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外文商标审查准则、外文商标审查标准,本文共7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欢迎大家分享。

篇1:外文商标审查准则、外文商标审查标准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勋章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一、显著性审查
(一)仅以一个或两个标准印刷字体的拉丁字母构成的无含义商标,因过于简单,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的除外);
b mx
但下列情况不在此限:
1、有含义的商标:
on my no
2、数字+字母构成的商标(与行业特点发生冲突的除外,如表示型号、质量等级(3a)的);
u2 4u f-1 3m
3、一个或两个字母加上其他符号构成的商标;
…t… …m… j!
mx
a+b a&b
(二)非标准印刷字体的字母,或者三个以上的字母组成的商标具有显著性,可以注册;
例:abc
(三)过于复杂的文字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例:(mit der qualitat von henkel)
(四)仅由贸易场所的普通名称作为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例:market(意译:市场)
shop(意译:商店)
但带有显著部分的不在此限:
例:schafer shop
(五)仅由企业的组织形式或企业名称中公知公用部分构成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例:company(意译:公司)
inc.(意译:有限公司)
studio(意译:工作室)
club(意译:俱乐部)
但带有显著部分的不在此限:
例:irwin sealing company
yosbitakeinc.
(六)仅由常用于商贸中的语言或标志构成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例:brand(意译:牌)
collection(系列)
system(系统)
但带有显著部分的不在此限:
riverbrand(意译:江河牌)
(七)非独创性的广告用语,或描述商品或服务的某些特点的用语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例:let's make it better(意译:让我们做得更好)
we take it personally(意译:我们亲自做)
但独创性的广告用语,或含有其他显著部分的不受此限:
例:brother at your side(意译:兄弟在你身边)
(八)表示行业或技术标准的文字构成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例:mp3(商品:音像设备)
i.s.o.9002(商品:化工原料)
二、禁用条款审查
(一)国名的全称、简称或缩写,或与国名近似的,禁用为商标:
例:allemagne(意译:德国)
u.s.a.(意译:美国)
(二)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或与其简称、缩写相同的,禁用为商标:
例:benelux(意译:比荷卢经济联盟)
wto(意译:世界贸易组织)
(三)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及与国际局提请我国保护的有关标志相同或近似的,禁用为商标:
例:aladi
(四)仅由本商品或服务的能用名称构成的文字禁用为商标:
例:csntrol systems(意译:控制系统)
trademark service(意译:商标事务所)
但带有显著部分的不受此限:
例:tau ceramica (意译:tau/陶瓷)(商品:陶瓷)
vacation services investment(意译:vsi/假期服务投资)(服务:资本投资)
(五)仅仅直接表示本商品或服务的特点的文字,禁用为商标:
1、表示质量的(即使带有其他显著部分也不予核准注册):
例:super(意译:超级)(商品:茶)
advanced services(意译:先进服务)(服务:金融)
2、表示原料的:
例:pure cotton (意译:纯棉)(商品:服装)
all wheat (意译:全麦)(商品:面包)
3、表示功能或用途的:
例:pressure contact(意译:压力接触)(商品:血压计)
spray&wash(意译:喷洗)(商品:洗涤剂)
但带有其他显著部分的不在此限:
例:pritt correct-it(意译:修正它)(商品:修正液)
4、表示商品型号的:
例:c2588(商品:移动电话)
wng1-0.7-aiii(商品:卧式内燃固定炉排)
但带有其他显著部分的不在此限:
例:hyundaj h 100
5、表示商品颜色的:
例:green(意译:绿色)(服务:餐饮)
red(意译:红色)(商品:唇膏)
但带有其他显著部分或用在与颜色无关的商品或服务上的,不在此限:
例:black magic(意译:黑色魔力)(商品:服装)
