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医患纠纷序言范文,本文共20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篇1:医患纠纷调解协议书
患方代表:
姓名:性别:年龄:岁婚姻:电话:
身份证:住址:
【代表与患者(身份证:)为关系】
医方代表: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电话:
协议原由与内容:
患者,岁,住。因“”于救治于医院,患方对诊疗过程存在异议,医患双方遂发生纠纷。经射阳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患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医方一次性补偿患方各项费用计人民币:圆整。
2、双方承诺本协议为最终解决办法,本协议生效后,该医患纠纷终结。
3、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另行向他方主张权利,并且不得影响双方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有损双方的声誉。
以上内容医患双方代表已阅,调解人员也作了详细解释和说明,本协议为医患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经双方签字后即生效并履行,今后别无其它纠葛。
(本协议一式叁份,医方、患方、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执壹份)
患方代表签字: 医方代表签字(盖章):
射阳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代表签字(盖章):
20xx年 月 日
篇2:医患纠纷调解协议书
甲方: 医院
乙方(患者或患者近亲属):
患者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住院号:
经过调解,医院、患者双方就该自愿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一、甲乙双方同意在不通过鉴定明确争议的原因和责任的情况下自行协商解决。
二、甲方自愿赔偿乙方:
三、甲乙双方放弃基于该医疗纠纷的一切诉讼权利。
四、违约责任:本协议对该医疗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一方反悔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
五、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协议文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医院
篇3: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总结
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总结模板
我院医患纠纷调解办公室成立以来,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关心、领导下,全体工作人员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高效投入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调解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不伤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的作用,确保医患纠纷定性、定责以及调解过程的公平、公正和权威,积极化解医患纠纷,使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更好的维护,维护了正常医疗秩序,为百姓创造了和谐的就医环境,维护了社会稳定。
一、组建机构,建章立制
根据医院各科室的推荐,组建医学专家库。为使医患纠纷调解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依照国家法律、政策和有关文件要求,借鉴外地经验,制定涵盖调解工作各个环节的相关制度,包括《来访接待制度》、《来信回函制度》、《调解指南》、《当事人须知》、《调解纪律》、《调解原则》、《回避制度》、《回访制度》等,初步形成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制度体系,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此外,医调办公室还实现了来访登记、受理、调解、结案等环节的动态管理和信息化管理。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医患纠纷调解既是我院行政工作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更是一项民生工程,对积极探索和研究解决新时期的医患纠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发挥优势,初见成效
我们在接待和处理医患纠纷过程中,始终站在中间立场,靠辛勒的劳动和不懈的努力,想方设法通过法、理、情来做各方的说服工作,赢得各方认可和赞许,虽然没有公权力,但逐渐形成了较强的公信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xx年,共受理医患纠纷2起,医调办公室实际组织调解2起。达成调解协议的有1起,调解成功率达50%。共索赔35000元,由于调解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确保了100%的履行率。
医患纠纷调解办公室的工作是一项全新工作,从目前的工作情况看,虽然是刚刚起步,但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我们认为,如果能让所有的医患纠纷都引入到医患纠纷调办公室来调解,而不再使医患纠纷双方发生直接的矛盾冲突,那我们成立这一机构的目的就达到了。
篇4:医患纠纷调研报告
__x省__市第一人民医院3名医生在门诊为病人看病时被一名男子捅伤,其中耳鼻喉科主任医师王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另两人受伤。据初步调查,33岁的犯罪嫌疑人连某曾在该院进行鼻腔微创手术,由于认为医生没有治好他的病而最终向医生举起了屠刀……
类似对医护人员的暴力加害事件早已不是新闻。据网上对1月至10月间媒体报道的伤医事件进行的不完全统计,20件中有18件与医患纠纷有关,已造成4名医生在工作岗位上殒命。其中,患者家属是最主要的肇事者,比重高达60.0%,其次是患者本人,占比为30.0%,原因一般都是出于医患纠纷。
医患纠纷是指患者与医院、医生在疾病诊疗中产生的纠纷。这里要特别区别于单纯的医学美容或单纯的药品买卖,因为后两者不以疾病为前提。美容可能只是为了让自己在外表上更具吸引力;买药可能只是为了预防疾病而储备药物,它们更符合服务合同、买卖合同的特征,因此不属于本文医患纠纷的讨论范围。
为应对日趋紧张的医患关系和高发的袭医事件,有学者提出了将医患关系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的建议。理由为:一是现有法律对患者保护不力是患者转向私力救济的主要原因。相对医生而言,患者处于弱势地位,一般的民事法律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调给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提供强保护,一旦患者有了更好的法律救济途径,就不会采用袭医这种极端方式。二是“医院——患者”关系符合消费者权益法中的“经营者——消费者”关系。一方面,虽然医院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医院的营利性特征日益明显,诊疗行为已成为医院创收的重要途径,因此可以将医院的诊疗行为视为经营行为,将医院视为经营者;另一方面,患者为购买药品和获取医疗服务支付了费用,应视为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权等。
实际上,虽然长久以来,各界对医患关系是否适用消法众说纷纭,但迄今为止我国消法仍未将其纳入调整范畴,这在最新修改的消法中可以得到印证,相信立法者对此必然进行过审慎的考量。笔者赞同立法者的做法,认为医患关系不能用消法进行调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1、医患关系不属于消法中的消费关系。医患关系产生的前提是患者的疾病需要到医院进行治疗,这一前提的存在使得医院、医生与患者之间成为对抗疾病的共同体,而不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纯粹经济利益关系。例如,在消法调整的买卖行为和服务行为中,经营者和消费者都有自主选择的权利,这一点在医患关系中就要大打折扣。首先,无论哪个病人到医院,从法律和道义上说,医院都不能拒绝;其次,在紧急情况下,急救车往往会将病人送往最近的医院,这时病人也没有选择权;再次,在“非典”等特殊时期,对传染病人的治疗是强制性的,医院和病人都没有选择权。
2、消法中规定的`“反欺诈”和“知情权”等也无法适用于医患关系。由于患者的知识水平及心理素质存在差异,医生不可能将真实病情病因告诉每个患者。特别是对一些心理素质差的重症患者,如实告知只会起到反作用,就连病人家属也往往要求医生对病人进行隐瞒。试问在这种情况下,患者又如何依据消法行使其知情权和反欺诈权呢?
3、医学的不确定性使消法适用时缺乏评判标准。消法中典型的消费关系,如买卖关系、服务关系中,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要么是法定的,要么是双方约定的,总会有一个参照标准,而医患关系中的诊疗行为不具有这种特定性。诊疗由疾病而起,这就决定了诊疗本身就是一种高风险行为,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个国家的医院或医生敢打包票说能100%治愈某种疾病,或能将该疾病控制在某一程度,法律也不可能制定这样一个标准。因此,消法中缺乏与诊疗行为相对应的评判标准,无法对其进行调控。
4、将医患关系纳入消法不利于维护司法统一。侵权责任法出台前,医患纠纷在处置上存在法律选择混乱的现象,有的起诉违约责任,有的起诉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统一了医患纠纷的法律适用,即无论医疗事故还是非医疗事故,一律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相比,消法无非是多了一个“反欺诈”条款的救济,但正如前文所述,鉴于诊疗行为的不确定性,该条款基本上是用不到的,那么再将消法加入医患纠纷法律选择的序列又有什么意义呢?反而容易重新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并进一步导致司法不统一。
5、消法的法律定位可能会对解决医患纠纷起到反作用。很多支持用消法调整医患关系的人都认为,患者是弱者,法律应加强对弱者的保护,而消法正是这样一部保护弱者的法律。可到底如何评判谁是弱者呢?现在,要想成为一名医生,一般都要经过8年的本、硕教育,一线城市更是直接要求博士毕业。据统计,我国每年的医学毕业生中,只有六分之一能进入医院工作。可见,在一名医生的成长过程中,无论是国家、家庭还是医生本人的投入都是非常大的。工作后,医生承受的劳动强度和心理压力也非一般行业所能体会。受袭死亡的医生往往在生命的最后一刻仍然坚守在自己的岗位之上。而这些发生后,舆论却多偏向患者。诚然,在疾病治疗面前,患者是弱者,但不可否认的是,在舆论面前,医院、医生也是弱者。此时,法律的价值取向就颇为重要。如果适用消法,无论最终处理结果如何,给法官带来的强烈暗示就是天平要向患者倾斜。笔者认为,这样将导致患者“消费者就是上帝”的思
想进一步膨胀,也使医生在诊疗时畏手畏脚,甚至出于自我保护的考虑而进行选择性医疗,最终结果恐怕是对双方都不利,甚至会进一步放大医患矛盾。因此,笔者认为,法律处理在医患关系问题上还是应强调平等保护。
医患纠纷如何处理确实值得我们好好反思,特别是要从医疗体制改革上寻求合理化路径,但无论如何不应将医患关系纳入消法。
篇5: 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总结
我市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挂牌成立以后,在市委、市政府的关心、领导下,全体工作人员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高效投入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不伤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的作用,确保医患纠纷定性、定责以及调解过程的公平、公正和权威,积极化解医患纠纷,使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更好的维护,维护了正常医疗秩序,为百姓创造了和谐的就医环境,维护了社会稳定。
一、组建机构,建章立制。
根据市卫生局和市律师协会的推荐,组建医学专家库和法学专家库。市司法局分管领导亲自为105名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公道正派的主任医师、主任律师颁发聘书。为使医患纠纷调解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依照国家法律、政策和有关文件要求,借鉴外地经验,制定涵盖调解工作各个环节的相关制度,包括《来访接待制度》、《来信回函制度》、《调解指南》、《当事人须知》、《调解纪律》、《调解原则》、《回避制度》、《回访制度》等,初步形成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制度体系,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此外,医调委还实现了来访登记、受理、调解、结案等环节的动态管理和信息自动化。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医患纠纷调解既是我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更是一项民生工程,对积极探索和研究解决新时期的医患纠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在市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的挂牌成立仪式上,我们邀请了xx日报、法制日报、电视台、人民广播电台、商报、晚报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和报道,在全市引起强烈反响。电视台《司法行政视点》就医患纠纷调解适时制作了两期专题节目。医调委在办公场所全文公布了《人民调解法》和《厦门市医患纠纷处置暂行办法》,还不定期编发医患纠纷调解简报,在人流多的地方解答咨询、发放《医患纠纷调解法律法规汇编》和《医患纠纷调解指南》等材料。通过广泛宣传,市医调委运作以来,得到了广大市民特别是患者和患者家属的普遍欢迎和高度赞扬,在全市初步形成了有医患纠纷通过正常的调解渠道解决的新途径,“医闹”现象大幅度减少。
