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本文共8篇,供大家参考。

篇1: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食用农产品(含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标识。根据《农业部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业部关于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就推进该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业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为依据,以“谁出具、谁担责”为原则,推进合格证管理试点建设,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和责任追溯制度,提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维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振食用农产品的消费信心,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工作目标
通过2年左右的试点工作,建立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制度,实现以下目标:
1.确定农业12个试点县(市、区)、林业8个试点县(市、区)、渔业7个试点县(市、区),开展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探索不同类型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标识形式,制定合格证使用办法。其他县(市、区)参照试点。
2.将合格证、追溯码等标识应用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放心县创建的重要内容,规模生产经营主体要率先开展合格证管理试点。
3.加强与食药部门对接,建立以合格证、追溯码、“三品一标”等标识为载体的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构建食用农产品全产业链安全风险管控机制。
4.加强培训、宣传,形成合格证使用、管理的良好氛围。
二、主要内容
(一)建立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点县(附件1)要因地制宜,制定当地《合格证使用与管理规定》,与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结合,建立并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即食用农产品上市应提供或加贴合格证,凭合格证等标识入市。试点县可选择一个行政区域、或一个特色主导产业、或选择30家以上(渔业不少于20家)规模生产主体(合作社、企业、家庭农场)开展试点工作,建立合格证管理制度,规模生产主体上市产品合格证标识率要求达到80%以上。
(二)规范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样式。按照《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规定的参考样式,合格证上要有农产品名称、生产者联系方式、保障安全的方式等元素。以下证明材料视同合格证:无公害农产品、森林食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及地理标志农产品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或登记证书复印件;有效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码、耳标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
(三)推动生产经营者规范开具和使用合格证。农业、林业、渔业部门要结合追溯体系生产主体信息库,建立合格证试点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名录,推动名录内生产经营者规范开具和使用合格证,分批组织合格证管理业务培训,加大宣传动员力度,必要时进行现场指导。按照“谁开具、谁负责”的原则,强化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对其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四)加强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指导和服务。要把合格证作为对生产经营主体指导和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有机结合,对于具有合格证的监测不合格样品生产经营主体,要加强督促、指导和教育,及时纠正不负责任虚假开具合格证的行为,建立诚信管理档案,将合格证使用纳入信用管理内容。
(五)加大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工作与市场准入的衔接。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与当地食品药品(或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与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衔接,推动查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追溯码、“三品一标”、森林食品等标识作为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必要条件。对未能开展合格证管理的生产经营主体应加大抽检力度,防范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县要高度重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强化组织领导,成立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推进工作小组,及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研究有关政策,指导、协调、推进本地试点工作,督促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确保试点顺利实施。试点方案于1月30日前报省级对口部门,合格证的样式及时与省级对口部门沟通确定。各级农业、林业、渔业部门在开展试点的基础上,积累经验,加快区域整体推进。
(二)推动政策引导。试点县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对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的重视,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制定激励优惠政策,形成稳定的财政投入渠道,鼓励生产经营主体积极参与试点工作。同时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引导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三)做好自查自评。试点县要对照《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对开具合格证的主体进行考核评定,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考核指标和评价体系。省级对口部门将适时组织督导组,对合格证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争取对考核通过的试点县予以支持。
(四)加强总结宣传。要围绕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省创建活动,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传统和新兴媒体,积极宣传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意义、目的和效果,扩大社会影响力,引导安全健康消费。
(五)实施日期。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列入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试点县(市、区)名单
2.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
篇2: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什么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什么
一、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什么?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严格执行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并出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主要内容包括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重量)、种植养殖生产者信息(名称、产地、联系方式)、开具日期、承诺声明等。
若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的,可以在合格证上标示。
