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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西夏陵保护条例全文

时间:2022-08-13 08:38:03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就是小编整理的银川市西夏陵保护条例全文,本文共7篇,希望大家喜欢。

银川市西夏陵保护条例全文

篇1:银川市西夏陵保护条例全文

关于银川市西夏陵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西夏陵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西夏陵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是西夏陵文物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负责西夏陵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住建、交通、环保、水务、林业、民政、体育旅游、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西夏陵保护工作。

西夏陵所在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西夏陵保护工作。

第四条 西夏陵的保护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西夏陵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西夏陵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西夏陵保护责任制和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西夏陵保护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西夏陵及其文物的义务,有权举报和制止破坏、损毁西夏陵及文物的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合法收藏的与西夏陵有关的文物,捐赠给国家。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西夏陵保护规划草案,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报请批准后组织实施。西夏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范围执行,并设置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损毁保护标志。

第八条 在西夏陵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涂污、刻划、张贴或者攀爬;

(二)放牧、垦荒、取土、采砂、采集野生植物、焚烧、野炊;

(三)建坟、立碑;

(四)种植不符合西夏陵保护规划的树木;

(五)倾倒、堆放垃圾和废弃物、排放污水;

(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品;

(七)在未开放区域进行参观游览;

(八)其他危害文物本体及保护设施的行为。

第九条 在西夏陵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西夏陵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报请批准,并保证西夏陵的安全。

第十条 在西夏陵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其高度、体量、外观、色调应当符合西夏陵保护规划有关规定,不得破坏西夏陵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法报请批准。

第十一条 在西夏陵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西夏陵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西夏陵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西夏陵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第十二条 在西夏陵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勘测、调查和考古发掘活动,由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指派专业人员监督其活动。勘测、调查和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向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提供相关研究资料。

第十三条 在西夏陵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发现文物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相关部门。

西夏陵出土的文物,由自治区文物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收藏保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西夏陵出土的文物。

第十四条 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文物保护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做好自然灾害防护工作,确保文物安全。

第十五条 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西夏陵重大事项定期通报制度和日常巡查制度,在西夏陵保护范围内安装安全技术防范、消防等防护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发现可能危及西夏陵安全的行为或者隐患,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在西夏陵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旅游活动,应当符合西夏陵保护规划。

第十七条 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并作好日常演练。

第十八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教育等部门,应当做好西夏陵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西夏陵的知识产权保护。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西夏陵保护的宣传,适时发布公益广告,增强社会公众对西夏陵的保护意识。

第十九条 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开展西夏陵突出普遍价值的诠释、展示与传播工作,加强对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宣传和利用。

第二十条 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流散的西夏文物的'征集、收藏工作。

西夏博物馆馆藏文物的异地展出、交换、借用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为制作商业性出版物、音像制品或者进行其他商业性活动,需要拍摄西夏陵及其文物或者将西夏陵作为活动场地的,由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报经相关的文物主管部门同意。拍摄单位或者活动举办者应当按规定支付费用。

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与拍摄单位或者活动举办者签订文物保护单位安全责任书。

第二十二条 西夏陵保护、管理、利用等重大事项实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由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三)违反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四)违反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给予警告;

(六)违反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八)违反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由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在西夏陵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文物及其环境的设施的,或者对已有的污染文物及其环境的设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西夏陵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篇2:《银川市西夏陵保护条例》版

(11月29日银川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206月29日银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年9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西夏陵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西夏陵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是西夏陵文物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负责西夏陵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住建、交通、环保、水务、林业、民政、体育旅游、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西夏陵保护工作。

西夏陵所在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西夏陵保护工作。

第四条西夏陵的保护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西夏陵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西夏陵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西夏陵保护责任制和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西夏陵保护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西夏陵及其文物的义务,有权举报和制止破坏、损毁西夏陵及文物的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合法收藏的与西夏陵有关的文物,捐赠给国家。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西夏陵保护规划草案,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报请批准后组织实施。西夏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范围执行,并设置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损毁保护标志。

