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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就到期国债还本付息等事宜发布公告

时间:2023-03-07 07:47:37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财政部就到期国债还本付息等事宜发布公告,本文共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财政部就到期国债还本付息等事宜发布公告

篇1:财政部就到期国债还本付息等事宜发布公告

根据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现将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和附息国债利息支付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到期的国债品种及还本付息条件:

1.向社会发行的无记名(一期)国债,期限三年,于5月1日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年利率9.18%;无记名国债的现券兑付,由银行、邮政系统储蓄网点和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办理;无记名国债的托管券面,实行交易场所场内兑付。

2.19向社会发行的三年期凭证式国债,于3月1日起陆续到期兑付。截至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之前,持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5.40%计付利息,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年利率7.56%计付利息,满两年不满三年的按年利率8.01%计付利息,满三年的'按年利率9.18%计付利息,均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凭证式国债的兑付,由原售出机构网点办理。

3.1995年向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期限五年,于7月1日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按年利率15.86%支付利息。特种定向债券的兑付,由当地财政部门办理。

以上各类到期国债均按单利计息,逾期兑付均不加计利息。

二、2000年需要办理付息手续的附息国债,按照各附息国债发行时规定的条件及付息方式予以办理。

三、以上各类国债的到期日或付息日如遇节假日,其还本付息或利息支付日期则相应顺延。

四、以前年度到期应兑未兑国债,2000年仍可继续办理兑付,计息办法按原规定办理,逾期不加计利息。

特此公告。

篇2:财政部下发《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电部(邮政储汇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现将《1997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今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工作具有数量大、品种多、兑付期长、方式多样化等特点,这对各地做好国债兑付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从“维护国债信誉、保持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及早部署和安排,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各类银行、财政部门的国债服务部、邮政储蓄网点及证券公司等,在兑付期内均应办理国债兑付业务,并广设兑付网点,确保国债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国债兑付网点,必须严格按照各类到期国债的兑付规定做好兑付工作,不得随意改变国家规定的兑付条件。要积极采取各种方式宣传国债兑付政策,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国债的信誉。

三、加强兑付工作的岗前培训,使柜台工作人员熟悉和掌握各类到期国债的兑付条件和操作程序,达到柜台操作准确熟练,提高工作效率。

四、继续做好国家债券的反假防伪工作,提高柜台工作人员假券的鉴别能力,防止误兑误收假券及变造券。对兑付中发现的假券要按有关规定上报处理,并配合公安机关立案侦破;对新发现的1992年三年期变造券,要继续按原规定收缴封存,等候处理。

篇3:财政部下发《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办法》的通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19第1号公告》制定本办法。

二、年到期的.国债有:

1.1987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

2.1992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财政债券;

3.1992年向社会发行的五年期国库券;

4.1994年采取填制“国库券收款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发行的三年期国库券;

5.向社会发行的记帐式(一期)国库券;

6.19向社会发行的记帐式(四期)国库券;

三、1997年到期国债利息的计算及兑付的有关规定:

1.1987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于1997年7月1日到期,计息期,计息本金不变,利息分段计付:1987年7月1日至1992年6月30日(计息期5年),年利率6%;按照《国务院关于发行1992年转换债的通知》(国发〔1992〕32号),该债券于1992年7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已转换为新的债券(计息期5年),年利率8%。该债券兑付期从7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持有该债券的机构,到原购买银行办理兑付手续。

2.1992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财政债券于1997年10月15日到期,期限五年,年利率9%,兑付期从10月15日起至11月30日止。

3.1992年向社会发行的五年期国库券,于1997年4月1日到期,计息本金不变,利息分段计付:1992年4月1日至1993年6月30日,计息期1.25年,年利率10.5%,不实行保值贴补;1993年7月1日至1997年3月31日,实行保值贴补,保值期3.75年,在年利率13.86%的基础上,加人民银行公布的1997年4月份保值贴补率计算利息。该债券兑付期从4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各银行、财政部门的国债服务部、邮政储蓄网点及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证券营业部均应办理该债券的兑付手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托管的该期国债券,其兑付事宜可直接通过这两个交易所办理,具体办法财政部另文下达。

4.1994年采用填制“国库券收款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发行的三年期国库券(以下简称1994年凭证式国债),从1997年4月1日起陆续到期兑付。凡从购买日到1997年6月30日以前(含6月30日)满三年的(对月对日计算),实行保值贴补,在年利率13.96%的基础上,加该债券到期月份人民银行公布的保值贴补率计算利息。未满三年的不实行保值贴补,利息按下列规定的年利率计付:不满半年不付利息;满半年不满一年,年利率9.54%;满一年不满二年,年利率11.52%;满二年不满三年,年利率12.60%。投资者持“国库券收款凭证”到原经办网点办理兑付。该债券不设兑付截止期,各经办网点应保证投资者的兑付需求。对于1994年7月1日至7月31日追加发行的该期国债,按照当时规定,起息日一律为1994年6月30日,利息计算到1997年6月30日,逾期兑付不加

[1] [2]

篇4:财政部发布1993年国债还本付息公告

新华社北京6月29日电  财政部日前发布了1993年国债还本付息公告。

今年到期可兑取本息的国债是:

1984年向个人发行的尾号为5和6的国库券;1984年向单位发行国库券总额的20%;1988年向金融机构发行的五年期财政债券;1990年发行的三年期国库券。以前年度到期可兑付而未按期兑取本息的.各年度国债,仍可继续办理兑付。

今年到期国债的还本付息期为7月1日至9月30日。各财政、银行、邮政网点以及城乡信用社、各证券公司(证券部)均办理到期国债的还本付息业务。还本付息期过后,各地设有指定网点办理到期国债的常年兑付。

篇5:财政部1993年五年期非实物国库券还本付息事宜的函

中国工商银行、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结算中心:

1993年五年期非实物国库券兑付工作即将开始。该国债当年发行数为15.23亿元,年利率15.86%,按年付息。前四年利息已全部支付完毕,1998年7月1日支付最后一年利息和本金,本息共计17.645478亿元。请接此函后,认真做好该债券兑付前债权的'确认工作,并于6月23日以前报我部。我部在审核无误后,于6月26日向该国债承销团主干事中国工商银行的指定帐户支付该国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届时,请认真做好向债权人支付还本付息款的有关工作。

财政部记账式二期国债发行工作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发行特别国债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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