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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C解释公告第1号:一致性对存货的不同成本计算方法

时间:2023-07-26 08:44:56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SIC解释公告第1号:一致性对存货的不同成本计算方法,本文共9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SIC解释公告第1号:一致性对存货的不同成本计算方法

篇1:SIC解释公告第1号:一致性对存货的不同成本计算方法

SIC解释公告第1号:一致性对存货的不同成本计算方法

请欣赏:《SIC解释公告第1号:一致性对存货的不同成本计算方法》

参考资料:《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

一、问题

1.《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第21段和第23段允许对日常可以互换的存货或不是为特定项目生产并单独存放的存货,采用不同的成本计算方法(例如,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成本法或后进先出法)。

2.问题是,企业是否可以对不同类型的存货采用不同的成本计算方法。

二、结论

3.企业应对具有类似性质和用途的所有存货采用同样的成本计算方法。对于那些具有不同性质或用途的存货(例如,用于某产业分部的特定商品和用在另一个产业分部的同类型商品),可以采用不同的成本计算方法。存货的地理位置(以及各自的纳税原则)的差异本身不足以说明应采用不同的成本计算方法。

三、结论依据

4.为确保可比性,《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关于编制和列报财务报表的框架》第39段指出,在单独和合并财务报表中,相同交易和其他事项的计量,在一个企业和各个时点,均必须优质一致。《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及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第21段和第22段要求在类似的情况下,对相同交易和其他事项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

5.因此,性质和用途类似的'存货,应采用同样的成本计算方法来计量。特定企业应依据具体事实和情况来确定具有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存货组合。但是,具有不同性质的存货组合可以使用不同的成本计算方法。一旦选择了某种成本计算方法,就应一贯地运用,并按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披露。

6.对存货特征进行分析后,有些存货可以采用后进先出法计量,而另一些具有不同性质或用途的存货,是可以采用加权平均成本法进行计量。

结论达成日期:7月

生效日期:本解释公告适用于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期间。鼓励提早运用。会计政策变更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和会计政策变更》第46段的过渡性条款进行会计处理。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常设解释委员会

篇2:《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消耗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二)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第二章 确认

第三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四条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章 计量

第五条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第六条 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第七条 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

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第八条 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

(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

第十一条 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 收获时农产品的成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

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第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第十六条 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

第十七条 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

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第十八条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

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披露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的下列信息:

篇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第1号

根据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现将到期偿还的各类国债及付息事宜公告如下:

1.1987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于今年7月1日到期,计息期,计息本金不变,利息分段计付:1987年7月1日至1992年6月30日,年利率6%;1992年7月1日至196月30日,年利率8%。

2.1992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财政债券,于今年10月15日到期,期限五年,年利率9%。

3.1992年向社会发行的五年期国库券,于今年4月1日到期,兑付期从4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该债券计息本金不变,利息分段计付:1992年4月1日至1993年6月30日,年利率10.5%,不实行保值贴补;1993年7月1日至年3月31日,在年利率13.86%的基础上,加人民银行公布的今年4月份保值贴补率计算利息。

4.1994年向社会发行的三年期国库券(国库券收款凭证),从今年4月1日起陆续到期兑付。凡从购买日到今年7月31日以前(含7月31日)满三年的(按日计算),实行保值贴补,在年利率13.96%的基础上,加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月保值贴补率计算利息;未满三年的.不实行保值贴补,利息按下列规定的年利率计付;不满半年不付利息;满半年不满一年,年利率9.54%;满一年不满二年,年利率11.52%;满二年不满三年,年利率12.60%。

5.向社会发行的记帐式(一期)国库券,于今年1月12日到期兑付(节、假日顺延)。该期国库券为贴现国债,期限一年,按票面金额予以偿还。

6.19向社会发行的记帐式(四期)国库券,于今年4月2日到期兑付。该期国库券为贴现国债,期限一年,按票面金额予以偿还。

上述到期国债均按单利计算,逾期兑付均不加计利息。

7.1997年办理付息手续的国债有:

1993年第三期国库券(非实物),期限五年,年利率15.86%,7月1日支付第四年利息。

年特种定向债券,期限五年,年利率8.8%,9月3日支付第一年利息。

1996年记帐式(五期)国债,期限十年,年利率11.83%,6月14日(节、假日顺延)支付第一年利息。

1996年记帐式(六期)国债,期限七年,年利率8.56%,11月1日(节、假日顺延)支付第一年利息。

8.以前年度到期应兑未兑的各年度国债(不含1993年五年期国库券),今年仍可继续办理兑付,计算办法按原规定办理,超过最后偿还期不加计利息。

特此公告。

篇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针对上市公司今年以来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情况,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以下简称“1号解释”),回答了包括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金额如何进一步复核在内的10个问题。其以财政部文件的形式发布,效力等同于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

一、企业在编制年报时,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金额是否要进一步复核?原同时按照国内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B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日如何调整?

