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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岗位职责

时间:2023-01-28 07:46:02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基金销售岗位职责,本文共18篇,如果喜欢可以分享给身边的朋友喔!

基金销售岗位职责

篇1:基金销售岗位职责优秀

1、制定基金销售方案,明确销售渠道和策略,整理目标客户数据;

2、负责银行、机构、第三方理财、个人大客户的开发和维护,实现基金销售业绩;

3、负责投资者与销售渠道的建立与沟通;负责管理基金产品的售前与售后服务,向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

4、及时掌握行业市场动态,并汇报相关领导;

5、配合公司进行市场宣传、品牌建设等工作;

6、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篇2:基金销售岗位职责优秀

1、根据公司的理财产品,制定和实施相应的销售计划,并完成销售目标;

2、负责开发拓展高净值客户,并对客户和渠道进行维护,向客户提供专业投资建议;

3、组织销售人员定期开展业务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销售人员的业务能力;

4、协助公司定期举办金融类相关活动。

篇3:基金销售岗位职责优秀

1、销售管理职位,负责其功能领域内主要目标和计划;

2、制定、参与或协助上层执行相关的政策和制度;

3、负责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及部门员工的管理、指导、培训及评估;

4、负责组织的销售运作,包括计划、组织、进度控制和检讨;

5、协助销售总监设置销售目标、销售模式、销售战略、销售预算和奖励计划;

6、建立和管理销售队伍,完成销售目标;

篇4:基金销售岗位职责优秀

1、负责客户的开发和维护;达成基金销售业绩;

2、制定工作计划并快速推进;

3、负责与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第三方中介机构或个人建立合作关系、持续服务;

4、负责公司的基金产品的推广;

5、收集并统计市场信息和客户建议,并及时整理信息并反馈给公司,为公司提供合理的建议。

篇5:基金销售工作总结

又到了季度总结、思考、改进的时候了,基金销售季度工作总结。在今年初设定工作计划时,告知自己每日成长一点点、每月改变一点点,希望自己一年中在思想上有所飞跃、学习的态度有所飞跃。

一、第一季度工作总结

1、“基智团”的工作

在费老师的指导下,第一季度的基金销售改革工作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每季度重点基金投资策略报告、每月基金短语评价、基金对帐单、季度定投基金投资策略报告、每周基金时事短信发送、基金发行信息短信发送等各项工作都有条不紊地展开。

3月份,在“银华90基金”销售过程中,做到及早安排、统一学习、互相竞争的局面,最终在本次基金销售中,取得500多万的成绩,排名公司第五名。

2、思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妥善解决

每天下班回到家,安排自己十五分钟的时间,回顾一天工作中的得失,发现工作中的薄弱点,对于存在问题进行思考,自己设法提出可行性方案,次日进行及时解决。

二、第二季度工作计划

1、增强基金客户的服务工作

目前,营业部需要从根本上转变经营模式,转变传统的经纪业务的过度依赖,需要将营业部转变成真正的营销客户中心。那么,我们的服务就是至关重要的了。

我们营业部的基金销售工作至今已经历了八个年头,期间也积累了千余基金客户及上亿的基金资产。如何能够更好地服务这些客户,从这些客户中挖掘潜能,盘活他们的基金资产呢?

每季度举办特色基金投资俱乐部,每次会议都安排一个主题吸引客户前来参加。会议中,我们将以基金投资的实例、分析解决客户对于自己存量基金的疑问,并出具基金短语点评,从而使客户对自己帐户中的基金及时了解,适时采取必要的赎回措施,销售工作总结《基金销售季度工作总结》

每次会议前,必须设计有针对性的调查问卷。会议结束后,必须对调查问卷及时进行梳理,了解客户的内在需求,将客户需求进行登记并予以解决。

目前,营业部的基金销售工作遇到瓶颈,我们必须转变思路,化危机为机遇,将自身能够做好的事情做到最好。通过自己的努力,带领营业部的基金销售走出瓶颈。

2、整理基金客户名单,改进基金服务模式

对于个人而言,服务基金客户必须细化手中客户名单。将手中所有客户分为重点客户(资产大经常购买基金)、核心客户(偶尔购买基金)、普通客户(持有套牢基金)。对于重点客户必须每次沟通前打印基金持仓明细,根据营业部的基金短语评论,与客户保持两周一次的电话沟通;对于核心客户,根据营业部的基金短语评论,每月保持一次电话沟通;对于普通客户,将每月的基金短语评论寄送给客户,并每月保持部分客户的沟通工作。

3、注重融资融券的业务学习,发展融资融券的客户

随着券商竞争格局日趋激烈,发展新业务的赢利模式也势在必行。所以,今年融资融券新业务也作为了营业部重点考核的目标之一。

在每天下午收盘后,利用半个小时的时间对融资融券业务及柜台操作流程进行学习。遇到融资融券开户需求时,掌握实际开户流程,尽快分担开户柜员工的开户压力。6月30日之前,完成两个融资融券客户的开户指标。

作为营业部的一员,必须学习融资融券业务、发展融资融券客户,为营业部的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

