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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必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第五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本科毕业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同等学力的中国公民。
第六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初试方式分为全国统一考试、联合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
全国统一考试的部分或全部考试科目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统一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
联合考试在特定学科(类别)、专业(领域)进行,部分或全部考试科目联合或统一命题。
单独考试由具有单独考试资格的招生单位进行,考生须符合特定报名条件,所有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单独命题。
推荐免试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对部分高等学校按规定推荐的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考生,经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直接进行复试考核的选拔方式。
第七条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及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两种。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
硕士研究生按其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教育部负责管理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发布年度招生考试公告,部署全国招生工作,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订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
(三)确定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考、联考科目并审定考试大纲。
(四)监督、指导全国统考、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和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公布组织单独考试招收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单位名单及其年度招生限额。
(六)制定推免工作政策,下达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年度推免名额,并指导有关地方和高校对推免工作进行管理。
(七)组织招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招生宣传和研究工作。
(八)推进招生信息公开,并对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九)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协调本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等部门按照职责开展相关招生考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报教育部备案并组织实施。
(二)明确本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具体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研究生招生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新形势和日益增加的工作任务要求,合理设置负责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专门常设机构,合理确定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的编制,配备必要的专职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做好本地区招生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三)组织本省(区、市)招生单位制定发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
(四)组织并做好试卷印制及保密、保管工作,确保试卷绝对安全。
(五)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六)设置报考点和评卷点,组织报名、考试、评卷等工作,根据教育部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七)全面负责本地区考试安全工作,及时处置与本地区有关的考试安全突发事件。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对考试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对本部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责。
(八)按有关规定开展招生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并对本地所有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
(九)协调并监督检查招生单位和报考点的考试招生工作,调查处理本地区考试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报告。
(十)根据考生申请,对招生单位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
(十一)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二)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招生单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拟定本部门所属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对所属招生单位的考试招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招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由校领导牵头、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办法,上级主管部门、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开展招生工作。
(二)设置研究生招生机构,合理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招生工作,并组织培训招生工作人员。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制定本单位的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招生方案。
(四)遴选指导教师,制定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定期开展新导师培训。
(五)编制公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
(六)参照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体检要求。
(七)按规定开展本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和相关解释工作。
(八)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九)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
(十)组织命题、评卷、复试、体检、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和录取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
(十一)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十二)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求设立报考点和评卷点并开展相关工作,根据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三)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四)根据考生申请,对本单位有关考试招生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奖助政策
第十三条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招生计划。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各学科(类别)、各专业(领域)的招生人数。
第十四条 国家对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均安排生均拨款,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硕士研究生都要缴纳学费。国家和招生单位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三助岗位、绿色通道等制度,建立多元奖助体系,支持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业,提高硕士研究生待遇水平。
第四章 报 名
第十五条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人员,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第十六条 报名参加全国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
(二)报名参加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
(三)报名参加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或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考试招生政策同时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法律(法学)、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以外的其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
第十七条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二)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或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
招生单位不得按单位、行业、地域等限定单独考试生源范围,也不得设置其他歧视性报考条件。
第十八条 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填报志愿并参加复试。截止规定日期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
推免生推荐和接收办法由推荐学校和接收单位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推荐学校所有推免名额(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专项计划外),均可向其他招生单位推荐。凡按规定可接受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均可接收推免生。
第十九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到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同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省(区、市)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单独考试考生应选择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等专业学位考生和其他考生应选择工作或户口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
网上报名技术服务工作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现场确认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相关报考点进行。
报考点工作人员发现有考生伪造证件时,应通知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暂扣相关证件。
(一)网上报名要求:
1。网上报名时间为 10月10日至10月31日,每天9:00-22:00。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2:00。
2。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但一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
3。考生报名时只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待考试结束,教育部公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后,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招生单位的计划余额信息,并按相关规定自主多次平行填报多个调剂志愿。
4。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人员,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5。考生要准确填写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纪、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6。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并在考生提交报名信息三天内反馈校验结果。考生可随时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
未通过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应及时到学籍学历权威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在现场确认时将认证报告交报考点核验。
7。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且申请定向就业少数民族地区。
8。“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以考生报名时填报确认的信息为准。
9。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下同)。考生报名时应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并按要求填报本人入伍前的入学信息以及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
10。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地方或军队招生单位,以及地方考生报考军队招生单位,应事先认真阅读了解解放军及招生单位有关报考要求,遵守保密规定,按照规定填报报考信息。不明之处应事先与招生单位联系。
11。 考生应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现场确认、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12。考生应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二)现场确认要求:
1。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均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报考点指定地点现场核对并确认其网上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办。现场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国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
2。考生现场确认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提交本人《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
3。在录取当年9月1日前可取得国家承认本科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凭颁发毕业证书的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或网络教育高校出具的相关证明方可办理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手续。
4。未通过网上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在现场确认时应提交学历(学籍)认证报告,以供核验。
5。所有考生均应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6。考生应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7。考生应按报考点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第二十条 招生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现场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
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得准予考试。
现场确认学历(学籍)核验未通过的考生,招生单位应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
第二十一条 报考点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确定并公布。报考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
第二十二条 考生应在年12月14日至12月25日期间,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
第二十三条 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第五章 命 题
第二十四条 全国统考和全国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统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联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教育部指定相关机构组织编制,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第二十五条 命题人员应为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命题人员要遵纪守法,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命题人员要签订《保密责任书》,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行为均须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招生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自命题工作规范,加强对命题相关人员及各工作环节的规范管理和监督。自命题试题不得委托非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或个人命题;委托其他招生单位命题的,要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二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考查考生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能力和专业素质。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
第二十八条 试题不得出现政治性的错误,并应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单独考试初试科目设置与相应学科专业全国统考初试科目设置相同,单独考试的各考试科目可由招生单位命题,也可以选用全国统考试题。
第三十条 各考试科目均应根据考试大纲(考试内容范围说明)和对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要求,参考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进行命题。招生单位不得指定考试科目的参考书目和参考材料。
第六章 初 试
第三十一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时间为:2017年12月23日至12月24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在12月25日进行(起始时间8:30,截止时间由招生单位确定,不超过14:30)。
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不在规定日期举行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第三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初试一般设置四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
第三十三条 教育学、历史学、医学门类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
体育、应用心理、文物与博物馆、药学、中药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公共卫生、护理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
会计、图书情报、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和审计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两个单元考试科目,即外国语、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满分分别为100分、200分。
金融、应用统计、税务、国际商务、保险、资产评估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第三单元业务课一设置经济类综合能力考试科目,供试点学校选考,满分为150分。
第三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全国统考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俄语、日语、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中医)、临床医学综合能力(西医);全国联考科目为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法硕联考综合(法学)。其中,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试题由招生单位自主选择使用;口腔医学专业学位既可选用统一命题的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也可由招生单位自主命题。
医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业务课科目由招生单位按一级学科自主命题。
第三十五条 招生单位必须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确定考试科目并使用相关试题。
第三十六条 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12月23日上午 思想政治理论、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
12月23日下午 外国语
12月24日上午 业务课一
12月24日下午 业务课二
12月25日 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
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建筑设计等特殊科目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6小时。详细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及有关要求等由考点和招生单位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 初试的组织工作和考务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单独考试须由招生单位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考点组织进行。
第三十九条 因试卷错寄、漏寄、邮递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无法正常考试的考生可参加补考。
补考程序为:招生单位将初步审查同意补考的考生姓名、报考单位、补考科目及补考原因一一写明,报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批准后,自行安排或协商有关考点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补考。
各补考科目均由招生单位命题。补考试题的形式和难易程度应与原试题相一致。
补考一般安排在考试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具体时间由相关招生单位确定。
第七章 评 卷
第四十条 全国统考、全国联考科目的评卷工作由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在教育部考试中心指导下统一组织,具体的评卷细则、工作程序、要求和纪律,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制订。
第四十一条 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实行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评卷工作承办单位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招生单位有承担当地统考科目评卷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二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评卷点建设。各评卷点要成立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的领导小组,加强对评卷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评卷工作系列规章制度,特别是评卷工作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评卷工作质量监督保证制度;要逐步完善评卷教师的聘任机制,保证评卷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成立由相关招生单位各学科权威专家组成的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专家组,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评分参考,负责本地区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细则的拟定、试卷的试评、评卷教师的培训、评卷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组织实施、试卷评阅过程中争议问题的仲裁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专家组的提名,聘请有关教师承担各学科评卷工作,招生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选派所需评卷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辞拒绝。评卷工作由评卷教师所在学校以适当方式计入本人工作量。
第四十五条 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原则上由招生单位负责,组织管理工作参照全国统考科目评卷管理体制、办法和有关要求实施。各招生单位在评卷结束后,应将自命题科目的成绩上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在评卷结束后,应将统考科目成绩返回招生单位,同时将统考科目成绩和自命题科目成绩合成后,在规定时间上报教育部。
第四十六条 招生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公布成绩。考生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以依程序申请成绩复查,具体的复查办法按照教育部相关考务文件执行。
第四十七条 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留1年,其电子扫描版答卷保留3年;不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留3年。
第八章 复 试
