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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时间:2025-09-21 07:31:26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同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本文共8篇,供大家参考。

篇1:同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同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一、入学

第一条凡按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来校办理报到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应事先向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报到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去校医院进行体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准予办理注册手续,并发给校徽、学生证。经校医院检查,发现患有不宜继续学习的疾病者,取消入学资格;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医疗费用自行负责,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则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年六月底以前向所在学院书面申请入学,并附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教务处同意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申请入学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经过注册者,正式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不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提交有关部门查究。

二、注册与请假

第四条每学年分为“两长一短”三个学期。长学期一般为18或19周(含考试),安排理论课、实验课和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短学期5周,安排军训、金工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等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也可安排少学时的课程。

第五条在校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之前,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财务处规定的办法缴费,学生凭缴费收据和学生证到所在学院教务科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每学年的第二与第三学期一并在第二学期注册,第三学期不另行注册。

第六条学生未经注册,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病假要凭医生证明并经校医院认可)。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学生请假须填写请假单,病假应附校医院证明。请假两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或导师批准,报所在学院教务科备案。三天以上(含三天)由主管教学的院长审批,学生只有在准假后方可离校。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以违反学习纪律论处。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三、选课

第八条课程的分类

各专业的课程大致分为以下二类:

(1)必修课:指本专业必须修读的基本课程。占总学时的比例如下:

理工科专业 70%,

医科专业 75%,

文科专业 60%。

(2)选修课:属于扩大知识面的课程,由学生根据需要、兴趣和爱好选读。选修课分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占总学时的比例如下:

理工科专业 限定选修课 20%,任意选修课 10%。

医科专业 限定选修课 15%,任意选修课 10%。

文科专业 限定选修课 20%,任意选修课 20%。

第九条学分计算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负担的基本计算单位,也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各课程的学分值约按课内外42.5学时为1学分计。按学期计算学时换算成学分的计算方法如下:

(1)理论课:课内外比例为1:1.5,课内每周1学时为1学分;

(2)实验课、体育课、美术课、设计课,课内每周1学时为0.5学分;

(3)实践性环节一般一周为1学分,分散进行的每周半天,一学期为1.5学分。劳动每周半天,一学期为1学分;

(4)人文、社科、经济、管理类选修课,课内每周2学时为1.5学分。

第十条选课

(1)各专业所需修满的总学分见各专业培养计划。

(2) 学生选修课程的数量和顺序以培养计划为依据。在长学期内选修的学分一般为18~20学分,但不能少于12学分,也不能超过28学分。短学期实践性教学学分一般为4~7学分。如有特殊情况,学生要求增加或减少学分,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同意,教务处选课及学籍管理中心批准。

(3)学生可自主选择上课教师、上课时间。同一课程,一学期有多位教师同时开课,也有同一课程,在不同时间开课。学生可选择自己满意的教师,满意的时间去听课。

(4)学生可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在导师的指导下允许学生在修满学分后提前毕业,也允许学生因特殊原因滞后毕业(学制为四年的本科生允许在六年内完成学业,学制为五年的本科生允许在七年内完成学业)。

(5)进入德语强化班学习的学生,其学制为五年,其选修课的规定学分按原专业年制的规定计算。

第十一条课程免修

(1)学生对培养计划规定的某门必修课,通过自学等途径已掌握,其先修课成绩均在“中”及以上成绩者,可申请参加免修考试;如免修考试取得“中”及以上成绩者,经开课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批准,可予免修。

(2)下列课程或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修考试:

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践性教学环节或有实验、设计的课程以及选修课。

(3)申请免修考试的时间和手续:

学生某门课程要求免修,应在每学期期末选修下学期课程前申请免修考试,由学生填写“学生免修申请单”(并提交自学笔记和作业等可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经主管教学的院长同意,交开课学院审核(必要时可面试)认可,并缴纳考务费,方可参加由开课学院安排的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者,经开课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批准,可予免修。

四、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二条按培养计划开设的所有课程和其他各教学环节均要进行考核。考核合格方能取得该课的学分,其考核成绩及学分载入学生个人成绩总表。

第十三条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考核成绩一律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

第十四条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以期终考试成绩为主,但应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一般可占该课成绩的30%左右,具体由各教研室确定。

考查成绩按照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一般不采取在期末集中测验的办法来评定。

第十五条学生有抄袭作业行为并屡教不改者,该课平时成绩按零分处理。

第十六条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学生学完某一课程只要考试通过就能取得学分。平均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可作为评定学生奖学金、辅修、提前毕业、获得学位等的重要依据。绩点与成绩等级的关系为:

成绩 成绩等级 绩点

优 A 4

良 B 3

中 C 2

及格 D 1

不及格 F 0

平均绩点的计算:

(1)课程学分绩点 = 课程学分数*绩点,

(2)平均绩点 = 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所学课程的学分之和。

第十七条期末考试试卷,有难易程度相当的A、B卷,其中一份封存作为备用。

第十八条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的,应事先向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缓考,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批准,可予缓考。同一门课只能申请缓考一次,一学期最多只能缓考两门课程(病假除外)。

凡未选上某门课程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即使私自参加考试,其成绩也不予登记,并按违反校纪校规论处。

第十九条对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实践教学环节,学生考试(考查)成绩不及格,应予重修;对任意选修课,学生考查成绩不及格可重修原来选修的这门课程,也可另选一门课程重修。

重修成绩按正常成绩记载,在学生个人成绩总表中不注明“重修”字样。

第二十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除必须进行体育课课内教学的考试外,还必须在每学年进行《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考核,该项考核内容含学生身体形态、身体机能、健康状况以及体育课课内教学考试成绩、课外体育锻炼等几个方面。

第二十一条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可凭校医院的证明,参加体育部安排的保健活动,认真参加锻炼者,可视为体育课合格。

第二十二条在规定的年限内,每门课程的重修次数不限;对所学课程的成绩不满意,也可以重修,其成绩按其取得的最高分记载。

第二十三条重修课程应缴纳重修费以补偿因重修而增加的教学开支。

第二十四条如果重修课程与其它必修课程冲突,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可以不上课,不影响参加该重修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五条缓考课程的考试安排在开学后二周内进行,具体时间、地点由任课教师确定。

第二十六条学生考试旷考,其成绩以“不及格”计,并在成绩表中注明“旷考”字样。

第二十七条学生考试作弊,其成绩以“不及格”计,并按《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成绩表中注明“作弊”字样。一年后,如未出现再次作弊现象,该课程可允许重修一次。

