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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执法督察案例范文

时间:2022-05-23 19:42:12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今天小编在这给大家整理了税收执法督察案例范文(共17篇),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税收执法督察案例范文

篇1:执法督察工作总结

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总结 根据总局、省局、市局的税收执法督察工作要求,结合我局执法督察工作重点,现将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一)我局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此次税收执法督察工作。

(二)明确督察内容。细化的税收执法督察重点项目和常规督察项目的督察内容,逐项确定督察重点、责任单位及工作要求,保证督察工作落实到位。

(三)合理安排进度。按照全面自查、抽查复查、重点督察和总结整改四个阶段开展此次税收执法督察工作。

(四)加强监督考核。及时对执法督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通报和考核,并督促被督察对象落实整改。

二、采取四项措施,保证督察成效

为进一步加强对税务工作的监管,不断规范税收工作,我局采取四项措施,认真开展税收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以保证检查卓有成效。

(一)明确重点。根据市局的要求,结合国税总局督查工作要求,深入检查税收执法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了税收督察工作方案,对涉税文件、行政审批、税收政策执行及征收管理、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等方面情况进行全面逐项的检查和清理,将出口退税、福利企业税收管理、税款核定、税务行政审批及许可、涉税文书使用、发票管理等易出问题的执法行为列为工作重点;

(二)严格程序。按照科室自查、分局复查的程序进行,各职能科室对实体和程序法、行政许可法、税收优惠政策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日常执法行为进行自查,分局对执法检查质量进行抽查和考评,务求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检查质量;

(三)分类处理。对于税收执法程序不合法、政策适用错误、文书不规范等过错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实行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责任追究等方式处理;

(四)做到三个结合。即与学习税收法律法规相结合、与岗位练兵提高业务技能相结合、与税收征管资料的整理归档相结合。

三、详化督察内容,深入开展自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国税发〔〕126号)、《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党字〔〕33号)的要求,充分运用税收征收管理软件及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中

相关数据资料,认真开展关于20税收执法督察工作。(一)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查。我局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要求,对本局制定的文件以及收到的地方党政、有关部门制定的文件进行了检查和清理,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都能严格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文件的会签、备查备案制度,建立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审核台帐》。没有发现地方党政、有关部门制定的涉税文件,没有发现擅自越权减免税和擅自解释或违规执行税收政策的情况,也没有发现有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的地方性文件。

(二)普通发票及税收票证的管理、税收收入的征缴情况。一是重点检查了税收票证的领、用、存、销情况以及票证库房管理情况,通过检查,都能够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税收票证现金汇缴做到了“日清月结”,建立健全了各类税收票证登记台帐和结报手册,对税收票证的领、用、存、销情况按时记录;同时每月对税收票证填开质量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通报。二是重点检查了普通发票的管理、纳税申报征收情况以及税款的预算级次及入库情况。通过检查,都能够按照《发票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发票;对税收征管范围能依率计征、依法征缴,对税款入库能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级次,及时、足额入库,没有发现积压、挪用、截留、转引税款现象。

(三)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方面。一是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在税收优惠执行和管理上,能够严格实行报批和备案制度,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事项

上符合政策规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方面严格执行报损审批制度,无延期缴纳税款审批事项。

(四)在重点行业管理方面,尤其是在房地产行业方面,严格执行了税务登记管理制度,对外来施工企业实行报验登记,同时对重点企业实行税源监控,建立登记管理台帐,按要求对其进行纳税检查。

(五)对税务稽查事项进行了认真检查,本局稽查科在此次改革之前属局内设科室,暂时没有稽查案件。

四、税收执法督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几年来,我局积极推进依法治税工作,税收法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与上级要求依旧存在一定差距,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法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一是少数干部学习主动性不够,不能熟练掌握各项税收政策、财务知识,在税务检查中难以做到进退自如;二是部分干部政治素质不高,缺乏作为税务干部应有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工作不积极、不主动,知难而退;三是部份干部责任意识不强,法纪观念淡薄,存在着随意减税、减免税的现象。在纳税人中造成了不好影响,给依法治税设置了人为障碍。

(二)执法监督需进一步加强。一是执法监督存在随意性。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揭露、不查处,在查处问题上讲情面、走过场,充当“老好人”;二是执法

监督存在短暂性。表现在就文件抓落实,对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没有及时跟进,作深层次分析,形成长效的、持续的监督机制;三是执法监督存在局限性。忽略了征管一线执法情况的交叉检查,没有发挥一线人员情况熟、便控管的优势,使得一些表面性的问题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总结一年来我局的税收执法督察工作,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下一步做好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二是切实端正态度,严肃认真地履行检查职责,保证问题查深、查透和整改到位;三是强化制度,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四是统筹兼顾,与当前开展的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互相配合,促进税收执法水平的提高。

篇2:行政执法督察工作计划

行政执法督察工作计划

行政执法督察工作计划

为扎实推进运输管理队伍正规化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全面提升行政执法形象,更好地依法履行行业管理职能根据《**省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督察办法》的'文件精神,现将我单位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成立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本单位内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督察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本单位内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督察工作。

二、依据省运输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道路运输管理队伍建设年活动的通知(吉交联发〔〕(9号)精神,结合我单位实际,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监管等行政执法行为,统一执法形象,统一执法尺度,实现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完善用人机制,改善道路运输管理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和专业知识建设,(www.fwsir.Com)推进业务程序化、管理规范化和服务标准化。加强信息化建设和装备建设,提高道路运输管理现代化水平。

