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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物业纠纷的成因及对策

时间:2022-07-12 15:56:47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浅析物业纠纷的成因及对策,本文共11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浅析物业纠纷的成因及对策

篇1:浅析物业纠纷的成因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的迅猛发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的房地产业已经在改革开放大潮的强劲势头的带动下,以前所未有的速度不断发展和完善,但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家,我国有独有的市场经济,政治文化条件,从理论上和实践中来讲都有别于国外的物业管理.虽然说面对房地产开发的累累成果以及物业管理行业在国内总体发展趋势良好,物业管理理念逐步深入人心,但每一个新兴的事物都必然要经历种种曲折过程,物业管理也不例外.如建成房屋疏于管理而带来得一系列问题,但为解决这一系列问题,物业管理也将成为房屋管理及房地产业的一个必然选择,

八十年代初在探索与尝试中起步的物业管理,从目前的社会发展来看,依然是一个新兴的,有待逐步完善的行业。从其内涵来讲物业管理是一个专门的机构,受物业的所有人委托,以合同的形式,在一定权限允许范围内行使管理权,对已经投入使用的物业进行经营管理,同时对物业的配套设施和设备及周边环境等实行统一专业化管理,并对物业业主提供综合性服务.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由于现阶段的物业管理发展不够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有待于规范,管理服务不够成熟,管理理念尚未深入人心,业主收入较低及业主素质参差不齐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在实施物业管理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频繁.物业管理纠纷频生,对物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及其形象产生负面的影响。从更深层来讲对当前物业管理行业的整体发展已经产生严重进的影响。而近来物业纠纷的发生呈“上升”趋势发展。因此,对物业纠纷进行系统的分析,探其根源,从而找出解决当前物业纠纷的可行办法,使物业管理行业走向管理服务的制度化、规范化已经势在必行。

物业纠纷产生的因素众多,就从目前来看,国内物业由于处于物业发展的初级阶段,人们对物业的认识滞后等因素,导致物业纠纷一定程度上存在于社会政策,管理服务不到位,理念未普及等原因。

物业管理行业的政策和相关法律建设不能跟上房地产发展乃至物业管理发展的需求,很多开发商把工程的尾巴留给物业公司,甚至“谁开发,谁管理”依然是当前开发企业的“看家宝”这种开发、管理之间的“父子”关系造成物业开发中的问题遗留在管理阶段,导致大量的物业投入使用后,管理问题层出不穷,业主纷纷抱怨,另外,除了9月1日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外,在物业管理发展的二十多年里没有一部完整的国家级行政法律可以遵循。并且地方性法规在制定过程中缺少科学理论的依据作指导,只局限于境外的经验或就事论事的解决方案上,使法规存在诸多漏洞,“养虎为患”造成当前物业纠纷频生,物业管理企业难以开展工作。

物业管理作为房地产开发的最后一个环节,与房地产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开发商只管开发,至于业主使用后的一系列问题理所当然的都推给物业公司,部分问题物业公司无法解决,而矛盾的另一方业主又有自身的理解,我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就必须对我负责,这样一来纠纷就直接在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产生,等同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完成阶段就把业主与物业公司推倒了对立面上。从法律责任来看开发上应该承担日后物业管理的相关责任,如果我们有比物业管理发展水平超前一些的专门政策、法规来规范个体和主体之间的义务和关联,那么我们就不会有主观上的错误理解,更不会有现在责权不清的纠纷。可以说政策问题是目前物业纠纷产生的最根本问题。

当前物业纠纷产生的直接原因突出在物业管理过程及物业理念方面,大致可以分以下几个方面:

一、收费标准。

目前我国物业管理没有在收费上作详细规定,个别物业管理企业收费标准不一,致使业主不知道按哪中标准交费,许多业主认为交费高,又缺乏收费依据,双方在交费标准上矛盾尖锐,北京朝阳区一知名小区业主在入住时没有和物业公司约定该项目的费用和标准,入住后物业公司按每平方米3.15元/月收取物业管理费用,业主认为收费过高,拒交务业费,还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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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费方式问题。

当前物业中存在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在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付款后准备入住时,让业主交上两年到三年的物业管理费,导致双方发生纠纷的情况也不在少数。

三、维修基金的收取时间问题。

深圳某物业公司的一个物业小区,当业主在物业公司办理入住手续时,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提前缴纳三年的维修基金,业主拒交,理由是开发商承诺新购住宅若是自身质量问题,予以两年保修期,至少在保修期后缴纳维修基金。物业公司与业主的矛盾由此产生,维修基金在这段时间该不该收,怎么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很明确的说法,这种问题给物业公司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在业主中产生不良影响,导致双方坚持不下,矛盾不能解决。

四、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的纠纷。

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本来应该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由物业企业向业主提供无形的商品服务,但由于当前缺少相应的法律约 束,没能很好的约束物业公司与业主,有的物业管理企业便在观念上点到这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相反也有的业主处处以“主人”自居,把物业管理企业看成是“奴隶”,没能很好的对待这种平等商业关系,比如有的物业管理企业规定物业的内用包括代收水电费、电话费、煤气费、供暖费等。等正式开展这项业务时却告知业主到指定的收费地点交费。另外有的业主也颠倒这种关系,什么事情都找物业看,我的事情无论和物业有没有关系都要求物业解决,这种纠纷近来也不断出现。

五、物业配套设施设备说变就变。

目前,物业管理企业配套设施设备是物业销售,是吸引顾客的一个靓点。但现在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的实际使用情况多数与承诺相背离,开发商或物业在建设和管理过程中随意改变配套设施设备的用途,完全违背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当初的承诺。比如:王女士购房时,开发商所承诺的市中心广场上有一块中心绿地一万多平米并有一处幼儿园,优美的环境,方便齐全的配套设施设备,使王女士毫不犹豫的买了一套高价住房,等入住时候发现中心绿地处正在修建一处塔楼,幼儿园卖给了一家公司作办公楼,王女士和其他业主把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随后告上法庭,这类纠纷在目前时有发生。

综上所述,物业管理产生的纠纷各不相同,但共同的问题就是人们认为一部指导性法律就可以包打天下,而没有制定更多的实施细则、办法的配套法律文件,造成诸多法律盲区存在。所以现在对于物业企业也好还是物业纠纷也好,制定一部完善的具有超前性的规章制度是迫切需要的!只有有健全、超前的物业管理法律制度才能协调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相互责任和义务,明确相互关系,达到双方最大限度的统一,减少不必要纠纷的产生。

另外,作为物业企业本身,有必要在经营管理中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改进工作方法,尽最大努力满足社会和业主方面的需要,体现自身价值突出“服务”,把“业主之上,服务第一”作为宗旨,为业主创造一个安全、舒适、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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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浅议农村土地纠纷成因

浅议农村土地纠纷成因

浅议农村土地纠纷成因

--兼议土地承包法缺陷

我国是农业大国,人口中的==%是农民,农民世代耕作,辛勤劳动,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近年来,党中央尤其重视农民问题,强调确保农民的利益和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土地作为农民赖以生产和生活的物质基础,在新形式下地位显的尤为重要。====年=月==日,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于====年=月=日起施行。这是在新形式下颁布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它细化了土地发包程序,赋予了每个村集体成员公平的承包权,巩固了家庭承包制度,完善了违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民事责任的承包,对促进农村土地的合法、高效流转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土地问题却日益突出,特别是生产力发展相对滞后的地区,农民对土地寄于的期望很高,土地问题则更加突出。笔者作为一名乡镇基层干部,参与审理了其中大部分土地纠纷,对这些案件的成因既有现实的感官感触,又有理性的思考,现对土地纠纷的特点及原因作探析如下。

一、土地纠纷主要特点

(一)土地发包程序不合法,违反民主议定原则。

调解的这些纠纷中,笔者发现,纠纷所涉土地没有一个是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节所规定的土地承包的原则和程序办事的。这些合同,大多为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承包户签订,但合同没有根据该节第==条第(=)项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的同意。这些土地承包合同严格来讲都是违法的,是不合乎法律规定的。

(二)土地纠纷涉及人员多,群体化明显,不加以控制矛盾容易激化。

土地纠纷,大多涉及人员较多,并且为大多数村民所关心,一旦处理不慎会造成村民*。====年=月份,巨鹿县南韩村===户村民联名起诉村委会,要求确认该村委会与韩某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在调解过程中,这===户村民多次到镇政府和县政府*,并一度局面难以控制。====年=月份,白寨村的==多户村民起诉该村第一村民小组,要求确认该小组与他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该小组村民亦集体到县政府和市政府*。

