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公文处理规范问题,本文共9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篇1:公文处理规范问题
格式指的是一定的规格样式。公文格式是指公文各个组成部分的标注排列次序和编排式样,包括对纸张的规格尺寸、页面区域划分、文字符号的形体尺寸、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等的规定。
一、公文组成要素
份号、秘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18个要素组成。组成公文的各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版记3部分。
眉首 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以上的各要素统称眉首。包括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
主体 置于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主体。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
版记 置于主题词以下的各要素统称版记。包括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
二、公文用纸
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每页22行,每行28字。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三、排版要求
(一)排版规格:文字符号从上至下、自左而右依次横写横排。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mm。对于上报的公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80m
(二)字体字号
发文机关标识使用2号小标宋体字,红色标识;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发文字号、签发人、主送机关、附注、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时间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正文以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字,正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
篇2:公文处理规范问题
从7月1日起,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 〕14号),现行的 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 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包括总则、种类、格式、行文规则、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附则共8章,42条。
一、重新定义了公文处理相关概念
(一)《办法》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也就是说公文处理由公文办理、管理、整理 (立卷)、归档等工作组成。
(二)《条例》规定,“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其中,公文拟制包括起草、审核、签发 3个环节 (在 《办法》中,这 3个环节均隶属发文办理)。《条例》同时将整理(立卷)、归档划归公文办理范畴。经此调整,公文处理工作由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组成。
二、增加了公文种类
《办法》规定公文种类有 13种,《条例》规定文种为 15种,增加了 “决议”和 “公报”,同时将 “会议纪要”改为“纪要”.原有 13个文种的适用范围与 《办法》的规定基本相同.
三、调整了公文格式要素
(一)《条例》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从格式要素看,增加了 “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考虑到 《办法》虽未对 “份号”、“页码”作出规定,但实际工作中一直在使用,属于增加的要素只有 “发文机关署名”.
(二)格式要素的应用有以下变化:一是规定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办法》只要求对绝密、机密公文标注份号);二是规定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办法》要求标注“特急”“急件”);三是规定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四是明确规定公文标题应标发文机关(《办法》未作强制性要求);五是规定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印章。
四、行文规则方面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条例》减少了“行文规则”一章的条目,但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主要有:
(一)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办法》只对请示作此规定);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
(二)“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五)“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五、公文拟制更加强调程序规范
(一)在 “起草”环节强调,“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深入调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二)“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三)在“审核”环节强调,“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审。”在“签发”环节强调,“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办法》只对上行文作此规定);“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
六、简化了公文办理的环节
(一)在“收文办理”中,将“审核”改为“初审”,将“分办”、“批办”并入“承办”,并增加了“传阅”、“答复”2个环节。
(二)“发文办理”的环节由8个减少为 4个,其中,“起草”、
“审核”、“签发”3个环节列入 “公文拟制”,“用印”并入“印制”。《条例》将发文办理的“分发”改为“核发”,规定:“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七、公文管理更加注重安全保密
《条例》在第七章“公文管理”中着重强调了有关保密规定,提出了设立保密室和阅文室的要求,对公文定密和解密、密级文件的复制和汇编、公文的销毁和移交、新设立单位的发文立户等作出具体规定。
篇3:公文处理规范问题
行文规则是从公文拟制到运转全过程所必须遵循的规则和制度,是以行文关系为核心的行文制度、行文方式的总和,是维护现行领导体制、保证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促使公文迅速、准确传递和尽快发挥效力而必须遵循的准则。行文规则包含行文关系、行文制度、行文方式等内容。
一、公文的行文关系
二、公文的行文方向与方式
(一)下行文 (二)上行文(请示、报告、议案等) (三)平行文:
三、公文的行文规则
(一)一般规则:
1.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要少发文,发短文。
2.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3.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二)上行文规则
