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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监督检查的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

时间:2023-08-14 08:21:24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统计监督检查的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本文共14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统计监督检查的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

篇1:统计检查工作计划

统计检查工作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十三条和《江苏省统计条例》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计划。

由我局相关科室根据统计调查对象平时报送统计资料的情况,从名录库中选取部分单位作为检查对象。具体统计检查单位名单见附件二。

1、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质量情况;

2、是否存在迟报、拒报、虚报、瞒报等统计违法行为;

3、健立健全原始凭证、统计台帐和指标计算依据等基础工作情况;

4、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及“一套表”统计制度、加强统计“双基”建设等情况

统计检查工作从20xx年4月开始,9月底结束。具体时间安排由各科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及时将具体检查时间提前告知相关单位。

1、进行统计检查,应在检查前10天左右告知被检查对象,并发送《统计监督检查通知书》。

2、到被检查单位进行统计检查时,专业人员为直接责任人,统计检查时要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合法、客观、全面地了解情况和搜集相关证据,负责检查的专业人员要按要求规范做好有关记录(填写《统计检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检查数据检查笔录》等)。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3、统计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在10日内提交检查报告,经法规科审核后作出统计检查处理建议,由局案件审理小组负责审批。对检查中没有发现问题的,提出客观公正的检查结论;情节较轻的,下发建议书要求其整改;情节较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法立案查处。

4、统计检查应当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江苏省统计检查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规范统计检查行为,加大查处统计违法力度,认真落实__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运行、统计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上级统计执法部门有关规定,各专业科室每年至少查处一起以上统计违法案件。

5、各科室专业必须认真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充分发挥专业人员执法主力军的作用,充分体现全员执法效能,加大专业统计检查力度,提高统计检查的质量,实现统计执法为专业服务,充分发挥统计行政执法的职能。

篇2:统计检查工作计划

一、创新方式,突出法制宣传实效

(一)完善和落实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

一是实行统计普法形势分析制度。认真做好普法阶段性工作分析与交流,不断改进方式方法,深化普法效果。

二是推行统计普法联系制度。畅通上下级统计普法机构的联系渠道;加强普法工作指导,及时总结、推广普法经验,切实推动统计“六五”普法工作常抓不懈、持续有效。

(二)积极动员各方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将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有效融入企业一套表等核心业务的任务布置、人员培训、数据采集、质量核查、资料公布全过程。

在继续抓好党政领导、统计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基础上,突出抓好“四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单位负责人、统计人员的普法教育,努力提高企业对“四大工程”建设的支持和配合程度。要继续加强党校统计法宣传,提高党政领导对统计法认知度。

(三)抓好重大活动、重要时点的统计普法宣传。

充分利用中国统计开放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日、修订日、实施日等重要时点,因地制宜地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媒介开展形式多样、特色鲜明、内容丰富、卓有成效的普法宣传活动,提高统计法的社会知晓度。利用互联网、微博和微信等新兴媒介,拓展普法平台、创新普法方式。

(四)结合统计执法检查,增强宣传实效。

坚持普法和执法相结合,在统计执法检查过程中,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当场指导、督促改正;扩大检查地区的执法教育效果,努力做到以一个典型案件教育多个统计调查对象,以执法促进普法,执法惩处和教育功能并重,加强对统计调查对象的违法责任意识教育。

(五)落实统计违法案件定期通报制度,加强对统计违法案件进行曝光。

市局每年将定期公开通报统计违法典型案件。要在公开曝光典型统计违法案件上有新的突破,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制意识,增强统计调查对象及时如实上报统计数据的自觉性。

二、分类指导,加强培训和队伍建设

(一)通过举办培训、统计专业会议、统计继续教育和统计上岗培训等方式,对联网直报等重点企业负责人和统计人员组织开展统计法知识的学习培训,提升统计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法律意识。

(二)通过统计普法骨干培训、专题会议和知识讲座等方式,对统计工作人员组织开展统计法知识的学习培训,使各级统计人员严守《统计法》,严守联网直报工作的“四条红线”和经济普查的“六条红线”,坚决消除统计人员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

(三)继续重点抓好党政领导的学法用法工作。

要按照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法制宣传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意见》精神,充分利用党校(行政学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的活动平台,重点抓好各级领导干部的统计法制知识宣讲活动,坚决打击干预独立报送统计数据的行为,切实提高统计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今年将举办1期以上党校、行政学院领导干部学习统计法讲座。

