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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社会责任的税法补缺

时间:2023-04-24 08:47:03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论公司社会责任的税法补缺,本文共8篇,仅供参考,喜欢可以收藏与分享哟!

论公司社会责任的税法补缺

篇1:论公司社会责任的税法补缺

三、我國公司社会责任的税法缺位

(一)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缺位

近年来,我國正在寻求一条新型的工业化道路,为此笔者认为,公司履行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社会责任显得尤为重要。但目前我國税法对于激励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履行社会责任的规定存在着严重缺位,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缺乏单独的环境税税种,排污征税无法可依。在我國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开设单独的环境税税种,对企业排污收取的是排污费。与环境税相比,排污收费制度存在以下缺点:

一方面,排污收费制度实际上没有起到导向作用。环境收费制度设立的初衷是希望实现“末端控制”,通过利益机制引导排污者加强对自身排污行为的约束,尽可能采取措施治理污染,减少污染物排放。然而,排污收费制度实施的环节是在污染产生之后,是一种典型的事后监督,缺乏对原材料的选择使用、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管,企业关注的仅仅是污染物排放了多少,要交多少钱,而对这些污染物是怎样产生的以及对如何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则关心甚少甚至漠不关心。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因为排污而需要交纳的费用与其获取的利润相比十分悬殊,因此,在治理污染与缴纳排污费的两难选择中,企业往往选 择后者。有的企业甚至抱着“缴费排污”的错误思想,认为自己既然已经缴费,就可以名正言顺地排污,而忽略了保护环境是自己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由此可见,排污收费制度的实效背离了设计初衷,并没有起到实际的导向性作用。

另一方面,排污费的征收制度在设计上缺少必要的刚性,行政部门的主观随意性较大。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是建立在政府行政主导的基础之上的,执行的依据仅仅是國务院的行政法规而非法律规定。由于我國在行政权力的监管上还存在较大问题,使得排污费在征收上缺乏必要的刚性。此外,由于排污费的征收和管理权限往往是按照行政区域被划分到基层环保部门,排污费的使用又存在严重的监管漏洞。地方环保部门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将排污费用来维持经常性开支,甚至用于本单位职工福利,成为可供部门支配的“自留地”。这就使得排污收费制度成为滋生政府部门“寻租”的温床。

如果开设环境税,上述这些弊端就可以得到克服。一方面,公司在排污时会权衡其利益得失,会在排污与引进排污净化设备之间做一个明智选择。因为税务机关在对公司征收环境税时会要求查阅公司的相关凭证,因此公司必须准确记录自己的排污情况,否则便会遭致税务机关的重罚。这样不但会有效地控制偷排现象的发生,还有利于公司引进排污处理设备,从而在客观上激励公司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环境税的税收收入全部通过税务机关及时人缴國库,避免了地方“自留地”情况的发生,而且还可以通过國家运用这些收入补贴公司更新污染处理设备的方式,鼓励公司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

2、企业所得税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激励作用有限。我國《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的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这一规定可以说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一个进步,但是该规定对于激励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作用也有值得进一步完善的地方。首先,这种税收优惠的手段过于单一,激励作用不明显。在我國,税收优惠有三种形式,即税基优惠、税率优惠和税额优惠。如果这三种税收优惠的手段运用得当,税收优惠政策将会发挥很大的作用。目前在企业所得税中,对于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税收优惠属于税基的优惠,手段比较单一;而且这种优惠是直接税收优惠,发挥的作用有限。其次,从优惠的对象上看,针对性不明确,激励作用不大。这种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对象主要是针对整个企业而非针对具体的环保研究开发项目的优惠。因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是将该项单独列出来进行税额的抵扣,而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抵扣,这种抵扣针对的就是整个企业,而不是单独的项目,因而这种税收优惠的激励作用也相应地被弱化了。综上,实行这种税收政策对公司的激励作用不大,因此公司便不会过于关注这方面的投资,客观上也就不会主动地承担社会责任。

(二)在资源利用方面的缺位

我國现行的资源税实际上是一种资源占用税,主要是为了调节各个企业间由于资源本身的优劣条件和地理位置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而不是以引导企业自觉承担保护资源的责任和高效利用自然资源为目的的。目前我國税制的“绿化”程度还不够,尚未形成贯穿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的“绿色”税收体系,难以起到系统地保护资源和环境的作用。具体来说至少存在以下缺失:

1、征税范围过窄。我國目前的资源税是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的级差收入并体现國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我國现行的资源税只对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征收,而未对其他我國目前仍旧很缺乏的资源,如水资源、森林资源等征收资源税。这样就使得我國一些本来就很匮乏的资源根本得不到保护,甚至造成很大的浪费。因此,征税范围的设计不利于公司承担在资源利用方面的社会责任。

2、计税依据不合理。现行矿产资源税计税依据的设计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客观上不利于公司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我國现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的自用量或者销售量,在这种税收制度下,开采资源的公司关注的是其自用量或者销售量,而不是开采量。因此,当遇到贫矿与富矿的选择时,只开采富矿;当遇到伴生矿时,开采矿藏的公司只关心主矿藏,而忽视伴生矿藏的开采和保护。因此,计税依据设计的不合理,不利于公司承担在资源利用方面的社会责任。

3、税率明显偏低。资源税的税率不利于体现税负公平。我國现行资源税的税率是定额税率,这种税率的设计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这种税率的设计违背了税负的公平原则。按税负公平的原则,收入多的主体应该承担更多的纳税义务。而资源税实行的是定额税,忽视了各社会主体在纳税能力上的差异。虽然这种定额税是浮动的定额税,但是仍无法弥补税负不公平的现实。另一方面,采用定额税率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其反应市场信息的能力会受到很大制约。目前很多资源的市场价格都比当初制定资源税法时涨了多倍,而税率一直没有变,这明显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在这种税率设计下,有一些主体并未承担其应当承担的税负,这样就客观上纵容了它们使用廉价的资源,进而会滋生浪费资源的思想。因此,在这种税率下,不利于公司承担在资源利用方面的社会责任。

(三)在社会公益方面的缺位

按照目前学界的观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投资于社会公益事业,國家应当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这是國家资助社会公益事业的表现。世界各國大多对公司投资于社会公益事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我國现行税法也有相应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國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笔者认为,我國现行税法在鼓励企业投资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仍存在不足。

1、流转税中公司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不能得到税收优惠。我國现行的流转税中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四大税种。按照现行流转税法的规定,公司如果以实物进行公益性捐赠,则一律视同销售产品或者劳务,在计算流转税税额时不能够进行税收抵免,这就增加了公司的负担。公司捐赠这些实物以后,已经失去了对这部分财产的控制,仍然对其进行征税是有悖税收公平原则的。而如果公司把这部分财产作价变卖,以这部分价款进行捐赠,则可以享受到一定的税收优惠。这种对实物与现金的不同处理方式,严重阻碍了公司进行公益性捐赠,影响了公司承担社会公益方面的社会责任。

2、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力度不足。我國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笔者认为这种扣除的力度仍然不够。很多发达國家对企业公益捐赠的扣除力度都高于我國。如美國规定企业进行的公益性捐赠在所得税10%以内的范围允许税前扣除;如果当年的捐赠额超过该限额的,超过限额部分可以向后结转5年。而我國没有规定可以向后结转的年限,扣除的力度不大。而且我國税法规定,企业必须通过税法上列举的公益性机构进行捐赠,否则不能够进行税前扣除,这也增加了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的操作难度,直接影响了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的积极性。

四、我國公司社会责任的税法补缺

(一)促进公司履行环境方面社会责任的税法补缺

1、开征环保税。在督促公司履行环境方面的社会责任上,需要摆脱传统路径的依赖,进而由过去的行政处罚手段转变为以经济诱导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宏观调控模式。这就需要取消我國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进一步推进税费改革,开征真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税。通过开征环境保护税,增加公司的运营成本,限制高污染行业的发展;或者促使公司提升其排污处理能力,以此减少在环境保护税方面的税收负担。