承诺内容为:种植养殖生产者承诺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及非法添加物,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药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
注意,该合格证为种植养殖生产者自行开具,一式两联,一联出具给交易对象,一联留存一年备查。
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以包装为单元开具,张贴或悬挂或印刷在包装材料表面。
散装食用农产品应以运输车辆或收购批次为单元,实行一车一证或一批一证,随附同车或同批次使用。
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针对的哪些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主要针对的是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
目前主要是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列入试行范围,其农产品上市时要出具合格证。当然,国家对于小农户参与也是持鼓励态度的。
各地方政府在此基础上,还根据实际情况添加了一些政策内容,比如山东省就有要求,未实行合格证制度的主体和产品,一律不准予参加各类展示展销会,一律不准予参评各类品牌和奖项,一律不给予项目支持,一律不推荐为标准化基地、养殖场等示范主体,一律不准予申报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等。
可见,各地对于该项政策的落实力度还是挺大的。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上市农产品的`“身份证”,是生产者的“承诺书”,是质量安全的“新名片”。
三、合格证的发展历程
7月
原农业部在河北、黑龙江、浙江、山东、湖南、陕西6省开展合格证管理试点,取得了一定成效。
4月
在浙江台州召开合格证制度试点工作现场会,全面总结试点经验,要求合格证制度有力有序向全国推广。
会后,上海、江苏、广东、四川、福建、海南等部分省份因地制宜,主动先行先试,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农产品生产特点的合格证推进模式
月
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组织召开了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工作部署视频会,正式吹响了在全国范围内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号角。
四、合格证的基本样式
合格证上内容应至少包含: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重量)、种植养殖生产者信息(名称、产地、联系方式)、开具日期、承诺声明等。若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的,也可以在合格证上标示。
篇3: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
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和效益,保障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和管理的单位与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保障食用农产品的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投入,组织和引导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者按照有关标准组织生产和加工,促进营养、卫生、安全的食用农产品的发展。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与食用农产品的监督检验,保障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下列规定分别负责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
(一)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规划和组织建设,种子(包括种畜禽,下同)、肥料、农药、兽药(包括鱼药,下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畜禽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组织食用农产品生产地方标准的拟订和实施,绿色农产品产地认定和技术推广等。
(二)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用水产品的生产基地的规划和组织建设,水产种苗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水产品生产地方标准的拟订,绿色农产品(水产品部分)产地认定和技术推广等。
(三)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用林产品生产基地的规划和组织建设,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林产品生产地方标准的拟订,绿色农产品(林产品部分)产地认定和技术推广等。
(四)省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加工、流通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等。
(五)省食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加工和流通领域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等。
(六)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国家标准的组织实施,地方标准的制定和组织实施,食用农产品加工的质量卫生安全抽查和监管等。
(七)省工商行政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市场交易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假冒伪劣产品、无照加工和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等。
(八)省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及污染源的监督管理等。
市、县(市、区,下同)农业、渔业、林业、经贸、食品、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计划、财政、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食用农产品基础设施的扶持、经费的投入以及其他相关的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依法对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实施监督检验。
第五条 鼓励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成立或者加入行业协会。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行政机关对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管理。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制定并推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行业规范,为会员提供信息和技术方面的指导和服务,督促会员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等。
第六条 政府鼓励并扶持有关合作经济组织和检验机构等组织为食用农产品生产和经营活动提供产品运销、信息咨询、技术服务、产品检验、标准化指导等各类服务。
第七条 转基因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目录的食用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必须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或标注。
第二章 食用农产品生产
第八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农业、渔业、林业、环保、食品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食用农产品及其产地环境、生产、加工、包装、储藏保鲜、检验检测方法等地方标准。
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质量卫生要求。
第九条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灌溉用水、养殖用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标准。
禁止向食用农产品生产场所排放重金属废液、放射性废水、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有害气体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农业、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健全全省农业生产环境监测网络,组织对全省食用农产品生产场所的土壤、水等生产环境进行重金属、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
