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千学网!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实用文 > 其他范文

人权观念在刑事司法中的落实论文

时间:2023-07-11 08:15:24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这次小编在这里给大家整理了人权观念在刑事司法中的落实论文,本文共14篇,供大家阅读参考。

人权观念在刑事司法中的落实论文

篇1:人权观念在刑事司法中的落实论文

摘要:众所周知, 在人权法律保障机制中, 刑诉法因为具有保护利益的广泛性及重要性, 所以对人权的保障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近年来, 通过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出台了“尊重与保障人权”等相关条目, 把“尊重与保障人权”视作刑事诉讼整个过程需遵循的原则, 同时在其他条款中构建了相关制度, 这也从根本彰显了尊重及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文章将以刑事司法的人权保障研究作为切入点, 在此基础上予以深入的探究, 相关内容如下所述。

关键词:刑事司法; 人权保障; 研究;

1 人权及刑事司法间的关联

尊重与保障人权即为对民众人权的一种保护手段, 是上级系统经立法等一系列方式, 对人的基本权利的认可。而刑事司法中的尊重与保障人权, 即为司法系统在刑事等过程, 尊重并确保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现阶段, 人权保障已经逾越了观念, 目前已经拓展到了宪法保障范畴内, 一些以往侧重于伦理道德的一些基本人权, 已逐渐变成受到宪法与法律所保障的内容。随着“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出台, 中国宪法更趋于完善, 不过因为国内未设立相关规定, 所以此类条款缺乏一定的完善性, 同时司法实践只能够引导刑事司法工作, 所以人权保障需结合其他系统予以全面体现。司法即为人权保障的保护伞, 而我么所接触的刑罚, 都以强制的手段为基础的一种办法, 而司法保护较之立法的体系具有一定的延伸性。所以, 若想保障人权, 当务之急是保障刑事司法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形式侵犯人权。而刑事诉讼涉及的人权与刑事诉讼目的二者相辅相成。前者不但要遏制犯罪, 保障社会的稳定性, 而且还要确保诉讼参与人的人权。因此, 刑事诉讼人权等同于刑事诉讼保障的人权, 亦为在刑事诉讼中每一个人最为基本的诉讼权利。

2 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概述

通过修改的刑事诉讼法, 把“尊重与保障人权”列入之总则之中, 在此基础上在下属条款中构建了无罪推定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等标准, 同时加入了技术侦查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等细则, 这从根本体现了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国家权力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法最为基础的内容, 也就是对宪法的一种完善手段。而刑事诉讼法之中的“尊重与保障人权”彰显了对人权的一种保护及诠释, 多层次的体现了宪政的基本构架, 亦为以完善人权为基点, 通过上级系统保障民众的基本权益, 并非只是单纯的侧重于社会稳定, 而站在刑事诉讼法的立场, 其可以有效的遏制公权的滥用。而且还确保各层次的基本权利免受源于上级系统、其他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的侵害。而且刑事诉讼法不但能够利用依法惩罚犯罪去稳定社会, 为群众的生存环境奠定良好的基础, 同时还可以保障无罪的人面授刑罚处罚, 避免上级系统及人员滥用惩罚权。所以, 刑法对人权的保障, 不但涵盖了对犯罪人人权的依法保障, 而且还涵盖了对被害人与普通公民人权的依法保障。经刑事诉讼法我们不难发现, 保障人权这基本原则渗透至了刑事诉讼法始末。新刑事诉讼法把“尊重与保障人权”纳入至总则, 将“尊重与保障人权”视为核心任务。

3 将人权保障原则渗透至刑诉法的作用

若宏观的去分析, “尊重及保障人权”入法后最直接的受益方即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被害人等。不过, 若以具象的'思维去分析, 作为一项宪法与诉讼原则, “尊重及保障人权”所需保护的即为所有公民的权利, 所以其意义深远。一个公民可以与犯罪无关, 即使遵纪守法但是也无法永远不会被视为犯罪嫌疑人, 那么就会按司法系统的程序进行处理, 因此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是犯罪嫌疑人。那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益, 换而言之其实就是在保障所有人的基本权利。而且, “尊重及保障人权”也适用于被害方, 由于任何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 那么在刑事诉讼过程同样要保障被害人的基本权益, 其实也是在保障所有公民的人权。

随着民主法治的全面发展, 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观念被持续完善, 被追诉方以及被害方的诉讼地位在刑事司法领域中有了一定的改变。不过, 目前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阶段, 其内部矛盾显着, 且犯罪率较高, 查明及惩罚犯罪的工作任重而路远, 司法系统也存在一定的社会压力, 且在实践环节“重打击、轻保护”的问题凸显。

篇2:人权观念在刑事司法中的落实论文

在刑事诉讼过程, 砣案件长时间没有得到处理, 那么人权必然是受到侵害。所以, 刑事诉讼全过程, 一定要深化侦检辩审配合, 保障诉讼程序的顺畅。检察系统需监督侦查系统第一时间搜集证据, 进而避免贻误时机导致证据灭失。在法定期限中无法结束的刑事案件, 对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方要监督变更强制措施或进行释放处理。需构建超时限办案责任追究机制, 从严处理不负责任亦或轻蔑人权的办案行为。从根本深化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相关程序, 确保律师应有的一切权益, 进而提高控辩对抗程度。全面执行“庭前会议”, 和法院以及当事方与辩护方、诉讼代理方等会谈, 针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问题予以全面商议, 进而为庭审奠定良好的基础。

因为检察系统肩负着法律监督的任务, 所以, 检察系统不仅要参与刑事诉讼全过程, 同时要对侦查、审判以及刑罚执行等刑事诉讼活动予以全面的监督, 进而达到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而个别刑事诉讼中侵犯人权的问题, 检察系统需利用通知纠正违法等途径进行纠正。

主要纠正侦查系统立案不及时、有罪不究、以罚代刑以及通过强制措施后没有依附于规定告知家属、侵犯被害人人身及财产权利等问题。加强检察系统案管办新设部门职能作用, 把羁押必要性审查从侦查监督过程延伸至判决, 避免羁押侵权。要监督有无对重大案件进行录音及录像记录, 进而避免刑讯逼供以及诱供等问题的发生。对律师通过职务身份出示伪造证据、传递违禁物品信息以及辅助犯罪人规避法律等违法问题, 检察建议司法行政管理系统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严处理, 直到查处犯罪。一审公诉案件违规的, 第一时间向法院出示纠正建议。

目前, 因为司法系统中监督制约体系存在个别漏洞, 因此司法系统内部对执法活动监督缺乏力度,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无法明确, 监督工作偏向事后查处, 没有对事前事监督予以必要的重视, 所以造成人权被侵害的例子比比皆是。现阶段, 检察系统遵循办案责任制、错案追究机制等形式, 进而确保廉洁执法, 根据既有法律办案效果显着。不过, 因为侵权调查的被动性以及自我约束机制受到社会质疑。所以, 我们需要深化内部监督制约, 从根本完善业务管理及队伍管理。针对业务管理, 我们可侧重于规范办案程序, 进而做到有章可循。从根本深化案件质量管理, 阶段性的对案件予以全面的检查及评查, 在此基础上给出有针对性的意见, 深化办案有效性。而针对于队伍管理, 淡化行政形式, 明确岗位目标以及落实责任追究方案。从根本量化司法监督及指导, 同时需树立依法监督及指导理念, 进而促进司法监督与指导工作。所以, 监督与指导要遵循法规程序进行, 避免滥用权力问题的发生, 确保监督与指导权的合法性, 同时要加速制度构建, 明确监督与指导的规范, 保障监督与指导的规范性, 保障司法监督与指导依附于合理化发展, 让人权保障观念落实到刑事司法的全过程。

5 结语

综上所述, 尊重与保障人权即为对民众人权的一种保护手段, 是伤及系统经立法等一系列方式, 对人的基本权利的认可。而刑事司法中的尊重与保障人权, 即为司法系统在法律监督、审判以及刑罚执行等过程, 尊重与保障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不但能够利用依法惩罚犯罪去稳定社会, 为群众的生存环境奠定良好的基础, 同时还可以保障无罪的人面授刑罚处罚, 避免上级系统及人员滥用惩罚权。所以, 刑法对人权的保障, 不但涵盖了对犯罪人人权的依法保障, 而且还涵盖了对被害人与普通公民人权的依法保障。通过修改的刑事诉讼法, 把“尊重与保障人权”列入之总则之中, 在此基础上在下属条款中构建了无罪推定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等标准, 同时加入了技术侦查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等细则, 这从根本体现了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若以具象的思维去分析, 作为一项宪法与诉讼原则, “尊重及保障人权”所需保护的即为所有公民的权利, 所以其意义深远。而在深化刑事司法过程中, 我们要从根本量化司法监督及指导, 同时需树立依法监督及指导理念, 进而促进司法监督与指导工作。所以, 监督与指导要遵循法规程序进行, 避免滥用权力问题的发生, 确保监督与指导权的合法性, 同时要加速制度构建, 明确监督与指导的规范, 保障监督与指导的规范性, 保障司法监督与指导依附于合理化发展, 让人权保障观念落实到刑事司法的全过程。

“尊重与保障人权”的规定意味着刑诉法在人权保障上应有的作用, 同时也匹配于现阶段国际社会的价值倾向, 这表明中国的人权保障已有质的飞跃。所以一定要从根本明确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与法治观, 深化命中的人权理念, 同时把“尊重及保障人权”这一条款与相关机制落实到刑事司法的全过程, 长此以往, 才可以切实的推动我国刑事司法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郭恒忠, 雷小政.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N].法制日报, -12-29.

[2]敬雪华.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与阅卷制度比较研究――兼谈我国阅卷制度的构建[J].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03) .

[3]孙厚祥.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性违法裁判机制的法理思考[C].第二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

[4]覃波.论取保候审“候审期折抵与赔偿”制度之构建――以新修订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增添“禁止令”规定为契机[C].建设公平正义社会与刑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24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 (上册) ..

[5]李卫国, 侯晓焱.法治思维与优化检察权配置――以推进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权运行为视角[C].第九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法治思维与优化检察权配置..

[6]张晗.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之证据转化制度研究――以《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为切入点[J].法学杂志, (04) .

[7]胡铭.留置与拘传之研究――对公安办案实务中运用留置与拘传的考察与反思[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5 (04) .

[8]李文发, 李松伟.人权司法保障视角下我国刑事冤假错案件防范探析[J].信阳师范学院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04) .

[9]孔建祥.也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新进展[C].201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年会暨中国律师知识产权高层论坛论文集 (下) .2013.

[10]马兴荣.我国人权发展与法治保障――以国务院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 2014 (23) .

