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立项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本文共6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篇1: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立项评审管理办法全文(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立项评审工作,提升科技兴农项目立项的科学化水平,根据《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精神,市农委制定了《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立项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立项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473号),进一步规范科技兴农项目立项评审工作,提升科技兴农项目立项的科学化水平,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项目类型
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以下简称“科技兴农项目”)立项评审管理办法适用的项目类型包括:推广项目、成果转化项目、现代种业发展项目。
第二条 立项原则
科技兴农项目立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建议征集、项目设计、发布指南、专家评审、立项审定、项目批复、计划任务书评审等立项程序,实行专家评审、项目库管理、择优支持的项目遴选机制。
第二章 立项程序
第三条 征集项目建议
建议征集。市农委围绕本市农业科技创新重点,通过上海农业网、上海农业科技网等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建议。
建议书审核。上海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科技中心”)对征集的建议书进行形式审查和汇总,结果上报市农委科技处。
第四条 项目设计
建议书评审。对有效的建议书采取网络评审方式进行专家评审,评审时按照建议书所涉及的学科和产业分为若干个专业组,每个专业组由5-7名专家进行评审,其中管理专家(市农委相关产业分管领导及产业办领导)1-2名,技术专家4-5名。
科技中心汇总专家评审意见,报市农委科技处。
市农委科技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征求各相关处室意见,形成建议评审结果。
编制指南。市农委科技处根据建议评审结果,结合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需求调研,进行项目设计,研究提出立项指南建议。
立项指南建议经市农委分管领导审核后,征求市财政局农业处意见,并提交市农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形成立项指南。
第五条 发布指南
市农委、市财政局在上海农业网、上海农业科技网等媒体公开发布立项指南,并由科技中心受理项目申报。
第六条 专家评审
科技中心对受理的项目申报进行形式审核和汇总,结果报市农委科技处。
市农委、市财政局组织开展申报项目的评审,评审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网络打分)。评审时按照立项指南所涉及的学科和产业分为若干个专业组,每个专业组由4-6名技术专家和1名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评审。
第七条 立项审定
科技中心汇总专家评审意见,报市农委科技处。
市农委科技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征求各相关处室意见,形成项目评审结果。
编制立项建议。市农委科技处根据项目评审结果,研究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经费,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编制立项建议。
审定立项建议。立项建议经市农委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农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立项公示。市农委、市财政局对立项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列入项目库。
第八条 项目批复
立项批复。市农委、市财政局根据立项审定结果和科技兴农项目资金预算安排,批复科技兴农项目年度计划。
第九条 合同签订
计划任务书评审。根据科技兴农项目年度计划,科技中心组织开展立项项目计划任务书评审,完善项目计划进度、考核指标等内容。一般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专家评审,每个项目由3-5名技术及管理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
合同签订。科技中心、项目主持单位、项目保证单位三方共同签订科技兴农项目合同书。同时,项目主持单位与科技中心签定项目资金规范使用承诺书。
第三章 评审专家
第十条 专家库建设
科技兴农项目专家库主要由本市具有较高学术研究、技术开发成就,以及产业宏观研究能力的专家组成,同时吸收外省市相关知名专家加入。专家采取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市农委审核的方式确定,并定期(一年)补充更新。
专家库分设专业技术类专家、管理类专家以及财务类专家。专业技术类和管理类专家下设粮油作物、果树花卉、蔬菜、畜禽、水产、微生物、生态环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命科学、信息科学、机械工程、农业经济等12个组别。
专家库由科技中心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专家库使用
评审专家应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选派,且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专家不得评审所在单位申报的项目;凡与项目申报人、主要完成人有近亲属、直接领导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关系的专家,如被抽取选派参加项目评审,应向科技中心申请回避。项目评审应以同行专家为主,其中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一般不低于75%。专家参加项目评审时应坚持科学性、公正性原则,并履行相关的保密承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7月20日起试行,有效期至7月20日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篇2:研发项目立项管理办法总则
研发项目立项管理办法总则
第1条 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本着以下两个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1)加强公司科技研发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立项管理过程,提高项目管理效率。
(2)加速我公司的科学研究和新技术的开发及推广应用,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第2条 技术研发项目立项管理的基本原则如下。
(1)科学管理。
(2)规范权限。
(3)明确职责,
(4)管理公开。
(5)精简高效。
第3条 为保证技术研发项目立项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公司特建立项目管理公开制度、报告制度、回避制度、监督检查和审计评价制度。
(1)公开制度。在执行有关技术保密规定的原则下,由公司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阶段性成果和验收鉴定结果等通过一定的程序公开发布。
(2)报告制度。承担研发项目的单位、项目责任人应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根据要求按期如实填报有关报表。
(3)监督检查与审计评价制度。承担研发项目的单位和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履行项目合同书,在项目合同书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同时,承担研发项目的单位和项目责任人有义务主动接受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检查、绩效审计等跟踪管理。
篇3: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和《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对财政性资金5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制定评审计划;
(三)负责协调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
(四)负责建立评审供应商库,必要时选取中介机构协助评审,并对其执业质量进行监督;