(三)土地利益争执激烈,矛盾具隐蔽性和突发性。

土地纠纷,利益争执的激烈是其他纠纷无法比拟的。南韩村===户村民联名上告,全体村民都来到镇政府,致使政府拥挤不堪,调解时,双方有过激言词,特别是上告村民依仗人多势众,有些人甚至出言不逊,双方以致发生口角,幸好在派出所民警的有效控制下得到了平息。土地纠纷还有隐蔽性的特点,这些矛盾大多为村民内部矛盾亦或村民与村集体的矛盾,这些矛盾因双方都碍于情面不点破而暂时隐蔽起来,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矛盾越来越大,最终对利益的追求会突破人的情面而突然爆发,土地纠纷的这种隐蔽性和突发性特点较之其他的矛盾,具有更难处理的一面。

(四)土地纠纷所涉土地往往四至不明确。

通过对土地纠纷的调解分析及对其他的一些土地承包合同的侧面考察,很多土地承包合同均没有承包土地的明确的四至,当事人也很难准确说出土地的四至。

(五)土地纠纷季节性、时间性强。

土地纠纷有较强的季节性,这受到自然规律的影响。这类纠纷一般集中在春播或者秋种时。另外,村委班子换届之时也是土地纠纷多发时间。鉴于土地纠纷的季节性特点,镇政府处理这类纠纷则具有较强的时间性,一般都尽量在农作物播种前做出处理,从而维护农民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防止矛盾的激化或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二、土地纠纷成因探析

近年来,土地纠纷之所以呈迅猛上升之势,有着深刻的社会及历史背景,探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效益的大幅提升,是土地纠纷增多的根本原因。

近年来,我国对农业和农民问题重视度达到了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水平,对农业发展的支持也是空前的。====年中央一号文 着重于让农民减负增收,以“两减免、三补贴”为抓手,启动了城市资源施惠农村的历史转变;====年中央一号文则立足于使农业强身健体,以农业综合生产力建设为手段,开始打造农业的核心竞争力。二个中央一号文,看似偶然,实则蕴含着中央对农业前所未有的支持和期待。正是在这种大环境下,我国的.农业这二年也得到了很大发展,土地效益增加明显。====年,棉花每公斤价格约为=元左右,每亩土地毛收入约====元。====年,棉花价格一度飙升到每公斤=元左右,亩产值则达到了====元。可以说,利润成倍增加。正是在这种形势下,土地的收益所带来的诱惑是巨大的,农民对土地的渴求也达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又一个新的高潮,许多在城镇打工的村民也开始走回家门承包土地,以求好的收入。原先许多被弃耕的土地开始有人争相耕种,承包户开始收回原先转给他人代耕的土地。新形势的变迁,农民对土地渴求的加强成了争执发生的现实诱因,土地效益的增加则成了土地纠纷增多的根本原因。

我镇沙荒地较多,原先人们对这类土地期望值不高,有许多被弃耕。有些辛勤的农户就在这些无人耕种的盐碱地上耕耘,使土地得到了改良。现在随着土地效益的增加,村集体意识到土地的重要性,在多数村民的强烈呼吁下,开始要求收回这类土地。如北韩村诉谷跃领土地纠纷,谷跃领于==年代初开始耕种该村一片沙荒地,====年,该村村民看到土地收益较好,就开始要求村委收回土地,村委遂诉至法院。

(二)农民法制意识的增强,与村领导班子法制观念相对滞后,不依法进行土地发包之间的矛盾是土地纠纷增多的又一重要因素。

随着我国综合实力的不断加强,我国正日益建设成为更文明、法治的社会。在社会发展中,农民面对日益开放文明的社会,面对纷繁复杂的各类案例,面对新闻媒体的法制宣传教育,潜移默化中他们法制意识得到了不断强化,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他们的首选。当遇到纠纷或者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不再姑息、躲避、忍让,而是大胆地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对而言,农村集体组织的领导成员,则未能顺应时代潮流。他们大多用老经验、老办法来解决各类矛盾,不能将自己的思想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观察分析问题,更不能适应形势发展,学法用法,不能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面对新情况、新问题,他们不及时更新自己的观念,仍用老经验来办事。同样的情况及问题,随着农民法制意识的增强,再用老一套办法来行事是不能取得好效果的。透过农村土地纠纷分析,正是由于村领导未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转变自己的思想观念和作风,未按土地承包法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土地发包,并且还存在任意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导致土地纠纷的发生。如付会明与白寨村委纠纷,县职教中心与白寨村委纠纷,韩路彪与南韩村承包合同纠纷。这些纠纷均为双方合同到期前发包方为谋取更大利益而要求将土地收回,侵犯了承包户的经营权。

(三)政府对农村土地承包指导监督不力,政府不依法给承包户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也是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

镇政府对农村工作起着重要的监督和指导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村两委直选的展开,镇政府的监督指导能力弱化,不能及时对村委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法》第==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心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看出,镇政府对农村土地发包中的部分土地向外发包是有批准权的,通过批准行为来监督和指导农村发包土地的有序展开。同时,对于农村承包户依法承包土地的,《土地承包法》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都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户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证是确定承包户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但是,通过所调解的土地纠纷可以看到,土地向外发包经镇政府批准的几乎占不到三分之一。很多承包户根本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这种情况下,有可能造成土地权属模糊,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四)土地状况特点及合同的不规范性也会导致土地纠纷的产生。

我镇位于黄黑龙港流域,这里土地辽阔,其中沙荒地较多。这导致许多情况下,发包方发包土地实行指定地片法,即给这块地起一个简单的地名,如“村南地”、“狼洼地”“疙瘩地”等,然后把承包户叫到该地指认一下,或者干脆问承包方知道不知道该地块,知道的话就直接签订合同。这些合同中,根本没有详尽的四至,更没有确切的亩数。合同书中的亩数仅为双方估算数。这类合同很不规范,导致这类土地纠纷调解时,很多情况下双方对土地的实际亩数均不能准确的说出,四至也仅能说出大体方位,致使许多情况下与邻地承包户或者合同双方产生纠纷。譬如县工业园区征用白寨一对、五对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中,该队就不能指出其准确的地界,致使纠纷难以查明。又譬如任计科诉南韩村谷胜利等===人侵权纠纷。该土地由任计科承包,这===户村民也有该村两委同意他们继续耕种的书面承诺,但该书面承诺内容不详。该承诺在任计科所定合同之前,并且===户村民已开始耕种,镇政府认定了该书面承诺的合同效力。像这类合同不规范的纠纷也并不少见,

(五)《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缺陷导致法院对土地纠纷处理面临尴尬。

农村土地承包法是我国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实践证明,它对维护农民利益,保持农村社会的长治久安起着重要作用。但是,它也存在一些缺陷。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土地承包==年不变容易引发新的矛盾。

土地承包规定==年不变,目的在于维护农村的稳定。土地以农户为单位进行承包则是为了巩固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但分析该规定,存在一定的问题。农村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经营,==年不变,假设土地承包经营后第二年又增添了人口,以新生儿为例。按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总原则,该新生儿将在==年内得不到土地(虽然该法规定用机动地等调整给新增人口,但该法又规定,机动地不足=%的不现再增加机动地。村委留机动地的很少)。在其结婚生育以前,他与其父母一块居住生活,可能感受不到没有土地带来的压力。但他成人后,假设他==周岁结婚,对象也是==周岁,与他同种情况。婚后又生育一子。他们这又是典型的一个农户,但他们在以后的六年中仍不可能得到土地。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这种情况下,新的农户就可能面临吃不上饭的境地,他们会要求行使承包权,产生纠纷。

=、村民起诉要求村委分配土地案,因法院对这类案件性质认识处理不一,影响到了案件的及时审理。

现在有许多村民起诉要求村委分配责任田,原先这类案件一般由行政庭作为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对此类案件的审理产生了争议,行政庭以该法第==条的规定为由认为这类案件应由民庭进行审理。该条规定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民庭则依然认为,村委会分配责任田的行为是行使公权力,这类案件仍属行政案件,应由行政庭进行审理。所以村民起诉后被法院内部推来推去,不能及时依法做出处理,致使矛盾不能及时解决,又引发新的矛盾。

三、解决土地纠纷的对策

面对土地纠纷的上升态势,如何妥善处理这类案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笔者建议采取以下对策: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特别是对村两委成员的法制宣传教育。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旨在提高村两委成员及村民的守法意识和合同意识,规范村两委的发包行为。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条规定,按=个程序签订承包合同: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承包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并公布承包方案;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公开实施承包方案;签订承包合同。同时,扼制村委的各种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苗头性行为,将纠纷消灭在萌芽之中。

