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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车辆管理方案

时间:2022-08-01 07:41:51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园区车辆管理方案,本文共9篇,一起来阅读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园区车辆管理方案

篇1:园区车辆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力度,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廉政建设,根据《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业园区管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车使用由办公室统一调度,科室或他人不得自行派车外出。未经管委会领导或办公室安排,驾驶员不得出车。公车未经过办公室的同意,私自调班出车所产生的燃油、过路等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并按相关制度处理。

二、驾驶员不得私自动用车辆,不得将车辆交他人驾驶;私自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按有关交通法规处理,一切费用概由本人自付;私自驾车造成公车被盗的,按该车价格由车辆驾驶人员照价赔偿。未出车时,应将车辆停在指定地点(在汶川时一律停在办公楼院内,出差时听从出差领导的安排),特殊情况不能在指定地点的,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否则出现的一切后果由个人负担;驾驶员休假或节假日期间,除特殊情况外,不值班车辆全部封存停驶。

三、公务车辆驾驶员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严禁超速、酒后开车和乱停乱放车辆;严禁违规使用双号牌装置和违规加挂、借用、挪用号牌。

四、因工作需要用车,原则上需提前一天与办公室联系,由办公室协调安排。

五、驾驶员的.差旅费实行当月报销制度,确因出差不能及时报销的在次月10日前进行报销,否则不予报销过期月份的燃料费和过路、过桥费;在报销差旅费时,如有个人借款,必须先进行冲销和归还;驾驶员每次出车所产生的燃料、过路等费用,必须在返回单位的次日粘贴在规定的行车报销单上,由用车的领导或办公室人员在行车报销单上签字后,及时交予财务室(临时安排紧急出车的除外),否则不予报销。

六、驾驶员行车补助标准,按照《阿坝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执行,不在按《阿坝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小车驾驶员行车补贴标准》规定的公里里程标准执行;驾驶员安全奖及劳保,按照《阿坝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小车驾驶员行车补贴标准》执行。

七、车辆的维修保养

(一)公务用车的使用、常规保养、维修等,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建立台账,做好档案记录;车辆单次保养、维修超过元的报主要领导审批。

(二)驾驶员必须保持车况良好。凡需维修和更换零件,应事前报告办公室并按规定填写维修单,办公室报经主要领导签字后,方能在定点维修厂进行修理;若出差期间需要进行车辆维修,必须出具维修厂家车辆检查单后电话报(经)办公室同意后方可维修,否则,其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三)驾驶员应严格遵守纪律,保证充足的休息时间,随时保持好车辆清洁和卫生,并作好出车准备。不出车时,实行值班制,并协助办公室工作;出车时,严格遵守安排时间,保障行车安全。

篇2:园区车辆管理制度

一、驾驶员的管理

1、驾驶员要认真学习交通新条例,遵循交通规则,安全驾驶,爱护车辆,安全停放。

2、上班期间,无出车任务时,驾驶员一律在办公室等候,保证随叫随到,有事向办公室主任请假,填写假条。

3、车辆出发归来后一律停放在院内,对私自在外停放车辆造成损坏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驾驶员个人负责。

4、驾驶员在驾车期间,一律不准饮酒,严禁酒后驾驶,发现一次予以辞退。

5、驾驶员一律不准私自捎人,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征得用车人统一,不准在用车人开会、办事期间,不打招呼私自离开。

6、驾驶员如果累计出现三次违反上述规定,予以辞退。

7、驾驶员保证手机24小时开通,以备突发事件出车。

8、坚持每月一次驾驶员例会制度。每次例会,通报燃油数和行车里程数及维修情况。

二、车辆的管理和调度

1、车辆的使用范围是公务用车,由行政办统一调度派发。

3、原则上镇内工作不予派车,个别科室因特殊工作性质用车,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行政办统一安排派车。

4、外埠用车须先到行政办填写外埠用车登记簿,由分管及主管领导签字后,统一安排出车。

5、所有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任何司机不得擅自载人出行。

6、机关所有车辆,午休、晚休和公休日时间必须停放在单位后院停车场,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如因工作需要,事先向分管领导汇报,经由办公室核实后方可外出。

