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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系指科技部归口管理并由中央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和课题(以下统称项目)在实施中所取得的重要进展和验收成果(含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装置、计算机软件和生物、矿产新品种以及专利、论文和专著等),其中对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在国际上处于领先水平,或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产业化前景及经济效益显著的属于重大成果。
二、实行国家科技计划重大成果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成果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填写国家科技计划重大成果报告表(附件1),并按计划管理渠道向科技部的计划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计划管理机构”)报告,报告中要重点说明成果应用及产业化前景情况。计划管理机构审查后确定为重大成果的向科技部成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成果管理机构”)报告。对确定为取得重大成果的项目,计划管理机构应及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加强成果的管理。
对于未按合同规定完成及未取得预期成果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有关情况通过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按计划管理渠道向计划管理机构报告。
国家科技计划通过验收的成果必须严格执行《科技成果登记办法》,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验收后1个月内履行登记手续。计划管理机构负责检查项目验收成果的登记执行情况,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进行成果登记。计划管理机构应汇总年度项目重大成果验收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成果名称、所属计划名称和计划项目编号、承担单位名称、验收结论、验收日期),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项目重大成果验收情况报成果管理机构。各地方、各部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已登记的国家科技计划成果应及时汇总并报送成果管理机构。
三、实行国家科技计划重大成果发布制度。科技部负责国家科技计划重大成果发布及管理,定期或按需发布重大成果新闻。
国家科技计划重大成果产生后,需要对外宣传发布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填写国家科技计划重大成果发布申请表(附件2),并按计划管理渠道经计划管理机构汇总审核后向成果管理机构申请。成果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及时研究是否发布并予以回复。对未能安排发布的,经成果管理机构同意后,项目承担单位可自行发布。未向计划管理机构申报,并经成果管理机构同意,项目承担单位不得自行发布。科技部新闻宣传主管机构会同成果管理机构和计划管理机构筹划组织重大成果的新闻发布。
国家科技计划成果进行新闻发布时应注重客观、准确和时效性,所发布的成果必须声明得到何种国家科技计划支持及计划项目编号。成果归属关系存在争议或成果发布、发表将影响专利申请或其它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得先行对外发布、发表。成果的发布、发表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四、规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的发表。实施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在进行对外公开发表时,无论个人或单位,必须标注所属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资助字样和计划项目编号,且不得影响项目的专利申请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公开发表后,应将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的名称、发表刊物名称以及著作权人等基本情况报告项目承担单位。涉及重大成果的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公开发表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计划管理渠道将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的名称、发表刊物名称以及著作权人等情况在编制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时向计划管理机构报告。
五、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要切实落实专利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
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财政投入数额巨大的国家科技计划重大项目,计划管理机构应通过合同约定国家和项目承担单位各自对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拥有的权益,并指定机构对项目执行中的成果和知识产权保护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管理和监督。重大项目的承担单位在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时对于产生的成果情况和知识产权保护情况要予以重点说明。国家科技计划一般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按《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和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注重相关技术标准的研制。对于已通过合同约定技术标准目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制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时对标准研制情况要予以重点说明;项目验收时,计划管理机构应按合同要求对约定的技术标准目标进行验收。对于合同中没有约定技术标准目标的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或验收后产生的成果有望形成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按计划管理渠道报告计划管理机构,计划管理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支持项目承担单位积极开展相关技术标准制定工作。
六、认真管理和应用国家科技计划形成的科学数据、档案和仪器设备。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科学技术研究课题档案管理规范》和有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数据管理规定要求将项目实施所取得的实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及其它形式的科学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建立档案。项目验收时,计划管理机构应检查项目实施产生的科学数据和档案是否系统、完整和准确,并以此作为项目通过验收的`基本条件,以便于按相关规定和约定进行查询共享。重大成果的档案清单及其管理情况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在项目验收结束后1个月内通过计划管理渠道向计划管理机构报告。
在实施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过程中,对于用国家资助的项目经费购置的单台价值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仪器设备,项目承担单位应将仪器设备清单(包括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商和购买价格)通过编制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按计划管理渠道向计划管理机构报告。其中单台价值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要附运行使用状况和主要应用领域说明,同时注明能否对外开放使用,并提交相应的管理办法。
七、各地方、各部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科技部的统一要求加强科技计划成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健全和完善国家科技计划成果信息平台,同时,要加强宣传,扩大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的社会影响,促进其推广应用。
八、国家科技计划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各方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相关规定实施管理。
九、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是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方、各部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配合科技部督促、检查本规定的执行。计划管理机构应将项目承担单位和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入国家科技计划信用记录系统,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用管理。对于不按要求执行本规定的项目承担单位和有关人员,计划管理机构可提出警告,并视情况决定1-2年不受理其申报或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对于执行本规定信用记录好的单位和个人,计划立项时,在同等条件下,计划管理机构可予以优先考虑。
十、地方和部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所属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具体办法及措施。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篇2:《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在国家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并严格按《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相关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以中央财政投入为主的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和专家咨询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六条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应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发布项目指南或优先领域,并依据计划的性质、宗旨和功能定位,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方向等,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
第七条 项目指南和优先领域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并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依据《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申请项目的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国籍)等方面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九条 申请项目应符合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国家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
第十条 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三部分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由科技部统一印制);
(二)项目建议书(由申请者按照科技部要求的内容框架编写);
(三)项目建议书的附件(与项目建议书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专家评议意见、相关单位的项目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和框架一般应包括:
(一)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现有研究基础、特色和优势;
(四)应用或产业化前景、科技发展或市场需求;
(五)研究内容与预期目标;
(六)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
(七)年度计划内容;
(八)主要研究人员和单位简况及具备的条件;
(九)经费预算;
(十)有关上级单位或评估机构的意见。
除满足上述条件外,不同类型项目的建议书可有所侧重,或根据需要增加新的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直接申报,最终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受理。
第十三条 经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讨论、咨询和审查后,符合条件并通过审查的项目,可以进入可行性论证或评估。
第十四条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项目可行性报告的论证或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可行性报告内容和框架一般应包括:
(一)项目的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开发现状和发展趋势(包括知识产权状况);
(三)拟承担单位的技术优势和条件;
(四)项目目标、研究内容和关键技术;
(五)技术路线方案、课题分解;
(六)经费的预算;
(七)年度进度和目标;
(八)预期成果;
(九)项目负责人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介绍;
(十)有关上级单位的意见。
第十六条 可行性论证或评估报告应对项目给出可行、不可行或需作复议的明确结论意见,并交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负责审核。对论证结论“需作复议”的项目,申请者应对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然后将修改完善后的论证报告送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进行复审。
第十七条 对通过可行性论证审核的项目,科技部将以部发文的形式给予批复,并根据管理公开制度在相关范围或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列入计划项目公告。
第十八条 对符合评估条件的项目,应当依据《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应根据不同计划的性质,通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实行统一编号,有关标准由科技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的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文本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统一设计和印制,由项目承担者依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填写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经签约各方共同审核后,方可履行签订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和项目密级;
(二)合同甲方或计划任务下达部门;
(三)合同乙方或计划任务承担单位(人)和任务责任人;
(四)立项背景与意义;
(五)主要任务、关键技术;
(六)验收考核指标;
(七)实施方案、技术路线与年度计划进度;
(八)经费预算和用途;
(九)承担单位的保障条件与经费配套;
(十)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归属和管理;
(十一)涉密项目的科技保密义务;
(十二)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的不同性质和目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可增加有关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第三方,第三方有保证任务完成的责任和监督项目实施的权力。
第二十四条 对于执行结果可测的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量化;对于执行结果不可测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有准确含义的定性说明。
第二十五条 对项目执行中的有关国拨经费、条件保障和经费配套条款,必须明确签约各方的责任,并明确出现一方违约时,其他方应有的权力。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对国务院交办或科技部决定所需紧急立项任务,可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紧急立项程序条款进行立项。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科技计划一般按项目、课题两级管理,不设课题的可按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和授权或委托的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三十条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一)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
(二)审聘项目专家咨询委员会;
(三)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的预、决算;
(四)组织或委托其他组织或机构进行项目的中期检查或评估;
(五)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受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授权或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目标的实现、项目任务的完成、关键技术的突破及涉密项目的科技保密等,承担组织实施的责任。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是:
(一)匹配项目约定支付的科技经费;
(二)定期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年度经费决算,协同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或评估,协调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
(三)实施项目的统计调查,督促项目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
(四)向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中难以协调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者的基本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真实报告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
(三)接受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和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接受并配合科技部委托的有关中介机构所进行的中期评估或验收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六)填报由科技部制发的科技计划统计调查表和科技成果登记表;
(七)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中必须建立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
项目承担者必须在每年1月中旬提交项目上年度执行情况,经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于2月中旬报科技部综合计划部门和专项计划部门。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为三年,并可以逐年滚动立项,超过三年的项目,应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项目执行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合同,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可以采取警告、通报批评,并视情况直至取消合同任务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 各类国家科技计划必须建立相互兼容的数据库,实现信息、数据资源共享。统计、调查和成果登记的科技指标应有一致的概念和内涵,指标及数据具有可比性。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六条 各类国家科技计划可根据计划自身的特点,制定专门的验收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组织进行。
对跨行业(部门)、跨省市的重大项目验收,应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负责主持。
第三十八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文本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应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三十九条 项目验收程序,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验收工作需在合同完成后半年内完成;
(二)项目的承担者,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基础上,向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三)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合格的向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四)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批复验收申请,并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组织验收,验收一般应委托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对研究开发成果完成客观评价或鉴定后进行;
(五)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负责批准项目的验收结果。
第四十条 项目承担者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组织或评估机构审查:
(一)项目合同书或项目计划任务书;
(二)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对项目的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
(三)项目验收申请表;
(四)科技成果鉴定报告;
(五)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
