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保警用器材管理规定(共12篇),仅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大家喜欢,并能积极分享!

篇1:安保警用器材管理规定
1.0目的
保证警用器械的功能完好及正常使用。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管公司各管理处保安部警用器械的发放、配置与管理。
3.0职责
3.1当班保安员负责正确使用、妥善保管警用器械。
3.2保安主管负责警用器械的采购、发放、送检。
4.0对讲机的管理
4.1对讲机的使用及保养
4.1.1对讲机只供当值保安员使用,严禁用作其他用途,特殊情况须经保安部主管批准方可使用。
4.1.2对讲机严格按频率使用,严禁保安员私自乱拆、乱拧或乱调其他频率.
4.1.3对讲机电池要充电6小时以上再使用,但充电的时间不能超过12小时,交班时要用干布擦拭机身,并将音量调到适当(清晰听到)位置。
4.1.4保安员在交班时应做好对讲机交接验收工作,发现问题应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主管。
4.1.5使用对讲机时,只能将对讲机握在手上或卡在腰带上,禁止手提对讲机天线。定期对对讲机电池及主机件进行性能检查,如发现有正常损坏,必须要交领班并说明损坏的原因,由领班统一拿到工程部维修,严禁擅自进行维修。
4.1.6严禁将对讲机及备用电池随意乱放,对讲机不得借予外人使用。
4.1.7严禁淋湿对讲机及使对讲机受较大的震动。
4.2对讲机的对话要求
4.2.1持对讲机呼叫对方前,首先报出自己的岗位(位置)。例如:甲方呼叫乙方:
甲:“甲呼叫乙,收到请回答。”
乙:“乙收到,请讲。”
甲:“谢谢。”
乙:“应该的。”
4.2.2使用对讲机叙说或汇报时,要简明扼要,严禁长时间占用对讲机讲话。
4.2.3使用对讲机通话时,必须使用文明用语,严禁使用不文明语言。
4.2.4在他人使用对讲机时,禁止插入抢用,紧急报警时除外。
4.2.5在紧急报警时须保持冷静、叙说清楚以便及时作出处理。
5.0警棍使用的管理
5.1警棍的佩带
5.1.1警棍是保安人员执行公务时佩带的自卫防暴器械,保安员应严格保管和使用,不得将警棍转借他人。
5.1.2当值保安员应将警棍挂在腰带后侧,不得在岗位上随便玩耍或挥舞警棍.
5.1.3当值保安员要妥善保管所佩带的警棍,如有遗失或损坏,要照价赔偿。
5.2警棍的使用
5.2.1处理一般问题时,不得手持警棍或用警棍指着客人讲话。
5.2.2非紧急情况或人身安全受威胁的情况下,保安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使用警棍攻击他人。
5.2.3交接班时要检查清楚后再交接,接收人发现警棍被损坏而不报告,应负责赔偿.
篇2:安保警用器材管理规定
为加强幼儿园管理,确保全园师生在园安全。幼儿园按上级要求配置保安警用器械,为确保保安警用器械使用管理安全,特作如下规定:
一、幼儿园保安使用的警用器械主要为教育局配置五件套,包括警用钢叉、橡胶辊、警棍等警用器械。警用器械是保安人员执行公务和制止犯罪时的专用工具和武器。
二、所配警用器械只供当班保安员执勤时携带和在紧急情况下使用,非值班、执勤人员严禁佩带和使用,在使用警械对付犯罪分子过程中,当其失去反抗时应停止再次使用。
三、严禁将警械提供他人,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幼儿园批准,严禁将警用器械带出。严禁用警械嬉戏打闹,严禁将警械交于他人玩耍。警用器械任何时候不得使用在师生员工身上,不得用于其它物体上,以防损坏。
四、执勤保安员必须将警械随身携带,不得随意搁放或托他人代为保管,严禁丢失或损坏。
五、使用人员要爱护使用,如有丢失或非公损坏要予以赔偿,并追究行政责任。谁丢失、谁损坏,谁赔偿,当分不清具体责任人时,由该岗位人员共同赔偿。
六、保安人员要定时、定点武装上岗。交接班时,交接班人员要做好交接验收工作,确保其处于安全正常使用状态。
七、对发生损坏和丢失的器材,使用人要有书面的报告材料,经园审阅后根据情况酌情处理,并将报告存档备查。
八、安保器材保管人员要定期核对器材使用帐目,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园长汇报。
九、器材如有机械故障,应及时上报幼儿园说明情况并进行更换。
十、以上制度须严格执行,如有违反将予以严肃处理。
篇3:安保警用器材管理规定
1.目的
保证器械功能完好、正常使用。
2.适用范围
保安警用所有器械。
3.职责
1)当班保安员负责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器械。
2)保安主管负责保安器械的采购、发放、送检。
4.对讲机使用程序
1)对讲机是管理处员工执行任务的工具,属于管理处的公共财产,每一个员工都有责任和义务保证对讲机的正常使用。保安队的全部对讲机应建立《通讯器材台账》。
2)对讲机只供员工执勤时使用,严禁用作其他用途,特殊情况须由主管领导同意方可。
3)对讲机由值班人员使用,严禁转借他人,严禁个人携带外出,如确有需要,须报主管领导批准。
4)对讲机严格按规定频率正确使用,严禁员工私自乱拆、乱拧或乱调其他频率,否则按违纪处理,若损坏视情节赔偿。
