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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费希特的道德宗教观与人性尊严
费希特的道德宗教观与人性尊严
本文考察和分析了费希特早期、耶拿时期和晚期的宗教哲学思想,指出费希特的`先验哲学从不反对信仰上帝,而是不同意传统神学对上帝的解释.他在耶拿时期形成的以道德为核心的泛神论是近代德意志宗教哲学理性主义化的一个重要步骤,而他晚年试图把知识与信仰、道德与宗教结合起来的主张,既有辩证法道理,也有宗教热情.费希特所阐述的道德宗教之理念,维护了人在信仰宗教时理应具有的尊严,对西方后来的宗教哲学产生了一定影响.
作 者:谢地坤 XIE Di-kun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100732 刊 名: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PKU英文刊名:JOURNAL OF YUNNA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年,卷(期): 1(3) 分类号:B516.33 关键词:费希特 理性 道德 宗教 人性篇2:费希特与谢林
费希特与谢林 --自我意识原则在康德之后的演变及发展
自我意识概念在德国古典哲学中,首先由康德确立,在费希特那里,自我的概念被当做了一种哲学原则来使用.这一原则又被谢林所发展,直至过渡到黑格尔的哲学中去.
作 者:陈也奔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黑龙江,哈尔滨,150018 刊 名:黑龙江社会科学 英文刊名:HEILONGJIANG SOCIAL SCIENCES 年,卷(期):2002 “”(2) 分类号:B516.33 关键词:自我意识 主体 先验统觉篇3:孔子与古代中国人的宗教观
孔子与古代中国人的宗教观
孔子吸取了原始宗教对天的敬畏,又去掉了它原有的.神秘、狂热的内容,淡化了其主宰、命定的含义.孔子所有的论鬼神的言论,没有一句能够确切地表明他的看法,模棱两可的态度,导致了有神论者、无神论者,皆能从孔子学说那里找到理论根据.孔子与中国特有的“有神论者多,宗教信徒少”的宗教文化现象和文化实践有着密切的关系,对二千多年来中国人的宗教信仰观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作 者:沈有珠 作者单位:肇庆学院,中文系,广东,肇庆,526061 刊 名:肇庆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ZHAOQING UNIVERSITY 年,卷(期): 24(1) 分类号:B222.2 关键词:孔子 天命鬼神 祭祀 宗教 非宗教篇4:儒家宗教传统与孔、孟宗教观的比较
儒家宗教传统与孔、孟宗教观的比较
儒家是形成于春秋时代的学术流派,但“儒”又是西周就存在的.低级宗教官员.孔子从维护周礼的道德理性出发,排斥鬼神巫术;而战国时期的孟子则要寻找改朝换代的天命依据.与孔子罕言天命不同,孟子极力昌谈天道性命.这种儒家学派的内在差异,只能用他们面临的不同历史任务来说明.
