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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不合格党员

时间:2022-05-23 12:43:32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处置不合格党员(共11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处置不合格党员

篇1: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精神,疏通党员正常退出渠道,纯洁党员队伍,进一步加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党员队伍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结合年度民主评议党员和评星定格活动同步进行,必须遵循积极稳妥、民主公开、实事求是、公正平等、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组织关系在利通区范围内的所有党员。

第二章 处置对象

第四条 民主评议或评星定格结果为不合格的党员,要进行组织处置;日常行为有下列不良表现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党员,要及时进行组织处置:

1、理想信念动摇。不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信仰并参与邪教组织;书面申请或公开场合扬言退党。

2、政治立场蜕变。对党和政府不信任,思想落后,在公开场合或媒体上发表、发布反党言论;参与传播和扩散一些与党员身份不相符合的言论。

3、组织纪律涣散。不服从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不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有自由主义倾向,闹不团结和无原则纠纷;不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和问题,带头参与无理信访或越级上访,组织、策划、支持、参与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

4、党性原则缺失。为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要挟上级党组织;在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危急时刻袖手旁观,或临阵逃脱;长期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

5、宗旨观念弱化。脱离群众,不关心群众疾苦;为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损害群众的合法权益;以自我为中心,不服从工作分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

6、法制观念淡薄。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违反计划生育等政策;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酗酒闹事、打架斗殴等非法活动。

7、组织生活散漫。外出时间6个月以内,不和党组织联系且不参加流入地党组织生活;外出6个月以上但未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

8、工作作风飘浮。因失职、渎职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在工作、生产和各项社会活动中长期消极落后或长期旷工、消极怠工,群众反响强烈。

9、廉洁自律松懈。对党的廉洁自律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在各类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

10、道德行为扭曲。不讲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言行不文明,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生活作风不检点,追求腐朽落后的生活方式,群众反响强烈。

第三章 处置办法

第五条 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分为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劝退不退除名和除名四种。

第六条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办法:

1、民主评议或评星定格初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党员,给予限期半年改正的处理;经半年限期改正年底仍被评为不合格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2、日常行为有第二章第四条表现之一的,情节轻微且本人愿意接受党组织帮助教育,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和措施的,给予限期改正处理,本人无改正愿望或改正态度不端正、改正效果不明显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情节比较严重的,直接予以除名。

3、长期外出务工、经商的流动党员,外出时间6个月以内,不和党组织联系且不参加流入地党组织生活的流动党员,应给予限期改正处理,改正期间不承认错误、拒绝参加组织生活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外出6个月以上且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稳定的党员,要将组织关系转入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党组织,未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的,要参加原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组织生活,无正当理由拒绝回原党组织参加党员活动和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承认错误的,可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4、组织关系转出的党员,由于个人原因,无故超过6个月不到转入地党组织报到的,由原所在党组织按自行脱党除名,是预备党员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予以除名。

6、个人申请退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四章 处置程序

第七条 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不合格党员处置程序:

1、民主评议或评星定格有不合格党员的。

2、所在党支部发现党员有第二章第四条不良表现,并经调查核实的。

3、所在党支部有三分之一的党员联名提议要求对党员进行处置的。

4、上级党组织收到党员有不合格党员行为的举报并经调查核实的。

第八条 党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支部提出处理意见。党支部要通过入户走访、调查取证、同不合格党员及其他党员群众谈心谈话等方式,准确掌握党员被评为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或存在不良表现的具体事实,召开支委会讨论,依据处置办法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然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拟定处理决定,并向上级党委请示。

2、党委调查审核进行批复。上级党委收到支部处置不合格党员的请示后,对支部评议党员或评星定格的相关表册、操作程序、汇总结果进行审查,对党员不良行为的具体事实进行调查核实。评议党员或评星定格程序规范、党员不良行为事实清楚的,党委讨论研究后向支部下达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批复;未按要求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或评星定格的,责令支部重新评议党员、重新确定结果;党员不良行为经调查事实不清楚的,责令支部重新调查、重新作出处置决定;认为支部处理决定不妥当的,发回支部重新作出处置决定。党委调查审核、下达批复整个过程不能超过30日,。

3、支部通报并公示处置决定。支部在接到党委批复后,形成处置决定,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通报,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支部党员大会要通知被处置党员到会参加,没有参加会议的不合格党员,党支部要将处置决定告知被处置党员,并做好其思想工作。

4、党员申辩和支部复议。对组织处置决定不服的党员,可在支部通报大会上进行申辩,也可在处置决定下发后5日内,向支部提出复议申请。支部接到复议申请后,在30日内召开支部大会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上报上级党委重新审核审批。

5、材料归档及上报备案。党委要从三个方面收集整理处置党员的相关档案资料。一是确定为不合格党员的档案资料。包括民主评议或评星定格相关表册、评议结果等,党员现实表现的调查笔录、情况报告等。二是支部处置党员的档案资料。包括支部会议记录、处置党员的请示、处置决定、公示公告和复议记录、复议结果等。三是党委审核的档案资料。包括调查笔录、情况报告、党委会议记录和批复文件等。各党委要将各支部处置党员情况汇总上报区委组织部备案。区委组织部应对各党委处置党员情况进行抽查检查,确保处置党员工作依章办事、公平公正。

第五章 政策界限

第九条 要注意把思想跟不上形势,认识模糊,同反对党的方针、政策区别开来;把愿意接受教育和改正错误,并决心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同拒绝接受教育或屡教不改区别开来;把由于党组织原因造成党员不能正常地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党员义务,同党员本人不愿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

第十条 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规定,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对违纪党员,不能以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劝退不退除名和除名等组织处置代替党纪处分。

第十一条 党员因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无法参加党的活动的,党支部应建立正常的结对制度,征求他们对其他党员民主评议和组织处置的意见,并将本支部对其个人的评议意见进行转告,但不得因他们无法参加党的组织活动,视其为不合格党员。

第十二条 党员因生活困难,失去先进性,党支部应建立正常的关爱制度,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帮扶,体现党的温暖。党员个人不能因生活困难,丧失对党的信仰或违反党的组织原则,党支部也不能因为其失去先进性而视其为不合格党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中共吴忠市利通区委组织部

6月3日

篇2:处置不合格党员

处置不合格党员,是从严治党、保持党员队伍纯洁性、先进性的重要组织措施。处置不合格党员,要贯彻“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党员标准,统一衡量,慎重对待,宽严适度,不定比例,不提指标,不搞运动。