第二十八条经教务处批准,学生在其他学校修读课程所取得的学分予以承认,其成绩及学分载入学生个人成绩总表,不及格课程的成绩不记载。在校外考试违纪,仍按《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五、退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生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停学等)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所学专业学制两年者;

(2)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3)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4)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者;

(5)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6)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7)自动申请退学者;

(8)在校学习期间结婚者。

按本条规定处理的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条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

第三十一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以及因各种原因未完成学业中途离校的学生,其户口退回到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

(2)经诊断精神病或有应予退学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对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六、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三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四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一年,需连续病休第二年的,从第二年开始停止公费医疗,医疗费用自理。

享受公费医疗期间,应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凭医院正式单据向学校报销公费医疗指定范围内的医疗及药品费用。

(2)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3)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五条学生因特殊困难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停学并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停学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三十六条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可申请保留学籍一年,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七条保留入学资格、停学、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一经批准须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并在两周之内离开学校(住院治疗者须在出院后两周之内办理)。

第三十八条学校不对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停学、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九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将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及有关体检材料寄校医院,经校医院审核后,发出复查通知书,按规定时间来校复查,经复查合格者由教务处通知复学。

(2)保留学籍的学生,须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在学院提交复学申请,经主管教学的院长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3)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在未办理复学手续以前,不得先行上课。

(4)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入学届别的低一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届未招生,则转入由学校统一安排的相近专业学习。

(5)对申请复学的学生,学校还需对其进行政审。休、停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四十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七、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一条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可允许其转专业。转专业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入学满半年,且不是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学生;

(2)从未转过专业;

(3)修满原专业培养计划中指导性安排规定的学分,且平均绩点达到3.3及以上。

第四十二条转专业的手续如下:

(1)各学院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初,根据本学院的办学条件和能力,向教务处上报可能接受转入学生的名额。

(2)学生在每年6月上旬向所在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6月中旬各学院将同意转专业的名单报教务处,由教务处转送各有关学院,接受学院提出是否接受的意见,于6月下旬返回教务处。

(3)学生在本学院内转专业的,由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学生跨学院转专业的,由教务处审批。

(4)下一学年第一周内,教务处将所有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名单(包括学院内转专业的学生)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有关学院。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凭教务处通知到有关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第四十三条学生转专业后,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要求的,经转入学院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承认;不符合要求的,作为选修课成绩记载。

第四十四条下列情况的转专业属特例,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1)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2)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上述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提出建议,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安排到适合其继续学习的专业学习。

第四十五条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四十六条学生转学需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校推荐,转入学校同意。经上海市教委或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八、毕业

第四十七条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包括德、智、体、美等方面。

第四十八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同济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四十九条凡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需在毕业前的一个学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主管教学的院长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凡要求延长学制的学生,应提前半年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主管教学的院长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对延长学制的学生,在延长期内按学分收费,且学校不再负责提供住宿。

第五十条没有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且不再继续在校学习者,如已取得规定学分的90%以上(含90%),发结业证书;未取得规定学分的90%,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在校期间没有旷考或考试违纪的结业生,可在规定的年限内(从入学年之日算起,四年制的学生六年内、五年制的学生七年内)向学校提出重修,经批准后,能取得规定的学分者,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换发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落款日期,按换发时间填写。

第五十二条无论何种原因,遗失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不予补发。

九、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具体实施。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校长办公会议批准之日起实行。凡其它条例同本规定有悖,以本规定为准。

篇2:深圳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一般在被录取的专业学习完成学业,需要转专业学习的,应按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考核、批准后转入新专业所属学院进行学籍注册,并以转入专业为主修专业完成学业。

第三十九条 转专业学生须修满转入学院(部)相应年级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四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原录取学校学习者,须本人申请,原录取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并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予转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门。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已达到退学程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因各种原因需要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的,可申请休学,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应征入伍者除外)。学生休学时限的计算以教务管理部门核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因病需停课,时间超过六周(含六周)的;

(二)一学期内请假缺课累计超过六周(含六周)的;

(三)学生怀孕、生育,暂时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生活的;

(四)应征入伍的;

(五)出国留学的;

(六)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的;

(七)因其他特殊原因,学生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四十五条 休学时间以一学期为单位。每次申请不得超过一学年。学校每学期报到注册日受理本学期或本学年休学申请,学期中不再受理(因病休学、请假累计超过六周者除外);学期末受理下学期或下学年休学申请。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自行回校上课及参加考试。

第四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学院(部)及有关部门同意,报教务管理部门批准。批准后一周内学生持学生证到教务管理部门办理休学手续;因特殊原因无法来校办理者,由学生所在学院(部)办理其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需继续休学的,须办理续休手续,续休手续的办理同休学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手续,作退学处理。

第四十七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学生休学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户口不迁出学校。

(二)学生因病休学期间或休学期间患病的,医疗费用按校医院规定执行。

(三)学生休学回家的往返路费自理。

(四)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予以保留学籍,其中,自费出国留学的,保留学籍一年;应征入伍的,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五)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注册生待遇。

(六)休学期间,学生对其行为自行负责。

(七)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情形的,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八条 休学学生复学手续的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学期开学注册期间持休学证明和相应证明文件向所在学院(部)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部)审核,教务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复学。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提交当地县级以上医院的病愈诊断证明书,由校医院体检复查合格,经学院(部)审核,教务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九章 退 学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所取得的课程学分数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在校学习年限内,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或复学手续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凡因上述情形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的,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外,学生所在学院(部)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本人可提交书面的陈述和申辩材料),根据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并附有关材料,经院(部)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送教务管理部门审核、学生工作部门备案,报学校决定。

第五十一条 对予以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退学决定书无法送达的,由学院(部)在校内公告,公告7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二条 退学及注销学籍或因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退学须按规定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对退学学生,根据在校学习时间及完成学业情况,按本规定第十章相关规定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三)退学或因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无故逾期不办理手续的,注销学籍,不出具任何学历证明。

(四)凡注销学籍和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三条 要求毕业的学生或拟提前毕业(指学习年限少于标准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在拟毕业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申请时要求所获得的课程学分不少于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总学分的70%。学生的毕业申请由所在学院(部)审核、汇总名单报教务管理部门,纳入正常毕业生计划。如有变更,须在春季学期初撤销申请。