三、培养、树立、宣传行业文明典型,弘扬正气,营造团结、昂扬向上的氛围。加强行业文化建设,培育体现时代特征和行业特色的文化体系,形成健康的生活情趣和良好的精神风貌。健全反腐倡廉制度和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加强道路运输管理人员的廉政教育和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

篇3: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提高环境行政执法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对环境保护部依法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由环境保护部委托其派出的环境保护督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纳入环境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对有重大影响或者造成严重污染的环境违法案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后督察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一)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等环境行政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时,执法人员(以下统称“后督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录音、拍照、录像、取样或者监测;

(二)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生产记录、排污记录、监测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后督察人员应当对现场检查情况制作《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

后督察人员有义务为被督察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八条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结束后,负责具体实施后督察工作的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报告》,报告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情况、后督察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等,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依法进行处理或者处罚:

(一)逾期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逾期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三)逾期未按要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或者采取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试生产、强制拆除、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或者代为处置等行政强制措施;

(四)逾期拒不缴纳排污费的,依法予以处罚,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逾期未履行或者未落实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严重污染环境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挂牌督办或者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实施挂牌督办或者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不予解除;

(六)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逾期未履行或者未落实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相应责任;

(七)当事人或者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将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情况以及相关处罚或者处理情况向商务部门、工商部门、监察机关、人民银行等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通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向社会公开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第十二条 后督察人员在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执行情况进行后督察,并将督察情况、存在问题、处理意见等及时向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反馈,同时责成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或者处理。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反馈,或者联合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的,应当在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期限届满后进行,并不受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60日期限限制。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篇4:试论税收执法过错责任

试论税收执法过错责任

试论税收执法过错责任

赵东海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的界定与追究是国家税务管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税、税收法治的根本保证。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主要通过对税务决策、执行过程和执行结果的法律监督检查,改善税务管理,加强法制建设,发展民主政治,维护廉洁,惩治腐败,提高税收的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的界定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的界定和研究,是推行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一个重要命题。在税收工作中正确实施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的确认和追究,不仅是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新形势下进一步提高依法治税水平、加强税务行政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迫切需求。

(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的涵义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是指税务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过失在税收行政工作中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从广义上来讲,包括税务执法人员在税收执法工作中违反法定职责而应承担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本文从推行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研究角度出发,把税收执法过错责任定义为狭义的法律责任即行政法律责任。(对执法行为触犯刑法,构成刑事法律责任的情况,本文暂不述及。)

(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的内容

对于税务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应根据在执法活动中直接作出、经审核批准作出、经集体讨论作出、经税务行政复议作出等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追究。国家税务总局对此问题十分关注,专门制定了《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于1月1日起试行,从而为具体落实此项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执法过错行为按下列原则明确责任:1、因承办人的个人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承办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根据过错责任大小分别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2、承办人的过错行为经过批准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因承办人弄虚作假导致批准错误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3、承办人的过错行为经复议维持的,由承办人和复议人员共同承担责任,其中复议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4、执法过错行为由集体研究决定的,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承担相应责任;5、对本单位人员发生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应当予以责任追究的执法过错行为,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追究形式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还可并处取消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扣发奖金或岗位津贴。

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意义

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困难重重,“行万里路,进千家门,受百家气”等是税务人员工作的真实写照,但是本着“收好税,带好队”的精神,对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不但不能松懈,而且还应当加强。这也对税务机关规范执法、有效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是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体现和保证。

1、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有利于促进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治税,确保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

2、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有助于激励税务工作人员扫除衙门作风,克服当官做老爷的封建思想,保持为人民服务、做社会公仆的优良本色。

3、加强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发展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也是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根本措施。

4、完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是惩治腐败,克服官僚主义,推进廉政建设的`必要手段。尽管违法乱纪的是税务干部队伍中的极少数人,但他们的行为严重影响和败坏了税务工作者的形象,损害了税务机关的权威,亵渎了法律的尊严,所以必须加以严惩。

5、加强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也助于支持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法定权力,保障政令畅通,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实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

参照《办法》,对于税务机关内部追究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笔者认为可分为立案、调查、听取陈述、作出处理决定、申辩、执行、备案等诸环节。

1、立案。根据工作实践,案件的来源一般有以下几方面:(1)税务机关自查自纠;(2)人民来信来访举报;(3)上级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4)其他机关转办、转交。对于经初步确定有重大违法嫌疑的,应迅速立案,从快查处。同时,《办法》还特别指出:各级税务机关主管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还应通过评议考核、执法检查、执法监察、审计决定、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案件等渠道发现执法过错线索。

2、调查。应由专门职能部门――法制机构根据立案的线索和情况,对税务机关或执法人员是否违法,违法事实、情节、手段及后果展开全面调查,并搜集相应的证据。

3、听取陈述。由调查部门结合调查情况,听取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陈述和辩解意见,询问有关情况。《办法》还规定:调查人员应听取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或者部门的意见。

4、作出处理决定。通过局长办公会议进行集体审议,在全面查清违法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实事求是的处理决定。需要上级部门批准的,还应报上级部门批准。()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作出以下处理:(1)对执法过错行为应当责令撤销、变更或限期重新作出,或者提请有权机关予以撤销、变更或重新作出;(2)对责任人实施追究决定,或者移交人事、党委、财务等部门实施;(3)对定性为无过错的执法行为,应予以归档结案;(4)对过错事实不清的行为做补充调查。