一、严格掌握不合格党员的标准

确定不合格党员,应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若干政治生活的准则》和中央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衡量。不合格党员,主要是指不履行党员义务,不起先锋模范作用,丧失党员条件的人。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不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革命意志衰退,丧失共产主义信念,不愿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到底。

2、不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受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影响较深,坚持错误的政治观点,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3、个人主义严重,以权谋私,见利忘义,贪图享乐,引起群众严重不满;弄虚作假,言行不一,欺上瞒下,造成恶劣影响。

4、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党费,经常不参加组织活动,不接受组织分配的工作,不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5、不宣传党的主张,不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不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不能带领群众一道前进。

6、不能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自由主义严重,泄露党内机密,危害党内团结。

7、党性原则不强,不能同错误的思想作斗争,不能抵制腐败现象。在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危害的时候畏缩不前,甚至躲避逃脱。

8、其它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

二、劝退不合格党员一般程序

劝退不合格党员是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的一种方式。《党章》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

1、初步确定劝退对象。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党支部依据平时和民主评议党员中所掌握的情况,认定不合格党员,初步确定劝退对象,并进一步调查核实,取得证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2、召开支委会形成初步意见。在召开支委会前,党小组要开会讨论,提出建议,供支委会参考。在支委会上,要详细听取调查核实情况。严肃认真地进行研究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会后党支部负责同志要喝劝退党员本人谈话,通报有关情况,征求本人意见,听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并对其意见、说明、申辩认真研究处理。

3、召开支部党员大会作出决定。在支部大会上,支委会应向全体党员报告对劝退党员的教育情况,本人态度以及劝退的理由。劝退党员可发表意见,进行说明和申辩。经过讨论后,进行表决,形成决定。会后,党支部要将劝退党员决定、调查材料同本人见面,由本人签署意见,报上级党委批准后,召开党员大会宣布劝退决定,并做好劝退党员的思想工作。

党员被劝退后,其《入党志愿书》仍保留在本人档案中,不能随意处理。如果劝退党员坚持不退,应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对有决心改正错误的,可限期改正错误。限期改正错误只是用于正式党员,时间不超过1年,并报上级党委批准。对限期改正期满,仍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三、自行脱党党员的除名程序

《党章》规定:“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对这样的党员应予除名。首先支委会要认真调查研究,弄清楚是否已6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并查清原因。然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报告调查情况,本人进行申辩,讨论处理意见,经过讨论,认定确属自行脱党者,应当决定予以除名。支部大会讨论时应通知本人到会,如本人拒不参加,支部大会也可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四、对要求退党的党员处置程序

《党章》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向党组织提出退党,表明他不愿意履行党员的义务,已丧失了党员的起码条件,因此应同意其退党。对要求退党的党员,必须由党员本人提出书面退党申请,党支部负责同志要找其谈话,弄清原因,及时帮助教育。如果本人坚持退党,经支委会研究,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五、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界限

一是注意把由于思想认识问题,说过一些过头话,同时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区别开来;二是注意把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并用党员标准要求自己,同决绝接受教育、不愿用党规党纪约束自己的人区别开来;三是注意因个别党组织不健全、放弃对党员的教育管理,造成党员不能正常的履行义务,同党员本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四是注意把由于经验不足和能力所限,造成工作上的失误,同本人思想意识不好,工作不负责区别开来;五是注意因实际困难等原因,没有或不经常参加党的活动,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同革命意志衰退,拒绝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六是注意把工作中因和个别领导有矛盾,同时消极抵触党组织或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行为区别开来。

篇3:处置不合格党员

为了纯洁党员队伍,提高整体素质,切实做到从严治党,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不合格党员的界定

不合格党员,是指不符合共产党员的最基本要求,不履行党员义务,不能体现党员先进性要求的党员。有下列表现并具有其中行为之一的,即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1、丧失共产主义信念,政治立场不坚定。

(1)对党的现行政策散布不满言论,或拒不执行的。

(2)在是非面前不坚持原则的。

(3)信仰宗教,参与邪教,经常参加封建迷信活动的。

(4)要求退党的。

2、党性观念不强,不履行党员义务。

(5)忘记党的宗旨,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

(6)对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不开展斗争,或当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的。

(7)在选举中拉票或贿选的。

(8)组织或参与群众集体上访的。

(9)宗派、宗族思想严重,拉帮结派造成影响的。

(10)因工作失职造成后果的。

(11)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12)不按章纳税并偷税、逃税的。

(13)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

3、不能廉洁自律,社会公论差。

(14)侵占、挪用、挥霍公共财物的。

(15)不讲社会公德,生活作风败坏,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16)经常参与赌博或聚众赌博,或为他人提供场地、工具从事赌博;或观看、传播淫秽物品,污染社会风气的。

(17)民主评议中不合格票在50%以上的。

4、其它违反《党章》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不合格党员的处置

预备党员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正式党员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的,按下列方法处置:

1、限期改正

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本人认识态度好,愿意接受党组织教育帮助的,予以限期改正,时间为一年。

2、劝其退党

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本人认识态度差又不愿意接受党组织批评教育的,劝其退党;限期改正期满,仍未改正错误的,劝其退党。

3、党内除名

(1)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经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受过非连续两次限期改正处置,又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的予以除名。

(2)具有第(13)条行为的党员,视为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3)党员要求退党,党组织在及时了解原因后,予以除名。

三、处置程序

(1)个人自查。党员对照上述规定进行自我检查,并如实填写《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

(2)征求意见。党支部广泛征求党外群众意见,形成记录。

(3)民主评议。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听取党员的自查情况汇报;反馈党外干部群众的意见;进行民主评议,并填写《党员民主评议互评表》;按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处置对象。

(4)初步审查。党支部组织调查并形成综合性写实材料(调查报告);召开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报上级党委初审后,找被处置党员谈话,形成谈话记录,将初步处置意见与本人见面,同时要求本人写出有关问题的书面解答和认识态度材料。

(5)形成决定。召开支部大会,认真听取受处置党员本人的说明和申辩,然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形成处置意见,报上级党委审批。

(6)在支部大会上宣布上级党委的批复决定。不合格党员受处置的时间从上级党委批准时间算起。

篇4:处置不合格党员批复

市计划生育协会:

