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措施探讨,本文共14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措施探讨
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措施探讨
在改革开放政策的'指导下,我国的城乡规划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的看到城乡规划工作实践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这些问题解决得好不好,将严重影响城乡建设.本文将深入探讨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措施.
作 者:钟炼亮 作者单位: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广东深圳,518006 刊 名:科技资讯 英文刊名:SCIENCE & TECHNOLOGY INFORMATION 年,卷(期): “”(14) 分类号:U412 关键词:城乡规划 管理 措施篇2: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繁荣发展,我国城镇化建设的节奏步伐逐渐加快,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我们必须加大探索改革城乡规划的管理体制,但由于当前我国大部分的省级规划管理还存在着职能缺位和缺乏有效的上级对下级的城乡规划监管的现象。
因此,我们推进城乡规划管理体制的改革必须建立规划委员会、强化省级规划管理职能,派驻规划督察员,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等措施来推进良好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
篇3: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们现行的经济体制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也在不断的推进,作为政府指导、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的城乡规划,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发展,也暴漏出了一些理由,如何推进城乡一体化规划管理体制和机制改革,提升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功能,来不断的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要求,是我们面对的一个急需解决的难点。
一、我国的城乡规划所面对的管理体制改革的紧迫性
(一)我国为了实现小康社会,履行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五个统筹””的需要,必须进行我国现行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的改革。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城乡居民的收入也在逐渐的增加,为了更加完善我国现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适时提出了“五个统筹”倡导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其中“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明确提出了政府部门需要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统一进行城乡规划管理,加大力度进行城乡规划管理体制的改革。
(二)我国城镇化建设以广域推进、以区域为主的城镇化建设磨损需要我们加大城乡规划管理的体制改革。
随着城市人口的不断的增加导致城市建设向周围地区不断扩展、蔓延,从而一些冲突与矛盾如:重复建设、环境污染等也不断的凸显出来。
这就说明城市的发展不光考虑居民生活质量和自身功能组织的提高,更应改考虑城市发展的整体效益和环境的质量,因此对城乡区域性的规划和编制,必须进行重视区域的协调性,进行区域规划实施的强化管理,
(三)我国进行城乡规划管理体制的改革,进一步贯彻《行政许可法》
从我国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进程中,现有的城乡规划管理面对的一些新理由、新情况也比较多,例如:由于盲目攀比,扩大建设规模,致使一些城市的经济和资源超越了自身的承受能力;有的城市对城乡规划引导不利,造成土地资源严重浪费和建设无序;有的地方政府无视规划,擅自批准建设等。
从这些情况可以看出城乡规划面对着:一是政府履行的职责没有做好;二是管理策略比较单一,重审批轻监管,注重管理轻视服务等。
新的《行政许可法》强调了行政审批制度,只要推进城乡规划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就必须健全规划行政许可制度和行政审批制度,在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推进审批制度不断的改革,必须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使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发挥合理、科学地新局面。
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迫切需要改革和完善的主要理由
(一)省级规划管理职能缺位
省域城乡规划是指协调各城镇的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共建和对各类资源进行共享等,但现实的状态是省域城镇体系的规划调控作用并没有发挥出来,没有明确的规划实施目标和责任,政府各部门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缺乏有利的规划管理协调机构。
目前我们面对的是省级规划管理比较薄弱,缺乏有效的调控手段,造成了对我国全省城乡规划的监督、指导、协调等职能缺位。
(二)领导重视度低,缺乏有效管理措施
目前,在城市规划实施中,大部分地区都存在的一些突出理由,其主要包括事前、事中的监督缺位以及对于一些存在的理由。
领导态度只是“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等现象,产生这些理由的主要理由,就是由于上级领导对下级规划部门没有做到有效的监督,导致有的城市出现了随意规划和违法审批的现象,进而出现了一些“政绩工程‘现象工程”等劳民伤财的现象,造成了重大损失的发生.
(三)城乡规划管理缺乏有效的统一,管理权限比较分散
近几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些比较有实力的开发商开始与政府作对,按照自己的'规划随着乱盖乱建,甚至有的开发区开始搞封闭管理,把一些规划特权和争权,这种现象的发生,破坏了城市规划的统一管理,造成城市功能四分五裂、规划管理机构不健全、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土地浪费严重等理由造成了城乡规划管理失控。
三、进一步推进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些策略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建立规划委员会的相关制度。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为了进一步实现城市的区域管理,我国建设部门积极开展了城市规划管理制度的要试点工作,这一制度的快速发展,有效解决了一些地方领导的随意决策和自由权过大的现象,委员会由政府设立,由公务员和非公务员组成来共同协商以推动政府与社会的互动,以达到决策的目标。
(二)强化城乡规划管理的省级规划管理职能
为了充分发挥省级政府和城乡规划的调控要求,按照国务院提出的新的要求,要求明确指出政府在建设重大项目的时,建设规划的项目必须要符合的政府的规划要求和规划原则,对于一些特殊的建设项目在建设前,必须要经过专门的规划以后在进行实施”,然后将建设项目纳入规划中报规划机关审定。
而对于那些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部在审核时进行纠正,然后在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中,对建设项目发放选址的意见书。
(三)进一步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在规划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将行政责任划分有序,具体责任到个人,进一步让城乡规划的管理和监管都能够有明确的责任主体。
另外,在城乡规划的建设中,还要对建设中的各种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要直接追究相关责任人,然后对其进行法律等相关追究,对于造成的重大损失要追究主要的领导责任人,进一步保护行政管理的法律效力,同时保障国有和人民的财产安全,保障开发商的合法权益。
结语:综上所述,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国民收入的增加,我国的城镇化得到了快递的发展,规划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省域规划管理职能,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进一步推进城乡规划良好有序管理体制改革,同时,实现对城市的良好管治。
参考文献
[1]仇保兴。
中国城镇化-机通与挑战[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仇保兴.城市经营、管治和城市规划的变革[J].城市规划, 2004,(2).
篇4:兴宁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
兴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兴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合理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规定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市、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协助市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负责研究、审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及重要详细规划、重要建筑设计方案等城乡规划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市成立规划设计审查委员会,专门负责对用地规划选址、旧城改造项目确认及在城市、镇规划区和高速公路、铁路、国省县道两旁控制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个人自建住宅除外)。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市规划设计审查委员会通过的事项,按法定审批权限报审批机关审批。
第七条 规划区实行统一规划,分区域管理。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辖区内城乡规划实施的相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编制和修改
第八条 城乡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
(一)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规委会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五)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六)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提交书面申请、总平面规划图(含各项规划控制指标)、彩色透视图及建筑风格说明等材料,经市规划设计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批准后的规划设计方案及效果图报市规划设计审查委员会备案。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城乡各类专项规划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该专项规划的其他依据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近期建设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制定,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使用统一的坐标、高程系统和符合国家测绘产品质量标准的地形图。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城乡规划需要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修改方案须经市规划设计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
第十五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采取公示修改草案、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六条 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加强维护,合理利用,实行统一规划,成片开发,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七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在规划、建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凡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按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中规定的技术指标执行;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应按规定进行调整;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参照广东省标准《居住小区技术规范》的规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指标,应符合广东省标准《居住小区技术规范》的规定。其中幼儿园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280平方米/千人,用地面积不低于350平方米/千人的标准配置;小学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250平方米/千人,用地面积不低于450平方米/千人的标准配置;普通中学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320平方米/千人,用地面积不低于700平方米/千人的标准配置;居住小区或组团式建设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中小学要与主体建设项目同时设计、报建、施工和竣工验收;
如未按照上述规定标准配置或按规定无法配置幼儿园、中小学的,应在建设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土地按当时评估价格、建筑按住建局当时报建造价缴交配套建设资金;
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建成并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及时无偿移交有关部门管理和使用,产权无偿归政府所有;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要求的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米)
建筑高度(H)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道路红线宽度(W)小于或等于24米(H≤24)24-60米
(24
(H>60)
80米以上(W>80)101520
40米以上─80米(40
30米以上─40米(30
20米以上─30米(20
20米以下(W≤20)31015
对沿河道道路在上述退缩基础上加退不少于5米
已实施的城市规划道路两侧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要求按已实施的标准执行。特殊地段或重要建筑物后退红线,应根据以上要求,适当增加;
学校、医院、娱乐场所和体育场所、宾馆酒店、商场等人流集散量大的公共建筑以及位于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物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环境容量、交通流量及城市景观等因素增加退缩红线尺度;
(五)停车场(库):新区居住小区或组团式建设,按每户1.8个车位配套,旧区居住小区或组团式的建设,按每户1.0个车位配套;城市公园、旅游区、度假村及大型公共建筑的停车场(库),按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如居住小区或组团式建设未按照上述规定标准配置停车场(库)的,应在建设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时按当时评估价格缴交配套建设资金;
(六)公路、河道两侧不准建设的范围:
中心城区(东至205国道与官汕路交叉处、西至兴合线、南至神光山森林公园、北至北环大道,下同)公路按城市规划道路的退线要求执行;中心城区外的公路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算,高速公路不少于八十米,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河道两侧(堤外侧算)不少于30米;以及其他不准建设的地段;