2、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增加公司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科研与开发的税收优惠。企业发生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科研与开发费用,无论当年公司是否盈利,都应当允许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据实扣除;当年科研与开发投资较大的,可以允许其向后结转。对于公司将其收购的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利用的,可以适当降低或者免除其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二)促进公司履行资源方面社会责任的税法补缺

1、拓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应该扩展到关系到國计民生的资源、战略性资源,以及目前國家紧缺的资源,如水资源、森林资源、土地资源等。只有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扩大了,资源税法在保护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方面的作用才能充分发挥。将这些资源或资源性产品明确规定列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可以有效地引导公司在经济活动中积极承担起保护资源和提高资源利用率的社会责任。

2、改革资源税的计税依据。目前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资源的自用量或者销售量,应当将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改革为资源的开采量,这样能够有效地保护贫矿和伴生矿,使公司在开采矿产资源时不但要合理地保护矿产资源,也要想办法提高矿产品的开采率。这样,在客观上公司就有效承担起了在保护资源方面的社会责任。

3、改革资源税的税率。现行资源税的税率是定额税率,实行从量计征的征收模式。就中國的國情而言,由于资源的人均占有量明显不足,实行定额税不足以保证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开发,应当改为比例税率或者定额税与比例税率复合征收的形式。因为随着國际物价的上涨,國内各种资源的价格也一路上涨,而定额税的税率却不能够根据物价的波动做出应有的反应,很难起到调节物价的作用。如果采用比例税率则不但能够抑制资源价格过快上涨,还能够为國家贡献更多的财政收入;更重要的是,实行比例税率能够有效地均衡税负,使得各公司之间的税负平等。这样就减少了一些公司“搭便车”的可能性,使各公司都能够切实承担在资源方面的社会责任。

(三)促进公司履行社会公益方面社会责任的税法补缺

1、改革流转税税制。我國的流转税制度之所以规定所有的赠与行为(包括公益性捐赠在内)都要视同销售征收流转税,主要是因为我國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國家财力不足,地方财政也面临着困难,國家为了增加财政收入,缓解当时的财政危机,才做出这样的制度安排。笔者认为,目前随着我國的财政收入的稳步上升,完全有能力应对社会中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因此,可以考虑将公司进行的实物捐赠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准予扣除,这样,一来体现了國家对公益事业的支持,二来也可以激励公司主动履行社会公益责任。

2、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涉及公司公益性捐赠支出时,可以再适当提高扣除的比例。笔者建议,应与个人所得税一样在30%的范围内准予税前扣除,这样既不会给國家与地方的财政收入带来太大影响,又能够鼓励公司积极投身社会公益事业。而且中國属于自然灾害频发的國家,每年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自然灾害,公司公益性捐赠能够很好地弥补中央财政的不足,因此更应当给予税收优惠。如果公司在有些年份进行的公益捐赠超过企业利润的30%,应当允许其在今后的若干年里结转扣除。这样能够更进一步地鼓励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篇2:论公司社会责任的税法补缺

[摘要]公司需要对雇员、环境、社会公益事业承担社会责任,这种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需要法律的激励,尤其是税法的激励,但实践中税法在激励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存在严重的缺位。为此,建议尽快完成促进公司履行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以及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方面社会责任的税法补缺。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税法;缺位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

“公司社会责任”一词起源于美國,是20世纪以来发达资本主义國家学界特别是法学界和经济学界讨论较多、争议较大的问题。早在1924年,谢尔顿就把公司的社会责任与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如今,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研究,各种学说众说纷纭,尚未达成共识。美國通常将公司社会责任定义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董事作为公司各类利害关系人的信托受托人,而积极实施利他主义的行为,以履行公司在社会中的应有角色。在我國,学界对公司社会责任内涵的研究也尚未形成定论。有学者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也有学者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司除为股东追求利润外也应考虑相关利益人,即影响和受影响于公司行为的各方利益”。同时,还有学者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指公司经营的某一事项符合社会多数人之希望,为满足与实现该期望而放弃经营该事项的营利之意图。”

从上述学者们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界定来看,目前要对公司社会责任形成定论尚有难度,需要学界对此做进一步研究。回顾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发展历程,不难看出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是在不断充实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也不尽相同。因此,对公司社会责任内涵的界定是一项相当困难而且是永无止境的研究。就目前学界的研究成果而言,笔者认为,继续广泛研究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固然很有必要,但是也必须看到公司社会责任内涵的不确定性以及学界对其界定的巨大分歧,且在短时期很难达成共识的现实。因此,与其在内涵上争论不休,不如换一种研究视角,避开争议,转向学界目前对公司社会责任已经达成共识的研究领域。如果能够促使公司逐一履行这些社会责任,那么本身也是对社会责任理论的一种贡献。纵观理论与实务界,就笔者看来,目前学界认为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除包括股东、债权人以及消费者的责任外,还在以下内容上达成了共识:(1)对雇员的责任。所谓对雇员的责任,是指既包括在劳动法意义上保证雇员实现其就业和择业权、劳动报酬索取权、休息权、劳动安全卫生保障权、社会保障取得权等法律义务,也包括公司按照高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对雇员承担的道德责任。(2)对环境保护的责任。所谓对环境保护的责任,是指公司在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之外所应承担的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责任。(3)对资源开发利用的社会责任。所谓对资源开发利用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之外所应承担的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责任。(4)对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所谓对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是指公司在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等问题上,所应当承担的对社会公益活动的责任。

然而,理论界对这些内涵形成的共识并不代表着在实践中公司就会主动履行这些社会责任。因此,在学界对这些社会责任的内涵达成共识后,如何促进公司履行这些社会责任便成为众多法律人乃至整个社会所面临的又一重要课题。

二、公司履行社会责任需要法律发挥作用

一般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包含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意义上的社会责任(道德责任),法律责任是法定化的且以國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的责任,它是对公司的“硬约束”;道德责任是未法定化的、由公司自愿履行并且以國家强制力以外的其他手段作为其履行保障的一种责任,它是对公司的“软约束”。落实法律意义上的公司社会责任主要靠法律责任追究机制,落实道德意义上的公司社会责任主要靠奖励、良心、舆论与市场。因而对于这两种性质不同的社会责任,公司履行的态度也是不一样的。一般而言,公司出于对法律惩罚的畏惧,会选择主动地履行社会责任,即使是没有主动履行的,也会由國家强制保障其落实;而对于道德意义上的公司社会责任,很多公司都会怠于履行。因为履行一定的社会责任就意味着要加重公司的负担,而“资本的最本质的属性就是增值,以资本信用原则为灵魂的‘资本企业’——公司制企业”必然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因此,这种社会责任往往落不到实处。所以,对公司的社会责任应当区分对待。

在这些学界已经达成共识的公司的社会责任中,我國《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关于公司对股东、债权人以及消费者的责任已有明确规定,只要保证这些法律的顺利实施,便能够使企业履行这些社会责任;而公司对环境保护、对资源的开发利用、对员工以及对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法律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或者即使有零星的规定,也尚不完备亦或缺乏可操作性。对于这类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未作规定或不宜采用强制性规范加以规定的,应当发挥法律的指导作用,激励公司履行社会责任。而在众多部门法中,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激励效果最为明显的首推税法。因为税法不仅具有法律的基本属性,能够以國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且具有与公司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属性,能够通过经济方面的诱导,使公司主动地履行社会责任。遗憾的是税法的这种激励作用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目前我國现行税法在激励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处于一种无效或者低效的状态,在立法制度的安排上存在严重缺位,很难起到激励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作用。