贵会《关于将市计划生育协会从民间组织名录中除名的请示》([]2号)收悉。鉴于贵会已被列入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经研究,同意将贵会从民间组织名录中除名。

此复

池州市民政局

8月24日

篇5:处置不合格党员批复

______支部:

你支部11月25日《关于对【人名】同志作党内除名处理的请示》收悉。【人名】同志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履行义务,符合党章规定的除名条件,经党委讨论,同意你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对【人名】同志作自行脱党处理并从党内除名。

______管理局委员会

月5日

篇6:处置不合格党员批复

机关三支部:

你支部《关于给予【人名】同志党内除名的决定》已收悉。经了解证实,【人名】同志确实已连续一年没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缴纳党费。经镇党委研究决定,同意给予【人名】同志党内除名的决定。

中共镜岭镇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

篇7: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地思考

关于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地思考 -调查报告

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的思考 不合格党员滞留在党内,对党和人民事业的损害是不言而喻的,应该说上下对此都有清醒的认识。问题是,对这样一个明白不过的道理,不少人说起来能言善道,做起来却“雷声大,雨点小”,不合格党员出口不畅的问题依然比较严重。党员的素质决定党员的先进性。从严治党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把不合格的党员清除出党,不断提高党员队伍的素质,保证党员队伍的先进纯洁。本文拟按“三个代表”的要求,就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作些分析探讨。 一、问题的提出 从20世纪70年代末起,我国的改革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循序渐进地向城市推进,逐步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到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我国经济结构和经济活动方式的重大变革。市场经济催化人的“三观”迅速发生变化,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党员的就业方式等发生了重大变化,党员的教育管理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工作情况更加复杂。主要是: ㈠伴随经济结构发生的重大变化,党员的流动性增加,就业方式多样化,党员队伍结构和党员队伍建设呈现许多新特点,同时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在农村,以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为重点,党员的从业方式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相对固定形式,而是呈现种植、养殖、经商、办厂、务工等多轮驱动,齐头并进的态势,形成了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务工、企业股东等不同阶层。从业形式的改变,带来观念上的更新。不同阶层党员的价值观不尽相同,且体现先进性的特点也各有千秋,表现不合格的特点也各不相同。这对组织界定党员不合格标准,处置不合格党员增加了新的难度。 在企业,以明晰产权制度为核心的改革,改变了过去企业与职工约定俗成的不变关系,转为以契约为保证的灵活可变的方式。企业与职工的关系自然成为雇主与被雇用的关系。企业员工的行为方式随之发生了变化。在改制过程中,一大批自愿与企业解除合约的职工走向自行创业的路子,期间包含失业党员和自谋职业党员。由于改制带来的连锁反映,出现了诸如“口袋”党员,“三不”党员的问题,对其的管理出现“无人管”、“无法管”、“不愿管”和“管不着”的新情况。基层组织常遇到处置的标准难以把握,启动组织处置程序进退两难的尴尬。 在行政机关,以转变职能为核心的机构改革,要求公务人员主动作为,自觉地围绕经济建设的中心,努力服务于经济主体和人民群众。但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对公务员行政作为的规范统一要求不是很明确,界定不清,尤其是服务质量与水平不高等尺度难以把握,缺乏可操作性的标准,很难对不合格党员实施处置。 ㈡《党章》和《条例》等对不合格党员的界定标准比较原则,面对党员建设出现的新情况,解释不合格党员需在尊重根本大法与准则的基础上,细化不合格党员的处置标准。 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以《党章》和《条例》为依据。但由于《党章》、《条例》等虽对不合格党员的标准作出规定,但衡量标准难把握,操作性不强,最主要的是标准过于原则,定性多、定量少,柔性多、刚性少,伸缩性比较大。比如《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这样的定量规范很少,而较多的则是像“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应当劝他退党”等定性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就很难把握。何况,在“四个多样化”特征日益明显的今天,各行各业、不同阶层党员不合格党员的具体表现也不尽一致,不是几句原则性的话就能解释清楚的。要确保这样一项严肃的工作变得易于操作,又符合《党章》要求,很有必要制定一个符合实际的处置办法,尤其在定量上作出相对易于理解且明确的标准,使疏通出口、确保党员队伍先进性的处置工作更加透明化。 我们以农村党员为例,对《党章》的这一规定进行一些深入分析。按理,前面引述的《党章》规定,党员的行为只要符合一个条件就应该处置。可实际情况是,农村相当一部分党员外出打工或经商办厂,而打工单位多半没有建立党组织,当地对流动党员的管理也没有形成制度或没有作硬性要求。作为党员自身,如参加一次组织生活,从几百里,甚至数千里外赶回,显然是不现实的,就是组织上分配其工作做,更是难上加难。同样,外出经商的党员,本身是自己当“老板”,自然不存在参加组织生活的问题,至于尽义务,也就更难说了。作为村级组织,对这类党员贸然作出自行脱党决定,党员会议就很难通过。再说,外出打工或经商办厂算是正当理由,那么,对那些连续六个月以上,甚至更长时间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党员要不要处置?这是个很现实的问题。据调查,江山市现有外出务工党员2123人,绝大部分外出时间都在半年以上。一般来讲,对外出党员,组织上既不会分配其工作,就是分配了党员个人也很难尽党员义务。在这些党员中,至少有50%的党员平时难得与党组织,尤其是流动大的党员,平时的就很难,更不要说做组织分配的工作。因此,在处置时不能简单行事,很有必要细化标准,分别视情况进行处置。 ㈢制度执行难到位。 不合格党员处置是一项严肃的工作,讲程序。但在实际中,由于党员就业方式多种多样,流动性大等原因,增大了工作的难度。一是处置程序难到位。对外出不合格党员的处置,按照正常程序不能及时处置,如劝退不合格党员,“征求劝退对象意见”、“本人申辩”和“劝退对象签署意见”三个程序性环节都难以做到位。二是情况难核实。“四个多样化”,特别是就业形式的多样化,党员不合格的表现五花八门,错综复杂,这给组织查清事实增加了难度,有些基层组织在人力、财力上都不能保证此项工作的深入进行。三是制度的执行简单化。有的机关部门以公务员考核代替民主评议党员,有的企业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民主生活会,有的用阶段性查处代替经常性的评议。还有一些基层组织、评议与处置脱节,评而不处,制度的执行走形变样,致使对评出的不合格党员该处置出党的没有处置,少数基层组织对已经作出处置出党的决定不公开、不宣布,甚至抵制不执行等等。所有这些,都不利于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总之,就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而言,不合格党员的现实表现与现行评判标准不相适应:有些是以前的规定与现在新的情况不相适应;有些是以前没有规定现在出现了新的情况需要研究解决;有些是以前的政策有规定但不具体,过于原则抽象,不便操作等等。历史经验证明,只有从政策上严格区分形成不合格党员的情况,才能适应新形势对党员退出的要求。否则,就会因为政策的原因、标准的原因、组织的原因而误伤同志,造成不应该出党的出党了,挫伤党员的感情和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从而影响党员队伍的稳定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健康顺利地开展。 