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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六大电影公司诉迅雷案的法律看点

时间:2022-09-02 08:38:32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美国六大电影公司诉迅雷案的法律看点,本文共6篇,欢迎参阅,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美国六大电影公司诉迅雷案的法律看点

篇1:美国六大电影公司诉迅雷案的法律看点

摘要:本文分析了美国电影协会起诉迅雷公司侵权案件的声明中认定迅雷公司为P2P文件共享网络服务运营商而不是搜索服务提供商的原因,作者认为,这与目前司法实践中搜索服务提供商和P2P平台运营商版权风险不同有关,P2P平台运营商近来经常因教唆或帮助用户侵权而被法院判定不适用版权避风港保护,而最近百度就其mp3下载与国际唱片公司的版权侵权诉讼中全面胜诉,显示了搜索引擎仍可以比较确定的适用版权避风港,为提高诉讼胜算,美国电影协会才会在声明中认定迅雷是P2P平台运营商而非搜索服务提供商,

正文:去年11月,笔者在《P2P版权避风港失效原因法律分析》一文中就曾提示过:由于POCO和PP点点通两家P2P平台运营商在北京上海的两起类似侵权案中相继败诉,很多业务模式与P2P平台有共通性的视频共享网站、下载网络社区、提供影音文件搜索服务的搜索引擎、下载工具平台的网络内容服务商也有同样的法律风险。果然,近日美国六大电影公司起诉下载平台服务提供商迅雷公司的案件又成为了业界热点。对于此案中谁是谁非的问题,笔者无意评论,但想从专业的角度和大家探讨一下此案涉及的几个关键法律看点。

为弄清案件原委,我们首先看一下美国电影协会的 2月15日发布的声明,原文为英文,题为《MPA MEMBER COMPANIES SUE P2P FILE SHARING NETWORK OPERATOR FOR INFRINGING COPYRIGHTS》,译成中文就是:《美国电影协会会员起诉P2P文件共享网络服务运营商侵犯版权》,该声明还有一个副标题:电影制片公司力图阻止迅雷的侵权活动并支付赔偿。

笔者翻译了该声明的部分相关内容:

“美国电影协会周五宣布,其六家电影制片公司会员已经在上海浦东法院民事起诉深圳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迅雷“),要求认定迅雷侵犯著作权并赔偿总额超过700万元人民币的侵权损失及维权费用,迅雷是一家在中国流行的点对点文件共享服务运营商。原告还要求迅雷公开承认侵权行为并保证将来不再犯类似行为。

迅雷运营一项软件应用业务,该业务实现了帮助以点对点方式传输成百上千部未经授权的美国电影协会会员享有权利的作品。该软件应用业务提供搜索和链接服务,并与软件协同,用于传输或(和)下载存储于分布在互联网上不同系统中的电影文件。在起诉前,美国电影协会的律师曾在五周时间里向迅雷发出了78份停止侵权通知。“

笔者认为,此案中如下几个法律问题是本案的看点:

看点一:迅雷是搜索引擎还是P2P软件?

美国电影协会声明的标题——《美国电影协会会员起诉P2P文件共享网络服务运营商侵犯版权》——清楚的显示,该协会认为:迅雷是P2P下载服务的运营商。这与目前笔者对迅雷的感觉似乎有些出入。但是,从该协会的声明看,迅雷提供的并不是很简单的P2P下载服务,其声明中也提到了:“该软件应用业务提供搜索和链接服务,并与软件协同,用于传输或(和)下载存储于分布在互联网上不同系统中的电影文件。”显然,美国电影协会也承认,迅雷亦提供搜索文件的服务。

为何美国电影协会不认定迅雷是搜索链接服务提供商,而一定要认定其是P2P下载服务提供商?笔者认为,这与目前对于搜索引擎可以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规定的版权避风港比较确定有关。今年年初百度就其mp3业务在与国际唱片公司的版权侵权诉讼中全面胜诉就说明了这点,虽然差不多时间判决的业务模式与百度类似的雅虎败诉了,但根据相关的报道,雅虎对于版权人侵权通知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是其败诉的重要原因之一,这只能说明其没有用好避风港规定,但规定本身仍是有效的。相对的,目前对P2P软件平台运营商在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时却遇到了障碍,各地法院相继认定P2P平台运营商教唆或帮助用户侵权,不得适用版权避风港。趋利避害,美国电影协会所以为迅雷贴上了P2P平台运营商的标签。

但笔者认为,作为一个下载平台,迅雷提供的服务内容繁多,就笔者所知,就包括各种文件存储地址的狗狗搜索服务、文件下载服务、提供各种文件下载的用户社区,绑定百度mp3搜索结果下载的迅雷听听音乐下载服务等。但就下载业务而言,其下载既包括直接下载,还提供文件备选网址下载服务,除了从下载服务器下载文件外,笔者最近还看到相关报道,指迅雷也从部分用户电脑上上传文件,这就使其和BT,emule等P2P下载软件具有了类似的特征。因此,要判断迅雷的服务性质到底是归入搜索还是P2P,确实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由于案件已经进入司法审判阶段,笔者期待法院会对此问题做出合理的判断,

