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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调查员考核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2022-12-05 09:08:30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辅助调查员考核管理实施办法,本文共10篇,欢迎阅读分享。

辅助调查员考核管理实施办法

篇1:辅助调查员考核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工作水平,保证住户调查数据质量,规范调查工作全过程,完善和强化我区住户调查工作的奖惩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依据

以月度账本的综合质量、年内综合访户工作,各类台账登记情况和专项调查任务工作完成情况为依据,结合抽中调查户反馈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二、考评对象

考评对象为贾汪区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辅助调查员。辅助调查员是国家统计局徐州调查队聘用的,协助从事住户调查基础资料的采集、编码、初审和录入等基础工作,按职责开展统计调查工作的非全日制工作人员。

三、考评年度及内容

考评年度为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11月30日。考评内容主要包括规范性开展调查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初审月度调查户账本资料,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积极配合市调查队、区统计局开展有关工作。

四、考核标准和办法

辅助调查员基本补贴200元/月 ,考核补贴100元/月,辅助调查员季度跟踪与开户工作补贴20元/月,6个国家样本点中4个村委会辅助调查员农民工监测工作补贴10元/月。调查员补贴每2个月发放一次,应发补贴金额=基本补贴+考核补贴+跟踪补贴+农民工监测补贴。考核补贴将按照每月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不按工作要求、完成质量差者进行相应处罚,直至考核补贴扣完为止,处罚资金用于奖励优秀,具体考评标准为:

1、会议制度。根据辅调员会议制度要求定期召开业务培训会议及不定期紧急会议,不得无故缺席、请假、迟到、早退。无故缺席扣30元,请假、迟到、早退扣20元。

2、访户工作。按照国家统计调查方法制度,规范性的'开展工作。认真负责对账本进行规范性处理、按照工作要求进行访户,指导记账户规范记账,不得随意换户,代记账,对布置的各项工作不推诿、不敷衍了事。每月访户不得少于2次,每少1次,扣减10元。

3、账本收集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收集、整理调查户账本,准确编码后不

录入于每月5日前,自行录入则每月10日前将账本上交区统计局,每迟1天扣10元。

4、录入工作。按照要求完成对应调查点账本的录入工作,不录入扣减3元/本。

5、编码整理工作。根据《记账项目编码和指标解释》规定,统一规范进行编码整理,编码错误、未折算标准数量、未填合计数,乱涂乱画、撕页、空行、每发现一处扣减2元。

6、季度跟踪及农民工监测工作。国家调查点要对临时空宅、长期无人居住等住宅及时跟踪,及时更新住户信息。国家调查点中的村委会每季度做好农民工监测调查问卷。农民工监测问卷要入户进行实地调查,从业信息应与日记账账本的收入信息一致,禁止根据想象随意编造。发现信息不实者,扣除季度跟踪及农民工监测补贴。

7、奖励办法。 按照考评细则对辅助调查员进行综合考评,最终评选年度优秀人员比例为20%——30%,将给予一定奖励。

五、使用管理

1、聘用辅助调查员根据双方自愿原则,采用自然年度一年一聘的形式与国家统计局徐州调查队签订聘用、保密协议。聘用调查员需服从徐州调查队统一要求、管理,在协议期间可以变更、解除本聘用协议,但必须提前30天通知,并配合做好交接手续。

六、附则

1、本办法由贾汪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篇2:酒店考核实施办法

酒店考核实施办法

为真正落实酒店及各部门的各项培训计划,提高培训效果,将员工个人素质、培训资历及职务、职级、工资待遇相挂钩,特制定本方案。

一、・  入职培训考核

(一)凡酒店新进员工必须在上岗前参加培训部组织的入职培训。

(二)入职培训的考勤、考核管理按《酒店入职培训须知》执行,特殊原因未参加培训者,须经员工所在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书面审批,并在员工转正和定级前补上入职培训课。

(三)员工参加入职培训后,必须参加培训部组织的笔试考核,考核成绩存入员工个人档案,作为今后员工转正、定级的'依据。

(四)在试用期满时未参加入职培训的员工,不得转正和定级,不能享受正式员工的福利待遇,酒店将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延长试用期或辞退处理。

(五)考核的形式为笔试

1、考核内容:酒店概况、员工手册、规章制度、酒店职业道德及仪容仪表、礼节礼貌标准、公共英语、消防安全及应急措施等内容。

2、考核标准:普通员工60分以上为合格,领班级员工70分以上为合格,主管以上员工80分以上为合格。

3、入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员工,视情况予以一次补考机会或不予录用。

二、试用期新员工考核

1、员工必须参加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主要目的是尽快熟悉部门岗位操作、各项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熟悉部门的概况和内部运作。

