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问题的通知,本文共11篇,欢迎大家收藏分享。

篇1: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
近年来,一些地区进行了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的试点,对促进资金横向融通,解决企业流动资金不足,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在紧缩信贷的形势下,企业流动资金短缺的问题十分突出。为缓解这一矛盾,各地可以采取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的办法加以解决。现就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企业短期融资券的发行额度由总行年初一次性下达。各地人民银行分行必须在总行批准的额度内,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调整经济结构的要求掌握发行,按余额控制,周转使用。
二、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必须经人民银行审批。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
三、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的企业,必须是经济效益好,资金周转快的企业。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所筹集的资金只能用于解决企业临时性、季节性流动资金不足,不得用于企业资金的长期周转和固定资产投资。
四、企业短期融资券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认购。企、事业单位认购时,只能使用其可以自行支配的`自有资金。
五、企业短期融资券的期限分为三个月、六个月和九个月三个档次。最长不得超过九个月。
六、企业短期融资券的利率上限为,在套算的同期居民储蓄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十。
七、企业可以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行短期融资券。
八、企业短期融资券发行后,可以上市转让。
九、各地人民银行对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所筹资金的使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上述各项规定者,必须予以查处。
十、各分行要按月上报计划执行情况,并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总行备案。
篇2:长春市企业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资金横向融通,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季节性、临时性短期流动资金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短期融资券是指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企业债券。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全民、集体、合资、合作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市分行(以下简称市人民银行)是我市企业短期融资券的管理部门。负责企业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审批和发行后的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要贯彻自愿认购的原则。
第五条 企业短期融资券面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行。
企事业单位认购企业短期融资券应当使用自行支配的自有资金。
第六条 企业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必须向市人民银行提报如下文件资料:
(一)发行融资券申请报告;
(二)发行融资券章程;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开户银行审查意见;
(五)上年末和上年度(月)会计报表;
(六)其他必要的资料。
在申请报告中应注明融资用途、总额、期限、利率等内容。
第七条 为保证短期融资券按期还本付息,发行单位要由具有法人资格和偿付能力的经济实体提供经济担保,并办理公证。发行单位如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担保单位要代为偿还。
第八条 企业短期融资券发售期分为限期和不限期两种。限期是指在限定的期间内售完(不得超过十五天),统一起息和还本付息;不限期是指不限定发售期限,发售额满为止,以券收讫日期为起息日,期满随时还本付息。
第九条 企业短期融资券的期限分为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三个档次。利率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企业短期融资券可由经批准的企业自办发行,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行。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受理企业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及还本付息,可以收取发行融资券总额千分之二以内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 融资券票面及格式要按照市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由发行企业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刷,并向市人民银行提供样张备案,也可以使用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短期融资券。
第十三条 发行短期融资券筹集的资金,只能用于解决企业临时性、季节性流动资金不足,不得用于企业资金的长期周转和转作固定资产投资。
第十四条 企业短期融资券发行后,凡持有融资券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到经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交易机构办理转让,但不得在市场上流通。
第十五条 市人民银行要对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所筹集资金的使用进行情况监督检查。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企业由申请发行至偿还本息期间,要在发行之日次月起逐月将融资券有关发售、返还、余额的情况上报市人民银行。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企业,由市人民银行处以所涉及融资(资金)总额百分之五以内的罚款。
