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了环保法执法检查报告,本文共16篇,欢迎参阅。

篇1:环保法执法检查报告
环保法执法检查报告
1月1日起,“长出牙齿”的新环保法正式实施。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新环保法仅实施一年多,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就对这部法律进行了执法检查。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组,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作关于检查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报告指出,新环保法实施已有初步成效,执法、司法力度不断加大,企业守法意识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参与度明显提高,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当前我国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质量退化的形势依然严峻。从检查情况看,各类污染物排放量仍处高位,部分地区环境质量与人民期待有较大差距,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突出环境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环保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一些制度落实不够严格。
14万个违反环评建设项目被清理
报告显示,为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0全国清理出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设项目14万个,有利于遏制“未批先建”问题。但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推进中,一些历史遗留的未批先建项目仍有待清理整顿。
一方面,新法中的多项主要制度已逐步落实。报告指出,国务院今年首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了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河南重庆江西等十四个省区市政府也依法向本级人大进行了报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不断完善;建立健全更加严格的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制定和修订了各类环保标准121项;实施环境监测制度,深入推进环境监测监察执法体制改革,开展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但与此同时,报告也显示,有些法律制度仍需进一步落实。比如,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不够健全,监测与监管结合不紧密。一些地方反映,有的在线监控设备质量较差,部分在线监测设备未依法检定,监测数据难以作为执法依据。
再比如,为推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保护部及省级环保部门依法公布空气水环境质量信息,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布率达到85%以上。但环境信息公开仍不够及时全面,有的地方政府信息公开滞后,一些企业信息公开不规范、“只说好不说坏”。对此,报告建议,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奖惩分明的`企业环境信用评级制度体系,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建立“守信激励”机制,让守法企业真正得到实惠,激发企业治污的内生动力。
环保责任落实不到位现象仍存在
我国十三五规划纲要,将资源环境指标全部列为约束性指标,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进一步明确了地级以上城市空气和地表水质量目标。今年7月,中央环保督察组对八个省份开展了现场督察,按照“力行力改”原则,集中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有力推动地方政府落实环保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将监督重点从企业为主,向政府和企业并重转变。
报告指出,为强化落实各级政府环境保护责任,我国采取了多项措施。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不断加大督查问责力度。年环保部公开约谈了十五个市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内蒙古、山西、宁夏等十七个省份按照中央关于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的要求,明确了各级党政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福建、浙江等地改进党政领导政绩考核工作,大幅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指标比重。
但与此同时,环保责任落实不够到位的现象依然存在。一些地方政府对保护环境和发展经济的关系认识不够到位,环保投入不足,工作推进不力。有的地方考核问责机制不健全,压力传导层层衰减。有的地方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和执法,地方保护现象仍然存在。相关部门环保职责不明确,被动应付、推诿扯皮的现象时有发生,部门间缺乏协调配合,信息难以共享,执法合力不足。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有待健全,一些地方存在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现象。一些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尚未落实,擅自停运污染治理设施,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甚至存在偷排偷放,数据造假等行为。
下一步,报告建议,要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力度,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要把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政府环保责任的红线。
环保大检查查处违法企业19.1万家
报告显示,环境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2015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环保大检查,检查企业177万家,查处各类违法企业19.1万家。从2015年到今年8月份,全国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1163件,查封、扣押案件8647件,停产限产案件4990件。2015年,各级环保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9.7万余份,罚款超过42.5亿元,分别比增长17%和34%。
此外,为全面加强执法,严惩环境违法行为,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各地普遍建立了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形成“定人、定责、履责、问责”的工作机制。公安机关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问题,开展了“清水蓝天”专项行动,2015年共破获各类环境污染犯罪案件6035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2万人,分别比20增长16%和42%。
18个月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123件
报告指出,我国环境司法不断强化。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环境侵权责任民事案件等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强化监督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和十五个高级人民法院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从至今年6月,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共计16.7万件,审结14.28万件;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23件,审结61件,有力打击和震慑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云南、贵州等地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2015年到8月,各级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9693件约1.4万人,提起公诉约2.29万件4.5万人,立案查处环境保护领域涉嫌贪脏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1939人。
将环境执法机构列入行政执法序列
执法检查组在此次执法检查中发现,一些地区存在环境执法监管不到位、覆盖面不全、执法偏软的现象。基层环境执法人员少,业务能力弱,技术支撑不够,经费保障不足,不适应繁重的监管任务。报告建议,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环境执法工作机制,充实基层监察执法力量,提升执法人员能力和水平。
检查中,有环保部门反映,环境保护部门未被纳入行政执法序列,环境监察机构属于委托执法,不能实施强制措施,授权执法的规定在很多地方得不到落实。报告建议,下一步,要按照中央改革要求,将环境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序列,依法赋予环境执法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条件和手段。要加快完善环境执法体制机制,深入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地方环保管理体制,确保环境执法的独立性、权威性与有效性。
此外,鉴于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反映环境污染案件处理专业性和技术性加强,现有警力难以适应,报告认为,要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依法严惩暗管排污、非法处置危险废弃物和有毒物质、不正常运行和使用治污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
篇2:执法检查情况报告执法检查情况报告
执法检查情况报告执法检查情况报告
市院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全面贯彻实施《检察官法》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大任务,也是规范和加强队伍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贯彻落实《检察官法》工作中,我院按照“深入宣传,强化培训,依法管理,务求实效”的原则,把严格贯彻执行《检察官法》,作为提高检察官队伍素质的重要法律手段,采取有效措施,着力提高依法管理检察官队伍的工作水平。
(一)加强学习和宣传,为《检察官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
《检察官法》颁布后,我院不断加大学习和宣传《检察官法》的工作力度,努力为《检察官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为此,我们组织全体检察人员开展了深入细致的学习、宣传《检察官法》活动。通过学习,着重解决了三个问题:一是解决了广大干警对《检察官法》重要性认识不足的问题。二是解决了广大干警对《检察官法》理解不深的问题。三是解决了广大检察官职责意识不强的问题。
在加强广大干警对《检察官法》的学习、宣传、教育的同时,我院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广泛深入地开展《检察官法》的宣传工作,在省级报刊发表宣传文章10余篇、在市级媒体发表宣传文章20余篇。向人民群众宣传《检察官法》的意义,宣讲《检察官法》的内容。 结合检察工作实际,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方式,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了解检察官,支持我们的工作;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官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二)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检察官综合素质。