农业生产环境和场所中的重金属、抗生素残留、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得进行蔬菜、瓜果、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的生产。
第十一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生产技术规程组织生产,适期收获、屠宰、捕捞和采集,提高食用农产品品质。
蔬菜、瓜果等农产品的收获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间隔期。畜禽、水产等农产品的屠宰或者捕捞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休药期。
第十二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
鼓励使用有机肥、微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和可降解农膜。禁止滥用兽药、农药及其他危害食用农产品质量的农业投入品。
第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一)使用未经国家或省批准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二)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下同)等国家规定的禁用药物;(三)使用甲胺磷等高毒、高残留农药;(四)使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第十四条 绿色农产品实行产地、产品认定制度。绿色农产品产地认定由省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绿色农产品产地、产品认定证书由省农业、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期为3年。期满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
绿色农产品产地、产品认定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使用绿色农产品证书、标志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绿色农产品标志可以在被认定产品的产品包装、产品广告上使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二)不得转借、转让绿色农产品证书、标志。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或者冒用绿色农产品产地、产品认定证书和绿色农产品标志。
第十六条 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实行生产安全跟踪制度。生产过程中应当有完整的生产活动记录,包括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情况以及防疫、检疫情况,土壤、水等生产环境检测情况。
鼓励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实行生产安全跟踪制度。第十七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对生产的蔬菜、瓜果、水产品、畜禽产品等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附具产品质量合格证。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对食用农产品生产实行产品质量合格证制度。
第三章 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加工
第十八条 实行定点屠宰的牲畜宰前必须进行盐酸克仑特罗等禁用药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盐酸克仑特罗等禁用药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
需要检测的禁用药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目录,由省农业、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禁止屠宰明知使用过盐酸克仑特罗等禁用药物的食用动物。第十九条 加工、贮存、运输食用农产品的机械设备、工用具、包装材料等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有关安全卫生标准和要求。
食用农产品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
第二十条 在水产品、畜禽产品、蔬菜、瓜果等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加工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水产品浸泡过程中使用甲醛、甲醛次盐酸氢钠;(二)水产品腌制过程中使用敌敌畏;(三)加工过程中使用色素;(四)使用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四章 食用农产品销售、使用
第二十一条 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一)销售使用过盐酸克仑特罗等禁用药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二)销售使用有害有毒物质进行过初加工或加工的食用动物产品、水产品、蔬菜等食用农产品;(三)销售施用过甲胺磷等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蔬菜、瓜果等食用农产品;(四)销售禁止销售的假冒产品及其他不符合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食用农产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销售情形。第二十二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检验制度,对进场交易的每一批产品进行检验,根据检验结果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检验合格的,准许销售;(二)检验不合格的,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三)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取消该经营者进场交易资格。绿色农产品可以实行抽检或者免检。
第二十三条 集贸市场应当建立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与销售摊点签订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各自的质量安全责任,具体办法由省食品、工商行政部门制定。
销售摊点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台账,索取产品质量合格证、检疫证等有关凭证。销售摊点对其销售的产品应当附具注明商品名称、摊位号、销售日期等内容的销售标志。
第二十四条 超级市场、配送中心应当对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负责,建立相应的产品验货、检验制度,保证销售的产品符合质量卫生安全要求。
第二十五条 学校、医院、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集体供应伙食的单位应当建立购货台账,注明所购商品名称、产地、数量、日期,并附贴检疫证、产品质量合格证等有关证明。不得采购无检疫证、产品质量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
举办重大公共活动、重要会议采购食用农产品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外,承办单位还应当将食用农产品留样备查;有条件的,可以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业、渔业、林业、食品、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时,行使下列职权:(一)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进入生产、加工、销售和使用场所、仓库进行检查、抽样;(三)对涉嫌违法生产、加工、销售或使用的食用农产品采取登记、保存等措施;(四)监督销毁禁止生产、加工、销售、使用的食用农产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计量认证后,方有资格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委托,从事食用农产品的检测。
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取得省农业、渔业、林业、质量技术监督、食品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认可后,可以接受相关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的委托,从事食用农产品监督检验的检测工作。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环境的监督检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督检验。食用农产品生产环境、农业投入品的监督检验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农业、渔业、林业、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要定期进行监督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品名、品牌、生产单位和地址。
