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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搬迁扶贫工作的实施方案

时间:2025-09-24 07:47:24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移民搬迁扶贫工作的实施方案,本文共8篇,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移民搬迁扶贫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我县的移民搬迁扶贫工作,确保移民搬迁扶贫工作任务的完成,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移民搬迁扶贫,努力改变深山区、库区和地质灾害频发区贫困群众的生存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不断增强移民的自我发展能力,加快脱贫致富奔小康步伐。

二、工作目标、原则

工作目标:围绕“整体搬得出,长期稳得住,逐步富得起”的总体目标,年内完成移民搬迁1432人(具体计划见附表),力争在12月31日前搬进新居。

工作原则: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县负总责,乡(镇)抓落实”的工作原则。

搬迁原则:实行整体搬迁的原则。在确定搬迁范围和对象时,要从实际出发,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从地质灾害频发区和距离常年通汽车公路5公里以上的居住点中选择确定,同时优先搬迁居住在地质灾害频发区和生存条件相对恶劣的深山区、库区的农户,优先安排可能实现一次性整体搬迁的村组和历年尚未完成整体搬迁的迁出点的困难群众,不能达到整体搬迁的'迁出点原则上不予安排搬迁计划,确保整体搬迁达到70%以上,努力实现整体搬迁。具体搬迁对象的确定按会府发〔〕26号文件规定,逐个进行审核,对12月31日前已建(购)房搬迁的不予列入移民搬迁对象。

安置原则:实行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的原则。以集中、有土安置为主,分散、无土安置为辅。对列入移民搬迁范围内的部分特困户允许在县城、乡镇集镇或其他适宜生存发展的地方购二手房分散安置。

三、资金来源和管理

移民搬迁扶贫的建房补助标准为3500元,其中省安排每人3000人,市财政配套每人400元,县财政配套每人100元,补助资金全部用于移民建房,根据移民建房进度分批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给移民户。就近避灾农户建房补助标准为4000元/户,通过“一卡通”一次性发放。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由县、乡(镇)政府负责解决。

四、审批程序

移民搬迁对象必须通过以下程序审批:

1、凡自愿搬迁的移民群众,由户主提出搬迁申请,填写《移民扶贫搬迁申请书》和《移民搬迁户承诺书》;

2、移民户主与所在乡(镇)签订搬迁协议;

3、对搬迁对象和搬迁户家庭人口进行张榜公布;

4、填写“会昌县移民扶贫搬迁户审批表”;

5、审批表经乡(镇)、村及当地公安派出所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县扶贫办审核批准。

五、工作步骤

1、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阶段(1―3月份)

(1)自愿搬迁的移民群众,向县移民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搬迁申请;

(2)乡(镇)制定移民搬迁方案,上报搬迁对象名单;

(3)县扶贫办做好初步的调查摸底工作,审定移民搬迁对象,下达移民搬迁计划。

2、规划设计、签订协议阶段(4月份)

(1)乡(镇)落实好移民安置点,并搞好规划设计;

(2)县对各移民安置点进行验收后,正式确定移民集中安置点;

(3)组织有关移民户到移民安置点看点;

(4)乡(镇)与移民户签订《移民扶贫安置协议书》。

3、移民建房、发放房款阶段(5月至10月)

(1)乡(镇)组织对移民集中安置点搞好“三通一平”;

(2)组织移民户集中安置建房,乡(镇)帮助解决建房时的困难和问题,并进行质量监督;

(3)县扶贫办根据移民建房进度,分期分批发放建房补助款;

(4)完善移民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

4、整体搬迁、拆除旧房阶段(11月份)

(1)乡(镇)政府协助国土部门发放移民新宅基地使用证,收回原居住地宅基地使用证;

(2)乡(镇)政府要督促移民户按时拆除原居住地的所有房屋;

(3)对劳动力不足造成搬迁困难的移民户,乡(镇)要组织力量协助搬迁。

5、完善资料、检查验收阶段(12月份)

(1)按省、市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移民搬迁档案资料,做好所有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2)对全县移民安置、建房、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和旧房拆除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考评。

附件:会昌县20移民搬迁扶贫计划表

主题词:扶贫  移民搬迁  实施方案 通知

抄送:市扶贫办,县委、政府、人大、政协办公室。

会昌县扶贫办                年2月25日印发

共印30份

会昌县2009年移民搬迁扶贫计划表

乡(镇) 计划人数 乡(镇) 计划人数

筠门岭 162人 永  隆 100人

周  田 100人 富  城 100人

清  溪 80人 庄  埠 90人

文武坝 50人 白  鹅 60人

右  水 100人 庄  口 60人

高  排 100人 西  江 50人

晓  龙 100人 小  密 80人

洞  头 100人 珠  兰 100人

篇2:移民搬迁扶贫工作的实施方案

移民搬迁扶贫工作是我市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是推进精准扶贫的有力抓手。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X市发〔201X〕X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深山区、库区、地质灾害频发区移民搬迁扶贫工作,加快贫困群众脱贫致富步伐,现就移民搬迁扶贫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从20XX年起,全市每年力争实施5万人移民搬迁计划,用三年时间,完成对全市居住在深山区、库区和地质灾害频发区15万贫困群众的移民搬迁任务,整体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移民综合发展能力,让移民群众真正实现“整体搬得出、长期稳得住、逐步富得起”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加大宣传引导力度,通过政策引导和利益趋向,激发深山区、库区和地质灾害频发区群众移民搬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尊重群众意愿,让群众自觉自愿接受移民搬迁集中安置。

(二)整体搬迁、集中安置。坚持以自然村或居住点为单位,实行整体搬迁,对贫困程度深、生产生活条件差的居住点,优先安排。搬迁安置以县城(工业园区)集中安置为主,乡镇和中心村集中安置为辅。

(三)差异扶持、综合推进。整合相关政策,移民搬迁户可享受移民搬迁扶贫补助和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补助,对特别困难的搬迁户,进一步提高建房补助标准。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一对一”帮扶,帮助扶贫对象解决搬迁安置困难和后续发展问题。

(四)统筹规划、稳步实施。科学制定移民搬迁扶贫规划和安置方案,合理确定迁出地范围和搬迁规模。科学选址,配套建设集中安置点公共服务设施。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整合和政策支持力度。市、县财政要统筹解决好移民搬迁资金,移民户的建房资金按每人4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对移民搬迁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及其中的特困户实行差别化扶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建房资金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建档立卡中的特困户建房资金按每人6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移民搬迁进城进园、乡镇、中心村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费分别按每人元、1500元、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要按照X国土资字〔〕182号文件精神,落实土地增减挂钩收益分配政策,确保农民利益。农粮、林业、水利、农网改造等涉农惠农资金,在确保资金性质、用途、管理要求不变的前提下,优先用于移民安置点建设。将移民集中安置点纳入县城和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向安置点延伸,实现共建共享。移民对象办理城镇居住证后,符合条件的可优先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

(二)强化用地保障。把移民搬迁安置用地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计划,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专项安排用地指标,并积极争取防灾避灾专项用地计划,用于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建设。要认真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扶贫和移民办、省委农工部《关于实施贫困群众移民搬迁扶贫工程意见的通知》(X府厅发〔〕20号)“搬迁移民扶贫集中安置点建设用地指标,由省、县两级按照各50%的原则专项安排解决”的政策,优先安排进城进园集中安置点建设工作的县(市、区)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三)保障移民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移民合法权益,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移民搬迁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经营权贷款抵押、担保。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鼓励搬迁户入股或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山林经营权,发展产业,增加收入。依法保障移民对原居住地的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移民搬迁户原宅基地可通过增减挂等,依法、自愿、有偿退出。