第八条在西夏陵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涂污、刻划、张贴或者攀爬;

(二)放牧、垦荒、取土、采砂、采集野生植物、焚烧、野炊;

(三)建坟、立碑;

(四)种植不符合西夏陵保护规划的树木;

(五)倾倒、堆放垃圾和废弃物、排放污水;

(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品;

(七)在未开放区域进行参观游览;(八)其他危害文物本体及保护设施的行为。

第九条在西夏陵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西夏陵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报请批准,并保证西夏陵的安全。

第十条在西夏陵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其高度、体量、外观、色调应当符合西夏陵保护规划有关规定,不得破坏西夏陵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法报请批准。

第十一条在西夏陵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西夏陵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西夏陵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西夏陵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第十二条在西夏陵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勘测、调查和考古发掘活动,由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指派专业人员监督其活动。勘测、调查和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向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提供相关研究资料。

第十三条在西夏陵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发现文物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相关部门。

西夏陵出土的文物,由自治区文物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收藏保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西夏陵出土的文物。

第十四条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文物保护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做好自然灾害防护工作,确保文物安全。

第十五条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西夏陵重大事项定期通报制度和日常巡查制度,在西夏陵保护范围内安装安全技术防范、消防等防护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发现可能危及西夏陵安全的行为或者隐患,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在西夏陵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旅游活动,应当符合西夏陵保护规划。

第十七条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并作好日常演练。

第十八条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教育等部门,应当做好西夏陵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西夏陵的知识产权保护。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西夏陵保护的宣传,适时发布公益广告,增强社会公众对西夏陵的保护意识。

第十九条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开展西夏陵突出普遍价值的诠释、展示与传播工作,加强对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宣传和利用。

第二十条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流散的西夏文物的征集、收藏工作。

西夏博物馆馆藏文物的异地展出、交换、借用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为制作商业性出版物、音像制品或者进行其他商业性活动,需要拍摄西夏陵及其文物或者将西夏陵作为活动场地的,由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报经相关的文物主管部门同意。拍摄单位或者活动举办者应当按规定支付费用。

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与拍摄单位或者活动举办者签订文物保护单位安全责任书。

第二十二条西夏陵保护、管理、利用等重大事项实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由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三)违反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四)违反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给予警告;

(六)违反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八)违反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由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在西夏陵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文物及其环境的设施的,或者对已有的污染文物及其环境的设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西夏陵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陵保护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陵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西夏陵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西夏陵保护范围内进行规划建设、旅游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银川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是西夏陵文物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西夏陵区管理机构负责西夏陵区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受市文物行政部门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

规划和国土资源、环保、水务、园林、民政、旅游、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西夏陵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西夏陵区管理机构文物保护工作接受市以上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将西夏陵保护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为西夏陵保护捐款、赞助。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保护西夏陵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制止、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西夏陵区管理机构应根据《西夏王陵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西夏陵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西夏陵保护的详细规划,西夏陵保护详细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分区的详细规划;

(二)文物的保护和陈列;

(三)景点的布局、种类、数量、规模;

(四)游览、观光项目及其服务配套设施的种类、规模;

(五)防洪、水土保持及绿化的目标与实施步骤;

(六)根据发展需要应当纳入规划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西夏陵保护范围分为:

(一)重点保护区。帝陵以陵台、献殿为中心辐射四周500米;大中型陪葬墓,以墓冢为中心辐射四周200米;相对集中的陪葬墓群和寺庙遗址,从遗存外沿外展50米;

(二)一般保护区。西夏陵保护范围内,除重点保护区外的所有区域。

第九条西夏陵重点保护区除进行保护性加固维修、完善陵区基础设施或复原陵墓建筑外,严禁新建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

