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基层检察部门书记员现状调查报告,本文共6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篇1:基层检察部门书记员现状调查报告
基层检察部门书记员现状调查报告
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要求各项制度也随之日臻完善,为推动这一进程,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制定和下发了《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其中将书记员分类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改革措施加以明确。目前,在各级检察机关中,书记员在检察业务实践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毋庸置疑,但面对种种现实,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当前书记员的管理模式仍存在着诸多弊端,
难以适应司法改革现状,亟待变革。本文仅从作者的观点出发作一些粗浅的探讨,希望能够抛砖引玉,引起大家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一、基层检察院书记员的现状分析
相对于法官、检察官而言,作为同样从事法律实务的书记员却很少被人冠以职业的称谓。在大多人的眼中,书记员只是一个阶段,而非一种职业。在这里,书记员职业化的属性遭到了广泛地漠视。不仅如此,对于在各级检察机关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书记员群体,至今仍未有一套相应的管理办法出台。而关于检察机关书记员工作的法律规定也相当匮乏,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27条第一款中有所提及:“各级人民检察院设书记员若干人;书记员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
针对这一状况,目前大多数检察机关的书记员管理模式均是参照检察官的标准加以规范和执行的。它们的做法基本相同:首先,对书记员实行分散管理,将其放置于批捕、起诉、反贪、渎侦、控申、民行等各业务部门乃至综合部门,并由各部门的负责人管理书记员日常工作和事务;其次,将书记员作为助理检察员、检察员的后备人才库,将其晋升方向明确地指向检察官序列,书记员岗位只不过是进入检察官队伍的一个过渡性的阶段,从而从某种程度上暗示了书记员工作的暂时性;再次,检察机关书记员没有自己独立的职务序列,并且书记员职务实行“一刀切”,其队伍内部也没有再划分等级。
而现实中,检察机关书记员的工作内容主要是案件材料的保管、装订和归档工作,制作并处理各类公文以及在检察员的指导下参与案件的调查取证并对各类证据进行分类保管等。这显然与检察官的工作性质、内容有着明显的区别,这就需要我们尽快地总结出一套适合书记员群体的管理体制,将这群体的优势和潜力充分发挥,而妄想生搬硬套检察官的管理、运作体制便可一劳永逸的态度,也势必会遭遇种种尴尬,凸现一些问题。
二、目前书记员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应当承认,原有的检察机关书记员管理、运行体制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曾经发挥过巨大的作用,也对检察工作产生过积极的影响。但随着检察工作改革的日益深入,原来旧的模式已不能适应如今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面对。
首先,检察官与书记员权责不清、人员布局不合理,影响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随着近几年案件数量的不断上升,各基层检察院办案人员承办案件的数量也随之不断增加,工作压力进一步加大。在原来人员配置基本不变的情况下,检察官与书记员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进行工作则变得愈发困难,角色的错位也就在所难免。有些检察官便不得已要承担部分原本属于书记员工作范畴的事务,从而造成人力资源的相对浪费。而同时,一些书记员也不得不勉强应付某些自身难以胜任的检察官的工作。这样一来,原本存在于检察官与书记员之间明确的工作划分便朦胧起来,同时两者之间的权责归属也愈发模糊,所以出现了有些起诉部门的检察官只是阅阅卷就出庭,其他一切工作均由书记员代为完成的怪现象也就不足为奇。如此,办理案件的质量和工作的效率就很难得到保证,而且案件一旦出了纰漏,也很难归责。
其次,检察官与书记员之间缺乏监督制约,不利于司法公正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但检察机关内部也同样需要监督。检察官与书记员之间,应当建立一种良好的相互监督制约的关系。检察官作为案件的主要负责人,书记员对其的监督制约应是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而在原有模式下,检察官与书记员之间是一种行政命令与被动执行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下书记员很难发挥监督制约作用。再加之分散于各业务科室的书记员在相应检察官长期的传、帮、带的作用下,检察官与书记员之间会产生一定的私人感情方面的因素,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一种所谓的 “师徒”关系,这样使得这种自下而上的监督不同程度地被削弱。而这种依附关系的产生也会使得工作中个人感情的过多掺杂,从而造成执法过程中监督不利,影响司法公正,更有甚者会出现因为某些共同利益而发生违法违纪现象。
再次,书记员工作的积极性难以发挥,队伍的稳定性无法保障
检察机关内部对于书记员的具体职责,长期以来缺乏明确的规定。书记员一般跟随检察官办案,听从检察官的指挥,工作内容完全由检察官安排决定,其自身价值难以体现。加之,在当前的体制下,书记员往往将自己的职位视作是担任检察官前“不得已”的过渡,而将目标和晋升的方向锁定在助理检察员、检察员。这一方面是因为在检察机关工作,拥有检察官的称号无疑体现了自身较高的法律素质,另一方面,从物质上讲,检察官根据《检察官法》而享有相应的职级、职称待遇,而书记员则没有相应的规范化的职级评定和待遇。所以,造成了书记员难以安于本职工作,思想极不稳定,容易失去钻研工作的动力,