三、发挥优势,初见成效。
第三方调解医患纠纷是完全独立于医患双方的中立性机构,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以往患方对医方的解释和医学鉴定的怀疑和不信任。我们在接待和处理医患纠纷过程中,始终站在中间立场,靠辛勒的劳动和不懈的努力,想方设法通过法、理、情来做各方的说服工作,赢得各方认可和赞许,虽然没有公权力,但逐渐形成了较强的公信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xx年,共接待医患纠纷来访咨询xxx起,受理医患纠纷调解申请xx起,市医调委实际组织调解xx起。达成调解协议的有xx起,调解成功率达70%。共索赔7859452元,由于调解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确保了100%的履行率。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是一项全新工作,从目前全市的工作情况看,虽然是刚刚起步,但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有一些历史遗留的,老上访的疑难性医患纠纷也有寻求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介入和调解的意向。我们认为,如果能让所有的医患纠纷都引入到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来调解,而不再使医患纠纷双方发生直接的矛盾冲突,那我们成立这一机构的目的就达到了,影响全市稳定的一大难题就破解了。下步的工作重点,一是建议尽快成立各区医患纠纷调解机构。中央综治办、卫生部、司法部和省综治办、省卫生厅、省司法厅及市政府办公厅的文件明确规定县(区)都要成立医患纠纷调委会。我市现有1500余家合法医疗机构,每年发生重大医患纠纷均超过300起。全市各区各镇街均相当重视医患纠纷调解工作,作为综治维稳工作的重要内容,主动介入,积极调解。现迫切需要在原有基础上成立各区医患纠纷调解机构,以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和“便民利民”的.综治原则。二是建议尽快修订《市医患纠纷处置暂行办法》。
篇6:医患纠纷调解协议书
甲方:临沭县南古镇侯宅子村卫生室
主要负责人:吴兴涛
乙方:吴书春,男,59岁,河东区重沟镇吴坊头村人
患者吴书春,男,59岁,河东区重沟镇吴坊头村人。因身体不适,于20XX年6月13日到甲方就诊,发现病人病情严重,值班医生建议到上级医院就诊,病人未采纳医生建议继续留下治疗,后病情加重,虽经医生全力抢救并拨打120病人还是发生意外死亡,双方发生纠纷,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因乙方(亲属)拒绝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本纠纷性质无法认定。甲方本着同情的态度,一次性补偿乙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8000元(大写:贰万捌仟元整),付款时间20XX年6月15日1时。如此补偿高于法定标准视为甲方自愿赠予,低于法定标准视为乙方(亲属)主动放弃。
二、本医患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双方不得再有任何异议。乙方(亲属)以后不再提出任何无理要求,否则与甲方无关。
三、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
四、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见证人各执一份,卫生局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负责人签字:
乙方(亲属)签字:
见证人:
二〇XX年六月十五日
篇7:德国如何处理医患纠纷?
□杨佩昌
德国医患纠纷比较少,但也是有的。当医患出现问题的时候,首先,院方会主动去检视这问题是不是他的责任,如果是他的责任,那他一定会想办法解决。比如,再次给你医治,或者主动找患者协商,让患者达到满意。医患自行解决不了的,就要走法律程序,不会出现患者殴打医务人员的情况,如果殴打医生,患者要负完全责任。法庭会由法律专业人员作出专业判断,德国公民对德国司法非常信赖。
我曾经遇到过这么一个问题:医生装牙齿之后,过段时间就牙龈疼痛,甚至牙龈发炎。这个时候,德国的牙医诊所就主动找我协商:我们这套系统可能是不太适合你的,我能否再给你装一套更先进的、更好的?而且也是完全免费的,同时我还给你一定的补偿。这个是德国的牙医诊所给出的解决措施,因为他不想让病人上法庭,上法庭他必输无疑。
德国是法治社会,法律对医患双方均起有效的`制约作用。
如果出现医疗事故,德国是首先由诊所、医院方来出面协调。协调不成再上法庭。患者不需要找医生的律师,他直接去起诉,至于医生是由哪个律师出面,跟原告没关系,直接上法院就行了。
一告上法庭之后,德国法庭是比较倾向于患者的。所以呢,必须由医生来举证,是“举证倒置式”的,所有的举证都需要医生来做。因为法院认为,除了从保护弱者的角度考虑之外,还要有专业的判断,因为患者他无法举出专业的证据,只有医生才能提供这些东西,所以由医生来举证。
篇8:医患纠纷申诉书
申诉人张某,女,xxx年9月19日生,汉族,某市人,住某市人民大道。
代理人某某,系张某之子,电话xxxxxxxxxxxx。
被诉人某市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某某,院长。
诉求事项:
1、对患者张某积极采取有效治疗;
2、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依法赔偿损失。
事实及理由:
申诉人患有抑郁症。xxx年9月16日中午,申请人因故而自服农药敌敌畏、安定。当日下午1:30许送某市人民医院急救室,随即转icu病房。入院诊断为:1、重度经口急性敌敌畏、安定中毒;2、抑郁症。经洗胃、静注药物等抢救,申诉人于当晚即可与医生和家属进行正常的语言交流。次日下午6时许,某主任决定将申诉人转同院的消化科。家属曾提出疑问:能不能转?某主任肯定的答复:可以转。随后,申诉人被转至消化科。近一小时,申请人心里难爱,脸发紫,呼吸心跳骤停。消化科的年轻医生自感经验不足,联系重症室的医生,而重症室的医生15分钟后才上5楼参与抢救,虽经心肺复苏抢救,保住了申诉人的生命,但申诉人从此呈睁眼昏迷状。为了求得有效治疗,申诉人于xxx年9月30日转某市中心医院治疗。因治疗效果不佳,生活起居不便,亲属于xxx年11月5日暂将申请人接回家中。某市中心医院的出院诊断为:“1、缺氧性脑迁延性昏迷;2、气管切开术后。嘱积极预防并发症,继续康复治疗。亲属按医嘱请康复科医生在家给申诉人理疗。
xxx年11月5日,法医司法鉴定所对申诉人的伤残等级等事项进行了评定,并出具了法医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申诉人构成人体损伤一级伤残;需完全性护理依赖和一定医疗依赖维持其生命生存。申诉人现呈持续性昏迷状态,生活完全依赖有经验的护工,进食靠鼻管导流,对年逾八旬的父亲不能尽孝、丈夫和子女在精神上受到极大的打击。一个幸福的家庭因此而失去欢乐。
申诉人的近亲属认为,申诉人的损害后果系某市人民医院的过错行为所致。院方的主要过错:1、使用安定类药物不当,静注药物(芬太尼和力月西)用量过大;2、输注速度过快,转科后无医护人员和心电监护;3、对药物的副作用预计不足;4、转科未经会诊轻率决定转科,延误抢救;5、违反有关诊疗规范。
综上所述,某市人民医院的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技术操作规范,给申诉人造成极为严重的损害后果,依照《执业医师法》第37条之规定,相关责任人应受到相应的处分;依照《侵权责任法》第54条、第55条和57条之规定,某市人民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特向你处提出申诉,请依法及时妥处。
此致
某市人民医院
申诉人:张某
代理人:
xxxx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篇9:医患纠纷调研报告
医患纠纷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稳步提高,自我保健意识不断增强,对医疗服务需求越来越高,再加上社会舆论的过度关注,导致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患纠纷频发,并日渐成为影响我县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一个社会问题。为此,对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医患纠纷调研。
一、我县医患纠纷现状
xxxx年至今,全县在县卫生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医患纠纷11件,其中县级医疗机构5件、镇(乡)卫生院(含门诊部)2件,民营医疗机构2件、村卫生室2件。在11件医患纠纷中有1件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占纠纷总数的9.09%,经鉴定无医疗事故;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协商解决的10件,占纠纷总数的90.9%,医疗机构共赔付资金102万元;存在上访、信访、缠访和医闹现象,造成不良影响和影响社会秩序稳定的5件,占纠纷总数的45.5%,取得医疗机构赔付资金65万元,占协商赔付的63.73%。
二、医患纠纷产生原因分析
通过调查发现,引起医患纠纷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医疗机构因素。医疗机构管理有待加强,医务人员技术水平、服务态度需进一步提高和加强。医患沟通不够,医患关系紧张,患者盲目认为交了钱,应达到良好医疗效果。医疗机构对医患纠纷的防范和规范处理重视不够,医患纠纷防治办法、处理程序不完善。医患纠纷早期,医院不能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医疗患纷发生后,均由本身缺少法律、心理、社会学知识的医务工作者处理,效果多不佳;一旦有恶性化倾向时,医方往往束手无策,多请保安人员介入,又加剧了医患双方的对立情绪;当恶性医患纠纷发生后,只有报告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参与处理。在整个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医疗机构始终处于被动应付状态。另外,医疗行业和医药行业管理较为混乱,药品三统一之后,县级和民营医疗单位药品价格不合理、收费不确定和医疗分工不合理让医患矛盾进一步激化。患者往往会把矛盾最终发泄到医院和医生身上,医院和医生成了矛盾爆发的焦点。此外,卫生主管部门职责淡化,没有建立起有效的诉前解决机制,医患之间一旦发生纠纷,处理不当也极易引起医闹。
(二)患方因素。患者及家属医学常识匮乏,对疾病的转归、并发症、不良反应等现象不理解。例如个别阑尾炎手术并发下腔静脉栓塞,患者及家属认为一定是手术造成的。就医观念落后,对治疗效果期望值过高,受经济利益驱使制造纠纷或丢弃患者。例如某些癌症患者,现代医学还无有效的治疗手段,但患者及家属认为病人到了医院,医院就应该治好,否则就是医疗事故。部分患者认为医闹有利可图。不闹不赔,一闹就赔,大闹大赔,小闹小赔。现实情况中,90%以上的患者及患者家属在出现医疗纠纷之后,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认为走法律途径不但 慢,而且最后不一定能得到理赔,而利用医闹来解决问题,不仅快捷,而且有利可图。大多数情况下,尽管医院及医生尽力而为,但有些家属不惜闹大医患纠纷,采取在医院设立灵堂、摆放花圈、敲锣打鼓、燃放鞭炮、焚烧纸钱、散发传单、停尸闹事等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以求得到高额赔偿,使社会矛盾一并转型为医患纠纷,转嫁责任给医疗机构,讹诈钱财。例如个别患者因疾病住院,由于并发症导致残疾,随之出现夫妻感情破裂等。经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鉴定后患方不服,继续到医院、有关部门甚至县领导处投诉和缠访。
(三)社会因素。国家公务人员、社会闲杂人员介入,舆论的不客观导向起了推波助澜作用。少数道德和素质低下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参与缠讼、滥讼。职业医闹掺和医患纠纷,常以停尸闹事、摆放花圈、燃放鞭炮、散发传单等形式要挟,索取高额赔偿。例如,营盘镇一产妇因产后大出血在县某医院死亡,死者家属从外地请来专业医闹人员,开口要求医院赔付76万元,医院不赔付就摆花圈,将尸体停放医院大门口等,每谈一个价位,就要做出一个要挟行为,谈判难度极大,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由于多种因素制约,如上级检查、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期间,在处理医疗纠纷时,政府、部门和医疗机构为顾全大局,只能特事特办、从快处理。但对一些医闹分子没有严厉打击,对一些冲击行政机关、围攻殴打公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没有依法严惩,从而形成了一种一出纠纷就聚众到医院闹事的恶性循环。
这些医患纠纷带来的后果及影响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严重影响我县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二是造成负面的社会舆论,影响医疗机构乃至整个医疗卫生行业良好形象。三是威胁到医疗机构公共财产安全和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侵害医患双方及其他患者的合法权益。四是医患纠纷的处理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影响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和正常医疗秩序。医闹、医赖、缠访等不良情况的出现增加了医疗机构、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医疗纠纷的难度,增加了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的工作量。
