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在养老方面结合浅谈,本文共7篇,希望大家能够受用!

篇1: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在养老方面结合浅谈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在养老方面结合浅谈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在养老方面结合浅谈论文关键词:养老保险 商业保险 结合
论文摘要:老有所养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现实问题,然而我国人口基数大,老龄化问题加剧,社会养老保险正面临着资金短缺,覆盖范围窄,保障水平低等严峻的考验。因此探讨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在养老方面的结合对于缓解社会保险压力,减轻政府负担,提升我国社会总体保障水平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我国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面临的问题
1.1日益严重的老龄化带来的新挑战
根据已公布的中国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不难看出我国人口年龄结构已经进入快速老龄化阶段,-十年间平均每年将新增596万老年人口,年均增速达到3.28%,预计到老龄人口总数将达到4.37亿[2].离退休人口的增加速度高于在岗职工的增加速度,领取退休金人口的增加速度超过缴纳养老金人口的增加速度。老龄化的日益加剧势必会造成养老金支付出现缺口,中央财政便会面临着资金压力。
1.2城市化发展导致农民失地对养老问题提出新要求
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突出,地区发展极不平衡,农村人口占比明显高于城市人口,因而老龄化问题也呈现出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特征,超过60%的老龄人口分布在广大农村地区。农村地区人口没有稳定的工作,收入非常微薄且不稳定,大部分农民没有退休金,养老主要依靠的是土地。近年来城市化发展迅猛,大量农村土地被征用,一大批农民因而失去了土地。虽然土地被征用,但是农民真正得到的补偿微乎其微,导致农民的利益严重受损。农民失去唯一可以依靠的土地而得不到补偿,养老更是遥不可及。从理论上说农民失去土地不再是农民,应该纳入到社会保障范畴,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城乡二元结构特征,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短期内这些失地农民是不会被纳入到保障范畴。因此这些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必须得到妥善解决。
1.3我国目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存在先天缺陷
我国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1],也就是指养老保险计划分为两部分,一是社会统筹部分,二是个人账户部分。然而这种运行模式至少存在着两个问题:一是个人账户实际是空账,由于我国一直在经历着各种改革,改革必然会因触及到既得利益获得者而付出高昂的成本,因而由于一些历史问题遗留了一些债务,这些债务没有找到合理的解决途径,政府只是以社会统筹账户中的资金来偿还这些债务。从而造成社会统筹账户不足以支付目前的退休金,个人账户的保费收入就被“透支”了,随着支付压力的日益增加,社会统筹账户透支个人账户日益严重,最终导致个人账户实际是空账。二是覆盖范围难以扩大,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狭窄,城镇只有部分人口被纳入,农村接近于空白,这也是由当前政府财力决定的。对于一些未纳入而有能力购买养老保险的人口商业保险便可以成为一个较好的替代品。
2.我国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在养老方面结合的必要性
2.1增加保险覆盖范围、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需要两者相结合
保险是社会的稳定器,基于前述我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覆盖范围小等问题,发展商业保险能够增加保险覆盖范围,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商业保险在投保和支付方面不受身份的限制,在岗不在岗等方面的限制,可以将社会保险中不容易解决的问题简单化。商业保险也能够集中经济单位的资金,通过集中管理更好地使资金保值增值,进一步强化保障功能。商业保险还能够参与社会管理,社会救助等公共活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商业保险能针对投保对象进行个性化的设计,以尽可能满足消费者各个层面的保障需求。总之商业保险弥补了社会保险供给的不足,有利于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2.2充分体现保险公平与效率的原则要求两者相结合
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注重公平原则,通过国家强制力实现社会收入的再分配。这种再分配有利于低收入者,也就是缴纳的保费高的并不一定能拿到高的退休金,这样就可能出现少缴费多收益,多缴费少收益的情况,这主要是出于兼顾公平的考虑,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平,主要是社会扶助性质,可能对投保的积极性产生负面影响。而商业保险不仅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还能够兼顾效率。商业保险的费率杠杆能够克服劫富济贫或劫贫济富,多缴费多收益,少缴费少收益,实现真正的公平。商业保险公司是企业法人,追求利益最大化,商业保险公司通过吸引客户投保聚集资金,并通过专业的投资管理队伍对资金进行最优配置,更好地实现保费资金的增值,兼具公平与效率的商业保险更能激发人们的投保意愿,从而实现保障范围的大幅提高。另外随着老龄化的加快,国家养老压力越来越大,商业保险在很大程度上能够缓解政府的压力。
3.商业养老保险对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作用分析
3.1保障作用和范围的互补
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只能向参保退休人员提供最低保障待遇,也就是当地平均工资20%左右。社会养老保险投保金额和给付金额都有一定的限制,保障作用非常有限,其根本目的只是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一旦碰到患重疾,老年人的生活将会陷入困境,除此之外,随着生活水平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希望获得更高水平的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商业养老保险恰能较好满足人们的需求,弥补社会养老保险的不足。商业养老保险中投保人还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决定保额的'多少,商业保险的给付标准依据被保险人的投保额度而定,缴费越高,保额越高,给付越多,充分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商业保险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作用更强,范围更广,成为整个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力补充。