4、团队成员互相支持,携手努力共创佳绩

心中理想的工作环境是团队成员和谐共处、各项业务由成员牵头组织学习并回答员工提出的疑难问题、部门之间互相支持帮助、学习成长热情高涨的集体。

作为营业部的一颗“螺丝钉”,虽然渺小,但是也能够发挥自己的长处。在基金业务学习中,把握基金的特点,找出基金的卖点,安排让“基智团”成员轮流主持学习,对每位成员的研究能力、组织能力、演讲能力都会有所提高。

通过书籍、微博等传媒方式来吸收正面能量,然后在部门员工之间、营业部员工之间起到传播正面力量的导体。

5、完成六月投资分析考试,做到有计划,有安排

6月11日,又是一次证券从业人员考试。我要利用现在起的两个月时间,对学习章节、学习要点按“周”进行划分,每周突出学习重点,把握书中的每一个知识要点,完成章节的练习题,争取在六月完成投资分析的考试。

篇6:基金销售员的岗位职责

基金销售员的岗位职责

一、基金销售经理岗位职责

1、销售管理职位,负责其功能领域内主要目标和计划;

2、制定、参与或协助上层执行相关的政策和制度;

3、负责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及部门员工的管理、指导、培训及评估;

4、负责组织的销售运作,包括计划、组织、进度控制和检讨;

5、协助销售总监设置销售目标、销售模式、销售战略、销售预算和奖励计划;

6、建立和管理销售队伍,完成销售目标;

7、从销售和客户需求的角度,对产品的研发提供指导性建议,

二、基金销售岗位职责

1、根据公司的理财产品,制定和实施相应的.销售计划,并完成销售目标;

2、负责开发拓展高净值客户,并对客户和渠道进行维护,向客户提供专业投资建议;

3、组织销售人员定期开展业务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销售人员的业务能力;

4、协助公司定期举办金融类相关活动,

5、负责客户的开发和维护;达成基金销售业绩;

6、制定工作计划并快速推进;

7、负责与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第三方中介机构或个人建立合作关系、持续服务;

8、负责公司的基金产品的推广;

9、收集并统计市场信息和客户建议,并及时整理信息并反馈给公司,为公司提供合理的建议。

10、制定基金销售方案,明确销售渠道和策略,整理目标客户数据;

11、负责银行、机构、第三方理财、个人大客户的开发和维护,实现基金销售业绩;

12、负责投资者与销售渠道的建立与沟通;负责管理基金产品的售前与售后服务,向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

13、及时掌握行业市场动态,并汇报相关领导;

14、配合公司进行市场宣传、品牌建设等工作;

15、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篇7:基金销售激励方案

基金销售激励方案

基金销售激励方案

为实现公司基金业务人员激励方案完成公司战略目标,本着“以人为本”原则,建立公平、公正、合理的、销售人员薪资管理,充分发挥销售人员的积极性,特制定本规定。

一、激励原则

1.综合绩效原则:各区域的综合绩效来考察基金公司各业务人员的月目标达成率、基金销售额度等内容进行综合考评。

2.公平公开原则:所有执行人员和标准制定、审核人员必须公平、公正、公开。

3.长短相结合的激励原则:每月进行绩效综合考评,即时激励,同时进行年度综合测评,长期激励。

4.总体收入=基本工资(按公司规定)+绩效奖金+津贴补助。

5.实际收入=总收入—扣除项目。

6.绩效奖金=业务提成+超额完成任务奖金。

7.津贴补助:话费补助、差旅补助等。

8.扣除项目: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应扣款项等。

9.基金公司业务人员构成情况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基金经理基金经理 助理

二.基金计划销售额度:

3000万

三: 销售方式

1. A渠道销售 : 以银行或证券公司通过正常渠道托管代销进行资金募集的形式。客户对象(与公司签订代销合作协议的金融机构)

2. B渠道销售: 以银行客户经理或第三方理财等其它外在个人兼职渠道进行资金募集的形式。客户对象(银行、证券或第三方理财等兼职代销人员)

3. 个人直销: 以销售人员自有客户资源进行直接个人销售的形式进行销售 销售客户对象(自有资金的个人或机构投资者)

四:基金具体销售分配计划时间

具体资金销售分配计划 资金结构 资金额度 所占比例 销售具体负责人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 酒店固定客户 1000 33.3% 销售额度 1000 33.3% 所占比例 月均销售额度 所占比例 立中置业客户 500 16.7% 外部资金 500 16.7% 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基金经理/助理 月份 人均销售额度 1200万 1000万 800万 五月份 1000 40% 33% 27% 400万 330万 270万 七月份 1000 13.3% 11% 9% 备注 市场部人员具体销售细则 六月份 1000

五:提成发放

客户资金到位后的7个工作日内,公司按照业务提成方案发放业务员提成奖励,如客户是通过三方中介机构介绍引入资金,中介费用在客户引入资金三个工作日内给中间人发放提成资金