三、目前解决医患纠纷的途径
从近两年来医患纠纷实际调处工作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促进医患纠纷不息。
(一)医疗机构与患者家属自行协商解决。
(二)同级医疗行政机关组织解决。在同级医学会组织的鉴定基础上进行,因医疗机构是医疗行政机关的下属单位,医学会也是下属管理机构,医学会鉴定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受到患者和社会的广泛质疑,这类解决很少有成功的范例,只有在私营医院发生的纠纷容易和解,因为受市场经济影响,私营医院怕影响声誉,在患者身体受到损害的条件下息事宁人,容易自行协商达成协议。
(三)民事诉讼法律途径解决。因审理周期、诉讼成本、地方保护主义等各种原因,加之法院法官大多不具备医学知识,而且定案材料一般都依赖鉴定结论,鉴定程序又繁琐,当事人诉讼后又经鉴定程序的几经折腾,胜诉得到赔偿周期长,大部分当事人不愿走法律途径。
从以上三种解决途径来看,对于同级医疗行政机关组织解决,因涉及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切身利益,部门保护主义明显,患者对于这种医患纠纷解决颇有怨言,很少成功。由于当前的医患纠纷的解决机制滞后,就终极程序来说,人民法院为最终的选择。就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全来讲,只有当医疗机构与患者家属自行协商解决、自行和解,在法院查清基本事实基础上,在法律责任确定的原则下,双方调解结案,才能使双方都达到满意。
四、防范和处理医患纠纷的建议
医患纠纷的常发性、复杂性与现行单一的调解处置机制不相适应,为了把医患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及时控制大量医患矛盾快速升级,避免大量因医患纠纷可能引发的上访、群访和恶性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通过调研,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在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尊重事实、依法处置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以及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下,提出以下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置建议。
(一)建立防范机制。一是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医疗安全责任制度,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将上述制度落实到诊疗工作之中;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全面提高医务人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设立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设立患方接待场所,公布投诉电话和医患争议处置程序,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按照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要求设置内部保卫机构,加强内部治安管理和纠纷防范,添置技术监控设备。制定医患纠纷防范预案、处置预案,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二是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切实做到依法执业、规范执业、文明执业,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避免医疗事故发生,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超范围行医、异地行医等现象,保障就医环境健康。加强医疗服务宣传,提高群众就医意识。加强纠纷协作机制,与相关部门紧密配合。三是各镇政府、县级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宣传和正面舆论导向,各司其职,做好医患纠纷防范工作,为依法规范处理医患纠纷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建立应急机制。根据医患纠纷的不同类型和恶化程度进行相应的调解和处置。各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配合,开展处置工作。一是医疗机构要健全投诉机制,当事医务人员、科室、医院三级响应,加强与患方沟通,告知依法处理医患纠纷的途径。及时了解纠纷原因和患方诉求,对纠纷发展趋势客观评估,及时协调处理纠纷和报告相关上级部门。发生医患纠纷后,当事医务人员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及医疗机构质量管理部门报告,重大纠纷应及时报告医疗机构负责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医患纠纷不得迟报、瞒报或谎报。二是卫生行政部门要调查诊疗情况,调解医患争议,宣传依法处理途径并主导依法处理医患纠纷。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和沟通,增强依法处理力量。对社会影响较大、矛盾突出、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重大医患纠纷,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并动态报告纠纷及其处理的进展情况,经县政府同意后,报告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三)建立调处机制。成立柞水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副科级建制,配备专兼职人民调解员,专职人民调解员要熟悉医疗法律、法规及调解业务,聘请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能、热心调解事业的离退休医学专家、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和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第三方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下,对医患纠纷进行调解和处理,为医患双方公平地提供医学、法律政策等方面援助,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医患纠纷,保护双方相应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保险理赔机制。在全县所有医疗机构全面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以减轻医患双方因医疗责任而导致的风险,确保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对已经医患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医调委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或生效判决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医患纠纷,医疗机构和保险机构应依法及时支付赔偿费用。
篇10:开展医患纠纷的工作措施
开展医患纠纷的工作措施
医疗纠纷是指基于医疗行为,在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医疗过错、过失、侵权等赔偿纠纷。这种纠纷当事人均对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人民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医疗纠纷日渐增多,本文着重讨论医疗纠纷的防范措施。
一、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
1.医疗纠纷释义及分类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舰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医疗纠纷分为医疗事故纠纷和其他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纠纷,指医患双方就具体医疗事件是否构成事故、应否赔偿、怎样赔偿产生的纠纷。
其他医疗纠纷包括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医疗纠纷、医学会不予鉴定的医疗纠纷。
2.近年来医疗纠纷增多的原因
近年来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大大增强,患者及家属处处注意维护自己的利益。医院和医务人员尚不能正确认识这一点,从而处于被动局面,导致医疗纠纷增多。
首先,医疗工作和医疗行为更多的受到社会规范的强制性制约。而我们有相当多的人对此没有清醒的认识。
其次,服务质量不高,服务态度不好。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中不能尊重并平等对待患者,而易出现纠纷。
然后,社会对医疗工作存有认识上误区,很多医学上正常的事情,却引起纠纷。
3.近年来医疗纠纷呈现很多新特点:
一是数量增加,投诉增多。过去在医疗活动中一般不会发生的医疗纠纷,现在往往形成医疗纠纷。
二是新技术、新疗法、新设惫的不当使用导致的医疗纠纷不断出现。
三是有了法律制约,10月1日开始实行的修订后的刑法,明确规定医疗事故罪。
4.判断医疗纠纷的几个误区
误区之一:医疗纠纷等同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而医疗纠纷通常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结果及其原因的认定有分歧,当事人提出追究责任或经济赔偿,必须经过行政或法律的调解、裁决才可了结的事件。
误区之二:病人进医院等于进“保险箱”
因新技术、新设备和新疗法导致的医疗纠纷也逐渐出现,人们享受现代文明的同时,也增加了受损害的风险。最高明的医生也不能包治百病,病人进医院不等于进了“保险箱”。
误区之三:经济补偿等于经济赔偿
在众多的医疗纠纷中,有的已构成医疗事故,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鉴定为医疗事故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二、医疗纠纷的防范措施
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维权意识的提高,医疗纠纷正呈增加趋势,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也增加了医疗单位的经济负担,损害了医院合法的经济效益,挫伤了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影响了医院和医务人员在社会上的声誉。因此,调解和处理棘手的医疗纠纷成了门诊部办公室的一项重要内容。笔者从临床调到门诊部办公室近三年,处理和经历了医疗纠纷四百多起,深刻体会到医疗纠纷的调解和处理工作,具有难度大、技术性强、环节多、工作量大的特点。面对形形色色、令人头痛的医疗纠纷,医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不论何种原因引起的,也不论是何种类型的,更不论最终采取什么方式予以解决的医疗纠纷,均会对社会、医患双方造成很大的不良影响。因此,在加强医疗纠纷调解和处理的前提下,必须重视医疗纠纷的防范工作。只有有效地防范了医疗纠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医疗纠纷造成的不良影响。
1. 医疗纠纷的防范
(1)加强医疗管理,提高医疗质量
首先要加强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增强工作责任心,规范服务语言,积极提倡礼貌用语。在诊疗过程中通过加强对病人疾病知识的健康教育、解释沟通、心理护理等,建立融洽的医患关系,努力提高对病人的服务满意度。其次是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对违反诊疗护理规范的人员要认真查处,责任到人。建立培训考核制度,严格实习生、进修人员的管理,明确带教人员的责任。加强医疗质量监督管理,定期进行医疗技术质量的动态分析、评估和跟踪调查,从严把好质量关,使医疗技术操作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标准。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在医疗活动中绝不能违反医疗卫生方面的'国家法律或职业规范,杜绝失职行为是医院避免医疗纠纷的根本方法。
(2)改善就诊环境,方便病人就诊
积极改善诊疗区的医疗条件和基本设施,努力为患者创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根据患者的需要,调整门诊布局,方便病人就诊,努力创建“花园式环境,宾馆式服务”的现代化医院,彻底消除病人挂号、收费、取药排队的现象。建立便民服务措施,如供应茶水、免费邮寄化验单、设立健康教育咨询台、值班主任及时解决病人的需求等,形成便民服务流程和网络。
(3)强化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
组织医务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使其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更重要的是使医护人员自觉的依法行医,有效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因此,医务人员通过法律的学习应具备以下2点意识。
纠纷意识
医院医务人员应更新观念,树立法律意识和纠纷意识,在诊疗活动中保持清醒的头脑,认识到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若稍有不慎就会引起病人的不满,就有可能引发医疗纠纷。
举证责任意识