5)员工在交接班时应做好对讲机交接验收工作,以免出现问题时相互推脱责任。发现问题应做好积记录并及时上报主管领导加以处理。
5.警棍的管理
1)警棍是保安人员执行公务时的专用工具和武器。
2)所配警棍只供当班保安执勤时携带和在紧急情况下使用,非值班、执勤人员严禁佩带和使用,警棍是用于保安员执行公务时自卫使用。
3)严禁将警棍提供他人,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保安主任批准,严禁将警棍带出。
4)严禁用警棍嬉戏打闹,严禁将警棍交于他人玩耍。
5)执勤保安员必须将警棍随身携带,不得随意搁放或托他人带为保管,严禁丢失或损坏。
6)使用人员要爱护使用,如有丢失或非因公损坏要予以赔偿,并追究行政责任,谁丢失、损坏,谁赔偿,当分不清具体责任时,由该岗位人员共同赔偿。
7)交接班时,交接班人员要做好交接工作,确保其处于安全正常使用状态。
8)对违反条款者,除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外,处以50元∽300元罚款。
篇4:警用器材使用管理规定
警用器材使用管理条例
1.0 目的
保证器械功能完好,正常使用。
2.0 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物业管理处对秩序维护队治安警用器械的管理。
3.0 职责
3.1 当值秩序维护员负责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器械。
3.2 公司保卫部负责器械的采购、发放、送检。
4.0 内容
4.1 对讲机使用管理
4.1.1 对讲机是队员执勤时的主要联络工具,属公司的公用财产,每个员工都有责任和义务保证对讲机的正常使用和妥善保管,防止损坏和丢失,安护队的全部对讲机应由分管秩序维护器械人员建立《通讯器械台帐》。
4.1.2 对讲机只在执勤中使用,严禁用作他途,严禁个人携带外出或转借他人,特殊情况须报主管领导批准方可。
4.1.3 对讲机严格按规定的频率正确使用,严禁私自乱拆、乱拧和乱调其他频率,否则按违纪处理,若损坏视情节赔偿。
4.1.4 使用文明用语,严禁乱按按钮,乱讲与工作无关的事或脏话,在呼叫时,必须双呼对方呼号,然后再报出自己的呼号,如:“01,01,02呼叫”
4.1.5 队员在交接班时应做好对讲机的交接验收工作,以免出现问题时相互推诿责任,发现问题应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主管领导加以处理。
4.1.6 对讲机充电器应统一保管,正确使用,否则按违纪处理。
4.2 警棍的使用管理
4.2.1 警棍是秩序维护人员执行公务时的专用工具和防卫武器。
4.2.2 所配警棍只供当班秩序维护员执勤时和秩序维护训练时使用,非值班、执勤人员不得配带和使用训练和执勤时严禁用警棍嬉戏打闹,严禁将警棍随意给他人使用。
4.2.3 严禁将警棍借与他人,无特殊情况或未经管理处主任批准,严禁将警棍带出公务区域范围之外。
4.2.4 警棍原则上用于秩序维护员执行公务时自卫,遇突发事件时可视情节慎用,严禁使用警棍打击没有侵害到秩序维护员人身安全的人。
4.2.5 所有配带警棍的岗位必须随身携带警棍,不得随意搁放或托他人保管。
4.2.6 任何人员要爱护所配发的警用器械。如有丢失或非因公损坏要予以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谁丢失、损坏谁赔偿,分不清具体责任时,由该岗位人员共同赔偿。
4.2.7 交接班时,交接班人员要做好交接验收工作,检查警棍性能,确保警棍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4.2.8 对违反4.2.2至4.2.6条款者,除进行必要批评教育外,处以50元至300元人民币的罚款。
5.0 记录
最新的《通迅器械台帐》由秩序维护主管保存。
6.0 附件
6.1 《通讯器械台帐》
篇5:公安部警用车辆管理规定
一、为切实加强全省公安机关警用车辆使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警用车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维护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警用车辆指全省公安机关(包括铁路、森林和海关公安机关及公安院校)注册登记并悬挂警牌、公安“O”牌的机动车辆。
三、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警用车辆使用审批制度。
四、实行警用车辆驾驶准驾制。
(一)因工作需要驾驶警用车辆的本单位民警、职工及正式借聘用人员,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内部车辆管理部门审核、考试,取得“警用车辆准驾证”。其中民警须具有正式驾驶人资格,其他人员须具有3年以上驾龄且2年内未发生责任事故;
(二)110处警车和交通事故处理车必须由民警着警服驾驶;
(三)驾驶警用车辆时,必须随带行驶证、驾驶证、警用车辆准驾证;
(四)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内部车辆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准驾人员档案并报上级公安机关内部车辆管理部门备案;