2、员工须按要求每月填写《新员工熟悉工作情况摸查表》,并参加部门岗位培训考核,部门须将材料上报人事培训部审阅并存入员工个人档案。

3、员工试用期即将结束时,须参加转正(定级)考核,考核分为笔试考核、实操考核、工作表现评估三部门,具体为:

(1)笔试考核由培训部组织

a、考核内容:员工个人岗位职责、业务常识、部门概况、基础英语、内部运作及规章制度、考核当月部门的工作重点等。

b、考核标准:普通员工60分以上;领班70分以上;主管以上员工80分以上。

(2)工作表现评估由直属上司和部门经理组织,提出改进意见,填写《工作表现评估表》经员工签名。

(3)实操考核由部门经理组织,主要考核员工熟悉岗位业务操作情况,70分以上为合格。

4、转正考核不合格的,经再培训后可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未合格的作辞退处理。

5、转正程序:由培训部每月定期组织试用期将满符合转正条件的员工进行笔试考核,合格者通知部门经理组织实施实际操作考核,然后由部门经理对其工作表现进行评估。通过以上考核者,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填写《试用期员工转正考核审批表》,附上所有考核、评估资料,由部门经理审核后报人力资源部逐级审批后生效,按生效时间兑现工资福利待遇。

三、酒店员工晋升考核

1、员工转正(定级)后,有责任和义务参加人力资源部及部门组织的服务技能、业务技能等培训。

2、员工接受培训情况与工资待遇挂钩,其中一线基层员工要求每月培训出勤率达到95%以上,后勤基层员工每月培训出勤率为90%以上。

3、员工的晋升考核分为笔试考核、实操考核、工作表现评估三部分;

(1)笔试考核由培训部组织

a、考核范围:酒店及部门基本概况、内部运作及规章制度、部门业务范围、岗位业务常识、酒店现时的工作重点、英语会话、服务技巧和对客应答技巧等。试题的深度和广度与晋升的级别相适应,对主管以上级别的考核将着重增加对酒店理念的理解及运用、独立处事技巧、管理案例分析等

篇3:酒店考核实施办法

酒店考核实施办法

为真正落实酒店及各部门的各项培训计划,提高培训效果,将员工个人素质、培训资历及职务、职级、工资待遇相挂钩,特制定本方案。

一、        入职培训考核

(一)凡酒店新进员工必须在上岗前参加培训部组织的入职培训。

(二)入职培训的考勤、考核管理按《酒店入职培训须知》执行,特殊原因未参加培训者,须经员工所在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书面审批,并在员工转正和定级前补上入职培训课。

(三)员工参加入职培训后,必须参加培训部组织的笔试考核,考核成绩存入员工个人档案,作为今后员工转正、定级的`依据。

(四)在试用期满时未参加入职培训的员工,不得转正和定级,不能享受正式员工的福利待遇,酒店将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延长试用期或辞退处理。

(五)考核的形式为笔试

1、考核内容:酒店概况、员工手册、规章制度、酒店职业道德及仪容仪表、礼节礼貌标准、公共英语、消防安全及应急措施等内容。

2、考核标准:普通员工60分以上为合格,领班级员工70分以上为合格,主管以上员工80分以上为合格。

3、入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员工,视情况予以一次补考机会或不予录用。

二、试用期新员工考核

1、员工必须参加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主要目的是尽快熟悉部门岗位操作、各项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熟悉部门的概况和内部运作。

2、员工须按要求每月填写《新员工熟悉工作情况摸查表》,并参加部门岗位培训考核,部门须将材料上报人事培训部审阅并存入员工个人档案。

3、员工试用期即将结束时,须参加转正(定级)考核,考核分为笔试考核、实操考核、工作表现评估三部门,具体为:

(1)笔试考核由培训部组织

A、考核内容:员工个人岗位职责、业务常识、部门概况、基础英语、内部运作及规章制度、考核当月部门的工作重点等。

B、考核标准:普通员工60分以上;领班70分以上;主管以上员工80分以上。

(2)工作表现评估由直属上司和部门经理组织,提出改进意见,填写《工作表现评估表》经员工签名。

(3)实操考核由部门经理组织,主要考核员工熟悉岗位业务操作情况,70分以上为合格。

4、转正考核不合格的,经再培训后可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未合格的作辞退处理。

5、转正程序:由培训部每月定期组织试用期将满符合转正条件的员工进行笔试考核,合格者通知部门经理组织实施实际操作考核,然后由部门经理对其工作表现进行评估。通过以上考核者,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填写《试用期员工转正考核审批表》,附上所有考核、评估资料,由部门经理审核后报人力资源部逐级审批后生效,按生效时间兑现工资福利待遇。