3.2养老金的互补
目前我国企业的平均缴费率为23%,高于世界其他各国平均水平的10%[4],从而导致企业倾向于逃避缴纳养老金或者拖交养老金,使得养老保险金无形中减少了。另外,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由于历史遗留的负债需要用社会统筹账户的资金支付,另一方面退休人员急剧增加,领取的养老金数额也在不断增加,使得社会统筹账户入不敷出,为了能够支付当年的基本养老金,政府就动用了个人账户的资金,最后导致个人账户实际是空账运转,无法积累养老金。而商业养老保险是现代化的公司治理模式,拥有强大的管理团队,它能够使保户上缴的保费实现最优配置,从而获得较可观的回报,进而积累更多的养老保险基金,能够有效解决因通货膨胀导致的物价上涨带来的基本养老金偿付不足的问题。
3.3实施方式的互补
社会养老保险是一种强制性保险,它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规定凡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数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具有强制性和非营利性。商业养老保险则是一种自愿性和盈利性的商业行为,它是一种市场经济行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投保险种,保额和期限等等。是否投保和投保多少都是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的,没有任何强制性。这两者的互补既能满足社会稳定需要,又能给社会成员自由选择的空间。
3.4职能的互补
由于社会养老保险主要体现的是公平原则,属于政府职能,主要是对低收入者的扶助,保费资金产生的收益不是最主要的目标,更多考虑的是稳定的回报,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投保人的意愿,对缴纳保费高的个体可以说是一种不公平的对待。在提供基本的养老保险领域政府只能比不可少,但是这种完全依靠政府推动的保险缺乏利益驱动。而商业养老保险的运营就是一种市场行为,主要依靠市场经济规律驱动,投保人可以为自己购买更多的养老保险从而给自己的晚年提供充足的资金。这两种职能的有机结合既能保证利益驱动的商业养老保险正常运营,又能提高保险的保障程度,实现公平和效率的有机统一。因此,在基本的养老保险领域政府职能应该为主,在补充养老保险领域应该以市场职能为主。
4.促进商业保险在养老方面的发展建议
总之,我国社会养老保险难以满足社会发展需要,而商业养老保险正好能够补充社会养老保险的不足,因而应该促进商业保险在养老方面的发展。首先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商业养老保险利国利民,既可以减轻政府财政压力,又可以提高人们老年生活质量,有助于和谐社会建设。政府应该给予大力支持,如适度地减税等。保监会应该制定和完善保险法,使商业养老保险更好地推广应用。其次政府应该加强宣传,使人们具有一定的保险意识,增加人们对保险的认识,使人们从旧的攒钱养老的观念解脱出来,积极购买人寿保险。三是保险公司应该针对不同人群的特点开发出相应的寿险产品,提供不同层次的补充养老保障,还可以全面设计覆盖住院医疗、意外伤害、死亡伤残等风险保障,满足市场需求的多样性。
参考文献:
[1]季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协调发展问题浅析[J].当代经理人。(6)。
[2]刘静,赵晶。发展商业养老保险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J].科技创新导报。2010(5)。
[3]唐金成,陈嘉州。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互动协调发展[J].西南金融,(7)。
[4]徐静。发展商业养老保险 完善农民社会保障体系[J].浙江金融,(6)。
篇2:浅析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在养老保险领域的结合
浅析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在养老保险领域的结合
浅析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在养老保险领域的结合作者:廖浠伶
论文关键词:养老 社会保险 商业保险 结合
论文摘要:近年来养老问题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文章指出,在养老保险领域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都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而二者的有效结合更能确保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
养老几乎是所有社会成员都将面临的问题。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程度逐渐加剧,养老对我国人民的生活构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按照联合国评定人口老年型国家的标准,我国早在就已步入老年型社会,这是严重的在经济尚未发展成熟的情况下就过渡到老龄化国家的未富先老。并且我国老龄化现象来得早、发展快,老龄人口基数大,因此,采取有效社会措施解决我国的养老问题刻不容缓。
目前我国老百姓养老主要有三种途径:个人储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其中个人储蓄是最传统的的养老方式。但由于收入有限,绝大多数人无法依靠储蓄积累较多资金,并且储蓄具有随意性、无计划性,因而在现代社会仅靠个人储蓄远不能满足人们的养老需求,养老的重心应在于养老保险计划的参与和实施。我国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不完善,其不足主要体现在保障程度普遍较低、资金投资运营渠道较少且资金收益不高、资金安全性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等方面。实践表明,单一的传统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已不能够解决日趋复杂的养老保险保障问题。从国际保险业形势来看,世界各国纷纷掀起了以建立多支柱、市场化为方向的养老保障制度模式。商业保险具备多年累积的精算优势,同时还具有营业网点众多、账户管理经验丰富、风险控制和预警机制完善、社会资源分配利用合理、收益无需纳税等明显优势,已逐渐渗透到社会保险的管理中,并由此形成了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相互补充、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