1.请示应当一文一事; 2.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3.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4.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和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或其他个人报送公文,更不能同时直接主送几位领导者。
5.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
(三)下行文规则
1.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互相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2.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3.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4.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5.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部门行文(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四)联合行文规则:
1.“同级”是前提;协商要一致。
2.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
3.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4.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5.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6.应当确有必要,联合机关不宜过多,并应明确主办机关。
7.行政机关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8.联合行文一般应先由主办机关先签署意见,协办机关依次会签,一般不使用复印件会签。
9.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
篇4:实施公文处理条例问题
实施公文处理条例问题的办法是什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公文处理是机关工作的重要环节。为规范本局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省有关实施细则,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二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四)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收文办理
第三条 签收
(一)发至本局的公文、资料、信件,除局领导亲收件外,由局办公室秘书科统一签收、拆封。
(二)节假日等非办公时间送达的公文,由值班人员签收,上班后由值班室交局办公室秘书科处理。紧急公文须请示办公室主任后妥善处理,上班后由值班室及时将处理情况报局办公室。
(三)局领导亲收的公文,局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开会带回的文件,以及各部门收到的送局机关的文件材料,应交局办公室秘书科办理登记手续或存档。
(四)凡收进公文,除无保存价值的便条、便函、通知外,应及时登记、编号,以利于统计、办理、保管、查找和保密。
(五)收文登记应做到当天来文当天登记,不积压,不漏登。
第四条 承办
(一)公文由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处理。需要办理的公文由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送局领导阅批。
(二)经局领导批示转交到有关部门需要办理的公文,部门负责人应根据办文时限要求,提出承办意见,并指定专人承办,不得拖延积压。
(三)局领导批办的公文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由主办部门负责与有关部门协同办理。有关部门应主动配合,不得推诿。
(四)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五)各部门要定期检查承办情况,防止漏办或延误。
第五条 催办
(一)局领导批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由局办公室秘书科负责催办。
(二)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六条 传送
(一)公文传批、传阅原则上按照局领导的职级排序,依次送请阅批。传批件按由后向前顺序送批,传阅件按由前向后顺序送阅。如遇局领导出差或其他原因不能及时阅批时,依次顺延。
(二)需要相关部门阅知的文件,办公室秘书科按照局领导的批示要求逐一通知阅文。
(三)阅看文件应注意保密,不横传,不积压,不丢失。机要文件必须当日退回机要室。带有密级的文件和密码电报由机要秘书送交局领导阅批,需要由相关部门人员阅知的,统一在机要室阅签。
第七条 办结
(一)阅件。凡应阅知的人员都已签署意见或圈阅的,视为处理完毕。
(二)办件。凡按有关程序,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处理完毕:
1.已按局领导批示承办,履行了处理程序并有结果的;
2.上级机关公文,已通过行文或其他方式贯彻执行的;
3.函件已经及时回复的;
4.请示已作批复的。
(三)公文处理完毕后,承办部门应注明办理情况,并及时退回机要室。
第四章发文办理
第八条 行文规则
(一)对外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三)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2.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局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3.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4.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以本局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以本局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四)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2.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
3.涉及其他省级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与相关机关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
(五)必要时,可与其他省级机关联合行文。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联合行文。
(六)本局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九条 程序
(一)本局独立办件一般程序:主办部门起草──部门负责人审核──相关部门会签──办公室核稿──局领导签发──秘书科登记、编号──文印室印制──拟稿部门校对──秘书科复核、用印──按要求寄发──存档。
(二)联合发文或会签发文程序:本局主办的联合发文,局领导签发后,由主办部门送有关单位会签,主办部门汇总会签件后,送秘书科登记、编号──文印室印制──秘书科复核、用印──主办部门送有关单位用印──主办部门按要求寄发──存档。外单位主办的联合发文,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核签,局领导签发,部门经办人到秘书科办理登记备案、用印手续并存档。
(三)电报拟制与办理程序:办电部门拟稿──部门负责人审核──相关部门会签──办公室核稿──局领导签发──秘书科登记、编号──文印室或机要室用“内部明电”或“密码电报”纸排印──拟稿部门校对──机要室盖发电专用章──发传真──存档。
第十条 起草
(一)一般性的公文由部门负责人指定熟悉工作和业务情况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起草。重要公文由局领导指定执笔人起草,并在适当范围内征求意见,经集体研究后定稿。
(二)起草公文应遵守以下要求: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有关方针、政策。
2.情况属实,观点鲜明,直述不曲,条理清楚,层次分明,文字简练,标点正确。
3.拟稿人应为本局正式公务人员;部门核稿人应为部门主要负责人。
