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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强制执行公证业务中的若干问题

时间:2023-06-24 08:17:33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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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强制执行公证业务中的若干问题

篇1:浅谈强制执行公证业务中的若干问题

浅谈强制执行公证业务中的若干问题

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所具有的三个基本效力之一,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有利于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避免因诉讼、仲裁带来的时间上的浪费,且实现债权的成本低,因此越来越受到债权人的重视和应用。近几年,各地公证处办理了大量的强制执行公证的业务,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重大的作用。由于公证立法的滞后和理论上的不足,在强制执行公证业务中的一些问题一直争议较大,这给实务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本文就强制执行公证业务中的若干问题作一粗浅地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一、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是否排斥诉权

公证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后,意味着债务人同意放弃诉讼救济途径,但是否也意味着债权人也必需放弃诉权?

二00一年十二月二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青海省西宁市花园南街房管所等与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营业部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1) ,在此案中一审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是公证证明文书,法律赋予当事人可以享有凭生效债权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同时,并不排斥当事人以同一诉讼标的直接向人民法院行使诉权。当事人依‘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还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有选择权。为此当事人并未丧失胜诉权或在程序上无诉权。”二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当事人而言,是依公证书申请强制执行还是再行诉讼,是债权人的权利,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此案的公布是最高人民法院用判例的形式明确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债权人依然具有诉权。

对于此案,西北政法学院民事诉讼法教研室的董少谋先生提出了不同的见解,他认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具有排斥另行诉讼的法定效果,理由有三:1、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以作为执行根据的。作为债权人己经通过公证程序取得了执行根据,因此,就不能另行寻求诉讼程序再次取得执行根据。2、债权人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的法定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强制执行,这说明债权人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债权人享有的权利也就不再受法律保护。债权人不能另行通过诉讼程序重新确认公证机关已经确认了的债权。3、从法学原理上讲,当事人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是以放弃诉权为前提条件的。因为,诉讼的目的是通过审判程序来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并取得执行根据。而公证机关赋予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就是对债权的一种国家确认,其本身就是一种执行根据。也就是说,当事人不能在同一实体法律关系上设立两个程序法上的效力。二者非此即彼,公证机关赋予了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力就必然使诉权不再发生。(2) 董少谋先生并建议在公证立法中对此应以明确。(3)

对于上述问题争论多年,一直没有定论,今年由全国公证员协会组织编辑的公证员岗前业务培训和业务考核的'基本教材《公证员入门》一书中写明公证机构在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时的审查要点之一为“在债权文书中应明确约定,适用经公证强制执行的条款即不再适用诉讼或仲裁解决争议等条款”(4) ,在《公证员入门》一书对此问题给予了明确,这起码表明了在公证界的决策层对此问题在理论上已达成了共识,书中明确了在公证实务中也应按此办理。

公证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后,意味着债权人需放弃诉权,公证界对这在理论上予以认可,可在实务也要求按此操作,笔者有不同的意见。

诉权,就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基本权利,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依据。(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赋予了当事人诉权,只有在同等效力的法律有禁止规定的情况下,才能禁止当事人行使诉权。在我国法律中,明确排斥诉权的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而我国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债权人没有诉权,那么就不能随意禁止它,仅凭公证界对此在理论上的认可去禁止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这显然是错误的。

回过头来再看一下“青海省西宁市花园南街房管所等与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营业部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法院的判旨,“对于当事人而言,是依公证书申请强制执行还是再行诉讼,是债权人的权利,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在法律不禁止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情

[1] [2]

篇2:强制执行公证问题研究

孔 究锐

(齐齐哈 尔 市 城 鹤公证 处 ,黑 龙 江齐 齐哈 尔 16 1 00 0)

【摘 要】 社在 会经的发济 展中,公证制 度的 现出与 行执是有其 然必 的性,并且在 际实应的 中 用,对于种纠各纷 处理 的与解决也发挥 了出 为明较的作 用。显制强行公执 的正出现 仅 可不 以有 的控 效各制种产生 营经活 动合 法性 的和安性全 同,时对 保护群于众利益的是十 分也效有。但是在具体 的的行 执中强,制执行 正公也在 存一制约些 素因,这对 于 执行其力 的实现在 存 较大影响的文章就 ,强执制公行 问题证展 开了简要 的 探讨。