具体而言,在养老保险方面,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增加养老保险的保障程度。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只能向参保退休人。员提供最低保障待遇,即当地平均工资20%左右。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只是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为了保持人们的就业积极性,防止“动力真空”的情况出现,社会保障率不能越过满足人们基本生活需要的界限。因此,如果遇到购房、生重病或长期生病等情况,老年人很可能陷入贫困的窘境。除此之外,随着生活水平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希望获得更高水平的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商业养老保险恰能较好满足人们的需求,弥补社会养老保险的不足。它不仅能提供适度的保障,为保户提供多元化的领取养老金方式,如每月领取、每年领取或一次性领取,还开拓了养老保险的多功能,如分红、保障最低收益、投资账户等。第二,加速养老金的积累,实现养老金的有效支付。目前我国企业的平均缴费率为23%,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的国际警戒线为20%,世界各国企业平均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率为10%.我国偏高的缴费率导致了两种后果:一是企业普遍存在逃避缴费和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动机,使养老保险基金隐性流失严重;二是加大了企业的产品成本,降低了企业的竞争力,给企业经营造成压力。另外,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随着退休人员的急剧增加,退休费用也飞速增长,这导致社会统筹基金不足以支付同期的基本养老金。因此政府不得不动用个人账户的资金,将社会统筹资金和个人账户资金都用作现收现付,致使个人账户空账运转,无法积累。商业养老保险具有精算优势和丰富的账户管理经验,它能够积累更多的养老保险基金,有效解决因退休人员迅速增加以及物价上涨而导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偿付能力不足的难题。这有利于缓减社会养老保险对企业和政府的经济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劳资负担,为企业提高竞争力奠定基础。第三,有助于加强资金管理,健全监督机制。温家宝总理曾说过社会保险基金是“高压线”,社会保险基金必须切实管好用好,确保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这是政府的重要责任。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在加强资金管理合健全监督机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商业保险本质上属于盈利事业,因此在养老资金的运用和管理上更注重效益及效率,在监督上也更加严格。它对社会保险的渗透可以加大养老金的投资收益,提高资金周转率,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流失,改善社会统筹账户及个人账户资金缺乏的现状。
另一方面,社会养老保险也可以对商业养老保险进行很好的补充。商业保险的服务对象是具备保险能力的`企业和个人,其保障范围较窄,不具备保险能力的人来说无法得到保障。这时社会保险就能发挥作用,它是人民的养老“保护伞”.它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筹集保险基金,来为保障人们最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它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性工作。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人越多,受保障的人群也会不断扩大,人民尤其是老年人的安全感、幸福感和满意度也会提升。
总的来说,社会养老保险是解决人民的生存问题,商业养老保险是解决人民的生活问题。只有先解决好生存问题,才能去解决生活问题,所以社会养老保险是商业养老保险的运行基础和前提。然而,仅仅解决生存问题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应在此基础上,尽量去解决人们的生活问题,为人民谋福祉。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性制度架构,是社会发展的“稳定器”、经济运行的“减震器”和维护社会公平的“调节器”.而社会养老保险正是养老保险领域的稳定器、减震器、调节器。而商业养老保险在方案设计、资产管理和待遇发放等方面,对提供有效的养老保障有着不可获缺的重要作用。
综观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现状和未来的发展趋势,人们需要依靠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结合确保养老保险制度的有限实施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为构建新型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发挥更多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郭光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面临的问题及对策[A].科学发展观与劳动保障问题研究[C],
[2]熊盛文。关于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几点思考[A].江西非公有制经济劳动保障问题研讨会论文集[C],
[3]林义。社会保险[M]. 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4]阳义南。我国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的深度分析[J].人口与经济,(3)
篇3: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保险区别
实施目的不同。社会保障是为社会成员提供必要时的基本保障,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则是保险公司的商业化运作,以利润为目的;
实施方式不同。社会保险是根据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商业保险是遵循“契约自由”原则,由企业和个人自愿投保;
实施主体和对象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成立的专门性机构进行基金的筹集、管理及发放,其对象是法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商业保险是保险公司来经营管理的,被保险人可以是符合承保条件的任何人;
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是最基本的,其水平高于社会贫困线,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50%,保障程度较低;商业保险提供的保障水平完全取决于保险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和投保人所缴保费的多少,只要符合投保条件并有一定的缴费能力,被保险人可以获得高水平的保障。
社保特征
特征1: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险,保险的标的是劳动者的人身;
特征2:社会保险的主体是特定的。包括劳动者(含其亲属)与用人单位;
特征3: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
特征4:社会保险的目的是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
特征5:保险基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及财政的支持。保险对象范围限于职工,不包括其他社会成员。保险内容范围限于劳动风险中的各种风险,不包括此外的财产、经济等风险。
篇4:养老商业保险如何买
养老商业保险是以获得养老金为主要目的的长期人身险,它是年金保险的一种特殊形式,又称为退休金保险。被保险人在交纳了一定的保险费以后,就可以从一定的年龄开始领取养老金。那么,养老商业保险应该如何选择呢?