(五)调离公安机关或因工作变动无需驾驶警用车辆的,须及时收回警用车辆准驾证。
五、实行警用车辆交通事故报备制。警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接警部门接警的同时向当地督察部门和车辆单位通报;对发生人员重伤、死亡的警用车辆交通事故,督察部门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重点对有否违反“五条禁令”和用车审批情况予以取证,并迅速上报厅警务督察处。
六、实行警用车辆违法行驶抄告制。各交警支队按月将警用车辆违法行驶情况抄告市公安局督察部门;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按月将警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违法行驶的情况抄告厅警务督察处。
七、各单位内部车辆管理部门对本单位机动车辆和驾驶员必须严格管理,使用警用车辆严禁下列行为:
(一)未经审批擅自使用警用车辆;
(二)非紧急警务超速行驶;
(三)将警用车辆借给公安机关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
(四)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警用车辆。
有上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处理,省厅视情予以通报批评。
八、警务督察部门对警用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消防队警用车辆管理
一、整治工作目标
通过此次内部整肃风纪的重要行动,切实解决全市消防部队警用车辆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整肃警风警纪,推动《公安消防部队车辆管理规定》、“五条禁令”、“三条铁规”等制度要求落到实处,提高警用车辆和涉案车辆管理使用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树立消防部队的良好形象,促进全市消防部队执法规范化建设、和谐警民关系建设和队伍正规化建设。
二、健全组织机构
为切实抓好全市消防部队警用车辆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支队成立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治理方法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从2月26日开始,至11月30日结束,分宣传发动、自查自纠、建章立制、检查验收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月22日至3月5日)
支队召开警务车辆专项治理工作会议,传达全国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专题研究部署专项治理工作。支队在行政值班室和纪委分别设立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举报。
(二)自查自纠阶段(3月6日至6月30日)
各单位要对照重点内容,采取对照标准查、官兵相互查、面向社会查等方法,组织对本单位的警用车辆开展一次全面排查,逐一登记造册,建立专项台帐,由主要领导签字后,一式两份,一份交由支队专项治理办公室存档备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三)建章立制阶段(7月1日至9月30日)
各单位要结合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坚持边查边改、边改边建,对现有关于车辆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全面的审查,认真开展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工作,对不合时宜、与上级规定办法相抵触的要立即废止,并研究制定简便易行、切实管用的制度规定。要坚持对武警消防牌照车辆、涉案车辆实行档案管理,一车一档,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检查、通报评比制度,推进警用车辆、涉案车辆管理使用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四)检查验收阶段(10月1日至11月30日)
各单位要认真分析总结本单位专项治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并于11月2日前将警务用车和涉案车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书面报支队专项治理办公室。支队将结合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突出重点,综合运用明察暗访、集中检查、交叉互查、突击检查等方式,对全市消防部队警用车辆和涉案车辆专项治理工作成效开展全方位的检查评比,通报治理工作情况,并积极做好各项工作,迎接公安部、总队组织的检查验收。