篇3:刑法基本原则与刑事司法政策关系浅析论文

刑法基本原则与刑事司法政策关系浅析论文

刑法学理论探讨中,将刑法基本原则、刑事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各作为一个独立课题以及刑法与刑事政策的关系研究成果颇多,但将三者联系在一起进行研究的成果则寥寥无几。三者之间风马牛不相及,还是被学者们忽视,个中原因不得而知。为了研究本问题,我们不妨转换一下研究的参照体。

第一个参照体是,刑法基本原则与刑法法条是否属于相同的法律规范要素。在我国,对刑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无论是被刑法确立前还是确立后,多是理论本身的探讨,诸如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理论基础、思想基础、蕴含的价值、地位以及如何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落实等,但缺乏刑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条文与刑法自身的其他条文,在法律规范要素上具体的属性是什么的研讨,这些都需要加以考察。

第二个参照体是,刑事司法政策能否等同于刑事政策。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刑事政策的研究要早于刑事司法政策的研究,比如“综合治理、严打、宽严相济”等概念的使用,最早我们将其表述为刑事政策,只是近些年来才表述为刑事司法政策。上述两个参照体如果经过分析,能得出刑法基本原则与刑法条文在法律规范要素上无异,刑事司法政策就是刑事政策的另一种表述,无实质意义上的差别,那么本问题的研究就可归纳为刑法与刑事政策的关系,而这一问题的研究,刑法理论己基本达成共识,即刑事政策是刑法的灵魂,刑法是规范化的刑事政策。如果此结论正确,就可以避免重复性研究,如果无法得出上述结论,则有从另一方面体现本研究的必要。因此,本文即是通过迂回的研究,探讨刑法基本原则与刑事司法政策间的关系。

一、刑事政策与刑事司法政策

何谓刑事政策,正如研究者所言:迄今为止,学者们的认识大相径庭,基本状况是,有多少个刑事政策研究者大概就有多少种刑事政策概念。尽管如此,不妨碍在这些众多研究刑事政策的学者中选择我们认为较为适当的刑事政策概念。经过梳理,考虑到我国学者的认可度,曲新久教授在其《刑事政策的权力分析》著作中,对刑事政策的概念界定获得学界的广泛认可。即刑事政策是指国家基于预防犯罪、控制犯罪以保障自由、维持秩序、实现正义的目的而制定、实施的准则、策略、方针、计划以及具体措施的总称。由此展开,刑事政策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涵义:

第一,刑事政策的主体是国家,即执政党以及政府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经济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尽管在刑事政策的制定、执行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地位和作用,但不是刑事政策的主体。

第二,刑事政策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控制犯罪以保障自由、维护秩序、实现正义。其中预防犯罪、控制犯罪是刑事政策的直接目的,保障自由、维护秩序、实现正义是刑事政策的根本目的。预防犯罪体现在犯罪发生之前和犯罪发生之后,其参与的主体具有广泛性;而控制犯罪则是强调以惩罚、打击为主要方式,并通过司法的过程发挥作用,其参与的主体是国家的司法机关。第三,刑事政策是同犯罪斗争的准则、战略、策略、原则、计划和措施的总称,是一个整体。

刑事司法政策的研究在我国要晚于刑事政策的研究。刘武俊在其《司法政策的基本理论初探》一文中认为:司法政策的研究刚刚起步,迄今国内法学界很少有学者关注司法政策的系统研究(仅是刑法学界有少数学者对刑事政策作专业研究),司法政策的研究成果屈指可数。确实如作者所言,司法政策类的研究应肇始于刑事司法政策的研究。何谓刑事司法政策呢?从研究者对刑事司法政策的表述看,基本上都是沿用了刑事政策的表述,如:刑事司法政策是指在刑事司法活动中所奉行的政策,涉及刑事侦查、起诉和审判三个环节。刑事司法政策就是社会力量的刑事司法利益主张,表现为抗制犯罪的刑事司法反应。在刑事政策的体系中,刑事司法政策隶属于为组织犯罪斗争的司法艺术和战略的一个部分,共同服务于抗制犯罪的社会实践。刑事司法政策是指导刑事司法实践的具体指导思想和策略原则,主要包括刑事侦查政策、刑事起诉政策和刑事审判政策。

笔者认为,尽管研究刑事司法政策的学者力图突出刑事司法政策研究的特色,强调刑事司法政策与刑事政策的差别,尤其是二者制定的主体、存在的空间、发挥作用的机制有别,但从实质上看趋同性大于差别性,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无论是刑事政策还是刑事司法政策从其属性上讲,都是刑事政治主张,是在政治层面上考量如何对付犯罪,从其归属上应属于政治学的范畴。并且,刑事司法政策的研究基本上就是犯罪问题的 全方位的探讨,而且具有突出的实践导向。这种观点得到了很多学者的认可。如刑事政策集大成者法国的马克.安塞尔,克里斯蒂娜.拉塞杰,以及米尔依尔.戴尔玛斯一马蒂等国外学者。

①国内的学者如储槐植教授、陈兴良教授、卢建平教授以及周建军博士等也都认为刑事政策就是刑事政治。

②尤其是周建军博士在其著作中指出,刑事政策就是刑事政治,但是始终没有在西方政治学中找到清晰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定义,当然中国国内学者更没有对刑事司法政策作出明确的界定,于是请教国内较早研究刑事政策的卢建平教授,卢教授深有体会地告诫:“刑事司法政策的定义藏在政治学中,要放在政治学中理解。对刑事司法政策的研究来说,定义是次要的,最主要的还是刑事司法政策的实践”。

第二,刑事政策和刑事司法政策从其表现形式上看,都是非法律的法(超法律的法)。非法律的法与法律的不法是相对的一个概念,来源于德国学者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在1946年发表的论文《不法和超法律的法》,意思是说尽管有法律的表现形式,但是如果是恶的,有违人类的正义和平等,从其根本上就不是法,即法律的不法;当有法律形式的法与平等、正义等这些法的本质东西相冲突,需要非正式法的渊源介入的话,我们将这些非正式的法律渊源称为“非法律的法”。法律的不法与非法律的法这一二律背反的现象是化解社会转型期刑事制度供给与刑事制度需求间的矛盾的有效方法。正如博登海默所言:现在我们知道,由国家确立的实在法制度必然是不完整的、支离破碎的,而且它的规则也充满着含义不清的现象。有些理念、原则和标准同正式的法律渊源相比,可能更加不明确,但是他们不管怎么样还是给法院裁决提供了某种程度的规范性指导,而只有诉诸这些理念、原则和标准才能克服实在法制度所存在的那些缺点。对于当下的中国而言,无论把宽严相济作为基本的刑事政策还是作为刑事司法政策,都是作为非法律的法的地位来认识的,这一点应是学界的共识。

第三,刑事政策和刑事司法政策具有相同的特征。一是表现在二者都具有公共性。即二者都需要最大程度地反映各类社会力量的刑事利益的主张,将犯罪的控制任务和人权保障的要求结合起来,将规范刑法具体内容和个别情形结合起来,共同作用于抗制犯罪的需要。二是二者都具有综合性。从其所属学科看,二者既是刑事法学科研究的内容,也是政治学研究的范畴,除此外,还要结合经济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等学科综合研究;从评价其效果看,都要涉及政治利益、经济效率、社会统筹、公共管理、司法心理、哲学逻辑、司法统计、系统分析等诸多学科的核心内容。三是二者都具有实践性。检验刑事政策或刑事司法政策成功与否不在于政策本身,更不在于学者们理论的解读完善与否,而是最终取决于在刑事政策指导下控制犯罪现象的社会实践。四是无论刑事政策还是刑事司法政策都秉持了公共政策的批判性。五是二者所关注的对象主要是犯罪现象,假如社会不存在犯罪这类反社会的现象,其存在的必要性都将不复存在。

第四,无论是刑事政策还是刑事司法政策,在处理与刑事法律的关系上都要坚持:一方面刑事法律的制定或执行应体现刑事政策或司法政策,政策是法律的灵魂;另一方面,必须在刑事法律的框架内发挥政策的最大作用,这是刑事法治必须坚持的底线。

综上,刑事政策与刑事司法政策,虽然其表述以及一些具体事项上有差别,但实质上具有趋同性,只是学者们研究关注点不一样罢了。这样理解,也就容易弄清为什么一项政策在中国学者们的研究范式中,既可表述为刑事政策,也可表述为刑事司法政策。实际上在作为刑事政策或刑事司法政策研究的国外学者那里,大陆法系倾向刑事政策的表述,而英美法系则倾向刑事司法政策的表述。

二、刑法基本原则与刑法

通常认为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所特有的、贯穿全部刑法并指导和制约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工作的准则。判断是否是刑法基本原则的基本标准是:它必须是刑法所特有的,而不是其他部门法所共有的;它必须是贯穿于全部刑法的,而不是局部性的具体原则;它是具有指导和制约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工作的准则。只有全部符合上述三个标准的原则才可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基本原则与刑法是一种什么关系?根据上述对二者的界定,我们不难看出,一是对刑事立法而言,必须遵守刑法基本原则,如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废除了原有的类推制度;在具体犯罪的罪状以及各种法定刑设置方面,力求法条的可操作性,尽量使用叙明罪状,在犯罪的处罚规定上,注重量刑情节的具体化等。二是对司法而言,要求司法机关在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过程中必须遵守刑法基本原则;在进行司法解释过程中也不能违背刑法基本原则。但是,刑法基本原则作为刑法自身的一部分内容,为什么能对刑法有这种指导和约束作用,刑法学理论研究过程中少有人论及。

美国的社会法学派代表人物罗斯柯庞德认为,法律是由律令、技术和理想三种要素或成分所组成的,其中法律的“律令”本身又包括规则、原则、概念和标准。他认为“规则”是对一个具体的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后果的律令,“原则”是用来进行法律推理的权威性出发点,概念是可以容纳某些情况的权威性范畴“标准”则是根据每个案件具体情况加以适用的行为尺度。英国的新分析法学派代表人物赫伯特哈特则认为,在所有发达的法律制度中都有一套规则,即分为设定义务的第一性规则和授予权利或权力的第二性规则,其中,第二性规则又包括确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三种成分。

确认规则是规定一定规则在符合何种条件下才能取得法律效力,它能够消除单纯第一性规则的不确定性,并能够将调整社会中的人际关系以及区别正义行为与行政行为的“首要”社会行为规则区分开来。美国新自然法学派罗纳德德沃金则反对哈特把法的要素归结为规则的观点,他坚持法律除了规则成分之外,还包括原则和政策的成分。特别是在那些疑难案件中,原则和政策起的作用将会更大。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对于法律的性质和作用的论述,也持“规则-原则-政策模式论”的观点。他认为一个法律制度,从其总体来看,是一个由一般性规范同适用与执行规范的特殊性行为构成的综合体。它既有规范的一面,又有事实的一面。在法律规范的有效性上,他坚持“法律的规范性结构,可以说是一种‘应然’体的集合,这当然是从这些规范要求人们服从但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总是得到遵守或执行的意义上而言的”。