4.正确使用公文文种。标题应简明扼要、准确概括公文主要内容并标明文种,除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5.用词准确、规范。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应准确无误。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注明中文含义。简称应规范化,时间应写具体年月日,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等必须使用汉字外,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6.公文结构层次序码一般为,第一层次:一、二、三、……;第二层次:(一)、(二)、(三)、……;第三层次:1、2、3、……;第四层次:(1)、(2)、(3)、……。结构层次较少的为,第一层次:一、二、三、……;第二层次:1、2、3、……;第三层次:(1)、(2)、(3)、……。规范性文件用条、款、项、目标明层次。
7.如有附件,其名称应标于正文之后,落款之前。
8.公文拟稿应使用统一的发文稿纸。
9.文稿拟毕,应誊写清楚,书写要工整。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墨水笔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起草或修改文稿。不得在装订线外书写,所用纸张必须符合存档要求,不得粘贴。
第十一条 审核
(一)公文拟毕,主办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对外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送法规宣教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发文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须经相关部门会签。
(二)公文送请分管局领导签发之前,须经办公室核稿。公文起草部门送核文稿时,应将起草公文的依据文件、重要参考资料及有关说明附在文稿之后,以便核稿。
(三)办公室审核的重点是:
1.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2.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3.涉及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4.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5.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 签发
(一)拟毕的公文经办公室审核后送局领导签发。
(二)会办的文稿逐一会签,并交办公室审核后,送请局领导签发。
(三)以局、馆名义发文,属于一般工作的,由局分管领导签发;涉及其他分管领导职责范围的,经相关分管领导审核后签发;属于重大事项的(含向省委、省政府、国家档案局的请示、报告),由局分管领导审核后送局主要领导签发。
(四)对外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须经局务会或党组会讨论的公文,应经会议讨论通过后,送有关领导签发。
(五)公文签发后,未经签发人同意不得修改或撤回。
(六)经签发的公文由办公室秘书科登记编号印制。
(七)局领导批改较多的文稿,公文起草部门应清稿,并将局领导批改稿附后送办公室印制。
(八)用计算机起草文稿的,经局领导签发后,起草部门应将文稿电子版拷贝给秘书科安排印制。
第十三条 定密
需定密级的公文,起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确定相应密级。“绝密”、“机密”级公文应当标明印制份数和序号。
第十四条 编号
(一)凡以局、馆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办公室秘书科统一编号、登记。不编号的通知、便函亦作登记。以局党组名义制发的公文,由人事处统一编号、登记。
(二)公文编号分类及适用范围:
1.苏档:用于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向省有关部门请求解决事项;对有关单位请示的批复。
2.苏档发:用于发布全省档案工作带有全局性问题的决定、意见、工作部署;转发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批转工作情况报告。
3.苏档规发:用于发布规范性文件。
4.苏档办:用于局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的通知;局对具体工作事项的答复;转达局对某项工作的意见、安排。
5.苏档函:用于不相隶属的机关间商洽工作、询问事项、答复问题。
6.苏档发电:用于紧急情况下发送需要尽快处理的公文。根据电文内容,以局或局办公室的名义发出。
7.苏档党:用于局党组的工作部署及干部人事等事项。
8.苏档党函:用于局党组与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事项、答复问题。
第十五条 印制
经局领导签发的公文,由办公室秘书科登记编号,并按时限要求安排印制。印制份数由公文拟稿部门确定。印数一经核定,无特殊情况,一般不予加印。
文稿正式付印前,秘书科应对送印文稿进行检查:
1.是否履行了规定的审批、签发(会签)手续。
2.是否规范、完整。
3.发文字号、密级标注、页码是否编制准确。
4.印刷时限要求、份数要求是否明确。
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重新补正。
第十六条 校对
(一)公文校对由公文起草部门负责。校对者应在发文稿上签名,并注明校对时间。
(二)校对必须认真细致,力求准确。校对的重点是文字、标点、数字和版面格式等是否恰当。
(三)文稿引用上级文件或领导讲话,应逐字逐句校对,防止差错。
(四)重要公文在发出之前,起草部门应进行复核,确定无误后再正式发送。公文在对外或向各部门发送之前,须先分送所有局领导阅知。
第十七条 用印
以局、馆名义制发的公文,已经局领导签发的,由局办公室秘书科盖印。其他公文用印,应在秘书科登记后送经局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审批。
第十八条 发送
(一)公文缮印完毕用印后,交公文起草部门开具信封、装封。
(二)局办公室负责邮寄机关公文、材料、信件。
(三)密级文件、电报、电传,由机要员专人专车取送。
(四)寄送邮件应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章内部文件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文件是指各部门、直属单位向局领导请示或报告工作、反映情况、答复询问,以及对重要事项提出建议和处理办法的书面材料,是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规范体式,用于处理事务、决定事项的依据性文书。
第二十条 内部文件分为呈报件和呈批件。
向局领导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询问属呈报件。
向局领导请求指示和批准事项属呈批件。呈批件应一事一文,请示问题或事项明确具体。
第二十一条 内部文件拟制要求与本局发文拟制相同。
(一)标题应当准确简要概括文件主要内容和种类。呈报件一般使用报告、汇报;呈批件一般使用请示或建议。
(二)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并附在正文后报送。
第二十二条 呈报件或呈批件一般由部门或直属单位承办人起草,经负责人审定,直接呈送局分管领导。局分管领导签批意见,需转呈其他领导或部门的,经办部门应交办公室秘书科登记编号,由秘书科送阅。
第二十三条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事项,主办部门必须会签各相关部门,有分歧意见时应事先协调。
第二十四条 经局领导签阅或签批的内部文件,由办公室负责将批示意见复印件转相关部门,原件留存办公室。
第六章公文的借阅、归档
第二十五条 借阅
(一)因工作需要借阅公文,应办理借阅登记手续。
(二)工作人员借阅涉密公文,须经局保密办公室主任批准,且工作时间在机要室阅读。
(三)借阅公文用完后须及时归还。
第二十六条 归档
(一)实行部门与局档案室相结合的归档制度。各部门明确专人负责本部门的公文归档工作。局档案室负责对各部门公文归档工作的监督指导。
(二)日常公文办理完毕后,各主办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将公文的定稿(激光打印稿或手写稿)、正本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材料(包括音像资料)收集齐全,及时送局档案室保存。次年一季度,档案室将清点核对的文件退各部门,各部门按归档要求整理后,交由局档案室集中统一保管。