篇6:公安部警用车辆管理规定
一、县局所有单位车辆实行固定驾驶员专人驾驶。局机关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每年签订一次安全管理责任书,其它业务单位安全责任书由驾驶员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签订。从 XX年11月1日起 ,所有驾驶员必须持警车准驾证上岗,凡未领取警车准驾证的,一律不得驾驶警车,若发现驾驶警车现象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责任。驾驶员不准将车辆交给非警人员和无照人员驾驶,凡发现一次,属聘用的驾驶员予以解聘,正式驾驶员予以待岗一个月处理。若发生交通事故等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负。县局和车辆使用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公务派车。各单位均要实行公务用车、派车制度,自制派车表,局机关公务用车原则上由各单位填写,驾驶员持派车单到办公室领取加油单。
三、定点停放。所有车辆在非工作时间必须停放在车库或指定位置,严禁将车辆停放在饭店酒楼和公共娱乐场所前,未经主管领导批准,驾驶员私自将车开出或将车辆随意停放在外,发生问题及交通事故的由驾驶员负全责,单位概不承担责任,发现一次扣发一个月工资的50%,发现第二次的,属聘用驾驶员予以解聘,正式驾驶员予以待岗一个月。
四、规范驾驶。严禁在非公务期间鸣警笛、乱停乱放、逆行、闯红灯,如违反要求,一经发现的要在全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属聘用驾驶员予以解聘,正式驾驶员待岗一个月。
五、定点维修。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保持车辆清洁卫生,车辆需要维修时,必须提前申报,经核实,由主管领导批准后,持维修单到指定修理点进行维修。否则不予报销修理费用。外出执行公务的车辆无法保障行车安全需要维修时,驾驶员必须向车辆主管人员报告同意后,方可在外地维修。
六、驾驶员要坚守岗位,随时待命,严禁饮酒。未出车在上班时间内,驾驶员不能离开单位,保证随叫随到,鉴于公安业务的特殊性,手机要24小时开机。凡每月累计3次不在岗或一次不在岗贻误工作的,属聘用驾驶员予以解聘,正式驾驶员予以待岗一个月。
七、钻研业务。驾驶员要认真学习驾驶有关知识,不断提高驾驶水平,严禁疲劳驾车、驾驶带病车、开英雄车、酒后驾车,违者属聘用驾驶员予以解聘,正式驾驶员予以待岗一个月处理。
八、责任追究。驾驶员若一年内发生一次一般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给予待岗1个月,负全部责任的,待岗2个月;全年发生两次一般事故的给予待岗3个月;凡发生重大以上事故,负次要责任的待岗6个月,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予以辞退,一切损失费用自负并追究法律责任。
篇7:小区警用巡逻车管理规定
一、保持车辆随时处于良好状态,非指定人员严禁动用车辆,每名保卫人员均有责任和义务对车辆进行管理。
二、带班班长负责每日车辆的交接工作,负责车辆检查、保养、维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交接班时向下一班次说明。接班班长对车辆认真查验后接车。
三、驾驶员必须熟悉车辆驾驶操作程序,熟悉驾驶规程,驾驶前应检查车辆轮胎、制动等系统正常后方可起动。对于技术不熟练的队员在驾驶前必须由带班班长组织培训,在熟练掌握驾驶技术后方可驾驶。
四、爱护车辆,保持电动车洁净,车辆是巡逻用的,巡逻驾驶中必须保证安全,注意路况,避免在有碎茬石的路面行驶,正常巡逻限速10公里以下,严禁超速超载。
五、正常巡逻时不得使用警笛,夜间巡逻时应将警灯打开。
六、按规定进行充电,保持夜间至次日早8时有足够的用电量。要求白班对车辆进行充电。
七、巡逻车辆不得驶出巡逻区域以外的地方。
八、车辆除工作需要外,严禁为任何个人行为动用车辆。
九、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对于操作不当对车辆造成损坏和恶意损坏车辆的,除按价赔偿外,对责任人将严肃处理。
篇8:小区警用巡逻车管理规定
一、社区巡逻车辆由保卫部一名副主任负责管理。
二、驾驶员要认真保养车辆,对车辆要做到勤检查、勤维护、勤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三、该车辆主要保障景区昼夜安全巡逻。在巡逻过程中,要爱护车辆,按规定车速行驶,景区内一般不要超过15KM/小时,要文明安全行车,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四、非保卫人员,不得动用巡逻车辆,严禁将车交给非保卫人员驾驶、严禁酒后驾车。
五、每天由安全保卫部值班人员负责开巡逻车进行景区(含东院、东西妃子陵)巡逻。