(二)政府进行土地详查,明确土地权属并加强对村委土地工作的管理。政府应加强对村委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特别是土地发包的全程监督,以维护村民承包经营权的落实。规范土地合同样本,指导村委依法订立合同,减少订立合同中的随意性和粗放性,细化合同条款,明确合同责任。为了进一步搞好土地工作,政府部门应该依法进行土地详查,在以前详查的基础之上,了解土地现状及不安定因素,进一步明确地界,确定一些新增地及权属不明地的权属,并及时发放权利证书。通过及时确权并排除隐患达到减少土地纠纷的目的。镇政府还要在土地纠纷中积极发挥作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基层政府,最了解土地的现状及纠纷的产因,可因势利导的调解矛盾,化解纠纷,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三)对土地纠纷进行妥善分工,及时审理,防止矛盾激化。笔者认为,土地纠纷要分情况进行处理。村民要求分配责任田案,应由行政庭进行审理。理由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条虽然规定了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但该法第==条规定,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产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此之前,村民的权利为有权依法承包农村土地。通过这两条分析得出,仅以第==条的规定就认定此类案件由民庭受理显然理由不充分。笔者认为,村民有两种权利,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生效之前,是承包权,而签订合同并生效以后,是承包经营权,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承包经营权受到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有法律根据,侵犯承包权承担民事责任则无法律依据。此类案件村委会行使的权利属公权力范畴,应该由行政庭进行依法处理。其他的土地纠纷,大多都是侵犯承包方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应由民庭进行审理。对这类案件宜及时进行审理,进行合法分工也正是为了防止内部相互推托,延误案件的处理,造成矛盾进一步扩大。

(四)丰富纠纷解决机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条的规定,土地纠纷解决方式有三种:调解、仲裁和诉讼。其中,调解作为其中的一个方式,应该大力加强和进一步丰富。调解可分为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第三人或者村委会主持调解、基层乡(镇)人民政府主持调解。在此应该特别指出的是,调解还应贯穿于仲裁和诉讼之中。不管是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还是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是应当多做调解工作,切勿轻率处理。调解时,可找一些德高望众的第三者帮助调解,也可以让村委领导或者基层乡(镇)人民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所出面协调。总之,不管什么方法,就是让土地纠纷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调解解决矛盾,防止矛盾升级。

篇3:新时期群体性纠纷的成因与对策

新时期群体性纠纷的成因与对策

新时期群体性纠纷的成因与对策 xx街道是全区区域最广,人口最多,人员结构较复杂的地区。今年以来,街道治安总体是平稳的,人民安居乐业,但是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还大量存在。至10月份,我街道共发生23件群体矛盾。集中表现在:城市和基础设施建设,导致拆迁、安置等矛盾日益增多;企业经营体制转换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触动了农民的利益;劳动、工资、人事制度改革,改变了原有利益格局。在街道工委、办事处正确领导下,我们明确改革、发展、稳定之间的关系,把稳定放在首要位置,坚持一把手负责制,建立健全防范工作网络,正确处理了发展与群众利益的关系,基本没有发生群体性越级上访,把矛盾钝化在民间、消灭在萌芽、处理在基层,保障了街道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今年实现利税过亿元,比去年增长53 %。 一、群体性纠纷的特点 1、聚众性。xx离城区较远,接受城市幅射的能量较弱。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特别是河西地区的开发,xx已成为发展资源优势项目的重点,雨花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开发,街道、行政村的招商引资,一批经济项目落户xx。由于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一样,执行也较灵活,老百姓不理解,对补偿提出过高期望值,加之劳力安置问题比较突出,往往形成“人多势众”到村、街道上访。 2、多元性。群体性纠纷涉及面比较宽,常引发多种利益的矛盾纠合在一起。一般来说都有人操纵,有的是泄私愤,有的是图报复,不明真相的群众受少数人鼓动跟着起哄,“鸡子扒出来鸭子有份”堵门、堵路、堵厂,有的甚至是在群众中集资形成上访“专业户”,还有的是集资请“代言人”,形成多元化。 3、突发性。“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一些纠纷起初是涉及一小部分人的利益,在处理过程中极易触动一个地段利益,在信息网络不够健全的地区信息不灵,群众纠纷起来后,思想准备不足,感到突然性。例如,西来队拆违一事,后上升整个生产队,为达到其他目的而突然集体上访。 4、反复性。群体性纠纷错综复杂,要经过调查,要经过研究才能慎重处理。往往群众等不急,要求当即表态,当即解决问题,以“到市里上访”为由进行要挟,重复上访。例如古雄村林业队部分群众对干部作风不满,先以土地被砖瓦厂占用为由(当初有书面协议),多次到村、街道上访,做了工作稍平息后又到市里上访。 二、群体性纠纷的成因 1、干部思想作风对群体性矛盾有重要影响。市场经济条件下干部的思想作风、工作方法和计划经济时期不一样,群众对干部的依赖日渐淡化。新形势下怎样密切联系群众,实践“三个代表”的思想还没有定型的新思维、新模式,领导方法还停留在原有的行政指挥占主导地位,和群众的距离及群众的要求不相匹配。少部分人在压力下有大干快上,追求政绩的愿望,但又缺少执法意识和本领,群众起来以后感到办法不多,无能为力。 2、少数人蛊惑人心, 混淆视听。群体性纠纷一般以补偿、劳力安置为核心,直接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只要有人出头煽动,蛊惑群众就会起来。幕后操纵者也是形形色色,有的对干部有意见,在的报私仇;有的想出头,证明自己的能力,想当干部;还有的想牟利。而真正群众不懂法或知之甚少,被迫参加随大流。今年5月,落星五胜三队在少数人的策划下,以土地补偿费太低和安置为由,组织了近百人,封堵了五环管桩有限公司大门并冲入厂区,公安机关介入才平息事态。 3、工作不细, 透明度不够。随着城建项目增多,征地补偿政策规定项目也很多。往往由于我们工作不细,缺乏深入细致宣传,加之程序不规范,被群众误解,造成群众的逆反心理,往往好事没办好。有的同志出发点是好的,考虑到自己工作的一面,忽视群众的一面,往往事情欲速则不达,反过来再考虑群众利益,这种“夹生饭”在群众中造成了“不闹事不给钱,只要闹就给钱”的恶性循环。同时也诱惑了一部分参加进来。例如:205国道施工要动用群众的水泥地,开始工作人员认为动了以后我们用彩砖给铺上,不需要补偿,但群众不同意,起哄阻止施工7天,实在开展不下去了,反过来又给群众补偿。 4、缺乏可行性论证体系。项目上马之前论证不细,缺乏风险预测和对策,继而导致企业破产、倒闭,引发职工上访。兴宁制衣有限公司投产时间不足一年,企业严重亏损倒闭,欠工人工资20多万元,工人数次集体上访村委会及区主管部门。在法院介入处理后,矛盾才得以缓解。 三、群体性纠纷对策 稳定有长期稳定和短期稳定之分,有表面稳定和实质稳定之别,这要看我们是追求什么样的稳定,如果只追求短期稳定和表面的虚假稳定,那么我们不可能得到真正的稳定。以下是我们在实践中探索的一些解决对策,是否起到“预防矛盾”功效,还有待检验。 1、强调领导责任机制。群体性纠纷比较复杂,抓住了领导责任制就是抓住了“牛鼻子”,一是抓学习教育,把“三个代表”思想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改变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富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密切鱼水关系。二是抓责任制的落实,街道工委已经明确党(总)支书记是稳定第一责任人,各村要健全稳定网络,明确责任人具体抓。实践证明拆迁补偿是群众最敏感的事情:一、多与群众交流,倾听群众意见,树立干部在群众中的信任感和亲和力。其目的要从心里和情感上与他们打成一片,达到消除隔阂,取得在发展问题上最广泛的`支持。南京桂花鸭集团落户xx,当地不少群众认为该企业的生产必将影响生活环境,硬是反对该企业的建设。后来组织群众代表30人到该企业参观,了解了企业的工艺流程,便不再有起初之意。二、过细工作,切忌少数人的独断。例如:近华村消防基地征地,由于加强了与群众沟通,做到“三坚持、三防止”,即“坚持党的政策,坚持法制教育,坚持群众路线;防止矛盾激化,防止违法乱纪,防止以权压人。”取得了群众的理解,消除了矛盾,为面上的工作提供有益经验。三是直接和经济利益挂钩,实行一票否决权。 2、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当前,社会矛盾较多,且越来越复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显得尤为重要。普法的重点是街道、村两级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直接和群众直接打交道的干部,他们的言行从某种意义上讲代表着政府的形象),要带头学法,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实施一项重大举措,依法办事,精心研究,严密组织,才能减少操作不细而造成的被动。对已经发生的群体纠纷,通过各种渠道耐心做工作,慎用警力。教育群众摆正长远与当前,全局与局部,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摒弃“短视效应”。对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在教育的同时,注意动向,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必要时适时打击决不手软。 3、明确主管机制。今年发生的23件群体性纠纷全靠一个部门来处理,一是处理不了,二是处理不好,必须在街道工委领导下,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做工作。稳定是大事,来不得半点拖延,可以像传染病一样很快蔓延开来。必须落实“谁家孩子谁家抱”的责任目标。司法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力做工作。7月,xx水泥厂一职工因工死亡,死者家属与厂方补偿事宜发生矛盾。死者家属共40余人封堵水泥厂大门,造成生产瘫痪。街道工委明确“谁主管、谁负责”,经济科是此次事件的主管部门,他们主动与综治办协调赶至水泥厂,一面疏散人员,一面找家属做工作,经过5轮谈判,达成协议。较好地解决了生产与稳定的关系。 4、慎重处理历史问题。今年以来发生了8起翻历史旧帐的群体纠纷,有的追溯到六十年代,有的追溯到八十年代。反映“过去这块地是我们生产队的,办了厂现在就要补偿。”街道工委十分重视这一敏感的新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案,统一口径,街道、村组成工作组深入基层,耐心做群众的思想工作,反复强调历史问题一概不究(具体说:分田到户之前一概不处理,这种歪风不刹住,一直追下去,工厂、学校、机关都要扒掉……)。工作组思路清晰,站在高度看问题,不但看到一个队、看到一个村、看到一个街道、更要看到一个雨花区……。坚持原则寸步不让,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例如古雄村解放一队60年代种过的土地,现在被征用建小学操场,石闸湖一队80年代被476厂征用,林业队80年代的土地被村办窑厂征用等等。多次封堵厂门,反复到村、街道和市里上访,但我们不因群众人多气盛、激动难缠而退却。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反复工作,平息了一起起群体性纠纷,真正做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街道”的就地解决原则。 5、加强监督,争取舆论主动。在拆迁补偿过程中地方政府处理办法,处理态度不同,产生的效果就会截然不同。为此,要加强政策的透明度,公开办事程序,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和群众代表对拆迁、安置工作的监督,最大限度地减小流言蜚语的传播,杜绝社会上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乘机作乱,给群体纠纷的处理增添复杂性。落星水上加油站就是一例,报纸一登少数人气更盛,主动通过组织做工作披露真相,报纸停载,群众就平息了。但是反过来,我们也建议,企业用工要优先录用本地村民,以减少发展与稳定的矛盾。 6、决策要谨慎,论证要可行。依法治国进程推进后,“人治”现象已为“法治”替代,通过处理蓝桥、雅兰香、泛普瑞案件后,给我们在今后项目投资上也得到一些启示:1、经营决策项目时,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进行可行性论证,不盲目投资,不发生人为因素导致决策失误;2、街道对新引进项目,只限于租赁用益物权,并且严格审查投资方的资信;3、如何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实践性作为,来推动法律不断完善,使街道各项事业向依法运作转变。                                     xx街道司法所                                      8月