作 者:张晓虎 韩娟 Zhang Xiaohu Han Juan 作者单位: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 刊 名:青海社会科学 CSSCI英文刊名:QINGHAI SOCIAL SCIENCES 年,卷(期): “”(2) 分类号:B222.05 关键词:儒家 礼 天道性命 气 巫术篇5:解读与研究费希特刑罚目的理论的论文
关于解读与研究费希特刑罚目的理论的论文
一、刑罚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法权
法权概念是从“自我”中演绎出来的一个绝对的概念。人作为有限理性的存在者,依据人的理性本性,就能够发展出法权的概念,亦即法权概念存在于理性的本质之中。法权概念是一种表征理性存在者之间的关系的概念。根据费希特的定义,法权关系是“每个理性存在者都必须在自己用另一理性存在者的自由限制自己的自由的条件下,用那个关于另一理性存在者的自由的可能性的概念,来限制自己的自由”
这样一种关系。亦即,每个理性存在者都是有限的,都必须无条件地承认其他理性存在者也是自由的,并以此来限制自己的自由。这样的一种自由是外在的自由,这样的一种关系是理性存在者之间的行为上所形成的关系,以此与道德相区别,后者涉及内心自由、良心自由之类的权利,停留在人的内心,与法权无关。但是,这样的一种法权概念是较为形式的概念,它并没有告诉我们每个人的自由的界限在哪里,每个人的法权应当发展到何种程度、应当如何行使。对此,费希特提出了“国家公民契约”的概念。国家公民契约是每个人与作为整体的国家所签订的契约,契约双方是个人与国家。根据契约,每个人都应当为国家做出应有的贡献、履行应尽的义务,而国家也应该保障个人的安全、自由。因为法权是绝对的,因而对于理性存在者来说,加入、签订国家公民契约在某种程度上也是绝对的。“谁不加入这种契约,谁就根本不处于法律之中,而在感性世界里与自己同类中的其他存在者完全不发生相互作用”。费希特鲜明地指出,“国家权力机构的目的无非是一切人与一切人之间的法权的相互保障,国家的义务就是要为这个目的而采取足够的手段”。由于法权是通过国家契约而获得实在表现的,因此,对于法权的保障在现实中就转变为对国家公民契约的保障,亦即转变为对实定法权利的保障。由于法权关系是理性存在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因而公民之间根据契约所享有的权利也是相互的,公民只有在承认、保证其他所有公民的权利的情况之下,才能够享有、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他人的权利是绝对不容侵犯的,否则便是否定自身的权利、破坏国家公民契约。费希特似乎是从实质层面理解公民所进行的权利侵害、违反公民契约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危害性并不在于违法本身,而在于它危害了公共安全。“法权规律赋予我的最终的目的是相互的安全……惩罚是实现国家的最终目的―――公共安全―――的手段”。公共安全对于法律、刑罚来讲,具有根本上的重要性,甚至国家的正当性都建立在公共安全保障基础之上。如果国家所采取的措施,如放任某些罪犯的罪行而不处罚,危及到公共安全,那么国家就会面临法权危机,国家无法要求任何人加入或者留下,以致于随时面临解体的危险。由此,惩罚并非绝对的目的,惩罚的作用在于威慑,在于预防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发生。为了达到预防的目的,费希特指出,就务必使每个公民都明确到,一旦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就会不可避免地遭受惩罚,刑罚应当发挥威慑、示范作用。“刑法的最初目的,就是要阻止罪犯的犯罪行为。当这种意图没有达到的时候,刑罚还有另外一个意图,这就是使其他公民和这个罪犯本人在今后不再有同样的犯法行为。因此,刑法的执行是一种公开的行动”。为了维护公共安全,费希特在此明确提出了一般威慑的思想。