5、申辩。被追究人不服过错追究决定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做出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辩,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辩。接受申辩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辩材料次日起两个月内做出书面答复。申辩期间追究决定不停止执行。

6、执行。由作出追究决定的机关或经授权的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7、备案。应将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全面情况和追究决定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机关汇报并立卷、归档、备案。

篇5:简单税收策划案例

一、指导思想

切实贯彻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各项要求,全面规范市局纳税服务工作,既为纳税人办税提供具体指引,也对税务干部开展纳税服务做出基本规定,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确保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落地,有效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树立税务机关良好社会形象。

二、责任分工

纳税服务规范的宣传工作由纳税服务中心和办公室共同组织实施,各分局、各科室负责做好具体的落实工作。其中:

纳税服务中心负责宣传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办税服务厅的宣传工作;负责微信等新闻媒体的信息宣传工作。

办公室负责与新闻媒体联络沟通,以及宣传信息稿件的编写工作;负责税收宣传海报、宣传单、宣传资料和宣传横幅的印制;负责门户网站的宣传工作。

各分局负责做好相关的宣传资料发放工作。

三、宣传活动安排

《纳税服务规范》工作以办税服务厅、门户网站、12366热线以及微信为主要宣传载体,以新闻报刊为重要的宣传渠道,具体的宣传活动安排如下:

(一)纳税服务中心要在办税服务厅张贴海南国税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税收宣传海报,摆放宣传单;利用电子显示屏进行宣传;

(二)各分局要利用12366短信平台以及“税企通”群发信息,告知纳税人海南国税在全省范围内推行《纳税服务规范》的相关内容;

(三)办公室要通过电视、网页、报纸等其他形式进行宣传,告知纳税人海南国税在全省范围内推行《纳税服务规范》的相关内容。

四、工作要求

各分局、各科室应充分认识推行《纳税服务规范》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宣传推行《纳税服务规范》的主要措施和具体做法,积极引导纳税人对规范纳税服务工作的预期,办公室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国税形象。

篇6:简单税收策划案例

一、活动宗旨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对财税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围绕财税中心工作,充分依托各种载体,坚持服务大局、把握导向,坚持贴近实际、注重实效,紧扣宣传主题,围绕中心任务,突出工作重点,实施项目推动,加大税收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积极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努力构建和谐税收,为实现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重点

4月,全国税务系统要以“聚焦营改增试点,助力供给侧改革”为主题开展一系列税收宣传活动。贴近百姓需求解读税收政策,重视百姓关注热点,以清晰简洁的文字音像,通俗易懂地解读得的成效,加大财税服务我县经济发展的宣传力度。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税收宣传月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税收宣传工作和税收宣传月活动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并收到良好的宣传效果,经研究决定成立自治县第25个税收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黄 健 县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陆雄飞 龙脊镇党委委员(借调县政府办工作)

祝 义 县财政局局长

黄锡清 县国税局局长

胡尚华 县地税局局长

成 员:乐永胜 县财政局副局长

唐丽卿 县国税局副局长

刘建军 县地税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办公室人员名单如下:

蒙昌荣、胡学标、秦金生、贺玉香、秦丹曲、苏新维、

吴文勇、谭海香、李 源、张瑕燕、曾凡凯、韦宝山、

韦双林、梁忠贤、卢晓明、彭培松、石庆松、朱珈霓。

四、活动安排

(一)20年4月初,自治县政府领导发表税收宣传月活动启动电视讲话。

(二)20年4月1日,在县城主要街道悬挂横幅标语及在县城有线电视台滚动播出宣传标语,营造宣传氛围。

(三)开展20 年第二届湘、黔、桂三省(区)四县“法制?税收”宣传月系列活动(“法律法规进万家”宣传与咨询、“百幅税收法制书画展”、税收法制宣传板报展等)。

(四)结合实际,开展各项税收活动,增强税收宣传活动的针对性。

1.继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系列活动。突出便民指向开展税收咨询,通俗易懂地解读报道“营改增”扩大试点、扶持小微企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与群众息息相关的税收政策。

2.开展税法“六进”活动。4月中上旬,联合团县委开展以“税收宣传进校园活动”为主题,走进贫困地区校园开展系列宣传慰问活动。开展“税收宣传进社区”活动,联合社区开展文艺宣传活动。

3.实施“互联网+纳税服务”活动。联合《桂林龙胜》官方微信平台设立“龙脊税月、你我共话”栏目,及时宣传税收政策、税收动态,解答纳税人咨询涉税问题。

4.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

5.搭建多元化办税服务平台。建设自助办税服务厅,为纳税人提供24小时自助服务;建立税收公告栏,实时发布最新税收政策。

(五)加强税企培训、交流、互动。

1.共建纳税人学校。利用纳税人学校平台,推出培训课程表,由纳税人自行学习选择课程项目。重点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认定一般纳税人政策辅导、“营改增”政策及发票管理新政策、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进行培训。

2.为县域大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加强税企交流,共建和谐税收环境。

(六)组织参加上级单位举办的有关税收宣传活动。

(七)委托第三方开展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广泛听取纳税人意见,进一步夯实管理基础。开展税收短信群发活动,利用短信平台宣传国税网站网址、纳税服务方式等。