(五)加强对财政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对评审报告进行复核。财政投资评审具体业务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
第五条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费用由市财政专项安排,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项目建设单位也不得在建设资金中列支评审费用。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属于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上级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专业工程暂估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
(六)市政府安排的其他建设项目。
不属评审的范围:
(一)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二)工程类设备、货物;
(三)工程服务类收费如设计费、监理费、审计费、可研报告费、预算费等;
(四)工程征地拆迁发生的拆迁补偿费、占地青苗费等。
符合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必须接受市评审中心评审。镇(街道)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建设项目由镇(街道)自行组织有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聘请有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按《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进行采购。
篇4: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
(一)项目预(概)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四)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五)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审核;
(六)市政府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财政投资评审的依据:
(一)与财政投资评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各类规范;
(三)与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相关的市场信息;
(四)有关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五)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六)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依据。
第九条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对项目概、预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概、预算单项评审;
(三)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篇5: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
(一)评审申请。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立项批文或市政府批准同意的项目任务书、资金安排计划、办公会纪要等文件资料向市评审中心提出投资评审申请。
(二)评审受理。市评审中心受理登记,按时间先后顺序安排项目评审,明确项目评审具体负责人,并一次性告知应准备的评审资料,资料内容包括:立项批文或市政府批准同意的项目任务书、资金安排计划、办公会纪要等同意项目启动的文件依据,经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设计施工图(纸质版及电子版)、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公司编制的工程预算书(纸质版及电子版),项目地勘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实施评审。(1)资料审核。(2)现场审核。(3)征求意见。(4)评审报告。评审中心形成评审报告,市财政局领导审核后转项目建设单位,评审价100万元以下,由项目建设单位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评审价100万元以上,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分管副市长审核,常务副市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财政投资评审的时限:
(一)报审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项目为5个工作日;
(二)报审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项目为7个工作日;
(三)报审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项目为10个工作日;
(四)报审额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为12个工作日;
(五)报审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为13个工作日。
以上时限自市评审中心收到被评审项目单位报送的完整齐全的项目资料之日起计算,特大型项目或者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评审时限的,应当经市财政局批准,并告知被评审项目单位延长时限的理由,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评审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审增(减)原因分析、重要事项说明、问题及建议等内容。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先评审后招标的程序。项目建设单位应以经确认的投资评审结论作为项目招标的最高控制价。
第十四条市评审中心进行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或需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评审的,需事先征得市财政局同意;
(三)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四)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
(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需经参与的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六)建立健全对评审过程、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七)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并说明原因;
(八)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五条被评审项目单位在接受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规定的时间向市评审中心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应当向市评审中心说明情况,不得拖延、拒绝、隐匿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三)应当自收到评审结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公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四)根据经确认的评审报告,及时落实。
第十六条加强监督管理。建立第三方监督机制,市审计局对评审过程及质量实行监督,对项目随机抽查复核。若评审中心做出的评审结论不真实、不准确的,评审结论无效,由市财政局责令重新评审。财政投资评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评审情况,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中介机构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将其纳入黑名单,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
第十七条本文件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枝政规〔20xx〕3号文件废止。
篇6:上海市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
