%的农户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在被调查的100户中,只有1户没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参保率达99%。
3、66%的人认为农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以保大病或保住院为重点,33%的人认为门诊、住院都保,1%的人认为应以保门诊或保小病为重点。
6、在现有合作医疗基础上,44%的人愿意再增加医疗保障支出,56%的人不愿意增加。
7、如果有家庭成员患病,经常就诊的医疗单位44%是村卫生室,44%是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是私人诊所,5%是县级或以上医院。选择上述单位的主要原因56%是离家近,13%是质量好,11%是定点医疗单位,8%是有熟人,7%是价格低,5%是其他原因。
9、43%的人认为现在看病难,51%的人认为不难,6%的人选择说不清楚。认为看病难的主要原因有经济困难,医院缺少名医,医务人员服务态度不好,手续太烦等。
10、86%的人认为现在看病贵,5%的人认为不贵,9%的选择说不清楚。认为贵的原因主要有药品太贵,检查太多,医疗机构乱收费,个人支付比例高等。
三、农村居民医疗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1、部分定点医院不规范经营,乱收费,农民利益受损。调查显示药品太贵、检查太多及乱收费是目前看病贵的主要原因,而现在的医疗机构都是按市场经济规律经营,追求利润最大化是目标之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机构有在合作医疗制度中受益的期望。而定点医院是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第一线的部位,它的服务好坏和收费高低至关农民切身利益。定点医院收费普遍较高,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能获得的补偿相比微不足道。许多农户反映,同样一个感冒或其它小病,在私人医生那里只花二十多元,而到定点医院却要花费几百元。一些比较常见的小病,医生却要病人作各种检查,什么心电图、B超和各种化验,小病大看现象时有发生。为了能报销,有病往定点医院跑,路费、餐宿费、误工费再加上虚高收费等,化了许多冤枉钱,就算得到了一定补偿,仔细算算反而不划算。
2、定点医院少,看病手续烦。调查显示,农民就医大多数选择乡镇卫生所、村合作医疗站以及个体医生。因为他们觉得这些医疗单位离家近,就医方便,药价便宜,收费低,服务态度好。定点医院少,给农民看病带来不方便。
3、村卫生室及私人诊所的医疗服务水平低。所调查的100户中,有51%的农户患病选择经常就诊村卫生室或私人诊所。在这些医疗单位中,规模孝设备简陋、药品种类少。医生的文化素质低,难以满足农民就医需要。在80年代以前从业的人员中,很多都是集体经济时期的赤脚医生,他们的`医疗技术水平普遍较低。
4、医务人员的素质差。调查显示患大病的农户有超过50%的人给医生送过红包,部分定点医院的医生服务态度欠佳也是农民看病难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加以改进
1、加大政府的投入程度,充分体现政府为民办实事的诚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维系全市农民的民心工程,能否真正受到人民群众欢迎,能否具有较强的生命力,关键是我们的工作能否得到群众的认可和信任。从调查情况看,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医疗卫生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要求,逐步加大对农村卫生医疗的投入力度,加强基础医疗,这是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组织和资金支持的责任。没有政府出面组织,合作医疗就会失去组织基础,政府的适当(根据财政支付能力)资金支持能够对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产生很大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2、及时调整补偿标准,扩大报销范围。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保障适度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从调查资料分析,报销比例低是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满意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在已掌握一定信息资料的基础上,通过分析研究,及时调整补偿标准,使基金既不沉淀过多,也不出现透支,提高农民受益程度。
4、逐步扩大定点医疗机构,方便参保农民就医。在全市依据一定标准确定一批定点医疗机构,并根据成熟一家扩大一家的原则,逐步扩大定点医疗机构覆盖面,参保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方便参保农民就医。
5、调整优化农村卫生资源,加快服务模式改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多渠道筹集资金,重点加强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建设,逐步配套必要的医疗卫生设备,合理调整优化农村卫生资源,加快改进乡村卫生机构服务模式,加快开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