对擅自发行短期融资券的,除给予上款处理外,要同时没收全部融资金额。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银行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海南省企业短期融资券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企业短期融资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资金横向融通,解决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维护融资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人民银行总行有关规定,结合海南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参与发行、转让企业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融资券)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融资券的管理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
第四条 凡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经济效益好,资金周转快的工商企业均可向管理机关申请发行融资券。未经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发行融资券。
第五条 融资券的发行,必须有信誉较高的.金融机构担保兑付;同时,发行融资券的企业要向担保金融机构提供有效的资产抵押或反担保。
第六条 发行融资券须向管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书;
(二)可行性报告;
(三)发行章程;
(四)代表其法人资格的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
(五)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签证的上两个年度和最近一个季度的财务报表;
(六)不可撤销担保书;
(七)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
第七条 申请发行融资券的总数不得超过其自有资产净值。
第八条 融资券须载明下列要素:
(一)发行单位名称;
(二)发行章程;
(三)票面金额;
(四)编号;
(五)法人代表签名或法人印章;
(六)其它事项。
第九条 融资券的票面格式须报经管理机关认可,并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第十条 融资券的发行分为公开发行和定向发行两种方式。
公开发行的融资券须经海南省企业信用评级委员会评级,并向管理机关出具信用等级证明。
定向发行的融资券只能向特定对象发行,不得擅自扩大发行范围。
第十一条 融资券按面值发行。
第十二条 融资券的期限分为三个月、六个月和九个月三个档次,最长不得超过九个月。
第十三条 融资券的利率上限为在套算的同期居民储蓄利率基础上浮20%。
第十四条 企业发行融资券所筹得资金,只能用于解决企业临时性、季节性流动资金不足,不得用于企业资金的长期周转和固定资产投资。
第十五条 发行融资券应贯彻自愿认购原则,企事业单位购买融资券只
[1] [2]
篇4:企业短期融资债券的发行
摘要:在现代市场经济大环境之下,企业要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保证企业经济利益,就要对企业内部既有资金进行合理配置,通过采取一定方式来节约财务成本,达到创造更大经济效益的目的。
在企业内发行短期融资债券对企业进行融资有重要作用,对节约财务成本以及合理配置资金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短期融资债券 优势 发行程序
短期融资债券是企业内部所实行的一种直接债券融资工具,成本比较低,方式也比较灵活,在企业中实行具有很大优势,对企业发展有重要作用,在现代企业中有着十分广泛的应用。
下面就发行短期融资债券的优势以及其发行程序来对其进行分析。
一、发行短期融资债券存在的优势
(一)融资成本比较低
对于短期融资债券来说,其融资成本比较低,能够使财务费用降低,使企业内的债券结构得到优化。
在这种债券的发行过程中,所使用的定价基准利率所采用的是SHI-BOR利率,由于经济的回暖以及货币市场中的基准利率上升,其走势也有相应回升,但是水平仍然是比较低,一直维持在1.85%—2.30%之间。
对于短期融资债券来说,其发行利率的主要影响因素是发行主体评价,根据有关报告研究表明,在,各个主体级别的发行利率可以用下表来进行表示:
与银行借款相比较来说,在融资成本低方面,短期融资债券占据非常明显的优势。
其发行利率按照4%来进行计算,另外再加上一些期间费用等,主要包括承销费用、律师费用以及评级费用,在短期融资债券的发行上所需要的总成本与发行金额相比,大约是其4.5%,而在商业银行的基准利率中,一年期的贷款是5.31%,因此短期融资债券的基准利率是相对低很多的。
如果企业内发行10亿元的短期融资债券,那么企业内每年能够节省的财务费用可以达到810多万元。
(一)资金管理的'灵活性较强
在短期融资债券的发行方面,要使得现金管理功能的及实现,主要是依靠两条途径:第一,以实际现金流为依据,对债券的发行进行灵活安排;第二,根据现金流来选择合理时间进行回购。
如果企业在两个月之后要有10亿元资金需要去募集,并且要用其来支付和购买货物,但是当前又缺少这笔资金,但是在未来的8个月之后所拥有的现金流可以达到10亿元,在这个时候,企业就可以利用发行短期融资债券的方法来将资金募集到,债券的发行额定为10亿元,债券的有效期限是6个月,利用发行债券所得到的资金来支付未来资金的流出,在8个月之后再利用10亿元现金流入来偿还已经到期的融资债券。
在《管理办法》中,对于企业购买自身发行的短期融资债券是不禁止的。
若在短期融资债券在发行一段时间之后,企业内的现金变得比较充裕,这个时候,企业就能够以二级市场为途径,对其发行的融资债券进行回购,通过将已经发行的短期融资债券回购,从而使得在没有信用风险的情况下来将财务成本有效降低,若将债券购回之后需要再次进行发行,可以再将这些债券卖出。
与此同时,二级市场的利率有可能会出现波动,这样就会导致债券出现折价或者是溢价,如果在债券折价的时候将其购回就能够使财务支出减少。
(二)在发行上具有可持续性
在对短期融资债券进行发行时,当其成功发行并且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兑付后,投资者对企业信用度就能够认可,在这个时候,企业若有需要可以向有关单位进行申请来持续发行下一年的债券企业就能够,并且再进行申请的时候会有更加简单方便的手续,在一些优质企业内,发行短期融资债券也渐渐成为获得融资的一条稳定渠道。
4.对企业形象的提升非常有利
短期融资债券在发行上市之后,企业要按照相关规定将有关信息定期披露,提供给企业投资者来进行关注,这样对于企业提高自身管理水平与操作规范性都是很有利的。
除此之外,对于融资债券来说,其在发行方式上所采用的是信用方式,可以不用担保,能够在资本市场上将其良好信用形象树立起来,为企业下一步继续融资奠定信用基础。
二、发行短期融资债券需要的程序
(一)主承销商的选择
在我国制定的《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规定,融资券的发行要人民银行认可且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来承销,企业对于主承销商商可以自主选择,若企业要变更主承销商要向人民银行报告并且进行备案,若组织承销团的需要,由主承办商来组织。
(二)由主承办商来协助将有关资料准备好
主承办商以企业当前的现金流状况为依据,与企业一同进行商讨将发行短期融资债券的总额度确定下来,在确定时要注意,最高不能超出企业净资产总额40%,并且还要根据《短期融资债券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要求来协助企业将有关要进行上报的资料准备好,要准备的资料主要包括:注册短期融资券的有关报告;企业内部董事会或者是其他的权力机构所做出的决议.