the blue (意译:兰色)(服务:餐饮)
6、表示价格的:
例:24usd(意:24美元)(商品:t恤)
7、表示服务内容和范围的:
例:first business travel international(意译:第一国际商务旅游)(服务:旅游安排)
8、表示特定消费者的:
例:baby(意译:婴儿)(商品:婴儿食品)
women(意译:女人)(商品:服务)
但带有其他显著部分的不受此限:
例:阳光女人sunshine women(意译:阳光女人)(商品:服装)
9、表示其他特点的:
例:natural (意译:天然)(商品:化妆品)
three ine one (意译:三合一)(商品:香波)
但带有显著部分的不受此限:
例:somat 3in1(商品:洗涤剂)
(六)具有不良影响的:
(1)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例:number one (意译:第一)
(2)具有政府不良影响的,包括涉及国家党、政、军职务和军衔的:
例:chairman mao(意译:毛主席)
secretary general (意译:总书记)
colonel(意译:上校)
major general(意译:少将)
但非军衔序列的除外:
例:general(意译:将军)
general smith(史密斯将军)
(3)以各国货币的名称或标志做商标的:
例: rouble (意译:卢布)
(4)以宗教派别的名称、偶像做商标,有伤宗教感情的:
例:buddha(意译:佛)
catholic(意译:天主教)
(5)侵犯名人的姓名权的:
例:bill clinton (意译:比尔 克林顿)
abraham lincoln (意译:亚伯拉汗.林肯)
但本人自己注册、本人授权他人注册、常用的姓名以及已丧失权利的除外:
例:john smith (意译:约翰 史密斯)
beethoven(意译:贝多芬)
(6)有害社会道德风尚的:
例:strip tease (意译:脱衣舞)
opium(意译:鸦片)
(7)用民族或种族名称作为商标,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民族或表示民族特色,或者用在某些商品上具有歧视性:
例:tibetan(意译:西藏人)(服务:餐馆)(非西藏申请人)
darkie(意译:黑鬼)
eskimo(爱斯基摩人)
(七)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
就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翻译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的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
例:ball(商品:花卉种子)
(八)以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作为商标的:
例:california(意译:加利福尼亚)
manhattan(意译:曼哈顿)
三、相同、近似商标审查
(一)相同商标:文字商标的读音、含义和字体都相同,且视觉上无法区分的,视为相同商标。
(二)近似商标;文字商标的读音、含义和字形只要其中一个方面近似,判为近似商标。
(1)同一种语言文字,读音、含义相同,字体不同判为近似商标:
excell excell
含义完全相同且是唯一的,即使读音、字形不同也判为近似商标。
例:hippopotamus和river horse(意译:河马)
但含义不完全对应的,不判为近似:
例:rabbit(意译:兔)和hare(意译:野兔)
eagle(意译:鹰)和hawk(意译:隼)
(2)中、外文词汇常用含义相同的,一
般判为近似商标:
例:皇冠和crown
美人鱼和mermaid
(3)含义和字形都近似的,判为近似商标:
例:competition(意译:竞争)与competitor(意译:竞争者)
jet(意译:喷气式飞机)与jet's(喷气式飞机的)
(4)含义不同或无含义商标,发音和/或字形近似,易造成误认的,判为近似商标
例:deka与deko
axcentra与excentra
moon与moom
fibrex与fibre
四、报刊杂志及特殊服务行业商标审查
冠以国家名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商品或服务确实来自该国家或地区的,或者由叙述性文字组成的商标用于特殊行业,如果整体具有识别性,申请人确实属本行业的,可以核准注册,相关商品或服务范围可适当放宽。
(一)报刊、杂志
例:netguide(意译:网络指南)
women's weekly(意译:妇女周刊)
(二)电视台:
例:btv(意译:北京电视台)
(三)银行:
例:bank austria(奥地利银行)(商品和服务类别:35,36,42)
holderbank(持有者银行)(商品和服务类别:1,9,17,19,35,36,37,41,42)
(四)航空公司
例:american airlines(意译:美国航空公司)(商品和服务类别:14,39)
(五)其他:
例:deutsche pst(意译:德意志邮政)(商品和服务类别 :6,8,9,16,20,25,28,35,36,38,39,42)
deutsche telekom(德意志电信)(商品和服务类别:9,14,16,18,25,28,36,37,38,41,42)