专业素质、专业技能也很难得以提高。现实中,大多数书记员只重视法律业务的学习,为向助理检察员晋升打好基础,而忽视记录、归档等书记员基本素质的训练,难以为检察工作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所以,虽然理论上大家都清楚书记员工作的重要性,但实际中书记员的工作并未得到足够重视,书记员们得不到真正独立的、属于自己的发展空间,因而缺乏安定感,无法激起工作热情,积极性和主动性也必然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也正是由于传统体制下对书记员工作“暂时性”的根深蒂固的理解,使得这一群体失去了自身应有的活力,并逐渐演变为检察官的“后备人才库”。目前,大多数检察院均是从书记员中选任检察官,此举使得很多刚刚熟悉书记员业务的同志离开了这一岗位。我们应当认识到,书记员工作与检察官工作是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的,而从书记员中选择检察官也势必会带来检察官与书记员比例失调的问题,同时也会给书记员业务水平的提高和队伍的稳定造成了一些负面的影响。
显然,传统的书记员管理体制在实践中已捉襟见肘,并很大程度上有碍检察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所以,改革势在必行。
三、书记员职业化模式构想
建立适合自身运作的书记员管理体制,不仅需要充分认识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弊端,同时也需要广征博引,借鉴先进的理论和经验。国外的书记员管理体制中大多都实行书记员终身制度,不存在向检察官过渡的问题;还有不少国家通过在各级检察院内单独设立由全体书记员而组成的工作部门来构建书记员管理体制,并同时在这一部门设立书记长统管书记员工作。
笔者认为,借鉴这些做法,在我国实行书记员职业化、专业化是适时可行的。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关于检务人员分类管理的思路,我们可以尝试建立独立的检察书记员序列,考虑到书记员是辅助检察官工作的,书记员最低职级的设立可以低于检察官最低职级一级,并且可以根据书记员职务的特点设立相应的职级:如助理书记员、书记员、副主任书记员、主任书记员、书记长。并实行书记员职务终身制,根据其工作实绩、工龄变化、学历层次等按序晋升,对于工作业绩突出的可以破格提升职级。同时,针对现在书记员分散管理的局面,可以实行书记员统一管理制度。在各级人民检察院内设立书记员办公室,作为书记员的主管部门,其地位与其他内设机构平行。书记员办公室对书记员实行“集中管理和分散使用相结合”的方式。所谓“集中管理”就是,书记员隶属书记员办公室,书记员办公室对书记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考核,统一培训。所谓“分散使用”就是,按照检察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结合书记员岗位设置,把书记员分为若干小组分配到各业务科室协助检察官做好各项法律辅助性工作。如此以来,不仅保持了传统体制下的优势,即书记员仍遍布于各科室从事业务工作,保证检察工作的方便、快捷、高效。同时,也摒弃了原有模式下的弊端,书记员只对书记长负责,而无需依附于检察官,书记员同检察官的工作关系从以往的上下级隶属关系转变为辅助性合作关系。
当然,建立高效、良好的运作管理体制,也必须有相应的配套制度加以保障。否则,书记员职业化进程也只能流于形式。
首先,应当积极推进书记员队伍的合理化建设。针对现有书记员过少的情况,对书记员队伍进行适当地扩大,使书记员能够胜任繁重的工作,并保证工作质量。以往检察机关在招收书记员的时候,常会有意无意地把这些人当作未来的检察官加以培养,因此进人的标准相对较高,如现在招收的一般都是政法类院校大学毕业生。这样做,固然能使检察机关吸纳到人才,但同时也造成了一定程度上人才的“高消费”。因为在我国现行的体制下,让这些人固于书记员的职位,显然不切实际。因此,笔者认为,书记员的任用工作应该实行不同的标准:一方面,设置少数的书记员职位,将其定位于向检察官过渡的职位性质,这些职位可从高校优秀人才中选拔;另一方面,将更多的书记员职位固定,按书记员工作的特点,从大中专院校或者社会上进行招聘,以期达到稳定书记员队伍基数的效果。因为对这部分人来说,检察官的职务为他们所难以胜任,因此他们也就能比较安心地从事书记员工作。而事实上,书记员也只有静下心来,才谈的上工作的职业化、专业化。
因此,合理地设置书记员的职务,正确地规划其发展方向是实现书记员职业化的关键环节。 同时,书记员的待遇也必须形成一套规范化、制度化的体系。笔者设想,可以根据书记员的不同等级设置相应的行政级别,依据行政级别区分待遇标准。比如,在基层检察院设置最高到副处级(或正科级)的书记员,享受与级别相当的待遇,使大家意识到,书记员并不低人一等,书记员的职位前途光明,值得为之勤恳敬业,努力奋斗。同时,自副处级以下依次设立相应的级别享受相应的待遇,使书记员也能形成自己的晋升规划,从而令书记员这一岗位变得富有吸引力。另外,还可设立书记员工作的具体考核标准,制定相应的奖金、补助标准及提升职级的方法等,使书记员能根据自身的情况来激发自己的工作潜力,从而更好的实现自身价值。
篇2:基层检察部门书记员现状调研报告
基层检察部门书记员现状调研报告
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要求各项制度也随之日臻完善,为推动这一进程,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制定和下发了《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其中将书记员分类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改革措施加以明确。目前,在各级检察机关中,书记员在检察业务实践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毋庸置疑,但面对种种现实,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当前书记员的管理模式仍存在着诸多弊端,难以适应司法改革现状,亟待变革。本文仅从作者的观点出发作一些粗浅的探讨,希望能够抛砖引玉,引起大家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一、基层检察院书记员的现状分析
