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的通告(共6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1: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的通告
关于维护本市公园、风景游览区公共秩序和安全的通告
一、游人和驻公园、风景游览区内的各单位、职工,应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公园、风景游览区的'有关规定,提倡“五讲四美”,维护优良的秩序和优美的环境,同一切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安全、破坏公共财物的行为作斗争。
二、购票要顺序排队。进出公园和风景游览区和在园、区内参加各种活动,应循序行进,不准拥挤、起哄,堵塞通道和出入口。
三、租、退游船,要顺序排队。上船、下船,必须经由码头。严禁超员乘船。不准私自转租游船。
四、非经公园管理部门同意,各种车辆不得进入。进入公园、风景游览区的车辆,必须按规定的路线、速度行驶,在指定地点停放整齐。
五、在公园、风景游览区出售物品和经营收费活动,必须持有营业执照,经公园、风景游览区管理部门同意,在指定地点经营。
六、遵守静园时间。静园后,不准在园内逗留。不准翻越、拆毁园墙、栅栏。
七、爱护野生和展出的动物,不准捕猎,不准恫吓或投喂、投打。不准在非钓鱼区钓鱼。
八、爱护树木花草和公共设施。损坏者,照价赔偿;故意损坏者,从重处罚。
九、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公安机关和园林部门批准,不准在公园、风景游览区举办舞会或聚众跳舞。
十、禁止播放反动黄色音乐、唱反动黄色歌曲;禁止伤风败俗的活动。
十一、禁止在未开放的水面游泳、冰面滑冰;禁止在路面滑旱冰。
十二、严禁在名胜古迹、古建筑、古树、具有纪念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以及其他一切公共设施上涂抹、刻划、粘贴。
十三、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公安机关和园林部门批准,严禁在园、区内燃放鞭炮、焰火。严禁在古建筑、古松柏、草地、山林、灌木等易于起火的地方吸烟或使用明火。
十四、禁止进行损害园、区安静或危及游人安全的活动。严禁携带各种凶器、枪支弹药、爆炸物进入园、区。
十五、对违反本通告者,任何人均有权批评、检举和扭送公安部门或公园、风景游览区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予以治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赔偿经济损失的,由公园、风景游览区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开给收据。
篇2: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教学目标
知识与技能:
通过教学,使学生知道公共秩序、公共安全的概念;我国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方面的作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危害;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维护公共安全的有关规定。
过程与方法:
在教学中,要通过具体的案例让学生逆向思维、多角度分析,提高学生辩证思维的能力。如:有法律约束是这样,无法律约束会如何?轻微违法怎样处罚?严重违法该如何惩治?并培养学生“透过现象看本质”的能力。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让学生懂得守法光荣,违法可耻,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是非观、荣辱观,在生活中能做到自觉守法。
教学建议
教学重点分析:
(1)扰乱公共秩序的危害是本框的重点之一。说它是重点,是因为人在社会中生存,就要参加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而这就需要社会的稳定。要保持社会的稳定,就要维护社会公共生活的正常秩序。否则,扰乱了公共秩序,破坏了社会稳定,就必然使社会生产和生活无法正常地进行,这就必然损害人民的利益,给国家和社会带来损失。把这一问题当作重点处理,能够从反面教育学生,提高教育的实效性。教学中讲述这一问题时,可以列举大量事例,也可以剖析一个事例,从不同角度具体分析其危害。总之都是要从反面警示学生:不能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不能做损人害己的事,法律绝对不可违犯。
(2)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一些规定,是本框的重点之二。学法总要知法,这是依法办事的前提。只有知道条例的具体规定,才能在公共生活中按条例去办。因此,对于条例中的内容,应作为重点来处理。
难点分析:
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是教学中的一个难点。因为这部分的文字较少,但容量较大。它采用简单枚举法,说明了四种行为都是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我国法律对此要予以必要的制裁。学生可能会对此感到比较费解。教师在讲解中不必各类情况都讲到,可用教材上的例证或补充新的例子,为学生提供感性材料,变枯燥为生动,引起学生的兴趣。对这些例证分析其一二即可。