一、确定保障额度
每个人对退休后的资金需求是不同的,主要取决于自己对未来生活的安排。
根据退休后资金需求,减去退休后可获得的收入,即可得出您的养老资金缺口,确定商业保险金在填补这个缺口中占到多少比例,就可推算出每月或每年需领取多少商业养老金,也就能找到对应的保额了。
二、确定养老金领取方式
目前,商业保险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分为趸领和期领两种。
趸领是到了约定年限时,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到期保险金给被保险人。这种方式较适合打算退休后二次创业、或周游世界、或对自己的寿命预期不够乐观者。期领则又分为年领和月领,一般月领比较合适。若是每年有一两笔大项支出,则可选择年领。
三、确定养老金领取年限
目前,市场上的养老年金险在领取时间限制上通常有两种,一是保险期间为终身,但没有最低领取年限保证,这种条款养老金的开始领取年龄越早、寿命期间越长越划算,有家族长寿史的人可优先选择此类产品。养老金领取年龄可与保险公司约定,一般建议与退休年龄衔接。
另一种条款下,保险期间是定期的,比如只能保到80岁或100岁,但同时会设定一个保证领取的年限,比如或。这种条款从什么年龄开始领取,实际领取的总金额不会有太大影响。
四、确定养老险产品类型
传统型养老险的预定利率是确定的,日后从什么时间开始领,领多少钱,都是投保时就可以明确选择预知的,这类产品适合理财风格保守,不愿承担风险的人群。
分红型养老险通常有保底的预定利率,这个利率比传统养老险稍低,但分红险在预定利率之外还有不确定的分红利益。这类产品适合长期利率看涨、对通货膨胀因素敏感的人群。
万能型寿险作为长期的理财手段,偏重账户累积,部分提取账户资金的手续便捷灵活费用较低,也可用作个人养老金的积累。
[养老商业保险如何买]
篇5:浅议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
浅议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
,我国养老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亏空已高达8000亿元,而按照我国现行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的养摘要:老金工资替代率约为58.5%,其中20%来自社会统筹,38.5%来自个人账户,显然,如此巨额的个人账户的亏空已对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构成了严重的威胁。而造成这一严重局面的一个非常关键的
因素就是我国政府的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处置政策存在明显的制度性缺陷。本文将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对我国现行的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处置政策的制度性缺陷进行分析,以为决策部门提供参考。
一、我国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的产生
在新实施的部分积累制中找到对直的资金来源,这就产生了所谓的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二、我国目前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的处置方式
1995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并同时出台了两个实施办法,供各省市自由选择。在此通知中,明确规定职工养老社会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社会统筹部分由企业缴费,个人账户缴费则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并对政策实施前退休的职工(即所谓“老人”),政策实施前参加工作而将在政策实施后退休的职工(即所谓“中人”)、政策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所谓“新人”)采取了不同的措施。办法一规定“老人”的养老金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对“中人”则规定其在新制度实施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以职工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推算出全部工作年限的储存额,但视同缴费年限的对应的资金来源则未作规定;办法二在对待“老人”和“中人”问题上则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并以此为依据计发基本养老金,“老人”的基本养老金从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所不同的是,办法一明确规定个人账户按职工工资收入16%左右的费率记入,由个人缴费的全部和企业缴费的一部分组成,另外,企业还必须按“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原则缴纳工资基数一定比例的费用以组成社会统筹基金,而办法二虽说也规定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但对个人账户的缴费比例则未作明文规定。