(四)完善社会保障。落实支持贫困家庭的各项优惠政策,统筹移民对象的城乡社保、医保、低保政策。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城镇、工业园区集中安置的移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符合条件的困难移民户在取得城镇户籍后可申请城镇低保。允许移民对象自愿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省市统筹时予以认可并接续,已进入企业务工的应随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

(五)优化公共服务。在县城和工业园区安置的移民户可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的子女教育、公共卫生、文化服务等基本权益,并可在过渡期内享受原户口政策待遇,按规定享受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和国家惠农政策。教育、卫计、文化、公安、民政等部门要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六)加大培训力度。加强对移民搬迁的技能培训和劳动力转移培训,把移民搬迁的技能培训和劳动力培训纳入“新型农民职业培训”、“雨露计划”、“金蓝领工程”等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规划中,通过培训提升其就业创业能力。加强对移民搬迁就业指导服务,帮助移民户在本地本园企业就近就业。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移民搬迁扶贫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亲自统筹谋划;要建立健全“县负总责、部门配合、乡镇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形成上下联动,运转协调的工作合力,促进移民搬迁扶贫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科学制定规划。按照“整体搬迁、梯度安置、差异扶持、综合推进”的要求,认真分析本地深山区、库区和地质灾害频发区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在调查摸底基础上确定整体搬迁的自然村或居住点,确定整体搬迁目标、搬迁范围和安置地点,制定好搬迁规划。在充分尊重搬迁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引导移民向县城和园区集聚,并实施乡村逐级审核、县审批,“三榜”公示。

(三)明确安置方式。根据搬迁农户意愿,结合实际,采取以进县城进园区集中安置为主,乡镇和中心村集中安置为辅的安置方式。对有劳动能力,尤其已有家庭成员在县城或工业园区务工的农户,引导他们进县城进园区集中安置。其他打算长期自愿在农村发展、或不具备在县城或工业园区安置的贫困群众,在乡镇或中心村集中安置,坚决杜绝搬“富”不搬“穷”的现象,做到整体搬迁。

(四)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通力合作。各县(市、区)应在5月底前完成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确保移民搬迁扶贫工作的有效开展。要将移民搬迁的贫困户纳入结对帮扶对象,精准扶持,如期脱贫。扶贫移民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监督;矿管部门负责指导搬迁安置点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移民搬迁安置点的安置用地保障,用好土地增减挂钩政策;规划建设部门负责集中安置点规划设计工作指导以及住房建设过程的监管;房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的落实;环保部门负责指导进城进园集中安置点的环境评估;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五)加大宣传力度。要积极开展实施贫困群众移民搬迁扶贫工作的政策宣传和引导,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从而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移民搬迁的积极性。同时,要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

(六)完善考核机制。市移民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移民搬迁扶贫工作实行每季度一督查,半年一通报,年终一检查的工作制度,督促指导有关县(市、区)抓好移民搬迁扶贫工作的落实,对各县(市、区)平时检查的情况,将作为市政府年终考核县(市、区)民生工程移民搬迁扶贫专项工作的依据,确保移民搬迁扶贫工作落到实处。

篇3: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市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贫困地区“易地搬迁,无土安置”及农民工公寓建设的工作方案》要求,确保我市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搬迁安置总体情况

(一)搬迁安置范围及对象

金城江区、罗城县、环江县、南丹县、天峨县、东兰县、巴马县、凤山县、都安县、大化县等10个县(区),人均耕地面积在0.5亩以下,而且不具备基本生存条件或地质灾害严重威胁的农村人口,以及生活相对富裕,相对具备发展潜力,有创业能力和就业条件的农村人口。

(二)搬迁安置方式

易地扶贫搬迁以县为基本实施单位,实施县内或乡镇范围的搬迁工程,并采取以集中安置为主的方式,依托县域经济的城镇化、工业化、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趋势,按“无土安置”的模式进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一是依托县城周边城郊结合区域进行搬迁安置;二是依托小城镇发展,结合乡镇扩容的'需求进行搬迁安置;三是把居住环境分散、生态条件恶劣、基础设施落后、生产生活状况较差的农村人口搬迁安置到交通便利、资源相对较好的区域。

(三)搬迁安置任务

-,全市计划搬迁安置农村贫困人口约3.3万户15万人,同时吸引部分生活相对富裕、相对具备发展潜力、有创业能力和就业条件农村人口搬迁到乡镇、县城或项目园区周边,涉及总人口预计达6万户30万人。

“十二五”期间(2012-),全市计划搬迁安置农村贫困人口17208户81450人。

其中:

计划搬迁安置农村贫困人口5577户26140人;

计划搬迁安置农村贫困人口4338户20451人;

计划搬迁安置农村贫困人口3688户17744人;

20计划搬迁安置农村贫困人口3605户17115人。

(四)资金筹措

“十二五”期间(2012-年),全市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需要进行住房及附属设施、道路硬化、人畜饮水工程、土地开发和调整、水利渠道、入户沼气池及通电项目建设,共需投入资金20亿元左右。

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资金计划从国家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资金、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地方配套资金、群众自筹资金等五部分筹措。

二、各县(区)“十二五”期间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

(一)金城江区

1、搬迁安置任务

2012-2015年搬迁安置农村贫困人口规模为579户2456人。

其中:

20搬迁安置258户1106人;

20搬迁安置122户557人;

20搬迁安置104户411人;

2015年搬迁安置95户382人。

2、主要建设内容

房屋建设:2012-2015年共需搬迁579户2456人,按照户均120m2的标准计算,以砖混结构为主,共需建房69480m2。

人畜饮水:安置区要达到农村安全饮水的标准,概算共需新建人畜饮水45处,其中蓄水池830m3,输供水管道47.34公里。

道路建设:新建泥结碎石乡村公路18.8Km,按四级下限路面设计;安置点的屯内道路硬化46666平方米。

沼气池:为解决搬迁贫困户的生活能源问题,结合条件适宜与群众需要,共需新建沼气池249座。

通电工程:400V低压输电线路架设30.5公里。

由于金城江区实施的都是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采取的是屯内安置方式,可以利用原来的公共基础设施,不需要配套建设学校、卫生室等公共服务设施。

3、资金筹措

(1)资金来源

估算总投资12446万元,资金来源为:中央易地扶贫搬迁资金1560万元,占12.5%;地方配套投资352万元,占2.8%;整合其它资金及搬迁群众自筹资金10540万元,占84.7%。

(2)资金投向

中央补助投资用于建设搬迁群众基本的生产设施和必要的生活设施,包括住房、基本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及必要的教育、文化、卫生等设施。

中央补助投资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性项目,包括设备购置、运输工具、加工项目等,以及土地和房屋的征用补偿费。

(二)环江县

1、搬迁安置任务

2012至2015年搬迁安置农村贫困人口985户4324人,其中:

2012年搬迁安置235户1024人;

2013年搬迁安置275户1200人;

2014年搬迁安置250户1100人;

2015年搬迁安置225户1000人。

2、主要建设内容

新建住房及附属设施107250平方米;农田水利设施42公里;修建通村公路46公里;卫生院1000平方米;村级公共设施8600平方米;后续产业发展项目;生态建设项目。

