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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常识:超市发售代金券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时间:2022-05-24 06:30:17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税务常识:超市发售代金券如何确认销售收入?(共10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税务常识:超市发售代金券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篇1:税务常识:超市发售代金券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我们是一家连锁超市公司,每到重大节日,公司都将向有关部门和大型厂矿企业发售一些代金购物“取货券”,主要是想锁定消费者来本超市购物消费。请问:这种先收款,还未发货,也没有提货单的代金券,在发售“取货券”时是否就要确认为商品销售收入?

答:消费者(或单位集中)交付货币资金而取得你们公司的“取货券”,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其代金券或“取货券”就是一份提货单,无非没标明具体货物罢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因此,你们公司应在发售“取货券”,取得现金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篇2:软件销售收入的确认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软件开发企业将陆续上市,而其中软件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实际上,无论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还是国际会计准则,目前关于产品销售收入的判断标准,主要是针对传统行业制定的。对于目前涌现出来的新型产业,特别是计算机软件行业,现存判定标准就显得过于抽象,无法涵盖计算机软件行业的销售特征。例如,就我国《企业会计准则DD收入》中“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的确认标准而言,对于那些允许客户从公司网站下载软件的销售行为,如何判定“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的时间?再如,对于以软件集成方式实现的销售而言,该集成可能既包括系统软件,也包括服务支持,甚至相关的配套硬件。那么,对于此种销售行为,企业是在主要产品已经提供的情况下,还是全部产品均已提供时,确认交易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对于企业通过代理商进行的交易行为,确认企业的销售收入是应该在代理商向客户发出商品时,还是在代理商向客户收取现金时等等。

借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10月颁布的“软件销售收入的确认”相关规定,计算机软件销售收入的确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

一、软件销售收入确认的一般考虑

一般情况下,软件销售收入的确认应当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一般应当有交易的合同或协议。在正常情况下,除软件零售业务以外,应有双方认可和签署的书面协议,尤其是销售大型软件或专用软件时必须有交易的合同或协议;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使用其他形式的协议(如定货单等)。

2.软件已经提交或服务已经提供。一般情况下,软件和服务应当直接提供给购货方,如果软件需专用的加密设备或密码方可使用,则应在该加密设备或密码提供购货方后方可确认软件销售收入。此外,如果根据软件销售合同,软件的安装、调试或检验是销货方的责任,且安装、调试或检验工作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则应在该等安装、调试或检验工作完成后方可确认软件销售收入。

3.交易价格或收费标准是固定或可确定的。交易金额和到期日必须是确定的,交易金额不受软件的备份数量或软件的再出售的数量以及配件出售情况的影响。如果软件可以试用后退回,则交易金额是不可确定的。由于软件的价值随着时间推移具有不确定性,所以款项应是按正常的商业条款支付且在特定的期限以内。如果交易被判断为不确定交易价格,则所有收入应在款项收讫时确认。对于交易金额是固定或可确定的,但款项分期收回的软件销售业务,软件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销售收入,

4.交易价款具有合理的可回收性。企业在判断价款收回的可能性时,应进行定性分析,当确定价款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时,即认为价款能够收回。

二、软件销售收入确认的特殊考虑

由于软件产品自身品种各异,且其销售方式和售后服务等方面具有多样性,因此,软件销售收入的确认还应根据软件的特性、销售形式等作以下特殊考虑:

1.区分软件的种类采用不同的销售收入确认方法。

计算机软件可以通俗地划分为通用软件和专用软件,通常通用软件不需要进行大量修改或用户化即可大量生产和复制;专用软件一般需要进行专门开发或大量修改、用户化,方可提交客户使用。

通用软件一般可按照标准合同进行生产和交货,因而与生产性企业的产品销售收入确认原则基本一致:不论该软件是客户从企业网站下载,还是由企业通过一定的载体转移产品,只要这种行为有相关的协议支持,已经提交主产品(或首份拷贝),具有固定或可确定的收费标准,且该收入所代表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则可以认为该软件的销售收入已经实现。

专用软件具有客户化特性,其开发过程具有特殊性,并视客户的要求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对这种软件的销售收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进行会计处理的基本前提下,同时还要考虑该软件售出后是否具有调试期或测试期。只有在收入确有保证的基础上才可以确认销售收入。