《检察官法》对检察官的任职、续职等提出了严格、具体的标准与要求。为贯彻落实《检察官法》,努力达到《检察官法》对检察官的学历要求和素质要求,自《检察官法》实施以来,我院始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1.积极支持和鼓励干警参加学历教育,学历教育成绩显著。《检察官法》对初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提出了明确具体的标准。《检察官法》实施前,我院35名检察官中,具有本科的29人,具有专科学历的5人。为使全院干警达到《检察官法》对任职检察官的学历条件和要求,我们在学习经费、学习时间等方面积极支持和鼓励干警参加学历教育。对《检察官法》实施前已担任检察官职务,但未达到检察官法所规定的学历条件的,我们根据上级检察机关的有关精神,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不同要求,分层次进行培训。目前,我院现有省院核定编制34人,地方编制1人。其中具有本科学历 29人,专科学历 5人,高中学历 1人。法律专业34人,非法律专业 1人。副处级2人,正科级7人,副科级9人,科员17人;在读本科 5人。
2.检察官任职、续职资格培训全面开展。以来,我院先后有1名副检察长2名检察官共3人按照《检察官法》的要求参加了省院统一组织续职资格培训,并取得了优异的成绩。接受任职、续职资格培训,对更好地履行检察官职责,提高检察官执法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也为我们今后全面开展任职、续职资格培训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3.创新培训机制,干警岗位轮训工作取得实效。为把学历变为能力,把文凭变为水平,我院根据《检察官法》的基本要求,不断创新培训机制,大力开展干警岗位轮训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在岗位轮训工作中,我院坚持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轮训工作,从正副检察长到检察员、助检员的岗位练兵,从书记员、行政人员的应知应会到典型案件的分析研究,形成了全员性、多层次、立体化的培训机制,使检察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得到了整体性提高。
(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严格依法管理检察官队伍。
自20以来,我院严格依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检察机关关于依法管理检察官队伍的一系列指示精神,逐步建立健全了依法管理队伍的长效机制。一是成立检察官考评委员会,依法加强经常性管理。我们严格执行《检察官法》关于对检察官的任免、考核、晋升、奖励的各项规定,建立了干警业绩档案,把检察官的工作实绩作为任免、晋升、奖励的主要依据,形成了一套“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二是实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的干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了考核机制,对全院干警的工作业绩实行动态考核,奖勤罚懒,奖优罚劣。近几年来,共有3名实绩突出的年轻检察官走上中层领导岗位。三是依法加强检察官执法行为的规范与管理。工作中,我院始终把规范检察官的'执法行为作为检察官队伍管理的重点之一,通过加强纪律教育,开展警示教育,实行“一岗双责”,与干警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健全《戒勉谈话制》、《八小时以外对干警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等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努力加强事前监督,推动检察官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四是完善了监督制约机制。建立了举报中心对侦查部门实行线索查办跟踪反馈制度;首办责任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控申、监所部门对自侦、批捕、起诉部门执行法定期限检查制;纪检部门个案跟踪回访考核制等,以努力提高检察官认真履行自身职责的自觉性。
(四)规范检察官等级评定,全面开展等级晋升报批工作。
《检察官法》实施后,我院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于11月依法开展了首次检察官等级评定及报批工作。首批共评定了33名检察官的检察官等级。其中,四级高级检察官4名;一级检察官13名;二级检察官7名;三级检察官3名;四级检察官6名。首次评定后,因干警退休、离岗、调动、免职以及等级晋升等多方面因素,我院检察官队伍的等级构成发生了新的变化。目前,我院在职检察官中有四级高级检察官1名;一级检察官13名;二级检察官2名;三级检察官8名;四级2名。
(五)全面贯彻落实《检察官法》存在的亟需解决的问题
几年来,通过贯彻落实《检察官法》,我院各项检察工作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但在贯彻落实《检察官法》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检察官待遇低、健康状况差。 《检察官法》实施已经九年多。但是检察官的职业保障机制,检察官待遇与检察官等级的配套办法、制度仍未得到健全。由于缺乏相关的机制、办法、制度,使得检察官待遇低、健康状况差的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干警出差办案都是自己垫钱。办案收回赃款后交区政府回拨一部分,勉强维持工作,正常的检察工作只能靠关系借款现外欠款百余万元。主要表现在;一是《检察官法》规定的检察官工资制度和工资福利无法落实、兑现;二是“检衔”津贴没有落实;三是工作任务繁重,人员紧缺,使得检察官长期处于高度紧张、疲劳状态,得不到应有的休息,健康状况下降,有的甚至积劳成疾,带病工作。前年底,我院与伊春林业中心医院联系,为全体干警统一做了一次健康检查,竟有三分之一的干警身患疾病,这些患病的干警又主要是检察官。
二检察官的任职、续职资格等培训经费紧张。 强化培训是贯彻落实《检察官法》,提高检察官素质的必然要求 。《检察官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检察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但是由于公用经费预算标准低,无法从中列支培训经费,影响到教育培训工作的经常性开展。办案经费不足,区政府每月只给一千多元,连电话费一项支出都不够。参加续职培训的3名干警至今都没有核销培训费用,都是个人先垫上。这些问题,通过涉案款物上交区财政后,取得返还款的方式,只能解决部分问题。随着检察机关的规范化、正规化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经费缺口越来越大,经费问题越来越成为制约检察工作的“瓶颈”。而教育培训经费的短缺,已经成为我院真正全面落实检察官法所提出的要对检察官定期开展全员任职、续职等多种形式培训,提高检察官队伍的整体素质要求的主要制约因素。由于教育培训经费紧张,我院不得不多次将任职、续职等培训机会放弃。
三《检察官法》所规定的检察官管理体制与现行地方管理体制难以接轨。 目前 ,检察机关实行双重管理体制,财政由地方负责,人事由地方和上级检察机关双重管理。在这种管理模式下,《检察官法》所规定的检察官管理体制与现行地方管理体制难以接轨的问题就逐渐显现出来,集中表现在地方的人事权与《检察官法》所规定的检察机关的人事制度相冲突,致使检察队伍的新老交替无法顺利实现。我院现有检察专项编制(即国编)34个,区编委确定的地方编制1个。现实有在职干警35人,在34名检察专项编制人员中,只有检察官25人。按照《检察官法》的规定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有关指示精神,只有属于检察专项编制、具有检察官职务的检察人员才具有履行检察官职责的资格,即按照这一规定和精神,只有属于检察专项编制,已被评定检察官等级25名检察官才有办案资格,其他人员无权参与检察业务工作,这就使得“检力”十分紧张。按照上级院的要求,只有具备法律本科学历的人员才能参加全省统一录用考试,而且,参加全省统一录用考试的对象又主要限定在应届大学法律本科毕业生,这使我院检察专项编制的补充问题处在一种难以为继的境地:想补充的补充不进来,想调进的调不进来。因此,导致检察官队伍出现青黄不接,甚至断档的局面。这种局面的出现,无疑进一步加剧了我院检察官队伍法律化、规范化建设的严峻性和紧迫性。
篇3:环保法执行情况报告
环保法执行情况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县政府委托,现就我县《环保法》贯彻执行情况报告如下,请审议。
一、我县环保工作开展情况
近几年,我县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为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从贯彻《环保法》入手,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合力推进。“围绕经济抓环保、抓好环保促经济”的思想观念已在全县上下达成共识,环境保护作为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已被纳入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我县《生态县建设规划》在全市率先启动实施。几年来,通过环保法律法规宣教活动的开展,使社会公众的环境意识和生态意识明显增强,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环境监察力度不断加大,监测能力逐步提高。初步形成了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环保工作综合目标考核几年来在全市名列前茅,环保局连续6年被市政府授予先进集体称号。
二、贯彻执行《环保法》所做的主要工作
(一)持之以恒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宣教活动,努力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意识
在几年的宣教工作中,我县始终坚持把环保常规工作与纪念日活动结合起来;把宣传环保法规与普及环保知识结合起来;把宣教工作与创建绿色活动结合起来,使宣教工作收到较好效果。
在认真抓好常规工作的基础上,今年我县精心组织,强化宣传,正式启动了全民环境教育工作。即从起,利用6年的时间,通过多渠道、有计划地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环境教育,促进社会环境意识的整体提高。一是成立了组织机构,制定了《××县全民环境教育工作实施方案》,并提请县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二是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由环保局牵头,主动与各有关部门衔接,取得方方面面的支持和配合,把《方案》中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落到实处;三是紧紧抓住“6・5”世界环境日,会同团县委组织开展了“同饮一江水、共建生态城”宣传活动,把宣教工作引向深入。目前,我县全民环境教育工作已进入分步教育阶段。
在日常工作中,环保部门坚持定期出板报、简报,设置宣传板、标志牌,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反馈环保工作信息;连续5年为县四大班子、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订阅《中环报》,特别是在“4・22”地球日和“6・5”世界环境日,组织有关人员走上街头悬挂标语、设立咨询台、散发宣传单,深入企业、学校免费赠送宣传挂图、画册,组织小学生召开“人人争当环保小卫士”主题班会,出资开展环保征文及“保护环境、爱我家园”签名活动。
在“倡导绿色文明、创建绿色家园”活动中,利用给绿色单位授牌的有利时机,召开座谈会,通报全县环境质量状况,宣讲环保知识。同时还采取典型引路的方法,将高级中学、第三中学、××中心、啤酒厂、××生态园等获得绿色单位称号部门的.好做法、好经验,在全县进行宣传推广,有效带动了绿色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去年,第一小学、第一中学荣获市级绿色学校称号;今年第四小学正在申报市级绿色学校,第三中学正在申报国家级绿色学校。
(二)全面实施《生态县建设规划》,推进生态县建设进程