6、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加强人才培养,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鼓励优秀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卫生院工作,提高现有医务人员的业务技能,特别是要加强市、乡、村卫生机构纵向业务合作,不断提高乡、村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让更多村民能在乡、村就诊医治,既降低了医疗成本,又能保证村民及时就医,努力做到让农民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乡,疑难重病不出县,从而减少农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7、进一步完善药品采购制度,切实降低农村药品价格。从调查看,医疗支出已经成为农村居民一项沉重的经济负担。在全部调查农户中,医疗支出占人均纯收入的7%。尽管经过几次医改,药价几度下调,但高昂的医药费用仍是农民进医院道路上的首要障碍。因此,加强农村药品监管,平抑农村药价,是当前农村卫生工作中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问题。必须加强监督、检查,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使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以医德医风取信于民,服务于民,切实维护参合农民利益,最大限度地让利于农民,让困难群众也能看得起玻最大限度降低药价,更大限度地让利于农民。
8、继续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控制不合理医药费用,减轻群众负担。狠刹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红包、开单提成、乱收费等违规行为,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监管,全面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严肃查处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法律法规,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强化医德医风教育,大力弘扬白求恩精神,学习业内先进模范人物的高尚品质和道德情操,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广泛开展卫生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充分运用~引导,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有效促进医德医风建设,为卫生改革和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9、可以对患重并大病的因病致贫农户实行医疗补贴。
10、多渠道、多方面增加农民的收入,用发展的方式解决农民看病贵的问题。
篇9:药学服务与药品销售论文
一、 药学服务
药学服务是“以用药者为中心”为用药者提供合格药品和以药学科技知识为用药者提供用药过程的全程服务。药学服务包括医院药学服务、社会药房药学服务和社区药学服务。
目前,我国医院药学服务主要供应合格药品,常规的审核处方及一般的用药交代。
社会药房目前的药学服务,总体来说是以销售药品创造经济效益为用药者提供药品的服务。虽然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要求开展对用药者的用药全过程进行药学服务,但对社会药房开展真正意义药学服务没有约束力。
1、我国药学服务的现状
我国的药学服务仍是水平低,质量差。我国的1月21日实施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已经提到了“临床药和各项药学服务‘‘的内容中国非处方要学会在2月25日,针对社会药房发布了《优良药房工作规范(试行)》(GPP),专门对社会药房的药学服务行为进行规范。[2]
社会药房服务,主要是保障供应质量合格药品,还将负责医药消费者的用药咨询,用药指导,医药消费者可以随时通过电话,网络媒体等。与社会药房药师沟通,及时得到用药指导,和解决用药中的问题。社会药房还会为慢性病长期用药病人,建立长期用药档案。社会药房药师会定期或随时通过电话或专程随访长期用药的慢性病病人。了解用药情况,解决用药中的问题等。
2、药学服务的目标
在我国,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是社会仍在解决的热点问题,我们国家人口众多,还处在发展中国家的行列,我国的药学服务目标,就是为用药者提供安全有效经济适当的合理用药服务,节约药物资源,减少药物不良反应,提高疗效。在我国医疗保险业快速发展的今天,医保中的合理用药,减少医保经费中的药费开支,也是药学服务的目标。
3、药学服务人员的素质
为适合我国的国情,我们药学服务人员,应用自己的药学服务技能,成为用药者节约药费,提高疗效,减少药物资源浪费,减少药物不良反应等的把关者。这就需要我们适应不断变化的药学服务需求,药学人员就得不断学新的医学知识,不断总结和研究用药经验。养成终生学习和研究的习惯,可以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药学服务人员素质会快速提高,药学服务水平和质量也会大大提高。
二、药品销售
在我国药品销售企业,零售连锁药房占主导地位,当前,药店经营已进入微利时代,药品零售市场价格战打破了原有的市场平衡,其直接结果是药店的盈利水平下降,而这使得药店的生存与发展空间受到威胁。因此,药店依据什么样的服务理念指导其经营行为,以提高起盈利水平和竞争能力,是当前药品零售市场激烈竞争形势下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药店应综合分析影响顾客让渡价值的因素,做出正确的营销决策。
1、药店服务理念