二、科学界定标准,建立长效机制 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要从纯洁党的队伍,保持党员先进性出发,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转变观念,大胆开拓,不断适应新情况、新形势,严格把握政策界限,探索建立合理、公正、有效的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的新机制。 ㈠科学界定不合格党员的标准 不合格党员,指的是不符合共产党员的最基本要求,不履行党员履行的八项义务,不体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要求的党员。一般来说,对明显违纪违法党员,比照处分标准,刑律条款容易定性,处置起来不会有什么异议。近三年来,江山市组织处置和纪检部门处分共计 247名,没有出现一起异议的。问题是,对一些条规不是很明确,弹性大的,也没有解释的,处置起来难度最大。应从党员队伍建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实际出发,以党章为准绳,针对农村、企业和机关的不同特点,分类科学制订不合格党员的标准。 1、农村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 ⑴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开抵触,在群众中散布错误言论和表现不满情绪、与党组织和政府唱反调、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⑵在选举或人事任免中组织或参与非组织活动,情节轻微,造成不良影响的。 ⑶参与邪教组织,信仰宗教的。 ⑷为首组织修建寺庙,从事迷信活动、情节轻微,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⑸利用宗族势力,挑拨是非,制造事端,影响稳定和团结,情节轻微的。 ⑹在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情节轻微,造成不良影响的。 ⑺煽动或参与群众闹事、集体上访,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⑻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或不按标准缴纳党费,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⑼闹无原则纠纷,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⑽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打击报复、侵犯党员和群众权利,情节轻微,造成不良影响的。 ⑾作风霸道,欺压殴打群众,情节轻微的。 ⑿有欺行霸市,坑蒙拐骗行为,情节轻微的。 ⒀拖欠或抗缴国家税收的。 ⒁拖欠国家、集体、民间资金,有偿还能力而不偿还的。 ⒂不遵守公德,破坏团结,不赡养老人,不抚养子女,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轻微的。 ⒃ 两性关系,或参与打钱牌,或有小偷小摸等行为的。 ⒄有违反《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婚姻法》、《合同法》和计划生育、治安等有关法规政策,但不构成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情节后果轻微的。 ⒅个人主义严重,抵制工程项目建设,个人利益不服从集体利益,煽动、参与、纵容或默许亲友乡邻滋事,强揽工程,强装强卸,侵害建设投资方经营自主权,情节后果轻微的。 ⒆民主评议得不称职票一半以上的。 ⒇有其它不够党员条件表现的。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 ⑴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明显的抵触情绪,公开散布错误言论;对上级决策,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顶着不办,致使某一方面工作遭受一定损失,造成不良影响的。 ⑵参与邪教组织,信仰宗教,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的。 ⑶泄露党和国家的机密,或违反外事纪律,情节轻微,造成不良影响的。 ⑷在选举或人事任免中,组织或参与非组织活动,情节后果轻微,但造成不良影响的。 ⑸组织或参与非法集会、聚众上访闹事,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⑹发现危害治安、危及人民生命财产的行为袖手旁观,不及时制止,甚至临阵脱逃,情节轻微,造成不良影响的。 ⑺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或不按标准缴纳党费,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⑻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排斥打击,报复同志,或不执行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作出的决定,给工作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⑼闹无原则的纠纷,互相拆台,贻误工作的。 ⑽不服从组织安排,消极怠工的。 ⑾作风粗暴,态度恶劣,欺压打骂群众,情节轻微的。 ⑿无理取闹,恐吓威胁单位领导,造成不良影响的。 ⒀办事不负责任,拖拉推诿,或违背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⒁浮夸谎报,弄虚作假,歪曲事实真相的。 ⒂不按政策规定办事,有索、拿、卡、要行为,或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情节轻微的。 ⒃违反有关规定,利用职权为个人、亲友、小团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⒄办关系案、办人情案,为违法犯罪的亲友说情、不够成纪律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⒅抵制工程项目建设,煽动、参与、纵容或默许亲友乡邻滋事,强揽工程、强装强卸,侵害建设投资方经营自主权,情节后果轻微的。 ⒆拖欠国家、集体、民间资金有偿还能力而不偿还的。 ⒇不赡养老人,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轻微的。 (21) 两性关系,或参与打钱牌的。 (22)用公款消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23)民主评议得不称职票一半以上的。 (24)有其它不够党员条件表现的。 3、企业(含新经济组织)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 ⑴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开抵触,在群众中散布错误言论或不满情绪的。 ⑵在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的。 ⑶弄虚作假,偷税抗税,拒交各项规费,数额较大的。 ⑷参与邪教组织,信仰宗教,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⑸组织煽动或参与群众闹事、集体上访,参与非法集会,冲击国家机关,阻挠执行公务的。 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按标准交纳党费,或隐瞒党员身份,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工作的。 ⑺搬弄是非,损害团结的。 ⑻向党组织提出个人利益方面的不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就发牢骚,讲怪话或无理取闹,恐吓威胁甚至殴打单位负责人,不够成纪律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⑼党组织负责人不抓党的工作、不组织开展党员活动,使党组织软弱涣散的。 ⑽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情节轻微的。 ⑾在企业改组改制中,利用不正当手段侵占集体资产,情节轻微的。 ⑿经营国家、集体资产,造成国家、集体资产流失,且负有一定责任的。 ⒀借助企业实力开发技术、市场,然后跳槽带走技术、市场和人才,给企业造成一定损失的。 ⒁以伪劣商品骗取钱财,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情节轻微的。 ⒂拖欠国家、集体资金,数额不大,有偿还能力而拒不归还的。 ⒃截留企业资金,供自己挥霍享受,未够成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的。 ⒄抵制工程项目建设,煽动、参与、纵容或默许亲友乡邻滋事,强揽工程,强装强卸,侵害建设投资方经营自主权,情节后果轻微的。 ⒅不赡养老人,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轻微的。 ⒆ 两性关系,或出入色情休闲娱乐场所的。 (20) 参与打钱牌或有小偷小摸行为的。 (21)民主评议得不称职票一半以上的。 (22)有其它不够党员条件表现的。 ㈡严格规范不合格党员的处置程序。 制定规范的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具体标准和办法,是做好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的基础。一是规范民主评议办法。可采取党员评议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评议与定量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在开展党员自评、互评的同时,吸收部分政治素质较好、有一定参政议事能力的群众代表参加民主评议,让其对每位党员进行书面测评。测评时,对机关党员,重点是评勤政廉政、群众观点和工作作风方面的情况;对企事业单位党员,重点是评奉献意识、实干精神和岗位业绩方面的情况;对农村党员,重点是评处理村两委关系、发挥“双带”作用和遵纪守法方面的情况。二是认真确定每位党员综合评议结果。对民主评议情况要综合分析,按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集体商定每位党员综合评议结果,并报上级党委审核把关。综合评议时,要注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做到准确定性。主要是处理好四对关系:有意和无意的关系,将因丧失信仰和党性立场,反对或抵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因认识模糊,对党的方针政策决议贯彻执行不力区别开来;个人和组织的关系,将由于党组织不健全,造成党员不能履行义务与党员本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义务区别开来;客观和主观的关系,将因年老体弱或长期生病,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与革命意志衰退,不起党员作用区别开来;偶发和经常的关系,将愿意接受组织批评教育,有改正意愿的与拒绝接受帮助,我行我素的区别开来,使对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更加准确。三是区别情况,既坚决又稳妥地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把处置不合格党员作为加强党组织战斗力、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的一个突破口,经上级党委对基层党组织每位党员综合评议情况全面审核后,按“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分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对不合格党员进行妥善处置。⑴对被评为不合格党员,又不能改正错误的,予以开除党籍或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⑵对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经教育帮助,表示愿意改正并决定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采取限期改正的办法,经期限改正无明显转变的,经基层党组织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劝退、除名。⑶对被评为不合格党员,本人主动要求退党的,同意其退党。⑷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以及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的党员,按自行脱党作除名处理;⑸对在预备期内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预备党员,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努力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㈢探索建立党员退出机制。 目前,疏通党员出口有两条途径:一是组织处置;二是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我们认为,针对部分因无力履行党员义务或信仰改变缘故,主动提出退党要求的党员,很有必要建立正常的党员退出机制。建立党员退出机制,重点是从主动退出的程序上制订出可行的操作性办法意见。 对主动要求退党的党员,在程序上可以适当简化,拟做到以下几个程序就可以了。①党员个人申请;②组织派员调查核实;③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表决;④报党委审批;⑤与退党者本人谈话。 ㈣对党员进行重新登记。 针对党员队伍呈现的许多显性与隐性的变化及其特点,可考虑选择一个适当的机时,在制定出不合格党员标准的前提下,按照“处置捣蛋的,劝退不合格的,淘汰失去信仰的,教育后进的”的思路,对党员进行一次重新登记。这样做,有两个好处;一方面,实际上是对党员队伍现实状况进行一次大调查,有利于摸清党员队伍建设状况的底子;另一方面,可以对查实不合格的党员进行处理,纯洁党的队伍。在操作程序上,可由县(市)委制订工作意见,按照“学习提高、申请登记、征求意见、组织谈话、民主讨论和组织审查的程序开展登记工作。 ㈤试行党员诫免制度。 《党章》规定对党员的党的纪律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和开除党籍五种。考虑到农村党员流动性大的特殊性,本着教育为主、治病救人的目的,可考虑对一部分够不上党纪处理的党员,在处分前增设诫免程序。诫免权授予各基层党组织。这样做,实际上赋予村级组织对一些党员采用常规批评教育方法不能奏效,而作出对党员处理的最严厉的权力,有利于调动村级党组织的积极性,提高村级党组织在党员和群众中的影响力和威信。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能否取得实效,关键在组织领导。我们以为,县(市)级党委要把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列入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把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从组织部门的一项具体业务提升到县(市)委管党的一件大事来认识对待,切实加强领导。拟建立由县(市)委书记(或分管党群副书记)亲自抓,组织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加强领导的运行机制。 各级党组织进一步端正认识,切实增强做好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的自觉性。党员队伍的战斗力来源于党员的素质,而不是党员的数量。保证党员队伍“出口”畅通,使不合格党员得到及时处置,是贯彻从严治党方针的基本要求。基层党组织的“一把手”,作为基层党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清醒地认识到,疏通党员队伍“出口”工作是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持之以恒。同时,要切实负起责任,要定期不定期地分析党员管理工作,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层次党员的特点,以及党员管理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用改革的精神探索与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加强党员管理的方式方法,突破旧模式,走出新路子。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要做好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认真分析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是做好这项工作的前提;科学界定不合格党员标准,建立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长效机制,是做好这项工作的基础;加强领导,落实各级党组织管党责任,是做好这项工作的关键,也是最根本的保证。