相对于法官、检察官而言,作为同样从事法律实务的书记员却很少被人冠以职业的称谓。在大多人的眼中,书记员只是一个阶段,而非一种职业。在这里,书记员职业化的属性遭到了广泛地漠视。不仅如此,对于在各级检察机关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书记员群体,至今仍未有一套相应的管理办法出台。而关于检察机关书记员工作的法律规定也相当匮乏,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27条第一款中有所提及:“各级人民检察院设书记员若干人;书记员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
针对这一状况,目前大多数检察机关的书记员管理模式均是参照检察官的标准加以规范和执行的。它们的做法基本相同:首先,对书记员实行分散管理,将其放置于批捕、起诉、反贪、渎侦、控申、民行等各业务部门乃至综合部门,并由各部门的负责人管理书记员日常工作和事务;其次,将书记员作为助理检察员、检察员的后备人才库,将其晋升方向明确地指向检察官序列,书记员岗位只不过是进入检察官队伍的一个过渡性的阶段,从而从某种程度上暗示了书记员工作的暂时性;再次,检察机关书记员没有自己独立的职务序列,并且书记员职务实行“一刀切”,其队伍内部也没有再划分等级。
而现实中,检察机关书记员的工作内容主要是案件材料的保管、装订和归档工作,制作并处理各类公文以及在检察员的指导下参与案件的调查取证并对各类证据进行分类保管等。这显然与检察官的工作性质、内容有着明显的区别,这就需要我们尽快地总结出一套适合书记员群体的管理体制,将这群体的优势和潜力充分发挥,而妄想生搬硬套检察官的管理、运作体制便可一劳永逸的态度,也势必会遭遇种种尴尬,凸现一些问题。
二、目前书记员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应当承认,原有的检察机关书记员管理、运行体制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曾经发挥过巨大的作用,也对检察工作产生过积极的影响。但随着检察工作改革的日益深入,原来旧的模式已不能适应如今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面对。
首先,检察官与书记员权责不清、人员布局不合理,影响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随着近几年案件数量的不断上升,各基层检察院办案人员承办案件的数量也随之不断增加,工作压力进一步加大。在原来人员配置基本不变的情况下,检察官与书记员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进行工作则变得愈发困难,角色的错位也就在所难免。有些检察官便不得已要承担部分原本属于书记员工作范畴的事务,从而造成人力资源的相对浪费,
而同时,一些书记员也不得不勉强应付某些自身难以胜任的检察官的工作。这样一来,原本存在于检察官与书记员之间明确的工作划分便朦胧起来,同时两者之间的权责归属也愈发模糊,所以出现了有些起诉部门的检察官只是阅阅卷就出庭,其他一切工作均由书记员代为完成的怪现象也就不足为奇。如此,办理案件的质量和工作的效率就很难得到保证,而且案件一旦出了纰漏,也很难归责。
其次,检察官与书记员之间缺乏监督制约,不利于司法公正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但检察机关内部也同样需要监督。检察官与书记员之间,应当建立一种良好的相互监督制约的关系。检察官作为案件的主要负责人,书记员对其的监督制约应是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而在原有模式下,检察官与书记员之间是一种行政命令与被动执行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下书记员很难发挥监督制约作用。再加之分散于各业务科室的书记员在相应检察官长期的传、帮、带的作用下,检察官与书记员之间会产生一定的私人感情方面的因素,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一种所谓的 “师徒”关系,这样使得这种自下而上的监督不同程度地被削弱。而这种依附关系的产生也会使得工作中个人感情的过多掺杂,从而造成执法过程中监督不利,影响司法公正,更有甚者会出现因为某些共同利益而发生违法违纪现象。
再次,书记员工作的积极性难以发挥,队伍的稳定性无法保障
检察机关内部对于书记员的具体职责,长期以来缺乏明确的规定。书记员一般跟随检察官办案,听从检察官的指挥,工作内容完全由检察官安排决定,其自身价值难以体现。加之,在当前的'体制下,书记员往往将自己的职位视作是担任检察官前“不得已”的过渡,而将目标和晋升的方向锁定在助理检察员、检察员。这一方面是因为在检察机关工作,拥有检察官的称号无疑体现了自身较高的法律素质,另一方面,从物质上讲,检察官根据《检察官法》而享有相应的职级、职称待遇,而书记员则没有相应的规范化的职级评定和待遇。所以,造成了书记员难以安于本职工作,思想极不稳定,容易失去钻研工作的动力,专业素质、专业技能也很难得以提高。现实中,大多数书记员只重视法律业务的学习,为向助理检察员晋升打好基础,而忽视记录、归档等书记员基本素质的训练,难以为检察工作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所以,虽然理论上大家都清楚书记员工作的重要性,但实际中书记员的工作并未得到足够重视,书记员们得不到真正独立的、属于自己的发展空间,因而缺乏安定感,无法激起工作热情,积极性和主动性也必然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也正是由于传统体制下对书记员工作“暂时性”的根深蒂固的理解,使得这一群体失去了自身应有的活力,并逐渐演变为检察官的“后备人才库”。目前,大多数检察院均是从书记员中选任检察官,此举使得很多刚刚熟悉书记员业务的同志离开了这一岗位。我们应当认识到,书记员工作与检察官工作是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的,而从书记员中选择检察官也势必会带来检察官与书记员比例失调的问题,同时也会给书记员业务水平的提高和队伍的稳定造成了一些负面的影响。