六:各种费用的承担

1、招待费

招待费指的`是招待客户产生的费用,该项开支由公司进行总量控制,业务员需要招待客户的,需事先申请,未经批准的费用不予报销,经审批的招待费,公司予以报销,记入个人账户

2、差旅费

差旅费指的是业务员为了业务需要,需前往外地开展业务产生的费用,该项开支也由公司进行总量控制,需要事先申请,未经申请的不予以报销,经审批的差旅费,公司予以报销,记入个人账户

3、交通费

交通费指业务员外出联系客户所产生的交通费用,该费用实行每月定额报销

4、电话费

电话费指因业务需要,联系客户所产生的一定的费用 电话费用补助业务员100/月,经理级别以上150/月 七:业务提成

提成分配比例 A渠道客户 销售额度 X<500万 500≤X<1000万 1000≤X<3000万 大于3000万 提成比例 1.8% 2.0% 2.5% 3.0% B渠道客户 销售额度 X<100万 100≤X<300万 300≤X<1000万 大于1000万 提成比例 1.8% 2.0% 2.5% 3.0% 奖励惩罚机制 1. 连续三个月内个人无任何业绩,公司予以辞退 2. 每月拿出月度提成的5%作为业绩考核,连续三个月没有完成月度目标的则从第四个月开始个人提成每月递减0.1个点,提成最低限度为1.0个点; 个人直销客户 销售额度 X<100万 100≤X<500万 300≤X<500万 大于500万 提成比例 1.2% 1.5% 1.8% 2.0% 公司提成 基金募集规模的0.5%作为基金公司提成分发奖励

八、提成考核

时间 总达成率 100%以上 100% 80%-99% 月度 60%-80% 50%-60% 50%以下 100%以上 80%-100% 季度 60%-80% 50%-60% 50%以下 按提成比例的70% 按提成比例的60% 50% 全额提成 按成比例的80% 按提成比例的70% 按提成比例的60% 50% 实际提成金额 提成比例的120% 提成比例100% 按成比例的80% 销售人员连续两个月未达到公司的任务指标的50%,口头警告一次,连续三个月未达到公司任务指标的,降级或劝其自动辞职(但如果两月连续未完成任务50%,但季度任务已提前完成,不计处罚);

九、薪酬模式说明

1.绩效奖金:公司销售业绩达到一定标准,为奖励员工辛勤工作而设立的薪资项目,绩效奖金分为月度奖金和管理奖。

2.津贴补助:此处是指对营销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 3.销售奖金:根据区域销售业绩给予的一种激励奖金

十、绩效奖金

计算公式:绩效奖金=销售提成+超额完成奖金。

篇8:基金销售模拟试题

基金销售模拟试题

1.在债券合约中未规定利息支付的债券是( )。

A.浮动利率债券

B.凭证式债券

C.零息债券

D.固定利率债券

正确答案:C

解题思路:零息债券也称零息票债券,是指债券合约未规定利息支付的债券。通常,这类债券以低于面值的价格发行和交易,债券持有人实际上是以买卖(到期赎回)价差的方式取得债券利息。

2.金融远期合约是指合约双方同一在未来日期按照( )买卖基础金融资产的合约。

A.未来价格

B.资产价格

C.约定价格

D.市场价格

正确答案:C

解题思路:金融远期合约是指交易双方在场外市场上通过协商,按约定价格(称为“远期价格”)在约定的未来日期(交割日)买卖某种标的金融资产(或金融变量)的合约。此约定价格为交易双方均认可的固定价格。

3.按照确定的规则计算出基金当事各方应收应付资金数额的行为称为( )。

A.清算

B.结算

C.交收

D.结账

正确答案:A

解题思路:资金结算分清算和交收两个环节:清算是按照确定的规则计算出基金当事各方应收应付资金数额的行为;交收是基金当事各方根据确定的清算结果进行资金的收付,从而完成整个交易过程。

4.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B.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代销业务,并具备从事3年以上基金业务或者5年以上证券、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C.持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3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

D.最近5年没有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的行为

正确答案:C

解题思路: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应具备的条件包括:①注册资本不低于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②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代销业务,并具备从事2年以上基金业务或者5年以上证券、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③持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3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④最近3年没有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的行为。

5.证券公司要保证基金代销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有必要建立起( )的运营模式。

A.以服务为中心、客户至上

B.以产品为中心、客户至上

C.以服务为中心、公司至上

D.以产品为中心、公司至上

正确答案:A

解题思路:证券公司的业务主要面向股票及债券市场。证券公司要保证基金代销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有必要建立起以服务为中心、客户至上的运营模式,首发销售与持续销售并重,向投资者提供能帮助其更好地实现理财目标的一系列持续性服务。

6.金融衍生工具可能存在的风险有( )。

A.结算风险

B.市场风险

C.法律风险

D.操作风险

正确答案:ABCD

解题思路:除ABCD四项外,金融衍生工具存在的风险还包括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7.以下属于货币证券的有( )。

