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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受损的处理方法案例

时间:2025-11-07 08:08:34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借条受损的处理方法案例,本文共10篇,欢迎大家分享。

篇1:借条受损的处理方法案例

借条受损的处理方法案例

刘某经营烟、茶、酒等小生意,因需要资金,曾多次向李某借款。刘某边借边还,在11月15日双方进行结算时发生纠纷,原因是:李某拿出刘某出具的借条上表明刘某借了李某25000元未归还,而刘某则提出已于7月15日归还原告25000元,且在原借条的左下角予以注明。

双方为此争执不下,于是诉至法庭。

在法庭上,李某出示借条原件进行质证时,该借条:长18cm,宽14cm,有几条明显的折痕,左下角缺损,缺损面积约占借条的四分之一,缺损部分成梯形状,高8cm,上边长8cm,下边长4.5cm,缺损边缘糜烂,除“此、某甲、207”几个字所在地方稍微有注水的痕迹外,其他地方均保持完好。李某对借条的缺损是这样解释的:由于刘某拒绝还款,他将借条折叠后长期放在裤后袋或衣袋中以便向被告催讨,导致借条被汗水浸湿而缺损。

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对借条缺损的解释是,由于他将借条折叠后长期放在裤后袋或衣袋中以便向被告催讨,导致借条被汗水浸湿而缺损。

按照生活常识,借条折叠后放在衣(或裤)袋中,汗水也只能慢慢地渗透,这样,借条第一层达到糜烂的程度,汗水必然要渗进借条的第二层,甚至第三层,可是,本案中的借条除缺损部分,其他地方基本保持完好。李某对借条缺损原因的解释不符合常理,没有说服力,确实难以令人置信。李某是借条的持有人,没有妥善保管,导致借条缺损,现对借条的缺损又无法自圆其说,应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法庭依法对刘某提出的已归还李某25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上诉。

评析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被告提出其已归还原告25000元,由原告在借条的左下角注明。但被告无法提供已付款的证据,借条的左下角也已缺损。如果法官不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便无法判断被告陈述的真实性。

所谓日常生活经验,在西方自由心证制度中的传统表述方式是“经验法则”。它是指法官在其日常生活中认识和领悟的客观事物之必然联系或一般规律,具有普遍公认或不证自明的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据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这是我国首次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规定以经验法则评判证据价值和认定案件事实。

在审判中,日常生活经验对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具有重要的作用。通常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决定证据的关联性。第二,决定证据的可采性。第三,发挥证据间的推理作用,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适用经验法则有利于正确认定事实和公正作出裁判。第五,适用经验法则有利于法官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就本案而言,首先,法官运用经验法则对本案事实进行认定,符合我国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其次,民事诉讼当事人所举示的书证应当完整,如举示的书证有缺损,举证人应当给予合理的解释,否则,该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举证人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对借条缺损是因汗水浸湿的解释,与借条的客观现状相矛盾,不能令人信服,原告又不能排除自己通过损坏借条,改变其证明内容的可能性,原告所举示的借条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刘某追讨25000元的债务。

篇2:借条写错的处理方法

借条写错的处理方法

一、借条写错了如何处理

借款合同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证据,它的内容包括当事人双方、借款时间、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还款时间等,债务人应当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债义务。借款合同一旦出错,必然会损害其中一方的利益。那么借款合同写错了怎么办呢?

1、修改借款合同。

合同的签订必须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错误的借款合同显然不是双方或一方希望看到的。因此,该错误的借款合同可以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进行更改,这一点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中有所体现:“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修改借款合同是对写错的事项进行修改,因此其他依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如果一方或者双方想要进行变更,也可以经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

2、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是对原本的合同的补充,其补充事项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对合同相关事项进行更改或者补充说明的。因此写错了借款合同后,可以用补充协议的方式对错误的地方进行说明并修正,确保合同的合法合理更合乎当事人意志。

二、借条写错了该怎样解决

对于借款合同写错了的情况,如果对方拒不更改,那么有效的合同只会损害一方的利益,因此对违反当事人真实意志的合同,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该合同进行撤销,并对已借的财产进行处理。但是申请撤销合同需要提供能证明申请人言论的证明,因此证据的搜集还是非常重要。

以上是关于“借条写错了如何处理”和“借条写错了该怎样解决”两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能有一定的帮助。我们都知道,合同中写明的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注意把合同写错,有可能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或者损失。为了保护您的利益,在借条写错了要注重改正。如果您遇到了借款纠纷,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