第四十八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四十九条 复试时间、地点、内容范围、方式由招生单位自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招生单位公布。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应在录取当年4月底前完成。
第五十条 教育部按照一区、二区制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统考和联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一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21省(市);二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区)。
报考地处二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定向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者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第五十一条 招生单位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本单位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但不得出台歧视性或其他有违公平的规定。
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招生单位可直接自主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由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行确定。
相关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并公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和接受其他招生单位“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
相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报考本单位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以下简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供招生单位参考。招生单位自主划定的总分要求低于教育部划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下一年度不得扩大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招生规模。
第五十二条 对初试公共科目成绩略低于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但专业科目成绩特别优异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可允许其破格参加第一志愿报考单位第一志愿专业复试(简称破格复试)。
破格复试应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生源相对不足的学科、专业。对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单位要积极做好调剂工作,不得单纯为完成招生计划或保护一志愿生源而降低标准进行破格复试。合格生源(含调剂生源)充足的招生专业一般不再进行破格复试。破格复试考生不得调剂。
第五十三条 复试应采取差额形式,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复试差额比例并提前公布,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招生单位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复试录取办法中应明确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和其他业务要求,以及复试、调剂、录取等各环节具体规定,特别要明确破格复试条件和程序。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规定一律无效。
第五十四条 招生单位在复试前应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招生单位应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第五十五条 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或旅游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以不加试。对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招生单位可自主确定是否加试,相关办法应在招生章程中提前公布。
第五十六条 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和审计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五十七条 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五十八条 招生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第五十九条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各招生单位应严格规范执行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分政策,除教育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外,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另设标准。招生单位应对加分项目考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核实。
第六十条 考生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
第九章 调 剂
第六十一条 招生单位应按教育部有关政策确定并公布本单位(含所属院、系、所)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程序、复试录取办法及调剂录取名单。
招生单位(含所属院、系、所)相关调剂要求、程序、办法及调剂录取名单须报招生单位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并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
第六十二条 考生调剂基本条件:
(一)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二)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三)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四)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
(五)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指体育学及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及中医硕士,工学照顾专业及工程硕士照顾专业,下同)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体育学与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与中医硕士,工学照顾专业与工程硕士照顾专业之间互调按照顾专业内部调剂政策执行。
(六)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可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7个专业。
第一志愿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七)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
(八)相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本单位接受报考其他单位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调剂的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作为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调剂到其他专业的基本成绩要求。
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可按相关政策调剂到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含医学学术学位)的考生不可调剂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
(九)参加单独考试(含强军计划、藏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
(十)符合调剂条件的国防生考生,可在允许招收国防生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单位间相互调剂。
(十一)自划线高校校内调剂政策按上述要求自行确定。
第六十三条 招生单位接收所有调剂考生(既包括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也包括接收本单位内部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各加分项目考生、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可除外)。
招生单位(含所属院、系、所)开放关闭调剂系统时间,须提前公布,同时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
招生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复试录取情况,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及时、准确发布计划余额信息及调剂要求,并积极利用调剂系统、咨询电话等渠道为考生调剂提供良好服务。
第六十四条 调剂工作由各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章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六十五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招生单位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六十六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招生单位要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由招生单位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第六十七条 招生单位在复试的同时应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招生单位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招生单位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政治思想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第十一章 录 取
第六十八条 招生单位要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补充规定,根据本单位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工作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九条 招生单位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含各专项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招生计划。
各招生单位破格复试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硕士生招生计划的3%。
单独考试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教育部下达的单独考试招生限额,且录取要符合有关要求。
在本招生单位内,学术型招生计划可调整到专业学位使用,但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得调整到学术型专业使用。全日制招生计划与非全日制招生计划不得相互调整使用。
第七十条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各招生单位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第七十二条 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按国家规定对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检查,实施监督。各招生单位为录取考生打印《录取登记表》,盖章后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
第七十三条 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纳入招生单位当年的招生计划。
第七十四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9月1日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十二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七十五条 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应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要求和“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积极推进本地区、本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 教育部建立“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网址yz.chsi.com.cn/zsgs),作为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
招生单位是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招生单位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公开的所有招生信息,均须符合招生政策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事先在本单位网站进行公开公示。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对本地区所有研究生招生单位的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负有监管责任,对招生单位上报公开的信息要认真审核。
第七十七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公布本省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的相关规定、考试组织的相关情况及违规事件处理结果等。
第七十八条 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和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章程中应按相关规定公布本单位各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制、学习方式、学费具体标准和奖助办法以及培养所在校区等内容。招生章程应经当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
第七十九条 在复试、录取阶段,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和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对破格复试、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应进行说明。
第八十条 招生单位的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应当统一公示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招生单位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
公示期间,招生单位应将拟录取名单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进行政策审核,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招生单位。
公示结束后,招生单位应按要求将录取名单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招生单位上报平台的信息为准。
第八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招生单位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应提供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包括联系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三章 违规处理
第八十二条 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相关单位应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十四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招生单位、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八十五条 严禁招生单位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试招生辅导活动,严禁招生单位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考试招生辅导活动场所和设施,严禁招生单位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考试招生辅导培训、招生宣传和组织活动,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篇2: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招生单位及其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必须经教育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
第五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本科毕业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同等学力的中国公民。
第六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初试方式分为全国统一考试、联合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
全国统一考试是指部分考试科目由教育部统一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命题的考试。
联合考试是指教育部批准招生单位在特定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部分(或全部)考试科目联合(或统一)命题的考试。
单独考试是指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招生单位,为符合特定报名条件的在职人员单独命题的考试。
推荐免试是部分高等学校按教育部规定推荐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进行复试的选拔方式。
第七条 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招生单位联合命制和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单考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后至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考生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下同)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两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教育部归口管理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部署全国的招生工作,发布年度招生简章,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订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
(三)确定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考、联考科目并审定考试大纲。
(四)组织全国统考、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和组织实施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五)公布组织单独考试招收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单位名单及其年度招生限额。
(六)制定推免生工作管理办法,并对全国推免生工作进行管理。
(七)组织招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招生宣传和研究工作。
(八)推进招生信息公开,并对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九)调查处理或授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报教育部备案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研究生招生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新形势和日益增加的工作任务要求,合理设置负责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专门常设机构,合理确定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的编制,配备必要的专职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做好本地区招生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三)组织本省(区、市)招生单位制定发布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目录。
(四)组织并做好试卷印制及保密、保管工作,确保试卷绝对安全。
(五)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六)设置报考点和评卷点,组织报名、考试、评卷等工作,根据教育部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七)全面负责本地区考试安全工作,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对考试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省(区、市)教育厅(教委)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对本部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责。
(八)按有关规定做好招生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并对本地所有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
(九)协调并监督检查招生单位和报考点的招生考试工作,根据职责分工受理考生信访,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报告。
(十)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一)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招生单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拟定本部门所属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第十二条 招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办法和上级主管部门、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以及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的实施细则,开展招生工作。
(二)设置研究生招生机构,合理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招生工作,并组织培训招生工作人员。
(三)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社会需求,制订本单位的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招生方案。
(四)遴选指导教师,制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和定期开展新导师培训。
(五)编制公布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目录。在招生简章中按相关规定公布本单位各专业硕士研究生学费具体标准和奖助办法。
(六)参照教育部、卫生部等部门的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体检要求。
(七)按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
(八)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九)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
(十)组织命题、评卷、复试、体检、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和录取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
(十一)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十二)对入学新生思想政治、业务水平和身体健康状况等进行全面复查。
(十三)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四)接受考生的申诉,负责作必要的解释,处理招生中的相关问题。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招生计划,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各学科(类别)、各专业(领域)的招生人数。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按所在招生单位推荐、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十五条 国家对所有纳入国家计划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均安排定额拨款,所有纳入国家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都要缴纳学费,国家和招生单位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三助岗位、绿色通道等制度,建立多元奖助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
第四章 报名
第十六条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
篇3: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规定
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规定
记者近日从江西教育考试院获悉,报名时间截至31日22时。江西共有17所研究生招生单位,其中江西师大预计招收1500人、江西财大1441人、南昌大学2600人左右。
据介绍,从今年开始,报考研究生不再受年龄限制。此前,要求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另外,从明年秋季学期起,所有纳入国家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都要缴纳学费,国家和招生单位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三助岗位、绿色通道等制度,建立多元奖助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现阶段按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确定。
近日,20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考试报名正式启动,网上报名时间截至本月31日。明年开始,硕士、博士研究生将全面收费,对此,中大、华工等高校表示,奖助政策基本已出台,研究生新生不用为学费操心。
报考取消年龄限制
《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中,删除了报名者“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的要求。对此,教育部给出说明称,往年研究生招生按照经费来源分为国家计划、自筹经费和委托培养三类。对国家计划内招生报考者提出年龄要求,后两类并没有年龄限制。今年年初,国家《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扩大拨款范围,不再有国家计划、自筹经费和委托培养的区别,仅按照就业分为“定向和非定向”两种类型,因此年龄限制也就自然取消了。
新增学历网上校验环节
