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在这给大家整理了社会是否是封闭式经济的探讨,本文共9篇,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篇1:社会是否是封闭式经济的探讨
社会是否是封闭式经济的探讨
论文摘要:这根导火索引发了工业革命,西欧从此进入了资本主义社会。有鉴于此,中国的学者长期感到困惑,为什么在中国长期的封建社会里,商业的发展始终都没有引起向西欧那样的工业革命呢?如此的死板照套不亦愚乎?若是历史唯物主义者,不该历史性的看问题么?需知中国的封建历史与西欧的封建历史有极大的不同,不同的历史起因也应当有着不同的历史结果。
关键词:封闭式经济,中国封建社会
我们先看一下持封闭论的观点。第一,中国封建社会的乡村是“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距离很近,是不知往来呢,还是没有必要往来呢?现在的都市生活楼挨楼,户挨户地,还不见得往来,是否更加封闭呢?不知此论点有什么样的说服力。
第二,凭着清朝“片甲不许下海”的禁令,就能断定中国是封闭式的社会经济么?此乃一纸手令,出于当时政治军事的需要,不可作为依据。需知,我们考察的是由秦至清,跨度二千余年的封建历史经济,岂是它清朝廷一纸手令就能断定的了的?再者,也不知此禁令能起多大作用,因为当时郑成功的海上贸易相当发达。
若人不知不觉地生活在封闭式的经济圈内,晓得它是封闭的么?何来封闭一词。
试看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富豪商贾在全国是无时不有,背街小巷,小商贩也是无处不在,劳动产品不能随时地进行交换吗?从政治上讲,在我国的历史上是战争迭起,民众四处流亡,各民族人口是大量的融合,各种文化交流不断,似这样的社会想封闭都难。大量的历史事实岂能视而不见,学者们应该看得到,怎么就找些片言只语强行作为封闭论的根据呢?本文以为,若真能一时过上安静,温饱的封闭式生活,倒是一番福气呢!但它只是一时的安稳之状,并非是长久之形式。
一方水土养一方人,在我国历史上有多少贤人达士,英雄豪杰,他们所知非凡,视野开阔,志向远大,“身在茅庐,决胜千里之外”亦并非虚言,在他们身上何曾有半点封闭式的狭隘之念,他们的智慧超群,现代人也未必及得上。不信的话,试看古人传下的著作,现代人未必就能看得明白。
本文的反封闭论点所依据的大量事实举不胜举,众所周知,故也没有必要再费笔墨了,此论述不知可有说服力,持封闭论者是否有它的根据。
按马克思学说,商品的存在分为两个阶段,即商品的生产阶段与商品的流通阶段。商品的生产阶段属内,商品的流通阶段则属外。中国与西欧封建经济的不同,在此内外的区别上是十分明显的。
马克思曾以英国为例,对西欧资本主义的产生与发展做了深刻的分析,在英国的封建社会里,土地的租赁期是相当长的,几乎达百年之久,但其到了后期,土地原有的租金显得极其的`便宜。究其原因,是由于物质生产水平的提高。这便是其内力强壮的实在力量,强壮的内力积聚,终将冲破生产生活的封闭圈。商业便是这冲力的导火索,爆炸一经显现,整个社会的变革便由此产生。
而在中国的封建社会里,社会的生产这个内力何时也积聚不到要爆炸的程度。因为发达的商业,它可以不断地疏泄生产内力的积聚,甚至严重的疏泄,消耗,反而导致了社会生产的萎缩。商业与生产的关系随着国家政治的好坏而反复的运动着。大抵一个朝代的兴起采取了抑商扶农的政策,社会便有了进步。反之,到了一个朝代的中后期,政治逐渐的贪腐,发达的商业是在助纣为虐。生产因遭到严重的盘剥而萎缩不振,社会便由此进入了倒退时期。国家的兴与衰,进与退,社会的生产与流通俱在其中,激烈动荡的社会远非西欧所能比拟。在西欧,因为人们不知商业而生产这个内力得以积聚强盛,但其在中国能如此么?