篇3:小议公司社会责任税法填补论文

小议公司社会责任税法填补论文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

“公司社会责任”一词起源于美,是20世纪以来发达资本主义家学界特别是法学界和经济学界讨论较多、争议较大的问题。早在1924年,谢尔顿就把公司的社会责任与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如今,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研究,各种学说众说纷纭,尚未达成共识。美通常将公司社会责任定义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董事作为公司各类利害关系人的信托受托人,而积极实施利他主义的行为,以履行公司在社会中的应有角色。在我,学界对公司社会责任内涵的研究也尚未形成定论。有学者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也有学者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司除为股东追求利润外也应考虑相关利益人,即影响和受影响于公司行为的各方利益”。同时,还有学者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指公司经营的某一事项符合社会多数人之希望,为满足与实现该期望而放弃经营该事项的营利之意图。”

从上述学者们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界定来看,目前要对公司社会责任形成定论尚有难度,需要学界对此做进一步研究。回顾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发展历程,不难看出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是在不断充实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也不尽相同。因此,对公司社会责任内涵的界定是一项相当困难而且是永无止境的研究。就目前学界的研究成果而言,笔者认为,继续广泛研究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固然很有必要,但是也必须看到公司社会责任内涵的不确定性以及学界对其界定的巨大分歧,且在短时期很难达成共识的现实。因此,与其在内涵上争论不休,不如换一种研究视角,避开争议,转向学界目前对公司社会责任已经达成共识的研究领域。如果能够促使公司逐一履行这些社会责任,那么本身也是对社会责任理论的一种贡献。纵观理论与实务界,就笔者看来,目前学界认为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除包括股东、债权人以及消费者的责任外,还在以下内容上达成了共识:

(1)对雇员的责任。所谓对雇员的责任,是指既包括在劳动法意义上保证雇员实现其就业和择业权、劳动报酬索取权、休息权、劳动安全卫生保障权、社会保障取得权等法律义务,也包括公司按照高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对雇员承担的道德责任。

(2)对环境保护的责任。所谓对环境保护的责任,是指公司在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之外所应承担的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责任。

(3)对资源开发利用的社会责任。所谓对资源开发利用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之外所应承担的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责任。

(4)对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所谓对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是指公司在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等问题上,所应当承担的对社会公益活动的责任。

然而,理论界对这些内涵形成的共识并不代表着在实践中公司就会主动履行这些社会责任。因此,在学界对这些社会责任的内涵达成共识后,如何促进公司履行这些社会责任便成为众多法律人乃至整个社会所面临的又一重要课题。

二、公司履行社会责任需要法律发挥作用

一般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包含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意义上的社会责任(道德责任),法律责任是法定化的且以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的责任,它是对公司的“硬约束”;道德责任是未法定化的、由公司自愿履行并且以家强制力以外的其他手段作为其履行保障的一种责任,它是对公司的“软约束”。落实法律意义上的公司社会责任主要靠法律责任追究机制,落实道德意义上的公司社会责任主要靠奖励、良心、舆论与市场。因而对于这两种性质不同的社会责任,公司履行的态度也是不一样的。一般而言,公司出于对法律惩罚的畏惧,会选择主动地履行社会责任,即使是没有主动履行的,也会由家强制保障其落实;而对于道德意义上的公司社会责任,很多公司都会怠于履行。因为履行一定的社会责任就意味着要加重公司的负担,而“资本的最本质的属性就是增值,以资本信用原则为灵魂的‘资本企业’――公司制企业”必然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因此,这种社会责任往往落不到实处。所以,对公司的社会责任应当区分对待。

在这些学界已经达成共识的公司的社会责任中,我《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关于公司对股东、债权人以及消费者的责任已有明确规定,只要保证这些法律的顺利实施,便能够使企业履行这些社会责任;而公司对环境保护、对资源的开发利用、对员工以及对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法律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或者即使有零星的规定,也尚不完备亦或缺乏可操作性。对于这类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未作规定或不宜采用强制性规范加以规定的,应当发挥法律的指导作用,激励公司履行社会责任。而在众多部门法中,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激励效果最为明显的首推税法。因为税法不仅具有法律的基本属性,能够以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且具有与公司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属性,能够通过经济方面的诱导,使公司主动地履行社会责任。遗憾的是税法的这种激励作用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目前我现行税法在激励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处于一种无效或者低效的状态,在立法制度的安排上存在严重缺位,很难起到激励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作用。

三、我公司社会责任的税法缺位

(一)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缺位

近年来,我正在寻求一条新型的工业化道路,为此笔者认为,公司履行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社会责任显得尤为重要。但目前我税法对于激励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履行社会责任的规定存在着严重缺位,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缺乏单独的环境税税种,排污征税无法可依。在我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开设单独的环境税税种,对企业排污收取的是排污费。与环境税相比,排污收费制度存在以下缺点:

一方面,排污收费制度实际上没有起到导向作用。环境收费制度设立的初衷是希望实现“末端控制”,通过利益机制引导排污者加强对自身排污行为的约束,尽可能采取措施治理污染,减少污染物排放。然而,排污收费制度实施的环节是在污染产生之后,是一种典型的事后监督,缺乏对原材料的选择使用、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管,企业关注的仅仅是污染物排放了多少,要交多少钱,而对这些污染物是怎样产生的以及对如何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则关心甚少甚至漠不关心。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因为排污而需要交纳的费用与其获取的利润相比十分悬殊,因此,在治理污染与缴纳排污费的两难选择中,企业往往选择后者。有的企业甚至抱着“缴费排污”的错误思想,认为自己既然已经缴费,就可以名正言顺地排污,而忽略了保护环境是自己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由此可见,排污收费制度的实效背离了设计初衷,并没有起到实际的导向性作用。

另一方面,排污费的征收制度在设计上缺少必要的刚性,行政部门的主观随意性较大。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是建立在政府行政主导的基础之上的,执行的依据仅仅是务院的行政法规而非法律规定。由于我在行政权力的监管上还存在较大问题,使得排污费在征收上缺乏必要的刚性。此外,由于排污费的征收和管理权限往往是按照行政区域被划分到基层环保部门,排污费的使用又存在严重的监管漏洞。地方环保部门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将排污费用来维持经常性开支,甚至用于本单位职工福利,成为可供部门支配的“自留地”。这就使得排污收费制度成为滋生政府部门“寻租”的温床。

如果开设环境税,上述这些弊端就可以得到克服。一方面,公司在排污时会权衡其利益得失,会在排污与引进排污净化设备之间做一个明智选择。因为税务机关在对公司征收环境税时会要求查阅公司的相关凭证,因此公司必须准确记录自己的排污情况,否则便会遭致税务机关的重罚。这样不但会有效地控制偷排现象的发生,还有利于公司引进排污处理设备,从而在客观上激励公司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环境税的税收收入全部通过税务机关及时人缴库,避免了地方“自留地”情况的发生,而且还可以通过家运用这些收入补贴公司更新污染处理设备的方式,鼓励公司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

2、企业所得税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激励作用有限。我《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的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这一规定可以说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一个进步,但是该规定对于激励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作用也有值得进一步完善的地方。首先,这种税收优惠的手段过于单一,激励作用不明显。

在我,税收优惠有三种形式,即税基优惠、税率优惠和税额优惠。如果这三种税收优惠的手段运用得当,税收优惠政策将会发挥很大的作用。目前在企业所得税中,对于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税收优惠属于税基的优惠,手段比较单一;而且这种优惠是直接税收优惠,发挥的作用有限。其次,从优惠的对象上看,针对性不明确,激励作用不大。这种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对象主要是针对整个企业而非针对具体的环保研究开发项目的'优惠。因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是将该项单独列出来进行税额的抵扣,而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抵扣,这种抵扣针对的就是整个企业,而不是单独的项目,因而这种税收优惠的激励作用也相应地被弱化了。综上,实行这种税收政策对公司的激励作用不大,因此公司便不会过于关注这方面的投资,客观上也就不会主动地承担社会责任。

(二)在资源利用方面的缺位

我现行的资源税实际上是一种资源占用税,主要是为了调节各个企业间由于资源本身的优劣条件和地理位置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而不是以引导企业自觉承担保护资源的责任和高效利用自然资源为目的的。目前我税制的“绿化”程度还不够,尚未形成贯穿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的“绿色”税收体系,难以起到系统地保护资源和环境的作用。具体来说至少存在以下缺失:

1、征税范围过窄。我目前的资源税是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的级差收入并体现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我现行的资源税只对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征收,而未对其他我目前仍旧很缺乏的资源,如水资源、森林资源等征收资源税。这样就使得我一些本来就很匮乏的资源根本得不到保护,甚至造成很大的浪费。因此,征税范围的设计不利于公司承担在资源利用方面的社会责任。

2、计税依据不合理。现行矿产资源税计税依据的设计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客观上不利于公司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我现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的自用量或者销售量,在这种税收制度下,开采资源的公司关注的是其自用量或者销售量,而不是开采量。因此,当遇到贫矿与富矿的选择时,只开采富矿;当遇到伴生矿时,开采矿藏的公司只关心主矿藏,而忽视伴生矿藏的开采和保护。因此,计税依据设计的不合理,不利于公司承担在资源利用方面的社会责任。

3、税率明显偏低。资源税的税率不利于体现税负公平。我现行资源税的税率是定额税率,这种税率的设计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这种税率的设计违背了税负的公平原则。按税负公平的原则,收入多的主体应该承担更多的纳税义务。而资源税实行的是定额税,忽视了各社会主体在纳税能力上的差异。虽然这种定额税是浮动的定额税,但是仍无法弥补税负不公平的现实。另一方面,采用定额税率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其反应市场信息的能力会受到很大制约。目前很多资源的市场价格都比当初制定资源税法时涨了多倍,而税率一直没有变,这明显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在这种税率设计下,有一些主体并未承担其应当承担的税负,这样就客观上纵容了它们使用廉价的资源,进而会滋生浪费资源的思想。因此,在这种税率下,不利于公司承担在资源利用方面的社会责任。

(三)在社会公益方面的缺位

按照目前学界的观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投资于社会公益事业,家应当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这是家资助社会公益事业的表现。世界各大多对公司投资于社会公益事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我现行税法也有相应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笔者认为,我现行税法在鼓励企业投资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仍存在不足。

1、流转税中公司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不能得到税收优惠。我现行的流转税中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四大税种。按照现行流转税法的规定,公司如果以实物进行公益性捐赠,则一律视同销售产品或者劳务,在计算流转税税额时不能够进行税收抵免,这就增加了公司的负担。公司捐赠这些实物以后,已经失去了对这部分财产的控制,仍然对其进行征税是有悖税收公平原则的。而如果公司把这部分财产作价变卖,以这部分价款进行捐赠,则可以享受到一定的税收优惠。这种对实物与现金的不同处理方式,严重阻碍了公司进行公益性捐赠,影响了公司承担社会公益方面的社会责任。

2、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力度不足。我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笔者认为这种扣除的力度仍然不够。很多发达家对企业公益捐赠的扣除力度都高于我。如美规定企业进行的公益性捐赠在所得税10%以内的范围允许税前扣除;如果当年的捐赠额超过该限额的,超过限额部分可以向后结转5年。而我没有规定可以向后结转的年限,扣除的力度不大。而且我税法规定,企业必须通过税法上列举的公益性机构进行捐赠,否则不能够进行税前扣除,这也增加了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的操作难度,直接影响了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的积极性。

四、我公司社会责任的税法补缺

(一)促进公司履行环境方面社会责任的税法补缺

1、开征环保税。在督促公司履行环境方面的社会责任上,需要摆脱传统路径的依赖,进而由过去的行政处罚手段转变为以经济诱导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宏观调控模式。这就需要取消我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进一步推进税费改革,开征真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税。通过开征环境保护税,增加公司的运营成本,限制高污染行业的发展;或者促使公司提升其排污处理能力,以此减少在环境保护税方面的税收负担。

2、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增加公司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科研与开发的税收优惠。企业发生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科研与开发费用,无论当年公司是否盈利,都应当允许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据实扣除;当年科研与开发投资较大的,可以允许其向后结转。对于公司将其收购的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利用的,可以适当降低或者免除其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二)促进公司履行资源方面社会责任的税法补缺

1、拓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应该扩展到关系到计民生的资源、战略性资源,以及目前家紧缺的资源,如水资源、森林资源、土地资源等。只有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扩大了,资源税法在保护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方面的作用才能充分发挥。将这些资源或资源性产品明确规定列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可以有效地引导公司在经济活动中积极承担起保护资源和提高资源利用率的社会责任。

2、改革资源税的计税依据。目前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资源的自用量或者销售量,应当将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改革为资源的开采量,这样能够有效地保护贫矿和伴生矿,使公司在开采矿产资源时不但要合理地保护矿产资源,也要想办法提高矿产品的开采率。这样,在客观上公司就有效承担起了在保护资源方面的社会责任。

3、改革资源税的税率。现行资源税的税率是定额税率,实行从量计征的征收模式。就中的情而言,由于资源的人均占有量明显不足,实行定额税不足以保证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开发,应当改为比例税率或者定额税与比例税率复合征收的形式。因为随着际物价的上涨,内各种资源的价格也一路上涨,而定额税的税率却不能够根据物价的波动做出应有的反应,很难起到调节物价的作用。如果采用比例税率则不但能够抑制资源价格过快上涨,还能够为家贡献更多的财政收入;更重要的是,实行比例税率能够有效地均衡税负,使得各公司之间的税负平等。这样就减少了一些公司“搭便车”的可能性,使各公司都能够切实承担在资源方面的社会责任。

(三)促进公司履行社会公益方面社会责任的税法补缺

1、改革流转税税制。我的流转税制度之所以规定所有的赠与行为(包括公益性捐赠在内)都要视同销售征收流转税,主要是因为我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家财力不足,地方财政也面临着困难,家为了增加财政收入,缓解当时的财政危机,才做出这样的制度安排。笔者认为,目前随着我的财政收入的稳步上升,完全有能力应对社会中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因此,可以考虑将公司进行的实物捐赠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准予扣除,这样,一来体现了家对公益事业的支持,二来也可以激励公司主动履行社会公益责任。

2、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涉及公司公益性捐赠支出时,可以再适当提高扣除的比例。笔者建议,应与个人所得税一样在30%的范围内准予税前扣除,这样既不会给家与地方的财政收入带来太大影响,又能够鼓励公司积极投身社会公益事业。而且中属于自然灾害频发的家,每年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自然灾害,公司公益性捐赠能够很好地弥补中央财政的不足,因此更应当给予税收优惠。如果公司在有些年份进行的公益捐赠超过企业利润的30%,应当允许其在今后的若干年里结转扣除。这样能够更进一步地鼓励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篇4:论企业社会责任

论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是经济发展的.需求,也是企业必须承担的责任.它协调、平衡着企业与社会的关系,对以后企业的行为产生重要影响.