篇3:借条没有还款时间处理方法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人可随时还款,出借人也可随时要求对方归还,但须给借款人必要准备时间。如果经出借人催告后对方仍拒不还款,出借人还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要其支付自催告之日起的利息。

延伸阅读:

篇4:借条没有还款时间处理方法

在民间借贷中,容易产生争议的时间包括两点:还款时间和欠条书写时间。

还款时间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应当归还本息的时间。现实中人们经常忽视这项约定,或未作出明确约定。最常见的表述为“一定时间后”还款,如“一年后”还款。“一年后”从字面上来讲是一个时间段,而非时间点。借款后两年、三年或更长时间还款都能够被理解为“一年后”还款。尽管法律上对此有着一定的解释规则,但这种书写方式毕竟增大了实现债权的不确定性。还款时间的不明确,在实践中也容易引发关于诉讼时效的争议。因此,在约定还款时间时,最好将其明确到年月日。

借条形成时间通常是债务人书写欠条的时间。这一时间的约定也应当具体到年月日。实践中,债务人往往有意或无意地漏写这一日期,或仅仅书写年月日的一部分。如债务人仅写明八月一日。尽管在书写借条时这一时间对债权人债务人都是明确的,但时过境迁,难免会对借条的形成时间产生争议。而借条形成时间的不明确则可能导致诉讼时效难以计算。债权人可能不得不面对借条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问题。尽管文书的形成时间有可能通过物证鉴定来确定,但这样做也并非绝对可靠,而且将增大当事人的费用支出。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用人可能随时归还,出借人可随时要求归还。

借款人不按期还款解决方法

借款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对逾期利息的问题作出约定,这种约定既可以是自然人之间对逾期利息是否收取或者利率多少的约定,也可以是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对逾期利率的确定。

如果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中,没有对逾期利率作出约定,金融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利率向借款人收取逾期利息。目前在实践中,金融机构就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的,即对于逾期借款,金融机构在日利率万分之四至万分之六的幅度内向借款人计收利息。

篇5:酒店投诉处理方法和案例

一位正在结账的客人为等了20分钟仍不见账单而大发雷霆,前台经理出面反复道歉,仍然无效。客人坚持要见总经理,否则,将状告到政府有关部门。5分钟后,总经理亲自接待了客人,向客人表示歉意并答应了客人的一些要求,事态得以平息。

这是一起典型的投诉案例。

人们一般将投诉说成是告状。其实在饭店业的具体实践中,投诉的含义更为广泛。

非典型投诉

(例1)1237房间的客人在咖啡厅用餐后对服务员讲“小姐,今天的菜挺好,就是餐厅温度高了些。”

这位客人的上述讲话不大像是告状,但我们仍然应该把它视为投诉。因为客人毕竟向我们传达了一种批评的信息。尽管他可能是随口而说,且并无怒气。次日,当他又一次来到餐厅时,经理走上前来对他说:“先生,我们已把您对温度的意见转达给了工程部,他们及时处理过了,您觉得今天的温度怎么样?”尽管客人只是说了声:“谢谢,很好”,但他对这家饭店的信心已大为提高。如果饭店在其它方面没有大的赞美的话,这位客人算是留住了。

然而,在当今饭店业,更大的一种可能性是:客人又一次来到餐厅,包括温度在内的一切都是老样子,也没人向他解释什么。餐厅的员工们不记得他昨天说了什么,即使记得也不会认为那是在投诉,因为他没有发脾气,也没要找经理,只不过随口说说,况且他还夸过餐厅的菜不错呢。

一般情况下,无论对哪种结果,客人都不会做出强烈的反应,但这些所闻所见却会形成一种积累,最终促使他们是否仍选择这家饭店。他还可能把这愉快的感觉或愉快的经历告诉他的朋友、亲属和同事。