今年是我县《生态县建设规划》启动实施的第二年,由于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生态县建设工作进展较快。我县《生态县建设规划》共分五大工程:一是生态林业工程,要求突出精品林建设,抓好造林质量,确保造林成活率,全面落实民有经营机制,除中储粮以外,全县造林全部实行私有制。白脸山风景区个人开发,一次造林700亩;白云乡50多户农民承包两荒,一次造林1 410亩。目前全县共完成造林52 000亩,其中三北四期防护林12 000亩;退耕还林25 000亩;封山造林10 000亩;两荒造林5 000亩。二是生态草牧业工程,要求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开垦行为,稳步推进草原改良建设。今年以来共查处毁草开荒案件50余起,结案率达100%。限期恢复植被面积164亩,治理沙化草场5 000亩,禁牧500亩,建立人工草场500亩,退耕还草5 000亩。三是生态水利工程,要求抓好抗旱和节水灌溉,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实现统一开发、利用和管理。去年以来全县共完成旱田节水灌溉工程面积1 000亩;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2 500亩。四是生态农业工程,要求按照“调高、调优、调绿”的方针,以打造优质农产品品牌为目标,加速推进种植业结构调整。在××、××交界处新建3万亩优质小麦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在××境内新建3万亩优质大豆生产基地;在××集团××农业生产基地建立了10万亩有机绿色大豆生产基地。五是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我县《×××湿地保护区综合考察报告》已编制完成,目前正在积极申报省级湿地保护区。
(三)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认真开展环境专项整治
为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在全县组织开展了“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共清查放射源25个,并责令其做好统一管理工作。在环境信访工作中,加强了制度化建设,常年设专人负责、设举报电话、设局长信访接待日,及时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环境信访案件查处率达到100%,结案率在80%以上。在开展环境专项整治工作中,以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为重点,全面实施“
篇4:税收执法检查情况报告
税收执法检查情况报告
为迎接省局20xx年税收执法交叉检查,8月13 -15日,市局抽调人员对我局20xx年税收执法情况进行摸底检查,现将检查情况和整改措施通报如下:
一、检查情况
检查组主要抽阅了第一税务所和管理检查科各5户个体和企业资料,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执法文书不规范。表现在送达回证未做到一事一回证;填写不完整,存在漏填项目;欠税的催缴无程序纪录。
2、征管资料不完整。停业、请假无纳税人请假报告,税收管理员也无调查核实资料,调查核实资料存在马虎了草,随便写二句了事行为。
3、处罚不到位。对未申报或延期申报行为有的只加收滞纳金,而未处罚。
4、纳税人上报资料审核不严。如某企业纳税人到地税办理涉税事项,盖国税发票专用章而税收管理也认可了。
5、未按期办理涉税事项。税收管理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涉税事项,或收到纳税人的有关资料,未注明收到日期。
二、整改要求
税收执法行为规范是税收管理员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征收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为迎接省局的'交叉检查,区局要求:
1、各征收单位在8月22日前对20xx年度所有征收资料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发现的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全面做到征管资料的完整,准确。
2、实行税收管理员资料交叉检查,各片税收管理员22日前提供5户资料交区局,由区局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每户罚款10元对税收管理员进行处罚。
3、实行责任究制。凡今后被省、市局查出有问题的征管资料,除对税收管理员进行经济处罚外,还要对其分管的所领导一并处罚。
4、本次税收执法检查情况将例入20xx年度正职考核范围。
篇5:行政许可法执法检查情况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今年四至五月,按照市人大常委会行政许可法执法检查方案的要求,执法检查组分八个小组通过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察看、个别走访、调阅文书档案、发放问卷调查表等方法,对市人民政府及36个相关单位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评价检查表明,市人民政府和各相关单位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具体表现为:
(一)组织宣传教育。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普遍开展了行政许可法宣传、教育。9月,市人民政府邀请湖南大学教授给近千名处级以上干部做了行政许可法辅导报告。市交通局组织全市运管所、公路管理所的干部职工开展了为期一周的封闭式培训,并对学员进行了闭卷考试。市建设局将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汇编成册,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各单位在组织机关干部学习的同时,结合实际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通过学习、宣传,提高了干部、群众对该部法律的认知水平。
(二)开展许可清理。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行政许可权的单位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的规定,对行政许可的`项目、实施主体、许可依据等进行了认真清理。共清理了行政许可项目1307项,取消801项,建议保留506项,经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同时,废止违背行政许可法的规范性文件158份。市政府撤消了湖天开发区,开发区建设、规划等行政许可主体回归各职能局。
(三)建立配套制度。市政府法制办积极指导和帮助有关单位制订了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并对其进行备案审查。大多数市直行政机关根据本部门的工作实际,积极建立相关行政许可工作制度。如市公安局建立了行政许可质量考评办法、市林业局制定了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局等部门相继制定了问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许可公示制、一次性告知制、过错责任追究制。这些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较好地规范了行政许可行为。
(四)提高许可效率。各行政许可单位按照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结合本单位的业务工作特点,积极改进行政许可方式方法,推行多种便民措施,提高行政许可工作效率。如市工商局于行政许可法实施当日启用了注册登记大厅,所有行政许可登记全部在大厅一站式办理,方便了群众办事,提高了行政许可效率。又如市发改委实施行政许可审批提速,凡符合产业政策、申请资料完备的,自申报之日起,项目建议书2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需要上报省里审批的3个工作日完成上报。二、存在问题
(一)部分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具备主体资格。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法定,行政机关委托行政许可,只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许可;事业单位没有法律法规授权不得从事行政许可。我市行政许可主体不符的现象表现在:一是部分事业单位没有法律法规授权从事行政许可。二是行政机关委托事业单位许可。检查发现市经委将黄金开采许可委托其二级机构黄金办办理,市教育局将高中阶段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方面的行政许可,委托给二级事业单位市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办理。三是越权许可。如县(市、区)公路局没有行政许可权,却从事了本应由省公路管理局行使的行政许可权。
(二)程序违法现象比较突出和普遍。第一,程序缺失。突出表现为许可缺公示、受理缺凭证、送达缺回执、听证缺资料。一是个别单位许可没有公示或公示不全。如市人防办有5项行政许可,只公示一项,其余4项没有公示。公示的这一项也没有将许可条件、程序、期限、依据等内容全部公示完备。二是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三个单位行政许可的受理均无受理凭证,无从确定受理日期和办理期限;个别单位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未制作法律文书告知诉权。如运管处对行政许可的申请不予受理,没有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仅作内部台帐了事。该做法违反法律规定,客观上剥夺了申请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救济权利。三是多数单位行政许可档案里缺少送达回执,无从体现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书是否送达被许可人。四是不少单位该组织听证未组织听证,应告知听证权利的未告知听证权利,有的以协调会的形式替代听证会。第二,程序倒置。市水利局在办理会同山益水电有限公司取水许可中,先许可后审查。在受理的当天告知了申请人缺少4项资料,且不是当场就能作补正的,但市水利局在当天就作出了行政许可决定。而通知专家评审时间却在许可决定之后。第三,程序错位。如市商务局对3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许可,按照许可法的规定,对县里的企业项目应由企业报县商务部门,经县商务部门初审后,再报市商务部门许可。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是以县商务部门的名义申报,市商务部门许可决定也下达给县商务部
篇6:司法局《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报告
司法局《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报告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日程安排,以及县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要求,现就我县司法行政机关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情况向检查组汇报。 一、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工作情况 自《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县司法行政部门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和实际,加强领导,强化监督,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为刑事诉讼法在司法行政系统的正确贯彻实施作出了应有的努力。 (一)、加强对《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重要性的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一部重要的刑事程序法,是国家用以惩罚犯罪、保证刑法实施的基本程序法律,它在国家的法制中占居着十分重要的地位。特别是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新的刑事诉讼模式。进一步健全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职能管辖范围进行了合理调整,完善了辩护制度,加强了对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完善了强制措施。特别是庭审方式方面,确立了以法官为主导,控、辩、审三方分工负责的刑事诉讼格局。刑事诉讼法作为刑事程序法,是政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严格按照刑诉法的规定,管理好刑罚执行机关规范执法,管理好律师队伍在提前介入诉讼及参与诉讼中正确行使辩护权,办理好各种刑事案件,实现司法公正,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认真做好《刑事诉讼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贯彻工作 《刑事诉讼法》颁布以后,我县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履行法制宣传职能,配合上级业务部门的工作步调,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了《刑事诉讼法》的学习、培训活动。选派精干业务骨干赴省、市参加法律学习培训班。随后,县委普法在全县普法骨干培训班上,将《刑事诉讼法》纳入培训班学习内容,并在全县干部职工中进行学法考试,各乡镇、各部门以这些参训人员为骨干师资,按照一级抓一级,层层开展培训,在全体公民中进行广泛宣传。除组织好学习培训外,还以以案释法、知识竞赛等理论联系实际的形式检验和巩固学习成果。