篇4:物业纠纷起诉状

原告:北京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 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被告: 年龄: 性别:

家庭住址:北京市 区 区 幢 号

联系电话:

案由:物业管理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缴纳物业服务等各项费用 元

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被告购买了 区 区 幢 号房屋一套,于 年 月 日与原告办理了上述房屋的交接手续,并入住。

被告在领受房屋并入住后也就享受到了原告对名佳花园的物业管理服务,而被告自 年以来,一直拖欠物业费达 年之久,被告非但不主动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且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均置之不理。

被告的行为严重的阻碍了原告的管理服务工作,影响了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资金运转和小区的建设,损害了原告及其他众多业主的利益。

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 小区的物业管理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经营秩序。

此致

北京市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

1、 起诉书副本一份

2、 证据材料五份

证据目录

证据一:

名称:北京 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

证明内容:北京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有资格管理 园小区

时间: 年 月 日

证据二:

名称: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证明内容:北京 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对 小区进行物业管理

时间:

证据三:

名称:协议书

证明内容:双方的协议约定由北京 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 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及双方约定的物业收费价格。

时间:

证据四:

名称:住户登记表

证明内容: 在 小区居住

时间:

证据五:

名称:名佳花园 区 号楼 室欠费明细表

证明内容: 欠费金额

时间:

篇5:物业纠纷起诉状

原告:南京**物业发展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鼓楼区水佐岗*号。

法定代表人:谷**,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笑云,江苏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5951988780。

被告一:谢**,男,19**年04月**日生,

身份证号:32052419**20414***,

地址:南京秦淮区大明路*号。

联系电话:1318295****。

被告二:胡*(系南京市秦淮区**茶座业主),女,19**年12月**日生,

身份证号:36031119**751215**,

经营场所:南京秦淮区大明路**号二楼。

联系电话:13813380****。

被告三:邓**(系南京市秦淮区**宾馆业主),男,19**年**月24日生,

身份证号:3319**112495**,

经营场所:南京秦淮区大明路**号。

联系电话:1380516****。

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支付1月至12月底的物业服务费:75788元,并支付迟延支付期间的利息(截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2、判令三被告支付201月至月底的.停车费:50400元,并支付迟延支付期间的利息(截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3、判令三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滞纳金:227元;

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3月1日,原告与南京市碧水云天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委托服务合同。

被告二是南京秦淮区大明路136号的南京市秦淮区**茶座业主,被告三与被告二(共同经营或者被告三借用被告二的南京市秦淮区**茶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原告的物业服务区域内经营蓝湾咖啡和宾馆等业务,被告二、被告三享受了原告的物业管理服务。

自2012年1月以来,被告二、被告三拖欠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被告二、被告三非但不主动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义务,且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二、被告三均置之不理。

被告一是被告二、被告三经营场所的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一作为小区业主,依法负有与被告二、被告三连带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责任。

三被告的行为严重阻碍了原告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影响了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资金运转和小区的建设,损害了原告及其他众多业主的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小区物业管理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经营秩序,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南京**物业发展服务有限公司

20XX年 月 日

篇6:物业纠纷上诉状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北新民初字第883号判决,特提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北新民初字第883号判决书,并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适用法律错误。

在一审庭审中,上诉人提供一组照片,证明帝景嘉园小区内存在以下问题:1、停车位与业主窗户距离不足3米,噪音及尾气污染影响业主正常生活,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及伤害费1000元;2、单元门损坏,无法使用。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600元及租房损失元;3、电压过高,业主自行安装稳压器。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及损失3345元;4、外墙渗水,要求被告给付抹灰产生的费用800元;5、室外落水管损坏,原告自购材料更换,要求被告给付材料费200元,以上费用合计7945元。

以上事实,有《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照片、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陈诉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审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在卷为凭。

对于以上证明帝景嘉园小区内存在问题的事实,原审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但对这一事实是否系被上诉人责任且对上诉人造成财务损失,被上诉人是否违约并承担赔偿责任,原审一审法院并未释明。原审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因管理园区公共区域部分不善给原告造成损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损失系被告管理不当造成”。此判决“对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诉人的损失系被告管理不当造成”也未释明。按照《合同法》,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赔偿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事实上,帝景嘉园小区内存在问题的事实,既是被上诉人对本园区公共区域部分管理不当的事实,原审一审法院有意规避这一说法,为被上诉人规避违约事实。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帝景嘉园小区内存在问题的事实均在物业合同委托管理事项之内,以上事实分别对应违反本园区第二项委托管理事项6之(车辆行驶及停泊);事项1之(门厅);事项2(配电系统);事项1之(外墙面);事项2之(落水管)规定,已构成违约事实。按照《合同法》,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条款,但只要由于违约造成了对方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原审一审法院的判决既违反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也违反了现代民商法的基本精神,更违反了《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及《合同法》和《民法》,同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法定职责相背离。原审一审判决书上所称“被告管理园区公共区域部分不善”、“被告管理不当”即是对物业违反《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的最好诠释,已

构成对《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的部分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原审一审法院却没有依此判决被上诉人违约,并支付赔偿金,而且被上诉人更没有提供可以对上述物业违约事实免责的证据,所以原审一审法院的判决缺乏事实依据,与情与法均无法自圆其说。

关于赔偿金在原审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已经说明《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单方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物业费承担违约责任既缴纳滞纳金,却没有约定物业方违约的惩罚措施,这是很显然的显失公平的合同,在《合同法》、《民法》中对此显失公平的合同做出了明确规定,原审一审法院应按照《合同法》、《民法》的规定要求物业承担违约责任。另外,9月,帝景嘉园并未交付业主使用,业主又怎么会与物业签订《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故原审一审法院所称“故帝景嘉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错误的,到底是谁的真实意思表示?209月的业主委员会又在哪里?显失公平的合同又怎么可以据此不存在的“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理由而免责。