控告性投诉

控告性投诉的特点是:投诉人已被激怒,情绪激动,要求投诉对象做出某种承诺。

(例2)任何饭店都拥有一批老客户,他们都十分偏爱自己常住的饭店,并且客人与饭店上上下下的工作人员都很亲热友好。C先生就是这样一位老客户。一天,他和往常一样,因商务出差,来到了X饭店。如果是平时,C先生很快就能住进客房。但是,正在饭店召开的一天大型会议使得C先生不能马上进房,服务员告诉他,到晚9点可将房间安排好。C先生只好到店外的一家餐厅去用餐。由于携带手提包不方便,他顺便来到前台,没有指定哪一位服务员,和往常一样,随随便便地说,他把手提包寄存在他们那里,10点以前来取,请他们予以关照。当然,没有拿收条或牌号之类的凭证。当C先生在10点前回到饭店吩咐服务员到大堂帮他取回手提包时,大堂经理却说,找不到,并问C先生的存牌号是多少?C先生讲,同平时一样,他没拿什么存牌。第二天,尽管饭店竭尽全力,却仍未找到。于是,C先生突然翻脸,声称包内有重要文件和很多现金,他要求饭店处理有关人员,并赔偿他的损失。

批评性投诉

批评性投诉的特点是:投诉人心怀不满,但情绪相对平静,只是把这种不满告诉对象,不一定要对方做出什么承诺。

(例3)Z先生也是饭店的熟客,他每次入住后,饭店的公共关系部经理都要前去问候。

大家知道,Z先生极好面子,总爱当着他朋友的面来批评饭店,以自显尊贵。果然,这次当公关经理登门拜访时,发现Z先生与他的几位朋友在一起,Z先生的话匣子也就打开了:“我早就说过,我不喜欢房间里放什么水果之类的东西,可这次又放上了。还有,我已经是第12次住你们饭店了,前台居然不让我在房间check-in,我知道,你们现在生意好了,有没有我这个穷客人都无所谓了。”

建设性投诉

建设性投诉的特点是:投诉人一般不是在心情不佳的情况下投诉的,恰恰相反,这种投诉很可能是随着对饭店的赞誉而发生的。

(例4)先生是这家饭店的长住客人,这天早上他离开房间时,同往常一样,还是习惯要和清扫房间的服务员聊上几句。他说他夫人和孩子今天就要从国外来看他了。他夫人以前曾住过这家饭店,印象非常好,而且凡是她有朋友到此地,大多都被推荐到这里来,先生说,她夫人觉得惟一希望的是,饭店的员工能叫出她的名字,而不仅仅是夫人或太太,因为她的先生是饭店的长住客人。这样她会觉得更有面子。

当然,投诉的性质不是一成不变的,不被理睬的建设性投诉会进一步变成批评性投诉,进而发展成为控告性投诉,或是客人愤然离店,并至少在短期内不再回来。无论哪一种局面出现,对饭店来说,都是一种损失。

如果我们对某些饭店所接到的投诉进行统计分析,就会发现一条规律,凡控告性投诉所占比重较大的饭店,肯定从服务质量到内部管理都存在着很多问题,过多的控告性投诉,会使饭店疲于奔命,仿佛像一部消防车,四处救火,始终处于被动状态。其员工队伍也必定是缺乏凝聚力和集体荣誉感。而建设性投诉所占重大的饭店,则应该是管理正规,秩序井然。饭店不断从客人的建设性意见中汲取养分,以改善自己的工作,员工的士气也势必高涨,从而形成企业内部的户性循环

篇6:酒店投诉处理方法和案例

一天早晨9点时,上海某饭店大堂黄副理接到住在806房间的客人的投诉电话:“你们饭店怎么搞的,我要求叫醒服务,可到了时间,你们却不叫醒我,误了我乘飞机-------”,不等黄副理回答,对方就“啪嗒”一声挂了电话,听得出,客人非常气愤。

黄副理意识到这投诉电话隐含着某种较为严重的势态,于是查询当日806房的叫醒记录,记录上确有早晨6点半叫醒服务要求,根据叫醒仪器记录和总机接一员回忆,6点半时确为806房客人提供过叫醒服务,当时客人曾应答过,黄副理了清楚情况断定,责任不在酒店,但黄副理仍主动与806房客人联系。

“孔先生,您好!我是大堂副理,首先对您误了乘飞机而造成的麻烦表示理解。”黄副理接着把了解的情况向客人作了解释。但客人仍怒气冲冲的说:“你们酒店总是有责任的,为什么不反复叫上几次呢?你们应当赔偿我的损失!”客人的口气很强硬。

“孔先生,请先息怒,现在我们暂时不追究是谁的责任,当务之急是想办法把你送到要去的地方,请告诉我,您去哪儿,最迟必须什么时候到达”。

黄副理的真诚,使客人冷静下来,告诉他明天早晨要参加西安的一个商贸洽谈会,所以今天一定赶到西安。黄副理得知情况后,马上请饭店代售机票处更改下午去西安的机票,而代售处下午西安的机票已售完。黄副理又打电话托他在机场工作的朋友,请务必想办法更改一张下午去西安的机票,后来又派专车去机场更改机票。