五、语言问题
(一)英文和法文构成的商标应确定其有无含义,有含义的应成中文:
例:silversea(意译:银海)
ami (意译:朋友)
(二)其他语种构成的商标,明显具有含义的,应译成中文:
例:deutsche telekom(意译:德意志电信)
natur kosmetik(意译:天然化妆品)
(三)由常见的几个有含义的外文词汇连成一个整体的,应视为有含义:
例:nethotels(意译:网络旅馆)
travelbook(意译:旅行书)
herbag(意译:她的包)
篇2:国名、地名商标审查标准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一)和(二)项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做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一、国家名称
本部分内容主要涉及与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审查准则。
(一)仅由国家名称构成的商标
1、以任何形式的文字表示各国国名的全称、简称,或以官方缩写形式构成的商标,均视为与国名相同。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不得予以注册。
chn(中国的缩写)
德国
usa(美国的缩写)
france(法国的英文名称)
2、与国名近似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不得予以注册。
englanb(与英国国名england仅差最后一个字母,且无其他含义)
但是,以下文字可以注册:
fransis
(该商标虽与法国国名france读音近似,但由于法国国名france的公众知晓度很高,对一般消费者而言,具有区分识别的能力,故不应判为与国名近似而予以驳回。但是,商标中若带有法国特有的标志时,应考虑予以驳回。)
但国名的旧称已不再作为国名使用时,在不造成产源误认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准予注册。
扶桑(意指日本)
花旗(意指美国)
3、仅由与国名近似的其他词性构成的商标,应视作为与国名近似。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不得予以注册。
american(意译:美国的)
french(意译:法国的)
4、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中文国名的简称共同组合在一起的商标,原则上准予注册,但在一些特定商品上,应予以驳回。
中泰(指定用在第8类铁锤上),准予注册。
中法(指定用在33类葡萄酒上),予以驳回。
(二)商标文字中含有国名的,视不同情况分别判定
1、商标由形容词修饰国名构成的,应予驳回。
富饶的的中国(“富饶的”是修饰“中国”,无其他特殊含义)
浪漫的法国(“浪漫的”是修饰“法国”的,无其他含义)
2、商标中的国名修饰其他显著部分,且整体上已具有显著性的,在不造成产源误认的情况下,应视具体商品或服务考虑准予注册。整体保护。
the chinese soprtsman(意译:中国运动员)
dutch boy(意译:荷兰男孩)
indian nights(意译:印度之夜)
法兰西乡情
中国娃
中华鼎(特种物)
(三)以域名形式表现的含有国名的商标,如果该商标有显著部分,且申请人确实来自于域名商标中所标示的该国家或地区,不会引起消费者产源误认的,可以考虑准予注册。
例:为美国的缩写)
为中国的缩与)
(四)商标是由国名和某一行业的通用名称共同构成的,如果该商标申请人是该国家或地区的垄断行业,在该国家或地区是唯一性的,不会给消费者造成产源误认,可考虑准予注册。
例:deutsche opst (意译:德国邮政)
中国银行
中国电信
二、行政区划及地名
本部分的内容主要涉及以/或含有中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省、州、城市)做为商标的审查标准。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记除外。
(一)仅由行区划名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或其简称、 缩写构成的商标,应予驳回。
1、仅由行政区划、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或其简称、缩写构成的商标,应予驳回。
例:milano(意大利语意译:米兰)
长清(山东济南一县名)
鲁(山东的简称)
但其他含义强于行政区划含义的除外(暂以局务会讨论认定具有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为准,见附件一);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同音不同字的也不在此限。
例:仙桃(我国某地区一县名,但其实含义已强与其作为行政区划的含义,可准予注册。)
海啦尔(与内蒙古海拉尔市同音不同字,可准予注册。)
2、仅由行政区划名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的同根词构成的商标,应予驳回。