具体抗辩如下:

1、法理上,物业管理公司依据《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内配套服务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对小区内配套服务设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承担用水、用电、供暖、人身安全保障职责是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首要职责,物业管理公司必须采取对小区内配套服务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等有效安全保障措施,保障业主在用水、用电、供暖、人身和财产方面的安全,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否则,即应对业主因为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第三人介入侵权的情况下,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使本可以避免或降低的损害发生或者扩大,因此其应为受害人向直接责任人求偿不能的后果承担一种风险责任,这种责任的性质属于补充赔偿责任。实施加害行为的侵权人是损害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人是补充责任人,两者构成责任竞合,在直接责任人无法确定或无资力赔偿的时候,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责任大致可分为两类,即物的安全保障责任和人的安全保障责任。物的安全保障责任要求物业管理公司采取措施确保被管理小区内的设施安全、设备安全,否则,因设施、设备不安全使业主遭受损害,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人的安全保障责任要求物业公司采取措施确保小区的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在小区实施侵权行为,否则即应承担法律责任,对此,物业管理公司不得预先免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物业方没有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措施,保障业主单元对讲门公共设施安全,并对业主造成侵权;没有对小区配电系统进行安全维护管理,造成业主损失;没有对车辆行驶及停泊采取管理措施,甚至知法犯法,侵害业主休息、学习安全权利;没有对公共外墙及落水管进行安全维护,造成业主损失。物业方虽不是直接侵害人,但作为补充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按照《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在庭审前,业主将一份请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调查证据申请书》交与原审一审法官,请求原审一审法官调取保存在物业手中的7月-业主的报修记录,此记录本可以证明业主就以上损害事实多次向物业申报维修,但物业现在拒不交出此记录本,还谎称业主从未报修过,借以推脱责任。业主询问原审一审法官调查取证结果时,沈北新区人民法院说:物业方无法提供业主报修记录本,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业主不能提供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证据为由判决业主证据不足,此判决为适用法律错误。业主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与本案相关联的重要证据,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应调查取证。原审一审法院以物业方无法提供业主报修记录本,进而推断业主没有报修,明显是在偏袒物业方,原审一审法院疑似存在司法不公行为。

二、在认定法律事实方面,原审一审法院犯有有证不认、无证妄认,对事实认定不准的错误。

原审一审判决在判决书中说:“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因管理园区公共区域部分不善给原告自身造成损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损失系被告管理不当造成。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付违约金及财务损失费794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既然原审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损失系被告管理不当造成”,那么“原告的损失”又是谁造成的?“现有证据不足”,“不足”在哪里?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实原告的损失系被告管理不当造成?原审一审判决在判决书中对此疑问均没有任何解释,原审一审判决又依据什么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损失系被告管理不当造成”。上诉人认为原审一审判决缺乏事实依据,对上诉人提交的并以确认的证据及损害事实不去认定是被上诉人违约所致,认定事实不准。庭审中及庭审后,被上诉人也未提供上诉人的损失不是被上诉人管理不当造成的证据,但原审一审却认定被上诉人不承担赔偿及违约责任。而上诉人依据《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物业承担赔偿及违约责任,原审一审法院却不予认定。

1、停车位与业主窗户距离不足3米,噪音及尾气污染影响业主正常生活,要求被上诉人赔偿违约金及伤害费1000元。物业公司违规私划车位且违反《物权法》相邻权原则,造成对业主休息权及身体健康的侵权。

在此事件中,首先确认造成对业主侵权的是第三方机动车拥有者,是机动车的噪音和尾气对业主生活和身体健康造成危害,而这一危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因为物业公司违法在业主窗下不足三米处私化车位,对小区车辆行驶及停泊管理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职责,且知法犯法。本案中,被上诉人存在违反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是确定且明显的,被上诉人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与上诉人因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尽管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人不确定。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物权法》、《物业管理法》、《合同法》、《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相关权利职责对等原则及合同违约规定,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第二项委托管理事项6之(车辆行驶及停泊)的约定,物业公司作为管理小区车辆行驶及停泊的'第一责任人,理应对此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证据见照片和03月24日《沈阳晚报》及证人证言。

2、单元门损坏,无法使用。要求被上诉人赔偿违约金600元及租房损失2000元;

对讲门自20开始就不能使用,春秋楼道内灌风灌土,经常有杂物吹进楼道内,且常有外来闲杂人员,更有甚者在楼内拐角处小便。冬天灌风灌雪,卫生、取暖条件极差,因自来水水表被冻,停水事件时有发生。夏天蚊虫爬满进户门,业主一开门,蚊虫跟随进入,半夜经常被蚊子叮醒,严重影响睡眠以致神经衰弱。对讲门已严重丧失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及保持楼道卫生清洁功能。业主自家门口如此脏、乱、差环境,已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业主在此种环境下无法安心舒适居住,现已在外租房居住。因此问题,此房屋以低于本园区其他同类型房屋的价格出租,差额损失2000元。

在此事件中,首先确认恶化业主外围居住环境、造成对业主侵权的是第三方大风和冷空气、尘土杂物、外来闲散人员、蚊虫及上冻的水表,而这一危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因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对园区公共区域部分既单元对讲门的维修维护职责,致使单元对讲门腐烂变形,玻璃尽碎,为防止破碎的玻璃伤害到老人孩子,物业用大石块将单元门顶开至墙边,单元门成完全开放状态,致使大风和冷空气、尘土杂物、外来闲散人员、蚊虫长驱直入,甚至冻坏水表,造成停水事故,并冷空气严重影响楼道内业主家墙体的温度,致使与此墙体相连的客厅温度不达标,以上事实致使此房屋以低于本园区其他同类型房屋的价格出租,差额损失2000元。

本案中,被上诉人存在违反法定的对安全保障义务、对本园区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既单元门管理不当的过错是确定且明显的,被上诉人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与上诉人因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物权法》、《物业管理法》、《合同法》、《民法》中规定的相关权利职责对等原则及合同违约规定,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第二项委托管理事项1之(门厅)约定,物业公司作为管理本园区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既单元对讲门的第一责任人,理应对此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证据见照片、证人证言及在一审庭审中物业方陈诉的对此单元门多次返厂维修的笔录和在物业处保存的维修记录薄。

3、电压过高,业主自行安装稳压器。要求被上诉人赔偿违约金及损失3345元;在此事件中,首先确认造成对业主侵权且造成财产损失的是第三方电压,而这一危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因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对园区公共设施配电系统既小区自维配电箱的维修维护职责,年7-8月,业主多次向物业反应电压高造成业主家电器损坏,要求物业及时维修维护,物业也曾派人测过电压,电压表指针瞬间达到最高值270v,物业方将电工拖走后,再无音讯。直至今日本单元电压一直在240v以上,严重超过国家标准。在与物业长期协商要求供给合格电压未果后,为保护业主用电安全及防止火灾发生,业主自行安装了稳压器,这是业主自救的合理行为。

本案中,被上诉人存在违反法定的对安全保障义务、对本园区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既配电系统管理不当的过错是确定且明显的,被上诉人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与上诉人因第三人既电压实施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物权法》、《物业管理法》、《合同法》、《民法》中规定的相关权利职责对等原则及合同违约规定,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第二项委托管理事项2之(配电系统)约定,物业公司作为管理本园区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既配电系统的第一责任人,理应对此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证据见照片、证人证言、保存在物业手中的2008年7-8月业主报修记录薄、电话录音、沈北新区社会管理服务网96129“3月28日关于编号C201403140004”帝景嘉园电压高诉求的回复。

4、外墙渗水,要求被上诉人给付抹灰产生的费用800元;在此事件中,首先确认造成对业主侵权且造成财产损失的是第三方是外墙,而这一危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因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对园区公共部位既外墙的维修维护职责,2008年-20业主就此外墙渗水的问题多次向物业反映,物业也曾在外墙做打胶处理,但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渗水问题,后业主自己购买了外墙防水胶,先后两次自己和雇佣工人进行维修,渗水现象不再发生,但目前仍有裂缝,这是合理的业主自我救济行为。

本案中,被上诉人存在违反法定的对安全保障义务、对本园区公共部位既外墙管理不当的过错是确定且明显的,被上诉人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与上诉人因第三人既外墙实施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物权法》、《物业管理法》、《合同法》、《民法》中规定的相关权利职责对等原则及合同违约规定,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第二项委托管理事项1之(外墙面)约定,物业公司作为管理本园区公共部位既外墙的第一责任人,理应对此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证据见照片、业主维修费用明细、保存在物业手中的2008年-2010年业主报修记录薄。