2.区分软件销售的不同形式。

软件销售可由企业直接进行,也可由代理商代为进行。在代销方式下,由于软件从代理商传递至最终用户之间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企业应当在销售合同的相关条款中明确规范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相应的有效期限,通过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时间判断销售收入应在何时确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DD收入》的规定,无论是视同买断还是收取代销手续费的方式,委托方只有在收到代理商的代销清单以后方可确认软件销售收入。

3.区分单件软件产品和与其他软件、服务、技术支持捆绑的软件以及出售原代码的软件。

如果一项软件是与其他因素(如附带软件、培训、安装、技术支持)作为软件包一同出售时,首先应根据软件的性质考虑是进行合同分立还是进行合同合并,并选择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

篇3:税务常识:关于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而就其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种税。

1.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2.征税范围。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附着物。

3.税率。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末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超过100%未超过200%部分,税率为50%;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60%。

4.计税依据和税额计算。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一扣除项目金额

扣除项目金额包括以下几部分: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第一项和开发土地成本金额之和的20%为加计扣除。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一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一扣除项目金额×15%(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一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5.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

篇4:工商企业销售收入税务会计工作中的弊端的调整论文

工商企业销售收入税务会计工作中的弊端的调整论文

企业通过经营销售获取收入时,没有依法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销售收入进行核算的舞弊行为称之为销售收入弊端。为了准确计算出企业的当期利润,为了确定纳税人当期应纳税款,更为了很好的反映出企业与国家的利益关系,正确地计算企业销售收人是非常必要的。

1 查证与调整有关隐报企业销售收入的会计行为

将企业的销售收入故意隐藏起来是一个企业进行偷税漏税的最主要的手段。企业未将当期销售收入记录到销售账单中,而是将获取的销售资金挂到以往的账单上,在结束时依然将出库的数量转到销售成本上,最终当期的销售资金被巧妙的截留下来,这样做不但能够避免缴纳流转税款,同时也将销售所得及其他方面所产生的税款漏掉。 举个例子来理解:一个经营良好的企业,为了能够逃避税款,假如在 年 9 月及 10月, 它将该市的 Q 公司等几家客户支付的三笔总共 280 万元的销售收入挂在了 “应付帐款”的帐户中,会计错误记录为:借:银行存款;贷:应付帐款-Q 公司。

企业最后依然将出库的数量转到销售成本上,将当期的所得收入截留了下来,这样不但免去流转税款,同时也因为故意降低利润偷掉漏掉应缴纳的税款及其他可能产生的税费。上面这个是由于企业利用会计做假来躲避税收的实例,所以,相关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严厉查证存在问题的企业,并采取一定措施给予调整,以便更好的维护我们国家的财政利益。

继续上面的实例,如果在 2013 年的年初,税务人员在对该企业 “产品销售收人”帐户进行检查时,就应该注意到该企业在年末时销售收入下滑幅度比较大, 然后分析对比该企业的财务支出与收入及经营现状,就能发现,企业在银行的存款金额上升幅度比较大,尤其是下半年到年末,故能判断出来贷款有很大可能被收回来。 另外,该企业的销售合同数与账面实际数严重不符。综上结合分析,税务人员再次详细检查来往的'账目,在 “应收帐款”中看不出来什么异样,但是在“应付帐款”帐务明细中.对在年末业务往来较为频繁的几家大客户的相关记录中进行重点盘查,在查阅的几笔会计凭证中发现,所有的凭证原件都是银行的收账通知单, 还有分别向 Q 公司及其他公司开具的发货票据, 再经过与涉及的相关人员询问下确定该企业有截留销售收入的问题存在,根据政策规定,企业在对所偷漏的税款依法补齐的情况下并受到相应的惩罚,与此同时,要将企业账户进行重新调整,调整完账户之后也就基本完成了税务的查证工作,但是依法还得对企业追缴一些附加的税款。