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研招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并在考生提交报名信息三天内反馈校验结果。考生可通过学信档案提前确认本人的学历(学籍)信息。未通过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应及时到学籍学历权威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在现场确认时将认证报告交报考点核验。
只要学业达标,都有奖学金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等有关文件要求,2017级秋季学期入学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均须缴纳学费,其中非在职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每生每年不超过8000元。对于贫困学生承担不起学费的担忧,华南理工大学招生办主任周勤表示,华工对新入学的优秀硕士研究生,设立“新生奖学金”,标准为10000元/人。对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设立“国家助学金”,每年不低于6000元/人;同时按一定比例设立“学业奖学金”,最高额度达1元/年。在硕士研究生中,教育部设有“国家奖学金”,额度20000元/人。“只要学生达到学校制定的标准,都能拿到奖学金,而达到相关要求并不难。”
中山大学的研究生招生简章内也有相关条款,非在职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非在职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可获得国家助学金,并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各类学业奖学金。以及通过申请助教、助研或助管岗位获得更多的补助。
省内部分高校研究生招生计划
中山大学:新增五大学院招生
中山大学2017年计划招收硕士研究生约4700人,其中学术型约2500人,专业型约2200人。
2017年,中大将新增中山大学-卡内基梅隆大学联合工程学院、广东顺德中山大学-卡内基梅隆大学国际联合研究院、超级计算学院、移动信息工程学院及中法核工程与技术学院等5个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全力打造高端工程技术人才培养,重点加强研究生国际化培养。
华南理工大学:首度开通QQ群咨询
华工2017年招收硕士研究生约3600人,其中推免研究生约1200人。今年华南理工各招收研究生的学院都开通了咨询QQ群,由专人负责解答考生们的疑问,QQ群号码已在华南理工招生办网站上公布。
暨南大学:同等学力需满足两条件
2017年暨南大学面向内地计划招收硕士生(内招)2700人左右,其中学术型1400人,专业型1300人。需要注意的是,同等学力考生报考暨大,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英语本科通过CET-4和已修读8门本科主干课程。
南方医科大学:跨专业报考临床医学需加试
2017年面向全国预计招收硕士研究生1050名,其中专业学位招生不少于400名,并且对部分专业硕博连读比重给予倾斜。临床医学各专业(含学术型与专业型)只接受医学门类应届与往届生报考,跨专业报考临床医学的考生需在复试时加试临床医学专业知识及临床技能考核。
华南农业大学:明年拟招1260人
华南农业大学2017年拟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1260名(含单独考试15名及推荐免试约230名),包括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和定向就业研究生两类。
日前,教育部公布了《2017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通知》,通知显示,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为国家定向培养专项招生计划,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之内单列下达。2017年计划招生5000人,其中,博士研究生1000人,硕士研究生4000人。
据悉,包括清华、北大在内的100余所高校及科研院所,将在云南省招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士研究生274名,博士研究生由全国统筹招生。
教育部门要求,各招生单位确定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时,要根据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对人才的实际需求,重点向理工类、应用型专业倾斜,且招生比例不低于招生总数的`50%。将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和“自愿报考、统一考试、单独划线、择优录取”的原则。学生毕业后,必须按协议回定向地区和单位就业,不得违约。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的报名、考试等,按全国研究生招生统一要求进行。报考该计划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报考该计划博士研究生的考生参加招生单位统一组织的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投放在云南的少数民族硕士招生计划一共有274名,其中北京大学3人、清华大学3人、中国人民大学4人、中央民族大学8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1人、北京科技大学2人、北京语言大学4人、中央财经大学6人、中国政法大学5人、南开大学2人、复旦大学2人、同济大学4人、东北大学3人、吉林大学4人、哈尔滨工业大学1人、南京大学5人、浙江大学5人、厦门大学3人、武汉大学5人、华中科技大学5人、四川大学3人、重庆大学5人、中山大学4人、中南大学5人、西南大学15人等。
篇4: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规定
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招生单位及其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必须经教育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
第五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本科毕业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同等学力的中国公民。
第六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初试方式分为全国统一考试、联合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
全国统一考试是指部分考试科目由教育部统一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命题的考试。
联合考试是指教育部批准招生单位在特定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部分(或全部)考试科目联合(或统一)命题的考试。
单独考试是指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招生单位,为符合特定报名条件的在职人员单独命题的考试。
推荐免试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对部分高等学校按规定推荐的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考生,经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直接进行复试考核的选
拔方式。
第七条 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招生单位联合命制和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单考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后至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考生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下同)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两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教育部归口管理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部署全国的招生工作,发布年度招生考试公告,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订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
(三)确定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考、联考科目并审定考试大纲。
(四)组织全国统考、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和组织实施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五)公布组织单独考试招收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单位名单及其年度招生限额。
(六)制定推免工作政策,公布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及其年度推免名额,并对全国推免工作进行管理。
(七)组织招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招生宣传和研究工作。
(八)推进招生信息公开,并对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九)调查处理或授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报教育部备案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研究生招生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新形势和日益增
加的工作任务要求,合理设置负责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专门常设机构,合理确定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的编制,配备必要的专职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做好本地区招生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三)组织本省(区、市)招生单位制定发布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目录。
(四)组织并做好试卷印制及保密、保管工作,确保试卷绝对安全。
(五)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六)设置报考点和评卷点,组织报名、考试、评卷等工作,根据教育部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七)全面负责本地区考试安全工作,及时处置与本地区有关的考试安全突发事件。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对考试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省(区、市)教育厅(教委)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对本部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责。
(八)按有关规定做好招生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并对本地所有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
(九)协调并监督检查招生单位和报考点的招生考试工作,根据职责分工受理考生信访和投诉,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报告。
(十)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一)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招生单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拟定本部门所属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根据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招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校领导牵头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方针、政策、规定、办法,上级主管部门、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开展招生工作。
(二)设置研究生招生机构,合理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招生工作,并组织培训招生工作人员。
(三)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社会需求,制订本单位的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招生方案。
(四)遴选指导教师,制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和定期开展新导师培训。
(五)编制公布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目录。在招生简章中按相关规定公布本单位各专业硕士研究生学费具体标准和奖助办法。
(六)参照教育部、卫生部等部门的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体检要求。
(七)按规定做好本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并对公开的信息进行解释。
(八)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九)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
(十)组织命题、评卷、复试、体检、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和录取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
(十一)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十二)对入学新生思想政治、业务水平和身体健康状况等进行全面复查。
(十三)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四)受理考生申诉,负责作必要的解释,依法依规查处考试招生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招生计划,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各学科(类别)、各专业(领域)的招生人数。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所在招生单位推荐、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十五条 国家对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均安排生均拨款,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都要缴纳学费,国家和招生单位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三助岗位、绿色通道等制度,建立多元奖助体系,支持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业,提高硕士研究生待遇水平。
第四章 报 名
第十六条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必须符合下列学历等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第十七条 报名参加全国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报名参加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六条中的各项要求。
2.之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
[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
(二)报名参加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六条中的各项要求。
2.之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
[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
(三)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六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或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四)报名参加除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外的其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第十六条中的各项要求。
第十八条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十六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二)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或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
学术学位各学科和专业学位中的建筑学硕士、工程硕士、城市规划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兽医硕士、风景园林硕士、林业硕士、临床医学硕士、口腔医学硕士、公共卫生硕士、护理硕士、药学硕士、中药学硕士等13个专业学位类别可设置单独考试。
第十九条 经本科毕业学校(具有开展推免工作资格的高校)选拔并确认资格的推免生(包括“研究生支教团”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的推免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网址:yz.chsi.com.cn/tm)填报志愿并参加复试。规定截止日期前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全国统考。
推免生推荐和接收办法由推荐学校和接收单位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所有推免名额(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专项计划外),均可向其他招生单位推荐。凡按规定可接受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均可接收推免生。
第二十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到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缴费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省(区、市)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单独考试及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和工程管理等专业学位的考生应选择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其他考生应选择工作或户口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
网上报名技术服务工作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现场确认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相关报考点进行。
报考点工作人员发现有考生伪造证件时,应通知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暂扣相关证件。
(一)网上报名要求:
1.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yz.chsi.com.cn,教育网址:yz.chsi.cn,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报信息。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
2.考生报名时只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待考试结束,教育部公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后,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招生单位的生源缺额信息,并按相关规定自主多次平行填报多个调剂志愿。
3.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人员,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4.考生要准确填写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纪、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招生单位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
5.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并在考生提交报名信息三天内反馈校验结果。考生可随时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
未通过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应及时到学籍学历权威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在现场确认时将认证报告交报考点核验。
6.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且申请定向就业少数民族地区。
7.“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以考生报名时填报确认的信息为准。
8.现役军人报考地方或军队招生单位,以及地方考生报考军队招生单位,应事先认真阅读了解解放军及招生单位有关报考要求,遵守保密规定,按照规定填报报考信息。不明之处应事先与招生单位联系。
9.考生应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二)现场确认要求:
1.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均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报考点指定地方现场核对并确认其网上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办。
2.考生现场确认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校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
3.在录取当年9月1日前可取得国家承认本科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凭颁发毕业证书的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或网络教育高校出具的相关证明方可办理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手续。
4.未通过网上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在现场确认时应提供学历(学籍)认证报告。
5.所有考生均应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6.考生应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7.考生应按报考点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第二十一条 招生单位应根据教育部规定,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现场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
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得准予考试。网上学历(学籍)校验未通过的考生,招生单位应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否则不得准予考试。
第二十二条 报考点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确定并公布。报考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
第二十三条 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
第二十四条 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第五章 命 题
第二十五条 全国统考和全国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统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联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教育部指定相关机构组织编制,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第二十六条 命题人员应为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命题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特别是要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命题人员要签订《保密责任书》,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人员均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招生单位自命题试题不得委托非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或个人命题;委托其他招生单位命题的,要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二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考查考生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能力和专业素质。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
第二十九条 试题不得有政治性的错误,并应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
第三十条 单独考试初试科目设置与相应学科专业全国统考初试科目设置相同,单独考试的各考试科目可由招生单位命题,也可以选用全国统考试题。
第三十一条 各考试科目均应根据考试大纲(考试内容范围说明)和对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要求,参考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进行命题。招生单位不得指定考试科目的参考书目和参考材料。
第六章 初 试
第三十二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日期和时间由教育部公布。
第三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初试一般设置四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
第三十四条 教育学、历史学、医学门类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
体育硕士、应用心理硕士、文物与博物馆硕士、药学硕士、中药学硕士、临床医学硕士、口腔医学硕士、公共卫生硕士、护理硕士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
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
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和审计硕士初试设置两个单元考试科目,即外国语、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满分分别为100分,200分。
金融硕士、应用统计硕士、税务硕士、国际商务硕士、保险硕士、资产评估硕士初试设置经济类综合能力考试科目,供试点学校选考,满分为150分。
第三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全国统考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俄语、日语、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西医综合、中医综合;全国联考科目为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法硕联考综合(法学)(其中: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试题由招生单位自主选择使用)。
第三十六条 招生单位必须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确定考试科目并使用相关试题。
第三十七条 初试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建筑设计等特殊科目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6小时。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第三十八条 初试的组织工作按照教育部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九条 单独考试须由招生单位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指定的考点组织进行。