第二十九条 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受委托从事食用农产品监督检验的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产品,不得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消费者有权就食用农产品质量、保质期、安全性等有关问题向生产者、加工者和经营者查询,向农业、渔业、林业、食品、工商等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生产者、加工者、经营者应如实回答消费者的查询。接受投诉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
发生食用农产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渔业、林业、食品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报告的监督管理部门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调查事故原因,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以及牲畜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行为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一)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用药品饲养食用动物的;(二)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用药品饲养的食用动物产品,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该产品及其制品的;(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处以刑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环境保护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或者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基本农田保护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由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收获、屠宰、捕捞或者采集,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已经收获、屠宰、捕捞或者采集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二)已经销售的,责令其限期收回,并予以销毁。对前款行为,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 绿色农产品标志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绿色农产品证书及标志,并向社会公布:(一)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申请的;(二)扩大绿色农产品标志使用范围的;(三)擅自转让、转借绿色农产品证书、标志的;(四)产品监督检验两次以上不合格的;(五)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用药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不能再使用绿色农产品证书及标志的。
有前款第(二)、(三)、(五)项规定情形的,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可处以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收缴伪造、假冒的绿色农产品证书或者标志,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农
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屠宰的畜禽未经盐酸克仑特罗等禁用药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的,由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取销其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三十八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超级市场、配送中心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对进场交易或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未进行质量检验的,由工商或者食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和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加工、销售的畜禽、蔬菜、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中含有重金属、农药残留等禁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或者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由农业、食品等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政处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未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指定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实行定点屠宰的牲畜进行宰前盐酸克仑特罗等禁用药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的,由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主管的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农业、渔业、林业、食品、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监督管理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监督管理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对食用农产品生产场所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重金属、抗生素残留、农药残留检测的;(二)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绿色农产品产地认定的;(三)未履行保密义务,泄露申请人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的;(四)对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的案件没有移交的;(五)向社会推荐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产品以及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六)对消费者的食用农产品质量举报,没有依法及时处理的;(七)因监督管理不力,导致本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质量下降,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有前款规定第(七)项情形的,对上述监督管理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食用农产品:是指通过种植、养殖、采集、捕捞形成的,未经加工或者经初级加工,可供人类食用的产品,包括蔬菜、瓜果、茶叶、食用菌、牛奶、畜禽、水产等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绿色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定合格获得认定证书并允许使用绿色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只经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
食用农产品安全消费
1.什么是安全的食用农产品?
2.我国食用农产品的安全现状如何?
3.如何安全消费食用农产品
4.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标志是什么?
5.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特点和关系是什么?
6.食用农产品标准包括哪些?是如何分类的?
7.食品标签中的HACCP、GMP、.SSOP、ISO等标识代表什么含义?
8.常见的食用农产品标准代号有哪些?
9.《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有哪些要求?
10.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哪些农产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11.买到假冒劣质农产品后该怎么办?
12.什么是农药残留和农药残留量?
13.什么是畜禽产品安全?