(七)工业建设的规划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旧区改建的规划要求:
(一)控制旧城改造项目,对旧城改造项目的确认,应提交市规划设计审查委员会审议;
(二)控制建筑容量和建筑密度,限制零星建设;
(三)重点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改造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增加绿化和公共空间,改善居住环境,增强城市、镇区综合功能;
(四)旧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工厂,控制现有工厂扩建;对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以及有污染环境的工厂,应当限期治理或有计划搬迁、转产;
(五)旧区改建应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结合,旧城风貌区内各类建筑的体量、形式、风格和色彩,应当与传统建筑风貌相协调;
(六)旧区内房屋的改建,扩建,不得擅自扩大原有用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妥善处理好通风采光及排水等相邻关系,不得危及四邻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正常使用。对已确定近期实施旧城区建设改造的区域,居民私有房屋除对危房进行维修加固外,不得进行改造、改建。
第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范围内及建设控制地带、风景名胜区及外围保护地带不得进行与保护对象无关的工程建设,不得增建、新建与保护对象不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
需在上款规定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周边情况、环境交通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适建性。
第二十一条 用地规模小于3亩的地块不宜单独用于经营性用地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乡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乡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 办理选址意见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有效的经批准项目建议书和有规划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书》,经市规划设计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列入市及市以上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或对城乡布局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踏勘,并提出两个以上的选址比较方案。经初步确定选址位置后,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提交市规委会讨论。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划要求,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权限核发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地址、初步用地范围的附图和明确有关规划要求的附件。
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内,建设项目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第二十四条 以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书面申请、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及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等图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要求的,提出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予发证的,应当说明原因,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及附图。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应按城乡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根据审定的规划设计图中的建筑技术指标确定地块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和范围、出让地块的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面积及其他要求。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规划条件及附图,应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及附图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三)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现状地形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划条件的,应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应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应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逾期未申请或申请不被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界址、面积等内容,应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第二十七条 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受让方如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先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在用地范围内,确需分解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受让方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前,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土地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对符合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地块规划条件核定分解后的各地块规划条件,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对不符合详细规划的,不予变更并书面说明理由。原用地未进行整体规划的,分解后用地规模小于3亩的地块按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执行。
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实施配套设施的义务,并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使用性质和使用方式。
第二十九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按省、梅州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需临时用地的,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使用单位应当自行清场退地。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三十一条 在中心城区内不得规划个人住宅建设用地;在除中心城区外的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及村庄规划区内,应按“批新退旧”原则规划个人住宅建设用地,即个人在申请建设用地时须把旧房用地退还给村集体。
村镇集体、个人申请建设用地(含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应以经批准的村庄规划为依据,按有关程序申请建设用地。
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原有住宅需改造的,应符合城乡规划及相关规范要求。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的,中心城区外的城市规划区每户建筑占地不得超过80平方米,镇规划区及村庄规划区内每户建筑占地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第三十二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防护绿带、风景旅游区、军事设施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高压线路走廊以及学校、医院、体育场地、公共停车场、环卫、消防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市有关规定保护的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实施下列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璜工程;
(二)道路、广场、桥梁、停车场、港口、机场、铁路、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等交通设施工程;
(三)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市政设施工程;
(四)公园、绿地等园林绿化设施工程;
(五)雕塑、大型户外广告、灯光设施工程;
(六)防震、防洪、消防、人防等防灾工程;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在中心城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除中心城区外的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一)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其中需公示或报市规委会审议的项目,公示及市规委会审议时间另计;公示无异议的,在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规划要求的,作出批复;
(二)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
(三)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现状地形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及附图、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经审查同意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尚未开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六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开道路、桥梁上的各项管线工程(包括横过道路预埋管线),应按道路规划设计的要求,统筹布置,并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与道路建设同步实施。
第三十七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成道路,5年内不准开挖埋置管线。确因建设项目需在城市道路开挖埋置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到市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三十八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干道的各项管线工程,原则上应埋置于地下,穿越城市道路、桥梁、公路、铁路、隧道、绿化带、通讯设施等,以及涉及净空高度控制的,建设单位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同意后,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九条 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损坏工程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道路、管线、给排水系统、测量标志、文物古迹等。如有损坏,应立即报有关部门,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到施工现场放线和验线。中心城区外的建设工程一般由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放线和验线。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组织放线后,应当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放线记录、建设项目规定等材料复印件及建设项目平、立面图纸报市规划设计审查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规划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后,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改变建筑外形、立面,不准在临街墙面上开门、改窗、砌墙或进行有碍市容市貌的建设。
建设项目在交付使用前,建设、施工单位应及时拆除临时设置的围墙、构筑物、工棚等,清理好施工现场。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于验收后六个月内将竣工验收资料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建档案室存档。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工程项目涉及文物保护、环境保护、人防、消防、抗震、防洪、铁路、航空、交通等方面的,应当符合相关部门法律法规的规定。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具体要求,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
第六章 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在中心城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持土地使用权证明、现状地形图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在除中心城区外的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持土地使用权证明、现状地形图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第四十四条 临时建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建设的建筑设计,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二)临时建设应采用简易结构搭建或活动构件拼装,不得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三)临时建设不得超过二层,总高度不得超过7米;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二年,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在期满前按规定办理延长使用批准手续;
(五)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在使用期限内,因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第四十五条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转让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依据,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七章 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城乡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实现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建立工作联动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监督和查处辖区内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对未取得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巡查、制止。如须拆除的中心城区内的违章建设通报国土、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拆除现场的秩序维护及善后工作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中心城区外的违章建设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拆除。