三、车辆的使用

1、车辆由专职司机负责开车,其他人员一律不准私自驾车。

2、公务用车不得转接给他人使用,如驾驶员私自将车辆借给他人或不用专职司机私自出车,由此造成后果的,不论所办的事为公为私,均有违反规定的个人负责。

3、驾驶员出车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液、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现象应立即报告办公室处理。

四、车辆的保养、维修及燃油

1、驾驶员要时刻注意车辆的保养和维修,有问题及时汇报,不开带病车。

2、车辆需要维修的,由驾驶员到行政办填写维修登记表,到指定地点进行修理。单次维修500以上,需报批主要领导,经批准后进行维修。

3、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复或更换零件的,可视实际情况进行修理,但无迫切需要或更换零件单次超过300元以上的,应与办公室取得联系请求批示。

4、车辆内部需要增加的所有配饰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并形成固定资产统计,阶段时间内不予重复购买,其中包括(车坐垫、把套、香水、加热垫、脚垫、后备箱工具等),如有驾驶员擅自添加物品,办公室不予核销。

5、所有驾驶员要对已经配置的物品精心保管,如有丢失或者由于不尽心保管引起的损坏,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6、车辆加油必须经由办公室批准,所有驾驶员不得私自到指定油站签字加油。

五、违章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承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1)无照驾驶。

(2)未经许可将车辆擅自借于他人。

2、因违反交通规则而受到的处罚,由驾驶人负责。

3、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人与机关共同负担。

4、所有车辆的保险日期由驾驶员向办公室汇报,再由办公室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六、费用报销

1、司机外出产生费用全凭正式发票核销,并填写清楚出差事由、人员、餐旅费明细等。

篇3:园区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所工作园区管理,维护正常工作秩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进入我所工作园区的各类机动车、非机动车,均须遵照本规定接受管理。

第二章机动车管理

第三条所管公务车停放管理。

所属公务车辆应停放在园区车库内或指定位置,不得占用其它车位。

第四条研究所职工私人车辆停放管理。

职工上、下班私人机动车,一律凭中科院成都生物研究所《车辆出入证》进出、停放在指定区域,无出入证车辆不得进入工作园区。出入证根据各部门职工人数比例和部门工作实际需要确定数量予以核发,由各部门负责人在本部门内部机动分配使用。

第五条外来车辆停放管理。

外来公务车、送货车临时进入园区,须由相关部门提前与收发室值班人员联系(联系电话:4101),通报联系事项及车号,做好登记后方可驶入园区,并在指定停车区停放,即停即走。外来车辆停放区域已满时不得进入工作园区。

第六条机动车进入工作园区后,必须按停车位标识有序停放。车辆停放须保持整齐划一,保持车头顺行停放。严禁在非停车区域停放,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七条工作园区内严禁试车、练车;园区内行驶限速5公里/小时,不得鸣笛。

第八条车辆停放后,关好车窗,锁好车门,勿将贵重物品存放车内。若车辆丢失、损坏或车内存放的物品丢失,研究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章非机动车管理

第九条职工、学生等上班用非机动车一律在地下车库停放。严禁在楼幢内实验室、办公室及各类通道停放非机动车。

第十条除加班、出差等情况外,非机动车不得在车库过夜。地下车库无专人管理,请自觉维护秩序。锁好非机动车,保管好自己物品,若有遗失,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严禁电瓶车在工作园区内充电。

第四章处罚

第十二条机动车无证进入(或以送货等借口,拒不听从门卫人员管理者)、伪造证件进入我所工作园区者,每次扣除当事车主100元岗位津贴或补贴(下称津贴)。造成无证进入的当班门卫值班人员扣除10元/次岗位津贴。

第十三条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扣除津贴100元/次,堵塞消防通道者,扣除津贴200元/次。机动车车主不听劝导强行进入园区,或故意堵塞研究所大门的,扣除津贴500-1000元/次。

第十四条自行车不按规定乱停乱放者,扣除津贴10元/次;电瓶车、摩托车20元/次。电瓶车在园区内充电者处以200元/次的罚款并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造成园区公共设施损坏者照价赔偿。故意损坏者还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管理规定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篇4:园区的管理方案