在学习贯彻中,律师队伍还参加了“模拟法庭”的审判实践活动,对刑诉法中赋予律师辩护权进行实践操作,达到了很好的学习宣传效果。通过学习培训,使干部群众理解了修改《刑事诉讼法》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对《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和具体规定有了初步了解,为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加强律师执业监督管理,确保律师在参与诉讼中正确行使辩护权 刑事辩护制度是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中对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保障律师权益,有利于充分发挥辩护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维护基本人权、实现司法公正、社会正义的目的。为认真贯彻刑事诉讼法,促进司法公正,我县司法行政机关在贯彻实施刑诉法的过程中,坚持党的领导,不断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结合律师行风评议、律师执业执纪教育整顿等活动,加强队伍法纪教育和素质建设,促进了执法观念的转变。通过严格执法执纪和办案程序,办案质量有较明显提高。自新《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我县律师共办理刑事辩护238件,其中法律援助52件。 一是开展了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20,按照中央和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紧紧围绕建设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维护司法公正和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这一目标,坚持“三个结合、三个为主”的集中教育整顿方法,即:教育和惩治想结合,以教育为主;司法行政机关督导与律师事务所、律师自查自纠相结合,以自查自纠为主;查处违法违纪问题与建章立制相结合,以建章立制为主。认真解决我县律师队伍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律师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使律师工作在依法治县和经济建设等方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教育活动中,我们采取学习教育、依法查处、严格监督、改善环境等措施,以“三个教育”(即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以及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三个规范”(即规范律师与法官的相互关系、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和规范律师个人的执业行为)为主要内容。通过半年的'教育活动,我县律师队伍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诚实守信的观念等方面都有所增强;有关律师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得到健全和完善;律师事务所的内容管理得到加强;律师个人的执业行为受到各方面的监督;律师与法官的相互关系得到严格规范;没有出现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纪现象;律师执业环境有明显改善。使广大人民群众感受到集中教育整顿的成果和我县律师队伍建设的成效。 二是开展了律师行业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在开展律师队伍教育整顿活动的同时,还开展了律师行风评议活动,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律师行业风气的评议和监督。评议活动采取“面向社会、群众参与、评议系统、覆盖行业”的工作方法。借助社会力量推动行风建设,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通过自查自纠、公开服务承诺、公开举报电话、广泛征求意见等方式,在监督管理机制和运作状况、案件收费、内部管理等各方面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共发放征求意见表100份,收回96份,通过测评,群众对我县律师行风基本满意,测评等次为良好。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了集中教育整顿活动成果,强化了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全体律师严格行业自律,树立了良好的行风。 (四)、贯彻法律,积极开展法律援助,促进司法公正 法律援助制度对保障社会贫弱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权利而履行的宪法义务,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实施法律援助是我们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能。我县的法律援助中心,经县编委批准,于9月8日正式挂牌成立。在中心的运作上,我们一是健全制度,全面保障法律援助的案件质量;二是抓好宣传,努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三是强化服务,立足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自中心成立以来,共办理援助案件97件,其中刑事援助案件72件,民事援助案件25件,共计免收法律服务费约10多万元。通过中心办理的一批刑事法律案件,对保证法院指定刑事辩护的落实,从根本上保障刑事被告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一些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残疾人、下岗职工、外地打工者也因得到法律援助而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实践表明,发展法律援助工作在完善司法机制、维护司法人权、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形成等诸多方面都有重要意义。 二、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与有关执法机关的工作协调联系不够好,出现对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权利保障不够的问题。 《刑事诉讼中》对刑事诉讼中律师提前介入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具体工作中,由于工作协调关系,存在律师介入难的问题。如会见难、阅卷难等。 第二、法律援助经费困难,工作保障不够好。 由于目前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制度还执行得不够好,没有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加之我县财政困难,造成法律援助经费得不到保障,从而影响了援助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转变观念,牢固树立执法为民、司法公正理念。要进一步加强《刑事诉讼法》的学习,深刻领会《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 (二)、下功夫抓好队伍素质建设,切实提高依法办案水平。要把队伍的素质建设,尤其是政治素质建设,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常抓不懈。 (三)、加强协调配合,增加必要财力投入,保证《刑事诉讼法》正确有效实施。在恪尽职守、依法履职、相互监督制约的基础上,加强互相配合,强化程序公正意识、诉讼效率意识和人权保障意识,牢固树立执法为民、司法公正的理念。保障律师、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 **县司法局 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篇7:《水土保持法》执法检查报告
《水土保持法》执法检查报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执法检查报告根据上级委托,经主任会议研究,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常委会及相关部门人员、部分县人大代表组成执法检查组,对《水土保持法》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现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贯彻《水土保持法》所取得的成绩:
1、我县贯彻《水土保持法》组织领导得力。
县人民政府将贯彻《水土保持法》,防止水土流失列入县人民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专门成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做到专人负责。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长远规划,分期实施。
2、狠抓《水土保持法》学习、宣传工作。
近年来,县政府将《防洪法》的学习,宣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我县“四五普法”工作,不仅组织业务人员学习,还在乡镇集市,采取出动宣传车、利用广播电视宣传等办法,进行广泛宣传。近三年以来,举办讲座15场次,悬挂横幅200余条,印发宣传材料5万余份,广播宣传20次,电视讲座10次,受教育群众达15万人次。
3、县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水土保持工作。针对我县地形较复杂,托什干河及南北山洪水冲刷严重,而我县财力不足的实际,县政府及主管部门制定出长远计划,立项上报,争取上级支持,积极筹措资金,采取各种防范措施,防止水土流失。近四年,我县投入资金638万元,其中国家投资100万元,自筹538万元用于保持水土工作。建成10公里防渗渠,以减少洪水冲刷的危害。几年来,县政府利用春季植树造林,在托什干河两岸及南北山防洪地段营造防护林一万余亩,有效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二、存在的问题:
县政府在学习、宣传、贯彻《水土保持法》方面,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与我县实际,与《水土保持法》要求相比,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学习、宣传《水土保持法》仍然不够,虽然县政府及主管部门进行了广泛宣传,但不够深入,覆盖面不广。因此,群众及社会水土保持意识仍然不强。
2、各乡镇政府对《水土保持法》认识不高,危机感不强。近几年以来,我县阿合雅,阿卡塔格,阿克托海,英阿瓦提,牙曼苏等乡镇受洪水危害较为严重,但采取防范措施不力。
3、主管部门到基层调查研究,解决问题有待加强。水土保持工作还未纳入法制轨道。各乡虽然也采取措施开展水土保持工作,但因财力不足,效果不明显,也易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增加农民负担。
三、几点建议:
1、要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法》的.学习、宣传工作。县政府及水利部门要抓住四五普法的有利时机,狠抓学习,加大宣传,常抓不懈。
2、要加强领导,强化学习、宣传,形成人人关心水土保持的良好氛围。水利部门要在贯彻好水土保持法的基础上,制定实施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措施,加大执法力度。
3、县政府及水利部门要重视调查研究,针对洪水冲刷严重的问题,制定长远规划,争取上级支持,积极筹措资金,采用县财政适当补贴,农民投工投劳的办法,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篇8:《工会法》执法检查调研报告
为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工会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工会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总安排,商丘市总工会下发了《关于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会法〉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区总工会积极行动,深入基层,进行调研,统一认识,做到思想上落实、组织上落实、工作上落实、经费上落实,切实做好对《工会法》的宣传贯彻工作。为做好这项工作,市总工会成立了由主要领导及各部室负责人参加的“市总工会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会法》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全市各级工会组织积极行动,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板报、标语等多种手段,大张旗鼓地宣传《工会法》,并于7月5日前后,普遍开展了法律咨询活动,在全市掀起了学习宣传贯彻《工会法》的热潮。