第四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四)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公示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五)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第五十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五十二条&, nbsp;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五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五十五条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兴宁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兴市府〔〕1号)同时废止。
篇5:城乡规划管理调研报告
关于城乡规划管理调研报告
为学习外地城乡规划先进经验,加快转型发展,提升城乡统筹发展水平,市规划局一行人在局领导同志的带领下,于5月利用13天时间赴市进行了考察、调研学习,现将考察、调研学习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们市局考察调研组,分别到市委党校,在市委党校培训学习,学习培训主要内容包括:1、城乡统筹构架下的城乡规划工作---新时期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实践2、培育千亿产业集群、打造品质生活新城---临港新城3、自主创新---让经济插上腾飞的翅膀---市委党校4、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情况及经验---农工办5、科学发展的先行者-从幸福到现代化滨江花园城市---市委办公室6、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助推经济转型升级---市现代化服务业发展情况介绍---市委党校
16到18日参加了市规划局每半年召开的城市空间论坛暨城市规划管理研讨班,参与人是相关规划专家、学者与城市管理专家。由香港著名交通、规划专家,何黄交通顾问有限公司主席黄良会教授讲授了城市转型升级与交通规划面临的任务;由曾获同济大学城市规划专业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现任同济大学城市规划系主讲副教授栾峰讲授了面向统筹发展的县乡域总体规划;由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理事、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理事、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现任市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缪敏讲授了中小城市规划管理实践;由同济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副院长、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法兰西共和国艺术与人文学骑士勋章获得者周俭讲授了都江堰市灾后重建规划实践。研讨会期间与会人员鸟瞰城市全貌,考察了市中山公园、黄山湖公园、市政广场(文明广场)、体育中心、城市客厅天华轴线、市城市规划展示馆、新桥镇建设、海澜国际马术俱乐部、新桥镇规划展示馆、华西村幸福园、328米增地空中新农村大楼等。
21日在市规划局档案室系统学习了规划科技档案的整理及归档工作。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学习。
位于中国最具活力的经济区———长江三角洲中部,北靠长江,南接太湖,距上海、南京各150公里,是自上海溯江而上的第一座滨江港口城市。作为吴文化的发祥地之一,自古文化昌盛,明清时就是苏南的教育中心;改革开放以来,人在中国万分之一的土地上,以千分之一的人口,创造了超过中国二百五十分之一的国内生产总值、百分之一的上市公司。的高速发展为城市带来了无可限量的前景,城乡建设日新月异,在发展中也不可避免的会在“新与旧”、“发展与保护”之间徘徊,
但同时,多年积累的资本与经验也为未来发展模式的选择提供了更多的可能,使得有能力在空间、能源、环境等资源日益紧缩的制约下获得更大的机遇,实现城乡的战略转型。
二、经验和启示
市的做法对我市城乡规划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总结其新形势下的城乡规划工作实践经验,主要有以下几点值得我们重点关注:
(一)强调集聚,要节约利用资源
以为代表的“苏南经济模式”发展过程中,城乡工业发展齐头并进、城乡建设全面开花。要改变城镇建设的分散状态,促进人口和经济向城区、镇区、规划的农村居民点集中,充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等各类资源,促进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统一规划和建设,资源共享,发挥资源与资金的最大效益。
(二)强调分工,产业发展有特色
行政区划988平方公里,由于发展基础条件各有不同,各地发展状况也有着较大差异。中心城区已基本形成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及较为完善的三产服务功能,澄东片区已成为最重要的工业基地和财政经济重镇,澄西片区依托沿江开发形成了临江工业基地,澄南、澄东南片区工业、现代农业、休闲旅游业协调发展的态势明显。实行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产业的集聚发展,城镇功能应合理分工,产业发展应各有特色,减少盲目竞争,实行分工有序,从而加强全市或片区的整体实力,“整体大于局部之和”。
(三)强调生态,尊重自然环境
充分保护和利用山体、水系等自然资源,在城镇建设过程中,尊重地形地貌,尊重生态景观资源,使城镇建设与自然环境良好共生,与自然生态系统有机互动。
(四)强调文化,城镇风貌有特色
历史悠久、人文荟萃、名胜古迹众多,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山水秀丽、河网密布,具有典型的江南水乡特色。但是,改革开放以来,快速的工业化、城镇化进程造成“千城一面”的景象,城镇特色缺乏。挖掘历史文化资源,使地方的风貌特色、历史文化传统以及优良生产生活习惯,得到有效的延续;在城镇建设过程中要重视挖掘、保留和利用当地的历史文化遗存,防止地方传统文化的断层、传统风貌特色的.缺失将是今后城镇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强调功能,提高城镇运行质量
市域非农产业人口滞留乡村,城镇化明显落后与工业化,加快城镇化发展是今后城乡建设的当务之急。为吸引更多非农产业人口进入城镇,必须加强城镇公共服务功能的建设,充实和完善城镇社会公共服务设施,促进服务的高效性和方便性,提高城镇的环境质量,加强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为居民创造良好的工作与生活空间,提高城镇内在运行质量。
在新的工作理念的指引下,在省城乡规划工作会议精神的促动下,该市抓住契机,全力以赴,通过两年的努力,全面实现了市城乡规划编制全覆盖。
三、几点建议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结合我市市情,提出以下几点城乡规划发展建议
(一)高瞻远瞩,科学编制城乡统筹规划
组织编制《市城乡统筹规划》,规划将城乡全市域作为一个整体,整合城镇空间结构,优化布局形态,协调产业分工,明确一、二、三产业的空间布局;合理框定近远期城镇用地规模,明确划定城镇外围生态空间,维持区域可持续发展;统筹协调区域交通、市政等重大基础设施的落实,保证区域长远稳定发展。此统筹规划为各镇开展规划编制工作提供了依据,使各片区之间、各镇之间实现了规划的无缝对接。
(二)统筹兼顾,全面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
认真落实城乡规划全覆盖任务,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推进各镇总体规划的修编和报批工作。指导各镇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契机,开展了新一轮总体规划的修编,完成了总体规划模型。同时加强对城镇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篇6: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汇报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汇报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紧紧围绕“湖滨生态旅游城市”的定位目标,按照“城市现代化、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思路,集聚力量,奋力攻坚,奋勇争先,不断更新规划理念,拓展规划视野,超前谋求引领洪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和新举措,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引领洪泽发展赢得新优势,推动洪泽发展实现新跨越。
一、洪泽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工作情况
1、强化规划引领,完善规划编制。
一是推进洪泽县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总体规划是城市发展的命脉。我局坚持把“高起点、新创意、大手笔”的要求贯穿于规划修编的全过程。为解决洪泽县经济发展迅速的瓶颈问题,加快推进洪泽经济快速合理发展,科学规划一些重大基础设施用地的调整布局,我县委托中国最具权威的规划编制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中规院”)编制我县城市总体规划。经过与中规院的密切合作,数轮沟通、交流,我县总体规划纲要于1月通过专家论证会,成果初稿已经完成,并及时向市规划局做了专题汇报。但因《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0137—》于1月1日实施,对总体规划修编产生较大影响,同时,随着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有了新的变化,对规划提出了新要求,为科学合理编制规划,利于今后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的修编,经我局认真讨论和研究,并经请示市规划局同意,需要对总体规划成果进行调整、完善、充实,经过与中规院的对接协调,计划今年底完成总体规划成果编制。
二是推进集镇总体规划修编。以来,全县12个镇相继启动集镇总体规划修编。岔河镇、西顺河、蒋坝镇、万集镇、仁和镇总体规划已启动修编;老子山镇旅游总体规划正在修编,三河镇、黄集镇、东双沟镇总体规划计划近期组织评审,共和镇总体规划20已完成。
三是推进村镇规划建设。20,按照“规划全覆盖”的要求,启动镇村布局规划,委托淮安市建设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淮安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院编制,将全县3308个自然村庄规划合并为439个农民集中居住点,人口规模由平均每个自然村69人调整到355人。目前,全县累计投入约3000万元启动24个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岔河镇的西城、三河镇的联堡、黄集镇的曹圩等6个中心村已初具规模,创建了黄集镇曹圩村、蒋坝镇彭城村、三河镇联堡村3个省级康居示范村,创建了三河镇联堡村、蒋坝彭城村、岔河镇西城村、三河镇长堤村、朱坝镇三圩村、东双沟滨湖、朱坝大刘村、仁和乾宁村8个市级康居示范村。
2、强化规划指引,加大编制各专项规划。围绕统筹城乡发展,组织编制了一系列专项规划,为推进城乡一体化,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先后启动了《洪泽县城乡统筹规划》、《洪泽县抗震防灾专项规划》、《洪泽县应急避难场所规划》、《洪泽县域污水规划》等专项规划编制,适应了城市快速发展需要。今年,拟启动编制《洪泽县燃气利用专项规划》,用以指导我县对燃气利用的建设需求。各项专项规划的编制实施,将有效地引领城市建设发展,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求。
同时,编制了各镇《环境保护规划》、《洪泽县县域污水处理规划》。还编制了《三河镇仿古一条街立面规划》、《西顺河镇街景立面改造规划》、《蒋坝镇集镇改造规划》,《高良涧镇王集居民点建设规划》、《岔河镇白马湖村骆甸特色村庄建设规划》等各类详细规划。均经专家评审、审批实施。
3、强化规划控制,深入编制我县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了加强对盐化工基地项目的规划管理,有效解决我县盐碱科技产业园用地规模不足的问题,由市规划局统一组织,委托南京博来城市规划设计院研究有限公司启动编制了盐化工基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目前,规划成果初稿已经完成。为了更好地加强规划管理,强化规划控制,科学合理服务城市发展,计划下阶段按照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在我县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深入编制我县新老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江苏洪泽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4、强化规划指导,认真做好城市规划设计。围绕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彰显水乡特色和景致,近年来,十分注重设计品位和档次,完成了《浔河路立面改造方案设计》、《浔河路道路改造方案设计》、《高速出口景观改造方案设计》、《广电台办公楼广案设计》、《白马湖大道跨路牌坊方案设计》、《328省道改造工程方案设计》、《东三街污水管道方案设计》、《中医院污水管道方案设计》等一批方案设计,为打造“美丽洪泽、美好幸福”的新家园提供了规划保障。
5、彰显城市特色,打造旅游规划建设。为打造洪泽湖旅游开发,做响“名湖名城”的品牌,我局在县委主要领导高度关注、亲自指导下,按照规划的要求、领导的构想、景观的打造,全力以赴做好规划服务工作,做到谋划在先,规划在前,从方案的.设计到项目的实施,全过程、全方位、全覆盖参与项目建设,重点打造大湖特色,先后规划完成了洪泽湖渔人码头风景区、洪泽湖水釜城风景区一期、二期、古渔市、洪泽湖欢乐广场、洪泽湖扬帆广场,改造了砚临河风光带。目前,在建的还有游乐园风景区、水釜城风景区三期、闸口廊桥、花堤、游客集散中心等项目,已逐步形成“城在林中、路在绿中、房在园中、人在景中”的景观格局和游、购、娱于一体的旅游景观。
二、洪泽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措施及存在问题
1、洪泽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措施
一是加快城乡规划编制效率,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注重树立和推行科学规划理念,着眼于服务全县发展大局,建立科学合理、层次清晰、覆盖城乡的规划体系。通过加快对规划编制的速度,近年来,初步形成了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的规划体系,达到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层次分明、覆盖全乡的城乡规划体系,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规划保障。
二是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水平,进一步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制。围绕提升规划公共服务水平,贯彻以人为本发展观念,大力改善民生,切实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建立和完善了由政府常务会、部门联席会、专家评审会组成的一整套规划评审机制,基本形成了“政府决策、规划审查、部门把关、专家咨询、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
三是加大城乡规划监督力度,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监督制度。逐步建立了规划编制和项目规划评审动态管理机制,健全了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评审机制,通过严格核发城乡建设项目“一书三证”,加强对项目的规划管理,通过对项目建设的全程跟踪管理,强化对项目的动态管理。通过强化监督检查,减少项目违法现象的发生。
四是改进城乡规划宣传方式,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规划的渠道。城乡规划关系到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为了增强城乡规划的透明度,结合新的《城乡规划法》实施,广泛开展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宣传,大力普及城乡规划知识。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认真实施“阳光规划”,积极推行规划审批公示、公告制度,充分利用县“12·4”法制宣传月,宣传《城乡规划法》,提高城乡居民对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拓宽公众参与规划的渠道,提升规划编制的民主性。