县工业园是我县对外展示石城形象的一个重要窗口,其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招商兴工成效和业主居民的身心健康,为此,经工业园管委会与县城管局共同研究,参照其他县市做法,达成实施意见如下:

一、垃圾不出厂不出墙。为避免垃圾自行倾倒路边影响市容环境现象发生,减少垃圾上路的二次污染,今后所有厂家商户不得随意将垃圾倾倒路边,须在厂家商户内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由专业人员上门收集,运往垃圾场消纳处置。

二、采取定时定点和预约收集相结合。对产生垃圾较多的企业或商家,采取定时定点,即错开职工上下班高峰,在相对固定的时间由专业人员上门收集清运,对垃圾量相对较少的企业如电子厂、摇床厂等采取厂家根据实际情况,提前电话通知专业人员上门收集。

三、实行有偿服务。授权专业公司向企业及商户、居民收取燃油费、车辆器具及工人工资、处置消纳费用,具体标准为各企业按量缴纳,每户每日产生三桶(桶为240升)垃圾以内的,每月交纳300元,考虑到车辆进出厂房的成本,不足三桶以三桶计算,第四桶以上为每增加一桶增收垃圾清运处置费10元,遗落地下垃圾由企业自行铲入垃圾箱,预约企业待装满三桶以上垃圾时电话通知装运,每桶收取处置消纳及清运费15元,超市、酒家及居民户参照县城标准收取(需要税务发票的由企业业主和商户自行负责)。

四、容器自备。各企业必须购置240升标准塑料垃圾桶以便与装运车辆匹配,委托保洁公司购买的,由保洁公司按成本价提供。

五、严禁自行处置或焚烧垃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垃圾清运处置须专业机构和人员作业,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私自装运或私自向河边、山沟倾倒垃圾,医疗和放射性垃圾自行处置的,报告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焚烧垃圾和自行处置垃圾的按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六、本方案所指的专业管理机构为县环卫处或中标企业广州环净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石城分公司,联系电话:

七、保洁公司要增强服务理念,与企业签订清运处置协议,配备好装运车辆及器具,遇企业重大节庆活动或上级检查任务时,应随叫随到协调配合,努力做到双方满意。

八、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5:园区的管理方案

一、统一思想,提升园区本质安全水平

(一)高度重视。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各类园区要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切实增强抓好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强化红线意识,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园区安全生产监管。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着力构建园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

(二)明确目标。到xxxx年,全市各类园区要建立起责任全覆盖、管理全方位、监管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体系,园区千名就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率下降19%以上,职业病危害得到进一步控制;入园企业安全设施及职业卫生“三同时”主体责任落实率达100%、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率达100%(规模以上企业必须在xxxx年以前达标)、隐患排查治理率达100%,坚决遏制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杜绝重大以上事故,为赣南苏区振兴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严管源头,管控园区安全风险

(三)统筹规划布局。由园区管委会牵头,组织编制园区规划,并纳入当地城乡发展规划、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化工园区必须编制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其他园区必须编制安全生产专篇。规划必须综合考虑影响园区安全的各种因素,合理布置功能分区,努力将园区安全与周边公共安全的相互影响降到最小。

(四)严格安全准入。各级政府要按照安全发展、绿色发展的要求引进项目,严格实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要建立健全项目会审制度,完善项目准入机制,各类园区在招商引资、引进项目前事先征求安监部门意见,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严禁工艺设备设施落后、本质安全水平低的`项目入园,严禁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职业病防护设施未经审查投入建设、未经验收投入运行。

(五)管控安全风险。各园区管委会xxxx年(以后每5年开展一次)要对已建成运行使用的园区,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一次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科学评估园区安全风险,提出消除、降低或控制安全风险的对策措施。对评估发现的问题要逐一整改落实,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停产整顿;对发展方式落后、安全风险高的,要督促依法淘汰退出。

三、落实责任,强化园区安全监管

(六)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各级政府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定期研究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园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支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安全监管执法,督促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七)落实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加强对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指导,做到行业主管部门在园区安全监管职能上的全覆盖。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