篇3:统计检查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提高对执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依法治统理念,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统计执法检查,把统计执法作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推动统计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工作来抓,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发挥统计执法保障作用,制定XX年县统计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一、加强统计执法检查,保障源头统计数据质量

(一)围绕“四大工程”建设,加强日常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要加强重点领域、重点地区和单位的检查,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一是开展常规性的统计监督检查工作:县局将于下半年组织开展市级统计监督检查,抽查三个乡镇开展统计监督检查工作。

二是开展专业统计数据质量执法检查工作:针对有关专业工作的重点内容,将统计数字增速异常的乡镇和相关指标之间匹配性、协调性差的'乡镇作为重点检查地区和重点单位,确定具体检查对象。

三是认真开展经济普查专项统计执法检查:从二季度开始,将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联合部门、专业确定经济普查专项执法检查的内容、方式和有关单位,加强对经普重要指标的监督。

(二)加强统计执法惩处和曝光

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查处工作的若干规定》的精神,对各类弄虚作假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依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对于重大统计违法案件,县局将借助统计信息网、湾新闻网等新闻媒体及时通报和曝光,提高统计法的威慑力,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三)推广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约谈问责制度

针对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贯彻统计法、统计制度和上级工作部署不力的以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省局将按照《省统计局统计行政执法约谈制度》对相关市、县(区)政府和统计局领导进行约谈。同时,加强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行政追责,对查处不力、统计数字严重失实的地区、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综合运用约谈、告诫、通报、曝光、责任追究和整改回访等方式,提高统计执法效果。

(四)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回访工作

县局将于下半年对去年被检查的统计违法单位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回访工作,检查反馈结果的整改落实情况和有关被处罚单位的整改情况等。逐步完善政府机构和被调查单位间沟通交流机制,了解基层统计工作的困难,帮助调查对象提高认识,充分整改,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要积极支持统计执法人员参与国家局和省局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要加强统计执法机构建设和执法人员的配备,充实执法力量,提升执法能力;要保障必要的统计执法经费并列入年度预算,加大办案设备等配备,保证统计执法工作正常开展。通过统计执法骨干培训、案卷评查等多种方式,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今年将举办一期统计执法知识培训班,完善对执法人员的管理。

篇4:广西统计监督检查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保障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实施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理统计违法行为。

第四条 统计调查对象不得拒报、迟报和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第五条 统计人员应当具有执行统计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

第六条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统计法律、法规,不得授意、指使、胁迫统计人员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各级人民政府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进行奖励和惩罚需要使用的统计资料,应当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或核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在其编制限额内设置统计检查机构和专职统计检查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可以在其编制限额内设置专职或者兼职统计检查员,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监督检查本部门的统计法规实施情况。

乡镇(街道)统计人员在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下开展统计检查工作。

第八条 统计检查机构的职责是:

(一)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揭发、检举、处理统计违法行为;

(二)受理群众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三)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意见;

(四)对实施统计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第九条 统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统计资料的提供是否准确、及时;

(二)统计报表的制发是否合法;

(三)统计资料的管理、公布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四)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是否受到妨碍;

(五)其他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抗拒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统计检查员经国家统计机构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培训合格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委任并发给《统计检查证》。

第十二条 统计检查员持《统计检查证》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执行统计检查任务。需要查询问题时,有权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在接到《统计检查查询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据实答复。逾期不答复的,按拒报论处。

第十三条 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违法行为,由本级人民政府会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监察机关查处;

(二)下级人民政府的统计违法行为,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成统计机构和监察机关查处;

(三)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的统计违法行为,由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会同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查处;

(四)重大统计违法行为,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会同监察机关查处。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对统计违法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并写出结案报告报上一级统计检查机构备案。

逾期未能结案,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同意。

第十五条 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权纠正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处理不当的统计违法案件。

第十六条 对统计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和义务向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控告、检举。对控告、检举,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受理,控告人、检举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各主管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对在统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控告、检举、抵制统计违法行为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八条 对故意上报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奖金、奖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奖品。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一个统计年度内累计三次迟报定期统计资料、迟报统计年报或者一次性统计调查资料的;

(二)拒报统计资料的;

(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自行编印、发布统计资料或者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二)授意、指使、胁迫统计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三)对检举、控告、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的。

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需要责令暂停营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将处罚意见转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决定。

第二十二条 被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金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三条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向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发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或者发出《行政处分建议书》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答复有异议的,由发出《行政处分建议书》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上级主管机关决定。

第二十四条 统计检查员玩忽职守、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统计资料保密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5年5月30日起施行。