六、严禁私自将消防车辆开出景区,需要加油时,经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开到指定加油站加油,如确需要外出必须经当天带班馆领导同意,否则,一切责任自负。
七、每天上午9:30分作为巡逻车交接班时间,交车时,要确保车辆内外清洁。并说明车辆运行情况是否完好。
篇9:警用装备使用管理规定
警用装备使用管理条例
为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审判人员和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提高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公安部《人民警察装备配备标准》,依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所担负的任务和职责,从司法警察的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制定本标准。
一、各级人民法院负责本院警用装备的经费、购置及配备;
二、警用装备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数量配备齐全,保障司法警察能够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保护司法警察的人身安全;
三、警用装备的配备应当坚持保障必需、不断完善、实用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则。案件数量较多和任务较重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商有关部门同意后,在装备配备的项目和数量上可高于本标准;
四、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警用装备的年度配备计划,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设立警用装备专项资金,并做到专款专用,按照标准配齐、配全警用装备,并根据相关规定和使用情况,对警用装备及时进行更新;
五、各级人民法院对警用装备要严格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及使用制度,防止警用装备丢失、损毁,严格禁止非警务人员使用警械具,严格禁止司法警察违法使用警械具;
六、武器的配备依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公务用枪配备标准》执行,司法警察部门配备的枪支,只由司法警察部门使用,司法警察部门不具备保管条件而由其他部门保管的,要保证司法警察公务用枪;
七、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数量和工作的需要,结合本院车辆的实际情况,配备足够的专用囚车和指挥车,以保证押解、执行、送达等项任务的顺利完成,不得私自对囚车等警用车辆进行改装,以保证工作安全;
八、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九、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主管部门。
篇10:物资器材管理规定
物资器材管理规定
一、大宗物资材料建立健全材料明细账目
(一) 以收发凭证,即“材料入库单”和“材料出库单”为依据,连续地、系统地、全面地反映器材收发情况,切实作到“账账相符”、“帐物相符”。
(二) 验收材料后,必须及时填写“材料入库单”并根据材料入库单记录“材料计价明细账”。保管员据此记录“实物明细账”。
(三) 发放材料时,必须填写“材料出库单”并根据“材料出库单”记录“材料实物明细账”。会计据此记录“材料计价明细账”。
二、物资器材的验收入库
(一) 材料验收入库后要及时填写“材料入库单”及登账。
(二) 进场入库的订货物资器材必须符合采购计划、采购合同确定的物资器材名称、品种、规格和型号,经过检斤、检尺、点数(如需要时,必须经过项目技术部门和使用部门检测合格);同
时,检验整理核对发票、质量证明书、检测报告、装箱单、运单及运输中发生残损等情况的“货运记录”等,验收无误在验收单上签字盖章后,组织接收并存放在指定位置。
(三) 验收水泥及砂石料等大宗材料时,必须使用总队器材科统一配发的“材料验收单”(一式三联),加盖收料专用章,要做到签字及时、齐全、真实、清晰、时间准确。验收单必须妥善保管,工程完工后存根上交。
(四) 以重量、体积、几何尺寸为计量单位的物资,其误差允许在1%;按件计算数量的物资应进行抽查,抽检的比例根据运输、包装和批量大小可适当增减,一般抽检5%--30%。
三、物资器材的保管
(一) 合理地存放对降低费用起着一定的作用,因此,料场、库房位置要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设置,合理布局(尽量减少二次倒运),道路畅通,做到车车检尺过数,仓库内材料放置规格化,分类存放,科学堆码,标识醒目、美观,做到件件点数验收,及时记帐、立卡、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二) 验收及核销手续齐全,原始记录和核销凭证齐全,账、卡、物相一致。