五、工作要求

(一)牵头单位和各协作单位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税收宣传月的各项工作,并根据各自实际开展宣传活动;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积极组织起来,配合开展税收宣传活动。

(二)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要抽出专人负责活动的具体实施,积极参与,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在深化宣传效果上下工夫,确保各项税收宣传项目顺利开展。

篇7: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运行情况汇报材料

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运行情况汇报材料

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运行情况汇报自11月份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考核子系统在我局进行推广以来,在上级局的指导和支持下,局党组高度重视,有关科室大力配合,系统已经正式上线运行,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系统考核及追究情况(一)试点期间系统考核及追究情况(1-6月)试点期间有关情况(201月―6月)系统考核情况有过错率监控过错涉及人次应扣分数43个(次)630条79人次1688分申辩调整情况涉及过错率无过错申辩调整调整责任人申请人数34个554条1人50人次系统追究情况(试点期间只考核不追究)涉及过错率涉及过错涉及人次追究情况10个(次)76条30人次涉及30人次应扣177分,应予以经济惩戒885元,同时1人还应给予批评教育,1人还应给予通报批评(二)全省上线后系统考核及追究情况(年7-8月)全省上线后有关情况(2006年7月―9月)系统考核情况有过错率监控过错涉及人次应扣分数16个(次)33条21人次211分申辩调整情况涉及过错率无过错申辩调整调整责任人申请人数9个21条1人12人次系统追究情况涉及过错率涉及过错涉及人次追究情况8个(次)12条10人次涉及3个率5人次扣13分,给予经济惩戒65元。其中4个率4人次已执法自查给予扣款80元,不再责任追究。1个率1人次因系统考核过错,不再进行责任追究。关于2006年9月的系统追究情况说明:我局9月份共发生执法过错行为6类7户(次),共涉及过错责任人6人,共计应扣37分,经济惩戒185元。10月份我局已经对9月份的6类7户(次)过错进行了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自查追究,共对4人次分别给予了批评教育、作出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行政处理,共计扣款80元,具体情况是:“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未按期核销限改率”所涉及的过错责任人是XXX,过错事实是2006年9月XX制作有限公司外销证未及时核销未发限改,根据《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并扣款伍元;“入库级次准确率”所涉及的过错责任人是XX,过错事实是2006年9月7日在审核电力局申报时不严格导致开票错误,根据《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作出通报批评,并扣款叁拾元;“不予行政处罚率”所涉及的过错责任人是XX,过错事实是2006年9月30日未下达不予处罚决定书,根据《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七项之规定,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扣款壹拾伍元;“查补税款入库率”所涉及的过错责任人是XXX,过错事实是2006年9月30日查补税款未及时采取扣款、扣押查封措施,根据《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通报批评,并扣款叁拾元,以上四人的执法过错行为具体通报情况详见X国税函[2006]148号文件。“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正确率”所涉及的过错责任人是XXX,过错事实是超过小规模标准未按增值税税率征税,按湘国税发〔2006〕95号文件精神和县局综合业务科答复,可以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征收率征税,该率已被系统连续监控三个月有过错,过错责任人已经进行了申辩调整,因此本月的过错不予责任追究。二、系统运行情况及运行成效自2006年8月份系统在全省正式上线以来,整体运行状况良好,我局在2006年8月22日,对系统启用的49个率考核监控7月份的数据,与综合征管软件中的数据进行了比对,没有发现明显异常情况。通过试运行及正式上线进行考核追究以来,取得了以下成效:(一)提高了执法行为的透明度,增强了执法人员的时间观念、效率观念。在系统运行过程中,被系统查出的一些过错,是过去一线执法人员不在意、随意的,领导又往往看不见、难于了解的问题,现在大家都充分认识到了。特别是考核子系统目前监控的大部分指标是时限,即是否按规定时限完成了相关,这样就大大提高了执法人员的时间观念和效率观念。(二)充分发挥“电子监督员”作用。按照系统设计,各级执法人员可以在该系统中按日查询自己的执法情况,通过系统的预警功能,及时发现执法过错并进行纠正。<