过度的商业是中国封建发展史的阻力,中国资本主义的产生决非要依靠商业的冲刺。其形态也与西欧大有区别。但限于篇幅,本文不作论述。
中国与西欧社会的区别,在于人们行事方式的不同。英国水土所养就的英国人是直线型的行事方式,不知旁务,不行到路尽处,不知变通。此即中国人俗称的“一根筋”。以前,英国人只知土地上的农业生产,而不知有商业,及至到了没有办法,需要脱离土地,由农业转向工业时,方才晓得个商业,社会由此便发生了变革。西方人这种“一根筋”式的直线型行事方式,即使现在,也表现的处处皆是。
中国人行事却是相当的圆通,上下左右前后是面面俱到,早在周朝初期,尽管当时的物质生产水平还很低,但专业的商业团队就已经建立了。它是由商王的后裔组成的,只是当时的商品量很少,长途贩运,商业利薄,所以一般人无意于此。但静极生动,长期稳定的周朝社会到了后期,到处是一片动像。农业生产工具的改进,从根本上动摇了领主们的统治。商品量的增加,充实了商业的实力,使其成为一支强大的经济力量,其势可以富国强兵,协助王侯成就霸业。故周朝的衰退与灭亡,商业起了极其重大的作用。由此而引起了整个社会的大变革,直至秦始皇建立起强大的的封建王朝。在历史上,商业的这种革命性作用便算是完成了。
以上所言,中国历史上的商业革命了奴隶制社会,中国由此进入了封建社会。而西欧历史上的商业革命了封建社会,西欧由此进入了资本主义社会。中国的商业革命比西欧的商业革命在历史上早了二千余年。事实如此,中国与西欧的历史各有千秋,故不能一概而论之。
探讨中国是否是个封闭式的社会经济,似乎就是个莫须有的话题。
在我国远古时代,地广人稀,民心淳朴而安居乐业;中古时代,人口繁衍,物产渐丰,而人们的私心亦显,杀伐亦起;及于近古则人们的私心已重,而行商者又不乏奸诈之徒,逐利忘义。周朝末期,所谓的由商业革命引起的社会大变革,确定了封建私有制社会的建立,与公有制社根本对立的封建社会,是个极其自私,竞争激烈,而杀伐四起的极端时期,在二千余年的封建斗争史中,人们能享受到多少年的封闭式的安定生活?如此而已,中国历史上的商业革命是功乎?是过乎?但无论其功过,总是历史的必然,历史的黄河汹涌澎湃,而不浑浊麽?
篇2:什么是封闭式基金
问题:什么是封闭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是什么意思?
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的发起人在设立基金时,事先确定发行总额,筹集到这个总额的80%以上时,基金即宣告成立,并进行封闭,在封闭期内不再接受新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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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经济适用房是否“经济”
经济适用房是否“经济”
摘要:在简述我国经济适用房制度的基础上,分析了目前经济适用房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干预过多,销售对象失控,以销售为主的分配方式的不合理等。提出了尽快建立经济租赁住房制度,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宏观调控的措施和手段,加大监控力度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经济适用房;加大监控;经济租赁制度
一、我国经济适用房制度概述
(一)含义
经济适用房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并统一组织建设,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面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微利普通商品住房,是政府按市场要求为中低收入社会阶层提供切合需要并且带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二)特征
经济适用房包含经济性、适用性和社会保障性三方面特征,即经济适用房价格适当且居民承受得起并具有可支付性,同时满足人们对住房的基本需求而不是最大需求,又具有政府提供保障性质的商品性住房。
二、我国经济适用房主要存在问题
(一)行政干预过多,效率低下,易滋生腐朽
政府、单位和社会组织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干预几乎无处不在。如果政府直接出面,生产效率肯定不如专业的房地产开发商。即使政府是间接出面,中间承接的发展商不以经济效益为考核,而以完成政治性任务为目标,那就难以达到社会资源最优配置。我们就经常发现,很多开发商以承接经济适用房任务为要挟,与政府讨价还价,获得商品房开发的优先权或土地获取中的优势,易滋生腐朽。
(二)销售对象失控
按照政策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只能是中低收入家庭。但是,目前因统计和审核的方法和程序的不科学、不严谨,在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者当中,实际上有相当一部分不是中低收入家庭,而是高收入家庭。这一点和第一点不无关系。
