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了报纸发行投递管理的论文,本文共11篇,供大家阅读参考。

篇1:报纸发行投递管理的论文
报纸发行投递管理的论文
论文关键词:有效投递GPS报纸
论文摘要:投递质量难以监控,段道优化无从下手,这是一直以来存在于报纸发行投递管理中的难点问题。本文从技术手段的运用上探讨如何进行报纸发行投递的科学化精细管理。
自办发行是当前市场化报纸的主流发行方式,报纸发行投递质量如何,不仅关系到报社的信誉,也直接影响其经济效益。报社发行管理的目标即是取得最大的发行效果。取得最大发行效果对于零售而言,就是在目标发行区域内获得最大实销量。对于征订而言,则存在于两个环节中,一是在征订环节,另一个在投递环节。对于征订环节,业界和学界给予的关注较多,“有效发行”等理念已经深入人心。然而,对于投递环节的有效控制和管理却缺乏应有的研究,这也成为发行管理工作中的“软肋”。
报纸投递讲究的是尽量在有效的时段内将报纸投递到读者手上,不仅要有效果,还要有效率,可称之为“有效投递”。在目前的情况下,主要就是讲求时效性——越早越好。以浙江宁波的《现代金报》为例,如果早晨在上班离家高峰时间段,报纸投递每提前10分钟,就会增加近10000份报纸的即时阅读量。否则,读者如果早上上班之前拿不到报纸,就只能晚上下班回家才能看到,而此时新闻的时效性已经比不上下午面市的晚报了。或者因为有些消息在日间已经通过其它的渠道了解到。因而减少了阅读《现代金报》的兴趣,从而使得报纸的发行效果大大下降。因此,实现有效投递,是提高发行质量不可忽视的环节。
一、当前报纸投递管理中的难点
提高有效投递,对于零售方式而言。操作和监控起来相对比较容易:时间早。则零售成交量高,退报率低。而对于征订方式而言,由于报纸是提前付费的,中途的服务不好(主要是投递不到位。投递时间过晚),不会对发行量带来如同零售一样即时的反应。反馈数据不及时,不全面,不准确带来管理上的诸多困难,主要表现在:难以全面了解投递的真实状况:管理人员与一线人员之间管理存在跨度,难以对一线员工的具体工作进行有效监控;管理和激励措施缺乏针对性等等。
目前绝大多数报社对此所采用的一般做法是通过读者投诉来监控。但读者投诉这个指标受读者个人因素等的影响较大,同样的投递质量往往会得到不同的投诉率,这造成投递质量很难通过投诉或客户回访来统一监控。投诉指标只能作为质量控制的重要指标,但是不能作为唯一指标。
投递质量的监控难也造成投递考核工作中的诸多弊端。以浙江《现代金报》为例,按照以往的考核办法,发行公司对投递员的考核是以投递报纸的数量为指标来核算的。可现实的状况是:有的区域投递400份报纸需要4个小时,而有的区域投递800份报纸却只需要不到两个小时,以投递数量为指标考核使得前者只能拿到后者一半的薪资,而其投入的劳动却是后者的两倍,这对于员工来讲是不公平的。对此。有的发行站点就会采取“肥瘦搭配”的方式来进行平衡,即每个员工好的段道投一点,不好的段道投一点,虽然相对公平了,但是由于段道优化无法保证,整体的段道路程加长,整体的投递时间就加长了,造成不少“无效投递”,严重影响了报纸的发行质量。
二、技术手段在报纸投递管理工作中的运用
造成上述种种投递管理中的难点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管理者无法获得精准翔实的段道路线图,段道优化无从下手,另外,对投递员的工作进行控制或调整时也缺乏客观有效的数据加以佐证。在探寻更为科学的投递管理方式的过程中,GPS(全球定位系统)设备和GoogleEarth地图等新技术手段的优势逐渐凸显出来了。
GPS在导航定位、定时、测速等方面性能卓越,该设备轻便小巧,携带方便。需要记录行动路线时,设置开关到记录器方式,就可以将所经过路径的高度、经度、纬度及日期时间等信息储存起来。再通过通用的USB接口可将卫星记录数据传输到计算机中。再启用GoogleEarth地图,便可以将卫星定位数据整合其中。GoogleEarth中的实景地图精确清晰,全面覆盖,实行自动更新,其功能远远胜过平面地图。
这样的段道数据获取方式非常便捷,只要把GPS设备带在身上,走一遍就可以了。在早上投递的时候让投递人员随身携带,就可以采集到投递时间、投递里程等数据,进而整合出非常精准的段道轨迹图。
以此类推,可以将所有的段道记录数据都整合到CoogleEarth中,再做进一步的整理:
1标注段道数据,设置文件夹
将每条段道的相关数据均标注上去,包括段道投递人员的信息,投递花费时间,投递里程等。并将同一站点的段道记录整理到同一文件夹,再按照投递班设置子文件夹。这样,想看哪个站点的全部段道,选中站点文件夹即可,如果想显示该站点中某个投递班的全部段道。选中该投递班记录的子文件夹即可,如果只想显示某个段道,只选定该段道的记录就可以了。
2段道站点的优化调整
有了准确的段道数据,就为段道的优化调整提供了依据。计算出某一区域内所有段道投递所需的总时间,再除以段道数量,得出该区域段道平均所需要的投递时间。如果现有段道时间和里程与平均值相近,则将该段道标注为绿色线条,否则标注为红色,这样就很方便地进行红绿段道之间的优化调整。
还可根据区域特点,调整站点的段道数量,使得各站段道数量尽量接近——这样便于站与站之间的竞争和考核,同时由于站内各段道投递时间较为平均,也便于站内考核。
按照划分好的区域,重新选择站址。最好在区域的中心部分。有时候区域中心部分的房租比较贵,成本较高。但是更应考虑到重新选址带来的收益肯定是大过成本的:因为站点位于区域中心,将有利于区域内报纸的投递时间整体提前,实现有效投递。
当然,在调整段道的'同时,要制定相配套绩效考核方式。在调整投递区域的时候。也要考虑运报车的到站时间的差异:有的站点要早一点,有的站点要晚一点。
三、技术手段运用于投递管理成效显著
上述技术手段的运用,使原来存在诸多盲点和误区的报纸投递管理工作迅速变得科学便捷且富有成效。
1发行投递的总体状况一目了然
发行投递段道的各类数据,如:段道路线,投递时长,投递里程等是发行公司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但以往的情况是:由于每一段道都不一样,投递人员具体的投递路线,一般除了投递员本人和投递班长之外,其他人都不大清楚。即便是发行站站长都不是很清楚,更不要说发行公司管理部门了。并且,以往获取这些数据的方式都是人工操作的,由于操作手法难以完全统一,段道测试的人又并非是同一人,所以获取数据的标准和尺度有差异。加之具体负责测试的区域站长出于对自身考核有顾忌而心存私心等原因,获取的数据一般不敢也不能作为制度制定的依据。
现在,只要把GPS采集来的段道数据在CoogleEarth地图上展示出来,不仅发行公司的各级管理人员及站长可以清楚地知道每一个投递人员的具体线路,报社的领导也能直观地了解发行投递的总体状况。解决了上文中所说的由于管理人员和一线人员之间存在管理跨度,难以了解一线人员工作内容的难题。加之数据都是通过标准统一的设备采集的,完全可以用来作为制定考核制度的依据。
2投递时间提前,整体得到优化
由于用GPS采集数据非常简单,只要测试人员随着段道走一遍就可以把数据采集回来。这就给原本非常繁琐的段道调整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原来的段道测试和调整工作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但由于缺乏像CoogleEarth这样精确到每栋楼房的地图,采集数据受人为干扰因素大,调整又只能在局部范围内进行,所以始终无法获得理想的效果,路线的整体优化根本无法实现。运用GPS后,所有的段道分布清晰直观,数据翔实准确,调整工作完全可以在地图上进行,调整后的段道在正式运行之前,还可以再实地测试一遍,而不用像从前那样在实际运行之后还去做些“修修补补”的工作。这样可以在新段道正式运行之前经反复测试,一次调整到位,这在以前是不可能做到的。
通过段道优化,报纸投递时间整体提前。而且投递完成的时间也得到很好的控制。同时,由于全部人员投递时间大致相当,可以要求员工统一时间回站集合,便于管理。
3分配公平,提高了员工的积极性
原来对于投递员的考核是以投递数量为基础的,这对于员工来讲存在不公平因素。现在通过段道调整。将投递绩效考核办法调整为:以段道投递里程。和插报数量作为计算基础。
以现代金报发行公司白沙发行站为例。白沙站12段道,段道长17.23公里(含自站点到段道起投点的路程),份数562份,在计算投递绩效时,首先是根据份数和本月报纸插报的次数计算出插报分值,3月份单份报纸共插(拆)报36次,插报分值为562×36=20232分。里程分为17230米×31天=534130分,插报分1分折合里程分3分,这样总分值为562×36×3+17230×31=594826分,再乘以对应于绩效的系数。就可以得到该投递人员的投递绩效。
虽然段道调整时主要考虑投递时间,但是具体计算员工投递绩效时。选择段道投递里程而不选择投递时间,主要是因为如果以投递时间考核。则可能因为投递人员的交通工具差异,行进速度差异等原因造成计算误差较大。
通过绩效计算方式的调整,使得考核更趋公平,保护并提高了投递员的工作积极性。
4支持其它相关业务的开展
GPS和CoogleEarth的配套使用,同样还可以轻而易举地解决其他的问题,例如:零售网络的完善。将所有零售摊点资料作为地标标注在GoogleEach上,并对铺摊人员的铺摊路线进行优化。还便于报社展示网的管理,将所有的展示网数据,作为地标数据标到地图上,按照需求分不同的图标和颜色分层保存,使得展示网管理能够完整、便捷、一目了然。
当然,除此之外,GPS运用于发行管理还有很多其它的应用范围,例如:运报车路线的调整和优化,相关增值业务的开展等等。
篇2:报纸代理发行合同
最新报纸代理发行合同模板
甲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工艺美术有限公司(即将更名为:________________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代理《________》在________的`发行业务。
二、《________》是________工艺美术有限公司免费向读者发行的周报。甲方按乙方要求完成《________》的发行任务。发行方式为在甲方所管理的区域设立免费索取点。免费索取点包括
共个。
三、乙方按甲方实际发行数量,以每份________元人民币的价格(以客户回访名单为准)与甲方结款。付款方式为________。
四、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甲方指派专人负责发行事宜。
2.收货后一日内将刊物分发到指定免费索取点,保证每份报纸直接到达每个读者手中。
3.发行《________》任务数量为份/每期。
4.剩刊退回乙方,由甲方下次分发刊物时收回并交于乙方。
乙方责任
1.乙方将《________》送到甲方;
2.保证每期《________》是国家合法出版物。
五、本协议有效期为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发行共_____期报纸。其余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工艺美术有限公司
地址:________地址:________
电话:________电话:________
传真:________传真:________
联系人(签字):________联系人(签字):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盖章:________盖章:________
篇3:邮政局发行投递局局长竞岗演讲稿
邮政局发行投递局局长竞岗演讲稿
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
在这里我以一个邮政局普通员工的身份,参与我局发行投递局局长职位的竞聘,首先应感谢局领导为我们创造了这次公平竞争的机会!此次竞聘,是为了响应局办公会对编制改革的召唤,在有可能的情况下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我叫unjs,现年岁,中共党员,年参加胶南邮电局工作,先后做过支局投递员、储蓄营业员、支局长、邮政局邮政业务视察员。
经过几年邮政工作的锻炼,使自己各方面素质得以提高,工作上未出现任何差错。几年的工作使我深深地感到机遇和挑战并存,成功与辛酸同在。参与这次竞聘,我愿在求真务实中认识自己,在积极进取中不断追求,在拼搏奉献中实现价值,在市场竞争中完善自己。我深知发行和投递工作十分重要,即是全局工作的主线,又是服务的窗口。具体说就是摆正位置,胸怀全局,服从领导。我也深知,发投工作非常辛苦,每天起早贪晚,工作起来没有节假日,但我愿意这样,愿意在服务工作中锻炼自己,提高自己,用自己的工作得到领导、同志和社会的认可。
如果我竞聘成功,我将抓好全局的报刊管理及投递管理工作,把投递工作做真、做实。
如果我竞聘成功,我的工作思路是:以“三个服从”要求自己,即个性服从党性,感情服从原则,主观服从客观,
以“三个一点”找准工作切入点,即是当上级领导要求与我们实际工作相符时,我会尽最大努力去找结合点;当我们的工作和其他部门之间有相背意见时,我会从政策法规与工作职责上去找平衡点;当上级领导与我本人之间意见不一致时,我会从各级领导所处的角度和所表达意图上去领悟相同点。以“三个适度”为原则与人相处。即冷热适度不搞拉拉扯扯;刚柔适度,对事当断则断,不优柔寡断;粗细适度,大事不糊涂,小事不计较。努力做到对同事和下属多理解,少埋怨,多尊重,少指责,多情义,少冷漠。力争在服务中显示实力,在工作中形成动力,在创新中增强压力,在与人交往中凝聚合力。
如果我竞聘成功,我的处事原则和风格是,努力做到严格要求,遵守制度,严守纪律,勤学习,勤调查,勤督办。以共同的目标团结人,以有效的管理激励人,以自身的`行动带动人。努力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共事讲团结,办事讲效率。我将用真情和爱心去善待我的每一个同事,使他们的人格得到充分尊重,给他们一个宽松的发展和创造空间。
如果我竞聘成功,我的工作目标是:在发行投递局局长的领导下展开工作,使发行和投递工作管理制度化,服务优质化,参谋有效化。让发投工作成为我局宣传精神文明的窗口,传播企业文化的阵地,连结我局与外界合作的纽带。我愿与大家共创美好的未来,迎接邮政系统辉煌灿烂的明天。 如果竟聘不能如愿,说明我的素质和能力与这一职位还有距离,我会在适合自己的岗位上努力寻找差距,不断完善自己,以积极的心态做好领导安排的任何工作。
我的演讲结束了,谢谢大家。
篇4:邮政局发行和投递公司经理竞聘报告
邮政局发行和投递公司经理竞聘报告
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
在这里我以一个邮政局普通员工的身份,参与我局发行和投递公司经理职位的竞聘。首先应感谢局领导为我们创造了这次公平竞争的机会!此次竞聘,我并非只是为了职位,更多的是为了响应人事制度改革的召唤,在有可能的情况下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我现年34岁,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程度。1994年在从部队转业回到舒兰邮政局参加工作,先后做过储蓄所长、储蓄出纳、发行班长和发投公司经理。?
经过几年邮政工作的锻炼,使自己各方面素质得以提高,曾被评为我局先进工作者和市局业务竞赛能手称号。在我任局发行班长和发投公司经理的几年中,我局的发行工作连续受到省、市局的表扬,发行额也从230万发展到今年的265万;投递工作未出现任何差错。我实现了个人揽存余额130万元的任务。
几年的工作使我深深地感到机遇和挑战并存,成功与辛酸同在。参与这次竞聘,我愿在求真务实中认识自己,在积极进取中不断追求,在拼搏奉献中实现价值,在市场竞争中完善自己。我深知发行和投递工作十分重要,即是到全局工作的主线,又是服务的窗口。具体说就是摆正位置,胸怀全局,服从领导。我也深知,发投工作非常辛苦,每天起早贪晚,工作起来没有节假日,但我愿意这样,愿意在服务工作中锻炼自己,提高自己,用自己的工作得到领导、同志和社会的认可。
[找文章到范文搜 fwsou.com-/-一站在手,写作无忧!]
如果我竞聘成功,我的工作思路是:以“三个服从”要求自己,即个性服从党性,感情服从原则,主观服从客观。以“三个一点”找准工作切入点,即是当上级领导要求与我们实际工作相符时,我会尽最大努力去找结合点;当我们的工作和其他部门之间有相背意见时,我会从政策法规与工作职责上去找平衡点;当上级领导与我局之间意见不一致时,我会从各级领导所处的角度和所表达意图上去领悟相同点。以“三个适度”为原则与人相处。即冷热适度不搞拉拉扯扯;刚柔适度,对事当断则断,不优柔寡断;粗细适度,大事不糊涂,小事不计较。努力做到对同事和下属多理解,少埋怨,多尊重,少指责,多情义,少冷漠。力争在服务中显示实力,在工作中形成动力,在创新中增强压力,在与人交往中凝聚合力。
如果我竞聘成功,我的处事原则和风格是,努力做到严格要求,遵守制度,严守纪律,勤学习,勤调查,勤督办。以共同的目标团结人,以有效的管理激励人,以自身的行动带动人。努力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共事讲团结,办事讲效率。
我将用真情和爱心去善待我的每一个同事,使他们的人格得到充分尊重,给他们一个宽松的发展和创造空间。
