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法家思想的缺点(共6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1:法家思想的缺点
1、极力夸大法律的作用,强调用重刑来治理国家,“以刑去刑”,而且是对轻罪实行重罚,迷信法律的作用。
2、他们认为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的,没有什么道德的标准可言,所以,就要用利益、荣誉来诱导人民去做。
比如战争,如果立下战功就给予很高的赏赐,这样来激励士兵与将领奋勇作战。
篇2:法家思想的缺点
法家的法治一个最重要的实践就是秦朝的商鞅变法。
众所周知,秦原本是一个“僻在雍州”的经济政治文化相对落后的小国,无权参与中原各国的事务,常受中原诸侯的鄙视,直至秦孝公重用商鞅开始“弃礼任法”,实行“法治”而使秦一跃为七国中实力最强的国家并最终实现了“六王毕,四海一”的伟业,可见其“法治”是具有其积极意义的。
其实,法家法治思想中有很多具有持久生命力和可供现代法治借鉴的东西。
法家的法治也有诸多负面性。
法律万能主义
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是从来就有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这就决定了法本身的局限性,它不可能是万能的,有其滞后性,不可能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诚然,法作为人类阶级社会的调节器有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把它的作用加以无限扩大,就会产生负面作用。
秦二世而亡即是明证。
法家要求“事皆断于法”,否定道德的作用,犯了法律万能主义的错误。
现代法治社会虽然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但是依然需要道德的调解作用来缓解社会矛盾。
如果一切都用法律来调节,除非是机器人才能做到。
法律专制主义
法家认为“权制断于君则威”,主张立法权掌握在君王手里,臣下不得行使,建立起一种“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君主极端专制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比起“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有其进步性。
但是它却把君王给漏掉了,如果君王犯法,怎么办?没法办。
法家是以法治国而不是依法治国,法律并不是至高无上的,它只是君王用于统治的工具。
这与以民主为基础的现代法治有根本上的区别。
现代法治没有谁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而法律是由民主选举出来的立法机构制定的。
民主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基础。
极权主义
诸子百家的目标是富国强兵,法家也不例外。
如何实现这一目标呢?法家认为是农战。
然而,法家实行法治的基础是人性好利恶害,而“民之内事,莫苦于农,民之外事,莫难于战”,农事之苦,战事之难是推行农战的极大障碍。
那么如何驱民耕战呢?法家认为,必须“强国弱民”,置民于贫穷困弱之中,然后利用赏罚的手段,民才有可能从令如流,克己之难,以赴耕战,只有人民努力耕战,国家才能强盛。
在法家看来,富国与富民,强国与强民是对立的,二者不可兼得,商鞅说:“民弱国强,国强民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
”法家的“强国弱民”理论体现了国家与人民的权利义务界限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法家主张无限的扩大国家权利而缩小人民利益,这体现了法家的极权主义。
法家的法治下,富的只是国,不是家,强的也只是兵,而不是民。
这也是与我们以人为本的思想相抵触的。
法家的富国强兵只是满足了统治者的个人私欲,并没有带给人民以真正的富强。
现代法治虽然依法治国,但是贯彻的却是以人为本的原则,与法家为了满足统治者的一己私欲的'严刑酷法有极大的不同。
重刑主义
在法家看来,重刑是力量的源泉,是禁止犯罪的根本,可以导致“无刑”。
“铸刑鼎”的子产曾经说过:“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
”这可谓重刑论的萌芽。
在法家看来,之所以“禁奸止过莫若重刑”是因为“刑重而必得,故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
因此,在实践上,法家的代表人物基本上都有酷吏的评价。
“刑用于将过”则是重刑主义的极端表现,法家认为在人们将要犯罪而尚未构成犯罪时,就应处以刑罚。
然而,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将要犯罪仅仅只有犯罪的思想,尚未实施犯罪行为,尚未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不应定罪处罚。