2 查证与调整价外费用不记销售收入以逃避纳税的会计行为

某个以加工生产牛皮作为主要产品的国营企业, 在 税务人员专项审查该企业全年在原价为加价的问题,在对该单位的“待摊费用”进行审查时,发现该企业的来往账户借款方每月都有大 T 的红字发生额。为此调出来相对应的会计凭证进行查阅,最终发现所附带的最初的凭证都是企业开具的加价收据。 且凭证所对应的项目均为 “银行存款”,并且最终找到了该企业上半年共 52 笔价值 78600 元的价外加价款。 该企业在收取加工费之外,还收取了技术服务费,并且皮革是按照平米计算来加收费用,这些费用都不会放到 “产品销售收人”的帐户中去,反而减掉了 “待摊费用”。 它的错误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借:待摊费用(红字)。(1)把价外加价的费用从 “待摊费用”中挪出来 ,转到“销售”帐户,且补交漏缴的增值税。(2)补其转为销售额的利润,并补交转销售利润所得税。

3 查证与调整企业销售“甩帐”的行为

国家会计制度及新税制明确规定了销售实现的时间与依据,企业为了延迟销售实现,从而采用“甩帐”的手段,将年度利润进行调整, 延后纳税时间可以为企业的资金利用增加时间,它也是一种惯用的逃税避税的方式。 例如:某企业在某年的销售收入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在年末四月内,采用先发货后开票或者先开票后进帐的手段, 将那年总计 20 笔金额 162 万元的销售收入截流。 税务部门在第二年的三月进行检查时,对产品库销售明细帐与收发明细帐以及发票存根进行详细核对时,发现本来在前一年就已经销售出去且开具了发票的产品却在次年的一月份进行销售入账。 此外,还有 6 笔交易本来在上半年就应经发了货,却在第二年才开具发票。 税务人员依据发票到购货单位进行查阅, 与之有关的业务结算情况进行详细了解,最终得到证实,那 6 笔业务确定是犯了先发货后开票的错误,两大弊端加起来延误了 162 万元的收入上报,最终该企业的负责人承认了有避税的可能,最后接受惩罚,按照要求将以前的年度损益账户进行了调整,将本来属于上年的利润及时转回。

4 查证与调整销售退回中会计弊端的行为

现如今企业中出现多种多样的销售退货中的会计弊端,主要有两大最常遇弊端形式:第一是企业在退货之前就已经将对应的销售成本进行了结算,同时申报且已经缴纳了流转税与所得税,然而企业在处理退货时,只核算了销售收入减少的那部分,却不冲掉流转税与销售成本,使得已经退货的产品成本与流转税共同占有当期的利润,偷漏的税款转成了实物。

第二是在发生退货以后,企业不结算减少的销售收入,也不作销售成本的退货处理,等到两次销资时重复将其转至成本,一起挤占利润,甚至有的将这两次的销售直接增加至利润或者自由资金而非通过销售账户。然后制度中明确规定的退货会计处理方式为,不管产品是以前销售的还是本年度销售的,当购货单位需要将其退回时, 必须将当年的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进行冲减。例:某个以生产载重卡车轮胎为主的国有企业。 某年 3 月,由于该厂 1 月份生产的总价值在 287 450 元的产品因为规格与型号与合同内容有出入而被要求退货,然而这批产品在发货前已经申报并且缴纳了增值税与所得税, 结转了销售工厂成本、利润,税金,企业一同将其退回,并且冲减了销售收入,对账务进行了及时的处理。

借:应收帐款 287 450(红字)

贷:产品销售收人 245 668(红字)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1766(红字)

问题出在企业对于产品的冲减未及时进行相应的处理,导致该批产品成本为 16 万元进入了当期本已经实现的利润里,其次,由于没有对退回产品的账务进行及时有效处理,导致帐外物资形成。在同年 5 月,税务机关在进行账务查询时,发现了有关销售帐中的上述红字记录, 在与相关财会人员进行了解,再加上调取并且查阅了会计凭证以及明细账,最后知道这是同年 1 月份被要求退回的相关业务,为了彻查存在的问题,他们对 “产成品”明细帐进行细致审查,但是结果没有找到与销售退回对应的贷方红字记录,在对该厂财务科与供销科的相关人员不断进行调查之后,最终获知那批销售业务的处理办法是该厂只是做了销售收入的冲减, 故意漏掉销售成本冲减这一环节,为了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

故税务部门命令企业立即对相关的账目进行及时调解,并且将所漏款项进行补缴。

(1)将退货产品销售成本调回借:产品销售成本-XX 产品 180 000(红字)贷:产成品-XX 产品 180 000(红字)