(三)各部门应重视文件材料整理归档工作,认真做好本部门公文清点、整理、归档、清退等工作。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应归档的公文材料。工作人员调离时,应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规定移交、清退。
(四)无需归档或无保留存查价值的公文,由办公室秘书科集中收回,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定期送交省保密纸处理中心销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文行文规则
(1)下行文规则
①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互相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②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③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④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2)上行文规则
①“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②“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③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④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⑤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
(3)联合行文规则
①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
②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③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④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4)其他行文规则
①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部门行文,文中应注明经政府同意。
②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篇5:区政办规范公文处理程序通知
区政办规范公文处理程序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公文处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
(一)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须由报送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由区政府办公室机要科签收。除区政府领导明确要求直接报送本人和确需直接报送的绝密、机密文件外,各街镇、各部门一律不得将公文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个人。区政府部门管理的二级单位、区内各类企业等其他单位不得直接向区政府行文(特殊紧急事项除外),如确需向区政府请示或汇报工作,应直接报主管部门,由其向区政府行文。
(二)向区政府报送的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要由主办部门协商相关部门后联合上报。凡联合行文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经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由主办部门会同协办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区政府,不可将未经协商和认真研究的问题上交区政府;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如实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将协办部门出具并盖章的意见作为附件,一同上报区政府。
(三)报送的公文要遵守公文处理规定,不得多头主送,不得混用“报告”和“请示”文种,不得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应一文一事,并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四)各街镇、各部门需要请示区政府或需要区政府转报市政府批准的事项,应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并及时上报公文,为区政府留足必要的决策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事项,必须在文中说明原因。
二、进一步规范收文办理
(一)接收分发。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镇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一律由区政府办公室机要科统一收件、登记、分发。办公室其他各科室不接收部门和单位报送的公文(区领导批示交办向领导个人反馈的情况材料除外),特殊情况需接收的(主要是紧急事项的请示和报告类公文),要认真履行登记手续,及时呈报领导审批。
(二)签收拆封。凡由区政府办公室内、外收发签收的公文、信件等,由机要科接收核对后按下列方式处理:收件人是领导同志的,由机要科签收并送领导拆封;收件人是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的,由机要科签收并送办公室主任拆封。
(三)传批传阅。区政府办公室机要科收到公文后,要对其按办件、阅件或批件进行分类、登记。统一送办公室主任分批,按分批意见传送。
(四)管理归档。区政府办公室机要科要落实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负责文件登记、传递、催办、跟踪、回收等管理工作,对办理完毕和领导阅批后的文件要及时清理归档,定期向档案室移交。
三、进一步规范发文审签程序
(一)拟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发文,其基本审核程序是:拟办单位草拟——拟文单位主要负责人把关——区政府分管区长签字同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安排按程序行文——相应联系的服务秘书审核——区政府办公室主办科室负责审核——分管区长审签——区长签发——机要科复核编号——印发纸质公文和区机关内网发电子公文。其中“区政办发”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二)区长外出期间,应由区长签发的文件,经区长授权,可由区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签发。或经请示区长后,由区长回工作单位后补签;办公室主任外出期间,应由办公室主任签发的文件,经请示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回工作单位后补签。
(三)区政府发布的规范性公文,由区政府法制办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行文规范对文稿进行审核把关。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按会议审议意见完善后,按发文程序审核,最后由区长签发。
(四)凡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需要行文的文稿,由主办部门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意见修改定稿后,直接报送区政府办公室按程序行文,不再进行部门会签。
(五)上报市政府的请示、报告,涉及费用减免、经费审批、国有资产处置等方面的文件,经分管区长提出审核意见后,由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文件下发的公文,凡涉及费用减免、经费匹配等内容,除有财政部门的会签意见外,还须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审阅,提出处理意见,由区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