处罚“将过”实质上是按人们的思想定罪而不是按行为定罪。
这是极不符合法理的,而且,这还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
法家思想主张“不法古,不循今”,核心精神是以法制为主。
法家思想的表现性质
法家被认为只是在战国时期才发挥其历史作用。
其实不然,中华其后二千年的政治表现都可以看到法家所表现的重要作用,其中最为显然的就是吏治。
中华所谓的法治其实是强意志理论。
法家的思想重心只是一种对权势的体现方式,而几乎没有重要的理念。
它没有真正的法的公正认识,其主要的表现就是无“法”精神的律治,着重于对统治者意志的律令体现,从而助长了中华形成了权力单极的社会形态,政治强盛而民间力量无有。
而且正是由于这一点,古代中华的人的权力被极大的压迫。
而且人民也有被压迫的意识,使得中国的国民性极其的淡漠,在近代战争中表现出无国家性的麻木。
中国社会的这一性质可以说是法家所刻意打造的,也是它对政治建设的最大功绩。
可惜它是反面的。
篇3:法家思想核心
法家思想的核心理念是以法治国,法家高度重视法制,把法律视为一种有利于社会统治的强制性工具,重视法制建设,成为中央集权者稳定社会动荡的主要统治手段。
在以法治国这一理念的延伸下,治理国家应当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循名而责实:
这是法家对“正名”的解释。
君王需要有一套驾驭臣子的权术。
君王的职责是把某项名义的职务授给某人,这项职务所要求的工作已经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而担任职务的官吏有责任去完成职务所要求的各项工作,至于怎样完成工作要求是臣子本身的事,不需要君王指导。
作为君王,要做的是关心某个官吏是否恪尽职守,完成任务有赏,完不成任务受罚,通过赏罚机制,使能者居上位,无能者淘汰。
而这其中的关键,是君王如何选择合适的人去担任合适的职务。
好利恶害: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
因而法家将“好利恶害”的人性与国家富强结合起来,用赏赐、刑罚诱使、驱使人们“耕”、“战”、“告奸”,凡是生产粮食多的、杀敌有功的、揭发违法犯罪的,都可以得到官爵、田宅。
任何人不论出身如何,只要努力按照国家的法令去做,就可以得到富贵荣华,而国家也能富强起来。
法术势结合: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三者各有特点。
而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
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
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法布于众:
法要“布之于众”。
既然法律是君主治理国家的依据,是人民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那么法律就应当以成文的形式出现,并做到公布于众,并争取做到“家喻户晓”。
法之所以公布,其目的有二:一是“使万民知所避就”,能以法律自戒,二是为了监督官吏公开断案,防止罪犯法外求情。
刑无等级:
法家认为,法一旦颁布生效,就必须“官不私亲,法不遗爱”,君臣要“任法去私”。
法家思想强调“法”作为规范社会的统一标准,在运用过程中不因人的主观因素不同而发生变化,对任何人都应当做到一视同仁,体现了法家公平执法的决心。
篇4:法家思想核心
1)所谓势,指权力与威势,一个领导拥有威严,令出如山,这就是“势”。
势就是绝对的权威,是不必经过任何询问和论证就必须承认和服从的绝对的权威。
有一个故事颇能说明这个道理,秦始皇之前秦朝有个国王叫秦襄王,有一次生病了,有些百姓向神灵祈祷他的.健康;等到他病愈的时候,百姓们杀牛宰羊来感谢神灵。
秦襄王听说之后,不但没有奖励这些百姓,反而责罚了他们和当地的地方官。
大臣们很奇怪,他说:百姓之所以为我所用,是惧怕我的权势,而不是因为我爱他们。
如果他们现在这样做,说明我已经放弃了权势而与他们讲仁爱了。
这样很危险,他们就不怕我了。
所以我要责罚他们,以绝爱民之道,立法势的权威。
“爱臣太亲,必危其身。
”听听,这是什么逻辑!用现代话说,势讲的是领导的职务权威。
很多国家机关、公司单位的领导人一定要做出跟下边人等级分明的样子,其实本质道理来源于此。
他们认为领导就是要让下属怕的。
势的核心是“独断独揽”,所有现在企业领导的“一把手”思维,或者说是“天才+1000个助手”的思维,本质上是“势”的影响。
2)所谓术,指政治权术,皇帝驾驭人时,神出鬼没,这就是“术”。
势是目的,术是手段,在过去来说,术就是皇帝统治、防备、监督和刺探臣下以及百姓的隐秘的具体的权术和方法。
“人臣太贵,必易主位。
”用现代话说,讲的是领导如何“管理”下属。
每次去机场我都要去逛逛书店,几乎每次都失望而归,书店里管理学方面大多数的书都是关于此类“术”的书,什么管理下属的36招啊什么的。
现在一个流行是把所有的古代的书,都跟“管理”和“权谋”挂钩,从周易学权谋什么的,让我非常的讨厌。