教法建议:
本框教材内容浅显易懂,且有较强的可读性。因此,教师要充分发挥教材优势,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并思考问题,即运用“读――议”法进行教学。有条件的学校也可以组织学生创作表演小品,将枯燥的文字变成生动的故事。
教学设计示例
教学过程:
复习提问:
我国有关治安行政管理的最重要的一项法规是什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导入新课:
案例分析:
(1)4月20日下午1点多,在开往东直门总站的359路公共汽车上,一个身高1米8以上中年外国男子突然对好言劝说他不要把脚放在汽车引擎盖上的中国女司机孟秋生大打出手,被打得鲜血直流的孟大姐被迫紧急停车。该名外国男子还殴打上前劝阻的乘客,用下流的语言和动作辱骂围观的群众,在记者采访拍照时还追打、威胁记者。在场的乘客和群众人人义愤填膺,但大家都采取克制的态度,协助110巡警将该名外国男子抓获。
学生讨论分析这名外国男子的行径所造成的种种危害。分析角度:对女司机的危害;对其他乘客的危害;对周围群众的危害;对社会的危害;对他本人的`危害。
然后再来听一下专家的说法:
专家说法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范愉:如果这个美国人不是外交官的话,不享有外交特权的特定身份,那么就要按照中国的法律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范教授说,不管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是这种情况,就应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解决。她说,首先要由公安机关对这件事情的性质作出断定,结果不是特别严重,就有可能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涉及到民事赔偿的部分一并解决。如果被打的人伤情确实很重,则要进行法医鉴定。范教授说,关键是要看伤害的后果。
北京市五环律师事务所焦仲宇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及二十二条的规定,该外国人在公共汽车上扰乱公共秩序、殴打司机和乘客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共汽车司机及乘客所受伤害的程度对该名外国人行为的定性极为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该名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被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内拘留及200元以下罚款。同时,需要赔偿被打司机及乘客的损失和负担医疗费。
(2)靳如超石家庄爆炸案
石家庄市刑满释放人员靳如超因家庭琐事对其邻居及继母、前妻、姐姐等人怀恨在心,遂产生用爆炸手段报复的念头。3月12日至14日,靳如超先后3次到从事非法制造炸药的河北省鹿泉市农民王玉顺、郝凤琴处购买炸药共600公斤,并进行了爆炸实验。3月15日上午,靳如超将所购炸药运至石家庄市郊外藏匿。3月15日晚至16日凌晨,靳如超用早在去年从鹿泉市石井采石一厂工人胡晓洪处购买的50枚雷管和20余根导火索制成引爆装置,然后将575公斤炸药连同引爆装置,分别运送并放置到与其有矛盾的邻居和家族成员所居住的宿舍楼3处,及其姐姐售出的宿舍楼一处,之后将炸药依次引爆,共造成108人死亡,38人受伤。此外,靳如超还于203月9日在云南省马关县持柴刀将一名曾与其同居的女青年韦志花杀死。王玉顺、郝凤琴自3月以来非法制造并向他人售出硝铵炸药共2.3万多公斤。4月18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石家庄特大爆炸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靳如超被以故意杀人罪、爆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为靳如超非法制造、提供爆炸物品的3名被告也分别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4月29日做出二审判决,依法维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靳如超、王玉顺、郝凤琴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一审判决;改判被告人胡晓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依法核准靳如超、王玉顺、郝凤琴死刑,并于宣判后立即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学生再从不同角度分析此案例,充分认识靳如超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巨大危害。
教师总结:
在两个案例中,一个扰乱了公共秩序,一个危害了公共安全,并都受到了法律相应的制裁。可见,法律在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这节课,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在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 维护公共秩序(板书)
1、 公共秩序的定义(板书)