2、洪泽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存在问题
一是规划编制存在滞后性。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但在规划编制时,由于现在城市社会发展迅速,受到国家宏观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尤其是经济开发区的快速发展,容易导致规划的前瞻性不足,导致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另外,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后,要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编制,详细规划、专业规划编制相对滞后,由于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地快速发展,一些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配套服务设施布点规划尚未编制,规划区的整体功能不够完善,城乡建设缺乏规划依据,容易造成规划跟着项目走的现象。
二是城市规模受限,影响城市发展。因为历史原因,我县人口少,城市规模偏小,但是由于城市发展较快,特别是经济开发区的发展,城市建设对用地的要求很大,已超出了上版总体规划中的远期用地规模。新版《淮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30)》对我县城市发展规模规划控制在“城市人口25万人,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30平方公里以内”,规模规划指导相对偏小。另外,由于上级部门分配的用地指标太少,该指标制约我县城市总体规划的用地范围,严重影响我县的城市规模,限制了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步伐。
三是城乡规划与相关规划的衔接不紧。全县尚未形成协调统一的规划体系,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之间的关系尚未理顺。由于部门规划发展方向和重点不同,又缺乏相应的衔接协调机制,这些规划往往存在一些相互冲突的地方,相互之间不协调、不衔接,最终给实施管理带来很大的困难。
四是规划执法有待于加强。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等违法违章建设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长期以来,由于乡镇规划执行不够以及部分干部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不少地方未经任何审批手续,乱搭违章建筑的情况仍比较严重。而且执法人员相对较少,规划执法工作无法向乡镇延伸,导致了规划执行的不彻底。
五是土地调整不畅。乡镇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的核心是要集中居住,小庄并大庄,扩大了范围,做大了规模,这就需要集中的建设用地,而农村建设预留地比较少,土地部门为保证耕地面积,没有在镇村布局的规划点上布置建设用地,更没有建设用地指标,土地的使用权分散在农民手中,土地调整也需要一些时日,导致了一些集中居住点建设不能按要求启动。目前我县仍然存在土地整理拆迁的农民沿路随意建设,没有按照规划建设。主要是没有统筹上级各类政策,土地整理只是按照项目要求进行完成,实现耕地增加,没有将拆迁农民安置到规划的农民集中居住点上。交通的村村通工程、卫生系统的改厕改水工程、水利的农村河道整治工程、农业开发基础设施配套等项目应当在镇村布局规划指导下,统筹实施,提高项目建设的社会效益。
六是规划建设资金不足。搞规划需要资金,目前我县大部分集镇规划滞后,甚至有的镇规划管理的1:1000地形图都没有,无法实现规划管理的规范化。更没有钱去编制各类规划,用合理的规划指导建设。搞建设就离不开投入,目前地方财政只是吃饭财政,镇村经济更是薄弱,根本没有资金投入到镇村规划建设中,有了合理的规划,没有完善的基础设施,无法引导农民向农民集中居住点集中。影响了镇村建设发展的速度。
三、洪泽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建议
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发展的蓝图和依据,也是各级政府指导城乡建设和实施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要认真学习、深入宣传、严格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切实做好全县城乡规划工作。
1、依法规划、科学规划,进一步完善规划体系。要按照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发展,推进城乡规划全覆盖的要求,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理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的关系,明确各项规划编制的内容和重点,合理引导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规模、速度、节奏,优化结构和布局。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这一原则组织规划编制,充分发挥规划局以及相应的专家咨询组织在规划决策审批中的前期审查和咨询议事作用。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在规划决策中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建议,集思广益,提高规划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
2、面向未来,把握规划前瞻性。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把实现城乡一体化、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作为规划的立足点。认真研究有关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深入调研,把城乡经济发展普遍规律与城乡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突出城乡的地域特色和比较优势,尽可能准确地预测城市未来的发展速度、规模、方向,建立能够适应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发展需要的布局框架。同时,积极将城乡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之间协调统一,使规划真正成为城乡建设管理的龙头和基本依据,真正发挥规划对城乡建设管理的综合调控作用。
3、强化规划的刚性和龙头地位。坚持城市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和龙头地位。全县各行各业都必须遵守规划、执行规划,任何建设项目都必须先规划后实施,并严格按规划实施,无规划或不符合规划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4、盘活城市资产,提高城市用地利用率。进一步将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公用设施配套等推向市场,通过市场运作,盘活城市闲置土地,盘活城市资产存量,扩大城市资产增量,快速推进城市化建设。对规划区内各类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一律进行公开挂牌出让。对部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吸纳民间资本和外来资金进入为城市建设积累资金。
5、加强监管,促进规划实施。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调动广大群众的监督热情,同时县规划局将强化对城乡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加强批后跟踪管理和服务,对批建项目进行拉网式检查和全过程监管,坚决执行城乡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调整监察思路,变事后经济处罚为事中预防,对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及时进行查处,有效地维护规划的法定性、权威性和强制性。
6、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建议上级各部门加大对镇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入,组织开展规划技术宣讲、培训。各级政府加大资金投入,严格预算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
篇7: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情况
城市规划是事关城市整体发展和全局利益的一项大事,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综合性以及政策性。规划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对规划工作的承担者和领导者有较高的要求。我们在选择谁来做XX城市规划的问题上,费了一番脑筋。经过多方比较,最后选择了省城乡规划设计院。高院长亲自牵头做这个规划。XX这一轮城市规划不追求数量,不追求速度,追求质量和品位。XX县城建设过去走在其它区市县的前面,现在落后了,但我们不后悔。我们一定要搞好规划,把XX未来发展的“定海神针”定准。
这个规划到底怎样定位?我们四大班子参观了仁寿,大家认为仁寿城市建设搞得很不错,是欧式风格。XX选什么风格,我想应该和XX的历史文化相一致。XX自古就是盐马古道,卓筒井发源地就在XX。我看了XX县志,县志上的XX古城非常漂亮,XX历史文化很厚重,城市建设应有自己的特点。成都市正在进行旧城改造,定位非常准确:西部民居。我们和高院长研究,认为城市规划有没有生命力,要看管多少年。我们这一轮规划出来的建筑,如果就淘汰了,说明我们的眼光就短浅了。城市的生命力与规划的素质、眼界是密切相关的。我们一定要高起点搞好规划,要防止因为规划的失误造成浪费土地资源,破坏城市布局,危害城市环境,损害城市的整体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XX县城山环水绕,山青水秀,茫溪河穿城而过,非常有灵气,而且还很温顺。如果我们把XX建设成为显山露水、邻水而居、开门见绿,应是很美的。所以我们提出要把茫溪河两边15米到20米要整体控制起来,要真正体现XX显山露水、邻水而居、开门见绿这样一种特点。XX城市中心的几座山,要好好地保护好、绿化好。
下大力搞好城市建设和管理
关于城市建设的问题,蒋县长已经讲了意见,我同意,不再重复。
XX城市建设的欠帐是比较多的。从规划建设的角度,我们落后了,但从管理看,XX的县城是一年比一年好。尽管我们县城很小,但很干净,很整洁。随着旧城改造的步伐加大,随着新区规划的加快,XX城市的品位会进一步提高。因此,在城市管理的问题上,我们一定要敢于硬碰硬地解决热点难点问题。我强调是硬碰硬。任何单位,只要敢于硬碰硬地解决问题,积累的矛盾就会很少。问题积累就象一个垃圾桶,我们打开一看,这么多,盖上盖子。下一届揭开一看,这么多,再盖上盖子。都这样做,问题留给谁解决呢?我们现在要釜底抽薪,要倒出来彻底地清一清、理一理。
在城市管理方面,玉忠同志付出了很多心血,吴泽安同志也付出了很多心血,但我们依然还面临很多问题。所以我们一定要敢于硬碰硬地解决问题。举一个简单的例子,研经镇殷家河,县城人民的饮用水源,研经镇全镇人民的生活垃圾直接排放到殷家河。今天上午人大常委会开了会,要求要认真解决这个问题,保护好居民的饮用水源,要让老百姓吃上放心水。这是政府的职责。研经镇政府一班人、机关干部、居委会,要实地看一看是怎么回事,一定要认认真真地解决这个污染问题。政府也要全力地支持你们,把这个问题解决好。XX县城邻山而居,但看看山上扔的垃圾,半边山都白了。很多老百姓在茫溪河两岸休闲,应该是一个很好的环境,但往对面看看,环境很差!还有我们的市场,垃圾、废弃物都往河里扔。茫溪河搞糟了,主要原因就在于县城的直接排放,没有治污。今年城市污水处理要提上日程,我们就是要硬碰硬解决这个问题。凡是新修的小区必须要有化粪池,必须要解决污染问题,不能直排,这要作为一项硬性任务。如果茫溪河水质恶化到了五类标准,XX不可能搞工业园区。这一件小事,会坏了全县一盘棋。我们一定要爱护自己的母亲河,要通过几年的努力,把XX县城的污水治理好,再加快左干渠建设进度,把大佛水库的水引下来,解决工业用水问题,给茫溪河每年换几次血,茫溪河一定会有清亮的那一天。我想,通过旧城改造,下游再把水坝修好,河里放上游船,老百姓在船上游玩,我们的县城还是很漂亮的。
我们从现在开始,就要把城市管理好。
几点要求和希望
今天,我们的乡镇长来了,你们是城市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我想强调几点:一要搞好规划。二要配套好政策,落实好政策,一定要讲诚信。不讲诚信不行!王村的问题,马踏的问题,政府定了的问题,不管是哪个领导定的,不管这个领导在位不在位,都要确保政策到位。下来以后,我们地税部门、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协调力度。三要切实帮助业主解决旧城改造当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应该说,马踏、三江、王村在旧城改造中先期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很不错。尽管有些问题不尽人意,缺什么我们补什么,不完善的我们就完善它。
今天,城建部门的中层干部来了,你们一定要珍惜机遇,珍惜信任,要为我们的业主,为我们的服务对象多一些服务,多一些理解,多一些关爱,少一些责难的言辞,少一些拖延的行为,少一些索取的心理。要真正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思想落实到为每一个企业排忧解难上面去,落实到为每一个企业解决具体问题的效率上面去,高效务实地为业主服好务,真正形成亲商、重商、扶商的氛围。
今天,我们邀请了企业界的朋友们参加这个会议。我想讲这样四点:
第一,希望大家关注XX、支持XX、投资XX。我到北京,把XX籍的人士组织起来成立了同乡会,只有9个人,年是50多个人。20我们在成都成立了同乡会,当时只有300多人,2005年500多人,今年人就更多了。我们成立同乡会的目的是什么呢?关心自己,关心家乡;发展自己,发展家乡。这是主题。XX人要关心XX人,要关心家乡。我们真诚希望XX人在外面发展得非常好,也真诚希望大家关注XX、支持XX、投资XX。
第二,真诚希望大家多为家乡的发展提一些建议和意见,把新的理念、新的思路、新的意识带回来,多给县委、县政府说心里话、说真话,4点半我们就把时间留给大家,特别是对服务部门,你们觉得哪些还不满意,直接向我们讲。
第三,政府和企业家应该共同遵守诚信和公平。今年是乐山的项目年,也是XX的项目年、建设年,县委、县政府全力招商引资,不仅仅是城市建设方面的项目,我们有很多的项目。我们把招商引资提上重要日程,把工业强县提上重要日程,把兴城活商提上重要日程,也是想通过产业的发展为各位建筑企业家们提供施展才华的空间和平台。在这个平台上,我们要找好一个着力点:公平和诚信。该政府做的事情,政府要做到位;该你们尽的义务也要尽到位。
在年的时候,XX贷款非常困难。因为乐山市金融亏损额50%在XX,成了一个高风险区。再加上我们诚信意识不强,造成了融资“死穴”。因此历届县委、县政府提出要创建A级金融安全区,现在我们提出构建金融生态环境,通过努力,金融环境有了一个大的改善。2005年乐山贷款增长9%,而XX贷款增长了19%,贷款额净增1亿7千多万。2005年我们的金融存款大幅增长,达到21个亿。如何用?拿什么项目来用?不是金融部门不贷款,现在我们没有项目。明天,我们就要开银政、银企座谈会,乐山市各个商业银行的行长、副行长要来。XX的工行一直被撤了,降格为办事处,这次我们把它升格为分行,商业银行要进入XX。推出什么项目,明天我们要进行对接。政府提供一个平台,为你们创造环境,但你们要拿出项目来。而且有了项目以后,我们还要共同维护金融安全区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没有这样一个平台,今后不可能与金融部门长久合作下去。我把这个问题提出来,希望大家要理解。
我提出公平的问题,就是说在座的每一位企业家在XX投资机会均等,政府公正、客观地对待每一位企业家。在这个地方,我尤其要作一个说明,就是土湾桥小区问题。土湾桥小区拍卖已经两年时间,现在即将启动。应该说,这个业主在进入土湾桥小区旧城改造的过程中也经历了一番痛苦,最后用时间换来了共识。这个项目的实施,不是哪个业主一个人的事情,涉及XX兴城活商的一盘棋。希望大家给予全力支持,共同做好土湾桥小区的改造工作。
第四,我想给各位业主提一个希望,共同关注关心“留守儿童”。我们XX9万多人外出务工,2万多娃娃留在家里没有爹妈关爱,占了XX在校学生的近50%,叫“留守儿童”。为此,中央电视台花了28分钟时间专门做了一个报道,标题就是《关注留守儿童》。为了解决“留守儿童”的问题,我们调查,有1.6%的娃娃没有爹没有妈,而且代养人也丧失了能力,非常贫穷。怎么办?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从县委书记、县长开始,从所有领导干部开始,每人都领养一个娃娃,启动社会关爱工程。我想,只要我们大家都伸出一双友谊之手,给XX的“留守儿童”更多的关爱,不仅可以使外出打工者安心,而且有利于下一代的发展和健康成长。因此,我真诚希望,在座的各位朋友能够领养1至2个“留守儿童”。虹宇制药刘历枚同志就领养了8个。我们这次评选“感动XX、感动百姓”风采人物,5万多人参与,17000多人投票,刘历枚同志高票当选,非常感人。今年正月十五的颁奖晚会,李佳副市长到XX参会感动得热泪盈眶,她一再说会全力支持XX。因此,我们希望各位并通过各位组织募集社会友好人士,对XX的“留守儿童”给予一些关爱,帮助政府把关爱工程进一步抓好落实。
今天这次会议,各位领导都讲了很好的意见,希望大家抓好落实。我利用这样一个机会,给大家作一次沟通,就是希望大家要认识到,通过这次会议,兴城活商将提上重要日程。我们要树立一个观念:推进兴城活商,共建美好家园。这就是这次会议的主题。
谢谢大家!
【城镇环保范文】二
同志们:
从省、市提出经营城市战略以来,在县委“8.5”、“8.25”会议精神的指导下,我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同时,经过两年多的探索,我们也发现了不少差距。为做好我县下一步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县委、县政府决定召开这次大会,就是要总结经验教训,理清工作思路,明确发展目标,强化工作举措,把我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推向一个新台阶。按照会议安排,我先讲几点意见。