的确很多领导者愿意用权谋的方式来驾御下属,但这不是常道,是不正常的。
曹操同学就擅长此道。
为了树立自己的权威,他编了一个故事,说自己睡觉时会杀人,让人不要在他睡觉的时候接近他。
他的一个侍妾看到他睡觉的时候被子掉了,就来给他盖被子,果然被他起来杀掉。
曹醒来之后,还故做不知。
隋文帝也乐于此道,为了考察大臣是否廉洁,他自己给他们设置了一些圈套,安排人给大臣们贿赂,结果很多人中圈套,就被杀了。
3)所谓法,指法律和规章制度,明君如天,执法公正,这是“法”。
用现在的话来说,就是绩效评估,说话算数。
商鞅同学刚开始变法的时候,担心没有人相信他的话,就在南城竖起一个大木头,然后公告天下:如果有人把木头搬到北城,赏10金。
开始时,人们奔走相告,议论纷纷,不知道这个家伙要干嘛,没有人相信他的话。
后来商鞅又把赏金提高到50金。
人们更是疑惑而又奇怪了,更认为是个骗局。
后来人们怂恿一个愚汉去搬这个木头,当他把木头搬到北城的时候,商鞅果然给了他50金。
举国为之轰动,人们相信商鞅是个说话算数的人了。
借着这个信任,商鞅开始了他的变法事业。
儒法之争:
法家和儒家历来争论很大。
儒家推崇“王道”,法家向往“霸道”。
儒家认为法家严刑峻法,急功近利,法家认为儒家迂腐可笑,纸上谈兵。
孔孟两个人周游于列国,希望国王相信并推行他们的“仁义之道”来治国,可是各国国王都觉得他们的方法好归好,就是太慢,等不及,他们更愿意用法家思想,他们认为法家思想见效快,重实际。
这种争论有点类似于武侠小说中关于气宗和剑宗的争论,或者说内功和外功的争论。
秦朝就是一个最重要的例子,在秦始皇之前几百年他们就开始用法家思想来治国了。
春秋五霸之一的秦穆公用五张羊皮买了奴隶百里羊,开始变法。
秦孝公任用商鞅变法,重农重兵,很快秦国开始富强起来。
秦始皇更是任用韩非子的同学李斯为相,把韩非子的思想作为治国思想,很快便实现了统一六国的伟大事业。
但是治理国家和夺取政权是两回事。
夺取政权的时候可以急功近利,但是治理国家的时候取需要长治久安啊。
可惜秦始皇不懂得这个道理,在他取得天下的时候,继续实施法家道路,继续严刑峻法,结果这么强盛的一个国家,一个一举扫平六国统一天下的国家,之后,就被两个农民率先揭起的起义给推翻了。
刘邦取天下之后,儒生陆贾劝告他说:“乃公天下马上得之,宁可以马上治之乎?”刘邦深以为然,借鉴秦灭国的教训,废弃严刑峻法,采用简单的法律;采用无为而治、休养生息的黄老之道,形成了王霸兼用的治国方针。
到了汉武帝的时候,“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实际上开始了中国儒法兼用、儒道兼修的治国策略。
法家的主要代表著作有哪些
《邓析子》
相传为春秋时代名家的邓析所作,分为无厚篇与转辞篇两篇,无厚篇所强调的是君主与臣民的共生关系,劝勉君王治国时应该以平等的心对待臣民,归结到最后就是无厚,是民本的反映。
而转辞篇主要强调“缘身而责名,缘名而责形,缘形而责实,臣惧其重诛之至,于是不敢行其私矣”,也就是君王对官员的控制。
《慎子》
作者为战国法家重要人物慎到。
该书据司马迁《史记》中介绍,有“十二论”;班固《汉书·艺文志》着录为四十二篇,宋代的《崇文总目》记为三十七篇;而现存《慎子》只有七篇,即《威德》、《因循》、《民杂》、《德立》、《君人》、《知忠》、《君臣》。
由此可见,《慎子》的佚失情况相当严重,大多已经失传。
《慎子》一书,集中体现慎到在提倡法治的基础上重视“势”,也即权势的思想,认为君主如果要实行法治,就必须重视权势,这样才能令行禁止。
慎到的理论,意在法治的基础上依照事物的本性,顺其自然,法也必须遵循自然本性。
很明显,慎到的思想是老庄道学与法家的合流。
《申子》
为战国时期法家代表人物申不害所著,其中主张君主“无为”,即不从事任何具体的工作,只是不动声色地用“术”去驾驭臣子。
申不害指出,君主要掌握权柄,由大臣去做具体的工作。
即君主要把立法、任免、赏罚等大权掌握在手,做事要抓要害,抓大事。
因此,君主要防止大臣蒙蔽君主的视听,防止大臣主权独断,侵害君主的权力,坚决遏止出现大臣谋杀君主而自立为王的情形。
《商君书》
由战国商鞅及其后学著成,也称《商子》,现存24篇。
《商君书》是战国时期法家学派的代表作之一,该书解决了在当时条件下实行变法的理论基础问题,提出了变法的几大原则,既有宏观理论阐述,也有具体的法令军规,至今仍有借鉴意义。
篇5:法家思想的现实意义
首先,先秦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司马迁:《史记·太史公自序》,中华书局版,第2487页。
]和“立公弃私”的法治观,能够为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智识支持和历史镜鉴。
全面依法治国,要求法律具有绝对权威、至上性地位和据此产生的支配性效力。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要求,就是强调宪法和法律在社会治权结构中的绝对性支配地位,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以宪法和法律为最终行动准绳。