【 关 键 】 强制执 词行正 ;公问 ;研题究 一

、强

制 执 行 正 的公 现 状

公正起的与发源展 比较是漫长的, 且并在各个发 展阶段 中 起到的作所用都是各 具特的。当前公点正的有 性效是 受到 各 个国认 家的 ,但 可是各地 区 于对这强种 执行公制正的 关

相 定规 也是 不健 全 ,因的此无 法 免 出 现一避 些 颇具 争 议 情况 的 出 现。 强制执 公行 在正 我 国分部 地 区的地 方性的 法规中 都 有所 提及 , 但依然存在是定 的局一 限性, 需要 不断 的行完善 , 进

提供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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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让知 方晓 这样,是也确其保效性 有重的措施 要。 对于 合

同 完的 整 性和 容 内的 法合性 也 需 要 行进 审 核, 同合的 效 时生

样 才充分能发挥的出其应 有作用。我的国家关们 于公正 的 关 相规定 数多是外对 的,或者是特别行政区 的 , 其公它 正 业务办理的都经过几是个 部门共协同商办理的 主,是要通相过 关 文件的发 放来执 ,但 行各是 地区执 的方式是不行统 一的。 现行关于 正公条文虽的然到得制定执和行,但 在是公正的范 闱 、内 容上没也进行明确有的解 释说明 和,但是各地区针对 纷纠 处中的一理些困扰行了进方性文地的件制定,以此来进 有行效 的处。这种理法的不断制全也健明了表我人国民律 法 意识 提 的升政和府执法力度 的不健断 。 全二

、强 制 执行 公证的 作 用 和 意 义制执 行公强在正一定 度程上也 一是资种源 的合 理用利, 甚 在部 至情 分

况下极也的大少减相部门关的工量作 能,够 帮助 们人短时在间内理好问题处并。且这公正文件些 制的和定 发 送是都经缜密过审的核做而出判断的,在实性和真有效 上是 陛毋 置疑庸。的通过种这制强行公执正 处理可的以在大程度很上

间也需 要 晰 清的 表述出 来 。 ( 二 严) 格 办 公 证理 在 进行 公证理的办过程中 须必 告要知对 方可以,通录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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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像 者的式来方行记进 。录对 于这公 正执个行时 候所 能够产 生的项必须让事双 方明确。对 于 方 双行自 制 定自合同 的如中果出现一些不合 的问题法需要及 时进的 行正更 注意区 。 别律 问题 法司与法政 、沟策通 协问调题三 者间的区之 别。 对 于成非法集构资 罪的认 ,最定人 民法高院已 经公 布了关的 司相解释法,即 《 最高人 民法 院 关于审非 理集法资 刑事案具件 体 应 法律若用干问题 的解 释 》 , 该解释 中 对“非法集 资 的 ” 现形表及人式 、数数额 的认定方式 ,公 证 员可以同民人银行 和监银沟会通,主动报送信息 ,在发 现有 确非集资嫌法 时 疑, 应 当 向政法委等 部报告门, 避以公免证风。 险

(三 谨 慎)出 具 公 证书 公 书证制作的执行与是具都有一定的.效的力 因,对此于

实现纠 纷处理,的且对并于权人的利债保益护的用也作非是常 明 的。显较相通过法律于序来程进行务事理处言而这,种强制 执 公行在正处效理率和实 陛上效得显加的更用、实捷 快。

三 、强 执制 行公证 问 题 的 注 意 要点

强制行执证公 通,常被称有为强执制效力的行债权书 文 公 或被称为证赋强制执予效力行的债文权书证公 ,公是证机 构公 证务的事一项要内容主它。在存主的 目的与要用是途进

题的调解 问需,要债务人许在可情况的来进下行, 如果 能没够按照前应期允条的来实件行 ,债务可以通过人相应的程 序 求要执行,这 于债权对人益利维的护非常是要重 。但的是

在体具的行中执然存依在许些歧的 ,义使这致种强制行执公 受正到制 ,约需我们的工要人员注意各作个环节的理处, 尽 可的避免这能些情况的出现 。 ( 一) 息 的信 实必核须 实真 效有 息 的信核包实身份括信息 、产状财 况 、借合同等款核 审, 这种 核的有审效性于强制执对公行正的行执力也是有接 直 关的的系。 债务的人份身息信的有效性对于其后 的期还偿诺承