(三) 缺乏对居住者居住需要的考虑
由于经济适用房没有效益激励,政府往往只关心提供了多少套的目标考核,但很少真正为居住者考虑居住需要。住房困难家庭往往只能在选择指定地点、指定面积和质量的公房与不选择中二取一。而政府修的住房项目一般为了节约成本,质量都相当低劣,并且建造在偏远地区和城市边缘,交通通常十分不便。穷人住进了政府提供的住房,住房消费虽然降低了,但交通费用猛增,由此,经济适用房对很多穷人来说,往往就成为鸡肋。
三、我国经济房使用制度重建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准入和退出管理机制
经济适用房的系列管理措施不论从入口、过程中还是出口的把控上都要继续严格执行。从初始阶段即入口对申请人标准做了严格限定,从户籍、家庭收入、家庭资产以及现实的人均住房使用面积都做了逐一的标准界定。推行“三级审核、二次公示”的审核方式,层层把关,为能够使政府的保障政策切实落到需要保障的人身上,坚决地将政策贯彻到位,不走形,不变味,以防有人浑水摸鱼,破坏规则。
(二)加大对骗购行为的监控与处罚力度
从法学角度来讲,违法犯罪的机会成本太低而风险收益又相对较高,这样的制度本身就会引诱人们千方白计地去违法犯罪。骗购经济适用房的现象之所以防不胜防、屡禁不绝,与处罚太轻有必然联系。建议有关部门在总结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出相关的法规或规章,加大处罚力度,争取杜绝经济适用房建设中,出现的失控现象。政府建房的受惠目标一定要锁定在低收入家庭,首先满足贫困家庭居住的基本需要。
(三)建“经济租赁住房”,将其纳入经济适用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中国的政府在网访谈时表示,地方政府可因地制宜决定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比例,这意味着对于部分地方政府来说,经济适用房将不再有强行指标性规定。而对于夹心层人群,政府鼓励建设经济租赁住房来解决其住房问题。齐骥称,在最近一两年来,一些城市都对解决这一类既买不起、租不起商品房,又不属于住房保障对象的这类居民,通过政府提供土地、给优惠的信贷、税收政策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有的地方叫经济租赁住房,它的性质是政府或者机构持有,用承租者可以承担的起的低于市场水平的租金,提供给这类家庭,帮助他们渡过暂时的困难。
而笔者认为,对于“经济租赁住房”这一新兴的制度,其可以作为经济适用房的一种形式被推广开来,其适用对象可以是经济适用房适用对象的这类居民。因为如果将其设定为购买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之间的`“夹心人群”,其界限并不清晰,或难以界定,这必然会加大其社会成本。反之,如果能够将“经济租赁住房”作为经济适用房的一种主要形式而存在的话,这必然加大了购房者的选择权,同时还可以使政府的保障补贴流动起来。住房政策的最终目标应该是让越来越多的人可以有能力到商品房市场自行买房,而不应该以让受资助者长期“桎梏”在住房保障体系中为满足。
四、结语
经济适用房推行间,既有过圆低收入家庭多年“家园梦”的光荣,也有过因制度上的缺陷和操作上的不规范而出现的尴尬,政府,学界,百姓,对于经济适用房是否“经济”的讨论也从未停止过。总之,在制度完善环节,要通过各种办法“对症下药”,真正实现政府管理与市场调节的结合,努力克服主客观方面的种种弊端,实现经济性与适用性的结合。
参考文献:
[1]符振彦.经济适用房,是建,还是停[J].北京房地产,(2):56—63.
[2]徐峰,宋波.浅析我国经济适用房的现状及对策[J].消费导刊·理论版,(7).
篇4:什么是封闭式基金确权
确权即原封闭式基金退市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对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确认与重新登记,基金公司据此将相应的基金份额转登记至基金公司并托管至持有人办理确权业务的相关销售机构,
什么是封闭式基金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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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持有人方可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手续,该过程即为“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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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什么是封闭式基金折价率
问题:什么是封闭式基金折价率?封闭式基金折价率是什么意思?