第五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须按其入学年级专业(转专业学生按转入年级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毕业资格审核,同时,由所在学院(部)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进行全面的考核鉴定。思想品德的考核,应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学生本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形式,由学院(部)根据学生实际表现作出相关鉴定。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考核结果达到毕业要求,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部)审核,学校批准,可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获得毕业资格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院(部)、校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七条 已提出毕业申请但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给结业证书:

(一)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但所获得的学分数不少于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总学分的80%的;

(二)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因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未达到毕业要求的;

(三)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的。

第五十八条 结业学生应在结业后一年内回校重修。经重修合格者,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部)审核,报教务管理部门审批,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一年内不回校重修的,或重修不合格的,或一年内重修合格但未申请换领毕业证书的,或回校重修期间有作弊行为的,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一)毕业时,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所获学分数不符合结业要求的;

(二)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

第六十条 肄业学生不得回校重修,不得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 学生学习未满一学年退学的或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六十二条 本科插班生、休学生、转学生、交换生、外国留学生的学习要求和学历学位申请与授予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须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毁的,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需要补办证明者,须登报声明原证书作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原证书复印件、大一寸蓝底近照一张,经教务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补发证明。该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港澳台学生、外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涉及的相关工作实施细则,由教务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10月13日颁发的《深圳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篇3:清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六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者不能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或者保留学籍停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时间超过六周的。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院系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经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院系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生所在院系发给休学通知。

第三十二条 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期为单位。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期开始两周后休学者,该学期已缴费用不退,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已修但尚未考核的课程可以办理休学退课。

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某种特殊原因需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学籍停学,停学时间一般以一学年为单位。停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停学与休学时间总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五条 停学者,在停学期间可以向学校申请旁听课程,考核成绩复学时有效。

第三十六条 休学或者停学者复学,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应当附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者,由院系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伪造诊断证明或者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或者停学者,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者,依其选修课程的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七章 转系与转学

第三十七条 在读一年级或者二年级的非定向本科生可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转系转专业(以下统称转系)。

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系一学年办理一次,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在每学年春季学期进行。

第三十九条 学生转系前所修课程成绩如实记载在成绩单中。

第四十条 转入院系对学生转系前所修课程进行认定,转系学生达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因转系延长在校学习年限者,应当按照延长学习年限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十一条 系内转专业的,由各院系办理手续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二条 学生可以申请转到其他院校完成学业。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者已办理退学手续者不能转学。

第四十三条 转学手续应在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四十四条 凡申请转学或者转系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应当参加原所在院系学习,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第四十五条 转学的有关事项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章 试读、转专科与退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因课程学习不合格导致一学期(夏季学期及大一秋季学期除外)所取得学分低于12学分(含12学分)者,转入试读,暂保留学籍一年。

第四十七条 试读期间,春秋两个学期取得的学分总和达到30学分以上,且取得夏季学期全部学分者,可以解除试读。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试读一次,试读期为一学年。试读期满,未达到解除试读学分要求者,可以申请转入专科学习,或者予以退学。

解除试读之后或者试读期内再次出现第四十六条情况者,转入专科学习,或者退学。

第四十九条 因身体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入专科学习。

专科毕业应取得100学分。

第五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处理:

(一)在学期间考核不合格课程(已重新学习合格课程除外)学分累计达20学分(含20学分)的。

(二)试读未达解除要求又不符合转专科条件的。

(三)本科生转入专科学习,在四学年内(自入学时算起,不包括休学或者停学)未能取得专科毕业资格的。

(四)无论何种原因,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休学或者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无正当事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一条 对做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交。

第五十二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按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由学校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三)秋季学期退学者,学校退还已缴的下一学期的学费及有关费用;春季学期退学者,已缴费用不退。

(四)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九章 毕业与学位

第五十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育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本科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本科毕业证书。

同时达到辅修专业要求者,另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取得本科毕业资格。

(二)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但因个别课程或者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而未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

(二)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的。

第五十七条 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允许学生在结业后以旁听方式修读不合格课程,课程修读合格并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因留校察看处分予以结业的学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后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八条 本科生转入专科学习者,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专科培养要求者,发给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修读辅修专业者,不允许因辅修专业课程未完成而延长在校学习年限,可在毕业离校后申请修完剩余课程(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合格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所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在《清华大学本科学籍管理条例》(7月修订)基础上修订,自级学生开始执行。港澳台学生、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三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依据本规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要求制定具体执行办法。美术学院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篇4:山西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山西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总 则

为适应教育、科技、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本科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健全并完善与高等学校招生和就业制度相适应、符合学生成长规律、有竞争机制的教学管理制度,实现注重基本素质修养、加强通识教育成分、优化课程结构体系、培育一专多能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目标,确实提高我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多年的探索与实践,特制订本学籍管理条例。

一、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相关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毕业要求者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相关规定者获得学士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及同学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2、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3、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以当地邮戳为准)并附原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因病需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事先向学校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时填写的姓名、考号、年龄、籍贯等,均以山西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报考高等学校时所填报有关材料为准,本人不得更改。

第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政治、文化、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舞弊入学者,无论何时发现,均取消学籍,予以退回。对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新生身体复查由校医院主办。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者,由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经教务处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学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疗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须在下学年按规定日期,向教务处送交入学申请和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随新生就读。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报到后放弃入学资格,须由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家长及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应进行学籍登记并办理学生证,学生证遗失或损坏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有关费用,然后持学生证到学院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记;无故逾期两周未注册的,按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八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复学、留级、退学、结业、毕业时,须到教务处和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学 制

第九条 本科各专业的学制为四年。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留级,但学习总年限不能少于三年且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条 学生欲提前毕业,须在第二学年末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书与提前修读计划,学院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并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确需延长修业期的,应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书与延长修业计划,经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后生效。学生应按所在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延长修业期的有关费用。

四、学分与学分绩点

第十二条 学分制内容包括学分、质量绩点和学分绩点等。学分用来衡量学生课程学习等教学环节所完成的量,作为学生毕结业或学籍异动的依据。学分绩点用来衡量学生课程学习的质,作为学生评优、推荐和学位授予的依据。

第十三条 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单位,也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学分由理论教学学分和实践教学学分两部分组成。

第十四条 学分的计算方法如下:

1、理论教学

理论课:每16学时计1学分。

2、实践教学

实验课、公共体育课与计算机上机实践等每32学时计1学分;

毕业论文(设计):计10学分;

学年论文:计2学分;