作 者:梁艳 李德智  作者单位:沈阳建筑大学 刊 名: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英文刊名:MANAGEMENT & TECHNOLOGY OF SME 年,卷(期): “”(36) 分类号:F2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   监督体系  

篇5:公司社会责任案例

众所周知,乳制品行业与公众的饮食安全和健康息息相关,同时也是一个产业链长、涉及面广、科技含量高的产业,对推动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国民营养和健康水平,推动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人们经济民主意识的提高, 履行社会责任已成为衡量企业口碑的重要评价指标之一。,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发布首份《乳制品企业社会责任指南》,由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提出并归口,就是由蒙牛牵头起草的,并联合了国内十余家乳品企业共同参与制定,历时三年半完成。

在指南中我们看到,乳制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业特性要求覆盖从原料、生产到储运、销售四大环节等14个具体环节,涉及牧场管理、动物福利、农牧户扶持、质量管控、运输安全、售后服务等。企业在每一个环节社会责任的践行,不但可以提升企业社会形象和影响力,也有利于恢复并提升消费者对中国乳品的信心,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蒙牛;企业责任;

责任行动:

一、带农增收

蒙牛致力于带动和帮助供应商发展,建立责任供应链;以不只做产业链的价值分割线,更做生态圈价值的放大器为理念,致力于建设可持续发展共赢生态圈。

针对奶农,蒙牛依据战略规划每年投入巨资用于扶持合作牧场优化牛群结构、推进粮改饲落地、转型扩建、良种繁育、购买设备、解决流动资金困难等。提高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转变畜牧业增长方式,促进奶业稳定发展,保障市场供给。截止底,帮扶资金投入累计达100亿元以上。以蒙牛牧场主大学为代表的社会责任项目,建立起可持续的奶业生态圈,在聚焦科学饲养,提高牛奶产量与品质的同时,精准帮扶牧场主技术领先、牧场可持续发展,提升中国奶业竞争力。

针对供应商,蒙牛采用一对一项目负责的方式,加强对包材供应商的战略培养。同时,在工厂周围就近吸引投资,建设配套卫星工厂20余家,分布在全国10余个省市,在改善蒙牛供应链运转效率及成本的同时,解决当地就业1余人,有效带动了当地经济发展。

二、全链条质量管理,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蒙牛坚持为消费者提供更营养健康、更高品质乳品的初心,全面聚焦营养健康,打造全产业链质量管理体系。在国内首创牧场国际食品安全标准,引进牧场国际食品安全质量保障体系;加强工厂成熟度审核,持续提升生产过程质量管理水平;实现产品可追溯+,让消费更透明。

引入国际先进质量管理理念与模式,建立端到端系统化、接轨国际的、以食品安全为保障的全产业链质量管理体系。实现ISO9001证书覆盖总部及分公司,HACCP证书覆盖所有分公司。

从源头把关奶源质量,严格进行供奶方的准入、分级和日常管理,由监督型奶源管理向技术服务型奶源管理转型;引入国际牧场最严格食品安全标准,从优种良育、动物健康、科学饲养等方面,100%聚焦牧场“食品安全”;开展奶牛SPA项目,优化提升挤奶系统,改善奶牛健康状况,提升原奶质量;采用MES(蒙牛卓越供方服务管理体系)和牧场服务工具箱对牧场进行服务管理,提升牧场管理水平,强化源头科学化管理与品质保障。

在生产管控上,引入国际通用的FSSC22000体系标准,优化蒙牛质量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并就体系实施情况对工厂成熟度进行审核;以4Q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支持为核心,严把产品开发、原辅料采购、生产和出库的质量关;同时严格进行产品质检,对9道工序、36个监控点、105项指标进行检测;通过持续进行技术改进和QC改善活动,运用数字化LIMS系统和SAP系统,全面提升生产过程的质量准确度和稳定性。

持续推动产品可追溯体系升级,蒙牛目前正在布局的二维码一包一码追溯体系,都是从质量管理上不惜投入,践行全链条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体现。

三、保障员工健康与福利的责任

蒙牛注重员工幸福感的提升,致力于将企业员工式的关爱转化为家庭式的关爱,让员工获得更多体验。同时构建完善的雇佣体系并为员工提供畅通的职业晋升通道,将员工的成长视为企业发展的动力,打造员工个人成长与发展平台。

坚持平等规范雇佣和多元化雇佣,保证劳动合同签订率100%;社会保险100%覆盖;员工诉求100%回应。健全的薪资增长制度和五重激励体系,员工可通过阳光沟通平台进行满意度评价。

为了培养不同的人才梯队,增强骨干力量,系统开展蒙牛100 系列人才培训。围绕管理人员推出管理100培训;围绕专职岗位推出质量100、技术100、奶源100、销售100 等培训项目;开发针对女员工发展而推出木兰100培训项目,不断激发员工创新能量和活力。

对员工家人般的关怀也不仅仅体现在工作上的精心安排,更体现在对员工日常生活中的关怀与帮助。三八节开展女工免费体检、中秋节发放月饼糖果、总裁亲自为春节优秀值班员发放红包;为罹患重特大灾病的员工给予救助金;夏季为员工发放冰淇淋等解暑物品,冬季为员工发放保温饭盒、保暖物等用品。小到健步行走,大到集体婚礼,我们认真安排每一个与员工相关的活动,不间断的向员工传递快乐。

四、保护环境的责任

蒙牛全力贯彻从源头到消费末端的绿色战略,率先打造奶源、产品、包装、物流、回收等全流程的绿色产业模式。引进国际先进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每年使用30亿包森林管理委员会FSC认证的环保包材,积极使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新型清洁能源,倡导物流资源社会化跨界整合。

从包装细节入手,将包装箱塑料提手更换为新型无纺布环保材质,实施“以纸代塑”;与保龄宝、金丹和格拉特的玉米深加工企业进行奶桶包装技术创新,研究并使用折叠循环吨箱替代原有的塑料桶。每年使用30亿包森林管理委员会FSC或SFI森林体系认证的环保包材,相当于种树100万棵。

重视能源高效利用工作,将节能理念融入工厂生产的各环节,定期升级设备和技术,提高能源利用率。积极使用新型清洁能源,不断提升可再生能源比例,同时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进行水资源管理,并制定了节约使用、循环使用、共同使用的3U节水策略。 “十二五”期间,单吨能耗下降16%,单吨水耗下降13.7%。

五、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践行企业社会责任

自成立以来,蒙牛始终不忘回馈社会,以一点一滴的感动,汇聚成幸福源泉,为世界注入更多美好。累计公益投入资金4亿元,公益足迹覆盖全国22个省市,联合数百家公益合作伙伴,推进“可持续生态圈”的社会责任战略,关注乡村教育、环境保护、青少年营养健康、社区发展、灾害援助等多个社会热点议题。从“我回老家上堂课”、“爱心井”、“大学生营养梦想”生态圈公益,蒙牛的企业社会责任之路,愈行愈宽。

“我回老家上堂课”是蒙牛百家生态圈伙伴针对乡村教育的一个可持续公益项目,奥运冠军赵蕊蕊、杨威,芭蕾皇后侯宏澜、航天员大队长申行运等都是“我回老家上堂课”名单里的教师。五年来,92位名人回家上课,蒙牛联合生态圈合作伙伴、支教大学生和来自社会的爱心人士走过22个省市,600余所学校,为超过10万名师生提供梦想的援助和爱心的陪伴。

“蒙牛爱心井”大型民生工程,开凿61眼爱心井,惠及20万内蒙古老乡和50多万头牲畜解决吃水难的问题,以及1000多亩旱地灌溉问题,为当地群众摆脱贫困走向富裕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积极支持“美好青春我做主――红丝带健康大使青春校园行”活动,带动员工、伙伴等更多生态圈力量,深入参与到防艾行动中来,走访13个省区,对全国16所大学的学生进行防艾教育。

发挥生态圈资源,与中国农业大学合作,开展大学生营养创新公益项目,利乐、纷美、芬美意、人人乐等合作伙伴鼎力支持,为大学生搭建实现营养梦想的舞台。

履责成效:

1、蒙牛“乳品企业基于可持续发展的奶源管理”和“乳品企业基于大数据的牧场服务管理”,分别在20和20获得国家级现代化成果管理创新奖。

2、年6月,蒙牛牧场主大学获得金蜜蜂企业社会责任“责任采购奖”。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企业公益蓝皮书(2015) 》,“蒙牛牧场主大学”获得中国50佳公益项目荣誉。

3、三年来,蒙牛牧场主大学项目获得281家合作伙伴参与支持,培训牧场主超1800人,2500次技术帮扶。帮助200家试点牧场提升牛奶产量、提高牛奶质量,在饲喂管理等24个维度平均提升20%。

展望:

蒙牛将产业链管理前伸到“前端”的牧场环节,借助丹麦Arla百年的牧场管理经验,建立了自己的MNGarrden牧场管理体系,从牧场原料、动物健康、饲养管理,原奶采集、挤奶设备清洗、运输管理,及牧场环境保护等各个环节步步精耕细作。通过蒙牛“牧场主大学”的系统培训,牧场管理者践行从“喂”到“养”的国际养牛理念。

奶源是乳企的命脉,蒙牛秉持为消费者提供更营养健康、更高品质乳品的初心,以助推“奶牛SPA”、“推动”粮改饲“工程”、“实施”智慧奶源“、”牧场主大学"等为代表的蒙牛奶源生态圈行动,致力于为中国乳业带来更为系统化、规范化的建设思维,助力牧场运营水平的提升,奶源品质提升,打造高品质奶源生态圈。

接下来,持续整合资源,搭载更多权威机构、部门的平台,通过更多系统化,有针对性的科学培训及现场技术指导,提升奶源品质,打造高品质奶源生态圈,促进中国乳业的可持续发展。

篇6:公司社会责任案例

世界粮食计划署公布的一组数据说明着还有很多儿童身处另一个世界,他们正面临着饥饿与营养不良的摧残,饱足一餐对他们而言,竟是个奢侈的愿望!