我国的法理学学者对法的要素所持的观点,主要有如下几种学说:四要素说。即认为构成要素主要是规范,但不限于规范。一般认为是由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技术性规定以及法律规范四个要素构成。三要素说。其一是认为法的要素区分为三类,即规则、原则和概念三种基本成分;其二是认为法由概念、原则和规范所构成。要素说。认为法律规范是法的最基本的细胞,它与整体的法的关系是系统的个别因素,并且认为原则不过是原则性规范、概念不过是定义性规范而己,它们实际上都是调整人们行为不可少的部分,是法的职能专门化的结果和表现。

综观国内外各家对于法的要素的不同阐述,到目前为止,虽然每一种分析都未能在法学界取得一致同意,但是对于刑法理论研究却大有裨益。

刑法基本原则是刑法的重要内容,但作为法的构成要素,刑法基本原则的法条与刑法其他法条属于法的构成要素的不同内容。刑法基本原则是法律的原则要素。而刑法其他法条,如我国刑法总论中关于犯罪概念、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意外事件、共同犯罪、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累犯、自首、立功、追诉时效、公共财产、重伤、国家工作人员等,则属于概念性要素。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与法定刑的法条则属于法律规范性要素(有的称为规则要素),三者有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表现的形式上看:规则的法条在刑法规定中,一般是具体、详细的,比如,刑法分则规定的绝大部分法条,都是对罪状和法定刑的描述,从法律规范构成要素上看属于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的部分。表现为概念的法条则是对犯罪现象一些共性的东西进行抽象、概括,多为定性,既不是行为模式,也不是法律后果的规定,而是从不同侧面认识具体犯罪的一个尺度,有利于帮助人们认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原则的法条在刑法中总是较为宏观、抽象的,比如刑法中的基本原则、刑法中的量刑原则等,其表现方式或直接以原则称呼,或从理论上阐释为必须遵守的准则,等等。

其次,从发挥作用看,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或者直接适用规则以及概念,或者直接排除规则的适用以及不符合某个概念,在此情况下通过刑法的具体应用,体现出刑法的基本原则,或与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相一致。只有在较特定的和具体的规范不能解决或不能完全彻底地解决待解决案件时,可以适当地适用于案件的一般原则。因此,法律原则比法律规则更具有普遍性,然而法律规则比法律原则更为具体或特殊。德沃金认为法律原则与规则之间的区别是逻辑上的区别。两套准则都是针对特定情况下的有关法律责任的特定的决定,但是他们的不同处在于他们所作的指示的特点。规则在适用时,是以完全有效或完全无效的方式。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确定的,那么,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方法。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在这样的情况中,该规则对裁决不起任何作用。

原则则不是这种方式运作的,它们引导着判决的某一方向,虽然这种引导不是决定性的,但是,在它们不起决定性作用的时候,它们本身并不受到损害。再次,从刑法法条表述的内容上看,作为原则性的法条所规定的内容更多的体现为一种价值观念,不是犯罪现象本身所具有的,而是在如何惩治犯罪现象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价值理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其认识也存在差别。作为概念性的法条,则是对犯罪现象的立体认识的结果,正是没有个体、抽象也就成为无源之水,反过来没有共性的个体也是不存在的。概念的法条和规则的法条是互为表里的。但规则与概念的法条却可以脱离原则的法条而存在。因此,作为原则的法条如果有其价值的话,必须通过适用概念法条以及规则法条来体现,或在制定规则以及概念过程中体现,否则原则的法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篇4:刑事司法视野中的实事求是与无罪推定

刑事司法视野中的实事求是与无罪推定

   张能全 *

(重庆行政学院 重庆 400041)

The Principle of Matter of Fact and the Principle of the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in the Vision of Criminal Jurisdiction

作为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精髓的实事求是原则与作为刑事诉讼国际司法准则的无罪推定原则确立于不同哲学范畴下的一般原则,前者属于认识论范畴,后者属于价值论范畴。这两项原则在刑事司法领域发挥着重要的规范功能,共同推动刑事诉讼朝民主化、科学化方向发展。实事求是作为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对于认识案件真实具有根本的指导意义,而无罪推定作为确定国家与公民个人的关系的基本原则,对于规范国家刑罚权运行,确保公民个人权利不受非法侵犯,进而保证国家刑事司法民主化、法律实施规范化、权力运行程序化具有终极价值意义。

作为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灵魂的实事求是原则与现代国家中确立公民个人一般法律地位的无罪推定原则是什么样的关系呢?这一问题长期困扰着理论界。有人认为这二者是互相冲突的,①我们认为这二者是统一的、互补的两项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对于刑事诉讼活动的认识活动具有根本指导意义,因为刑事诉讼活动离不开认识过程。同时,刑事诉讼活动不仅仅是一种认识活动,它还是受程序法规制的法律实施活动。刑事诉讼活动面临着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在认识活动与价值选择出现冲突时,必须根据价值论原理,进行取舍。马克思主义价值论对于刑事诉讼活动具有根本的指导意义。

其一,涉及认识过程问题,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原则。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被指控者的刑事责任问题,这涉及到国家与公民个人的争端。为了公正而有效地解决此项争端,必须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以罚当其罪。国家专门机关与诉讼当事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过程就是经历一个对案件由不知到知的认识过程。这一过程不是从主观想象出发,凭猜想、推测所能完成的,而要通过一系列的调查研究才能实现。首先必须从实际出发,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全面充分地占有证据材料。在此基础上,进行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研究,排除矛盾,去伪存真,得出关于案件的真实结论。即借助实事求是的方法论,进行收集和审查判断证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为刑事诉讼裁判活动提供充分的事实根据。

其二,涉及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问题,应当遵循价值论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价值论原理的一般原则,不仅仅体现在诉讼法律制度领域所规范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以及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权利的法律原则,它更重要的是确认公民个人与国家之间关系的一项宪法原则。正如有的学者所说:无罪推定是比刑事诉讼更高层次的体系的组成部分,它说明的不是刑事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它是公民一般法律地位的因素。[1]它所调整的是公民个人与国家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理性对话关系,是现代民主宪政不可或缺的重要原则。在对待刑事诉讼问题上,国家宪法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律上被推定为无罪,他们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有涉嫌犯罪的人都以诉讼主体身份参加到刑事诉讼中,与国家专门机关处于等同的地位,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在于构建了国家与涉嫌犯罪的人进行平等对话的机制和空间,体现了现代法治国家诉讼民主、保障人权的基本特征。今天,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举世公认的宪法原则和人权原则已经被载入多项国际法律文件,充分说明了该原则的普遍意义。价值论核心之一在于探讨人的主体存在、人的尊严、人的权利、自由、平等、幸福等问题,其目的在于为国家、社会与个人提供一般价值原则和基本行为准则。根据价值论原理,个人的权利与尊严,自由与幸福具有最高的终极价值。国家在处理争端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个人的权利与尊严,尊重公民个人的主体身份。从这一意义上说,无罪推定的价值论意义无法用实事求是原则取而代之,不能用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来取代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论。因为马克思主义的哲学价值论对刑事司法具有最高的指导意义。

其三,刑事诉讼活动作为一项法律实施活动,必须受到程序法的严格限制和规范。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律,具有确保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双重功能,具有规制国家权力的作用。程序法通过法定程序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为其设定法律边界。以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国家权力的非法侵犯,因为公民个人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来源和归宿,而个人权利的有效保障以国家权力受到严格限制为前提。刑事诉讼法为了保障被指控者的合法权益和有效的防御权利,以对抗国家控诉权,使刑事诉讼控辩双方的力量不致过分悬殊,进行了严格的程序安排:将无罪推定原则具体化为若干规则,即所有涉嫌犯罪的公民在由独立的法庭作出判决之前都是无罪公民,公民个人为确保自身权益以诉讼主体的身份参加到诉讼中来积极行使辩护权。要求控诉方承担证明被指控者有罪的证明责任,如果控诉方不能充分地证明被指控者有罪,裁判者将作出无罪判决。设定了沉默权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尊重被指控者的自由意志和自由选择权利,保证其消极辩护权的行使。严格规范国家专门机关的职权行为,如果出现了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行为,该行为将被裁定为无效,由此所获得的证据将被排除。确立审判中立、控审分离、控辩平等的诉讼原则,以保证裁判活动的公正性。建立完善的辩护制度和救济制度,以保证被指控者的合法权利等等。单从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认识活动出发,是不能理解刑事诉讼法大量的旨在保障被指控者基本权利的条款用意的,因为它不但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反而会阻碍案件真实的发现。只有从价值论角度来审视,才能对刑事诉讼活动中对于保护被指控者基本权利的立法设计有较深入的理解。这说明了刑事诉讼法体现了价值论的一般原理,价值论对刑事诉讼立法以及刑事诉讼司法实践的根本指导作用。

其四,实事求是与无罪推定不是对立的原则,二者统一于刑事诉讼中。我国在对待无罪推定原则问题上,有人认为无罪推定原则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不符合中国国情,不能在我国实用。“我们坚决反对有罪推定,但也不是西方那种无罪推定,而是以客观事实为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法院判决有罪前推定为无罪。因为,如果这样规定,在法院判决前推定为无罪,那么侦查机关为什么还要进行侦查?!为什么还要采取强制措施?!既然推定为无罪,那么检察机关为什么有的还要审查起诉?!法院为什么还要开庭审理?!我们坚持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在法院判决有罪前,不能说是罪犯,但也不能说就没有犯罪嫌疑,而是实事求是,进行侦查,客观地依法收集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各种证据,是否犯罪,最后由法院根据事实来审判确定。”[2]