显然,传统的书记员管理体制在实践中已捉襟见肘,并很大程度上有碍检察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所以,改革势在必行。
三、书记员职业化模式构想
建立适合自身运作的书记员管理体制,不仅需要充分认识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弊端,同时也需要广征博引,借鉴先进的理论和经验。国外的书记员管理体制中大多都实行书记员终身制度,不存在向检察官过渡的问题;还有不少国家通过在各级检察院内单独设立由全体书记员而组成的工作部门来构建书记员管理体制,并同时在这一部门设立书记长统管书记员工作。
篇3:基层检察部门书记员现状调研报告
前“不得已”的过渡,而将目标和晋升的方向锁定在助理检察员、检察员。这一方面是因为在检察机关工作,拥有检察官的称号无疑体现了自身较高的法律素质,另一方面,从物质上讲,检察官根据《检察官法》而享有相应的职级、职称待遇,而书记员则没有相应的规范化的职级评定和待遇。所以,造成了书记员难以安于本职工作,思想极不稳定,容易失去钻研工作的动力,专业素质、专业技能也很难得以提高。现实中,大多数书记员只重视法律业务的学习,为向助理检察员晋升打好基础,而忽视记录、归档等书记员基本素质的训练,难以为检察工作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所以,虽然理论上大家都清楚书记员工作的重要性,但实际中书记员的工作并未得到足够重视,书记员们得不到真正独立的、属于自己的.发展空间,因而缺乏安定感,无法激起工作热情,积极性和主动性也必然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也正是由于传统体制下对书记员工作“暂时性”的根深蒂固的理解,使得这一群体失去了自身应有的活力,并逐渐演变为检察官的“后备人才库”。目前,大多数检察院均是从书记员中选任检察官,此举使得很多刚刚熟悉书记员业务的同志离开了这一岗位。我们应当认识到,书记员工作与检察官工作是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的,而从书记员中选择检察官也势必会带来检察官与书记员比例失调的问题,同时也会给书记员业务水平的提高和队伍的稳定造成了一些负面的影响。
显然,传统的书记员管理体制在实践中已捉襟见肘,并很大程度上有碍检察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所以,改革势在必行。
三、书记员职业化模式构想
建立适合自身运作的书记员管理体制,不仅需要充分认识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弊端,同时也需要广征博引,借鉴先进的理论和经验。国外的书记员管理体制中大多都实行书记员终身制度,不存在向检察官过渡的问题;还有不少国家通过在各级检察院内单独设立由全体书记员而组成的工作部门来构建书记员管理体制,并同时在这一部门设立书记长统管书记员工作。
笔者认为,借鉴这些做法,在我国实行书记员职业化、专业化是适时可行的。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关于检务人员分类管理的思路,我们可以尝试建立独立的检察书记员序列,考虑到书记员是辅助检察官工作的,书记员最低职级的设立可以低于检察官最低职级一级,并且可以根据书记员职务的特点设立相应的职级:如助理书记员、书记员、副主任书记员、主任书记员、书记长。并实行书记员职务终身制,根据其工作实绩、工龄变化、学历层次等按序晋升,对于工作业绩突出的可以破格提升职级。同时,针对现在书记员分散管理的局面,可以实行书记员统一管理制度。在各级人民检察院内设立书记员办公室,作为书记员的主管部门,其地位与其他内设机构平行。书记员办公室对书记员实行“集中管理和分散使用相结合”的方式。所谓“集中管理”就是,书记员隶属书记员办公室,书记员办公室对书记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考核,统一培训。所谓“分散使用”就是,按照检察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结合书记员岗位设置,把书记员分为若干小组分配到各业务科室协助检察官做好各项法律辅助性工作。如此以来,不仅保持了传统体制下的优势,即书记员仍遍布于各科室从事业务工作,保证检察工作的方便、快捷、高效。同时,也摒弃了原有模式下的弊端,书记员只对书记长负责,而无需依附于检察官,书记员同检察官的工作关系从以往的上下级隶属关系转变为辅助性合作关系。
当然,建立高效、良好的运作管理体制,也必须有相应的配套制度加以保障。否则,书记员职业化进程也只能流于形式。
首先,应当积极推进书记员队伍的合理化建设。针对现有书记员过少的情况,对书记员队伍进行适当地扩大,使书记员能够胜任繁重的工作,并保证工作质量。以往检察机关在招收书记员的时候,常会有意无意地把这些人当作未来的检察官加以培养,因此进人的标准相对较高,如现在招收的一般都是政法类院校大学毕业生。这样做,固然能使检察机关吸纳到人才,但同时也造成了一定程度上人才的“高消费”。因为在我国现行的体制下,让这些人固于书记员的职位,显然不切实际。因此,笔者认为,书记员的任用工作应该实行不同的标准:一方面,设置少数的书记员职位,将其定位于向检察官过渡的职位性质,这些职位可从高校优秀人才中选拔;另一方面,将更多的书记员职位固定,按书记员工作的特点,从大中专院校或者社会上进行招聘,以期达到稳定书记员队伍基数的效果。因为对这部分人来说,检察官的职务为他们所难以胜任,因此他们也就能比较安心地从事书记员工作。而事实上,书记员也只有静下心来,才谈的上工作的职业化、专业化。
因此,合理地设置书记员的职务,正确地规划其发展方向是实现书记员职业化的关键环节。 同时,书记员的待遇也必须形成一套规范化、制度化的体系。笔者设想,可以根据书记员的不同等级设置相应的行政级别,依据行政级别区分待遇标准。比如,在基层检察院设置最高到副处级(或正科级)的书记员,享受与级别相当的待遇,使大家意识到,书记员并不低人一等,书记员的职位前途光明,值得为之勤恳敬业,努力奋斗。同时,自副处级以下依次设立相应的级别享受相应的待遇,使书记员也能形成自己的晋升规划,从而令书记员这一岗位变得富有吸引力。另外,还可设立书记员工作的具体考核标准,制定相应的奖金、补助标准及提升职级的方法等,使书记员能根据自身的情况来激发自己的工作潜力,从而更好的实现自身价值。
篇4:基层检察部门书记员现状调研报告