/P>(三)规范了执法程序,优化了纳税服务。系统运行后,各执法人员特别是办税服务厅人员在执法观念上改变了以前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认识,建立起严格按法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税收业务的责任意识。纳税人也明显感受到了税收执法责任制带来的优质服务。(四)实现了考核追究的客观公正,提升了考核效率。系统使用批处理的.方式,通过考核和追究指令的执行,快捷的生成考核追究结果,解决了原有手工考核取据难、追究难的问题;采用自动考核追究的方式,避免了手工考核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人情因素、人为因素,考核过程透明,责任追究实事求是;系统考核指标涉及各业务环节,被考核人员上到局领导、下到普通执法人员,在统一的监控平台中进行执法行为的考核追究,体现了考核的公开、公平、公正、客观。(五)强化了岗位执法能力,提升了干部素质。系统上线运行后,按照规定执法、按照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提示的过错自行纠正不符合规定的执法行为已经成为执法人员的习惯。为适应岗位需要,学习业务,讨论中的难点已形成了风气,学业务、学政策、熟操作,成为执法人员的自觉行动,有效促进了执法人员素质的提高。三、系统存在的不足之处在试点期间及初始化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经过总局对系统进行优化,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但是,系统并不是完全十全十美了,我局认为,系统还存在以下不足之处:(一)系统有些参数和考核项目设置不完善,与CTAIS的设计原理可能存在不相匹配。如“待批文书按期批复率”,系统不能识别双休日、节假日,在初始化中,对待批文书流转时限的设定是采用每个环节均增加2天进行设置,这就有可能导致有些未按期批复文书而系统不能监控到。(二)系统的设计原理是只能考核到CTAIS的操作人员,而有些执法行为实际中,有可能是因为非操作人员的过错造成,而非录入人员的责任,对此类问题,只有通过“申辩调整”调整过错责任人,影响了计算机自动考核的严肃性和针对性。如2006年8月监控到“待批文书按期批复率”一户为办税服务厅文书经办岗,实际是管理单位文书经办人员延迟传递资料所致。(三)系统启用的49个率,考核监控的大多是执法程序及时限方面的问题,而对执法实体方面的内容却监控得不多,并且对实际执法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进行监控。如“查补税款处罚率”,系统只能对“有查补税款是否处以罚款进行监控”,而对是否“按照查补税款处以50以上的罚款”的情况没有监控。(四)系统考核指标参数设置升级与政策变化和综合征管系统升级未能同步,可能会导致系统监控考核不准确,并且CTAIS的开发公司和执法考核子系统的开发公司不是同一个公司,因此,考核子系统的升级与CTAIS的同步升级几乎不可能实现。如在试点期间,系统考核全市三月份“逾期未申报率”过错达8322条,而综合征管系统中同期数据却为:应申报户6859,准期限申报户6858,准期申报率为99.99,造成系统考核错误的原因是CTAIS进行了有关参数升级,而执法考核子系统相对应考核率的取数参数没有及时进行升级所至。(五)执法通报查询问题。省局编辑生成的执法通报,市、县区级执法人员无法查询。省局所编辑的“执法情况分析”与“具体要求”项目内容,其本身就是针对市、县区局提出,但市、县区级执法人员在“税务机关”选项无法选择省局,导致无法查询。该问题的存在,降低了执法通报的使用效率,减弱了执法通报效能的发挥。四、对优化系统的有关建议(一)建议加大技术支持力度。对各地提报的问题以及提出的业务需求,希望总局能尽快研究解决,这是确保顺利运行和准确考核的保障。(二)扩大系统覆盖面。目前推行的1.1版考核软件,只考核了综合征管软件的执法问题,且考核指标有限,显得力度不够,因此,建议下步将防伪税控系统、出口退税系统的执法行为也纳入考核追究范围,实现执法的全方位考核追究,其力度和作用将会更大,效果和影响也将会更好。(三)合理对考核指标进行参数设置,即考虑执法程序方面的监控考核,又考虑执法实体的监控考核。(四)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建议拿出部分资金,专项用于推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考核子系统”的考核资金,以解决执法岗位之间干多追究多,干少追究少的“岗位陷阱”等问题。五、对执法考核的建议目前,国税系统各个部门都有自己的考核项目,各自都制定了自己的标准和要求,相对地不是很统一,而且还存在相关联的重复考核问题。对同一项,既是甲科室的考核项目,也是乙科室的考核项目,而两个科室对这项的要求及考核计分标准又不统一,这样就使被考核的具体操作人员无所适从,也感到严重不公。同时,现在成立了考核办,负责全局的考核,实施的是全面考核职能,那应不应该也负责部门考核这一块呢?如果也应负责这一块,又应该负责到什么程度?它与履行相关管理职能的部门对其管理过程中反映的被管理单位的问题又应该如何衔接?这些都有待上级具体明确。因此,整合考核职能,既要整合部门之间的考核职能,又要整合部门与考核办的职能。达到有效解决重复考核、多重考核的问题。因此,请求上级就全局的考核进行系统研究,统一制定考核办法,明确各部门在考核方面各自应履行的职责,整合考核职能,进一步明确考核办职责。2006年10月31日岗责考核系统运行情况汇报我局自行开发的岗责电子考核软件共设置日常、行政效能、部门考核、考核、考核查询、系统维护、个人设定等7大模块,日常主要是使用联系单、任务单、资料传递单、出勤管理、消息管理等进行管理和考核。系统以综合征管软件的用户名每个干部职工分配一个登录名,随时可以操作相关业务模块,及时登记处理相关事宜,大到局长下的任务,小到短暂离开办公室都有记录。目前系统运行情况良好,1至9月系统考核情况如下:考核项目考核时间扣款人员扣款金额未及时传递资料1月彭芬兰10未及时传递资料1月刘东卫10未及时审批审批报告1月匡益平10未及时传递资料2月王碧蓉10未及时传递资料2月吴豪10未及时审批审批报告2月刘分明10未及时传递资料6月邓玮辉10未及时传递资料6月刘宏联10未及时审批审批报告6月胡建龙10合计9人90元1-9月共下发任务单20份;发出联系单14份;呈报呈批103份;资料传递单623份;请假外出记录5403条;用车申请单16份;用餐申请单13份;523人电子订餐4525餐,总计金额11312.50元。目前系统还存在以下需要完善补充的地方:1、部分模块还没有全部应用,考核内容没有具体到质量的完成。如任务单、联系单等考核到了程序,但没有考核到实体,也就是说完成得怎么样没有考核。2、查询模式应进一步完成。如资料传递单位就不能分单位、分个人、分时段查询,查询很不方便。3、关于岗责考核体系应用的考核应进一步规范,目前只有对应用联系单、任务单、呈报呈批报告的审批时限进行考核,对其他项目尚无考核办法。全局1月至2006年9月考核汇总情况:年度扣分扣款人次扣款金额201-12月1602376167.00201-6月0.64260.00年7-9月622.361468382.192006年1-9月14937917197.1合计932764318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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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国际税收避税案例