三、酒店员工晋升考核

1、员工转正(定级)后,有责任和义务参加人力资源部及部门组织的服务技能、业务技能等培训。

2、员工接受培训情况与工资待遇挂钩,其中一线基层员工要求每月培训出勤率达到95%以上,后勤基层员工每月培训出勤率为90%以上。

3、员工的晋升考核分为笔试考核、实操考核、工作表现评估三部分;

(1)笔试考核由培训部组织

A、考核范围:酒店及部门基本概况、内部运作及规章制度、部门业务范围、岗位业务常识、酒店现时的工作重点、英语会话、服务技巧和对客应答技巧等。试题的深度和广度与晋升的级别相适应,对主管以上级别的考核将着重增加对酒店理念的理解及运用、独立处事技巧、管理案例分析等

B、考核标准:晋升领班的员工70分以上,晋升主管的员工75分以上,晋升部门经理的员工80分以上。

(2)实操考核由部门组织,内容包括岗位业务操作、岗位语言(包括普通话、英语等礼貌用语),实操考核80分以上为合格。

(3)工作表现评估由直属上司、部门经理或酒店高层评估,平均分超过3分才可晋升。

4、晋升考核不合格者,经再培训后可予两次补考机会,两次补考仍未合格者将取消晋升资格,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5、晋升程序:先由员工直属上司和部门经理或酒店高层对其工作表现进行评估并填写《工作表现评估表》,认定具备晋升资格后,由上级领导组织实操考核,合格者由员工本人填写《员工晋升考核审批表》,并开具《人事异动表》,所有资料经部门经理审核后报人力资源部组织笔试考核,通过考核者按程序审批,以批准的生效时间兑现工资待遇。

篇4:教职工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教职工年度考核实施办法最新版本

一、考核原则

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

(一)考核对象为全校教职工。

(二)新参加工作的教职工在我校工作超过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评定等次;未超过半年的,年度考核时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三)调到我校工作不足半年的,由原单位提供有关情况,现工作单位结合在本单位工作情况予以确认考核等次。

(四)校内调动人员,由原单位提供情况,现工作单位结合在本单位工作情况予以确认考核等次。

(五)本年度因病、事假等原因,工作时间不满6个月者不参加考核;因私出境人员出境期间在考核中按事假处理;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暂不参加本年度考核,立案审查后如无问题,是否参加考核和确定等次,由考核主管单位确定。不考核(如待退休、长病假、出国等)的也须单位填写表格,并将不考核原因在备注中写明。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1、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2、能:主要考核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教育教学能力、科学研究能力、管理能力和生产服务技能;

3、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

4、绩:主要考核履行职务职责情况,包括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经济效益。

(二)考核标准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相应的具体标准。

(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四)各等次基本标准

1、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方面表现突出。精通业务,工作勤奋,锐意进取,有创新精神,超额完成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

2、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方面表现良好。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3、基本合格:思想政策素质和业务素质一般,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4、不合格:违反校纪校规,政治、业务素质较低,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够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本学年内受过行政记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五)优秀等次的人数应控制在本单位参加年度考核总人数百分之十以内。

四、考核办法

(一)教职工考核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二)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被考核人根据工作任务定期记实,主管领导定期核查。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每年进行一次。

五、年度考核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教职工对照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对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述职、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主考人根据被考核人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结合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及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主考人由各系、各单位考核小组确定)。

(三)各单位考核小组在听取教学对象、管理对象、服务对象的意见基础上确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通知本人。

(四)教职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单位考核小组书面申请复核。考核小组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对复核意见不服者,可向上级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申诉,考核领导小组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五)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考核领导小组将《年度考核登记表》和《考核结果汇总表》于次年一月上旬报人事处,《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的档案。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二)教职工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考核单位应对其提出诫勉,并限期改正。如第一次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第二年拟定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的,则确定为不合格。

(三)教职工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可给予调整工作岗位、降级或降职,调整工作岗位、降级或降职后,其工资等待遇按新任工作岗位重新确定。

(四)教职工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应予以辞退。

七、考核机构

(一)学校成立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任组长,组织、人事、纪委、工会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全校考核工作。考核的日常事务由组织人事部门承担。

(二)各考核单位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由党政正职、工会负责人等3-5人组成,党组织负责人任组长。

(三)各考核单位下属系、所、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若干考核小组。

(四)考核组织的职责

1、各单位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办法,组织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2、考核小组负责对本单位教职工的考核;考核小组成员的考核由各单位考核领导小组考核;

3、各单位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审核考核等次意见,审核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4、各单位党政正职负责人由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

5、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监督各单位年度考核工作,终审不服申诉。

(五)考核主管单位

考核主管单位是指A类学院、B类学院的系所、继续教育学院、教育文化发展中心、华夏学院、图书馆、出版社、机关、后勤集团、华大集团等单位。

八、其他

(一)各级考核小组成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东师范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试行办法》(沪华师人(96)内字第034号)同时废止。