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使医疗机构承担了较大的责任。在医疗诉讼案件中,原告病人只需证明自己曾在被告处接受过诊疗并在诊疗后出现了人身损害后果,就算完成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此后,举证责任的“皮球”就踢给了被告―――医院,由医院提供证据来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如果医院不能提供充足有利的证据,即举证不利,将承担败诉的结果。因此,医务人员应当有举证责任意识。在诊疗活动中不能重治疗、轻病历,不能光做不记或光说不记。病历不仅是记载病人病情和医务人员诊疗理活动的医疗文书,也可能成为以后出现医疗纠纷时的法律文书,成为决定自己在医疗官司中命运的重要证据。
(4)要有预见性
医务人员面对不断增多的医疗纠纷,不仅要有高尚的医德和精益求精的医疗技术,而且要有预见突发事件的能力,利用各种条件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以确保医疗安全及医疗活动的正常进行。我们发现以下的疾病种类和人群容易引发医疗纠纷:
酒后之人,患者或家属酒后,控制能力下降,容易发生争端。个别人发酒疯制造事端。
经济拮据者,对用药、治疗费用易产生怀疑,担心被开大药方或无关的治疗检查项目。
慢性、复发性疾病,因不能根治,花费较多,心情烦躁,对治疗效果不满,产生抵触情绪。
患者家中有从医人员者,由于医务人员熟悉医疗行业中的瑕疵,如某项医疗活动影响医疗效果,很容易引起纠纷。
应用激光、外科手术进行美容、整形的患者,因收费较高及期望值较高,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易产生纠纷。
本院职工的熟人,往往减少医疗程序,减少检查项目。因是熟人不做详细交待,不签协议书,留下了纠纷隐患。对于上述疾病和人群,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医疗制度,多和病人解释沟通,完整书写病历和各项记录,努力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2. 处理医疗纠纷的技巧
一些纠纷在现场燃起“战火”时,病人或家属往往情绪激动、大吵大闹并在现场引起围观,有时还会引起其他病人的打抱不平。这时首要的任务是想方设法让矛盾双方分开,以维护医疗秩序,保护医护人员安全。可让患者离开现场,或请病人到办公室坐下商谈,耐心倾听病人的投诉,使病人逐渐息怒。
对于病人由于医护人员服务不到位、就诊不方便引起的不满,在耐心倾听病人的诉说时,表示理解和赞同,这时病人的愤怒往往有所下降,我们代表院方向病人表示歉意,并尽量满足病人的要求,必要时由当事人当面向病人赔礼道歉。
对于医院没有过失,只是由于患者缺乏医学常识,对诊疗行为不理解造成的纠纷,我们耐心向他们讲解有关医学知识、诊疗的风险性、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副作用的预防等,赢得他们的理解和信任,使矛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有些病人无论你如何解释,非要医院赔钱,否则就会曝光媒体。在医务人员没有过失的情况下,我们要据理力争,正告患者医院是不怕病人的胡搅蛮缠和媒体曝光的,可告知病人索赔的依据和方法,让病人通过法律等正常途径获得赔偿。
对于目无法纪、围攻辱骂、毁坏公物、行凶殴打、无理取闹的少数病人和家属,我们也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处理此类纠纷,要协同保卫科、地方公安部门一起处理,对医务人员、财物造成损伤的,坚决要求赔偿道歉。
对于重大医疗纠纷的处理,要上报医院领导。当然医院领导的态度非常重要。医院不要怕病人打官司,动不动就花钱息事宁人,这样既纵容了某些人的不法行为,又会损伤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因此,对于重大的医疗纠纷的处理,一定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依靠卫生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走法律的途径解决。在整个医疗活动过程中,医院要做到每个环节都万无一失非常困难。因此医疗纠纷的发生亦在所难免。如何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给医院管理带来了新的研究课题和思索。我们认为,作为医院应通过提高医疗质量、改善就诊环境、加强法制学习等,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及时解决和处理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的恶化和扩大,使医疗纠纷逐渐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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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医患纠纷的解决之道
【摘要】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探讨医患纠纷的处理途径极具现实意义。文章指出当前我国医患关系的现状和医患纠纷的总体特点,深入探讨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深层次原因,并在借鉴国外立法模式的基础上,提出相应解决之策:加强宣传教育与适当的舆论引导;实行“联调联动”,加强与法院、医院的合作;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 【关键词】医患关系 医患纠纷 启示 当前医患关系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 医患关系主要是指“医”和“患”的关系,从医学伦理学的角度来说,“医”主要是指医疗单位及其医务工作者,医疗单位不仅包括各级各类医院、乡镇卫生院、门诊部,还包括卫生所、医务室等;医务工作者包括各级各科的医生、护士、卫生管理人员、医学科学人员等。“患”主要是指接受医疗的人及与其相关的人或组织,如果在医疗护理中没有导致病人死亡的行为的发生,就必须由病人本人提请医疗纠纷的处理。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病人可以委托家人或者亲友、律师等代理人以病人自己的名义来实施解决医疗纠纷的工作。如果在医疗护理的过程中病人死亡了,那么就由病人的家人取代病人成为医疗纠纷的主体。 随着整个社会生活领域中的一些根本性变革以及医学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与经济生活的日益市场化发展,身处其中的医患关系也在发生着一些实质性的变化。从目前的情况看,医患关系的发展趋势呈现出如下几个特点: 医患关系完全技术化。在临床治疗中采用高科技的医疗技术,这大大提高了医生的诊断能力,促进了医生专业知识的增长,但在患者享受高科技技术带来的好处的时候,也有些医生对高科技技术的使用产生了一种极端思维,片面地认为医疗服务就是采用这些新的医疗技术来治愈病人,从而减少和淡化了医生对病人的关心和沟通,使医患关系演化成了医生―机器―患者的关系。 医患关系不断趋向市场化。从当前的世界医患关系来看,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都没有将医疗服务定义在商品的范围内,但是在医疗领域内又逐渐有了市场的参与。市场为医院的发展提供了动力,特别是在医药方面上更加显著,但是市场对于医疗活动又起了很大负面作用。特别是像我国这种医疗改革还不够完善的国家,少数医务人员把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移植到医患关系中来,使本来纯洁的救死扶伤神圣职责成了与病人交换的筹码。虽然将医疗服务完全地转变成为商品是不可能实现的,但是随着市场在医院的不断深入,医患关系市场化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医患关系不断民主化。传统的医患关系是凭借医生对医疗技术的掌握程度来加以保证的,而病人在治病的过程中只需要绝对的服从。但是随着医学的发展,医患关系中医生的权威性较之前降低了,患者的权利反而得到了增长。在医疗活动中,由传统以医生为主体发展成为了医生患者共同参与的情形。在治疗的过程中,患者不再是被动的治疗接受体,而是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自己亲自参与到治疗方案的选择中去。医生和患者两者的地位逐渐趋于平等,医患关系也在不断民主化。 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和医学进步,医患之间的关系还会呈现不同的发展趋势,然而,从目前的发展现状来说,医患纠纷正在呈现不断增强的趋势。 常见的医患纠纷的几种类型及其主要原因分析 一种是病人执意要出院,出院后病情加重,医生未加劝阻担责任。如,某县某镇的刘某因为一氧化碳中毒被送入医院,经过抢救后病情得到了好转,脱离了危险,刘某的家属看刘某已经完全苏醒,主动要求出院,医生同意出院,但当时没有和刘某办理相关的手续,并未告知有关的注意事项。第二天刘某出现反应迟钝、头痛等症状,到医院被诊断为中毒性脑病,刘某的亲属将原先的医院告上了法庭,原因就是医院没有尽到告知的义务。 另一种是医生没有对病人进行详细全面的检查引发的医患纠纷。如一位妇女一位患有乳腺增生到医院去进行包块切除,手术后患者感觉手术部位还存在包块又去就诊,通过检查医生告诉她没有什么异常的细胞成分。患者不放心,到大医院去检查结果诊断为乳腺癌,患者将原先的手术医院告上了法庭,因为医院误导误诊,在治疗中没有对患者进行病理切片的检查,延误了患者的病情。 以上种种医患纠纷出现的原因主要可归纳为以下两点:一方面是解决医患纠纷的渠道不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医患纠纷有三条解决途径,即:一是医患双方共同协商解决;二是卫生行政机关调解解决;三是直接向法院起诉。但是相关法律规定均没有涉及到医患关系解决的具体条款。 另一方面,是患者自身的原因。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并且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健全,患者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对于医院医疗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医疗过失,患者都会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是患者和医院两者信息的不对称,以及受患者自身的知识水平的限制,患者容易对医疗效果产生过高的期望值,对病情的发展过于乐观,一旦发生了医疗事故后或和原先预想的不相符,就会难以接受。 我国现有处理医患纠纷的方式方法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与适当的舆论引导。要积极开展教育宣传,做好舆论引导工作,这是防范医患纠纷冲突的基础。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大力宣传医务人员和病人及病人家属都是共同抵抗和消灭疾病的合作伙伴,病人离不开医生,医生也离不开病人。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医学科普知识,讲清楚疾病的发生、发展、治疗及预后的一般规律,讲清楚疾病的复杂性和目前医学科学的局限性,让患者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大力宣传法律法规知识,依法办事,努力让患者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是实行“联调联动”,加强与法院、医院的合作。一般各大医院都设有医患沟通中心,每一起在医院发生的纠纷,医患沟通中心都会及时处理。一些大医院,都会让年轻的、经验少的医生在医患沟通中心学习,让他们了解患者看病时遇到的困难,为以后上岗做出更好的服务打下基础。但是,有些医院的纠纷量太大,无法每一件都能合理的安排、处理,还有部分纠纷在处理不了的情况下,直接移送到法院。诉讼程序对于患者来说,等待时间过长,同时也加大了法院的工作量。法院在受理案件前也会对双方进行调解、沟通,这一过程与医调委的.工作是不谋而合的,医调委作为专业性强的调解组织,可以在这一方面与法院合作。有利于改善法院当前所处的司法环境。当前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交织在一起,法院不可避免地处于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前沿,为社会稳定考虑,专业性质较强的医患纠纷案件可以移交医调委办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法院信访的压力,为法院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三是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要加强对医院服务质量的管理,从而保障医疗的安全。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地方,医生的每一个行为都关系到病人的生命安危,因此医生要有极强的使命感和责任感。除了为病人提供高技术的医疗服务外,还必须加强对医疗服务安全的建设,尽量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为患者提供安全放心的医疗服务。医院要加强人性化的服务管理,创新医院服务的方式,提高医院的医疗水平,让患者放心。 日本处理医患纠纷的经验借鉴 在日本,非常重视对医院和医生的管理和监督,并在医院的管理中提倡在法制的基础上达到和谐的发展,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来对医院中出现的医患纠纷问题进行调节。日本在医患关系的处理上已经积累了较多的经验,诸如,日本在医院的管理中着力加强对医院和医生的监督力度;在政府的指导下,日本相继出现了中央级和地方级的医疗评估机构,在运行中一般都是每过一年就由民众、政府官员、医院专家和医院的医生来对医院进行系统的评估打分,对合格的医院颁发合格证书,对不合格的医院要警告整改,并且通过媒体将评估的结果公示;日本的大多数医院都会给医生购买事故保险,当出现医患纠纷的时候就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来进行赔偿,从而避免更大的医患矛盾的出现。 日本在处理医患纠纷的过程中通常都是采用法律的手段来协调医患关系。在发生医疗事故后,医院不分大小都要上报给政府部门,由政府作为医院和病人之间的中间人来进行协调。采用这种方法能够保障在医疗诉讼中处于相对劣势的患者和家属获得应有的赔偿。 综上所述,笔者提出医德法并重的解决路径,即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提高医生自身医德修养的同时,综合地运用道德的和法律的手段处理医患纠纷,以期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建议研究医德法并重模式下的具体解决途径,并进行可行性分析;然后就如何深化改革、引导医患双方转变思维、如何构建新的医德法并重的医患纠纷处理机制进行探讨,以期找到预防医患纠纷、化解医患纠纷、处理医患纠纷的最佳途径。 【作者为成都中医药大学助理研究员,西南交通大学副教授;本文系四川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1SB164】