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要求各项制度也随之日臻完善。为推动这一进程,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制定和下发了《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其中将书记员分类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改革措施加以明确。目前,在各级检察机关中,书记员在检察业务实践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毋庸置疑,但面对种种现实,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当前书记员的管理模式仍存在着诸多弊端,难以适应司法改革现状,亟待变革。本文仅从作者的观点出发作一些粗浅的探讨,希望能够抛砖引玉,引起大家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一、基层检察院书记员的现状分析
相对于法官、检察官而言,作为同样从事法律实务的书记员却很少被人冠以职业的称谓。在大多人的眼中,书记员只是一个阶段,而非一种职业。在这里,书记员职业化的属性遭到了广泛地漠视。不仅如此,对于在各级检察机关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书记员群体,至今仍未有一套相应的管理办法出台。而关于检察机关书记员工作的法律规定也相当匮乏,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27条第一款中有所提及:“各级人民检察院设书记员若干人;书记员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
针对这一状况,目前大多数检察机关的书记员管理模式均是参照检察官的标准加以规范和执行的。它们的做法基本相同:首先,对书记员实行分散管理,将其放置于批捕、起诉、反贪、渎侦、控申、民行等各业务部门乃至综合部门,并由各部门的负责人管理书记员日常工作和事务;其次,将书记员作为助理检察员、检察员的后备人才库,将其晋升方向明确地指向检察官序列,书记员岗位只不过是进入检察官队伍的一个过渡性的阶段,从而从某种程度上暗示了书记员工作的暂时性;再次,检察机关书记员没有自己独立的职务序列,并且书记员职务实行“一刀切”,其队伍内部也没有再划分等级。
而现实中,检察机关书记员的工作内容主要是案件材料的保管、装订和归档工作,制作并处理各类公文以及在检察员的指导下参与案件的调查取证并对各类证据进行分类保管等。这显然与检察官的工作性质、内容有着明显的区别,这就需要我们尽快地总结出一套适合书记员群体的管理体制,将这群体的优势和潜力充分发挥,而妄想生搬硬套检察官的管理、运作体制便可一劳永逸的态度,也势必会遭遇种种尴尬,凸现一些问题。
二、目前书记员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应当承认,原有的检察机关书记员管理、运行体制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曾经发挥过巨大的作用,也对检察工作产生过积极的影响。但随着检察工作改革的日益深入,原来旧的模式已不能适应如今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面对。
首先,检察官与书记员权责不清、人员布局不合理,影响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随着近几年案件数量的不断上升,各基层检察院办案人员承办案件的数量也随之不断增加,工作压力进一步加大。在原来人员配置基本不变的情况下,检察官与书记员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进行工作则变得愈发困难,角色的错位也就在所难免。有些检察官便不得已要承担部分原本属于书记员工作范畴的事务,从而造成人力资源的相对浪费。而同时,一些书记员也不得不勉强应付某些自身难以胜任的检察官的工作。这样一来,原本存在于检察官与书记员之间明确的工作划分便朦胧起来,同时两者之间的权责归属也愈发模糊,所以出现了有些起诉部门的检察官只是阅阅卷就出庭,其他一切工作均由书记员代为完成的怪现象也就不足为奇。如此,办理案件的质量和工作的效率就很难得到保证,而且案件一旦出了纰漏,也很难归责。
其次,检察官与书记员之间缺乏监督制约,不利于司法公正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但检察机关内部也同样需要监督。检察官与书记员之间,应当建立一种良好的相互监督制约的关系。检察官作为案件的主要负责人,书记员对其的监督制约应是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而在原有模式下,检察官与书记员之间是一种行政命令与被动执行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下书记员很难发挥监督制约作用。再加之分散于各业务科室的书记员在相应检察官长期的传、帮、带的作用下,检察官与书记员之间会产生一定的私人感情方面的因素,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一种所谓的 “师徒”关系,这样使得这种自下而上的监督不同程度地被削弱。而这种依附关系的产生也会使得工作中个人感情的过多掺杂,从而造成执法过程中监督不利,影响司法公正,更有甚者会出现因为某些共同利益而发生违法违纪现象。
再次,书记员工作的积极性难以发挥,队伍的稳定性无法保障
检察机关内部对于书记员的具体职责,长期以来缺乏明确的规定。书记员一般跟随检察官办案,听从检察官的指挥,工作内容完全由检察官安排决定,其自身价值难以体现。加之,在当前的体制下,书记员往往将自己的职位视作是担任检察官
篇5:县基层教育现状情况调查报告
县基层教育现状情况调查报告