第四十条 因试卷错寄、漏寄、邮递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无法正常考试的考生可参加补考。
补考程序为:招生单位将初步审查同意补考的考生姓名、报考单位、补考科目及补考原因一一写明,报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自行安排或协商有关考点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补考。
各补考科目均由招生单位命题。补考试题的形式和难易程度应与原试题相一致。
补考一般安排在考试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具体时间由相关招生单位确定。
第七章 评 卷
第四十一条 全国统考科目的评卷工作由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在教育部考试中心指导下统一组织,具体的评卷细则、工作程序、要求和纪律,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
理机构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制订。全国联考科目的评卷工作由教育部委托有关单位组织进行。
第四十二条 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实行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统一组织、评卷工作承办单位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招生单位有承担当地统考科目评卷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三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要加强评卷点建设。各评卷点要成立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的领导小组,加强对评卷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评卷工作系列规章制度,特别是评卷工作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评卷工作质量监督保证制度;要逐步完善评卷教师的聘任机制,保证评卷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四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成立由相关招生单位各学科权威专家组成的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专家组,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答案及评分参考,负责本地区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细则的拟定、试卷的试评、评卷教师的培训、评卷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组织实施、试卷评阅过程中争议问题的仲裁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根据专家组的提名,聘请有关教师承担各学科评卷工作,招生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的要求选派所需评卷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辞拒绝。评卷工作由评卷教师所在学校以适当方式计入本人工作量。
第四十六条 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原则上由招生单位负责,组织管理工作参照全国统考科目评卷管理体制、办法和自命题评卷的有关要求实施。各招生单位在评卷结束后,应将自命题科目的成绩上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在评卷结束后,应将统考科目成绩返回招生单位,同时将统考科目成绩和自命题科目成绩合成后,在规定时间上报教育部。
第四十七条 考生成绩由招生单位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公布。考生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以依程序申请成绩复查,具体的复查办法按照教育部相关考务文件执行。
第四十八条 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答卷保留1年,其电子扫描版答卷保留3年;不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答卷保留3年。
第八章 复 试
第四十九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五十条 复试时间、地点、内容范围、方式由招生单位自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招生单位公布。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应在录取当年4月底前完成。
第五十一条 教育部按照一区、二区制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统考和联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一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21省(市);
二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区)。
报考地处二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者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定向就业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第五十二条 招生单位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本单位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但不得出台歧视性规定。
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招生单位可自主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由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行确定。
第五十三条 对初试公共科目成绩略低于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但专业科目成绩特别优异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可允许其破格参加第一志愿报考单位第一志愿专业复试(简称破格复试)。
破格复试应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生源相对不足的学科、专业。对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单位要积极做好调剂工作,不得单纯为完成招生计划或保护一志愿生源而降低标准进行破格复试。合格生源(含调剂生源)充足的招生专业一般不再进行破格复试。破格复试考生不得调剂。
第五十四条 复试应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按照120%左右掌握,生源充足的招生单位,可以适度扩大差额复试比例。
招生单位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复试录取办法中应明确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和其他业务要求,以及复试、调剂、录取等各环节具体规定,特别要明确破格复试条件和程序。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规定一律无效。
第五十五条 招生单位在复试前应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以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所获得的文凭为准)、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招生单位应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第五十六条 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
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或旅游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以不加试。对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招生单位可自主确定是否加试,相关办法应在《招生简章》中提前公布。
第五十七条 审计硕士、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和旅游管理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五十八条 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五十九条 招生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第六十条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各招生单位应严格规范执行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分政策,除教育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外,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另设标准。招生单位应对加分项目考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核实。
第六十一条 考生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须在招生单位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
第九章 调 剂
第六十二条 招生单位应按教育部有关政策确定并公布本单位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对进行初试科目改革的学科专业跨学科的调剂复试要给予支持,对教育学、历史学、医学、农学学科门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科考生(仅限于参加统考或联考的考生)的调入和调出在考试科目的要求方面可从宽掌握。
第六十三条 考生调剂基本条件:
(一)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二)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三)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四)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
(五)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指体育学及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及医学临床硕士中的中医类专业,工学照顾专业及工程硕士照顾专业,下同)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体育学与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与医学临床硕士中的中医类专业,工学照顾专业与工程硕士照顾专业之间互调按照顾专业内部调剂政策执行。
(六)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的考生可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7个专业。
第一志愿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七)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
(八)参加单独考试(含强军计划、援藏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
(九)自划线改革试点高校校内调剂政策按上述要求自行确定。
第六十四条 招生单位接收所有调剂考生(既包括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也包括接收本单位内部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未通过该系统调剂录取的考生一律无效(各加分项目考生、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可除外)。
招生单位应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及时公布生源缺额信息及调剂要求,积极利用该系统为考生调剂提供服务。
第六十五条 调剂工作由各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章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六十六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招生单位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六十七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招生单位要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由学校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第六十八条 招生单位在复试的同时应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招生单位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招生单位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政治思想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第十一章 录 取
第六十九条 招生单位要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的补充规定,根据本单位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体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工作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条 招生单位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含各专项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招生计划,各专项计划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教育部下达的名额。
各招生单位破格复试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硕士生招生计划的3%。单独考试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教育部下达的单独考试招生限额,且录取的学科门类比例要符合有关要求。
在本招生单位内,学术型招生计划可调整到专业学位使用,但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得调整到学术型专业使用。
第七十一条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均须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二条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各招生单位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第七十三条 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应按国家规定对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检查,实施监督。各招生单位为录取考生打印《录取登记表》,盖章后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
第七十四条 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纳入招生单位当年的招生计划。
第七十五条 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招生单位请假。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七十六条 新生报到后,招生单位应对其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专业素质、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七十七条 各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和招生单位应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要求和“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积极推进本地区、本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
第七十八条 教育部建立“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做为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暨备案平台。
招生单位是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招生单位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备案公开的所有招生信息,均须符合招生政策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事先在本单位网站进行公开公示。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对本地区所有研究生招生单位的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负有监管责任,对招生单位上报公开的信息要认真审核。
第七十九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应公布本省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的相关规定、考试组织的相关情况及违规事件处理结果等。
第八十条 招生单位要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和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简章应经当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十一条 在复试、录取阶段,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和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对破格复试、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应进行说明。
拟录取名单,要由招生单位的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招生单位应按要求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将拟录取名
单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进行政策审核,并向教育部备案。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平台备案信息为准。未经招生单位公示及平台备案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
第八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招生单位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应提供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包括联系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三章 违规处理
第八十三条 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 相关单位应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十五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招生单位、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八十六条 招生工作中,严禁招生单位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试招生辅导活动,严禁招生单位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考试招生辅导活动场所和设施,严禁招生单位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考试招生辅导培训、招生宣传和组织活动,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十七条 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禁止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的乱收费行为,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硕士研究生的种类
尽管“研究生”这个词大家绝对是耳熟能详,但到底有哪些种类,十分清楚的人大概不多。提醒大家,研究生教育属于国民教育序列中的高等教育,又分为两个层次: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目前我国硕士研究生种类比较复杂,可以从以下角度划分。
一、按学习方式不同,分为脱产研究生和在职研究生
脱产研究生指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进行全日制学习的研究生;在职研究生指在学习期间仍在原工作岗位承担一定工作任务的研究生。
二、按学习经费渠道不同,分为国家计划内研究生、委托培养研究生(简称委培生)和自筹经费研究生
国家计划内研究生:培养经费由国家提供,又分为非定向研究生和定向研究生(简称定向生)。其中非定向研究生毕业时实行双向选择的自由就业制度;定向生则在录取时就必须签订合同,毕业后按合同规定到定向地区或单位工作。
委托培养研究生:培养经费由委托单位提供,录取时要签订合同,毕业后到委托单位工作。
自筹经费研究生:培养经费由招生单位在培养条件、指导力量具备的前提下,用指导教师的科研经费,或向社会多种渠道筹措解决。学生毕业后按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就业,合同中没有规定就业去向的,通过“双向选择”办法就业。
国家计划非定向研究生,通常就是我们所说的“公费”研究生,目前在硕士研究生招生名额中占据较大份额,但目前已有部分学校开始实行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取消公费研究生,转而实行更为科学合理的奖助学金制度。
三、按照考试方式分类,硕士研究生根据考试方式主要包括全国统考、单独考试、法律硕士联考、MBA联考等
上大学必须经过全国统一高考,而就读硕士研究生的途径相对而言要多一些,也更灵活一些。已经工作的人,除了放弃工作报考研究生以外,还可以在职申请攻读学位,或申请单独考试。在职申请攻读学位,通俗的讲,就是一边工作,一边攻读学位,也称为“在职学位生”。学位生采取旁听等形式随正式研究生一起学习,并参加同样的考试,通过后可以申请学位。学习、考试、答辩均需交纳一定费用,一般全部下来在数万元左右。
单独考试是为用人单位定向培养业务骨干而设置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大学本科毕业在申请的专业或相关专业连续工作四年、已经发表过论文或成为业务骨干的,才可以申请单
独考试。单独考试的科目设置与全国统考一致,公共课试题难易程度也与统考水平相当。
对于应届本科毕业生而言,就读研究生可以考虑的路主要是两条:一是保研,二是考研。
保研,即“免试推荐硕士研究生”,一般每年秋学期9月下旬至10月下旬在大四学生中进行筛选,规则制订和操作权由各学校掌握,因此学校不同,保研情况也各有不同。通常有以下几种:
主要基于学习成绩的免试直推
这在保研名额中占据了大部分,通行的做法是学校划定基本学习成绩要求(例如学分积几点几以上),按照一定名额比例下发到各系院所,由系院所结合其他方面情况,上报名单,学校审批。一般情况下只有班级前几名才可能保研。
特长生免试直推
有些学校为了招徕或留住特长人才,往往给予特别优惠,免试推荐就读研究生。常见的是体育类和文艺类特长生,但名额非常少,要求很严,还有许多学校没有此类政策。
校际间免试直推
教育主管部门为了鼓励高校间学术交流,减少学术近亲繁殖,近几年大力提倡向其它高校免试推荐优秀毕业生。由于各学校保研条件和学生学习状况的差异,有时候在本校难以获得保研资格的学生在其它学校反而可能如愿以偿。因此,如果你成绩很好,排名也比较靠前,但估计本校保研希望不大的,可以试一试跨校保研。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多数学校对于推荐自己的学生去外校保研并不积极,也没有义务给你做好事,因此时候一到,自己应该去寻求有关信息,并主动与对方取得联系。
免试推荐、保留入学资格
这类保送生不是马上就去读研,而是保留入学资格一、两年,先按照学校安排去有关部门工作,或作为教育部门选派人员去边远地区支教。此类保送的条件相对要低一些,但也不是人人都能申请,一般只有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或活动积极分子才有入选资格。同时,这也并不一定是最佳选择,毕竟要耽误一、两年的大好青春。
免试推荐并不代表不参加考试。许多学校为了确保推荐质量,还会加试一些科目,例如英语、专业课等。另外,复试也是必须参加的。如果你的成绩估计难以直推保研,又没有什么突出的体育或文艺特长,也不是老师心目中的重要“干部”,而你又非常想上研究生,这时候就只剩下自古华山一条路--考研了。
四、按照培养类型的不同,分为学术型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
学位型研究生是硕士研究生一个分支,与专业学位硕士相对应。学术型研究生是以培养教学和科研人才为主的研究生教育,授予学位的类型是学术型硕士学位。
学术型研究生的招生考试主要是年初的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简称“统考”), 被录取后,获得研究生学籍。毕业时,若课程学习和论文答辩均符合学位条例的规定,可获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专业学位硕士,对于我们来说既熟悉又陌生。说熟悉,我国自1991年开始实行专业学位教育制度以来,经过多年的努力和建设,专业学位教育发展迅速,目前耳熟能详的MBA、MPA都是属于专业学位范畴;说陌生,因为教育部决定从起,大部分专业学位硕士开始全日制培养,并发放“双证”,继续推行将硕士研究生教育从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转变政策,实现研究生教育结构的历史性转型和战略性调整。
专业学位(professional degree),是相对于学术性学位(academic degree)而言的学位类型,其目的是培养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并适应特定行业或职业实际工作需要的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专业学位与学术性学位处于同一层次,培养规格各有侧重,在培养目标上有明显差异。
学术性学位按学科设立,其以学术研究为导向,偏重理论和研究,培养大学教师和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而专业学位以专业实践为导向,重视实践和应用,培养在专业和专门技术上受到正规的、高水平训练的高层次人才,授予学位的标准要反映该专业领域的特点和对高层次人才在专门技术工作能力和学术能力上的要求。专业学位教育的突出特点是学术性与职业性紧密结合,获得专业学位的人,主要不是从事学术研究,而是从事具有明显的职业背景的工作,如工程师、医师、教师、律师、会计师等。专业学位与学术性学位在培养目标上各自有明确的定位,因此,在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授予学位的标准和要求等方面均有所不同。
硕士研究生自荐书
尊敬的用人单位领导:
您们好!
首先,感谢您们在百忙之中亲自阅读这份自荐信!我诚挚地期望能有机会加盟贵单位并为您们所用!
我叫xxx,是广州中山大学教育学院教科所**级教育经济与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xxx年7月我将毕业并获管理学硕士学位,届时,我也将走向新的工作岗位。
在来广州读研之前,我曾在江西老家的一所县城中学任教高中英语8年。这期间我工作勤奋踏实肯干,常年肩负三个班的教研重任,先后送走三届高中毕业生,工作成效显著。
同时,我在这期间也积淀了更为丰厚的各类工作经验。在同时担任中山大学教育学院第二届研究生会外联部长,中山大学教科所xxx级研究生班班长期间,为教育学院,为教科所,为科技处,为教务处,为班级,为师生,为学友,为室友等做了许许多多沟通与协调组织工作。此外,我也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及本科英语专业优势,先后在广州正大培训学校,东方电大,广州电大,广州加拿大国际学校,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中山大学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广州大学教务处等单位兼职工作。以上这些既为我自费读研积赚了必要的生活费,也极大增强了自身从容应对各种人与事的处世能力和综合素质。
尊敬的用人单位领导,向贵单位求职是我思虑再三后的郑重选择。我自感能完全胜任有关岗位工作,期待您们也同样这样认为。如果承蒙您们的青睐而获得与贵单位一同成长的机会,我会自觉加倍努力工作,决不辜负您们的期望!
我将殷切期待与您们进一步详谈的通知!诚挚感谢您们寄予我求职的关注!若有任何疑问或是我没有表述清楚的地方,再次感谢!
顺祝您们事业兴旺!万事如意!