服务理念是服务活动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企业使命和宗旨的具体体现,也是企业服务的责任和目标。任何经营行为总是受某种服务思想或意识的影响和支配,这种服务主张,服务思想和服务意识被称为服务理念。以顾客在接受服务过程中是否满意作为服务评价标准并指导企业经营过程的服务思想就是顾客满意理念。药店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与发展,就必须以顾客为中心,认真研究和分析药店顾客的需求特征,从而提供能够满足顾客需求的服务,进而使顾客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有满意感。
药学人员在卖药的同时,如何讲解一些药物保健和服药小常识,对于一些内服药在服用时,有特殊注意事项的就要求我们在卖药的同时,嘱咐病人让病人引起重视。这样,就会使病人掌握科学的服药方法,获得用药知识,有益于疾病的痊愈。对于一些特殊用法的药物如外用药物、气雾剂、胰岛素笔芯注射剂等,对于第一次使用的病人因其不能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治疗的效果就会受到相应的影响,而达不到应有的治疗效果。
2、药品零售市场的价格竞争
市场营销学家经过长期研究认为,顾客购买产品时所考虑的不仅是质量和价格,而是许多因素的综合,可用顾客的让渡价值表示。顾客的让渡价值是整体顾客价值与整体顾客成本之间的差额。顾客总价值是顾客购买某种服务所期望得到的一组利益,包括产品价值,服务价值,人员价值和形象价值。顾客总成本是指顾客为购买某一产品所耗费的时间,精神,体力和所所支付的货币资金等。产品价值是指药品的功能,特性品质,品种等所产生的价值。他是顾客需要的.中心内容,也是顾客选购产品时所考虑的首要因素。服务价值是指伴随药品的出售面向顾客提供的各种附加服务所产生的价值。包括销售前的药品介绍咨询销售中的示范使用方法,帮助挑选药品,包装药品及销售后质量保证等所产的价值,它是构成顾客总价值的重要因素之一,人员价值是指药店员工的经营思想,知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效率与质量,经营作风,应变能力等所产生的价值。药店员工直接决定着药店为顾客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的质量,决定着顾客购买总价值的大小,综合素质高且具备顾客至上的思想的员工能够准确地了解顾客需求,提供所需产品和及时周到的服务,妥善解决产品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消除顾客可能产生的疑虑和不满情绪。形象价值是指药店及其产品在社会公众中形成的总体形象所产生的价值,包括药店所销售药品的质量,包装商标等所构成的有形象所产生的价值,员工们的职业道德行为,服务态度作风等行为形象所产生的价值以及药店的价值观念,管理哲学等理念形象所产生的价值。其实,对于理性的消费者而言,价格并不是其选够药品的唯一重要因素。药店要用全局的观点综合考虑顾客总价值和顾客总成本的各项构成因素及其相关关系,制定正确的营销决策,让我们的药店在激烈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赢得更多的顾客。
3、提高医药销售人员的医学知识水平和职业道德
药品是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商品,它的销售也应该满足人民群众的方便和快捷的需要。因此,我们药店不仅仅是销售药品的场所,随着非处方药的普及,老百姓已经将药店当作了小医院,常常会提出一些与药品疗效有关的问题。药师要养成终生学生和研究习惯。医院药师、社会药房药师、社会药师之间要利用学术会议等机会,互相交流学习;药师要经常与临床医师、护师相互交流学习,增加自身的知识和经验,成为用药者节约药费、“医保”等药费承担方节约药费,提高疗效,减少药物资源浪费,减少药物不良反应等的把关者。
作为一名在药房工作的药学人员,我切实感受对病人提供用药指导的必要性。对病人或者家属进行用药指导,提高病人接受治疗的依从性,是药物治疗安全有效的重要保证。现在越来越多的病人都会主动要求药学人员提供用药指导,如果药学人员不具备足够的药学知识,没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对病人的询问回答得不到答复,是不能满足病人要求的,所以要求我们必须不断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才能更好的为人民服务。我们药品连锁企业必须重视和提高销售人员的医学知识水平和职业道德。随着对外资的开放医药连锁市场的竞争会更激烈,组织结构扁平话,流通速度快,节约成本的连锁经营模式的优势将会愈加显现出来。而在都采用这种模式的众多医药连锁经营企业中,只有拥有自己的优势,重点发展我们自己的品牌优势和成本优势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 林惠秋,提高药学服务质量,促进和谐医患关系,海峡药学,0,
21(11):290
[2] 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优良药房工作规范(试行)[S].2.25
[3]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S.1.21
篇10:药事管理与法规第一部分药品管理(药品的价格管理)
1.有关规定
(1).定价原则:按价格法生产企业如实上报生产成本,开听证会公开审议。
(2).药价分类: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
1)政府定价:
①医保目录甲类药品及垄断品种 (专利药品、一二类新药、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避孕药具、计划免疫药品)。
②单独定价:安全有效性明显高于或治疗费用明显低于其它企业生产的同种药品。
2)政府指导价:医保乙类药定价,各省最高定价+-5%,进销差率。