篇5:山西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

山西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完整版

为了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加强对公务员队伍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印发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的范围、对象、原则

全省各级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都要建立和实行公务员考核制度。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上述机关中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包括同级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二、考核内容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为了增强考核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把德、能、勤、绩、廉分解量化为若干具体要素进行考核。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以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三、考核的评鉴和等次标准

公务员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并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一)平时考核的评鉴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以及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和出勤情况等,并由主管领导对此适时作出审核评鉴。

(二)年度考核的等次标准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l、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2、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2)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3)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4)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5)廉洁自律。

3、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2)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3)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4)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5)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4、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3)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4)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5)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公务员年度考核要从实际出发,严格坚持标准,各单位优秀等次比例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工作情况确定。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应参加考核公务员总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超过百分之十五比例的,应当报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同意,但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四、考核的方法程序

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一)平时考核的基本方法

1、被考核人可采取周记实或月记实的方法,按照《山西省公务员平时考核手册》规定的内容要求,认真填写主要工作记实。

2、主管领导定期查阅审核被考核人的工作记实,并结合实际表现情况作出评鉴。

3、单位定期检查被考核人的记实、评鉴情况,并作为年度考核的具体依据。

平时考核是对公务员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可随时进行,也可根据需要进行阶段评定,如月检查、季分析、半年初评等。

(二)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l、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撰写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其中,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2、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3、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4、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5、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被考核公务员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中签署意见。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公务员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当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整个考核工作的有效时间应不少于7天。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对公务员实施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一)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l、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2、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3、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4、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5、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6、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按本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级别的,从考核年度的下一年一月份开始执行。

同时,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按本实施办法发放年度考核奖金、晋升工资档次和级别人员的确定,由公务员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作出批复;财政、人事部门根据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批复办理有关手续。

(二)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l、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4、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三)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此外,对于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而又无职可降的人员,可以降低一个级别;在本职务最低级别的,可以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在最低级别工资档次的,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六、考核的相关事宜

(一)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本年度由军队转业到机关工作的公务员,由转业后所在单位参阅其转业时的鉴定和转业后的表现确定考核等次,并享受相关待遇。

(三)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四)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五)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六)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七)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

处分的,按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

(八)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九)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十)公务员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七、考核机构及其职责

各单位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单位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公务员代表由组织推荐或民主推选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机关的公务员管理部门承担。

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和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八、考核管理与纪律

县级以上地方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考核的综合管理工作。

各单位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将被考核公务员的《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考核的基础材料,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公务员管理部门妥善保存。

省直各单位年度考核情况要于翌年二月底前分别报送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审核备案;未经审核备案的,不能兑现有关待遇。

审核备案材料主要包括:

1、考核工作总结;

2、《公务员年度考核审核备案情况统计表》;

3、《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情况登记表》;

4、《年度公务员考核实施奖惩情况统计表》。

各市年度考核工作,最迟要在翌年二月底完成,并将总结报告分别报送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九、其它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公务员选拔基本素质

(一)政治素质

1.必须具有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2.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3.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勇于开拓前进。

4.模范遵纪守法,树立清正廉洁的公仆形象。

5.刻苦学习,勤奋敬业,不断加强知识积累和经验积累。

(二)专业知识

公务员的知识分两部分: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专业知识包括本专业的基本概念、基础理论、基本框架和基本常识以及本专业的来龙去脉和前后动态。相关知识即指相近或交叉专业的有关知识,这些知识的了解有助于本职专业知识的深化和提高。

(三)智力素质

智力是公务员的基本素质之一,智力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公务员对于问题的观察、理解和思考。智力包括观察力、记忆力、思考力和想象力。普通人智商大体相当,只是不同的人对于智力的各个方面稍有侧重,有人长于抽象逻辑思维,有人长于形象思维,有人长于观察,有人敏于反应。

(四)心理和身体素质

公务员的心理素质指公务员在内部和外部环境作用下所形成的、意志、心理感受等方面。主要包括情绪和稳定性、团结协作的相容性、工作的独创性、面对服务对象的谦和态度、心理的自我调适等。身体素质主要指公务员的体力和适应力,公务员必须具备连续作战的精力,能够适应外部环境的各种变化。

篇6:班主任考核细则实施办法

班主任是班级工作的具体组织者、领导者,是沟通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的枢纽。其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学生的成长和学校的教育质量。下文是班主任考核细则,欢迎进行阅读!