(六)签发正式赋予公文法定效用,通常情况下,公文文稿通过几次审核确认无误,由签发人批注正式发出意见,签注姓名和日期后,文稿即成为定稿,具备正式公文的效用,未经签发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再做任何修改,否则将负行政或法律责任。确有修改必要的,须说明原因,请示签发人批准。
四、进一步明确发文审签职责
(一)由部门代拟文稿时,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主持研究,组织起草,认真把关,签名负责。文稿内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权限的,主办部门要与相关部门搞好会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并及时反馈会签意见。代拟部门向区政府办公室报送文稿时,要一并提供行文依据、会签情况等资料。相应联系的服务秘书负责核实基础内容(包括数据、人名、职务、地名、时间、表述等)。区政府办公室主办科室负责审核公文文稿,做到语言通顺、结构合理、内容正确。
(二)区政府办公室主办科室负责人初核职责:确定发文形式和送审环节,审核公文文字、段落结构是否正确,会签手续是否齐全,规范性文件是否经过法制部门审查,公文内容是否真实、合理、合规、合法和可行。
(三)办公室主任审核职责:协调公文间的关系,内容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发文。
(四)区长、副区长审签职责:重点审查公文核心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是否准确反映了政策精神和决策意图及要求。
(五)区政府办公室机要科复核职责:签发程序和公文格式是否正确,行文关系和发送范围是否恰当,密级和紧急程度标注是否准确等。
(六)区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核稿中,对公文质量不高、内容不完善、格式不规范等问题,视情况约请拟文单位修改、自行完善、退回补正。
(七)区政府办公室主办科室对区政府领导同志签发后的文稿,在复印前,要再进行一次校对,发现问题应及时请示有关领导确认;对格式、文字表述上有疑问的,要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确定无异议后印发。
(八)制发公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力戒照抄照转、内容空泛。要严格控制文电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文电一律不发;可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电不以区政府名义制发;可通过便函等形式印发的,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正式公文印发。凡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需要制发文电的,一律由部门、单位自行制发,或由几个部门、单位联合制发。未经区政府同意,区政府部门不得擅自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行文。
区政府办公室对全区政府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负有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的责任,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报送区政府的不符合行文规范及上述要求的公文,区政府办公室将实行退办。
篇6:公文行文规范
公文行文规范程序全文
一、县委和县委办公室审签的文件范围
以县委或县委、县政府名义制发的“金发”“金委”;以县委办公室或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金办发”“金室字”。
二、文稿起草的基本要求
1.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指示文件精神,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精神相衔接。
2.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
3.要求公文做到 篇章布局合理,观点明确,条理清晰,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要精确简练,标点符号使用恰当,人名、地名、时间、数字、行文等要准确规范。
4.文稿的文种、格式使用恰当,符合有关规定。
5.起草公文要征求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联合行文的,要征求各联名机关的意见或由联名机关共同起草。
三、文稿的审核
拟稿单位提报的需以县委或县委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稿,首先报县委办公室秘书科初审后,填写文件签批单,由拟稿单位履行前期公文签批手续,需部门会签及法制部门审核的先履行会签及法制部门审核程序。
前期公文签批手续后,以县委或县委办公室名义单独行文的,送交县委办公室秘书科审核并履行签发程序;以县委、县政府或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联合行文的,先经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审核签字,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提出意见后,再送交县委办公室秘书科审核并履行签发程序。
拟发文稿不宜或不需以县委或县委办公室名义行文的,报县委办公室分管主任同意后,退回拟稿单位另行处理。
四、文稿的签发
审核后的文稿送县委办公室分管领导阅后逐级送审。
1.以县委名义发出的公文,应由县委书记签发。
2.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发出的公文,须经县委书记、县长签发。
3.以县委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由县委办公室主任签发。
4.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联合发出的公文,须经县委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五、公文的印发及归档
经领导正式签发的公文,登记编号后,须送县委指定印刷地点印制,印制完成后送县委办公室秘书科五份存档,其余由拟稿单位自行分发。
公文的基本概念
公文,全称公务文书,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产生的,按照严格的、法定的生效程序和规范的格式制定的具有传递信息和记录作用的载体。
什么是公文?自古以来定义甚多,众说纷纭,见仁见智。取其共识,公文乃公务活动的产物和工具,是公府所作之文,是公事所用之文。换言之,公文是各级各类国家机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处理公务活动中有着特定的效能和广泛的用途的文书,它能够超越时空的限制,为国家管理提供所需的信息。公文处理是围绕公文形成并产生效力的整体过程,它涉及了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的各级各类人员。认识公文的特点、内涵是写好公文的先决条件。
人们能从一篇成功的公文中感受到审美的愉悦,是因为公文的内容体现着一种社会美。“所谓社会美,一般是从形式里能看到内容,显出社会的目的性。在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的统一中,更多表现出一种实现了的目的性。”美既不存在于审美对象,也不存在于审美主体,而存在于人的社会性物质实践活动中,美与审美主体都是社会实践的产物。公文恰恰直接而集中地体现了社会实践性的特征,同时又具备了形成社会美的自身机制。在“在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的统一中”,形成了一种社会美。和人类其他精神产品一样,公文的审美价值同样根植于它的人文内涵,只是表现的形式不同而已。
篇7:公文写作技巧和规范
首先,多看
多看相关的模板、写作高分,有利于之后的写作。
想清楚逻辑关系
在看的同时,要思考,动脑筋。想清写的内在联系和承接。
多关注词语的表达
注意重点词汇的运用,同一个意思不同的语言就会有不同的感觉。
勤练手
对于一个专题多进行练习,反复斟酌于一篇文章,而不是盲目的看多篇。
请教他人
第二个人来给出意见建议,并细心听取
篇8:公文规范标准
公文规范标准:公文用纸幅面尺寸及版面要求
1. 1 幅面尺寸
公文用纸采用A4型纸。
1.2 版面
1.2.1 页边与版心尺寸