3、资金筹措

(1)投资来源

“十二五”期间,环江县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总投资9700万元,其中,中央易地扶贫搬迁资金4015万元,整合中央相关支农投资1200万元,中央扶贫资金860万,地方政府投资485万元,群众自筹资金3140万元。

(2)资金投向

中央补助投资用于建设搬迁群众基本的生产设施和必要的生活设施,包括住房、基本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及必要的教育、文化、卫生等设施。

中央补助投资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性项目,包括设备购置、运输工具、加工项目等,以及土地和房屋的征用补偿费。

(三)罗城县

1、搬迁安置任务

2012至2015年搬迁安置农村贫困人口3677户16988人,其中:

2012年搬迁安置1277户5788人;

2013年搬迁安置1000户4500人;

2014年搬迁安置800户4000人;

2015年搬迁安置600户2700人。

2、主要建设内容

建设住房和附属设施面积145600m2,其中住房建设面积89600m2,附属设施建设面积56000m2。

改扩建农村公路94km;新建人饮工程25处数,解决移民饮水人口1120户4790人。

新增或恢复灌溉面积1300亩,中低产田改造1000亩,修建渠道67km,田坎硬化等工程,开发和调整农田面积500亩。

新建沼气池800个,容积6400m3。

3、资金筹措

(1)投资来源

“十二五”期间,罗城县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总投资50000万元,其中,中央易地扶贫搬迁资金18000万元,地方政府投资2000万元,国家、自治区财政扶贫配套资金5000万元,群众自筹资金25000万元。

(2)资金投向

中央补助投资用于建设搬迁群众基本的生产设施和必要的生活设施,包括住房、基本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及必要的教育、文化、卫生等设施。

中央补助投资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性项目,包括设备购置、运输工具、加工项目等,以及土地和房屋的征用补偿费。

(四)巴马县

1、搬迁安置任务

2012至2015年搬迁安置农村贫困人口1972户9492人,其中:

2012年搬迁安置863户4366人;

2013年搬迁安置429户1945人;

2014年搬迁安置322户1466人;

2015年搬迁安置358户1715人。

篇4:扶贫改造搬迁工作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我县精准扶贫工作,推进分散偏远、条件落后、灾害频发的贫困垸落、贫困户改造搬迁,逐步改善居住条件,实现脱贫致富,结合蕲春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促进贫困地区发展和群众脱贫致富为主题,以根本改善生存环境和发展条件为主线,把扶贫改造搬迁与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起来,积极探索精准扶贫改造搬迁新形式、新途径。根据扶贫改造搬迁对象基础条件和个人意愿,实行统一规划、分户建设,鼓励购房、扶助补贴等方式,将扶贫改造搬迁对象户逐步搬迁至规划的居民点、中心村、集镇和县城,着力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培育特色优势产业,努力提高搬迁群众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确保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

二、实施要求

(一)基本原则。扶贫改造搬迁工作遵循“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政策协调、讲求实效”的原则,以整体集中搬迁为主,部分分散搬迁为辅,尽量采取以地域上相连的人口居住区(村、组)为单元的.整体迁出方式。

(二)搬迁对象。扶贫改造搬迁对象为居住在土地

审批和核定补助标准。

(二)补助资金。将扶贫改造搬迁与水库移民避险解困、农村危房改造等政策结合起来,整合各类扶贫资金,分类对扶贫改造搬迁精准扶贫对象进行搬迁建房和购房资金扶持。扶贫改造搬迁户迁出原居住地,且拆除老屋基进行还耕还林还草,在不改变腾地承包使用权的基础上,搬迁至规划的居民点、中心村建房或到集镇、县城购房的,经县住建局、财政局、扶贫办、房管局验收合格后,给予搬迁补助资金不低于3万元/户,由财政局直接拨付到农户“一卡通”。

(二)金融扶持。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工作要求,积极组织对接办理农发行扶贫搬迁贷款。县农发行遵循“办贷优先、规模倾斜、条件特惠、保本盈利”的原则,优先为符合条件的搬迁建设项目办理贷款业务。县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为扶贫搬迁困难户提供建房、购房贷款。

(三)减免规费。扶贫改造搬迁进居民点和中心村建房的,免行政事业性收费、闭路电视入网费和用水入户费,减免土地征收使用等相关费用;免交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免收建房图纸设计费和建筑行业管理费。扶贫改造搬迁进镇区、城区的,户籍实行属地管理,可自愿转为非农业户口,在户籍转迁中免收一切费用。

(四)促进就业。将搬迁移民的技能培训和劳动力培训纳入“新型农民职业培训”、“雨露计划”、“金蓝领工程”等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贴范围。搬迁户子女初、高中毕业后未考入高一级学校的,可在县职业培训机构接受职业技术培训,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政策。加强扶贫搬迁户的就业指导,帮助搬迁户在本地企业就近就业。

(五)完善保障。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允许跨村镇贫困户迁入安置点,并享受“一户一基”宅基地政策,国土部门为其办理宅基地权证。扶贫改造搬迁户享有对承包地点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经营权贷款抵押、担保等权益。统筹扶贫改造搬迁对象的城乡养老保险、医保、低保政策,允许改造搬迁对象自愿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政策条件的困难扶贫搬迁户在取得城镇户籍后可申请城镇低保。扶贫改造搬迁户子女与迁入地居民子女享受同等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的受教育权利。

(六)夯实基础。坚持基础先行,逐步减少、压缩、取消全县偏远山区、不具备生存发展条件地区、需要扶贫搬迁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将扶贫搬迁安置居民点和中心村基础建设作为投入重点,科学谋划配套安置区内水、电、道路、教育、医疗等基础设施建设,做到基础设施与搬迁户房屋“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最终实现搬迁安置区内水泥路、安全饮水、宽带网络、有线电视户户通。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20xx年9—10月)。加大扶贫改造搬迁精准扶贫工作宣传力度,做到宣传工作“四到户”,即:工作人员上门到户、宣传资料发放到户、政策规定宣讲到户、群众疑虑解释到户。动员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重视、支持、参与扶贫搬迁扶贫工作。

(二)确认对象(20xx年9—11月)。根据驻村扶贫工作队和各地调查摸底情况,对登记在册的贫困户开展走访座谈、实地调查。对本地自愿搬迁的群众,进行摸底登记(详见附件2),确定扶贫改造搬迁户和人员名单,由村、镇核定上报县扶贫改造搬迁工作专班(详见附件3)。

(三)制定规划(20xx年9—10月)。县扶贫办、住建局、各乡镇办根据调查摸底和最终确认对象改造搬迁意愿情况,分类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和扶贫改造搬迁规划,包括扶贫改造搬迁的组织、安置点选择、基础设施建设等,保证扶贫搬迁后的生产生活条件有所改善、综合发展能力得到明显提高。

(四)组织实施(20xx年10月—12月)。从20xx年10月起,各乡镇办依据搬迁户意愿分门别类组织好自建房搬迁户、购房搬迁户各项工 ……

篇5:湖北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进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易地扶贫搬迁实施计划的通知》(鄂政办发〔〕19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改地区〔〕796号)和恩施州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州“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恩施州发改地区〔2016〕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贫开发和脱贫攻坚重大战略决策,深入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抢抓中央新一轮扶贫开发机遇,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的决策部署,以搬迁为手段,以脱贫为目的,以建档立卡搬迁对象的搬迁脱贫为主攻方向,坚持“挪穷窝”与“换穷业”并举,安居与乐业并重,搬迁与脱贫同步,加大政府投入,创新投融资方式,完善后续扶持,强化搬迁成效监督考核,着力改善贫困地区群众生存环境和发展条件,把握对象识别、易地建房、建新拆旧、配套保障、就业发展、退出销号六个关键环节,实施“交钥匙工程”,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脱贫”。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群众自愿。