一、《工会法》修改颁布以来我市各级党政、工会宣传贯彻情况。
《工会法》修改实施后,市总工会召开了市直部分企事业单位工会主席座谈会,与会人员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对《工会法》修改的重要意义及工会面临的形势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市总出动6辆宣传车,在市区内主要街道进行广播宣传,并组织机关骨干人员20余名,在市中心广场开展法律咨询活动,散发宣传单1000份,咨询职工人次。同时,印制了10000册的《工会法律法规文件选编》发到各级工会,及时指导各级工会的学习宣传活动。
各县(市)区总工会组织开展了一系列不同形式的宣传学习贯彻活动。梁园区总工会先后召开区总机关全体人员和系统工会主席会议,原原本本地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一号主席令》、《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工会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工会法》,围绕工会干部如何贯彻实施《工会法》展开讨论。全区还出动宣传车3辆,沿市区主要街道进行巡回广播宣传,挂标语15幅,出板报、墙报102期,张贴红绿标语1205条。夏邑县总工会认真学习《工会法》,围绕新字做文章。县工会认真组织学习,积极宣传造势,围绕五个“新”字做文章。一是明确新任务。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造势活动,使《工会法》深入人心;二是吃透新内容。将修改后的《工会法》中规定的工会基本职责、维权的方式与方法、组建工会的法律保障、工会财产经费的法律保护等相关内容理解透,把握准,运用好;三是理清新思路。按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的规定,自觉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四是转变作风,切实解决思想、工作、学习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切实履行“第一责任职责”,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五是力求新突破。以《工会法》修改实施为契机,切实履行维护基本职责,使工会重点工作取得新的突破。
二、《工会法》修改后,市总工会参与政策制订工作情况。
1月4日,市民政局与市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特困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充分利用工会组织掌握特困职工情况的优势,加强与工会的联系和合作,共同研究特困职工低保工作,联合开展督促检查,切实把那些生活困难的职工纳入低保范畴,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月18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总工会联合下发文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农民工和企业职工工资支付情况检查,要求各级劳动和保障部门,加强同工会组织和劳动保障监督员的联系,对拖欠农民工和企业职工工资的违法行为,特别是涉及人数较多,案件重大的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要迅速处理。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后转移财产、设备以及逃避责任的,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实施财产保全。12月18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关于督促解决职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劳动部门密切配合经贸、建设、税务、企业家协会等部门,按照《关于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对拖欠职工工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同时,建立健全解决职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长效机制。要最大限度地把进城务工人员组织到工会中来,工会代表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要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情况的监督,建立工资支付监控,企业欠薪公示公告制度,监督企业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报酬。为维护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市总工会拟制建议以市委、市政府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和《商丘市非公有制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近期即将出台。
年县级工会与同级政府共召开联席会议11次,20召开13次,会议上都解决了许多开展工会工作所面临的问题和困难。2002年市总工会与市政府召开联席会议,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大力支持工会协助政府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工作,对工会“培训中心”和“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建设给予财力支持。要认真抓好解困再就业政策的规范和落实。各职能部门尽快出台相关再就业优惠政策,涉及各部门权限内的条款要具体化,易于操作。要通力合作,落实政策,消除“棚架”现象,对解困再就业政策的制订和落实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大督察力度,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年联席会议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的督查力度,尽快筹措下岗失业人员贴息贷款资金,建立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完善担保办法,落实承贷银行。
市、县两级全部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并坚持每年召开1—2次三方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劳动关系中出现的重大问题。2003年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上,研究制订出台了《商丘市平等协商集体合同责任追究办法》。
三、《工会法》修改后工会组织建设情况。
市委成立了新建企业工会领导小组,下发了《新建企业工会工作意见》,在工会的大力推动下,新建工会工作得到顺利开展。全市各级工会深入到每个企事业单位和机关,摸底排查,作了大量的工作,宣传组建工会的意义和必要性。按照“先组建,后规范”的原则,我市的基层工会组织得到快速发展。截止目前,全市基层工会组织4155个,比增加25%;建会职工425250人,比20增加4%;会员387901人,比年增加5%;工会干部5483人,比2001年增加13%。工会组织增幅较大,但会员人数没有成比例增长,是因为近年来的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等原因,导致部分原国有企业会员流失。而新组建的工会组织,多是小型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由于新建工会企业主对工会认识有偏差,对工会采取不支持态度,致使一些工会组织有名无实,开展工会工作有一定难度。
进城务工人员作为工人阶级队伍的新成员,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工会组织应最大限度到把他们吸收到工会中来,通过组织的力量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今年以来,我市各级工会加大吸收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入会的力度。截止目前,全市4603个行政村中,外出务工人员945616人,建会417个,发展会员53243人。外出务工人员外出渠道主要有两种:劳动部门或中介组织有组织地外出,有亲友介绍地无组织外出。无序外出造成部分民工加入工会组织有一定困难,也很难有效地把他们组织起来。
四、工会维权制度建设情况。
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规范劳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制度措施。为深入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2002年以来,市总工会每年都把此项工作作为全年工作重点。每年年初都要召开全市工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专题会议,各县(市)区也制订了相应的责任目标和考核措施,为确保集体合同工作切实落到实处,市总工会对各县(市)区实行月报、季报及定期督查制度。2003年,我市集体合同工作领导小组制订下发了《商丘市集体合同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随着国有企业的改制、破产,我市在巩固已签合同的基础上重点放在改制企业集体合同的延续和非公有制企业建制上,并着力推进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签订。目前全市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153个,比2001年底增加65个,覆盖企业增加412个。行业性集体合同20个,比2001年增加11个,覆盖企业增加60个。
以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工会法》为契机,推进职代会为主要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稳步发展。在推行厂务公开工作中,为认真落实职代会各项职权,我们重点抓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企业改革、改组、改制等决策,必须提交职代会讨论审议;二是企业集体合同草案、劳动用工、分流和再就业、住房分配、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都要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三是对违反职代会决议和厂务公开有关规定,导致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有关人员责任;四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全市2682家企业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占全市企业总数的82%;其中非公有制企业1164家,占全市非公有制企业的67%;实行厂务公开2263家,其中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公开率达100%;实行厂务公开的非公有制企业767家,占非公有制企业总数的44%;改制企业177家。有142家企业的职工进入董事会,186家企业的职工进入监事会。
五、工会帮扶困难职工情况。
全市各级工会把坚持开展送温暖活动作为工会帮扶困难职工的重要渠道,一是多方筹资建立送温暖基金。全市已建立送温暖组织32个,送温暖基金总额268.9万元,为送温暖活动提供了有效的保证。二是坚持开展“双节”送温暖活动。每年“双节”来临,都及早部署,及早准备,购置大量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救济慰问困难职工。“双节”期间,全市共筹集送温暖资金489.78万元,救济慰问困难职工36750户。三是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出台优惠政策,为困难职工建房、就医、子女入学提供救助。联合教育部们出台特困职工子女享受减免学杂费、免收其他学习费用的优惠政策;与卫生部们联合出台了特困职工就医优惠政策,并在全市设立了17家特困职工就医医院。20“五一”前夕,全市9个县(市)区总工会全部建立了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并投入运行。县级困难职工帮扶中心配备了电脑电话等办公设备,并配备3—6名工作人员。自办或整合社会力量办学,建立再就业培训基地,为职工再就业提供技能培训。
六、工会经费和工会财产保护问题。
与《工会法》修改前的2001年相比,我市工会经费的收缴率虽然略有上升,但增长并不明显,主要是由于大部分国有企业破产、改制等因素大量萎缩,造成工会经费的减少。而在各县(市)区工会建会职工比重越来越大的非公有制企业,经费收缴率一直在较低的水平徘徊,主要原因是企业法人代表认识不到位。有些企业主认为建立工会多了一个婆婆,多了一个对手,不愿拨缴工会经费。有的企业主认为拨缴经费是增加企业开支,是额外负担;有的企业主在拨缴工会经费上讨价还价;有的企业主认为拨缴工会经费是一种摊派;甚至有的企业主把拨缴工会经费看成是对工会的一种施舍和恩赐,想给多少就给多少。存在上述问题根本原因对工会认识不清,认为《工会法》不是什么强制性法律,不去履行也没关系,存在这种思想的企业主比较普遍,这也是当前工会经费收缴的难点。