班主任考核细则

一、指导思想

班主任是班级工作的具体组织者、领导者,是沟通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的枢纽。其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学生的成长和学校的教育质量。班主任队伍是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主力军。为全面落实素质教育,进一步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高班主任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发挥班主任在班级教育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充分调动班主任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班级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并为班主任聘任、评优及发放班主任绩效奖提供依据,特制定本细则。

二、考核组成员:

组 长: 张 栋

副组长: 薛小平、罗鹏程

成 员:徐清珍、金德亮、査凤玲、王佐丽、郎宝堂、陈赞东、徐 鹂、张 彬、贾春霞 王 斌

三、考核办法:

1.班主任考核由学校考核组负责考核。

2.学校考核组考核分为班主任常规工作考核和班级工作实绩考核。

3.班主任常规工作考核采用得分制和扣分制相结合的方法,班级工作实绩考核分是班级综合考核分。

4.班主任考核最终得分=(班主任常规工作考核分+班级工作实绩考核分)。

四、班主任常规工作考核内容:(满分为300分)

1、能及时制订和实施本学期班队工作计划并按时上交者得10分,迟交者扣4分,不交者扣10分,未按计划实施的酌情扣分。

2、能认真上好班队课,每学期不得少于8次,每举行一次得1分。认真上好每月一节的主题班队课,主题班队课时间低段不得少于30分钟,高段不得少于35分钟,主题班队课要求主题明确、内容丰富、形式新颖、有完整方案、学生参与率高,每上好一节主题班队课得5分。优质班队课评比获校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得3分、2分、1分。本项满分10分。(以学校检查和班队活动记录为依据)

3、每天能进行对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或安全教育,并及时做好记录,每学期谈话记录至少20次,每次得一分。本项满分为20分。(以学校抽查和班级谈话记录为依据)

4、经常和学生家长取得联系,每学期对50%的学生作一次家访、电访或家长书面联系一次,并做好家访记录,全学期最多得分不超过10分,家访率尚未达到要求的酌情扣分。(以学校检查家访记录为依据)

5、每周一的升国旗仪式,能认真组织学生参加并做到纪律严明、秩序井然,少先队员敬队礼、肃立、学生齐唱国歌,每次的课间操认真组织,做到队列整齐、动作有力、到位、合拍。每次学生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满分15分。(以值周班级检查为依据)

6、能做好对班干部的选拔、培养和指导工作,经常了解班风、学风情况。每月至少能组织一次班级学生干部会议的得10分,每缺一次扣2分。本项满分为10分。(以班干部会议记录为依据)

7、能积极参加学校举行的各项集体活动。满分20分,缺一次扣1分,组织不当扣1分,活动效果差扣1分。

8、按规定发放告家长书和回收好有关回执得10分,每一次得1分,缺一次扣1分,发放不按时的扣1分,回收不及时的扣1分。(以检查结果为依据)

9、家长会每学期召开1—2次,家长到会率必须在75%以上,并做到有计划有安排,家长到会率在70%——74%的扣2分,在70%以下的扣5分,无讲话稿的扣5分,满分10分。(以学校检查为依据)

10、认真记录班主任手册。具体、完整的得10分,不具体的扣5分,无记载不得分。(以检查结果为依据)

11、班主任能认真反思、不断探索,及时撰写阶段性或学期班主任工作总结,并按时上交者得2分,迟交者扣2分,不交者扣5分。

12、能积极撰写班集体建设或其他德育论文(20分),德育论文县级获奖或发表的得4分,县级交流的得5分;德育论文市级发表、获奖的得8分,,市级交流的得10分,省级及以上获奖或发表的得20分,交流的得25分。45周岁及以上教师能积极撰写班集体建设或其他德育论文并上交学校德育处(打印稿)得2分。

13、能科学、规范管理班级,有切合班级实际的班规、班风或学风,目标明确,所带班级班风、学风好的得30分,所带班级班风差,班级混乱的扣15分,无班规、班风、班级目标(班级远、中、近目标需在教室醒目位置张挂)的各扣3分。

14、班主任工作资料积累20分,要求资料齐全,记载详细,包装新颖,栏目新鲜。期末把所有资料装入班集体建设资料盒,学校德育处根据学校制定的班集体建设资料指标进行检查,缺一项扣2分。

五、班级工作实绩考核内容:(满分为200分)

1、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良好得30分,班级学生出现打架、小偷小摸、楼上往下扔杂物、乱扔纸屑、楼梯间奔跑或推来撞去、进游戏机室、进网吧、常到河(湖)边玩耍等违规违纪现象的,每人次扣1分。学生有拾金不昧、主动捡纸屑、维护学校荣誉等良好风尚的每人次加1分。(以学校行政值日和班级值日岗检查为依据)

2、学生爱护课桌板凳、门窗、墙壁、花草树木等公共财物得10分,若有损坏公物现象的扣5分,有攀假山、损坏花草树木的每人次扣1分,情节严重的不得分。(以学校总务处检查为依据)