法治能否实现,关键是政府权威服从于法律的权威,任何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和社会团体和政党(包括执政党),都必须服从宪法和法律,任何公民(包括国家机关公职人员)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反对存在超越于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行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
西哲柏拉图就曾在其晚年指出:“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有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和赐福。
”[[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
转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5页。
]在法律享有绝对权威这一点上,先秦法家思想和西方主流哲学是达成一定程度的共识的。
先秦法家思想文化的核心主张,就是“以法治国”,“任法而治”。
在先秦法家看来,法治主张“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这就内在地要求对统治权力必须予以必要的法律约束和控制。
必须任何人,包括君主,都应当服从作为公义的法律,因为“令尊于君”,所以“不为君欲变其令”[ 《管子·法法》],最终实现“立公弃私”。
而当下执政党提出全面从严治党,坚决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重申执政党的行动不能超越于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强调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这些主张都与法家的基本思想存在实质上的共通性。
与此同时,法家强调法律的明确性和稳定性(商鞅指出“立法,必使明白易知”[ 《商君书·定分》],韩非子强调法治必须“易见”、“易知”和“易为”[ 《韩非子·用人第二十七》])、
主张维护法律的统一(“法莫如一而固”[ 《韩非子·五蠹》])等主张,对于当下全面推进法治建设,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法治建设目标,以及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都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其次,法家的改革发展观,能够为当下全面推进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智识支持和历史镜鉴。
改革发展是当下中国政治的首要主题。
深化改革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历史复兴和建设富强、民主和文明的社会主义强国的根本动力。
当下中国正在处于历史发展的新阶段,面临着无限的机遇,但同时也面临着着一系列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国际地缘政治斗争日益复杂、国内地区发展不均衡、城乡二元结构仍未彻底打破、东西部区域发展差距持续扩大、
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较大、人口老龄化加剧、产业结构的不合理、经济增长速度放缓、环境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受到诸多约束、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日益加剧,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以及改革红利并未遍及全民等,
都制约着中国建成小康社会这一战略目标的实现,从而制约着“中国梦”的实现。
因此,有必要反思和重视先秦法家“不法古、不循今”、“不期修古,不法常可”的改革变法观。
先秦法家的变法实践辨明,为了实现“国富”、“兵强”和“统一天下”的政治战略目标,必须凭借政治自信,以极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冲破思想观念和体制上的束缚,打破利益固化状态,全面深化改革。
邓小平同志早在1992年的南方谈话中,就旗帜鲜明地指出,要以“三个有利于”来作为判断工作得失的标准,即: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这种政治判断,无疑符合并发展了先秦法家关于“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的改革变法主张。
而当下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也应该批判性继承和发展先秦法家的改革观,进一步解放思想,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强社会活力,为实现“中国梦”提供强大动力。