答:企业在编制首份年报时,应当对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账面余额进行复核,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附注中以列表形式披露年初所有者权益的调整过程以及作出修正的项目、影响金额及其原因。原同时按照国内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B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日根据取得的相关信息,能够对因会计政策变更所涉及的交易或事项的处理结果进行追溯调整的,以追溯调整后的结果作为首次执行日的余额。

点评:按照“1号解释”的要求,在编制执行新会计准则的首份年报时,应当对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账面余额进行复核。例如复核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如存在减值迹象,则进一步估计其可收回金额,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附注中以列表形式披露年初所有者权益的调整过程以及修正的项目、影响金额及其原因。投资者在上市年报中看到的年初净资产,很有可能与该公司在季报和半年报中披露的数额不一致。

由于新会计准则扩大了可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范围,不再限定只有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款项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才可以资本化,如果是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也允许将相关利息费用资本化,从而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趋同。因为B股、H股上市公司可能就“一般性借款费用资本化”因素进行了追溯调整,理财投资者可以通过有关境内外会计准则差异调节表推断这一因素对期初股东权益的影响。更重要的是,可以通过原来境内外差异来推断:会计准则实现趋同后,新旧会计准则下的净利润差异。

二、中国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境内不存在且受相关法律法规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见,企业会计准则未作规范的,如何进行处理?

答:中国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境内不存在且受法律法规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见,企业会计准则未作出规范的,可以将境外子公司已经进行的会计处理结果,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原则下,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调整后,并入境内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

点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在整个企业会计准则中,具有统领左右、沟通前后、把握全局的地位。在会计实务中,由于经济交易事项的不断发展、创新,具体准则的制定有时会出现滞后的情况,一些新的交易或者事项在具体准则中尚未规范但又急需处理,此时应遵循基本准则,以确保各具体准则的内在的一致性。

三、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以及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发生的融资费用应当如何处理?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如提供免租期或承担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等,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如何处理?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建造合同发生的相关费用如何处理?

答: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应当资本化,在整个经营租赁期间内按照与确认租金收入相同的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中发生的融资费用应予资本化或是费用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计量。

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

2.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出租人应将该费用自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承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费用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费用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合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且合同很可能订立的,应当予以归集,待取得合同时计入合同成本;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点评:1.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在经营租赁下,承租人和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以上新解释又根据重要性原则,将金额较大的资本化,再分期计入当期损益,体现了会计上的配比性原则。

2.旧借款费用准则规定不适用于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在解释中拓宽了新借款费用适用范围,将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中发生的融资费用先按借款费用准则处理,再按租赁准则计量。

3.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相关规定,与204月30日财政部发布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意见(二)规定一致,并且继承了旧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没有新旧处理差异。

4.新建造合同准则第15号第十七条所述的“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是指企业为订立合同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进行商务谈判时,商谈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为简化核算,该准则规定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应在发生时直接确认为当期费用(管理费用)核算。以上解释要求费用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且合同很可能订立的,应当予以归集,待取得合同时计入合同成本,较第15号准则更加科学。

四、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应当在满足何种条件时确认为权益工具?

答:企业将发行的金融工具确认为权益性工具,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2.该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如为非衍生工具,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非固定数量的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该金融工具只能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换取固定数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其中,所指的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通过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

点评:以上解释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六条与第七条表述一致,特别是在当前金融衍生工具不断创新与发展的情况下,以上解释对非衍生工具或衍生工具在权益工具中的界定更加清楚,对卖方和买方规避风险起着导向性的作用。

五、嵌入保险合同或租赁合同中的衍生工具如何处理?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嵌入衍生工具相关的混合工具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同时满足有关条件的,该嵌入衍生工具应当从混合工具中分拆,作为单独的衍生工具处理。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嵌入保险合同中的衍生工具,除非该嵌入衍生工具本身属于保险合同。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如果投保人在持有保险合同期间,拥有以固定金额或是以固定金额和相应利率确定的金额退还保险合同选择权的,即使其行权价格与主保险合同负债的账面价值不同,保险人也不应将该选择权从保险合同中分拆,仍按保险合同进行处理。但是,如果退保价值随同某金融变量或者某一与合同一方不特定相关的非金融变量的变动而变化,嵌入保险合同中的卖出选择权或现金退保选择权,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如果持有人实施卖出选择权或现金退保选择权的能力取决于上述变量变动的,嵌入保险合同中的卖出选择权或现金退保选择权,也适用上述文件。