七、存在问题
1、一些党政领导对工会工作的认识和支持程度不够,思想认识不统一。看不到工会的作用和地位,认为工会组织发挥不了什么作用,解决不了任何困难和问题,对工会应付、不支持,从而导致工会工作难以开展。
2、工会组织机构不健全,机构虚设。由于一些机关及事业单位领导对工会工作不重视,在配备工会干部时,在编制、待遇等方面没有认真落实有关政策,或者只设象征性的工会主席,致使工会干部有顾虑,不能全力投入工会工作中。
3、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阻力较大。随着国有企业的改制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快速发展,工会工作的重点向非公有制企业转移。但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工作难度较大,一些企业主认为工会组织对他没有任何作用,是和他唱对台戏的,是增加负担,不愿组建工会。
4、工会经费收缴难。一是同级财政不能按时足额拨付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二是由于一些单位法制观念淡薄,有的企业以效益不好为由,长期拖欠工会经费;三是一些私营企业主拒绝缴纳工会经费。
5、工会对一些垂直单位工会工作难以正常开展。在垂直单位普遍存在一个问题,单位工会主席都没有经过选举,也没有上级工会的批复,而是上级主管部门直接任命,甚至任意撤销工会组织、更换工会主席,致使工会主席没有群众基础,工会工作难以开展。
八、建议和对策
1、加大《工会法》宣传力度,推进《工会法》的贯彻落实,特别是在领导干部和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中,引起足够重视,让他们充分认识到工会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增加职工加入工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加快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工作。各级工会本着“那里有职工,就把工会建在哪里”的原则,抓好非公有制企业的组建工作。但目前非公有制企业主对建立工会普遍不支持,认为是一种负担,阻碍了工会工作的开展。建议上级有关部门出台相应的、适合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的有关政策,加快非公有制企业组建步伐。
3、努力提高工会干部的综合素质,要加强工会干部培训,作到重点工作和培训内容紧密结合。特别注重对工会干部法律知识的培训,使之能准确运用法律武器,切实保护自身和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4、为了保证《工会法》真正得到贯彻落实,保障工会的监督权落到实处,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建议上级部门制订《工会法》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篇9:司法局《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报告
司法局《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报告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日程安排,以及县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要求,现就我县司法行政机关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情况向检查组汇报。
一、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工作情况
自《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县司法行政部门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和实际,加强领导,强化监督,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为刑事诉讼法在司法行政系统的正确贯彻实施作出了应有的努力。
(一)、加强对《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重要性的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一部重要的刑事程序法,是国家用以惩罚犯罪、保证刑法实施的基本程序法律,它在国家的法制中占居着十分重要的地位。特别是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新的刑事诉讼模式。进一步健全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职能管辖范围进行了合理调整,完善了辩护制度,加强了对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完善了强制措施。特别是庭审方式方面,确立了以法官为主导,控、辩、审三方分工负责的刑事诉讼格局。刑事诉讼法作为刑事程序法,是政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严格按照刑诉法的规定,管理好刑罚执行机关规范执法,管理好律师队伍在提前介入诉讼及参与诉讼中正确行使辩护权,办理好各种刑事案件,实现司法公正,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认真做好《刑事诉讼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贯彻工作
《刑事诉讼法》颁布以后,我县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履行法制宣传职能,配合上级业务部门的工作步调,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了《刑事诉讼法》的学习、培训活动。选派精干业务骨干赴省、市参加法律学习培训班。随后,县委普法在全县普法骨干培训班上,将《刑事诉讼法》纳入培训班学习内容,并在全县干部职工中进行学法考试,各乡镇、各部门以这些参训人员为骨干师资,按照一级抓一级,层层开展培训,在全体公民中进行广泛宣传。除组织好学习培训外,还以以案释法、知识竞赛等理论联系实际的形式检验和巩固学习成果。在学习贯彻中,律师队伍还参加了“模拟法庭”的审判实践活动,对刑诉法中赋予律师辩护权进行实践操作,达到了很好的学习宣传效果。通过学习培训,使干部群众理解了修改《刑事诉讼法》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对《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和具体规定有了初步了解,为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加强律师执业监督管理,确保律师在参与诉讼中正确行使辩护权
刑事辩护制度是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中对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保障律师权益,有利于充分发挥辩护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维护基本人权、实现司法公正、社会正义的目的。为认真贯彻刑事诉讼法,促进司法公正,我县司法行政机关在贯彻实施刑诉法的过程中,坚持党的领导,不断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结合律师行风评议、律师执业执纪教育整顿等活动,加强队伍法纪教育和素质建设,促进了执法观念的转变。通过严格执法执纪和办案程序,办案质量有较明显提高。自新《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我县律师共办理刑事辩护238件,其中法律援助52件。
一是开展了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年,按照中央和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紧紧围绕建设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维护司法公正和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这一目标,坚持“三个结合、三个为主”的集中教育整顿方法,即:教育和惩治想结合,以教育为主;司法行政机关督导与律师事务所、律师自查自纠相结合,以自查自纠为主;查处违法违纪问题与建章立制相结合,以建章立制为主。认真解决我县律师队伍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律师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使律师工作在依法治县和经济建设等方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教育活动中,我们采取学习教育、依法查处、严格监督、改善环境等措施,以“三个教育”(即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
篇10:环保法5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倾倒区的使用,组织倾倒区的环境监测。对经确认不宜继续使用的倾倒区,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封闭,终止在该倾倒区的一切倾倒活动,并报国务院备案。
【释义】 本条是关于海洋倾倒区使用的监督管理的规定。
一、根据本条规定,海洋倾倒区(包括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的使用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洋倾倒区的状况确定倾倒作业的方式、倾倒的数量和规模,定期开展倾倒区使用的可行性和容量评价,监视倾倒区的倾倒活动,监督维护倾倒区标志,查处危害倾倒区使用功能的行为。
二、倾倒区的环境监测是在倾倒活动期间和倾倒之后一定时期内在倾倒区及其邻近海域进行的对倾倒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状况的调查和评价。倾倒区的环境监测应当定期进行,监测活动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包括制定监测方案、委托海洋环境监测机构承担监测任务、监督实施监测活动、审查监测报告等。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的环境监测由该倾倒区的使用者负担,其监测方案应编制在该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的选划报告之中,并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监测任务应当由该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的使用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海洋环境监测机构承担。如果监测结果认为,海洋倾倒区已不能再容纳废弃物的倾倒,或者所要倾倒的废弃物将对环境产生严重危害,则应当将该倾倒区视为不宜继续使用,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和确认。在经确认不宜继续使用的倾倒区,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予以关闭,并事先向社会及有关单位发布公告,终止在该倾倒区的一切倾倒活动。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关闭海洋倾倒区后,应向国务院备案。
[环保法58条]
篇11:环保法4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释义】
本条是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根据特殊优先于一般时效的原则,在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案件中,其诉讼时效应适用3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而非《民法通则》中的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本条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案件,规定了比普通诉讼时效稍长一些的3年特殊诉讼时效,主要是考虑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的发生往往有一个积累、潜伏的过程,具有相当的时间差;确定因果关系从而寻找致害人,确定财产和人身损害的确切事实及提供有关证据,都比一般损害赔偿的诉讼要复杂得多,因而比普通实效延长1年是有必要的。
另外,3年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而非侵害行为发生开始起算。
[环保法42条]