毕业实习:计4学分;

其他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每1—2周计1学分。

第十五条 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为该门课程学分与质量绩点之乘积,即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学分数×质量绩点。

质量绩点分为9档,即:

60分以下,质量绩点为0;60—64分,质量绩点为1;

65—69分,质量绩点为1.5;70—74分,质量绩点为2;

75—79分,质量绩点为2.5;80—84分,质量绩点为3;

85—89分,质量绩点为3.5;90—94分,质量绩点为4;

95—100分,质量绩点为4.5。

补考成绩达60分或60分以上,其质量绩点为1。

学生在某段学习期间修读各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即为该生在该段学习期间的总学分绩点。学生在某段修读期间所得总学分绩点除以同期应修课程的学分总和即为该段时期的平均学分绩点,即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同期应修课程学分之和。

五、人才培养方案构成

第十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由各学院负责制定,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内容包括专业培养目标及要求、学制与学分要求、学位授予、课程结构及比例、主要课程、教学进度表等。

第十七条 各专业毕业总学分要求原则上为180学分,学分构成详见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设置分为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两大板块。理论教学板块下设公共基础课程模块、校本通识课程模块、主干核心课程模块与专业课程模块,实践教学板块下设公共基础模块、专业实验模块、实习实践模块与创新实践模块。课程类型分为必修和选修两种,其中必修课为学生必须修读且应取得学分的课程。

理论教学板块:

1、公共基础课程模块。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大学英语、计算机、高等数学、大学物理、体育、军事理论等公共必修课。

2、校本通识课程模块。包括文史哲经典与文化传承、社会发展与现代性认识、科技进步与科学认识、艺术创作与审美体验等四个模块。校本通识课程采取网上选课,学生可在第三至十一学期选修,每学期只能选修1门课程,四年选修不得少于8学分。

3、主干核心课程模块。包括主干课程与核心课程两类,主干课程主要涉及各专业所属学科的基础课,核心课程主要包括各专业中居于核心位置、具有生成力的课程。

4、专业课程模块。包括专业必修课与专业选修课两类。专业必修课由各专业精选除主干核心课外学生必须掌握的专业课程组成。专业选修课主要包括从学生的个性差异和发展方向出发开设和设置,学生依据自己的兴趣和需要可以自由选择的边缘性课程和拓展性课程。

实践教学板块:

1、公共基础模块。包括入学教育、军事训练、安全教育、形势与政策、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等公共必修课。

2、专业实验模块。包括单独设置、单独考核、单独计算学分的实验课和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实验。

3、实习实践模块。包括毕业论文(设计)、学年论文或课程设计、实习等实践项目。

4、创新实践模块。包括顶点课程、学科竞赛、科研训练计划、技能培训等实践项目。

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跨学院选课应征得有关学院认可。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六、考核、成绩评定与学分的取得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相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及教学环节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

第二十一条 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为及格,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不及格者不取得学分。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可采用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综合练习、综合设计、实验考核等多种方式进行。

考试课程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和期中成绩进行综合评定,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为70%—80%。考查课程成绩根据学生考勤、完成实验、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社会调查、平时及期末考核成绩等综合评定。考试课程和考查课程均采用百分制评分。每个长学期闭卷考试课程门数所占比例约为三分之二。

第二十三条 公共体育课考核成绩要根据考勤、课堂教学和课外锻炼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身体有缺陷或慢性病的学生,取得校医院的证明,可以参加“体育缓和班”的学习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 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各学期分别作为一门课程进行考核,并分别按学期评定成绩,取得学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课程考核中有违纪或者作弊行为,该课程考核成绩记零分。

第二十六条 成绩的记载与管理:

1、学生所修课程的考核成绩和学分一并计入单科成绩单;

2、单科成绩单中填写的所有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3、凡属缓考、补考获得的成绩,除记载实际成绩外,要注明“缓考”、“补考”等字样。对旷考、违纪或作弊的学生,要在相应栏目内记0分,并注明“旷考”、“违纪”、“作弊”等字样;

4、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填入单科成绩单,报所属学院,学院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后由任课教师核对签字、加盖教学秘书名章和学院公章,并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报送教务处。各学院应及时将考核不合格的课程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可通过校园网查询成绩;

5、单科成绩单由教学秘书按学期保存,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查阅。确需查阅时,经教学院长批准,由教学秘书办理查阅手续。对成绩评定确有疑问的,应在考核结束后第一个长学期的第五周前向学院提交复查申请,经教学院长同意后,在第五周统一复查成绩;

6、成绩报送教务处后,确需更改的,学院应填写《成绩修改审核表》,经任课教师签名、教学秘书加盖个人名章、教学院长签字确认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报教务处处理、备案;

7、参加大学外语二级、三级考试的学生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口语考试,口试成绩记入期末外语考试总分中。凡在我校参加国家外语四级、六级考试的在校学生,其成绩单独管理,在《山西大学学生成绩总表》中单独列出,不再另计学分,此成绩可作为奖惩及推荐免试研究生的依据之一;

8、在我校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国家外语四级考试或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的在校学生,其成绩可作为我校相应课程的补考成绩。

第二十七条 《山西大学学生成绩总表》由各学院负责打印,加盖教学秘书名章、学院公章和教务处公章方可生效。出国学习需英文成绩单者,在校学生与教务处教务科联系办理,已毕业或结业的学生到学校档案馆办理。

七、缓考与补考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病等情况不能参加正常的期末考核,须在考核前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教学院长批准并通知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

缓考课程的考核应随低年级相应课程的考核或学校统一组织的补、缓考进行,不单独组织。学生务必在申请缓考后一年内,参加缓考课程的考核,否则以旷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核,均以旷考处理,记0分,并注明“旷考”。

期末考试结束后,学院应下载生成《缺考学生登记表》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对缓考、旷考情况备案。

第三十条 学生所修课程考核不合格,按以下规定办理:

1、期末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可参加在下学期组织的学期初补考或在相应学期组织的学期末补考,公共课程由教务处安排,其他课程由各学院安排;

2、学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若因人才培养方案变动不再开设,在毕业学期由各学院报教务处批准后安排该门课程的补考;

3、学生考试作弊受到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报学校批准后,由教务处安排其作弊课程的补考,否则考试无效;

4、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或毕业前最后一学期所修的必修课程经考核不合格,未得到规定学分者,在离校前可以再安排一次答辩或补考;