二、刑罚的次要目的在于促进国家、公民利益
(一) 刑罚之于国家、公民利益
“无论是谁,不管是有意的,还是不小心,只要破坏公民契约,严格地说,他作为公民和作为人就会因此失去他的全部法权,并且完全不受法律保护,因为在契约中业已考虑到他是深思熟虑的”。在费希特看来,公民拥有现实的法权的根据在于其签订的公民契约,公民违反法律的规定,就等于是违反、破坏了公民契约,这样实质上是废除了公民契约,而公民契约的废除,便意味着据以拥有现实法权的公民与其他人之间不再存在法权关系,双方之间不再享有任何权利或者应当履行任何义务。为了表明违法者不再有法权,最直接、最彻底的做法便是将其驱逐出社会共同体。但是,究竟是否应当必须将违法者驱逐出境呢?对此,应将“公共安全”作为最高标准,如果只有将违法者驱逐出境才能够保护自己的公民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那么就有必要这样做;如果不采取驱逐出境的措施也能够达到维护公共安全的效果,那么就不是非得如此才行。但是,对于后一种情形,虽然没有必要必须采取驱逐出境的措施,但也没有其他理由能够证明必须得采取除此之外的惩罚。
由此,“公共安全”并非决定或者衡量刑罚的唯一方式,在公共安全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如果缺乏其他标准,刑罚就会呈现出多变性或者任意性。面对刑罚的这种任意性,国家总是要作出最后决定,而正是这种任意性恰恰给予了国家以发展空间,正如同每个人都关心自身的利益一样,国家也势必关心自身,关心、维护其每一个公民的利益,而当国家完成了维护公共安全的“使命”后,关心自身便也是无可厚非的,因此刑罚在维护公共安全的情况下便具有第二层次的目的,即维护自身利益。费希特认为,刑罚第二层次目的也只有通过一切人与一切人签订契约的方式才能够达到,“一切人向一切人许诺说,他们不会因为他们的违法行为被驱逐出国家,而是被许可用其他方式赎罪,如果这种做法与公共安全意志的话。我们想把这种契约称为赎罪契约。”赎罪契约的存在,使得国家采取驱逐出境以外的惩罚措施具备了正当性。而这样的一种契约,无疑是有利于国家和公民个人的,国家不会因为违法者继续留在社会共同体内而遭受侵害,反而会因为违法者在其他方面的有益性而收获利益,违法者也从此获得了安全的保障,无须如动物般游离于社会之外。因此,一方面,国家应当承认这种赎罪的义务,而另一方面,个人也有权要求人们同意其赎罪。“这是一种权利,是公民赎罪的一种十分有用的和重要的权利”。费希特所主要提出了两种取代驱逐出境的赎罪方式,第一种为采取使惩罚与犯罪相等同的刑罚,第二种为对罪犯进行矫正、改造。
三、刑罚目的侧重特殊预防
纵观费希特的刑罚目的理论,报应思想、威慑思想(含一般威慑与特殊威慑) 以及矫正思想均有所涉及,这也无怪乎学界对其刑罚目的理论的定位存在诸多不同理解,但是,费希特并非将这些刑罚理论随意地交杂在一起,而是按照一定的方式将联系起来,由此,其刑罚目的理论的定位可以得到梳理、明确。
(一) 刑罚不具有绝对报应性
按照学界对于报应理论的一般理解,该理论是一种将刑罚本身是目的而非手段的绝对理论,惩罚是一种绝对的目的。费希特虽然一方面肯定了法权概念是一种绝对的概念,另一方面提出了使惩罚与犯罪相等同的甚至略带同态复仇形式的刑罚观点,但是,这并非意味着他认可刑罚具有绝对报应的性质。他甚至还讽刺了将刑罚本身理解为目的并以绝对命令为基础的理论。在他看来,这种理论是玄妙莫测的,“这完全违反哲学界中备受赞扬、有权要求的(提出各种根据的)平等原则和(阐述各种由根据支持的观点的) 自由精神……这种主张根本不适合于这样的法律体制,在这种体制中,人民享有立法权,立法者不能同时是执法者”、“惩罚不是绝对目的……将惩罚视为绝对的目的都是不可思议的”[5]284。法权概念虽然表征的是理性存在者之间的自由关系,而且从某种程度上言之,理性存在者是绝对拥有自由的,但是这种法权、这种自由必须要进入实践领域,进而被国家公民契约所确定下来。