篇12:防范医患纠纷 构建和谐社会
防范医患纠纷 构建和谐社会
摘要:近年来,医患关系总体呈紧张态势。本文从医患纠纷的概念和成因入手分析,得出防范医患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的策略倡议。
关键词:医患纠纷;和谐社会;医患关系
随着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的长足进步,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有了显著的增强。随之也带来了医患纠纷呈逐年递增趋势,它破坏了医患之间的和谐,不同程度地损害了医患双方的利益,阻碍了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并且成为当前社会和公众关注的一大热门而沉重的话题,也是民事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一大热点和难点理由。医患纠纷已成为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必须解决的一项紧迫的任务。
一、医患纠纷的概念和类型
所谓医患纠纷,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护理服务关系而引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民事权益的损害争议而产生的纠纷。
根据不同的内涵,医患纠纷可以分为三种:医患纠纷、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纠纷。医患纠纷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护理服务过程中引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民事权益的损害争议而产生的一切纠纷。只要是医方和患者或患者亲属之间发生的纠纷,都可以统称为医患纠纷。医疗纠纷指医患双方就医方对患者提供诊疗护理行为过程中,患者认为生命健康权受到医方侵害,而医方认为没有侵害患方的生命健康权,或医方也承认侵害了患方,但不认同侵害的程度和赔偿数额,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引起的纠纷。医疗事故纠纷是指有法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服务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引发的纠纷。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一般分为三类:医疗合同纠纷、医疗损害侵权纠纷、医疗事故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中分为两类: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和其他医疗赔偿纠纷。
二、医患纠纷成因分析
医患纠纷不断发生,产生的理由是多方面的,具体分析其中的根源,有助于有效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也有助于缓解医患紧张关系,构建和谐社会。
(一)医疗市场发育不良。看病难、收红包、拿回扣、药品价格高等已成为医院不争的事实。但这只是理由表象,其本质上是医疗市场发育不良的表现。随着医疗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部分医疗机构过分追求经济效益,将医护员工的工资、奖金等利益与创收相结合,因而在实际诊疗活动中,医护员工为追求个人利益而对患者进行过度诊疗,使得医患双方在医疗费用等理由上容易产生分歧,从而导致医患纠纷的发生。
(二)医务人员的职业倦怠。医疗工作的特殊性使得医护人员长期承受更大的压力,医院开展的“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思想和医务人员不足的矛盾使得许多医生从工作就没有过休假,每一个节假日都要查房、上“无假日门诊”、抢救急危重病人,长期处于满负荷、超负荷工作状态。这种目前状况导致医务人员多数处于职业倦怠状态,不但影响工作的效率、质量和工作者的情绪,而且极易出现医疗差错、医疗事故。
(三)医疗不良事件不断增加。近年来,由血制品、医院感染、注射、医疗器械和伪劣药品导致的伤残、后遗症、甚至死亡事件屡见报道。还由于部分医疗机构资金投入有限、硬件设备老化、医疗用房紧张等理由,容易遗留医疗安全隐患,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大量的事件被媒体追踪报道后造成的严重后果,使广大患者的不信任甚至对立情绪愈加激烈。
(四)部分患者就诊前抱有过高期望。随着人们医疗需求的上升,患者对诊疗效果的期望越来越高。但医学现实与患者期待是有本质区别的,人类认识、了解、治愈疾病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因而现有医学技术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疾病对患者的困扰,由于患者在这方面缺少足够认识,因而对诊疗效果往往期望值太高,对病情的发展估计不足或过分乐观,认为到了医院就等于保险柜遇到病情骤变,诊疗意外致病人短期内死亡,患方家属缺乏相应的承受能力,无法接受现实,误认为医务人员未尽义务,诊疗不当所致,从而导致医疗纠纷的产生。
(五)法制因素
1、对医疗机构治安案件处理的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处理医疗纠纷力度不强。处理医疗机构治安案件的部门,如当地派出所等,由于纠纷性质尚未明确,在实际处理医疗纠纷中,工作力度不大,过多考虑患方情绪,未能严格履行《社会治安处罚条例》,客观上纵容了医闹等违法行为,有些医闹肆无忌惮,甚至在医院门诊、住院部摆设灵堂,燃放鞭炮,焚烧祭品等,严重影响了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因而,实际处理医疗机构治安案件力度不强,是造成医疗纠纷的客观因素之一。
2、法律诉讼费用过高、诉讼程序复杂,也是患者不走法律途径的重要理由。现有处理医疗赔偿案件的法律法规很多,具体包括《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其中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依法依规按程序、客观公正、科学处置的原则。凡未经尸检查明死亡理由和未经法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鉴定分清责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得在法定程序外“私了”。但在实际操作中,法律诉讼费用过高,诉讼程序复杂,使患者望而却步,从而采取非正常的解决方式,导致医疗纠纷。
三、医患纠纷防范策略
医患纠纷对卫生事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所造成的危害是相当严重的。如何有效地加以防范,保持良好医患关系及医院的健康发展已成当务之急。
(一)适应形势,制定适应当今经济条件下的医疗安全保险工作制度。将医疗卫生事业纳入社会系统工程,完善医疗机构的运转机制,建立一种将“医、患”双方解决纠纷为“医、保、患”三方共同处理医患纠纷的医疗安全保险制度。通过这种制度落实以避开医患双方的正面冲突,提高处理纠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真正做到医患双方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因此,应进一步明确医患纠纷处理的适用法规,建立医疗质量限额赔偿制度。(二)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做到依法行医各级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要把法制建设作为防范医患纠纷的主要手段,常抓不懈。首先要组织医务人员加强学习落实《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专业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达到治院、行医的目的。要强调执法的严肃性,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发生。各级政府要把关心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积极引导群众依法办事,并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和法律手段来解决医患纠纷。
篇13:医患纠纷原因的差异论
【关键词】 差异;医患关系;医患纠纷;道德回归
医患纠纷是医患关系矛盾突显的一种表现,它破坏了医患之间的和谐,干扰了正常的医疗秩序,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从差异论的层面看,传统医德形成的家长式医患模式,加之现代医患双方对医学知识认识的差异性的缩小,患方对医方的绝对依从性变弱,这是医患纠纷发生的内在原因;社会转型加重了医患间的经济色彩,也使医患双方的信息差异变大,这是医患纠纷发生的外在原因。
从医患纠纷的成因出发,探讨医患纠纷预防、处理的对策,促使医患关系处于良好状态。
医患之间本该是相互依赖、相互信任的关系,但近年来突显的医患纠纷,使传统的医患关系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
上海医科大学医院管理处曾调查全国7所医院共582份问卷表明:认为目前医患关系和谐和相对和谐的仅占24.23﹪,而认为医患关系紧张和比较紧张的却占29.72﹪[1]。
全面认识与分析现在的医患关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目前关于这方面的研究已经不少,下面笔者从差异论的视角探寻医患纠纷发生的实质,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1 医患差异发展的多重样态:当今医患纠纷问题发生的内部原因
医患关系是医疗行为的滋生物,也就是说,只要有医疗行为的地方就会有医患关系的存在。
差异论认为:人作为社会的存在物,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碰撞才能构成社会,换句话说,社会之所以丰富多彩,是因为人之差异的缘故[2]。
医患双方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群体,其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当今医患纠纷的发生,就是这种差异发展的结果。
传统医患关系是建立在中国传统儒家思想基础之上的,它的核心是倡导高度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仁爱之心,传统医患关系更多的是强调他们之间的同一性,通过医患双方情感等方面的交流,达到一种相对和谐的状态。
传统医德这种积极向上的思想值得我们发扬广大,但儒家自身负面的思想也影响到当时的医患关系,“父子君臣”的等级主义思想影响最为强烈,行医者以“家长作风”自居,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却被长期搁置,在医患间形成了一种不平等的权利格局,这种家长式的医患关系也就成了今天医患纠纷发生的基因。
现今不少医务人员固守传统的高高在上的家长式作风,无视患者的权益,医疗纠纷的发生也就在所难免。
医患间的差异随着患者权利意识的增强,也在逐步加大,原本相对和谐的医患关系开始破裂,与传统家长式的医患关系的冲突成为现代医疗纠纷产生的内在原因。
医患双方之所以能坐在一起,除了我们经常说的相互信任外,最重要的恐怕是人之同一性,这才是医患和谐的.人性基础。
差异观在承认同一性的基础上,强调差异是事物存在的形式,差异无所不在、无时不在,因此,医患之间也存在着差异,医方对医学知识的占有而在医疗过程中的主动权与患方因医学知识的缺乏在医疗过程中的被动权,这种差异是客观存在的。
差异与同一的矛盾运动规律也揭示了医患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通俗地讲,因为同一性,患者才去找医生看病,而没去找别的什么职业群体;因为差异性,医生才称其为医生,患者才称其为患者,他们的角色才不会乱套。
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人们对疾病的认识有所提高,使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对医生的绝对依从减少,并朝主动参与方向发展。
一方面是医学知识在医患双方之间的差异在缩小,另一方面医生极力维护自己的“权威”与患者在向“权威”挑战的差异扩大,这两方面的差异容易激化医患双方的矛盾,时间一长会导致医患纠纷的发生。
现代医患双方对医学知识认识的差异虽然在缩小,但医患双方认知的差异仍然存在,这是影响医患关系的重要因素,由于双方专业知识背景的差异,当面对同一个有争议的诊疗结果,双方的认识必然会有差异,医患纠纷就易发生。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医患之间的差异也呈多重样态,传统医患关系与现代医患关系的差异,对医学知识认知的差异,面对同一个诊疗结果的差异,等等,这些差异很容易打破医患之间内部平衡的状态,使医患双方的矛盾一触即发。
差异不是恶,适度差异会促进事物的发展,但医患差异有一定限度,患者对其承受的“度”有一定的心理参变量,一旦超越这种参变量,患者便无法忍受,于是差异的对立面——医患之间内在的同一性便会阻止这种差异的恶性膨胀,要求同一性的能量便会以冲突的形式表现出来,这就是医疗纠纷的内部原因。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医患间的差异是造成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而传统家长式的医患关系随着患者自主意识的增强,正向民主式的医患关系发展,新的医患关系又造成新的差异,产生新的矛盾。