5、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应尽早参加相应课程的补考。凡因学生本人不积极参加课程补考而导致积累较多不合格课程,在毕业学期进行补考时,必修课程不能多于三门;

6、校本通识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不参加补考;其他选修课程不合格的,由学院决定是否需要补考;

7、学生结业离校后应积极主动与学院和教务处联系课程补考事宜,在规定时间报名并携身份证返校补考。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参加相应课程的正常考核,必须随低年级重新修读并参加考核:

1、旷课、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该学期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2、缺交作业超过该课程该学期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

3、有实验课,没有完成规定实验者。

第三十二条 学生所修课程经补考及格,则获得该课程的学分,但其质量绩点为1。

八、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入学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突出专长,学习成绩优良,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

2、学生入学后或学习期间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院校别的专业学习;

3、学校认为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

4、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必要时由学院提出,经学校批准,可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

4、应予退学;

5、由师范专业转入非师范专业或由非师范专业转入师范专业;

6、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

7、无正当理由;

体育类、艺术类专业的学生,不能转入其它类专业(因身体等特殊原因确需转专业的,只能转入本校或其他学校的专科层次学习)。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应本人申请,经转出学院与转入学院同意,由教务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办理手续;

2、学生转学须由转入、转出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并由两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3、学生转专业、转学手续,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的前两周办理,过期不予办理。

第三十六条 转入不同专业的学生,原则上应从一年级读起,转专业的学生,按其转专业后的年级专业收费标准缴纳一切费用。

第三十七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后,未修过的必修课必须补修,已修过的相同或相近课程可以免修,承认其所得学分。

九、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其停课治疗、休养占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

2、一学期内因病请假累计缺课超过本学期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且学校认为必须休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修养或入院治疗,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一年。连续二年病休的,第二年停止公费医疗,医疗费自理。享受公费医疗期间,应在当地县级医院以上的公立医院就诊,凭医院正式单据,按学校规定报销;

2、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3、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一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须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教务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可保留学籍1—2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退役后一年内未到学校报到的,取消其学籍。

第四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持学生证和相关证明,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由学院报教务处审批;

3、复学学生由学校根据其休学或保留学籍时期长短,编入指定年级同一专业学习,在没有同一专业时,可安排随相近专业学习。

十、留级与退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不及格必修课程之学分累计达到20学分但未达到32学分,应予留级。留级学生由所在学院填写《山西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异动审批表》,由教务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留级学生应编入下一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进行相关课程的学习及考核。学生留级不能超过两次。

第四十五条 留级学生应按留级后所在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第四十六条 留级手续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的前两周集中办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程学分累计达32学分;

2、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逾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

3、因病休学期满,经复查身体不合格;

4、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未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超过一年内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5、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学习;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7、本人申请退学且家长同意。

第四十八条 经批准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作退学处理。如本人要求保留学籍,经主管校长批准可保留学籍1年。

第四十九条 学生退学须由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办理。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相关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参照本条例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五十条 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最终决定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

2、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3、经诊断患有精神病或不符合体检标准的其它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领回;

4、退学学生在校学习年限达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5、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十一、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内容,德、智、体均达到学校的毕业要求(参照本条例第十七、十八条),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生提前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可提前毕业。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校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但未达到学校的毕业要求(参照本条例第十七、十八条),应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结业离校的学生,在取得学籍之日起六年之内,可以返校申请补考或补做毕业论文(设计),达到学校的毕业要求,可凭结业证书随低年级学生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从取得学籍之日起超过六年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审核工作随当年毕业生资格审核工作一并进行。

第五十六条 在校修业一年以上但不足四年,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离校的学生,可按修业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十二、学士学位授予

第五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本科生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修读辅修专业成绩合格,且符合《山西大学修读双学位专业管理办法》规定者,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第五十八条 毕业生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1、获得毕业证书;

2、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原则上达到2.0(各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最低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审核确定);

3、在校期间未因课程考核作弊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对于因考试作弊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而又解除处分的学生,其自作弊后学期直至毕业学期,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的专业排名在前50%以内;

4、毕业论文(设计)等无剽窃、抄袭、伪造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组织团伙作弊、替考或两次作弊者均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条 根据山西省学位委员会(晋教学办[]5号)文件,从级学生开始,结业生在规定时间内返校补考及格,持结业证换发毕业证时,不再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各学院负责人主持,召集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核,向学校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

十三、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二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按照学校有关奖励规定可授予各种荣誉称号或评定不同等级的奖学金;对思想品质、学业成绩、锻炼身体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授予单项奖励。

第六十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或考试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学生,学校将视其情节,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六十四条 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十四、其 他

第六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所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等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一律不再补发。确需证明学历的,经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十五、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管理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管理条例不一致的,以本管理条例为准。

篇5:西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规范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发展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各方面协调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二条 标准学制为四年,按四年制制定培养方案。

第三条 师范专业实行学年制管理,其他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采用弹性修业年限。学生可在三至六年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达到相关要求,准予毕业,毕业时均为四年制本科。六年期满,仍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要求者,作结业处理。且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出具的有效证明向录取专业所在学院请假,并报教务处备案,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完善相关手续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监护人所在地。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离校;10个工作日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或拒不离校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并经校医院审核合格者,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复查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不办理入学手续既逾期未申请入学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后,持学生证到各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只有经过注册,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如果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患病及其他正当原因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特困学生经学生管理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才可以注册。各学院应当于注册截止日的次日向教务处报送学生注册情况。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八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应当办理请假手续。请假3个工作日以内的,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审批,4~9个工作日的,由主管教学院长审批;达到10个工作日的,由主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后,报送教务处审批。学生一学期请假时间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请假期满后,学生应当及时到校学习,并向学院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及时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县级及其以上)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所在学院备查。

第九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即为旷课。对旷课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一学期旷课10~2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旷课30~3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40~4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旷课5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60学时及以上,予以退学。

旷课时数计算办法:在规定的教学时间内,行课日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计;实习、军事训练、生产劳动、社会调查等,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

第五章 课程选修、免听、辅修、重修

第十条 学生修读课程分为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发展课程、实践教学环节、自主创新学习五大类。通识教育课程分为全校通识教育课程必修课和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专业发展课程分为专业发展课程必修课和专业发展课程选修课;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生产劳动等;自主创新学习获得的学分包括科研学分、技能学分和实践学分等。