每年有超过310万儿童因为饥饿和营养不良而死亡,其中45%是5岁以下的儿童。6600万小学生饿着肚子去上学,其中仅非洲就有2300万。

尽管目前全球有数以百计援助机构正努力救助饥饿儿童,儿童受饥和营养不良的问题仍然持续着…

NU SKIN 如新集团及事业经营伙伴对于世界各地儿童因营养不良而死亡深感忧虑,因此于发起了「受饥儿滋养计划(Nourish The Children)」,旨在凝聚遍布全球事业经营伙伴、顾客及员工的力量,透过持续性的蜜儿餐捐助,以滋养全球饥饿及营养不良的儿童,并拯救他们的生命。截止到年8月,该计划每天都在向全球超过15万名儿童提供食品捐赠,累计捐赠蜜儿餐量突破5亿份。

使命

该项目旨在结合教育和生产,打破贫困地区恶性循环,为全世界饥饿及营养不良儿童提供最迫切需要的营养。

我们遇到的问题

每6秒就有一名儿童因营养不良及饥饿而死亡

每年则有超过5百万名5岁以下的儿童因此而死亡

全球儿童中有77%体重过轻

每晚有10亿多人饿着肚子入睡

尽管目前有数以百计援助机构正努力救助饥饿儿童,受饥及营养不良的问题仍然持续……

如新的解决之道

NU SKIN 如新集团及事业经营伙伴对于世界各地儿童因营养不良而死亡深感忧虑,因此于20发起了「受饥儿滋养计划」。在该计划中,如新凝聚遍布全球的事业经营伙伴、顾客及员工的力量,透过持续性的蜜儿餐捐助,以滋养全球饥饿及营养不良的儿童,并拯救他们的生命。NU SKIN如新的事业经营伙伴、顾客及员工可购买蜜儿餐然后选择自用或捐赠。NU SKIN如新鼓励将蜜儿餐捐赠给第三方非营利性机构,由它们将蜜儿餐分发给正在遭受饥饿及营养不良的儿童。

作为蜜儿餐总体开发的一部分,NU SKIN如新的营养科学家们精心调配了适合营养不良儿童的营养成分和比例,从而研发出了富含多种儿童成长所需的维生素和矿物质的蜜儿餐。与一般救济组织提供的谷物制品不同,蜜儿餐能为儿童提供更多营养。

「受饥儿滋养计划」“授之以渔”式的救助链条

如新的事业经营伙伴、顾客及员工购买蜜儿餐并委托NU SKIN 如新捐赠,NU SKIN 如新选择信誉卓越的慈善机构,专业慈善机构将蜜儿餐送到贫困地区的学校,而不是直接送给贫困地区的家庭。其目的是要通过蜜儿餐吸引贫困地区的儿童去学校接受教育,让受饥儿既吃得健康又学到知识,如此他们长大以后才有能力可以改变贫困现状,获得自力更生的能力。该项目不仅仅是为贫困地区的受饥儿童和弱势群体捐赠食物,而是送去改变贫困命运的机会。这也正是善的力量“授人以渔”理念的体现。

同时,为了给当地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以赋予他们自力更生的能力,如新集团在当地安置了蜜儿餐生产基地,推动当地经济及民生的发展,使受惠者可投入到良性循环的新生活。

在华合作机构

中国扶贫基金会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世界儿童基金会

蜜儿餐在NU SKIN如新大中华

篇7:论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

上市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一种特殊组织形式,自16世纪产生以来,以其筹资的效率性、规模性,管理的科学性以及股权的流动性等特点在世界各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上市公司作为传统企业市场化发展的产物,在筹资巨额的社会资本使其自身获得迅速发展壮大的同时,不仅要考虑以良好的经营业绩回报股东,更要充分考虑其所赖以产生、发展的环境。上市公司存在于一定的社会和经济环境之中,任何一个社会或阶级,都总是要向本阶级的或全社会的成员,提出一定的义务要求,以调整各主体之间的关系,把各主体的行为引导到一定的社会秩序中去。同样,上市公司赖以存在的社会环境也会对其提出一定的义务要求,即要求上市公司充分考虑其行为外部性对社会的影响,以树立其良好的市场信誉和形象,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和发展。

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的历史渊源

上市公司是现代公司制企业的典型形式,对其社会责任的理论探讨首先可以追溯于传统企业。一般地说,从理论上看,企业社会责任来源于企业对社会应尽的义务,表现为企业对社会环境的关注和反应。从实践上看,19世纪末,随着企业规模从小厂商向大公司的演变,企业对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便显露出来。

受亚当・斯密自由经济观点的影响,早期主流经济学提出的“经济人”假设,一直被众多企业理论研究者和经营者奉为指针而维护企业单一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他们认为,社会的每一个主体都是从利己主义出发来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只有允许和鼓励个体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润和财富并通过市场和竞争这只“看不见的手”的支配,自动体调节各种主体之间的利害关系,才能达到最大的社会福利。美国经济学家密尔顿・弗里德曼就认为:企业负有一种并只有一种社会责任,那就是遵守职业规则,在拒绝诡计和欺诈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其资源从事公开的、自由的竞争而增加其利润。然而,美国1929年出现的经济大萧条促使了人们对古典自由经济理论的反思,凯恩斯学派的观点逐渐为多数经济学家和企业工作者所接受,他们几乎一致地认为现代企业处于一个开放的、具有多种功能的系统中,并非仅仅以追逐利润的个体存在,而是在一个相互需要、相互依存的社会环境中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追逐利润是其市场行为的主要方面,但企业对社会发展所负的责任不仅仅限于市场行为主要方面的结果,即利润的最大化,而应贯穿于企业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包括获取利润的途径、方法和手段,对外部环境的影响等方面。随着企业经济案件的不断发生,企业管理者唯利是图的道德品质也开始让人怀疑,单一追逐利润而不顾社会影响的企业经营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商业欺诈、假冒伪劣、工人失业等问题,使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企业对社会负担责任的重要性。美国学者莱诺・托恩・豪斯莫在《管理伦理学》一书中就曾指出,“除了利润,我们还需要以其他东西来测量我们对社会的义务”。以安德鲁斯为代表的经济学家认为企业除了为股东追求利润目标之外,还必须承担其他社会责任,包括捐助教育和慈善事业、选择高于法律和习俗的经营道德标准、关心内部生活质量的改善等。管理大师德鲁克也认为,企业是“社会的器官”,应为满足社会、社区或个人的某种特别需要而存在。同样,上市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不应该仅仅追逐利润的最大化,更应对社会承担责任。

此外,上市公司社会责任问题的来源还在于其作为社会资本优化配置的产物,其众多的股东来源于整个社会,同时,由于其股权的流动性,使其社会股东更具广泛性,因此,上市公司应以对社会负责的态度保证其广大社会股东的利益,这也是完善其法人治理结构的内在要求。