一、准确把握我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现状,进一步增强发展的危机感、紧迫感
(一)取得的主要成绩
近年来,特别是县委“8.5”工作会以来,我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紧紧围绕“重工、强农、兴城、活商”的思路,坚持以县城建设为重点,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经营城市工作开始起步,城镇环境有所改善,城镇形象有所提升,主要表现在:
1、规划的龙头作用在全社会形成共识。县委、县政府将规划的重要性提高到空前的高度来认识,规划投入不断加大。,我县成立了县规划委员会,陆续建立了规划评审制、公示制、验收制、监督制、行政过错和技术责任追究制等制度,使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放线到竣工验收、备案归档都得到了严格控制和有效监督。2004年,县委、县政府投入资金30万元对15个乡镇规划进行了修编。2005年,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县四大家领导参加,投入近200万元,委托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修编县城总体规划,编制重点地段景观规划、沿河控制规划,编制县城10平方公里1:500的控制性详规和5平方公里1:的控制性规划。
2、经营城市资产工作开始起步。实现了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对经营性用地全部实现了公开拍卖;完成了天然气公司转制工作和出租车经营权的拍卖工作,为城市建设筹集了资金。
3、县城基础设施建设进程加快,县城公共环境不断改善。着力实施了一号桥至马咡桥、建设路段,和平街等路段的市政道路改造;对城南、城北入口道路、绿化、亮化进行了全面改造;城南迎宾大道路基工程加速推进;乐井自来水引水工程建设进展顺利;城区自来水管网改造、天然气管网延伸,为县城下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县城净化、绿化、亮化、美化有新提高。两座全封闭、地隐式、自动化垃圾转运站建成并投入使用,拆墙透(建)绿、城区河段两岸榕树栽植成效初显,在县城区主要街道、小区安装了“礼花灯”、“城市之光”探照灯、地射灯等城市照明灯具,完成了县城区主要街道人行道彩板改造和县城区路牌、路标设置,对西门小游园、天宫山进行了整治,完成了威尼斯休闲走廊建设,县城人居环境得到初步改善。
4、完成了一批一定规模的旧城改造项目,县城形象有所提升。先后建成了交通花园、阳光花园、世园商城、御林小区、紫苑欣小区、金盛广场等配套设施较为完善的住宅小区;明星花园建设进展顺利;土湾桥小区即将正式进场建设,县城区居民的居住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5、小城镇建设有新进展。王村小康型商住区、竹园旧城改造顺利竣工,马踏二期旧城改造、富贵苑小区建设进展顺利,周坡、东林、纯复、乌抛等乡镇建设有新进展。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取得以上成绩的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们与周边区县相比,成绩是微不足道的,差距还很大,问题还很多,值得总结和思考,以资今后科学决策,依法行政参考。
1、县城发展方向几次更改,建成区面积狭小而拥挤,县城规划区控制性详规覆盖率低。城市发展方向由南向北再向南,我们走了一个来回,为此失去了许多宝贵时间和发展机遇。关于这个问题,高院长要向大家作详细分析和介绍。
2、规划编制水平有待提高,违规选址、违规建设案例时有发生。表现在:规划技术经济指标控制不够(如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县城街道景观有待改善,个别街道布局不尽科学,商业开发过度,个别街区建筑物高度、间距控制不够,给人以见缝插针的感觉,部分建筑物体例、造型设计呆板,无节奏感。
3、县城区环境亟待改善。一个是县城水环境,受历史影响,部分建筑物未建沼气池,生活污水直排;沿河部分居民直接向河道抛洒垃圾;马咡桥市场作为临时建筑,随着县城的发展,其布局问题越来越突出,杀鸡、杀鸭,剖鱼、黄膳、鱼鳅产生的污水下河等原因,使城区河道水质严重恶化。第二个是县城交通环境。县城街道本来就较窄,加之车站布局已不能适应城市发展需要,客车、货车穿城而过,既增加了城市噪音,又增加了粉尘、尾气污染。此外,旧城区部分工业企业产生的噪音、粉尘、水污染越来越突出。
4、城镇建设主要指标低于省、市平均水平。受多方面影响,我县城镇化水平仅为28.8%。缺乏吸引农民进城务工经商的鼓励政策。县城绿化覆盖率为26.2%,绿地率仅20.4%,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仅3.54平方米。
5、县城文体、休闲活动场所数量偏少,布局不尽合理,设施不够健全,城市文化生活单调,城市吸引力不足。
这些问题,我们既要正视,也不能因此而灰心丧气,可贵的是我们已经找到了这些问题,并正在想办法突破这些问题。应当看到,我县城镇发展正面临重大的历史机遇,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XX经济发展的火车头正在加速。大佛水库的水已经能引到城区河段,乐井引水工程今年将竣工通水,乐井路在今年10月份将建成通车,G213、S305XX段改造将在10月份启动。XX发展工业的两个最大瓶颈,水资源和交通条件,已经或正在得到改善。按照乐山十一五规划,市委、市政府将我县定为全市食品工业加工区、纺织工业区、盐化工业区,我县建设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盐气生态工业园的工作,得到了国务院、国家发改委、中科院、北京化工院、大陆希望集团等方面的大力支持,省上已正式批准将我县列为第一批循环经济示范园区。二是县城总体规划修编,10平方公里的控制性详规,5平方公里的控制规划为我县城市发展方向和布局,提供了科学的、详细的蓝图。三是县城资源优势正在逐步显现。在自然资源上,县城地处丘陵,两条河流在县城交汇后穿城而过,县城本身具有山环水绕的自然优势;在区位上,县城作为乐山国际旅游大城市组团城市,随着乐井路的建成,G213、S305的改造,我县将全面融入乐山半小时经济圈;在人文历史资源上,我县具有1400多年的悠久历史,盐卤产业、轻纺产业一度辉煌,人文资源丰富,出现了熊克武、廖季平、四李等名人,留下了研城八景、雷畅故居、千佛古镇、大佛水库等景观;在政策资源上,我县属全省100个旧城改造重点县之一,有一批部、省、市级试点镇,政策利用空间大。我们今天邀请了很多XX籍的建筑老总们和关注、支持XX建设的公司,目的就是要发现和正视问题,认清方向,共同努力,建设一个美丽的XX。
二、明确目标,理清思路,力争后来居上,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一)目标
到,县城建成区面积要达到8平方公里,聚集人口达到8万人,城镇化水平达到36%;县城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9平方米;力争在前完成土湾桥片区改造,在前完成中心滨河区改造,有序推进城南片区旧城改造,加快推进城南迎宾大道土地开发建设,确保每年完成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
(二)总体思路
以修编确定的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为蓝图,有计划的推进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逐步将我县打造成“山在林中、城在山中、水在城中”的,适宜人居和创业的,现代化的丘区山水田园城市。
具体思路:1、在旧城改造方面。计划在前基本完成“一心”建设,有序推进“两冀”建设。“一心”即以土湾桥片区和中心滨河区为中心,打通马咡桥至县人民医院桥头的河边休闲带,修桥连接中心滨河区和体育场,搬迁周坡机械厂,改造体育场,外迁人民医院,新建研城水坝,将天宫山、体育场、河心岛、中心滨河区、土湾桥片区连成一片,形成县城休闲、娱乐、文体活动中心和县城绿心。“两冀”即以城北市场片区和城南片区(和尚坟)为两冀。城北市场片区紧邻城北小区北段小农机加工集中区,且城北农机一条街已初具雏形,可考虑改造为兼商住的小农机为主体的专业性市场,如考虑三教机械加工集中区建设,也可将其建成兼商住的以纺织品为主体的专业性市场,并以此为纽带,带动城北小区。城南片区(和尚坟)上联乐山,下结马踏、千佛、三江、王村等重点集镇,邻石家桥食品加工集中区,可考虑将其改造为以物流中心兼商住的工业服务区。
在加快推进旧城改造方面,要解放思想,配套政策。一是要坚持“政府不出钱,旧城换新颜”的总体原则。二是要配套拆迁政策,做好拆迁安置工作。借鉴成功地区的拆迁模式,引入经济适用房等政策,阳光拆迁,货币化安置;在严格按程序,依法足额补偿到位的前提下,对个别要求过高的,要依法按程序组织强制拆迁。三是要出台“退二进三”政策,解决退哪些,退到哪里,如何退的问题,以加快土湾桥片区、城南和尚坟片区工业企业的搬迁步伐。
2、在新区建设方面。加快城周环线通道建设。今年要完成城南迎宾大道公路建设和城北小区北段主干道的水泥混凝土铺筑,力争完成大件路改造,分别形成城南、城北、城东环线,将县城北部、东部、南部联成一片;规划好周家坳至双河桥段,形成城西环线。在城周环线的基础上,结合“一园两区控制性规划”,综合利用经济、法规、政策、行政手段,加快推进“退二进三”步伐,改善旧城区环境质量,加快工业集中区建设步伐。近期一是要以城南迎宾大道沿线土地开发建设为重点,结合石家桥食品加工集中区建设、县城污水处理厂建设、县药品食品监督局、县客运汽车站易地建设,加速城南新区开发。为将迎宾大道建成我县标志性街道,精心打造XX县城新区,我们将聘请专业的策划机构,编制街道景观规划、土地优化利用规划,真正走上经营城市之路,开创XX县城建设的新 篇章。二是做好王村、马踏、三江盐化工业区的规划和开发。三是调整城北小区功能,在北段引入无污染或轻度污染企业,推动城北小区开发。
在有序推进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中,尤其要注意把握好建设节奏,集中精力,确保开发一片成功一片,尽快收回市政投资成本,防止资金呆滞,提高投资效益,不摆摊子,不留后遗症。县规划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每年要认真分析我县房地产市场供求情况,严把规划选址关,供地关,严禁随意选址,无序供地。县规划建设局和县国土资源局把关,在县城总体规划修编期间,冻结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改、扩建,暂停选址和供地工作,确需改、扩建,选址、供地的必须报经县政府批准,如将来发现违规改扩、建,违规选址、供地,给新区建设设置门槛的,将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三)抓住几个重点环节
1、规划。严格以修编后的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规划为蓝图,合理布局县城主、次街道。要将“开门规划、阳光规划”作为编制城市规划的第一必经程序,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尤其是规划区域内机关、单位、社区、村组干部、群众的意见,反复论证,按法定程序评审、报批、公示,自觉主动接受各界监督。在修建性详规评审中,严格城市规划管理技术,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间距,优化建筑物体例,突出造型特色。加强规划执行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规划,确需调整的,必须按法定程序调整。继续坚持放开规划市场,引入高水平的规划设计单位和城市策划公司,加强县内现有规划设计人才的培养。
在具体规划工作中要注意三个方面。一是要突出“显山露水”特色。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对XX城周尚未绿化的山头进行全面绿化,不搞大填大挖,保护背景绿化,提升县城空气质量。精心打造滨河休闲带。县委、县政府明确要求,县城规划区沿河两岸15米范围内,禁止新、改、扩建建筑物。目前,我县已建成西门广场、威尼斯休闲走廊,明星花园休闲走廊正在抓紧建设。为改善县城水环境,提升品位,可借鉴“沐川经验”,加快污水治理步伐,在专家论证可行的情况下,加大城区河道蓄水量,筑堤成瀑。二是要做好城市公共设施规划布局工作。新的规划要突出车站、市场、洗车场、停车场、公共绿地、休闲场所的布局,合理安排城市修闲广场。三是要配合做好“一园两区”控制性规划。即配合做好盐气生态工业园、三教机械加工集中区、食品加工集中区的控制性规划。围绕盐化、食品、纺织等支柱产业,建立和完善县域市场经济体系,挖掘城市文化内涵、突出地方特色,打造城市品牌,为城镇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产业支撑。
2、盘大扶强房地产业,为发展经济、开拓城市建设注入活力。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一大支柱产业,不仅能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可观的税费收入,而且为商贸、三产的发展提供了舞台,将工业拉动的人流、物流转化为县级财税收入。我们将培育壮大本土房地产企业,积极引进外来企业,正确引导房地产市场、商贸、三产良性循环发展,使县城越来越有活力,越来越有魅力。一是要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行为,加大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规范建筑市场。二是正视地方差异,出台鼓励政策,视具体情况,科学测算,抽肥补瘦,达到政府、开发商、市民均受益,城市得到可持续发展。在这其中,既要防止杀鸡取卵,又要防止偷漏税费。
3、资金筹措。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多元化投资思路,一是在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建设时,要积极向上争取资金;二是要规划运作好土地,提高土地收益,筹集城市建设资金;三是整合城市可经营性资产,盘活存量资本,构建具有吸引力的城建融资平台,走“以城养城、以城建城、以城兴城”的市场化道路;四是要继续争取金融投资,加强与金融机构、投资机构的接洽,深化良好信贷关系,积极通过土地抵押融资和建设项目包装贷款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五是视实际情况,县财政要适时垫支一定的土地开发启动资金。
4、持之以恒的抓好城市管理。三分建设,七分管理。规范而高效的城市管理,是确保城市规划全面实施、城市建设有序推进、城市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要实现城市的上档升位,就必须着力提高管理水平。一是要进一步整合城管、公安、交通、卫生力量,加大城市综合执法力度,提高城市管理效率。二是强化宣传,在全县形成人人关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人人爱护城市环境的良好氛围。对城镇居民的不文明行为,可学习乐山电视台进行每晚曝光。三是要认真执行城市管理规定,落实好“门前三包、院内四自”等制度。四是加强县城环境综合整治,争取早日实现客车、货车从中心城区分流,解决群众反响强烈的交通秩序、噪音污染、粉尘污染问题。五是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六是积极探索环卫设施、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和城市垃圾清运、垃圾处理管理、辖区清扫保洁市场运作新思路。七是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综合执法队伍,文明执法,严格执法。
5、加快小集镇建设。牢固树立产业兴镇的理念,密切城乡产业联系,建立城乡产业互动的产业结构,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的二产业和三产业。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县小城镇建设的鼓励政策。对进城务工的农民,给予适当的税费扶持,加速城镇化进程。围绕盐气化工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抓好马踏、王村、三江、周坡、竹园、千佛、磨池、研经、东林、集益、三教等重点镇的规划建设。推广王村小康型商住区建设模式,围绕公路、市场布局,集聚人气,推动集镇建设。今年要完成马踏二期旧城改造、马踏富贵苑小区和三江旧城改造项目。县规划建设局要结合新农村建设要求,积极向上争取村庄、集镇规划资金,做好我县重点村庄、集镇规划工作。
三、齐抓共管,共同推进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事关全局、影响重大,必须加强领导。县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局要牵头,各级各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能作用,关心支持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国土、财政、地税、交通、工商、供电、电信、水利、林业、研城镇等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城市经营;政法部门要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宣传、广电、文体、教育等部门要组织、引导、扶持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丰富县城文体休闲生活,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宣传,引导广大市民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做起,在全社会形成合力推进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同志们,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不仅将改变这个城市的面貌,而且很大程度上将决定这个城市的未来,为XX创造一笔巨大的财富,这既是一份光荣,更是一份巨大的责任。我们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抓住机遇、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建设一个适宜的人居环境和创业环境而努力奋斗!