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乡镇的主导作用和搬迁户的主体作用,引导贫困群众自觉主动参与易地扶贫搬迁,努力建设新家园,尽快实现自我发展脱贫致富。

加强统筹谋划和资源整合,动员市场、社会等各方力量共同参与。

2.量力而行,保障基本。

严格控制住房面积,同步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搬迁对象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3.因地制宜,科学规划。

强化规划对各类资源的整合引领作用。

坚持与新型城镇化相结合,通过易地扶贫搬迁推进农民生活方式、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市民化,有效提升城镇化水平。

坚持与产业发展相结合,依托成熟景区、乡村旅游景点、工业园区布局安置区,实现产业发展和扶贫搬迁互融互促、协调推进。

综合考虑水土资源、产业发展潜力和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等因素,科学编制实施规划,因地制宜确定安置方式,实行差异化补助政策。

4.突出重点,统筹安排。

以有搬迁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为重点,努力做到应搬尽搬。

采取集中安置为主、分散安置为辅、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安置方式。

对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5.绿色发展,改善生态。

把易地扶贫搬迁与推进新型城镇化、生态文明、美丽乡村建设有机结合,坚持建新房拆旧房,对腾退宅基地进行土地复垦、生态修复,加大迁出区和安置区生态建设与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目标任务。

2016—,对有搬迁意愿且符合搬迁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统筹安排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

二、搬迁对象

易地扶贫搬迁的对象主要是:

——生存环境差、生态环境脆弱、水土流失严重,且水土、光热条件难以满足日常生活生产需要,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地区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交通、水利、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薄弱,工程措施解决难度大,建设和运行成本高的地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国家主体功能区划中划定的禁止开发区或限制开发区及地方病严重、地质灾害频发地区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大中型水库库区缺乏生产生活资料地区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其他确需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地区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上述搬迁对象需在进一步开展建档立卡贫困户精准识别“回头看”工作的基础上,聚焦聚焦再聚焦,经建档立卡贫困户自愿申请、本村群众评议、审核公示后由县人民政府锁定。

三、安置方式

以就业和增收为核心,采取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结合,以集中安置为主,就近就地,适度规模,实行“五靠近”(靠近中心村、靠近集镇、靠近生态旅游区、靠近产业园区、靠近城区)。

也可以通过分散建房安置、插花和投亲靠友安置、进城及进镇购房安置等,充分尊重搬迁群众意愿,满足搬迁对象多元化需求。

集中安置规模原则上达到20户以上。

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均实行“交钥匙工程”,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质量安全监管、统一分配。

(一)集中安置。

——依托中心村、乡村旅游区集中安置。

将搬迁对象安置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条件较好、公共服务较为完善、水土资源承载能力满足安置条件的中心村、旅游重点村和旅游景区附近,引导周边搬迁对象适度集中居住并发展旅游等产业。

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宅基地建多层多户或“一宅一户”的方式安置。

——依托行政村和自然村集中安置。

将搬迁对象就近安置在产业形成一定规模,沿国道、省道、县道的基础设施条件较好、公共服务能力较为完善的行政村、自然村,既靠近生产资料便于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也方便贫困户在合作经济组织务工。

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宅基地建多层多户或“一宅一户”的方式安置。

——依托县城、工业园、乡镇集镇集中安置。

引导具有一定劳动技能、商贸经营基础的搬迁对象到县城、工业园区、乡集镇建设集中安置区进行安置,转变就业方式,从事第二、第三产业,转移劳动力脱贫致富。

建设在县城、工业园、乡镇集镇规划区内的集中安置区原则上采取一宅基地建多层多户模式,特殊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五保”集中安置。

属农村“五保”对象的,根据本人意愿,由当地政府和民政部门安排到福利院或建设农村公租房集中安置。

(二)分散安置。

——分散建房安置。

由乡镇统筹,以村为单位,统一规划安置地建房安置。

——插花和投亲靠友安置。

依托已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土地、空置房屋等资源,由乡镇人民政府引导搬迁对象采取购买产权明晰、安全实用、水电路配套条件

较好的农村空置房屋,并流转相应耕地、山林等资源进行安置。

流转耕地人均不少于1亩。

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并协助搬迁户办理相关手续。

严禁购买违法违规建设的房屋。

——进城及进镇购房安置。

优先采购存量保障房安置。

采购价格由相关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严格控制在搬迁群众的承受能力以内。

严格控制贫困户向他人借款购房,严禁向商业银行贷款购房。

严禁购买违法违规建设的房屋。

四、建设内容与标准

(一)住房建设。

1.建房标准。

建设保基本的脱贫安全保障房,住房设计、建设要经济、安全、实用,具备基本入住条件。

不得随意提高建房标准。

2.建设面积和户型。

严格执行国家五部委规定,无论是集中安置还是分散安置(包括自主购房),人均住房建设面积均不得超过25平方米。

按照50、75、100、125平方米4种户型进行建设。

户型要精准对应到户,至少一个乡或村要统一一个房型设计。

单人户建设公租房,以集中居住为主,分散居住者建设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

对于暂时因条件限制只能建一层但有后续建房需要的,可以适当提高地基等级,为将来加层预留空间,但在未验收销号、稳定脱贫前,不得自主举债扩建。

3.奖励政策。

建新必须拆旧,旧房拆除的按人均0.25万元标准进行奖励,每户最高奖励1万元。

对于进城、进镇购房及进村插花购房安置的,其购房补助如下:

(1)补助面积

严格执行国家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政策,按人均建筑面积25平方米进行补助(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125平方米)。

(2)补助标准

①在县城区、野三关集镇购买产权明晰的合法商品房的按补助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进行补助。

②在溪丘湾乡集镇购买产权明晰的合法商品房的按补助面积每平方米1100元进行补助。

③在其他乡集镇购买产权明晰的合法商品房的按补助面积每平方米800元进行补助。

④购买农村空置房安置的,按补助面积每平方米500元进行补助。

(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集中安置点红线范围内征地、场平以及配套建设水、电、路、气、网等基础设施。

建设资金按项目审批程序据实测算,统筹安排。

(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配套建设学校及幼儿园、卫生室等公共服务设施。

建设资金按项目审批程序据实测算,统筹安排。

(四)后续帮扶脱贫。

通过发展特色产业、劳务经济、现代服务业、资产收益和社保兜底等帮扶脱贫。

每个集中安置点应重点突出一个以上脱贫项目类型。

所需资金按项目审批程序据实测算,统筹安排。

(五)搬迁安置区的建设方案、资金规模由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审定。

各乡镇安置区建设资金总规模按户均18万元的上限把控,预留部分资金全县统筹解决相关后续问题。

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自筹资金0.25万元,户均最高不超过1万元,搬迁时缴入相关账户,作为搬迁资金来源之一。