公共秩序包括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
(请同学们列举日常生活中一些扰乱公共秩序的现象及其危害。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给大家演示多媒体资料,有图片和动画)
老师归纳:在大家所列举的这些现象中,有发生在学校的,有发生在电影院、球场的,还有火车、汽车上的等等。这些行为,都不同程度地干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制造了混乱,给个人、集体或国家造成了损失。所以这些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惩处。现在请同学们来看一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几种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措施。
(投影一)
违反《条例》的表现
-违反《条例》应受到的处罚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
-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结伙斗殴等流氓行为,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行为,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行为,拒绝或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学生阅读教材中的四个案例,并将下面的三个案例分类,然后说明这些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或者分组进行小品表演,由学生自编、自导、自演。对于表演能力强的班级,上课时临时安排,由学生即兴发挥即可;如果是个别学生有表演天赋,教师可以在课前安排他们准备几个小品,课堂表演之后,其他同学再进行讨论分析扰乱公共秩序的危害。)
(1)年11月28日下午1时,因工资纠纷,江某爬上金陵船厂50米高的吊塔上以死相逼,一直到当晚8时28分才下塔。他的行为造成该厂处于半停工状态,给安全生产造成了严重损失。(江某的行为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
(2)204月6日,在北京工人体育场举行的2002年全国甲A足球联赛北京国安队―重庆力帆队的比赛中,北京市市政技校99级一学生,持一面绿色大旗从观众看台跳入场地,值勤民警上前劝阻,该人不听,仍滞留在场地内持旗奔跑。(该人行为严重影响了赛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篇3: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教学目标
知识与技能:
通过教学,使学生知道公共秩序、公共安全的概念;我国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方面的作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危害;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维护公共安全的有关规定。
过程与方法:
在教学中,要通过具体的案例让学生逆向思维、多角度分析,提高学生辩证思维的能力。如:有法律约束是这样,无法律约束会如何?轻微违法怎样处罚?严重违法该如何惩治?并培养学生“透过现象看本质”的能力。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让学生懂得守法光荣,违法可耻,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是非观、荣辱观,在生活中能做到自觉守法。
教学建议
教学重点分析:
(1)扰乱公共秩序的危害是本框的重点之一。说它是重点,是因为人在社会中生存,就要参加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而这就需要社会的稳定。要保持社会的稳定,就要维护社会公共生活的正常秩序。否则,扰乱了公共秩序,破坏了社会稳定,就必然使社会生产和生活无法正常地进行,这就必然损害人民的利益,给国家和社会带来损失。把这一问题当作重点处理,能够从反面教育学生,提高教育的实效性。教学中讲述这一问题时,可以列举大量事例,也可以剖析一个事例,从不同角度具体分析其危害。总之都是要从反面警示学生:不能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不能做损人害己的事,法律绝对不可违犯。
(2)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一些规定,是本框的重点之二。学法总要知法,这是依法办事的前提。只有知道条例的具体规定,才能在公共生活中按条例去办。因此,对于条例中的内容,应作为重点来处理。
难点分析:
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是教学中的一个难点。因为这部分的文字较少,但容量较大。它采用简单枚举法,说明了四种行为都是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我国法律对此要予以必要的制裁。学生可能会对此感到比较费解。教师在讲解中不必各类情况都讲到,可用教材上的例证或补充新的例子,为学生提供感性材料,变枯燥为生动,引起学生的兴趣。对这些例证分析其一二即可。
教法建议:
本框教材内容浅显易懂,且有较强的可读性。因此,教师要充分发挥教材优势,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并思考问题,即运用“读――议”法进行教学。有条件的学校也可以组织学生创作表演小品,将枯燥的文字变成生动的故事。
教学设计示例
教学过程:
复习提问:
我国有关治安行政管理的最重要的一项法规是什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导入新课:
案例分析:
(1)年4月20日下午1点多,在开往东直门总站的359路公共汽车上,一个身高1米8以上中年外国男子突然对好言劝说他不要把脚放在汽车引擎盖上的中国女司机孟秋生大打出手,被打得鲜血直流的孟大姐被迫紧急停车。该名外国男子还殴打上前劝阻的乘客,用下流的语言和动作辱骂围观的群众,在记者采访拍照时还追打、威胁记者。在场的乘客和群众人人义愤填膺,但大家都采取克制的态度,协助110巡警将该名外国男子抓获。
学生讨论分析这名外国男子的行径所造成的种种危害。分析角度:对女司机的危害;对其他乘客的危害;对周围群众的危害;对社会的危害;对他本人的危害。
然后再来听一下专家的说法:
专家说法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范愉:如果这个美国人不是外交官的话,不享有外交特权的特定身份,那么就要按照中国的法律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范教授说,不管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是这种情况,就应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解决。她说,首先要由公安机关对这件事情的性质作出断定,结果不是特别严重,就有可能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涉及到民事赔偿的部分一并解决。如果被打的人伤情确实很重,则要进行法医鉴定。范教授说,关键是要看伤害的后果。
北京市五环律师事务所焦仲宇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及二十二条的规定,该外国人在公共汽车上扰乱公共秩序、殴打司机和乘客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共汽车司机及乘客所受伤害的程度对该名外国人行为的定性极为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该名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被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内拘留及200元以下罚款。同时,需要赔偿被打司机及乘客的损失和负担医疗费。
(2)靳如超石家庄爆炸案
石家庄市刑满释放人员靳如超因家庭琐事对其邻居及继母、前妻、姐姐等人怀恨在心,遂产生用爆炸手段报复的念头。2001年3月12日至14日,靳如超先后3次到从事非法制造炸药的河北省鹿泉市农民王玉顺、郝凤琴处购买炸药共600公斤,并进行了爆炸实验。3月15日上午,靳如超将所购炸药运至石家庄市郊外藏匿。3月15日晚至16日凌晨,靳如超用早在去年从鹿泉市石井采石一厂工人胡晓洪处购买的50枚雷管和20余根导火索制成引爆装置,然后将575公斤炸药连同引爆装置,分别运送并放置到与其有矛盾的邻居和家族成员所居住的宿舍楼3处,及其姐姐售出的宿舍楼一处,之后将炸药依次引爆,共造成108人死亡,38人受伤。此外,靳如超还于2001年3月9日在云南省马关县持柴刀将一名曾与其同居的女青年韦志花杀死。王玉顺、郝凤琴自203月以来非法制造并向他人售出硝铵炸药共2.3万多公斤。4月18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石家庄特大爆炸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靳如超被以故意杀人罪、爆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为靳如超非法制造、提供爆炸物品的3名被告也分别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4月29日做出二审判决,依法维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靳如超、王玉顺、郝凤琴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一审判决;改判被告人胡晓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依法核准靳如超、王玉顺、郝凤琴死刑,并于宣判后立即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学生再从不同角度分析此案例,充分认识靳如超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巨大危害。
教师总结:
在两个案例中,一个扰乱了公共秩序,一个危害了公共安全,并都受到了法律相应的制裁。可见,法律在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这节课,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在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 维护公共秩序(板书)
1、 公共秩序的定义(板书)
公共秩序包括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