在上一篇里,笔者谈了美国六大电影公司诉迅雷案的第一个法律看点,即此案中迅雷公司的身份究竟应当作为搜索服务提供商还是P2P平台运营者。在这篇中,笔者将继续讨论此案的其他几个看点。

看点二:迅雷的备选下载地址问题。

本案中,迅雷最怕什么?大多数人第一反映恐怕是700万的巨额赔款,但笔者认为,虽然巨额索赔对迅雷而言是一个不小的问题,其最担心的恐怕还是法院就备选下载地址问题如何进行判决,这将对其业务模式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

迅雷为什么一出江湖就能打败网络蚂蚁、Flashget、影音传送带等原有的下载软件,成为市场占有率第一的下载平台?最根本的原因,是因为其提供了其他下载软件无法提供的服务,其下载软件平台还带有记录和搜索功能,即使原来的文件已经从服务器上被删除,迅雷还是可以提供文件的备选下载地址,通俗的说,就是可以复活死链,这使该软件平台迅速为用户所接受,成为国内第一下载平台。

但是,在迅雷软件平台上,一般只能看到原文件下载网址和备选下载地址的数量,但备选下载地址的具体链接是看不出的。据笔者了解的情况,如果版权人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向迅雷发函,要求其停止某部作品的下载,迅雷一般只会屏蔽版权人提供的网址,而不会屏蔽备选地址。因此,好莱坞电影公司的诉讼请求肯定会涉及要求迅雷一并屏蔽备选下载地址链接。

在百度mp3的相关判决中,北京的法院曾驳回过版权人类似诉讼请求,当时唱片公司要求百度在收到其涉案歌曲侵权通知后即停止该首歌曲的全部搜索服务,但法院最终裁决百度只需要删除版权人提供的百度搜索结果下载链接。此次诉讼,迅雷将面临类似的诉讼请求,但其能否沿用百度案的判决,笔者认为前景并不明朗。首先,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此次案件的诉讼地在上海,上海法院并无法律义务遵循北京的类似的在先判决;其次,此次案件涉及的是电影作品,从相关判决看,目前国内法院对于电影和mp3音频的保护力度有所不同,从判决理由部分看,对电影的保护力度稍大;第三,迅雷案和百度mp3案存在一些区别,即使可以沿用判例,法院也不一定会套用原来的百度mp3判例。

看点三:版权人维权的起诉地问题。

目前,国内主要IT公司的版权诉讼很多都在本地进行,比如百度mp3系列诉讼基本上由北京的法院受理,腾讯公司的诉讼多在深圳南山区法院审理。这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有一定关联,目前的网络版权诉讼,基本的司法管辖原则有两条:第一条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审理案件;另一条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立承载侵权作品的服务器所在地原则,即由服务器所在地法院审理案件。一般,作为案件的原告,可以选择被告所在地或者服务器所在地起诉侵权者。但是,大多数的公司一般都把服务器架设在本地,因此,版权人维权时往往也只能选择到被告所在地起诉。

理论上说,全中国的法院适用的法律内容、原则和尺度都应当是一致的,因此,无论在哪里起诉,诉讼结果都应当是相同的。但限于国情,目前很多维权者还是怕当地法院偏袒本地企业,因此,往往倾向于选择非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侵权者。在迅雷案中,美国电影协会显然也接受了此国情,所以选择了在上海起诉。其诉讼与上海的连接点估计只能是前文提到的侵权电影文件的服务器所在地法院。在以往,版权人如果要主张非被告所在地管辖,经常把被告的异地代理商作为共同被告以争取案件在非被告所在地审理,比如Wemade、Actoz诉盛大的传奇诉讼,方正诉暴雪九城的魔兽字库诉讼皆是如此,但迅雷不是网络游戏公司,不用代理商发行点卡,所以这个办法行不通。这次美国电影协会利用下载服务器所在地争取非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虽然是否行得通还很难说,但可以说是一个很大的思路上的转换。笔者印象中,之前只有搜狐的短信版权诉讼案的原告用过这个办法规避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笔者估计,迅雷公司很有可能就此案提交管辖权异议,请求受理案件的上海浦东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将案件移送至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对此,法院将如何进行判决,我们拭目以待。但是,美国电影协会迅雷案反映了一种趋势,即版权人可能将突破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的思路,今天在上海起诉的是迅雷,明天就有可能是百度。

本文作者:游云庭 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 MSN & Email:yytboy(@)hotmail.com 电话:8621-22116000

来自:iphelp.blog.sohu.com/79565534.html 和 iphelp.blog.sohu.com/80192348.html

篇2:《新京报》诉 案的法律看点

据媒体报道,近日《新京报》社将 网站告上了法庭,原因是 网站未经授权了大量该报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经该报公证,12月至7月间, 网站共使用新京报采编原创作品7706篇,总字数为9050473,图片总量2477幅,新京报网站上还公布了上述转载作品比对清单,在起诉前,《新京报》还和 进行过沟通,但网站方面始终没有就转载的作品进行付费。