3、班级无发生偶发事故得25分,一旦班级学生出现事故但班主任教师平时教育到位的扣5分,属责任事故的班主任考核一票否决,虽不属责任事故但班内学生出现重大事故的,班主任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4、教室布置(15分):要求做到教室布置个性化,激励用语规范化,文具摆放条理化,洁具放置隐蔽化,“三表”悬挂合理化,教室周围清洁化。教室布置评比获一等奖得4分,二等奖得2分。(以学校检查评比结果为依据)

5、展示平台、黑板报(20分):按规定三周出一期。一学期必须出4期得12分,少于4期的不能得分,缺一期扣1分。展示平台、黑板报评比获校一等奖得4分,二等奖得2分,展示平台、黑板报文字或内容出现差错的酌情扣分。(以学校检查结果为依据)

6、学生获奖:(满分30分)班级学生(个人)参加县级及以上竞赛并获奖(或习作在县级以上报刊发表),班主任本人指导的每人次得3分、6分、8分。班主任指导的学生通讯报道在学校网站上发表的每篇得0.5分。校级各种活动竞赛班级团体名次获年级段前2名分别得4分、2分。不同奖项可累计,同一奖项以最高奖统计。得分依据:以公布竞赛结果和文件为准。

7、能有效组织实施课外文体活动,阳光体育活动,书香校园活动,各班图书角要充分利用并要有记载。要积极主动配合学校组织学生文艺体育训练工作。满分20分。达不到要求的酌情扣分。

六、班主任考核的等第确定与奖罚:

1、班主任考核等第的确定。班主任考核等第采用达标制的方法确定, 85—100为优秀,75—84为良好,65—74为合格,55—64为基本合格,55以下为不合格。

2、班主任考核等第的调整:一学期内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班主任考核成绩总体偏低的,可酌情作出适当的调整。

3、班主任考核奖发放:每月班主任考核结果等第暂定为优秀的每月奖120元,良好的每月奖100元,合格的每月奖80元,基本合格70元,不合格不发考核奖。不合格的酌情降低班主任工作量系数。考核奖一学期一般按五个月计算发放。

4、获优秀班集体称号的,国家级的奖100元,省级的奖80元,市级的奖60元,县级的奖40元。

5、班主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学校将不发放学期考核奖,并酌情降低班主任工作量系数。

(1)不能经常深入班级、深入学生,不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学生、家长意见较大者。

(2)因失职、渎职造成班级较大事故或对班级学生中出现的违纪行为教育处理不力者。

(3)因工作不努力、不负责而导致班风、学风差或不服从学校安排而导致工作无法开展者。

(4)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者。

(5)某些常规管理指标尚未完成者,经分管领导提醒一次后仍未完成的。

篇7:北京市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

北京市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完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由行政领导按照法定的内容和程序,对公务员实施的考察和评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考核国家公务员以其义务、职位职责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

第四条 考核国家公务员按照其管理权限进行。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作风、职业道德和品德修养。

能,是指从事本职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应用能力。

勤,是指事业心、工作态度和勤奋精神。

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第六条 考核内容的要素依据公务员的义务、职位职责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设定。各要素的考核标准以公务员的职位特点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地履行义务、职位职责,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出色地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能较好地履行义务、职位职责,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按规定要求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不称职不能有效履行义务、职位职责,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部门国家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第三章 考核范围

第九条 考核对象为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部门领导职务及其以下职务的公务员。

第十条 实施年度考核时,应区别不同情况,确定考核范围。

(一)本年度病、事假累计半年以上的国家公务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二)受警告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但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其他处分的在未解除处分的年度内,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是否解除处分的依据。解除处分的当年按正常考核对待。

(三)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四)调任、转任的国家公务员,由所在部门(单位)在征求原部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等次。

第四章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考核国家公务员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必要时由其授权同级副职负责。

第十二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年度考核当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要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三条平时考核的基本做法是:

(一)被考核人如实填写工作记录。

(二)考核人查阅被考核人的工作记录,检查履行义务、职位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情况。

(三)考核人对被考核人的工作做出阶段性评价。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考核的程序是:

1、被考核人总结履行义务、职位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2、主管领导人根据平时考核记录和个人总结,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

3、考核委员会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4、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5、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

(二)处、科级领导职务公务员考核的程序是:

1、由处、科级领导职务公务员向部门主管领导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2、部门主管领导根据处、科级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平时考核的情况,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

3、考核委员会对部门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4、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5、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

(三)担任各级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程序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核,考核委员会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如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按照国家公务员的管理权限将《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连续三年定为优秀或连续五年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在现任职务任期内,连续两年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第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定为优秀的,优先享受年度行政奖励。

第二十条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降职。降职决定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降职后,职务、级别工资按有关规定调整。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规定予以辞退。