篇5: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编制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一)招生工作开始时,首先由各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所在的教研部拟定初步的招生计划,再由校研究生教育工作小组根据上海市高招办的具体安排,结合我校实际编制我校招生计划。
(二)将编制好的招生计划报校委批准后,由研究生部在规定期限内上报相关部门。
(三)我校的招生计划,由教育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审定后正式下达。
二、编制印发招生专业目录及招生简章
(一)招生简章由研究生部统一编制,招生专业目录由各学科编制,送交研究生部汇总、审定。
(二)招生专业目录具体要求:
1.应按规定的信息标准和格式位置编制。
2.学科、专业名称和代码与教育部制定的信息标准一致。
3.招生人数按学科、专业公布。
4.必须包括本学科、专业初试设两门专业课的考试科目及参考书目。考试科目应按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设置,考试内容应覆盖大学本科主干课程。
5.招生专业目录的解释说明应符合教育部和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
(三)我校编制的硕士生招生专业目录,按规定时间由研究生部及时报送上海市高招办。
三、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专业课命题
(一)命题原则
专业课试题应初步测试出考生是否具有研究生入学的基本条件。主要测试考生对本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技能的掌握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一般应当根据教育部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或本校自定的本科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命题,应能反映本学科、专业主干课程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二)组织工作
1.命题工作由研究生部负责组织。各学科由相应负责人组织成立2人命题小组,其中一人为组长。
2.命题小组的成员应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较高的业务水平,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并长期担任专业课教学工作。一人不得同时担任两门课的命题工作。
3.命题工作结束后,应由组长仔细核对各题内容、评分标准,确认无误后,装入信封密封。同时在信封上注明考试专业、科目名称、命题教师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由命题组长送交研究生部。
(三)具体要求
1.试题的难易程度,应按照硕士研究生入学时达到的基本要求确定;一般应使优秀考生能取得及格以上成绩。为拉开成绩档次,部分试题(约占总量的20%)应有一定的深度和难度。
2.两门专业课满分均为150分。题量以在3小时能完成并稍有富余时间为标准。
3.考生答题所需的原始数据和材料,应在试题中提供。每道试题的分数须在试题纸上注明。
4.试题的题意要清晰明确,文字表达要确切,图表、数据要正确、规范。
5.试题形式以名词解释、简答题和论述题为主。
6.命题的同时要确定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
7.同一考试科目应同时命制A、B两套试卷,两套试卷的难易程度应尽量保持一致。
8.命题人员要对试题认真核对,防止出差错。
9.有亲属报考本校硕士研究生的人员不能参加其亲属所报考专业各类试题的命题和审题工作。
四、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评定
(一)研究生部负责成立各考试科目的阅卷小组,命题人员一般应参加阅卷,阅卷小组的人数根据考卷的数量确定。阅卷人员要严守纪律,不泄漏阅卷情况和考生成绩。
(二)阅卷人员要严格按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评分,要严格公平,评分准确,宽严适度,始终如一。
(三)阅卷小组可组织试评,统一掌握尺度,然后分题评阅,用红色墨水笔在每道题号前给出应得的分数,遇有疑难问题,应由阅卷小组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四)阅卷小组应有专人复查评分是否正确,发现有误之处,应有阅卷组长和阅卷人亲自改正,并签名。登分工作由研究生部指定专人负责;试卷密封部分一经打开,任何人不得再对评分进行更改。
(五)阅卷中如发现试题有误,应及时向关领导汇报,并经集体讨论作出妥善处理。
(六)阅卷过程中,如发现有违纪现象,应立即向上级汇报,及时处理,情节严重者,予以处分。
(七)各招生专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初试成绩交研究生部。研究生部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专业课成绩上报市教育考试院。
(八)研究生部根据市教育考试院的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将各门课程考试成绩通知考生本人。
五、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复试
(一)由研究生部负责全校复试工作的统一组织。研究生部应先制定复试办法和复试标准,并报市高招办备案。
各招生专业会同研究生部将考生的初试成绩排序(对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应综合考虑其原报考的专业、初试科目和成绩),按招生名额120%左右的比例和择优的原则,确定拟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由研究生部发出复试通知书,并将复试办法和复试标准一并告知考生。
(二)由各教研部负责成立以专业为单位、不少于3人的复试小组。复试小组确定复试内容、复试试题和复试形式(口试、笔试或实践环节的考核)。复试情况应有记录、成绩和评语。复试记录纸(含所附材料)填写后归入该考生初试试卷材料。
(三)复试前,研究生部应就复试办法和标准,对参加复试的教师进行必要的培训。并对考生携带的毕业证、身份证、准考证等材料原件进行审查,审查完毕后向考生发放体检表。
(四)同等学力考生在复试时,要用笔试形式加试2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由研究生部负责组织,复试小组负责命题。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难易程度应严格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考试时间每门为3个小时,试卷满分为100分。
(五)体检工作由研究生部组织进行。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制订的《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体检标准》执行。
六、硕士研究生的录取
(一)录取工作应当贯彻“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确保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
(二)拟录取名单确定后,研究生部应及时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必要时可派人外调)。调查证明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或人事)部门加盖公章。思想政治表现审查工作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的情况等。
(三)所有录取人员需经各专业负责人审查,并在复试情况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经审查合格的录取人员须上报分管研究生教学的校领导审定。
(四)研究生部将审查通过的录取名单报市高招办审核签章后,再向考生发录取通知书。
(五)研究生部须将录取人员的登记表、体检表及有关材料送档案室,同时将试卷(含复试情况表)保存好。未录取人员的所有材料保存一年。
篇6: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报名和志愿填报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或已被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报名办法。
申请报考高校的考生,原则上按其户籍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招委会)规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报名。
省级招委会可按照以考生户籍为主、与在本地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就读一定学习年限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就报名条件、时间和有关要求作出具体补充规定。
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高校招生考试,按各省(区、市)公布的办法执行。不得在“流入”和“流出”两地同时参加高考报名。对于既不符合流入地也不符合流出地报考条件的考生,由流入地协调流出地解决,原则上回流出地报考。
在中国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可在有关省级招委会指定的地点申请报名。
各省级招委会办公室(包括教育考试院、招考办、考试中心、考试局等,以下统称为省级招办)应要求本省(区、市)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认真履行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职责,根据报名条件,严格审查考生报名资格。
4.考生志愿的填报。
考生志愿表的设置和填报办法应有利于体现考生报考意愿,有利于录取管理,有利于高校录取新生。考生志愿填报方式、时间和办法由各省级招委会根据本地区招生工作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考生应在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以及所在地省级招委会公布的招生规定后,参考高校公布的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考生填报志愿结束前各级招办不得将考生高考成绩提供给高等学校。
5.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特别是加强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阶段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考生在申请报名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填写内容、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二、考生电子档案
6.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会考)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7.省级招办应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制订本地区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考生信息采集的内容,要适应高校录取时对考生综合评价的要求。
8.省级招办须建立完整的信息确认管理流程和办法,组织信息采集部门(单位)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详细比对校验,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本省(区、市)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9.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或省级招办另设的专门附加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0.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1.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省级招委会会同当地卫计行政部门制订体检工作的组织办法,由县级以上招生考试机构和卫计部门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省级招委会应在本省(区、市)指定一所终检医院,并负责协调终检医院对有关方面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12.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五、考试
13.教育部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省级招委会或高校承担高校招生考试有关工作。
14.全国统考(含分省命题,下同)、省级统考试题的命制和答案及评分参考的制订,分别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省级招委会负责。教育部授权有关高校自行命题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各级考试机构要按照《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要求,为残疾人平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
15.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副题,下同)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省级统考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16.各级招委会和有关高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本地区省级招办,省级招办接到报告后须立即分别报告本地区省级招委会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17.全国统考科目中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由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
18.全国统考于6月7日开始举行,考试时间表由教育部发布。
省级统考和高校的招生考试时间,分别由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确定并发布。
19.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报经省级招委会批准。
20.民族自治地区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校或专业(类)招生,由省级招委会自行命题,组织考试。
接受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的考生,在参加全国统考(外语科除外)时,笔试一律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报考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的高等学校,在参加全国统考时,汉语科目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外语科目试题中的汉语部分可翻译为本民族文字,用所考科目的语言文字答题;其他各科可翻译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规范的语言文字答题。有关省(区)在考汉语文的同时,也可以考少数民族语文,并负责命题(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报教育部备案)。汉语文和少数民族语文的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但汉语文成绩必须达到合格水平,方能录取。
21.全国统考和省级统考答卷的评阅由各省级招委会统一组织,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答卷的评阅由各高校组织。有关省(区、市)和高校可根据命题机构提供的答案及评分参考,结合本地区、本校考生答题实际情况,制订评分细则。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评卷管理,确保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
各省(区、市)应加强评卷基地建设,高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进行计算机网上评卷的省(区、市)要严格按照网上评卷有关工作要求和办法组织实施。
考试结束后,各省(区、市)须按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有关考试信息。
22.长期在非户籍所在省(区、市)工作、学习的人员,在两地试卷相同的前提下,考生可向工作或学习单位所在地及户籍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提出申请借考。经同意后,可在考生工作或学习所在地的省(区、市)办理借考手续,参加考试。考生答卷的评阅及录取事宜由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负责。
六、招生章程
23.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24.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高校须于4月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ga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须于4月10日前完成对所属高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
25.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参加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招生的高校,要按试点省(市)要求提前确定招生专业(或专业类)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及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的使用办法等,提前向社会公布。
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26.高校应在省级招办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章程中有关主要内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报送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省级招办负责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七、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27.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可按有关计划编制工作要求以及招生章程确定的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编制本校的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和各高校须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按有关计划管理办法编制、调整、执行招生来源计划。
28.高校应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
29.高校经向其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教育部核准备案,可面向部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安排少量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高校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严禁虚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收费。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应面向全省(区、市)招生。
30.安排跨省(区、市)招生的本科高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凡有预留计划的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备案。同时,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及其使用原则等向社会公开。
31.高校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后,应当按时报送其主管部门。
32.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省(区、市)所属高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省(区、市)属高校拟安排的跨省招生计划,应由高校所隶属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一与有关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安排。
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单位)所属高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
33.教育部负责汇总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及教育部直属各高校报送的招生来源计划,备案后,统一分送各有关省级招办。
34.各省级招办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与各有关高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其说明,并负责及时、规范、准确、统一地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计划信息。
35.除按计划管理办法允许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外,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汇总分送,由各省(区、市)负责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分送和有关省(区、市)公布的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八、录取
36.高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各省级招委会组织实施。
37.高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省级招办应全面实行远程录取管理模式,各高校应在校内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高校和省级招办要保证相互通信联络的畅通。
38.各省级招委会要根据本地区招生工作的实际,合理安排高校录取批次。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原则上应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如确有必要,经高校与有关省级招办协商一致,可以将同一高校的不同专业安排在属于同一学历层次的不同批次录取;但同一学校、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全部招生计划,在同一省(区、市)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并执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同学费标准。高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应与本校在同一地区招生的其他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高校被安排的录取批次与上一年度有变化的,省级招办应事先与高校协商一致后,再向社会公布。