篇4: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工作总结
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工作总结
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质〔20xx〕5号)和《关于印发合肥市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合农〔20xx〕9号)文件要求,我区将全面推进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现总结如下:
一、制定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
蜀山区农林水务局及时制定了《蜀山区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并下发给各镇农业主管部门,成立了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由沙勇局长担任组长,王道兵副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各镇农办主任和区农林水务局各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周密安排部署。区农林水务局统一印制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积极动员部署,做好政策宣传,截止目前共印制50000张合格证,已发放21200张合格证,已出具433张合格证。
(二)建立主体名录。目前已在前期建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主体监管档案数据库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并完善辖区内种养殖生产者名录,形成合格证制度试行主体库(包括种养殖生产者名称、地址、类型、生产品种等信息),确保了试行规定范围的主体全覆盖。
(三)强化监督检查。全区建立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台账机制,定人定岗实行台账管理,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宣传和开具纳入日常巡查检查重要内容,严肃查处虚假开具合格证、承诺与抽检结果不符的生产主体,并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加强执法监督频次。累计共出动执法人员40人次,抽检样品16批次。
(四)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媒体宣传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同时通过镇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心做好对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养殖大户等开具主体的指导服务,推动合格证制度全面试行。
三、下一步打算
(一)任务到人、责任到人。高度重视试行工作,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细化任务分工,建立工作责任制,保障工作抓紧落实。
(二)加强保障支持。加大经费预算。进一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技术服务、农产品认证等相关人员的业务能力水平,组织开展合格证制度宣讲和业务培训,确保合格证真实开具、有效使用。
(三)加强绩效考核。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作为重点内容纳入食品安全考核评议、质量工作考核,进一步推动各镇农业主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确保试行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到人。
(四)实施合格证制度管理“四挂钩”。将落实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情况与各级农业发展扶持项目、农产品品牌推选工作、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定工作以及参加各级主办的农业展会资格挂钩。
蜀山区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工作正在有条不紊的进行,这项工作得到各级领导关注,虽然我们工作做得扎实,但是我们还要不断进步,取得更加优异的成绩,给国家和人民送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篇5:召开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会议的通知
召开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会议的通知
各市州农委、畜牧水产局,相关县市区农业局(委):
农业部决定在我省开展国家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为认真落实农业部有关部署要求,切实抓好合格证管理试点,定于10月27日在祁阳县鑫利大酒店(中兴路8号,县政府广场侧)召开全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会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10月27日,会议时间1天;26日下午报到。
二、会议内容:传达农业部有关精神和要求,部署安排全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合格证管理业务培训等。
三、参会人员:省农委领导,邀请农业部监管局、农业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省食药监局有关领导参加;
各市州农委分管负责人、质监科科长,市州畜牧水产局质量安全科科长,祁阳、新邵、桃江、辰溪、株洲县及第一、二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县市区农业局分管负责人、质监股(站)长,祁阳县相关负责人(由祁阳县农委具体衔接);
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省绿色食品办公室、省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负责人,省畜牧水产局分管负责人、质量安全与兽药管理处负责人。
四、其他事项:
1、请各市州农委于10月20日前汇总上报本地区参会人员名单;参会人员请尽可能乘坐高铁与会。
2、会务联系人: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李维峰;电话,…………;邮箱…………。
祁阳县农委,***;电话,……。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月8日
篇6: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食用农产品可溯源制度,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未经加工或者仅经过挑拣、干燥、粉碎、分割、保鲜、包装等方法初级加工的可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干果、竹笋、畜禽、肉品、奶、蛋、蜂蜜、水产品及食用菌等产品。
本规定所称标识,是指用于表明识别产品特性的各种表示的统称,包括文字、符号、数字、图形及其他说明物。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和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进出口食用农产品的标识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规划和协调。