孔先生接到更改的机票后,才坦诚自己今晨确实是接过叫醒电话,但应答后又睡着了,责任在自己,对黄副理表示歉意。

篇7:酒店投诉处理方法和案例

案例1:重复卖房之后

处理分析:

1.接到报告后,应迅速赶到楼层,向客人表示歉意;

2.通知总台重新安排房间,房间尽量安排在本楼层,离原来的房间不要太远,为了方便,房间的格调,大小,方向尽量与原来的相同或略优(不涉及价格规格);

3.房间安排好后,让行李员将房间钥匙和重新写好的欢迎卡送上楼层,带客人到新的房间;

4.真诚地向客人致歉,并酌情赠送鲜花、果品;查找出重复卖房的原因,将其记录在案。

案例2:客人抱怨你的工作

客人发脾气抱怨你的工作时如何处理?

处理分析:

服务员接待客人,是自己的责任,即使挨了客人的骂,也就同样做好接待工作;当客人发脾气时,要保持冷静,待客人平静后再做婉言解释与道歉,绝对不能与客人争吵或谩骂;如果客人的气尚未平息,应及时向领导汇报。

案例3:遇到刁难客人

遇到刁难的客人,你应该以什么样的方法和态度来面对?

处理分析:

由于客人的性情、修养、阶层、年龄、性别等各有不同,客人不时会遇到不如意的事情,心情不愉快,有时就会对我们的服务工作有所挑剔;服务员应在日常的服务工作中的揣摩客人的心理,掌握客人的性格和生活特点,热情、有礼、主动、周到的为客服务,力求将服务工作做在客人开口之前;遇客人刁难,要通过详细了解、细心观察,分析客人刁难的原因,针对性地做好服务工作,注意保持冷静的态度,以礼相待,严于责己,表示歉意,如问题未解决,应向上级反映,做好情况记录。

案例4:做卫生时不小心损坏了客人的东西

做卫生时不小心损坏了客人的东西,怎么办?

处理分析:

做客房卫生时我们应该小心谨慎,特别对客人放在台面上的东西一般都不应该动,有必要移动时也要轻拿轻放,卫生做完要放回原处;如万一不小心损坏客人的物品,应如实向上级反映,并主动向客人道歉(如果物品贵重,应有主管或经理陪同),承认自己的过失;征求客人的意见,客人要求赔偿时,酌情处理

案例5:做的蛋糕被别人取走

住客张小姐拿着订单到饼房取蛋糕,为母亲祝寿。谁料面包房的安共告诉她,她所订的蛋糕被拿着同样订单的人取走了,使她十分失望。后来西餐将蛋糕费用还给了张小姐,并将她的房费打8折。

处理分析:

此案例应该满足顾客求满足的心理。这样处理才最合适:不应该减免房租,这样会减少酒店的利益。另外再给张小姐重新做一个蛋糕。既可以满足她的愿望,也可以增加酒店收入。

案例6:喝咖啡时结账时间太长

住客李小姐投诉咖啡厅服务员结账时间长达15分钟,当时并无其他客人结账,只是该咖啡厅服务员正与其他同事聊天。而且李小姐走时经过时该咖啡厅服务员大声的叫她的名字,大庭广众下令她很难堪。

处理分析:

作为一名员工在工作时间是不允许作私人事情的。而且聊天和直呼姓名会让客人又不被尊重和怠慢的感觉。另外在生意的空闲时间,领班和主管应该合理安排人力,加强管理。应该要满足客人求尊重的心理。

案例7:对客人的问话不再理睬

一位住客持“免费酒券”到酒吧喝酒,当时时间12:50酒吧的服务时间是凌晨1:00止。但是一位服务员说:“收市了,没酒了。”而且对客人的问话不再理睬,客人很气愤。后来大堂副理要求领班送一杯酒到该客人房间表示歉意时,酒吧领班却说没人手。在大堂经理的强烈要求下才勉强送过去。

处理分析:

不到下班时间决不能提前离开工作岗位,哪怕顾客是最后一分钟来的也要把最优质的服务送给顾客。这才是合格的酒店人应有的素养。另外再发生错误后,应该积极的去弥补而不是推卸责任,如不然就是错上加错。