根据县委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结合分管工作,和有关人员深入到乡镇联校、初中、县直学校、民办学校,通过实地考察、查阅资料、走访询问等形式对莘县的基础教育现状进行了全面调查。通过调查,对全县的基础教育现状有了更全面的的认识,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并对下步的发展进行了一些思考,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莘县基础教育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始终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大力实施“科教兴莘”战略和“人才强县”战略,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标,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努力促进教育公平,强化政府责任,不断加大对教育的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推进学前教育加快发展,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支持特殊教育稳步发展,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努力提高学生综合能力,全面提升国民素质,为人力资源强县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一)办学条件有了很大改善。坚持政府为主,积极争取上级扶助奖励资金,不断增加教育经费投入,下大力改善办学条件,完善内部配套设施,取得了显著成效。目前,全县共有3处省级规范化学校,27处市级规范化学校,17处市级示范乡镇幼儿园,87处县级规范化学校。一是幼儿园建设实现新的突破。近两年来,全县幼儿园建设共投入XX多万元,新建幼儿园27处,改建29处,扩建7处。20xx年5月,县实验幼儿园接受了省十佳幼儿园验收,明天幼儿园通过了省示范幼儿园验收。两处幼儿园均达到了全市领先地位。二是农村义务教育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逐步完善。两年多来,县财政把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列入预算,积极争取中央、省、市奖励与专项资金,千方百计筹措县配套资金,建立了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XX年年落实资金1210万元,建设了14个项目学校教学楼。20xx年落实资金1331万元,建设了15个项目学校教学楼。今年,项目学校立项20个,已通过公开招标,即将开工兴建。近五年来,农村中小学累计投入一亿多元,用于改扩建及新建校舍,长期保留的农村中小学有望在三年内实现全部楼房化。三是高中学校办学条件焕然一新。一中新校、实验高中不断完善内部设施,办学条件达到了全市一流,都是省级规范化学校。二中新建了图书馆、微机室、多媒体教室、学生宿舍楼,成为全市第二处省级农村规范化高中。实验高中东扩工程正在有序进行,制约实验高中发展的操场问题即将解决。
(二)教学质量有了很大提升。全县各级各类学校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大力开展课程教学改革,深化教学内容方式、考试招生制度、质量评价制度等改革,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不断探索科学高效的管理方法,各项管理日趋规范。形成了小学养成习惯,初中打牢基础,高中巩固提高的教育教学模式,教学质量大幅度提高。一是高考连年创优。自XX年以来,本科上线人数连续9年名列全市第一位。特别是20xx年,本科上线人数、优质生数以绝对优势位居全市首位,增长率达到51.24%,占全市新增人数的40.8%。文科上线数占全市的1/3以上。其中文科全市前10名,莘县占8名;理科全市前10名,莘县占3名。全市有10名学生被清华、北大录取,莘县占5名。二是20xx年以来,着力开展了小学抓规范、初中抓课改两项重点工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中小学课堂教学效率明显提高,全县的义务教育阶段课程和课堂教学改革迈出新步伐。三是中小学书香校园、和谐校园、平安校园建设正在积极推进。
(三)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有了新的突破。一是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教育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将教育局下属的7处县直学校定为正科级单位,2处定为副科级单位,提高了学校领导班子的政治待遇。二是新教师“逢进必考”机制不断完善。从XX年开始,针对我县师资队伍年龄老化、结构失调的现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自然减员与新增教师1:1.2的比例,每年从应往届大中专毕业生中招考中小学教师,共招收了1102名教师,有效缓解了我县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缺编的矛盾。三是精简乡镇联校富余人员,全部充实到教学第一线。四是教职工实行全员聘任,因岗设职,定员定岗。
(四)教育队伍素质有了很大提高。一是对教育干部实行述职承诺制。每年年初,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校长和局机关中层干部公开述职,总结工作,分析问题,落实措施,接受监督,增加了工作的压力。二是强化教师校本培训。在学校内部实行集体备课制、导师制、学科负责制,开展传帮带,教师相互学习,共同提高。三是强化师德教育。把每年的9月份确定为“师德建设月”,大力开展师德教育,全面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的创业热情。为了落实“办学以人才为本,以教师为主体”的办学理念,今年又开展了全县中小学师德师风集中教育整顿活动,范围之大,要求之高历年所未有。四是注重培养名师名校长。目前,我县涌现出了3名水城名校长、4名水城名师,5名县级名校长、12名县级名师,落实了他们的科研经费,示范带头作用不断扩大。