当封闭式基金在二级市场上的交易价格低于实际净值时,这种情况称为“折价”,
什么是封闭式基金折价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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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经济与社会
经济与社会(1)
目 录第一部分 社会学范畴理论
第一章 社会学基本概念
壹、方法论基础
贰、社会行为概念
第二章 经济行为的社会学基本范畴
第三章 统治的类型
一、合法性的适用
二、设有官僚行政管理班子的合法型统治
三、传统型的统治
四、魅力型的统治
五、魅力的平凡化
六、封建制
七、魅力的民主的新解
八、合议和权力分立
九、政党
十、非统治型的团体行政管理和豪绅名士掌政
十一、代议制
第四章 等级与阶级
一、概念
(未完待续)
第一部分 社会学范畴理论
第一章 社会学基本概念
提示:这种开宗明主义的、不可或缺的、然而又难免显得抽象和远离现实的给概念下定义的方法,并不要求新颖。相反,它只力求-也可以说是希望-用比较有的放矢的、比较具体的(正因如此,自然会显得也许有些学究式的)表达方式,来表述任何经验社会学在谈及同样事物时,实际上所指的是什么东西。在应用似乎是不同寻常的或新的表达方式的地方,情况也是如此。与在《罗各斯》杂志第4卷上发表的论文[19版第253页等。(《科学论论文集》第3版第427页等)]相比,这里用的术语非常简单,因而在很多方面要有所修改,以求尽可能做到易于理解。当然,要求无条件地大众化和要求概念应该尽最大可能严密,并不是总能一致的,而且在必要时要为后者让路。
关于“理解”一词,请参阅K.雅斯帕尔(1883-1969,德国哲学家和心理学家)的《普通心理病理学》[亨利希。里克尔特(1863-1936,德国哲学家)的《自然科学概念形成的界限》第2版(1913年,第514-523页)中的若干见解,尤其是盖奥尔格。齐美尔(1858-1918,德国哲学家和社会学家)在《历史哲学的若干问题》一著中的某些观点,也在参考之列].在方法上,正如已往常常提到过的那样,我在这里也要提一提F.戈特尔的《言词的统治》一文所描写的过程,自然,这篇论文有些晦涩难懂,而且也不是处处都把思想表达透彻;在实际内容上,我要提到的是斐迪南。滕尼斯(1855-1936,德国社会学家和哲学家)的优秀作品《共同体与社会》。此外,还应该提到鲁道夫。施塔姆勒(1856-1938,德国法哲学家)那部常常把人引入歧途的《用唯物主义历史观看经济与法律》,以及笔者发表在职《社会科学文献》第24卷[(《科学论论文集》19第3版的第291页等)]的论文,拙文在很多方面已经包含了下述论著的基础。在方法上,我与齐美尔(在《社会学》和《货币的哲学》中所采用的`方法)有所不同,我尽可能地把所认为的意向与客观上适用的意向区别开来,齐美尔不仅不是总把二者分开,而且往往有意识地把它们混为一谈。
(1)
社会学(这个使用上含义十分模糊的词在这里所理解的意义上)应该称之为一门想解释性地理解社会行为、并且通过这种办法在社会行为的过程和影响上说明其原因的科学。同时,“行为”应该是一种人的举止(不管外在的或内在的举止,不为或容忍都一样),如果而且只有当行为者或行为者们用一种主观的意向与它相联系的时候。然而,“社会的”行为应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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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经济与社会
经济与社会(5)
第二章 经济行为的社会学基本范畴(12)