第六章 考核机构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进行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考核委员会由部门负责人、本部门人事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公务员代表组成。国家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考核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本部门的人事机构承担。

第二十三条 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本部门年度考核实施细则;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款所列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国家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二十四条 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人及考核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务员基本要求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三)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 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 具备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篇8:局干部考核实施办法

局干部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局干部队伍的管理,促进干部管理工作的进一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干部使用机制,为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省公司党组有关干部管理规定和《庆阳地区电力局中层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企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应遵循的原则:

1、党管干部的原则;

2、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3、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走群众路线的原则;

5、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6、按照组织程序考核的原则。

第三条干部考核的内容:政治理论水平、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工作实绩、服务态度、廉洁自律、综合协调能力、专业水平、联系群众和作风等十个方面为主,着重考核干部学习、工作、思想、作风等的现实表现。

第四条干部考核的范围:

1、本局领导班子成员;

2、副科级以上中层干部;

3、##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4、咨询;

5、后备中层干部及##企业领导班子后备人员

第五条干部考核的形式分为干部总体情况考核、干部综合考核和干部日常考核三种。

第六条干部总体情况考核每年七月份进行一次,主要考核干部本人分工负责的工作进展情况、三项目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干部本人的理论学习情况、干部领导作风情况、班子的团结协作情况等。

第七条干部总体情况考核的方式采用与本人谈话、与其它班子成员谈话,与职工群众谈话和在干部本人所在单位职工中进行民主测评等形式。

第八条干部综合考核是全面考察考核干部德、能、勤、绩、廉的一种手段。综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时间初步确定在次年元月进行。

第九条干部总体情况考核和干部综合考核的具体办法和具体时间由党委工作部提出,经党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对局班子成员的综合考核办法:

1、考核对象在中层干部大会或职代会上做述职报告或在班子成员会上做述职报告;

2、职代会代表对考核对象进行民主评议;

3、考核对象做出自我鉴定;

4、由党委对考核对象做考核鉴定结论。

第十一条对中层干部和农电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综合考核办法:

1、在考核对象单位召开职工大会,由考核对象述职;

2、对考核对象进行民主测评;

3、与个别职工谈话。谈话人数不得少于单位职工总数的1/3,全面了解干部的学习、思想、工作和作风等情况;

4、检查被考核对象的政治理论学习笔记;

5、考核对象做出自我鉴定,并经所在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

6、考核对象所在支部做出鉴定;

7、职代会民主测评;

8、考核组依据职工测评、谈话和鉴定,综合日常考核情况,做出综合考核鉴定。

第十二条综合考核鉴定的内容应如实反映干部的`工作、学习、思想和群众反映等情况,并如实地记录群众评议结果。

第十三条后备中层干部和农电企业领导班子后备人员的综合考核的内容有:

1、检查后备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业务学习笔记;了解掌握后备干部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情况。

2、与后备干部本人进行谈话。加强组织部门与他们的联系,掌握他们的成长进步情况。

3、后备干部自我鉴定;

4、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组织民主测评;

5、考察后备干部的思想、作风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考查他们工作、管理水平和模范带头作用发挥情况。

第十四条干部日常考核是对干部日常工作、学习、思想、作风等方面日常行为的考核,是对干部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手段。局党委及班子成员的日常考核由党委工作部组织实施;中层干部、咨询、后备中层干部和各县(市)电力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后备人员的日常考核由党委工作部与各单位党支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以各支部为主;后备中层干部的日常考核由各支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党委工作部是在党委领导下的组织管理部门,其在干部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政策,负责本单位包括各县(市)电力局领导班子在内的中层及以上干部的管理教育;

2、组织每年的干部考察考核,建立并完善干部管理档案,为党委使用干部提出意见和建议;

3、负责干部的日常管理,指导各单位的干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干部的思想、学习、工作及作风和成长情况,便于党委使用干部,党委工作部将为下列干部建立干部管理档案并做为日后提拔使用的依据。

1、本局党委及班子成员;

2、本局副科级及以上中层干部;

3、本局后备中层干部;

4、本局咨询;

5、###局领导班子及后备人员。

第十七条干部管理档案收集归档的资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干部履行表;

2、干部学历资料的复印件;

3、干部外出学习、培训资料;

4、干部个人的发明、创新成果的报告资料;

5、干部任免资料;

6、干部奖惩资料和违章违纪情况资料;

7、干部考核所形成的资料;

8、其他需要收集的资料。

第十八条干部日常考核方式主要是各支部填写“干部日常考核写实报告”,由支部书记填写,每月填写一次。主要填写干部工作完成情况,政治理论学习情况,遵纪守法情况和领导作风情况等。每年年底交回党委工作部归档,重新领取新年度的“干部日常考核写实报告”。

