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人员面试技巧,本文共7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1: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人员面试技巧
当面试官接过你的简历开始到面试官收起你的简历而结束,这个过程,这次谈话,会从你的工作经历一直延伸到你的家庭情况,所以它的复杂程度可想而知。
那么,怎样才能通过面试呢?我工作十年了,应聘过的工作很多,下面,我就来讲一下我的一点经验,我不敢保证你学会后一定能够面试成功,但我肯定,你一定会有所提高。
一,从简历开始
你与面试官的谈话肯定是从手中的简历开始的,也就是我说的从一张纸开始,简历要怎么写?我看过一位刚毕业的大学生的简历,整个简历就像是一本荣誉登记本,上面写满了在学校拿到过的各种荣誉,结果可想而知。
这有何用?面试官看中的是你的社会阅历,是你的工作技能,不是你在学校的荣誉,如果这些是为了证明你是个好学生,那么,你的大学毕业证就够了。
简历要怎么写?刚毕业没工作经历怎么办?
没关系,你面试什么工作,你就写什么,写你对待这份工作的想法,写你在此工作上的优势,也可以把你在公交车上给老人让坐的事情写上,如果你够聪明,你甚至可以延伸到同事关系上。
二,与面试官的谈话
很多人败在这一关上,简历很好,工作经验也蛮丰富,可还是没有面试成功,这个过程是面试官在考量你,面试官也是人,有自己择人的标准,所以这一关变动也是最大的。
与面试官的谈话要注意以下几点
1,别等他先开口,为了证明你是一个主动的人,在互相打完招呼后,你直接就先自我介绍。
2,不管他问你什么,眼睛不要望向别处,这是对他的尊重,眼睛最好直视他的眼睛。
3,许多的面试官都会以你的过去来考量你在他公司的以后,比如他会问你,上份工作为什么不做了?你在上个公司与同事关系怎么样?你家庭情况怎么样?你爸妈一年赚多少钱呀?等等等。。。。。。这些问题,回答不好就可能直接让你走人。怎么回答呢?
比如他问我:上份工作为什么不做了?我答,因为上份工作离我住的地方实在太远了,坐车都要两个小时。
比如他问我:你爸妈一年赚多少钱?我答,我父母只是普通的工作人员,家里比较一般,一年除去各项开销也赚不了多少钱了。
这里,我就不一一举例了,相信大家都已经明白。
4,当面试官问完你,他会说你有没有什么问题需要问他的。在这一点上,你不说没有,你当然有问题,但别一开口就问薪资。你可以问问我在贵公司有着怎样的晋升平台等等,这证明你是个有上进心的人。
三,永远不要紧张
1,无论这份工作对你有多么重要,要有此处不用我自有用我处的心态去面对,不要紧张,不要害怕,只不过是场面试,在面试过程中如果是同性,你还可以开开玩笑,当然这一点要慎用,首先你得看出这位面试官是可以开玩笑的。
2,不要说大话,要实事求是,说你的优势就可以了,但不要吹嘘。
四,别等他电话
如果他让你回去等电话,你千万不要傻傻的空等一个星期后还傻傻的将电话拔过去问面试怎么样了。出现面试官让你等电话的情况,十有八九不会打给你,证明面试失败了,你要抓紧去找其它的公司了。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都不会打给你电话,以我的经验,如果他要你,一般会在他们下班之前打给你。如果觉得你在可招可不招之间,他会利用三天时间再面试其它的看看,如果没有合适的,他三四天后还会打给你,但这样的情况很少。
这只是我的一点点小经验,希望能对广大同学们一点帮助,总之,面试并不能,别紧张,平常心,凡我信,总成功。总之,相信自己,就一定可以。
以上就是我关于面试的一点经验,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篇2:销售工作人员面试技巧
随着金融风暴的袭击,各行各业裁员的消息不绝于耳,因此面试技巧就成了现下求职者面试之前必须温习的功课,销售行业亦是如此,这里为大家介绍一些销售员面试技巧,希望可以帮助广大的销售员找到理想的工作。
销售员的素质要求
在进行销售员面试之前,要先考虑好自己即将要面试的这个岗位的特点,这样才能更好的加强信心或是武装自己。那么销售员有哪些素质要求呢?