看到这则新闻,笔者的第一反应是惊讶,因为上文所述的侵权行为是最初级的侵权,一般只会在很不规范且没有偿付能力的小型网站发生,稍微有一点规模的网站,就不会用这种做法转载文章。即使侵权,也会有点技术含量,通过类似论坛、搜索等方式,以用户上传或其他名义用避风港规避一下版权风险。而 是一家类似于东方网、金羊网、千龙网等的浙江省省级正规网站,如果报道内容属实,犯这样的错误实在是匪夷所思,除了说明该网站的知识产权意识实在太淡泊外,恐怕还和当地各个媒体间的协调不力有关。

笔者认为,如果 这样的省级网站和当地主要省市电视台、电台、报社协同得当,把相关媒体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统一起来对外谈判,他们完全有筹码和类似《新京报》这样的外地媒体谈互相间免费交叉授权,这样的案件从根本上就不应该发生。当然,市场经济下,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每个独立运营的媒体都意味着一笔收入,要统一起来交由某个单位支配确实存在难度,但如果无法对内协调,对外就不应转载他人作品。

案件既然已经发生,就要看双方如何进行知识产权诉讼了,由于本案中《新京报》比较强势,因此,下面笔者就根据公开的媒体报道及《新京报》网站上提供的侵权信息,以被告的角度分析一下此案中的几个法律抗辩能否成立:

看点一、本案是不是已经超出了时效范围。《新京报》公证取证的内容涉及的都是20至20间该报上登载的作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如果 网站是在文章发表后立即转载的,此案中公证的内容似乎都已经超过时效了,但是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也就是说,如果新京报是在起诉前不久取的证,这个诉讼没有超出时效范围。

看点二、本案中的转载新闻受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性新闻, 可以以此抗辩《新京报》的起诉吗?这里要说明新闻和时事性新闻的区别。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时事性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根据笔者的理解,单纯的事实消息虽然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但如果新闻中有报道者的评论、分析、采访专家的意见或者联系以前的新闻等独创性劳动的,则不属于单纯的事实消息,而应该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受到保护。目前报纸杂志上大部分内容都属于受保护的作品,不过, 此次也可以对《新京报》取证的内容进行甄别,应该可以从中找出一些时事性新闻,减小赔偿责任。

看点三、原告主张二百万元赔偿的依据是什么。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此类著作权侵权案件一般根据原告的损失或者被告的获利来确定。由于没有看到起诉书,笔者推断新京报可能是以通行的稿酬计算法确定索赔金额的标准。案件中的侵权转载涉及两种作品、文字作品和摄影作品。文字作品,根据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稿酬规定,原创作品的稿酬金额在每千字30元至100元之间,以《新京报》公证到的侵权作品字数计算,不考虑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文字作品的稿酬金额将在27万至90万之间;关于摄影作品,则比较复杂,摄影作品视作品的水平、用途等,稿酬较难一概而论,但本案中的侵权照片多达两千余幅,即使新京报以每幅照片的赔偿金额500元左右计算,单摄影作品一项就可能超过百万元了。

最后,根据目前的市场行情,取得类似平面媒体的版权授权金额并不高,最低的几万元人民币一年即可,但根据新闻报道,本案的被告还是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支付,从而导致了诉讼。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221160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本文来自:www.5gme.com/space-1538-do-blog-id-535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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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

篇3:迅雷诉超级兔子案代理词

案情:迅雷公司发现超级兔子在其网站提供兔子版迅雷软件的下载服务,兔子版迅雷去除了原版迅雷软件的广告并修改了迅雷的部分功能,遂向法院起诉超级兔子作者蔡旋侵犯其软件著作权。

迅雷方证据:

1、超级兔子 提供兔子版迅雷软件下载的公证书。

2、兔子版迅雷去除了迅雷广告的证据。

兔子方证据:

1、证明迅雷网站也提供兔子版迅雷软件的搜索下载服务的公证书;

2、证明迅雷网站也提供去广告迅雷、ayu迅雷、完美者迅雷等去广告迅雷软件的搜索下载服务的公证书;

3、证明迅雷网站屏蔽伤城、珊瑚虫QQ、达芬奇密码等关键词搜索结果的公证书。

本人在此案中代理超级兔子作者蔡旋,以下是诉讼代理词。

代 理 词

原告广州迅雷网络技术公司与被告蔡旋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游云庭律师受被告蔡旋的委托,陈述代理意见如下,供合议庭参考。

我们认为蔡旋并没有侵犯原告的软件著作权,应依法予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具体理由阐明如下:

我们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

一、原告是否许可了被告对于迅雷软件的复制、修改行为。

我们认为原告以自己的行为许可了被告对于迅雷软件的复制、修改行为。

1、原告行为的默许性质。

法庭调查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的网站提供兔子版迅雷软件的搜索下载服务,并且该网站存在屏蔽特定搜索关键词的功能。但是,原告的网站非但在搜索下载服务中不但不屏蔽兔子版迅雷软件,相反还提示访问者,兔子版迅雷软件去除了原告的广告。这一事实可以证明原告默许了被告对于迅雷软件的复制、修改行为。