西夏陵重点保护区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限期拆除或逐步迁出。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西夏陵一般保护区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建设的,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西夏陵一般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经批准维修、翻修房屋和设施的,应控制在原用地范围,并不得破坏西夏陵整体环境风貌。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西夏陵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应与西夏陵管理机构签订文物、环境风貌保护责任书,并按照保护责任书的要求对文物遗存、周围环境及林木、植被等进行保护。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中发现文物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西夏陵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凡在西夏陵进行的勘测、调查和考古发掘活动,应由文物管理部门和西夏陵管理机构派专业人员参与进行。

在西夏陵保护范围内出土的文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收藏保管。考古发掘单位应向管理机构提供相关研究资料副本。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西夏陵保护范围内的文物遗存、出土文物、林木植被、地形地貌等人文、自然景观应当严加保护,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文物上涂写、刻画,攀登文物遗存、造像、碑石,损坏保护说明标志、护栏、界桩;

(二)建坟立碑、放牧、开荒、取土、樵采、狩猎、练车,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品;

(四)其他有碍文物古迹安全和损害环境的行为。

西夏陵一般保护区内林木的采伐、更新,不得损害西夏陵自然风貌。

第十五条在西夏陵保护范围内举办大型文体活动和从事商业活动或设置户外广告载体的,应当征得西夏陵管理机构同意。

第十六条进入西夏陵保护范围(沿山公路除外)的车辆,应当服从西夏陵管理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在西夏陵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拍摄或利用文物遗存、西夏文物进行复制、拓印的,须经有关文物行政部门批准,领取《文物拍摄许可证》、《文物古迹利用许可证》,在确保拍摄和利用对象安全的条件下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拍摄和复制、拓印活动。

西夏陵文物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所收取的费用,用于西夏陵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十八条西夏陵管理机构对西夏陵保护范围的界址、保护物应设立保护说明标志、护栏、界桩。

第十九条西夏陵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西夏陵管理机构签订西夏陵文物和自然风貌保护责任书,并严格按照责任书的内容承担保护义务。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西夏陵保护规划,鼓励支持在西夏陵保护范围内从事有利于文物遗址保护的开发建设。

第二十一条西夏陵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西夏陵的治安消防工作,确保陵区文物遗存和西夏博物馆馆藏文物、陈列展出文物的安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 九 、 十条规定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 十一 、 十二条规定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由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文物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哄抢、私分文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 十四条第(一)项的,由公安机关或者西夏陵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给予警告,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 十四条第(二)项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给予警告,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 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在文物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西夏陵保护范围是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保护范围,南起贺兰山榆树沟,北至泉齐沟,东至西干渠,西抵贺兰山下,东西宽4.5公里,南北长10余公里,总面积50余平方公里。

本条例所称西夏陵建设控制地带是指西夏陵保护范围向外扩展500米的地带。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4月1日起施行。

篇4:《银川市西夏陵保护条例》10月1日实施

《银川市西夏陵保护条例》10月1日实施

新修订的《银川市西夏陵保护条例》将于10月1日实施,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9月1日,宁夏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了《银川市西夏陵保护条例》。该《条例》自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西夏陵保护条例》20经宁夏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批准,自年4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实施来,对西夏陵的保护、管理和利用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条例》实施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已先后修改4次,对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方面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条例》中的部分内容已不再适用。

另外,西夏陵于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并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建设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同时启动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自治区文物局已正式向国家文物局提交西夏陵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申请。

根据申遗工作以及新形势下加强西夏陵保护工作的要求,需要对西夏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进行调整。条例中关于规划建设方面的规定已与现在的保护区域规划建设要求不相符,条例中对如何加强西夏陵历史文化遗产的展示与利用也没有涉及。