因此,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仅仅分析医疗纠纷的内部原因是远远不够的,它的外部原因同样不容忽视。
2 医患信息差异发展的不对等:当今医患纠纷问题发生的外部原因
信息不对称是各个行业普遍存在的通病,这种信息差异在医疗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
虽然上文我们分析过,医患双方对医学知识的差异正在变小,但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国家医改政策无形中把医院推向市场,谋求利益与治病救人的关系失调,在这种背景下,医患纠纷频发也就不足为奇了。
具体说,所谓医患之间的信息差异,就是患者去看病实际上并不知道自己身体出了什么问题,那么这个问题只能由医生解决,此时患者处于被动状态,因为医患双方关于诊疗的信息是由医生说了算,患者在这一方面几乎是盲点。
医患之间的信息差异造成的直接后果——供给诱导需求,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给社会带来极大发展的同时,也使社会进入个体化时代。
个体化最显著的特征是追逐利益,医院走向市场使医方也成了利益的载体,如果医生在所谓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他就可以利用与患者的信息差异,给患者创造出需求来,不该动手术的动手术,不该住院的住院等等。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罗(Arrow,1963)在论述医疗市场的特征时曾指出,医疗市场中医患双方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从而使购买医疗服务出现很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由此可看出,由于知识水平和分工等原因,患者不能诊疗自己的疾病,只能通过医生,而且由于患者对医疗信息不了解,加上自己对诊疗结果的期望值过高,即使医生尽职尽责,但由于人体存在客观差异,对相同的病采取同样的规范治疗,也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结果,这种情况很容易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
人作为社会的个体,在保持自身差异的同时,都有追求同一性的本能,很多学者批判平均主义,实际上每个人都有求同的倾向,表现在医患关系上,就是患者对医疗信息的知情权。
差异是物质的存在形式,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
所以,现实的医患关系总是受到一定差异的干扰,其中总是包含着一些不合理的因素。
从主观方面来说,尽管为保持医患关系的和谐,同一性原则对医患双方都有约束性,但由于受到各种差异的干扰,他们对这些原则会有不同的接受心理。
医患双方信息差异的存在,一方面医生为了自身的利益要保持这种差异,另一方面患者为了自己的知情权,要与医生对等,想消除这种差异。
医患差异的对抗是对同一性的打破,虽然社会的进步表现为差异,但如果差异的发展使医患双方都不能接受时,就易造成医患关系紧张。
医疗信息在向患者传递的过程中,由于医院在专业技术服务方面的绝对优势,而且在医疗、药品定价、收费、治疗方案等易形成垄断,相反,患者却对医学信息、医院制度、治疗过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了解。
这种医患之间信息的巨大差异,使患者的“知情权”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医生的“告知权”没有充分履行,这就造成信息与要求的不对称,易致愿望与现实的不对称,如果发生医患纠纷,很可能导致患者出现不理智行为。
医患之间信息的差异易造成医患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医生处于强势地位,而患者处于弱势地位,追求同一性的人之本性使患者急于摆脱劣势处境,并且随着信息差异的加大,医生逐渐成为患者的对立面,同一被差异分化瓦解,形成新的差异,医患纠纷正是在这种差异基础上产生的。
但差异是同一基础上的差异,它的被承认,恰恰以同一性为基础,尽管医患纠纷的发生在当今社会在所难免,但不论医患双方有多么大的差异,从人的角度来讲,医患双方都是人,都是平等的,所以医患之间应相互尊重各自的个性,能接受各自的差异,所以,探寻医患之间的和谐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
3 道德回归:化解当今医患纠纷问题的软约束
社会的差异化是由类经群体中介走向个体自由的,而道德作为与差异化发展反向的向类和群体归附的精神追求则构成了冲缓人的过激行为从而使其安稳运行的安全装置,社会就在社会差异化和道德回归的双轨上进行。
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有其相对独立性,这是道德回归的主要原因。
道德回归概念是对传统道德研究的一个突破,为我们解决当今日益突显的医患纠纷问题提供了一个理论平台。
卫生部进行的第三次全国卫生医疗调查显示:城乡居民应就诊未就诊率为48.9%,患者应住院未住院比例为29.6%,农民应住院未住院比例为75.4%,住院患者主动要求提前住院比例为43.3%。
由此看出,当下医患关系处于比较紧张的状态,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3]用法律形式来解决医患纠纷问题,众所周知,法律带有强制力,它约束人们用的是强约束,但它和其他一些行政措施一样,在调控范围和力度上具有一定局限性,比如医生受利益驱动,给患者开大药方、滥做检查,这种行为虽侵害了患者利益,但法律却无法进行约束,在这种情况下,道德作为调节人类过激行为的缓冲器,对医患之间因差异过大而造成的医患纠纷起到一个软约束的作用。
上文我们做过分析,医患之间各种差异的恶性膨胀是医患纠纷的根源,差异论认为:差异是绝对的,同一是相对的,同一是差异基础上的同一,差异是同一基础上的差异。
道德作为一种同一性力量,它调控的方向与差异化的发展正好相反,也就是说,当医患关系背离它正常的轨道,医患之间的关系极其紧张的时候,道德可作为一种独立性力量,能保证医患关系的良性运作。
“医乃仁术”是儒家传统医德的最好概括,它作为一种道德力量,并没有随着社会的差异化发展而泯灭,相反,它作为似乎是一种滞后的力量,强调医学的人文关怀,使医患关系的人本属性一代代张扬。
因此,规避医患纠纷问题,应当充分发挥道德回归的作用,寻求医患之间共同的道德价值目标,建立在相互信任基础上的传统医患关系为我们构建当今和谐医患关系提供了范本。
医患关系的本质是特殊环境下人与人的关系,传统医患关系在医疗水平和医疗条件相对落后的情况下,医患双方能够面对面地沟通,医患纠纷发生的几率很少,靠的就是双方的彼此信任,因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传统道德仍然有它巨大的生命力,它对当今突显紧张的医患关系起着缓解作用,是化解医患纠纷的良药妙方。
三国时期吴国的董奉医德十分高尚,始终坚持利于病患为原则,他的“杏林”赈救了无数生命,我们今天重提传统医患关系,就是为发扬传统道德好的方面,为当今医患之间越来越大的差异起一缓冲作用,使医患关系在新时期真正能和谐发展。
著名医学家吴阶平说过,作为一名医生,不但要一切为病人,还要为一切病人,为病人的一切。
一个医生首先要有好的医德,这是医患关系改善的前提,另外,一些患者自身道德素质低下,加之有社会利益冲突的原因,他们把医方作为发泄他们不满的场所,这两方面原因结合起来,就很易造成医患关系紧张,导致医患纠纷的发生。
总之,根据道德回归的理念,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要在传统医德教育的基础上,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增强他们的服务意识,还要加强全社会的伦理道德思想教育,特别是在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的大背景下,使患方道德素质提高,只有这样,才能既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又利于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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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医患纠纷原因的差异论
【摘 要】目的:就各种医患纠纷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各种预防措施。
方法:通过树立服务意识,加强沟通、提高医疗护理质量等预防措施,减少医患纠纷。
结果:经过一系列的预防措施,使患者能正确对待医疗效果。
结论:我们只有端正自己的工作态度,增强责任心,不断提高医疗护理质量,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与病人及家属创建和谐的医患关系,避免纠纷的发生。
【关键词】医患纠纷;原因;预防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法律知识逐渐普及,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人们对医疗护理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但另一方面,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自身原因,例如医疗技术不够熟练、责任心不强,造成患者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情况[1]。
这样就很容易发生医疗纠纷。
为了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维护医务人员和患者的权力和义务,就需要我们采取各种措施进行预防。
篇15:医患纠纷原因的差异论
1.1医护人员服务态度差,以“病人”为中心观念不强
在医疗护理工作过程中要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工作理念。
医护人员直接面对患者,患者因身体不适而住院,本身想得到更好的照护。
而有些医护人员在治疗过程中态度强势,言语生硬,对病人提出的问题解答简单或不解答,在工作时心不在焉,随意说笑等,这些都会使病人产生不满情绪。
1.2医护人员的专业知识缺乏和操作技术不当所引起的纠纷
作为一名合格的医护人员必须要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熟练的操作技术。
由于人体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整体, 病情变化更是错综复杂, 而医务人员业务知识的相对不足及不能及时发现病情的变化都可能会延误患者的抢救, 甚至导致患者死亡。
就会引起患者和家属的不满,护士觉得委屈,做不好解释工作就会引起矛盾,产生纠纷。
1.3医疗费用问题
随着科技的腾飞发展,医疗检查仪器也在不断的更新换代,患者所付的医疗费用也在不断地增加。
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等医疗保障项目纷纷实行以控制费用标准的迅猛增长, 药品价格的虚高, 对患者家庭造成沉重的经济及心理负担[2]。
而部分医疗记账、催患者交费的非护理任务由护士完成,催交医疗费时部分护士态度恶劣,病人有疑问时解释不到位,一旦治疗效果达不到病人的预期目标这些都会成为发生医患纠纷的导火索。
1.4医疗护理人员责任心不强使病人产生不信任感
医疗护理文件是病人在住院期间对病人病情的真实记录。
很多护士受传统观念影响,认为只要完成对患者躯体的护理,认真执行医嘱,对护理文书书写不重视,而且由于护理人员的责任心不强,法律意识淡薄,只重视技能操作而忽视护理文书书写,致使在护理记录中出现漏记、错记、医护记录描述不一致、签名字迹潦草等现象[3]。
1.5医疗效果没有达到患者及家属的心理预期而引起的纠纷
患者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在不断的增强,而他们的医学知识却相对不足。
容易对医疗效果产生过高期望,对病情发展估计过于乐观,一旦医疗效果没有达到患者所期望的程度,病人就会难以接受。
2 预防医患纠纷
2.1树立服务意识,加强沟通
首先医疗工作者要树立“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态度和蔼可亲,令患者感到亲切融洽,提高患者的满意度,为患者营造一个宽松舒适的就诊环境。
其次要加强和患者的沟通。
2.2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医疗护理质量
医生和护士的知识和技能的好坏是病人预后能否得到预期效果的关键。
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学习,不断增加自己的知识储备量,减少诊断错误。
2.3完善医疗和社会保障体制
医疗护理费用过高也是发生医患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
政府要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加大投入支持力度,改善目前落后的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患者双方投保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2.4规范医疗护理文件记录,增强医护人员责任心
医疗护理文件不仅是诊治病人的重要依据,也体现了一个医院的医疗质量的高低,它也具有法律效力。
提高护士的风险意识,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医护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心,使医护人员从思想上认识到医疗护理文书在医疗纠纷中的重要性。
组织医护人员进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培训,制订护理文书书写标准,保证护理文书必须遵照科学性、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的原则进行书写。
这样不仅保护了患者的权益,也保护了医护工作者本身的利益。
2.5通过对病人的健康宣教使病人正确对待医疗效果
在患者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的同时,我们也要对患者宣教适宜的医学知识。
提前告知病人及家属所患疾病可能带来的并发症和后遗症或因个体差异所致不同的医疗效果。
在诊治和护理病人时更加的耐心和细心,尽量减少并发症和后遗症的发生。