(六)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七)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号等);
(八)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
(九)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十)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
(十一)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十二)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十三)项目验收信息汇总表。
第四十一条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在组织项目验收时,可临时组织项目验收小组,有关专家成员由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提出并经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批准后聘任。项目验收小组应由熟悉了解专业技术、经济和企业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11人。
验收小组的全体成员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第四十二条 参与项目验收工作的评估机构,应遵照《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项目验收方式和验收活动安排,应在验收工作开始前15日由组织验收部门通知被验收者。被验收者应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小组/评估机构,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四十四条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根据验收小组/评估机构的验收意见,提出“通过验收”或“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建议,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审定后以文件正式下达。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任务不到85%;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五)超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
第四十五条 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应在接到通知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承担者三年内不得再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十六条 除科技部事先合同约定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外,项目所产生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科技成果完成者所有,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五章 专家咨询
第四十八条 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参谋作用,提高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及社会参与程度,项目管理应当引入专家咨询机制。
第四十九条 国家科技计划在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审查、招标投标、评估、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等环节可以组织专家咨询活动。专家咨询意见应作为科技管理与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五十条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应根据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特点确定咨询专家条件、构成,咨询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
(二)熟悉咨询项目所在领域或行业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在本领域或行业内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咨询专家的群体组成应具有代表性和互补性。人数、年龄和知识构成应具有相对合理性。专家群体应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发展状况,掌握技术、经济、市场、产业政策等方面情况,并具有一定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第五十一条 以下人员不宜作为咨询专家选聘:
(一)与咨询对象有利益关系的人员;
(二)咨询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书面申请希望回避的人员;
(三)在以往咨询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人员。
第五十二条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应在聘请专家时向专家阐明咨询的目的、咨询的工作原则、咨询专家的职责与权利,明确咨询的任务与要求。专家同意后,方可聘为咨询专家,正式参与咨询活动。
第五十三条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应向咨询专家提供与咨询工作相关的资料、信息和数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费用,对有关咨询内容和项目背景作必要的介绍与说明,还应当对咨询专家的具体意见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十四条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不得向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故意引导专家的咨询意见。不得伪造、修改咨询专家意见。不得向咨询对象及与计划管理决策无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扩散咨询专家和咨询意见。采用咨询专家意见后的决策行为,其责任由决策者承担。
第五十条 咨询专家在为项目进行咨询的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规范:
(一)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负责任的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应按照管理者的要求按时按质地完成咨询任务;
(二)应维护咨询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应妥善保存咨询材料并在咨询活动结束后按要求将其全部退还管理者,不得复制与咨询有关的材料,不得向管理者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扩散咨询有关情况;
(三)当咨询事项与专家有利益关系时,必须主动向管理者申明并回避;
(四)在咨询期间,未经组织者允许,咨询专家个人不得就咨询事项与咨询对象及相关人员进行接触。更不得以各种方式收取咨询对象的报酬和费用。
第五十六条 在咨询活动中若咨询专家存在违规行为,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录其信誉度、专家意见无效直至公开取消专家咨询资格等方式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应对专家咨询活动的重要内容进行记录存档,其主要内容包括咨询任务、内容、方式、程序、咨询专家意见使用方法和规则、咨询专家名单、咨询专家个人意见、综合分析结论、组织咨询活动的机构和人员、以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等。
第五十八条 必要时,科技部有关专项计划、综合计划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咨询专家动态数据库。根据咨询任务的需要,聘任若干较为稳定的咨询专家群体参与项目管理全过程的活动,以增强咨询专家的责任和提高咨询工作质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计划管理的实际需要对各类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做必要的补充,并报科技部综合计划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加强人口计划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加强人口计划管理的暂行规定
在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人口问题始终是一个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的重要问题。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国家的兴旺发达,不仅需要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的发展,同时也需要使人口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为了对我省人口的生育繁衍实行科学的计划管理,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一,根据党的十二大规定的`我国到本世纪末要实现的战略目标,我省人口到二○○○年必须控制在三千八百万以内。今后十八年,平均每年只能增长二十九万多人,即年平均自然增长率为千分之八点一。这个人口增长规模和速度,是我省在今后十八年内制订社会和经济发展计划的重要依据之一。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各有关部门,要同心协力,密切配合,严格地按人口计划来控制人口的增长,以保证我省社会、经济能够有计划、按比例地向前发展。
第二,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两种生产”一起抓的方针,做到“两种生产”计划一起制订,“两种生产”任务一起下达,“两种生产”一起检查总结,“两种生产”一起评比总结,切实把“两种生产”一起抓紧抓好。
第三,各市县都要根据本地在二○○○年内的人口控制目标,分析第三次人口普检提供的人口资料,从人同自然资源、经济条件、社会因素、科学技术进步的关系中,研究人口发展规律,制订出人口区域规划(包括近期、中期、远期人口规划)。认真贯彻执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政策,调整年度人口计划与中期、远期人口规划指标,做到“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以保证我省控制人口目标的实现。
第四,年度人口计划制订之后,要自上而下逐级下达。各基层单位要按上级机关下达的人口计划安排生育指标。谁该生,谁不该生,要按政策规定审查批准,发给“准生证”,张榜公布,要做到该生者有生育指标,不该生者有节育措施。在农村实行各种形式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同时,必须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制,“双包合同”一起订,两个责任制一起落,以保证使每个年度的人口计划都落到实处。
第五,实行人口计划管理。人口计划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做到经常调查,全面掌握。确定生育指标,必须按照政策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对已有两个孩子以上的育龄夫妇,要实行永久性节育措施。凡要求生二胎的,由个人申请,经单位或街道(公社)出具证明,再由办事处或公社报市县(区)计划生育委员会;经市县(区)统一组织体检后,按政策规定审查批准。各市县每年要定期集体审批一次或两次。各地必须严格控制盲目流入人口。盲目流入人口中的育龄夫妇,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对其中的计划外怀孕者,一方面要抓紧遣送回原籍,将其计划外怀孕情况向其原单位通报;另一方面要直接做通其思想工作,及早落实补救措施。对于手持户口证、粮食证、迁移证,在本地没落户而居住一年以上者(其应不应该落户,由公安部门按规定掌握),应该按常住人口进行管理,依据政策要求实行计划生育。
第六,要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提高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农村人民公社(乡)、城镇街道办事处,或企事业、机关、部队、学校等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计划生育工作,经常检查年度人口计划的执行情况。各级主管部门每月要检查一次人口计划执行情况,发展问题,及时解决。要教育群众充分认识我国面临人口问题的严重性和从速解决人口问题的迫切性,使他们自觉地做到:有一孩的带节育环;有两孩的实行永久性节育措施;已计划外怀孕的做人流、引产;男女青年要主动地自觉地实行晚婚晚育。每个单位都要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实现无早婚,无节育措施不落实,无计划外生育的“三无单位”。
第七,人口计划是国家的指令性计划。各行署、市、县社(乡)要指定一名负责同志领导人口计划的编制、检查和落实工作。各级计委、经委要把制订、检查人口规划,纳入自己的工作日程。
第八,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要抓好对计划生育统计和计划工作队伍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各级统计人员和规划人员要相对稳定)以保证这项工作的连续性和科学性。不要抽调计划生育统计、规划人员搞其他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他们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篇4:河北省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细则
河北省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和实施河北省承担的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根据科技部、财政部《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和《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和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和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北省科技厅、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的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成立由科技、财政主管部门牵头协调,发改委、工信厅等政府相关部门参加,卫生厅、环保厅、国土厅、公安厅等行业主管部门参与的河北省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推动相关工作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下设“省科技惠民项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负责的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总体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作为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的省级组织单位,依托省科技惠民项目办公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征集、遴选、向国家推荐科技惠民计划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建立和更新全省科技惠民计划先进科技成果库;
(二)负责根据国家科技惠民计划工作的总体部署,制定河北省科技惠民工作的总体思路和重点任务;
(三)负责向国家择优推荐基层申报的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
(四)负责项目计划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绩效评价、考核验收等,项目验收通过后,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成果推广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集成科技资源,协调落实相关政策、资金等保障条件;
(五)负责促进政产学研用结合,探索示范项目技术集成机制、项目组织机制,制订科技奖励与激励政策等;
(六)负责建立和管理专家库、完善专家咨询制度。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为惠民计划的组织、实施、重点内容提供建议;指导基层凝练惠民计划项目;参与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论证,并提出修改建议;参与惠民计划项目的监督管理、考核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进行项目资金管理。主要负责项目预算审核;地方配套资金的筹措与管理;负责组织编制惠民计划项目中期预算和年度预算;负责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结合地方财政投入,统一下达到项目牵头单位所在基层财政部门。
第六条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向省级组织单位推荐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配合省级组织单位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市、区)级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作为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的基层组织单位,是项目实施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由基层政府领导担任组长、政府相关部门为成员的项目领导小组,对项目实施进行协调组织领导,明确各成员权利与责任;建立基层科技惠民项目实施办公室,负责项目实施具体工作,明确各成员权利与责任;建立由技术专家、用户、管理者组成的项目实施专家组,对项目提供技术和管理咨询;
(二)根据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指南和管理办法中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相关要求,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书;
(三)开展项目可行性论证和项目预算审核;
(四)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负责落实基层配套资金,并提供资金来源证明,明确到位时间进度安排。负责政策、人才等保障条件。每年定期将项目执行情况汇总,并通过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或省直有关部门报送省科技惠民计划项目办公室;
(五)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督导和检查工作。
第三章评审推荐
第八条省科技厅根据科技部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指南或相关申报工作安排,在本厅网站上发布关于组织申报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的通知。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组织申报。
第九条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科技政策和产业政策。优先支持范围:
(一)人口健康领域。优先支持远程医疗、临床医疗和转化医学、医疗器械、体育运动康复器材、生殖健康、民族医药等技术的转化应用;
(二)生态环境领域。优先支持生态治理与恢复、大气等污染控制、饮用水保障、污染土壤治理、垃圾与污泥处理、以及城镇绿化与园林建设,宜居建筑、新能源利用、节能环保建材等技术的转化应用;
(三)公共安全领域。优先支持基于北斗系统的警务应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食品安全检测预警、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重大生产事故预防等技术的转化应用。
(四)城乡发展领域。优先支持社会保障信息系统、数字通信、数字社区、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的转化应用。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河北省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技术提供方和承担单位应当长期从事本领域业务或研究工作,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三)能够充分发挥产学研用联合的优势,突出用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作用。鼓励用户优先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的牵头单位。
(四)具有良好的项目实施条件,项目示范区明确,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和资金保障,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能够调动相关资源开展工作,并具有行之有效的技术成果展示和推广条件。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在基层组织单位的领导和协调下,按有关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报基层科技惠民项目办公室。基层科技惠民项目办公室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论证和项目预算审核,可行性论证意见要对项目所选取科技成果的先进性、成熟性、适宜性、产权使用等方面给出明确结论;对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可操作性等方面做出科学评价;对项目预算的合理性提出审核和修正意见;对项目的管理机制的运行做出切合实际的判断。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可行性论证和项目预算审核意见,修改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按程序报送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或省直有关部门。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初审后,推荐到省科技惠民项目办公室。
第十二条省科技惠民项目办公室根据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指南和管理办法,结合河北省科技发展战略,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项目,由省级组织单位组织专家评审,根据实施方案的质量、组织保障能力、投入努力程度等条件,结合评审结果,将符合推荐要求的项目,择优限项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报告。
第十三条省科技惠民项目办公室依据科技部立项和预算批复,通过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或省直有关部门通知基层组织单位以批复下达时间为项目实施起始时间,组织修改项目实施方案和完善预算方案,明确与基层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和权益,协调落实其它来源资金,地方财政投入和其它来源资金投入预算金额和投入结构一般不得调整。各方签字盖章后,报科技部审核备案。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基层组织单位按照修改后的项目实施方案和有关要求,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落实,协调基层相关资源共同推进。
第十五条项目管理实行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确保有关领导、部门、人员责任到位,确保各个渠道的资金足额到位、专款专用,确保项目实施质量和实施进度,确保项目完成后充分发挥效益。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覆盖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电子、音像、文字、数据等材料档案。