A.商业汇票

B.商业本票

C.金融债券

D.银行汇票

正确答案:ABD

解题思路:货币证券是指本身能使持有人或第三者取得货币索取权的有价证券。货币证券主要包括两大类:①商业证券,主要是商业汇票和商业本票;②是银行证券,主要是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8.用于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分析的指标主要包括( )。

A.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B.最近7日年化收益率

C.周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D.最近10日年化收益率

正确答案:AB

解题思路:货币市场基金收益通常用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最近7日年化收益率来反映。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把货币市场基金每天的净收益平均摊到每一份额上,然后以1万份为单位进行衡量的一个数值;最近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个自然日日平均收益率折算的年收益率。

9.基金市场营销的.特殊性表现在( )。

A.规范性

B.持续性

C.灵活性

D.适用性

正确答案:ABD

解题思路:证券投资基金属于金融服务行业,其市场营销不同于有形产品营销销,有其特殊性,具体表现在五个方面:规范性;服务性;专业性;持续性;适用性。

10.股票具有的特征包括( )。

A.风险性

B.永久性

C.流动性

D.参与性

正确答案:ABCD

解题思路:股票具有以下5个方面的特征:①收益性,是股票最基本的特征;②风险性,股票风险的内涵是股票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即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之间的背离;③流动性,是指股票可以通过依法转让而变现的特性;④永久性,是指股票所载有权利的有效性是始终不变的;⑤参与性,是指股票持有人有权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特性。

11.发行金融债券所筹集的资金一般用于某种特殊用途或改变本身的资产负债结构。( )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解题思路:金融债券的发行主体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的目的主要有:①筹资用于某种特殊用途;②改变本身的资产负债结构。

12.由银行发行的股票、债券均属于银行证券。( )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货币证券是指本身能使持有者或第三者取得货币索取权的有价证券,银行证券是货币证券的一个类别,主要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银行发行的股票、债券属于资本证券。

13.货币市场基金在每日进行利润分配时,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货币市场基金在每日进行利润分配时,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14.美式权证仅可以在失效日当日行权,欧式权证可以在权证失效日之前任何交易日行权。( )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美式权证可以在权证失效日之前任何交易日行权,欧式权证仅可以在失效日当日行权,百慕大式权证则可以在失效日之前一段规定时间内行权。

15.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不具有自动投资的特点。( )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由于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每次投资的金额一般较小,投资者可以通过一次约定,就能长期自动地购买基金,因此以定期定额的方式购买基金,具有投资起点低、自动投资省时省力等特点,适合工作比较繁忙、有定期固定收入、缺少投资经验、而中长期有资金需求的投资者。

16.上网定价发行的手续费由上交所、深交所按实际认购基金成交金额的( )提取。

A.1%

B.2%

C.3%

D.3.5%

[答] D

17.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上,封闭式基金的存续期不得少于( )年,最低募集数额不得少于( )亿元。

A.15 2

B.5 3

C.15 3

D.5 2

[答] D

18.开放式基金成立初期,可以在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中规定的期限内只接受申购,不办理赎回,但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个月。

A.1

B.2

C.3

D.4

[答] C

19.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资料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

A.

B.60天

C.1年

D.15天

[答] D

20.自基金终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A.3

B.5

C.7

D.15

[答] A21.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个工作日内由清算小组公告。

A.3

B.5

C.7

D.15

[答] B

基金托管人更换

22.新任基金托管人由( )提名。

A:基金主要发起人

B:基金管理人

C: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主要发起人

D:基金持有人大会

[答] B

23基金托管人更换后,一般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 )个工作日内公告。

A:7

B:15

C:5

D:3

篇9:销售岗位职责范本

1、负责产品的市场渠道开拓与销售工作,执行并完成公司产品年度销售计划。

2、根据公司市场营销战略,提升销售价值,控制成本,扩大产品在所负责区域的销售,积极完成销售量指标,为公司创造利润

3、与客户保持良好沟通,实时把握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主动、热情、满意、周到的服务

4、根据公司产品、价格及市场策略,独立处置询盘、报价、合同条款的协商及合同签订等事宜。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协调并监督公司各职能部门操作。

5、动态把握市场价格,定期向公司提供市场分析及预测报告和个人工作周报

6、维护和开拓新的销售渠道和新客户,自主开发及拓展上下游用户,尤其是终端用户。

7、收集一线营销信息和用户意见,对公司营销策略、售后服务、等提出参考意见。

8、收集和分析所在行业发展、生产销售、设备管理等信息

9、考察行业客户,协助业务人员发掘服务项目需求

10、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篇10:销售岗位职责范本

1、负责支付产品的市场渠道开拓与销售,执行并完成公司销售计划;

2、根据公司市场营销战略,扩大产品在所负责区域的销售;

3、与客户保持良好沟通,提供主动、热情、满意、周到的服务;

4、处置询盘、报价、合同条款的协商及合同签订等事宜;

5、动态把握市场价格,定期向公司提供市场分析及预测报告;

6、维护和开拓新销售渠道和新客户,自主开发及拓展上下游用户,尤其是终端用户;

7、收集一线营销信息和用户意见,对公司营销策略提出参考意;