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的特殊性及现实例证

(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的特殊性

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的特殊性突出表现在其对现代社会影响的特殊性方面。

1、上市公司股权分散化和股东社会化促使其社会影响的广泛性

上市公司一般是采取募集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仅在上市前已经吸引了众多的投资者,在上市后还随着股权的转让交易、增资扩股等方式使其投资主体不断地向社会扩散,使社会上的各种团体、组织、机构、个人都有机会参与投资而成为股东,从而使其股权比一般企业更具分散性特点。同时,股权分散化推动了上市公司股东的社会化,使上市公司的资本具有了社会所有的属性,加快了资本社会化的进程。因此,上市公司的资本社会化使其社会影响具有广泛性。

2、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及现代信息传媒的日益发达促进了上市公司社会影响的迅速性

由于股东社会化,上市公司必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社会及时公告其经营信息。随着资本社会化程度的提高,社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频度要求越来越高,既要求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还要求重大事件、关联交易等临时公告,既要求陈述性信息披露,还要求分析性信息披露。这种信息披露要求反映了公众对社会资源优化配置主体的监督。同时,现代社会信息传媒日益发达,信息的社会化程度日益增强,媒体对上市公司不良社会影响活动的报道日渐增多,那些不重视社会责任的上市公司将受到社会的关注和惩罚。可以说,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及现代社会信息传播技术的进步尤其是现代网络信息传播途径的普及,使上市公司受到了传统企业前所未有的公众监督。这种监督不仅是广泛的,还是及时的。

3、上市公司经济力量的日益强大促使上市公司对社会影响的有力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上市公司是社会资本(股东)和人力资本(经营者)聚集、交易、整合的最佳场所,是对社会经济资源和人力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市场主体。股份公司募集社会资本后不仅获得了发展的原动力,还通过挂牌上市获得了发展的加速度。马克思曾举例说明,资本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聚集资本以修建铁路这件事完成了。上市公司经济力量正日益强大。许多上市公司是行业的龙头,因此可以影响甚至决定行业产品的市场价格、质量及供求关系;许多上市公司是区域经济的排头兵,不仅是当地财政的主要依赖,还控制着成千上万当地劳动者的就业命运,不仅可以通过募集资金投资促进区域经济工业化、信息化进程,还可以通过自身的发展带动金融、服务等相关第三产业的发展。上市公司经济力量对社会经济带来有力影响的同时,还会影响社会政治生活。如上市公司可以运用自身的经济实力或通过股票市场的间接力量对政府立法、政府经济政策作出强有力的反应,这一点从我国国有股减持政策始末可以得到例证。此外,上市公司经济力量对社会科学、教育、文化等领域也会产生有力的影响。如上市公司运用经济实力设立研究开发中心,培养科研力量改变了社会传统的产学研体系、

加快科技向生产力的转化;上市公司投资教育或与高校及科研机构联合改变了社会传统的教育模式和科研模式等等。上市公司日益壮大的经济力量正对社会正产生着强有力的影响。

4、上市公司对社会的影响还体现在对企业制度创新的带动性方面

由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到公司制企业反映了企业组织制度的演进过程。现代公司制企业组织制度的优越性已瞩目共睹。上市公司是公司制企业的典型形式,在企业制度上实现了多种创新。从产权制度上看,上市公司实现了股权分散持有、资产集中控制和经营聘请专家的产权分解、产权结合和产权交易的统一;从组织制度上看,上市公司建立了明确的法人治理结构,权责级层制和委托代理制在上市公司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和运用。同时,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对公司上市要求的严格性增强了上市公司资源的稀缺性,人们已经不自觉地将上市公司作为企业组织制度创新的典范来引导一般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改革,有时甚至通过对上市公司组织制度的研究、创新来树立这种典范的权威性或提高这种典范标准。例如,我国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多以上市公司为参照。

5、上市公司社会责任还体现在人们对上市公司的特殊期望方面

人们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债券,不仅仅局限于追求这些有价证券的股利或利息,更青睐于证券市场上这些有价证券价格上涨所带来的资本利得。因此,上市公司追逐利润并以此来保证股东分红回报或保证利息支出就不能成为其唯一的目标,而良好的公司形象、稳定的成长性、技术的不断创新、良好的未来预期等往往更能满足资本利得追逐者的特殊期望。尤其在经济高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产品日益丰富甚至市场供过于求的情况下,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的期望更不再局限于提供产品和创造利润,同时还会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产品具有环保性能、适应性能,要求上市公司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解决社区问题等等。

因此,从上市公司对社会影响的上述特殊性可以看出,上市公司作为资本社会化的典型组织形式,已经成为社会公众充分关注的目标并已不自觉地将之活动视为一种典范而加以期望,公司经营的好坏良莠都将会起到一种强烈的示范效应。作为上市公司来说,有责任和义务来维护这种示范的正效应,杜绝或避免这种示范的负效应。从这个角度讲,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也可以称之为效应责任。正如哈罗德・孔茨等人所言:“公司的社会责任就是认真地考虑公司的一举一动对社会的影响”。

(二)上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现实例证

上市公司是现代企业的一种特殊组织形式。从微观角度看,该种组织形式不仅具有一般公司的产权清晰、责任明确、管理科学的特点,更由于其股权的流动性、筹资的效率性、规模性及资本的社会性而受到众多企业发展的青睐。从宏观上看,上市公司的培育和发展,不仅可以通过资本市场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提高社会生产效率,同时,上市公司的发展状况、发展速度及发展规模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带来重要影响。

以我国为例,上市公司企业组织形式的产生和发展,对推进传统企业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起到了有力的指引和示范作用。许多地方的未上市股份公司都参照了当前上市公司的组织特点和运行机制而设立,并随着上市公司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的完善而相应调整。同时,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我国上市公司的规模和实力日渐壮大,底时,中国境内已有1088家上市公司,资产总额达21674亿元,股票市场市价总值48091亿元,占GDP的54%;20上市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0784亿元,占GDP的12%;年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4243亿元,更新改造投资额达5077亿元,对区域经济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此外,上市公司股票市场的发展,不仅为社会提供了良好的投资交易场所,也培养了公众的投资意识,2000年全年股票市场成交量达4759亿股,成交额达60826亿元,平均换手率达500%。由此可见,从整体来看,上市公司的产生和发展有力地推动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进程,不仅扩展了企业的融资空间,对我国经济乃至社会的发展都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应。

但是,上市公司的不良发展也会对其所处的环境产生强烈的负效应。在中国证券市场上,从“琼民源”、“红光实业”、“东方锅炉”到“中科系事件”再到“银广夏”,系列的上市公司案件不仅让广大投资者损失惨重,而且令中国证券市场的信用危机骤然上升,“规范和发展”成了证券市场健康成长的主题。无独有偶,12月,美国500强第七名安然公司破产案件突然发生,仅随其后,世界通信、施乐等上市公司的丑闻也公布于众。一时间,由安然事件引发的“安然综合症”如“多米诺骨牌”一样对美国乃至全球的社会及金融秩序产生了强烈的影响。安然事件的发生使公司股票价格从34美元迅速跌至0.6美元,投资者损失达320亿美元;世界通信股票峰值时,股价最高达64.5美元,事件发生后,公司股票价格迅速跌至0.09美元。据CNN电视新闻报道,美国第二大养老基金纽约州养老基金在世通公司的投资损失高达3亿美元。美国投资者信心在上述案件下大受打击,道―琼斯指数在年6月26日开盘后下跌了140多点,自月10日以来首次跌到9000点以下,纳斯达克股市指数也一度跌到“9・11”事件以来的最低点,全球股市也因上述案件产生了连带效应,英国、法国、德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股市也出现了剧烈动荡。上述案件对社会造成了巨额的价值损失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它带来了严重的上市公司信用危机。《商业周刊》曾载文说:安然事件“从根本上动摇了我们的信念”。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保罗・克鲁格曼在《纽约时报》发表文章说:“安然公司的崩溃不只是一个公司的'垮台问题,它是一个制度的瓦解。” 上市公司系列案件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通过上述事实,上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便可以得到现实例证。