第十六条基层组织单位每年通过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或省直有关部门按时向省惠民计划项目办公室报送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项目计划进度完成情况、项目年度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等。
第十七条省科技惠民项目办公室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对部分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以便及时准确地了解、核实项目执行情况。每年汇总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项目实施年度进展情况综合报告。
第十八条基层组织单位因不可抗拒因素需变更项目任务、无法落实项目实施保障条件的,应首先通过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或省直有关部门向省科技惠民项目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省科技惠民项目办公室报请科技部批准后方可执行。对于未经批准变更项目任务、未落实项目实施保障条件的基层组织单位,视情况终止项目或取消未来三年的项目申报资格,追回财政拨款。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经费严格按照财政部、科技部《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省财政厅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额度和地方财政投入额度,统一下达到项目牵头单位所在基层财政部门,基层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专项经费。
第二十一条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向联合合作单位转拨专项经费,并加强对合作单位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项目牵头单位和联合合作单位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
第二十二条基层组织单位每年通过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或省直有关部门向省科技惠民项目办公室报送项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省科技惠民项目办公室不定期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检查,重点检查财政投入外其他来源资金的落实情况,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四条省科技惠民项目办公室每年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汇总报告。专项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终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不编报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其经费使用情况并入下一年度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第六章验收考核
第二十五条项目任务完成后,由基层组织单位在一个月内通过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或省直有关部门向省级组织单位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将验收材料报送省科技惠民项目办公室,验收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包含项目及经费执行绩效情况报告
(二)项目验收表
(三)用户使用报告
(四)财务审计报告。需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审计内容为:项目执行期内资金到位与支出情况、项目执行期内各年度实现的各项经济指标以及累计实现的各项经济指标。
(五)相关附件。包括:项目实施应用效果证明、培训证明、用户证明、效益证明,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各类成果的证明材料如鉴定报告、检测报告等,已有产品或样品的可附照片。
第二十六条省科技惠民项目办公室报请省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协调领导小组批复后,首先组织完成项目财务验收,然后遴选成立由技术、用户、管理、财务等多方参与的项目验收组,通过审查验收材料、现场考察、会议质疑等程序,形成项目验收意见。项目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已基本完成、经费使用合理的、民众高度认可的,为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1.没有达到项目主要考核指标;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实施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4.无正当理由且未经批准,超过规定执行期限半年以上仍未完成项目任务;
5.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如: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未对项目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不到位;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省科技惠民项目办公室在项目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将验收意见通过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或省直有关部门通知基层组织单位。未通过验收的,基层组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起的三个月内,组织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在基本达标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且无正当理由的,基层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承担本计划的项目。
第二十八条在项目通过验收的一个月内,基层组织单位要将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电子、音像、文字、数据等材料档案,连同项目验收意见、项目总结报告、用户使用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验收材料通过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或省直有关部门报送省科技惠民项目办公室。为项目实施成果推广方案提供基础材料。
第二十九条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等问题,严格按照《科学技术进步法》及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项目如涉及保密事项,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推广与激励
第三十条项目验收后,省科技惠民项目办公室及时将项目实施成果及经验报送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由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视情况组织先进技术成果及经验在全国推广应用。省科技惠民项目办公室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成果的推广方案,也可从科技成果目录中遴选其它新的技术成果充实推广方案,明确推广目标、推广范围、推广主体及保障措施,推广方案实施时间一般为三年以上。省科技惠民项目办公室按照推广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成果在河北省的推广应用。
第三十一条建立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制度。项目验收后三年内,省科技厅会同财政厅开展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对于项目执行效果、经费使用、管理工作等以及成果推广方案落实情况综合绩效评价结果良好的项目,省科技惠民项目办公室向科技部申请以奖代补的后补助方式,支持项目在全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三十二条省科技厅、财政厅建立完善信息公开和信用管理制度。建立科技惠民计划信息和成果管理平台,对项目立项信息和成果成效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促进成果共享与应用。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征集河南省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省科技惠民工作发展,根据《河南省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豫科〔〕44号)和《河南省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豫财教〔2013〕157号),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河南省科技惠民计划项目征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领域和方向
(一)人口健康领域。优先支持面向基层的医疗器械及保健康复器材、常见病多发病高效诊治、中医药、医疗信息化等技术的转化应用。
(二)生态环境领域。优先支持生态治理与恢复、大气污染控制、水资源节约利用、土壤污染治理、垃圾与污泥处理以及城镇绿化及园林建设、宜居建筑、新能源利用、节能环保等技术的转化应用。
(三)公共安全领域。优先支持食品安全、防灾减灾、重大生产事故预防、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等技术的转化应用。
(四)农村信息化领域。围绕国家农村信息化示范省建设任务,优先支持粮食生产、畜牧业生产、新型农村社区管理、农产品电子商务与物流、农业大数据处理、质量安全追溯等涉农数据资源融合、涉农信息服务新方式、农村信息服务客户端等信息技术集成与转化应用。
二、推荐要求
(一)对于项目申报与推荐程序、项目组织单位与承担单位安排、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等要求,按《河南省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和《河南省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项目承担单位填写《河南省科技惠民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和《河南省科技惠民计划项目预算申报书》,具体格式见附件。
(三)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组织及推荐工作。请各单位接到通知后,积极做好项目的遴选与推荐上报工作,于6月25日前将推荐材料统一报送至省科技厅社会发展科技处。同时,请将推荐材料电子版发送至工作邮箱。
(四)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函、推荐项目清单各一份(加盖公章);项目实施方案、项目预算申报书各一式四份(加盖公章)。
篇5: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实施方案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实施方案
课题名称: 所属项目名称: 课题承担单位: 项目主持单位: 课题负责人: 课题起止时间:
一、课题的目的、意义及必要性
项目下设的课题重点说明在所属项目中的目的、意义及必要性
二、课题相关行业、领域国内外研究发展现状、趋势以及本单位在相关领域的工作基础
三、课题任务与目标、考核指标
1、课题任务
课题任务应明确在解决实际问题中的责任和完成工作的范围、界限,要对课题全部工作和成果做整体描述,要阐述课题任务在项目任务中的定位、作用及与其他课题的关联方式
2、课题目标
课题目标内容应完整、明确,并能够考查课题完成的程度和实际效果,包括定性、定量两个部分,定性的内容应概括课题预期效果的几个方面,定量的内容应说明预期效果的'程度和范围
3、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应体现课题目标预期完成程度和水平,以及与课题各项研究开发内容预期完成情况的考核、指标体系应系统、完整、客观可检查。其中,对于软件类成果应明确实现的功能和性能等。
说明:目标、考核指标应可查、可测、可看,具有成果的依附形式或载体。目标、考核指标的设置应在充分理解项目任务分解的基础上确定,切实满足项目队课题的要求,具有系统性、完整性,切实满足项目对课题的要求
四、课题研究内容
课题主要研发内容、关键技术及创新点,对完成课题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充要性
五、课题技术方案与技术路线
1、技术方案与技术路线
依据课题任务要求,结合国内外技术发展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论证前应充分分析和阐述技术方案与技术路线,对不同方案和路线加以比较和论证说明
2、课题组织实施与管理措施
课题的组织管理和协调措施应能保障课题的正常实施;应能落实课题实施所需配套条件;课题负责人应能切实履行课题管理职责;应能落实课题任务所需的研究团队和配套仪器设备、经费等条件,有完善的科技管理制度
3、课题委托任务
如有委托研究的任务,受托单位确保委托任务完成的措施;如有多家单位承担课题任务,阐明课题的任务分工及相应的目标和考核指标
六、课题各年度任务目标、考核指标及研究开发内容完成的计划进度
课题应按季度填写计划进度与阶段目标,阶段任务目标应明确、可考核,并能够满足项目及其他相关课题计划进度的要求,具体年度计划形成表格。课题的年度计划及年度目标
七、课题经费预算(总表)、课题研究所需的配套条件及来源
与课题研究相关的其他仪器设备等共享性资源、承担单位的保障措施,包括承诺的研发队伍、资金、研发设备和场地、课题管理等支撑条件。要充分考虑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可行性
八、预期成果形式、知识产权归属与管理
九、课题完成后的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成果推广及产业化方案
成果推广和产业化方案应明确课题成果的应用推广领域、拟采取的具体推广措施或推广计划、课题成果的宣传方式,以及促进人才培养、国际合作及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的计划
篇6: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
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
一、目的意义
为促进我市医疗卫生领域科技创新、提高科研水平、加强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营造积极健康的科研氛围,树立正确的科研导向,依照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的原则
为引导、支持、鼓励医疗卫生领域科技人员加强科技创新与成果推广应用,市科技局设立了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作为一般性科技计划项目(有应用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助的项目)的一项补充,采取市科技局立项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经费保障实施的原则。
2、科技创新的原则
指导性科技计划(医疗卫生领域)项目选题必须围绕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科技进步战略,符合相应行业操作与管理规范,有利于推动医疗卫生领域的科技创新,提升医疗水平。项目研究内容应具有新颖性与创新性,研究成果具有指导临床或应用临床的作用。优先支持技术先进、应用前景广、社会或经济效益显著的研究或应用项目。
3、资源整合的原则
鼓励市属及县(区)医疗卫生单位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药企业开展联合研究,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人才和技术资源优势。优先支持围绕“公益、共性、关键”技术进行产学研合作开发和集成创新的项目,以及技术创新人才培养项目。
三、项目申报与立项程序
指导性科技计划(医疗卫生领域)项目的申报立项程序一般包括: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各医疗卫生单位组织医卫人员申报项目;申报单位组织内部评审并推荐(县、区医疗卫生机构申报的项目由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推荐);市科技局审核及受理申报材料;市科技局批准立项下文;双方签订项目合同书。共六个基本程序。
申报单位要严格把关,对所申报项目的目的意义、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等内容要组织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的专家进行集中评审,并在报送材料时提交推荐汇总表和评审推荐意见,作为立项参考依据。
四、项目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要求
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辖区内的医疗卫生单位,包括:市属、县(区)医疗卫生机构,驻昌高校、部队附属医院,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民营医院等单位。申报单位应具有保障项目实施的基本条件,包括:较强的科研能力,良好的基础设施和管理能力,自筹、配套相应的科研经费能落实到位等条件。
2、项目组负责人要求
项目组第一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并具有开拓进取、勇于创新的科学意识。
项目组负责人,已申报并立项了当年的一个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不允许再申报当年的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对于承担了我市科技计划项目,正在实施或实施完成但未鉴定或验收的项目负责人的新申报项目,不予受理。
3、项目研究内容要求
指导性科技计划(医疗卫生领域)项目的选题要围绕我市人口与健康急需解决的.医疗技术难题、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和市卫生系统“三名工程”建设的要求。项目研究内容具体、技术路线清晰、预期成果先进、应用前景广阔、社会效益显著,有助于提高医疗卫生行业科研实力和创新能力。经检索查新,显示国内有技术要点完全相同研究文献报道,研究结论已经明确了的研究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虽有技术要点完全相同研究文献报道,但在不同对象或扩大范围内推广应用,改进临床操作技术的项目除外)。
申报书中对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社会效益的描述需要明确具体,即要有定性的阐述,也需要有定量的参数。
4、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应包括:《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合同)书》、《科技查新报告》和相关附件证明材料。使用A4纸打印,左侧装订,一式6份。经所在单位评估审核后,按归口渠道和规定时间报市科技局,同时报送申报项目的汇总表和推荐意见。项目申报(合同)书可到科技信息网下载。
5、申报时间要求
指导性科技计划(医疗卫生领域)项目实行集中申报,每年两批次。第一批申报时间为3月1日-5月31日,第二批申报时间为8月1日-10月31日。
五、项目的实施管理
立项通知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应将项目纳入本部门和本单位的科技工作计划,配套相应的研究经费、提供实验设备、研究场所等方面的保障,经常性督促检查项目执行,协助市科技局进行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和合同要求完成。
项目执行期以计划下达之日为始,原则上不超过3年,研究内容与项目组人员不得随意变更。各项目组须在项目实施期内,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本单位科教科提交《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再由各医疗卫生单位科教科统一收集后,报送市科技局。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变更;因项目主要研究人员的人事变动和科研内容作重大调整等情况,经本单位科教科同意后,填写《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研究人员变更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准;因计划外因素,致使项目研究需延期、调整、中止的,经本单位科教科同意后,提出书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准;在项目合同规定时间内,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的,市科技局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并视情况中止、撤消项目合同、取消项目负责人三年内申报科技计划的资格;项目承担单位不提供科研保障,致使项目研究无法开展,合同任务不能按时完成的,市科技局将调减该单位今后科研项目立项数量。
六、项目的鉴定、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项目研究任务后,应向市科技局业务处室申请项目鉴定或验收,并提交鉴定或验收材料。经业务处室审核材料后,报鉴定或验收责任处室,由鉴定或验收责任处室组织专家进行会议鉴定或会议验收。鉴定或验收的相关材料与表格可到科技信息网下载。
验收材料包括:工作总结报告、技术研究报告、项目合同书、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草本、相关附件(如:著作、论文、临床数据等)。
为提高工作效率,项目承担单位可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在同一时间段内,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同一承担单位的多个归类项目进行集中验收。
鉴定材料包括: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项目合同书、工作总结报告、技术研究报告、查新报告、相关附件(专利申请书或证书、发表的论文、用户使用情况报告、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行业主管部门证书或批件等)。具体参照科技计划项目成果鉴定流程。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组鉴定或验收意见,提出“通过鉴定或验收”或“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鉴定或验收”的结论建议,并以鉴定或验收证书的形式下达给项目承担单位。
七、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请参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篇7: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成果管理的若干问题讨论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成果管理的若干问题讨论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成果的内涵与外延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支持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基础研究,探讨各个学科领域中的“科学问题”,为社会提供关于研究对象的新的认知成果.研究过程具有探索性和前瞻性,研究目的具有高度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研究结果可能与最初设想有很大的差距,只能“根据结果令人惊异的程度来判断工作的.质量”[1],所以基础研究具有风险性和长期性.而应用研究则不同,应用研究解决的是与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应用问题”,其目的主要在于为改造世界提供方法、工具和技术,因而应用研究具有高度而明确的目标指向性和高度的确定性,“依据的所有事实必须具有明确含义,要做的只是制定工作计划和组织,然后按照设想得到准确的结果.”[1].