某跨国公司总部设在A国,并在B国、C国、D国分设甲、乙、丙三家子公司。甲公司为在C国的乙公司提供布料,假设有1000匹布料,按甲公司所在国的正常市场价,成本为每匹2600元,这批布料应以每匹3000元出售给乙公司;再由乙公司加工成服装后转售给D国的丙公司,乙公司利润率20%;各国税率水平分别为:B国50% ,C国60% ,D国30%。该跨国公司为逃避一定税收,采取了由甲公司以每匹布2800元的价格卖给D国的丙公司,再由丙公司以每匹3400元的价格转售给C国的乙公司,再由C国乙公司按总价格3600000元在该国市场出售。

我们来分析这样做对各国税负的影响:

(一) 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

甲公司应纳所得税=(3000-2600)×1000×50%=00 (元)

乙公司应纳所得=3000×20%×1000×60%=360000(元)

则对此项交易,该跨国公司应纳所得税额合计=200000十360000=560000(元)

(二)在非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

甲公司应纳所得税=(2800-2600)×1000×50%=100000(元)

乙公司应纳所得税=(3600000-3400000)×60%=120000(元)

丙公司应纳所得税=(3400-2800)×1000×30%=180000(元

)则该跨国公司应纳所得税合计=100000+120000+180000=400000(元)

比正常交易节约税收支付: 560000-400000=60000(元)

这种避税行为的发生,主要是由于B、C、D三国税负差异的存在,给纳税人利用转让定价转移税负提供了前提。

篇9:国际税收避税案例

[案例一]韩国一些海外建筑承包公司在中东、拉美一些国家规定非居民公司在半年(183天)以内获得的收入可以免税,韩国海外建筑承包公司常常设法在半年(183天)以内完成其建筑工程,免缴这些国家的收入所得税。

[案例二]日本早在80年代初就兴建了许多海上流动工厂车间,这些工厂车间全部设置在船上,可以流动作业。这些流动工厂曾先后到亚洲、非洲、南美洲等地进行流动作业。“海上工厂”每到一国,就地收购原材料,就地加工,就地出售,整个生产周期仅为一、两个月。加工、出售完毕,开船就走,不须缴纳一分钱的税款。1981年,日本的一家公司到我国收购花生,该国公司派出它的一个海上车间在我港口停留27天,把收购的花生加工成花生米,把花生皮压碎后又卖给我国。结果,我国从日本获得的出售花生的收入,有64%又返给日本,而且日本公司获得花生皮制板的收入分文税款未纳,造成这一现象的直接原因就是我国和其它多数国家都对非居民公司的存留时间作了规定(如我国规定非居民公司只在超过半年后才负有纳税义务),日本公司就是利用了这种规定,我国税务部门毫无办法,只得眼睁睁地让其避税。

篇10:国际税收避税案例

[案例1]纳税人杰克逊经营一家水果店,年盈利2万美元。该商店如按合伙人课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40%,纳税人杰克逊可净得税后利润1美元(即$20000-$20000×40%)。这家商店如按公司课征所得税,税率30%,税后利润14000美元全部作为股息分配,纳税人杰克逊还要再交一道个人所得税5600美元(即$14000×40%)。这样,杰克逊净得税后利润只有8400美元。与前者相比,多负担所得税款3600美元(即$11600-$8000)。面对这一现实,专家们可以告诉杰克逊不要作出组织公司的决定。

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不管考虑得如何周全,税收负担在不同税收人、不同征税对象之间,总有安排失当之处,这就给纳税人提供了选择的余地。

[案例2]一个跨国公司可以通过买进低税国内被清盘的亏损企业,来减轻税负。假定高税国美国的圣力科公司原应税所得5000万元,所得税率60%,应征所得税3000万元。新加坡的兴泰公司亏损1000万元,圣力科公司支付500万元将兴泰公司购进,作为圣力科公司的子公司。在两公司所得汇总计算后,所得税可以少交600万元。减去购进支付的500万元,圣力科公司还可净得100万元。即圣力科公司在这次购买中,获得了相当于500万元资产的一家公司,但其分文未付,反而还得到100万元收益。

[案例3]太郎先生是日本居民,在避税港巴拿马设立一家享利田公司,并拥有该公司40%的股份。另外60%的股权由宁娜、巴特、山本各拥有20%,宁娜、巴特先生非日本居民,山本为日本居民。依据日本税法规定,设在避税港的公司企业,如50%以上的股权由日本居民所拥有,这家公司的税后利润即使没有作为股息汇回日本,也要申报并计税。而太郎、山本两先生的股权均未超过法定的50%,结果享受到了税收优惠。