为加强西夏陵保护、管理和利用,使西夏陵历史文化遗产在促进宁夏旅游业发展和“一带一路”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修改条例便提上了议事日程。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将其纳入的立法计划,紧密结合西夏陵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借鉴外省市制定文物保护法规的经验,经过多次修改完善,形成《条例》修订草案,经银川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据悉,修订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西夏陵保护适用范围、政府职责、部门职责和保护原则;对西夏陵保护规划、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的制定和公布主体以及程序进行了明确;对西夏陵宣传、考古和利用等相关活动以及保护措施、应急预案等做了新规定,并增补了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内容。《条例》规定,银川市文物主管部门是西夏陵文物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银川市应当将西夏陵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条例》明确在西夏陵保护范围内禁止涂污、刻画张贴或者攀爬;不得建设污染西夏陵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以及挖掘等作业,如果违反该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下面是条例全文:

(11月29日银川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3年2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年6月29日银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9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西夏陵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西夏陵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是西夏陵文物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负责西夏陵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住建、交通、环保、水务、林业、民政、体育旅游、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西夏陵保护工作。

西夏陵所在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西夏陵保护工作。

第四条西夏陵的保护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西夏陵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西夏陵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西夏陵保护责任制和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西夏陵保护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西夏陵及其文物的义务,有权举报和制止破坏、损毁西夏陵及文物的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合法收藏的与西夏陵有关的文物,捐赠给国家。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西夏陵保护规划草案,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报请批准后组织实施。西夏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范围执行,并设置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损毁保护标志。

第八条在西夏陵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涂污、刻划、张贴或者攀爬;

(二)放牧、垦荒、取土、采砂、采集野生植物、焚烧、野炊;

(三)建坟、立碑;

(四)种植不符合西夏陵保护规划的树木;

(五)倾倒、堆放垃圾和废弃物、排放污水;

(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品;

(七)在未开放区域进行参观游览;(八)其他危害文物本体及保护设施的行为。

第九条在西夏陵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西夏陵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报请批准,并保证西夏陵的安全。

第十条在西夏陵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其高度、体量、外观、色调应当符合西夏陵保护规划有关规定,不得破坏西夏陵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法报请批准。

第十一条在西夏陵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西夏陵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西夏陵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西夏陵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第十二条在西夏陵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勘测、调查和考古发掘活动,由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指派专业人员监督其活动。勘测、调查和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向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提供相关研究资料。

第十三条在西夏陵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发现文物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相关部门。

西夏陵出土的文物,由自治区文物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收藏保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西夏陵出土的文物。

第十四条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文物保护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做好自然灾害防护工作,确保文物安全。

第十五条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西夏陵重大事项定期通报制度和日常巡查制度,在西夏陵保护范围内安装安全技术防范、消防等防护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发现可能危及西夏陵安全的行为或者隐患,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在西夏陵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旅游活动,应当符合西夏陵保护规划。

第十七条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并作好日常演练。

第十八条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教育等部门,应当做好西夏陵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西夏陵的知识产权保护。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西夏陵保护的宣传,适时发布公益广告,增强社会公众对西夏陵的保护意识。

第十九条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开展西夏陵突出普遍价值的诠释、展示与传播工作,加强对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宣传和利用。

第二十条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流散的西夏文物的征集、收藏工作。

西夏博物馆馆藏文物的异地展出、交换、借用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为制作商业性出版物、音像制品或者进行其他商业性活动,需要拍摄西夏陵及其文物或者将西夏陵作为活动场地的,由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报经相关的文物主管部门同意。拍摄单位或者活动举办者应当按规定支付费用。

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与拍摄单位或者活动举办者签订文物保护单位安全责任书。

第二十二条西夏陵保护、管理、利用等重大事项实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由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三)违反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四)违反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给予警告;

(六)违反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八)违反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由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在西夏陵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文物及其环境的设施的,或者对已有的污染文物及其环境的设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西夏陵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5:西夏王陵导游词

西夏是我国十一世纪初以党项羌族为主体建立的封建王朝。自1038年元昊在兴庆府(银川市)称帝建国,于1227年被蒙古所灭,在历史上存在了190年,经历10代皇帝。其疆域“东尽黄河,西界玉门,南接萧关,北控大漠,地方万余里”,最鼎盛 时期面积约83万平方公里,包括今宁夏、甘肃大部,内蒙古西部、陕西北部、青海东部、新疆东部及蒙古共和国南部的广大地区。前期与北宋、辽平分秋色,中后期与南宋、金鼎足而立,被人形容是“三分天下居其一,雄据西北两百年”。