作 者:党延忠 作者单位:大连理工大学系统工程研究所,大连,116024 刊 名:中国科学基金 ISTIC PKU英文刊名:BULLETIN OF NATION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 年,卷(期): 18(4) 分类号:N1 关键词:篇8:台湾的生技制药“国家型”科技计划
台湾的生技制药“国家型”科技计划
摘 要:台湾的制药研发与产业基础较弱,实施生技制药“国家型”科技计划,以生物技术对传统制药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被寄予厚望。目前实施的生技制药计划的名称几经变动并已连续实施了四期,其间研究开发的重点从中药领域逐渐转移到心血管及癌症等常见疾病的治疗药物领域。生技制药计划各期执行期一般3-4年不等,第一、二两期重点是整合制药与生物技术的人才与资源,建立基础研究与临床试验体系,研发生物医药芯片进行医学检验等;第三、四期着重于五大类新药的研发,重点进行上、中、下游的整合以及产业化应用。生技制药计划目前基本还处于药物研发的基础应用研究阶段,成果偏重于相关研究基础能力建设、发表论文、人才培养和专利申请等,真正从应用研究到产业应用、吸引厂商投资和改造传统产业的效果尚需观察。
关键词:台湾地区;科技计划;生物技术;制药;
台湾的医药工业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起步至90年代末,其医药工业总产值已接近1000亿元 (新台币,下同,约合25亿美元)。它的发展历史大致可分为4个阶段:1958年以前为初始期,初期的药厂多为民营,家庭作坊式居多,管理上十分混乱。为了整顿医药市场,当局曾颁布《制药工厂设厂标准》,确保民众的用药安全。1959年到1981年为成长期,通过前一轮的整顿,制药厂商锐减到250家,但由于对本土药品的需求及外来药品价格的高昂,药厂在整顿后又开始增多,至1981年已达到900家。1982年到1990年为成熟期,成长中的台湾制药工业,主要依靠从国外进口原料药,然后进行加工制成各种制剂成品,返销于市场。这期间,当局公布了“优良药品制造标准(GMP)”并强制实施,以确保药品质量,主要是为了外销打好基础。至1990年己有237家药厂通过了GMP认证。1991年到为转型期,大多数传统药厂主要生产制剂及成药,原料药大部分仍依赖进口,此时尚不具备自行研发新药的能力。尤其是西药进口日益增多,严重冲击了本土制药业。在这种情况下,台湾制药业必须改变战略,利用新技术进行产业升级就成为一项新的挑战。
在19,台湾经济主管部门就成立了“生物技术与制药工业发展推动小组”,小组的主要任务是推动新药、新剂型的开发,中药科学化等,同时协调组织相关部门,研究机构、学术单位、公民营制药企业,共同规划未来几年的发展策略;协调促成大的投资,成立基金会;开展各种技术与投资风险的评估,筛选投资项目;搜集分析相关资讯等,促进制药工业的大启动、大发展。
在世界药品市场方面,作为化学药物,全世界医药品市场总额超过3000亿美元,其中医疗检验市场约有150亿美元。欧、美、日等国均大量投入新药的研发,各大药厂的研发经费占营业额的10%~20%。虽研发期长达10~,各大药厂每年仍投入约10~20亿美元用于研发,以期得到突破性的新药。而生化药物包括药用重组蛋白质、单克隆抗体及基因治疗等,欧、美在这方面研发投资每年将近百亿美元。生物医疗芯片则是新兴产业,美国标准局预估市场年增长约为200%,至全球市场将超过60亿美元。欧、美生物技术公司近年来已开始投资于研发蛋白质芯片的新领域。
到20世纪90年代末,台湾制药企业主要生产三类产品:化学药物、生化药物、生物医疗芯片。台湾的制药企业长期生产“学名药”制剂,获利极低,从而难以进行研发工作,只有少数新药的开发。所谓“学名药”是指原厂要的专利过期后,其他药厂得以同样组成及制造方法进行复制。这种现状使得台湾制药企业缺乏进行基础研究和开发新药的能力,限制了台湾制药企业竞争能力的提升。
一、台湾推动生技制药“国家型”科技计划的背景
台湾当局认识到,原料药是制药工业的基础,研发原料药对于制药产业链的构建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随着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加剧和贸易保护的破除,研发新药及出口“学名药”或原料药,将成为台湾制药产业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
世纪之交,生物技术产业被誉为21世纪的明星产业。从20世纪末期开始,全球生物科技产业蓬勃发展,生物科技的潜力与其衍生产品的庞大商机,促使各国纷纷将生物技术的研发视为重点产业而加以推动。台湾“行政院”于规划提出的“六大新兴产业”发展方案中就有3项与生物技术直接相关(即医疗、生物技术及精准农业)。正是看到了将生物技术与制药相结合将成为未来制药业的重要发展方向,也可以为台湾制药工业带来技术升级和产业创新的契机,因此,当局对生物制药的基础研究和技术开发愈显重视。由于该产业产品开发周期长,专业分工细的特性,是一个高资本、高技术、高风险、高附加价值、高发展难度的知识型产业;因此,当局大力进行支持,积极投入,希望能加速新兴生物技术制药产业萌芽成型,为台湾的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做出贡献。
鉴于世界生物科技产业的光明前景与广泛用途,台当局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就将生物科技列为重点发展技术,先后在“中央研究院”下成立了分子生物研究所及生物医学科学研究所,1982年生物技术被列为当时的“八大重点科技”之一。1995年台“行政院”通过《加强生物技术产业推动方案》,确定将农业与医药领域的生物技术作为台湾全力发展的重点科技,分别由“卫生署”、“农业委员会”、“经济部”、“国家科学委员会”、“中央研究院”等机构负责推动执行,并由各机构联合组成“生物技术产业指导小组”,具体负责推动产业发展。年作为推动亚太制造中心计划的一部分,台“经济部”成立了“生物技术与医疗工业发展推动小组”,又在“工业研究院”内成立了生物医学工程中心,生物技术正式被台当局列入所谓“十大新兴产业”行列。
为了发挥台湾的竞争优势并解决重大社会经济问题的需要,整合研发各阶段的优势,推动官、产、学、研整体的创新机制建设,台湾“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国科会”)于1996年提出设立“国家型”科技计划并拟定了《“国家型”科技计划推动要点》。该文件对台湾实施“国家型”科技计划的目的、批准条件,组织机构的构成及任务、经费编列及管理考核等进行了相应的规划。该“要点”对设立“国家型”科技计划提出了一些基本要求,即必须有长期而明确的目标、能开发出创新技术,对产业发展或社会福利有重大贡献;具有跨部门、跨领域的且需要政府引导投入并给予长期支持;具有国际性、前瞻性,能够整合产业的上中下游以及官产学研资源并进行良好的分工合作,促进产业投资。在至间,台湾“国科会”共批准设立了6个“国家型”科技计划,即“防灾”、“农业生物技术”、“电信”、“制药与生物技术”、“基因组医学”和“数字典藏”。 基于对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转型报以厚望,作为当局对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加大投入以引导产业发展的标志,20设立的制药与生物技术“国家型”科技计划(后改名为生物技术与制药“国家型”科技计划)在执行了三期(-)后,与原有的基因组医学“国家型”科技计划进行整合,于推出新的生技制药“国家型”科技计划,并将计划执行期延长到,进一步凸显利用生物技术改造传统制药产业以及创造新产业的愿景。
二、生技制药“国家型”科技计划概况
原制药与生物技术“国家型”科技计划是由“国科会”、“经济部”及“卫生署”共同研拟、推动与执行的跨部会的大型科技计划,当时计划的总目标为中草药、新药、生技药品的研发。计划的目的.,即在整合政府各部会有限的药物研发资源,延揽并促使有经验的高级研发人才积极参与,致力于中草药、新药、生技药品的研发,进行专利药物的技术开发,并透过上(“国科会”)、中(“经济部”)、下(“卫生署”)游的合作与分工,使其成果能落实产业界,以期在有限的资源及经费下,能够带动台湾生物技术制药产业的蓬勃发展,有助于台湾生技制药产业的升级,创造小而美并具国际竞争力的知识经济产业。
新药开发范围包括新药探索、临床前试验、临床试验及申请药品上市。台湾“国家卫生研究院”、各大专院校与研究机构、“经济部”支持的研发机构、医学中心及药厂或生技公司等学、研、产各界,以政府科技投入来集中推动计划的进行。在该计划中,“国科会”负责部分以药物来源规划为天然药物组、化学合成药物组、生技药物组、药效评估组、蛋白质芯片组五大组别;“经济部”支持的研发机构有工研院生物医学所、生物技术开发中心、制药工业技术发展中心、动物科技研究所、行政院原能会核能研究所;“卫生署”则包括临床试验组与“国家卫生研究院”生技药研组。
计划规划范围涵括:上游:研究化学药物(包括合成、天然化合物)、生化药物(包括重组蛋白、抗体)及生物芯片;发展药物毒理、制剂、先导优良制造规范(GMP)生产及临床试验;下游市场开拓(GMP量产)。同时,配合《加强生物技术产业推动方案》,健全知识产权、技术移转、临床前及临床试验法规和新药核准法规。
计划的近期目标为引进适于治疗本土性、亚洲高发性癌症及感染症的新药,开展药物的I、Ⅱ及Ⅲ期临床试验,以建立完整的临床试验体系及周边设施;中期目标依靠化学合成及分子生物学方面的专门人才,改良风险性较低且研发周期较短的已有或先导性药物;远期目标为研发新颖疗效的药物。
制药与生物技术“国家型”科技计划在执行一期(2000-,共3年)后,改名为生物技术与制药“国家型”科技计划(-20,两期共8年)。该计划于20与原有的基因组医学“国家型”科技计划进行整合,形成新的生技制药“国家型”科技计划,在-20期间执行。
三、各期计划的执行概况
第一期计划执行期为3年,自2000年至20,总经费为10.6亿元。计划目标以台湾本地抗癌天然药物的研发为主,规划范围包括:上游的化学药物研究(包括合成、天然化合物)、生化药物(包括重组蛋白、抗体)及生物医学芯片;中游的药物毒理、制剂、GMP生产及临床实验;下游的药物市场开拓(GMP量产)等
第二期计划执行期为4年,自2003至,总经费为75.9亿元新台币。第二期计划定位为资源整合,并扩及小分子及蛋白药物的研发。主要以整合岛内制药与生物技术的人才与资源,以建立国内新药研究、药理、毒理及临床试验体系,进行常见疾病药物的研发,并以本土性癌症与感染症的检验为目标,同时增加发展多功能的生物医药芯片的研发内容。
第三期计划执行期为4年,自至年,总经费为33.96亿元新台币。第三期以4大疾病目标为导向,即着重于癌症、糖尿病、心血管、神经系统的药物研发,后来执行中又增加了感染性疾病的药物研发,重点进行上、中、下游的整合型研发。第三期计划延续第二期的合作模式,其规划乃着重于整合型目标导向的重点研发,以整合第一、二期的成果为基础架构。这样第二、三期计划能够接轨,期望继续整合各部会署的人力与经费资源,以虚拟团队的模式,推动药物探索、临床前试验、临床试验与产业研发,以达成阶段性目标,并能有成功的案例推出,开拓小而美的生物技术制药研发模式。
计划第三期还有一个特色,就是更加重视产业化推动。该计划结合“生技制药类国家型计划研发成果产业化桥接计划”,协助上游研发成果专利权的保护以及研发市场的调查,并将成果转移至产业界,期望整合有限的研发资源,包括各大学(学)、法人中心(研)、药厂及生技公司(产)的合作,且着重于研发成果的产业应用发展,继续推动研发成果产业化,以促成岛内新药的产出。参与的研发单位包括“国家卫生研究院”、各大专院校与其研究机构、“经济部”资助的研发机构(生物技术开发中心、工研院生物医药中心、医药工业技术发展中心)、医学中心、药厂及生技公司等学、研、产各界以推动计划的进行。
为配合台“行政院”20规划提出的“台湾六大新兴产业发展方案”之一的《台湾生技起飞钻石行动方案》,“国科会”委员会第182次委员会决议将生物技术及制药计划与基因组医学计划进行整合,避免基础设施的重复建设、加强研发成果的应用,推出了生技制药“国家型”科技计划,在计划前三期实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生物技术与制药产业的结合,推动以新药、新试剂、新治疗策略、新兴医疗器材研发为主的目标导向性研究,期望能够整合生物技术与医药研发体系和能力;同时,强化产业价值链中第1 棒角色,向前衔接学研界的基础研究能力,向后推向技术商品化、产业化的愿景,落实研发成果进入临床前及初期临床试验,加速促成研发成果产业化与商品化;不仅发展疾病预防、诊断与治疗的技术、新药与相关产品,解决重要健康问题,减少医疗资源浪费,同时在推展过程中培育相关专业人才,并带动生物技术制药产业的快速发展,达到台湾生物医药产业产值倍增的目的。生技制药计划确定的六大主轴包括:研究、临床前发展、临床、资源、产业化推动和国际合作及伦理、法律、社会影响等。经费来源包括“国科会”、“经济部”、“卫生署”、“原能会”等机构的科技投入;执行机构涵盖了各大学院校、中央研究院、财团法人生物技术开发中心、财团法人“国家卫生研究院”、财团法人医药品查验中心、各医学中心及产业界。该计划2011年的预算达到20.72亿元。
已执行的制药与生物技术科技计划投入情况如下(其中包括2011年新设立的生技制药计划):
2000-2011年台湾制药与生物技术计划投入情况
四、计划各阶段执行成效
台湾的制药企业普遍规模较小,资金实力不太雄厚,研发的基础较差,而科研机构在此方面的基础研究也相对较弱,研发重点相对集中。生技制药计划设定的重点是关系民生和基本健康的重大疾病的药物研发。随着计划的实施,研究领域逐渐拓展并逐步深入,从天然药物到小分子药物的研发,加强现有人力资源的整合和前后的衔接,不断融合生物高新技术,最终达成计划的整体目标。
在计划的第一期,生物技术产业和中药制药业对中草药研发十分热衷,中草药新药研发领域申请临床试验的个案有13件,较受关注的是涉及中药治疗乙型肝炎、毒瘾、高血脂、艾滋病、缺血型脑中风等病症以及辅助癌症治疗等。重要成果是分离天然物的纯化合物共64个及合成的纯化合物共38个。
计划的第二期以生物小分子物质为研发重点,并取得了一定的学术成就和产业化成果。在学术方面,建立了规模化和系统化的药物筛选,药物临床前评估、临床试验的机制,奠定了生物技术制药开发的基础。生物芯片技术平台、中草药数据库及药理研究等成果,使台湾新药研发的基础技术逐渐完备。人才培训共计2315人(含硕博士培养),研究报告及研讨会报告924篇、期刊论文324篇,提升了台湾药物研发人力与能力,并提升国际学术地位。在产业化方面,蛋白质芯片研发成功,应用微电泳生物芯片以检测C型肝炎病毒,并获得成功投资补助。在研发应用方面也有实质性成果,包括业界合作59件、收入8,688万元,委托及工业服务389件、收入38,120万元,促进厂商投资生产50件、吸引投资15.89亿元等。
计划的第三期也累积了相当丰硕的成果,其中促成如杏国、医睿医药、合一生技、韶安、安成生技等5家衍生/新创公司,实收资本达13.6亿元。在学术成就方面,研究成果发表学术期刊381篇,平均每年培育359位硕博士。在技术创新方面, 获得专利99件,技术移转达31件,移让金额约为8.3亿元。在经济效益方面,推动产学合作共12件,厂商配套资金约3000万元,促进厂商投资15件,投资金额16.6亿元。在生技制药计划下,由台湾自行研究的成果已有10件通过了开发中新药(IND)申请,其中已有3件进行Ⅰ期、6件进行Ⅱ期临床试验。
计划的第四期,在共计发表期刊学术论文118篇,培养硕博士392人,专利申请22件,获得国外专利授权19件,推动技术转移520万元,推动产学研合作计划2个(厂商配套资金1230万元),促成11项厂商投资(金额接近亿元);另外,还建设生物技术医药研究所需资源中心27个,包括:人类疾病动物模型4个、建设微生物发酵系统及临床兼毒理与药物动力、药物代谢测试服务设施1个、小试量产化学合成物1个、药物化学及生物性样品库7个以及转译医学研究联盟14个。
五、简单评述
从2000年开始推动的制药与生物技术“国家型”科技计划,到目前实施的生技制药“国家型”科技计划,已经有10多年的时间,并将继续持续到年。这是台湾在应用研究及技术开发方面实施“国家型”科技计划中领域鲜明、持续时间最长的一个计划。这一方面可以看成是当局对生物技术的研发与应用极为重视,也可以看出对利用生物技术改造传统制药产业、促进台湾医药产业转型升级寄予了厚望。
从计划涉及的研究领域来看,计划实施的初期重点放在了台湾本地抗癌天然药物(中药)的研发领域,后逐渐转变到癌症及心血管等疾病治疗药物方面,因此研究重点发生了部分转移。另外,在计划的执行中,前期的研究领域还涉及到了生物芯片的研究开发领域,比如某些蛋白质芯片和检测技术等,但没有持续进行下去而逐渐进行了调整。
随着生技制药计划的实施和长期的投入,台湾在制药方面的基础设施大为改观,人才培养成果丰硕,发表论文上千篇,专利授权也超过100件。在产业化方面,计划第三期相较前两期有大幅的提高,产生了一批新创的制药高新技术企业,吸引了厂商投资。
从投入和产出分析,第二期投入是最多的,为第一期的7倍多,为第三期的2倍多。第二期平均每年的投入约为第一期的4~5倍,第三期的2倍。第二期的产出基本上属于研究基础方面的,中药数据库、芯片技术和相应的技术平台纷纷在该期建立起来,建立了系统化的制药业上下游技术,提高了研发水平和能力。