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 mm±1 mm,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版心尺寸为156 mm×225 mm。
1.2.2 字体和字号
如无特殊说明,公文格式各要素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
1.2.3 行数和字数
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并撑满版心。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
1.2.4 文字的颜色
如无特殊说明,公文中文字的颜色均为黑色。
公文规范标准:公文格式各要素编排规则
2.1 公文格式各要素的划分
标准将版心内的公文格式各要素划分为版头、主体、版记三部分。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头;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不含)以下、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不含)以上的部分称为主体;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以下、末条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记。
页码位于版心外。
2.2 版头
2.2.1 份号
如需标注份号,一般用6位3号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2.2.2 密级和保密期限
如需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
2.2.3 紧急程度
如需标注紧急程度,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2.2.4 发文机关标志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发文机关标志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颜色为红色,以醒目、美观、庄重为原则。
联合行文时,如需同时标注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一般应当将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如有“文件”二字,应当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以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
2.2.5 发文字号
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布。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
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
2.2.6 签发人
由“签发人”三字加全角冒号和签发人姓名组成,居右空一字,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签发人”三字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
如有多个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按照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编排,一般每行排两个姓名,回行时与上一行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对齐。
2.2.7 版头中的分隔线
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居中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分隔线。
2.3 主体
2.3.1 标题
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
2.3.2 主送机关
编排于标题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导致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当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标注方法见3.4.2。
2.3.3 正文
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2.3.4 附件说明
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 XXXXX”);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2.3.5 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
2.3.5.1 加盖印章的公文
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编排,印章用红色,不得出现空白印章。
单一机关行文时,一般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联合行文时,一般将各发文机关署名按照发文机关顺序整齐排列在相应位置,并将印章一一对应、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最后一个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2.3.5.2 不加盖印章的公文
单一机关行文时,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一行右空二字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在发文机关署名下一行编排成文日期,首字比发文机关署名首字右移二字,如成文日期长于发文机关署名,应当使成文日期右空二字编排,并相应增加发文机关署名右空字数。
2.3.5.3 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的公文
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加盖签发人签名章时,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二行右空四字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签名章左空二字标注签发人职务,以签名章为准上下居中排布。在签发人签名章下空一行右空四字编排成文日期。
联合行文时,应当先编排主办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其余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依次向下编排,与主办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上下对齐;每行只编排一个机关的签发人职务、签名章;签发人职务应当标注全称。
签名章一般用红色。
2.3.5.4 成文日期中的数字
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
2.3.6 附注
如有附注,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
2.3.7 附件
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附件顺序号和附件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
如附件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
2.4 版记
2.4.1 版记中的分隔线
版记中的分隔线与版心等宽,首条分隔线和末条分隔线用粗线(推荐高度为0. 35 mm),中间的分隔线用细线(推荐高度为0. 25 mm)。首条分隔线位于版记中第一个要素之上,末条分隔线与公文最后一面的版心下边缘重合。
2.4.2 抄送机关
如有抄送机关,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抄送”二字后加全角冒号和抄送机关名称,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
如需把主送机关移至版记,除将“抄送”二字改为“主送”外,编排方法同抄送机关。既有主送机关又有抄送机关时,应当将主送机关置于抄送机关之上一行,之间不加分隔线。