篇8:关于处置不合格党员党性分析报告

乡镇党委作为党的基层党委,在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中,应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

1. 理想信念不坚定 ①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不坚定,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不积极、不坚决,不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②对党和政府不信任,不辨事非、道听途说、以讹传讹,在公开场合发表与党员身份不符的言论;不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反映情况和问题,带头煽动群众,组织或参与无理访、越级访、群体访。③信仰偏离,大搞烧香算命等迷信活动;参与法伦功等邪教组织,或为其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④本人丧失社会主义事业信心,不愿为之奋斗,要求退党。

2. 组织观念比较淡薄 ① 拒绝或无视党的管理,连续 6个月不参加党内组织的各项活动,不执行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不及时向党组织汇报思想。②因工作、学习或其他原因移居、流转到其他地区,不及时向组织通报不及时调转、调整组织关系,户口所在地不知道走,居住所在地不知道来,成为“悬在空中的党员”。③拒交、少交或故意逃避党员交纳党费义务,无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不交党费。

3.不发挥党员模范作用 ①日常生活中对自己要求不严格。不讲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作风不检点;态度粗暴、蛮横无理或言行偏激、嫉贤妒能,不关心帮助他人,严重脱离群众;情趣低俗,参与黄、赌、毒,扰乱社会秩序、污染社会风气等。 ②工作中对自己要求不严格。拈轻怕重,消极怠工,缺乏事业心和职业追求,工作业绩和群众评议处处落后;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粗心大意,失职渎职,埋下事故隐患或造成严重后果;违背职业道德,泄露单位机密,给集体造成损失,剽窃、杜撰、伪造科学结论,造成恶劣影响;利用职务便利谋私利、捞好处,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等。③重要考验面前缺乏奉献精神。当触及个人利益或小集体利益时发牢骚、讲怪话、闹情绪;或在国家、集体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不能挺身而出,袖手旁观、甚至临阵脱逃。④在关键决策面前缺乏对党的事业的责任感。乱行使参与权、监督权、选举权、决策权;不能伸张正义,不同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作斗争。

4.涉及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①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甚至立案。 ②不遵守《党章》相关规定,情节严重。③重复犯错,多次受到批评。

篇9:关于处置不合格党员党性分析报告

自正式成为一名预备党员以来,我自觉努力学习了有关方针政策,以及有关领导的讲话,思想认识有了很大有提高,增强了自己作为一名预备党员努力搞好本职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做合格党员党性分析报告。通过对照《党章》的要求,剖析履行责任义务的情况;对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剖析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的情况;对照“两个务必”的要求,剖析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情况,不断矫正自身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及意识形态认识上存在的偏差。回头看看自己这几年走过的路,做过的事,也是感慨万千,思绪千万。现将我存在的主要问题、思想根源和今后的努力方向总结如下:

一、自己存在的一些问题:

1、学习上还不够,特别是系统的理论学习还不够注重。在工作中,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市场经济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没的提到应有的高度。特别是理论的学习还不够系统,学习还浮在表面,还没有达到应有的深度。有时只顾忙于一些具体的工作,自觉主动在挤时间学习不够,闲时学一阵子,忙时学的少,

2、政治理论方面的内容看得多,市场经济理论,法律知识,电脑知识,科学文化知识等钻研得少,结果使得知识面不够广。在思想上对公务员应具备全面的素质,掌握更多知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自己是从事机关工作的,只要有一定的政治理论功底就行,其他方面的知识多少知道点就可以过得去。

3、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得还不够。在会上作自我批评多,在其他情况下作自我批评少;批评别人打不开情面,不够大胆,怕伤害同志间感情,应该深刻认识到这对同志们的发展史不利的

4、在工作上。工作的标准要求不够高。满足于干完干成,求数量与求质量没能有机地结合起来,没有把自己的工作与统计改革紧密联系起来。虽然能按照完成工作任务,有只求一般标准,把标尺定的不够高,干些工作就有满足感的倾向。工作方法有时不够恰当,不能够做到统筹安排,往往因为急于求成而有所疏漏。

5、在工作创新上。对待困难有畏难情绪,满足于老师叫干啥就干啥,积极主动性不够强,缺乏创新意识,创造性的开展工作,缺乏年轻人那种朝气蓬勃、斗志昂扬的工作热情,缺乏灵活机动,过于死板,解放思想、创新观念的理念没有贯彻始终。

二、存在上述问题的根源:

经过分析以上缺点,在深入解剖自我之后,我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按照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方法进行剖析,这其实是对自己要求不严格的结果。若长期如此,对自己不加以严格约束,不采取取长补短的措施的话,前景不堪设想。问题产生的根源主要是对自己要求不严,党性观念和党性修养上有差距,综合素质、工作能力、和服务观念都有待提高。

我一直对工作是负责的,学习上也力争上游,但我总感到自己有些放松。特别是没有能好好反思自己,及时调整好心态,对外界的因素也看得太重,从而造成了上进心、进取心比先前减弱。以前我对自己缺点的认识是不够到位,知道缺点,也总给自己找借口摆脱,甚至拒绝承认,不加悔改,

这对自己的进步是毫无好处的,也是会严重损害自己的发展与成长。

归到根本,这其实是人生观、世界观模糊的问题,对许多事物存在模糊认识,对社会的发展没有十分准确的认识,对客观存在没有正确的分析的结果,这也是放松自己的学习的后果。不从自己的主观意识、自身存在的问题出发,来认识自我,来改造自我,而强调客观世界对自己的影响,,从而在生活生产过程中产生一种消极的心态。由于对自己压力不够,从而产生动力不足,进取心不强,改造自己的力度不够。

人生目标不明确,更不够远大,没有与国家的快速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相结合。具体的学习计划也不清晰,没有从自己的整体素质发展上考虑。平时对自己的剖析不够,对事物认识不够深刻,没有挖到心灵深处,只是很肤浅地忧郁与后悔。这也说明了我在价值观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还有遇事有抓大不抓小的心理。

同时,我也还存在一种浮躁心理、急躁心态、急于求成的思想,毅力不够,具体行动不足。

三、整改措施和今后努力方向:

人无完人,金无足赤,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人确实是可以改得更好的。剔除短处,吸人长处,不完善自我,每个人都是可以做得更好的。毛主席说过,人是要有点精神的。今后的 工作学习中,我要拿出十二分的精神,去开创新的局面。并按照以下几点努力提升自己。

一是深化学习,提高自己。学习是人生永恒的主题。只有不断学习,才能不断获得新知,适应新的形势。要发扬“钉子”精神,努力挤时间学习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 发展观重要理论,学习专业知识,不断用新知识、新理念武装自己的头脑,增长自己的才干,提高驾驭工作的能力。要坚持理论 联系实际,开动脑筋进行理性思考,在理性思考中活化思维,提升境界。 进一步改造自己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树立远大目标,坚定 社会主义信念。

二是要严格要求自己,严厉约束自己,时刻警示自己。在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缺点的基础上,努力改变工作中遇事处理不果断、不细致等问题,工作中、生活中有不如意之处,多从自己身上找原因。克服松懈 心理,树立生活、工作目标,化劣势、失败为前进的动力,保持旺盛的战斗力,永远保持自己积极肯干、吃苦耐劳、艰苦奋斗的优点。

三是要立足于工作进步和自身全面发展,广泛学习一切有益知识。加强对 经济、 政治、 文化、科技、法律、 管理、历史等基本知识的学习,加强对履行当前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并把这些方面的学习同深刻领会和灵活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紧密结合起来。既学习与自己的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也要广泛涉猎多方面的知识,多学习一些反映当今世界文明进步的新知识、新 经验,做到”专“与”博“相结合,求知与修身共进步,使知识结构更加合理,个人素质全面提高。