篇12:环保法4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刑事责任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338条和第346条的规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危险废物,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 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刑法》第346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环保法43条]
篇13:环保法实施细则
环保法简要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共6章,包括总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和附则。
主要内容有:①适用范围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该法规定应防治的污染和其他公害有: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②通过规定排污标准,建立环境监测、防污设施建设三同时,交纳超标准排污费等制度,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新环保法实施细则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书。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为被检查机关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五条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的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十八条 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二条 制定城市规划,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
第二十三条 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五条 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二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三十条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第三十一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三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三) 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四) 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五) 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观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公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同时废止。
篇14:新环保法
一、以法律形式确立“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1983年12月31日,国务院如开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首次提出将环境保护确立为基本国策;199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对其再次确定:保护和改善生产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此次新环保法修订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立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改变了发展优先,兼顾环保的思维定势,给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模式从法理上画上了句号,为生态文明建设确定了法律基础。
二、首次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新修订《环境保护法》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新法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保护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新法同时也加大了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法条中涉及到地方人民政府需落实生态保护的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作为保护我国生态资源的重要方式,生态保护红线这一概念,自被提出起,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今年年初,环保部印发了《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成为我国首个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纲领性技术指导文件。根据规划,,环保部将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任务。
三、建立公共检测预警机制,出台针对性规定治理雾霾
谈到环境保护,公众最为关心的就是对雾霾的治理。新修订《环境保护法》对雾霾等大气污染,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国家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实施统一的防治措施;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区域限批。环保是一个系统工程,又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由政府、公民、企业共同努力。以雾霾为代表的大气污染,还需要《大气污染法》等单项法来进行具体规范和防治。
四、加大违法排污处罚力度,按日计罚无上限
多年来,国家环境立法不少,但由于违法成本低,对违规企业的经济处罚并未取得应有的震慑效果,导致法律法规并未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环境违法成本低,也是新法着力解决的一个问题。新修订《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按日计罚”这一记重拳是针对企业拒不改正超标问题等比较常见的违法现象而采取的措施,目的就是加大违法成本。在中国现行行政法规体系里,这是一个创新性的行政处罚规则。环保部门在决定罚款时,要考虑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违法所得等因素,来决定罚款数额。今后罚款数额会更有针对性,且会相应提高。具体的罚款额度将由专项法决定。
按日连续处罚,意味着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不设上限,可有效惩治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对于仍不纠正超标或超总量排污行为的,将面临限产、停产,情节严重的提请政府停业、关闭。对情节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五、可追究刑事责任
新环保法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仅要没收违法者的非法所得,还要实施按日计罚,让污染者付出惨重的经济代价;对那些重犯、屡犯和有主观故意的违法者,要加倍甚至惩罚性处罚,并要追究企业法人和排污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两高”司法解释对入罪即刑拘门槛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有毒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物等,排放污染物的量也有明确的标准,如危险废物超过3吨,危险重金属超标3倍等,达到这些标准,就构成犯罪,可以被刑事拘留。
六、补办环评将成为历史
新修订《环境保护法》规定:凡是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报经法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都不得开工建设。否则,将被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责令其恢复原状。新环保法去除了以往限期补办环评手续的规定,只要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即使已建成也不能补办环评手续,将成为非法项目。这也意味着“先上车后补票”的时代将退出历史舞台。
七、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扩大诉讼主体范围
新修订《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新法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同时规定,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利益。
新法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此举对增强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树立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理念,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规定,是借鉴了国际惯例,国际上对诉讼主体的要求是由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和作用来决定的。由于专业性比较强,要求起诉主体对环境的问题比较熟悉,要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诉讼能力以及比较好的社会公信力,或者说宗旨是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工作,要致力于公益性的活动,不牟取经济利益的社会组织,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专家表示,目前我国国内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有300家左右。
八、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
新修订《环境保护法》设立专章规定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其中有许多创新,如明确公众的环境权。虽然新法没有实体性公民环境权的规定,但是,程序性的公民环境权还是写进了法律,这也是原环保法没有的新内容。
一是明确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二是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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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新环保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 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第二十九条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三十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五条 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第三十八条 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条 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三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第四十四 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六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第五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六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四条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法自1月1日起施行。