5、室外落水管损坏,上诉人自购材料更换,要求被上诉人给付材料费200元。在此事件中,首先确认造成对业主侵权且造成财产损失的是第三方是室外落水管,而这一危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因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对园区公共部位既室外落水管的维修维护职责,业主要求物业更换,物业推脱说没有原材料,换不了,因业主心力交瘁,无力再与物业抗争,遂业主自己买了落水管自行更换。这是合理的业主自我救济行为。

本案中,被上诉人存在违反法定的对安全保障义务、对本园区公共部位既外墙落水管管理不当的过错是确定且明显的,被上诉人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与上诉人因第三人既外墙落水管实施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物权法》、《物业管理法》、《合同法》、《民法》中规定的相关权利职责对等原则及合同违约规定,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第二项委托管理事项2之(落水管)约定,物业公司作为管理本园区公共部位既外墙落水管的第一责任人,理应对此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证据见照片、业主维修费用明细。

综上,由于被上诉人疏于管理,未能尽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业主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安全保障职责及公共设施设备及公共区域部位的管理维修维护职责,导致了上诉人财产受到损失,因而被上诉人的疏于管理、应急不力的行为符合承担侵权责任的四要素:具有过错、行为违法、上诉人具有受损害事实,损害事实与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同时,上诉人自身并没有过错(上诉人已缴纳年12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损害事实从2008年7月开始发生,缴费期间业主多次要求物业解决,但物业方至今也没有彻底解决损害事实,故自2008年12月1日起,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依法行使抗辩权)。因而被上诉人应对其过错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原审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适用法律不当、认证事实不清的错误,严重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能妄想其中关系,但是上诉人及其愤怒,恳请二审法院依据事实,主持正义,依法撤销原审一审法院的判决或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新萍

204月8日

篇7:物业纠纷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1】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铭志,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XXXX居民,住XXXX。

电话: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工业开发区B区内北京万科城市花园。

法定代表人:谢炜,总经理。

电话:XXXX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物业服务纠纷一案,因上诉人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顺民初字第3223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起诉或驳回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被上诉人不具备起诉上诉人的主体资格,应当依法驳回其起诉。

,与上诉人签订《北京万科城市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的主体为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非本案被上诉人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未向上诉人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与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是同一家公司。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上诉人所在小区有上百家公司,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是何种关系,上诉人没有义务去调查了解,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或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亦从未向上诉人下发任何有效通知。

事实上,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早已下落不明,主体资格无从查找。

被上诉人并未将相关名称变更文件当成证据向法庭提交,导致上诉人无法对该等证据进行质证,一审法院以未经呈堂的证据作为确定本案被上诉人主体资格的依据(见一审判决第3页第2-4行),已直接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确定的“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的基本原则。

因此,本案被上诉人不具备起诉上诉人的主体资格,其起诉应当被驳回。

二、避开主体资格问题存在的错误,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要求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其中有七年的费用超过了诉讼时效,被上诉人早已失去胜诉权。

上诉人与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北京万科城市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物业管理和电梯费的交费时间,即“每季第一个月内交上一季度费用”。

2010年3月3日,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要求交纳从201月至12月的物业费,时间长达9年。

在本次诉讼外被上诉人从未向上诉人催交物业费。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的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即丧失该权利,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不再予以保护的法律制度。

物业公司对业主主张的物业费、电梯费为普通债权。

债权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不具支配性。

若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稳定,故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其诉讼时效为两年。

由于被上诉人长期以来未向上诉人主张物业费,双方的法律关系已处于稳定状态,被上诉人已无权再向上诉人主张前七年的物业费。

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已明确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一审法院却视而不见,在未进行任何解释和说明的情况下驳回上诉人的该项异议,已严重违反了我国民事法律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三、一审判决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此认定严重违背了事实,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在《北京万科城市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上签字时,上诉人与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平等协商的交易条件,上诉人签署协议并非出于自愿,而是迫于无奈。

当时的背景是,开发商利用广大业主无地容身、急于收房的现实困境,强迫广大业主在其单方面制定的格式文本上签字,否则不予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广大业主无权对合同文本提出任何修正意见,唯有接受对方在合同中设定的全部条件。

此等所谓“平等”协议,有如帝国主义强迫旧中国签署的《南京条约》、《辛丑条约》,对广大业主而言,是不折不扣的“卖国条约”,毫无公道和正义可言!

(二)从协议内容上分析,《北京万科城市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全面限制业主应有的合法权利,规避物业公司自身应当承担的义务。

例如,协议书第七条明确规定:甲方(业主)及其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人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安全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

维护业主人身与财产安全是任何一个合法存在的服务公司应尽的责任,而被上诉人却通过这一条款逃避自身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

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因此,《北京万科城市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应当归于无效。

(三)《北京万科城市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是一个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并非永久性协议。

荒诞的是,该临时协议却被一审法院认定为一个永久性协议。

广大业主倾其所有、负债累累方购得住房这一生存必需品,在房屋交付后不但要归还所欠银行贷款,还要变成物业公司终身不变的债奴。

银行贷款终有还清之日,而物业公司的债务却会永久存续。

为了保证被上诉人的非法利益能够继续,被上诉人多次恶意阻挠广大业主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拒不提供办公用房和相关资料,导致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法律赋予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利亦无法行使。

(四)被上诉人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向上诉人提供任何服业服务,无权收取上诉人物业服务费用。

(五)被上诉人所收取之物业费用未依法公示,也未用于小区公共事业。

1月,北京市实施《北京市住宅物业服务检查规范》,明确规定: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有偿服务的,要有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意见或协议。

被上诉人自接管小区物业以来,从未向广大业主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也从未公示其利用业主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获利的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物业管理服务费是乙方(被上诉人)用于花园日常运作之费用”,事实上,该费用大部分被被上诉人私吞。

四、一审判决质量低劣,法理不明,系司法之耻。

(一)一审判决语言失范,逻辑混乱。

一审判决第1页写道:“原告万科物业公司诉称,被告于年1月起至12月31日拖欠物业服务费……”,到第3页又变成了“现万科物业公司要求贾铭志支付2001年5月6日至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包括电梯费)。

”其一,一审判决的描述前后时间相差三年多,起止时间均不一,令上诉人无所适从。

其二,被上诉人到底是要物业服务费还是电梯费呢?一审判决始终没有交代清楚。

被上诉人在一审中仅提出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在计算时将电梯费包含在内,显然犯了逻辑错误。

根据原《北京万科城市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第十一条之规定,物业服务费和电梯费是两项并列的费用。

被上诉人自身都没有搞清楚其诉讼请求是如何构成的,一审法院在这个问题上显然也跟着犯了糊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的是提起民事诉讼四个条件,不能作为认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依据。

一审法院判决本案的依据居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见一审判决第3页),荒谬至极。

(三)一审判决多判决了上诉人诉讼费用,于上诉人不公。

在诉讼过程中,被上诉人已放弃要求上诉人支付违约金5599.09元的诉讼请求。

在判决上诉人部分败诉的情形下,对双方当事人应交纳的诉讼费应当采取按比例分摊的原则,而一审法院将全部诉讼费都判决由上诉人承担,显然违反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未依法查明被上诉人的主体资格,未依法查明上诉人签署不平等协议的背景,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此判决质量低劣,社会影响恶劣,应予纠正。

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将此案依法发回重审,或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予以改判!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贾铭志

二Oxx年五月二十九 日

物业服务纠纷案——民事上诉状范文[2]

文章摘要:52元和滞纳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错误的,《物业管理条例》虽然规定了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但同时也在第三十五条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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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1:黄某某,男,汉族,36岁,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现住深圳市福田区xxx路x号xx大厦x栋axxx

上诉人2:邓某,女,汉族,34岁,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现住罗湖区xxx村x栋xxx

上诉人3:许某,男,汉族,29岁,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x,现住罗湖区港莲路xxxx区xxx栋xx

被上诉人:深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x路xxx号深圳中心xxxxxx房,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原审被告:深圳市xxx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x路xx号深圳xxxxxxxxxxxxx室,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

原审被告:北京市xxx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xx北路北京市xx研究院内,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董事长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因与深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8)深福法民三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8)深福法民三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

二、依法对本案改判,即驳回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

(一)、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并不是业主法定义务,而是基于合同的约定,是一种合同义务.