(五)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进展顺利。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新机制改革,全面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和国家、省市《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要求,研究制定了《莘县人民政府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从XX年年春季开始,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逐步免除了杂费,减免了课本费,同时对初中贫困住宿生给予生活补助,受助学生达到了在校生总数的8%以上。今年,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调整为每生每年小学400元,初中600元。省、市、县按照80:8:12的比例分别负担,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财政、教育部门逐步完善各项管理使用制度,“校财局管”工作进展顺利,确保了义务教育经费的规范安全高效使用。
二、促进基础教育发展的主要经验
莘县虽然是一个欠发达县,但是县委、县政府领导抓教育的思想超前,教育决策者的'办学理念先进,广大教育工作者教书育人的积极性高涨。莘县的基础教育经过几年持续健康发展,已经跻身全市领先、全省先进。之所以能够取得这样的成绩,主要是做好了“七个坚持”:一是坚持优先发展不动摇,把满足群众需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作为教育工作的原动力。二是坚持教育公益性质,促进教育公平,把办好教育作为重大民生工程来抓,努力实现“有教无类”、“学有所教”。三是坚持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落实县乡办学责任,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统筹规划,促进协调发展;重视发展学前教育,公办与民办相结合;适度扩张优质高中资源,鼓励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发展高中教育。四是坚持整合和优化教育资源,合理调整学校布局,促进农村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五是坚持不断创新办学体制和管理机制,搭建公正公平有序的竞争平台。六是坚持依靠广大教育工作者,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积极性,争取全社会的重视和支持,努力创造有利于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七是坚持依法治教,认真贯彻教育法律法规,加强教育督导,促进教育工作和谐发展。
三、基础教育存在的问题
尽管莘县的基础教育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绩,积累了一些可贵的经验,但是距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广大群众的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1、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协调发展,任务依然相当艰巨。县乡、乡镇、校际之间的差距较大,校舍、师资、内部配套设施等参差不齐,县域内中小学办学水平的差距严重制约着均衡协调发展。特别是岩集、张鲁、刘庄、邹巷、王铺、马集、樱桃园实验等几处初中,在校生均在300人左右,造成很大的资源浪费。城区小学、初中优质教育资源短缺,实验小学、国棉学校、中心希望小学、实验初中、新华学校无法满足家长需求。家长择校意识越来越强烈,大批农村孩子想方设法也要到城区接受义务教育,给城区小学、初中带来很大压力。
2、优质高中教育资源还不能满足群众需要。一中、实验高中在前几年的招生扩张中已经达到了极限,近两年不得不控制招生规模。两处学校均按公办民助性质运作,城区缺少公办高中,二中地处朝城镇缺乏吸引力,明天、师范两处民办高中办学不景气,优质高中教育相形见绌。
3、师资力量薄弱,管理机制亟待改进。县乡、乡镇之间教师流动欠灵活,年龄结构不合理。乡镇小学教师平均年龄偏大,达到了48岁,多数是转正民师挑大梁。新招聘的年轻教师多数集中在乡镇中心小学,偏远的农村完全小学师资短缺。地域性教师编制不合理,一中、实验高中、职业中专师资匮乏,莘亭、十八里铺、燕店、河店四个乡镇教师超编。
4、学校内部配套设施陈旧,急需更新。城区、乡镇中心中小学基本达标,农村完全小学空壳现象严重,图书、仪器、音体美器材存在短缺、陈旧问题,造成无法开全课程,特别是农村小学英语、体育、音乐课很难开课。
四、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分析
莘县人口众多,22个乡镇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之间、中心乡镇与一般乡镇之间综合实力差距较大,造成教育的不均衡。
1、农村完全小学布局调整进度不平衡。燕店、河店调整力度较大,几年前就实现了合理布局。莘城、樱桃园、朝城、大张、古云、妹冢等几个人口大镇小学布局还存在教学点,造成资源浪费。一些长期保留的小学还没有建起教学楼。
2、义务教育经费还不能满足办学需要。目前的小学生每生每年400元、初中每生每年600元的生均公用经费只能满足维持正常的教学运转和简单的维护维修,添置图书、仪器、音体美器材捉襟见肘。个别乡镇存在小学生均公用经费统筹使用的情况,没有按学生人数足额使用,造成经费使用不合理。
3、群众享有优质教育的愿望越来越高,造成“扎堆”现象。由于家庭比较富裕,家长对农村教育不满意,出现了许多进城就读的学生,城区小学生源充裕甚至过剩。新华学校每年都出现初一学生爆满现象,个别农村初中初一只招生200多人。并且,初二、初三转学进城就读的源源不断。公用经费按人头拨付,造成好的更好,差的更差。
篇6:基层地税部门职务犯罪预防调查报告
基层地税部门职务犯罪预防调查报告
基层地税部门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制订地方各税、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细则和规定。可以说,基层地税部门在确保国家税收、服务经济发展,推动社会建设、委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近年来基层地税部门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多发、频发趋势,不仅严重危害到广大纳税人的切身利益,更给国家带来了巨大经济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因此,深入分析基层地税部门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并提出预防对策具有重要意义。