我们不认为强调实事求是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就不能在刑事诉讼中搞无罪推定,强调无罪推定原则就是对实事求是这一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方法论的背离。因为我们知道实事求是是我们认识任何事物的根本方法,刑事诉讼活动作为一种认识活动也必须遵从马克思主义这一科学方法论。而无罪推定原则是确定公民个人与国家关系的一项法律原则,即国家在行使刑罚权的时候,通过宪法和法律将这一权力交给特定的机关来行使,并在宪法和法律上肯定涉及刑事诉讼的公民的无罪地位,使其能以主体资格参加刑事诉讼与国家进行平等、理性的争辩。其目的在于构建一个民主的解决争端的机制,从而体现现代司法的公正性与民主性。假如没有这项原则或不明确肯定这项原则,国家不承认所有涉及刑事诉讼的公民无罪的主体身份,甚至国家专门机关可以任意怀疑涉及刑事诉讼的公民有罪,这样一来,任何公民都有可能被某些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以有罪之名而任意处分,这必然导致国家权力的恣意和滥用,公民个人权利不保的险境。这势必造成司法专横,冤狱遍地的悲惨情景。从而根本违背实事求是原则。同理,强调无罪推定原则,肯定涉讼公民的诉讼主体身份,并不意味着就不强调实事求是地进行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工作。而是更加要求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进行案件认识活动。这两项原则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规范刑事诉讼行为,为其提供理论指导与行为规范。如果单从实事求是的认识论角度去看待无罪推定原则,当然会得出比较荒谬的结论,即如果推定为无罪,那为什么还要侦查,还要审查起诉,还要开庭审理的问题。无罪推定原则涉及到哲学价值论问题,任何涉及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的问题用认识论方法是不起任何作用的,是无能为力的。例如:在不能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时候,我们无论怎样用实事求是的方法,都不能为此类案件找到解决办法的,必须根据价值论的一般原则,基于人的权利、自由和尊严的需要,对被指控者作出无罪判决。总之,实事求是原则与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是统一的、互补的,共同规范着刑事诉讼行为。

刑事诉讼活动作为一种认识活动,受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科学指导,作为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核心的实事求是原则当然对刑事诉讼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刑事诉讼活动又是一项发生于国家与个人争端的裁判活动,一项法律实施活动,受到国家宪法原则的约束,程序法的严格限制与规范。无罪推定原则作为确认国家与个人关系的一般原则,它肯定了公民个人的无罪的人格主体地位,它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和人权保护原则已被绝大多数国家纳入宪法和法律中,作为价值论的一般原则对指导刑事诉讼活动具有普遍的、绝对的价值。

鉴于实事求是原则与无罪推定原则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指导意义,我们认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与无罪推定的辩证统一。凡是涉及刑事诉讼的认识活动,必须充分尊重实事求是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收集、审查判断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凡是涉及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的事项,必须尊重价值论原理,进行价值选择。凡是刑事诉讼活动,不管是在哪一个阶段,必须以无罪推定的一般原则为指导,在观念上必须树立所有涉及刑事诉讼的公民个人是无罪的,他们都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推进和诉讼目标的实现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必须以无罪推定原则作为立法与司法的根本指导原则,平衡国家与公民个人的关系,限制和规范国家权力,确认和保障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并制定和严格实施具体的行为规则。

结合我国现行立法与司法实践,在处理实事求是与无罪推定关系时,问题不在于对实事求是原则的强调和贯彻上,而在于对于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解上,在于实事求是与无罪推定的辩证统一上。实事求是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是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是我们始终坚持的思想路线和科学的方法论,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同样始终遵从了这一原则。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强调实事求是原则,但不能忽视甚至无视其它原则,乃至认为提出其它原则就是对实事求是原则的背离。对具有同样指导意义的原则,将其中一个强调到极致,而将其中另一个彻底否定,这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我们认为无罪推定原则是我国宪法和法律不可缺少的一项原则,是依法治国的一项根本指导原则,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座宏伟大厦的中流砥柱,是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前提和基础。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是人民的政府。社会主义的民主理当优越于资本主义的民主,公民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也更加协调。而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个人有更加广泛的个人权利,更能够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使其最大限度地为人民服务。作为规范国家权力,确认国家与公民个人关系的无罪推定原则,我们岂能以这个原则是资产阶级刑事诉讼法采用的,就认为其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就武断地说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就绝对不能使用,就必须另外寻找比它更好的原则来代替它。无罪推定原则虽然是资产阶级逐步建立和完善的,但是,此项原则既不为资产阶级所独创,也不为资产阶级所独有。因为在事实上,它已经成为当代世界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般法律原则。[3]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人类社会法制和法律思想的优秀文化遗产,对于促进司法民主化、科学化,政治民主化进程发挥了无与伦比的作用,并将继续发挥这种作用。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难道要将具有如此关键价值的法律原则加以抛弃吗?难道我们宁愿寻找一项替代原则或者将不同性质的原则加以强化就能将它取而代之吗?这样做就是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者所为的吗?

我们认为,为了早日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中全面地系统地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而不同意有的学者所主张的“从我国的具体情况来看,还不具备将无罪推定作为原则从立法上加以规定的条件”, [4]因为这种“条件论”说法仍然是在为我国现行法律抱残守缺寻找合理根据,不利于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发展。因为“承认法律的多元化不能因此而否认公理的一元性,承认基本原则的延展性(弹性)不能否认其内在的质的规定性。” [5]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公理性原则已经超越国家、制度界限,对世界各国法治实践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只有全面地系统地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完善程序法律,国家权力才能在规范的轨道上正常运行。国家与公民个人的关系才能明确化、平等化。唯有如此,所有涉及刑事诉讼的公民才能真正以诉讼主体身份参加到诉讼中,共同推进刑事诉讼的完成,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争端才能在民主的氛围中理性地加以解决。为此,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论意义将得到彰显:公民个人有了与国家权力进行理性对抗和争辩的武器,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将得到确实有效的保障,所有涉及刑事诉讼的公民将能够积极地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行使辩护权,有效地影响着裁决的形成。他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保持沉默,也可以积极地为自己辩护。国家控诉机关不能够存有涉及刑事诉讼的公民有罪的观念,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履行职权,必须将涉及诉讼公民的犯罪事实证明到刑事诉讼规定的证明标准。否则,裁决者将作出无罪判决,以结束这场争端。

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并不妨碍实事求是原则的贯彻,而且更加强调实事求是。因为基于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国家专门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中,不允许存在被指控者有罪的观念,不允许有违反程序法规定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诉讼行为。各诉讼主体只有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地收集、审查和判断案件事实的证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从而完成诉讼,解决争端,实现公正。在对刑事诉讼过程进行认识的时候,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收集证明被指控者有罪、无罪的各种证据。一旦遇到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问题,就应当借助体现价值论原理的无罪推定原则作出选择。例如:被指控者在面临侦查人员提问时,要不要回答的问题。这涉及价值判断,因为根据无罪推定的要求,被指控者是无罪的公民。从尊重公民个人权利出发,回答与否是他的权利,法律就不能设定其有如实回答的义务;某些刑事案件在规定的侦查期限内无法找到证明被指控者有罪的证据或证据不够充分,如何解决此类案件的问题,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作出无罪判决。再如:对于一审案件中检察机关撤诉后重新起诉与法院自行改变罪名的情况,应当本着保护涉及诉讼公民的辩护权利,进行严格限制,对于二审案件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基于无罪推定,直接作出无罪判决而不应该发回重审等等。这充分说明了刑事诉讼活动中离不开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实事求是原则与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二者在促进刑事诉讼的民主化、科学化方面是辩证统一的。当然,根据认识论与价值论的基本地位与相互关系原理,若在具体的刑事诉讼活动中,出现事实发现与权利保障的二难选择时,应当根据价值论的最高指导原则作出有利于保障公民个人权利的选择。

参考文献:

[1] 尤广辉,时延安,《无罪推定原则之多维分析》,《南都学坛》:人文社科版(南阳),第6期。

[2]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3月所作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制定、修改情况和主要内容的说明材料”。

[3]宁汉林,《论无罪推定》,《中国社会科学》1982年第4期。

[4]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版。第64页。

[5] 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版,第9页。

刑事司法视野中的实事求是与无罪推定一文由搜集整理,版权归作者所有,请注明出处!

篇5:刑事司法视野中的实事求是与无罪推定

刑事司法视野中的实事求是与无罪推定

张能全 *

(重庆行政学院 重庆 400041)

The Principle of Matter of Fact and the Principle of the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in the Vision of Criminal Jurisdiction

作为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精髓的实事求是原则与作为刑事诉讼国际司法准则的无罪推定原则确立于不同哲学范畴下的一般原则,前者属于认识论范畴,后者属于价值论范畴。这两项原则在刑事司法领域发挥着重要的规范功能,共同推动刑事诉讼朝民主化、科学化方向发展。实事求是作为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对于认识案件真实具有根本的指导意义,而无罪推定作为确定国家与公民个人的关系的基本原则,对于规范国家刑罚权运行,确保公民个人权利不受非法侵犯,进而保证国家刑事司法民主化、法律实施规范化、权力运行程序化具有终极价值意义。

作为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灵魂的实事求是原则与现代国家中确立公民个人一般法律地位的无罪推定原则是什么样的关系呢?这一问题长期困扰着理论界。有人认为这二者是互相冲突的,①我们认为这二者是统一的、互补的两项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对于刑事诉讼活动的认识活动具有根本指导意义,因为刑事诉讼活动离不开认识过程。同时,刑事诉讼活动不仅仅是一种认识活动,它还是受程序法规制的法律实施活动。刑事诉讼活动面临着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在认识活动与价值选择出现冲突时,必须根据价值论原理,进行取舍。马克思主义价值论对于刑事诉讼活动具有根本的指导意义。

其一,涉及认识过程问题,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原则。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被指控者的刑事责任问题,这涉及到国家与公民个人的争端。为了公正而有效地解决此项争端,必须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以罚当其罪。国家专门机关与诉讼当事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过程就是经历一个对案件由不知到知的认识过程。这一过程不是从主观想象出发,凭猜想、推测所能完成的,而要通过一系列的调查研究才能实现。首先必须从实际出发,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全面充分地占有证据材料。在此基础上,进行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研究,排除矛盾,去伪存真,得出关于案件的真实结论。即借助实事求是的方法论,进行收集和审查判断证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为刑事诉讼裁判活动提供充分的事实根据。

其二,涉及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问题,应当遵循价值论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价值论原理的一般原则,不仅仅体现在诉讼法律制度领域所规范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以及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权利的法律原则,它更重要的是确认公民个人与国家之间关系的一项宪法原则。正如有的学者所说:无罪推定是比刑事诉讼更高层次的体系的组成部分,它说明的不是刑事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它是公民一般法律地位的因素。[1]它所调整的是公民个人与国家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理性对话关系,是现代民主宪政不可或缺的重要原则。在对待刑事诉讼问题上,国家宪法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律上被推定为无罪,他们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有涉嫌犯罪的人都以诉讼主体身份参加到刑事诉讼中,与国家专门机关处于等同的'地位,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在于构建了国家与涉嫌犯罪的人进行平等对话的机制和空间,体现了现代法治国家诉讼民主、保障人权的基本特征。今天,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举世公认的宪法原则和人权原则已经被载入多项国际法律文件,充分说明了该原则的普遍意义。价值论核心之一在于探讨人的主体存在、人的尊严、人的权利、自由、平等、幸福等问题,其目的在于为国家、社会与个人提供一般价值原则和基本行为准则。根据价值论原理,个人的权利与尊严,自由与幸福具有最高的终极价值。国家在处理争端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个人的权利与尊严,尊重公民个人的主体身份。从这一意义上说,无罪推定的价值论意义无法用实事求是原则取而代之,不能用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来取代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论。因为马克思主义的哲学价值论对刑事司法具有最高的指导意义。