第十九条《重大事故〈事件〉责任登记表》是干部工作和作风方面的重要记载,是干部日常管理考核的主要形式,此表由党委工作部商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后填写,并及时归干部本人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从党委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篇9:律师事务所管理实施办法

新修订的《律师法》于6月1日实行,根据新《律师法》第15条、第16条和第20条的规定,我国的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有:合伙所、个人所和国资所三种组织形式。新律师法实施后,合作所开始退出律师服务历史的舞台。

当你在法律上遇到疑难问题时,你就可向律师请求帮助。在中国,律师服务机构称为律师事务所,它是中国律师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当你上门询问时,就会有律师接待你,你可向他提出你的疑难问题,律师会根据法律如实解答。当你感到有需要请律师帮助你解决问题时,你应填写如下文件:

1.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是证明你委托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代理你去完成一定民事活动的书面凭证。授权委托书一定要写明委托权限,授权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

2.代理合同:该合同明确地详列了你和你的委托代理人律师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当你填写完上述文件并按规定交纳了费用后,你就聘请了一名律师。

篇10:律师事务所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六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七条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八条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九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条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符合《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应当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需要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律师业发展需要,适当调整本办法规定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资产数额,报司法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其申请的名称应当符合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规定,并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前按规定办理名称检索。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时一并报审核机关核准。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由本所律师推选,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二)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三)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四)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五)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六)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七)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八)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九)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十)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十一)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其章程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律师事务所章程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经历等;

(二)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四)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五)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等;

(六)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七)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八)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九)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合伙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第十七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设立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

申请设立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第十八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经审查,应当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准予设立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办公场所悬挂,副本用于接受查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执业许可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完成律师事务所开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设立的决定,收回并注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一)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设立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设立决定的。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律师事务所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变更住所,需要相应变更负责对其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司法行政机关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将有关变更情况通知律师事务所迁入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事务所拟将住所迁移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按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包括吸收新合伙人、合伙人退伙、合伙人因法定事由或者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被除名。

新合伙人应当从专职执业的律师中产生,并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合伙人退伙、被除名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法律、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处理相关财产权益、债务承担等事务。

因合伙人变更需要修改合伙协议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报批。

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第二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因分立、合并,需要对原律师事务所进行变更或者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相关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后,提交分立协议或者合并协议等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

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前,不得自行决定解散。

第三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因被吊销执业许可证终止的,由作出该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因其他情形终止、律师事务所拒不公告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

律师事务所自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办理注销手续。

律师事务所被注销的,其业务档案、财务帐簿、本所印章的移管、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规则

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本所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

律师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律师事务所受理业务,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不得违反规定受理与本所承办业务及其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第三十四条律师事务所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应当指导本所律师依法执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建立承办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收费,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及时查处有关违规收费的举报和投诉。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和实行合理的分配制度及激励机制。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

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和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为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个人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的,应当按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第三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基金。

律师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律师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律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律师事务所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负责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管理责任。

合伙人会议或者律师会议为合伙律师事务所或者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决策机构;个人律师事务所的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听取聘用律师的意见。

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章程可以设立相关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协助本所负责人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本所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活动,为律师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第四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投诉查处制度,及时查处、纠正本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调处在执业中与委托人之间的纠纷;认为需要对被投诉律师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报告。

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有关处理结果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

已担任合伙人的律师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处罚期满后三年内,不得担任合伙人。

第四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按照规定对本所律师的执业表现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考核,评定等次,实施奖惩,建立律师执业档案。

第四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一季度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上一年度本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辖市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接向所在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检查考核。具体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第四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承办业务的案卷和有关资料及时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四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保管、依法使用本所执业许可证,不得变造、出借、出租。如有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原审核机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在当地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律师事务所被撤销许可、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缴其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应当自处罚决定生效后至处罚期限届满前,将执业许可证缴存其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六章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

(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第四十七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的情况,制定加强律师工作的措施和办法;

(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

(四)依法定职权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五)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六)受理、审查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设立分所、注销申请事项;

(七)建立律师事务所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事务所的许可、变更、终止及执业档案信息的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有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

第四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定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开展情况;

(三)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四)组织对律师事务所的表彰活动;

(五)依法对律师事务所的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处罚,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工作,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和申诉案件;

(六)办理律师事务所设立核准、变更核准或者备案、设立分所核准及执业许可证注销事项;

(七)负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有关重大信息的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九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律师事务所实施监督管理,不得妨碍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五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实施许可和管理活动的层级监督,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工作的统计、请示、报告、督办等制度。

负责律师事务所许可实施、年度检查考核或者奖励、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许可决定、考核结果或者奖惩情况通报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并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支持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和协会章程、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协调、协作机制。

第五十二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组织、队伍、业务情况的统计资料、年度管理工作总结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司法部备案。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司法部制定的有关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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