篇11:消费税税收筹划案例

纳税环节是应税消费品生产、消费过程中应缴纳消费税的环节。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包括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而非流通领域或终极的消费环节。利用纳税环节进行税务筹划时,应尽可能避开或推迟纳税环节的出现。例如,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时,可以采取“物物交换”或者改变和选择某种对企业有利的结算方式推迟缴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可以采取与受托方联营的方式,改变受托与委托关系节省此项消费税。关联企业中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消费税税额。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可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

某烟草集团下属的卷烟厂生产的甲类卷烟,市场售价为每箱1000元(不含增值税),该厂以每箱800元(不含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100箱。

卷烟厂转移定价前:

应纳消费税税额=1000×100×50%=50000(元)

卷烟厂转移定价后:

应纳消费税税额=800×100×50%=40000(元)

转移定价前后的差异如下:

50000-40000=10000(元)

转移价格使卷烟厂减少10000元税负。

篇12:消费税税收筹划案例

消费税条例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产品,连同产品一起销售的包装物,无论包装物如何计价,也不论会计如何处理,均应并入消费品的销售额中计算征收消费税。

如果想在包装物的纳税上作文章,其做法是:包装物不能作价随同产品一并销售,而应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并且押金应单独开发票和计账,这样包装物就不并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广州市某轮胎生产企业,3月销售汽车轮胎1万个,每个销售价1000元,其中包装材料价值100元,消费税率为10%.

采用连同包装一并销售,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消费税=1×1000×10%=100(万元)

如果包装物用收取押金的形式销售,且包装物单独开发票并单独记账,则应纳税额为:

应纳消费税=1×(1000-100)×10%=90(万元)

很明显,只是把包装物以押金的形式收取,并单独列账,则可少交税款10万元,说明进行纳税筹划是很有必要的。

篇13:消费税税收筹划案例

1月1日开始执行的消费税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交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我们用具体的数据算一下:

某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非从价征收的酒类产品),单价100元其中包装物10元,消费税税率为20%。

包装物连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应交消费税为:100×20%=20(元)

包装物周转使用1收取押金,应交消费税为:(100-10)×20%=18(元)

包装物周转使用可以节约10%的税金。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一些小商店让我们“拿啤酒瓶换啤酒(加上酒钱)”,就是厂家依据相关政策,让啤酒瓶这个包装物“周转使用”,节约消费税的一个具体行为。

篇14:消费税税收筹划案例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如何处理,均应并入销售额中计算消费税额。因此,企业如果想在包装物上节约消费税,关键是包装物不能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采取收取“押金”,此“押金”不并入销售额计算消费税额。

某企业销售1000个汽车轮胎,每个价值元,其中含包装物价值200元,如采取连同包装物一并销售,销售额为2200×1000=2200000元3消费税税率为10%,因此应纳汽车轮胎消费税税额为220万×10%=22万元。如果企业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将1000个汽车轮胎的包装物单独收取“押金”,则节税2万。

篇15:消费税税收筹划案例

恒生轮胎厂经营各种型号的汽车轮胎,随着轮胎生产厂家的日益增多,轮胎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该厂在提高自身产品品质,开拓新的消费市场的同时,力求尽可能降低成本,以增加产品的竞争力。4月,企业销售1000个汽车轮胎,每个价值2000元,其中包含包装物价值200元,该月销售额为2000×1000=2000000元,汽车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10%,因此该月应纳消费税税额为200万×10%=20万元。该厂领导专经过分析,认为税收成本过高,因此要求财务人员采取措施,减少企业的应纳税额。

篇16: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思考

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思考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五大确定的治国基本方略,也是我国迈向现代化的根本目标,但实现这个目标,需经过艰苦的努力和经历漫长的过程。在向这个目标迈进的过程中,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贯彻依法治国的国策有着决定性的意义。在我国,行政权是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联系最经常、最广泛、最密切的国家权力。一是已经形成一个职权系统,有着庞大的机构和人员,而且掌管着繁重的社会事务管理,对社会有着独特的控制权、指挥权;二是这种行政体有着完整的组织结构,分成若干不同的层次或等级,并在等级之间有着明显的运行路线和联系手段;三是行政体的形式多以金字塔型构建,整个行政体已经成了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意志的权力系统。如何将这样的行政权力行使纳入法制化轨道,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仅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实践“三个代表”的 重要内容。

行政权力是国家作为社会的正式代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能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直接施加强制支配影响,使之服从国家意志的公共权力。它反映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主从支配关系和与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分配关系,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含义:其一,行政权力是管理社会公共事物的公共权力,因此,行政权力作为一种公共权力,首先具有公益性特征,即行政权力的设定和行使不应以维护行政主体的自身利益为目的,而应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由于具有公益性,也决定了行政权力具有优益性,具体表现在为了保证有效管理,国家赋予行政主体取得先行处置事务和社会协助的行政优先权和取得物质保障条件的行政受益权。此外,行政权力具有工具性的特征。其二,行政权力是国家权力。即能施加强制支配性影响的公共权力。国家配置这种权力必须具有强制性和不可自由处分性(权力行使者不得随意转移或者放弃行政权力)。其三,行政权力是管理社会公共事物,能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直接施加强制支配性影响。因此,相对立法权力和司法权力而言,行政权力具有执行性的特征。其四,行政权力的实质是反映行政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权力分配关系。这种关系以国家和社会认可为前提,行政权力具有合法性的特征。