公证

书所上 使用的言语 及表必须述准 无确 。误在借贷 金额 、付 所利息 偿还、期 限等关键事项 的描述必须做 到 确无准 , 误 并

且 写双方明 商好协的偿 方还式 、间 、时约责任等违,这 种 内 容体 具的公证 书具在体执的 中才行达到维能护债人权益利 目的的保。 持有应的 场立 ,不能任 向何一方倾斜 是我们 公的 正 人 员需具要 的基备的职业素养本在进行强制执。公正 的 行过 中程, 要须 明确 向的方告双可能存在知风的险和行 执具的 流体 程并。 且据 根身的工自作经让验方双明彼此应该确履 的责行任 ,后然在双 方愿达成自议的基协础来实现上强制行执 1 二 作 的手办续 理, 这样是也确其保行性可有效方法。 的强制 行执正对公人于们处纠纷理效果是的非常明的 显, 且并在实际的行执也需中进行不要的断善完和细的处节。理在 具体的实践 中 ,们人也在不断的发现题与解问 问题决,从而 保 确现强实制行执公正的用性实有效和陛 对。于述上出的种提建种 议也 要需 予以应 的重有 ,这视才能样好更的挥出强制执发行 公 的真正价正值作用 和为缓和,社会矛和盾维 护当事 的利益人 发挥应有出 的能职更好,促的进国我法制设的建善完进步与。 参 文考献 【 1 马】平. 爱浅议公证 的价 值目 标价值和实 决现探策 索

( 下半 ) 月 ,2 0 1 5 0 3 ( .) [2 】 孙, 波门庆 姝.论赋 予 强制 行执效 力 强的 制执行 公 Ⅱ 证】 l 知识济经 2,0 11( 2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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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直接是系关的,当前 会社上也乏不过通假信息来 虚骗 取财的物件事生发 因,此种这身份息 的审核信须必要行 全进方的调位查,资金 大 的情较下也况需要债务对人下名的 公

企业司的营 运隋况有一全面 个了解 的。于对偿能还力 核实 需要的据具体依借的贷金额进行来 数额较小,的借 可贷以 过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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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强制执行公证业务的若干问题探讨

强制执行公证业务的若干问题探讨

证明债权文书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近年来,各地公证机关办理了大量的强制执行公证业务,与人民法院相互配合,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尤其在保证银行按时收贷,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这项工作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一定的误区,影响了强制执行公证业务的进一步开展。本文拟就强制执行公证业务的若干问题作一探讨,以求教同仁。

一、强制执行公证业务的适用条件

我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款规定: “公证机关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第二十四条规定: “依照第四条第十款规定,经过公证处证明有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按文书规定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据此规定,公证机关对于追偿债款或物品的债权文书,根据当事人申请,经审查无误, 而且符合强制执行条件时,即可出具公证文书, 证明该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到期下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子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根据法律规定,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到期后,债务人拒不履行时,这种债权文书便可成为执行依据,与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仲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对于及时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市场秩序有着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第一条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条件中,债权文书应以给付债款、物品为内容等,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均无疑义,但对债权文书的范围仍存在不同认识。本文认为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所体现的债权必须明确,包括给付内容的确定和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没有疑义的确定。

二、强制执行公证业务的范围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包括: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条;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债是按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银行贷款形成的是典型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以货币为借贷实体的债权债务关系,即银行享有权利,借款人承担义务。抵押、质押合同也应视为债权文书。 因为抵押、质押合同在当事人双方之间产生了请求设定抵押权、质押权的债权和设定抵押权、质押权的债务,从而形成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一旦债务人没有履行这一条件变成现实,抵押人、质押人就应通过代为履行、折价、拍卖或变卖抵押物、质押物等方法代为清偿债务。 当然,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为债务人抵押、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实现抵押权、质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事实上,将抵押、质J甲合同视为债权文书赋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不仅符合我国《担保法》保障债权的立法思想,而且也为金融、房地产公证业务的实践认可。

三、强制执行公证业务的若干问题

l、可否对担保合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我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担保合同是土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如果法律规定可以对合同条款进行约定的,那么这种约定应当高于与法律规定的相关条款的效力。本文认为,如果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独立,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那么这一份担保合同就具有独立主合同的效力。 因此,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公证机关就可以对该担保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因为,主债权合同未经公证并不影响担保合同公证的效力及强制执行效力;并且土债权合同无效,经公证的担保合同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这主要处决于当事人抵押合同的独立效力的特别约定。