我认为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必须要坚定共产主义信念,按照坚定信念,牢记宗旨,与时俱进,敬业争先,团结民主,严守纪律的这个标准要求自己,努力做到”五个坚持“,即坚持自觉性、坚持长久性、坚持 实践性、坚持全面性、坚持科学性。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记”两个务必“,能够吃苦在前、享受在后,脚踏实地、甘于奉献,耐得住清贫、受得住寂寞,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共产党员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决定了他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以及为人处事的态度,这是一个党员思想素质的具体体现。只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吃苦在前,享受在后,才能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树立起共产党员的先进形象。要做到甘于吃苦,乐于奉献。牢记党员身份,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不能满足于过得去,而应高标准,严要求,处处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因此更应该强化党员意识,按照政治上坚定、作风上过硬、业务上精通、工作上勤奋、纪律上严明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工作、生活和社会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切实履行好党员的义务,以自身的实际行动充分体现共产党人的先进性。努力学习专业知识,良好地完成工作 计划和工作任务。

作为一名预备党员,我将坚持认真学习理论知识与专业知识,使自己思想上不断提高,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使自己的世界观得到进一步的改造,人生观与价值观得到了提升。我们的党是伟大、光荣、正确的党,每当紧要关头都能力挽狂澜。我相信通过不断学习提高必能使自己更加热爱中国共产党,坚定党的信念,使自己早日成为一名合格以至优秀的共产党员!

篇10:党员的教育转化和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的意见

(8月5日)

《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意见》(中发20号)强调:“这次教育活动,不单独搞一个组织处理阶段。对那些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要多做教育工作,促使他们尽快转化为合格的共产党员。对经教育不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要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处理。对违纪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中央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如何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进行教育帮助和组织处理》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做好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党员的教育转化和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员是党的细胞,党员的先进性是党的先进性的具体体现。保持党员队伍先进性,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坚实基础和可靠保证。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认真贯彻正面教育、自我教育为主的原则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在提高广大党员素质的前提下,对那些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及时加强教育,促使他们改正缺点,弥补不足,尽快转化为合格党员;对那些不符合党员条件、不体现党的先进性、经教育帮助难以转化的不合格党员,在巩固扩大教育活动成果时做出组织处理,对于纯洁党的队伍,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树立和维护党的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要遵循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为标准,遵循“坚持标准、立足教育、稳妥处置、加强管理”的方针,积极稳妥地做好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条件党员的教育转化和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激励广大党员增强党员意识和先进性意识,自觉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足本职岗位,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应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把民主评议党员、做好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党员的教育转化和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作为推进先进性教育活动、纯洁党的队伍、保持党的先进性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

二是坚持教育为主、处置为辅。立足于教育转化,教育引导存在突出问题的党员认真整改,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对经教育不改、问题性质严重的要做出处置,并做好思想工作,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三是坚持扩大民主、群众参与。组织广大党员群众讨论制定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具体要求,列举不合格党员主要表现,严肃认真地搞好民主评议,加强监督。

四是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标准,实事求是,不定指标、不卡比例,不搞“末位淘汰”,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经得起检验。

三、要明确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党员和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

(一)理想信念动摇。丧失理想信念,痴迷封建迷信,信仰宗教,参与“FLG”等邪教组织。

(二)政治思想消极。不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丧失党性原则;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拥护、不执行,对中央已经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公开反对。

(三)宗旨观念淡薄。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对个人名利斤斤计较;不维护群众正当权益,甚至与民争利、损害群众合法权益。

(四)革命意志衰退。不思进取,自甘落后,精神颓废,事业心差;对坏人坏事不敢斗争;在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袖手旁观甚至临阵脱逃。

(五)组织纪律涣散。不执行党组织决议、决定;拉帮结派,诬陷他人;搞非组织活动;不遵守工作、劳动纪律,自由散漫。

(六)工作作风漂浮。工作消极懈怠,甚至失职、渎职;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劳民伤财,搞形式主义,骗取名利。

(七)廉洁自律松懈。不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参与赌博。

(八)道德行为失范。不遵守社会公德,见利忘义;不赡养老人,不抚养未成年子女,虐待家庭成员;生活腐化。

(九)组织生活散漫。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

(十)其他不符合党员标准条件的表现。

凡有上述行为者,就可确定为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

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问题性质和程度比较严重,经教育帮助不改、需要进行组织处置的,即可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四、要坚持的`基本工作程序

做好这项工作,要紧密结合开展各个批次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在党委的领导下进行,一般以党支部为单位组织实施。基本程序是:

1、集中学习,列举表现。党支部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章和有关文件,结合本单位实际,讨论制定党员先进性具体要求,列举不合格党员主要表现,并提交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向社会和群众公示;引导党员对照先进性具体要求和不合格党员主要表现,查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召开专题生活会,组织民主评议。采取“一人谈、众人帮、逐人进行”的方式,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每个党员作深刻的党性分析,逐个开展评议。要保证专题生活会的出席率,并吸收一定数量的入党积极分子和群众代表、服务对象代表参加。

3、初步认定,党委初审。根据民主评议和平时掌握情况,由党支部确认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结合边议边改和边整边改,加强教育引导,做好转化工作。同时,报上级党委备案。对本人态度不好、问题性质和程度比较严重、群众意见大、拟作为不合格党员进行处置的党员,党支部要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党委初审。

4、调查核实,组织谈话。基层党委对拟作为不合格党员处置的党员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并指定专人与其谈话,讲明拟处置意见,听取本人陈述、申辩。

5、形成决议,上级审批。拟处置对象所在支部要召开党员大会,由党支部通报不合格党员有关情况和拟处置意见;听取本人说明、申辩;党员讨论,或为其说明、作证;党员按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议。处置决议形成后,党支部要将处置决议连同有关材料上报上一级党委。上级党委要及时研究,以书面形式批复。党员本人如对处置结果不服,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

6、明确责任,教育帮助。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要逐一落实教育措施。对限期改正的不合格党员,党组织要把帮教责任落实到支部和党员,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帮助工作,促其认真整改,努力做合格党员。对出党的同志,要做过细的思想工作,教育他们做好公民。经教育提高,本人重新申请入党,符合党员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重新入党。

五、要正确把握政策界限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政治性、政策性、程序性强,必须严格把握政策。