如果患者为了一己私利而不正确对待医疗效果而发生纠纷时,医护人员应以实事求是为原则找病人了解情况,以委婉的语言与其沟通希望能以和平的方式解决纠纷。
小结
作为一名合格的医护人员,我们要不断学习先进的医学知识和技术,端正自己的工作态度,加强与病人沟通,增强责任心不断提高医疗护理质量,转变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与病人及家属创建和谐的医患关系,避免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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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医患纠纷的成因以及相关预防策略
就目前而言,我国的医患纠纷具有数量大、范围广、处理难等特点。医患形成的理由多种多样,下面,将从以下几点简要介绍。
1.1医疗费用 医疗纠纷中,由于患者想少自付医疗费用的纠纷占据总纠纷的50%以上。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行各业都相应的受到了市场环境的冲击,医疗事业也不例外。医院为了获得经济效益、提高治疗效果,逐渐引进新型设备,对患者进行项目检查力度上的加大[1]。因此,也就提高了医疗费用,甚至大大超出患者的预期。由于患者对于治疗费用比较敏感,他们往往会认为医院收费不标准,进而引发纠纷。
1.2 服务态度差 据相关资料显示,有50%左右的纠纷都是由于医务人员服务态度差,和患者缺乏沟通导致的。医务人员服务态度差,对患者也不关心,从而导致纠纷发生。另外,大多数患者对医学知识不是很了解,医务人员自身沟通能力差,没有进行详细讲解。由于医务人员没有达到患者的期望值,一旦过程中有不符合自己心意的地方,就会认为医院工作没有做到位,间接导致纠纷。
1.3社会舆论 社会舆论的误解,更是加大了医患之间的矛盾。近年来,有舆论将医患关系等同于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甚至有的记者在报道医疗纠纷时,自然而然的将主要责任归纳到医方,而患者则成了社会人士的弱势群体。由于他们没有了解到前因后果,就直接对其下结论。这种现象严重影响到医院在群众心中的形象,并产生相应的仇视心理。
1.4医务人员违规操作 少数医务人员由于没有按照医院所制定的操作规章制度进行操作,从而导致在治疗、护理过程中出现医疗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2]。一旦患者发现,就会导致纠纷现象,就算经过多项检查,患者没有产生不良反应,也会造成纠纷。
篇17:医患纠纷的成因以及相关预防策略
2.1加强沟通,提高水平较为新型的医患关系,不但能够将患者和医生放置在平等的位置上,还能够在消除医患关系的基础上,化解其中所产生的矛盾,起到最佳效果。要想达到这一效果,就需要医患双方能够共同努力,并进行沟通。当然,医院沟通过程中,医生主要起到主导作用,必须凭借自身良好的服务态度进行交流,耐心倾听患者所描述的自身身体情况,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采用合适语言进行安慰,以便提高服务意识[3]。
2.2完善管理体制 要想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就应该不断完善自身医院管理体制,主要包括这样两个方面:①医疗机构要将所发生的医患纠纷以及处理策略记录在案,并建立行之有效的纠纷预防方案,以便纠纷发生时可以及时解决。并且,还能够为以后的纠纷解决提供可靠依据。②提高制度的操作性能,按照相关制度对违反操作以及医疗事故进行处理,进而提高医疗水平以及制度的执行力度。
2.3完善医疗保障制度 秉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能,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水平,并减少患者医疗负担,将医疗体制改革落实到底,从而真正解决患者看病难的理由。
2.4实行价格公示制度 由于医疗水平的提高,药物的配置也有所提高,因此,也就相应的提高了药物的价格。同时,检查项目的价格也随之提高。为了能够有效防止医患纠纷的'出现,医院应该将收费项目、价格和标准公开在医院较为醒目的地方[4]。并且,医务人员还应该针对现如今的收费情况详细讲解给患者,当患者产生疑问时,医务人员必须耐心解释。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医患纠纷,进而提高自身医院声誉。
2.5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医务人员要加强自身法律法规学习,自觉规范医疗行为,更应该尽力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能够通过对自我进行保护,对工作更加具有责任感。另外,医院还应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自我宣传,当然,必须确保这一宣传是正确的,不能存在半点虚假和欺骗患者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让患者更加放心的治疗。同时,还应该适当的加强公众对医院的监督,进而更好地推动医院的健康发展。
3结论
医疗行业是一个有着高风险的行业,很难避开医患纠纷的发生。面对现如今市场环境竞争如此激烈的社会,要想更加具有竞争力,就应该不断提高自身医疗水平和管理机制。同时,新医改的提出,更是给医院提出了高要求。因此,基于这一现象,必须强化医务人员对于医患纠纷的正确认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和患者之间的沟通。只有这样才能消除和患者之间的矛盾,建立和谐关系,进而在减少医患纠纷的同时,推动自身医院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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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处理和预防医患纠纷经验想法发言
处理和预防医患纠纷经验想法发言
处理和预防医患纠纷处理经验想法发言各位领导、同志们:
通过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听取市委**关于《准确把握维护稳定,为转型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的重要讲话,结合卫生工作存在的医患纠纷的问题,谈谈想法。
医患纠纷不仅是医疗问题,如今也是重大的社会问题,它严重扰乱了医院的正常秩序,侵害了医务人员以及其他患者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建立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长效机制,是预防和化解医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是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重要内容。我认为,建立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长效机制,要从这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要建立医院内部沟通调解机制,医患沟通是医患之间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的前提。做好医院内部沟通调解工作,有利于把医患矛盾纠纷解决在初期,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是要加强医院及周边治安管理,保证医疗秩序平稳有序。我们要针对医院人员密集、繁杂,容易受到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影响这一现实问题,要争取得到公安部门的支持,加强警医协作,并积极争取公安机关的支持在医院设立警务室,加强医院内部及周边安全防范工作的监督检查,()协助调处医患矛盾纠纷,保障医患双方人身财产安全。
三是要坚决打击无理取闹、有组织、有预谋的“医闹”行为,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积极引导当事人走依法维权或第三方调解的途径。
四、建立医疗责任保险机制,我们要强制推行公立医院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有效化解医疗风险。五是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机制,通过引入人民调解这一解决矛盾纠纷方式,建立独立于医方和患方的第三方调解机制,把医患纠纷由医院内引导到医院外处理,为医患双方搭建中立公正的沟通协商平台,使医患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通过这些机制的建立健全,使我们在处理医患纠纷就像交警处理交通事故一样,有章可寻,以减少、避免、防止医患纠纷进一步扩大化,为我市转型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篇19:农村卫生院医患纠纷原因分析论文
农村卫生院医患纠纷原因分析论文
摘要:随着医学影像技术的发展,医学影像在医生确诊患者疾病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临床对医学影像技术的依赖性增加,患者对医学影像技术的诊断结果越来越重视,但是在医学影像技术方面也是最容易产生医患纠纷的。
关键词:影像技术;农村卫生院;学历;设备
随着医学影像技术的发展,医学影像在医生确诊患者疾病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临床对医学影像技术的依赖性增加,患者对医学影像技术的诊断结果越来越重视,但是在医学影像技术方面也是最容易产生医患纠纷的。农村卫生院影像技术产生医患纠纷的原因大致有技术操作存在误差、设备不够先进、患者对影像结果的解读存在偏差等。下面我们就来详细的分析下农村卫生院影像技术科产生医患纠纷的原因:
1人员操作原因
在农村卫生院工作的医学人员大多都是学历比较低,尤其是从事影像技术方面的人员学历更是普遍较低,接受专业的.正规的影像技术知识的人员很少,相当多从事影像技术的人员多是专科毕业,更甚者有些是三流大学毕业,掌握的X线诊断知识面较窄,医学方面的基础知识掌握程度差、对影像机器设备的维护和使用了解不够,操作不规范等,这些都会造成医学影像结果存在偏差,此外,农村卫生院的医务人员能够取得专业执业证书的人数也比较少。对于这些学历专业水平不足的影像技术人员来说,农村卫生院对其开展职业培训是快速提升其从业技术的重要渠道,但是由于资金、设备等问题,农村卫生院根本不能保证影像技术工作人员得到及时的培训。
2设备不够先进
农村卫生院属于医疗卫生体系中等级较低的一个单位系统,在农村卫生院的日常运行中,资金投入往往不足,而且一些机器设备的更新换代速度很慢,尤其是影像技术设备,更有甚者,农村卫生院的影像技术设备都是当地县医院所淘汰的设备,使用时间很长,大部分都在十年以上。随着当前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越来越多的农村人也重视身体疾病的检查,由于农村卫生院长期的机器设备落后,人们在检查身体时最基本的也会选择去县医院,这样就导致农村卫生院备受冷落,机器设备的更新与保养检查几乎荒废,一些机器的功能都损坏掉了,一旦发生故障维修非常困难,所以单凭平片对许多疾病就不能作出明确诊断。
3疾病本身的原因
疾病的构成很特殊,有些疾病在X线片上的表现很类似,可能只有极小的差距,但是疾病的类别却相差甚远,也就是说不同性质的病变在X线片上也可能显示出相同或相似的阴影,这个时候医生如果没有结合病人的病史及其它的检查就仅凭一张X线片就做出诊断来,那样就很容易造成误诊。此外,疾病在不同的时期可能会在X线片上呈现出不同的特征来,具有一定的时间局限性,医生如果不考虑这个就下诊断,也会造成误诊,增加医患纠纷。
篇20:邯郸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全文
邯郸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国务院《护士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患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检查、诊疗、护理等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本办法所指患方,包括患者、患者直系亲属、其他亲属和受委托的律师等人员。以患者或者患者亲属的名义到医疗机构聚众闹事以获取不当利益的人员,不是患方,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医患纠纷的处置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属地管理、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
第五条 市及各县(市、区)应当建立医患纠纷预防处置调解领导机构,由卫生、信访、公安、司法、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等部门组成,负责对本区域医患纠纷预防处置调解工作的指挥领导、组织协调、督导检查。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与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接待场所,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
第七条 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四)在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如实告知患者或其家属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及医疗费用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
(五)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六)对急危患者,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第八条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维护医疗秩序;
(二)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
(三)按时支付医疗费用;