实物计算可以以种种极为不同的组合形式出现。人们谈到货币经济,指的是一种典型地使用货币的即以货币估计市场行情为取向的经济,谈到自然经济,指的是没有使用货币的经济,人们可以据此按其货币经济性质和自然经济性质的程度,区分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经济。
然而,自然经济并非是十分明确的,而是可以具有极为不同的结构。它可能意味着:
a)绝对无交换的经济,或者
b)一种用实物交换而没有把使用货币作为交换手段的经济。
在第一种情况(a)时,它可能既是:
1)1.一种完全按共产主义方式经营的个体经济,2.一种按生产合作社式(计算分摊份额)经营的个体经济,而且在这两种情况下,各个部分都没有任何的自由或自主的封闭的家庭经济,也可能是:
2)各种不同的、在一般情况下自治和自主的个体经济的一种组合,大家负担着向一个(为了统治的需要、或为了生产合作社方式的需要而存在的)中心经济部门缴纳实物:实物缴纳经济(古希腊的“家族”,要严格交纳社区捐献的政治团体)。
这两种情况下,在这种类型纯粹(或者只要达到这种类型)的情况下,它只有实物计算。
在第二种情况下(b)时,它可能是:
1)没有使用货币和货币计算的纯粹实物交换的自然经济(纯粹的实物交换经济),或者
2)带有(偶尔的或典型的)货币计算的实物交换经济(典型地存在于古代东方地区,这是可资证明的,然而也传播很广)。
对于实物计算的问题,只有a项1)的两种形式令人感兴趣,或者a项2)在合理的企业单位要交纳社区捐献这种形态下也令人感兴趣,正如所谓的“充分社会主义化”,在保持现代技术的情况下,这是不可避免的那样。
一切实物计算,按其最内在的本质,是以消费即满足需求为取向的。不言而喻,在实物的基础上可能有些情况与“获利”完全相符合。要么这样,a)在毫无交换的.自然经济中:在计算的基础上把可支配的实物生产手段和劳动有计划地用于货物的制造或贩运上,在计算中把按这种方式所能达到的需求满足状况,与没有制造或贩运情况下,或者采用别的方式时所存在的需求满足状况相比较,从预算上看,前者被估计更为有利。或者要么这样,b)在实物交换经济中:通过严格的实物的换出和换入(也可能反复采取这样的行动),力争有计划地达到某种货物供应,它与没有采取这些措施前存在的供应情况相比较,被认为对需求的供应较为丰富。然而,只有在对质上相同的货物的区分时,才能在这过程中,明确无误地和完全不带主观评价地用数字进行比较。当然,人们可以对典型的消费实物津贴进行编制分类,它们曾经是尤其在东方地区的实物薪水和实物俸禄的基础(而且甚至是交换流通物,如同我们的国家证券一样)。对类型上形式十分相同的货物(尼罗河谷的谷物),采用转帐流通办法进行储备(如在埃及),自然在技术上也是可能的,如同在银行货币中的银锭一样。同样地(而且这更为重要),可以用数字来计算出一个特定的生产过程的技术成就,并与其他方式的技术过程进行比较;或者在相同的最终产品,根据生产手段需求的方式和规模的性质进行比较;或者在相同的生产手段,根据-采取不同的程序-不同的最终产品进行比较。在这里,用数字进行比较,对于重要的局部问题并非总是可能的,然而往往是可能的。不过,一旦考虑不同方式和多种用途的生产手段或者质上不同的最终产品,单纯“计算”也就开始成为问题。
诚然,任何资本主义的企业经营,在计算中都在不断地进行实物计算的行动:例如:已知有一台某种 特定结构的织布机,某种特定质量的经纱和棉纱。必须确定:在机器的既定的生产能力、空气中既定的湿度、既定的媒耗、润滑油消耗、每班材料消耗等等情况下,每小时每一个工人的纬线数目-而且是对单个的工人-,并据此算出他在单位时间内应该力争生产的最后产品的单位数值。对于一些带有典型的下脚料产品和副产品而没有任何货币计算的工业来说,这类情况也是可以确定的,并且也是这样被确定的。同样,在既定的情况下,根据企业的技术加工能力衡量,企业对原料的现存的、正常的年需要,建筑物和机器的使用周期,由于损坏典型地被弃置或其他的损坏和材料的损失,也
[1] [2] [3] [4]
篇8:经济与社会
经济与社会(3)