生技制药计划执行过程中的分工合作很有自己的特色和借鉴意义。制药流程大致可划分为药物设计、药物筛选、量产制程开发、药理及毒理试验和临床试验;因此,生技药物的开发成功在每个阶段需要有不同专业背景优秀的人才参与。生技制药计划整合了上(“国科会”)、中(“经济部”)、下游(“卫生署”)的合作与分工,通过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有利于发挥各自优势,取得协同效应。“国科会”组织药物探索,研发具有专利的新药;“经济部”着重于加强中游研发功能与建立制药方面的基础环境建构,承接、开发具产业应用价值的技术;“卫生署”则持续协助提供药物活性筛选服务,协助药物开发,并补助中药、西药的新药临床试验等相关研究。
计划主管部门为了推动生技制药计划研究成果的产业应用,在20设立了生技制药“国家型”科技计划研发成果产业化桥接计划,其经费来源于“行政院”科技发展基金,主要任务是知识产权的管理、推广,并透过技术授权及合作研发等方式,推动生技制药计划学界研究成果的产业化。
总体来看,主台湾主管部门对实施“国家型”科技计划的定位是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层次,但生技制药计划实施10多年来的产出基本还偏重在药物研发的基础应用研究阶段,比如论文发表、人才培养和专利申请等,真正能从应用研究到产业应用、吸引厂商投资的成果似乎并不太显著,以此期望促成产业升级还任重道远。当然,通过生技制药计划的实施,持续的投入在加强台湾相关领域的基础研究能力建设、培养专业人才并建立生物医药产业基础能力方面定有裨益,但是否能如当局所愿,为台湾造就一个新的生物医药产业并获得市场竞争能力还需要假以时日才能看出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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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功能基因组和生物芯片”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功能基因组和生物芯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功能基因组和生物芯片”是经国家科教领导小组批准,由科技部“十五”期间组织实施的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专项)。为确保专项的顺利实施,加强课题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根据科技部《关于重大科技专项启动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项旨在获得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功能基因和生物芯片产品,在功能基因、生物芯片及相关领域的研究与开发方面形成我国优势和特色;为形成以基因自主知识产权为基础的我国“基因产业”和生物芯片新兴产业奠定基础,为进一步提高我国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及产业的国际竞争能力提供源头技术和创新产品。
第三条 根据专项经费来源的不同,专项所属课题分别纳入国家“十五”科技攻关计划“人类功能基因组专项”和“十五”863计划生物和现代农业技术领域,并分别按照《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和《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 专项的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服务于国家的战略需求,坚持“专利、标准、人才”战略。专项的组织实施坚持“加强创新、重点突破,优势集成、构建平台,注重转化、推进产业”的指导原则。
第五条 专项课题的设立及组织实施,坚持目标的一致性,计划的统一性,管理的整体性,避免分散和各自为战。
第六条 专项中课题的实施年限为至。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科技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与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组成专项管理团队,设立专项管理办公室。农村与社会发展司全面负责专项的组织实施,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承担并负责专项课题过程管理的具体工作。管理团队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专项组织实施的工作方案;
(二)组织制定、发布专项课题申请指南,组织课题的评审,落实课题承担单位并签定任务合同书;
(三)负责专项组织实施的过程管理,组织对课题的检查和监督,根据国内外发展趋势和课题进展情况及时提出目标和任务的调整建议;
(四)组织专项的验收,定期向科技部领导汇报专项进展情况及阶段性成果。
第八条 根据科技部关于重大科技专项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立专项总体专家组,由7人组成,设立组长、副组长各1名。总体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可行性报告提出的目标、任务,领导专项的实施,并对任务进行分解;
(二)提出专项总经费合理使用的建议;
(三)对专项课题招标或委托承担单位提出咨询意见;
(四)编制专项课题申请指南;
(五)专项执行情况的过程管理,包括检查、督导、专项课题的验收等;
(六)进行发展战略研究,编写专项年度进展报告和发展战略报告,组织必要的学术会议;
(七)负责专项中课题的协调和总体集成,中期评估后提出对课题和人员的调整建议。
第九条 专项设立“人类重大疾病相关基因研究”、“中华民族单核苷酸多态性的开发应用”、“水稻重要农艺性状功能基因研究”、“与人类重大疾病及重要生理功能相关蛋白质研究”、“重要病原真菌功能基因的研究”、“生物芯片的研究与开发”等重大课题,由总体专家组成员分工负责。
第十条 加强重大课题的过程管理,每个重大课题根据需要设立由总体
专家组成员牵头的“协调专家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应召开一次“协调专家小组”工作会议。“协调专家小组”的职责是:
(一)协助总体专家组协调重大课题的组织、督导、检查、验收等工作;
(二)协助总体专家组研究解决课题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必要时向总体专家组提出建议;
(三)协助总体专家组进行重大课题内各课题之间研究任务的协调,负责组织课题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课题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参与课题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落实配套经费和研究条件建设,检查和监督课题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课题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课题任务合同书中的规定,认真履行应尽的义务,特别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保证课题经费的及时足额到位,落实课题研究必需的人员和研究条件;
(二)根据需要,与子课题承担单位签定子课题任务合同书,并及时将研究经费足额转拨到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或扣除;
(三)对课题研究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及时报告课题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接受科技部、总体专家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五)对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与技术成果进行有效管理和保护,努力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十三条 专项实行课题和子课题两级管理体系,采取课题组长负责制。
第三章 课题立项、检查和调整
第十四条 专项所属课题的申请、评审、立项和经费评估严格遵守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和863计划规定的程序,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十五条 科技部与课题承担单位签定任务合同书,一般情况下,子课题的目标和任务等由课题承担单位与子课题承担单位签定子课题合同约定;特殊情况下,根据需要,子课题也可与科技部签定子课题任务合同书。
第十六条 专项实行课题执行年度报告制度,课题主持人于每年10月底前编写课题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各课题应在年中、年终书面向专项管理办公室和总体专家组汇报本课题取得的重大突破及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专项管理办公室和总体专家组在课题执行的中期,组织国内
外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课题进行中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课题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专项管理办公室和总体专家组原则上每年112月组织召开课题年会,集中听取各课题的年度进展汇报,并组织国内外专家对课题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根据评价结果,对课题年度计划进行局部调整。
第十九条 在课题、子课题的组织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课题,予以撤销:
(一)不具备实现预期目标的能力和条件,或研究方向对专项的.总体目标的实现无意义;
(二)与国内外同类研究比较,已无创新性和技术优势;
(三)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无法继续进行的;
(四)组织管理不力致使研究进度严重滞后的。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课题经费由国家财政拨款、部门(地方)匹配、银行贷款、承担单位自筹等多渠道筹集。
第二十一条 专项中属于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课题,其经费使用遵照《国家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属于863计划的课题,其经费使用遵照《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国拨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杜绝浪费。
第二十二条 课题组长负责课题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可根据子课题的执行情况,提出子课题经费调整意见,并报专项管理办公室和总体专家组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每个课题要预留150%的课题调整经费,主要用途是:
(一)支持和引入同类研究的优秀群体及个人,支持符合课题目标并具有重要创新意义的新方向的研究;
(二)课题内的经费调整,奖励有重要突破的课题组;
(三)与课题有关的学术交流和战略研讨等。
课题调整经费的使用原则上由课题组长在总体专家组指导下提出建议,报专项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四条 根据课题年度的检查评价结果和总体专家组的意见,专项
管理办公室将对执行不力的课题及子课题减拨、缓拨和停拨下年度国拨研究经费;根据课题中期评估结果,专项管理办公室和总体专家组将根据择优、择重、择高的原则,决定是否对课题给予滚动支持。
第二十五条 专项管理办公室会同课题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适时检查、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对于挪用和挤占课题经费等违反规定的课题,专项管理办公室有权停止拨款直至取消该项课题。
第五章 学术交流、合作和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六条 凡涉及国家利益、具有重大经济价值的基因资源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课题组要上报总体专家组和专项管理办公室批准后,严格按照《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课题组必须要求参与合作研究的所有人员作出保护我国基因资源的承诺,并与合作方签定出口实验材料的使用范围、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协议。
第二十七条 根据课题进展情况和国际发展趋势,总体专家组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专项、课题学术交流会,以加强和促进各课题间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十八条 为促进专项的内部合作与交流,应建立实验材料与数据的交流、共享制度和课题内部无偿和合理有偿服务制度,鼓励课题组织专题研究研讨会和开展技术培训工作。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部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课题内部要协商签订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权益分配的协议。科学数据的汇总、共享方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专项中参与国际合作的课题,要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课题组在向国际社会提供必要的公共数据和结果的同时,一些重要的、具有潜在应用价值的信息和结果必须先获得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后再公开。
第三十一条 由专项资助而产生的学术论文、著作以及成果,在对外公开发表、参加学术会议和成果展览时,必须注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功能基因组和生物芯片’资助”的字样。
第三十二条 总体专家组和课题组要制定具体措施,鼓励专利申请,加快成果转化。
第六章 验 收
第三十三条 课题验收由专项管理办公室和总体专家组统一组织。课题主持人和承担单位在按时完成任务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后,要及时准备好所有的验收材料,并根据专项管理办公室和总体专家组的统一安排进行课题验收。课题验收与财务决算验收、固定资产验收同时进行,对于国拨经费超过1000万元的课题,委托专门的财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专项验收评估。
第三十四条 专项的总体验收由科技部或科技部委托的机构主持,相关部门和地方参加,总体专家组要为验收做好相关的技术资料准备。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是依据《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和《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并结合专项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若在执行过程中与上述两个“办法”有不符之处,应按“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部门为科技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专项结束后自动失效。