(2)利润冲回介于在退货那月,企业已经对销售收入减少进行了会计处理,致使当月的成本与收入不符合,即按当月内容的产品(除去退货的)由于退货原因,使得发出汇总表计算的销售成本增加了负担,导致销售收入的下滑,然而由于企业截留下来的资金额正好是退货产品所占有的成本,所以对于以后查出问题进行重新调整处理时,应该将由于前一个月退货成本将利润额挤占的那部分调到利润科目。换句话说就是把调整的销售借方红字与退货时应该处理但未做处理的账务进行了相互抵减,进而使整个会计年度内收人与支出的配比平衡的到保障。

篇5:税务常识:美国关税政策

关税税则

协调制。自1980年7月1日起,按成交价征税。 自1990年以来,美国开始使用《协调制度》或hs制度下的关税税则,从而代替了原来的《美国税则》。协调制税则是国际通用的关税税则,它改善了进口统计的分类,也可满足海关的使用要求。《协调制度》税则美国文本共将商品分为22类、97章。

海关估价方法

美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关税的主要依据之一是该批进口货物的海关价值。海关评估进口货物价值的法律依据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修正)第402节有关估价的条款,这些条款曾在1979年贸易协议法中得到修正。在大多数情况下,海关评税的价值基础是货物的交易价值;如果交易价值不能确定,则可根据特定的二级基础对进口货物进行评税。这些二级价值基础依次为相同货物、相似货物的交易价值、推论价值和推算价值。

进口货物的交易价值指的是该批货物被出售以输往美国时实际支付或准备支付的价格,其中应包括买者承担的包装费、买者支付的所有佣金、特许费和卖者因进口货物后来又再卖、转让或利用而应支付的费用;如果交易价值不能确定,海关可根据以前进口过的相同货物的交易价值进行评估;如果没有可比的相同货物交易价值,则可根据相似货物的交易价值进行评估;如果相同或相似货物交易价值都不能确定,则可根据推论价值计算。推论价值指的是进口货物在美国再卖时的价格,其中应减去佣金或利润和管理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海关关税和联邦纳税、深加工后的增值。海关对进口货物估价的最后一个基础是推算价值,即生产该批进口货物过程中原料、制造处理、利润和管理费用、包装等费用的总和。如果进口商请求优先以推算价值评估进口货物的价值,海关可以颠倒推论价值和推算价值的先后次序。

如果进口商品依照税则从表价税率全部地或部分地应征关税,由必须应用有关的税率来确定该项商品的应税价值。海关确定应税价值的过程被称为“海关估价”。

海洋运费、海上保险费和其它出口后各项费用,是不包括在应税价值之内的。换言之,应税价值通常是决定于外国出口港口的离岸价格。

根据修改的第402款的估价,1979年贸易协定法修改的第402款建立了5项估价标准或方法法,与一个包罗一切的条款一起使用,后者只有在其它标准下不能完全适用时才能使用。第一条标准即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是主要的标准。其它各条标准都是可选择的,按照顺序依次优先适用。这就是说,如果主要标准不能用时,适用时特定的商品的第一个选择就成为估价该商品的唯一方法。修改的第402条款新规定新估价标准或方法的次序如下: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同商品的成交价格;相似商品的成交价格;倒扣价格;计算价格。

海关征税制度

1.预付税款的缴纳

进口商应交纳的海关税费,包括边境税和特别税费,如反倾销税、反贴补税,或标志税。

根据经1978年的海关手续改革和简化法案修改的美国法典中第19卷第1505(a),应允进口商在进口申报时或条例规定的晚些的某一时间,但不得晚于提交所需进口申报单证后的30天期交纳进口商品预估应纳的税款。海关条例规定,如果有关单证已提交,则要求进口商在提交即时放行进口申报单证时,即在货物申报进口后10日内,交纳预估税款。如果货物是进入保税仓库的,则在其从保税仓库提出供消费时交纳预估税款。

2.结税制度

结税是指对某一批进口货物应付或应退税款的最后计算或确定。通过进口的清算而体现的海关对政府或进口商作出的决定是最终的,结论性的。

美国海关退税制度美国海关退税制度概述所谓退税,是指按照美国法典第19卷第1313条a项规定对在美国使用负税进口产品制造或生产一种产品并再出口者退回原交纳的有关税款。制成品必须在有关负税进口产品进口之日起5年内。出口退税额相当于出口产品中外国已负税料件税款的99%.适用退税的有普通关税、倾销税、反补贴税和标志税(刷唛费)。退税同样适用于国内税法对进口规定的税种,以及某些种类的石油及其制品进口许可证费等。