2、原告自身行为的误导对于被告开发兔子版迅雷软件也有很大责任。

A. 对首次开发的误导。

法庭调查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网站提供“去广告 迅雷”的下载搜索服务,事实上,被告所以会开发兔子版迅雷,即为受此事实误导。原告在开发兔子版迅雷前,曾经登陆过被告的网站,搜索过“去广告迅雷”的关键字,发现原告的网站上可以搜到大量的“去广告迅雷”的下载链接,同时,原告的网站还提示,很多“去广告迅雷”去除了迅雷的广告,正是基于原告的搜索网站的搜索提示行为,被告有理由认为,原告不反对他人开发去除其广告版本的迅雷软件,因此,被告才会开发兔子版迅雷软件。

B. 对后续版本开发的误导。

原告网站提供“兔子版迅雷”软件的下载服务对被告继续开发“兔子版迅雷”后续版本构成很大误导。在被告开发出第一个“兔子版迅雷” 5.7.1.338beta版并放到被告的超级兔子 后的第二天,被告发现,原告的网站已经可以搜索到被告的软件,同时,原告网站还提示下载者,被告的软件去除了原告软件的广告,基于原告的行为,被告有理由认为,原告已经知道被告的行为,且原告以自己的行为鼓励被告开发“兔子版迅雷”。因此,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才会开发三个后续版本的迅雷软件,而且每次被告一发布兔子版软件,就立刻可以在原告的网站上找到。

二、被告的行为有没有损害原告的利益。

我们认为被告的行为并没有损害到原告的利益,

1、原告不屏蔽兔子版迅雷的搜索下载服务证明该软件有助于增加原告的利益。

原告的行为已经证明,兔子版迅雷对于原告是有利的。在市场经济下,每一个主体是趋利避害的,如果原告觉得被告的软件损害其利益,就应当向对待达芬奇密码、伤城、珊瑚虫QQ那样在搜索结果中删除被告的软件,但原告没有那样做,这种消极的不作为显然证明了兔子版迅雷有助于增加原告的利益。如果兔子版迅雷软件真的如原告所说的那样给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原告怎么会不去禁止这些软件的下载呢?

2、被告的行为有助于帮助原告从竞争对手那里争夺用户。

从商业模式上看,原告有很多竞争对手,如flashget、网络蚂蚁、超级旋风等,而原告的软件由于弹出框、广告等原因,用户体验有待加强。被告开发的兔子版迅雷改善了原告软件功能,易用性强、用户界面、用户体验都非常好,因此帮助原告从竞争对手那里夺回了不少用户,扩大了原告软件的用户覆盖,从这个意义上说,原告实际上应当感谢被告,而不是起诉被告。

三、被告需不需要承担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

我们认为被告无需向原告道歉。

1、原告自己也在提供兔子版迅雷的搜索下载服务,没有理由要求被告道歉。

如前所述,原告迅雷公司在明知被告软件性质的情况下,仍在其 上提供兔子版迅雷软件的下载服务,并提示下载者,此软件删除了原版迅雷的广告。既然原告自己也在提供兔子版迅雷的搜索下载服务,又有什么理由要求被告道歉?

2、被告的行为并没有给原告造成负面评价。

法庭调查的事实已经证明,被告的软件存在诸多瑕疵,而被告开发兔子版迅雷软件有助于原告的产品用户获得更好的产品体验,因此,被告的行为对于增加原告的声誉是有好处的,还帮助其抵消了一部分用户对迅雷软件的负面评价,反而有助于维护原告产品的声誉。

四、被告开发软件的主观动机是不是善意的。

我们认为被告开发兔子版迅雷的动机是善意的。

1、被告开发兔子版迅雷的动机是为了改善原告的软件功能和用户体验,而不是用来盈利。法庭调查已经证明,原告的软件存在一定的技术漏洞,可能导致用户的计算机被病毒及木马程序感染,正是出于帮助原告改善其用户体验考虑,被告对原告的软件进行了部分改进,这种改进的态度是善意的,被告的改进是有利于促进原告软件的技术进步的。同时,被告只是去除了原告的广告,并没有在广告位插播自己的广告。

2、被告在收到原告律师函通知后立即停止了提供兔子版迅雷的下载服务。

从法庭调查证明的事实看,被告在收到原告的律师函后第一时间即在被告网站删除了兔子版迅雷软件。同时,被告提供兔子版迅雷的时间非常短,总共时间仅半年左右。原告搜索网站搜索结果网页显示,最早的5.7.1.338beta兔子版迅雷发布时间为年8月,到4月初被告收到原告律师函删除兔子版迅雷软件前后不过半年左右。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四点结论:

1、原告以自己的行为许可了被告对于迅雷软件的复制、修改行为;

2、被告的行为并没有损害到原告的利益;

3、被告无需向原告道歉;

4、被告开发兔子版迅雷的动机是善意的。

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以上意见,供主审法官及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参考。