第一,你是否能承受很大的压力。
第二,你做事是不是只看结果不看过程,因为销售员的工作往往看的就是结果。
第三,你的责任心是不是很强。
第四,你有没有强烈的欲望和工作的激情。
第五,你是不是一个有耐心的人。
这些都是做为销售员所要经历或是面对的,如果你觉得自己可以,那么,这些素质也是求职单位希望看到的。
销售员面试技巧
销售员要想面试成功,第一点要做的就是去了解你要求职公司的相关行业及公司信息,同时,还要清楚的对自身做一个整体了解,与招聘公司的招聘职位更贴切的优势特点,做到这些才能知已知彼,百战不怠。
之后要做的准备就是面试中考官会提出的一相关问题的准备。做为考官,对于求职的面试,主要就要考察一下求职者是不是适合自己的岗位,所以需要求职者在这块要做一番准备了。
1)对事先准备好的行业及企业相关资料做一下整理,准备一份自己站在求职岗位上的对于企业后一些看法(虽然不一定会用到,但有备无患)。
2)找出自己适合这个企业的理由,及自身的优势(主要是与企业有关的),适时的秀给考官看,但要懂得分寸。
3、要始终保持积极乐观的态度,即使被宣传退出。
[销售工作人员面试技巧]
篇3:安全生产监督计划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责任,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和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相关通知要求,结合我市20xx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制定20xx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批示和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局党组中心工作,强化安全生产执法和疫情防控同时抓,强化事故查处,强化隐患整改,强化安全培训,强化源头执法,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及时有效消除事故隐患,全面完成20xx年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执行,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改进工作作风,将监管执法力量下沉,提高现场检查执法频次,提升一线监管水平;强化法制意识,规范执法行为和自由裁量权,全面推广说理式执法;健全完善执法台帐,规范行政处罚案卷制作,大力提升安全监管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树立应急管理部门的良好执法形象。同时,通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有序实施,加大对各类企业执法监察工作力度,切实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指导,推动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加强现场管理,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为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夯实基础,进而最大限度减少各类事故。
三、主要任务
(一)大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以建设标准化、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为目标,以提高执法能力为重点,推进执法工作的规范化。
(二)着力转变执法理念和方式。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为着力点,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继续采取“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相结合等方式,激发企业主动抓安全生产的内生动力。
(三)进一步加大执法工作力度。保持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重点打击整治安全隐患不整改、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措施不到位、安全培训不开展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进一步提升执法工作效能。科学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库的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撑作用,运用执法记录仪、移动执法终端等先进装备,提高安全执法的精细化、智能化水平。
(五)发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依法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大型商超、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开展执法行为。
四、监督检查人员数量和执法工作日安排
(一)监督检查人员数量。目前,市局在册执法人员为14人。依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150号)(以下简称《编制办法》)的要求,市局纳入计算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数量不少于14×70%=10(人);其中专业执法机构纳入行政执法人员数量5名,实际在岗人员5名。
(二)总法定工作日:3514天。20xx年全年共366天,有52周,双休日104天,元旦、春节、五一、端午、国庆等法定假日共计11天。国家法定工作日=366-104-11=251天。总法定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执法人员数量=251×10=2510天。
(三)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日:1310天。主要包括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督导、检查、考核,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登记、备案,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省、市局安排的执法工作任务。
(四)非执法工作日:600天。主要包括机关值班,学习、培训、考核、会议,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参加党群活动,法定年休假、病假、事假。
(五)监督检查工作日:600天。执法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2510-1310-600=600天。
五、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根据原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要重点监督检查20项内容:
1、依法通过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情况;
2、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
3、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4、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6、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配备或者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情况;
7、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其教育培训档案的情况;
8、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9、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10、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11、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2、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3、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4、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5、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问题的情况;
16、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以及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情况;
17、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8、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19、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20、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六、重点检查安排
(一)重点检查单位范围。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要求及机构改革我局“三定”方案,重点检查单位范围为:
1、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2)烟花爆竹生产、批发单位;
(3)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2、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3、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4、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5、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6、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重点检查单位数量、名称及检查频次。全年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258家次,其中危险化学品企业12家,全年检查636次。企业名单见附件1。
七、一般检查安排
(一)一般检查单位范围。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要求,一般检查单位范围为:
1、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2、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一般检查单位数量及检查频次。全年一般检查生产经营单位492家次。
对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由相关股室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
八、专项检查安排
对安全教育培训、中介机构、应急救援等专项检查,分别由培训股、应急办等2个股室结合工作重点具体实施专项检查工作。
九、监督检查有关要求
(一)监督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1、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股室(队)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统筹考虑监督检查工作日数量、专业技术力量、执法检查装备等实际情况,以及分管行业(领域)阶段性安全生产特点规律,实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2、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股室(队)应当明确每次具体监督检查任务,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明确被监督检查单位基本信息、检查内容及检查方式等内容。
(二)现场检查、现场处理和处罚。
1、执法人员应当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隐患,应当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3、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归档。
监督检查结束后,承办人应当将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文书等一并归档;对于立案调查,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处罚落实情况等一并归档。
(四)备案。
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股室(队)应当严格执行既定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由执法人员将本股室(队)监督检查计划填报至执法监察信息系统,每月5日前将本股室上月监督检查数据录入全省执法监察系统信息平台。