39.各省级招委会根据高校在本省(区、市)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并确定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40.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要结合本省(区、市)和本校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投档录取规则,处理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省级招办应向社会公布投档规则,在投档前向各有关高校提供生源分布情况。高校根据在生源省(区、市)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与省级招办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并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省级招办按高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41.高校和省级招办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高校不得超计划录取。省级招办负责监督在本地区招生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42.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生源所在省(区、市)所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级招办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级招办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应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43.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高校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44. 1月1日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下列称号、奖励、名次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1)省级优秀学生;(2)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3)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4)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5)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6)获得省级招委会确定的统测项目范围内的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由生源所在省级招委会决定,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5分。
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由省级招委会决定,可在高校投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数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1)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烈士子女。
46.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47.同时符合第44条、第45条、第46条有关情形的考生,省级招办投档时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投档附加分。
根据各地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实施方案,有关省(区、市)自行增加的超出规定范围的政策性照顾项目及分值仅适用于向本省(区、市)所属高校投档时使用,且分值不得超过20分,同时不得与其他项目分值(包括第44条、第45条、第46条规定的分值)累加。
凡符合第44条、第45条、第46条有关情形和有关省(区、市)自行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的考生,必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地校三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48.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9.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应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省级招办补充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定向就业招生可采取单设志愿、单独投档,或在政策规定的降分范围内对有志愿的考生逐校、逐专业、逐分检索投档等办法在批次内进行投档录取。对高校批次内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可采取补充征集志愿方式完成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50.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校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调整计划应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区、市)使用。高校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指名录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高校对生源计划的调整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在网上进行。高校生源计划调整必须在其招生规模内,征得有关省级招办和高校主管部门的同意。高校未完成的生源计划,须在生源计划所在地公开征集录取。
省级招办要根据高校调整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经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中核实确认后,于同批次投档前投放,并在高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及分数顺序进行投档。省级招办不得为争取调整计划数随意放宽录取政策或降低分数要求。
51.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2.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级招办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加盖省级招办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须在高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3日之内将录取考生名册寄给有关高校。
高校根据经有关省级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53.各省(区、市)录取工作应于7月上旬开始,其中本科第一批次录取应在7月10日至15日之间开始,20日之前完成;全部(各批次)录取工作应在8月底之前结束。
54.省级招办负责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已录取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的组建及递送有关高校的办法。
55.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56.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级招办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校根据经省级招办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按生源所在省(区、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传报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57.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于4月10日前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阳光高考”平台。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应于4月20日前在“阳光高考”平台上审核确认后下载数据并办理录取审批手续,4月30日前将保送生录取名册寄至相关高校。
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之前向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各省级招办须在9月1日之前按规定向教育部上报各高校在本省(区、市)录取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录取的考生等)的有关招生录取数据库,录取数据报送工作要全面、准确、规范、及时。各省级招办上报的数据将作为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主要依据。
58.各省级招办对所有高校的本科层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再行组织补录或换录;对新生报到后未完成国家下达的生源计划的省(区、市)内有关高校,经学校申请、省级招委会同意,有关省级招办可在本省(区、市)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及相关录取要求,组织进行专科层次的补录,并及时将补录考生的录取考生名册寄送有关高校。少数确需跨省补录的专科层次高校,须向其主管部门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通过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实施补录。有关省级招办在高职(专科)补录工作开始前,须将补录工作方案、参加补录的高校名单及拟补录人数报教育部备案。补录工作结束后3日之内,须将补录考生录取数据库上报教育部。
59.由于网络传输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有关省级招办和高校应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九、信息公开公示
60.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国家、地方、高等学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6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办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6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办、有关高等学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十、招生管理职责
63.教育部负责各类高校的招生及全国统考工作,其职责是:
(1)指导全国高校招生工作;
(2)制订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
(3)确定高校招生考试种类,审核各省(区、市)高校招生考试科目设置方案,以及有关招生改革方案;
(4)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省级招委会和高校组织考试命题工作;
(5)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编制招生来源计划,将汇总备案的招生来源计划统一分送各省级招委会;
(6)履行公开和监督高校公开招生信息相关职责;
(7)指导、检查各省(区、市)高校招生工作;
(8)组织开展招生工作的科学研究,培训有关人员,开展宣传工作;
(9)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10)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64.省(区、市)、市(地区、盟、州)、县(市、区、旗)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本级招委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委会(或教育部)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委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高校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是招委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委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各级招生办公室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
市(地区、盟、州)、县(市、区、旗)招委会的职责由各省级招委会做出相应的规定。
65.省级招委会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统考试题的命制工作;负责本辖区内高考组织、考试环境治理、考试安全维护、考风考纪整肃等工作。
(3)汇总高校在本省(区、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4)指导、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履行公开和监督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关职责,对本地区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及所属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
(6)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7)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
(8)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9)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10)负责对违规考生、学校、机构等进行处理;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违法考生、学校、机构等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和惩处等工作。
(11)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
66.高校应成立由校长和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高校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受权组织本校单独招生考试工作,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9)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10)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十一、招生经费
67.各省(区、市)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高校的招生经费,在本校事业费列支。
68.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由各省(区、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及标准化考点建设、考试实施、网上录取、考生信息采集、高校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等工作的情况确定。
69.对参与监考、评卷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具体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制定政策。
十二、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70.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对公务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71.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等学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等学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等学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级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十三、附则
72.中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按有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的部分高校单独考试招生、保送生及各种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统考的考务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73.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74.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75.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订补充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篇7:兰州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进程表
1.初试――1月15日-16日
2.网上公布初试成绩――3月中旬
3.确定复试分数线――3月中旬
4.组织复试――4月上中旬
5.确定拟录名单、签订协议――4月下旬
6.函调考生档案――5月上旬
7.全国录取工作检查――5月中旬
8.档案材料审查――6月上旬
9.寄发《录取通知书》――6月中下旬
10.新生报到――9月初
◇篇8: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报名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或已被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报名办法:
按照《河南省招生办公室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豫招普〔〕32号)文件要求办理。
二、考生电子档案
4、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录取不报到的事实)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志愿表等纸介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5、各级招办要完善信息采集、确认、比对校验等办法,健全管理制度,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的一致。
6、省招办按教育部规定的格式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7、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8、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9、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执行。
10、体检工作由县级以上招生部门和当地卫计部门组织实施。须在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体检。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对考生体检作出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体检结论由主检医师审核签字并加盖体检医院(医疗单位)公章方为有效。体检结论于体检结束后告知考生,并由其本人确认签字。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我省指定河南省人民医院为终检医院,省招委会负责协调终检医院对有关方面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11、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五、考试
12、教育部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省级招委会或高校承担高校招生考试有关工作。
13、全国统考(含分省命题,下同)、省级统考试题的命制和答案及评分参考的制订,分别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省级招委会负责。教育部授权有关高校自行命题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各级考试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为残疾人平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
14、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及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15、各级招委会和有关高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省招办,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省招办接到报告后须立即报省招委会和教育部。
16、考试必须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举行。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政府所在地。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县级政府所在地以外增设考点的,须报经省招办批准。考务工作按照教育部及我省的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17、我省高考科目设置为“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3”为语文、数学(分文科数学、理科数学)、外语(含听力),是考生必考科目;文科综合(包括政治、历史、地理)和理科综合(包括物理、化学、生物),由考生根据本人情况选考其一。“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每科满分为300分,其他各科满分均为150分,总分满分为750分。
报考体育教育、社会体育、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除参加文化科目考试外,还须通过相应的专业考试,专业考试由省招办组织安排。
18、全国统考科目中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我省外语考试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的含有听力的试卷(其中笔试部分120分,听力部分30分),考生听力部分的测试成绩不计入总分,非听力部分120分调整为150分,调整换算办法:按考生非听力部分的卷面成绩乘以1、25,换算为外语科目成绩。
考生听力成绩作为单列的一项成绩在投档时提供给高校参考;在平行志愿投档中,考生总分相同的情况下,分别按考生语文、数学、外语听力成绩进行排序。
我省今年暂不组织报考外语专业考生的口试工作。
19、全国统考于6月7、8日举行,具体安排如下:
时间 科目
日期 9:00―11:30 15:00―17:00
6月7日 语文 数学
6月8日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外语
20、所有统考科目均实行网上评卷。评卷工作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由省招办负责组织实施。高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
21、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凭准考证到市、县招办指定地点领取本人的高考成绩证书,也可在省招办公布的网站上查询本人成绩。
22、考生对成绩有疑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报考所在地的县(市、区)招办登记申请成绩复核。复核工作由招生部门组织进行,核查是否漏评、分数合计是否有误,不复核评分宽严。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县(市、区)招办领取复核结果。
23、考生答题卡由省招办按国家秘密级材料管理保存至考试成绩发布后半年,保管期满按秘密级材料处理办法集中销毁。未经省招办批准,任何人不得接触考生答题卡。
六、招生章程