点评:有时一项衍生工具可能是包括该衍生工具和主合同在内的混合(组合)金融工具的组成部分。嵌入衍生工具使得本由该合同要求的现金流量的一部分,全部根据特定的利率、证券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或利率指数或其他变量等进行修改。在我国实务中,嵌入保险合同或嵌入租赁合同是衍生工具的重要内容,以上主要是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解释。

六、企业如有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如何进行确认和计量?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对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使其反映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但不得超过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该项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原账面价值高于调整后预计净残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划分为持有待售:一是企业已经就处置该非流动资产作出决议;二是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三是该项转让将在1年内完成。符合持有待售条件的无形资产等其他非流动资产,比照上述原则处理,但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保险合同中产生的合同权利。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处置组,处置组是指作为整体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处置的一组资产。

点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单独规定了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非流动资产主要是指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终止经营是指对企业的车间、分部、子公司等予以处置或将其划分为准备出售对象。根据该准则规定,如果企业管理层准备处置该部分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就应将这部分资产从非流动资产转出作为流动资产,停止计提折旧或者摊销,采用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去销售费用孰低计量,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减去销售费用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我国根据实际情况,没有单独制定这一准则项目,而是采用以上方式处理,达到类似效果,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赞同我们的做法。

在资产负责表日,企业可将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与其他固定资产一起合并列示在“固定资产”项目中,但需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从划归为持有待售之日起停止计提折旧和减值测试,一般说来,会使利润增加。

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回答了包括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金额如何进一步复核等在内的10个问题,本文将继续承接上期解读如下。

七、企业在确认由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时,对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如何处理?首次执行日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存在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计算投资损益时如何调整?企业在首次执行日前持有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取得子公司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如何处理?

答:1.企业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在按持股比例等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投资企业对于纳入其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也应当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

投资企业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存在与该投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还应扣除按原剩余期限直线摊销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确认投资损益。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照规定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确认应收股利,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以前已经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在首次执行日进行追溯调整,视同该子公司自最初即采用成本法核算。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应当按照子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应分得的部分,确认投资收益。

点评:1.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而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权益法)下对投资损益的核算在实务中更为复杂。解释仅指投资企业直接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以及投资企业通过子公司等同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内部交易损益需要调整。这种调整对于拥有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且大量存在这种需要抵销内部交易损益的某些集团公司而言,其损益的确认将受到相当大影响。

2.投资企业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存在与该投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还应扣除按原剩余期限直线摊销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确认投资损益。这条规定针对的是原准则下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新旧衔接后投资损益的确认。由于在新旧衔接时,原准则下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作为新的投资成本的一部分,在新准则实施后,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对被投资单位的损益时,应将这部分予以扣除。

3.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以前已经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在首次执行日进行追溯调整,视同该子公司自最初即采用成本法核算。这条规定对于拥有子公司投资较多的集团公司而言,首次执行新准则将带来较为复杂的追溯调整,将原准则下(权益法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进行追溯调整,这将对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集团公司的合并利润表带来较大影响。

八、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的限售股权如何进行处理?

答: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在重大影响以上的股权,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计入资本公积。

点评:以上解释,对股改限售股的会计处理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所持股改限售股份,对股改限售股的处理以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为界线,在重大影响以上的,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界线之下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计入资本公积。这一规定意味着,部分上市公司在编制年年报时,年初净资产将较一季报、半年报和三季报中披露的金额有所上升。

九、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是否应确认递延所得税?母公司对于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的未确认投资损失,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如何列报?

答:1.上述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但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及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除外。

2.执行新会计准则后,母公司对于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的未确认投资损失,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冲减未分配利润,不再单独作为“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列报。

点评:这一解释与2007年4月30日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2)第七问一致。对纳入合并范围严重资不抵债并准备持续经营子公司的处理,以前的规定是母公司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计至零为限;对未确认的被投资单位的亏损分担额,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可通过设立“未确认投资损失”项目来维持合并报表的平衡关系。

这种规定操作的结果是,母公司合并报表时无需在当期将子公司的超额亏损部分确认为损失,因此有些上市公司会将公司自身的亏损通过关联交易等转移到已超额亏损的子公司身上,而母公司在合并利润表中对该超额亏损部分无需确认,不对股东权益产生影响,以提高母公司的业绩,给投资者一个虚假的信息。新规定则将合并净利润直接减留存收益,减母公司权益,不再单列“未确认的投资损失”,从而实现了与国际准则的趋同,将应由母公司负担的超额亏损部分也作为母公司的损失。

十、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资产、负债,应如何进行确认和计量?