3)市场调节价:按“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原则由企业自主制定。
(3). 产、销、用单位:
1)合理市场调节价
2)不突破政府最高定价
3)标明零售价
2.提供价格信息的义务:
1)为价格监测提供实价等资料;
2)公布常用药品价格,为患者提供药价清单
3)向社会公告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
篇11:谈医疗服务中的知情权与决定权
谈医疗服务中的知情权与决定权
韩溢、赫子竞、朱铁成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azure_rose@sina.com
一、 知情权、决定权的含义
为保障日常生活中消费者的权利,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该法赋予消费者九项权益,即人身财产安全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成立社团权、获得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权、尊重权和监督权。消费活动中,消费者最常运用的也是最基础的权利就是知悉真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所谓“知悉真情权”或“知情权”,即《消》法第8条所规定的――“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具体指,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所谓“自主选择权”或“决定权”,即《消》法第9条所规定的――“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具体指,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现实生活中,人们除了衣食住行消费之外,还有其他许多领域的消费,如医疗服务。患者到医院就医,接受医院提供的诊疗、护理服务,以使自身得到康复,同时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这一民事行为本身符合消费法律关系的特性,应适用《消》法,患者作为消费者理应享有《消》法所赋予的各项权益。
二、医疗服务中保障患者知情权、决定权的必要性
医疗服务虽然是生活消费的一种,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生活消费,医疗服务有着其独有的特性。具体讲医疗服务的独有特性有如下几方面:
1、医疗服务的内容直接针对消费者的身体、器官和组织,服务的结果对消费者的肉体乃至精神将产生巨大的影响。
2、医疗服务的提供者所承担的风险特别巨大。
3、通常情况下消费者对医疗知识严重缺乏,因而,对于医疗服务的方式、品种,甚至价位的选择方面,几乎提供者拥有完全的决定权,而消费者基本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
4、由于医疗服务的全过程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今后健康乃至生命,因而,从消费过程的心理状态看,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居于优势,消费者处于劣势,通常消费者不敢对服务本身提出质疑。
医疗服务具有上述特性,使其权责分担有别于一般消费。消费者接受医疗服务的同时也必然承担着很大的风险。尤其象做手术这类服务,无论结果如何,消费者的身体必然要遭受损害,不过是以小害来避大害而已。人体的器官、组织一般是不可再生的,一旦缺失便不复存在,相应的生理功能就要受到影响,这种影响将持续到患者生命的尽头。因而,医疗服务者比普通消费者在消费时承担了更大的风险,应当赋予其更多的权利。而《消》法只是对患者的`最低保障,法律对于患者的保护应高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即,在医疗服务中患者不仅仅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更重要的是如何更大范围的更有力的切实保障医疗服务者的知情权与决定权。
然而,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其知情权、决定权得不到保障的情况却不乏其例。如,日前的一起医疗纠纷案例中就存在若干医院不尊重患者知情权、决定权的情节。具体是,某男,因右下腹肿物半年有余,到某医院诊治。在对其进行多项化验仍不最终确定肿物性质的情况下,医院决定对该患者实施“剖腹探查术”。然而,这个手术决定的作出,并未向患者交代病情、化验结果、处置方案,也未征询患者的意见;更没有患者本人或者家属的手术同意签字,(当时患者有行为能力,可以表达自己的意见);更为严重的是,医院向患者及其家属隐瞒了部分诊疗措施――在术前谈论会上已决定对患者实施“右半结肠切除术”并已做了相应准备工作;手术过程中,医院超越手术同意书授权的“剖腹探查”的内容,擅自对患者实施了“右半结肠切除术”。
三、医疗服务中患者知情权、决定权的法律保障
正是由于医疗服务的上述特征,及现实生活中医院不尊重患者消费权益,尤其是不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决定权的现象比比皆是,为切实保障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时享有上述两项基本权利,相关的医疗卫生法规均对此作出了相应规定:
1.患者知情权
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就有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2.患者决定权