24、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我省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要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本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须按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ga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省内高校按照教育厅要求,通过“河南省学历、非学历教育招生章程核定系统”按时上传招生章程待核定申请材料;高校主管部门须在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所属高校招生章程的核定工作。
25、高校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均须注明),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26、高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经主管部门核定的招生章程在本校网站公布,并通过“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网上核对系统”填报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我省招办向社会公布高校招生计划时一并公布高校网址。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网站(www、heao、gov、cn)、河南招生考试信息网(www、heao、com、cn)链接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以便考生查阅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未按时在“阳光高考”平台传送招生章程或其内容不全、未经高校主管部门核定、与国家及我省规定不符而产生的有关问题,由招生学校负责处理。
七、填报志愿
27、考生志愿分为提前批、国家专项计划本科批、本科一批(含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地方专项计划本科批、本科二批、专科提前批(直招士官、航海等有特殊要求的专科)和高职高专批等批次。
28、考生志愿在网上填报,分三次进行:第一次在6月25日―28日,填报提前批(含艺术、体育类专科)、国家专项计划本科批、专升本志愿和对口招生志愿;第二次在7月2日―7日,填报本科一批、地方专项计划本科批、本科二批;第三次在7月9日―13日,填报专科提前批和高职高专批志愿。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段内完成志愿填报并保存,填报时间截止后将无法更改。
考生网上填报志愿后,须履行书面签字确认手续,即:由县(市、区)招办依据考生网上保存的志愿信息打印出志愿表,由考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签字确认,并存入考生档案。志愿经考生签字确认后,录取时不得擅自放弃;考生确认后的志愿信息任何人不得改动,否则,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9、考生依据省招办公布的'招生专业计划,认真阅读有关院校招生章程,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志愿由考生本人填报,家长、老师、同学及其他任何人不得代替所有考生填报。因考生本人填报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各级招办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考生填报志愿结束前各级招办不得将考生高考成绩提供给高校。
30、填报农村专项计划志愿的考生,必须符合我省规定的相应条件并通过资格审核认定。
民族预科班志愿在相关批次单独填报,经省招办审核、公示合格的少数民族考生可填报相应批次的1个民族预科班学校志愿。
定向就业招生专业在本科一批、本科二批等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中,须填报在相应批次所规定的定向志愿栏中;在设有第一志愿的顺序志愿批次中,定向就业招生专业填在相应批次的第一院校志愿栏中。学生录取为定向生后,入学报到前应与培养学校和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填报定向西藏志愿考生在志愿签字确认时同时递交定向西藏就业保证书。
31、自主招生考生志愿设置在本科一批,已取得自主招生资格的考生(含参照自主招生录取的“高校专项计划”资格合格考生),可以填报1个相应自主招生高校志愿,1-5个专业和是否同意调剂(专业)。已取得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报考资格的考生,所选报的与其资格对应的高校均须填报在自主招生志愿栏内。北京师范大学自主招生志愿须填报在提前批第一志愿。
32、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和高职高专批均实行平行志愿,本科一批可填报1-6个高校志愿,本科二批可填报1-9个高校志愿,每个学校志愿可填1-5个专业和是否同意调剂专业。
提前批、国家专项计划本科批、地方农村专项计划本科批和专科提前批第一志愿可填报1个高校志愿,第二志愿为平行志愿,可填报1-4个高校志愿,每个学校志愿可填报1-5个专业和是否同意调剂专业。
在提前批志愿中,考生只能从体育、艺术、军事(含国防生)、公安、司法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普通高校中选报其中一类,不得兼报。专科提前批不同类别也不得兼报。
专设军队招收飞行学员(简称招飞)志愿,海、空军招飞全面检测合格的考生方可填报,在提前录取批次之前录取。如军队招飞未被录取,考生仍可参加提前录取批次的军队、公安、司法、民航及其他院校的录取。考生选报海、空军招飞志愿应与省招办明确的海、空军招飞区域相符。
33、艺术类考生志愿分本科、专科两个批次。其中:本科批次分A、B两段,每段可按顺序填报2个高校志愿,每个高校填报1个专业和是否同意调剂(专业);专科批次可按顺序填报2个高校志愿,每个高校填报1个专业和是否同意调剂(专业)。
34、对生源不足的高校进行网上征集志愿。未被录取且符合征集条件的考生可以重新填报志愿。
八、录取
35、高校录取新生工作在省招委会领导下,由省招办组织实施,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高校应在校内采取远程异地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高校和省招办要保证相互通信联络的畅通。
36、录取工作分批进行,依次为提前批、国家专项计划本科批、本科一批、地方专项计划本科批、本科二批、专科提前批和高职高专批。军队招飞安排在提前批次之前录取。体育和艺术类本科(其中艺术类本科分为A、B两段,原则上,B段为独立学院、民办院校,其他高校为A段)、军队院校、国防生、公安类专业、司法类专业、航海类本科专业、教育部直属高校免费师范类、免费医学定向就业类、外国语言文学类(非英语)专业,经批准实行综合评价模式招生的高校(专业)以及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国际关系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等经教育部批准有特殊招生要求的高校或专业参加提前批录取;“211工程”院校和经我省批准的高校本科专业参加本科一批录取;其他高校的本科专业参加本科二批录取;体育、艺术类专科专业与本科二批同时录取,兼报普通类者,体育、艺术类在先,兼报的普通类在后,依录取进度进行;直招士官、航海类、空中乘务等有特殊要求的专科专业参加专科提前批录取;其他无特殊要求的普通类专科专业均参加高职高专批录取。高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与本校其他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同一高校、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全部招生计划,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学校如有特殊需要希望调整录取批次,应书面报省招办,经研究后确定。
37、国家专项计划本科批和地方专项计划本科批均执行本科一批分数线。国家专项计划本科批安排在提前批结束后,本科一批开始前录取;地方专项计划本科批安排在本科一批结束后,本科二批开始前录取。
38、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本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计划的,可在本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投档,定向西藏的可在本校调档分数线下40分以内补充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根据计划余额征集志愿或就地转为非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后征集志愿,非平行志愿批次则就地转为非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执行。小学教育(全科教师)专业、免费医学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等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篇9:广东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广东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广东20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为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管理,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维护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高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报名工作
(一)高考报名工作按《关于做好广东省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和建档工作的通知》(粤招〔2016〕20号)、《关于印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教考〔〕7号)、《关于做好2017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考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教考〔2016〕12号)执行。各地级招生考试机构要严格进行高考报名资格审查,按照《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做好综合治理“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的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政策,防范和打击违法违规跨省(区、市)获取高考资格的“高考移民”行为,确保高校考试招生公平公正。
对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的随迁子女中既不符合流入地也不符合流出地报考条件的考生,由流入地协调流出地解决,原则上回流出地报考。
(二)考生报名工作结束后,各市、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要做好考生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建立工作。电子档案内容包括考生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学业水平考试等级、高中毕业成绩、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考生加分或优先录取资格信息,以及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或高中毕业鉴定等。纸介质档案包括:考生高中学籍档案、综合素质评价、本人签名确认的报名表、高考志愿表、体检卡以及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应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招生信息标准和省教育考试院制定的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考生电子档案。要组织专门人员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校验、确认,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四)电子档案的报名信息、志愿信息是考生考试、录取、高等学校学籍管理以及发放毕业证书的依据,考生应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信息填报疏漏或失误造成无法考试、录取和影响高等教育毕业证电子注册的,其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五)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中要加强考生在报名、考试等阶段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考生在申请报名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填写内容、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六)考生纸介质档案由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或市招生办公室统一管理。被录取考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或市招生办公室领取档案,并于报到时自带到录取院校注册。未录取的考生档案于12月31日前退回考生原所在中学或单位。
二、招生体检
(一)报考高等学校(含单考单招)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二)招生体检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3号)、《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及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粤招〔2016〕23号)等有关要求执行。
(三)招生体检工作由各市招生办公室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体检医院负责采集、校对考生体检信息,市、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录入数据的完整性由体检医院和当地招生办公室共同负责,各县(市、区)招生办公室需对体检数据进行校验,重点检查漏检、漏登项目,以及异常数据的校验,确保数据准确无误。考生体检应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且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四)对各体检医院体检结论有异议的,以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体检结果作为最终裁定。
(五)报考军事、公安类院校(专业)的考生体检工作按教育部、中央军委有关部门、公安部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高等学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七)体检医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要求开展工作,如实反映考生体检情况,严禁宽检、漏检和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招生计划及章程
(一)高等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发〔2016〕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全国普通高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7〕4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决策机制,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安排生源计划。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联合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各类招生计划数总和不得超出下达的招生计划总量。各高校要按照教育部要求,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上进行招生专业目录的编制和招生计划的编制。在我省进行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的高校必须编制广东分专业招生计划。除按教育部计划管理办法允许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外,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汇总分送,未经教育部分送和未经我省公布的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二)属地在广东省的高等学校同时须通过“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向省招生办公室上报分专业招生生源计划。各高等学校上报分专业招生生源计划时,必须注明专业收费标准,若有其他特殊要求的,须符合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相关规定,并同时上报。高等学校编制分专业和生源计划时,应根据广东省各科类生源情况及本校专业人才培养的特色和要求,合理确定各科类专业计划。省内有关市属高等学校要坚持立足当地、服务全省的原则,按照全省一盘棋的要求,严格控制分区域招生的本市生源计划。
(三)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对社会做出的全面、准确、规范的招生承诺,是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行为规范,是开展招生工作的重要依据。各高等学校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的招生章程。
(四)招生章程内容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校本部、分校或校区等须注明)、办学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和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联系电话、网址、颁发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收费标准、录取规则及操作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等招生信息,特别是专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相关考试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政策性加分考生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录取规则、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应阐明。招生章程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文字表达要规范。高等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制定的保送生、本科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艺术类专业、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等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五)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须经省教育厅、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后,上传教育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高等学校上报生源计划时,须将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上传至“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由省招生办公室汇总后在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
(六)省招生办公室根据高等学校上报的分专业招生生源计划,分“文科、艺术”版(含音乐、美术),“理科、体育”版,“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版三册分别汇总编印出版《广东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向社会公布。
(七)各高等学校分专业招生生源计划,一经公布,原则上不得更改。录取时,高等学校必须按招生章程规定的录取规则及操作办法录取新生,必须按照核定的招生计划完成招生任务。生源总量不足时,由省招生办公室安排征集志愿或适当调整录取分数线。
(八)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的执行和使用,必须严格使用原则、严格使用程序、严格使用责任。严禁利用调整计划向考生乱收费,杜绝违反计划使用原则的现象发生。
(九)录取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增减已公布的招生计划,因生源不平衡问题需调整计划的,高等学校应集体研究决定,并负责处理因调整不当而造成的遗留问题。
四、考 试
(一)高等学校招生实行全省统一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科目设置为:“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3”为语文、数学、外语三科,其中数学分为文科数学和理科数学;外语分英语、日语、德语、法语、俄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种。文科综合包括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个科目,理科综合包括物理、化学、生物三个科目。
(二)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科目按照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分为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音乐类和美术类,各类专业的考试科目分别如下:
文科类专业:语文、文科数学、外语、文科综合。
理科类专业:语文、理科数学、外语、理科综合。
体育类专业:语文、理科数学、外语、理科综合、体育术科。
音乐类专业:语文、文科数学、外语、文科综合、音乐术科,或语文、理科数学、外语、理科综合、音乐术科。
美术类专业:语文、文科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美术术科,或语文、理科数学、外语、理科综合、美术术科。
(三)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各科目考试成绩以原始分形式呈现,语文、数学、外语的满分值各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的满分值各为300分。考生文化课总分由“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组成,满分为750分。体育术科、音乐术科、美术术科考试成绩以原始分形式呈现,体育术科、音乐术科、美术术科满分值各为300分。
(四)2017年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继续实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基础上的统一考试制度。2017年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六门学科。其中,参加高考文科类文化课考试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为物理、化学、生物三门学科;参加高考理科类文化课考试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学科。
上述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各科目的卷面满分值为100分,成绩公布采用等级分,各科公布成绩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 100分-85分为A级,84分-70分为B级,69分-50分为C级,49分-25分为D级,25分以下不给等级。
(五)高职院校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考试科目为:2017年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语文、数学、英语三门科目,各科满分值为100分。
(六)普通高考英语科考试分别进行笔试和英语听说考试。其中,英语听说考试实行计算机辅助考试,考试时间约30分钟,试卷满分60分。英语听说考试计入英语科总成绩,占英语科总分(满分150分)的10%。
(七)音乐教育、美术教育专业和高职(专科)音乐、美术专业以及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省统考涉及的音乐类、美术类专业,须使用省统考音乐术科、美术术科成绩。省统考涉及到的其他本科艺术院校(专业)可直接使用省术科统考成绩,经批准也可在省统考合格基础上由院校另行单独组织考试。