西夏国的建立对中世纪我国西北地区的局部统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及多民族大家庭的形成做出了积极贡献。 西夏陵是西夏王朝的皇家陵园,位于宁夏银川市西郊约35公里的贺兰山东麓中段。在方圆53平方公里的陵区内,九座帝陵布列有序, 253 座陪葬墓星罗棋布,是中国现存规模最大、地面遗址最完整的帝王陵园之一。 1988年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被世人誉为“神秘的奇迹”、“东方金字塔”。

为了让海内外人士了解西夏历史,探究西夏文化的奥秘,在不断加强陵区文物保护工作的同时,着力开发了以三号陵为中心的游览区,相继建设了西夏博物馆、西夏史话艺术馆,西夏碑林等能够展现西夏深厚历史文化的景点 神秘的西夏陵是银川西部贺兰山下的一颗璀璨的文化明珠,它是人们领略西夏文化、寻古探幽的旅游胜地,它以诱人的魅力和与中原地区迥然不同的西夏文物古迹而具有无限的吸引力。

篇6:西夏王陵导游词

游客朋友们,你们好!欢迎你们来到大别山游览观光。经过长途的跋涉,大家一路辛苦了。我叫贺捷,是你们的导游,大家可以叫我小贺。这位是司机赵师傅,他开车多年,有着丰富的经验,乘坐他的车,请大家放心。如果你们有什么需要或要求请尽管提出,我会竭尽所能的为你们服务。愿我的服务能够让你们渡过一段愉快美好的旅程。

西夏王陵坐落在贺兰山下一片奇绝的荒漠草原上,进入陵区,九座西夏帝王陵园和二百多座王公贵戚的陪葬墓一览无余。这片博大雄浑的陵园建筑遗迹不仅被日本游客称为“东方金字塔”,而且给人留下许多难解的谜。

西夏王陵一带地势平坦,被山洪冲刷出的道道沟坎纵横交错。这些不太深也不很宽的山洪沟里,生长着北方特有的酸枣树,树冠不大,但厚实油亮的绿叶却十分浓密。它们像一条条绿色的丝带,疏密相间地交织在方圆53平方公里的陵区里,网着那一座座高大突兀的陵墓。

令人感到神奇的是,没有一条山洪沟从帝王陵园和陪葬墓园中穿过。西夏建陵近千年,贺兰山山洪爆发不计其数。但是,沿贺兰山一线,仅有西夏陵区这片土地没有遭受山洪袭击。原因何在?至今是“谜”。 西夏陵园内最为高大醒目的建筑,是一座残高23米的夯土堆,状如窝头。仔细观察,其为八角,上有层层残瓦堆砌,多为五层。于是有学者认定,它在未破坏前是一座八角五层的实心密檐塔,“陵塔”之说便屡见报端。

但塔式建筑缘何立于陵园之内,其功能、作用若何?则少有人说得清楚。至于这座“陵塔”又为什么建在陵园的西北端,学术界的说法至少有四种,各执一端,拒理争辩了十多年不见分晓。

风雨西夏,党项悲歌。西夏在我国历史上曾经创造过辉煌的业绩和灿烂的文化,西夏文化是中华民族文化园中的一簇奇葩,西夏文字则是这簇奇葩中最为闪亮夺目的明珠西夏陵残碑是蒙古军队破坏西夏陵的见证。从目前收集到的三千三百多块西夏残碑看,一处出土的残碑多则千百块,少则几块,除了仁孝寿陵残碑缀合出一块能读通的16字西夏篆文碑额外,其余残碑没能拼集出一块完整的碑文来。还有陵区出土的八九座石像碑座,獠牙外露,怒目圆睁,双乳丰腴作跪状,有人说是碑座,有人说是祭床,至今没有定论,依然蒙着一层神秘的面纱。可以说,游览西夏王陵,宛如进入一座迷宫,直惹得中外学者争说西夏叹兴衰,指点九陵论长短。