既然可以达成组建国家的国家公民契约,势必也可以达成第二种、第三种类似的契约,由此现实的法权、自由的界限并非绝对固定不变。虽然违法者破坏国家公民契约,会导致被驱逐出社会共同体的后果,虽然强制法要求行为人对他人所造成的损害都必须不可避免地同等地发生在自己身上,但是当一切人对一切人许诺说,这一切都可以用另外一种方式来代替,违法者可以用其他方式赎罪时,形式上的平等、自由,被实质上的平等、自由所取代了。这就如同人不允许被强制,但他自己愿意或者同意被他人强制这一点却是允许的一样。法权是关于外在自由的法权,其落脚点在于理性存在者之间在平等行使行动自由上的安全,亦即公共安全,刑罚也必须为这种安全让路,因此,这种意义上的刑罚就不可能是绝对的、以自身为目的的刑罚,而是一种为了保障公共安全、预防侵害自由的行为而实施的相对意义上的刑罚。
(二) 刑罚并非以一般威慑为主要目的
费希特虽然基于维护公共安全的必要性,提出了刑罚应当立足于使受罚者本人和其他公民不再犯罪的具有一般威慑特征的观点,但是他并未认为刑罚以一般威慑为主要目标。费希特在论及刑罚的一般威慑目标时,只论及了达至这一目标的两种方式,即刑罚的必然性与刑罚执行的公开性。在他看来,为了达至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每个公民都必须要认识到刑罚必定会在每一个犯罪者身上兑现,为此,刑罚就必须是一种不可避免的惩罚,而且还必须公开地执行以让其他公民都知道犯罪的后果,进而使其不去实施犯罪。费希特似乎在以一种类似于心理强制的逻辑在论证刑罚对于一般威慑的'作用,如果依此思路推衍,那么基于违法者对于契约的破坏而将其驱逐出境,或者直接执行违法者的死刑,会比监禁刑甚至劳役刑以及其他较轻的刑罚都要好,但是费希特却一直在寻找可以不驱逐罪犯、不剥夺罪犯生命的方式。费希特为一般威慑所确定的刑罚的力度首先是一种使惩罚与犯罪相等同的程度,但这种刑罚绝不是最适合达到一般威慑目标的。这种抗衡原则使得刑罚没有弹性,无法适应多变社会的需要,就连费希特自己也承认,有些场合适用抗衡原则也无法保障公共安全。而当抗衡原则不足以维护公共安全时,取代抗衡原则的并不是一味地随着一般威慑的需要而提高刑罚的力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费希特甚至反对出于一般威慑的需要而随意地加重惩罚罪犯。当签订国家公民契约时,国家的任务是保护公民的自由不受侵犯,而当公民没有侵犯他人的自由却基于其他理由而受到惩罚、自由受到侵犯时,无疑这种惩罚就违背了国家的目的,而且强制法基于绝对的自由权利所提出的要求也只是惩罚与犯罪相等同,而没有任何根据可以对犯罪者施以更严厉的惩罚。因此,一般威慑只是刑罚的次要目的,而非主要目的。
(三) 刑罚以特殊预防为主要目的
一切刑罚,都是以保障法权亦即维护公共安全为最高目的,以此为前提,刑罚应尽可能地促进国家、公民利益。当强制法所要求的惩罚力度仍不能满足公共安全的需要时,刑罚不是转向于以废弃国家公民契约为基础的驱逐罪犯,而是尽可能地达至国家社会与罪犯之间的“双赢”,矫正措施始得浮出水面。费希特所列明的四种无法适用抗衡原则的情形中,有三种情形都是运用矫正的方式予以实现公共安全与促进国家、公民利益之间的平衡。而针对另外一种情形,即“根本不会失去任何东西的人,也无法适用抗衡原则”的情形,其所设计的赎罪措施,实质上也是在适用抗衡原则,只是将财产上的平衡转化为财产与劳动力之间的等价平衡,费希特自己也指出,“使用这种方式一方面遵守了那种使惩罚与损失相等的法律”。