鳏、寡、孤、独、残等特殊困难群体不要求自筹资金,但房屋产权归当地政府所有。

五、配套政策

(一)住房政策。

国有土地安置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5年内不能进行交易;集体土地安置的,按照农村宅基地进行登记管理。

拓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源,允许地方政府购买存量保障房和生产生活条件较好的农村空置房安置搬迁群众。

提倡与农村危房改造、保障房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有机融合。

切实落实减免相关税费政策,采取政府主导代建企业微利建设等措施降低建房成本。

(二)土地政策。

1.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用地需求,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计划单列。

2.所有搬迁户必须建新房拆旧房,实行土地复垦、生态修复。

贫困户新房产权办理与拆除旧房挂钩,搬进新房后允许有过渡期,但不超过1年。

搬迁腾退的原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间隙地(未记入宅基地和承包地的农户场坝、自留地等)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组织复垦。

3.集中安置宅基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

(三)其他农户搬迁政策。

对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并集中安置的其他农户,可享受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各乡镇要参照确定建档立卡贫困户搬迁对象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同步搬迁人口,合理确定搬迁规模,防止规模过大影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进度和脱贫效果。

(四)帮扶政策。

切实处理好搬迁安置与后续发展、稳定脱贫的关系。

搬迁后,脱贫攻坚的其他措施要继续惠及搬迁贫困户。

1.就业。

积极引导搬迁群众尽快实现就业。

加强就业培训,大力实行“订单式”“定向式”培训模式,强化工业园区定向培训,促进搬迁户转移就业;对于吸纳一定比例搬迁群众稳定就业的企业,地方税和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予以适当减免;开展易地扶贫搬迁户务工情况摸底调查,掌握外出打工人员从业情况,各级政府积极与务工地政府和企业建立联动机制,支持务工人员长期稳定就业,公益性岗位重点向搬迁群众倾斜;实行易地扶贫搬迁就业信息专项统计制度,把易地扶贫搬迁就业纳入公共就业服务的范围。

2.产业。

和“产业发展脱贫一批”政策相结合,制定和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支持政策,在项目、资金上给予倾斜支持,引导和扶持搬迁群众通过发展特色产业、劳务经济、现代服务业和资产收益等脱贫致富。

(1)发展特色产业,包括农、林、牧、副、渔等,加大农业产业化建设力度,积极发展特色种养农业,实行“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运行机制,使贫困户在产业链上增收;

(2)发展劳务经济,通过转移就业和外出务工等提高搬迁群众收入;

(3)发展现代服务业,包括商贸物流、租赁、农家乐及“互联网+”等;

(4)资产收益,拓宽增收脱贫渠道,通过光伏发电、土地(林地)流转、股份分红等,盘活农村资源,在不改变扶贫资金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在县城、集镇、中心村及产业园区、生态旅游区集中建设商业门店摊点或部分标准化厂房集中出租和扶贫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农业龙头企业折股分红保底到户机制,租金及折股分红收入量化分配到搬迁贫困户。

(5)搬迁后,建档立卡贫困户原承包的土地、林地等相关生产资料承包权、使用权、收益权、继承权等继续享有。

鼓励、支持承包人“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或用于参股专业合作组织。

(五)社会保障政策。

切实做好搬迁群众的社会保障关系接续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确保搬迁群众与安置地居民享有同等的社会保障政策。

搬迁群众原享有的各项惠农政策不变。

凡符合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建档立卡搬迁贫困户必须做到应保尽保、应保必保。

(六)公共服务政策。

1.加强扶贫搬迁安置点的配套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使搬迁人口享受便利的公共服务。

2.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立绿色通道,优先安排进场交易。

具体操作办法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3.鼓励社会资本采取PPP模式投资建设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支持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招商代建的方式建设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六、实施步骤

分为四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12月—4月)。

1.组建专班。

成立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发改局办公,抽调专人具体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工作。

召开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国家、省、州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

2.精准识别。

按照精准识别要求,对建档立卡的贫困搬迁户进行锁定管理,确定全县搬迁总规模。

3.科学选址。

根据拟搬迁的贫困户规模,科学规划选定迁入地址。

4.编制规划、方案、计划。

篇6:湖北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

各乡镇按照本方案组织制定乡镇《“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易地扶贫搬迁20实施计划》《安置点详细规划》《搬迁户安置脱贫计划》。

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乡镇的相关资料编制完成《巴东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巴东县易地扶贫搬迁2016年实施计划》。

5.明确实施主体。

按照市场运作原则,明确巴东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城投公司)作为项目资本金和贷款承接主体,做好相关承接准备工作。

(二)第二阶段(2016年5月)。

1.完善前期。

按照分期分批、统筹推进的原则,做好全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前期工作,确保计划下达即可开工。

2.筹措资金。

县城投公司加强与省级投融资主体的联系,及时接受资金转贷(支付)。

(三)第三阶段(2016年6月—月)。

项目实施。

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下达的年度实施计划,完善建设条件,推进搬迁项目建设,圆满完成搬迁任务。

(四)第四阶段(年12月—1月)。

检查考核并验收销号。

建立督促检查和绩效考核制度,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考核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销号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发改局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各乡镇长为成员的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发改局办公,县发改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发改局分管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副局长和县扶贫办分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抽调专人组建工作专班。

要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人,确保每个安置点、每个迁出村、每个农户都有县级领导、乡镇领导、村干部对应负责,既要搬得出,又要稳得住、能脱贫,全程负责,不脱贫、不脱钩。

(二)明确责任分工。

按照“县政府负总责、办公室统筹、乡镇抓落实”的管理体制,整合资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合力攻坚,共同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各项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服务、监管、督导”的要求,主动作为、善于作为,将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纳入年度重要工作计划、资金安排计划、年度项目计划,同时按照“要件齐全、简化程序”的要求,开辟绿色通道,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顺利实施。

县人民政府对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负总责,加强工作统筹领导,组织制定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事项。

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统筹协调、督导检查及政策宣讲等,负责协调解决好实施过程中具体问题,重大事项及时报领导小组。

发改部门负责编制易地扶贫搬迁规划,负责争取中央预算内易地扶贫搬迁投资计划和专项建设基金,下达中央预算内易地扶贫搬迁投资计划。

会同扶贫部门拟订年度实施计划、开展监督、考核、评估等工作。

会同财政部门监管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专项建设基金的使用。

扶贫部门负责提出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搬迁规模及分布、精准确认年度搬迁对象,负责搬迁人口脱贫相关工作,并对脱贫的贫困人口进行销号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筹措方案,筹措、拨付、监管地方政府债务资金和贷款贴息资金,加强与上级财政部门的对接,落实地方债务额度,研究提出政府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方案,负责制定并落实《巴东县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加强经常性监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的土地政策,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安排好易地扶贫搬迁用地指标,组织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交易等政策措施,负责督促指导搬迁群众旧宅基地、旧村庄复垦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

住建、规划部门负责指导各乡镇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选址、规划审批、房型设计、垃圾污水设施的配套等,负责抓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教育部门负责调整优化中小学布局规划,优先安排安置点中小学、幼儿园项目,保障搬迁户子女就近方便入学。

民政部门负责社会救助及社区建设管理有关工作,将符合条件的搬迁群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人社部门负责搬迁群众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安置点外道路配套建设,负责做好相关项目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搬迁群众饮水安全及相关水利设施建设,负责相关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积极帮助和指导迁出区及安置区农林牧产业项目实施,扶持搬迁群众后续产业发展。