美国海关关税优惠制度美国海关关税优惠制度概述

美国海关关税优惠制度主要分成两种基本类型。第一种类型主要是涉及美国产品出口后经过有效的加工复运进口的产品,如国外修理或改制货物的复进口关税优惠,国外组装美国零部件复进口的关税优惠等。第二种类型是反映美国贸易政策,如国际贸易协定等,比如普惠制对加拿大汽车零件的关税优惠等。

海关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规定

一、美国海关行政处罚规定美国海关法定权力概述

美国海关法赋予美国海关和法院广泛的权力。它包括:强行复制进口商的帐册权。如果不能按照海关要求提供有关帐册,有关当事人会失去进口特权和司法蔑视援引权,同样要受到处罚。

强行命令有关当事人出庭和提供证词。

对同进口有关的人、运输工具、航空器、车辆和商品进行扣留和搜查。

在特定条件下,对美国海关水域,某些海关水域毗邻域海关有权登船检查。

依照搜查证有权对监管物和其它设施进行搜查并没收违反法律的进口商品。

有权对违反海关法而应受到处罚的财产予以没收。

可依照原先的诉状或宣布没收财产

诉讼程序的有关财产予以没收归为国有,如果商品价值为1万美元或不足1万美元金额的,或者其确定后属于违禁范围的,可按照简化诉讼程序予以没收充公。

美国联邦法典第十九卷对海关关员进行有关查验、查问和搜查的程序作了具体的规定。

适用于商品和运输工具扣留和扣留商品的处理(包括对没收财产的处理和没收程序)在美国联邦法典第十九卷有规定。关于被管制的财物、麻醉品和大 麻的特别规定也十分明确。

二、美国司法审议制度

美国司法审制度概述1980年海关法院在有关进口商品引起的同事诉讼方面提供了一套广泛的司法审议制度。其主要特点是1980年11月1日生效的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建立代替了美国海关法院。新法院把过去海关法院与联邦地区分管的进口事务民事管辖权合二为一。地区法院行使的法律与平衡法中所有权力都转交了国际贸易法院。该法院有9名法官,最多5人来自同一政党。当国际贸易法院于1980年11月1日成立时,被取代的海关法院的法官就成了新法院的法官。国际贸易法院象海关法院是一样具有全国范围的管辖权,并将在合适的不同进口港进行审理和听证活动。

篇6:税务常识:日本关税政策

进出口商品的分类和关税率

1987年之前,日本作为海关合作理事会关税税则目录(cccn)协议的签约国,在外贸进出口商品分类方面一直使用cccn分类系统。从1988年1月1日起,日本开始采用编码协调制(hs)系统。

关税率由“海关税率法”确定并予以公布。在发达国家中,日本的平均关税率比较低,特别是工矿产品的平均税率只有2.1%.

关税的减免、退还和偿还

(1)减免

日本的关税减免有“有条件减免”和“无条件减免”两种形式。有条件关税减免又分为“限制性减免”和“普遍减免”,享受何种待遇主要取决于货物进口后的用途。此外,关税减免又可分为“永久性减免”和“临时性减免”,这主要取决于所依据法律的稳定性。

有资格申请关税减免的进口商是有限制的,而且对经关税减免后进口货物的使用和用途有较严格的限制。

(2)退还

预付关税后,发现货物符合减免部分或全部关税的规定,允许退还部分或全部关税。目前,日本的退税对象主要适用于被退回或被毁坏的货物,以及为生产出口产品所进口的原材料等。

(3)偿还

关税偿还与退还相似,二者的区别在于:关税退还的对象为关税交纳者,而偿还则不一定必须付给实际纳税人,也可偿还给法律事务所指定的人。

篇7:税务常识:什么是纳税担保?

问:纳税担保是什么?哪些情况适用纳税担保?