【城镇环保范文】三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伟大而艰巨的历史任务。市委市政府按照这一战略部署的要求,提出了建设省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实验示范区的创新举措,这为我县城乡统筹发展,加快新农村建设提供了新的平台。这一新的形势和背景,为深入开展建设用地复垦,赋予了新的内涵和意义。
(一)建设用地复垦是新农村建设的有效手段。建设用地复垦是实现耕地总量平衡的重要举措,宅基地整理更是改善山区农民居住条件的重要途径,更重要的是解决了农民建房难问题,推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一是积聚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改善了村容村貌。通过项目实施,获得了一定的资金,进行统一规划、集中建设,节约了基础设施建设成本。二是盘活农村宅基地,促进了土地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通过实施退宅还耕,不仅破旧的村居得到了改善,治理了“空心村”,而且对成片的旧房统一进行退宅还耕,促进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合理利用,为实施“一户一宅”创造了外部条件。三是改变了农民的思想观念,提高了民主管理水平。通过退宅还耕,使得一些偏远山区的农民走出深山,被安置到中心镇和中心村,打破原来行政村的格局,他们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也逐步融入中心村、中心镇市民之中,村民的城市意识和生活质量也逐步得到了改善和提高。由此给我县农村生产条件、生活环境、生产能力等方面带来的巨大变化,大家有目共睹,农民群众也有切身体会,已经成为一项“民心工程”。而且,在实施建设用地复垦的过程中,大量资金投入农村,既体现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城乡统筹发展,也为锻炼基层干部,塑造基层政府形象,改善党群关系,巩固基层政权,加强村级班子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可以说,建设用地复垦为我们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了突出贡献,必将有效推进我县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二)建设用地复垦是保障城乡发展用地的现实途径。土地对于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现在大家一谈发展,必谈土地。城市建设、工业发展需要土地,农业发展也需要土地,新农村建设,特别是基础设施的建设都需要土地支撑。钱坤方书记在调研时多次强调,建设用地复垦工作是我县一号工程的一号工程。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建设用地复垦工作在当前以及今后一个时期都决定了建设发展空间的大小,直接影响“十一五”规划目标的顺利实现。在国家实施宏观调控,严把土地“闸门”的形势下,在严格的用地指标管理政策面前,保障发展用地的途径只有两条。其一是充分利用已农转未利用土地,走内部挖潜之路。其二就是要大力开展建设用地复垦,走外延拓展之路。这是当前及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保障用地需求的最现实途径。因此,各乡镇既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利用已有建设用地,更要大力开展以建设用地复垦为主的土地开发整理,从而有力保障城乡发展用地。
(三)建设用地复垦是可持续发展的题中之义。可持续发展,最重要的是要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首先是要充分利用、高效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尽量少用耕地。其次是要引导建设用地向废弃矿地或低丘缓坡地转移。再次就是要投入一定的资金,把难以利用或不能利用的废弃建设用地整理复垦为耕地。我县历史形成的废弃矿山、砖瓦窑很多,加上我县农村零散村落、“空心村”大量存在。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通过建设用地复垦,就可以充分利用好这部分资源,提高土地节约利用水平,实现既增加建设用地,又减少耕地占用的目标,为可持续发展打好基础。
【城镇环保范文】四
现已完成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现状测量、规划设计32个,复垦总面积5256亩,涉及11个乡镇。已上报市国土资源局立项26个项目,面积4266.8亩,预计可新增耕地3527亩,其中建设用地复垦新增耕地2194亩。上报立项的项目均已完成房屋勘测评估和地上附着物清点,但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只有14个项目,面积1765亩,进场施工仅4个项目(高禹八角塘、余石界冲、小溪口前庄、溪龙后河),面积496亩。今年项目主要特点有:
一是区域相对集中。今年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主要集中在递铺(1418亩)、良朋(887亩)、皈山(688亩)、高禹(636亩)、梅溪(460亩)五个乡镇,面积达4089亩,占今年拟实施项目总面积的77.8%。
二是注重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在立项前,乡镇组织专门班子实地踏勘,了解现状,征求群众意见,在取得群众基本许可的前提下,进行项目现状测量、规划设计和房屋勘测评估,对项目实施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
三是实施大项目的积极性有所增强。今年乡镇在确定实施的项目上改变了以往怕大做小的思想,注重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过项目的充分论证,不怕项目内拆迁户数多,重视大项目的实施。如递铺镇垅坝村范家庄项目,拆迁户数达160余户,项目面积769亩;皈山乡孝源村磨刀坑项目,拆迁也有26户。
四是矿山复垦的数量增加。我县在去年梅溪石龙石矿复垦项目的成功经验推动下,加大了矿山复垦的力度。今年确定矿山复垦项目5个,总面积557亩,其中天荒坪镇占据4个。
从上半年项目推进分析,实施进度十分不理想,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乡镇财力紧张。前阶段项目选点、测量和规划设计工作较快,但由于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政策处理难度较大,前期需大量资金,现阶段乡镇财力又较为紧缺,无力筹措,乡镇领导实施项目顾虑重重,造成拟实施项目签订拆迁安置协议进展缓慢。目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只有14个项目,进场施工仅4个项目。
2.镇村有畏难情绪。由于建设用地复垦投入成本高、工作量大、政策处理难,与土地整理相比,利润收益又相对低得多,乡镇政府对项目实施的利润达不到预计的目标,有的甚至出现了亏本的情况。因此面对成本更高的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乡镇政府存在着一定的畏难情绪。
3.工程难度大。宅基地整理项目涉及方方面面,不仅要保证土地平整的质量,而且还要做好项目区内农村村民房屋的拆迁、安置、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赔偿,以及土地权属调整等工作。工程难度也不同于原来的农田整理,项目区内的地形地貌通常都较为复杂,往往涉及到建设用地、水塘、坟墓以及房前屋后的土地、树木等。
4.集中安置难。到中心村或城镇集中安置都难免要跨村跨组,且集镇和中心村附近往往地段较好,接受安置的村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愿将有限的土地资源提供给外来村民,可用于农户拆迁安置地的空间很小,集中安置用地难以落实;另一方面移民也有恋土心理,在不能接受过高的安置用地价格的同时,还有就业出路、子女教育和生产资料管理等后顾之忧。
【城镇环保范文】五
半年已经过去,要完成既定目标任务,时间很紧,任务更重。各乡镇、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对执政能力的一次检验,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配合,抢时间、抓进度、保质量,确保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一)在难点突破上下功夫、见成效。今年以来的工作实践表明,建设用地复垦工作推进的难点是拆迁安置。为突破难点,各乡镇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拆迁补偿政策,政策既要体现科学性,又要具备可操作性,考虑综合平衡。在拆迁安置过程中,既要教育群众,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又要尊重群众、依靠群众,要让群众参与到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各个环节中来。要讲深讲透建设用地复垦给农民带来的实惠,包括相应的补偿标准政策,以此激发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避免由此引发信访和群体性事件,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二)在整体推进上下功夫、出成效。全县已上报立项的26个项目、4266亩面积中,仅高禹八角塘、余石界冲、梅溪小溪口前庄、溪龙后河四个项目启动,面积仅496亩,占全县立项面积的12%,工程进展十分缓慢,工作进度十分不平衡。围绕11月底工程结束、12月初迎接省市国土资源部门验收的倒计时安排,我们必须创新破难,加快进度,整体推进。各乡镇要对照目标任务,在抓紧出台政策的基础上,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在1个月内确保完成。在拆迁过程中,其它前期准备工作如工程招标基础资料等抓紧跟进。要求所有已立项项目9月底前能招投标完毕并进场施工。没有项目的乡镇下半年必须至少立项1个项目,今年可以先行启动前期工作。
(三)在资金筹集上下功夫、见成效。我县建设用地复垦工作难度大、投入高,开发成本大大增加,筹融资渠道亟需拓宽。县政府对所有已立项项目,经国土、财政审核,可预支30%的启动资金,在各项目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进入实质性地拆迁阶段,县政府视情再给予30%的资金,用于拆迁安置和项目的实施。在把县政府启动资金用足用好的同时,要拓宽融资渠道,加大资金的筹措力度,确保工程建设不因资金问题受到影响。与此同时,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理(管理),严防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发生,确保有限资金用在刀刃上。
(四)在强化合力上下功夫、见成效。建设用地复垦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乡镇政府要把这项工作真正摆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中之重来抓,一把手负总责,切实加强领导、重点协调、重点落实。各有关部门要解放思想、创新破难,做到多沟通、多协调,不推诿、不扯皮,相互支持,共同配合。国土资源部门要抓紧项目、规划及实施管理,加强对面上工作的指导;林业部门要主动参与、积极配合,做好林地征占用采伐等审核报批工作;建设部门要加快宅基地复垦村庄的村庄建设规划编制进程;国土、水利、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要把好项目的设计关,加强项目的施工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安监、公安部门要从建设用地复垦的实际出发,简化审批程序,为工程实施主体提供便利的服务;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乡镇政府是主体,项目不允许机关干部和国土人员入股;财政等部门也要积极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努力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协同作战的良好局面。
(五)在强势推进上下功夫、见成效。县建设用地复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把监督检查贯穿于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坚持经常性监督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对重点乡镇,要及时派出专人进行督查;对敷衍了事,消极应付,工作不力的要重点督办。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县政府将对乡镇建设用地复垦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对完成好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没有完成的乡镇实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同志们,这次会议既是思想再动员的会议,也是工作再推进的会议。各乡镇、有关部门一定要着眼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审视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重大意义,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总体部署,咬定目标不松劲,抓住重点不松手,坚定信心、迎难而上,振奋精神、扎实工作,为安吉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篇8:成都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优化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由城市、镇、乡和村规划区以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划所划定的规划区组成。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规划区应当相互衔接,实现规划区城乡覆盖。
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城乡一体、全域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贯彻建设和谐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方针,合理确定城镇、乡村的布局和规模,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三)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的需要;
(四)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群、建筑物,重点保护有地方特色的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
(五)维护城乡规划的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区(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所辖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市人民政府、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
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按法定审批权限报审批机关审批。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域城乡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县域城乡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八条 总体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一)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二)县域城乡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和重点镇总体规划,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三)一般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区(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
第九条 总体规划按照下列程序审批:(一)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在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前,应当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二)县域城乡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和重点镇总体规划,由区(市)县人民政府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依法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经成都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域城乡总体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在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前,应当先经区(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重点镇总体规划在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三)一般镇总体规划,应当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由镇人民政府报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书面征求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以及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条 乡规划、村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村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综合防灾、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地下空间等专项规划应当依据总体规划编制。
市级和中心城区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专项规划所涉五城区、区(市)县人民政府参与编制,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区(市)县专项规划,由区(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市)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有关镇(乡)人民政府参与编制,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行业的布局要求。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经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按规定报批。其他专项规划,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重点镇和一般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三条 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县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区(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工业集中发展区和物流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报区(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前,应当先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本市城乡规划编制技术标准和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可以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有关技术规则和指标。
第十五条 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每2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十六条 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规划期限内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应当修改的,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
修改总体规划的,原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总体规划的修改方案,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报批。
第十七条 乡规划的修改,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改方案,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村规划的修改,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改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市级、中心城区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五城区及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论证后编制修改方案。
区(市)县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区(市)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可以向区(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市)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论证后编制修改方案。
专项规划的修改方案,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报批。
第二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专项规划内容的,不适用前款规定,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总体规划、乡规划、村规划、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草案以及修改方案,在报送批准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进行评估、论证或者听证,并予以公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日,其他草案和修改方案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期间收集的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规定处理。
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当予以公布,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布的内容除外。城乡规划公开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的,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市对城乡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实行规划许可制度。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上进行各项建设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规划许可,并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在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等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的,在申请规划许可前,应当先经其管理机构审核。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对符合要求的,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城乡规划作出规划许可。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按规定报审后方可核发选址意见书。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划拨地块的规划条件,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等要求,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及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进行改建、扩建或者重建的,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或者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等要求,提出可用于建设的地块的规划条件。
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时核发规划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先提供规划条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等要求,提出地块的规划条件。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城市、镇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按照规定取得规划条件后,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公共开敞空间的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利用地下空间的规划条件,作为该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建设单位在签订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以及乡、村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属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重新取得的变更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等材料。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规划条件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在公共开敞空间内进行功能配套性建(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的,以及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取得公共开敞空间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规划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采取上跨等方式利用公共开敞空间的建设项目,符合规划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未予明确,确需采取上跨等方式利用公共开敞空间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论证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向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选址意见书1年内,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年内,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施工许可证。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五条 乡、村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乡村规划,提出地块的规划条件。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后,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符合要求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予以公布。
