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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报关的管理规定
关于报关的管理规定
为加强货物进口报送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报关管理规定。
一、报关员守则
第一条: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依海关规定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出口报关业务。
第二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准时上班,必要时推迟下班,直到完成当日工作为止。
第三条: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工作上做到准确、准时高效。
第四条:以公司的利益为重,吃苦耐劳,以礼待人。
第五条:不徇私情,不私自为他人报关。
第六条:在业务活动中,发现不正常现象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制止违法乱纪的行为。
二、出口报关
第七条:总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需办理一般贸易出口货物报关的,须凭其财务部门开出的'调拨单到业务管理部门输有关手续,无调拨单的,业务管理部有权拒绝报关,管理制度《报关管理规定》。
第八条:在一般情况下,星期日和节假日停止报关出货。如因情况紧急确需报关出货的,需由业务部门经理于星期三报出书面申请,经业务管理部及主管副总裁同意后,方能报关出货。
第九条:报关员在报关出货后,须妥善保管盖有海关印章的报关单,并由报关员到代理报关单位办理报关手续,其他人不得直接到代理报关单位办理报关手续。其他人员直接办理报关的,公司不付报关代理费。
三、进口报关
第十一条:各业务部门需办理货物进口报关的,须书面向业务管理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能办理。不得随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四、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项目报关
第十二条: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项目手册在海关的备案及报关后的核销工作,由业务部门经办人员负责办理,报关员协办。
第十三条:如在内地加工由业务部门人员负责在内地办理海关监管手续,遇到问题应及时与公司业务管理部联系。
第十四条: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项目手册,公司各业务部门由业务管理部保管,下属企业由合同监察员保管。
篇2: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 报关单位办理报关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报关单位对其所属报关人员的报关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另有规定外,办理报关业务的报关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第五条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分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报关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后,方能办理报关业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报关单位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向注册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
报关单位所属人员从事报关业务的,报关单位应当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海关予以核发证明。
报关单位可以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同时办理所属报关人员备案。
第六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通过本单位所属的报关人员办理报关业务,或者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由报关企业所属的报关人员代为办理报关业务。
海关可以将报关单位的报关业务情况以及所属报关人员的执业情况予以公布。
第七条 已经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再次向海关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的,海关不予受理。
第二章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第八条 报关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二)法定代表人无走私记录;
(三)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
(四)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
申请人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到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注册登记许可材料。
直属海关应当对外公布受理申请的场所。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注册登记许可申请。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海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人不具备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资格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或者技术性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且由申请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并作出受理决定。
第十三条 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且于受理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
直属海关未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自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直属海关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隶属海关应当自受理或者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应当依法作出不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且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 报关企业在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直属海关关区外从事报关服务的,应当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备案。
报关企业在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直属海关关区内从事报关服务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备案。
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可以在备案海关关区内从事报关服务。备案海关为隶属海关的,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可以在备案海关所属直属海关关区内从事报关服务。
报关企业对其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报关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二)报关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复印件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五)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备案材料。
申请人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海关应当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第十七条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期限为2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
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备案有效期为2年,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持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到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八条 报关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持《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以书面形式到注册地海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许可。