显然,办法一有利于个人账户的建立,但在养老社会保险支出刚性的压力下,当个人账户规模既定时,地方政府将不得不依靠提高企业缴费率以筹集足够的社会统筹基金,这必将使企业难堪重负。而办法二由于没有规定个人账户的费率,因而,地方政府在面临养老金支付压力时,可以通过缩小个人账户规模从而相应增加社会统筹基金规模的方式来缓解养老金的支付压力,但也正因为没有明文规定个人账户的费率,就使得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的边界变得模糊不清,为地方政府挪用个人账户资金或压缩个人账户规模从而缓解养老社会保险资金不足的压力大开了方便之门,使个人账户无法保障,这又有可能使政府寄希望于通过建立个人账户来缓解人口老龄化危机的计划化为泡影。鉴于上述两种办法的缺陷,国务院于又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该决定明确规定,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同时规定,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对待“老人”、“中人”问题,则依然采取从前的措施。从这两个决定中我们不难看出,政策制定者意图通过养老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来解决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问题。在两个决定中都明确指出,已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而对待“中人”的视同缴费年限的那部分资金缺口,决定虽说没有明文规定从社会统筹基金中解决,但法律已明文规定,个人账户所有权归个人,而政府又不打算用财政资金来弥补,这个资金缺口显然最终也只有从社会统筹基金中解决。
三、目前实行的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处置政策的缺陷
(一)处置政策的不公平必然导致政策执行难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制度包括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正式规则是人们有意识地创造的一系列政策法则,而非正式规则则是人们在长期交往中逐渐形成的社会公认的行为规则和内部实施的行为规则,非正式规则主要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性、意识形态等因素,具有持久的生命力。正式规则一般由国家提供,提供一项正式规则事实上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它必须借助强制力来推行,因而要付出成本,而成本的大小则取决于该社会的非正式规则对它的认可程度。如果非正式规则对它认可的程度低,那么,该正式规则的实施成本就高,有时这种实施成本甚至会高到使该正式规则无法实行的程度。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的处置政策也是一项正式规则,它的实施成本也与社会成员对它的认可程度紧密相关,而社会成员对它的认可程度又取决于社会成员对它的合理性、公正性的理解。“维持一个现存秩序的成本反而涉及对现存体制合理性的理解。在社会成员相信这个制度是公平的时候,由于个人不违反规则和不侵犯产权――甚至当私人的成本收益计算会使这
(二)处置政策的模糊性导致交易成本过高
柯武刚、史漫飞指出:“制度
是人类相互交往的规则。它抑制着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的和乖僻的个人行为,使人们的行为更可预见,并由此促进着劳动分工和财富创造。”制度之所以重要,就在于它能通过提供一系列的规则来界定人们的选择空间,约束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减少人们的机会主义行为,使人们的行为变的可以预期, 从而减少环境中的不确定性,降低交易费用。而制度发挥这些作用的前提是它必须具有确定性和一定的稳定性。 确定性是好的制度的本质要求。所谓好的制度,用制度经济学的话来说,就是交易成本低的制度,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节约交易费用,而交易费用的存在取决于三个因素:受到限制的理性思考、机会主义以及资产专用性。机会主义的存在必然会使交易费用增加,因而,要想节约交易费用,就必须有效地抑制人们的机会主义行为。诺思指出:“制度是一种社会博弈规则。”人们的交易事实上是一种博弈,交易双方都希望通过采取有效策略行为来使自己的收益最大化。根据纳什均衡的存在性定理,我们知道,在规则一定时,每一个有限博弈都至少存在一个纳什均衡,既然存在纳什均衡,就意味着存在使交易双方收益都最大化的稳定的策略行为。因此,只要博弈规则一定,交易双方的行为就变得可以预期。但当博弈规则不确定时,交易双方的行为就会变得难以预期。博弈规则对博弈双方的支付函数有重要的影响,当博弈规则发生变化时,支付函数就会发生变化,因而均衡的结果也就不同,人们为使自己收益最大化的策略行为也必定发生变化。规则的不确定也就意味着人们无法准确地知道自己和对方的支付函数,因而也就无法采取稳定的策略行为,人们的行为就会变得难以预期,机会主义行为必然泛滥,交易成本也必然提高。因而,作为社会博弈规则的制度必须具有确定性。稳定性是好的制度的又一本质要求。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世界是复杂的,人的理性是有界的,为了简化决策过程,人们往往根据习惯采取行动。习惯是非正式规则的重要内容,习惯可以被理解为由文化过程和个人在某时刻以前所积累的经验所决定的标准行为。熊波特认为,若没有习惯的帮助,无人能应付得了每日必须干的工作,无人能生存,哪怕是一天。尼尔森和温特尔认为,一种行为若能成功地应付反复出现的某种环境,就可能被人类理性固定下来而成为习惯。制度是一种社会博弈规则,在某一具体制度下,一定存在对应的纳什均衡,人们一定可以找到一种使自己在该制度