鉴于上市公司行为的重大社会影响,上市公司决策权力应当视为具有重大社会效果的特殊民事权利,这种特殊性主要是因为上市公司决策权力能够带来强烈的外部效应。上市公司经济力量越强大,其行为的外部效应就越强烈,社会影响也越大,承担的社会责任也就应该越多。因此,上市公司应当以其对社会负责的行为方式推动社会利益的进步。

篇8:论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

(一)上市公司组织制度、运行机制对其社会责任的影响

法律已经赋予上市公司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地位,因此,上市公司作为法人主体应该承担社会责任。但上市公司作为法人,无自然人所具

备的行为能力,上市公司的行为能力是通过上市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运行来实现的,因此,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实就有必要结合其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来进行。

从产权角度看,上市公司的产权整合包含了产权分解、产权交易、产权合作三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原有统一的资本所有权分解为资本终极所有权(股权)、经营管理决策权(法人资产控制权)、经营管理执行权三部分。相应地股东作为出资人享有资本终极所有权,成为股权主体;董事会作为出资人代表掌握经营管理决策权,成为决策权主体或法人资产控制权主体;经理则受董事会聘任掌握经营管理执行权,成为执行权主体(其中,董事会和经理层可以合并称为经营管理主体)。因此,上市公司也可看作是股东、经营者在一系列合约下进行产权交易与产权合作的组织形式。上市公司在一系列产权整合过程中,形成了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以及内部的层级分权制和委托代理制: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是上市公司管理制度中的三个权力层级,股东、股东会、董事、董事会、经理之间存在多级委托代理关系。在特有的产权安排下,上述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着不同的行为目标:股东的目标是追求利润或股权价值的最大化;董事作为自然人,私人目标是追求个人人力资本价值和价格的最大化(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作为股东的代理人,其职务目标是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经理作为自然人,其私人目标也是追求自己人力资本价值和价格的最大化,作为董事会的代理人其职务目标则不仅包括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还包括维护公司员工利益、树立公司形象、保证公司持续发展等目的。上述利益主体存在不同的行为目标会导致其行为方式的较大差异,从而每个主体的行为方式不可避免地会带有“私人行为”的特点。由于私人逐利行为会产生强烈的“外部效应”,不同行为主体“外部效应”的综合效应便构成了上市公司整体的“外部效应”。因此,上市公司组织制度、运行机制下的行为主体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总体说来,股东是股权的产权主体,付出的是资金,得到的是股利和股权增值,由于其存在较强的流动性和分散性,因此其要求利润最大化或价值最大化只能遵循法人治理结构而通过股东大会来实现,目标简单,行为方式也相对简单;而董事、经理作为经营管理者,是人力资本的产权主体,付出的是自己的智力、体力、时间等,得到的是工资、薪酬、地位、荣誉、在职消费的福利、资产集中控制的权力等,目标较多,行为方式也变得相对复杂起来,上市公司的存在、市场形象、信誉状况及发展前景与其私人目标及私人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在某种程度上他们更关心其自身行为及上市公司行为的外部效应是否会影响其在公司中的地位及利益。

(二)对上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建议

1、承担社会责任应成为上市公司经营的原则性目标

关于公司的经营目标,历来有不同的观点,例如利润最大化、每股盈余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等。上述目标反映了人们对企业这种组织形式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期望,都存在各自的合理的一面。但我们认为,上述目标共同的缺点是出发点仅定位于企业微观利益层面,没有从企业所处市场环境的角度充分考虑。根据交易费用学派的理论,企业产生的原因是节约市场交易费用,“企业的显著特征就是作为价格机制的替代物”,其产生的原因是通过实现外部交易的内部化而节约部分市场交易费用。因此,如果上市公司只顾追求内部活动的经济性而忽视对市场和社会带来的不经济现象,那么就整个市场或社会来说,“交易费用”在内部节约的同时就会带来外部的市场损失或社会成本,上市公司这种组织形式存在的必要性就会受到怀疑。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充分发展的产物,既是实现市场资源充分配置的一个阶段性微观组织,其存在和发展对外部环境具有强烈的依赖性,但同时又反过来影响社会环境。鉴于上市公司行为具有较强的外部性,会对社会环境带来重大影响,如果上市公司只顾自身发展而不承担社会责任,则不仅会严重破坏其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环境”,而且社会也会重新考虑其存在的合理性。因此,从社会高度看,承担社会责任应成为上市公司经营的原则性目标,利润最大化、每股盈余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应是从属于原则性目标的具体经营目标。

2、上市公司的股东和经营者承担不同的社会责任

股东投资设立公司的目的是追逐利润或价值增值,上市公司也不例外。但上市公司具有股权分散持有、股东变动性强、经营聘请专家、权责层级划分、机制委托代理等特点,一方面,股东身份因股权转让而经常发生变动,股东只能是“股权的所有者”而不再是“公司的所有者”,股东对公司的影响只能通过股权衍生的委托权来进行;另一方面,上市公司产权整合的结果使公司控制权的权力重心沿着“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方向转移,经营者获得了公司的控制权即经营管理决策权和执行权。由此,在信息不对称或信息市场不完全的情况下,股东行为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越来越弱,而经营者行为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越来越强。同时,鉴于股东目标的单一性,企业承担较多的社会责任在短期内可能会影响股东的收益,股东不愿也不应通过上市公司来承担社会责任的,如果承担,则不论股东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完全可以以私人的身份承担社会责任。所以,上市公司的经营者应是社会责任的主要承担者。也正如哈佛法学院多德教授所言:“公司经营者的应有态度是树立自己对职工、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社会责任感” 。

3、上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两种主要途径

上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可以通过两条主要途径,一种是决策程序社会参与,另一种是行为结果社会考虑。

决策程序社会参与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经营决策程序和过程而言的,要求上市公司在决策过程中引入社会利益或社会权代表,即引入社会约束机制,如通过立法或其他方式在上市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中引进社会利益的代表,包括行业专家、法律专家、财务专家、监管部门代表、环保部门代表等,从而使上市公司的决策和监督过程能够反映社会利益。例如,目前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就是决策程序社会参与的一种方式。为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可以考虑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引入更多的社会参与者。行为结果社会考虑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决策执行的行为结果及经营者的私人行为结果而言的,要求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执行者在具体行动时能够对社会利益负责,充分考虑其行为方式外部效应可能对社会的影响,同时,引入“经理市场”观念,在社会或证券行业内建立上市公司经营者档案并进行信誉监督考评,从客观上要求上市公司经营者树立社会责任观念。

4、委托代理机制下经营者社会责任的激励

虽然我们不能强求股东承担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但

股东也不能任凭经营者行为的随意性而不考虑社会责任。因为如果经营者不顾社会责任而为所欲为,就会使上市公司严重失信于证券市场、失信于社会并有可能危及该公司的上市资格,从而使该公司股价下跌而使股东蒙受损失。因此,股东有必要通过合理的方式给经营者承担社会责任以充分的激励。我们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真正实行按劳取酬,在保证经营者的人力资本价格不会过于偏离其人力资本价值的基础上,适当地以工资、福利等其他方式给予额外补偿。(2)授予经营者充分的经营自主权,保证经营者有能力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委托代理机制下经营者社会责任的激励方式不宜采用股权激励。因为,上市公司委托代理机制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这种关系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股东货币资本和经营者人力资本的配置效率,这种代理关系一经形成,便客观而合理地存在。如果经营者因股权激励而改变身份成为股东,那么上述委托代理机制的合理性便会被打破而受到挑战,同时,上市公司股东作为股权的所有者本身不承担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因此,如果经营者改变身份而成为股东,则更不利于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实。这一点,从美国上市公司系列案件共同特点之一也可以得到证明。

文/梁化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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