1994年2月26日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从上述法律规定的用语看,法律更严格保障患者而不是普通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决定权。在医疗服务领域消费的提供者――医院“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必须”征得患者同意。而《消》法只是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决定权。这样的实体权利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于医疗服务接受者的关爱,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维护,更适用医疗领域的高风险、影响大的性质。
四、医院有告知义务和尊重患者决定权的义务
患者的知情权、决定权是与院方的告知义务、尊重患者决定权的义务相对应的,并且知情权、决定权的实现是以院方的告知义务、尊重患者决定权的义务的履行为基础的。因而,若不强制规范院方的告知、尊重决定义务,患者的知情权、决定权就无从体现。
《消》法对于一般的生活消费尚且规定了经营者有详细告知义务,并且有义务对可能的危险要作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对于风险责任更大的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医院当然应承担更重的告知义务和警示义务和尊重患者决定的义务。
前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两条规定也体现了院方告知患者病情及诊疗措施和尊重患者重大医疗方案决定权是其法定义务。
医院作为诊疗方,有责任主动告知患者或者家属病人的真实的病情及相应的治疗方案,并及时征询患者本人及家属对治疗方案的意见。尤其是手术过程中,出现紧急情况,更应如此。产妇难产危及产妇和婴儿的性命的情况下,医院无权自主决定保大人还是保孩子,这个决定只能由产妇及其家属来作出。同样,某医院在切开某男的腹腔看到肿物后,只有在进一步查证肿物的性质的情况下,向患者或家属交代病情并征得他们的意见后,才能采取或切除或缝合的措施。医院永远不能代替患者或家属来做决定,它始终是一个决定的执行者!而这个决定应发自于患者或其亲属,而非院方。否则,这样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甚至将构成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这也是产生医患纠纷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四、思考
首先,笔者并不是完全否认院方对诊疗方案的决定权。特定情况下,院方为患者性命健康考虑,可以单独实施决定权。但这种权利的实施要受到非常严格的限制。不能因为手术同意书上经常有“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具体术式”的字样,而不分患者是否神智清醒,家属是否在场,情况是否危急,而一概自主决定乃至采取诊疗措施。医生虽然比患者更富有医学知识,更知道各种病情的处理方式,但毕竟器官、组织是患者本人的;诊治结果是由患者本人终身承受的。所以,医生只能是一个病情的分析者和决策的执行者。
其次,患者应自主维护自己的知情权与决定权,医院也应更多的尊重和保障患者及其家属的知情权与决定权的行使。这样能更有效地清除医生在诊疗过程中的存在过失或侵权的嫌疑,进而有效地避免医患纠纷的频繁发生。
最后,患者知情权、决定权不能得到有效保障,主要是因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共140多条的规定里,未对医疗机构侵犯患者知情权、决定权所应承担的责任及受到的处罚给予明文规定。这也是笔者对上述两部规定提出的建议修订之处。不作这方面的立法规定,保障患者在医疗服务中的知情权与决定权,完善维护人身权利方面的立法,始终是遥不可及的。
(注:本文刊登于11月27日《百姓信报》第11版。)
篇12:华东地区医院移动医疗投入与应用情况调查报告
华东地区医院移动医疗投入与应用情况调查报告
华东地区作为中国最具活力的经济增长带,是中国经济最发达、资金利用率以及资源利用率最高的地区。以上海为龙头,由江苏省、山东省、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和安徽省所组成的地区带,该地区聚集了许多“精英”城市,在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快速发展中,华东地区不仅在经济方面发展迅猛,在医疗方面也有举足轻重的建设发展。
近年来大批新建医院与传统院区在建设和改造上对医疗信息化的.建设起到了推进作用。在《-全国医院信息化投入情况概要》中也提到了,在全国医院信息化投入方面华东地区位居首位。中国数字医疗网结合华东地区度信息化建设情况,选取了华东地区主要省份近150家医院,收集了近1000份调查问卷,发布了《2016华东地区医院移动医疗投入与应用情况报告》。
一、样本调查统计说明:
本报告涉及华东地区150余家医疗机构,收集了近1000份调查问卷。主要选取了华东地区主要省份 城市,包括江苏省、山东省、浙江省、江西省、福建省、安徽省,以及直辖市上海的主要医疗机构。
其中,调查样本中三级医院占53%,二级医院占36%,基层医疗机构占11%。
二、华东地区医院信息化投入情况:
据《2015-20全国医院信息化投入情况概要》中数据显示,华东地区在医院信息化投入位居全国第一。在我们的样本数据中,万以上的投入占据12%,刨除最高值和最低值,华东地区平均投入在400万-500万之间。
江苏省医院信息化投入情况
山东省医院信息化投入情况
上海市医院信息化投入情况
浙江省医院信息化投入情况
江西省医院信息化投入情况
福建省医院信息化投入情况
安徽省医院信息化投入情况
根据上述每个省市的医疗机构投入情况可以得出各省市平均投入值。
三、华东地区医院信息化之移动医疗投入情况:
调查显示了华东地区医疗机构对院内医疗项目投入情况,27%的医疗机构以信息化总投入的60%-80%的投入比为主。
华东地区医疗机构移动医疗投入比例