(四)发生纠纷后,依法依程序向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或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提出合理诉求,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医务人员对发生的医患纠纷或发现患方有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的,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报告。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梳理保管好全部相关资料。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报告医患纠纷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一条 发生医患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启动医患纠纷处置预案,并按下列程序处置:
(一)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及时将医院专家会诊意见告知患方,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出医疗机构,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2小时。
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将尸体移出;
(四)告知患方有关医患纠纷处置的办法和程序,答复患方的咨询和疑问,引导患方依法解决纠纷;
(五)双方协商解决医患纠纷的,应当在医疗机构专用接待场所进行。患方来院人数在3人以上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名;
(六)处置完毕后,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患纠纷处置报告,如实反映医患纠纷的发生经过及调查、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患纠纷的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置:
(一)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二)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和教育疏导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妥善解决纠纷;
(三)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
(一)在医疗机构区域内聚众、挂横幅,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二)停尸闹丧,或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的;
(三)故意损坏或窃取医疗机构财产、设备和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
(四)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及其亲属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
(五)有其它严重影响医疗秩序的行为,经劝说无效的。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接到医患纠纷警情后,应按规定出警,并按照下列程序处置:
(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
(二)对患者及其家属以及相关人员身份进行核查;
(三)开展教育疏导,制止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维护医疗秩序;
(四)依法处置现场发生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五条 市及各县(市、区)应当设立医调委,由同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筹设,并对日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组织协调。调解人员从具有较强专业知识的医学专家、法律专家、法医专家、保险专家、心理学家、社会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的专家库中抽取。选聘的调解员应当具有较高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且无违法违纪行为。
医调委调解医患纠纷不收取费用。同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医调委安排必要的办公场所,配备办公设施、设备,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安排补助经费,保障其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医调委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解医患纠纷,防止医患纠纷激化;
(二)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
(三)经调解解决的医患纠纷,按照医患双方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
(四)向患者及其家属或者医疗机构提供医患纠纷调解咨询和服务。
医患纠纷调解实行医疗机构归属地一级调解终止制。市医调委受理市内三区一县(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邯郸县)的医患纠纷,县(市、区)医调委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患纠纷。
第十七条 医患纠纷索赔金额未超过一万元的,可以由医疗机构与患方协商解决。索赔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应当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委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医调委调解医患纠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符合条件的医患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应于当日及时受理。
(二)组成调解小组。由医调委指定一名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根据需要指定或由双方当事人选定两名调解员,同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中医学、法学、保险等相关专业人员,共同组成调解小组。当事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调解人员提出回避要求的,医调委应当予以调换。
(三)调解小组召集医患双方当事人到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参加;同时应当通知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参加调解。
(四)医患双方或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要求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的,可以到医调委所认可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应当作为调解医患纠纷的依据。鉴定的费用,由申请方先行垫付。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按责任比例承担。
(五)调解成功的,医调委应当按照医患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
第十九条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需要查阅病历资料,向有关专家和人员咨询或者询问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医调委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解终结;特殊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同意填写《调解延期申请表》,经医调委主任审批同意后,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超过规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终止调解。
第二十一条 医患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医调委不再受理其调解申请;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并视情况移交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和支持其他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方参加医疗意外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的投保方案、保险责任和保险费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实际,由医疗机构和保险企业协商确定。
保险费用从业务费中列支,按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现有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者负担。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通报医患纠纷的相关情况,保障承保公司对医患纠纷调查核实的权利,按照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提供索赔证明资料。
第二十四条 经调解解决的医患纠纷,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并履行调解协议。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在调解协议确定的赔偿数额和保险赔偿金限额内,按照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约定,对所承保的医疗机构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双方当事人和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司法强制执行力。
第二十五条 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应当设立医患纠纷理赔专门机构,及时参加各级医调委组织的调解活动。赔偿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参与医患纠纷处理。
第二十六条 医患纠纷当事入协商达成和解、医调委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调解或作出生效判决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应当按照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赔偿金。未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协议或者判决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未制定有关医患纠纷处置预案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患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聚众占据医疗机构或医疗办公场所,寻衅滋事,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严重干扰正常医疗秩序的;
(二)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非法限制医务人员及其亲属人身自由,干扰其正常工作和生活的;
(三)在医疗机构内外挂横幅、设灵堂、烧纸钱、摆花圈、贴标语、发传单等,影响门诊、病房正常就医环境的;
(四)拒不将尸体移出医疗机构,或以尸体相要挟,经劝说无效的;
(五)抢夺患者、他人或医疗机构医疗文书,以及与医患纠纷相关的医疗证物(如药品、卫生材料或医疗器械等),经劝说无效的;
(六)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七)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
(八)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条 公安、卫生、司法等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置医患纠纷过程中,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新闻机构或新闻记者对真相未明、调查结果尚未公布的医患纠纷作严重失实报道,或在报道中煽动对立情绪,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上报有关国家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驻邯部队和武警医疗机构医患纠纷的处置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序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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