(八)落实园区管委会监管责任。各类园区管委会要全面履行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服务保障职责,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其它工作一起,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推进、同考核。园区管委会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园区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管理。园区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四、严格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九)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各类园区管委会要督促园区内企业建立健全以“五落实五到位”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即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专业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十)全面实行安全风险管控。各类园区管委会要全面排查园区内企业安全风险,按照《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13861-)等有关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制定科学的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对危险源(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触发诱因及其损害后果等进行全面识别分析,并相应确定风险类别、风险等级、管控责任,实施安全风险公告警示,绘制企业“红橙黄蓝”安全风险等级空间分布图,实施分级分类安全监管。园区内企业要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构建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并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和智能化手段,精准管控安全风险,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和损害后果。

(十一)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各类园区管委会要不断推动企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事故隐患自查自报自改管理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确保各类安全生产隐患能够及时发现、及时整改,防止隐患演变为事故。要通过与政府部门互联互通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全过程记录报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备案的同时,严密制定并实施治理方案,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十二)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各类园区管委会要督促园区内企业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的要求,加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投入,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着力构建完善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对未按要求达标的,将作为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

五、依法治安,强化园区监管执法

(十三)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对辖区园区企业进行彻底的摸底调查,全面掌握园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建立健全入园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档案。要根据园区内企业安全基础管理、现场安全管理、现场安全条件和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等情况,对企业进行定级,根据企业安全现状将企业分为A、B、C、D四级,实行差异化管理、分级监管,将C、D级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具体分级办法由市安委会组织制定并具体实施。对园区内所有企业,不论投资形式、不论所有制形式、不论规模大小、不论中央企业地方企业,都要一视同仁,严格监管、从严执法,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严禁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妨碍、阻止安全监管部门入园开展正常安全检查和监管执法。

(十四)创新监管执法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通过实行依法派驻执法、委托执法等方式,加强和规范园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为重点、以专家参与为辅助手段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实行按风险等级确定检查执法计划,依法规范执法程序和自由裁量权,提高园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水平。对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向社会公示。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监管执法一体化,把职业卫生融入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做到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落实。广泛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暗访暗查力度,发现隐患和问题要立即责令整改。

(十五)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级政府要根据园区安全生产形势和时段、季节特点,突出重点,组织开展危化品、粉尘防爆、液氨制冷、有限空间作业、劳动密集企业、职业卫生、雷电灾害防御等安全专项整治,着力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加大“打非治违”力度,严格依法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从重处罚和厉行问责“四个一律”打击措施,集中处罚一批、停产一批、取缔一批典型非法违法企业并公开曝光,切实做到铁规定、钢执行、全覆盖、真落实、见实效。

六、夯实基础,强化监管执法保障

(十六)建立健全园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各级政府应当结合园区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按规定要求配足配强与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监管力量,切实履行监管执法职能。国家级开发区必须设立专门安全监管机构或由当地安监部门设立派出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监管人员不少于5人;省级工业园区必须指定机构承担安全监管职责(增挂安全监管机构牌子),内设安全监督科,配备专职安全监管人员不少于3人;县级工业园或其它园区必须指定机构承担安全监管职责,配备专职安全监管人员不少于2人。

(十七)强化监管执法保障。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赣府厅发〔〕44号)要求,根据园区安全风险情况、企业数量、生产工艺要求等,配足配齐与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园区监管执法装备,强化对安全监管人员的全面培训,切实提高安全监管能力,保障安全监管执法到位。

(十八)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通过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促进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建立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要按照《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江西省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暂行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承诺制度、不良信用记录制度、“黑名单”制度、诚信评价和管理制度、诚信报告和执法信息公示制度,完善管理办法。对没有失信记录且拥有优良守信记录的企业在实施资格审查、评级评优评先、市场准入等工作中,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利服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严重违法违规、重大隐患整改不力、未创建安全标准化等失信行为的企业,不得评先、评优,在办理资质、资格、许可证照等评定、申报、升级、验证、年检事项中,依法予以严格限制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十九)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采取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力量参与安全管理,在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培训、安全风险管控、安全分级管理等工作,帮助基层和企业解决安全生产难题,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科学化水平。