短期融资债券的募集说明书;主承销商的推荐函以及有关中介机构的承诺书;跟踪评级安排说明以及信用评级报告;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承销以及承销团协议。
(三)将材料上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协会从受理与要求相符合的注册材料日起,依据所规定的相关条件以及程序来审核企业内所发行的短期融资债券,并且将注册通知书下达。
(四)发行短期融资债券
在注册得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同意之后,主承销商通过组织市场来实行发行推介,从而将发行工作完成,并且要负责将发行情况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报告。
三、结束语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短期融资债券的发行在企业内将会有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也将会为企业发展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笔者在此希望企业内部财务人员能够对其合理利用,促进企业发展。
参考文献:
[1]高晨星.高新企业融资过程中的短期融资债券作用[J].管理观察,(22)
[2]刘春明.我国企业短期融资债券分析及其对资本市场的影响[J].科技信息,(6)
[3]唐昌科.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债券亦喜亦忧[J].广西城市金融,2010(11)
篇5:中国人民银行发行1990年财政债券的通知
「失效日期」.08.17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
为了筹集国家建设资金,经国务院批准,决定1990年发行财政债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0年财政债券发行总额七十亿元,期限五年,年息为百分之十。
本债券从1990年8月15日开始计息,财政部于1995年8月下旬一次还本付息。
二、财政债券的发行对象是:各专业银行、交通、中信银行、保险公司和城市信用社。各认购单位必须完成分配的认购任务。
三、财政债券由财政部发行,到期由财政部列入当年预算,确保还本付息。财政债券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代为办理。
四、财政债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由人民银行代债务方发给1990年财政债券收据,可以记名,可以挂失。
五、财政债券认购任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向各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下达。上海、深圳市各专业银行的认购任务由人民银行上海、深圳市分行分配落实并负责组织监交。城市信用社的认购任务由各地人民银行分行分配落实并负责组织监交。
六、财政债券采取一次发行分次交款的办法。发行时间为1990年6月1日,交款时间截止10月底。款项分三次交清,6月交百分之三十,8月交百分之四十,10月交百分之三十。各总行要在当月25日前分别将款项交至人民银行总行国库司。上海、深圳市的'专业银行和全国各保险分公司、城市信用社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款项交至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
七、财政债券交款后,各国库部门在中央预算收入中增设“8714?1990年财政债券收入”款级科目核算,具体发行手续按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8〕128号文《关于下发‘人民银行代理发行一九八八年财政债券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执行。财政债券并入中央预算收入内核算后,不再单独报送项目电报。
八、财政部根据发行、兑付数额各按千分之一的比例拨付给人民银行发行、兑付费。债券收据的设计、印制费用由财政部按实际开支另行拨付。
附表:一、各银行1990年财政债券认购任务表(略)
二、城市信用社1990年财政债券认购任务表(略)
篇6:企业短期融资债券的发行论文
摘要:在现代市场经济大环境之下,企业要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保证企业经济利益,就要对企业内部既有资金进行合理配置,通过采取一定方式来节约财务成本,达到创造更大经济效益的目的。
在企业内发行短期融资债券对企业进行融资有重要作用,对节约财务成本以及合理配置资金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短期融资债券 优势 发行程序
短期融资债券是企业内部所实行的一种直接债券融资工具,成本比较低,方式也比较灵活,在企业中实行具有很大优势,对企业发展有重要作用,在现代企业中有着十分广泛的应用。
下面就发行短期融资债券的优势以及其发行程序来对其进行分析。
一、发行短期融资债券存在的优势
(一)融资成本比较低
对于短期融资债券来说,其融资成本比较低,能够使财务费用降低,使企业内的债券结构得到优化。
在这种债券的发行过程中,所使用的定价基准利率所采用的是SHI-BOR利率,由于经济的回暖以及货币市场中的基准利率上升,其走势也有相应回升,但是水平仍然是比较低,一直维持在1.85%—2.30%之间。
对于短期融资债券来说,其发行利率的主要影响因素是发行主体评价,根据有关报告研究表明,在,各个主体级别的发行利率可以用下表来进行表示:
与银行借款相比较来说,在融资成本低方面,短期融资债券占据非常明显的优势。
其发行利率按照4%来进行计算,另外再加上一些期间费用等,主要包括承销费用、律师费用以及评级费用,在短期融资债券的发行上所需要的总成本与发行金额相比,大约是其4.5%,而在商业银行的基准利率中,一年期的贷款是5.31%,因此短期融资债券的基准利率是相对低很多的。
如果企业内发行10亿元的短期融资债券,那么企业内每年能够节省的财务费用可以达到810多万元。
(一)资金管理的灵活性较强
在短期融资债券的发行方面,要使得现金管理功能的及实现,主要是依靠两条途径:第一,以实际现金流为依据,对债券的发行进行灵活安排;第二,根据现金流来选择合理时间进行回购。