第二章 经济行为的社会学基本范畴提示:下面的论述绝不是搞什么“经济理论”研究,而是仅仅给若干仍然很常用的概念下定义,并且指出在经济内部某些最最简单的社会学关系。给概念作界说的方式,在这里也纯粹受到实用的原因所制约。在术语方面,能够绕开“价值”这个争论不休的概念。-与K.毕歇尔(卡尔。毕歇尔,1847-1930年,德国国民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的术语相比较,在这里的有关段落(关于劳动分工)里,也仅仅出现某些偏差,为了我们这里所追随的目的,出现这种偏差,为了我们这里所追随的目的,出现这种偏差似乎是值得的。-首先还不能有任何的“生动活泼”的描述。
(1)
一个行为,只要当它根据其所认为的意向,以设法满足对有用效益的欲望为取向时,就应该叫做“以经济为取向”。“经济行为”应该叫做一种和平行使主要是以经济为取向的支配权力,而“合理的经济行为”应该叫做目的合乎理性地即有计划地行使以经济为取向的'支配权力。“经济”应该叫做一种自主安排的持续的经济行为,而“经济企业”应该叫做一个按企业方式安排的持续的经济行为。
1、上面(见第1章:第(1)节,第二,2,[原文]第11页)已经强调指出,经济行为本身并非必然就是社会行为。
2、给经济行为下定义必须尽可能具有普遍性,而且必须显示出,一切“经济的”过程和对象都是由于人的行为赋予它们的意向-作为目的、手段、妨碍、附带成果-而获得其特征。-只是不许像偶尔有所发生地那样进行表述:认为经济行为是一种“心理”现象。货物的生产,或者价格,或者对货物的“主观上估价”,-如果它们不同于现实的过程的话-根本不会“想起”要保持一种“心理”状态。然而,这个引起误解的表述,也指出某些正确的东西:它们有一个具体形式的所认为的意向:唯有它才使有关过程成为一个统一体,唯有它才使这些过程成为可以理解的。-此外,“经济行为”必须这样界说,它也包括现代的赢利经济,因此不许首先从“消费需求”及其“满足”出发,而是一方面要从渴望有用效益这一事实出发-包括对赤裸裸的追求金钱的欲望也很中肯的事实;另一方面,要从通过一种(哪怕是原始的和扎根于传统的)照顾,试图保障满足这种渴望的事实出发-包括对纯粹的、十分原始的满足需求的经济也很中肯的事实。
3、与“经济行为”相反,任何这样的行为,a)主要以其他目的为取向,然而在行为过程中也考虑到“经济情况”(主观上认识到采取经济预防措施的必要性),或者,b)主要以此为取向,然而也应用现实的暴力作为手段,都应该叫做“以经济为取向的行为”。也就是说,所有不是主要地或者不是和平地以经济为取向的、也受到经济情况制约的行为。因此,“经济行为”应该叫做主观的和主要的经济取向。(主观的:因为重要的是相信采取预防措施的必要性,而不是客观的必然性)。R.里夫曼正确地强调这个概念的“主观的”性质,认为行为的所认为的意向使它打上经济行为的烙印,然而,依我之见,他却不正确地认为所有其他人[作者]都持相反观点。
4、任何一种行为,包括暴力的(例如:战争的)行为(掠夺战争、商业战争),都可能以经济为取向。与此相反,尤其是弗朗茨。奥本海默(1864-1943年,德国国民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正确地把“经济”手段和“政治”手段相对立起来。在实际上,把后者与“经济”分开是恰当的。暴力的应用与经济的精神-在一般意义上-是强烈对立的。因此,直接地现实地采用暴力方式夺走财物和用斗争的办法现实地直接强加一种外来的举止,不应该叫做经济行为。然而不言而喻,交换也不包括整个经济手段,而仅仅是一种经济手段,哪怕是最重要的一种。显然,以经济为取向的、形式上和平的预防措施,以及采用暴力的手段并获得成功(军备、战时经济),也同样是“经济”,如同这种方式的其他行为一样。任何合理的“政策”,在手段上都利用经济的取向,而且任何政策都可以服务于经济的目的。同样地,虽然在理论上不是任何经济,但是我们的现代经济,在我们现代的条件下,需要通过国家的法律强制来保证支配权。也就是说,通过可能采用暴力的威胁以期获得和贯彻对形式上“合法的”支配权的保证。然