8、协同同事共同完成公司制定之战略目标。

篇11:销售岗位职责范本

1、以多种形式发掘并追踪潜在客户,积累客户资源, 与客户进行有效沟通了解客户需求

2、与客户进行有效沟通了解客户需求, 寻找销售机会并完成销售业绩;

3、维护老客户的业务,挖掘客户的最大潜力;

4、定期与合作客户进行沟通,建立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

篇12:销售岗位职责范本

1)负责公司产品的销售,汇集各渠道客户信息;

2)维系加盟代理批发等大客户关系,处理客户的售后服务;

3)对客户提供专业的咨询,并发掘客户需求;

4)协助主管制定并执行销售工作,配合推广部进行产品更新,抗压能力强;

5)利用微信、微博、论坛等网络工具进行销售,碎片化时间销售。

销售岗位职责

篇13:销售岗位职责范本

1、负责公司产品在区域内的推广,达成销售目标;

2、负责拜访客户,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客户关系;

3、负责完成公司产品的销售、回款与后期维护的全过程;

4、协助收集、分析市场情况,提供市场拓展的相关建议;

5、完成公司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篇14:销售岗位职责

1、听从销售经理(番禺销售经理)工作分配,认真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及有关法规,依法经营,安全合理销售兽药;

2、负责对陈列的药品按其药理性质分类摆放,做到清洁整齐;对效期不足3个月的品种,必须将药品的名称、数量、有效期等逐一登记并及时上报质量负责人;

3、正确销售兽药,对客户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用法、用量、禁忌和注意事项,根据顾客所购兽药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核对无误后,将兽药交与顾客;

4、认真执行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做好处方药的`配方、审方、发药工作;

5、收集兽药产品市场信息。对缺货兽药要认真登记,及时报告,货到后及时通知客户购买;

6、收集用户、经销商的兽药不良反应信息,毒副作用信息,()报告质量管理人员。

7、兽药销售应定时定期将资金回笼,门市销售的应现卖现付。

8、做好相关记录,字迹端正、准确、记录及时,做到帐款、帐物、帐货相符,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报告质量负责人;保存销售记录至该兽药有效期后一年(无有效期保存三年)。

9、了解本公司用户兽药使用情况。应提供咨询服务,为消费者提供用药咨询和指导,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

10、负责对营业场所环境卫生的清洁与保持,每日班前、班后应对营业场所进行卫生清洁。

篇15:销售岗位职责经典

1)负责公司产品的销售,汇集各渠道客户信息;

2)维系加盟代理批发等大客户关系,处理客户的售后服务;

3)对客户提供专业的咨询,并发掘客户需求;

4)协助主管制定并执行销售工作,配合推广部进行产品更新,抗压能力强;

5)利用微信、微博、论坛等网络工具进行销售,碎片化时间销售。

篇16:销售岗位职责

1、带领团队完成销售任务,管理团队工作纪律;

2、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开发市场能力;

3、能适应偶尔出差。

4、熟悉抖音运营模式,有一定的家禽兽药基本知识

篇17: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就其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包括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注册登记服务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基金合同、基金销售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基金投资人的交易结算资金,涉及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监督的机构不得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者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等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归集的,在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与基金财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基金申购(认购)、赎回、现金分红等资金。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基金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销售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并对基金销售人员进行资格管理。

基金销售机构及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应当加入基金业协会,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金销售机构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其募集的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商业银行(含在华外资法人银行,下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第九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二)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三)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四)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基金销售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六)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

(七)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

(八)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商业银行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资本充足率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二)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三)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四)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二)净资本等财务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三)最近两年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四)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六)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四)持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3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

(五)最近三年没有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的行为;

(六)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七)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八)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第十三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专业从事基金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销售,其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或者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

(二)有符合规定的组织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范围;

(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符合本办法规定;

(五)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机构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六)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七)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

第十四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股东可以是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

企业法人参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二)最近三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三)最近三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行业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四)最近三年在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自然人参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从事证券、基金或者其他金融业务以上或者证券、基金业务部门管理5年以上或者担任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二)最近三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三)最近三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行业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四)在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五)无到期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

(六)最近三年无其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五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其合伙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从事证券、基金或者其他金融业务10年以上或者证券、基金业务部门管理5年以上或者担任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二)最近三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三)最近三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四)在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五)无到期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

(六)最近三年无其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六条 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

第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受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后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

第十九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内部控制完善,经营稳定,有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能有效控制分支机构风险;

(二)最近一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三)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四)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办公场所、业务人员、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有明确的职责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六)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人;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时已经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上述条件。

第二十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股东或者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在变更前将变更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经营期间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少于10人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于30个工作日内将人员调整至规定要求。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备案后,中国证监会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持续动态监管。对于不符合基金销售机构资质条件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予改正的,取消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第二十一条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机构基本信息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将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分支机构(网点)基本信息报分支机构(网点)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予以定期更新。

第二十二条 基金销售机构合并分立,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按下述原则管理:

(一)基金销售机构新设合并的,新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在新公司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前,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部分终止,新公司6个月内仍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终止;