第十一条 学生应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在学院指导下制定个人学习计划,安排好各学期所修课程和学分。每学期学生选修学分数由学生自主决定,但一般不得低于16个学分,不得高于35个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成绩优秀或学有特长,对培养方案规定的某些必修课,经自学或网络课程教学等途径确已掌握,达到该课程教学大纲要求,且已修课程成绩全部达到良好以上者,可申请免修。

课程免修申请须由学生在第一次选课开始前提出,填写《西南大学本科生课程免修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审查签字同意,学院领导批准后,参加免修考核。免修考核合格者,准予免修,学生可获得该课程应得学分,记入成绩档案,并报教务处备案。

参加免修考核未达到免修要求的学生,可在下学期(或学年)开学5个工作日内办理该课程的补选手续,修读该门课程。

第十三条 经批准选定的课程,学生应按时听课;对部分学习优秀、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已修课课程成绩全部达到良好以上,可以申请免听部分课程。

申请课程免听的学生须在开课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审查同意,学生所在学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免听。

获准免听的课程,学生可不听该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应主动与任课教师取得联系,按时向任课教师提交该课程的读书笔记、作业等,按时参加该课程的实验实践教学环节及各类考核。根据学生学习情况,任课教师有权适时中止学生的课程免听,以确保其学习质量。

第十四条 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训课、实验课、就业指导课、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生产劳动课、社会调查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免修或免听。学期免修、免听课程不得超过6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或选修本校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第十六条 考核不及格课程,除实践教学环节、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外,可按时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组织的补考(补考时间为开学后第一周周末至第二周周末),补考合格后成绩记载为60分,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通识教育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不予补考,可重修,也可另选课程。学生所在学院应于开学前1周内将补考学生和补考课程名单送达任课学院,并报教务处。

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门课程重修不得超过两次。课程重修应到所在学院办理重修登记手续。不及格的课程如下学期继续开设,学生可在下学期开学后的10个工作内办理重修登记手续;隔一学期开设的课程,可按正常选课程序或在相应开课学期开学10个工作日内办理重修登记手续。

重修课程可以参照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免听。

各学院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3周内清理、审核学生重修课程登记情况,并报任课学院和教务处,由任课学院组织重修课程教学和管理。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学期考核,不予评定成绩。

(一)无故缺课累计达到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下同)的;

(二)缺交该课作业达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缺做该课实验达三分之一以上的;

(四)缺交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以上的;

(五)实验实习考核不及格的。

每学期期末考试前10个工作日内,由任课教师负责审核学生考核资格,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送学生所在学院复核,由学院通知学生本人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一般不得缓考。若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应在考核前向所在学院书面申请缓考,经主管院长批准,开课学院同意,方可缓考。学院应将学生缓考申请存档,并将其申请复印件送交所修课程的任课教师。因病申请缓考者应当于开考前提交医院(县级及以上)证明,课程开考后送交的病假证明无效。被批准缓考的学生,应当及时向学院申请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举行的补缓考,缓考不及格不得补考,只能重修。缓考成绩以实得分数记载。学生所在学院应于开学前1周内将缓考学生和缓考课程名单送达任课学院,并报教务处。

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课程考核者,以旷考论处。凡旷考学生,该次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旷考的学生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只能重修。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

(一)课程考核类型分为考试和考查,考试采用百分制评分,考查采用五级分制(优秀或A、良好或B、中等或C、及格或D、不及格或E)或百分制评分。

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折算: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在绩点计算中五级制一律按中值转换,即优秀按95分计算、良好按85分计算,中等按75分计算,及格按65分计算。

(二)课程考核方式包括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平时作业、调查报告、读书笔记、实验实习报告、课程论文、课程设计、课堂讨论、单元测验、期中测验、案例分析、文献综述、实践技能考核、艺术创作等多种形式。

(三)课程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成绩的百分比原则上根据学时数折算。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考核成绩和课终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其中课终考核成绩应占课程考核成绩的50%~70%,具体比例由学院确定。

第二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学生德育考评办法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公共体育教学单位批准,由公共体育教学单位安排适合学生本人身体状况的体育保健活动课程,并由体育教师评定成绩。

第二十二条 选修本校其他专业的课程成绩(学分)和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院审查,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以“0”分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对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能参加课程的正常补考,只能参加该课程的重修。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按《西南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进行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由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学者;提前批录取的学生,招生时均有特殊要求,一般不予转学;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已达到退学程度的;

(六)三年级及其以上的;

(七)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八)已有转学经历者;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办理转学的有关程序、时间要求按照重庆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经校医院检查证明,因伤、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下同)的;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达到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学生因经济困难、创业、参军、出国留学等原因申请休学的;

(四)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休学年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其退役后一年。因应征入伍休学的,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在办完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离校,路费自理。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复学。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将本人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和所在地街道(乡镇)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等交所在学院,经所在学院和校医院审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入伍的学生凭退伍证明和退伍后安置地武装部的证明复学。

(三)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将本人书面申请和所在地街道(乡镇)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等交所在学院,经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教学班学习;如下一年级无原专业,经本人同意,编入相近专业教学班学习。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责任自负,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九章 学业警示、退学与试读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考核不合格必修课程(重修合格不计入内)累计达15学分,学校对其给予学业警示。学业警示由学院以书面形式送达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在校期间考核不合格课程(重修合格不计入内)达到24学分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请假而连续10个工作日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五)累计旷课达到60学时及其以上的;

(六)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未注册而无正当事由的;

(七)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签署意见后提交学校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同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直接送交、书信送交、公示等方式送达本人。

第三十八条 退学的学生,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九条 应当退学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给予一次试读机会。

(一)在校期间考核不合格课程已达24学分,但未超过36学分的;

(二)未请假连续10个工作日但未超过20个工作日,没有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以书面形式认识错误、且无其他不良行为的;

(三)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理由,但超期时间在20个工作日之内的。

第四十条 试读期限为一年。试读期满后,经学生申请,学校审查合格后可继续正常学习。

试读期间,课程考核继续有不合格者,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者,取消试读资格,给予退学处理。

退学学生未申请试读或未被批准试读,以及在10个工作日内不办理试读手续的,仍按退学处理。

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授位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毕业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在标准学制内能提前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满学分者,学生可于拟毕业前一年的九月底前提出提前毕业申请,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审批。凡被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学籍列入毕业年级,学院安排参加毕业年级教学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在办理相关手续和缴纳相关学习费用后,可以继续在校学习;凡不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在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内,可以按程序申请重修课程、补作毕业论文(设计),经考核、答辩合格后,学校审批同意,可以在每年的5月或10月份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授予学士学位。凡按规定回校重修课程的结业生,其食宿、旅费自理,并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习费用。