县级以上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章 标识的要求
第六条 食用农产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第七条 食用农产品标识应当标注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有分级标准的应当标明食用农产品质量等级;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名称。
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对食用农产品保质期有明确要求的,应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八条 食用农产品标识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字迹清晰,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的,字体应小于相应的汉字。
第九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对食用农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对食用农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标注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或俗名。
第十条 食用农产品产地应当标注其种植或者养殖地所在省、市、县、乡、镇(街道)的名称。
非种植或者养殖的食用农产品,应当标注能表明其来源的产地信息。
第十一条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日期按照以下规定标注公历年、月、日:
(一)植物产品标注收获日期;
(二)活畜禽标注出栏日期;
(三)生鲜肉品标注屠宰日期,其他畜禽产品标注产出日期;
(四)水产品标注起捕日期;
(五)其他产品标注包装或者销售日期。
第十二条 标注食用农产品质量等级的,应当同时标明所依据的标准编号。
第十三条 依法获得认证的食用农产品,应按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未依法获得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冒用认证标志。
第十四条 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目录的食用农产品须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注。
第三章 标识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附加标识。未附加标识的,不得销售。
个人对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可以附加标识销售。
第十六条 预包装的食用农产品的标识应当标示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显著位置。
拆分包装的食用农产品的标识应当在新包装物上重新标示。
裸装或散装的食用农产品的标识可直接标示于农产品上,也可以挂牌的形式标示。
鲜活食用农产品的标识可以挂牌或其他适当的方式标示。
第十七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店、建制镇以上农产品集贸市场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当经营有标识的食用农产品,并建立经营记录,记录食用农产品来源、品种、数量和销售等情况。
鼓励其他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建立经营记录。
经营记录至少保存半年。
第十八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入市流通信息登记制度和食用农产品标识的使用管理措施,督促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规范使用标识。积极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经营行为进行执法检查。
第十九条 农产品行业协会应当发挥集体或行业自律作用,建立相应的管理公约或行业规则及档案制度,协助主管部门对食用农产品标识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宾馆、酒店及其他企事业等集体用餐单位,应采购标识食用农产品,并建立采购档案。
第二十一条 农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店、建制镇以上农产品集贸市场等场所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农业、工商、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或者投诉电话。对违反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与个人有权向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销售未附加标识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销售附加标识不规范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建立经营记录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5000元以下罚款。
市场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标识监督管理活动中,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10月1日起施行。
篇7: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今年我市按照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年”活动的总体要求和杭州市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年”活动的具体部署,狠抓基地建设、三品认证、例行检测等措施的落实,增强农产品生产者的质量安全责任感,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发挥了种养大户及龙头企业安全生产的示范作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生产水平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现总结如下:
1、做好农产品的质量监管工作。开展生产基地农产品的例行监测工作,是我市保证生产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今年我市组织对蔬菜、粮油、水产、水果、茶叶和畜产品等6大类生产基地的食用农产品开展例行监测,抽检各类农产品2739批次(1734批次,合格率98.1%),对抽检中检测不合格的.26户生产者依据杭安生[]16号文件《关于杭州市生产基地农产品例行检测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查处,对每月、每季的抽检结果以文件形式进行通报,配合市食安委对每季的抽检结果以新闻发布形式给以公布;与此同时,各地农业部门不定期地开展快速检测工作,1-10月份全市共检测24403批次(10010批次,合格率为99.3%);另外,配合农业部对我市的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进行了一年五次的抽检,共抽取蔬菜样品500批次,合格率为xxx;配合省农业厅对我市的生产基地、乡镇农贸市场进行了抽检,共抽取蔬菜样品100批次,合格率为xxx;水产品195批次,合格率为??。开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规范化监控工作,是今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年活动的主要内容。根据省农业厅《关于开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监控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市本级、临安的试点工作人员,制定实施方案,落实措施,按时开展监控工作。市区共确定西湖、江干、拱墅、下城、滨江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等6个区的20个监控点,监控点总面积13915亩,代表6个区52500亩的蔬菜生产监控面积,每周抽样平均100个批次;临安确定10个蔬菜产地监控点,监控点面积2000―3000亩,代表该辖区的蔬菜产地生产状况,每周对留地待上市蔬菜平均抽样50批次,抽取的样品进行快速定性检测,结果通过网络系统即时上传到省厅网站主机和市局网站主机,对检出不合格的监控对象,快速做出处理整改意见,由监控对象辖区相关管理人员落实整改到位。目前,二地的监控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市级产地蔬菜联网快速定性监测监控3个县(市)(临安、桐庐、建德)的工作开展正常;老城区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速测仪检测每天上传顺利,从而推进了我市农产品产地规范化监控工作。为确保上市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由我局农政处负责,以查处违禁药物暗流为重点,以“绿剑行动”为主线,组织全市各级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对农药、化肥和兽药、饲料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经营情况的检查和监督,1―10月份全市共出动6704人次,压滤机滤布查处案件277起,挽回经济损失519.86万元,进一步净化农业投入品供给市场。
2、加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三品认证”的组织申报工作。今年全市继续对符合杭州市无公害生产基地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杭州市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奖励办法》对通过无公害认定的74家基地进行了奖励。为提升我市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更好地开展认定认证工作,年初与省农业厅协作邀请农业部专家来杭进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检查员的培训,全市共有34人参加了培训,并取得了认证检查员的资质;同时有7人通过了绿色食品认证检查员的资质培训。这些检查员在今年的农产品基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滤布上半年协助各区、县(市)农业局对种养生产大户和农业龙头企业举办了认定认证知识培训,对符合省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条件的产地或基地及时组织申报。到目前止,102家单位和个人申报认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种植规模为26.26815万亩、食用菌1.45万平方米,畜牧业规模420.1万头(羽)、蜂2500(群),水产品规模为4.99948万亩;已有9家基地通过了无公害产地认定,种植规模为3.89055万亩,养殖规模为 5.5万头(羽);其余于在省级认定机构的审核之中。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有力地推动了无公害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种、养业的生产业主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积极性大大提高。到目前止,全市申报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单位共 59 家,申报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共67个,已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有9企业,10个产品,产品生产规模6937.9吨;其余已上报省级认定机构审核。全市有18家企业的107个产品申报绿色食品,申报材料通过省绿办申核和现场检查合格后上报国家绿办认证中心,现已有6家企业的32个产品通过了绿色食品认证。7月1日以来,由杭州市绿办直接受理了13家企业的25个产品申报绿色食品,目前正处现场检查阶段。全市有23个产品通过了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受理,有4个产品通过了有机认证,其余已通过检测和现场考察,各项目正在实施认证之中。
3、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产地标志卡能及时地准确掌握食用农产品产地情况,追溯生产源头,各区、县(市)农业局按照“制订计划,周密部署;逐户调查,上网建档;并开展对认定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的生产农户基本情况的调查、登记,据不完全统计,全市共调查农户13184户,目前已输入8140户,对输入的农户信息各地农业局正在打印,发放,为质量追溯奠定了基础。
4、加强培训、制定标准,规范豆芽菜市场。为规范豆芽加工、加强豆芽质量监管,让豆芽加工业主按无公害豆芽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要求,进行生产加工与管理。我局组织专家制订了豆芽菜生产标准,在此基础上开展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以明确作为豆芽生产加工业主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义务和权利。通过培训让豆芽生产加工业主掌握无公害豆芽的生产加工技术和产品质量标准,并在实际生产加工中正确有效地应用。
篇8:社区社会管理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社区社会管理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市委组织部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加快推进街道社区社会管理体制和服务机制创新,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经区委2012年7月25日常委会议研究,决定以**社区为单位,探索创新社会管理新模式。现就加强和改进**社区社会管理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加强社会管理服务的新模式、新途径、新方法,全面提高街道社区社会管理服务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二、目标任务
(一)解决遗留问题,实现管理规范化。**安居工程小区是甘肃省第一批建设的经济适用房之一,现有住宅楼36幢,建筑面积145,677平方米,住户1552户,人口5340人。由于历史遗留问题,物业管理瘫痪给居民群众正常生活带来诸多不便,需要彻底解决。