原审法院仅以《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和本体维修基金是业主的法定义务为由判决上诉人对讼争房产在2008年6月至2008年9月的物业管理费和本体维修基金共226055.52元和滞纳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错误的,《物业管理条例》虽然规定了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但同时也在第三十五条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第三十六条又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篇8:物业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南充市顺庆区城市印象业主委员会。

地址:南充市顺庆区金鱼岭街42号

业主委员会负责人:李正光。

被答辩人:四川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杨家巷16号2楼。

电话:0817-6829***。

法定代表人:王仁果

20XX年5月29日,答辩人因收到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转来——四川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因违法阻拦反诉人铺设天然气管道导致反诉人改变原设计方案而造成的损失0元”一案,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四川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合理且不合法的反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未见到所谓的“城市首座项目原铺设天然气管道的设计方案”,四川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未事先书面告知答辩人或城市印象业主大会,更不用说,此方案能否获得通过?

二、“城市印象”小区六百多户住户,天然气管道已按照小区户数计算输气管径,并已定型管径。

天然气等能源利用配套设施在业主购置商品房时已向天然气公司(其费用已由四川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收)购买天然气使用权。

“城市印象”小区规划区域内的用天然气等附属设施自然属于业主共有。

三、如果1000多户的“城市首座”小区要到我小区开天然气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径输送的天然气管道,小区生活用天然气压力必定有影响(因定型管径输送的天然气未增压)。

这与《物权法》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的规定相违背。

“城市首座”小区最终借道“城市印象”小区23幢旁在市政主天然气管开接口分流或接生活用天然气管道,对我小区的用气质量影响相比较小,答辩人并给予方便。

这符合《物权法》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的规定。

四、在社区居委会和答辩人建议下,要求南充天然气公司负责人书面承诺公示于我小区:“城市首座”小区要到“城市印象”小区开天然气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径输送的天然气管道后,承诺确保今后“城市印象”小区天然气用户每天高峰用气压力无影响或正常使用,答辩人的合理诉求,南充天然气公司一直不发布承诺书公示于小区。

五、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其中,决定第(七)项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事实上,过十分之一的业主民意同意都没有,更不用说书面表决过半业主同意“城市首座小区要到城市印象小区开天然气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径输送的天然气管道”。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城市印象小区业委会或业主大会对此事不但未违法,而且是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更不用说承担什么损失费用或诉讼费用。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南充市顺庆区城市印象业主委员会

二OXX年六月一日

物业纠纷民事诉讼答辩状【2】

答辩人: , 汉族, 自由职业, 。

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为澄清事实, 分清责任, 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供审判庭参考:

一、 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陈述的购房时间,接房时间事实部分基本没有异议,其余事项均与事实不符,并对被答辩人与本案第三方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表示知晓并了解。

但在委托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未签订任何正式合同的情况下无故成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被告存在疑问,双方无法律效力的约可签,哪来违约,希望被答辩人给出合理解释,以期让人信服,法庭明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 67 条其实已明确了“物业可以直接起诉小区欠费业主” 的前提要件是:

1、 小区已成立了业委会;

2、 业委会已对物业公司的服务工作质量进行了验收并确认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3、 业委会已明确督促业主“在一定期限内按业委会与物业公司所签合同约定的标准全额交纳物业费给物业公司” ;

4、 业委会督促业主时所明确的交纳期限已届满, 但业主“逾期仍不交纳” 。

按照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 物业公司有权起诉委托其管理小区的开发商或业委会代表的业主大会, 但无权起诉与自已并无合同关系的单个业主。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 在业委会还没能成立起来之前, 前期物业公司在业主委员会还没成立之前直接起诉单个业主, 没有法律依据。

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是物业公司与开发商所签, 前期物业公司的直接起诉对象也应是开发商。

开发商承担责任后可依其与业主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相关约定要求业主分摊物业管理费用; 但开发商也必须“对物业公司是否已按合同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服务进行验收审核工作”!

二、 该案委托人是 20XX年 7 月 20 日通过预售购买的该房屋, 此时被答辩人公司都还没成立, 现在作为已经改头换面的新来的物业公司, 由于我们共同的甲方(融侨长江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之前在建设施工等方面的违约 (附件优盘中的文件作证),造成委托人对之前知晓并了 解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及相关物业服务内容的理解都发生了 巨大改变, 被答辩人可以认为这些证据与你无关, 但我可以提醒你, 在你决定冒然去与你的甲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时, 是否考虑过其中的风险, 因为在物业收费单价问题上、 配套设施的完整性问题上、 小区绿化标准达标等问题上, 委托人都是认为有问题的(附件优盘中的文件作证及其他业主作证), 但这些都是被答辩人你将来提供服务的平台, 当许多平台都缺失、 滞后或不完整, 你提供给我的物业服务就不能达标就成为自然了 。

当然, 也感谢你们在有些问题上也积极的帮我们去我们共同的甲方那里去反映过, 但事后都不了 了 之, 这就是我和大多数业主现在不愿意冒失的把物业费交给你们的原因。

当然, 你起诉状中所陈述的“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约定全面履行了 合同”可以向你的合同方汇报, 那与我无关。

三、 被答辩人物业单价虚高, 与所提供的服务严重不匹配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陈述的委托人至 20XX年 2 月累计欠费 5760 元, 是按照 2. 20元/平米(建筑面积) 进行计算的, 该房屋在预售签订当年, 市场上独栋别墅的物业费单 价才 3 元左右, 我们都期望着住进一个优雅舒适的物业服务的小区, 贵点也是物有所值,但事实是完全相反。

从委托人住进那天开始, 就有不分白天黑夜的噪音、 灰尘、 偷盗等时刻伴随在 32 栋 2-2 周围, 简直就是住进了一个巨大的建筑工地, 由于融侨二期现场施工紧靠阳台及卧室窗户(零距离), 为此还多次与现场施工工人发生争吵辱骂, 最后小区保安出面协调, 但保持不了 多久又持续依然, 无奈只好晚上打 110、 白天就电话向有关部门电话反映情况, 一直持续到 2012 年上半年, 二期施工结束为止。

这样的环境谁会相信能够提供 2. 20 元/平米(建筑面积) 标准的服务。

后来又发生了融侨城 A 区大门口有一名保安多次对夜归的女业主无故的语言骚扰,多次后, 在物业公司所谓协调下也不了了之。

被答辩人和开发商一起将小区公共绿化带擅自改成停车场收费、 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费等都收益, 本是委托人及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 现在也有被被答辩人非法侵占的嫌疑。

总之, 对于被答辩人提供的低标准高价格的物业服务, 由于处于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没有签订任何有效的合同, 答辩人保留辩论、 质疑、 缓缴并提供其他业主作证的权利。

目 前绝大多数的所谓欠费业主, 都并不是不想交物业费的老赖, 只是不甘心如此不明不白地按高标准交费给前期物业公司。

任何服务合同的提供服务方,都是只有“自已确实已按合同要求提供了完全到位的服务”后,才有资格向合同对方“全额索要合同约定的相应服务报酬”的。

单个业主无力验收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 业主委员会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签约主体,才有“验收物业公司的工作质量、 审查物业管理费用的实际支付情况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能力和责任。

所以,67 条才会“在特别授予物业公司对单个业主直接诉权的同时, 又给物业公司的这一特定诉权” 加上“物业公司所述业主欠费金额, 必须经过业主委员会确认无误,并已经业主委员会督促限期交纳” 这样一个适用的前提条件。

四、为维护被答辩人及我的委托人的利益, 我有几点意见。

首先, 被答辩人自动撤销起诉。

其次, 尽快和开发商一道支持包括开发商在内的业主们按政府的规定及时成立业主委员会, 与业主代表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由业委会督促业主,让自已的起诉符合 67条所限定的前提要件,彻底解决物业费难收的问题。

综上所述, 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因物业纠纷所产生的各种问题,只能在公平、 公正、对等的前提下进行讨论, 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及其他法律法规承担各自 的责任。

在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XXX年六月十七日

篇9:物业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崔

被答辩人:青岛物业管理中心

答辩人就本案答辩如下:

一、本案是物业合同纠纷不是物业费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发

[]11号)108、(15)规定本案案由应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通知中并没有物业费纠纷这样的案由。

二、被告所在小区业主大会没有授权青岛市小区业主委员会和原告签订本案的物业合同,所以该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首先,本案物业合同签订于,所以应该适应9月1日起生效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而不能适应10月1日生效的国务院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

其次,业主委员会超出职责和权限签订本案合同。

被告所在小区业主大会没有作出在20到聘用原告的决定。

根据20《物业管理条例》第15条第2项规定: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青岛市嘉禾路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没有做出聘用原告的决定的情况下,和原告签订本案物业合同,业主委员会的这一决定超出了其法定职责和权限,该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三、本小区业主大会没有决定续聘原告为本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原告向被告索要物业费缺乏法律支持。