(二)基金销售机构吸收合并且存续方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存续方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在存续方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前,被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部分终止,存续方6个月内仍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被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终止;

(三)基金销售机构吸收合并且被合并方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被合并方分支机构(网点)符合基金销售规范要求后,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要求备案,同时按照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的相关要求将系统整合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销售机构吸收合并,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均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合并方应当按照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的相关要求将系统整合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销售机构分立的,新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部分终止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办理销户、赎回、转托管转出等业务,不得办理开户、认购、申购等业务。

第三章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

第二十三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选择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应当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安全、及时、高效的划付。

第二十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选择具备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

(一)有安全、高效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信息系统。该信息系统应当具有合法的知识产权,且与合作机构及监管机构完成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二)制订了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商业银行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应当根据商业银行从事支付结算服务的价格收取相关费用。商业银行收取超出支付结算服务费用的,应当与基金销售机构签订销售协议,并提供基金销售相关服务,履行基金销售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支付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公司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账户应当与公司其他业务账户有效隔离。

第二十七条 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

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时,应当就账户性质、账户功能、账户使用的具体内容、监督方式、账户异常处理等事项以监督协议的形式与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做出约定。

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者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用于归集、暂存、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专用账户。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是指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流转过程中,对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开立、使用销售账户的行为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流程承担监督职责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八条 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的启用、变更和撤销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账户开立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以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作为其申购资金的银行账户。

第四章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是指为推介基金向公众分发或者公布,使公众可以普遍获得的书面、电子或者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宣传单、手册、信函、传真、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发的与基金销售相关的公告等面向公众的宣传资料;

(三)海报、户外广告;

(四)电视、电影、广播、互联网资料、公共网站链接广告、短信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基金管理人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和合规的高级管理人员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基金销售机构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 制作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对其内容负责,确保向公众分发、公布的材料与备案的材料一致。

第三十三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预测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者管理的基金;

(五)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或者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

(六)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可以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但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除外。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过往业绩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基金合同生效6个月以上但不满1年的,应当登载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的业绩;

(二)基金合同生效1年以上但不满的,应当登载自合同生效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宣传推介材料公布日在下半年的,还应当登载当年上半年度的业绩;

(三)基金合同生效10年以上的,应当登载最近10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四)业绩登载期间基金合同中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改变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第三十五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行业公认的准则计算基金的业绩表现数据;

(二)引用的统计数据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并注明出处,不得引用未经核实、尚未发生或者模拟的数据;

对于推介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等需要模拟历史业绩的,应当采用我国证券市场或者境外成熟证券市场具有代表性的指数,对其过往足够长时间的实际收益率进行模拟,同时注明相应的复合年平均收益率。此外,还应当说明模拟数据的来源、模拟方法及主要计算公式,并进行相应的风险提示;

(三)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基金业绩和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应当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或者摘取自基金定期报告。

第三十六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应当特别声明,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第三十七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对不同基金的业绩进行比较的,应当使用可比的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和比较期间,并且有关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应当公平、准确,具有关联性。

第三十八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附有统计图表的,应当清晰、准确。

第三十九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提及基金评价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评价结果引用的相关规范,并应当列明基金评价机构的名称及评价日期。

第四十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管理人股东背景时,应当特别声明基金管理人与股东之间实行业务隔离制度,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第四十一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推介货币市场基金的,应当提示基金投资人,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四十二条 基金宣传材料中推介保本基金的,应当充分揭示保本基金的风险,说明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并说明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保本基金在保本期间开放申购的,应当在相关业务公告以及宣传推介材料中说明开放申购期间,投资者的申购金额是否保本。

第四十三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含有明确、醒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以提醒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了解基金的具体情况。

有足够平面空间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在材料中加入具有符合规定的必备内容的.风险提示函。

电视、电影、互联网资料、公共网站链接形式的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包括为时至少5秒钟的影像显示,提示投资人注意风险并参考该基金的销售文件。电台广播应当以旁白形式表达上述内容。

第四十四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含有基金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内容的,应当特别声明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该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第五章 基金销售费用

第四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者公告中载明收取销售费用的项目、条件和方式,在招募说明书或者公告中载明费率标准及费用计算方法。

第四十六条 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可以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向投资人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基金销售机构收取基金销售费用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销售费用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基金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增值服务的,可以向基金投资人收取增值服务费。增值服务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的过程中,在确保遵守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适用性原则的基础上,向投资人提供的除法定或者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约定服务以外的附加服务。

第四十八条 基金销售机构收取增值服务费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定价原则;

(二)所有开办增值服务的营业网点应当公示增值服务的内容;

(三)统一印制服务协议,明确增值服务的内容、方式、收费标准、期限及纠纷解决机制等;

(四)基金投资人应当享有自主选择增值服务的权利,选择接受增值服务的基金投资人应当在服务协议上签字确认;

(五)增值服务费应当单独缴纳,不应从申购(认购)资金中扣除;

(六)提供增值服务和签订服务协议的主体应当是基金销售机构,任何销售人员不得私自收取增值服务费;