如果我竞聘成功,我的.工作目标是:使发行和投递工作管理制度化,服务优质化,参谋有效化。让发投工作成为我局宣传精神文明的窗口,传播企业文化的阵地,连结我局与外界合作的纽带。我愿与大家共创美好的未来,迎接邮政系统辉煌灿烂的明天。?
如果竟聘不能如愿,说明我的素质和能力与这一职位还有距离,我会在适合自己的岗位上努力寻找差距,不断完善自己,以积极的心态做好领导安排的任何工作。
谢谢大家。
《邮政局发行和投递公司经理竞聘报告》来源于范文搜网,欢迎阅读邮政局发行和投递公司经理竞聘报告。
篇5:国债发行研究论文
国债发行研究论文
我国自1981年恢复国债发行以来,国债市场飞速发展,特别是实行积极财政政策以来,更为国债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国债市场经过二十年不断地探索与革新,维护了“金边债券”的信誉,对国家筹集财政资金、促进宏观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投资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资本市场的迅猛发展,个人投资渠道的增多,投资趋向的多元化,国债面临着多种投资工具的冲击。本文结合平顶山市实际情况,对国债与银行代理保险、开放式基金和其他个人金融产品进行比较分析,探讨国债发售中存在问题,提出完善国债发行的政策建议。
一、个人金融产品概况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以及国民经济的稳步发展,个人客户对金融服务和产品的需求不但在数量上增长较快,而且在品种和质量上呈多样化和多层次发展趋势。调查显示:工、农、中、建四大银行(以下简称“四大银行”)面向个人的金融产品多达几十种之多(见表1)。
二、国债发行与个人金融产品发售情况比较分析
(一)销售情况分析
对平顶山市四大银行个人金融产品销售情况进行调查的结果显示,国债发行金额占个人金融产品销售额的31%,银行代理保险占19%,开放式基金占26%,其他个人金融产品占24%。国债发行金额所占比重相对较高,但从长期来看,由于受到其他金融产品快速发展的影响,其市场份额正在逐步减少(见图1)。
(二)投资者结构分析
国债投资者主要表现为“三多三少”的特点:一是城镇购买者多,农村购买者少;二是个人购买多,单位持有少;三是中老年人购买多,年轻人购买少。城市工薪阶层和企业离退休人员看好国债收益的稳定性和偿还可靠性,选择国债作为稳妥的投资方式。但青年人因风险承受能力较强,一般选择股票、基金等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投资国债只是最后的选择。分红保险的投资主体比较广泛,既有农村居民又有城镇居民,既有年轻人又有中老年人,而且在农村市场很有发展前景。基金购买者主要集中于城镇,并以中青年为主,特别是资金较充裕的金融从业人员、公司白领阶层、私营业主及部分高薪群体。
(三)品种结构分析
在品种结构上,我国自1981年恢复发行国债以来,国债期限大多以3—5年期的中期国债为主,占国债发行总量的90%以上,一年以下的短期国债和五年以上的长期国债还是空白。中期国债过于集中,既难以满足广大投资者对金融产品结构上的需求,又容易造成国债还本付息过于集中,增加财政偿债压力,同时也不利于中央银行选择不同期限的国债,进行公开市场操作,合理调节货币供应量,从而影响了我国国债市场的发展。与此相反,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不断推出新的品种,创新促销方式,使市场销量保持高速增长。调查显示:平顶山四大银行代销分红保险品种十几种之多,其保险期限有三年、五年、八年、十年和十五年等,每个品种的保险责任各不相同,既能保险,又能分红;代理发行各类开放式基金几十种之多,四大银行代理的品种各不相同,极大地丰富了基金市场,近年来业务呈几何增长态势。
(四)销售方式分析
与分红保险和开放式基金相比,国债销售方式处于劣势地位,主要表现在:
1.发行风险差异:
一是国债采取承购包销的方式,若发行不畅,销售剩余的`部分须由承销机构被动持有,间接上造成政府向银行直接融资;二是随着人们风险投资意识的增强,如果利率上调或有上调的预期,投资者会提前兑付持有的国债品种,使本应由投资者承担的市场风险转嫁给承销机构,直接影响承销机构资金营运和未来收益。而银行代理分红保险和开放式基金资金结算是借助银行柜台与公司直接进行,不存在资金占压和被动持有的现象。
2.激励机制的差异:
代理分红保险和开放式基金,可实现代理机构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的双赢。代理机构和保险、基金公司为业务的拓展都建立了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层层考核,不断推出与促销业绩挂钩的各种考核办法与奖惩措施,激发了各级代理行的营销积极性。但平顶山市承销分支机构未将国债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畴,也没有规定硬性的销售任务,完全是自愿行为,更无行之有效的奖惩措施。另外,国债发行兑付手续费列入中间业务收入,未用于奖励一线人员。激励机制的缺乏,削弱了国债的促销动力。
3.宣传效果的差异:
国债在财政部下发宣传资料滞后和手续费纳入“中间业务收入”科目核算的情况下,都不愿意拿出专门的经费来进行宣传.尤其在发行宣传活动期内,还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支付登记费、向城市管理部门交纳场地占用费和城市管理维护费等,不仅手续繁多,费用亦不堪重负.因此,国债发行宣传工作缺位和促销方式的滞后,使老百姓对国债发行具体情况了解甚少。而分红保险、开放式基金发行前和发行中,均由各公司统一印制形式多样的宣传品下发到各代销网点,如广告画、宣传架、小手册、横幅、海报等,并由代办人员张贴悬挂或上街宣传;加上代销网点的积极配合,使整个宣传发动工作丰富多彩且扎实有效。
(五)城乡差异分析
广大的农村地区面向个人的金融产品相对较少,分红保险的投资主体比较广泛,既有农村居民又有城镇居民区,在农村市场很有发展前景;基金购买者主要集中于城镇。国债风险较小,比较符合稳健性投资者的需求,从理论上讲在农村地区比较有市场,但由于受银行网点较少、宣传不到位等因素影响,导致国债在农村地区销售量较少。
三、完善国债发行市场的政策建议
(一)积极拓展农村国债发行市场,畅通农民投资渠道
大力开拓农村国债市场,改变以往国债发行过于偏重城镇居民个人购买的不合理现象,积极吸收农村剩余资金,丰富国债发行的资金来源。一方面发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种国债。面向县、乡居民发行一定数量的新农村建设特种国债,按照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落后地区倾斜原则,拉动落后地区农村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要按城乡比例发行国债。每年或定期对农村发行一定比例的国债,并根据农民居住地分散、信息不对称的特点适当延长国债发行时间。
(二)优化国债发行结构,实现国债结构合理化
国债发行一定规模必须建立在国债结构不断优化的基础上。首先,调整国债期限结构。针对目前国债大多集中在3-5年期限的中期品种的现状,应遵循“发展短、长期,控制中期”的原则,可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1年以内的短期国债,增强人民银行对市场的调控能力,并适时推出长期国债,增加国债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从而实现长、中、短期国债的合理配置,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选择空间。其次,优化国债品种结构,实现品种多样化,满足投资者对不同品种国债的不同需求。品种不足,既满足不了投资者投资需求,也制约了国债规模发行空间的扩展。针对我国长期以来的不可流通的国债占主导地位的现状,应尽快推陈出新,适时推出如财政债券、社会保障债券、建设债券、可转换债券、储蓄债券,实现国债品种不断创新,扩大投资者投资选择余地,以适应不同收入、不同投资偏好的购买者需求,以充分挖掘国债的经济功能。最后,调整国债持有者结构。针对目前我国国债个人持有比例较高的现状,应采取相应措施,尽快调整国债持有者结构。国债持有者应包括商业银行、机构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居民个人和外国投资者等。在国债市场发达的国家,国债持有者通常以专业机构、政府为主。因此,我们应取消商业银行购买国债的某些限制,培育国债机构投资者,考虑允许国外投资者持有一定比例的国债。通过调整国债持有者结构,改变国债持有者原有的持有格局,为国债发行保持必要规模创造一个发行空间。
(三)加大国债宣传力度,提高国债认知度
一是各地财政和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债监管部门,应将当地各商业银行每期国债发行计划、发行时间及分配网点等信息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使广大居民能知道国债的发行条件、发行利率、发行数、发行要求以及购买时间、购买地点和购买方式。
二是进一步健全完善国债咨询和举报制度,将咨询和举报电话在媒体上公布,认真受理群众举报,答复群众咨询。
三是商业银行发行网点要严格按照国债发行文件要求,在发售柜台张贴“正在发行国债”或“国债发行完毕”的告示,使广大群众及时了解和掌握辖内国债发行情况。
四是加大国债在广大农村地区的宣传力度,建立国债“下乡”活动的长效机制,让更多的农民了解国债、认识国债、购买国债。
(四)改革国债发行方式,拓展国债发行渠道
目前国债采用承购包销方式发行,承销机构包括各种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但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却不在其中,使国债发行失去了半壁江山,使国债的筹资功能受到限制。如果赋予农村信用社国债承销资格,可充分利用其网点多的特点和优势,将国债发行的触角延伸到农村腹地,清除发行“盲区”,实现增加农民收入和农村信用社营业收入、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以及国家广泛募集资金的多重目的。要做到这一点,一是国家应改革和调整现有的国债市场参与资格,将农村信用社纳入国债承销体系,以充分利用其遍布各乡镇的营业网点优势,挖掘农村市场的巨大潜力,满足广大农民的投资需要。二是将现行的承购包销模式改为代销模式,商业银行履行代理职责,销售了多少,上划多少,未售出部分足额由财政部注销,有助于商业银行降低经营风险。三是建立激励机制,改善营销管理。借鉴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的营销手段,适当提高国债发行、兑付的手续费,对足额完成任务的柜台工作人员给予奖励,促动其更好地宣传和销售国债。
(五)改进国债利率管理,实行浮动利率制度。
改变多年来国债固定利率制度,使中长期国债利率与国家通货膨胀指数挂钩,采用浮动利率,消除投资者的后顾之忧,提高投资人的实际收入。
篇6:报纸印刷质量管理论文
一、差错控制
对于报纸,不论是内容上的错误,还是印刷过程中的差错,都可以归为报纸质量问题。差错如若见报,其影响可大可小。小的可能没人关注,大的可能导致投诉,甚至产生纠纷,更甚者会产生不良社会舆论或政治影响,这样的例子有很多。因而,控制报纸差错成为报纸印刷质量管理的首要任务。对印刷企业而言,差错控制包括从接收版面到装版印刷过程中的检查与控制。差错分两类:一类是报纸编辑错误,属外部差错;另一类是制版印刷错误,属内部差错。外部差错虽与印刷企业无关,是报纸编辑排版错误,但最终见报也属报纸质量问题,印刷企业更多地将外部差错的检查当作服务的延伸。而且绝大多数印刷企业本身就和主印报纸是一家,这样的服务就变成了责任。内部差错是因为印刷企业内部制版印刷过程中因工作失误而导致的错误。减少内部差错,印刷企业责无旁贷。质量管理中的差错控制,就要针对这些差错,采取相应的预防、检查和处理措施,避免出现在编辑、读者和客户面前。印刷企业不同环节面对的差错也有差异,质量管理的内容也不同。
1.制版差错控制
制版是印刷企业面对外部差错的第一个环节,因而对外部差错的检查主要由制版承担。外部差错主要有日期、文字、图片、压字压图、版序、合版、文章不完整、缺图缺字等错误。因本环节工作失误可能发生的差错是制版的内部差错,主要有拼错版序、调错文件(包括报种、版面、版本、日期等)、漏拼中缝、错发颜色(彩色、黑白弄错)、印版差错(异常曝光、图文残缺、图文变形)等。内外差错若在制版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将会造成版材的浪费和时间的延误;若流入下道工序,首先增加了差错发现不了的概率,其次后面发现时也造成了时效的延误和成本的浪费;若印刷环节也未发现,将变成质量事故,其后果不堪设想。制版差错控制应按流程确定各节点在差错控制中的责任,明确检查和控制的内容,制订相应的规范指导操作,并且建立相应的补救措施。外部差错的管理要针对其特点,结合制版操作流程,设定相应的检查点,规定检查内容和方式。对于内部差错的控制,应分析流程中可能产生内部差错的节点和原因,建立相应的预防和检查措施。整个环节的差错控制还应尽可能复查,多节点检查才能确保不漏查。特别是当流程发生变化或发现漏洞时,应及时作相应补充。
2.印刷差错控制印刷环节面对三重差错:
①制版未发现的外部差错;
②制版产生的内部差错;
③印刷自身的差错。印刷差错主要包括因装版导致的版序、色序错误,以及因操作、设备、材料等导致的印刷差错,如带脏、图文残缺、脱墨、切字等。如前所述,这些差错若未发现而见报,其后果可能会很严重。印刷差错检查对象是印版、开机报纸和过程报纸,以检查开机报纸和过程报纸为重点。印版检查为辅助检查,一般不易操作,主要检查版序、颜色及图文异常(曝光异常、图文破损、图文变形)等。开机报纸的检查是重点,其检查内容较多,包括日期、版序、色序、版面颜色、图文完整性、图文变形、标题等。过程报纸的检查重点是控制印刷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导致图文受损的印刷差错。印刷差错控制主要通过控制分装版、开机报纸检查、过程操作及预防印刷差错的保养等节点的规范性,对差错进行预防和检查,发现差错后紧急处理,尽可能减小影响和损失。印刷企业岗位相对多一些,分工不同,因而需要划分不同岗位差错控制的职责。特别要完善差错发现时的处理措施,杜绝差错报纸入市。这同样牵涉到不同岗位,应对不同状况,要快速、有效地处理,要有明确的岗位责任。
二、印刷质量控制
印刷质量控制是以报纸印刷质量标准为基础,以让客户满意为目标,对报纸质量相关联的各个环节进行质量管理。从图片、标题、版面(包括外观)、墨色等方面对报纸进行评定,保证报纸版面的编辑、图片处理、制版、印刷四个环节的标准性、规范性,让报纸以良好的视觉效果呈现在读者和客户面前。
1.编辑排版质量控制
理论上,编辑排版不在报纸印刷质量管理权限范围内。但从印刷质量标准的'内容看,编辑排版对印刷质量也有影响,有可能且有必要通过沟通协商解决。跟编辑排版有关的质量问题有版芯大小不一致、超版芯、报眉大小不统一、鬼影、压脏、背透、图片无边界、合版眉线没对齐、图片放折页位置等。这些问题或多或少地影响到报纸印刷质量。要管理报纸印刷质量,就要正视这些问题,让编辑排版环节了解并重视,配合印刷环节提高报纸印刷质量。
2.图片质量控制
在报纸印刷质量中,图片质量是最为重要的一点。报纸中几乎所有阶调、色彩都在图片中呈现,印刷网点控制的好坏几乎都体现在图片上。对图片质量影响最大的一环则是图片处理。这一环节有诸多参数会影响到图片印刷质量,包括总墨量、GCR、网点扩大率、阶调范围、极高光和极暗调的阶调控制等,还有对图片的经验性处理(处理风格或习惯)。这些参数的设置决定了图片处理的好坏,对印刷质量影响极大。因此,必须以国家标准中相关参数的标准为基础,结合印刷设备的特性,以及自家报纸对图片效果的要求,设置相应参数,形成相对应的处理风格和模式。
3.制版质量控制
制版质量控制围绕制出合格印版进行。合格印版要求网点还原好、耐印力达标、套印精度达标、亲水亲墨性能良好、版面清洁(无杂点、无划痕)、版心位置符合印刷要求、印版外观完好等。而制出合格印版的控制点在于曝光参数、输出校正(网点还原线性化)、显影参数、拼版参数、印刷补偿曲线等的设定与动态调整,还包括印版质量的检查。控制要点在于规范检测、设定的方法,限定设定前提,即在何种情况下需要进行设定,同时还要规范制版设备的保养,以稳定印版输出性能。曝光参数应根据相应的检测手段来设定,同时参照厂家提供的标准和方法。检测手段包括检测条、专用测试文件、目测网点还原、仪器网点检测等。若印版批次变化、长时间存放,或环境温湿度发生明显变化,都应重新设置曝光参数。显影参数应根据留膜率和空白密度指标设定,当显影条件、印版、曝光参数等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设定。线性化校正是对CTP设备输出的校正,当曝光参数、显影参数、印版发生变化时,都要重新做线性化校正。拼版参数是依据印刷质量标准对报纸外观要求及印刷机对版心位置等要求确定的。印刷补偿曲线要用规范的测定方法对印刷机进行设定。当印刷条件发生变化,如印刷压力、材料发生变化,应重新测定。