林业部门对易地扶贫搬迁建设中确需占用林地的负责优先办理林地手续,支持迁出区退耕还林等生态建设项目,支持迁出区生态修复和林业产业发展。

卫计部门负责搬迁户基本公共服务、计生政策的转移接续工作,优先安排安置点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人行巴东支行负责衔接落实国家金融支持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指导农发行巴东支行制订支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筹措方案、信贷资金管理的相关办法,并组织落实。

农发行巴东支行负责落实易地扶贫搬迁专项建设基金和政策性贷款相关工作。

县城投公司负责承接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确保易地扶贫搬迁相关资金物理隔离、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台账管理、精细核算。

同时,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及时拨付到位,负责集中偿还银行贷款。

公安部门负责搬迁群众户籍迁移相关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审计监督。

税务部门负责研究落实县级权限范围内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和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旅游部门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资源开发和旅游设施建设,扶持旅游资源丰富、适宜发展旅游业的安置区发展旅游经济。

供电部门负责安置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根据易地扶贫搬迁推进实施情况及时做好供电服务。

县移民局、经信局、环保局、文新广局、民宗局、金融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工作。

各驻村帮扶单位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是易地扶贫搬迁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具体实施。

乡镇长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抓,并抽调3人以上组成工作专班。

要组织开展搬迁对象宣传动员与审查确定、安置区选址、安置用地落实、实施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组织编制乡镇《“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易地扶贫搬迁年度实施计划》及每一个安置点的详细规划、每一个搬迁户的安置脱贫计划。

要切实抓好项目实施,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资金监管,确保工程安全合规推进,确保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物理隔离、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台账管理、精细核算。

要抓好住房分配、迁出区生态修复和土地复垦、户籍迁移、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社会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严格监督考核。

1.主管部门考核。

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采取重点抽查、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系统监测评估等方式,对搬迁对象确认、年度计划实施、信贷资金及项目资本金运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运用、搬迁对象脱贫销号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和监测结果作为精准脱贫责任制考核依据。

各乡镇和相关单位要建立月统计报告制度。

2.充分运用检查考核评估结果,将工作推进情况纳入乡镇人民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对落实不力的地方,由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对工作进度滞后的地方实行预警通知、约谈提醒和诫勉谈话;对推进不力、未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启动问责程序;县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四)严肃工作纪律。

1.各乡镇、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服从服务于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严格遵守精准扶贫相关工作纪律。

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切实维护正常搬迁秩序,严防出现搬富扰迁、搬而不迁、搬后回迁现象。

搬迁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整改,获得不当得利的严格收回;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1)通过分户、析产、交易等方式变更房产产权等现状,制造无房户、空挂户、少房户、危房户,在易地搬迁中得到不当得利的;

(2)通过买卖易地扶贫搬迁指标等行为弄虚作假,骗取易地扶贫搬迁补偿等政策扶持得到不当得利的;

(3)按照规定标准已搬迁安置,搬迁以后擅自返迁的;

(4)其他影响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公平享受的行为。

八、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遇上级重大政策调整及时修订完善。

篇7:移民搬迁实施方案

德保县扶贫移民搬迁住房补助实施方案

为指导德保县20xx-20xx年扶贫移民搬迁农户建(购)房补助工作开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xx〕9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具有农村户口,到各乡(镇)政府填写搬迁申请表格并经过审核的、列入年度扶贫移民搬迁计划的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及同步搬迁对象。

二、补助标准制定原则

(一)全县基准补助标准。

根据自治区的有关文件要求,德保县属于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基准补助金额每人不低于2.4万元。

实际基准补助标准由县政府根据建档立卡贫困户精准识别评分结果、安置区域和安置方式、当地平均建设成本等因素测算确定。

(二)安置点住房建设标准和建设成本。

按照“保障基本”原则,纳入中央和自治区搬迁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需要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户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其中:单人户每户不超过40平方米、5人户以上的不超过120平方米),户均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

人均和户均建(购)房成本分别控制在4万元和14.4万元以内。

(三)根据建档立卡搬迁对象贫困程度确定到人到户补助标准。

以县政府精准识别划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数线为基准,将搬迁对象按一般贫困、中等贫困、特别贫困、极端贫困四种情形进行分档补助,上下档之间补助标准相差不超过8%。

实际补助金额不得高于控制面积内的实际建(购)房成本。

对差异化补助后仍无法筹措缺口建(购)房资金、又不具备申请移民搬迁建房贷款条件的搬迁对象,经县扶贫领导小组专题研究同意后,可在控制建设标准内按照方案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四)人口较少民族到人到户补助标准。

属于自治区认定的人口较少民族(毛南族、京族、仫佬族)的搬迁对象,在相应档次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增加0.1万元,资金来源为中央资金;属于德保县认定的人口较少民族(苗族、瑶族)的搬迁对象,在相应档次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增加0.1万元,资金来源为县财政配套。

(五)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住房补助标准。

在规定的住房建设标准内,纳入“十三五”全区扶贫移民搬迁规划、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由县政府按不高于建档立卡贫困搬迁户基准补助标准执行,其中属于人口较少民族的搬迁对象,在相应档次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增加0.1万元。

所需的补助资金由县政府通过统筹自治区、市、县财政安排的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等专项助资金解决。

三、安置方式及住房价格

(一)在县城集中安置。

一种为县政府投资建设的以“老乡家园-德保县某某移民安置小区”冠名的安置住房,另一种为经过县政府认可的市场现有房源。

具体户型、面积、套数根据各年度实施方案确定。

购房价格以各年度公布的购房指导价为准。

(二)在乡镇就近安置。

乡镇安置点的选址必须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尽量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尤其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在乡镇就近安置的安置点建设用地由搬迁村屯农户自行协商解决,建设用地无法解决的,不列入年度计划。

由住建部门向安置农户提供统一的规划图和设计图,农户自行建设,住房建设价格由住建部门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纸及实际建设情况进行预算,报财政评审中心审定,并作为住房建设补助的依据。

(三)投亲靠友安置。

列入年度计划的搬迁对象可以通过进城务工、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安置。

选择投亲靠友方式安置的搬迁农户需获得亲友住房的部分或全部产权,通过审核后方可获得补助,实际补助金额不得高于控制面积内的实际建(购)房成本。

篇8:移民搬迁实施方案

中共古县县委办公室

古县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xx年易地扶贫移民搬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20xx年易地扶贫移民搬迁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古县县委办公室 古县政府办公室

20xx年易地扶贫移民搬迁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的工作部署,根据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指导意见》(晋政发〔20xx〕29号)、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xx〕82号)和《关于印发山西省20xx年易地扶贫搬迁实施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xx〕83号)和古县《“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全县20xx年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和总书记扶贫开发重要战略思想,按照省、市决策部署,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量力而行、保障基本,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精确瞄准、创新机制,县级落实、乡村实施”的要求,对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确需同步搬迁农户实施易地搬迁。

加大政策措施支持力度,完善后续扶持政策,明确各级责任分工,确保搬迁对象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从根本上解决生存发展问题。

(二)基本原则

易地扶贫搬迁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采取灵活安置方式,合理布局安置点和人口规模。

1.坚持与新型城镇化相结合。

以县城和全省规划建设的重点镇为主要安置地。

要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整合各类资源,同步统筹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保“五通五有”(通水、通电、通路、通车、通网等,有医疗机构、有学校、有便民超市、有金融服务点、有敬老院或福利院等),增强城镇集聚产业、承载人口、辐射带动区域发展的能力,让搬迁群众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2.坚持与产业发展相结合。