报关企业分支机构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负责人等海关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到所在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所属报关人员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对被许可人提出的变更注册登记许可申请,注册地海关应当参照注册登记许可程序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注册登记许可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同时办理注册信息变更手续。
经审查不符合注册登记许可条件的,海关不予变更其注册登记许可。
第二十条 报关企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0日前向海关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文件材料。依照海关规定提交复印件的,还应当同时交验原件。
报关企业应当在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的同时办理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手续。
报关企业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提出延续申请的,海关不再受理其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申请。
第二十一条 海关应当参照注册登记许可程序在有效期届满前对报关企业的延续申请予以审查。经审查认定符合注册登记许可条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延续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延续2年有效期的决定。
海关应当在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有效期届满时仍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海关应当依法为其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
海关对不再具备注册登记许可条件,或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延续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报关企业,不准予延续其注册登记许可。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依法注销注册登记许可:
(一)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报关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注册登记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注册登记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四)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注册登记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登记许可的其他情形。
海关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注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同时注销该报关企业设立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三章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第二十三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规定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后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办理本企业的报关业务。
第二十四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四)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申请人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第二十五条 注册地海关依法对申请注册登记材料进行核对。经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第二十六条 除海关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长期有效。
第二十七条 下列单位未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应当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
(一)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二)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
(三)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等组织机构;
(四)临时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的单位;
(五)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
第二十八条 临时注册登记单位在向海关申报前,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特殊情况下可以向拟进出境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办理临时注册登记,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委派证明或者授权证明以及非贸易性活动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临时注册登记的,海关可以出具临时注册登记证明,但是不予核发注册登记证书。
临时注册登记有效期最长为1年,有效期届满后应当重新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
已经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海关不予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以及复印件,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所属报关人员发生变更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注册地海关办理注销手续。海关在办结有关手续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注册登记手续。
(一)破产、解散、自行放弃报关权或者分立成两个以上新企业的;
(二)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丧失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失效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注销注册登记的情形。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依照本条第一款主动办理注销手续的,海关可以在办结有关手续后,依法注销其注册登记。
第四章 报关单位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报关单位有权向海关查询其办理的报关业务情况。
第三十四条 报关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海关核发的注册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发生遗失的,报关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向海关报告并说明情况。
海关应当自收到情况说明之日起20日内予以补发相关证明文件。遗失的注册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在补办期间仍然处于有效期间的,报关单位可以办理报关业务。
第三十五条 报关单位向海关提交的纸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加盖本单位的报关专用章。
报关专用章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的要求刻制。
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报关专用章仅限在其取得注册登记许可或者备案的直属海关关区内使用。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专用章可以在全关境内使用。
第三十六条 报关单位在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所填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且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海关依法对报关单位从事报关活动及其经营场所进行监督和实地检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报关单位报送有关材料。报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三十八条 海关对报关单位办理海关业务中出现的报关差错予以记录,并且公布记录情况的查询方式。