4.印刷质量控制
印刷质量控制的目标是保证生产过程中报纸质量符合质量标准、让客户满意。控制对象是印刷机、操作人员和印刷材料。控制内容是探寻印刷机的最佳工作状态,对印刷过程中的操作进行规范化和标准化,以及寻找合适的印刷材料,并监控其质量。也就是从设备、操作和材料着手,尽可能稳定印刷环节中影响报纸印刷质量的因素,实现印刷的稳定、标准和规范。
⑴印刷机工作状态
印刷机工作状态是指印刷机的滚筒压力、胶辊压力、套准精度以及裁切折页精度等。毫无疑问,这些都影响报纸印刷质量。根据报纸质量状况探寻合适的工作状态,就要在印刷机的维护和保养上下工夫,建立规范、有效的维护保养机制,如定期更换橡皮布、检查胶辊压力、检测滚筒压力等。
⑵印刷操作
印刷过程中的操作是从报纸开印到停机过程中操作人员对墨色、套准、外观等的调节。这些操作都受主观因素影响,会因人而异,对质量的影响比较明显。因而,要以标准和规范来指导操作,保障质量的相对稳定。印刷操作是印刷过程中可控性和稳定性相对较弱的环节。因为操作由工作人员完成,人在主观上存在的差异,如质量意识、对标准理解程度、操作速度、操作熟练度、操作规范性等,会对报纸质量产生影响。所以,对印刷操作的管控,不能只求标准化、规范化,还要注重员工质量意识的培养、操作行为的培训和约束。
⑶印刷材料管理
印刷材料质量状况是指印刷耗材是否满足质量要求、是否稳定。印刷材料种类多、质量差异大,有些材料质量稳定性不太好。印刷企业的设备和环境差异也较大,对印刷材料性能的要求也不同,有的要求较高,有的适应性较强。综合这些因素,做好印刷材料的质量管理要从四个方面入手:
①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控制入选材料质量;
②对印刷材料质量制订过程监控措施,控制使用过程中材料质量的稳定性;
③要有备用材料,以防因材料质量不稳定影响到印刷质量;
④要建立相应的质量反馈和淘汰机制。
⑷辅助质量控制
印刷质量控制过程中人和设备的影响因素较多,控制难度也较大。如果能够借助一些辅助质量控制措施,将能很好地提升印刷质量的稳定性。比如:在色彩还原过程中,设备的显示和输出差异较大;不同印刷机印刷特性不同;印刷操作人员不同,操作结果差异也较大。借助色彩管理可以校正设备显示和输出,让色彩还原更准确;借助印刷机特性曲线的补偿,可以排除印刷机的差异;借助密度计、色度计及测控条等,能明显缩小印刷操作的人为差异。好的印刷质量控制应当引入辅助质量控制措施,协助提升印刷质量的稳定性和可控性。
5.报纸质量的评测与监控
以标准来评判报纸印刷质量的优劣是报纸印刷质量管理的基础和依据,是质量管理各方面内容的着眼点。报纸质量的评测与监控就是用标准来评判报纸印刷质量,其监管的是整个报纸印刷过程的质量状况,从编辑到印刷,评判各环节的操作成效。评测与监控的过程包括检测、分析、反馈、跟进、解决,对象是印版与报纸,报纸包含首发报、大路报、样报等。检测报纸的印刷质量,分析并找出问题的原因,反馈到相关环节进行改进,跟进改进过程,直到解决问题。
篇7:论文发行权转让合同
论文发行权转让合同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学报》编辑部
甲、乙双方就论文版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是所投论文的《________________》的(作者之一其他作者指定的代表人)。
2.甲方保证该论文为其原创作品并不涉及泄密问题。若发生侵权或泄密,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3.甲方自愿将其拥有的对该论文的以下权利转让给乙方:
(1)汇编权(论文的部分或全部);
(2)翻译权;
(3)印刷版和电子版的复制权;
(4)网络传播权;
(5)发行权。
4.该论文版权转让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到乙方正式出版该论文后第________年的_____月_____日;适用地域为世界各地。
5.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外,在本合同第3条中转让的权利,甲方不得再许可他人以任何形式使用,但甲方本人可以在其后继的作品中引用(或翻译)该论文中部分内容或将其汇编在甲方非期刊类的文集中。
6.除另有约定外,乙方在收到甲方论文稿件后_____天内将通知甲方稿件处理情况。若经审理,不符合乙方正刊刊登标准或不能及时刊登,甲方选择(撤回稿件或刊登在乙方所出增刊之上)。若超过_____天甲方没有收到乙方的任何通知,则甲方可自行处理该稿件,本合同自动终止。
7.该论文在乙方编辑出版的《________学报》(不论以何种形式)首次发表,乙方将按以下标准向甲方收取一次性版面费。若乙方再以其他形式出版该论文,将不再收取甲方版面费。
正刊版面费标准:_____元/千字;增刊版面费标准:_____元/千字。
稿件字数不足_____字的以_____字计,超过_____不足_____字的以_____字计。字数以软件计空格统计的字数为准。
8.该论文在乙方编辑出版的《________学报》(不论以何种形式)首次发表后,乙方将向甲方支付一次性稿酬,并赠送样刊两本。作者如需要多领,则应按定价支付乙方价款。
正刊稿酬标准:_____元/千字(含光盘版及其他稿酬);增刊稿酬标准:_____元/千字。
若乙方再以其他形式出版该论文,将不再支付甲方稿酬。
9.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同本合同第4条规定的该论文版权转让期限。
10.其他未及事宜,若发生问题,双方将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甲方(代表):________
乙方:《________学报》编辑部
乙方代表: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篇8: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和发展全国统一、高效的股票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关于股票的规定适用于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
第三条、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应当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保障国有资产不受侵害。
第五条、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是全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管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是证券委的监督管理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具体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人民币特种股票发行与交易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将其股票在境外交易,必须经证券委审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股票的发行
第七条、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前款所称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六)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七)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但是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连续盈利。
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国家拥有的股份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所占的比例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
第十条、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
(三)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定向募集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
(三)从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次公开发行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内部职工股权证按照规定范围发放,并且已交国家指定的证券机构集中托管;
(五)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
[1] [2] [3] [4]
篇9: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和发展全国统一、高效的股票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关于股票的规定适用于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
第三条 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应当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保障国有资产不受侵害。
第五条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是全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管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是证券委的监督管理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具体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人民币特种股票发行与交易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将其股票在境外交易,必须经证券委审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七条 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前款所称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六)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七)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但是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连续盈利。
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国家拥有的股份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所占的比例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
第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
(三)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定向募集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
(三)从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次公开发行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内部职工股权证按照规定范围发放,并且已交国家指定的证券机构集中托管;
(五)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对其资信、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审定、评估和就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二)在国家下达的发行规模内,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在与申请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协商后对中央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地方政府、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发行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抄报证券委;
(三)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证监会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书,并将复审意见书抄报证券委;经证监会复审同意的,申请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上市委员会同意接受上市,方可发行股票。
第十三条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发起人会议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
(三)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筹建登记证明;
(五)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
(六)招股说明书;
(七)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需要国家提供资金或者其他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还应当提供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批准文件;
(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九)经二名以上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就有关事项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
(十)经二名以上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签字、盖章的资产评估报告,经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验资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还应当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十一)股票发行承销方案和承销协议;
(十二)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时,除应当报送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文件外,还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申请的文件;
(二)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本条例第十三条所称招股说明书应当按照证监会规定的格式制作,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的名称、住所;