本文作者:游云庭 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 MSN & Email:yytboy(@)hotmail.com 电话:8621-22116000

来自:iphelp.blog.sohu.com/95247962.html

篇4:电影《凶手还未睡》剧情简介及六大看点

剧情简介:

即将嫁给富家子李伟臣(林家栋 饰)的富家女曾斯敏(文咏珊 饰),婚前偷偷探望旧情人方慕哲(许志安 饰),在回家的路上,曾斯敏被神秘人袭击,醒来后发现自己被“裸”囚于密室之中,这令她看似美满的人生出现了一百八十度大转弯,然而凶手到底是谁?是否与她纠结许久的两段恋情有关?一切都是未知数。

角色介绍:

曾斯敏

演员 文咏珊

富家千金,原本生活单纯而美好。她在做义工的过程中与陷入人生低谷的方慕哲暗生情愫,但却被家里逼着嫁给“富二代”李伟臣。却在出嫁前几日遭遇意外绑架,一个晚上的被囚遭遇,让曾斯敏的人生发生了180度的转变。

方慕哲

演员 许志安

凡事都以数学计算先行的数学教师,因太太自杀而陷入人生低俗,在参与义工过程认识曾斯敏,与曾斯敏在相处中暗生情愫。

李伟臣

演员 林家栋

曾斯敏的未婚夫。一个性格扭曲有暴力倾向的花花公子,因为家族合作与富家女曾斯敏定婚。

幕后花絮:

拍摄过程中林家栋在文咏珊“效果最重要”的鼓励下,下手略“狠”,直接让文咏珊拍完这一场还在不停抽泣,吓坏包括林家栋在内的现场所有人。

媒体曾拍到文咏珊收工后在街边哭到不能自已的照片,认定她拍摄太过投入,导致情绪崩溃。

影片中有一场女主角裸露被虐戏份,文咏珊在开拍这场戏之前,压力大到失眠,每天都处于情绪崩溃的状态之中。

幕后制作:

邱礼涛的拍摄初衷是关注女性被强奸、被侵犯,但是不是会报警呢?是否敢于把这个事情公之于众?带着这样的社会化思考,邱礼涛拍摄了影片。

制作发行:

前期宣传

3月,第40届香港国际电影节首映 。9月21日,在西安丝绸之路电影节上举行试映 。9月26日,正式曝出首款“无人入眠”概念海报。红色的灯光下女主角以图兰朵装扮默然而立,黑色的影子投射在舞台上,与片中人物身份契合的数学、歌剧等元素颇具神秘悬疑色彩 。10月13日,发布“危险关系”版海报 。

影片评价:

影片保持了导演以往B级类型片的一贯水准,极大做足悬疑、暴力、情色等元素,更将蒙提霍尔数学定律、《图兰朵》歌剧等元素融入其中,让观众在娱乐观影之余更需“脑洞”大开。

《凶手还未睡》六大看点:

看点一:“香港B级片之王”邱礼涛携新作登陆内地

素有“香港B级片之王”称号的邱礼涛,曾执导过《八仙饭店之人肉叉烧包》《伊波拉病毒》《我不卖身我卖子宫》《雏妓》等大尺度有内涵影片让人印象深刻。作为香港最有名的B级片导演,邱礼涛一直以剑走偏锋的个性独特角度去看待电影和社会,他的电影并非一味追求血腥暴力,实际上是在用极端手法去探讨一个个社会问题。

此番执导《凶手还未睡》,导演成功做到保持以往创作风格,极大做足悬疑、暴力、情色等元素,将话题焦点选择在大家关心的女性问题,用一波三折的情节诠释了一个蕴含深刻哲理的故事:即将与富家子李伟臣(林家栋饰)走进婚姻殿堂的曾斯敏(文咏珊饰)在婚前准备探望旧情人方慕哲(许志安饰),而归途中发生的意外打破了看似平静的生活,是保持平衡选择沉默还是打破平静将事实公之于众,看似不过是一道是与非的选择题,实则蕴含许多玄机,而困局中的三人是否又可打破僵局,谁又是最终的幕后凶手?

邱礼涛坦言,每天看新闻都会看到世界各地都有女性被强奸、被侵犯,而实际上是否有选择报警,把事情公之于众,是需要勇气的。基于以上一系列问题的考量,导演把这个看似复杂却引发观众讨论的问题展现在影片中。而因尺度问题很少有作品能在内地上映的邱礼涛,此次能携《凶手还未睡》以“准B级片”之姿登陆内地,实属不易!