2.4.3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上,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后加“印发”二字。
版记中如有其他要素,应当将其与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用一条细分隔线隔开。
2.5 页码
一般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一字线上距版心下边缘7 mm。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公文的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篇9:公文处理办法
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使我局的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垣河务局机关行政公文是我局行使黄河水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施行行政性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局办公室是全局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 局属各部门,应当设立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习治黄业务知识及相关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六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七条 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八条 各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自觉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新乡河务局常用的机关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一)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二)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三)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汇报交办事项的结果等。
(四)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原创网站wmjy.net (五)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部门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六)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七)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九)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标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缓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日期、主题词、抄送单位、附注、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等部分组成。
(一)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按照《水利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水办〔2000〕649号)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三)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并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及时限要求;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字号,包括发文单位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注主办机关发文字号。答复有关人大、政协建议、提案的文件,发文字号由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
局机关发文代字分别为“长黄”、“长黄组”,以年度行文先后顺序编号,如:“长黄〔2006〕3号”,其中,“长黄”代表“长垣河务局”,“〔2006〕3号”为2006年第3号文件。
凡使用“长黄”作为发文代字的文件,须有领导授权或委托后方能使用(其底稿交办公室保管),“
(五)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由发文机关、主要内容、公文种类构成。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六)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附件名称后不用标点符号。注明的附件和实际所附的文件、材料名称完全一致。
(七)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印章要压在发文日期上,务必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页,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八)成文时间,以签发人签发的日期为准。
(九)公文一律按要求标注规范的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上报的公文要在首页注明签发人,发文字号与签发人姓名分列红色反线之上的左右两侧,发文字号左空一字,签发人姓名右空一字。
(十一)“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如向系统内上级机关报送请示,只需标明内线电话即可;向地方部门报送请示,则需标注公网电话。
(十二)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第十一条 公文用字。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密级、紧急程度和“主题词”用3号黑体字,签发人的姓名用3号楷体字,公文标题用2号小标宋体字,主题词的词目用3号小标宋体字,除此之外,公文的其他部分均使用3号仿宋体字。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某297mm),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28个字,左侧装订。底稿用纸亦要采用a4型纸。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或报告。
第十四条 单位一般不得越级行文,应逐级上报或下达,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单位。
第十五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明确提出请示的内容;一般只写一个主送单位,如需同时送其他单位,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是阅件,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六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十七条 普发性公文,应写为“机关各部门、局直各机构”向各部门发文。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十八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拟稿、审核、呈签、签发、校对、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归档等程序。
第十九条 凡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上报的公文,如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应当如实反映。