案例8:一顾客投诉按摩员工作不够认真

一顾客投诉按摩员工作不够认真,按摩员在给她服务前打开了电视机。结果按摩员边按摩边看电视,同房的顾客把电视关了,按摩员自己又把电视打开了。了解更多资料关注公众号canyin360免费订阅

处理分析:

工作是工作,娱乐是娱乐。公私分明是必须的原则,就像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做事情应该一心一意,这样才能提供优秀的服务个顾客。另外专心的为客人服务时专心致志,心无旁骛也可以体现你对她的重视和尊重。

案例9:总机叫早不到位

张先生打电话给总机要求第二天早上7:30叫醒。总机第二天要叫早的时候,正好有个电话转入张先生房,于是话务员先为其转接了电话。2分钟后,话务员打电话给张先生,房间占线,10分钟后房间依然占线。于是总机断定张先生已经醒了。但是最后张先生接完电话后仍继续睡了没有按时醒来,结果耽误了办事时间。

处理分析:

服务中没有确认的事情一定不能凭自己的想象。一定要照工作流程来做,没有完成的事情要继续完成,做到位,如果是下班的话也应该与其他同时交接好工作,善始善终。此案例中的最好是先给客人打叫醒电话,再把其他电话转入。这样就都不会耽误客人的事情。

篇8:债务人撕毁借条的认定方法案例

债务人撕毁借条的认定方法案例

[案情]7月23日,史某因生意周转缺乏资金向王某借款50000元,当日,史某出具借条后,承诺在三个月内还清全部借款本息。次年2月,王某向史某催问借款,史某以忘记借款利率为由要求王某出示借条,然后趁王某不备将借条抢到手中撕毁。王某随机抓住史某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分歧]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对史某的行为如何认定,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史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史某抢夺并撕毁的借条本身毫无经济价值,史某并没有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因此,史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史某趁王某不备,公然夺取王某的借条,非法占有王某的私有财产,王某的行为构成。

第三种意见认为,史某的行为构成。史某抢过王某的借条撕毁,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借条所载明的债权,史某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按侵占罪进行处罚。

一、史某撕毁的借条是载明史某与王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王某有权凭此借条向史某要还借款。然而史某为了赖帐,趁王某不备夺过借条撕毁,使得王某的债权无法实现,实际上是造成了王某财产损失、减少,而史某却因此将本应偿还给王某的借款非法占为己有,获得了财产上的不法利益。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侵犯他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符合的构成要件。因此,史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二、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抢夺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两者的共同点是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害的对象都是自己无所有权的公私财物,且均故意的行为。而两罪的不同点则是侵占罪中行为人侵占的财物是行为人业已合法持有的,亦即在行为人的合法控制之下的财物。“合法持有”则是以合法的方式,取得对他人财物的暂时的占有权或暂时的使用权,但持有人不享有所有权。持有人将他物 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是侵占罪的最大特征。本案中史某通过借贷的方式占有王某50000元借款,史某可以对这笔借款进行使用和收益,但这50000元借款的所有权始终是属于王某的。王某对史某享有的债权实际上就是享有要求史某在借款到期后将50000元借款的占有权转移给己方的权利,而这种权利的载体就是史某出具的借条。史某为了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撕毁借条,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和犯罪特征。尽管史某在犯罪过程中使用了趁人不备,公然夺取的手段,但这仅仅是史某占有王某财产所采取的一种方式,史某夺取的借条本身并没有价值,即使作为纸片来看,其价值也是微乎其微的,因此,借条本身并不是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所以单纯从史某的抢夺行为并不能构成犯罪。只有当史某撕毁借条以后,才达到了消灭借条所载明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达到了非法占有50000元借款的目的。综上所述,本案史某的行为应认定为侵占罪更为妥当。

延伸阅读

哪些借条不受法律保护?