要认真执行《党章》规定。《党章》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事实为依据,分清一时一事表现和长期一贯表现,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要把一时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理解,同有意抵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区别开来;把一度思想消沉,同长时间消极落后区别开来;把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党员不能参加党的活动、不能履行党员义务,同本人主观上不愿意参加党的活动、不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把党员因经验不足、方法不当导致群众意见较大,同工作作风粗暴、欺压群众、侵害群众利益区别开来;把愿意接受党组织教育帮助、改正错误,同拒绝接受教育、不思改正区别开来。要严防定比例、卡指标、搞“末位淘汰”和泄私愤、徇私情、借机打击报复等现象的发生。

处置不合格党员,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纪律处分,也不能用纪律处分代替组织处置。对应受开除党籍处分而提出退党要求的,不能按退党处理,应予开除党籍。因同一原因,已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再进行组织处置。

六、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做好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党员的教育转化和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是纯洁党的队伍、确保党的先进性、建立党内自我纯洁机制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党委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和指导,细化程序,精心组织,保证工作质量,保证不出偏差。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要切实提高认识,坚持公道正派,严格按原则、按政策、按程序办事,防止出现敷衍了事、被动应付、感情用事和打击报复等现象。要把做好这项工作与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紧密结合,注意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和薄弱环节,研究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篇11: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依照法定条件和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经营单位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不合格食品退市,是指在本经营单位内对已经进入销售领域的食品,发现其质量不合格或者有其他违法问题,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整改、销毁、召回等措施退出市场的行为。

第三条 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

(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九)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第四条 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并登记造册;

(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同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第五条 对已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应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第六条 对本经营单位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退出经营单位。

第七条 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

为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食品消费安全,加强对流通领域质量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及退市后处理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制度。

一、不合格食品强制退市的内容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

2.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准要求的食品;

3.应为QS认证的,但在食品外包装上没有QS认证标识的食品;

4.假冒伪劣、有毒、有害、变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5.无检疫、检验证明的畜禽。

二、食品经营者应定期检查所经营的食品中是否有上述不合格食品,发现不合格食品,要及时退市。对保质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每周检查一次;对保质期不足一周的食品,每日检查一次。

三、食品经营者应设立不合格食品下架存放箱,及时将不合格食品及有关部门公告的质量不合格食品下架,装入下架存放箱。

四、食品经营者应设立不合格食品退市登记台帐,对不合格食品的下架日期、食品名称、规格、退市原因、处理情况等如实记录,对过期食品不得更改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批发商或者专营商对下架食品进行回收,要与食品经营者之间履行交接手续,由收货人代表批发商或者生产者在退市登记台帐中填写有关内容并签字。

五、食品批发商、供货商在收到食品经营者的退市食品后,要认真做好退市回收食品登记。对回收食品进行销毁的,要有销毁记录;退回批发商或者生产企业的,要由批发商或者生产企业有关负责人在退市登记台帐上签字。

六、食品经营者对不合格食品退市登记台帐、批发商供货商退市食品销毁记录、处理记录以及生产商接收记录要妥善保管,以备当地工商管理所查检。工商管理所在巡查中,要认真填写巡查记录,以备上级机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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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49号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16年06月07日 发布

《总局关于2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6年49号)中,涉及广东省的不合格食品有:1、广东马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陈年陈皮,铅项目超标,被抽样单位为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新市店;2、汕头市大同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无核盐津葡萄,菌落总数超标;3、深圳市兆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特选西瓜籽仁,大肠菌群数目超标,被抽样单位为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4、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深圳罗湖商场经营的虾仁、小目鱼干,检出亚硫酸盐。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对不合格食品陈年陈皮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对被抽样单位的核查处置情况

广州市白云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3月7日对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新市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发现,该店于2015年9月19日购进并销售“陈年陈皮”(生产日期:2015年8月10日,规格为65g/罐)24罐,该店提供了该产品的购进销售记录明细,上述不合格产品于2015年11月27日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有关规定,2016年4月6日广州市白云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新市店做出行政处罚:1、对该店未对购进商品进行相关查验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9.85元;3、罚款50000元。

(二)对标示生产企业的核查处置情况

云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1月4日对广东马林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的“陈年陈皮”(生产日期:2015年8月10日,规格为65g/罐)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企业出具了召回方案,对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发出“召回通知书”。2016年1月4日立案调查,广东马林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对该批次不合格样品申请复检,复检结果不合格,为最终判定结果。2016年2月15日企业提交了问题产品分析及整改报告,阐述造成问题产品的原因为陈皮原料中含有的铅超标,导致该产品中铅的残留量超过检出限。该企业已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2016年3月9日云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做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96元,罚款2000元。

二、对不合格食品无核盐津葡萄的核查处置情况

2016年1月11日汕头市龙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调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的“无核盐津葡萄”(生产日期2015年9月15日,规格为140g/罐)已全部销售完毕。执法人员于当日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经企业自查,造成不合格产品的原因是局部污染造成,该企业已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对生产工具进行更新,加强对员工操作培训,提高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2016年1月27日龙湖区局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92.4元,罚款1200元。

三、对不合格食品特选西瓜籽仁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对被抽样单位的核查处置情况

2016年3月30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山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到被抽样单位(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特选西瓜籽仁(生产日期:2015-10-12 ,规格型号:300克/罐)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鉴于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够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2016年5月4日南山区局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二)对标示生产企业的核查处置情况

2016年2月29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深圳市兆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执法人员在该企业的原料仓库、成品仓库、产品留样室和实验室未发现特选西瓜籽仁 (生产日期:2015-10-12 ,规格型号:300克/罐)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按照规定对该企业进行行政指导,要求对每批次生产的产品进行留样,以备溯源查验。宝安区局已责令其停止生产上述产品并查明原因,同时要求对上述产品进行召回。已结案。

四、对不合格食品虾仁、小目鱼干的核查处置情况

2016年1月21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罗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深圳罗湖商场送达了不合格报告,2016年1月26日当事人接受了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经调查发现,小目鱼干、虾仁均已销售完毕。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已将涉案同类食品虾仁下架退回到供货处,并已提供涉案食品虾仁、小目鱼干的检验合格报告及生产厂家的经营资质证书。2016年2月1日立案调查。鉴于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够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2016年5月5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罗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给予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深圳罗湖商场免于处罚的决定。

以上不合格食品查处情况由企业所在地负责案件查办的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公开,具体情况可在我省相关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网站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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