(二)发起人、发行人简况;
(三)筹资的目的;
(四)公司现有股本总额,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总额,每股的面值、售价,发行前的每股净资产值和发行结束后每股预期净资产值,发行费用和佣金;
(五)初次发行的发起人认购股本的情况、股权结构及验资证明;
(六)承销机构的名称、承销方式与承销数量;
(七)发行的对象、时间、地点及股票认购和股款缴纳的方式;
(八)所筹资金的运用计划及收益、风险预测;
(九)公司近期发展规划和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的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预测文件;
(十)重要的合同;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十二)公司董事、监事名单及其简历;
(十三)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
(十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十五)增资发行的公司前次公开发行股票所筹资金的运用情况;
(十六)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的封面应当载明:“发行人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政府及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的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十七条 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保证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为发行人出具文件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其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第十九条 在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在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发行人应当在承销期开始前二个至五个工作日期间公布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应当向认购人提供招股说明书。证券承销机构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备置于营业场所,并有义务提醒认购人阅读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招股说明书签署完毕之日起计算。招股说明书失效后,股票发行必须立即停止。
第二十条 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承销包括包销和代销两种方式。
发行人应当与证券经营机构签署承销协议。承销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承销方式;
(三)承销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四)承销期及起止日期;
(五)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六)承销费用的计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证券经营机构收取承销费用的原则,由证监会确定。
第二十一条 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票,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和其他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发出要约邀请或者要约;已经发出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承销团由二个以上承销机构组成。主承销商由发行人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竞标或者协商的方式确定。主承销商应当与其他承销商签署承销团协议。
第二十三条 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一亿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人民币一亿五千万元的,承销团中的外地承销机构的数目以及总承销量中在外地销售的数量,应当占合理的比例。
前款所称外地是指发行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地区。
第二十四条 承销期不得少于十日,不得超过九十日。
在承销期内,承销机构应当尽力向认购人出售其所承销的股票,不得为本机构保留所承销的股票。
承销期满后,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销协议约定的包销或者代销方式分别处理。
第二十五条 承销机构或者其委托机构向社会发放股票认购申请表,不得收取高于认购申请表印制和发放成本的费用,并不得限制认购申请表发放数量。
认购数量超过拟公开发行的总量时,承销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采用按比例配售、按比例累退配售或者抽签等方式销售股票。采用抽签方式时,承销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在公证机关监督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所有股票认购申请表进行公开抽签,并对中签者销售股票。
除承销机构或者其委托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放、转售股票认购申请表。
第二十六条 承销机构应当在承销期满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承销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期结束后,将其持有的发行人的股票向发行人以外的社会公众作出要约邀请、要约或者销售,应当经证监会批准,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用新股票换回其已经发行在外的股票,并且这种交换无直接或者间接的费用发生的,不适用本章规定。
第三章 股票的交易
第二十九条 股票交易必须在经证券委批准可以进行股票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第三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股票已经公开发行;
(二)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持有面值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个人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个人持有的股票面值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一千万元;
(四)公司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但是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五)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提出申请;上市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确定具体上市时间。审批文件报证监会备案,并抄报证券委。
第三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送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公司登记注册文件;
(三)股票公开发行的批准文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五)证券交易所会员的推荐书;
(六)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条 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后,上市公司应当公布上市公告并将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文件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告的内容,除应当包括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招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准文号;
(二)股票发行情况、股权结构和最大的十名股东的名单及持股数额;
(三)公司创立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决议;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其持有本公司证券的情况;
(五)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下一年的盈利预测文件;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其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第三十六条 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不得损害国家拥有的股份的权益。
第三十七条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保管、清算、过户、登记机构和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保证外地委托人与本地委托人享有同等待遇,不得歧视或者限制外地委托人。
第三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九条 证券业从业人员、证券业管理人员和国家规定禁止买卖股票的其他人员,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买卖股票,但是买卖经批准发行的投资基金证券除外。
第四十条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有关专业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购买或者持有该股票。
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有关专业人员,在其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成为公开信息前,不得购买或者持有该公司的股票;成为公开信息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也不得购买该公司的股票。
第四十一条 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票。
第四十二条 未经证券委批准,任何人不得对股票及其指数的期权、期货进行交易。
第四十三条 任何金融机构不得为股票交易提供贷款。
第四十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不得将客户的股票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
第四十五条 经批准从事证券自营、代理和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中二项以上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将不同业务的经营人员、资金、帐目分开。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不得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千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超过的部分,由公司在征得证监会同意后,按照原买入价格和市场价格中较低的一种价格收购。但是,因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量减少,致使个人持有该公司千分之五以上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超过的部分在合理期限内不予收购。
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个人持有的公司发行的人民币特种股票和在境外发行的股票,不受前款规定的千分之五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 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证券交易场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但是,因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量减少,致使法人持有该公司百分之五以上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在合理期限内不受上述限制。
任何法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后,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百分之二时,应当自该事实发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证券交易场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
法人在依照前两款规定作出报告并公告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和作出报告前,不得再行直接或者间接买入或者卖出该种股票。
第四十八条 发起人以外的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百分之三十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按照下列价格中较高的一种价格,以货币付款方式购买股票:
(一)在收购要约发出前十二个月内收购要约人购买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二)在收购要约发出前三十个工作日内该种股票的平均市场价格。
前款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前,不得再行购买该种股票。
第四十九条 收购要约人在发出收购要约前应当向证监会作出有关收购的书面报告;在发出收购要约的同时应当向受要约人、证券交易场所提供本身情况的说明和与该要约有关的全部信息,并保证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产生误导。
收购要约的有效期不得少于三十个工作日,自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计算。自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收购要约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