(二十)强化园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全面掌握园区及企业应急救援相关信息,制定园区总体应急救援预案及专项预案。督促企业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与园区总体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做好预案评审、备案等工作。加强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可采取企企联合、政企联合或相关职能部门单独出资投入等方式,整合和优化园区专业的应急救援资源,组建园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组织开展地方应急救援力量和企业应急救援力量共同参与的应急演练。进一步创新应急管理机制,实现应急资源信息共享,定期进行生产安全风险分析,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确保遇到各类突发事件能快速、有效处置。

(二十一)发挥科技支撑作用。实施“互联网+安全生产”行动、“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科技强安专项行动,推进信息技术、智能技术与安全生产深度融合,全面提升园区企业本质安全。大力推广对于事故防治切实有效的先进适用技术、工艺,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等领域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切实提高企业防范事故能力。支持和鼓励企业把先进科技成果和重大技术装备与生产实践相结合,努力打造一批示范应用性强、实际使用效果好的先进科技成果和重大技术装备安全技术示范工程。

(二十二)加强园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各级政府要深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园区安全文明素质。督促企业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纳入企业发展规划,严格落实先培训后上岗、每年再培训、转岗再培训和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标准培训制度。继续推进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推动企业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建立安全宣誓、岗位安全描述、班前安全会等制度。广泛开展送安全知识上门活动,努力解决中小企业安全教育无人管和管不好等突出问题。

各级政府要迅速将本实施意见精神传达至各园区及所属企业,抓好贯彻落实。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篇6:车辆管理方案

一、《规定》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辽宁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管理。以下三种情况不适用该《规定》:

1、非住宅用途,如写字楼、商场等地下及周边范围内机动车停放;

2、没有物业公司管理服务的区域;

3、非机动车辆的管理,如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

二、为小区业主提供停车位成为有关单位的义务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但随着小区私家车不断增多,规划用于停车的车位逐渐不能满足小区业主的需要,停车难困扰着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为解决这一难题,《规定》第三、四明确了公安机关有协助指导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区周边为小区业主设立临时、夜间机动车车辆停车位的义务,由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

三、《住宅区机动车停放管理规约》是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的依据。

该《管理规约》不同于物业服务合同,是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的,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委托费用由需要停车位的业主承担。

四、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有如下义务:

1、安排一定数量的车辆管理员。车辆管理员应尽职尽责,做好巡视记录和交接班记录,严禁擅自离岗;文明执勤、热情服务,及时指挥车辆停放,维持车辆停放秩序。

2、画明专用停车位的停车线,保持道路通畅,场地清洁卫生。指挥专用停车位的机动车辆在指定的车位停放。

3、指挥无专用停车位的业主及外来人员在临时停车位停放车辆。

4、指挥车辆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不得对其他车辆的进出和其他车位的使用造成障碍。

5、严禁指挥将车辆停放在消防通道上。

6、在日常巡视过程中发现业主有乱停乱放行为时,物业服务企业及管理员要及时劝阻。对劝阻无效的,要立即向业主委员会、社区委员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小区车主义务

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主有要爱护停车位内的消防、供水、供电、通讯等一切专用设备和公用设施的义务。不慎损坏时需按价赔偿,若造成严重事故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篇7:车辆管理方案

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秩序,保障车辆停放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非机动车辆的停放和管理。

第三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辆停放设施按以下原则实施管理:

(一)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置的机动车停放设施(包括地面停车库,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等)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尚未出售的应当出租,不得闲置不用。

(二)凡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共用场地予以车辆停放的车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出售。建设单位拥有车场、车库所有权的,停车位要转让的,受让对象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租用停车位的业主享有该车位的优先购买权。建设单位在未满足本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停车需求前,不得将车位出售、出租给本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其他人。

(三)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出租时,租赁双方应在停车位出租合同中约定:当本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者使用人需使用时,出租人可终止合同,收回出租的车位。但出租人应在终止合同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四)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设置停车位的,应当符合国家交通设施安全标准的规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

第四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非机动车辆停放,按以下原则实施管理:

(一)业主、使用人的非机动车辆应有序停放在指定位置。

(二)承担市政公用等专业维修、房屋装饰装修等需停放非机动车的,应当有序停放在指定位置。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管理服务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合同未就停车管理作出约定的,由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依据相关规定决定本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停车管理方案。