看点二:《凶手还未睡》破尺度上映内地罕见

此前曝光过的影片报道似乎都在传递一个信号:文咏珊挑战出道以来最大尺度。面对这样一场戏,邱礼涛导演选择让演员文咏珊自己设定尺度,在演出上也给予她百分百自由度。谈到尺度问题,邱礼涛则淡然以对,“在演员了解这个故事而且在有底线的情况下,心里应该有数该演到什么程度,或者退一步作为观众,你会如何评价这个演员饰演的角色。”

不仅文咏珊如此,两位男主角亦面临相当大挑战。此次出演《凶手还未睡》,是许志安阔别银幕五年之后重返银幕之作,片中与文咏珊激情热吻的一场戏,相信会让观众对许志安的八块腹肌的好身材印象深刻。而挑战过诸多反派形象的林家栋此番也突破以往反派极限,不仅有同性之间暧昧戏份,更亲身上演家暴一幕,“导演要求我打文咏珊,而且要真打,打女生这种事我真的挺接受不了,我还跟文咏珊开玩笑,问她是不是得罪了导演。不过文咏珊也是很专业的演员,那场戏拍了两次就过了,我看她的脸也有点被我打肿了,很过意不去。”

看点三:文咏珊挑战极端角色

在文咏珊以往作品中,她或以乖巧大方或以明艳动人形象示人,虽然性格有所变化,但每个角色却都个性鲜明。新作《凶手还未睡》中,她为观众展现出原本心思单纯的富家女在遭遇密室被囚,生活发生巨变后的极度纠结,饱受内心与外界的双重折磨。这样一个复杂极端的角色,让文咏珊看过剧本后一度犹豫是否接拍,最终在许志安与导演等一众人的支持下,有挑战新角色想法的文咏珊选择接受。但在拍摄中,角色内心世界的挣扎一度让文咏珊难以从这样的情绪中抽离出来,更被媒体拍到她在街边崩溃大哭的画面。好在导演安慰她,“不要紧的,试到可以为止”,让文咏珊可以更义无反顾地演到极致。

在导演邱礼涛看来,选择让文咏珊出演曾斯敏的原因在于她具备大都市里面这种公主的形象,在万千宠爱,生活波澜不惊,沉浸在幸福当中时而遭遇不幸、困难,表现出角色应有的气质,“我觉得她是具备这样的素质,所以就找她出演”。而文咏珊最终没有让邱礼涛失望。

同为主演,许志安对文咏珊的投入与专业给予肯定,“我觉得她很厉害,很有潜力,她对角色相当投入,才会对不同的场景有准确的把握。”而在另一男主林家栋看来,片中的文咏珊与报纸上见到的文咏珊有所不同,“从前在报纸上见到的文咏珊是一个明星,但这次她不只是一个明星,她在努力地追求角色的变化,也想了很多细节,不止是自己的部分,是从整场戏的角度去思考。”

看点四:许志安阔别银幕五年,智商颜值双在线

阔别银幕五年的许志安除在《凶手还未睡》中与文咏珊激情热吻又大秀八块腹肌外,还展现出作为数学天才的沉着冷静,除了背出一口流利的圆周率数值,更能将“三门问题”蕴含的哲理讲得清晰明了,如此温柔有型又才华横溢,《凶手还未睡》绝对为你展现出一个从未见过的许志安!

在许志安看来,背出一口流利圆周率数值的戏是令他印象最深的一场戏,“因为我饰演的角色方慕哲是个天才,在数学方面非常厉害,这场戏拍了好多次,要背出3.14之后的很多个数字,对我来说算是一个‘演技考验’吧!”而导演邱礼涛认为,吸引他找许志安来出演方慕哲只因他完全契合这个角色,“许志安的气质是可以演一个很沉迷数学又有点宅男感觉的人,五年没演戏刚好是一个契机。”

看点五:林家栋出演“衣冠禽兽” 表里不一“坏”出新高度

在观众印象中,不论是《树大招风》里的让人不寒而栗的季正雄,还是《反贪风暴》中贪腐狡猾的高级警司黄文彬,林家栋所饰演的坏人总是在影片中给观众留下极为深刻的印象。此番出演《凶手还未睡》,他再度刷新观众对于“反派”的认知,用演技告诉观众原来“坏”可以很多面,不仅诠释出一个表面衣冠楚楚实则禽兽不如的富家子角色,更在文咏珊的鼓励下首次上演家暴打女人戏份。

为何让常年出演反派角色的林家栋,这次饰演“坏”出新高度的李伟臣,导演邱礼涛表示:“家栋是一个大家公认的实力派演员,现在演员不像五十年代的那样面谱化,只能演好人或者坏人,不应受到角色的局限。”而在饰演“李伟臣”这个角色之前,林家栋已经做足功课,对角色的内心世界进行深刻分析,在他看来,李伟臣有着内心纠结的一面,“他怀疑未婚妻被玷污,但明天就结婚了,那怎么办呢?一个如此有名望的人,难道悔婚?还是报警,把事情闹大?又太难受了,唯有硬着头皮,但心里难受,这样就顺其自然过渡到家暴的戏码了。”

看点六:数学+歌剧元素巧妙运用 气质出众充满哲思

此前在西安电影节上,有看过影片的知名影评人称赞,“《凶手还未睡》对《图兰朵》的移植,就像《夜宴》脱胎于《哈姆雷特》”。意大利作曲家贾科莫·普契尼在享誉全球的歌剧《图兰朵》中,描绘了一个西方人想象中的东方传奇故事。《凶手还未睡》则让图兰朵公主祖先的命运再度上演,而遭遇困局的曾斯敏是会选择沉默还是将它公之于众?她到底将如何逃脱这场梦魇?