第五十条 收购要约的全部条件适用于同种股票的所有持有人。
第五十一条 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未达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五十的,为收购失败;收购要约人除发出新的收购要约外,其以后每年购买的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五。
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达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公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交易。
收购要约人要约购买股票的总数低于预受要约的总数时,收购要约人应当按照比例从所有预受收购要约的受要约人中购买该股票。
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股票达到该公司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九十时,其余股东有权以同等条件向收购要约人强制出售其股票。
第五十二条 收购要约发出后,主要要约条件改变的,收购要约人应当立即通知所有受要约人。通知可以采用新闻发布会、登报或者其他传播形式。
收购要约人在要约期内及要约期满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不得以要约规定以外的任何条件购买该种股票。
预受收购要约的受要约人有权在收购要约失效前撤回对该要约的预受。
第五章 保管、清算和过户
第五十三条 股票发行采取记名式。发行人可以发行簿记券式股票,也可以发行实物券式股票。簿记券式股票名册应当由证监会指定的机构保管。实物券式股票集中保管的,也应当由证监会指定的机构保管。
第五十四条 未经股票持有人的书面同意,股票保管机构不得将该持有人的股票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
第五十五条 证券清算机构应当根据方便、安全、公平的原则,制定股票清算、交割的业务规则和内部管理规则。
证券清算机构应当按照公平的原则接纳会员。
第五十六条 证券保管、清算、过户、登记机构应当接受证监会监管。
第六章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向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提供下列文件:
(一)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内提交中期报告;
(二)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应当符合国家的会计制度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由上市公司授权的董事或者经理签字,并由上市公司盖章。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第五十七条所列中期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财务报告;
(二)公司管理部门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分析;
(三)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四)公司发行在外股票的变动情况;
(五)公司提交给有表决权的股东审议的重要事项;
(六)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第五十七条所列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简况;
(二)公司的主要产品或者主要服务项目简况;
(三)公司所在行业简况;
(四)公司所拥有的重要的工厂、矿山、房地产等财产简况;
(五)公司发行在外股票的情况,包括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股东的名单及前十名最大的股东的名单;
(六)公司股东数量;
(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况、持股情况和报酬;
(八)公司及其关联人一览表和简况;
(九)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信息摘要;
(十)公司管理部门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分析;
(十一)公司发行在外债券的变动情况;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十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公司最近二个年度的比较财务报告及其附表、注释;该上市公司为控股公司的,还应当包括最近二个年度的比较合并财务报告;
(十四)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人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报告提交证券交易场所和证监会,并向社会公布,说明事件的实质。但是,上市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向社会公布该重大事件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且不公布也不会导致股票市场价格重大变动的,经证券交易场所同意,可以不予公布。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下列情况:
(一)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产生显著影响;
(二)公司的经营政策或者经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者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的行为;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五)公司未能归还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七)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八)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
(九)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可能对公司的经营有显著影响;
(十)董事长、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十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东,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百分之二以上的事实;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十三)公司进入清算、破产状态。
第六十一条 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时,该公司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作出公开澄清。
第六十二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该公司普通股的,应当向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和该公司报告其持股情况;持股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该变化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和该公司作出报告。
前款所列人员在辞职或者离职后六个月内负有依照本条规定作出报告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将要求公布的信息刊登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
上市公司在依照前款规定公布信息的同时,可以在证券交易场所指定的地方报刊上公布有关信息。
第六十四条 证监会应当将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东所提交的报告、公告及其他文件及时向社会公开,供投资人查阅。
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全部信息均为公开信息,但是下列信息除外:
(一)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并允许不予披露的商业秘密;
(二)证监会在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和文件;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和文件。
第六十五条 股票持有人可以授权他人代理行使其同意权或者投票权。但是,任何人在征集二十五人以上的同意权或者投票权时,应当遵守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和作出报告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上市公司除应当向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提交本章规定的报告、公告、信息及文件外,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场所的规定提交有关报告、公告、信息及文件,并向所有股东公开。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适用于已经公开发行股票,其股票并未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章 调查和处罚
第六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证监会有权进行调查或者会同国家有关部门进行调查;重大的案件,由证券委组织调查。
第六十九条 证监会可以对证券经营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检查。
第七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责令退还非法所筹股款、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发行股票资格:
(一)未经批准发行或者变相发行股票的;
(二)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发行股票或者获准其股票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
(三)未按照规定方式、范围发行股票,或者在招股说明书失效后销售股票的;
(四)未经批准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票的。
对前款所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证券经营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获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暂停其证券经营业务或者撤销其证券经营业务许可:
(一)未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方式承销股票的;
(二)未按照规定发放股票认购申请表的;
(三)将客户的股票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的;
(四)收取不合理的佣金和其他费用的;
(五)以客户的名义为本机构买卖股票的;
(六)挪用客户保证金的;
(七)在代理客户买卖股票活动中,与客户分享股票交易的利润或者分担股票交易的损失,或者向客户提供避免损失的保证的;
(八)股票交易提供融资的。
对前款所列行为负有责任的证券经营机构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股票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的建议的,根据不同情况,没收非法获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业从业人员、证券业管理人员和国家规定禁止买卖股票的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买卖股票的,除责令限期出售其持有的股票外,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
对前款所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专业评估人员和律师,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
第七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获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罚款:
(一)在证券委批准可以进行股票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之外进行股票交易的;
(二)在股票发行、交易过程中,作出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重大信息的;
(三)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股票市场价格,或者以散布谣言等手段影响股票发行、交易的;
(四)为制造股票的虚假价格与他人串通,不转移股票的所有权或者实际控制,虚买虚卖的;
(五)出售或者要约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股票,扰乱股票市场秩序的;
(六)利用职权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或者协助他人买卖股票的;
(七)未经批准对股票及其指数的期权、期货进行交易的;
(八)未按照规定履行有关文件和信息的报告、公开、公布义务的;
(九)伪造、篡改或者销毁与股票发行、交易有关的业务记录、财务帐簿等文件的;
(十)其他非法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
股份有限公司有前款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停止其发行股票的资格;证券经营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暂停其证券经营业务或者撤销其证券经营业务许可。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处罚,由证券委指定的机构决定;重大的案件的处罚,报证券委决定。本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处罚,由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决定。
第七十六条 上市公司和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证券业自律性管理组织的会员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除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由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证券业自律性管理组织根据章程或者自律准则给予制裁。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争议的仲裁