报关单位对报关差错记录有异议的,可以自报关差错记录之日起15日内向记录海关以书面方式申请复核。
海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核,对记录错误的予以更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报关单位、报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报关单位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向海关提交的注册信息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等法律文书以及格式文本,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报关单位,是指按照本规定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报关企业,是指按照本规定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企业法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报关人员,是指经报关单位向海关备案,专门负责办理所在单位报关业务的人员。
报关差错率,是指报关单位被记录报关差错的总次数,除以同期申报总次数的百分比。
第四十四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可以申请注册登记成为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海关按照报关企业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拥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双重身份,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外仅具报关企业身份。
除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外,报关单位不得同时在海关注册登记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3月31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27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篇3: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篇4:报关管理的相关规定
报关管理的相关规定
为加强货物进口报送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一、报关员守则
第一条: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依海关规定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出口报关业务。
第二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准时上班,必要时推迟下班,直到完成当日工作为止。
第三条: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工作上做到准确、准时高效。
第四条:以公司的利益为重,吃苦耐劳,以礼待人。
第五条:不徇私情,不私自为他人报关。
第六条:在业务活动中,发现不正常现象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制止违法乱纪的行为。
二、出口报关
第七条:总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需办理一般贸易出口货物报关的,须凭其财务部门开出的调拨单到业务管理部门输有关手续,无调拨单的,业务管理部有权拒绝报关。
第八条:在一般情况下,星期日和节假日停止报关出货。如因情况紧急确需报关出货的,需由业务部门经理于星期三报出书面申请,经业务管理部及主管副总裁同意后,方能报关出货。
第九条:报关员在报关出货后,须妥善保管盖有海关印章的报关单,并由报关员到代理报关单位办理报关手续,其他人不得直接到代理报关单位办理报关手续。其他人员直接办理报关的,公司不付报关代理费。
三、进口报关
第十一条:各业务部门需办理货物进口报关的,须书面向业务管理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能办理。不得随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四、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项目报关
第十二条: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项目手册在海关的备案及报关后的核销工作,由业务部门经办人员负责办理,报关员协办。
第十三条:如在内地加工由业务部门人员负责在内地办理海关监管手续,遇到问题应及时与公司业务管理部联系。
第十四条: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项目手册,公司各业务部门由业务管理部保管,下属企业由合同监察员保管。
篇5:宿舍管理规定
宿舍管理规定
深圳XXXXXXX有限公司
宿舍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DZHR0404006
版 次:A
页 次:1/2
实施日期:
1、目的:宿舍是公司提供给在职员工居住的场所,是员工享受的福利待遇之一,为保障员工一个清洁、卫生、安全的环境及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公司所有宿舍。
3、内容:
3.1宿舍安全秩序
3.1.1各宿舍推选宿舍长一名,负责本宿舍相关事务并安排员工轮流值日,打扫卫生。
3.1.2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及其他危险品进入宿舍,一经发现作开除处理,情节严重者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3.1.3严禁乱搭接、拆改电线电路及在宿舍生火,用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一经发现给予罚款。
3.1.4严禁在宿舍酗酒、聚众打麻将、赌博、打架、盗窃及盗用不属于本人的财物,一经发现处以500-1000元罚款。
3.1.5严禁高空抛物,乱扔垃圾和烟头,乱倒污水。一经发现,处以100元以上罚款。
3.1.6严禁外人留宿和在宿舍接待宾客,特殊情况须报人力资源部批准。
3.1.7住宿员工必须服从房号和铺位安排,未经允许不准私自更换铺位,不准私拆床架,不得到宿舍顶楼乘凉或睡觉。
3.1.8损坏公司财产的`责任人应照价赔偿。员工应相互监督,正确使用,以保障公司财产完好。如损坏人无法确定,则宿舍内的所有住宿人员均有承担赔偿公司财产损失的责任。
3.2宿舍卫生秩序
3.2.1各宿舍推选宿舍长一名,负责本宿舍相关事务并安排员工轮流值日、打扫卫生。
3.2.2住宿舍员工必须讲究公共及个人卫生,不准随地吐痰,衣物、床被须干净、整洁。
深圳XXXXXXX有限公司
宿舍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DZHR0404006
版 次:A
页 次:2/2
实施日期:
3.2.3各宿舍按名单顺序轮值,负责房间卫生打扫及公用设施的维护,如有异常情况,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报告。
3.2.4个人物品放置应摆放整齐,不得乱扔乱放,妨碍他人,影响宿舍公共卫生。
3.2.5洗手间、下水道不准乱扔杂物、纸张等以防堵塞。
3.3宿舍公共秩序
3.3.1不准在宿舍内乱张贴、乱拉绳索、乱打铁钉、乱动公用设施和他人财物。
3.3.2宿舍应保持肃静,严禁大声喧哗及放高音响,23:00后不得有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和串门探访,23:00后娱乐设施必须关闭,外出人员必须在24:00前回到宿舍,24:00后所有宿舍必须熄灯就寝。
3.3.3不准在宿舍内做有伤风化之事。
3.3.4搬离宿舍时应上交锁匙并保证公用设施完好无损,否则按3.1.8项处理。
3.4宿舍费用负担
3.4.1每间宿舍用水定额10方,电20度,超出部分由室内员工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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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新版资金管理规定
新版关于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系统内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润率,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管理机构
(一)公司设立资金管理部,在财务总监领导下,办理各二级公司以及公司内部独立单位的结算、贷款、外汇调剂和资金管理工作。
(二)结算中心具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与下属公司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是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接受管理的关系,在结算业务中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客户关系。
第三条 存款管理
公司内各二级公司除在附近银行保留一个存款户,办理小额零星结算外,必须在资金部开设存款帐户,办理各种结算业务,在资金部的结算量和旬、月末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10万元以上的`大额款项支付必须在资金管理部办理特殊情况需专题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保留其他银行结算业务。
第四条 借款和担保业务管理