第二十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直述不曲,文字精练,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机关各部门必须使用局统一印制的发文处理纸,并按要求在发文处理纸上填写标题、发文代字、主送单位、抄送单位、份数、拟稿单位、拟稿人、日期、附件名称、主题词等。根据实际需要,标注文件的密级和紧急程度。如属“请示”,应将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标注在发文处理纸上。
凡发文处理纸上已写明的内容,如发文字号、标题、日期、附件等,均不要在底稿上出现。
底稿页面设置应符合《国家机关公文格式》的要求,即上边距37mm,下边距35mm,左边距28mm,右边距26mm。
(四)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述语要准确,做到前后一致。引用公文应当先引制发机关和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并加上圆括号)。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严禁用“05年”代替“2005年”等类似现象的发生。
(五)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六)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七)用词用字准确、规范。文内使用简称,一般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规范化简称因为已经约定俗成,不必注明。
(八)主送和抄送单位名称要规范;全称、简称要准确,在同一文件中繁简应一致,隶属关系和层次要分明;标点要准确,同一性质和级别的单位之间用顿号,其他用逗号或分号。
机构名称规范:“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规范简称为“黄委”,“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黄河河务局”规范简称为“河南河务局”,“河南黄河河务局新乡黄河河务局”规范简称为“新乡河务局”,“新乡黄河河务局长垣黄河河务局”规范简称为“长垣河务局”,严禁使用“省局”、“市局”、“县局”的说法。
(九)供领导审签发文的阅件要齐全,如,复文一般应有对方来文和与文件有关的其他资料。随文印发的附件,要用全称写在附件栏内,两个以上附件要分列序号。附件必须符合《国家机关公文格式》的要求,不得擅自装订成册,封皮及内容应为普通a4复印纸,不允许使用硬纸。
第二十一条 签发文件
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向下级单位部署全局性工作及其他重要文件,由主管领导审定,局长签发;局长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副局长签发。其他文件由主管领导签发。如单位一把手担任非常设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相关业务的文件则须由一把手签发,主管领导审稿后在“会签”栏填写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发文件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签署自己的意见、姓名和时间。
文稿一经签发一般不再改动。发现个别误差,由办公室负责订正。如需改变原意,须重新请示原签发领导。
第二十二条 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第二十三条 草拟、修改和签发公文,用笔用墨必须符合存档要求(不得使用纯兰墨水、红墨水、圆珠笔、铅笔)。
第二十四条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外书写。领导批示文字和其他签署意见的文字不得越过装订线。主办人员应主动协助办理。
第二十五条 发文程序
(一)公文送领导签发之前,由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是否需要与有关部门协商或会签,文字表述,文种使用、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发文程序:
主办部门承办人拟稿→部门负责人核稿→办公室主任审核→局领导签发→办公室秘书核稿→打字室缮印(拟稿部门校稿)→办公室盖印→封发。每个环节都要由经手人签字(电子公文运转程序与此相同)。
(三)各部门必须按此程序办理公文,不得直接将文件初稿送局领导签发,严禁文件倒流。
(四)各部门送给局领导的书面报告、请示、文件、资料等,应由办公室统一传递,各部门不得随意自行送给局领导。
(五)缮印文件由文印人员按急缓程度办理,其他人员不得自行要求打印或复印。严格控制文件印制数量,避免浪费。
(六)校对文件要认真、负责、全面,若因校对原因导致文件出现错误,应当追究校对人的责任。
(七)公文正式印制前,办公室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按程序复审。
(八)公文用印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规定,发现手续不完备或不符合办文要求的应与办文部门商量补办或重办,否则不予用印。印鉴管理人员要对公文格式内容进行核对,发现错误要及时返回文印室更正。用印要端正、清晰,按签发数量用印,不得多盖。
(九)分发前,分发人员要对公文作最后检查,确认无误后再分发。
第二十六条 绝密件和注明不准复制的其他密件,未经制发单位批准,不得擅自复制。
第二十七条 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电子邮件等传输秘密公文,必须采用加密装置。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电子邮件传输。
第二十八条 内部明电、便函、会议纪要由办公室文印部门统一编号,各部门不得擅自编号,底稿交办公室管理、归档。
第二十九条 局属单位上报局的公文一律一式7份。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 需要办理的公文,由办公室根据内容和性质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十二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四条 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办公室收文管理人员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凡各类会议发放的、需要由我局执行、办理的文件,在会议结束后,与会人员要及时送交办公室签收、运转,不得私自存放,以免漏办。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三十五条 公文办完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第三十六条 公文归档,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三十七条 案卷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个人不得保存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文由办公室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三十九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的证明章。
第四十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四十一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室负责人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及涉密资料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并做好登记,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四十二条 部门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部门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机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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