下收益最大化的策略,只要制度不变,人们就会采取这一策略行为,这种策略也就容易固定下来成为习惯。但一旦制度变化,这一习惯就会变得不合时宜,为了使自己的收益最大化,人们就必须调整自己的策略行为,形成新的习惯,但如果制度频繁变动,就会使人们变得无所适从,节省决策成本的习惯也就无法形成,没有习惯的参与,交易成本必然高昂,因而,要想节约交易费用,制度必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我国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转制成本处理政策由于缺乏应有的公平性,因而一开始就显得底气不足,只是含糊地说,退休职工(“老人”)的养老金从社会统筹基金中解决,政策实施前参加工作但还未退休的职工(“中人”)在政策实施前的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却只字未提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问题,这就使得政策模糊不清,而政策的模糊不清必然使执行机构和缴费者之间无法形成均衡策略,因而,执行机构和缴费者就必须不停地根据对方的策略来相互调整自己的策略,只有这样才能使自己的收益最大(差额缴拨,通过商议确定缴费工资基数、拖欠、逃缴、通过财政借款缴费等策略行为即源于此),而这种反复调整的过程必将提高交易费用。
事实上,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社会转制成本处置政策是一种摸着石头过河的思路的产物,政府也只是心存侥幸心理,对其是否有效并没有把握,因而,在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当缴费者的策略行为导致政策目标无法实现时,政府就会修改政策,但始终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而政策也就始终处在不断修改的过程中,这就使得人们对未来难以预期,从而增加交易成本。
(三)现行政策扭曲的激励机制将对人们的意识产生深远的负面影响
意识形态可以被定义为关于世界的一套信念,它们倾向于从道德上制定劳动分工、收入分配和社会现行制度结构。制度的.实施需要成本,而意识形态对制度的实施成本有重要影响,因而,意识形态对制度的顺利实施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尽管有一套不变的规则、检查程序和惩罚措施,在限制个人行为程度上仍存在着相当的可变性。”如果缺乏意识形态的约束,人们纯粹依靠成本――收益计算来决定自己的行为,那么,制度将难以实施,“但违反这
些规则也符合新古典主义者的利益,只要有关利益和成本的个人主义的计算要求这样的行为。然而,这样的行为会导致任何国家政策的不可行,因为这些规则的执行费用即使不确定,至少也会大到足以使制度不能正常运行”。而适宜的意识形态则能有效地抑制人们的这些行为,从而使制度得以正常运行。意识形态具有相对稳定性,但是,“当人们的经验与其思想不相符时,他们就会改变其意识观点,实际上,他们试图去发展一套更适合于其经验的新的理性”,也就是说,人们会根据自己的经验修正意识形态。我们现行的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处置政策由于缺乏应有的公平性、确定性和稳定性,导致人们的机会主义行为泛滥,而执行机构为了减轻自己的压力,也不得不采取适应性的相机抉择策略,如:当企业瞒报、少报养老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时,其实执行机构和企业对此都心知肚明,但执行机构不是通过对企业进行琐碎繁重的审计以确定基数,并强制执行,而是通过与企业进行协商来确定双方都能接受的缴费基数。显然,协商的结果与双方的谈判能力密切相关,事实上,这意味着执行机构默认并强化了企业瞒报缴费基数的行为,其结果是使现行政策的实施具有一种扭曲的激励――惩罚机制,即对按政策规定上报缴费基数的企业进行了间接的惩罚,对瞒报、少报缴费基数的企业进行了间接的激励,这种扭曲的激励――惩罚机制必然会使人们诚实守信的信念遭到打击,从而对其意识形态产生负面影响。而不利的意识形态一旦形成,又必将增大今后好的制度的实施成本。事实上,现行的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处置政策已经由于受到人们目前的意识形态的抵制而付出了巨大的成本,如果这种政策还不能及时改变,一旦形成了不利的意识形态,那么,到采取更公平的政策的时候,又必将受到不利意识形态的抵制,又得付出成本,实在是得不偿失。
(四)现行处置政策必然导致对社会保障专职管理部门的制度约束软化