第七十九条 与股票的发行或者交易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按照协议的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
第八十条 证券经营机构之间以及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场所之间因股票的发行或者交易引起的争议,应当由证券委批准设立或者指定的仲裁机构调解、仲裁。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表示其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权益和承担义务的可转让的书面凭证。
“簿记券式股票”是指发行人按照证监会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的、记载股东权益的书面名册。
“实物券式股票”是指发行人在证监会指定的印制机构统一印制的书面股票。
(二)“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是指公司库存以外的普通股。
(三)“公开发行”是指发行人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向发行人以外的社会公众就发行人的股票作出的要约邀请、要约或者销售行为。
(四)“承销”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依照协议包销或者代销发行人所发行股票的行为。
(五)“承销机构”是指以包销或者代销方式为发行人销售股票的证券经营机构。
(六)“包销”是指承销机构在发行期结束后将未售出的股票全部买下的承销方式。
(七)“代销”是指承销机构代理发售股票,在发行期结束后,将未售出的股票全部退还给发行人或者包销人的承销方式。
(八)“公布”是指将本条例规定应当予以披露的文件刊载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的行为。
(九)“公开”是指将本条例规定应当予以披露的文件备置于发行人及其证券承销机构的营业地和证监会,供投资人查阅的行为。
(十)“要约”是指向特定人或者非特定人发出购买或者销售某种股票的口头的或者书面的意思表示。
(十一)“要约邀请”是指建议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十二)“预受”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初步意思表示,在要约期满前不构成承诺。
(十三)“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十四)“内幕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股票,或者在发行人或者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企业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十五)“内幕信息”是指有关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有收购意图的法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业自律性管理组织以及与其有密切联系的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的可能影响股票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
(十六)“证券交易场所”是指经批准设立的、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报价系统。
(十七)“证券业管理人员”是指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业自律性管理组织的工作人员。
(十八)“证券业从业人员”是指从事证券发行、交易及其他相关业务的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八十二条 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三条 本条例由证券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的种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证券作多种分类。而我国目前证券市场上发行和流通的证券主要有以下几类:
1.股票。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具有权利性、非返还性、风险性和流通性等特点。目前,我国发行的股票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国家股、法人股、内部职工股和社会公众个人股;按照股东权益和风险大小,可以分为普通股、优先股及普通和优先混合股;按照认购股票投资者身份和上市地点的不同,可以分为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包括H股、N股、S股)三类。
2.债券。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公司企业等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债券是一种债权凭证,是一种到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它具有风险性小和流通性强的特点。债券按发行主体不同可分为三大类:(1)企业、公司债券,是指一般企业和公司发行的债券;(2)金融债券,是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筹集资金补偿流动资金的不足而发行的债券;(3)政府债券,是指政府或政府授权的代理机构基于财政或其他目的而发行的债券。包括国库券、财政债券、建设公债、特种国债、保值公债等。
3.认股权证。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持证人的无限期或在一定期限内,以确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普通股份的权利凭证。这是持证人认购公司股票的一种长期选择权,它本身不是权利证明书,其持有人不具备股东资格。但认股权证能依法转让,给持有人带来很大收益,因而也是一种有价证券。
4.基金券。或称基金受益凭证,是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发给投资者,用以记载投资者所持基金单位数的凭证。投资者按其所持基金券在基金中所占的比例来分享基金盈利、分担基金亏损。与股票、债券相比,基金券的特点是:(1)基金券是一种无面额证券;(2)基金券的持有人一般不直接参加对基金的管理,基金的具体业务活动由经理公司承担,亦即“专家理财”;(3)基金券的风险较小。
篇10:新股发行体制不足以及完善论文
新股发行体制不足以及完善论文
新股发行,又称初次公开发行新股,是指具备发行条件的非上市公司初次向不定向投资者发行公司股票的行为。我国的新股发行制度,从最初的政府额度审批制到如今的保荐制,是随着我国经济开展、证券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不时完善而不时开展的。
经过一轮轮的新股发行制度变革,我国证券市场上面临的最直接、最理想的问题是新股破发现象层出不穷,新上市的股票中有五分之一呈现破发,新股发行制度的缺陷暴露于市局面前,要挟着广阔投资者的利益并障碍了证券市场的开展,鉴于此,继续推进新股发行制度变革已势在必行。
一、我国新股发行制度布置
我国新股发行实行上市保荐制。《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方法》规则企业初次公开发行股票需采取上市保荐制,由保荐人担任拟发行人的上市引荐和辅导,核实其发行文件中所载材料的真实性、精确性和完好性,辅佐发行人树立严厉的信息披露制度等。
新股发行定价实行询价制度。月1日,证监会在施行“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变革的指导意见”的根底上重新发布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方法》,规则初次公开发行股票实行询价制度,主要采取向机构投资者询价的方式肯定新股发行价钱。询价制度包括初步询价和累计招标询价两个阶段,拟发行企业及其主承销商经过初步询价肯定发行价钱区间,在发行价钱区间内经过累计招标询价肯定发行价钱。
新股发行方式实行网上发行与网下配售相分离。依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方法》的规则,网下配售主要针对机构投资者,而网上发行主要针对市场投资者。参与累计招标询价和网下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应当全额缴付申购资金,而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累计招标询价和网下配售。网上普通采用定价发行,假如网上的发行价钱尚未肯定,市场投资者应按价钱区间上限申购,若最终肯定的发行价钱低于价钱区间上限,差价局部将退还给投资者。
二、新股发行制度存在的缺陷
1。保荐人未完整实行保荐职责。2月1日,我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正式开端实施,其目的是为了理解拟发行企业的运营状况、面临的风险、存在的问题、判别能否保荐其股票发行上市,避免低质量的企业蒙混过关。保荐制已施行6年有余,其施行过程中呈现了很多不尽如人意的中央,局部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违规操作,并未真正做到维护投资者利益。保荐机构收取发行人的保荐费和承销费,能够说,保荐机构的利益和发行人的利益是亲密相关的,个别保荐人根据证监会的规则为拟发行企业停止“包装”,坦白应披露的信息,致使低质量企业的股票进入证券市场,如“江苏琼花”IPO保荐人协同发行人停止信息造假,业绩承诺落空,严重进犯了广阔投资者的利益。
2。询价机构构造单一。A股市场参与询价和配售的对象普通为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六类机构,参与机构的'品种、数量相对有限,且主承销商不能选择。参与询价的机构不够充沛,不能发挥主承销商选择优质投资者的市场功用,又由于询价机构为一切承销活动的公共客户,使得承销商在均衡发行人和投资人利益时,倾向于发行人的可能性大,推高价钱的动力强,而不够注重投资者的利益。
3。存在假询价可能性。询价机制在我国由于其构造、制度设计等不合理而未能很好地发挥其功用。初步询价时,机构投资者既不用支付保证金也不用停止申购,参与询价的机构普通缺乏自律、诚信,询价机构在初步询价时未中标,即“未有效报价”,询价机构将失去网下配售的时机,也即失去新股的认购资历。初步询价对象为了取得主动权而以最高询价区间报价,使得询价机构的报价存在假询价现象。累计招标询价时,由于开端的初步询价已把价钱抬高,询价机构在累计招标询价时会结合哄抬报价,申购新股后在二级市场转手卖掉就可获取零风险利润,利益的差遣使得机构投资者为了进步网下配售胜利率而并不关怀发行公司的合理估值。这样,市场化的价钱就难以构成,扭曲新股发行的定价机制,极易形成新股破发,影响证券市场的长期安康开展。
4。巨额资金囤积。新股申购的可观收益加上新股发行以资金量作为配售根据,使得数百倍、数千倍于新股发行市值的资金囤积在一级市场追逐无风险收益。致使银行存款被分流,居民存款大幅缩水,巨额资金吞噬新股上市后二级市场的溢价。巨额资金的频繁、无序活动,影响股市稳定,降低资金运用率。大量资金停留在一级市场而不进入正常的消费和流通范畴,在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不具有价值发明功用,却吸走股市的利润,使得证券市场的投资功用丧失。假如大盘新股连续发行,将招致市场资金极度慌张,而到发行完毕后又一下子富余起来,合理的资金价钱体系被打乱,影响证券市场的安定,金融体系运转很难平稳。
三、完善新股发行制度的措施
1。明白和细化保荐人的职责。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以明白保荐人、中介机构、发行人义务,确保各司其职,并在保荐过程中增强对保荐人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操守的培育,坚持权责并重。针对新股发行过程中呈现的信息披露不完整及不精确行为,保荐人应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才能,严厉实行失职调查,加鼎力度完成本质审核,勤奋尽责,保证信息的完整披露,实在维护投资者利益。
2。扩展询价对象范围改善市场投资者构造。应在定价环节赋予中小投资者一定的股价决议权,构成多元化的询价机制。扩展询价对象范围,充实网下中小机构投资者,能够思索由主承销商自主引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才能和长期投资取向的中小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将中小投资者引入新股发行的询价制度中,更能反映一个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性。赋予主承销商配售权,允许主承销商自主选择投资者停止配售,可以使承销商通盘思索发行人和投资人双方请求,制定引荐投资者的准绳和规范,为发行人提供相比拟而言长期的、高素质的股东群体。
3。加强询价机构询价义务。询价制度的设计是思索到机构投资者有更强的定价才能微风险辨认才能,假如机构不具备上述才能,关于询价资历的特殊布置就要遭到限制。因而,应当增强对询价对象的管理,能够思索在机构整体询价才能到达一定水平时,将初步询价与累计招标询价兼并,采取中间价招标,请求参与询价的对象全额缴付申购资金,以此标准机构投资者在询价和新股申购时出价的分歧性,突破“价高者得”的形式,激起机构投资者对股票内在价值研讨的积极性,改动越报越高的询价现状并使各机构报价趋于统一。树立以证券业协会为主导的询价评价体系,依据询价机构在询价中的表现及后市买卖行为,对持续评价结果较差的询价机构限制其询价配售权益,对持续评价结果好的询价机构则给予鼓舞政策予以支持,从整体上提升询价机构的专业水准和职业素养。
4。改动资金申购形式。综合思索按人分配和按资分配的准绳,对机构投资者的发行量停止限制,减少网下配售比例,保证新股发行申购的公平性。合理运用回拨机制,将更多的新股放在网上留给中小投资者,对中小投资者发行时能够采取依照账户摇号抽签并按市值配售的方式,同时,设置配售数量的上限,减少一级市场囤积的资金范围,处理深沪账户量多市值大不好分配的问题,扫除特地打新族和空仓者,进步普通投资者新股申购中签率,保证中小投资者的权益,鼓舞二级市场投资、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稳定股票市场。
总之,新股发行制度方面事关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直接关系到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转,新股发行制度变革必将继续停止下去,以此推进我国的证券市场逐渐走向成熟,最终走向国际化。
篇11:我国发行市政债券分析论文
一、发行市政债券的理论依据
(一)发行市政债券是合理开发公共物品资金来源的需要
对于城市公共物品来说,城市政府可以通过三种方式解决其资金需求:一是通过经常性预算,其资金全部来源于税金;二是通过经常性预算,其资金来源于税金和市政债券中的一般责任债券;三是通过特殊资本预算,其资金来源于税金和市政债券中的项目收益债券(见图1)。