(五)调整、报批程序。
经市政府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因工作需要进行部分调整或者变更的,由相关股室(队)书面提出具体调整或者变更意见,经主管领导同意,报请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施行,并形成正式文件。
十、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河北省安全生产工作条例》,明晰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责任的有效举措。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股室(队)应加强组织领导,提前做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妥善处理好日常工作事项,不能以人员、装备、时间不足为由影响监督检查计划的实施,维护监督检查计划的严肃性。
(二)规范执法行为。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股室(队)要深入分析全市范围内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抓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难点。监督检查过程中,要严格依照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监督检查的各个环节,做到程序合法、操作规范、自由裁量权使用得当、文书填写规范。
(三)强化专项治理。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未按规定对预案进行演练备案,未落实应急救援装备、物资,技术服务机构挂证虚聘、转借资质、转包合同、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简化服务程序,安全培训机构不符合安全培训基本条件、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及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操作资格上岗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纠正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推进执法信息化。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报送工作,并将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安排和实施情况同步录入全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信息系统,同步开展监督检查计划网上直报等工作,以信息化推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五)强化队伍建设。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持续做好执法人员业务轮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六)提升执法质量。要加强案卷审核,对所有执法案卷实行统一审核、审批,做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使用法律正确,程序规范。
(七)严肃执法纪律。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公开执法,并接受监督检查对象的监督。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不作为、乱作为的,依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篇4:安全生产监督计划书
安全生产监督计划书
为认真贯彻省、市、县相关文件精神,切实我镇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镇党委、政府、镇安委会工作会议精神,特制订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一、检查对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对象包括:以22家个体商店、10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8家企业、6所学校及1家医院、2家加油站及辖区建筑工地等为主的涉及生产安全的辖区内所有经营个体,部门单位见附表1。
二、检查内容及时间
1、常规检查:各村村主任为本村安全生产检查负责人,要做到每周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单位进行巡查一次;各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要做到每月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环节进行巡视;各村行政点长要做到每月对该村范围内安全生产单位进行督查一次;镇安监办要做到每月对全镇所有安全生产单位进行巡查一次;镇安委会至少每季度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一次;班子成员对分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带队检查每年两次,详情见附表3。
2、特定检查:①.清明前夕,镇安委会要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检查烟花爆竹市场是否存在售假及劣质烟花爆竹行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积极宣传预防火灾;②.五一期间,镇安委会要组织一次针对重点工业企业的专项大检查;③.端午节期间,镇安委会将组织针对食品行业的专项大检查,重点对全镇范围内大桶水生产及销售进行细致检查;④.寒暑假期间,镇安委会将分别组织一次针对校园安全及校车安全的大检查;⑤.中秋、国庆两节期间,镇安委会将组织一次综合执法大检查,将覆盖安全生产各个领域。
3、重点检查:在监督检查对象中选取危险性较大的对象作为XX镇度安全生产重点监督检查对象(详情见附表2),由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亲自带队,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4、其他大检查:镇安委会将配合市县各级的督导检查,按上级要求完成各阶段部署下来的专项检查任务。
三、检查要求
1、各村、各企业、镇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务必按镇党委相关文件要求,按时检查;
2、每次检查都要有检查的相关文字记录、影像资料,所有检查应填写相关表格,建立台账,并由检查人员签字;
3、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督促相应单位及时整改,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上一级安监部门;
4、对于检查人员走过场,不严格执行检查相关规定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因检查人员疏忽,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将追究其安全生产责任。
四、检查人员安排
1、各村由村主任牵头进行常规检查,镇驻村点长为督导组长;
2、各企业由总经理进行安排,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牵头执行,镇安监办负责督导;
3、特定检查中,将由镇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带队,镇公安、市监所、中心校、安监办、中心卫生院等相关成员单位参与,并适时邀请县安监局、县消防大队、交警四中队、市监局、卫生局、住建局等主管部门协同。
篇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中央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中央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中央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省(区、市)、市(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二)督促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三)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者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四)参与企业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五)督促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中央企业依据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见附件1):
第一类:主业从事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交通运输的企业;
第二类:主业从事冶金、机械、电子、电力、建材、医药、纺织、仓储、旅游、通信的企业;
第三类:除上述第一、二类企业以外的企业。
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主营业务内容的变化进行调整。
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第五条中央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覆盖本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
第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
(一)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中央企业主管生产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三)中央企业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四)中央企业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 中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安委会主任应当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安委会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二)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类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二类企业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三类企业应当明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
第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到相应岗位。
第九条中央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的,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安全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逐步达到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体。
第十条中央企业工会依法对本企业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进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对其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包括境外子企业)的安全生产认真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
(一)监督管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一类中央企业可以向其列为安全生产重点的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委派专职安全生产总监,加强对子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
(二)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纳入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其项目建设、收购、并购、转让、运行、停产等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实行报批制度,严格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对控股但不负责管理的子企业,中央企业应当与管理方商定管理模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目标和要求等。