答:根据《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11号)的规定,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纳税担保人包括以保证方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保证人和其他以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第三人。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纳税担保:一是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二是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三是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四是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篇8:税务常识: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

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收违法行为作了细致的处罚规定,税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权实施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三种行政处罚。

一、申诫罚

这是影响违法者声誉的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提出谴责、警告,使其引起警惕,防止继续违法的措施。申诫罚主要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既可以适用于公民个人,也可以适用于法人和组织。

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第七十六条规定:县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在这些条款中,受处罚者违法行为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法律对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进行了以提醒、告诫、以书面形式责成命令等形式影响违法者声誉。

二、财产罚

这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剥夺行政违法人财产权利的一种处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财产罚的适用条件是:适用于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对以谋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违法行为。

新《税收征管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至七十四条中,针对违法情节的轻重,对罚款数额及罚款幅度进行了详细界定。

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是用法律形式剥夺违法获利,以法律的形式增大违法成本,使违法者无利可图,从而起到遏制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第五十九条规定:新《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第五十九条至七十二条,对新《税收征管法》中财产罚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注释,使税收法律中规定的财产罚更加明确和具体。

财产罚通过依法对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等行政违法者,依法剥夺财产权利的处罚,使税收违法行为的获利目的受到打击,通过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等手段,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和制裁,是一种适用范围比较广,极易奏效的行政处罚。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二条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两条都是法律法规规定以申诫罚和财产罚并举的处罚措施。两种处罚形式并用,加大了处罚的力度。

三、能力罚

这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特定行为能力的制裁措施,是一种较严厉的行政处罚。能力罚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税务部门有行使责令限期改正、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权力。能力罚的适用条件是:

(一)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是指行政机关对持有某种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而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方予以取消资格的处罚。适用于取得某种资格的行政相对方实施具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单处以财产罚还不足以纠正其违法行为,所以吊销其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使其失去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

(二)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行政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者实施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罚。它直接剥夺了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其具体适用条件是:一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或者组织,实施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后果比较严重。二是从事加工、生产与人的健康密切相关,或者出版对人的精神生活产生不良影响的出版物及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

(三)暂扣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行政机关依法对持有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而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方暂时停止其资格的处罚。这种处罚主要适用于行政违法行为尚不够严重的行政相对方。采用这种行政处罚是为了给其一个改正的机会,因而暂不实施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因为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将会扰乱税收征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情况下,由税务机关提请吊销其营业执照,使其失去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使其违法经营在行政能力罚下得以中止。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税务机关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这一提请是一种实质性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提请后必须吊销行政相对人的营业执照。

篇9:税务常识:如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到办税服务厅「资料购领」窗口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报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各一式4份,如实填写并签名盖章后,及时交送「税务登记」窗口;

2.到征收分局「税务登记」窗口缴交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购领簿、金税卡及税控ic卡(适用防伪税控企业)等税务证件;同时,到征收分局「纳税申报」窗口清缴所有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办理清税证明;

3.征收分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转送稽查局进行稽查,稽查局加具意见后送回征收分局;

4.征收分局、稽查局审核批准后,分局发放《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给予纳税人。

注意:业户需在申请注销月份的前一个月底前提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的批准文件及其证件、资料。

篇10:税务常识:增值税其他税率及适用范围

一、 增值税零税率及适用范围

(一)零税率

零税率就是纳税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是零,并且允许其抵扣进项税额。适用零税率的纳税人不仅不需要缴纳本阶段原应缴税额,而且可以抵扣已支付的以前环节增值税。

(二)零税率的适用范围

(1)纳税人出口货物,一般都适用零税率。它主要包括两类:1)报关出境货物;2)输往海关管理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的货物。

(2)对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少数出口货物,目前为止,包括纳税人出口的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糖,不适用零税率,避按照内销货物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增值税征收率及适用范围

(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的基本规定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

(1)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4)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墙体材料是指废渣砖、石煤和粉煤灰砌块、煤矸石砌块、炉底渣及其他废渣砌块)。

(5)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6)销售自来水。

生产上列货物的一般纳税人,也可以不按简易办法而按有关对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上列货物所选择的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至少3年内不得变更。

(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按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从1998年7月1日起,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6%调减到4%。

(三)征收率的特殊规定

1.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征收率的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并按现行规定征收矿羞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在计征增值税时,不抵扣进项税额。

2.电力企业增值税定额税率和征收率

(1)发电厂增值税定额税率每千千瓦时4元。

(2)供电环节增值税征收率。

1)海南电力公司征收率为1%;2)山东、广东电力公司征收率为2%;3)其他电力公司征收率为3%。

税务常识:税务机关对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要依照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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