篇10: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创新分析论文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创新是实现科技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因素,目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已从管理理念、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等方面进行了积极创新。该文通过对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创新现状的分析,提出了项目管理进一步创新的关键点,以进一步提升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水平,建立与当前科技发展相适应的科学高效的管理模式,更好地协调地方资源,搭建科技服务平台,促进科技创新,提升地区的科技竞争力和综合实力。
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明确了下一步科技工作的努力方向,要加快部署实施一批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将实现战略领域的重点突破作为“十三五”科技创新的重中之重,要建立健全适应创新驱动发展理念的工作模式和机制,对下一步的科技工作做了明确的要求,在这样的形式下,现有的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机制和模式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创新。
针对目前昆明市科技发展的现状以及国家和省市对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要求,作为保证科技计划项目有效执行,提高科研效率重要手段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要不断创新。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创新,提升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水平,建立与当前科技发展相适应的科学高效管理模式,使得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工作能够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能进一步协调好地方资源,搭建好科技服务平台,促进科技创新,提升地区的科技竞争力和综合实力,提高企业的创新效益,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提高科技资源配置效率的战略需求。
篇11: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创新分析论文
近年来,随着科技计划项目投入经费的增加、科技计划项目规模的逐渐扩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难度和复杂性也在逐步加大,各级政府部门开始尝试不同的管理模式。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在借鉴国家和其他地方的管理方法的基础上,建立了自己的管理模式、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从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理念、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方法进行创新,推动信息化进程、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强化科技成果与市场紧密结合,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创新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努力。
1.1 管理理念创新
观念的创新是管理创新的基础和前提。根据昆明市科技发展现状以及目前科技项目的特点,科技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积极转变管理思维,树立新的管理观念,把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理念贯穿于项目的立项评估、监督管理、验收结题过程中。同时,认真学习国家和其他地方的先进管理经验,树立前瞻意识和创新意识,对当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所面临的挑战和机遇有清醒的认识。结合当前国家科技发展的新形势,科技管理部门在加强科技系统自身建设基础上,积极搭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充分利用各类科技资源,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同时,积极引导广大科技人员始终保持创新进取的状态,让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创新工作迈上新台阶。
1.2 管理制度创新
制度是实现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序实施的重要保障。首先,管理部门通过制定相应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的评价制度,从发展前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与考察,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效率。其次,建立相应的项目立项评估、项目追踪管理机制,对立项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对项目的经费和最终目标按合同要求管理,未经许可计划部门许可不得随意变更经费预算和合同内容,在过程管理中进行中期评估和检查,对项目的实施进度掌握明确。最后,建立相应的成果评价机制,从科技成果实用性、有效性及创新性进行综合考察评价然后给予相应的科技奖励,促进科技成果的鉴定、转化及推广,激发科技人员的工作热情。
1.3 管理手段创新
管理手段是实现当前科技项目的多元化发展有效管理的重要途径。网络信息化技术是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的重要手段,项目实行网络管理不仅节约管理成本,同时还促进资源共享。针对当前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特点,管理部门积极探索新的管理手段,紧跟时代发展,积极推进科技项目管理信息化,通过网络化管理,搭建信息管理平台,建立科技项目管理信息数据库和专家数据库,借助平板电脑和手机,评估和验收前,专家名单严格保密,保证了评审的公开公正公平,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供统一、方便的管理平台。实现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信息化发展,通过项目管理的整个信息化工作逐步促进科技项目管理大环境的改善,提高科技项目的管理效率。
篇12: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创新分析论文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创新是提高项目管理效率,促进地区科技发展的重要措施。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项目实施的效果,不断加强科技项目的管理创新,为科技的持续发展不断注入新的动力和活力。针对当前昆明市的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的现状,建议下一步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创新工作应完善以下几个方面。
2.1 进一步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体系
一个完整高效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体系是科技活动效益与效率的重要保证。通过完善现有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方法,制定更完整的科技项目评价规范与项目管理细则,严格规范各项管理行为,构建更合理的科技计划项目评价体系,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进一步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的评价公开、公正和公平;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完善科技信用管理制度;完善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制度,建立与当前经济相适应的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使用效率;完善监督措施,明确科技计划项目执行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处理。
2.2 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从立项前的调研一直到结题验收后的成果转化,不管是重大项目还是一般项目,均要对这个周期的每一个过程同等重视,从项目的质量保证、进度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全过程管理,可借助信息管理工具和手段。特别是针对重大项目,要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每一个阶段性的目标实现情况有清楚的了解和相应的评估验证,根据项目实施的评估情况来决定经费的.继续资助与否。在重视前期工作的同时,对结题验收后的项目,也要加强成果登记或专利申请,避免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知识产权流失,应将计划管理和成果管理协调发展,同等重视,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产出。
2.3 加强信息平台建设
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平台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充分利用信息化进行项目的管理工作;加大平台的信息容量,及时将最新的科技成果及有用的科技信息动态对科技人员公布;注重对管理人员的培训,让管理人员及时掌握到其他地方的先进有效的管理经验和方法,并运用到实际的工作中;加强对项目科技档案的管理,把科技档案解放出来进行信息化、资源化处理;逐步建立统一的科技报告制度,进一步促进科技资源的积累、共享和交流,加大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3 结语
当前,科技创新能力决定着国家的根本实力,随着政府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大,科技创新实力将不断增强,作为政府科技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不仅发挥着政府的科技计划作用,同时对增强科技与经济能力,推动科技创新以及科技成果的转化,对科技资源的整合以及高效配置都具有重要意义。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创新是集成创新技术和推广应用新技术的关键环节,对于推动科技与经济融合,实现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和学习其他地方先进的管理经验,结合当前地区实际状况以及下一步面对科技改革创新的新要求,市级技计划项目管理要更进一步的创新,进一步提升管理的有效性,以适应当代科技创新的要求。
篇13:科技部科技计划课题经费国库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科技部科技计划课题经费国库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课题经费国库支付管理工作,保障财政科技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部部门预算内的科技计划课题(或项目,以下统称为“课题”)经费的国库支付工作。
第三条 课题经费的支付程序主要包括:课题依托单位提供财务信息、科技部承担课题事务管理的机构(以下统一简称“课题管理机构”)编制课题经费支付申请书、科技部科技计划业务主管司(以下统一简称“业务主管司”)审核课题经费支付申请书,科技部条件财务司(以下统一简称“条件财务司”)根据审核无误的课题经费支付申请书办理国库支付手续。
第四条 课题依托单位报送财务信息。课题依托单位在编制课题预算申报材料时,应由本单位财务人员会同课题负责人填写《课题依托单位财务信息表》(见附件1),加盖财务部门负责人人名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和单位公章后,与预算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课题管理机构。课题依托单位应对《课题依托单位财务信息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错误或内容不明确的财务信息。
课题实施过程中,课题依托单位财务信息(主要包括单位名称、收款人全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课题管理机构提出变更申请,重新填写《课题依托单位财务信息表》,按原渠道报送给课题管理机构。
第五条 课题依托单位提供银行账户信息的具体要求:
1.课题依托单位必须提供本单位日常资金往来使用的银行账户信息。银行账户信息中的收款人全称应与课题依托单位的单位名称一致,确有差异的,要做出情况说明,并加盖上级主管部门公章予以确认。
2.课题依托单位所提供的银行账号必须是完整有效的,开户银行名称必须填写完整,应有明显的地区信息。例如:XX银行XX省XX市XX支行XX分理处。
第六条 课题管理机构编制课题经费支付申请书。在课题预算下达后,课题管理机构根据科技计划整体工作安排和课题拨款进度,依据《课题依托单位财务信息表》中填写的有关信息,编制《XX科技计划课题经费支付申请书》(见附件2)。由业务部门经办人、负责人,财务部门经办人、负责人以及单位负责人签章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将《XX科技计划课题经费支付申请书》(含电子文档)报送业务主管司审核。课题管理机构应保证报送资料的真实、完整。
《课题依托单位财务信息表》是课题管理机构填写《XX科技计划课题经费支付申请书》的重要依据。课题管理机构应对课题依托单位财务信息变动前后的资料进行整理和分类汇总,将其作为科技计划课题经费支付的重要档案进行长期妥善保存。
第七条 业务主管司审查课题经费支付申请书。业务主管司根据课题立项及预算文件等,审查课题管理机构报送的《XX科技计划课题经费支付申请书》,由经办人、处长和司长签章确认并加盖公章后,将《XX科技计划课题经费支付申请书》(含电子文档)报送条件财务司,申请办理国库支付手续。
第八条条件财务司支付课题经费。条件财务司在收到《XX科技计划课题经费支付申请书》后,应按照国库支付要求和内部经费支付管理规定,做进一步审核。对支付申请内容有异议的,可以责成主管业务司和课题管理机构进一步核实。审核无误后,统一办理课题经费的国库支付手续。课题经费支付业务截止日为每年12月15日,逾期将不予办理。
条件财务司应积极协调财政部国库司、国库支付代理银行,确保课题经费及时支付到课题依托单位。