篇9:成都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乡村规划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予以公示。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因公共利益需要修改城乡规划,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规划条件。因依法变更规划条件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经依法许可后不得随意修改。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要求修改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经审查符合要求且确需修改的,可以变更规划许可。
因变更规划许可给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受法律保护。
规划许可依据的批准文件被撤销、撤回、吊销或者收回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相应的规划许可。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作出的规划许可。因变更或者撤回规划许可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经组织专家论证并公告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各项建设,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前,应当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配套等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临时用地的,应当提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十三条 临时建设应当依照规划许可建设和使用,不得转让或者改变使用性质。
临时建设应当在许可的使用期满后自行拆除。在使用期限内,因城乡建设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对建设工程予以核实。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予以竣工验收备案和房屋所有权登记。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规划核实手续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规划实施情况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7日。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隧道、地铁等市政工程,相关市政管线敷设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审批、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类管线应当同槽同井。
第四十七条 中心城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架空的高压电力、路灯照明、通讯、广播电视等管线应当逐步改造为地下敷设。
第四十八条 以拍卖、招标等方式依法处置不动产的,负责处置的机构应当事先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标的物所附着地块的相关规划要求。
第四章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定期报告总体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接受监督。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向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总体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接受监督。
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区(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对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违法制定或者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法作出规划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规划许可。因撤销规划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原许可部门依法给予赔偿。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进行建设而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处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二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接受社会公众对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的监督。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理举报的有关部门不得泄露举报人的身份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五城区及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制止、拆除等查处工作,执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规划督查意见和决定。
五城区及其他区(市)县违法建设查处纳入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管理的,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依法追究责任:
(一)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按本条例规定编制,或者擅自下放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权限的;
(二)未按本条例规定的程序组织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修改城乡规划的。
第五十六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依法追究责任:
(一)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的;
(三)未按法定程序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的;
(四)未按规划核发选址意见书的;
(五)未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乡村规划提出规划条件的;
(六)批准变更的规划条件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乡村规划的、未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未予以公示的;
(七)未按规划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八)未依法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予以公布的;
(九)同意修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前,未按规定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十)未依据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对建设工程予以核实的;
(十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前,未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并公告的。
第五十七条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未取得城乡规划相关证书或者违法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或者提供相关服务,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依法追究责任:
(一)对未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
(二)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未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擅自修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划条件的。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不依据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图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核发施工许可证的;
(四)未按照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制定详细规划,以及未按照详细规划批准设置广告的;
(五)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的建设工程予以竣工验收备案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的建设工程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的相关内容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换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
(六)对未按照规划许可载明的房屋使用性质向申请人核发有关许可或者营业执照的;
(七)对当事人不执行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不按要求及时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实行强制拆除等措施的;
(八)对政府投资的市政工程、建筑工程等,未经规划核实并报送竣工验收资料,予以审计的;
(九)对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气、通讯等相关服务的。
第五十八条 城乡规划编制、勘测单位采取隐瞒真实情况等手段编制城乡规划、进行勘测,或者提供虚假城乡规划、勘测成果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勘测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在原发证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中止在本市的执业活动。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申请规划许可或者规划核实合格证件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以合同约定的勘测、建筑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尚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规划核实合格证件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规划许可或者不予规划核实的决定;已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规划核实合格证件的,应当予以撤销。
勘测、建筑设计单位提供虚假勘测、建筑设计成果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在原发证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中止在本市的执业活动。
第六十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完善手续,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建(构)筑物或者没收因转让、经营建(构)筑物所得收入,可以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在居住建筑区划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配套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减轻处罚:
(一)经核实未侵害公共利益;
(二)业主大会和利害关系人同意;
(三)符合管理规约的约定。
第六十一条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完善手续,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其中,未增加建筑面积的或者无法计算工程造价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违法建(构)筑物或者没收因转让、经营违法建(构)筑物所得收入,可以并处以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在乡、村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督促,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50%以上100%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划许可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
(三)临时建(构)筑物超过许可期限不自行拆除的。
第六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报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对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违法建设,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公共媒体以及在违法建设所在地,对强制拆除决定书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后仍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停核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相关规划许可或者撤回已作出的规划许可:
(一)妨碍、阻挠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活动;
(二)拒不执行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意见;
(三)逾期不履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责令停止建设而不停止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扣押其施工设施设备;违法建设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应急或者临时措施,强行制止违法建设,消除违法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的配套实施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中心城区是指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以及其他区(县)伸入外环路(绕城高速公路)外侧500米生态保护带以内的地区。
本条例所称公共开敞空间是指规划道路、铁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基础设施走廊、河道等区域。
本条例所称公共开敞空间功能配套性建(构)筑物是指公益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需要配建的具有使用功能的建(构)筑物。
本条例所称县城是指中心城区以外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
本条例所称重点镇是指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在市域城镇体系中确定的重点小城镇。
本条例所称一般镇是指除县城、重点镇以外的其他建制镇。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1990年8月24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0年11月7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篇10:揭阳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
揭阳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实施,在规划区内的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特定地区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成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城市、镇、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市、县(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预算中安排。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县(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违法建设的处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辖区、特定地区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应当服从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专人协助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各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性技术规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七条 市、县(市)和有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的建设和管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城乡规划建设档案提供便利。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应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应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审批的建设工程,还应当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九条 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考虑人民防空的需要,依法办理规划许可。
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许可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
第十条 规划许可或者审批机关作出许可或者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第十一条 规划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批准后十五日内,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规划许可机关作出规划许可或者审批决定前,可委托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第二节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十四条 需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属于市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属于县(市)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书、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及相关部门意见等材料。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书涉及项目选址评估内容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与城乡规划的协调性作出分析论证结论,并由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
县(市)行政区域内,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将上述材料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六条 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二年内尚未获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延长期逾期仍未获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批准、核准文件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或者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相应的项目选址意见书失效。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图纸等依法审核。对于具备相关文件且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第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使用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内容。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因国家、省或者市重点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经同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得改变规划条件。
第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使用集体土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出让条件进行转让的,由受让方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交易的证明材料及转让方原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原规划条件或者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在分割转让合同中明确各受让方的实施责任。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后,各受让方应当持分割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规划条件,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不得提高容积率,不得降低绿地率,不得减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调整规划条件: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导致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二)因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的;
(三)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调整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应当先行按照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程序修改其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一年内未申请用地的或者经申请未获得用地的或者申请延期未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使用土地或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材料依法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或者其他显著地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载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主要内容和图件。公告内容应当真实、有效,不得隐瞒、虚构。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内尚未开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
涉及需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应当先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因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九条 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范围,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同一建设期的建设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第三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二年。使用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续期限不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变用途或者转让。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放线,并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验线。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
未经验线,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以及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核实手续;不予办理核实手续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对于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要求的,核发规划核实合格证;对于违反规划许可的,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建设工程未取得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应交由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归档。
第五节 村庄建设规划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庄规划建设的指导,村庄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鼓励适度集中建设村民住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向村民提供具有地方特点和乡村特色的住宅设计图件。