(三) 大宗材料要求随用随清底,达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四) 对于存放在料场的大宗材料管理,要执行专人负责制度,并加强巡视检查,防止发生丢失、损坏等问题。
(五) 保管员必须坚持清点材料的制度。凡清点过程中发生与发票不符的现象,要及时向采购员说明,认真查找原因,并及时向器材科(组)长汇报,妥善处理。
四、物资器材发放
(一) 物资器材发放要遵循“先入先出、易变先出、发旧储新、发零存整”的发放原则。各级物资器材管理部门必须使用总队器材科统一配发的“材料出库单”并严格执行领料人、保管员和器材负责人三签字制度,然后才能进行物资器材发放工作。
(二) 凡规定交旧领新的物资器材只有交回废旧物品后方可办理领料出库手续。
(三) 项目部的常用小型工具、量具等,仓库应建立使用者
帐卡,根据规定的使用期限、不同工种配发标准,一次性发放齐全。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因使用不当损坏或因保管不善丢失,重新领用时,要按价收费。
五、物资器材的回收、利用
(一) 项目完工后物资器材的核查。
项目完工后,要对库存物资器材进行全面、彻底清查,要对
物资器材进行帐务核查、核销,对照工程决算消耗量、采购入库量、领用(出库)量,剩余(库存)量进行认真核对,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后,方可结帐核销。
(二) 周转材料及小型机具的回收处理
项目完工后,项目部需将周转材料及小型机具交回总队器材
科。交回时需列出移交物品清单,要求与购买或调配时数目相符,性能良好。并以书面形式把所留物品清单报总队器材科。
(三) 周转材料、小型机具的管理
项目部如需使用周转材料(钢模板、拉杆支架等)、小型机具
(电气焊、排震、切缝机、电缆、水管、无纺布、土工布、切缝刀片等)时,应先确定所需数量后,以书面形式上报总队器材科,由总队器材科负责调配或购买。使用时的管理保养项目部负责。
篇11:警用装备管理规定
警用装备管理规定如下
一、司法警察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使用警械。
二、警械在购入、故障、毁损、销毁时要按规定进行登记。
三、警械室由专人负责管理。
四、司法警察因执行任务申领的警械,要妥善保管好,不得故意毁损或将警械转借他人;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将警械交回警械室,并进行登记。
五、其他警队借用警具时,需经本单位分管院长同意。
六、严禁非警务人员使用警械具。
七、严禁司法警察违法使用警械具。
八、警械室管理人员应保持警械室内卫生整洁、警械分类明确、摆放有序,并定期对警械进行性能维护及保养。
九、归司法警察个人保管的警械,要做好登记,定期进行检查。
十、任何非警务人员,非工作需要不得随意进入警械室。
篇12:校园安保管理规定
校园安保管理规定
(一)必须将中小学幼儿园全部列为治安防范重点区域和公安机关重点保卫单位,坚决防止各类恶性案件和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必须将中小学幼儿园列为必巡区、必巡线,必巡点,并在上学、放学重点时段做到“见警察、见警车、见警灯”,实现治安报警点覆盖率达到100%,交通安全设施实现率达到100%.
(三)必须强化涉及中小学幼儿园的矛盾纠纷排查,做到不漏排,不激化,及时化解,排查调解率达到100%,坚决防止因矛盾纠纷引发恶性案事件。
(四)必须强化对高危人员的排查管控工作,及时、全面、滚动排查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扬言报复社会可能铤而走险人员以及因个人生活发生重大变故举止反常人员,管控率达到100%.
(五)必须依法将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开设的网吧、电子游戏厅全部予以取缔。
(六)必须落实中小学幼儿园“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安装警校联动的视频监控和报警系统,健全安全制度,聘请专业安保人员,安保人员配备率达到100%.
(七)必须强化对中小学幼儿园的火灾、交通安全、建筑安全、自然灾害、食品安全等隐患的排查,隐患整改率达到100%.
(八)必须加强学生安全法制教育,制定安全预案、组织安全演练、提高自防能力,法制、交通、消防安全率达到100%.
(九)必须全力侦处侵害师生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实行挂牌督侦,定单位,定人员,定责任,限期破案。
(十)必须有效制止侵害师生人身安全的恶性案件,对正在实施暴力行凶的,公安机关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制止,必要时可依法当场击毙。
(十一)必须对因防范不到位、处置不及时而发生侵害师生人身安全的恶性案件进行责任倒置部责。
(十二)必须落实“校园民警”办公用房,配备必要办公设备,配置常用警用装备。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