除贯穿始终的歌剧元素之外,导演邱礼涛更是将“蒙提霍尔问题”这个看似充满选择的数学难题,运用于影片之中,令整部戏气质倍增。导演并没有采用硬生生的将数学概念进行植入,而是将问题融入剧情,尤其是许志安带有自问自答性质的一句“人生可以计算吗”?人生处处难以抉择,到底是坚守还是放弃?《凶手还未睡》在破解谜案的同时,也将引发观众的感慨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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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携程诉去哪儿侵权案的法律看点

据新闻报道:由于旅游搜索引擎网站去哪儿抓取了携程网上的用户点评信息,携程网对其起诉,要求去哪儿网站删除所抓取的相关资料,并赔偿诉讼相关支出1000元,本案开庭已经结束,正在等待法院判决中。(背景资料:《携程网与“去哪儿”网激辩著作权》、《携程诉去哪儿侵权案一审开庭未宣判》)

对于此案,限于手头材料的不足,笔者有些疑惑,核心问题在于携程为什么要起诉去哪儿?携程此次诉讼请求是要求去哪儿停止抓取其网页,而根据此前淘宝网屏蔽百度搜索引擎的情况看,淘宝在技术上进行设置就可以达到屏蔽搜索引擎的目的,为什么此次携程要舍近求远,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事?如果是携程进行了技术设置或书面通知,拒绝去哪儿的搜索引擎抓取网页,去哪儿网还进行抓取,那确实应该作为不正当竞争案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但根据新闻报道,双方的庭审辩论集中于著作权侵权,而不是不正当竞争诉讼。最后,作为业内老大,携程本次起诉虽然目的是打击竞争对手,但同时也给了去哪儿网上位炒作的机会,笔者对起诉的必要性还是有点疑惑。不过鉴于很多朋友非常关心此案,下面笔者还是尽自己所能从法律上和大家探讨一下有关的法律看点。

问题一、本案是著作权侵权案还是不正当竞争案。

笔者认为,此次去哪儿网站被诉,国内的搜索引擎网站应该都非常关注,因为去哪儿的引用部分搜索结果网页摘要内容,然后在下方放置被抓取网页的链接的业务,模式并非其独创,而是所有的搜索引擎都采用的通用模式。如果去哪儿因此构成侵权,可能对于其他搜索引擎网站都会有影响。但本案有一定的特殊性,去哪儿抓取的的携程网网页内容并不侵犯第三方的权利,本案的案情是携程网作为版权人,要求去哪儿不要收录该网站的网页,而去哪儿网站拒绝这么做,才引发的诉讼,这种行为的定性更类似于不正当竞争。笔者个人认为,从这点上看,本案归为不正当竞争案更合适。

就目前报道所涉及的内容而言,本案的应该核心问题是:网站有没有权利禁止搜索引擎抓取其网页。目前,搜索引擎业的公认业内操作规则是,一般只要网站架设者禁止搜索引擎抓取其内容,搜索引擎基本就会停止抓取,此前携程也要求过酷讯网停止抓取其机票信息,酷讯也停止了,但这次去哪儿不愿意停止抓取,由此便产生了这起诉讼。

问题二、用户在携程的评论是否有版权,归谁所有。

如果本案是一起不正当竞争案,那么携程网的用户评论版权属于谁其实在本案中已经讨论的必要已经不大,

因为笔者还是想讨论一下本案中的携程网站版权问题。首先,携程网上的网友评论有没有著作权?笔者认为,该网站上的评论内容是网友对于各个景点发表的独创性意见,显然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文字作品,这种评论不因为其内容的长短影响其受到法律。

其次,携程网评论著作权归谁所有?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从这条看,携程上的评论属于用户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应当属于做出评论的用户,但该用户既然在网站上张贴了评论,就意味着许可了携程网使用这些作品。当然,网上有报道称携程网的用户协议中规定评论的著作权为用户和携程共有,笔者没有核实过。即使该说法属实,对于著作权是不是由携程和用户共有的问题,笔者仍持保留意见。但这种携程认定的著作权共有的状态显然影响到了携程的案件索赔金额,由于携程上的评论作者成千上万,携程无法要求他们和自己一起起诉去哪儿,所以,其只能要求对方停止侵权,但却无法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只能要求对方补偿1000元的维权成本。

最后,本案的症结在于,去哪儿网有自营的商旅业务,因此,其垂直搜索引擎业务实际上已经与携程的业务构成了冲突,因此,携程才会对其起诉。但笔者认为,携程的起诉决定其实是很痛苦的,因为不管输赢,这起诉讼显然给去哪儿增加了很大的知名度,即使携程胜诉,去哪儿要付出的代价只是停止搜索引擎抓取携程评论网页而已。本案一定程度上暴露出了我国现行法律的制度设计问题,由于对于此类问题处罚的力度偏弱,导致不正当竞争的现象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反而出现了局部范围内的违法者可以得利的现象。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MSN & Email: yytboy(@)hotmail.com 电话:8621-22116000,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Update:文章犯错,向大家致歉