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原则上应使用省术科统考成绩作为录取的专业成绩依据。省统考未涉及的专业,经教育部批准的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和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组织术科单独考试;其他高等学校须经教育部或省招生办公室批准,方可组织术科单独考试。经批准自行组织术科单独考试的有关高等学校或专业的术科考试成绩只适用于本校或本专业。
(八)高等职业院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实行“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3”为语文、数学、英语三科,“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为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证书、全国英语等级证书或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组织考试并颁发的“广东省中等职业教育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证书”。退役士兵、内地西藏新疆中职班有意愿升学的考生可参加“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
(九)“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的语文、数学、英语等科目成绩以原始分形式呈现,各科满分值为150分,参加“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的考生的总分成绩由语文、数学、英语三科考试成绩合成。
(十)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语文、数学、外语(笔试)、文科综合、理科综合试题命制及评分参考的制订,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我省英语(听说考试)和体育、美术、音乐术科考试、“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的试题命制及评分参考的制定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
(十一)各级考试机构要按照《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要求,为残疾人考生平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
(十二)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实行计算机网上辅助评卷,由省教育考试院委托有关高校承担评卷任务。承担评卷任务的高校要精心组织,加强管理,确保计算机网上辅助评卷顺利进行。各高等学校、各地市教育局、各普通中学应按要求选派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作风正派、能胜任评卷工作的优秀教师参加试卷评判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对所选派的评卷教师实现科学管理,确保所选派的评卷教师严格执行评卷工作的各项规定和纪律,高标准、高质量完成评卷工作任务。
(十三)考生考试成绩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统计、合成并公布,由各市、县(市、区)招生办公室通知考生本人。考生也可通过电话和互联网查询本人考试成绩。考生对考试成绩有疑问,可申请答卷复查。答卷复查范围为答卷扫描是否准确,答卷是否漏评、错评,成绩统计合成是否有误,不涉及评卷宽严。
(十四)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时间:6月7、8日。
五、考风考纪
(一)考风考纪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要确保试卷安全保密万无一失和实现消灭试卷雷同的管理目标;要严肃查处各种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防止、制止请人代考和利用通讯工具作弊及群体性违纪舞弊等行为的发生。
(二)严格执行《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防范和打击非法利用无线电设备在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中作弊等行为的通知》(教学〔〕8号)和《广东省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管理工作规定》(粤教考〔〕1号),维护考试的良好秩序,确保考试安全顺利实施。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考试工作的领导,完善普通高考各部门联动的工作体系和有效的管理制度,形成各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分工协作的工作格局,努力营造安全、公平、诚信的良好考试环境。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有关严肃考风考纪文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考风考纪建设,保证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考试期间省招生委员会将派出巡视组对各市、县(市、区)的考试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各市、县(市、区)也要派出巡视组加强对本辖区高考工作的巡视督查工作。
(三)加强监考员队伍建设。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做好监考员的挑选和资格审查工作,高三年级教师和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的人员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参加监考工作及其他有关的考试工作。要认真抓好对主考和监考员的业务培训、纪律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切实加强考风考纪建设。要建立和健全严格的监管和奖惩机制,把监考业绩考核与职务晋升、职称评审、年度考评等结合起来。对工作认真负责、敢于制止和处理违纪作弊考生的监考员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奖励;对不负责任、放松考场纪律的主考、监考员坚决予以撤换,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试卷雷同严重、考试管理松懈、违纪作弊现象严重的考点,取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的资格。
(四)各县(市、区)招生委员会要在考试前对考生进行多种形式的考风考纪教育,有应届毕业生的中学在考前应召开考生教育动员大会,对考生进行广泛深入的诚信考试教育和违纪舞弊处罚警示教育;要运用各种宣传媒体,通过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事例,营造“遵纪守法光荣,违纪舞弊可耻”的良好氛围;要采取有效措施禁止考生、考试工作人员携带手机、无线电收发装置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要积极协调公安、无线电管理部门联合防范和打击有组织的团伙舞弊、代考或替考、利用无线电收发装置等通讯手段作弊的行为;省、市、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均要设立并公布考试违纪舞弊举报电话,各考点要设立举报信箱,加强社会监督。
(五)监考员要严格按照《广东省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管理工作规定》及有关考务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如实反映考生考试情况。考试期间,如发现考生违纪作弊,监考员要严肃提出警告,如实登记,并由两名监考员和主考签名。考试结束后,对违纪作弊考生由市招生办公室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上报省教育考试院,涉嫌违法的,由考点或教育考试机构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市招生办公室(考试中心)提出的处理初步意见对违纪作弊考生做出成绩处理。评卷期间发现答卷雷同等违纪作弊行为的,经评卷教师、评卷领导小组认定后,将违纪作弊考生上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省教育考试院统一通报违纪作弊考生的处理结果,市级考试机构根据省教育考试院下发的《违规考生处理情况的通报》,签发违规处理决定书并发放给考生本人。
(六)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各考点要把试题保密工作作为普通高考的头等大事来抓。要明确试卷、答卷安全保密责任人,落实责任制。要选派业务熟悉、责任心强的党员干部参与保密工作,切实加强试题印刷、运送、存放与保管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保证试卷、答卷的绝对安全。有直系亲属及利益关系人参加当年高考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当年试题的印刷、运送、保管、保密等工作。
(七)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和各考点要进一步完善标准化考点的建设,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省全国教育统一考试定点考场设置标准》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考点的硬件和软件建设,按统一标准建立电子监控系统、身份识别系统、无线电作弊防控系统,实现考试管理现代化。我省各考点各试室都须配置金属探测仪,进一步防范和打击利用无线电通讯工具进行考试作弊的违纪作弊行为。
(八)建立考生考试诚信档案,考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将录入考生电子档案,供高校录取参考。
(九)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各考点要强化依法治考、依法治招的意识,切实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制、重大问题报告制、招生过程督查制、违纪舞弊通报制和评估制度。对考生、考试工作人员或社会其他人员在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和学校的单考单招考试(含音乐类、美术类、体育类术科考试以及高职自主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严格按照《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
六、填报志愿
(一)2017年我省在文科类、理科类的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院校和第三批专科院校实行平行志愿。实行“平行志愿”的录取批次均设置第一、第二两个院校志愿组。其中,本科层次院校,第一院校组志愿设A、B、C、D、E、F、G七个顺序排列的院校志愿,第二院校组志愿设A、B、C、D四个顺序排列的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六个专业志愿和一个专业服从选项;专科层次院校,第一院校组志愿设A、B、C三个顺序排列的院校志愿,第二院校组志愿设A、B、C、D、E、F、G、H、I九个顺序排列的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1个专业服从选项。
(二)参加提前批录取的本、专科院校(含文科、理科)、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少数民族班、预科班的各层次招生院校及“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暂不实行院校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
(三)音乐类、美术类、体育类院校(专业)录取暂不实行平行志愿,仍实行传统志愿模式录取。音乐类、美术类、体育类院校(专业)的录取与高校文科类、理科类专业所在批次的录取同批进行。音乐类、美术类考生报考同一批次院校时,可单独选择填报艺术院校(专业)志愿或普通文、理类院校(专业)志愿,不能在同一批次内既报艺术类院校(专业)志愿又报文、理类院校(专业)志愿。其中,报考第一批艺术类院校(专业)志愿的考生不得兼报提前批所有批次本科文、理类院校(专业)志愿。艺术类考生在同一批次同一所院校不得同时兼报音乐类和美术类校考专业,只能单独填报音乐类或美术类校考的专业志愿。填报艺术类省级统考本科专业以及填报在省级统考合格基础上组织校考的本科专业,考生省级统考术科成绩必须达到相应类别的术科资格线。体育类考生报考同一批次院校时,可单独选择填报体育类院校(专业)志愿或普通理科类院校(专业)志愿,不能在同一批次内既报体育类院校(专业)志愿又报理科类院校(专业)志愿。
(四)符合《广东省民族宗教委 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收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工作的通知》(粤民宗发〔2016〕61号)有关规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的本科专业时,必须在本科相应批次的“少数民族”栏目中填报有关院校及专业。报考招收少数民族本科预科班的院校时,必须在“各类预科班”栏目中,根据本人的成绩与公布的各批次本科院校预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填报相关的院校及预科专业。考生在各批次本科院校预科班中只能填报一个批次一所院校。
(五)“各类预科班”志愿可填报少数民族预科班、“三侨一台”预科班、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符合多项资格的考生只能填报其中一类一所院校志愿。
(六)退役士兵、内地西藏新疆中职班考生参加“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录取志愿填报。
(七)考生填报志愿采取网上填报的方式。考生应在认真阅读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和我省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后,按照规定和要求选择报考学校及专业志愿。考生所填志愿信息网上确认后,应到当地招生考试机构打印志愿表,考生当场签字。考生本人对不按时签字和由他人代为签字所产生的后果负责。志愿信息一经网上确认,任何人不得更改。
(八)考生填报志愿时,须根据本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情况,按规定填报相应层次高等学校。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未能达到相应层次高等学校录取要求的,其填报的对应学校志愿无效。
报考第一批文科类、理科类本科院校时,其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成绩均须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报考第二批文科类、理科类本科院校,其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报考第三批文科类、理科类专科院校,其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须有一门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
报考音乐类、美术类考生,参加文科类文化课考试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学科须为物理、化学、生物三门,且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参加理科类文化课考试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须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且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报考体育类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且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九)“地方专项计划”实行单设批次、单独志愿、单独划线的录取办法。各实施区域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办公室、中学要做好宣传、解释、发动工作,动员符合条件的考生积极填报,要严格做好资格审核工作,严防造假、杜绝造假。相关高校要认真做好计划编制和录取工作,确保完成专项计划招生任务。
(十)“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计划”实行单独志愿、单独划线,在定点院校所在批次录取结束后按专业志愿投档的录取办法。有志从事农村基层医疗卫生工作且高考成绩分别达到省招委会划定的本、专科定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可在相应批次的“农村卫生定向”栏目中填报相应院校志愿。被录取考生须按《关于印发广东省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21号)要求,与相关市(县、区)签订培养协议。
(十一)退役士兵、内地西藏新疆中职班参加“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单列招生计划、单独志愿、单独划线,统一录取。
(十二)报考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单考单招)、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考生,其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要求为: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三门学科学业水平考试,且至少两门学科成绩均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政治、历史、地理三门学科学业水平考试,且至少两门学科成绩均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报考高职自主招生的考生,其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最低要求为:报考文理科专业的,相应学业水平考试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须有一门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报考体育、艺术类专业的,均须参加相应学业水平考试科目的考试且至少须有两门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十三)参加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的考生的总分成绩由语文、数学、英语三科考试成绩合成。且相应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要求按《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调整方案>的通知》(粤教考〔2008〕28号)均须获得等级,并至少须1门学科成绩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十四)当批次高等学校录取后,省招生办公室根据录取情况公布招生计划缺额较大的高等学校(专业)的计划缺额情况及征集志愿要求,让未被录取的考生参加征集志愿,组织相关高等学校进行征集志愿录取。
(十五)高等学校严格按照考生志愿进行录取,保障考生合法权益。凡是志愿填报不合理的考生,应承担落选的责任;凡按志愿被录取的考生,不得更改录取的高等学校;凡录取后不报到的考生,视为放弃当年录取资格。
(十六)符合相关本科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综合评价录取试点以及高校专项计划录取资格的考生,应在志愿表的“自主招生”的相关栏目中填报一所相应高校志愿。未在该栏目中填报对应高校志愿的考生,不能按本科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综合评价录取试点以及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类型录取。
(十七)报考军队、武警、公安、司法院校以及国防生的考生需按相关要求参加政审面试体检,并在提前批填报志愿。
(十八)各批次各科类高考志愿设置及填报要求另文通知。
篇10:北京市普高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2015北京市普高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在教育部和市招生考试委员会领导下由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招办”)组织实施。为做好今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报名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或符合《2015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京参加高等职业学校招生考试实施办法》(京招考委〔2014〕19号)规定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或在北京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须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三)相关政策说明
因升学原因将户口迁入我市集体户口的学生,除下列情况可在限定范围内报名外,其他情况不得报名:体育类中专校集体户口的应届毕业生,只能参加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考试;艺术类中专校集体户口的应届毕业生,只能参加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只能参加高等职业学校招生考试。
(四)报名办法
报名包括网上提交报名申请、网上填报个人信息并缴费和现场报名资格确认三个阶段,具体按照《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京招考委〔2014〕21号)执行。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考生体检时间为3月1日至20日,具体时间由报名单位通知考生本人。体检组织工作按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细则〉的通知》(京高招委字〔1998〕007号)文件执行。
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果无效。
未能在规定时间参加体检的考生,可于6月9日12∶30至15∶30到北京市体检中心补检。
如果考生对本人体检结果有异议,须在体检结果公布查询之日起两周之内,通过报名单位向所在体检医院提出复检申请,由体检医院根据情况安排复检,如考生对复检结果仍存异议,可通过体检医院或区县招办向市体检中心提出终检申请,由市体检中心进行终检。
北京市体检中心为本市的终检医院,负责对有异议的体检结果做出最终裁定。
三、考试与评卷
北京市受教育部委托实行分省命题,考试和评卷工作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全国统考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一)考试科目
文史类考生,考语文、数学(文)、外语、文科综合。
理工类考生,考语文、数学(理)、外语、理科综合。
外语考试分英语、俄语、日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
语文、数学(文/理)、外语满分均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满分各为300分,高考满分750分。
(二)考试时间
全国统考于6月7日至8日进行,各科目的具体考试时间见下表:
6月7日 上午9:00—11:30 语文 下午3:00—5:00 数学(文/理)
6月8日 上午9:00—11:30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下午3:00—5:00 外语
(三)评卷
评卷工作分科目集中进行。各科目评卷点分别成立评卷工作领导小组,在市高考评卷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语文、数学(文/理)、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实行网上评卷。
(四)成绩公布
考生考试成绩在市高招办规定的时间内,经各区(县)高招办通知各报名单位,由报名单位通知考生本人。
(五)录取控制分数线划定
本科各个批次按照语文、数学(文/理)、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四科总分划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专科各个批次按照语文、数学(文/理)、外语三科总分划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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