县城建设的易地扶贫搬迁新社区,要与劳动密集型工业园区相结合,与发展二、三产业相结合,化农为工。

积极发展非农产业,统筹考虑安排搬迁户数与就业岗位,力争消除“零就业”家庭;重点乡镇安置的移民,建房工程与产业开发项目同步安排实施,确实满足搬迁贫困户就业创业需求。

3.坚持与旧村开发、村庄撤并相结合。

科学规划开发利用旧村宅基地和土地,按照不同的开发形式,分步拆除旧村山庄窝铺,建设规模种植园区、养殖园区;实施宜林宜草开发和恢复性生态保护建设;引入市场机制,发展乡村旅游。

切实解决行政村过小过散问题,聚集整合资源,调整配置生产要素。

4.坚持与社会保障相结合。

根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分类认定情况,做好迁出村养老、救助对象、残疾人的安置和供养工作,做到“四落实”(即按不同的人员分类,落实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低保、五保供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标准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保障标准调整机制。

二、目标任务和搬迁对象

(一)主要任务

20xx年我县建档立卡贫困户搬迁工程涉及7个乡镇、96个村、778户、2601人。

计划建(购)住房778套,建房总面积6.5万平方米。

按照安置方式:集中安置496户1618人,分散安置282户983人;

按照贫困类型:建档立卡贫困户742户2500人,同步户36户101人;

按照安置地点:行政村就近安置138户373人,新建移民新村安置87户257人,依托已有配套设施安置135户521人,货币化安置418户1450人。

(二)搬迁对象

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回头看”的在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其中要优先瞄准无劳动能力、无自筹能力、无安全住房的“三无”特殊困难户,尤其重点解决“土窑洞”问题,对搬迁规划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五保户和丧失劳动力的特别困难家庭要免费提供住房。

因合户(以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簿为准)造成易地搬迁的人口数变动的,按照建档户和非建档户区分,非建档户与建档户合户的,以建档立卡数据库中的贫困人口人数为准;建档户与建档户合户的,以合户后的人口总数为准。

尽量实现自然村整体迁出,确需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可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规划。

易地扶贫搬迁与采煤沉陷区治理搬迁对象重复的,只享受易地扶贫搬迁补助。

在上述范围内,各乡镇根据工作规划和实际情况,在农户自愿前提下,自下而上核定搬迁对象范围。

搬迁农户自愿购房的,由个人提出申请,提供购房合同等证明材料,报村委会审核公示,村委会统一申报乡镇政府审查,乡(镇)政府报县易地扶贫移民搬迁领导组审核确认。

三、安置方式

统筹考虑水土资源条件、城镇化进程及搬迁对象意愿,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安置方式。

对采煤沉陷区贫困村、地质灾害贫困村、重要水源地贫困村、农林交错区贫困村要实施整村搬迁。

根据实际确定抗震区域贫困村安置方式。

其余类型贫困村人口根据情况,选择整自然村搬迁或者部分搬迁。

(一)集中安置主要方式和要求

根据省、市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符合以下条件即为集中安置(迁入原移民新村、新建移民集中安置点、自然庄并入中心村、迁入县城同一座小区3户以上的)。

行政村内就近集中安置。

依托靠近交通便利的中心村,引导本行政村内的'搬迁对象就近集中安置。

建设移民新村集中安置。

依托新开垦或调整使用的耕地,规划建设移民新村,引导搬迁对象就近集中安置。

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在县城、工业园区附近建设集中安置区,安置周边有一定劳务技能、商贸经营基础的搬迁对象,沉陷区、涧河工业园区限制区等范围内不能迁入。

依托乡村旅游区安置。

挖掘当地生态旅游、民俗文化等资源,因地制宜打造乡村旅游重点村或旅游景区,引导周边搬迁对象适度集中居住并发展乡村旅游。

依托已有配套设施安置。

依托已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空地、空置房屋等资源,可由政府统一组织回购空置房屋,配套相应耕地、商铺等资源,安置部分搬迁对象,严格控制价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五保”集中供养安置。

属于农村“五保”对象的搬迁对象,实行集中安置和供养。

集中安置的工程项目要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建设,由县政府或者乡镇政府按照国家住房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中心村安置要整体规划建设,可拆除危旧住房,分期建设新房。

集中安置小型规模可统规自建。

统规自建的集中安置点由村、乡(镇)出具证明即可认定;农户自行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可凭县房管部门或有资质的开发商出具的购房手续认定。

(二)分散安置主要方式和要求

货币安置。

支持搬迁对象通过进城务工、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安置,给予易地扶贫搬迁货币化补助,迁出地和迁入地政府在户籍转移、社会保障、就业培训、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购买现房的原则应为手续齐全的商品房或正在相关职能部门完善手续的水电暖气设施齐全的现房(各乡镇政府与住建部门沟通后落实),享受分散安置补助;购买二手住房、中心村镇农村宅院需提供有效购房手续或接收地政府出具的证明,享受分散安置补助;易地搬迁贫困户享受城镇居民购买保障性住房同等待遇,给予安置补助;符合条件的危房改造户,由村、乡镇签署意见,报县易地扶贫移民搬迁领导组核实同意后实施。

四、建设内容

(一)主要任务。

围绕改善搬迁对象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建设住房和必要的附属设施,以及水、电、路、气、网、暖等基本生产生活设施,配套建设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

注重后续产业发展。

搞好迁出区土地整治和生态恢复。

(二)建设标准。

严格控制建房面积,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则,新建住房人均不得超过25㎡;宅基地严格按照标准执行;购置现有住房杜绝贫困户因移民搬迁产生额外债务而返贫。

确需同步搬迁的其他人口安置住房建设,县政府可根据居民生产生活习惯和农户自筹能力,自行确定面积控制标准。

各乡镇要认真研读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指导意见》晋政发〔20xx〕29号)、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xx〕82号)和《关于印发山西省20xx年易地扶贫搬迁实施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xx〕83号。

(三)建设方式。

移民建房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

1.修建多层住房:规划3层以上住房的,由乡(镇)政府要统规统建,市场运作,严格招投标程序,严把住房标准关、安全监督关和工程质量关,要吸收移民户代表全程参与工程监督。

2.修建低层住房:乡(镇)政府摸清底数,分类规划,分类修建,在统一规划设计基础上,可由移民户自主建房。

3.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由乡镇政府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招投标、统一施工建设。

(四)建设期限。

易地扶贫搬迁建设工期为二年。

具体指标要求是:当年做到集中搬迁安置工程开工率100%,分散自主搬迁对象全部审核、确认,工程投资完成率达到60%以上;第二年要实现集中搬迁安置建房工程完工、逐步入住,分散自主搬迁对象补助到位、落实安置,工程投资完成率达到100%。

(五)补助标准。

根据中央、省、市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标准的相关规定,对于集中安置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建房补助2.5万元,配套基础设施户均补助2.1万元,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户均补助1.77万元,配套设施资金统筹集中使用。

对于分散安置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建房补助2万元。

对于确需同步搬迁的人口,人均建房补助1.2万元,配套设施可以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共享。

县政府可根据财政状况,适度提高同步搬迁人口的补助标准,但不能高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补助标准。