如果企业在两个月之后要有10亿元资金需要去募集,并且要用其来支付和购买货物,但是当前又缺少这笔资金,但是在未来的8个月之后所拥有的现金流可以达到10亿元,在这个时候,企业就可以利用发行短期融资债券的方法来将资金募集到,债券的发行额定为10亿元,债券的有效期限是6个月,利用发行债券所得到的资金来支付未来资金的流出,在8个月之后再利用10亿元现金流入来偿还已经到期的融资债券。
在《管理办法》中,对于企业购买自身发行的短期融资债券是不禁止的。
若在短期融资债券在发行一段时间之后,企业内的现金变得比较充裕,这个时候,企业就能够以二级市场为途径,对其发行的融资债券进行回购,通过将已经发行的短期融资债券回购,从而使得在没有信用风险的情况下来将财务成本有效降低,若将债券购回之后需要再次进行发行,可以再将这些债券卖出。
与此同时,二级市场的利率有可能会出现波动,这样就会导致债券出现折价或者是溢价,如果在债券折价的时候将其购回就能够使财务支出减少。
(二)在发行上具有可持续性
在对短期融资债券进行发行时,当其成功发行并且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兑付后,投资者对企业信用度就能够认可,在这个时候,企业若有需要可以向有关单位进行申请来持续发行下一年的债券企业就能够,并且再进行申请的时候会有更加简单方便的手续,在一些优质企业内,发行短期融资债券也渐渐成为获得融资的一条稳定渠道。
4.对企业形象的提升非常有利
短期融资债券在发行上市之后,企业要按照相关规定将有关信息定期披露,提供给企业投资者来进行关注,这样对于企业提高自身管理水平与操作规范性都是很有利的。
除此之外,对于融资债券来说,其在发行方式上所采用的是信用方式,可以不用担保,能够在资本市场上将其良好信用形象树立起来,为企业下一步继续融资奠定信用基础。
二、发行短期融资债券需要的程序
(一)主承销商的选择
在我国制定的《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规定,融资券的发行要人民银行认可且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来承销,企业对于主承销商商可以自主选择,若企业要变更主承销商要向人民银行报告并且进行备案,若组织承销团的需要,由主承办商来组织。
(二)由主承办商来协助将有关资料准备好
主承办商以企业当前的现金流状况为依据,与企业一同进行商讨将发行短期融资债券的总额度确定下来,在确定时要注意,最高不能超出企业净资产总额40%,并且还要根据《短期融资债券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要求来协助企业将有关要进行上报的资料准备好,要准备的资料主要包括:注册短期融资券的有关报告;企业内部董事会或者是其他的权力机构所做出的决议;短期融资债券的募集说明书;主承销商的推荐函以及有关中介机构的承诺书;跟踪评级安排说明以及信用评级报告;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承销以及承销团协议。
(三)将材料上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协会从受理与要求相符合的注册材料日起,依据所规定的相关条件以及程序来审核企业内所发行的短期融资债券,并且将注册通知书下达。
(四)发行短期融资债券
在注册得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同意之后,主承销商通过组织市场来实行发行推介,从而将发行工作完成,并且要负责将发行情况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报告。
三、结束语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短期融资债券的发行在企业内将会有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也将会为企业发展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笔者在此希望企业内部财务人员能够对其合理利用,促进企业发展。
参考文献:
[1]高晨星.高新企业融资过程中的短期融资债券作用[J].管理观察,(22)
[2]刘春明.我国企业短期融资债券分析及其对资本市场的影响[J].科技信息,(6)
[3]唐昌科.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债券亦喜亦忧[J].广西城市金融,2010(11)
高新企业融资过程中的短期融资债券作用[2]
摘要:短期融资债券于1988年首次推出以后,一度深受欢迎,但受到各种因素影响而推出市场。
5月,我国再次启动短期融资债券,短期融资债券又一次受到各方热捧,尤其受到高新企业的青睐。
为了进一步发挥短期融资债券在企业融资过程中的作用,本文扼要分析了我国融资债券优势及短期融资债券在其中的地位,并探讨了短期融资债券在高新企业融资过程中的重要性及融资策略。
关键词:短期融资债券 企业 作用 融资策略
205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使得短暂退出金融舞台的短期融资债券重现融资市场。
截止底,仅仅出台不到两年时间的短期融资债券累积发行296只,金额达到4093.1亿元。
企业在银行间融资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债券不仅为自身吸引了大量资金,也拓展了我国企业的融资途径,极大丰富以发展了我国融资债券市场。
时至今日,短期融资债券仍然以其强大的优越性得到大、中、小型企业热捧,在其融资过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
1 短期融资债券概述
篇7: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今年发行国库券试行承购包销问题的联合通知
1.经部行商定,今年国库券发行100亿元,其中,75亿元在财政会议上已分配,由财政部组织、人民银行代理发行。
2.根据国务院体改方案,财政会议后新增25亿元,作为承购包销小范围试点,由财政部组织,人民银行协助完成。
3.各级财政、银行部门应按照财政部、人民银行总行(91)财国债字第24号文件精神,保证上述两项债券有关的协调组织、券面印制、调券、划款等事宜的实施。
4.承购包销签字仪式4月20日下午召开。
篇8: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一九八四年国库券发行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农业银行分行、中国银行分行,中央各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