第九条 核对确认课题经费。条件财务司在收到国库代理银行送交的入账通知书后,应在科技部网站适时公告相关支付信息,及时将课题经费支付结果反馈给课题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司。课题依托单位在收到课题经费和相应预算文件后,应及时向课题管理机构核对确认,并于下一年度一月底之前完成课题经费的`对账确认工作。
第十条 课题经费发生退款,重新办理支付的有关要求。对于国库代理银行退回的课题经费,条件财务司应及时与业务主管司和课题管理机构取得联系,查明原因,按照上述支付程序,重新办理国库支付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课题依托单位、课题管理机构、业务主管司和条件财务司应高度重视课题经费国库支付工作,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机制,保障课题经费支付安全。
课题依托单位未能及时提供完整有效的财务信息或办理财务信息变更手续,造成课题经费滞留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课题依托单位承担。科技部将视具体情况对其给予警告并暂缓支付课题经费。
课题依托单位故意提供虚假错误财务信息,恶意转移课题经费的,科技部将在一定时限内取消该单位课题申报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课题依托单位相关人员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科技专项工作经费的国库支付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篇14: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
一、实施课题制管理的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一)课题制是指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确立科学研究课题,并以课题(或项目,下同)为中心、以课题组为基本活动单位进行课题组织、管理和研究活动的一种科研管理制度。
(二)实施课题制,应遵循科技发展规律,建立科学、高效的科研管理新机制,完善科研管理制度体系,提高科研管理水平。
1.建立专家评议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课题立项审批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确保课题立项的科学性。
2.建立与科研活动规律相适应的预算管理机制。按照国家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的总体要求,对课题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并实行课题预算评估评审制度。
3.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建立计划管理与经费管理、课题立项与课题预算之间既分工协作、又相互制约的监督管理机制,公开办事程序和审批决策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三)课题制适用于以国家财政拨款资助为主的各类科研计划的课题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二、课题的确立
(四)加强课题立项管理。科研计划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部门)应根据国家科研计划和国家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课题立项管理,建立课题库。课题立项要引入评估或评审机制,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管理。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或需要紧急决策的国家特殊目标的课题,归口部门可另行规定立项程序。
(五)实行课题责任人负责制。课题责任人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一个课题只能确立一个课题责任人。课题责任人为自然人或法人。法人课题责任人必须指定所承担课题的课题组长,并在合同或任务书中明确课题组长的责权利,且不得随意变更。
(六)明确课题依托单位。一个课题只能确立一个依托单位。依托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课题实施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法人课题责任人是当然的依托单位。
(七)明确课题责任人与依托单位之间的关系。课题责任人对完成课题任务承担法律责任,依托单位必须提供课题任务书或课题合同中确立的支持条件。属于自然人的课题责任人与课题依托单位之间可以根据课题实施的需要,打破单位、所有制界限进行优化组合。课题责任人与依托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合同的形式确定。
(八)允许跨部门、跨单位择优聘用课题组成员。课题责任人应组成一个结构精干、人员相对稳定的课题组,课题组人数及主要成员应符合各科研计划管理办法的要求,并由归口部门确认。
三、课题的组织管理
(九)国家科研计划实行归口管理。归口部门主要履行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
(十)明确课题研究的层次。根据实际需要课题可实行“课题一子课题”或“项目一课题”两级管理。课题研究的分级情况必须在合同或任务书中明确,不得自行分解或随意变更。实行两级管理的课题,由课题责任人负责签订课题分级合同,并报归口部门备案。
(十一)明确课题管理和课题研究各方的职责。在各科研计划管理办法中要明确各有关部门、课题依托单位以及课题责任人的责权利,并在合同或任务书中详细规定。
(十二)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课题责任人对课题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课题组主要研究人员变动以及其它可能影响课题顺利完成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归口部门报告,并按各科研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
四、经费管理
(十三)加强预算管理,实行预算评估或评审。归口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课题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等进行审核,确定课题经费预算。
(十四)合理确定课题资助方式。根据课题规模以及管理工作的需要,课题资助方式分为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
成本补偿式是指对受资助课题的成本费用进行补偿的资助方式,最高为全额。由归口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此类课题预算建议书进行审查并批复,课题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
定额补助式是指对受资助课题提供固定数额经费的资助方式,资助额度依据评议专家的意见和相关的财政、财务政策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核后确定,资助额度一经确定,不能调整。
(十五)加强经费来源预算的管理。课题申请人在编制课题预算时应当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课题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
(十六)建立健全经费支出预算体系。经费支出预算包括计划管理费和课题研究费。
计划管理费是指由归口部门使用、为管理科研计划及其经费而支出的费用。一般包括课题遴选、评审、预算评估、招标、课题监理、跟踪检查以及后评估等支付的费用。计划管理费由归口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课题研究费是指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支出。
(十七)合理编制课题研究费支出预算。课题研究费支出预算以课题及子课题为预算对象,预算内容包括与课题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课题研究过程中使用的可以直接计入课题成本的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及其他研究经费等。其中,人员费是指课题组成员的工资性费用。课题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并按规定在课题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国家资助的课题专项经费中重复列支。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间接费用是指为实施课题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课题成本的费用。一般包括:支付依托单位课题服务的人员费用和其他行政管理支出、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的使用费或折旧费等。
(十八)严格执行预算调整程序。经批准的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由于课题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课题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必须按各经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可以对经费预算进行调整。
(十九)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课题经费。财政部门或归口部门根据批准的课题经费预算、用款计划、本年度工作进度及以前年度经费结存情况核定本年度课题拨款额,及时足额拨付课题经费。按规定需实行政府采购的,经费拨付按政府采购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加强课题成本核算。依托单位应对所依托的课题或子课题进行成本核算,未经批准不得分立或变更核算对象。对跨年度的课题,应保持其核算对象、口径的连续性。
(二十一)加强课题结余经费的管理。未结课题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课题的结余经费,经归口部门批准后,可留给依托单位,用于补助科研发展支出。
(二十二)按规定编报课题研究费决算。实行定额补助式资助的课题只在结题时编制课题研究费总决算,不编制年度决算;实行成本补偿式资助的课题要编制课题研究费年度决算。课题研究费决算以会计年度为计算期,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归口部门。自课题研究费下达之日起不满三个月的课题,当年不编报决算,其当年经费的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决算中编报。
五、课题验收与资产、成果管理
(二十三)完善课题验收工作。课题验收包括技术成果验收、固定资产验收以及财务决算,有关课题验收工作要同时进行。课题验收要以批准的课题可行性报告、合同文本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依据。
(二十四)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明确资产所有权归属。用课题研究费购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一般归课题或子课题依托单位(资助文件中另有注明的除外)。资产的处置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用课题研究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纳入课题或子课题依托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二十五)严格执行课题终止程序。课题因故终止,必须经归口部门批准。课题终止后,依托单位和课题责任人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仪器、设备及材料的变价收入)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二十六)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课题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在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课题依托单位和课题研究人员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在国家新的有关知识产权归属管理办法未颁布前,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六、课题的监督与检查
(二十七)加强课题监督检查,逐步开展绩效考评工作。归口部门、财政部门应对课题任务完成情况、课题合同执行情况及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积极开展绩效考评工作。课题监督要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及时且不得干扰和干预课题的正常实施。归口部门、财政部门依据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的结果对课题责任人、课题依托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和评议专家的信誉度进行评估。归口部门可依据课题合同和有关的科研计划管理规定对重大课题实行监理。每个课题监理人可同时进行多个课题的监理工作。
(二十八)严格预算约束,加强经费支出管理。课题责任人要严格执行课题经费预算。课题依托单位要对所依托课题的一切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有力,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
(二十九)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课题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课题责任人和依托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同时根据情况可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课题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尽快建立和完善实施课题制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各归口部门在制定新的科研计划管理办法时应遵循上述原则,并按照上述原则对以国家财政拨款资助为主的各类科研计划的有关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地方财政拨款资助为主的各类科研计划由各地参照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篇15:国家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重点任务分领域介绍(一)
国家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重点任务分领域介绍(一)
一、能源 1.发展思路 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使得能源需求日益增大.