其三,刑事诉讼活动作为一项法律实施活动,必须受到程序法的严格限制和规范。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律,具有确保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双重功能,具有规制国家权力的作用。程序法通过法定程序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为其设定法律边界。以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国家权力的非法侵犯,因为公民个人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来源和归宿,而个人权利的有效保障以国家权力受到严格限制为前提。刑事诉讼法为了保障被指控者的合法权益和有效的防御权利,以对抗国家控诉权,使

[1] [2] [3]

篇6:试论现代司法理念在法官制度改革中的应用

试论现代司法理念在法官制度改革中的应用

内容提要:

任何制度都必然存在一定的理念支撑,法官制度的建立无疑也需要符合社会发展的司法理念作为理性的坐标。然而,回顾我国司法制度特别是我国的法官制度,我们会发现,我们的司法改革路径之所以历经曲折,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理念上往往存在着准备不足。即便是在司法独立业已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准则的情况下,我们的司法独立首要环节――法官独立仍然在很大程度上未能获得真正的实现,甚至,真正实现的路途还很遥远。据此,笔者基于理念与现实操作的角度,从现代司法理念的基本内涵及内容、各国法官制度实践、我国法官制度的现状和现代司法理念在我国法官制度的应用四个方面,重点围绕法官独立理念,对司法独立理念应用于法官制度改革作出探讨,在进一步阐释现代司法理念特别是确立司法独立理念对于法官制度改革的重要作用同时,对我国法官制度的`改革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导言:

任何制度都必然存在一定的理念支撑,法官制度的建立无疑也需要符合社会发展的司法理念作为理性的坐标。然而,回顾我国司法制度特别是我国的法官制度,我们会发现,我们的司法改革路径之所以历经曲折,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理念上往往存在着准备不足。即便是在司法独立业已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准则的情况下,我们的司法独立首要环节――法官独立仍然在很大程度上未能获得真正的实现,甚至,真正实现的路途还很遥远。简单来讲,就笔者身处基层法院这样一个微小的角度,在日常的法院生活中,时时处处所能感受到的仍然是与现代法治理论相去甚远的司法现实,比如法官的任命和管理仍然是典型的行政体制;比如我们的法官一大部分的精力其实并没有集中到审判业务上来,而是有着大量的其他性质的事务占据着法官的日常工作时间;比如在社会及公众对法官的要求日益提升的背景下,却并没有相应的保障机制来为法官的独立地位作保证等等,虽然,汉密尔顿有句名言:“就人类天性而言,对某人的生活有了控制权,等于其意志有控制权。”早已经揭示出独立的保障体系对于法官独立地位确立的重要性。然而遗憾的是,这种现实的存在还必然将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尽管笔者已经把理论和现实的距离是遥远的这一认识作为常识来接受,但面对现实,笔者仍然感到了沉重,据此,笔者试从理念与现实操作的角度,对现代司法理念应用于法官制度改革作出探讨,旨在进一步阐释现代司法理念特别是确立司法独立理念对于法官制度改革的重要作用。

一、现代司法理念的基本内涵及内容

现代司法理念是人们在认识司法客观规律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学的基本观念,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的意识形态与精神指导,包括独立、中立、公正、民主、效率、公开等。具体说来,现代司法理念就是人类在现代社会对司法客观规律的认识与高度概括,与其他国家职能活动相比较,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与其他国家权力相同或相似的规律,如公权力的强制性、确定性;另一部分是司法自身所特有的规律,如裁判权的中立性、专业性。

笔者认为,这些理念中最为核心也是最为关键的就是司法独立理念,作为一项具有广泛

[1] [2] [3]

篇7:浅谈民族地区律师发展对刑事司法的影响论文

浅谈民族地区律师发展对刑事司法的影响论文

摘 要:从国家的整体性和多样性出发,民族地区的法治化建设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民族地区的法治化建设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建立健全民族地区法治化建设系统,首先要找出律师这个角色在民族地区的“特殊性”。本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律师对于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的重大意义,第二部分认识了民族地区律师发展的一些现状及不足,第三部分提出了律师如何服务于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的几点对策。

关键词:民族地区法治建设;律师服务;宗教矛盾

1.律师对于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

在普遍的大众意识中,律师的作用不外乎“打官司”,一般也都是有了纠纷才找律师咨询处理,甚至把律师的作用等同于“打官司”,但其实律师还有其他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民族地区,例如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担任法律顾问、推进依法行政等。因为律师是第一个了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人,律师在办理法律委托事务时将民族矛盾和宗教矛盾的解决纳入司法程序,从而将矛盾置于司法诉讼活动中,使其消灭于萌芽状态。

历年以来,我国宗教矛盾迭出不穷,尤其在少数民族地区,更为突出,许多信仰宗教的人员将宗教规则视为法律,其实施的许多行为已经超出法律规定,例如在青海、西藏等藏族自治地区,藏族群众中实行的“赔命价”行为已经超出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犯罪规定。引起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种,少数民族受教育水平不高,不了解法律规定是一个原因,但最主要因素是法律与宗教之间的矛盾,少数民族地区信仰宗教的人数比较众多,宗教规则于他们而言是法律一般的约束。律师相比较一般群众而言更了解法律规定,他在解决宗教矛盾中发挥着不可轻视的作用,只有宗教活动在法律的范围内规范运行,才能使宗教既满足信教群众的需要。律师对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的意义

文明国家的安全稳定主要依靠法律实施的公平正义来维护,律师具有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职业优势和专业素养,使其成为依靠法律维护国家稳定的重要媒介。因此,民族地区的安全稳定更要依靠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努力防范民族矛盾激化,防止小矛盾变成大矛盾、简单矛盾演变成复杂矛盾、个体矛盾上升为社会矛盾;通过引导和帮助群众正确处理生活中的矛盾纠纷、维护权益和履行义务的关系, 促进少数民族群众自觉维护稳定地区发展;通过营造崇尚法治、依法办事的氛围, 促进国家的稳定安全。

2.民族地区律师服务现状

2.1律师分布的不均衡

民族地區发展相较其他地区落后, 律师的数量不能满足少数民族群众大量法律诉求的需要,而且律师的分布存在不均衡现象。例如,民族地区一般省会城市律师数量较多,自治州县则分布较少,越是贫困的地方越没有律师,困难群众的法律诉求无法满足。但现实是越贫困的地方越需要律师,因为贫困地方的民众普遍文化素质比较低,大部分不懂法,很容易引起矛盾冲突。

2.2律师化解纠纷的作用有限

普通民众一般认为律师是“当事人利益的代表者”,很多律师也这样认,在处理民间纠纷时,经常“为当事人利益而战”,很少顾全社会大局。甚至于少数律师为了获得高额回报,在化解矛盾中为了招揽业务,不惜弄虚作假,制造矛盾,反而引起了更大的社会矛盾。而在民族地区,社会矛盾通常会演变成为民族矛盾,不利于民族团结,因此民族地区律师化解纠纷的作用十分有限,甚至于不及有声望的民族地区群众。

2.3律师服务的方式单一

就现状而言,民族地区的律师仅限于打官司,负责一些法律援助案件等,其潜力作用发挥的还远远不够。一些涉及到行政部门的法律顾问问题,譬如协助政府处理法律问题,向政府行政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及;更重要的是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与论证、比如针对政府重要项目投资事宜起草相关法律文书及合同,进行可行性论证;为政府举办的大型活动设计法律框架,起草法律文件、提供法律咨询等方面,律师在这些方面发挥的作用还相差较远。

3.律师如何服务于民族地区法治建设

3.1提升少数民族地区律师业务素质

由于我国少数民族聚居区多分布于地理位置偏远的边境地区,且因为政治、历史、经济、宗教、文化等种种原因,民族地区律师的业务素养与全国律师相比较而言存在巨大的差距,其知识水平、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都亟待提高,同时民族地区相应的法律资源配置也有所欠缺,例如没有专门司法类图书室,所存法律书籍、文献、资料等少之又少,律师在受理案件后仅凭借手头极少量的相对陈旧的法律案件资料作为业务参考资料。因此只有不断加大民族地区律师法律业务培训,才能提升当地律师的法律素养,胜任本职工作。除此之外,应加强民族地区律师的民汉双语能力,以地区需求为导向,强化培养民汉双语律师工作,只有律师与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语言相通了,才能确保他们法律权益的`实现,才能有效化解纠纷,促进民族团结与发展。

3.2协调处理好宗教与法律之间的矛盾

民族地区最为鲜明的特点便是少数民族群众频繁的宗教活动, 他们有自己的宗教信仰并且信奉的是本宗教的一些宗教规矩,很少学习法律知识,在实际生活中难免与法律发生冲突,甚至会做一些超出法律规定的事情,需要律师发挥其调节作用。首先,律师可以帮助培养宗教人员的法律意识。采取让律师参与政府的普法活动讲座,或者到宗教场所宣讲法律知识,发放法律法规手册,必要时可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其次,当宗教与法律发生冲突时,律师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予以介入,消除宗教人士的疑虑,使其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矛盾。此外律师要学会利用宗教信仰中的有利因素来开展法律工作, 如佛教中的“不偷、不盗、不淫、不贪、不妄”等戒律清规本质上与法律有相通之处。

3.3加强民族地区法制宣传,培养群众法律意识

目前民族地区群众法律意识淡薄,遇到矛盾纠纷不是第一时间寻求法律途径解决,而是依照当地宗教习俗私下解决,这种做法会直接影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少数民族地区的贯彻落实。因此政府应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工作,让各族群众知法、懂法、遇见矛盾纠纷首先想到用法律的手段解决问题与矛盾,而不是诉求于宗教习惯或暴力冲突解决问题。律师参与普法宣传活动最直接的方式便是通过代理案件或处理矛盾纠纷,在代理案件过程中让少数民族群众了解法律知识,认识到法律是解决矛盾纠纷最公平、最合理的方式,从而其培养法律意识。所以通过律师的实际法律服务与帮助来提高民族地区各族群众法律意识,对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4.结语

律师由于职业的特殊性和优势性,相比较法官而言,可以第一时间接触到案件本身,也是第一个向普通民众做出有关案件法律解释的人员,尤其在民族地区,律师及时合理的向少数民族群众释明法律,有助于减缓民族地区矛盾纠纷的发生,有利于民族团结和稳定。本文通过阐述律师对于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的重大意义, 认识了民族地区律师发展的一些不足,并提出了律师如何服务于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的几点建议最后希望本文能给民族地区律师的发展带来一些有益的启示,促使民族地区提升法律服务水平,最终促进民族地区的民族团结、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1]张少云,巴拉提·吐逊巴克.新疆和田地区从业律师的现状与对策[J].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04).