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现实生活中,借条也会被一些别有用心,见钱眼开的人,用来作为欺诈钱财的手段,从而使你遭受救济损失。此外,还有两个与出借款物有关的问题需要引起朋友们注意:

一是借款时如果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不要借款给对方。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在对方不还钱的情况下无法通过诉讼途径予以保护。

二是对约定有还款期限的借条,要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后两年内主张权利,即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两年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却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情形的,就会丧失胜诉权。

篇9:借条和欠条超过了诉讼时效的处理方法

借条和欠条超过了诉讼时效的处理方法

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欠条达成的还款协议,然后根据4月16日法复[]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处理:“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因为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的法释〔〕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所以,在超过诉讼时效之后,借款人法律地位虽然不一定等同于信用社,但是仍然可以考虑采取这种措施。

3、如果欠条所针对的对象是拖欠的租金,那么诉讼时效仍然按照一年处理。根据12月25日法研[]122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复函》之规定: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只表明未付租金的数额,并未改变其与债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因此,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该欠款结算单所发生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延伸阅读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依法规定其丧失的是胜诉权并没丧失起诉权,因此,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迟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但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间重新汁算”之规定,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使诉讼时效中断,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得到维护。

第一、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这样诉讼时效从还款计划的履行期限届时起再开始计算,就可以保住诉讼时效。

第二、与债务人对账。这既便于诉讼又能延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从对账之日重新计算。

第三、起草与债务人清欠会谈纪要。对于一时还不上债的单位,采用这种方法,既不伤和气,又能掌握清欠的主动权,也能引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第四、与债务人协商要他提供担保人。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款,逾期不还,由担保人偿还,诉讼时效从还债务人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从主张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五、找证人来证明曾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从主张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

篇10:借据金额大小写不一致处理方法案例

借据金额大小写不一致处理方法案例

20XX年6月10日,方如向法院提交诉状,状告陈志真拖欠借款1万元未还。法院审理时发现,陈志真已于一年前外出,现下落不明,方如提供的陈志真于20XX年8月具写的借据金额大小写不一致,上书“欠到方如借款壹万元(¥1000.00元)”。对于本案的事实认定和处理,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中止诉讼。从借据看,不能准确认定借款金额究竟是1000元还是10000元,被告陈志真又外出下落不明,无法向其核实借款情况,也无从听取到他的答辩意见。如若贸然下判,很可能导致法院判决结果与事实情况不相符的结果,从而损害当事人权益和法院形象。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对被告借款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但原告提供的借据在关键的借款金额上存在较大的冲突,在一份证据中其证明内容相互对立,应否认该借据的证明效力,故应以原告举证不能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判决被告归还原告欠款1万元。首先,被告在具立借据时将大写金额排在小写金额之前,小写金额用括号括起来,含有对前述大写金额进行注释之意,从借款金额排列的顺序看,排列在先的效力应优先。其次,根据人们的通常习惯,在进行金钱交易时,一般均书写大写金额,并以大写金额为准,而小写金额则可写可不写,且其稳定性较差,容易添加变更,其证明力和重要性远不如大写金额。而且,从人们的书写习惯上看,大写金额因字型较复杂,人们书写时精力相对集中,所写金额与实际金额不同的概率极低,而本案小写金额因“0”较多,在连写或不小心时极易因增减“0”而出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

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本案运用逻辑推理和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可以认定被告欠原告款项为1万元,故应判决其归还1万元欠款。

笔者认为,本案应判决被告归还原告欠款1000元。理由是:

1、被告下落不明和原告举证瑕疵并非中止诉讼的法定条件,本案中止审理缺乏法律依据。而且被告何时能够回来或出现系不确定因素,如果中止审理则可能造成原告权益长期得不到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后果,实质上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2、本案也不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虽然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存在内容相互冲突的瑕疵,但证据本身并未否认借款事实,借款事实非此即彼,二者必居其一,只能从中选择一个借款金额予以认定裁判;

3、在借款金额大小写前后不一致的情况下,将大写金额认定为事实不具有正当性,因为借据是在当事人疏忽状态下形成的,无论是大写金额还是小写金额均存在出错的可能性。借据是连续书写完成的,排列在先的金额不必然效力优先,而且从普通人的视觉感受来看,小写金额较为醒目,更加一目了然,如果该小写金额与实际借款金额不符,当场发现借据瑕疵的可能性也许更大;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第2款规定,“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本案的证据具有唯一性,单凭这份唯一的借据本身无法判断事实真相,而原告对主张要求被告归还1万元欠款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但原告提供的借据金额内容冲突,小写金额1000元直接对抗了壹万元的大写金额,原告同时还需就借款金额并非1000元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结合上述

司法解释第76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显然,被告未到庭不可能对事实本身作出什么认可,而原告对于自己的主张除了本人陈述和一张相互矛盾的借据外,并无其他证据加以证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1万元欠款的主张无法支持。当1万元借款事实无法从法律上予以支持时,认定1000元借款事实就理所当然,故应判决被告清偿原告1000元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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