原告在本小区的物业合同已经到期,本案的物业合同为续聘合同。

根据《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续聘、解聘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

四、原告计算物业费的标准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所在小区业主大会没有同意原告提出的物业费标准。

年,本小区业主大会就原告提出的物业费标准作出了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没有同意原告提出的物业费标准。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必须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被告作为业主必须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五、本案应该追加青岛市小区业主委员会为本案第三人。

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监督物业公司履行物业合同、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是否续聘物业公司。

本案是物业合同纠纷,业主委员会参加本案审理,对于案件法律关系和事实的查清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案的审理结果直接和本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应当追加本小区业主委员会为本案第三人。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主张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力,其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应当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篇10:物业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

住址:广西贺州。

被答辩人(一审原告):广西贺州市。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贺州市。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答辩人因。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广西贺州市。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条例》,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答辩人认为,由于原告违约在先,违背诚实守信原则;原告收取业主的违约金也就明显违背公平原则。

而且应该依据其不完全履行合同,而不能足额收取服务费。

因此,原告没有理由收取足额服务费和排污管清理人工费,没有理由收取业主的违约金。

否则显失公平。

答辩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特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的物业服务未完全履行

原告违反根据《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时应当遵循全面履行原则(又叫适当履行原则)与协作履行原则。

所谓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不但应当履行合同的各项主给付义务,而且还必须履行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从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只要其中有一项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就构成债务不履行行为从而有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应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同时还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协助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该条文规定:当事人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外。

也要履行合同未做约定但依照诚信原则也应当履行的协助、告知、保密、防止损失扩大等义务。

依据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条:①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②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和管理;③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得清洁卫生、垃圾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④公共绿化养护和管理;⑤车辆停放管理;⑥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和管理;⑦装饰装修管理服务;⑧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被答辩人连基本的封闭管理、门卫管理、来往人员监管、消防设施配备、街道路灯安装、安全防范管理都没有,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明显属于只收费,少服务;街道四通八达,物业设施欠缺,服务不到位;没有建设出入管理的大门,没有门卫与门卫设施,也没有保安执勤室,对外来人员以及不明身份的人员,包括精神疾病患者,乞丐等人员都可以在业务服务范围区内随便出入,给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

这从至今没有设立四周门口,就是明证。

也是明显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的证据。

何来的公共秩序维护?何来的安全防范管理?

被答辩人在履行合同义务的时候,不完全履行。

因此,被答辩人违约在先,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至少属于不完全履行。

二、被答辩人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没有履行合同第二条第三项: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得清洁卫生、垃圾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门前街道雨天严重大面积积水,无人疏通下水排污通道;交房后,A6#25栋门前,民工走后,垃圾废墟一片,民工生活物品满地丢着废弃物,在排污管道没有做好安装之下,未完工的排污管部分成为老鼠窝,塞满排污管,多次向物业服务公司人员反映,缺听之任之,破烂衣服、烂棉被堵塞排污管。

此外,A6#20栋、21栋后面外墙公用天面排水管破损,多次要求物业服务公司做好维修疏通,却一直得不到解决,造成整栋楼外观变黯淡,这些都是原告尽到合同义务相关场地得清洁卫生、垃圾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同时,业主放在门口外的垃圾和道路的垃圾,没有人进行清理。

既然,街道成为人员随意来往的街道,为何没有清洁清理呢?到处随便大小便、乱丢垃圾,原告明显没有尽到合同义务相关场地得清洁卫生、垃圾收集,清运的工作。

三、原告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原告没有履行合同“二、⑥”: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和管理,造成A6#25栋业主摩托车被盗、拖拉机油箱内的柴油被盗等,原告至今也没有安全防范的保卫工作,明显违反合同,属于不完全履行给业主造成的损失,原告是有过错的。

被答辩人在A6#21栋电表、电线被烧毁,无人服务解决下,自己与电力公司联系,造成业主停电几天,自掏腰包请人维修。

原告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没有注意安全防范等事项,却把维修好之后,作为其工作,是自欺欺人也欺骗业主。

被答辩人把不属于自己去从事的工作,骗取业主签字,作为其履行工作的事实证据,其证据不可完全采信。

四、原告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原告在没有规划修建公厕,也没有在规划图纸上有公厕的,没有经过业主的同意,私自建造公厕,人员随意出入,安全受到影响,环境受到污染;经商人员到阴暗角落随意大小便……最后在抗议下才封锁。

这是被答辩人随意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随意建造其他用途。

给业主造成的损害。

五、原告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停水停电属于水力电业公司的权限,被答辩人没有经过业主同意,一不能采取停电停水催缴物业服务费用的,否则属于违法。

被答辩人把业主的水费缴费卡,未经业主同意扣留,采取全部业主的连带承担水费的责任形式,滥用了属于其他部门而非物业服务的职责。

致使有个别业主欠水费,原告却把全部业主停水,牵连其他业主,明显侵犯业主的利益。

合同第二十五条:业主每户一次性缴存1000元专项维修资金。

可是,被答辩人在业主全体抗议,不要原告给予的物业服务之后,却没有退回业主的专项资金?

六、原告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物业收费管理服务办法》以及合同约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收费管理服务办法》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八条:每年2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被答辩人把服务当作官员的行政管理?对收支情况,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规定去履行,没有公布收支情况,业主无法监督其工作。

原告收支是否合理,收费项目没有透明公开。

几年来,至今没有向业主公布任何收支。

六、被答辩人同意业主拖欠费用

合同第七条:业主应于交房之日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按每季度缴纳,应在应缴费月份15日前履行缴纳义务。

合同第十九条:乙方可采取规劝、警告、报告有关部门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规章制度的行为。

被答辩人知道自己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知道业主反对原告不履行合同,违反《物业管理条例》。

也就心虚,同意业主拖欠,还可以想通过诉讼得到更多的高于银行的贷款利息,变相采取放高利贷的做法,一举多得。

可是,到季度没有缴纳的时候,没有履行催促缴纳的工作,一直没有催促,是默认和同意业主拖欠,如今变成所谓的违约金大于费用,是原告居心叵测所造成。

对乙方没有采取规劝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及时缴纳,原告本身也违反合同约定。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及诉讼理由前后矛盾、违背事实,违反法律规定。

原告违约在先,收取业主的违约金事实不充分,违背公平正义;且原告不完全履行合同,收取足额收取服务费和排污管清理人工费,显失公平。

答辩人请求法院判决被答辩人承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以彰显法律的公平公正!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2份。

答辩人:

篇11:物业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

地址: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答辩人因收到_______人民法院转来——______________关于“_________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

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__________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被答辩人______其居住于_____小区____栋_____单元_____号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因_____造成经济损失______元而起诉答辩人,认为是答辩人失于管理造成其经济损失,要求答辩人作出相关赔偿。然而答辩人认为本案的事实情况与张某所称并不一致,其适用法律上也有所不当,具体理由为:

一、被答辩人_____所称的损失是由其户内装修时改变了房屋的原有使用功能,从而改变了原有的.设施及功能而造成的。

二、答辩人已尽到告知和维护义务,没有任何失职的过错。

被答辩人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答辩人提出了装修申请,答辩人对其装修内容审批时已就装修明令禁止事项进行书面告知,明确告知业主严禁改变房屋的原有使用功能,实际上答辩人已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被答辩人尽了告知义务。并且,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被答辩人的《装修延期申请审批表》里,答辩人再次提醒和书面告知了相关事项。不仅如此,答辩人还积极协助处理本次事故,当时是答辩人的值班人员在小区公共区域巡视检查中发现被答辩人房屋出现问题,答辩人还在第一时间以电话形式通知业主,并全程协助业主处理户及进行事件事故调查。

因此,本案事故的过错系被答辩人本人所造成,答辩人不存在任何过错,更不存在民事法律责任的前因后果联系,答辩人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人情关怀上都履行了协助义务。

三、依照双方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被答辩人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而本案被答辩人装修期间改变了原有的设施及功能在先,导致户内设施损失,其主要直接责任在于被答辩人,依据相关约定和法律法规,其责任应自负。

四、被答辩人应立即恢复户内原有的房屋使用功能,停止对该栋全体业主共用设施的民事侵权行为。

被答辩人户内装修时改变了房屋的原有使用功能,改动了原有的设施及功能,答辩人已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但出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和物业管理需要,希望法院能劝诫被答辩人立即恢复户内原有的房屋使用功能,恢复设施原有用功能,停止对该栋全体业主共用管道设施的民事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__________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并且被答辩人及时恢复户内原有的房屋使用功能,恢复设施原有用功能,停止对该栋全体业主共用管道设施的民事侵权行为。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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