在这三种方式中,第一种方式是将税金用于所有公共物品的供给,公共物品的受益者与成本负担着是部分分离的,即当代人负担全部成本,当代人和后代人同时受益。第二种方式是将一般责任债券用于公共物品的供给,由于一般责任债券的短期性,公共物品的受益者与成本负担者是统一的,即当代人负担成本,当代人受益。第三种方式是将项目收益债券用于公共物品的供给,由于项目收益债券的长期性,公共物品的受益者与成本负担者是统一的,即当代人和后代人同时负担成本,同时受益。这是因为,该种方式需要对公共物品的消费者收费,才能满足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一些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后,不仅当代人可以受益,而且后代人也可以受益,但同时需要后代人负担部分成本。显然,第二种方式和第三种方式是符合经济活动原则的。第一种方式之所以不合理,在于公共物品的受益者既有当代人,又有后代人,却需要由当代人承担全部成本。况且相对于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来说,政府有限的财力总是“显得不足”,从而使公共物品的供给严重不足。第二种方式的特点是举债弥补由税收带来的财政资金的不足,当代人在受益的同时又承担了成本。如果将举债规模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则其未来的偿债压力就是可承受的。第三种方式强调通过举债筹集资金将成本分摊到以后的受益期,有助于社会成员在代际之间分平负担成本,又有利于增加公共物品的供给,还有利于公共物品供给效率的提高。因而,就总体而言,发行市政债券既能解决公共物品的资金不足问题,又能合理负担由此带来的成本。
(二)发行市政债券是充分发挥城市政府作用的需要
中央政府在提供全国性公共物品的同时,也可以提供区域性公共物品。然而不同地区之间的居民对区域性公共物品的偏好程度是不尽相同的。城市政府在空间距离上,与本地区的居民较近,信息也较为充分,在了解本地区居民的需求偏好方面较为便利,这有助于城市政府更好的执行区域性经济政策、提供区域性公共物品。相对而言,中央政府很难将来自某一地区的税收与该地区的利益密切联系起来,往往带来某一地区居民公共物品偏好与实际受益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有时可能会非常显著。所以,在提供区域性公共物品方面,城市政府具有优势。
但是,在人口及生产要素存在流动的情况下,城市政府提供区域性公共物品的常规能力将会受到削弱。根据泰博特(Tiebout)提出的理论,如果每个城市政府分别提供不同的公共物品,假设居民可以自由选择,且他的居住选择只取决于满足其公共物品偏好的话,则哪个地方提供的公共物品最适合他的需求偏好,他就会选择去哪个地方居住。[1]居民通过这种流动,显示他们对某种公共物品的消费偏好,促使当地城市政府尽力提供适合本地居民偏好的公共物品。由于存在着居民的流动,城市政府很难通过税收对流动性要素征税,势必会削弱城市资源的可征税性和城市政府的征税能力。同样,在城市政府提供区域性公共物品时,单纯依靠税收作为资金来源,既违背了受益原则,又会使收益与负担成本分离,现在的居民承担以后居民的成本,会使居民通过区域间的流动表达不满,结果并不能有效的供给公共物品。通过举债则可以有效的解决这一难题,使不同代际的居民均匀负担成本。由此可见,发行市政债券可以稳定当地居住人口,增强城市政府的征税能力,还可以使公共物品供给成本负担公平化,这些可以调动城市政府的积极性。
二、市政债券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作用
(一)发达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现状
目前,国外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已向多元化、市场化的方向转变,但是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上的作用仍不可忽视。市政债券在美国、英国、法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是一种成熟的、信用等级很高的融资工具,是地方政府筹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从而缓解其自身财政压力的主要方式。
美国的市政债券起始于19世纪20年代,其规模在战后发展很快,而市政收益债券自上世纪70年代之后发展更为迅速,已占到全部市政债券比重的50%以上(见表1)。为加强市政债券的风险管理,美国实施了信用评级、信用升级和市政债券保险等措施。为促进市政债券市场的发展,美国联邦政府及地方政府对购买市政债券的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通过这一系列手段,美国市政债券的信用等级、变现能力和市场容量得到加强,从而使市政债券成为美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最主要的资金来源。
(二)市政债券对于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作用
对于我国这样一个经济正处于起飞阶段的发展中大国来说,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无论是对经济结构的升级还是保持经济增长的后劲,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有研究测算表明,发展中国家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每增长1个百分点,将带动其国内生产总值增长1.5至1.7个百分点(见表2)。另外,中国长期存在着传统二元经济结构的矛盾,一直是扩大内需和增加就业等宏观经济目标实现的障碍,因此加快城市化的建设具有突出意义。城市化建设需要政府进行引导性开发投资,这种建设大部分应属于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然而地方政府由于缺乏资金、投入不足,抑制了城市化应有的进程。因此,为了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就需要赋予地方政府以新的融资渠道。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金融统计年鉴2000-2004年相关数据整理。
长期以来,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主要来自于中央和地方财政、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资本市场。而眼下无论是中央财政还是地方财政,增加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都存在很大的困难。商业银行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贷款也有诸多局限性,其资金来源以短期存款为主,而基础设施具有建设周期长、微利经营、现金回流慢等特点,从而限制了一般商业性资金的投入;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也有限,且贷款对象侧重于全国性基础设施项目;资本市场应是市政建设筹资的重要渠道,并且我国己经开始利用国际资本市场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筹措资金,但国内资本市场还远未有效的利用起来。因此,改变我国基础设施落后、投入不足的现状,必须转变思路,按市场经济的要求,逐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资金筹措新体制。[2]地方政府发行公债筹集资金主要是用于私人资本无力或不愿兴办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如修建公路、港口等社会公用的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靠发行公债筹集资金,既不会给税收在特定年份带来突然增加的压力,又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资金来源。由于城市政府的举债收入大多是用于能带来收益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收益本身就可偿还一部分债务,因此在相当程度上可实现公债基金本身的良性循环,不会给地方政府的财政造成很大负担。
三、我国发行市政债券存在的制约因素
(一)发行主体的确定问题
我国的《预算法》在规定地方政府预算不列赤字的同时,亦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债。在具体实践中,这句话被理解为地方财政不得举借债务。为了不违反这一规定,地方政府是通过指定一个代理企业来举债,而由地方政府对债务提供担保。《担保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此规定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国家的行政机关从国家财政预算得到的拨款是履行其行政职能的必要经费,若行政机关对外提供了担保,一旦需要履行担保的代偿义务,其行政经费就要发生亏空,就无力正常履行其行政职能了。然而在实际的政策解释和司法实践中,财政部门把这项条款理解成各级财政也不得提供担保,并规定各级地方政府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因此,地方政府也不允许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负债提供担保。这样一来,地方政府负债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的行为就没有了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依据。
但另一方面,为使城市建设债券顺利发行,在对实际发债额度进行审批时,国家有关部门对发行主体未作严格限制,这使法律和实际操作有很大的距离,从而给债券的信用等级、债券担保人、债券利息税等问题都留下了很大的隐患。
由于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区分市政债券和企业债券,也没有明确市政债券的发行主体。在具体发行方面,也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这些成为当前发行市政债券的障碍。
(二)市政债券的担保问题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除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免于担保的以外,债券发行人在债券发行前应提供保证担保。担保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后方可发行债券。国家有关部门对担保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债券的信用等级,降低债券持有人的风险,对稳定债券市场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担保条件、担保费用等一系列问题的存在,这一规定对企业债券的正常发行也产生了影响。
1.担保的条件要求较高。目前发行规模较小的债券较容易找到担保,但随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额越来越大,以及市政债券发行规模和筹资份额的增大,从而要求的担保额度也会随之增大,有能力担保的企业会越来越少,这使企业的担保问题更加突出。
2.担保的费用问题。根据规定,为发债企业提供担保的企业可以向被担保企业收取担保费,担保费由当事双方约定按担保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由于发行市政债券的额度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成正比,因此增加了债券发行的费用,这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发行债券的费用优势,违背了发行市政债券的初衷。
3.担保人自身的问题有可能影响市政债券的发行。根据规定,担保人连续三年的财务报表须经过审计,审计不合格,或审计时不够配合,均可能造成企业担保条款不合格,从而造成企业发债的失败。
另外,由于对发行企业的担保构成了担保企业的或有负债,目前因担保问题而导致的企业债务纠纷越来越多,使企业对担保问题持十分谨慎的态度。随着企业风险意识的加强,发债企业寻求担保的问题将会越发突出。
(三)市政债券的定价问题
按一般的原则及我国金融市场的特殊性,市政债券的定价可以参照国债、企业债、准市政债券的价格,或银行存款利率的水平。但这些方法都存在较大问题。
1.当前准市政债券市场狭窄,品种稀少。交易缺乏连续性,因而无法形成完整有效的收益率曲线,也不能测算出市政债券收益率受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影响程度以及其波动与国债收益率调整的相关性,这种缺乏统计规律又不能独立运行的机制,正是准确测算市政债券票面利率和市场交易价格的难点所在。
2.依据银行存贷款利率设定市政债券票面利率的可靠性低。这种定价方式可行的前提是各种品质的金融资产收益率等比例下降时结构不变。这就等于给相同期限的不同信用级别、不同发行规模的市政债券票面利率统一设定利率上限,这显然违背了收益与风险相匹配原则。
3.企业债券价格的设定缺乏市场依据。目前,企业债券发行利率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120-140%确定。一般企业债券不能公开交易,因此也不能形成不同信用级别收益率的市场标准。由于我国银行存款利率的确定不是市场均衡利率的结果,而是中央银行根据社会资金总供给状况、市场价格总水平、企业成本水平和银行利润等宏观经济因素确定的,因而存款利率的变化往往跟不上经济形势的变化,其利率水平也无法准确反映社会资金成本的水平。这使得债券在发行时就带有存款利率确定时所具有的缺陷,无法准确体现目前债券市场的一般资金成本水平。
4.目前我国国债的价格不能充分反映市场的利率水平。国债市场不发达,期限品种不丰富,缺乏连续期限的短期国债等最具市场指导意义的部分,导致收益率曲线断点,目前沿用的国债收益率曲线采用国债回购利率数据作为替代是不合理的。另一方面流通市场不健全。国债发行与投资分裂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以及面向一般居民的'凭证式国债市场三个部分,有各自独立的投资者群体、报价方式、交易结算机制,各市场具有不同的成本、流动性和预期收益率,因此任何一个市场的收益率曲线都不具备完全的市场代表性。
正是由于目前国债收益率机制存在的上述缺陷和不确定性,因此不可能真正反映出市场对资金盈利的内在要求,而要以此作为判断市政债券票面利率和市场收益率的参照,其可靠性和准确性必然会受到影响。
(四)市政债券的免息税问题
免利息税是市政债券的最主要特点之一,从发达国家的发债情况来看,其国债及市政债券的利息都是免税的,而一般的企业债券则不免利息税。但由于我国目前仍将建设债券与企业债券相混淆,因而不能分别对待。另外,按照我国缴纳所得税的规定,购买企业债券所获利息需要征税,导致个人购买债券不交息税,但企业购买时要计入企业的投资收益,因而要缴纳所得税,这使我国市政债券的认购者主要是个人,缺少了机构这一重要的投资者,影响了债券的发行数量。
(五)市政债券的流动性问题
1.建设债券的发行量很小。虽然包括建设债券在内的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有逐年扩大的趋势,但由于政策和企业自身因素的影响,其发行总量还是比国债和股票小。如2004年我国国债的发行量为6923.9亿元,而同年企业债发行额为327亿元,仅为国债发行额的4.7%。
2.上市债券规模很小,成交量少。我国企业债券的流通滞后于发行。目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两地挂牌交易的企业债券很少。如2003年8月,我国共有12家发行主体发行的20支企业债券,两地能够交易的债券,每天成交的金额在5-10亿元左右,而同期国债每天的交易量在100亿元以上,与美国市政债券的日均成交量相比更是有很大差距(见图2)。
图2美国市政债券日均成交额
资料来源:根据市政债券规则制定委员会2004-2006年相关资料整理。
3.场外交易市场还未形成。20世纪90年代初期,债券曾在柜台进行过交易,这对活跃债券市场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当时债券发行中存在着大量的不规范现象,加上当时发行的主要是短期的融资券,因而债券的柜台交易市场不但未能发育成长,反而逐步衰退,很多进行债券交易的营业部也被改成股票交易营业部。随着债券发行的增多,债券交易的问题被重新提了出来,但现在仍未能开展债券的柜台交易。
(六)举债规模问题