由此,无法适用抗衡原则时,坚持将罪犯留在社会共同体之内的唯一办法就是矫正罪犯。需要指出的是,矫正罪犯并非部分学者所指出的仅仅将罪犯视为病人,而对罪犯实施强制治疗。费希特认为,矫正虽然应当被看作是真正的改造措施,而不只是被视为一种惩罚,但是它却不能丧失惩罚的特性,亦即矫正应当既是一种改造措施又是一种惩罚方式,“它应对违法行为起到儆戒作用……没有任何东西能阻碍在改造所以外的人们将囚犯的命运相像得比现实更为现实,将囚犯与他们加以区别,而这些区别会本质不坏、心地不野的其他人感到可怕”。如此,矫正罪犯其实包含了威慑的因素,国家在对罪犯实施矫正之余,还应当注重刑罚的一般威慑目的。结语基于前述分析,费希特的刑罚目的思想的层次性和体系性得以体现:在以保障法权、维护公共安全为最高目的的前提下,刑罚应当尽可能地促进国家、公民利益,刑罚首先应当基于强制法的要求坚持抗衡原则;当抗衡原则无法维护公共安全时,应当基于赎罪契约而坚持对罪犯实施矫正;只有当矫正依然无法维护公共安全时,才可以并且应当立即将罪犯驱逐出社会;在刑罚的全部阶段,都应当注重运用刑罚威慑其他公民不敢犯罪。由于费希特将法权定义为自由存在者彼此的必然关系,因此,实质上,费希特的刑罚目的理论是以保障和促进自由为核心所构建起来的刑罚目的思想体系。应受惩罚的是行为,需要改善的是犯罪人,受到保护的是社会,最终目的却是增加社会上每一个人的自由度!”。在这个意义上,费希特的刑罚目的理论值得学界思考与借鉴。
篇6:文化与道德
文化与道德字
人们都在学习,学习赚钱的技巧,学习对付人的绝技,我不知道这种繁华下面的结果是怎样的,只知道所有的学习虽不及八股时代的唯功名是图,却更多是向钱看,就是一腔心思的钻营怎么赚钱,怎么把一个对自己有利或不利的人搞定!这是否是向人类追求了数千年的文明时代靠得更近,这是否是向人性本善的开掘走得更远,这个时代除了并不如百家姓三字经般易记的犯了法才套用的法律,还有什么开启亿万民众的精神之门?是何人在超度民众的善良,是何规在矫正社会的堕落?我白痴得厉害!
曾几多时,我向一些朋友陈说道德理论,却每每被嗤之以鼻,许多朋友如出一辙的反驳,说道德只不过是统治者为维护自己利益制定的禁固人性异化灵魂的枷锁,说道德都是些愚负无用的东西,却无人说是道德繁衍了人类文明和社会的秩序,无人说道德给了我们今天物质的超前丰盛和山河秀美。我能用的最简单的一句说法,就是因为有先辈的道德,有先辈的热血,革命的成功才给了今天时代的温床和安乐椅。虽然我无法与谁辩证道德的博大精深。但我至少可以说:无规矩不成方圆,一切的繁华与超前都离不开道德的`根基。
道,本义是供行走的路,德,却不仅是登高、攀登,人们共同生活及行为的准则和规范,更应包含美和善的一些行为标准。当我们仍然沿用“德范天下”,“志同道合”,“得道多助,失道寡助。”“道不合不想为谋”,“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等等这样一些词汇和句子的时候,我们似乎更应想到我们今天的道是什么,仅仅是那些宽平的高速公路?那豪华的桥车里又会是怎样一些灵魂?当我们看到“省长和黑老大共享情妇”,“女生嫌做家教太苦打着大学生旗号卖淫生意兴隆”这样的新闻的时候,当我们看到“小学生心目中的偶像是做黑老大”的时候,我们除了不解、忧虑外似乎还应有一种深深的思考?在这些现象的底层,是一个怎样的社会根源存在,而这一切对于我们的明天,我们的未来,又将意味着什么。
从古到今,守旧派总是被视为制约社会发展的顽疾,我不知道推崇道德算不算守旧,只觉得我们今天确是失去了许多,今天社会的许多怪异奇闻、变态行径,我们不能推说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来解说,我们的文化,我们的传媒,似乎扪心自问过这里面有没有我们的责任?我们人类经过数万年的历炼,才从猿转化成为人,但如果所有的人类都丧失了道德,用不了三年我们都会连猿都不如。
古文化的精髓应在于其有抑扬,有煲贬,有正邪和因果之分,而在这个快餐文化时代,我们更直观的侧重了表面现象,我们的电视电影总是恶人行恶到剧终,方由警方来收场,而警察这一宏扬正气的职业里,一些道貌岸然的蛀虫总来做怪;我们的新闻报道里,除了上层领导的宴请会议,就是死人的报道和罪恶的典型;一些关乎民生的发展,一些可歌可泣的典范,一些真知灼见的思虑和愿望,有谁去开拓过,有谁去考察过,如今还有谁在宣扬“先天下之忧而忧”,如今还有谁在传输“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举目处,良智使我们心痛!