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应当按照以上规定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制定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实现安全生产与企业发展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极推行和应用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体系等,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当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风险控制体系、教育体系、监督保证体系等。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控制,强化岗位培训、过程督查、总结反馈、持续改进等管理过程,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消除或者减少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保障职工职业健康。
第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体系等。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提高企业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确保重大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度,规范各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频次、控制管理原则、分级管理模式、分级管理内容等。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专项治理经费和专职负责人,按时完成整改。
第十八条中央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的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实际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提取足够的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核算并编制使用计划,明确费用投入的项目内容、额度、完成期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落实,并将落实情况随年度业绩考核总结分析报告同时报送国资委。
第二十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严格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二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加大安全生产奖励力度,严肃查处每起责任事故,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制度和媒体应对工作机制,及时、主动、准确、客观地向新闻媒体公布事故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企业制定和执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标准等应当不低于国家和行业要求。
第四章 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安排报送国资委。
第二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按季度、年度对本企业(包括独资及控股并负责管理的企业)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并填制报表(见附件2、附件3),于次季度首月15日前和次年度1月底前报国资委。中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实行零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事件后,应当按以下要求报告国资委:
(一)境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中央企业应当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见附件4),按本办法规定的报告流程(见附件5)迅速报告。事故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一级单位负责人报告;以后逐级报告至国资委,且每级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
(二)境内由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央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资委报告。
(三)境外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中央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资委报告。
(四)在中央企业管理的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中央企业作为业主、总承包商或者分包商应当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报告。
第二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将政府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及时报国资委备案,并将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报告国资委。
第二十八条中央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名称、组成人员、职责、工作制度及联系方式报国资委备案,并及时报送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报国资委备案,并及时报送修订情况。
第三十条中央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重大举措和成果、重大问题等重要信息和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国资委。
篇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国资委参与中央企业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国务院批复负责落实或者监督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国资委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督查,督促中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中央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国资委根据情节轻重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中央企业半年内连续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国资委除依据有关规定落实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外,对中央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十三条国资委配合有关部门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进行调查,或者责成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国资委根据中央企业考核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情况,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下列降级或者降分处理(见附件6):
(一)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或者发生瞒报事故的,对该中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处理。
(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发生较大责任事故或者重大责任事故起数达到降级起数的,对该中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处理。
(三)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发生较大责任事故和重大责任事故但不够降级标准的,对该中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分处理。
(四)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内连续发生瞒报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对该中央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处理。
本办法所称责任事故,是指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对事故性质的认定,中央企业或者中央企业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十五条对未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中央企业,国资委从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业绩利润中予以扣减,并予以降分处理。
第三十六条授权董事会对经理层人员进行经营业绩考核的中央企业,董事会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理层人员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绩效薪金挂钩,并比照本办法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规定执行。
董事会对经理层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情况纳入国资委对董事会的考核评价内容。对董事会未有效履行监督、考核安全生产职能,企业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国资委对董事会予以调整,对有关董事予以解聘。
第三十七条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降级处理的,取消其参加该考核年度国资委组织或者参与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资格。
第三十八条 国资委对年度安全生产相对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最好水平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中央企业予以表彰。
第三十九条 国资委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对特殊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划分按《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11号)附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中安全事故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境外中央企业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严格遵守所在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
篇7: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与个人(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所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执法职责;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综合监管职责。