第三十五条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提交如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二)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其他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镇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
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范围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土地使用证明、住宅设计图件等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告知镇人民政府。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核发本条规定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
第三十八条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乡村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对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进行规划验线和核实。
第三十九条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利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照本章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年度实施计划的落实情况,以及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和变更情况。
第四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加强对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镇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办事窗口、政府网站公布办理规划许可和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期限等有关内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便利,并接受社会监督。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公开的情形,则不公开。
第四十四条 依法应当准予行政许可或者批准,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行政许可或者批准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批准决定,也可以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批准决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审批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因撤销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并答复已知举报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城市、镇或者特定地区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进行开发区、产业园区以及其他成片开发地区建设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和实施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
(三)未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年度实施计划落实情况以及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的。
第四十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批准、改变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验线和规划条件核实的。
第四十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作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
(二)对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未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建设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许可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本条规定的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第五十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停止建设的,做出决定的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逾期不拆除且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做出决定的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未依法取得有关规划许可证的在建或者建成项目,对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报纸等公共媒体和违法建设项目现场予以公告,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项目不及时拆除可能影响安全、交通等的,可以在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予以强制拆除。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开工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条件核实过程中,发现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的,依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后可以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可以拆除。
第五十五条 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违反规划许可内容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二)违反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图纸所示不相一致的。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乡规划的实施工作,参照本规定关于镇规划实施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未作具体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7月31日止。揭阳市人民政府6月11日发布的《揭阳市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管理规定》(揭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同时废止。
篇11: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情况
党的xx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伟大而艰巨的历史任务。市委市政府按照这一战略部署的要求,提出了建设省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实验示范区的创新举措,这为我县城乡统筹发展,加快新农村建设提供了新的平台。这一新的形势和背景,为深入开展建设用地复垦,赋予了新的内涵和意义。
(一)建设用地复垦是新农村建设的有效手段。建设用地复垦是实现耕地总量平衡的重要举措,宅基地整理更是改善山区农民居住条件的重要途径,更重要的是解决了农民建房难问题,推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一是积聚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改善了村容村貌。通过项目实施,获得了一定的资金,进行统一规划、集中建设,节约了基础设施建设成本。二是盘活农村宅基地,促进了土地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通过实施退宅还耕,不仅破旧的村居得到了改善,治理了“空心村”,而且对成片的旧房统一进行退宅还耕,促进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合理利用,为实施“一户一宅”创造了外部条件。三是改变了农民的思想观念,提高了民主管理水平。通过退宅还耕,使得一些偏远山区的农民走出深山,被安置到中心镇和中心村,打破原来行政村的格局,他们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也逐步融入中心村、中心镇市民之中,村民的城市意识和生活质量也逐步得到了改善和提高。由此给我县农村生产条件、生活环境、生产能力等方面带来的巨大变化,大家有目共睹,农民群众也有切身体会,已经成为一项“民心工程”。而且,在实施建设用地复垦的过程中,大量资金投入农村,既体现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城乡统筹发展,也为锻炼基层干部,塑造基层政府形象,改善党群关系,巩固基层政权,加强村级班子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可以说,建设用地复垦为我们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了突出贡献,必将有效推进我县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二)建设用地复垦是保障城乡发展用地的现实途径。土地对于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现在大家一谈发展,必谈土地。城市建设、工业发展需要土地,农业发展也需要土地,新农村建设,特别是基础设施的建设都需要土地支撑。钱坤方书记在调研时多次强调,建设用地复垦工作是我县一号工程的一号工程。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建设用地复垦工作在当前以及今后一个时期都决定了建设发展空间的大小,直接影响“”规划目标的顺利实现。在国家实施宏观调控,严把土地“闸门”的形势下,在严格的用地指标管理政策面前,保障发展用地的途径只有两条。其一是充分利用已农转未利用土地,走内部挖潜之路。其二就是要大力开展建设用地复垦,走外延拓展之路。这是当前及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保障用地需求的最现实途径。因此,各乡镇既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利用已有建设用地,更要大力开展以建设用地复垦为主的土地开发整理,从而有力保障城乡发展用地。
(三)建设用地复垦是可持续发展的题中之义。可持续发展,最重要的是要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首先是要充分利用、高效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尽量少用耕地。其次是要引导建设用地向废弃矿地或低丘缓坡地转移。再次就是要投入一定的资金,把难以利用或不能利用的废弃建设用地整理复垦为耕地。我县历史形成的废弃矿山、砖瓦窑很多,加上我县农村零散村落、“空心村”大量存在。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通过建设用地复垦,就可以充分利用好这部分资源,提高土地节约利用水平,实现既增加建设用地,又减少耕地占用的目标,为可持续发展打好基础。
篇12: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情况
城市规划是事关城市整体发展和全局利益的一项大事,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综合性以及政策性。规划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对规划工作的承担者和领导者有较高的要求。我们在选择谁来做XX城市规划的问题上,费了一番脑筋。经过多方比较,最后选择了省城乡规划设计院。高院长亲自牵头做这个规划。这一轮城市规划不追求数量,不追求速度,追求质量和品位。XX县城建设过去走在其它区市县的前面,现在落后了,但我们不后悔。我们一定要搞好规划,把未来发展的“定海神针”定准。
这个规划到底怎样定位?我们四大班子参观了仁寿,大家认为仁寿城市建设搞得很不错,是欧式风格。选什么风格,我想应该和历史文化相一致。自古就是盐马古道,卓筒井发源地就在。我看了XX县志,县志上的古城非常漂亮,历史文化很厚重,城市建设应有自己的特点。成都市正在进行旧城改造,定位非常准确:西部民居。我们和高院长研究,认为城市规划有没有生命力,要看管多少年。我们这一轮规划出来的建筑,如果20xx年就淘汰了,说明我们的眼光就短浅了。城市的生命力与规划的素质、眼界是密切相关的。我们一定要高起点搞好规划,要防止因为规划的失误造成浪费土地资源,破坏城市布局,危害城市环境,损害城市的整体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XX县城山环水绕,山青水秀,茫溪河穿城而过,非常有灵气,而且还很温顺。如果我们把建设成为显山露水、邻水而居、开门见绿,应是很美的。所以我们提出要把茫溪河两边15米到20米要整体控制起来,要真正体现显山露水、邻水而居、开门见绿这样一种特点。XX城市中心的几座山,要好好地保护好、绿化好。
下大力搞好城市建设和管理
关于城市建设的问题,蒋县长已经讲了意见,我同意,不再重复。
XX城市建设的欠帐是比较多的。从规划建设的角度,我们落后了,但从管理看,县城是一年比一年好。尽管我们县城很小,但很干净,很整洁。随着旧城改造的步伐加大,随着新区规划的加快,XX城市的品位会进一步提高。因此,在城市管理的问题上,我们一定要敢于硬碰硬地解决热点难点问题。我强调是硬碰硬。任何单位,只要敢于硬碰硬地解决问题,积累的矛盾就会很少。问题积累就象一个垃圾桶,我们打开一看,这么多,盖上盖子。下一届揭开一看,这么多,再盖上盖子。都这样做,问题留给谁解决呢?我们现在要釜底抽薪,要倒出来彻底地清一清、理一理。
在城市管理方面,玉忠同志付出了很多心血,吴泽安同志也付出了很多心血,但我们依然还面临很多问题。所以我们一定要敢于硬碰硬地解决问题。举一个简单的例子,研经镇殷家河,县城人民的饮用水源,研经镇全镇人民的生活垃圾直接排放到殷家河。今天上午人大常委会开了会,要求要认真解决这个问题,保护好居民的饮用水源,要让老百姓吃上放心水。这是政府的职责。研经镇政府一班人、机关干部、居委会,要实地看一看是怎么回事,一定要认认真真地解决这个污染问题。政府也要全力地支持你们,把这个问题解决好。XX县城邻山而居,但看看山上扔的垃圾,半边山都白了。很多老百姓在茫溪河两岸休闲,应该是一个很好的环境,但往对面看看,环境很差!还有我们的市场,垃圾、废弃物都往河里扔。茫溪河搞糟了,主要原因就在于县城的直接排放,没有治污。今年城市污水处理要提上日程,我们就是要硬碰硬解决这个问题。凡是新修的小区必须要有化粪池,必须要解决污染问题,不能直排,这要作为一项硬性任务。如果茫溪河水质恶化到了五类标准,不可能搞工业园区。这一件小事,会坏了全县一盘棋。我们一定要爱护自己的母亲河,要通过几年的努力,把XX县城的污水治理好,再加快左干渠建设进度,把大佛水库的水引下来,解决工业用水问题,给茫溪河每年换几次血,茫溪河一定会有清亮的那一天。我想,通过旧城改造,下游再把水坝修好,河里放上游船,老百姓在船上游玩,我们的县城还是很漂亮的。
我们从现在开始,就要把城市管理好。
几点要求和希望
今天,我们的乡镇长来了,你们是城市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我想强调几点:一要搞好规划。二要配套好政策,落实好政策,一定要讲诚信。不讲诚信不行!王村的问题,马踏的问题,政府定了的问题,不管是哪个领导定的,不管这个领导在位不在位,都要确保政策到位。下来以后,我们地税部门、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协调力度。三要切实帮助业主解决旧城改造当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应该说,马踏、三江、王村在旧城改造中先期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很不错。尽管有些问题不尽人意,缺什么我们补什么,不完善的我们就完善它。
今天,城建部门的中层干部来了,你们一定要珍惜机遇,珍惜信任,要为我们的业主,为我们的服务对象多一些服务,多一些理解,多一些关爱,少一些责难的言辞,少一些拖延的行为,少一些索取的心理。要真正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思想落实到为每一个企业排忧解难上面去,落实到为每一个企业解决具体问题的效率上面去,高效务实地为业主服好务,真正形成亲商、重商、扶商的氛围。
今天,我们邀请了企业界的朋友们参加这个会议。我想讲这样四点:
第一,希望大家关注、支持、投资。我到北京,把籍的人士组织起来成立了同乡会,20xx年只有9个人,20xx年是50多个人。20xx年我们在成都成立了同乡会,当时只有300多人,20xx年500多人,今年人就更多了。我们成立同乡会的目的是什么呢?关心自己,关心家乡;发展自己,发展家乡。这是主题。XX人要关心XX人,要关心家乡。我们真诚希望XX人在外面发展得非常好,也真诚希望大家关注、支持、投资。
第二,真诚希望大家多为家乡的发展提一些建议和意见,把新的理念、新的思路、新的意识带回来,多给县委、县政府说心里话、说真话,4点半我们就把时间留给大家,特别是对服务部门,你们觉得哪些还不满意,直接向我们讲。
第三,政府和企业家应该共同遵守诚信和公平。今年是乐山的项目年,也是项目年、建设年,县委、县政府全力招商引资,不仅仅是城市建设方面的项目,我们有很多的项目。我们把招商引资提上重要日程,把工业强县提上重要日程,把兴城活商提上重要日程,也是想通过产业的发展为各位建筑企业家们提供施展才华的空间和平台。在这个平台上,我们要找好一个着力点:公平和诚信。该政府做的事情,政府要做到位;该你们尽的义务也要尽到位。
在20xx年的时候,贷款非常困难。因为乐山市金融亏损额50%在,成了一个高风险区。再加上我们诚信意识不强,造成了融资“死穴”。因此历届县委、县政府提出要创建A级金融安全区,现在我们提出构建金融生态环境,通过努力,金融环境有了一个大的改善。20xx年乐山贷款增长9%,而贷款增长了19%,贷款额净增1亿7千多万。20xx年我们的金融存款大幅增长,达到21个亿。如何用?拿什么项目来用?不是金融部门不贷款,现在我们没有项目。明天,我们就要开银政、银企座谈会,乐山市各个商业银行的行长、副行长要来。工行一直被撤了,降格为办事处,这次我们把它升格为分行,商业银行要进入。推出什么项目,明天我们要进行对接。政府提供一个平台,为你们创造环境,但你们要拿出项目来。而且有了项目以后,我们还要共同维护金融安全区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没有这样一个平台,今后不可能与金融部门长久合作下去。我把这个问题提出来,希望大家要理解。
我提出公平的问题,就是说在座的每一位企业家在投资机会均等,政府公正、客观地对待每一位企业家。在这个地方,我尤其要作一个说明,就是土湾桥小区问题。土湾桥小区拍卖已经两年时间,现在即将启动。应该说,这个业主在进入土湾桥小区旧城改造的过程中也经历了一番痛苦,最后用时间换来了共识。这个项目的实施,不是哪个业主一个人的事情,涉及兴城活商的一盘棋。希望大家给予全力支持,共同做好土湾桥小区的改造工作。
第四,我想给各位业主提一个希望,共同关注关心“留守儿童”。我们XX9万多人外出务工,2万多娃娃留在家里没有爹妈关爱,占了在校学生的近50%,叫“留守儿童”。为此,中央电视台花了28分钟时间专门做了一个报道,标题就是《关注留守儿童》。为了解决“留守儿童”的问题,我们调查,有1.6%的娃娃没有爹没有妈,而且代养人也丧失了能力,非常贫穷。怎么办?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从县委书记、县长开始,从所有领导干部开始,每人都领养一个娃娃,启动社会关爱工程。我想,只要我们大家都伸出一双友谊之手,给“留守儿童”更多的关爱,不仅可以使外出打工者安心,而且有利于下一代的发展和健康成长。因此,我真诚希望,在座的各位朋友能够领养1至2个“留守儿童”。虹宇制药刘历枚同志就领养了8个。我们这次评选“感动、感动百姓”风采人物,5万多人参与,17000多人投票,刘历枚同志高票当选,非常感人。今年正月十五的颁奖晚会,李佳副市长到参会感动得热泪盈眶,她一再说会全力支持。因此,我们希望各位并通过各位组织募集社会友好人士,对“留守儿童”给予一些关爱,帮助政府把关爱工程进一步抓好落实。
今天这次会议,各位领导都讲了很好的意见,希望大家抓好落实。我利用这样一个机会,给大家作一次沟通,就是希望大家要认识到,通过这次会议,兴城活商将提上重要日程。我们要树立一个观念:推进兴城活商,共建美好家园。这就是这次会议的主题。
谢谢大家!
篇13: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情况
我谨以个人对全村村民郑重作出以下廉政勤政承诺,并愿意接受上级组织和村民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1、服从村委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思想和行动上与村委会和上级保持高度一致。
2、负责召开党员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安排全村工作。
3 、认真执行上级党委政府以及本村委会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4、兴办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及公益事业。
5、紧密联系广大村民,了解村民所思所想,听取村民对村党支部工作的意见建议,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党员干部为广大村民办实事做好事,及时解决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做好困难村民的帮扶工作。
6、加强对党员和村民的教育,提高党员和村民的法律意识、道德素质和集体观念。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民调解、计划生育等重点工作,疏导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我村的和谐稳定。
7、加强村党支部建设。
坚持在党的领导下的村民自治。组织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监督,增强党员为人民服务的意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负责抓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和培养工作。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抓好对村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8、管理和教育好家人及子女遵守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公德,本人及子女不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篇14:城乡规划管理锻炼述职报告
城乡规划管理锻炼述职报告
城乡规划管理锻炼述职报告尊敬的各位领导:
下午好! 2012年5月我有幸被组织选为双千工程干部并安排到**市**区规划管理局工作锻炼。对我来讲是一次很好的、难得的锻炼机会,也是各级组织对我的信任和培养,我深感责任重大。通过半年多的学习锻炼,我对**区规划管理局各方面工作有了初步的了解,学到了一些好的经验,现将我半年多来的学习、工作情况在这里作一汇报。
一、加强学习,增强做好工作的主动性
到**后,面对陌生的环境,克服不能照顾家庭的困难,我以真诚虚心的态度,主动熟悉沟通,努力融入其中,力所能及时地干好工作,很快赢得了领导和同事们的理解和支持。半年多来,虽然工作环境发生了变化,但不忘时时提醒自己要加强自身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觉悟。通过认真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学习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自己的思想境界得到了进一步升华。特别是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后,使我认识到:规划管理必须要按照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人民利益至上的价值标准在实际工作中运用。作为组织培养的一名干部,作为一个从事规划管理人员。在工作上,我做到了严格要求自己,一是虚心学习,当好配角。能尊重领导,与同事们友好相处。虚心向**区规划管理局部门领导和同事学习,学习他们严谨、敬业的工作作风,不断充实自己规划管理工作方面的知识。二是积极参与,主动配合。认真参与局里、科室的工作和各项活动,主动和各科室进行工作交流,在专业上精益求精。三是严格要求,工作第一。我能够认真执行**区规划管理局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工作上严格要求,兢兢业业,不添乱。生活上,尽量不给部门、领导添麻烦。努力学习规划管理的各项管理规定,做到学以致用,把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平时的工作当中去。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在生活工作作风上,反对铺张浪费,艰苦朴素、勤俭节约,注重自身道德修养,生活正派、注重培养自己健康的生活情趣及良好品行,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
二、严于律己具,切实做好本职工作
通过在区城乡规划管理局的各个业务科室学习锻炼,工作中,逐渐认识了**市规划管理工作的制度、方式和方法。从学习《**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区建筑形态管理办法》等技术文件,到建筑方案审查,从建设项目现场规划验线到项目的规划许可行政审批,理论联系实际,我在实践中工作,在工作中学习。
建筑方案审查是规划管理的基础,也是规划实施的前提。**区是**市的老工业基地,在随着“新型工业样板区、物流商贸核心区、文化发展特色区、生态田园示范区、宜人和谐幸福区”的建设中,各类项目齐头并进,奋力推进老工业基地向现代化的新型城乡形态转型。在实际工作中,通过对物流、工业、房地产开发、安置房建设、农业产业化等不同性质建设项目的方案审查,从最基本的指标核算、建筑退距等是否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入手,逐渐深入到对方案建筑形态、色彩、材质和合理性审查。通过半年多的学习、工作,不仅从建筑方案审查过程中系统地学到了规划建设技术规范的专业知识,还对如何指导项目在城市建设中充分体现出现代化的城市形态,高端化的`城市业态,特色化的城市文态,优美化的城市生态有了进一步认识。
通过方案审查工作,我进一步学习了“城乡统筹”在实际中是如何实现统筹。农村新型社区规划方案,既要满足规划建设的技术规范,()又要使农户生产、生活便利,决不仅仅是“1+23”、“1+27”简单的配套,更重要的是农户的生产与生活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和有机更新。城市资源进农村,并不是要将农村城市化,而是要促进农村加快发展,以现代农业为基础展现农村新风貌。
规划监督方面,通过多种途径保证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审批的规划进行实施。在建设项目进行建筑放线后立即进行规划验线,确保建筑位置、尺寸与审批方案一致。建筑施工进行到一层时,对其进行正负零验线,保证建筑外轮廓和室内外标高与审批方案一致。同时,日常的规划巡查也促使项目按规划进行实施。通过这一系列的工作,我学到了很多具体的规划监督措施,并仔细揣摩所做每项工作的目的、所能起到的作用。
规划实施保障方面,我通过与区规划执法大队一起在宣传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违法建设整治、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中加强了学习。参与向群众发放违法建设整治宣传单、手册和文本等宣传资料的“12.4法制宣传”集中宣传活动;坚持每天随规划执法大队进行的日常巡查,确保对新增违法建设,做到发现一处,制止、拆除一处;配合区城管、国土、工商等部门一道清理影响市容市貌的占道钢架、屋顶雨棚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监督拆除易产生扬尘的违法建设,避免了扬尘污染,这些看似繁琐的日常工作却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有着重要意义。
三、工作感想及努力方向
到**挂职的半年多来,不管是城乡规划专业技术、规划管理方式、还是遇到问题的处理方法等方面都学到了不少新东西,使我考虑问题也更细致、更全面,收获颇丰。同时,在实际工作中我也深感理论知识的匮乏,对专业深研细读不足。这些问题和不足,我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努力改进,力争将**地区先进的管理经验带回**县,带回**市,为革命老区的加速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不当之处,请领导给予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
二0一三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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