2、赋予债权文

[1] [2]

篇4:公证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

( )×××字×××号

根据债权人××××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申请,经查,债权人××××与债务人××××于×月×日签订了《×××××合同》,并经×××公证处公证〔公正书编号( )××字第××号〕,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应于××××年×月×日将××××(标的名称、数量)偿还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尚未把欠款(或物品)全部偿还给债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款的规定,特证明:债务人××××应于××××年×月×日前,将欠款本金×币×××元、利息×币×××元,合计×币×××元(或××物品)偿还给债权人××××。

逾期不付,债权人××××可持本公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年×月×日

1、此格式适用于依据经过公正的合同签定的还款(物)协议;

2、利息按原合同的规定或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算;

3、物品应写明名称、规格、数量、质量、交付地点、方式等;

4、债权人或债务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

5、装订公证书时,应将原公证书放在后面。

篇5:公证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

1、同意对本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当借款人不能或不完全归还借款本息时,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完全放弃抗辩权,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如果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向乙方、丙方交付违约金,如给乙方、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给甲方本金及利息的,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乙方如不按规定时间、数额还款,应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天加借款数额的1%计算。

4、乙方借款人超过借款期限三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甲方出借人持其已完成履行合同的证据《银行转账凭证》、《收据》、《执行证申请书》,及经过公正借款合同原件等证明材料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双方接受公证机构的电话进行债务的违约事实的核实。

5、乙方借款人在接到公证机构的核实电话后,应当如实陈述履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情况,如果乙方拒绝陈述又不及时提出充分的证据,视为认可《整形证申请书》公证机构有权依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及甲方出借人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收据》、《执行证申请书》原公证书、及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核实笔录出具执行证书。

6、依据约定,当事人应当如实填写本人的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如有变更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丙方、丁方和公证机构,否则致使公证机构无法向乙方借款人还是违约事实或者预留电话不实无法联系到借款人,或乙方借款人拒绝接听电话或者电话关机无法接听的视为乙方借款人对甲方出借人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收据》、《执行证申请书》的认可或者没有异议。

第五条本合同经乙、丙、丁四方签字并公证后生效。

甲方(出借人、抵押权人):

乙方(借款人):

丙方(抵押人):

丁方(担保人):

篇6:公证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

公 证 处 告 知

暨 当 事 人 承 诺 书

一、公证处告知: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从20XX年12月26日起,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力。债权人或者债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债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

3、公证处向当事人

特别提示:根据上述规定,a、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后,只要人民法院没有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不具有可诉性;b、向公证书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即债权人可单方向公证处提出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此申请不需债务人同意;c、债权人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的期限,是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公证债权文书规定的义务之日起二年。

本当事人自愿在公证处申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债权人、债务人(含担保人)均承诺认真履行债权文书中规定的权利、义务。

债权人表示:我们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时,应向公证处提交“债务人未履行合同(协议)的情况说明”等类似材料,准确有效地向公证处提交债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债务的书面证据,以便公证处核查。债务人(含担保人)承诺:公证处在收到债权人申请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后,公证处核实债务实际履行情况,请按我们营业执照上法定地址或债务人系自然人的身份证上的地址或我们有特别说明的记载于公证申请表上的地址,向我们邮寄“债务核对通知书”等类似文件。

债权人: 债务人: 担保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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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公证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王某,汉族,男,1970年 月1日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江苏省某县某乡万圩村九组6号。

被申请人:刘某,汉族,男,2025年13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某路118弄6号301室。

申请事项

一、申请强制执行上海市奉贤区公证处依(2013)沪奉证字第180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作出的(2013)沪奉证执字第0078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债务。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本金人民币贰拾捌万五千元整(285,000.00元)。

二、被申请人承担执行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3年3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叁拾万元,同年6月8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书》,6月17日,双方对该协议书进行了公证,但被申请人至今只还款1.5万元,故申请人向公证处申请了《执行证书》,依法向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上海市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某

日期:

业务招待费问题整改报告

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授权委托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继承权公证中的逻辑证明

公证介绍信

公证授权委托书

公证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公证

公证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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