一九八四年国库券条例,国务院已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三日颁发。为了便于各地区、各部门部署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九八四年国库券发行办法,仍按一九八三年的规定办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82)财综字第17号《关于一九八三年国库券发行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在一九八四年继续执行。
(二)一九八四年国库券发行额与一九八三年相同,总额为四十亿元,其中:单位十八亿元,个人二十二亿元。分配给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门的'任务,仍按一九八三年分配数不变,各地区、各部门可以先照此安排。具体分配方案,待全国计划会议讨论后再下达。
(三)一九八四年国库券开印较早,为了便于各地在春节前向农民推销国库券,我们力争在年前将小面额国库券调给各省、市、自治区一部分,剩余部分明年初调齐。
希望各地区、各部门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以利明年顺利完成国库券发行任务。
篇9: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一年国库券发行工作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一九九一年国库券发行工作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一九九一年国库券发行工作即将开始,现就发行工作的若干具体事项规定如下:
一、发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九一年国库券条例》规定,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银行、财政、邮政部门多渠道办理。为此,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在去年多渠道办理国库券发行工作的基础上,依靠当地政府认真抓好各项组织措施的落实。鉴于今年国库券发行量大、任务重,各级财政部门要提前做好有关任务分配、编制券面领用分配计划等准备工作;人民银行各级分行应积极做好有关券面调运、款项入库的准备工作,通力合作,以确保今年国库券发行任务的完成。
为改革国债发行推销方式,逐步从以行政手段发行向以经济手段通过市场推销过渡,各地在总结去年柜台销售经验的基础上,除继续采取单位组织认购的形式外,还应因地制宜,尽可能采取柜台销售、承购包销等多种发行方式,为建立完善的国债发行市场创造条件。
二、券面的调运、领用和销毁
(一)为适应多渠道办理国库券发行工作的需要,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财政部提供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需国库券面额及数量计划,将国库券调到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并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同级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或国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编制的券面领用分配计划,将券面逐级分发至基层人民银行。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或国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财政部下达的任务后,应召集银行、财政、邮政各主管部门,结合已调入的券面情况和本地实际,协调各部门对券面的.需求,在此基础上,编制本地的券面领用分配计划。各级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任务时,均比照上述办法编制本地区的券面领用分配计划。在编制券面领用分配计划中,要注意不同面额券面的搭配,努力做到方便推销和购买。
(三)参与推销的银行、财政、邮政县(城市区办事处)以上的单位(以下简称各管辖部门)在办理国库券领用时,应持本部门的介绍信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办理领取手续。国库部门应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券面领用分配计划开出“一九九一年国库券领用通知单”(共三联),第一联国库部门留存,凭以记载表外科目帐;第二联送发行部门办理出库;第三联交领用单位。人民银行发行部门根据国库部门开出的国库券领用通知单,办理国库券出库手续。有关各管辖部门对本系统所需券面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应一次领走,以尽量减少领用次数。领出的国库券要设立登记簿保管,认真填列从银行领取和在本系统分发的国库券数额、券别、张数和起讫号码,做到帐实相符。
(四)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应于国库券交款工作结束后三个月内填制发行结束报告表上报总行。参与推销的各专业银行应抓紧有关帐务、实物的清理工作,同时将本系统推销剩余的国库券与发行上划数、领用数核对无误后,集中交回原领取行,交回的回库券数额,必须等于领用数减发行上划数,在全国发行工作结束后,由人民银行统一组织销毁,销毁报告表应于次年五月底前上报总行;参与债券推销的财政、邮政部门应参照人民银行国库券销毁的有关规定将发售剩余的国库券自行组织销毁后,向原领取行报送销毁清单。销毁清单一式三联,一联留财政、邮政部门,二联送原领券行。
(五)凡由财政部门组织试行承购包销的机构,由组织包销的财政部门将所需券面一次从人民银行领出
[1] [2] [3]
篇10: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继续安排发行1998年凭证式国债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继续安排发行1998年凭证式国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凭证式国债受到城乡居民普遍欢迎,投资者购买踊跃,到9月末已完成发行计划的99%以上。为满足城乡居民购买凭证式国债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19年度国债发行规模内,继续安排发行凭证式国债300亿元。根据财政部年第9号公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凭证式国债总额300亿元,其中3年期180亿元,5年期120亿元,从10月14日开始发行,11月30日结束。