从发达国家债券市场的初期和发展中国家市政债券的经验来看,市政债券市场极有可能成为地方政府“圈钱”的合法途径,违约事件层出不穷。但现行法律并未对地方政府的债务总规模提出过任何形式的限制。近年来,一些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财政节余很少的地方,开始大量借贷建设,很可能要超过其偿债能力所能负担的。除非今后的经济能够加速增长,否则这些地方政府就埋下了日后发生财政信用危机的隐患。从完善金融体系、降低金融风险的角度分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债务融资渠道应该由银行贷款转向债券市场,地方政府应通过发行市政债券来从资本市场上融资,这是发达国家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主要渠道。[3]
四、推动我国市政债券发行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市政债券的政策法律保障体系
1.修订《预算法》。《预算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正是这一条阻碍了我国现行条件下市政债券的发行。在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出现的所谓准市政债券,就是为规避该条规定而产生的一种融资方式,其运作的难度及成本远远超过了市政债券。准市政债券的出现足以说明市政债券在我国的可行性、必要性及适用性。准市政债券的出现使《预算法》第二十八条的现实意义逐渐弱化,我国应根据现实的需要,对该条内容进行修订。只要国务院发布一条对《预算法》的补充规定,就可以使市政债券在不违反《预算法》的基础上合法运作,而《预算法》又无需改动。此举可为市政债券的运作清除法律障碍。
2.建立市政债券的专项法律。目前,我国的市政债券运作基本上遵循着《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管理办法》,这样按照企业债券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政债券的正常运作,因而有必要建立市政债券的专项法律。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相应条件的逐渐成熟,可以考虑制定《公债法》和《地方公债法》,对市政债券的发行、承销、担保、登记与托管、信息披露以及罚则做出相应的规定,使市政债券运作有法可依,并使其整个运作过程有明确的法律保障,全面禁止“赤字债”现象的发生,确保市政债券资金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而非弥补经常性收入的不足。
3.完善配套政策法律。一是通过市场化的手段,确定市政债券的利率,并报有关部门备案;二是对市政债券的投资收益制订具体的减免税政策;三是向商业银行开放市政债券市场,在政策上允许商业银行投资市政债券;四是允许市政债券在全国性证券交易市场上交易,并创造条件开办市政债券的场外交易,提高市政债券的流动性,降低其投资风险。[4]
(二)完善分税制制度
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关键是地方政府要有独立的举债权和财产权,这需要建立在以“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责权分开”为特征的规范的财政体制基础上。为了避免允许地方政府发债而造成债券市场紊乱,最好的办法是深化分税制改革,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与财权彻底分开。可以先在中央和省两级财政之间进行财权和事权的界定,从而实现中央和省两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独立,之后再理顺与地市级政府的关系。要实现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政关系的独立,还需要建立地方财政破产制度。我国原有高度集权的财政体制,导致了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的过度依赖,不解决这一问题就很难抑制地方政府过度发债的冲动,而解决办法就是通过地方财政破产制度,实现地方政府财政的真正独立。
(三)寻求完善市政债券的定价及收益的途径
可以将市政债券的发行与地方税收挂钩,给予债券购买者税收抵扣的激励。这样,只要税收的累进税率制定的合理,居民就会考虑通过购买市政债券来避税。而政府虽然损失了部分所得税,但获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和由此产生的宏观经济的发展及其引发的税收增加值。[5]
在实际生活中,除了公司所得税外,还有个人所得税,包括个人所得税Tp和资本利得税Tg,假定Tc(公司所得税)、Tp和Tg都为一固定比例(实际上,Tp和Tg一般都为累进税率,收入越高,税率越高,我国目前还没有单独开征资本利得税Tg,但在个人所得税中已部分包含了资本利得税),一个非杠杆公司与个人税后的期望现金流量为:,是年均现金流量。则非杠杆公司的价值为:
k为非杠杆公司的公司与个人税后的资本化率(折现率)。
要实现利用税收来调节筹资,还应大力发展和完善债券的二级市场,使市政债券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使居民可以按个人的需要随时购买或抛售政府债券。当二级市场完善,居民将市政债券变成一种避税和投资手段的时候,债券融资就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直接投资的性质了。而建立和完善政府证券筹资机制,完善债券市场,也变相的解决了长效还贷机制难以建立的问题。
当前,某些地方政府把那些收益稳定、具有特许经营权的基础设施项目对外招商,并且向外商承诺14-18%的收益率,受到了境外投资者的追捧,也一定会受到国内储蓄型投资者的欢迎。政府应当考虑向国内储蓄型投资者开放这一投资渠道,只要有8-10%的收益率就可以吸引大量的储蓄型投资者,使他们既是公用事业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又是某些公用事业的投资者,充分分享地方经济发展的成果。这样既可降低公用事业投资的资本成本,又能丰富储蓄型投资者的投资选择。此外,我国作为一个正在崛起的发展中国家,积极举办某些专项事业有助于提升自身的国际地位和促进国内经济的发展。如北京成功获得2008年夏季奥运会的主办权,引致大量的城市建设需求,如体育场馆设施、城市交通、宾馆旅游、信息化建设以及环境保护等方而的投资。巨额的投资也意味着巨大的资金需求,因此,如何开辟多种资金来源,利用多种融资手段为奥运融资,就成为北京面临的重大问题。从长远来看,发行“奥运特别债券”将具有很好的偿债能力前景。举办奥运受益的主要是北京市辖区,因此应当属于地方性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范畴,而“奥运特别债券’也就应属于地方性公债,其本息的偿还来自举办奥运的收入、日后的场馆经营收入以及北京市x府的(因举办奥运而间接增加的)财政收入。
(四)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抑制政府的举债冲动
按照政府的激励机制,可以将政府分为三种类型: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追求预算规模最大化、追求政绩最大化。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的政府,为避免过多的公共产品产生外部不经济,会将发债规模控制在恰好提供均衡数量的公共产品的水平,这种地方政府不会滥用举债权。对于追求预算规模最大化的政府,在预算软约束的条件下,就会多举债多支出,以求得政府预算规模的扩大。对于追求政绩最大化的政府,会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政绩体现为居民的满意程度。它会考虑到公共产品的提供数量与居民税收负担的均衡,找到公共产品的边际收益与税负的边际成本均衡点。居民的税负成本是政府举债的预算函数之一,此时政府也不会滥用举债权。另一种情况是政绩体现为上级政府的满意程度,那么下级政府就会有滥用举债权的冲动。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要从转变政府的激励机制入手,即设计使地方政府成为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类型或是追求政绩最大化类型中的第一种情况的激励机制。[6]
(五)完善市政债券的风险识别及防范体系
1.建立合理的偿债机制。建立合理的偿债机制就是要保证市政债券到期还本付息,控制其信用风险。这要求在市政债券发行初期制定严格的审批制度以保证举债为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服务,防止滥用市政债券为地方政府行政经费筹资等;要将市政债券纳入地方预算体系进行管理,建立专门的偿债基金,安排好本年的还本付息问题;建立清晰明确的责任体系,政府机构要保证筹集的各种债券资金专款专用,各用款单位要负责偿付自己的债券。
2.倡导和成立市政债券投资者协会。对于投资市政债券金额较大的投资者,如银行、保险公司、投资基金、其他金融机构以及个人投资者代表,允许成立投资者协会以加强对市政债券的风险监管。
3.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信用评级体系。市政债券的信息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也关系到当地纳税人的利益,因此市政债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很重要。除发行机构公开信息披露外,还应鼓励信用较好的中介信息披露机构或金融机构积极收集准确信息和较为公正的信用评级。对那些信用较好的中介信息披露机构或金融机构应授予资格认定,淘汰那些信用较差的信息披露单位。
4.推出市政债券保险机制。市政债券保险是指在债券发行人实际未支付债券本息时,由保险公司承担偿付的义务。将保险公司引入到市政债券市场,既提高了市政债券的清偿保障与信用等级,又使得市政债券具有与其它投保金融品种同等的市场属性,提高其流动性。
在美国,市政债券保险得到了惊人的发展,它的普遍推广在于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市政债券发行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降低市政债券的违约风险。[7]近年来,美国新发行的长期市政债券占到了市政债券发行额的80%以上(见表3),而长期市政债券中又有半数左右得到了市政债券保险的支持,因此大大降低了其投资风险。
5.多方位强化市政债券的风险管理。这要求我国发展市政债券要从法律监管、机构监管和社会监督等方面来强化风险管理。在法律上要解决制度性障碍;在机构监管方面,市政债券管理机构要从多角度与证券监管部门、财政部门、信息披露机构以及投资者沟通,以保证市政债券的发行、运用、偿还的顺利进行;[8]在社会监督方面,信息披露与信用评级起到重要作用,其他中介机构要从不同角度监督债务人更加审慎的筹集、使用资金,进行市场化运作和管理,以降低市政债券的发行、使用和偿还的风险,提高效益。
资料来源:根据Thomson金融证券数据相关年份数据整理。
(六)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监督机制
一是由地方政府成立地方债券发行部,与中央财政、计划部门统一安排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对发债项目认真考察,控制额度,建立完善的信用考评体系。
二是项目选择和利率确定都十分重要。在项目选择上要尽量选择发行那些现金流充足的项目,如公路、桥梁、机场基础设施,因为其建成后便会有较稳定收入;地方债券的利率可稍高于国债,因为国债的风险相对要小。
三是建设地方政府债券的监控机制。美国国会组建有市政债券规则制定委员会(MSRB),负责全面监管市政债券市场。MSRB提出监管方案,并征询债券行业和其它关联方的意见,但其没有审批权,它所提出的监管方案由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最终批准。MSRB和SEC都不参与监管方案的实施和控制,监管方案的实施和控制由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中监管市政债券交易商的部门以及自营银行的有关监管机构负责。我国可借鉴这种方式,实行市政债券监管方案的制定、审批和实施相分离,即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监控机制应由中央政府、地方权力机关、地方审计部门组成,对是否发行地方债券,其规模、期限、利率、偿还办法以及具体的用途及效益等进行全面的监控,以增强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避免监管中的单一性和片面性。[9]
(七)地方政府举债要循序渐进,同时严格控制发债的项目
地方政府债券属新生事物,必须谨慎对待。一方面,要循序渐进、步步为营。可以考虑以特种债券的形式在某些地方政府试点发行,试点后,得出经验教训,总结出成熟的方法后再大规模推广;也可以到国外调研,汲取经验教训,总结发债的具体方法。另一方面,要严格控制发债的项目,地方政府债券一般用于交通、通讯、住宅、教育、医院和污水处理系统等地方性公共设施的建设;在新时期下,地方政府要把发债筹集到的资金用于“三农”、就业和社会保障、环境和生态建设、公共卫生、教育、科技等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促进经济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研究会主编.债券市场创新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2005.
[2]贾康,李炜光,刘军民.关于发展中国地方政府公债融资的研究[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2,(5).
[3]赖玉萍.中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方式研究[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5.
[4]姚玉萍.我国发展市政债券市场的初步探讨[J].商业经济,2005,(5).
[5]PeterD.Fleming,LindaM.Johnson,VanE.Johnson.TaxAspectsofMunicipalbonds[J].JournalofAccountancy,1996.
[6]胡静.中国发行市政债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M].天津:天津大学硕士论文,2004.
[7]DavidS.Kidwell,CharlesA.Trzcinka.MunicipalBondPricingandtheNewYorkCityFiscalCrisis[J].JournalofFinance,1982,(5).
[8]邓晓益,沈娜利.我国发展市政债券的思考[J].经济师,2005,(6).
[9]刘尚希,赵晓静.我国市政收益债券的风险与防范[J].管理世界,2005,(3).
摘要:市政债券是城市政府依据信用原则,从社会上吸收资金来满足城市公共支出需要的一种形式,是政府公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市政债券作为一种较为成熟的融资工具,在发达国家的债券市场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成功运用将有助于市政建设的快速发展,从而为地方经济腾飞创造良好的基础。我国经济的发展使得地方政府对市政建设资金的需求越来越大,而以企业债券形式发行市政债券存在着种种难以回避的问题。本文在研究国内外有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分析了美国市政债券市场的现状,从市政债券的发行主体、担保、利率、流动性、利息征税和举债规模等多角度分析了我国发行市政债券的主要障碍,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以满足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庞大资金需求,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关键词:市政债券,地方政府债券,融资
★报纸
★管理论文
★简历投递
★报纸范文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