上海市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光伏发电应用,规范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等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光伏电站项目。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包括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个人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以下简称“个人光伏”)。光伏电站是指作为公共电源建设及运行管理的光伏电站设施。
第三条 本市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投资建设和经营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是本市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发展改革委”)、市政府确定的机构(由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其所属区域内项目实施备案的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管理、项目备案、建设协调等工作。
市及区(县)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模管理
第五条 本市对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实行总量平衡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不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管理范围。
第六条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所辖区域内(含相关开发区)下一年度新增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规模计划。光伏电站项目投资方也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下一年度拟建项目建设规模计划。
市发展改革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国家能源局报送下一年度本市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指导规模申请。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能源局下达给本市的光伏发电项目年度指导规模,结合各区(县)和光伏电站项目投资方的实际情况、以及上年度指导规模完成情况,下达各区(县)(含相关开发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年度指导规模和光伏电站项目年度指导规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分布式发电项目年度指导规模可在年度中期进行微调。
第八条 纳入年度指导规模范围、按要求完成备案的光伏发电项目,经投资方申请,在光伏发电项目建成发电后,可享受国家补贴和标杆上网电价支持,具体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享受国家补贴和标杆上网电价的光伏发电项目可以申请市级奖励资金,具体标准及程序按照《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沪发改能源[2014]87号)执行。
市电力公司应根据要求及时向项目投资方转付国家补贴及市级奖励资金、结算余电上网电量电费。
第九条 在地面或利用农业大棚等无电力消费设施建设、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0兆瓦且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的光伏电站项目,纳入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指标管理,执行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
第三章 项目备案
第十条 光伏发电项目实行项目备案管理,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或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备案,光伏电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一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方申请备案时,按规定填报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附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产权证明及使用证明。
(三)接入系统方案项目业主(用户)确认单。
(四)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需提供与电力用户签订的能源服务管理合同。
第十二条 光伏电站项目投资方申请备案时,按规定填报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除第十一条规定所附的(一)、(二)之外,还应附市电力公司出具的项目并网接入意见。
第十三条 对符合供电到户、按户装表要求的个人光伏,投资方应到所在区域供电公司办理并网申请,由供电公司根据申请情况按月集中向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规模登记及信息报备。
第十四条 区(县)发展改革委或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应在完成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后,及时将项目备案信息(除个人光伏外)录入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并按月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信息和个人光伏报备信息汇总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四章 电网接入与计量
第十五条 市电力公司及其所属各供电公司负责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接入、并网调试等工作。市电力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工作制度,设立指定窗口,为光伏发电项目提供“一门式”受理服务,明确申请条件、工作流程、办理时限等,并在企业相关网站公布。
第十六条 各供电公司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表,不得向投资方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
市电力公司负责光伏电站的发电量计量,上网电量计量点原则上设置在产权分界点处,并负责定期进行检测校表。
第五章 项目信息管理
第十七条 区(县)发展改革委应于每季度末,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所辖区域内(含相关开发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光伏电站项目投资方应于每季度末,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光伏电站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市电力公司负责建设本市电网覆盖范围内光伏发电的运行监测体系,按季度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行信息,主要包括:发电量、上网电量、电费、补贴发放与结算等信息。
第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本市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行情况评估、信息统计、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分析等工作,并适时发布相关信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光伏发电项目投资方发生以下情形的,将按照规定取消国家资金补贴和本市奖励支持。
(一)有重大变更而未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二)擅自拖延项目进度导致规模指标失效。
(三)项目实际建成装机容量与备案容量偏差过大。
第二十一条 市电力公司未按照规定收购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量,造成投资方损失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08年12月1日颁布的《上海市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沪发改能源[2008]0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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