篇7:西夏陵区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西夏陵区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西夏陵区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川市文物局是文物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银川西夏陵区管理处具体负责西夏陵区文物保护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建委、土地规划、农业、水利、工商、文化、旅游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西夏陵区文物古迹和环境风貌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银川西夏陵区管理处应根据西夏陵区的总体保护规划,编制出分区保护规划及抢救维修建设计划,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西夏陵区保护范围的界址和重点保护区、保护物前应当树立保护说明标志、护栏、界桩;对文物古迹应当建立完备的档案资料。

第六条 西夏博物馆应对西夏陵区采集和出土的文物资料进行科学保管、修复整理、陈列展示。

第七条 公安、司法、海关、工商等部门依法扣留、截获、没收的西夏陵区出土文物,应当移交西夏陵区管理处收藏保管。

第八条 西夏陵区实行文物古迹利用许可证制度。凡利用西夏陵区文物古迹进行复制、拓印、影视拍摄等活动者,应向银川西夏陵区管理处申请领取《文物古迹利用许可证》后,方可利用。

第九条 利用西夏陵区文物古迹进行复制、拓印和影视拍摄等活动者,应向银川西夏陵区管理处交纳利用文物古迹补偿费。具体收费标准按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原建委、规划土地部门等批准在西夏陵区保护范围内占驻的单位和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不得随意扩大土地使用面积;需要重新建造建(构)筑物和改变原使用土地或建筑物用途的,应征得陵区管理处的同意,上报自治区和国家文物局审批。

第十一条 禁止在西夏陵区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排放污水、废气,倾倒垃圾废物;禁止掘土、挖砂、爆破、修坟、采伐、垦荒、演习、练车及其他有碍文物古迹安全和损坏环境的活动。

第十二条 凡在西夏陵区保护范围内开展绿化种植和兴建供电、供水、通讯、道路等工程建设,须经银川西夏陵区管理处审查后,报银川市文物、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的工程项目,由银川西夏陵区管理处负责对工程项目占地地下进行勘探,经勘探确无文物的,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西夏陵区内的一切勘测调查和考古发掘活动,经西夏陵区管理处同意后逐级报自治区文物局和国家文物局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勘测、考古单位应与银川市西夏陵区管理处签订考古、勘测、发掘协议书,并在西夏陵区管理处专业人员参加下进行勘测、考古活动。

勘测调查中所采集和发掘出土的实物与资料,应由西夏博物馆收藏保管。

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银川西夏陵区管理处上报区、市文物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西夏陵区文物受到人为或自然因素危害时能及时报告,使文物免遭破坏或减少破坏程度的.;

(二)将个人收藏的西夏文物捐献给国家的;

(三)积极检举揭发盗挖、破坏西夏陵古墓、古遗址,或盗窃陵区出土文物的;

(四)在抢救、维修、保护、研究、陈列西夏陵区文物古迹方面有创造发明的;

(五)为保护西夏陵区文物古迹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

(六)为保护西夏陵区文物古迹和环境风貌募集到大额资金的。

第十五条 未取得《文物古迹利用许可证》而利用西夏陵区文物古迹进行复制、拓印、影视拍摄等活动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每幅200至1000元罚款。

第十六条 在西夏陵区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排放污水、废气,倾倒垃圾废物,掘土、挖砂、修坟、采伐、垦荒、演习、练车的,给予警告,并处以200至1000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 未经文物局的同意在西夏陵区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责令改正,限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整修复原,并按有关规定处以1000至10000元的罚款,损坏文物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未办理审批手续到西夏陵区进行考古、勘测、发掘活动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0至10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拒绝、阻碍陵区管理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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