(请同学们列举日常生活中一些扰乱公共秩序的现象及其危害。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给大家演示多媒体资料,有图片和动画)
老师归纳:在大家所列举的这些现象中,有发生在学校的,有发生在电影院、球场的,还有火车、汽车上的等等。这些行为,都不同程度地干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制造了混乱,给个人、集体或国家造成了损失。所以这些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惩处。现在请同学们来看一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几种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措施。
(投影一)
违反《条例》的表现
违反《条例》应受到的处罚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
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结伙斗殴等流氓行为,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行为,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行为,拒绝或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学生阅读教材中的四个案例,并将下面的三个案例分类,然后说明这些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或者分组进行小品表演,由学生自编、自导、自演。对于表演能力强的班级,上课时临时安排,由学生即兴发挥即可;如果是个别学生有表演天赋,教师可以在课前安排他们准备几个小品,课堂表演之后,其他同学再进行讨论分析扰乱公共秩序的危害。)
(1)2001年11月28日下午1时,因工资纠纷,江某爬上金陵船厂50米高的吊塔上以死相逼,一直到当晚8时28分才下塔。他的行为造成该厂处于半停工状态,给安全生产造成了严重损失。(江某的行为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
(2)2002年4月6日,在北京工人体育场举行的2002年全国甲A足球联赛北京国安队―重庆力帆队的比赛中,北京市市政技校99级一学生,持一面绿色大旗从观众看台跳入场地,值勤民警上前劝阻,该人不听,仍滞留在场地内持旗奔跑。(该人行为严重影响了赛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章第二款,现公安机关依法将该人予以治安拘留。)
(3)1986年1月20 日,耿某酒后拨打“110”电话,谎报匪警,胡说有人要他的命,让警察快来救他,并用言语侮辱警察。后被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处罚。(耿某谎报险情,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二、保障公共安全(板书)
1、公共安全的含义。(板书)
公共安全,是指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
2、法律严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板书)
请同学们阅读教材后看投影:
(投影二)
违反《条例》的表现
违反《条例》应受到的处罚
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或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行为。
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15日以下拘留、200地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
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标志、防围的”
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案例分析:据广州日报报道,既未持有个人驾驶证,又未办理危险物品准运证的何某,利用人货车非法运送液化气,被深圳市宝安区消防大队依法处以治安拘留7天的处罚。
当日下午3时多,宝安区消防大队防火科对松岗镇一家气站进行防火检查,一辆停放在气站门口附近,车身上没有任何易燃易爆物品准运标志,却装满液化气瓶的人货车,引起消防干警的注意。
检查发现,这辆人货车未办理危险物品准运牌证,车辆的排气管没有经过防爆改装,当时驾驶人货车的何某本人也没有驾驶证。消防干警对车上液化气进行了清点,发现车上共有液化气40瓶。据何某供述,这些瓶装液化气主要供应居民使用,这辆人货车就是其经营液化气的流动仓库,平时他就在沙井、松岗一带广发卡片,一有求购电话,立即改用摩托车将气送去。(学生思考:他为什么被拘留?如何才能避免危险的发生?)
因为稍有不慎,这样的流动“火药库”,都有可能引起严重后果。何某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何某违法行为的严重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消防部门依法对其作出治安拘留7天的处罚。
如果要避免危险的发生,一要靠人们的自觉守法,二要通过对违法分子的制裁,警示他人。
(学生比较分析:为什么同样是危害公共安全,何某被拘留,靳如超却被判死刑?美国流氓应受到何种处罚,为什么?)