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在运行中有可能出现三种类型的债务,即:养老社会保险一般隐性债务、养老社会保险转制隐性债务、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三者的发生机理是不同的,相应地,政府对三者所应承担的责任也存在明显的差异。对于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由于是政府对养老社会保险筹资模式
实行转换所引发的,因而政府应承担直接的责任,政府必须通过财政筹集资金予以偿还。而对于养老社会保险一般隐性债务和养老社会保险转制隐性债务,这类债务不一定真正发生,如果没有真正发生,自然就谈不上什么责任;如果真正发生而转化为现实的债务,政府所应承担的责任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养老社会保险一般隐性债务和养老社会保险转制隐性债务真正转化为现实的债务一般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由于养老社会保险筹资模式发生转换而造成的;第二种是社会保障的专职管理部门的管理失误而造成的;第三种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引发的。对于第一种情况而出现的债务,此种债务实质上是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政府应承担直接的责任,政府必须通过财政筹集资金予以偿还。对于第二种情况,其直接责任应由社会保障的专职管理部门承担,政府不承担直接责任。对于第三种情况,由于是由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引起的,因而不存在责任主体。不过,对于第二、三两种情况,尽管政府不承担直接的责任,但政府作为一个公共主体,有义务化解公共风险,维护公共利益,因此,在第二、三两种情况下,政府仍应积极采取妥善的措施对债务进行处理,如果其它的措施仍不能有效解决债务,那么政府应承担最后的支付责任。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养老社会保险制度运行中所发生的现实的债务由于其发生的原因不同,相应地,政府应承担的责任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对于由养老社会保险筹资模式发生转换而造成的现实的债务(即转制成本),政府必须承担直接责任;但对于由社会保障的专职管理部门的管理失误而造成的那部分现实的债务,其直接责任则应由社会保障的专职管理部门承担,而政府只是作为公共主体承担间接的责任。但目前我国现行的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处置政策却使养老社会保障的专职管理部门可以轻易地将自己应负的责任转嫁给政府。
目前,政府并未承担起其应承担的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责任,而是试图通过提高缴费率,通过扩大统筹账户的规模来逐渐消化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这种处置政策的不公平性是显而易见的。由于政策显失公平,客观上无疑会给养老社会保险专职管理部门造成执行困难,这就给养老社会保险专职管理部门向政府转嫁责任提供了极好的借口,这些部门可以名正言顺地将自己管理不善而造成的损失说成是政府为逃避应承担的养
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责任而制定的不公正的政策造成的,从而逃避自己的责任。而在处置政策确实存在不公平问题的情况下,政府对这种转嫁责任的行为也无法深究其责。这种制度约束的软化必然导致养老社会保险专职管理部门的不规范行为的频繁发生,从而给我国的养老社会保险事业带来深远的负面影响。四、政府公开承担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的责任是明智的选择
事实上,由于现行处置政策存在着制度性的缺限,我国政府对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缺口的财政补贴逐年迅速增长,既有政府必须承担的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其中也有相当部分是由于社会保障的专职管理部门的管理失误而造成的,政府本想减轻负担,到头来反而还承担了额外的负担。而更为严重的是,政府不但没有成功地转嫁成本,而且还引发了一系列严重的问题,如:账面上的部分积累制,实质上的现收现付制;企业负担未减反增;个人账户空账运行,在职职工未来的养老社会保险权益无法保证;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难以建立;养老社会保险专职管理部门的不规范行为频繁发生等。因此,政府公开承担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的责任无疑是明智的选择。
篇6:关于养老、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转移问题
本人是天津户口,已经在北京工作一段时间,一直在天津交纳养老、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以下有几个问题请教大家:
1。如果要到北京工作,听说养老保险可以累计交,社保怎么交啊?医疗保险听说只能转走个人账户部分,那公司交的那部分怎么办啊?
2.我的所有关系放在天津当地的人才中心了,如何进行转移啊?
3.像户口档案这类转不过来的放在人才中心,是不是要交保管费?我不及时转 是不是还会交滞纳金?
再次感谢每位热心帮助的各位!