例:parisien(法语意译:巴黎的)
3、由两个或几个行政区划的简称共同组成的商标,原则上准予注册。
例:鲁豫(山东与河南的简称)
(二)由地名及其他显著性文字构成的商标,整体上具有可识别性的,在不造成产源误认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准予注册,整体保护。
例:venice beach(意译:威尼斯海滩。整体保护,有意境非常美好,烂漫之意)。
--巴黎春天
――加州园
伦敦雾
芝加哥公牛队
龙江绿
(三)商标由可识别性文字与地域名称共同构成的,在不造成产源误认的情况下,可准予注册,整体保护。否则,予以驳回。
例:zatechlockunts asia(整体保护)
rribotek europe eutectique(整体保护)
t-europe (europe意译:欧洲)
(该商标中t是拉丁文字母的印刷体,从整体上,不具备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的特点,应予驳回。)
但特殊地域名称作为商标使用,且不会给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不在此限。
例:北冰洋(类别:3,30,32,41,42……)
南极人(类别:9,15,23,27,28,32,42,25……)
三、产源标志
(一)商标标识由可识别性文字和国名、地名等分列构成的,如果该商标申请人的确来自于该国家或该地区,不会造成产源误认的,可将国名、 地名部分视为自动放弃专用权,只注册可识别部分的文字。
例:moskovskaya
rssian(意译:俄国的)
emporio plaza
paris(意译:巴黎)
(二)商标标识中含有直接表明产品的产地名,如果该商标申请人的确来自于该国家或地区,不会造成产源误认的,可将该产地名部分视为自动放弃专用权,准予注册其他部分。
例:order floorings 欧典
ade in germany(意译:德国制造)
bohemia crystalex trading
made in czech republic(意译:捷克制造)
四、自然地理名称
本部分的内容包括山脉、河流、平源、峡谷、盆地、 海洋、湖泊、森林等自然地理名称和名胜古迹,不包括国家名称及省、市、城县、州等行政区划。原产地名称及地理标记不在此限。
(一)仅由山脉、河流、平源、高原、峡谷、盆地、海洋、湖泊、森林等自然地理名称构成的商标,可根据具体的商品和类别,在不造成产源误认的情况下,准予注册。
例:长江,地中海,太湖,地中海,alps(意译:阿尔卑斯山),深圳湾
(二)商标由表示名胜古迹的文字或标志性的图形构成的,如果无不良影响,不会引起消费者产源误认,并且不与我国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图形相同或近似的,准予注册。
例:天安门,凯旋门,巴黎圣母院,克林姆林宫
但以下名称不予注册:
--中南海
――新华门
― 紫光阁
五、原产地名称及地理标记
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记问题比较复杂,根据我国现行做法,是由证明商标的有关规定来审查的。如果还需进一步规范的话,是否可作为一项单独课题加以研究,并将最终的研究结果随时补充到本部分中。
补充说明
凡以各种文字表述的国家名称、行政区划及其他地理名称的译文,均应以字典表述为准。
例:“德客洒思”不可看作是公众熟知的美国地名“德克萨斯”的译名。
篇3:外文参考文献格式标准
期刊作者.题名[J].刊名,出版年,卷(期):起止页码
专著作者.书名[M].版本(第一版不著录).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论文集作者.题名[C].编者.论文集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起止页码
学位论文作者.题名[D].保存地点:保存单位,年份
专利文献题名[P].国别,专利文献种类,专利号.出版日期
标准标准编号,标准名称[S]
报纸作者.题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报告作者.题名[R].保存地点:年份
电子文献作者.题名[电子文献及载体类型标识].文献出处,日期
文献类型及其标识
根据GB3469 规定
①期刊[J]
②专著[M]
③论文集[C]
④学位论文[D]
⑤专利[P]
⑥标准[S]
⑦报纸[N]
⑧技术报告[R]
电子文献载体类型用双字母标识,例如:
①磁带[MT]
②磁盘[DK]
③光盘[CD]
④联机网络[OL]
①联机网上数据库[DB/OL]
②磁带数据库[DB/MT]
③光盘图书[M/CD]
④磁盘软件[CP/DK]
⑤网上期刊[J/OL]
⑥网上电子公告[E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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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外文参考文献格式标准
英文文献采用 APA格式 :
单一作者著作的书籍:
姓,名字首字母.(年). 书名(斜体). 出版社所在城市:出版社.