学生讨论分析后,教师归纳:
因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行为,是严重违法行为。他们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同,受到的处罚自然也就不同。因此,何某被拘留,靳如超却被判死刑。美国流氓所受的处罚应根据被打的司机的伤情来定。如果伤情严重,就应按故意伤人罪对其进行刑罚处罚;如果伤势较轻,则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小结:通过以上学习,我们明确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主要内容:了解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希望同学们在实际行动中要做到自觉守法,并能运用法律武器,同妨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作斗争。
课后练习:
预习第三框内容,搜集整理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案例。
篇4:关于维护校园环境通告
各学校(幼儿园):
7月1日下午,市领导孙建国同志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了学校周边环境治理专题会议,就创城工作提出三点要求:一要抓好责任区建设,即12所城区主要学校及周边环境维护;二要向面上延伸,覆盖全市各级各类学校;三要创造性、主动性地开展工作。为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切实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维护,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意识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维护校园周边良好环境,既是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需要,又是上级安排的政治任务。各学校务必要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要把这项任务作为当前及今后的一项重要工作,压实责任,严格标准,抓好落实。要广泛发动师生、家长积极参与,共同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不断提高工作合力,一起投身到“共创文明城市,共建美好家园”的行动中来。
二、加强教育,培养良好习惯
各学校要通过主题班会、国旗下讲话、教职工大会、家长会、致家长一封信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师生、家长的宣传教育,创新教育方式,疏堵结合,对于“小饭桌”等家长刚性需求明显的场所,除了建议家长尽量不要选择外,还可以引导家长选择正规经营场所、家长联合督促商家改进服务等方式,尽可能为学生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同时要家校联合,共同引导学生自觉拒绝非法经营场所、摊点诱惑,培养文明健康的兴趣爱好,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三、强化监督,建立举报机制
一是各学校要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强对校园周边200米“小饭桌”、歌舞厅、网吧、商店等场所的监督,确保周边环境“治安良好、卫生整洁、文明和谐”。二是各学校要建立举报制度,一旦发现校园周围200米以内有非法经营场所、摊点,立即向有关部门举报,并将情况当日及时反映给市教体局。举报电话:文化市场执法大队,2210647;食安办,2211322;卫生监督所,2801071;市教体局,2212113。三是各学校要严格按照6月27日《校园安保及周边秩序检查方案》要求,做好校园安保及周边秩序联合检查工作。
莱州市教育体育局
20xx年7月5日
篇5:关于维护校园环境通告
为进一步营造一个文明、整洁、健康的育人环境,维护校园的稳定和秩序,切实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健康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和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7号)文件精神,禁止在校内饲养家畜家禽等;养犬应遵守《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学校将于近期再次进行校园环境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校园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
二、严禁在校园绿化区域和其它公共场地开垦土地种植蔬菜、瓜果等农作物;
三、饲养的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不得影响校园环境卫生;
四、饲养家畜家禽和在校园绿化区域和其它公共场地开垦土地种植蔬菜、瓜果等农作物的教职工,务必于6月10日前自行清理。
五、请学校各院、系、部、处、中心广泛宣传、教育,积极引导教职员工共同参与学校环境治理工作,共同维护整洁、优美、安全的校园环境。
自206月11日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联合学校对上述行为进行清理,若违反相关条例和规定,将严格依法查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特此通告
重庆医科大学
篇6:关于维护校园环境通告
沅陵县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校园及周边秩序的通告
为确保我县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保障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现就维护校园及周边秩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学校幼儿园允许,校外人员不得随意进出校园。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幼儿园的土地、校舍、操场及其它设施,不得干扰和阻挠学校工程建设。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堵校门及校园周边道路,妨碍学校幼儿园正常交通秩序;任何机动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校园,不得在校园内练习驾驶。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附近制造噪音,不得污染校园环境和饮用水源。
五、严禁在校园内聚众闹事、酗酒、赌博、涉毒、吸烟。
六、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和管制刀具进入校园,严禁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师生和非法限制师生人身自由。
七、严禁在校园门口和校园内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钱纸、燃放鞭炮、乱拉横幅、散发传单。
八、严禁在校门周边50米内或进入校园摆摊设点、流动叫卖;严禁向学生出售“三无”食品;严禁在校园周边200米内违规开设网吧、电游室、棋牌室、歌舞厅等娱乐场所。
九、严禁在校园及其周边翻印、出售、传抄、传阅淫秽书刊、图片以及播放、播映、收听、收看反动的录音、录像制品或广播、电视;严禁在校园及其周边从事非法宗教和邪教活动。
十、严禁在校园散布谣言和虚假信息;严禁谎报险情、疫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校园秩序;严禁在校园偷拍、散布他人隐私及图片、视频。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惩处。
沅陵县人民政府
20xx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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