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小编给大家整理了物品所有权转移证明,本文共8篇,供大家阅读参考。

篇1:物品所有权转移证明
物品所有权转移证明
______海事法院组成______(物品名)拍卖委员会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在______海事法院______派出法庭对停泊在______港的` (物品名)进行公开拍卖。买方___以最高报价人民币______元成交,并于成交当日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元。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买方按成交时双方订立的《______(物品名)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约定,付清全部买船价款。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______(物品名)拍 卖委员会在_____港将该轮以原状移交买方,所有权同时转移。买方对______(物品名)移交以前所负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移交后,______(物品名)的有关法律责任、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
本证明书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及______海事法院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物品名)拍卖委员会
代表(签字):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本证明书由 (物品名)拍卖委员会签发,已经______海事法院审查认可。
_____年____月_____日
篇2:所有权证明
所有权证明
所有权证明十年前与婆婆共同出资购房一套,房产证是婆婆姓名,最近有可能拆迁,兄弟想占此房。目前除了婆婆,无人无证明能证实当年购房有我出资一半。
现阶段应如何证明,以避免遗产分割时出现问题
因婆婆年事已高,无法去公证,如手书证明文件可有法律效力?
如有法律效力,证明内容应包含哪些方面?
是否还需要第三证人在场或录音录像为证?
最直接有效的办法。
公正员请来、律师请来。
医生请来(用于证明你婆婆不是老糊涂,能够真实表达自己意思)
同时请你的那个兄弟在旁观看。
然后对这套房子进行公证。证明双方共同出资。出资金额多少自己弄清楚。
同时约定,该房屋待老人死后归你方所有,兄弟按照老人出资部分作价由你给付金额。
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昨天下发,到底,要把全国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同时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发证工作。凡是到20底未按时完成工作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
据介绍,根据3月中央出台的1号文件,国土部将会同财政部、农业部负责落实,力争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朱留华介绍,时至今日,3年的约定时间已经过去将近一半,而从全国的土地确权发证情况看,截止到去年年底,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发证率约为89.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证约为81.9%,农民宅基地发证率约为78%。
据介绍,到年底把全国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时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今后,各地凡被征收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办理征地手续之前,要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凡是依法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做到产权明晰、四至清楚、没有纠纷,没有经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农用地流转需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做好衔接,确保承包地流转前后的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损害;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涉及宅基地调整的,必须以确权登记发证为前提。
今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农村土地整治、农用地流转、土地征收等各项重点工作挂钩。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时完成工作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
篇3:房屋所有权证明
兹证明座落在 镇 村(社区)
(具体到室号)的出租屋,面积平方米,该房屋的所有权归 (房东)所有,特此证明。 (此证明仅供积分管理用)
村委会
年 月 日
篇4:房屋所有权证明
在 年 月 日, 出全资在 购买住房(或者其他房)一套(或者几套),因为特殊原因,取得 的同意,暂时以 的名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非经 同意, 不得擅自处分者房产。
双方签章:
见证人签章:
年 月 日
篇5:车辆所有权证明格式
证明
3月16日(星期二)牌照号码 (小区\停车场内)导致车辆右前方保险杠碰擦水泥墩上,造成本车车辆右前方保险杠及右大灯 损坏。驾驶员
特此证明
上海xx物业有限公司
派出所盖章
篇6:车辆所有权证明格式
证 明
兹有我单位。。。。,需办理。。。车辆通行证,请予以办理。
社管局
XXX年1月28日
篇7:车辆所有权证明
一、我国的有关立法精神认同实际出资人为合法车辆所有权人。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所规定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范畴,而是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均为基本法律,依我国《立法法》第五章之规定,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的效力,故《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所以,在机动车交易双方当事人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机动车辆买卖合同有效,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一旦交付,出卖人已非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只是名义车主(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不享有相应的权利。
二、机动车辆所有权人与名义车主的概念。《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可见所有权是完全物权、独占权、绝对权、对世权。出卖人将车辆交付后,其已基本上丧失了对车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其行使对车辆的所有权存在瑕疵,几乎是不能,名义车主实际上已无法控制车辆并从中受益。而买受人实际对车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是车辆的直接控制人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一旦他人对车辆造成损害或侵害的第三人,本着民法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实际车主有权主张权利或承担责任。
三、我国车辆登记制度并非车辆所有权的登记。根据物权的公式方法,民法理论上均将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唯一公式方法,而将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式方法。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交付、登记)应由法律作出规定,不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对于机动车辆登记的问题仅由公安部颁布的部门规章和文件确定,与物权法定的原则有悖。而且规章本身对“登记证书”的性质及登记效力未作明示。而且机动车辆并非不动产,其登记的效力必须由法律作出明示,否则任何以不动产理论所作的参照都可能存在瑕疵。在我们审判实践中,很多审判员都模糊了上述概念,往往将车辆登记的车主作为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
四、公安部明确表示机动车登记不涉及车辆所有权的具体归属问题,不能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中国公安部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表示“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综上,在我国机动车登记车主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的情况大量存在下,应如何认定机动车所有权人呢?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机动车行驶证上的登记车主,一般是作为机动车所有权人的依据,同时,在遇到特殊情况时,还应以实际出资人作为确定机车所有权的有力依据。而不应以公安机关的机动车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不准予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登记,它与不动产(如房屋或土地)登记的性质是不同的,现行的机动车登记仅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
篇8:车辆所有权证明
兹证明该车辆在黑龙江省**市**镇 村,
村民 的车辆情况如下:车辆名称 ,车辆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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