法家思想的作用
法布于众
法要“布之于众”既然法律是君主治理国家的依据,是人民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那么法律就应当以成文的形式出现,并做到公布于众,并争取做到“家喻户晓”。
韩非强调:“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法之所以公布,其目的有二:一是“使万民知所避就”,能以法律自戒,二是为了监督官吏公开断案,防止罪犯法外求情。
依法办事
要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其权威性。
法家坚决反对在“法令”之外讲仁爱、道德,韩非子明确指出:“明其法禁,察其谋计。
法明,则内无变乱之患;计得,则外无死虏之祸。
故存国者,非仁义也。”他认为,“任法而治”要排除一切人为的因素,以免“人存政举,人亡政息”。
正所谓“废常上贤则乱,舍法任智则危。
故曰:上法而不上贤。”
刑无等级
法家认为,法一旦颁布生效,就必须“官不私亲,法不遗爱”,君臣要“任法去私”。
强调“法”作为规范社会的统一标准,乃“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
”形象说明了“法”的客观性和稳定性,在运用过程中不因人的主观因素不同而发生变化,对任何人都应当做到一视同仁。
所谓“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皆体现了法家公平执法的决心。
保持法律稳定
“壹法”、“一尊”强调统一法律的内容、立法权,并保持法的稳定性,即:“壹法”、“一尊”。
“法莫如一而固”,“一”指的就是“法”的内容,不能“故新相反,前后相悖”,“固”则指保持法的稳定性,“朝令夕改”只会是亡国之道,这也反映了战国末期,法家从“变法”到“定法”的立场之转变,
只有“政法独制于主”,才能保证“政不二门”,达到统一立法权之目的。
法家思想的局限性
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思想作为一种主要派系,他们提出了至今仍然影响深远的以法治国的主张和观念,这就足以见得他们对法制的高度重视,以及把法律视为一种有利于社会统治的强制性工具,这些体现法制建设的思想,
一直被沿用至今,成为中央集权者稳定社会 动荡的主要统治手段。
当代中国法律的诞生就是受到法家思想的影响,法家思想对于一个国家的政治、文化、道德方面的约束还是很强的,对现代法制的影响也很深远。
法律绝对
我们知道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是从来就有的。
比如涉及人们思想、认识、信仰等领域就不能用法律调节,因为人是理性的动物,他有自己的是非善恶评价标准,而这些东西用法律强制,只能促成逆反心理。
又如生活中的一些小问题,不宜采用法律手段,而应用道德来约束,给人们一个自我约束的空间。
这是人类精神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
法自君出
法家认为“权制断于君则威”,主张立法权掌握在君主(国家)手里,臣下不得行使,建立起一种“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君主极端专制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皇帝本人则凌驾于法之上,超越于法之外。
至秦始皇时更加刚戾自用,法完全成了君主实现个人欲望的工具。
我们知道一个没有约束的权力,是可怕的,《史记·秦始皇本记》记载:“上乐以刑杀为威,天下畏罪持禄,莫敢尽忠。
上不闻过而日骄,下慑伏谩欺以取容。
秦法,不得兼方,不验,辄死。
然候早气者至三百人,皆良士,畏忌讳谀,不敢端言其过”。
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的思想是难能可贵的。
但在封建专制社会,一切用法来衡量和判断,是很难做到的。
那些权贵是不会甘心受法律约束的,所以法家代表人物,如楚国的吴起、秦国的商鞅,最后都为变法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在统一中国的过程中,法家的目标是富国强兵,如何实现这一目标,法家认为是农战,但法家认识到“民之内事,莫苦于农,民之外事,莫难于战”。
农事之苦,战事之难是推行农战的极大障碍,那么如何驱民耕战昵?法家认为,必须置民于贫穷困弱之中,然后利用赏罚的手段,民才有可能从令如流,克已之难,以赴耕战,只有人民努力耕战,国家才会强盛。
在法家看来,富国与富民,强国与强民是对立的,二者不可兼得,商鞅说:“民弱国强,国强民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
法家的“强国弱民”理论上,体现了国家与人民的权利义务界限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法家主张无限的扩大国家权力而缩小人民的利益,这是法家理论的一个危机。