[2]王丽.民汉双语律师紧缺全国律协启动人才培养计划[J].中国律师,,(12).

[3]何平,武海波.关于民族地区充分发挥律师作用的几点思考[J].中国司法,,(9).

[4]卫峮.西部律师的困惑与坚持首届西部地区律师论坛侧记[J].中国律师,2010,(10).

[5]张明明.律师的法律人角色在民族地区实现的障碍[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5).

篇8:试论以生为本教育理念在高中英语教学中的落实论文

试论以生为本教育理念在高中英语教学中的落实论文

在高中英语教学过程中,教师秉持以生为本的教学理念,并在此基础之上开展相关的教学活动,不仅可以提高高中英语教学的效率,而且还能促进学生的学习进步与发展。

为此,以这一理念为出发点,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相关的策略进行讨论与研究。

科技进步和信息传递便捷的时代下,基础素质教育不仅要使学生理解和领会知识内容,还要让学生获得科学的学习方法。

要建立以生为本的教学理念,使学生在主动学习的过程中,动手动脑,勤于实践,获取适宜自己的学习方法。

在高中英语教学中,要扭转原有的学习方式,倡导以生为本的教学理念,探索与学生的英语水平相适宜的教学模式,从而提升学生学习英语的能力。

一、引导学生自学与“共学”相结合的英语学习模式

在以生为本的教学理念下,为了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可以设置一定的教学目标和任务,让学生进行自学预习。在这个学生自主预习的过程中,学生需要掌握高中英语课文中的段落大意分析和中心思想的概括和归纳,要对自学预习过程中的长句和难句进行理解和分析。

例如:在人教版高三英语Unit 3 The land down under中,要求学生在自学预习的过程中,要掌握课文中的重要句式,如:If you...you will...;you’d better not do it;Look out!Be careful!教师在学生自学的基础上,要引导学生阅读和预习文中的重点句子,通过对重点句子的重点阅读,理解和把握关键句的重要含义:(1)Sydney is perhaps Australia’s most famous city,but the capital of Australia is Canberra,a city located between Sydney and Melbourne.(2)Later,when the American War of Independence made it impossible for England to send prisoners to North America,Australia was chosen as a new place where prisoners and criminals were sent.(3)The newcomers changed the way land was managed and introduced new plants and animals that were harmful to the Australian ecosystems.在对关键句预习的过程中,可以检查学生自学的程度和状况,领悟语言的规律,并将知识转化为自身的能力,并且还可以较好地培养学生的逻辑表达能力。

经过教学实践证明,这样的'自学和“共学”的高中英语教学模式,可以使学生的英语基础知识得到拓展,在语言应用的灵活性等方面都会有明显的效果。

二、探索高中英语课文的语言背景,拓展英语素养

在高中英语文章的学习过程中,还要引导学生对课文内容中语言背景的了解,要让学生通过各种手段获取相关的语言背景资料,可以通过网络查询、英文字典查询、英文图书翻阅等方式,对课文的语言背景进行大概的熟悉和了解,从而激发学生的英语学习兴趣,创设英语语言学习氛围。

例如:在人教版高三英语Unit 2 Crossing Limits一课中,由于这篇课文涉及的历史知识和地理知识较为庞杂,给学生的理解带来较大的障碍。

在空间跨度较大的语言应用背景下,教师可以设计四位中外航海家的图片,并输入相关的背景,可以让学生了解历史和地理知识中的背景内容,如:海上丝绸之路、郑和下西洋的历史故事、珠穆朗玛峰等。

学生通过教师提示的图片以及网络资料的查询和搜索之后,可以适当地补充对于课文的理解,增强对课文学习的兴趣,通过对海上丝绸之路的开辟背景及繁荣状况、郑和下西洋的背景资料,可以培养学生的民族自豪感。

同时,教师在引导学生学习语言背景知识时,还可进行文章整体结构的任务设计。这样,可以完成课文教学的有效衔接,升华文章的主题。

三、开展“创造式复述”教学模式,锻炼学生的英语口头表达能力

在高中英语的教学之中,学生学习能力的创造性提升是根本。在英语教学中要遵循以生为本的教学理念,以开发学生的智能和天性为目标,全面开启学生的思维状态,释放所有的学习能量,需要进行学生语用能力的培养。

在英语教学中,可以围绕课文主题,在对原文的故事情节和发展进行加工、整理的前提下,对文章进行改写式的复述,这样,可以提高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能力。

综上所述,在高中英语的教学课堂上,需要对学生进行英语素养的全面教育。要遵循以生为本的教学策略,采用与学生基础英语水平相适宜的教学策略,进行层次化的英语教学设计。

在培养学生英语语言知识的同时,注重指导学生对于英语课文情境的背景知识把握,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学生对课文的主题理解和把握。

篇9:人性化理念在园林设计中的应用论文

摘要:本文对人性化的风景园林设计理念在风景园林设计中的应用进行分析,让风景园林设计更加符合人们的生活标准,提升人们的生活质量。

关键词:人性化;风景园林;设计;应用

随着当今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于自己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也有了很高的要求。为了更好的满足人们对于自身生活环境的要求,相关部门还加大了园林设计的推广力度,从而更好的改善了人们的生活环境,尽可能多的满足人们对理想生活的向往。风景园林设计加入人性化理念是非常必要的,人性化的理念既创造了更好的园林设计环境,还满足了人们对理想生活的心理需求。

1风景园林的设计原则

1.1整体原则

在风景园林的设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设计的整体性,也就是园林的风格和主体。主要是由景观、健身、儿童、生态等主体,园林的主体和风格是相互对应的,不能有所掺杂。有的园林面积小,不能在有限的面积做出预先的设计理念,使得加大了对园林施工的力度和后期的费用,从而影响了园林的自身主体和园林最后的形成。

1.2差异性

这种差异性包括园林的使用者对最初的园林设计的差异。一个园林的建成,是为广大使用者开放的,不是对某一个特定的人和特定的某一群人。实际上,对于风景园林的使用,有现阶段各个阶层、年龄段、各个职业的人。因此,风景园林的设计必须要做到全方面的考虑,这就需要有不同的风格加入,但是这样也会违背园林的整体性。这时候,就需要设计者对园林进行模块划分,对老年人、孩子、上班族进行一定的区域性设计,从而尽可能多的满足使用者的需求,增强园林的观赏性。

1.3舒适性

当前社会文化的发展方向也越来越多,从而出现了许多猎奇文化主题的园林设计,但是对于园林的舒适性就会有所欠缺。因此,许多城市都剔除了这种园林的设计主题。当初提出来园林的设计,就是为了提高生活水平,让忙碌了一天的人在游览园林时有一种舒适的感觉,使人的心情愉悦、身体放松。猎奇文化园林的设计,可能会吸引一些年轻人去观赏,但园林建成后的主要受众是老人和儿童,园林的`设计观念还要迎合大多数人的心理需求。

1.4和谐性

在城市的园林设计中,还需要把和谐性考虑其中,换句话说,风景园林要有一定的变换规律。但在目前而言,还存在一些风格不一的园林,在园林中有各种各样的风格存在,如欧式的建筑和江南的水乡。对于风景园林,不仅要体现出美感,还要有和谐型和整体性。这就要求设计者在园林中的建筑和植物中寻求一定的规律,来使得园林看起来不会突兀。

篇10:人性化理念在园林设计中的应用论文

2.1满足人们对风景园林多样性的需求

风景园林设计中,传统的、单一的设计风格已经不能满足我们现在的生活需求。因此,对于园林的设计者来说,需要对园林的多样化进行分析、侧重,做好风景园林的模块设计工作。在确立了园林设计中必须具备的条件之后,开始具体的布置园林的实际布局,来满足多数人观赏园林的体验。在园林设计的位置上,也要考虑到。如:要设立在人口住宅密集的地区,靠近常住居民;在车流稀少的地区,方便老人和孩子出行安全;在园林设计的模块中老年和儿童模块应当加强安全力度,让老人和儿童放心的游玩。在一些较大的园林里面,在门口还可以放置一些指引园林内景区的地图,这样既能让游览者观赏时有明确的游览目标,还能让游览者制定一个游览的规划和着重游览的方向。

2.2体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风景园林中加入人性化设计理念的同时,还要考虑到人与自然的和谐,这样以来,对设计者来说,就提高了对园林设计上面的难度,面临更加严格的考验。再设计的时候,必须从更多的角度出发,来加强对园林设计方面更深入的研究。设计时也要考虑到园林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来确定园林的整体性。明确园林的设计定位,使设计出的园林更具有合理性,来满足人们对园林多方面的需求。此外,要求设计者从自然的角度出发,展开思想,研究园林规划设计对生态环境方面的应用,例如:运用当前的相对环保、清洁的能源。这些技术可以让园林的设计在加入人性化的同时,降低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同时,还有利于自然环境与园林设计融为一体。

2.3对人性化标识的高度重视

人性化设计时在园林设计中一种必不可少的要素,是园林设计中重要的细节体现,其中最值得重视的就是人性化的标识。一般来说,很多风景园林的设计理念,由于缺少必要的细节而发生了不必要的事故。例如,在风景园林的动物区,也就是动物园设置动物伤人的标识,在园林人工湖的水边设置禁止游泳,水深多少米的标识。可以让人们在游览风景园林的同时,还能注意到自身的人身安全。当然,设计者在对于安全标识的规划方面,也需要考虑到标识与周围环境的融合性,在不破坏园林整体美观的情况下,委婉对观光游客的人身安全做出提醒,这也是设计者规划园林时要着重考虑的。

2.4重视园林的个性化

在园林设计的过程中,要想充分发挥人性化的理念,就应当在设计之初,加入更多个性化的元素理念。根据当地不同的地域、风景、文化设计出独具自身风格的园林。实际上,在设计者刚开始对园林进行设计的时候,是不会受到园林相关规划的局限的。因为不同地区有当地不同的文化,对园林的设计规模也不相同。如果设计者在最初就受到了园林设计的限制,将不会有现在各种主题和独特风景的园林供人们游览和欣赏。在园林里,个性化的体现可以表现在多种形式上。比如:公园的座椅、垃圾桶、卫生间等地方,设计者可以根据自身园林的主题对这些常用的物品进行装饰,即有利于园林整体的美观,也使得游览者加深了对这个园林的整体印象。

2.5重视园林的细节规划

“细节决定成败”是很多人做事的准则,对于园林这样的大工程的设计来说更是如此,小的细节在很大一部分程度上决定了这座园林成体的水平和质量的高低。而且越是细节的部分,越能够体现人性化的设计理念,还可以体现出设计者对人性化理念运用水平的高低。所以,细节上的制定在园林的设计上是至关重要的,设计者在着手于风景园林设计的同时,必须要保证园林细节上的体现。在细节上满足人们对园林的多方面的需求。细节的设定在园林的很多地方都能有所体现。比如:在园林的树木和灌木上挂出它们的名字、产地、品种等,在游览者游玩的同时,还能对树木有所了解,增加一些常识性的知识。

3结束语

总的来说,在风景园林的设计中加入人性化的设计理念,是目前社会发展的必然需要,同时这样也加强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风景园林的设计者,必须对风景园林的设计规划有一个彻底的、明确的了解,这样才能在风景园林的设计过程中加入更多的人性化理念。满足人们日常生活中对于园林的需求,还能让设计者的水平和质量得到提高。

参考文献

[1]王业社,黎颖惠,陈立军,等.研讨式教学在风景园林设计课程中的研究与实践[J].安徽农业科学,(11).