四、华东地区移动医疗项目应用情况:
我们结合医院主要涉及的移动医疗项目归纳为七大类:移动医生、移动护士、移动挂号、移动药师、移动办公、在线教育,以及其他移动应用。根据不同省份汇总了不同省份地区的医疗机构中有关移动医疗项目的应用情况。
江苏省医疗机构移动医疗项目应用情况
山东省医疗机构移动医疗项目应用情况
上海市医疗机构移动医疗项目应用情况
浙江省医疗机构移动医疗项目应用情况
江西省医疗机构移动医疗项目应用情况
福建省医疗机构移动医疗项目应用情况
安徽省医疗机构移动医疗项目应用情况
篇13:在医疗服务中对收取药品和医疗器械回扣等问题自查自纠工作小结
在医疗服务中对收取药品和医疗器械回扣等问题自查自纠工作小结 -心得体会
为有效控制和规范单位医疗服务行为,保护服务对象的利益,根据区政府纠风办、区卫生局《关于在全区医疗卫生系统中对收取药品和医疗器械回扣等问题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区卫生系统两次自查自纠工作动员会议精神切实认真开展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建立自查自纠工作组织领导机构,积极开展动员工作
结合卫生监督所和疾控中心的工作实际,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合并成立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同志任组长,?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同志任联络员,认真上报工作报表,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按照纠风办、区卫生局的要求和工作目标,将本次自查自纠工作列入当前两个单位的重点工作之一,在区卫生局党委的指导下,积极做好两个单位药品、试剂、以及器械购销相关人员的动员,切实传达区卫生局两次会议精神和有关政策,并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政治任务予以落实。以廉洁管理、廉洁执法为重点,将整治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行业作风和工作作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
二、加强思想教育,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第一、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抓好中心、监督所领导和中层干部的廉政教育。积极参加区卫生局组织的防止职务犯罪报告会,参加重庆监狱的警示教育,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第二、抓好动员工作,使党、政、工、团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第三、对广大干部职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做到逢会必讲,警钟长鸣,形成了党风廉政与行风建设大宣教格局,营造了整治医药回扣的良好舆论氛围。第四、坚持抓龙头、抓重点。在整治方面以自查自纠为主要形式,把自律与专项治理、群众监督、建章立制等结合起来,进一步规范了药品购销行为,增强了职工的'遵纪守法、严格自律的意识。
在单位开展以“诚信服务,拒收红包”为主题的诚信教育活动,同时建立了警示标志,公布了投诉和举报电话,“卫生监督所六条禁令”及“医务人员八条规定”制度上墙,接受管理相对人的监督,增强职工的自律意识。
三、建立采购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督查。
针对目前医药购销活动中的各种不良行为,我们坚持关口前移,从体制、机制、制度等方面探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方法、新路子。进一步落实药品和其他物资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责任制,通过一把手亲抓,分管领导专抓,各有关科室互相配合,具体落实,使药品和其他物资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落到实处。两个单位分别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采购工作制度以及工作责任制,全面规范物资采购、验收、保管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务求建立防止医疗用品和其他物资采购过程中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从制度上加以保证。
四、通过上下努力,自查自纠工作圆满完成。
通过本次自查自纠工作,提高了广大职工的思想觉悟和认识,增强了职工的职业道德,同时也使各干部职工得到一次警示教育,认识到必须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制度开展采购工作和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必须接受政府和群众的监督,收受“红包”、“回扣”是不正之风,是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截止2004年4月18日,自查自纠领导小组未接到一起自纠报告。
下半年,我们将继续加大力度,抓教育,重防范;抓制度,重规范;抓查处,重落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抓到实处,把纠正医药购销及行业不正之风抓出新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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