一、基层地税部门职务犯罪案件主要特点
(一)涉案人员握有一定实权,“小官大贪”现象较为突出。从犯罪主体上看,基层地税部门职务犯罪涉案人员分布较为广泛,既有单位、部门的负责人,也有不在少数的普通工作人员,但其均在税务征收、资金管理方面具有一定决定权、支配权。同时,基层地税部门职务犯罪涉案金额普遍较大,即便许多小案中涉案人员级别不高,却因手握实权而能够大肆侵吞国有资产,动辄数十万、上百万元,甚至千万元,给够轻易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二)以经济类犯罪为主,且贪污、挪用案件占较高比例。在征收税金和管理使用这些资金过程中,基层地税部门工作人员会无法避免地面对来自金钱的诱惑,个别党员干部可能会受欲望驱使,对其管理的资金进行非法侵占或挪用。从查处的相关案件看,绝大部分涉案人员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罪名均有涉及,但仍以贪污、挪用公款为主,受贿案件紧跟其后,而不涉及经济利益目的的渎职犯罪所占案件总数的比例较低。
(三)犯罪手段呈现多样化,且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从犯罪手法看,涉案人员往往采取伪造、涂改、虚开凭证、收款不入帐等作案手段,企图掩盖犯罪事实。同时,由于基层地税部门日常工作很大程度上依靠计算机及网络运行,许多涉案人员的犯罪方法和手段逐渐向技术型发展,通过采取伪造电子凭证、流水记录甚至直接修改业务软件后台程序、数据等方式来逃避监管而谋取非法利益的现象普遍,而且此类犯罪手段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
二、诱发基层地税部门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法治教育滞后,对人员的廉政风险防控不到位。许多基层地税部门过度偏重于业务,干部职工的政治素质提升、法治意识强化被视为“软任务”,更多时候是“喊的响亮、做的乏力”,沦为形式,学习效果根本无法保证。同时,对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落实不到位,放任相关人员权力滥用和特权意识滋生,逐渐导致其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和偏差,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二)监管落实不力,导致规章制度未能严格执行。目前,基层地税部门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规章制度体系,但实际工作中仍有个别单位在落实时“打折扣”,甚至不执行,特别是在财务管理使用方面,为贪图工作方便、解决办公经费等,违纪违规管理、使用国有资金的现象较为严重,导致发案单位普遍存在规章制度执行不严、财务管理混乱的情况。同时,相关监督管理机制仍不完善,缺少具体的落实措施和保障,导致实际作用的发挥并不理想,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氛围。
(三)案件查处难度大,职务犯罪实际成本较低。地税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且行业相对封闭,而犯罪分子也多会通过各种手段来掩饰其罪行,除非造成显而易见的严重后果,否则其犯罪行为很难被纪检部门、检察机关发现。同时,基层地税部门中部分违纪违法案件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而且纪检监督部门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常抱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思想,私自违规降低处罚标准,客观上导致犯罪成本降低,增加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
三、基层地税部门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加强法治教育,提升干部廉洁意识。相关部门要正视个别党员干部法治意识淡薄的实际,将加强基层地税部门党员干部的廉洁教育作为关键,广泛开展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等活动,发挥检察机关在以案说法、以案释法方面的.优势,树立遵纪守法观念,增强拒腐防变意识,树立符合党纪国法要求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积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有效规范行为,强化廉政风险防控。相关部门要积极探索从制度上规范权力运行的办法,推动相关规章制度的正式出台,并建立规范、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注重制度的可操作性,对执法工作进行全面、详细的规定,确保每项工作的开展都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同时建立“同级监督为主、上级监督为辅,做实外部监督”的制度体系,有效加强对党员干部职权行使的监督和制约,防止个人权力过大。
(三)坚持惩防并举,有效打击职务犯罪。检察机关要加强惩防一体化建设,坚持“以打促防,打防并举”的工作原则,不断加大惩处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使犯罪分子在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无利可图,增加犯罪成本,使广大基层地税部门干部职工充分认识职务犯罪的巨大危害,切实增强其抵制、预防职务犯的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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