[2]陶锋鹏.风景园林设计之我见[J].四川水泥,2017(01).

[3]周林杰.园林、景观与中国风景园林设计的未来[J].现代园艺,2017(04).

[4]潘萌.浅谈风景园林设计的植物配置与规划[J].农业与技术,2017(04).

篇11:智能化理念在工程设计中的运用论文

智能化理念在工程设计中的运用论文

摘要:随着工业技术的快速发展,业主对工厂的智能化程度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本文从工程设计的角度,在工程建设期就开始着手制定智能化设计方案,本文从数据采集系统,数据分析及物流跟踪系统,车间无线网络系统,车间监控系统,车间门禁系统等方面阐述设计思路。

关键词:工程设计;智能化设计;数据采集;数据分析;物流跟踪

随着工业技术的快速发展,生产管理系统,能源管理系统等得到了广泛的推广,业主对工厂的智能化程度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从后期改造上,不但成本较高,而且施工难度较大,造成诸多不便。于是越来越多的业主在工程建设期就要求设计单位进行智能化设计,提高工厂的智能化水平,提高效率,便于管理;建立稳定和安全的数据中心,增加通讯功能,以适应快速变化的电信技术和市场需求;节能增效,优化投资。本文从数据采集系统、数据分析与物流跟踪系统、无线网络系统、监控系统、门禁系统等方面阐述作者的设计思路。

1数据采集系统

以工艺生产为主线,通过现场设置的能源计量表计,记录不同时间段、不同工艺设备的加工内容、以及在这个时间段内该设备的能源消耗情况,并形成各主要生产设备及公辅设施的能源消耗数据库,为数据分析系统提供数据支撑。数据采集系统还具备电能参数实时查询、历史查询、实时曲线分析、负荷曲线查询、历史曲线查询、开关动作统计、故障分析等功能。

1.1硬件系统

硬件系统是由网络通讯控制器、485/232转换器及其电源、监控主机、显示器、光纤收发器、智能仪表、通讯机柜等组成。

1.2软件系统

后台监控软件:选用专业的电力系统监控软件EpSynall,该软件采用WindowsXP中文标准平台,模块化设计,实时多任务处理,开放式结构,适合电力系统特点的数据库和数据库管理系统,具有灵活的通讯及网络方式,可实时监控并记录配电室各种正常运行和出现事故情况下的电网参数。数据库软件:采用数据库SQLServer软件,对监控软件采集到的数据源进行关联,供数据分析及物流跟踪系统使用。

2数据分析及物流跟踪系统

2.1硬件组成

主要由手持终端、监控主机及显示器、无线路由器、网络附件等组成。

2.2数据分析

具备单项查询、多项查询功能,数据库中所有数据均可作为查询条件,各个查询条件之间可组合查询,按照每个属性进行组合汇总统计生成的数据。对查询出的报表提供打印、数据排序和导出Excel格式文件功能数据统计。生产任务进行中或完成后,能即时查询每个工序的耗能、耗时,能按各种查询条件生成能耗报表。

2.3物流跟踪

系统先对所有工艺过程料卷存放区域的卷位进行计算机统一编码,保证卷位的唯一性,系统开始运行时先进行料卷的'卷位初始化。当某一工序进行时,操作工可随时通过手持终端从来源卷位上选择料卷进行工序加工,工序结束时,操作工可选择空置的卷位进行料卷的放置。对卷位的占用情况可随时进行查询,根据卷位可以跟踪料卷的流转,料卷的放置时间,移除时间,提高卷位的利用率,卷位图形化信息可以一目了然查看各个区域的卷位占用情况、各个卷位放置的熔次卷号等。

3车间无线网络基于无线控制器的新型解决方案中

在车间无线网络系统中,每只无线访问接入点(AP)仅独立管理射频信号和信息传输的工作,其作用是一个基于硬件的射频底层传感设备,所有接入点接收到的射频信号,通过无线局域网络制定的标准,随即经由以太网络并传输到无线控制器,控制器对其进行加密、检验、安全控制等高级工作。因此,基于无线AP和无线AC控制器的网络方案,具有集中控制的特性,并能完成射频信号管理、检验和安全控制等工作。而且无线控制器能提供强大的列表访问功能,可以为各用户赋予各不相同的访问功能。与传统的网络设计方式相比,无线控制器作为连接无线网络和有线网络的桥梁,可以实现多种方式的无线和有线用户的互相访问,控制形式灵活。

4车间监控系统

在车间建立一套视频监控系统,监控点覆盖整个车间。由前端摄像机实时采集的数字视频信号经网络端口输出,通过交换机平台经TCP/IP网络传送到监控室,各画面可实时在电视墙上显示。该系统基本特点如下:视频监控系统基于IP网络。视频监控系统采用集中网管方式维护,支持各种IE浏览器进行数据设置。监控前端为20台IP网络摄像机,每台摄像机配备现场检修箱,现场IP摄像机到机房采用光纤传输。采用磁盘阵列进行统一存储,视频保密性高,存储时间不少于15天。调度室设置3*346寸液晶拼接屏,用于显示监控图像和控制信号图像。配备网络键盘,可控制到每一个IP网络摄像机。

5车间门禁系统

门禁管理系统是非接触式智能卡安全出入控制系统,具有对门户出入控制、保安防盗报警等功能,它主要用于管理内部员工出入,杜绝外来人员随意进出。当内部员工进出门时需持卡靠近读卡器读卡,读卡器接收到信号后,门禁控制器判断该卡是否合法,只有持有系统确认是合法、且有效卡的人员,方可开锁进或出,并将该卡号、日期、时间等信息保存以供查询;否则,系统会拒绝动作且报警。各门禁点可以用微机联成一个网络系统。门禁出入控制系统与微机的联网是采用符合工业通讯标准的RS-485网络。

6总结

智能化设计理念应用到工程设计中是适应现代工业快速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本文从数据采集分析系统、物流跟踪系统、车间无线网络系统、车间监控系统、车间门禁系统等方面阐述作者的观点,如果设计者在工程设计期间能够借鉴相关理念,在设备选型,管线敷设,方案布置等方面提前考虑,对以后的工厂智能化升级改造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王华,郭梅.从传统工厂到数字化、智能化工厂[J].电子世界,(20).

[2]李朝海.智能化制造技术在智能化工厂中的应用探究[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18).

篇12:悬念在中学语文教学中的运用论文

悬念在中学语文教学中的运用论文

摘 要:在提倡素质教育的今天,如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活跃课堂气氛,积极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促进师生的充分沟通和交流,从而打造高效课堂,使学生各方面的素质得到全面提高?本文作者根据二十多年的教学经验,从巧妙运用悬念的角度,从讲课之前、讲课之中以及讲课结束之时如何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活跃课堂气氛,提高课堂效率,从而圆满完成教学任务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独特见解。

关键词:巧用悬念 中学语文教学 运用

教师是一位站在讲台上的艺术家,如果能恰如其分地运用设悬念的方法激发学生的兴趣,那么学生不都成了兴致深厚的观众了吗?

一、在讲读课文之前可以采用抛砖引玉的方法

与节目预告一样,先把文章的魅力、事情的高潮、结果之中某个突出的片断或者与文章有关的故事讲给同学听,让学生不由自主产生要究底的'愿望,自然会在老师的带领下进入学习大门。

二、在讲读课本之中可以采用故作悬念的方法

1、巧破迷宫:按文章的逻辑顺序,故设疑难,老师不直接把事情的经过、结果以及问题的为什么告诉学生,而是让他们在迷宫中不断启发自己的思维,带领学生走出迷宫。如《草船借箭》中,周瑜说:“对,先生和我想的一样,现在军中缺的箭,想请先生负责赶造十万支。”老师抓住“一样”、“赶造”两词设下第一迷:“周瑜为什么明知故问?为什么又把决定成败的十万支箭让诸葛亮来赶造?”当学生读到第三段周瑜的活动时,不由恍然大悟,原来周瑜是有意陷害。接着他又抓住“我得吩咐军将们,造箭用的材料不给他准备齐全”设下第二谜:“那么诸葛亮在三天之内完成得了吗?”学生读到第四段,诸葛亮向鲁肃借船时,老师又设下第三个谜:“既然是造箭,借船又有何用?”学生饶有兴趣地读下去,想探个究竟。当说到草船借箭时,学生始得“庐山真面目”。最后,老师再抓住“神机妙算”一词,设下最后一谜:“神在何处?妙在何处?”一节课里,学生在迷宫中饶有兴趣地边学边解谜,其乐无穷。

2、打破常规:故意违背常理,在“逆反”情境下带学生品味课文,也会达到出乎意料的效果。如《太阳》这篇课文,如果把最后一个太阳也射下来,那么会发生什么?这样便可引导学生自己去看课文,从中找到答案,并且充分发挥想象力。

3、故错迷惑:这种错并非真错,而是在特定的场合下故意错的语言技巧,是随机应变、因势利导的教学艺术。《只有一个地球》是一篇知识性文章,“我把人类的好朋友地球带来了,(指着被污染的地球)同学们都发现今天地球不高兴了,是的,他病了。大家想不想为他治病啊?”显然,“带到教室”、“治病”这一连串“错”言“误”语不仅给人以新鲜感,而且形象生动地强调了地球和人一样都是有生命的,同样需要关心和保护,突出了要加强环境保护这一中心。