(七)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增值服务并以此向投资人收取增值服务费的,应当将统一印制的服务协议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基金销售协议中约定依据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用以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基金销售机构收取客户维护费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销售费用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基金销售协议或者其补充协议中约定,双方在申购(认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的分成比例,并据此就各自实际取得的销售费用确认基金销售收入,如实核算、记账,依法纳税。

第五十一条 基金业协会可以在自律规则中规定基金销售费用的最低标准。

第六章 销售业务规范

第五十二条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或者办理基金销售相关业务,并向基金销售机构收取以基金交易(含开户)为基础的相关佣金的机构应当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者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者未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不得办理基金的销售或者相关业务。任何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办理基金的销售或者相关业务。

第五十三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基金销售业务制度,加强对基金销售业务合规运作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基金销售业务的执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

第五十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确保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安全、高效运行,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

第五十五条 未经基金销售机构聘任,任何人员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

宣传推介基金的人员、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系统运营维护人员等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基金销售人员的持续培训制度,加强对基金销售人员行为规范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和资金账户管理制度,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资金的存取程序和授权审批制度。

第五十七条 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应当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注重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第五十八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

(二)对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设置、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三)对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四)对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进行匹配的方法。

第五十九条 基金销售机构所使用的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方法及其说明应当向基金投资人公开。

第六十条 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基金销售机构时应当对基金销售机构进行审慎调查,基金销售机构选择销售基金产品应当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

第六十一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引导投资者充分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特征,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时应当根据反洗钱法规相关要求识别客户身份,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确保基金账户持有人名称与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名称一致,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产品时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应当通过合同、协议或者其他书面文件,明确双方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与信息交换、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反洗钱职责和程序。

第六十三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户资料和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自业务发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

第六十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销售业务,应当由基金销售机构总部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书面销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销售费用分配的比例和方式;

(二)基金持有人联系方式等客户资料的保存方式;

(三)对基金持有人的持续服务责任;

(四)反洗钱义务履行及责任划分;

(五)基金销售信息交换及资金交收权利义务。

未经签订书面销售协议,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办理基金的销售。

第六十五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置备于基金销售网点的显著位置或者在其网站予以公示。

第六十六条 基金募集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办理基金销售业务,不得向公众分发、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或者发售基金份额。

第六十七条 基金销售机构选择合作的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应当符合监管部门的资质要求,并建立完善的合作基金销售相关机构选择标准和业务流程,充分评估相关风险,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十八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是指办理基金份额的登记过户、存管和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办理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业务。

第六十九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确保基金份额的登记过户、存管和结算业务处理安全、准确、及时、高效。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并管理投资人基金份额账户;

(二)负责基金份额的登记;

(三)基金交易确认;

(四)代理发放红利;

(五)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六)登记代理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条 基金管理人变更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应当在变更前将变更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七十一条 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技术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并完成基金注册登记数据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机构的集中备份存储。数据交换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范。

第七十二条 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销售协议的约定,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不得擅自停止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或者拒绝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暂停或者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具体原因和依据。

第七十三条 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作为下一个交易日交易处理,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第七十四条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投资人按规定提交申购申请并全额交付款项的,申购申请即为有效;申购申请是否成功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第七十五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提供有效途径供基金投资人查询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销售文件。

第七十六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销售服务协议的约定向投资人收取销售费用,并如实核算、记账;未经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销售服务协议约定,不得向投资人收取额外费用;未经招募说明书载明并公告,不得对不同投资人适用不同费率。

第七十七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依法为投资人保守秘密,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泄露投资人买卖、持有基金份额的信息或者其他信息。

第七十八条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销售相关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基金销售活动的,应当报相关部门进行网络内容服务商备案,其信息系统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并在向投资人开通前将基金销售网站地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七十九条 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以基金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等活动的管理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八十条 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

(二)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三)以低于成本的销售费用销售基金;

(四)募集期间对认购费打折(含网上、电话等自助交易模式的认购业务);

(五)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

(六)进行预约认购或者预约申购(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除外),未按规定公告擅自变更基金的发售日期;

(七)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八)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与基金销售机构签订销售协议之日起7日内,将销售协议报送其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八十二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相关人员的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制度。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离任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退伙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审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负责人离任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八十三条 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监察稽核人员应当及时检查基金销售业务的合法合规情况,并于年度结束一个季度内完成上年度监察稽核报告,予以存档备查。

第八十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履行信息报送义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十五条 基金销售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八十六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并处以警告。

第八十七条 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擅自开办基金销售业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罚款。

第八十八条 除经中国证监会资质认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构外,基金销售机构与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合作,开办基金销售业务的,责令基金销售机构改正,并处以警告、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罚款。

第八十九条 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开立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账户;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使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允许未经聘任的人员销售基金或者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人员宣传推介基金;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签订书面销售协议;

(五)违反本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向公众分发、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六)违反本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擅自停止办理基金份额发售或者拒绝投资人的申购、赎回;

(七)违反本办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未按照本办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收取销售费用并核算、记账;