[关于养老、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转移问题]
篇7:试论从德阳模式探究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有效融合
试论从德阳模式探究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有效融合
试论从德阳模式探究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有效融合论文关键词:商业保险 社会保险 融合 德阳模式
论文摘 要: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都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两者一直在相互融合上做着许多尝试,两者的有效融合也必将使我国的社会保险步入崭新的阶段。本文将从德阳模式出发,分析德阳模式的优势及对推广新农保的积极作用,从而得出社保、商保两者有效融合的必要及其意义。
一、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融合的内涵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融合发展就是指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作用。从定义上看,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历来都是界限清晰、泾渭分明的,但也正因为二者在许多方面的不同,才使得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在保障功能、保障范围、保险技术和方法等许多方面存在着互补性;并且从市场主体投入来看,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险的积极性越来越高;从取得的成果来看,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社会效益越来越好。这些条件都为两者的融合提供了可能性。
二、德阳模式案例分析
(一)德阳模式简介
“德阳模式”,是德阳市旌阳区政府与人寿保险德阳市分公司签订协议而建立的'一种政府采购模式,即该公司为全区25万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全程提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服务,并主要负责银行代收代付渠道的建立和维护。
通过采购第三方服务,有效降低了政府的行政成本,利用政府在宏观管理方面的优势监督调控,确保了新农保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同时通过管办分离的管理模式,为新农保奠定长效管理运行机制,摆脱了推行基础工作的长期困境。并且,“德阳模式”中创新性引进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机构开创了先河,根据协议,经办服务不参与新农保基金运作,不承担盈亏风险,以“一对一上门服务”和“零现金管理”为主要特征,这也是商业保险公司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参与社会管理的有益尝试。
(二)德阳模式的特点和优势:
1、政府购买专业化服务,提高服务质量,降低运作成本
由政府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服务,由商业保险公司来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新农保“德阳模式”,服务内容包括制定新农保工作规范与详细业务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的研发和实施等,并负责银行代收代付渠道的建立及养老保险的征收支付手续管理。此外,整个新农保服务零现金运作,从制度体系上建立起防火墙,杜绝了资金风险。
2、体系化管理确保平稳运作
人寿德阳公司开发了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搭建起覆盖到村一级的信息化管理网络,制订了涉及14项内容的新农保管理制度与服务标准。至2010年12月,新农保经办流程与风险管控的动态监控和调整、绩效考核与责任,日常运作与协调机制等,已全部融入《旌阳区村级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政府采购合同》所确立的框架内,新农保经办服务的体系化建设初步成型,为新农保的持续运作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3、社会保险引入市场经济机制
传统的社会保险都是由政府提供,德阳模式打破了传统的社保方式,采取了招标、让专业的商业保险公司参与运作的方式,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优化了资源配置,同时很好的缓解了我国基层社保单位人力不足、资源紧缺的状况。让真正优秀有实力进行新农保的保险公司可以参与到当地的经济建设。
4、解决农村部分就业问题
由于德阳发展新农保的任务重、时间紧,中国人寿德阳市分公司在7天之内就组建了180人的村级公共服务协理员队伍,队员均为本地待业青年,大部分为职业学校或者高中毕业,熟悉当地情况,综合素质较高,能快速掌握新农保经办业务的各项专业技能。这也极大的解决了当地青年人的就业问题,并且使得新农保的宣传工作更容易开展。
5、社保与商保结合的典例
德阳模式开启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结合的新 篇章。商业保险融入新农保后能有效筹资统筹。在商业化的统一经营和市场机制的作用下,新农保很容易通过统一保单和附加条款达到省级统筹层次。商业保险绕开在跨省和省内结转和对接以及处理流动人口的问题上的各种壁垒,高效办事。同时有商保的融入,可以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实现资金增值,使资金发挥最大的作用。商业保险还在专业技术、风险控制上拥有丰富的经验和实际操作能力,能大大减少政府运行新农保的成本,缓解资金短缺问题,从而实现了政府、企业、社会三方共赢。
三、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的必要性
从德阳模式的实际情况看,单纯实行社会保险,则财政财力不及,单纯实行商业保险,则农民财力不及。因此,应选择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在我国,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应该选择具有中国特色的“多支柱模式”,走“政府主导,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积极参与”的道路是商业保险参与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努力方向和基本途径,既要发挥政府型的主导作用和社会保险的特长,又要发挥商业保险的优势。在基础型社会保障层面,商业保险可以参与社会保险日常管理,为社会保险提供技术和管理支持,实现社会保险资金保值增值,减轻政府财政压力,提高保障机制运营效率:在参保和分配方面,采取社会保险模式,以扩大养老、医疗保障的社会覆盖面;在资金管理方面,则采取商业保险模式,以引入竞争,提高运作效率。即政府用社保的方式将保险费收集、分配,托给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市场化运作。
随着保险业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社保制度创新的紧迫性日益显现。当前农村人口仍然占我国人口的主要部分。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提供的保障与实际需要有一定差距,需要社保与商保互相融合以提高保障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对保险保障的需求,为构建新型社会保障体系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李扬,陈文辉。中国农村人身保险市场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
[2]林义。社会保险[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3]宋璐璐,宋铁。推进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相辅相成”[N].中国保险报,2009.
[4]孙蓉,兰虹。保险学原理[M].四川: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5] 刘小毛。江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筹资机制探讨[ J]. 经济研究导刊,2011 .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