4、险象横生:该法可以试用于情节比较紧张复杂的课文,例如《将相和》中完璧归赵的故事,可以抓住蔺相如与秦王一个个紧张的斗争设疑,让学生为蔺相如的危险处境提心吊胆,也为他的机智勇敢拍手叫绝。

5、借词达意:有时文章本身的艺术吸引力不大,例如说明文、介绍语法知识,学习起来较枯燥。教此内容可以巧借他人之手,即利用讲故事、说典故等方法,引起重视。

三、在讲读课文结束时,可分采用余味无穷的方法

语文课讲完,除文中情节令人回味之外,若设下悬念犹如钟声不绝于耳、不绝于脑的思考,会给课文以生命的延续,也能培养学生的联想和思维。例如《狼和小羊》的课文没有写小羊最后的命运,但是老师可以问学生:“小羊最后有没有被狼吃掉?”让学生发挥丰富的想象和联想,写出各种各样的结局,发人深思。还有,《项链》的结尾出人意料,如果我们发挥想象,给它改变一个结尾,会怎么样呢?类似的还有《我的叔叔于勒》、《杜十娘怒沉百宝箱》等等课文,答案很多,学生是根据自己的思维、性格以及希望的不同体现纯洁的童心的。这样既突出了善和恶的爱憎教育,加深了对课文内容和主题的理解,也发展了思维,一举两得。“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只要教师在具体的教学中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站在打造高效课堂、全面提高学生素质的高度,从多方面入手,严格地逐步地培养这种综合能力,并在实践中认真总结经验,不断进行改进,多方面去调动作文的积极性,这样,学生各个方面的素质一定可以得到全面的提高。

篇13:以人为本的理念在人事管理中的应用论文

以人为本的理念在人事管理中的应用论文

一、我国高等学校人事管理制度的现状及产生问题的原因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在对社会进行着全方位的改革,高校改革也不例外,现阶段,包括高校人事管理改革在内的各项改革已经进入关键时期和阶段。在这个关键的改革转型时期,我国的人事管理改革机制尚不成熟,相伴的社会各项改革也不到位,许多高校尝试了各种改革,但都以失败告终,收效甚微,综合归纳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观念陈旧,忽视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

我们相当多的高校人事管理改革方式和程度比较保守,虽然尝试了各种改革方式,都因思想观念过于陈旧落后而以失败告终,这是传统落后的文化观念和陈旧的管理体制长期得不到改变造成的结果。

(二)高校的人员聘用制度不够健全

我国高校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高校教师聘用制度,高校人事管理要深入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教师的聘用制度一定要下足功夫。它是高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反观我们现在的高校教师聘用制度,虽然在形式上是采用的人员聘用制度,能者居上,但很多时候这也仅仅是停留在形式上,呼喊公平聘选口号而已,实际的高校内部人事管理环境真实情况根本就不是这样,主要表现为教师的聘选不合理,长期采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身份化管理,忽视了岗位定则的重要性。解决高校人事管理的不正常现象,在当前环境下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重视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淡化高校人事管理中过度重视身份化的现象,强化岗位定制,把以人为本作为出发点,使高校人事管理改革回归正确的发展轨道。

(三)缺乏公平、有效的激励机制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我国的主体效益分配方案采取的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然而在身份化条件下,我们会自然而然的采取平均主义,还错误将这种平均观念认为是公平,这样会造成高校中的人员配备和岗位设置不合理,相同的职位,不同的人员身份,得到的实际待遇一样,这样显失公平的现象长期存在,并且得不到有效改观,严重制约着高校人事管理健康、科学发展。

(四)高校人员考核评价机制不科学

人员的考核评价体系是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评价高校人事管理实施是否合理的重要标准,如何对高校人员进行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是高校人事管理改革值得深思的问题。纵观目前高校的人事管理,许多高校尚未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建立了该体系的院校在考核评价的实施上明显存在着问题。

二、以人为本观念的高校人事管理实施的建议和措施

面对高校人事管理中的诸多问题,我们一定要把科学发展观作为行动指南,高校人事管理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对高校人事管理进行改革。

(一)在高校岗位聘选中要体现以为人本

前面我们已经提到高校的人事安排管理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使得人事聘选制度不能有效实施,岗位和身份制观念模糊,鉴别不清,脱离了以人为本的人事管理理念,因此,高校人事管理一定要加强岗位的聘选机制,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中人的关键性作用。

(二)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

高校要建立有效的考核评价体系,以人本人的人事管理要充分体现对人的重视,高校人事管理要对高校中的受聘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评价,检验人事管理是否得当,评判出人事的安排运用是否合理,这是以人为本理念下的高校人事管理不能忽视的重要方面。

(三)对于未成功聘选的人员,要建立科学完善的人才

储备体系,使人才能合理流动高校的人事管理要体现以人为本,那么在人员的安排上要体现其合理性和科学性,对于高校未成功聘选的人员,高校一定不要放任不管,置之不理,要建立科学的人才管理和储备机制,保证人才的合理运用。

三、结语

高校人事管理属于社会改革中教育领域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知识经济时代下,高校人事管理一定要坚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一思想认识,以科学发展观为行动指南,坚持高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把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到高校人事管理及工作的方方面面,建设和谐校园,优化高校治学环境和学习风气,打造优质的人才培养基地,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合格的高素质人才。

篇14:司法中的正义-法学本科论文

司法中的正义-法学本科论文

摘 要:司法中的正义问题是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重要的一环。加强对司法正义问题的研究对我国社会稳定与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理论意义。本文首先从司法中的正义问题的涵义及其构成的相关概念出发。然后对司法中的正义实现的价值进行分析,并具体阐述了司法中的正义实现对我国法治价值与社会价值的重要作用。最后明确了实现我国司法公正的建议与构想。

关键词:司法;正义;实现

一、司法正义的内涵与构成

(一)司法正义的内涵

司法正义的内涵具有三个重要要素:第一要素是法的来源来看,立法的环节必须对利益主体充分衡量。第二要素从法律关系的范畴来说要做到法的本体的正义;第三要素是法的适用要做到正义,而司法正义最直接的体现在于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要做出公正的裁判。司法正义从其内容来说正义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因此,要深刻理解司法正义的内涵在一定程度上离不开对正义的关注。以上三个要素就是司法正义的内涵,就司法正义的外延来看,通过对其具体对象与内容来看,司法正义又可以体现为法官的个人正义和司法的制度正义。

(二)司法正义的构成

司法正义是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重要的价值目标与价值追求,司法公正问题一直被重视。司法正义具有重要的法治价值与社会价值。司法正义的构成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司法正义要做到实体公正。实体公正要求法院的具体裁判要做到公平公正。实体公正主要表现为:一是面对同样的法律行为,法律要做到公平对待。二是对带所有案件,其适用法律的依据要平等。另一方面司法正义要做到程序公正。程序公正具体表现为:一是要求司法独立。二是要求在诉讼过程中要无偏见地对待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做到公平公正。三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能因为个人出身地位而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二、司法正义实现的价值

(一)司法正义实现的法治价值

法治理念是社会在长期发展过程中所积累的宝贵经验,其价值不仅仅体现在于法治理念的发展对于专制权力的限制,更体现于一种社会秩序。司法正义所实现的法治价值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方面是,司法正义是法治社会发展的终极理想和基本价值目标。从司法权力的来源来看,司法权力来自于人民权力的间接让渡,人民将权力赋予司法机构,让司法机构将司法权力分配给司法人员。司法人员通过适应法律作出公正裁判的过程,使纠纷与矛盾得到合理的解决。另一方面,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内在要求。一个法治国家的秩序的正常有序的运行,其主要依靠法律这种工具。通过运行法律这种工具实现社会有序的运行,在运行过程中体现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使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二)司法正义实现的社会价值

社会的稳定以及公平正义的实现的一个重要手段是通过加快司法体制改革,防止司法腐bai、司法不公的现象出现,通过司法体制改革减少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障碍,促进社会的更加和谐。具体而言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将司法公开公平、公正作为法治建设过程中的一项长远战略理念。另外一方面可以加快推进我国司法建设过程中各项改革创新方法和措施的制定和落实,使司法服务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推动社会的发展。

三、实现司法公正的建议与构想

(一)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

司法人员的素质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自身优良的职业道德情操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这需要司法人员平时注重自身的'言行加强自律和道德修养培养自身的道德情操。另一方面要求完善的制度和纪律作为约束。只有内外两种因素综合而来才能有效的促使司法人员在权力的行使过程中达到道德自律,作出公正的结论,从而使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过程中保持中立性与独立性。

(二)坚持司法公开、完善司法监督

要做到司法公正,需要有两个必要前提,一方面是要求司法公开,另一方面要求完善司法监督。从司法公开而言,不仅仅意味着外在的诉讼程序过程中的公开,同时要做到对案件管理流程的公开。忽视了对具体案件管理流程的公开,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容易造成对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丧失,从而出现司法不公的现象。另外一方面要完善司法监督。在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下,在司法权力的行使过程中要求做到司法独立,同时也不难回避的是有司法腐bai情况的出现。这就说明,在司法正义的实现过程中单独只考虑司法独立是远远不够的,这要求我们在司法制度改革过程中要充分衡量司法监督的重要性。司法监督不仅仅是实体正义的监督,而且应该是对程序正义的监督。促使当事人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同时,在对司法权力的行使过程中要求确立科学的问责制度。使司法权力的行使受到合理的约束,避免司法权力滥用的现象出现,从而推进我国司法正义的实现。

(三)完善立法

司法的就是法律适用的具体过程,在法律适用过程的依据就是具体的法律,要做到司法公正必须要求立法体现出公平正义,要实现良法之治。立法正义需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要求立法民主化,要充分衡量各方面的利益,避免出现立法专制的情况。二是要求完善立法监督。明确立法过程中公民对法律权力行使享有充分的监督权,使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从而实现司法正义。

综上所述,在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中要做到司法正义,必须完善司法监督,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保持司法的中立性和独立性,坚持司法公开,只要这样才能最终实现我国的司法公正。

参考文献:

[1]潭世贵.中国司法改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肖建国.程序公正的理念及其实现[J].法学研究,2009(3).

[3]陈光中.司法公正和司法改革[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

刑事论文开题报告

司法判决可接受性论文

刑事案例分析范文论文

教育心理学理念在中职班级管理中的运用论文

信念在感恩中萌生作文1000字

绿色建筑理念在公共建筑的应用论文

ESP教学理念在航海英语教学中的应用

利用物理实验落实素质教育论文

小学语文教学中如何落实学生主体地位的论文

终身体育观念在大学体育教学的运用论文

《人权观念在刑事司法中的落实论文(精选14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