如果当人民贫弱到不能生存时,他们就不会再抑仪国家的食禄,而会起来夺食,届时任何赏罚都将失去作用,国家强盛将不复存在。
这个简单的对立统一规律法家没有认识到。
“刑用于将过”
法家认为在人们将要犯罪而尚未构成犯罪时,就应处以刑罚。
《商君书.开塞》说:“刑加罪所终,则奸不去,赏施于民所义,则过不止,刑不能去奸,两赏不能止过者,必乱。
故王者刑用于将过,则大邪不生;赏施于告奸,则细过不失”。
就不应定罪处罚。
因此,处罚“将过”实质上是按人们的思想定罪而不是按行为定罪。
法家将有犯罪思想的人和有犯罪行为的罪犯等同起来,给予同样的刑罚,这与现代意义上的法理是极不相符的。
此外,法家这种“刑用于将过”的理论,还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无疑是重刑主义的表现。
思想概论
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的。
法律的作用
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浅显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思是说,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
性论评价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表现性质
法家被认为只是在战国时期才发挥其历史作用。其实不然,中华其后二千年的政治表现都可以看到法家所表现的重要作用,其中最为显然的就是吏治。中华所谓的法治其实是强意志理论。法家的思想重心只是一种对权势的体现方式,而几乎没有重要的理念。它没有真正的法的公正认识,其主要的表现就是无“法”精神的律治,着重于对统治者意志的律令体现,从而助长了中华形成了权力单极的社会形态,政治强盛而民间力量无有。而且正是由于这一点,古代中华的人的权力被极大的压迫。而且人民也有被压迫的意识,使得中国的国民性极其的淡漠,在近代战争中表现出无国家性的麻木。中国社会的这一性质可以说是法家所刻意打造的,也是它对政治建设的最大功绩。可惜它是反面的。
篇6:谁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
他在总结批判前期法家理论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了法家思想体系,成为古代法家学派最具代表性的人物和封建法治理论的奠基人。
他提出的法、术、势三种理论观点,一直是封建统治者治国平天下的理论依据。
所谓“法”,就是指法律、法令。
所谓“术”,就是指统治的权术。
所谓“势”,就是指权力,势力。
这三者是互相依存,缺一不可的,其中“法”是公开的,是约束公众的;“术”是统治者个人掌握的,要深藏不露;“势”是“法”和“术”的基础,是最重要的,只有握有实权,有了巨大的权势,才可以推行法治,使用权术。
在文学方面,韩非提倡文学的“功用”标准,他的“画犬马难,画鬼魅易”的论点,含有现实主义文艺观的因素。
有许多名著、名言,如《守株待兔》、《自相矛盾》、《滥竽充数》和《削足话履》等至今仍为人们传颂不已。
韩非子的法家思想
法家的代表人韩非子主张的思想就是“依法治国”,这也成为了秦始皇统一六国,独霸中原的一个关键点,自秦国开始,就已经实行了唯一的君王制,后来逐渐演变成了现如今的民主社会体系,建立了中央集权制。
他认为推广仁义都是在空谈,他的“法治思想”反对着“儒家思想”,君主应该采用手段统一自己的权利,将所有的权利统一起来,治理国家应该制定法律,无规矩不成方圆,但是也因为他的轻罪重罚思想,
导致了后来因为滥用权利的`暴政,秦始皇在政时非常的重视并且重用韩非子的思想主张,并且推广实施韩非子的政治政策,不幸的是,韩非子在收到重用后,也遭到了同门师兄弟李斯的嫉妒羡慕,李斯与韩非子出师同门,因此密谋毒死了韩非子。
法家思想的优劣
韩非子的“法治”也成就了现在我们的中国,法家思想成为了法律的起源点,它在一定程度上治理了国家政权,人口,环境之间的关系,但同时他也认为在追求利益的社会中是没有道德可言的,
两千年的法治社会也和我们现在追求的法治有着很大的区别,在刚建立起的法律下还不是很成熟,很难做到人人平等,虽然说法治的思想跟本是“公平公正”。
韩非子的思想主张有利也有弊,法律成为了当时统治国家的一种重要工具,不过秦国虽然因统一六国而强大,也因为了他的暴政走向了改朝换代。
如何评价韩非子的法家思想
韩非子两千年前就将中国引导入“法治社会”,也是现在法律的发源点,法的根本维护了君权中央的权利,也维持了社会人文人口关系;他也是一个出名的教育家,许多让人受益匪浅的名言名语都出自于他,
例如“塞翁失马,焉知非福”、“守株待兔”等等,他的文章结构非常的细密,精确的向人们描述了其中的意义,不过也有很多学者也认为韩非子是一个阴谋家,在他的文章里面,大多数都在描述着阴谋,政治,君权。
韩非子作为法家的代表人物,他的思想就是法家最基础的思想,法家的思想适合乱世里收复国家,但是却不适合在太平年间里治理国家。
法家和儒家相结合,才是比较合适的治国之法。
★法家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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