作 者:科技部 作者单位: 刊 名:科技与出版 PKU CSSCI英文刊名:SCIENCE-TECHNOLOGY & PUBLICATION 年,卷(期): “”(6) 分类号: 关键词:篇16: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关键问题的思考论文
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是当前我国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11号)和《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对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建设工作进行了部署[1-2]。,科技部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对专业机构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3]。依托专业机构管理科技计划项目是改革完善科研组织方式和管理机制,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重要途径,也是此轮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重点与难点[4-6]。专业机构将具体承担科研项目的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为科技计划的组织实施提供管理支撑。文章结合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精神与最新进展,探讨了专业机构的定位与职责、机构设置、管理制度与管理能力、支持与监督机制等方面的关键问题,以期为推进专业机构建设与运行提供参考与启示。
1专业机构的定位与职责
明确专业机构的定位与职责,是确保专业机构切实发挥项目管理职能的前提,是建设专业机构的重要基础和首要任务。国务院文件以及专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对专业机构的定位与职责进行了规定,在总体要求下,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对不同行业、不同领域专业机构的定位与职责进一步界定和细化。
1.1定位
科研项目的第三方管理是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改革举措[7-8]。专业机构作为项目管理第三方机构,是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专业化的管理能力,承担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工作的科研管理类单位。专业机构依据委托协议,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包括组织项目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独立行使权利、履行相关职责,对实现项目管理目标负责。专业机构应以建立规范化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构建专业化的管理模式为宗旨,受部际联席会议及上级部门委托具体管理科研项目,为科技计划实施提供管理支撑,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根据实际需求,为相关领域的科研单位提供项目管理、咨询与综合服务。专业机构应以各部委现有的科研管理类事业单位为主,以社会化组织为辅,整合现有业务,剥离与项目管理不相关的业务,承接政府职能,强化服务意识。
1.2职责
在简政放权的改革背景下,专业机构承接了行业部门科研项目管理的职能。简而言之,其职责就是负责项目从立项到验收等各环节的管理,对项目管理目标的实现负责。
1)项目筹备立项阶段。制订项目管理工作方案,编制项目概算;参与编制科技计划年度指南;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受理项目申请,对申请单位提供申请程序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组织项目(预算)评审评估,从国家科技专家库中抽取项目评审专家,采取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遴选承担单位,形成项目安排和预算安排,并签订项目任务书(含预算书)。
2)项目过程管理阶段。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对项目任务进行调整、暂缓、延期和终止,对项目经费实施动态管理,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按期汇总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在委托任务实施过程中,出现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以及不可抗力导致任务无法继续实施等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或终止建议。
3)项目结题验收阶段。组织项目验收及后续管理,开展项目成果汇交,对项目相关材料、物品等进行归档;按相关规定开展项目验收后的成果转化、知识产权等后续组织管理工作。
4)其他职责。按照国家科技报告管理要求,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开展科技报告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对项目承担单位知识产权管理提出要求,实施监督;调研国内外相关专业领域研发动态,总结项目研发进展情况;及时反馈参与项目管理的有关专家、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人员等各类主体科技信用情况。
2内部机构设置
对于改建的专业机构,应在原有项目管理专业团队的基础上,优化、调整、增加内设机构,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项目管理与战略研究队伍,并形成稳定的财务、法律事务和知识产权管理等支撑服务团队。
2.1项目管理职能处室
项目管理职能处室是专业机构行使项目管理职能的核心部门,需要配备具有相关专业领域背景和项目管理经验的人才队伍。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可以将项目管理处室按照管理流程或者负责管理项目的`具体类型进行划分。根据专业机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要求,各项目管理处室分别负责对不同类别项目进行全流程、一体化管理,并努力保证不相容岗位互相分离。对委托管理的项目编制概算、参与项目指南编制,负责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年度报告编写、验收及后续工作等环节的管理。
2.2行政保障处室
专业机构的行政保障处室主要包括综合处(或办公室)和财务处,主要对机构履行项目管理职能起到必要的支撑和保障作用。综合处主要负责项目管理的综合协调,负责党务、政务、人事、档案、信息网络、有关数据库建立健全和管理,必要时可协助开展项目全过程的管理。财务处主要负责不同类别项目的概算编制、预算安排、过程中预算调整、财务验收等环节的管理。分别设置项目管理处室和行政保障处室,是实现专业机构合理分工、高效运行的重要保证,有助于高效配置人力资源,避免项目管理处室对于项目管理所有任务的“一肩挑”,有效实现了任务分解与管理效能提升。
2.3监督与法务部门
根据专业机构改建的要求,专业机构应该建立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在专业机构内部设立监督与法务处,能够实现对机构内部人员的有效监督管理,协调处理项目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与知识产权纠纷。监督与法务处主要负责制定专业机构章程、内部监管规章制度及风险防控制度,对内部人员工作行为进行监管;处理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法律纠纷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纠纷,负责各类项目全过程监管.
2.4战略研究与规划部门
在专业机构中增设战略研究与规划部门,有利于更加充分地发挥专业机构在行业科技方面的支撑作用。战略研究与规划部门在与项目管理职能处室有关工作相衔接的基础上,主要负责与专项管理相关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研发进展,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政策调研,参与相关领域宏观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开展专业机构规章制度建设,负责与受委托专项相关的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研究与保护工作。
3管理制度与管理能力
专业机构通过制定章程,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管理、质量控制、风险控制等管理制度,从而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3.1章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改革方案的要求,由专业机构的理事会制定章程,主要包括专业机构运行机制,理事会议事规则;理事会与各利益相关方的关系;理事会、监事会以及理事长、监事会主席的产生方式、人员以及主要职责等内容。章程是专业机构的行动纲领,能够规范专业机构作为第三方项目管理机构的行为,是确保对专业机构实现有效监督的制度保障。
3.2项目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项目任务、资金管理、专家管理、公开公示、项目监督和评估、项目专员制、项目监理制、经费、法务、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内容,编制本专业机构所负责管理专项的管理办法、知识产权管理实施细则、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评审专家工作管理办法、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法务管理办法、流动编制项目专业管理规定、科研项目信用管理办法等。
3.3内部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人事、财务、保密、信息管理及文档管理等内部管理有关的制度,对员工的岗位设置与管理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对于改建的专业机构,在机构原有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应根据专业机构建设的要求和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进行优化调整,聚焦项目管理职能相关制度,使内部管理制度能够最大限度支撑项目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行。
3.4质量控制、风险防控制度
市场化和社会化对项目管理机构在专业化管理与风险控制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专业机构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经费管理内控体系和绩效管理制度,对项目执行、经费使用、专家使用、人员变动的关键环节及不可预见因素实施风险控制,并研究制定应急预案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是目前在各行业广泛应用的质量管理工具[9]。作为市场化的第三方组织,专业机构建立执行质量管理体系是保证其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服务水平的重要基础,也是专业机构改建对于专业机构全流程精细化管理的具体要求[10]。对于风险防控,除了在质量管理体系中积极落实“基于风险的思维”,还应建立专门的风险防控制度,完善顶层设计和决策机制,加强员工思想教育,强化关键部门与岗位的监督,加大惩戒力度,标本兼治、惩防并举。3.5管理能力专业机构应具备专业化项目管理队伍,配备精通经费管理的专业人员,拥有项目管理所需的条件能力,满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需求。在项目管理方面,具有满足专业化管理要求、相对稳定、结构合理且素质较高的专业化管理队伍,能够满足项目的全链条设计和一体化实施的要求;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在相关领域具有突出的项目管理能力和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在经费管理方面,掌握国家有关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和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制定规范的项目经费管理程序,配备经费管理专门处室和人员,具备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预算的全过程管理和监督的能力。在管理条件方面,拥有稳定的办公场所和较完备的办公系统,以及与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相衔接的项目管理平台,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化培训。在社会信誉方面,科技管理表现良好,运行规范,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4支持与监督机制
4.1支持机制
建立健全合理有效的专业机构支持机制,事关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整体进程和实施效果。目前,专业机构建设方案提出“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机制”,具体如何实现有利于项目高效管理的专业机构支持机制尚未明确,仍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考虑到专业机构的现实情况,原先各部委下属的项目管理单位多为中央财政全额拨款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在专业机构改建的过程中,如何转变职能与角色,关键需要从经费、人力、政策指导等方面予以合理支持。一是应稳定支持,确保专业机构的生存与长远发展。在合理监督评估专业机构履职尽责情况的基础上,对于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要保证稳定足量的任务分配,避免出现“朝不保夕”的情况,尽量减少专业机构的“后顾之忧”。二是要严格筛选,确保专业机构的专业水平和社会声誉。在专业机构遴选环节,要从项目管理能力、社会声誉等方面严格把关,从源头上保证专业机构的质量和水平。三是要强化指导,确保专业机构的服务质量和目标实现。在项目管理过程中,要对专业机构进行定期及时地指导与监督,对于发现的问题要求其及时整改,研究制订专业机构的长远发展规划。
4.2监督机制
严格监督机制是确保项目管理公平公正的重要保证,也是进行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初衷之一。一是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在专项管理全过程中,按规定公开公示科研项目评审流程和方法、评审规范、评分标准以及立项信息、资金安排、验收结果等,接受各方监督(涉密项目除外)。二是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平台向科研人员和社会公众公布。三是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监督评估活动采取抽查、巡视、受理举报、中期评估、绩效评估和绩效审计等方式进行,重点对专业机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和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以及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并将监督评估结果纳入科研信用体系。
5结语与展望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难度与复杂性日益增加。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在我国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如何在项目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仍需要各方面的不断努力探索。要以提高项目管理效能、促进科学研究发展为终极目标,既要破除藩篱、改革创新,又要符合国情、稳妥推进。一方面,应理顺机制,避免专业机构运行过程中过多的行政干预;另一方面,应有效监管,防止专业机构成为“二政府”。下一步,应进一步落实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精神,从实际出发推进专业机构建设与运行工作。一是借鉴国外专业机构的运行模式,吸收国外专业机构在项目管理流程、条件能力支撑、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市场化和社会化以及监督评估等方面的成功经验[11];二是尽快形成操作层面上的专业机构遴选与建设指导细化方案,并适时引入资格招标采购制度,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参与竞争[12];三是进一步加强各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民主、务实的协同工作机制,确保专业机构遴选、监督等环节工作的公平与公正;四是发挥好行业部门在本领域科技计划顶层设计和管理监督中的应有作用,利用行业部门在管理本领域科研项目的经验以及对本行业科技发展熟悉的优势,加强与科研机构的沟通与衔接。
篇17:高等院校在申报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高等院校在申报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2007年是“十一五”国家科技计划启动实施的第二年.科技支撑计划作为国家几大主体科技计划之一,目前课题的立项申报工作仍在进行中.结合去年“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第一批课题启动时申报过程中的一些具体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下面就高等院校在申报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简单谈几点体会.
作 者:王翊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科技处 刊 名:中国高校科技与产业化 PKU英文刊名:CHINESE UNIVERSITY TECHNOLOGY TRANSFER 年,卷(期):2007 “”(10) 分类号:G64 关键词: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