答:企业引入新股东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资产、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以改制时确定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持续核算并入控股股东的合并财务报表。改制企业的控股股东在确认股份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为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及相关费用之和。

点评: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所依据的基本合并理论已发生变化,从侧重母公司理论转为侧重实体理论。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更关注实质性控制,母公司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股权比例。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公司将现行制度下对控股子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变更为采用成本法核算,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按照权益法调整,而权益法的核算基础主要是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资产、负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也主要是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篇5: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研究论文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研究论文

2月,财政部发布了《准则第1号―存货》(以下简称新准则),与现在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以下简称旧准则)相比,新准则做了较大变动,如取消了后进先出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本文主要对新准则的有关进行,希望对财务人员深入理解新准则有所帮助。

一、新准则的适用范围

存货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一种重要资产,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获得,如直接购入,投资者投入,通过债务重组或非货币性交易取得,但应当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按存货管理的资产都适用新准则。例如,对于消耗性生物资产和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应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成本,应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

二、新准则和旧准则的不同之处

相对于旧准则,新准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变化:

(1)取消了后进先出法和移动平均法。企业在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时,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取消的原因主要在于后进先出法下成本流与实物流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一致,而移动平均法过于繁琐且无太大必要。由于先进先出法更侧重于反映公司长期的经营情况,对于那些生产周期较长、存货较多、周转率较低的上市公司将产生一定的。如采用后进先出法的家电公司,由于显像管价格不断下跌,如果改为先进先出法,将导致成本上升,利润下降;而那些以有色金属为原料的公司,由于有色金属的价格不断上涨,如果把后进先出法法改为先进先出法,将会增加利润。

(2)允许因存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资本化。对于因存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旧准则的规定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新准则规定,如果是为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的资产而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利息,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在满足有关条件时予以资本化,计入存货价值。

(3)取消了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分次摊销法和净值摊销法。规定企业应当采取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4)改变了投资者投入存货入账成本的计量。除了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以外,新准则还针对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作出了例外性规定,这时应按公允价值确定存货的成本,符合新修订的《公司法》关于“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的规定。

三、新准则与税法的差异

会计制度以及会计准则对收益、费用、损失的确认和计量标准与税法存在差异,在新准则中的体现之一是对存货跌价准备的处理不同。新准则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必须遵循据实扣除的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提取的各种减值准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只有在该项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其损失金额才能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已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如果在纳税申报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下面举例说明:

某公司某库存商品成本100万元,预计进一步加工所需成本20万元,预计销售所须交纳税金、费用30万元,预计售价140万元。该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库存商品成本=100万元 可变现净值=140-20-30=90万元 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100-90=10万元

2.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借:管理费用100000贷:存货跌价准备100000

3.期末结转本年利润:借:本年利润100000贷:管理费用100000

假定该公司20实现利润总额800万元,其中,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0万元,假设所得税税率为33%,所得税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该公司所得税处理为:

1.税前会计利润=8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800+10=810万元

2.应纳所得税额=810×33%=276.3(万元)

3.本年应交税金: 借: 所得税2763000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2763000

4.年末结转本年利润:借: 本年利润2763000 贷:所得税2763000

若公司采用会计法核算所得税,其他事项不变,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应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该公司20所得税会计处理为:

1. 税前会计利润=8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800+10=810万元

2. 应纳所得税额=810×33%=276.3万元

3.计算本年应交税金: 借:所得税 2730000 递延税款33000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2763000

4.年末结转本年利润:借:本年利润2730000 贷:所得税2730000

如20该商品的`价值全部恢复,公司实现利润总额仍为8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该存货价值恢复而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应计入当期损益,并增加的利润总额。但因为公司在进行年纳税申报时已将该减值准备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年该减值准备转回时可不再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若公司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2006年所得税会计处理为:

1. 利润总额=8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800―10=790万元

2.所得税额=790×33%=260.7万元

3.计算本年应交税金: 借:所得税2607000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2607000

4.年末结转本年利润:借:本年利润2607000 贷:所得税2607000

若公司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因存货价值恢复而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作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2006年所得税会计处理为:

1. 利润总额=8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800―10=790万元

2.所得税额=790×33%=260.7万元

3. 计算本年应交税金:借:所得税 2640000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2607000 递延税款33000

4. 年末结转本年利润:借:本年利润 2640000 贷:所得税 2640000

此外,二者的差异还体现在:

(1)对投入存货的初始计量不同。新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如果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应按公允价值确定;税法规定,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存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2)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审批程序不同。新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但未规定相应的审批程序;税法规定,企业在存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确认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其中的可收回金额可以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未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其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1%。

(3)发出或领用存货的计价不同。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税法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

综上所述,存货作为一种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重要资产,涉及会计核算的各个方面,对存货进行正确的确认计量并披露相关信息,对于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有重要意义,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应对新准则进行准确的理解与把握。

篇6:度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公告第1号

现将第一次全国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时间:1月5日至18日,届时考生可登录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注册和报名。

二、考试时间及地点:考试将于203月6日、7日在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济南、郑州、武汉、长沙、广州、南宁、海口、重庆、成都、贵阳、昆明、西安、兰州、西宁、银川、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苏州、烟台、温州、泉州、拉萨等39个城市同时举行。

三、考试报名条件

(一)报名截止日年满 18周岁;

(二)具有高中或国家承认的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凭;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基础科目为证券市场基础知识,专业科目包括:证券交易、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投资分析、证券投资基金。单科考试时间为 120分钟。

考生可根据需要选择参考科目。

五、考试大纲和教材

考试大纲和教材使用版考试大纲及教材。

六、报名方式

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考生登录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按照要求报名。

报名费每单科人民币 70元,缴付方式、收据、准考证打印等有关事项请仔细阅读协会网站报名须知。

七、考试方式

考试采取闭卷、计算机考试方式进行。

八、其他说明

考试详细时间、考场详细地点将在准考证中明示。

考试成绩合格可取得成绩合格证书,考试成绩长年有效。

通过基础科目及任意一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即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符合《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从业人员,可通过所在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执业证书。

咨询电话:021-61651128

特此公告。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一○年一月四日

篇7:不同措施对贮存青引1号燕麦种子萌发的影响

不同措施对贮存青引1号燕麦种子萌发的影响

通过对青海省畜牧兽医科学院草原所种质资源常温库贮存的-的.青引1号燕麦种子,进行培养皿垫滤纸、育苗钵土埋和育苗钵砂埋发芽试验,在第3d测定发芽势、第9d测定发芽率和发芽指数.综合各项指标不同措施处理发芽率应仇先选择育苗钵砂埋法;且常温条件下青引1号燕麦种子最适宜贮存的年限为2~3年.

作 者:刘勇 颜红波 刘文辉 纪亚君 贾志锋 梁国玲  作者单位:青海畜牧兽医科学院草原研究所,西宁,810016 刊 名:青海畜牧兽医杂志 英文刊名:CHINESE QIGHAI JOURNAL OF ANIMAL AND VETERINARY SCIENCES 年,卷(期): 39(2) 分类号:S512.6 关键词:贮藏年限   青引1号   发芽试验  

篇8: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上市交易公告书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第二节基金概览

第三节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第四节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第五节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第六节基金合同摘要

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

第八节基金投资组合

第九节重大事件揭示

第十节基金管理人承诺

第十一节基金托管人承诺

第十二节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第十三节备查文件目录

第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上市交易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凡根据《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并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编制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其董事应当保证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应当保证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披露日至本上市交易公告书刊登日期间所发生的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均应披露。

第五条

若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基金确不适用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同时予以说明。基金管理人未披露本准则规定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同意,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条

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封面应载明基金名称、“上市交易公告书”字样和公告日期等。

第七条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交易日前三个工作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至少登载在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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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不同灌水次数对乌苏1号无芒雀麦产籽量的影响

不同灌水次数对乌苏1号无芒雀麦产籽量的影响

1 试验目的 本试验旨在寻求乌苏1号无芒雀麦良种繁育的'最佳灌水量、灌水时间等,寻找出行之有效的灌水制度和最佳水肥偶合比,为该品种的大面积推广应用提供科学依据.

作 者:张希山 莎丽 乌兰 祖丽菲亚 巴登其其格  作者单位:乌苏市草原工作站,新疆塔城,833000 刊 名:新疆农业科技 英文刊名:XINJIANG AGRICULTUR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年,卷(期):2009 “”(3) 分类号:S5 关键词: 

解释与适用-对我国《劳动法》第规定之检讨

《SIC解释公告第1号:一致性对存货的不同成本计算方法(共9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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