前款所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应当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处置;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宣传,进行日常安全巡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技能和事故预防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从业人员掌握岗位安全生产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安全意识、知识和技能教育,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新闻、广播、影视等媒体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二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从业人员总人数百分之二以上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还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至少应当配备一名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机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应当按照从业人员总人数百分之一以上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的安全知识和身体条件。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开展对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的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现状评价、检测、检验:
(一)道路、水上、轨道等交通运输企业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工矿商贸企业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年内造成死亡2人以上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状况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和整改情况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四条 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与工伤保险费率挂钩激励机制,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挖掘作业,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拆除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和输油(气)管线作业,在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在有限空间内作业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完善相关作业管理手续,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划定作业现场安全区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三)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四)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五)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在重大危险源周边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对相关人员进行危险源危害告知。档案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检测检验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相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可能造成的危害及影响范围、应急预案等。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进行检测监控,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依法进行安全评估。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一次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对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检验,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安全标准和规定。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将事故隐患及排查治理情况及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消除;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对危及人员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采取暂时停产、停业、撤出人员等现场处理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方或者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向承包方、承租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
(三)定期检查承包方、承租方承包、承租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及相关设备的安全生产状况,督促承包方或者承租方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承包方、承租方应当接受发包方、出租方安全生产监督,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条 从事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机构的资质、服务范围和专职评价、检测、检验人员基本信息以及开展业务的情况,在本机构网站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承担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业务的机构不得出具虚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或者证明。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制订活动方案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活动安全的监督管理。
活动举办期间,举办单位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证活动场所的设施、设备安全运转。场所内容纳的人数超过依法核定的人员数量定额时,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防范措施,配备应急和疏散设施、设备和标识。
第二十三条 车站、商场、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学校、医院、旅游景点、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损毁、停用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标志;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妨碍安全疏散;
(三)妨害消防设备和应急设备的使用;
(四)场所内容纳的人数超过依法核定的人员数量定额;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因下列行为之一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三年内依法限制或者禁止其参加政府投资、融资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以及参加政府奖项的评奖:
(一)道路、水上、轨道等交通运输企业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工矿商贸企业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年内造成死亡2人以上的;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的;
(四)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的;
(五)因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被处十万元以上罚款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六)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证明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鼓励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评价机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和安全生产专家为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六条 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章 监督管理与应急救援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制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约见警示制度,对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下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见警示。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将安全生产诚信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矿山、建筑施工、冶炼、轨道交通等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等高危行业及车站、旅游景点、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应急救援机构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需要征用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其他物资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征用单位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装备、设施和其他物资。征用的装备、设施和其他物资发生损毁、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财产征用补偿费由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依法承担。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县(区)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的;
(二)未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或者未实行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制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现状评价、检测、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挖掘作业、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拆除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和输油(气)管线作业,在危险区域动火作业,有限空间内作业等作业时,未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防范措施,或者未配备应急和疏散设施、设备和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车站、商场、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学校、医院、旅游景点、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擅自拆除、损毁、停用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标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决定。
对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分,由监察、人事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决定,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2009年4月27日公布的《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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