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其他停车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停车管理单位)受托提供停车管理服务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遵守本市停车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议等;

(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相关停车管理的约定;

(三)制定车辆停放管理制度,包括停车管理单位的职责、停车位和临时进出车辆停放的管理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

(四)在地面、墙面设有交通标识,引导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

(五)有专人对进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进行登记,进入时查验车身状况并发放停车凭证,离开时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

(六)维护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秩序,保证车辆整齐,行驶通畅;

(七)24小时有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停放车辆丢失。

第七条车辆停放收费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军用、邮政等特种机动车辆执行公务时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不得收费。

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共用设施进行车辆停放,属业主所得收益的,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第八条车辆停放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和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管理制度,听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

(二)车辆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的使用,不得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机动车不得擅自停放在他人车位;

(三)按照规定或者约定交纳车辆停放费用。

第九条除临时进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放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停放人应与停车管理单位订立机动车辆停放管理服务协议,该协议一般应包括双方当事人机动车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价格、管理责任、管理服务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及时对停车场地、道路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保证正常使用。

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位不能满足车辆停放需要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结合实际,采取措施提高停车场地利用率。

第十一条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影响住宅物业管理区域道路畅通或者公共安全的,停车管理单位可以按照车辆停放管理服务合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或者业主大会决议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非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停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篇8:车辆管理方案

对于公司目前同意内部承包的员工,凡租借使用公司车辆时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租借车辆实行谁租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2、承包员工需要租借车辆时,需先填写租借车辆申请报告,经主管领导签字并报董事长批准后,到行政人事部履行租借车辆手续。

3、在承包租借使用期间负责支付车辆的各项费用,包括车辆过路费、油费、年检费(含保险费)、维修费、违章罚款及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等相关费用,一切的责任由租借使用者负责;公司已交的部分年度费用如过路费、年检费等按使用时间核算分摊。

4、如果出现公司急需用车,与租借人协商后要保证公司用车的安排,公司用车期间的费用由公司负责,给予支付xx元/公里的费用支出。

5、如果出现承包人由于客观因素停止承包或租借车辆时,用车时间未满3个月,费用按月分摊(如过路费xx元/年,核算为xx元/月);用车在3个月(含3个月)至6个月时按照半年的费用核算;超过6个月按照一年的费用核算。

6、车辆要做好交接工作,移交前确认车辆状况、相关证件、随车工具用具、钥匙等物品,由交接双方签字确认,交接表一式两份,租借人及行政部各执一份。

篇9:车辆管理方案

为了加强住宅小区机动车辆管理,维护小区的居住环境,确保机动车辆出入有序,创建和谐平安小区,格瑞物业管理公司在制订广润翰城机动车辆出入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租用地上车位车辆管理:

1、各车主到格瑞物业管理公司办理临时地面停车位租用手续,缴费后领取通行证。临时地面车位租用费600元/年。(地上车位租用本着先到先办,组满为止)

2、车辆进出小区时,保安员认通行证对车,无通行证或通行证与车牌号不符者,保安人员有权禁止该车辆进入、停放。

3、车主应保管好通行证,如有丢失或损坏,车主要立即报告保安主管,及时补办通行证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车主自负。

二、租用地下车位车辆管理:

1、各车主到格瑞物业管理公司办理临时地面停车位租用手续,缴费后领取通行证。临时地面车位租用费100元/月,按月办理智能卡,按指定位置停放在地下车库。

2、车辆进出小区时,保安员认通行证对车,无通行证或通行证与车牌号不符者,保安人员有权禁止该车辆进入、停放。

3、车主应保管好通行证,如有丢失或损坏,车主要立即报告保安主管,及时补办通行证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车主自负。

三、临时进出车辆出入管理:

1、临时进出车辆进入小区前要进行登记,领取临时通行证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

2、临时进出车辆必须接受保安人员指挥,不得随意占道停放,不得占用固有车位。

3、临时进出车辆停放按2小时免费,超过每小时2元,超过4小时按全天4元/天收费。

4、当日临时车位已满时,无车位车辆将不允许在小区内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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