篇16:县人大常委会《森林法》执法检查情况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森林法》执法检查情况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委员:
根据年初工作安排,4月下旬,县人大常委会开展了《森林法》的执法检查活动,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供审议参考。
一、执法检查活动的基本情况
4月26日上午执法检查组集中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听取了县林业局丁宪立局长关于《森林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座谈讨论了此次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方式方法。
4月26日下午到4月28日,《森林法》执法检查分成两个小组,在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叶方和、王守让的带领下,分别对百里、汤泉、弥陀、天华、小池、徐桥等6个乡镇以及赤土岭检查站、林星板业公司贯彻实施、宣传学习《森林法》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聂万健和部分县人大代表参与了执法检查。4月29日下午两个检查小组集中对检查情况进行了座谈。
二、《森林法》贯彻的主要成效
近几年来,县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在宣传贯彻实施《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从此次检查来看,天华、百里等乡镇在营林造林、森林防火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
(一)《森林法》的学习、宣传形式多样。林业主管部门把《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做为林业干部职工岗位培训的必考课,每年统一集中学习、统一培训、统一测试,各乡镇及相关单位除运用挂横幅、张贴标语、发宣传材料、树固定宣传牌等方式外,还采取以会代训、广播、电视、出动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宣传。天华镇在各中小学开设“林业法律法规知识一堂课”,组织村干、师生代表、造林和经营专业大户“开展防火安全在我心中”的演讲比赛等形式,起到了很好的宣传作用。
(二)林政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从检查的几个乡镇来看,各地森林审批采伐量都能控制在县下达的采伐限额之内。百里、天华、汤泉等乡镇通过聘用专职护林员,成立护林小分队,从源头抓起,切实加强了林区林政秩序的管理;天华镇采取项目经费安排一点,村里补助一点,林场拿一点等多种筹资形式聘用村级护林员14名,组建了群防群治的护林网络;百里镇成立了“国家公益林管理办公室”,常年聘用6名专职护林员,加强公益林区的巡查管护工作;徐桥、汤泉等乡镇还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出台了贯彻实施《森林法》,加强林政管理,严防森林火灾等一些具体实施意见。县林业局出台了森林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大了林政案件查处力度,取缔了非法林业经营户。这些都对促进《森林法》的贯彻实施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林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各地都能利用低产林改造、林业科技支撑等项目大力发展经果林。百里镇以油茶、杜仲、毛竹、枫香等经济类生态型树种,进一步调优林业的种植结构。汤泉乡更是注重林业多经的发展,林农品尝到发展板栗创收的.甜头后,又加快了毛竹、枫香等多经林发展速度。
(四)社会营林、个私造林方兴未艾。县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林业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通过实施世行三期、四期,退耕还林,国家公益林等项目,促进了林业的发展。同时,个私造林也如雨后春笋。弥陀镇郝华英租赁安乐河农场,开辟了270亩的果园,并创办了“丰乐园”品牌;天华一林农利用省“211”林业科技推广项目,引种特色品种山东大雪枣、大型枣100亩。畈区改造低产林也出现了好势头,小池镇余红林等人合资租赁山场发展大枣105亩;徐桥镇更是积极探索创新造林营林机制,在林业项目的带动下,吸收民间资金兴办林业,原唐大村唐学胜承包120亩山场种植板栗,茗南村何建华投资三十多万元创办60亩的优质油桃园,县政协委员李哲在曹家山租赁518亩山场发展速生泡桐,实行立体种植等等。
(五)森林防火机制正在逐步完善。森林防火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林区稳定,县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常抓不懈,加强防火宣传,为乡镇配备了喊话器等器材,成立了应急扑火小分队,做了大量的工作,部分乡镇正逐步完善森林防火有效机制。百里、天华除成立组织,发放防火通告,安排24小时轮流值班外,还强化责任,组织灭火小分队,实行奖惩兑现的捆绑机制;天华镇政府与村委会签订防火责任书,层层分解,并按照目标考核内容把火灾发生次数,火灾损失情况,与年终对村级转移资金挂钩,将奖惩落到实处;百里镇每年在各村的转移资金中提取一千元做为森林防火风险金,并规定各村主要负责人每人负责组织6人,一般两委成员每人负责组织5人在出现火情时上山扑火,这样有效地保证了森林扑火力量。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此次执法检查,我们也感觉林业工作还存在着一些矛盾和问题。《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深度不够,少数林木经营户垄断林木采伐经营指标;对库区经果林更新改造以及病虫害防治投入不足;库区公益林保护与影响林农收入的矛盾;工业原材料的大量需求与林政管理之间的矛盾;野生动物的保护与农民庄稼受害的矛盾;清明祭祀、放火烧荒引发森林火灾;国家造林项目日渐减少,影响我县林业发展后劲等等,其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林政管理方面:存在着无证采伐、少批多砍、剃光头、拔大毛式的采伐,无证运输等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一是没有严格地执行采伐审批程序。山区乡镇采伐指标比较多,管理范围广,乡镇林业站强调人手不够,对采伐指标未能全部实施实地勘察、设计,盲目批准采伐。二是没有采取监伐措施,这是导致乱砍滥伐的最主要因素。小池村一户林农办理采伐许可证后,由于没有人监伐,把一片山上的大树全部砍光了,只剩下少数细小的松树;对林业站无偿供给的阔叶树苖,也不按要求认真补栽。三是林地管理工作滞后。林地管理一直是我县的一个薄弱环节,农民占用林地依法报批意识淡薄,乡村修路等公益性项目需占用林地也不办报批手续;四是林政管理网络不健全。很多村没有建立护林队伍,护林员报酬无保障。
(二)营林造林方面:我县造林工作,一是国家造林扶持项目减少,使全县营林造林、更新改造方面缺失有效地推动力;二是有不少“退耕还林”地仍存在一些后遗症问题;三是一些火烧迹地,滥伐迹地,没有按照《森林法》规定落实好造林措施;四是部分乡镇没有制订林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植树造林近期实施计划。五是县级林业发展投入不足,现在又面临着巨额世行还贷问题。
(三)林业执法方面:
①全县180多万亩山场面积,而森林公安人员只有22人,其中基层5个派出所仅16人,目前林政管理任务重,森林火灾频繁,执法警力明显偏少。
②执法工作中存在着以罚代管,处罚不公,处罚不到位的现象。
③非法猎运野生动物、珍贵植物方式隐蔽,打击难度较大。
④木竹检查站体制不顺,自收自支的体制造成了执法是以罚代管,以执罚养执法。
(四)森林火灾方面:森林火灾是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所查之处无一没有发生火灾,而且森林损失惨重。一是火灾发生率高,刘畈乡境内,许多山头都不同程度地发生过火灾;二是过火面积大,牛镇龙西村一次森林火灾面积就达到了1300亩;三是燃烧时间长,扑灭不力,小池镇光华村一带发生的一场火灾持续三天。从今年森林火灾的发生情况来看,森林防火工作存在着如下问题:
(1)森林防火的组织、制度建设不健全,乡镇森林防火预案不落实,有的没有成立扑火应急小分队。
(2)防火责任制不完善,缺少可供兑现的奖惩措施,有的乡镇村防火责任不明确,灭火措施不力,群众灭火积极性不高。
3)森林执法中,对火灾肇事者故意纵火案侦破率低,对过失肇事者打击力度不大,有的虽然进行了处理,但不能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4)森林防火经费不足,森林防火设施器材缺少,防火林道建设滞后。
四、几点建议
根据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综合人大代表的意见,考虑本县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建议。
(一)继续加强《森林法》的宣传和学习。一方面在宣传的广度上,创新宣传形式,形成舆论氛围,提高宣传效果以达到提升全民的森林法律意识,变一人护法为万民守法;另一方面,在宣传的深度上,结合森林防火、林政管理、植树造林等工作,对不同人群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和教育。
(二)强化林政管理。一要严格执行采伐限额,有计划有步骤,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二要尽快完善监伐制度,把监伐工作落到实处,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制订具体的监伐措施,强化林业站、村干、护林员的监伐责任,把林政管理与岗位责任制和绩效挂钩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三要规范林地管理工作,增强各乡镇、各单位林地使用报批意识,做好相关部门配合工作,加快完善林地审批法定程序;四要进一步健全林政管理网络建设,通过项目实施、“一事一议”或订立“村规民约”统筹护林经费,尽快健全村级护林队伍。
(三)发展林业经济。进一步加强林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林农增收,结合低产林改造等林业项目的实施,结合森林防火体系建设,大力发展板栗、毛竹、油茶、枫香等经济林和阔叶林。要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合理规划、规范林产品加工,加强对林木经营户、加工户的管理和整顿,取缔非法经营户、吊销不守法户、合理开发利用林业资源,大力提倡深加工,延深林产品加工产业链,提升林业经济规模,变资源大县为林业强县,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四)再掀营林造林的高潮。县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一方面要捕捉信息,加大造林项目争取力度,搞好“退耕还林”等项目的实施。另一方面要大力宣传、鼓励社会造林、个私造林,尽快制订并出台个人投资、合资造林营林的奖励政策,通过政治上给荣誉,经济上给扶持,权益上给保障等措施,吸收外地客商和民间资金兴办林业。通过科技兴林项目加大对小老树及畈区丘陵坡地杉木成片改造。再次要继续封山育林,尤其是火烧迹地,依法采取强硬措施,谁失火谁补栽,并认真做好验收工作,重度采伐林地要严封死封;对低产林更新造林及迹地造林要高度重视其质量和效果;要引导林木加工企业,建立原材料基地。
(五)有效防治森林火灾。火是森林的大敌,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一要加强森林防火长期性、持久性的宣传工作,尤其是在重点防火期,如春节前后,清明前后,要靠前宣传寻,采取多种宣传形式,提醒上山人群用火防火意识;二要制订森林扑火预案,各乡镇要组建有一定专业知识的扑火队伍,各村要成立扑火小组,一旦有火情,就能及时、迅速组织人员上山灭火;三要强化各级责任,建立领导责任追究制,制订乡镇、村森林火灾防范责任的捆绑措施,将村级经济利益、护林员报酬与发生森林火灾的责任进行挂钩;四要规划设计并分步实施森林防火道和防火带,通过科学营林,生物措施预防减轻森林火灾;五要将防火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适当增加森林防火经费,逐步添置更新防火器械;六要建立森林扑火受伤人员风险基金,完善救助机制。
(六)强化森林执法。从源头抓起,切实搞好森林执法工作、维护林区秩序,有效地保护和控制森林资源的消耗,严厉打击乱砍滥伐和无证运输等不法商贩。采取打防并举、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严惩森林火灾肇事者,坚决从严追究其法律责任。切实理顺木竹检查站的体制,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充分发挥木竹检查站的执法作用。从维护人民利益出发,合理处理好野生动物保护与农民利益受到损害的矛盾,依法组织好给山区农业生产造成较大危害的野猪措捕工作。
(七)要继续做好公益林项目争取和实施工作。要把林业生态效益与农民的经济效益统筹兼顾好,尤其是库区旅游生态建设与经济林改造和非公益林项目实施区林木禁伐所引起的库区农民收益矛盾要妥善处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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