本人11月10日发表的《携程诉去哪儿侵权案的法律看点》一文中称“本案的症结在于,去哪儿网有自营的商旅业务,因此,其垂直搜索引擎业务实际上已经与携程的业务构成了冲突,因此,携程才会对其起诉。”经核实,实际情况为去哪儿网为搜索引擎,没有自营业务。特此更正。

对于这次错误,深感歉意,因为本人以讹传讹,还误导了采访我的《每日经济新闻》的一位记者朋友,她在文章中也引用了该说法,导致流毒无穷。犯错的原因是,写文章时上去哪儿网,看到网页的搜索结果上有“订票”的按钮,就以为可以在去哪儿网上直接预定机票酒店,并因此得出了他们有自营业务的结论,实际上,这个按钮是个链接,指向被搜索网站的相关预定网页。

本文出自:iphelp.blog.sohu.com/104075735.html

篇6:专家证人的角色DD美国诉博伊德案点评

专家证人的角色DD美国诉博伊德案点评

专家证人在司法过程中的角色因诉讼模式不同而有所差异,但简单地说,其核心职能是以所谓“科学”权威的身份使判决获得正当性。然而,作为判决正当性基础的科学结论本身也存在正当化问题,当科学的权威性受到挑战的时候,也就动摇了专家证词的权威效力。这一现象决定,专家证人无论在查明事实中居于多么重要的地位,都不可能取代法官(或陪审团)对案情事实进行综合判断;科学权威更不可能取代司法权威而成为案件的最终裁判者。波斯纳指出,司法判决具有权威不在于它们统帅着与科学家的共识相对应的律师们的共识,而在于它是从司法等级的上层传达下来的。与普通人形成科学信仰时对理性权威的服从相比,与这种政治权威可对应的是等级上层所作的司法决定大致比下层法官对案件的决定更可能是正确的。高层法官的选择更仔细(一般如此,当然不是每人皆然)上层法官的眼界更宽,此外上层法官还得益于下层法官对案件的思考和律师的额外诉讼摘要和论点。但这种上层正确的假设是无力的。并且即使所有上下层法官意见都一致,他们的决定也比一致的科学判断少一些内在的说服力,因为法官的方法比起科学家们的方法实在是太虚弱无力了。[1]

司法制度的等级结构以及包含在遵循前例原则中的对稳定性的追求也许会在各种意义上促进“正义”:它使司法决定更可为普通大众所接受,它减少了不确定性,但它阻却了对真理的探索。于是,当证据、事实、科学意义上真理、及法律意义上的证实这些对于公正性和正当性至关重要的要素不断受到挑战而变得模棱两可时,当价值多元和社会需求的多样性和客观真理的不确定性致使判决产生的过程成为判决结果正当性资源时,专家证言便有了独特的价值,它使裁判建立在科学权威基础之上从而至少获得感觉上的正当性。

专家证人的这种角色随着科学技术发展的不同阶段而发生嬗变。在西方奴隶制度社会和欧洲封建社会,科学不发达,证明手段落后,法官在案情真伪不明时通过人们最信服的神灵来判断真相,实行神示证据制度,即由神意(或上帝之意)判断案情,神誓、水审、火审、决斗、卜卦、抽签等等,使审判获得合法性。现代科技发展了收集和审查证据的技术和方法,如形貌显示与放大技术,组成与结构分析技术,法医生物学技术,激光技术,计算机技术,等等;在证据种类方面,视听资料,即录音、录像及计算机存储的资料都被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证据。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鉴定所涉及的科学已由原有的法医学扩展到其他科学,如心理学、考古学、建筑学、化学、毒物学、遗传学、社会学等等,仅化学就涉及到工程化学、生物化学、物理化学等分支学科。与此相适应,鉴定采用的手段、方法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先进,鉴定结果也越来越准确。如显微分析法、DNA检验法、智商测定法,指纹鉴定可以彩激光、染色剂、激发能量和化学等方法。鉴定手段、方法的日益科学,降低了审判人员审查判断的难度,如毒品含量、纯度的鉴定,可采用显色检验法、色谱法、分光光度法、显微结晶实验以及免疫分析技术,其中有的方法是凭借精密仪器进行的。这些发展使得鉴定结论等专家证言在现今查明案情中的意义越来越大。[2]于是,曾经在某个时期,人们欣喜地看到,在大量案件中,科学家甚至成为实际的审判者,审判人员直接运用结论意见的数据就可以了。

然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现代科技的发展在增加证明手段的同时也增添了更多新型的证明对象,诸如智能型侵权和犯罪剧增(如计算机侵权和犯罪、利用高科技手段交通、通讯及物理、化学、生物学及生态学原理作案)、因发展和利用高科技引起的侵权纠纷(如环境污染纠纷、高速运行的飞行器和运输工具造成的侵权、医疗事故纠纷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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