Sheril, R. D. (1956). The terrifying future: Contemplating color television. San Diego: Halste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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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英文论文参考文献标准格式(最新)
2.外文参考文献标准格式
3.外文参考文献的标准格式
4.英文参考文献标准格式
5.参考文献格式国家标准
6.英语论文参考文献格式
7.毕业论文外文文献格式要求
8.英语毕业论文参考文献标准格式
9.学术论文参考文献格式及要求
篇5:本科毕业论文外文参考文献标准格式
本科毕业论文外文参考文献标准格式
格式要求
一、翻译的外文文献一般为1~2篇,外文字符要求不少于1.5万(或翻译成中文后至少在3000字以上)。
二、翻译的外文文献应主要选自学术期刊、学术会议的文章、有关着作及其他相关材料,应与毕业论文(设计)主题相关,并作为外文参考文献列入毕业论文(设计)的参考文献。并在每篇中文译文首页用“脚注”形式注明原文作者及出处,中文译文后应附外文原文。
三、中文译文的基本撰写格式为题目采用小三号黑体字居中打印,正文采用宋体小四号字,行间距一般为固定值20磅,标准字符间距。页边距为左3cm,右2.5cm,上下各2.5cm,页面统一采用A4纸。
四、封面格式由学校统一制作(注:封面上的“翻译题目”指中文译文的题目,附件1为一篇外文翻译的封面格式,附件二为两篇外文翻译的封面格式),若有两篇外文文献,请按“封面、译文一、外文原文一、译文二、外文原文二”的顺序统一装订。
标题(20字以内,可用副标题补充说明,4号黑体加粗。居中)
(5号 空一行)
外文作者署名(Times New Roman5号,居中)
(5号 空一行)
(外文翻译成中文的内容)(5号宋体)
(5号 空一行)
外文着录
(填写此项内容)(5号宋体)
按照: 着录/ 题名/ 出版事项顺序排列注明
期刊--着者,题名,期刊名称,出版年,卷号(期号),起始页码。
书籍--着者,书名,版次(第一版不标注),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始页码。
说明:译文前面附被翻译的外文原件复印件,复印件用与论文稿纸相同大小的白纸(A4纸张)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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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论文参考文献著录标准及范围
10.国家标准的参考文献
篇6:商标转让合同标准
注册商标转让方:(甲方)
注册商标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注册商标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的商标基本信息
(一)、转让的商标名称:
徐纯记+图形、商标注册号: 类别: (二)、商标图样:
二、商品质量的保证
注册商标转让方要求受让方保证该商标所标示的产品质量不低于转让方原有水平。转让方在转让商标的同时以及成功转让后,如原消费者或原有经销商及产品代理人主动联系受让方有关新产品的开发销售等事宜,转让方不得无故阻拦。转让方应不干涉受让方正常的市场开拓工作。此转让仅限于商标所有权的转让,并不牵扯任何有关产品配方或技术方面的转让。
三、注册商标转让的性质
转让方将该商标的申请权及商标注册成功后的所有权永久转让给受让方。
四、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所有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由受让方向国家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转让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五、注册商标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
甲方无偿将上述所有商标转让给乙方。
六、双方的违约责任
转让方在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约定,仍在生产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除应停止使用本商标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交付商标转让费用,转让方有权拒绝交付商标的所有权,并可以通知受让方解除合同。
七、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两份分别提交公证机关进行合同公证、国家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如果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责任由双方自负。
转让方:(签章) 受让方:
负责人: 负责人:
电 话: 电 话: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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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不当得利的“正当”审查标准辨析
不当得利的“正当”审查标准辨析
袁正英
司法实务中,认定不当得利时采用“合法性”标准还是“正当性”标准,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给法律适用带来困难。作者从“正当”的语义分析、不当得利的制度功能以及“合法性”标准的内涵等角度,论证了“合法性”标准应为不当得利的“正当”审查标准。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由于该规定未明确“有无合法根据”与“不当利益”二者的关系及其界定标准,便产生如下问题:在“受益”是否构成不当得利问题上,“不当”是按照“没有合法根据”的“合法性”标准还是按照“受益有不正当性”的“正当性”标准认定?理论与实践中争议颇大。