1、依法完成业主委员会换届。由北街办负责,加强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工作,引导小区居民提高自我管理能力,指导安居工程小区依法完成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
2、移交公用配套设施。由住建局负责,北街办配合,对小区内供热、供水、排污等设施进行全面摸底,对管理服务楼、供热站东侧房屋等国有资产,以及相关账务、资料全部移交北街办管理;对公厕、自行车房、地下停车库等公用设施设备,移交新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并按程序交付物业公司管理使用。
3、规范物业管理。由北街办负责,住建局配合,指导业主委员会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做好现代化物业公司的选聘工作,对小区物业进行规范化管理。
4、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由北街办负责,住建局、城管局、园林局、环卫局、文广局、公安分局、供排水公司、供热办、体育事业管理服务中心配合,全面加强**安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对供热、供水、体育、安保等基础设施进行全面维修,确保**安居小区环境整洁、安全有序,各项基础设施正常运转,保证居民日常生产、生活和文体需求。
(二)建设“三维数字社会管理系统”平台,实现管理信息化。建设以“五大系统”(地理信息系统、“民情通”呼叫服务系统、干部绩效评价考核系统、人口信息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和“十大模块”(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司法综治、群团组织、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文化体育、城管卫生、志愿帮扶和社区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三维数字社会管理系统”,实现“六大功能”(“区域化”信息综合浏览查询功能、“专业化”社区特色服务功能、“规范化”基础信息分类汇总功能、“动态化”数据自动统计分析功能、“全景化”街面实景视频管理功能和“科学化”干部绩效考评功能)。
1、由北街办负责,区委组织部指导协调,按期实施**社区“三维数字社会管理系统”建设工作。
2、由财政局负责,为“三维数字社会管理系统”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
3、由民政局负责,协助解决**社区办公场所和经费问题。
4、由北街办负责,区委政法委指导协调,建设社区治安防控体系。
5、由北街办负责,确定有资质的公司制作“三维数字社会管理系统”。
6、由北街办负责,与电信部门联系开设“民情通”热线电话。
(三)建立“总理春节话民生”纪念室,实现管理人文化。近年来,国家、省、市、区各级领导多次到社区调研指导工作,特别是2012年春节前夕,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到**社区与群众共谈民生、共庆佳节。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社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基层群众的关怀和关注,展示社区发展历程及工作成效,建立“总理春节话民生”纪念室。
1、由新闻网络中心负责,搜集整理温总理在庆阳调研期间相关影像资料,制作“2012温家宝总理在**社区与干部群众“春节谈民生”记录片。
2、由新闻网络中心负责,北街办配合,收集整理反映社区发展的影像资料,制作**社区工作专题片。
3、由文广局负责,北街办配合,建立小区图书室,配备图书及音响设备等,规范文艺团体活动,活跃居民文化生活。
(四)加强为民服务体系建设,实现管理精细化。建立以夯实基础阵地、搭建平台载体、解决民生问题、文明便捷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为民服务体系建设,为居民群众提供全覆盖、全天候、全方位的.精细化服务。
1、由组织部、民政局负责,北街办配合,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制定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换届方案,指导**社区顺利完成换届工作。
2、由北街办负责,对党的建设、精神文明、计划生育、民生保障等工作进行科学整合,完善便民服务大厅,为居民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
3、由城管局负责,对小区营业门店门头招牌进行统一规范,对小区及周边乱泼乱倒、乱摆乱放等不良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4、由公安分局负责,加强对小区及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努力打造安全文明的宜居小区。
5、由北街办负责,环卫局配合,加强社区环卫设施建设,对小区公厕进行维修,指导物业公司搞好小区环境卫生保洁工作。
三、实施步骤
**社区社会管理服务工作,从2012年8月1日开始,到2012年10月31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制定方案(2012年8月1日至8月31日)。学习市、区关于社会管理创新方面的相关精神,了解开展社区社会服务管理试点的重要性,组织人员深入小区住户家中,做好思想动员工作,为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基础。成立组织机构,各责任单位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各自《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
(二)全面实施,深入推进(9月1日至10月20日)。召开**社区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工作,明确责任分工,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三)总结验收,整章建制(10月21日至10月31日)。对社区社会管理服务工作进行全面总结验收,查缺补漏。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的社区社会管理服务运行机制。
四、保障措施
1、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街办社区要抽调得力工作人员,通过悬挂横幅、刷写标语、印发宣传资料以及广播电视、网络、简报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社区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重要意义,动员广大居民群众积极参与支持,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2、加强配合协作,推动工作落实。各责任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根据部门职责,全力参与、配合搞好**社区社会管理创新试点工作,按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奖惩。要围绕社区社会服务管理试点工作目标、任务和具体要求,开展经常性督促检查,随时掌握工作进展和人员到岗情况,对工作不负责任,推诿扯皮,影响整体工作进展的责任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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