二、为便于管理,本次发行前原定的1998年凭证式国债发行截止期,也相应从10月31日延长至11月30日。发行期后再次售出的凭证式国债计息期,3年期最长计至11月30日;5年期最长计至11月30日。
三、本次发行的凭证式国债年利率3年期为5.85%,5年期为6.42%,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提前兑取分档利率按《关于1998年凭证式国债划款事宜的通知》(财国债字〔1998〕49号)中,关于今年7月1日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后凭证式国债提前兑取分档利率的规定执行。
四、凭证式国债发行期内如遇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尚未发行的凭证式国债票面利率,也在同一天按银行3年期和5年期储蓄存款利率调整的相同百分点做相应调整。调整后提前兑取的分档利率另行通知。
五、本次发行的凭证式国债按实际发行进度采取分次缴款的办法,缴款日期为10月23日和11月23日。财政部按照各包销行实际缴款数额,分别从10月1日和11月1日开始计息。
六、本次发行的凭证式国债的发行方式、发行款的缴纳、发行费率、发行费的支付以及统计报告制度等,均按《关于再次继续安排发行1998年凭证式国债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国债字〔1998〕34号)规定执行。
七、考虑到1998年凭证式国债发行期较长,且在发行期内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维护投资人利益,规定凡于本次发行前(10月14日,不含本日)购买的凭证式国债,在1998年10月31日后提前兑取(持有期不满一年)的,可根据规定利率支付利息。
附件:各商业银行包销本次凭证式国债数额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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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简称 | 合计 | 3年期 | 5年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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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3000000|1800000|1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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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银行 |1000000| 600000| 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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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银行 | 400000| 240000| 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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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行 | 300000| 180000| 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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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发行B股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发展境内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B股”)市场,支持国内企业进入B股市场筹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发行B股的企业,可以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原则上应为已经设立并规范运作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所列条件,能够适应国际投资者的要求。成熟一家,发行一家。
二、申请发行B股的.企业,经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后,应按照《关于印发〈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的通知》(证监发〔1999〕17号)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报送B股发行申请材料。
三、B股发行申请材料中的“承销协议”应在报送中国证监会前签署,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如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协议中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承销,应按照承销协议中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公开发行上市股票股份制试点企业资产评估立项、确认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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