既然行政权力在社会中有其显著的独特性和“人格化”特征,必然在客观上会产生权力异化和腐败,也正是行政权力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稀有资源,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中,就会有权、钱交易的现实可能性。所以,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就显得十分重要。行政权力制约虽然有许多种方式,但从行政执法者自身来讲对行政权力最有效的制约则是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责任制虽然是在实践中创制的,但其制度的确立和发展有其丰富的理论支撑。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其行政权力运作内部监督的功能,他应当是由行政责任的理论作为支撑的。

行政责任是我国法律责任体系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体系。行政责任是基于法律设定的,他与其他法律责任一样,分别作用于各个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并构成完整的国家法律责任体系。首先,行政责任与其他责任有一种相互区别的关系,他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行政领域内发生作用,并且在责任主体极其法律地位、责任规范及制裁手段的性质上有着特殊性,他既不能替代其他法律责任形式,也不能由其他法律责任形式所替代。其次,行政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之间有着一个相互联系、共同作用的关系。各种法律责任措施的.作用领域是相互衔接的,各自在一定的层次和方面发挥其独特的作用,(如民事作用于市场经济关系、刑事作用于社会安全关系、行政作用于行政管理关系)但最终都为保护整个社会关系作出独特的努力,其表现是各种不同的责任措施之间也会在发展中相互渗透。不同的责任措施适用取决于侵害这种法律关系的行为的烈度。

我们在步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新的进程中,如何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实事求是,破除旧的人治思想和管理体制,在转变职能,依法行政、科学民主决策、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创业环境和民主法制环境,破除“官本位”意识,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着力解决“不适应”、“不符合”问题,克服人治思想和粗放式管理的做法,树立法治意识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新理念,落实管理责任,将管理责任具体化、明确化,不断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而税收执法责任制是依法治税的关键所在,只有建立和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严格实施考核评议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才能强化税收执法人员的责任,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推进税收法制化进程,才能真正使依法治税工作落到实处,使依法治国的战略得以实现。

一、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现实意义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一种法制经济,现代法治讲求权力与义务的对应,市场

篇17:下半年税收执法考试个人总结报告

下半年税收执法考试个人总结报告

20**年下半年全国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已经于20**年11月27日降下了帷幕,巴渝国税这次阅卷速度异常迅捷,2天时间就把170多人的试卷排定,通过与不通过人员也于12月1日经在主城区参加初任培训的同事飞速传遍40个区县国税局。我一直觉得很有必要仔细总结下本次考试的得失,在深深的自责中思考了接近一周的时间,现将心路呈现如下。

第一,从思想上高度重视。

我对这个税收执法考试极为重视,我有重视证书、热衷考试的习惯,我一直认为考试对业务能力提升有着莫大的好处,遥记从4月份高主任参加税收执法考试就开始关注了,在群共享上传了我在网上搜索的资料。我更把本次考试视之为20**年注水考试前的小试身手。按照市局要求没有参加初任培训的不能报名,而我要到下年阳春三月才能去主城区初任培训,尽管我还不够资格参加本次的考试,但是经过争取县局人教科帮我报上了名。

第二,未雨绸缪,多方筹措。

准备的还算下了点功夫,看了好多遍那两本书,但是细节还是记得不够清晰;在网上搜集的2008年以前的税收执法考试习题也抽出专门时间扫描了,不过我感觉知识已经很陈旧了,已经不适合新形势下的税收执法考试了;我注意到税收执法考试并不拘泥于指定参考教材,于是作为一个有心人,几经我本人努力,在新浪博客上发现了安徽地税系统竹风飘飘整理的地税卷学习复习重点、题库、模拟试题,整理得非常好,在这里我向他致以最崇高的敬意,想对他说,“朱老师,您辛苦了!”瑜不掩瑕,朱老师提供的资料内容是按20**年新教材整理的,不过有些题型如填空题、简答题不符合税收执法考试的'实际,并且多数都是地税卷;我也把注水、注定要会计的教材及梦想成真、轻松过关系列辅导与这次考试相关的税法知识、相关法律大体了解一遍;我甚至还把市局内网上的2002年税收执法考试模拟题也给搜索出来了;通过一些渠道(朱老师的博客、小燕子、参加初任培训的同事)我勉强搞到了2007年、2008年部分、20**年上半年税收执法考试真题,这些真题给我的启发很大,在此基础上,参考以上罗列资料,我反复酝酿加工创制了国税卷复习重点(近期将推出修订版)、税收执法考试练习题库(国税精简版)、国税卷模拟试题5套,通过27号上午的我亲自下水,令我欣慰的是这次税收执法考试国税卷验证了我提供的资料还是很有效果的,有多道直接命中原题(考核知识点相近),我没有忽悠大家,一些同仁对我表示了谢意,我很感动,功夫没有白下。

第三,亡羊补牢,感悟自身。

令我恼火的是,我自己对这次考试也有好多细节没有把握好,有些细节处理彰显我思维缜密的特点,有些细节又犯了我粗枝大叶的致命毛病,极有可能没能完成设定的目标,通过考试只是初步目标,而通过本次考试拉升自己的税收业务能力才是我的终极目标,考完后,我又讳疾忌医,不敢去验证,有点小傲、恬不知耻的卖弄,也不管会否对别人造成误导,暴露出了我的缺点,给我敲响了警钟,敲中了我的软肋,很痛啊!亡羊补牢未为晚也,必须改正。还是做一个和谐、谦虚、低调、内敛、好学、正视自己的人来的实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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