一、案例启示:认定“受益”有无正当性的两难处境
实务中发生的一起真实案例,采用不同标准认定“受益”有无正当性的结论截然相反,凸显了不当得利的“正当”审查标准亟待规范确立。
201*年11月,戴某合法受让甲对乙享有的100万元债权。戴某从乙处领取70万元后,丙从乙处领走剩余的30万元。戴某起诉请求丙返还不当得利30万元。丙辩称,其对甲享有300万元债权,其从乙处领取甲的应收债权30万元形式正当,不构成不当得利。
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指令再审、提审、提审后发回重审等多次审理程序,在丙受益是否构成不当得利问题上,始终存在着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戴某合法受让甲对乙的债权,戴某已是讼争30万元的权利人,丙占有该30万元并无合法根据,丙受益已构成不当得利。第二种意见认为,丙对甲享有债权,丙从乙处领取甲的应收债权30万元有正当理由,故丙不构成不当得利。
显而易见,该案中,采用“合法性”标准还是“正当性”标准认定“受益有无正当性”,将产生完全不同的结论。
二、不当得利的“当”之内涵及“正当”审查标准的确定
针对我国不当得利“正当”审查标准的法律适用困境,笔者试从“正当”的语义分析、不当得利的制度功能以及“合法性”标准的内涵等方面入手探讨其解决方案。
(一)不当得利的制度功能与“当”之本义考察
1.不当得利制度起源于“法律评价”
不当得利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上的“个别诉权”,是对特定行为认为其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律评价,从而将之作为独立的债的发生原因。立法确立该制度是为满足现实需要而采用的法律技术措施,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取决于法律的相应规范要件。
2.不当得利制度功能在于矫正“不当受益”的财产归属
依据大陆法理论,不当得利制度具有两个基本功能:一是矫正欠缺法律原因的财产转移;二是保护财产的归属。英美法理论则认为,不正当所受利益必须返还。
由上分析,虽然两大法系的历史传统不同,但对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定位却完全相同:均在于矫正欠缺法律原因的受益财产之不当归属。因此,不当得利的制度功能决定了“当”之本义来源于“法律评价”,而非道德或者其他情感意义上的评价。
(二)不当得利要件说中存在“正当”审查标准的统一基础
我国立法未明确规范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大陆法理论中,一般认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方受有利益;他方遭受损失;没有合法根据。英美法理论中归纳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一方受有利益;另一方因此受损;一方保有该利益则产生“不正当”性。
比较大陆法和英美法理论中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仅第三个构成要件存在字面上的.差别。笔者认为,二者字面上虽有不同,实质上却并无差别,关键取决于制度的预期规范效果。两大法系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规范一致,即如果构成不当得利,则受益人应返还利益。大陆法上所称的“没有合法根据”与英美法上所称的“一方受益有不正当性”相互间并无天然隔阂,相反,却存在判断的统一理论基础,即不当得利的“正当”审查标准之确定。而且,采用合法性标准对“没有合法根据”与“一方受益有不正当性”的判断结论完全一致。
因此,不当得利要件说的界定必须以不当得利的“正当”审查标准为前提。
(三)“正当”的语义分析与“合法性”标准的内涵界定
1.正当的语义分析
正当的本义是合情合理,体现为一种价值判断。评判法律本身有无正当性,当采“正当”本义;然而,从法律角度评判行为的正当性时,则须依靠立法技术。当“法”与“情”冲突时,法治社会自然“法”不容“情”。只有如此,才能避免同一行为分别从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上评价时可能产生的不同结论。
既然不当得利是对行为的法律评价,那么,在“合法性”与“正当性”标准中选择“受益是否正当”的判断标准,从结论的客观唯一性上考虑,前者更具优势。
2.“合法性”标准的内涵
“合法性”标准应指对于特定行为的评价须按法律规定、而不能按照合乎情理的标准予以判断。在判断特定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时,需将受益“有无合法根据”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即使受益存在形式或实质上的“正当性”,亦不能改变按照“合法性”标准判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3.“合法性”标准与“正当性”标准的比较优势
“合法性”标准作为“受益是否正当”()的审查标准比“正当性”标准更占优势。具体理由如下:
一是在判断结论是否客观科学上占优势。根据“正当性”文义判断,对同一行为由于认识上的不同,极易产生不同结论。而合法性标准是以法律作为判断基础,因法律本身具有确定性之特征,故据以判断得出的结论更趋近于确定、唯一,结论也更客观科学。
二是在保障交易安全的示范效应上占优势。如从“受益”是否合理判断有无正当性,纯属“正当性”文义判断,既不符合从法律效果判断成立不当得利并矫正受益不当归属之功能要求,更易导致实践中滥用形式“正当”而实质违法手段侵害他人权益行为的大量出现。故合法性标准更易产生鼓励交易和保障交易安全的示范效应。
三是“合法性”标准与现代法治理念不谋而合。诚如前述,不当得利是对行为后果的法律评价,如采“正当性”标准易因认识不同导致法律评价的左右“摇摆”,并有悖不当得利制度的立法初衷。
因此,我国应确立“合法性”标准作为不当得利的“正当”审查标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避免各种错误认识和干扰,并有利于保证不当得利制度的统一实施。回到上文案例,采“合法性”标准能够得出丙受益系不当得利的确定结论。
★审查合同
★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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