(一)借款和担保限额。集团内各二级公司应在每年年初根据董事会下达的利润任务编制资金计划,报资金管理部,资金管理部根据公司的年度任务,经营民展规划,资金来源以及各二级的资金效益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总公司及二级公司定额借款,全部借款的最高限额以及为二级公司信用担保的最高限额,报董事会审批后下达执行。年度中,资金管理部将严格按照限额计划控制各二级公司借款规模,如因经营发展,贷款或担保超限额的,应专题报告说明资金超限额的原因,以及新增资金的投向、投量和使用效益,经资金管理部审查核实后,提出意见,报财委、董事会审批追加。
(二)集团内借款的审批。凡集团内借款金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外币按记帐汇率折算,下同)以内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同意后,报财务总监审批;借款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财务总监加签同意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担保的审批。各二级公司向银行借款需要总公司担保时,担保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总监审批,担保额在300万-万元的,由财务总监核准,董事长审批。担保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一律由财委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并经董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借款担保审批后,由资金部办理具体手续。对外担保,由资金部审核,财务总监和总裁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五条 其他业务的审批
(一)领用空白支票。在资金部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可以向资金部领用空白支票,每次领用张数不超5张,每张空白支票限额不超过5万元,由资金部办理,领用空白支票时,必须在资金部有充足的存款。
(二)外汇调剂。集团内各二级公司的外汇调剂由资金部统一办理,特殊情况需自行调剂的,一律报财务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自行办理。
(三)利息的减免。凡需要减免集团内借款利息,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由资金部审查同意,报财委审批,金额超过5000元,必须落实弥补渠道,并经分管副总经理加签后,报财委审批。
第六条 资金管理和检查资金部以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为中心,定期开展以下资金检查和
管理工作,并根据检查情况,定期向财委、总经理、董事长专题报告。
(一)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的现金库存状况。
(二)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的资金部的结算情况。
(三)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在银行存款和在资金部存款的对帐工作。
(四)对二级公司在资金部汇出的10万元以上大额款项进行跟踪检查或抽查。
第七条 统计报表各二级公司必须在旬后一日内向资金部报送旬末在银行存款、借款、结算业务统计表,资金部汇总后于旬后2日内报财委、总经理、董事长。资金部要及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并且每两天向财务总监及副总监报一次存款余额表。
篇7:会议室管理规定
会议室管理规定
深圳XXXXXXX有限公司
会议室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DZHR0403018
版 次:A
页 次:1/1
实施日期:
1、目的`:会议室是公司用于举行会议、教育训练、借阅图书,开展招聘工作之综合型多功能场所,为做到合理使用,有效管理,故制定本规定。
2、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3、内容:
3.1 会议室仅限于本公司用于举行会议,教育训练,借阅图书,招聘等工作,未经允许不得借于他人使用,如借他人使用,需通过申请经副总经理批准方可。
3.2 各单位凡因公使用会议室,需填写《会议室使用申请表》(附件一)报备人力资源部,经人力资源部协调安排后,方可在总务文员处领用钥匙,并使用会议室。
3.3 各使用单位在使用会议室时,不得抽烟、大声喧哗,仅用于正常工作。
3.4各单位在使用会议室的过程中,必须爱护公物,保持会议室的整洁,用完后所有设备放置原位。
3.5会议室内所使用设备、工具、办公用品未征得公司同意任何人不得拿出会议室或作为他用。
3.6使用完备后及时将钥匙退回人力资源部总务文员处,并由人力资源部核查使用后物品状况。
拟文
审核
核准
(附件一)
深圳XXXXXXX有限公司
会议室使用申请单
申请部门
申请人
计划使
用时间
使 用
原 因
备 注
部门审批
人力资源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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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XXXXXXX有限公司
会议室使用申请单
申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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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报检员管理规定
一、《报检员证》不得转借、涂改,
二、一个报检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报检单位的报检工作。
三、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员的管理实施差错登记制度。
四、《报检员证》的有效期为2年,期满之日前30日,报检员应当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延期申请,同时提交延期申请。
检验检疫机构结合日常报检工作记录对报检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其《报检员证》有效期延长2年。经审核不合格的,报检员应当参加检验检疫机构组织的报检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其《报检员证》有效期延长2年。未申请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且未通过培训考试的,不予延长其《报检员证》有效期;
五、 检员遗失《报检员证》的,应在7日内,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递交情况说明,并登报声明作废,
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检员所属企业应收回其《报检员证》,交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并以书面形式申请办理《报检员证》注销手续。
(1)报检员不再从事报检业务
(2)企业因故停止报检业务的
(3)企业解聘报检员的
七、 自理报检单位的报检员可以在注册地以外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本单位的报检业务,并接受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的管理。
八、 被取消报检资格、吊销《报检员证》的情形
(1)、不如实报检,造成严重后果的
(2)、提供虚假合同、发票、提单等单据的
(3)、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涂改检验检疫通关证明、检验检疫证单、印章、标志、封识和质量认证标志的
(4)、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九、被取消报检员资格的,3年内不允许参加报检员资格考试。
篇9:会议纪要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规范医院的会议管理,为会议的后续工作的执行、追踪提供依据。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1.院务会会议(院委会成员参加,总经办主任、监管中心主任列席)
2.中层干部会议(中层及以上干部参加,相关人员列席)
3.全体员工大会(医院全体员工参加,相关人员列席)
4.部门工作会议(各部门成员参加,会议邀约人列席)
三、会议纪要的定义:
对工作会议中的主要内容尤其是重大事项、会议结果、相关的解决办法和行动计划进行 概括记录。
四、会议纪要编号:
会议名称 年月日 序号
五、具体管理规定
1. 会议纪要记录要求:
(1)所有会议均需做会议纪要,以方便相关信息的查询和后续工作的追踪、落实;
(2)会议纪要需如实记录,对内容进行概括、总结,分类别或分项目议题记录。
2. 会议纪要中包含但不限于如下内容:会议的主要内容及议题、会议讨论或决定的重 大事项、会议决定的行动计划或改进措施。
3. 会议纪要整理:
(1)院务会、中层干部会、全体员工大会会议纪要由行政后勤部进行整理;
(2)其他会议纪要由会议发起人指定专人进行整理。
4. 会议纪要的发放及工作追踪:
院务会、中层干部会、全体员工大会会议纪要整理人在会后第一时间将整理后的纪要内容与总经理、院长进行确认,经修订后再根据工作需要发给会议相关人员签收。
5. 原则上,会议纪要中涉及的行动计划及重要工作的追踪由会议发起人安排专人进行 追踪、落实。
6. 存档、保管:
(1)院务会、中层干部会、全体员工大会会议纪要由行政后勤部统一存档保管,并报总经办一份存档;
(2)部门内部会议本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进行存档保管,行政后勤部定期抽查,作为部门负责人绩效考核指标之一。
[会议纪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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