除上述补助外,剩余建房资金由搬迁户自筹解决,对于确实没有能力自筹资金的困难户,可免于自筹,具体由县政府或乡镇政府在实际工作中把握。

县政府根据搬迁成本、贫困程度实施差异化补助,统筹安排到户,重点向特困户、贫困残疾户倾斜。

同时,县政府可根据工作实际,调剂使用建房补助、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补助。

其中:建房补助与基础设施补助调剂比例控制在10%以内,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补助调剂比例控制在20%以内,公共服务设施补助不足部分,通过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解决。

土地整治、迁出区生态恢复和产业发展资金,县政府可根据规划要求和实施项目资金需求,在建档立卡贫困搬迁人口每人不超过1.62万元的额度内提出贷款需求。

五、资金及项目管理

(一)资金规模

20xx年易地移民搬迁工程总投资8437.9万元,其中:建房补助5879.7万元,基础设施补助966万元,公共服务设施补助814.2万元,农户自筹778万元。

集中移民建房补助:1517人×2.5万+101人×1.2万=3913.7万元

集中移民基础设施:460户×2.1万=966万元

集中移民公用设施:460户×1.77万=814.2万元

分散移民建房补助:983人×2万=1966万元

移民户自筹:778户×1万=778万元

总投资:3913.7+966+814.2+1966+778=8437.9万元

(二)资金管理

县政府设立易地扶贫搬迁共管账户,根据《山西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省、市级下达到县级的建房资金、统筹资金、贷款和群众自筹等建设资金,以及土地出让、商业开发收益资金全部集中到共管账户,由县财政部门、扶贫部门共同管理,共同签字核报、拨付资金。

1.建房补助资金:应全部用于购建住房,直补到户,不得直接以现金的方式予以发放;

2.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补助资金:全县统一统筹集中调配使用。

新建移民集中点乡(镇)制定实施方案,工程开工后,按进度按一定比例分批次申请补助资金,项目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完毕。

3.财政资金负担相关费用:县财政负担移民户住房第三方机构验收,移民集中点物探、规划、设计、工程监理等相关费用。

(三)验收办法

可由县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程进行验收。

县易地扶贫移民搬迁领导组按20%抽查无误后,拨付建房补助资金。

原则上移民户自建房主体完工补助资金拨付一半,移民户入住后全部拨付。

购置住房入住后全部拨付。

(四)后续措施

根据农村宅基地“一户一证”的规定,搬迁户享受扶贫补助政策后,原宅基地使用证由国土部门按相关政策办理。

组织对搬迁后的偏僻自然村或整村搬迁的自然村的旧宅基地、房屋进行调查摸底,实行住新拆旧,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后进行复垦,对搬迁户宅基地和房屋合理作价补偿;复垦面积转为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城市新增建设用地优先用易地搬迁复垦土地置换,土地级差收益按一定比例分配给搬迁对象,以激励移民拆除旧房。

搬迁户对搬迁旧村耕地、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交易获得的收益,全部返还搬迁农户,让搬迁群众分享资源开发、生态建设成果。

保障搬迁户各项权益。

尊重搬迁户意愿,在县城安置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城镇;在农村安置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新的农村。

子女上学、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合作医疗、社会救助等政策随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政府负责协调落实。

切实保障搬迁群体中适龄儿童少年教育权益,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为移民安置点合理划分学区。

所在地政府要根据安置点的人口数和周边学校容量情况,对规模较小、容量有限的学校进行改扩建。

对成规模的移民安置点,要规划建设相应规模的中小学和幼儿园,保障移民搬迁群体中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接受义务教育。

探索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易地扶贫移民搬迁领导组的领导下,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牵头主抓,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作为脱贫攻坚最艰巨的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县易地扶贫移民搬迁领导组要充分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发改、财政、国土、住建、环保、林业、民政、农发行等单位和各乡镇要共同参与,积极配合,形成合力。

(二)明确责任分工

1.县易地扶贫搬迁领导组。

负责组织动员、方案制定、细化政策、落实规划设计、搬迁用地、推进实施、迁出区生态恢复、统筹资源力量、质量监督管理等全面工作。

2.县直部门工作任务。

县扶贫办、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国土、人行负责全县规划编制、政策衔接、任务下达、考核评估等工作,统筹解决易地扶贫搬迁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县扶贫办会同各乡镇提出有搬迁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规模及其分布,对搬迁后实现脱贫的贫困人口进行销号。

县发改局负责申请易地扶贫搬迁中上级资金和专项建设资金,并制定管理办法,组织落实。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地方政府债券支持政策,并研究出台为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性贷款贴息等其他支持政策,加大对上级资金整合力度,统筹用于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县发改局、财政局共同做好专项建设基金与地方政府债券的衔接工作。

县国土局负责研究制定我县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具体落实措施、操作办法,优先保障易地扶贫移民搬迁用地。

县住建局负责项目建设规划,并就县城回购房源做好摸底、调查协调。

县林业局负责迁出区经济林、生态林建设。

县民政局负责积极稳妥实施村庄撤并。

县人行负责研究出台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的信贷资金筹措方案,并协调县农发行做好服务。

县农发行负责编制出台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落实所需资金,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县人行报告。

3.乡(镇)党委、政府主要任务。

结合县易地扶贫移民搬迁方案,制定本乡(镇)易地扶贫移民搬迁实施方案,同步规划旧宅基地拆迁、旧村复垦、生态修复等规划。

将任务落实到村、到户、到人,通过图片、影像、文字资料等形式建立档案造册登记,也要录入建档立卡信息系统,做到线上与线下双落实。

每月20日按时向县领导组上报报表,每年可以对搬迁人口进行一次动态调整。

稳妥做好建档立卡与非建档立卡人员、新搬迁和旧搬迁政策的衔接工作,及早做好化解矛盾方案。

各乡(镇)书记、乡(镇)长是本辖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第一责任人,具体组织实施项目。

4.村两委班子。

宣传政策、发动群众、汇总申请、审核移民户资格、建(购)房真实情况,督促进度,协调其他事宜等。

(三)加大政策宣传

各乡(镇)政府要进一步出台政策措施,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要重视发挥包村领导、驻村干部、第一书记“三支队伍”的帮扶作用和村级干部群众的参与作用,过细做好群众工作,做到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家喻户晓,贫困户充分了解国家政策。

(四)严肃纪律

严格资金管理,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

下达的扶贫搬迁资金要直补到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手段,代领、冒领、截留、挤占、贪腐、挪用移民户的建房补助资金,对资金使用管理中出现的弄虚作假、违纪、违法现象要严肃问责,并对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党、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确保每一分钱都用到贫困群众身上。

(五)监督考核

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监督、奖惩兑现的原则建立工作监督考核机制。

明确主体责任,要将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成效作为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脱贫攻坚实绩考核的主要内容。

定期组织督查推进、跟踪问效,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程项目进行跟踪评估,加大对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监测调查和搬迁户满意度调查,对群众满意、成效明显的乡(镇)实施以奖代补政策;对不按规定时序要求开展工作,搬迁效果差、群众满意度低、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追究和问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移民搬迁工作总结

搬迁实施方案

农贸市场搬迁实施方案

村级扶贫工作项目实施方案

扶贫帮扶实施方案

易地扶贫实施方案

搬迁工作安排

产业扶贫实施方案范本

精准扶贫攻坚实施方案

乡镇精准扶贫实施方案

《移民搬迁扶贫工作的实施方案(精选8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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