在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内,仍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者,作结业处理,且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主修专业达到毕业条件要求,需要继续攻读辅修专业或双学位专业者,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第四十五条 学生办理延长修业年限,应当在标准学制下的毕业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个月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签署意见,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准予延长修业年限,但在校修读总年限最长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修业最高学习年限。

延长修业的学生保留学籍,由所在学院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按照《西南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授位。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注册。

第四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修完辅修/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部分课程,成绩合格者,发给辅修专业单科结业证书;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未完成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并完成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获得辅修专业证书,并符合双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相应学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一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均不能补发,但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九年三月二日

篇6:宁波大学留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宁波大学留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外国留学生(本办法特指接受学历教育的本科生,下同)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1月31日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和我校外国留学生工作的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留学生守则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2.遵守宁波大学的有关规章制度,按照教学计划和安排,勤奋学习。

3.增进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尊重各国的风俗习惯,促进各国教育、文化和经济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接受条件和录取手续

第三条 到我校就读的外国留学生,必须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和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由教育部审批。

第四条 我校对外国留学生实行一年的试读期。试读期满,必修课程考核合格,并经省教育厅批复,方可取得正式学籍。

试读期间,学生违反宁波大学学生手册有关规定,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取消试读。

第五条 计划内中国政府奖学金外国留学生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管理委员会直接下达计划,分配至我校学习,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办理相关录取手续并安排汉语补习。每学年开学前,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将完成汉语补习任务的政府奖学金留学生名单提交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安排进入各专业学习并编制学号。

第六条 凡具有高中学历、汉语水平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外国留学生均可申请自费来我校本科专业就读。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对外招生宣传工作及外国留学生申请材料审批工作。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办理和寄送录取通知书和来华留学签证申请表,教务处负责安排进入各专业学习并编制学号。

第七条 我校接受国外正规大学的在读学生,以及与我校签署过合作交流协议的国外专科学院的大专毕业生,插班进入我校本科专业学习。

第八条 已在国内其他高校就读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外国留学生,经原接受学校同意,我校考核同意接受,并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可申请转入我校学习。申请人应提供相应的录取证明、在学证明、成绩单、健康证明和无违法违纪等证明。

拟转入学生应在原学校办理完毕转学和离校手续及外国人居留证迁移手续后方可转入我校学习。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九条 外国留学生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凭宁波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来学校报到,并按规定缴费。报到期间,国际交流学院负责证件审查、缴费管理、法规教育和学生证、居留证办理等手续,各学院负责新生的教学安排。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国际交流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虽经请假但逾期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外国留学生新生入学后3周内,按规定进行体格检查或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体格检查或复查由国际交流学院组织安排。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有关医院诊断短期内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回国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身体康复后,凭正规医院的康复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后,于下一学年开学前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已取得学籍的外国留学生的注册手续办法参照《宁波大学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考勤与纪律的基本要求参照宁波大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上课、实习、社会调查等可采用多种方式实行考勤。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活动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经准假或虽经请假但逾期者,以旷课论处。学生旷课,上课按实际学时计算,实习按每天5学时计算,对旷课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社会实践、运动会、志愿者活动留学生可自愿参加。

第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医院证明。请假少于等于3天的由所在学院审批;超出3天的由所在学院同意,并通知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两周以上的须同时报学校教务处备案;请假一个半月以上者,须办理休学或停学手续。

特殊情况学生无法事先书面请假的,允许先口头请假,但在书面请假障碍消除后应立即补办手续,补假程序同上。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课程考核、成绩记载及学生学分和成绩评定标准参照宁波大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参加考试,采用与中国学生相同试卷,考试场地可单独安排在国际交流学院进行。由国际交流学院教师负责监考。

第十八条 根据教学计划规定必须获得学分的课程,如不合格均须重修。重修学分列入学生选课学期的选课总学分,成绩按实予以记载。

第十九条 外国留学生应遵守考场纪律,违反考场纪律者,根据《宁波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六章 课程修读

第二十条 外国留学生应按照留学生注册专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修读各类课程。课程修读方式参照《宁波大学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中国概况(3学分)、汉语(8学分)为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外国留学生可根据本人汉语水平在国际交流学院选择相应的汉语课程。

外国留学生课程的免修具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国留学生可免修英语等外语课程及体育、军事理论与军事技能训练课和思政等课程。

第二十二条 插班进入我校学习的国外大专毕业生、国外大学的在读学生及由本国其他院校转入的外国留学生,其原学历阶段所得的成绩和学分,经本人申请,专业所在学院审核,校教务处同意,可免修有关课程。其余课程均按我校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修读。

第二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选课、缓考等手续参照宁波大学的本科生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转专业或转学申请,一般限定一次。

1.课程学分累计积点分在该专业同级学生中排名前30%,且无纪律处分;

2.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者其他学校别的专业学习的;

3.经学校有关部门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转学就无法继续学习的;

4.少数在某些方面有突出才能(如公开发表相关专业学术论文、获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奖、省级及以上机构评定的学术科研成果或专利等),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第二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1学年者;

2.本科三年级及以上者;

3.应作退学处理者;

4.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六条 具备一定汉语知识的外国留学生,经国际交流学院考核,如学校教学条件允许,可转入留学生汉语言(对外)本科专业学习,已修读且取得学分的专业课程可以免修,课程免修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执行。

第二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办法,参照《宁波大学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患病或因伤,经有关医院诊断,认为需要较长时间治疗休养者(肝炎、肺结核等传染病患者必须休学)应予休学。外国留学生女生可生育休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休学由本人申请、附医院证明,经所在院(系)和国际交流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一般以1年为限。因病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继续休学1年,但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三十条 因病休学的外国留学生应回国疗养,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家属负责。

第三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因特殊原因(如创业,参军等)须中途休学的,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和国际交流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可休学(保留学籍),休学一般以2学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3年。休学学生须办理离校手续,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三十二条 外国留学生在休学期间必须离校,不得擅自来校上课。学校不对其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期开学前持休学证明(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正规医院的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国内有关医院复查合格)、经所在院(系)和国际交流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同意后,方可复学。

2.休学期间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或法规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九章 退 学