篇7:文化与道德
文化与道德2000字
好久未看电视了,偶尔看看,似乎也不甚养眼,武侠片还是江湖争霸,枪战片还是黑老大的天下,激情片还是婚外恋、三角恋,淑女学堂里在讲献媚的技巧和争宠的绝招,再夹杂点轻喜剧、肥皂剧,夹杂点足球彩票,夹杂点眼花缭乱的星动星跳,夹杂点做女人挺好和要多大有多大的广告,还真把观众都看得嘻嘻哈哈,不亦乐乎。
维特根斯坦说:“文化是一种习惯,一种先前规定的习惯。”他又说:“早期的文化将变成一堆瓦砾,最后变成一堆灰土,但精神将萦绕着灰土。”我不知道这话的含义是不是说文化促生(或促进)了精神,但我却觉得,在以先秦老子、庄子学说为中心的学术,以周公、孔子的道统,宋儒周敦颐、张载、程颢、程颐、朱熹等的哲学思想文化远去的同时,道德文化及其精神也被层层剥离。现代人的道德观念已日趋淡薄,而在这个推崇“无厘头文化”的时代,文化又将对其以后的“灰土”产生怎样的精神!
走进现代的新闻大观园,不会再有身死疆场的勇,断头刎颈的烈,身死谏诤的正,糜骨碎身的忠;割股救亲、刳肝救母的孝更成了天方夜谭,这些愚忠愚孝的事例已为世人所不齿。人们热衷于恐怖与反恐,热衷于另类与新奇,热衷于超前和出众,热衷于争哗和取宠,热衷与各类彩球的变幻和层出不穷的丑闻闹剧,于是产生的新闻也另类再另类。
且不说月贪数百万的贪官,标价数千万征婚的研究生,卖官买官刮地皮的公务员,网上揽客招嫖的女大学生,杀妻骗保拭父吸毒的禽兽,写性爱日记标榜我是流氓我怕谁的痞子,骗财骗色监守自盗的精英,百万不断膨帐着的性服务大军,吃百万满汉全席人体盛宴掷千万豪赌的富翁权贵,变态无耻狂淫少女的摧花园丁,十恶不赦的剁指掏肠狂魔,玩杀人游戏碎尸烹煮的坏种……就一个“明星”的露胸也可以被炒得有声有色,路人皆知,真是不看不知道,一看都在炒。
香港作家董桥说:这是一个俗文化遍地插枝无性繁植而新的雅文化迟迟不受精的时代。而我更想说这是一个缺德无序的时代。
这个年代的教育空前鼎盛,到处学院林立,成教、短训、函授相辅相成,再加上网络教育和BBS学堂,铺天盖地的网络了整个人类群体,单科技的助动和技术革命促生的五花八门的新学科就多得举不胜数,可惜的是许多的教育都是物质的实利主义衍生的克隆机器,无论成功学、厚黑学、关系学怎样的一步步深入人心,却从未见过有几个道德学院,搜索遍整个互联网,在千万五花八门的BBS里,更是找不出一个道德论坛,连要个模范论坛,精神论坛,高尚论坛的影子都找不到。
篇8:信仰与道德
中国存在着比较严重的信仰危机,在了解了信仰的形式、特点、作用等相关内容后要总结危机产生的原因,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争取重建信仰,并使之为我们的道德建设服务.不过道德信仰也要讲究一个度.
作 者:任慧丽 Ren Huili 作者单位:广东华南师范大学 刊 名:新疆石油教育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PETROLEUM EDUCATIONAL INSTITUTE OF XINJIANG 年,卷(期):20xx 7(4) 分类号:B82 关键词:信仰 信仰危机 道德信仰★道德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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