(九)未按照本办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为投资人保守秘密;

(十)从事本办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十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自查,并编制监察稽核报告;

(十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报送义务或者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基金销售机构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基金销售业务。

第九十条 基金销售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十条第七项的规定,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二)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后1年内未开展基金销售业务。

第九十一条 基金销售机构被责令暂停基金销售业务的,暂停期间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签订新的销售协议;

(二)宣传推介基金;

(三)发售基金份额;

(四)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基金销售机构被责令终止基金销售业务的,应当停止基金销售活动。

基金销售机构被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基金销售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中介机构妥善处理有关投资人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并可按照销售协议的约定,依法要求销售机构赔偿有关损失。

第九十二条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二)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被暂停或者终止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监督机构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中介机构妥善处理有关投资人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并可按相关协议的约定,依法追偿有关损失。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6月25日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号)同时废止。

篇18: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销售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销售,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注册的其他机构。

其他基金服务机构就其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其他基金服务机构包括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基金合同、基金销售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基金投资人的交易结算资金,涉及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监督的机构不得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等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归集的,在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与基金财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基金申购(认购)、赎回、现金分红等资金。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基金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销售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并对基金销售人员进行资格管理。

基金销售机构及基金销售服务机构可以加入基金业协会,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金销售机构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其募集的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商业银行(含在华外资法人银行,下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应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注册并取得相应资格。

第九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二)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三)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四)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基金销售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六)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

(七)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

(八)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商业银行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二)资本充足率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三)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四)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邮政储蓄银行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不少于30人;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在华外资法人银行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0人。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二)净资本等财务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三)最近3年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四)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六)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七)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0人。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二)净资本等财务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三)最近3年没有挪用客户保证金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四)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六)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七)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0人。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

保险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三)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国务院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或者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七)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0人。

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四)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或者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七)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

第十四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四)持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3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

(五)最近3年没有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的行为;

(六)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七)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八)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九)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

第十五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专业从事基金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销售,其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或者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

(二)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符合本办法规定;

(五)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机构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六)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七)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

第十六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股东可以是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

企业法人参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二)最近3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三)最近3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行业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四)最近3年在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自然人参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从事证券、基金或者其他金融业务以上或者证券、基金业务部门管理5年以上或者担任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二)最近3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三)最近3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行业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四)在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五)无到期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

(六)最近3年无其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七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其合伙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从事证券、基金或者其他金融业务10年以上或者证券、基金业务部门管理5年以上或者担任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二)最近3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三)最近3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四)在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五)无到期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

(六)最近3年无其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八条 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更新材料。

第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受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注册申请,并进行审查,作出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

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后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内部控制完善,经营稳定,有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能有效控制分支机构风险;

(二)最近1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三)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四)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有符合规定的办公场所、业务人员、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有明确的职责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六)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人;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时已经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上述条件。

第二十二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股东或者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在变更前将变更方案报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经营期间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少于10人或者分支机构经营期间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少于2人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于30个工作日内将人员调整至规定要求。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备案后,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持续动态监管。对于不符合基金销售机构资质条件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予改正的,取消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第二十三条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机构基本信息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定期更新。

第二十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合并分立,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按下述原则管理:

(一)基金销售机构新设合并的,新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注册,在新公司未完成注册前,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部分终止,新公司6个月内仍未完成注册的,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终止;

(二)基金销售机构吸收合并且存续方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存续方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注册,在存续方完成注册前,被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部分终止,存续方6个月内仍未完成注册的,被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终止;

(三)基金销售机构吸收合并且被合并方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被合并方分支机构(网点)符合基金销售规范要求后,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要求备案,同时按照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的相关要求将系统整合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销售机构吸收合并,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均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合并方应当按照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的相关要求将系统整合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销售机构分立的,新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注册。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部分终止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办理销户、赎回、转托管转出等业务,不得办理开户、认购、申购等业务。

第三章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

第二十五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选择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应当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安全、及时、高效的划付。

第二十六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选择具备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

(一)有安全、高效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信息系统。该信息系统应当具有合法的知识产权,且与合作机构及监管机构完成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二)制订了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商业银行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应当根据商业银行从事支付结算服务的价格收取相关费用。商业银行收取超出支付结算服务费用的,应当与基金销售机构签订销售协议,并提供基金销售相关服务,履行基金销售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支付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 还应当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公司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账户应当与公司其他业务账户有效隔离。

第二十九条 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可以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

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时,应当就账户性质、账户功能、账户使用的具体内容、监督方式、账户异常处理等事项以监督协议的形式与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做出约定。

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用于归集、暂存、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专用账户。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是指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流转过程中,对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开立、使用销售账户的行为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流程承担监督职责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十条 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的启用、变更和撤销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账户开立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以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作为其申购资金的银行账户。

销售助理岗位职责

销售文员岗位职责

出口销售岗位职责

公司销售岗位职责

销售工程师岗位职责

种猪销售岗位职责

销售文秘岗位职责

销售跟单员岗位职责

销售市场部岗位职责

销售店员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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