第三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可不因成绩原因退学。

第三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超过学校规定的在校学习年限者;

2.休学或停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3.经有关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严重传染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4.本人要求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5.学生擅自离校超过一个月者。

因上述事由退学的学生,不属于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诊断患有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合格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2.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至少学满1年)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3.退学学生应在学校退学文件发布之日起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七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章 毕(结)业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有正式学籍的外国留学生,德、智、体等全面鉴定合格,修完注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环节,发给注册专业毕业证书。毕业资格的审核以学生入学当年的教学计划为依据。

具备辅修资格的学生,在学习期限内修完所要求的课程和教学环节,获得规定学分者,可获得相应证书。

第三十九条 凡在学制年限内无法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外国留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业,延长学业期间参照《宁波大学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执行。要求延长学业的外国留学生,须由本人申请、专业所在学院和国际交流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外国留学生延长学业期间,需按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第四十条 外国留学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毕业。

第四十一条 修业期满,修读了所注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必修课程(含实践),但未达到毕业条件者,作结业处理;未达到结业条件者,作肄业处理。

第四十二条 申请结业的外国留学生,符合《宁波大学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结业换发毕业证书条件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一章 学位授予

第四十三条 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查准予毕业的外国留学生,凡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发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的试行办法》和宁波大学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由教务处提名,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四条 文、史、法、教育、经济、管理类外国留学生在校期间未通过国家汉语水平考试六级,其他类专业未通过国家汉语水平考试三级的,不授予学士学位(英语、日语等外语语种专业除外)。

第四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的学位授予可以不受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和学位课程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的其他学位授予条件参照《宁波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第十二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七条 与我校签署过合作交流协议的国外专科学院的在读学生插班进入我校本科专业学习的,具体按照有关协议处理。

第四十八条 经注册取得学籍的外国留学生的日常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由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国际交流学院予以配合;其他外事活动或特殊情况,由国际交流学院负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参照宁波大学学生手册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经第46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国际交流学院负责解释。

篇7: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根据省、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条例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普通初中学籍管理的有关问题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学籍:新生应根据市教育局和区教育局就近入学安排,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请假。如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视为自动放弃;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号顺序填写“在校学生注册备案登记表”和初步学籍电子文档,并在规定时间内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验印,新生学籍才能生效,否则一律无效。对所有在籍学生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建立学生相应年级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由学校长期保存,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移交其他单位。

二、转学和借读:①市内转学,初中新生入学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转学,确属因搬迁或户口迁移,居住地与注册学校距离超过4公里(或8站),要求转学的初中学生,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或转学到居住地附近的一般学校就读,学生办理正式转学手续。②因户口迁移由本市转往外地,转往外地的学生,应持户口迁移证明和接受学校的接收函及教育主管部门意见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出审批手续,最后到转出学校提取学籍档案,接收函留转出学校存档。③因户口迁移由外地转往本市,由外地转入的学生,由家长持学生常住本地户口、转学证明、学生档案,到就近学校联系,经学校审查同意盖章后,再到接收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入审批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入学。

三、到注册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就读的初中学生,称“暂读生”。

原则上学校不允许学生到他校暂读,若有特殊情况,须由家长向暂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暂读学生申请表”并经双方学校审查同意后,再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到他校暂读。学生到他校暂读,学籍仍保留在原注册学校。暂读学校须为暂读生建立暂读学籍档案,在暂读生回原注册学校毕业时,暂读学校应及时将其暂读学籍移交原注册学校。注册学校须依据学生暂读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完整的学籍档案和毕业生档案。暂读生的毕业成绩统计在原注册学校。毕业证书由原注册学校核发,暂读生升学不得列入原注册学校保送范围。

对经教育主管部门直接批准安排的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对现役军人、部队转业干部子女应优先照顾入学;对残疾学生,应特殊照顾。

四、休学和复学: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填写休学证明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予休学。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持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确需休学的,应持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经学校校长、教导主任和班主任签字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学生休学期满,须按期复学。复学时,首先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和原休学证明信及医院建议复学证明,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重新注册,方可复学。

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得中途退学或辍学,确实丧失学习能力的,必须由家长申请,并提交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证明,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方可开具退学证明,准予退学。

五、毕业、结业、肄业:学生修业期满,经考核德、智、体等诸方面均达到合格标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的编号与学号要一致。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发给毕业证书,只能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初中:①语文、数学、外语三科中有两科不及格者②语文、数学、外语三科中有一科不及格,政治、物理、化学有两科不及格者。③语文、数学、外语三科均及格,其他学科(含历史、地理、生物结业考试成绩)有四科以上不及格者。④学生思想品德评定不及格者⑤受过校级处分,6月底之前未撤消处分的。

对未参加毕业考试或中途离校者,一律不发给毕业证书,可发给学历证明。

学历证书遗失一律不予补办。必要时本人可向毕业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实原始档案后,可依据有关规定如实出具证明信。

六、普通中学编班人数:初中每班人数按照区教育局的有关要求进行,特殊情况由区教育局基教科科同意再行办理。

七、请假:1.在校生每学期开学时,应按时到校。因病、因事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办理请假手续;超过一个月未到校,而又没办理请假手续者,学校不出示任何证明。

2.平时请假: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到校上课者,要凭医院诊断和家长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一日由班主任批准;

请假一周至两周之内由教导处批准;

请假两周以上由校长批准。

对连续旷课一个月或在学期内累计旷课节数达到180节的学生班级应做好学生工作,通知家长和社区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工作。

篇8: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招生办公室请假。超过规定期限两周(含)未报到者,除不可抗力或学校批准的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学校新生入学体检标准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达不到学校入学体检标准的新生,经北京师范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一年内)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向所在院(系)递交申请,院(系)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学生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接到学生处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一般为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未按期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欲取得学籍者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向所在院(系)递交申请,并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院(系)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学生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经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

经学校审查符合入学体检标准者,报主管校长批准,经批准入学者,随下一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不符合学校新生入学体检标准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已经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到学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时缴纳本学年应缴纳的学费。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凡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请假程序按本规定第九条办理。逾期两周不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在校生注册条件:按要求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体检合格 , 按时办理各项学籍手续,按时缴纳学费。

第五条 未注册的学生不享有在校学生的待遇。

山东省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工作计划

学籍管理工作总结

学籍管理自查报告

中职学籍管理工作总结

图书馆管理规定

外贸公司管理规定

班主任管理规定

工作餐管理规定

HSE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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