[1] [2] [3]
篇9:经济与社会
经济与社会(2)
第一章 社会学基本概念贰、社会行为概念
1、社会行为(包括不为或容忍)可能是以其他人过去的、当前的或未来的所期待的举止为取向(复仇从前的进攻、抵御当前的进攻、对未来进攻的防卫措施)。“其他人”可能是单个个人和熟人,或者人数不定的很多人和完全不认识的人(例如,“货币”意味着是一种交换的财富,行为者在交换时所以接受它,因为他的行为以这样的期望为取向,即为数众多的、然而不认识的和人数不定的其他人,将来在交换时乐意接受它)。
2、并非任何方式的行为-包括外在的行为-都是这里的确定意义上的“社会的”行为。如果它仅仅以期待客观物体的效用为取向,那么外在的行为就不是社会行为了。内心的态度也只有当它是以别人的举止为取向时,才是社会行为。比如,宗教行为如果是静身养性、孤寂的祈祷等等,也不是社会行为。(一个人的)经济行为也只有在同时考虑了第三者的举止时才是社会行为。由于谋求第三者尊重自己对经济产品的实际支配权力,很普遍地而且在形式上就已经是一种社会行为。在实质方面,例如因为也同时考虑在消费时第三者未来对产品的渴求和自己的“节俭”的方式也以此为取向,或者在生产时把第三者未来的渴求作为行为取向的基础等等,也是社会行为。
3、并非任何方式的人与人的接触都具有社会的性质,而是只有自己的举止在意向上以别人的举止为取向时才具有社会的性质。例如,两个骑自行车的人相撞,纯粹是一个事件,如同一个自然界的事件一样。但是,如果他们试图躲开对方,并在相撞之后谩骂、殴打或者平心静气地协商,这就是“社会行为”。
4、社会行为既不与a)若干人相同的行为相一致,也不与b)受其他人举止影响的任何行为相一致。a)如果在大街上有一大堆人在开始下雨时同时撑开雨伞,那么(一般情况下)一个人的行为并没有以另一个人的行为为取向,而是大家的行为都同样是以需要防备雨淋湿为取向。-b)众所周知,一个人的行为仅仅由于他处在一个地方狭窄拥挤在一起的“群众”中间,而受到强烈的影响(群众心理学研究的对象,比如勒邦(古斯塔夫。勒邦,1841-1931年,法国社会心理学家,以研究群众心理特殊性征著称)所撰写的那一类论文),是受群众制约的行为。分散的群众可能通过一种同时地或者逐渐地对个人(例如通过新闻的传播)产生作用的和很多人感觉到的举止,会群众性地制约着个人的举止。仅仅由于个人感觉到是“群众”的-部分的-事实,会使一些人产生某些特定的反应方式,使另一些人的某些特定的反应方式变得困难。因此一个特定的事件或者人的举止会引起极为不同的.感觉:轻松愉快、愤怒、欢欣鼓舞、绝望和各种各样的激情,它们在单一的情况下,不会(或者不会这么容易)作为一种后果出现,-然而同时(至少在很多情况下),在个人的举止和他处于群众中间这一事实之间,并不存在一种意向的关系。一种这样的仅仅由于单纯受“群众”本身影响的事实,而在其过程中仅仅是反应性地引起或部分地引起的、不在意向上与此有牵涉的行为,在概念上并不是这里所确定的意义上的“社会行为”。当然这中间的区别是极为模糊的。因为不仅比如在煽动时,而且往往也在听众本身,可能同时存在着与“群众”这一事实之间的一种程度上大小不同的和程度上可以作不同阐释的意向关系。
此外,纯粹“模仿”他人的行为(G.塔尔德(让。加勃里尔。塔尔德,1843-1902年,法国社会学家)很有道理地对模仿的意义予以重视),如果仅仅是反应性的,不发生自己的行为以别人的行为为取向,那么在概念上也不特别地是“社会行为”。界限是这样模糊,要区分往往显得几乎不可能。如果有人曾经看到别人有一种他感觉是很适当的安排,现在他自己也作这样的安排,仅仅这个事实也不是我们所指的意义上的社会行为。这种行为并没有以他人的举止为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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