统计监督的作用

(一)具有全面性、普遍性。统计所反映的事物是社会的。从经济结构上看.不仅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公有制经济主体成份,还包括私有制、合资、个体等各种经济成份在内。从生产关系上看,既要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方面的情况,又要包括产品的分配和人们在生产过程中所处地位和相互关系。从范围上看,不仅包括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饮服务业等物质生产部门,而且还包括文化、教育、卫生、科技等非物质生产部门。我们的监督是普遍的社会现象。从生产经营开始,到消费、流通、分配、积累。

(二)具有宏观调控的作用。会计、审计、银行等监督是在经济活动中通过财务收支进行帐务处理所实行的一个层次的监督。而统计则以生产经营活动的数据为依据,以会计业务等核算为依据条件而开展的深层次的综合性的监督,中着服于宏观调控,微观审查的监督。

(三)作为一个综合经济监督的统计部门。既要研究物质生产部门生产力的发展,又要研究非物质生产部门事业的发展;既要研究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效益,又要研究社会效益。只有全面的研究,才能揭示管理中特别是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找出挖掘潜力的途径,以达到促进生产、改善管理、增加社会经济效益的目的。

(四)具有独特的统计方法,占有全面的系统统计数据。

篇5:街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有关街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各科室(中心)、各社区、各企业:

为了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履职效能,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管行为,促进整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结合我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资源和监管对象特点,特制定**街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围绕街道“三个年”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和区安委办《关于印发<杭州市余杭区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精神,加强机构队伍建设,深化教育培训,突出检查重点,完善责任体系,夯实工作基础,强化专项整治。

二、工作目标

确保各类事故次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等三项指标 “零增长”,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死亡事故;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建设。

三、具体安排

(一)根据各行业、领域的不同特点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合理确定各行业企业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规模以上企业检查频次为每年不少于1次,规模以下企业检查频次为每年不少于总数的3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有储存经营企业、涉及可燃爆粉尘等企业检查频次为每年不少于2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的检查频次为每季度不少于1次,在烟花销售旺季期间,应酌情提高检查频次。

(二)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性及其基本情况合理安排对其监督检查次数。对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适当增加监督检查次数。

(三)对于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等与生产经营现场安全有关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四、检查内容

(一)高危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申领情况;

(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是否健全并得到落实;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依法设置(或者依法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有效履行职责;

(四)是否按照有关规定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取证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情况;

(六)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规定的落实情况;

(七)是否使用国家禁用的工艺、设备;

(八)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九)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情况; 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情况;

(十)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和正常运转情况;

(十一)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和使用情况。

(十二)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

(十三)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十四)对有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情况;

(十五)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情况;

(十六)住宿是否与生产、仓储、经营一种或一种以上使用功能违章混合设置在同一空间建筑内(三合一)。

(十七)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的情况;

(十八)劳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条件,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情况,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是否完善、落实是否到位,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情况,职业危害申报及告知情况;

(十九)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二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五、工作要求

一是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节日前以及上级统一部署的安全大检查,由街道安委会统一组织安排。其他检查的具体时间由各行业、领域的分管部门按监督检查的总体安排自行确定。

二是所有监督检查均建立原始工作台帐,并做好相关数据统计,作出检查记录。如有整改事项,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整改到期复查验收。凡拒绝整改或逾期未整改完成、或整改复查验收不合格的,建议行政处罚。

三是安全生产监察人员应依法办事,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各项规定。凡违反规定的,将按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处理。

篇6: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意义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合治理的方针,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八条规定;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应按照年度安全监管安全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解决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尽职免责有着重要意义。

一是解决监管力度不足与繁重管理任务的矛盾提高执法针对性。安全生产监管涉及众多的生产经营单位,点多面广,而监管部门人力、物力、精力有限的状况。

二是形成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果。通过纵向和横向与相关执法部门沟通,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效果。

三是改变多头执法局面,避免重复执法,减轻企业负担。

四是依法行政。按计划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五是解决尽职免责需要。全面实行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化,安全生产监管检查起到生产单位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任务

1、直接监管

①非煤矿业;

②石油行业、化工、医药、生产经营单位;

③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零售单位;

④冶金、有色金属、建材、机械、轻工、烟草商贸行业。

2、综合监管

①交通运输、公路桥梁、水上交通;

②建筑、施工、工程建设;

③农林、水利、电力;

④邮政、电信、移动、网络;

⑤旅游、卫生、教育、文化行业;

⑥企业(三来一加)、生产单位。

三、监督检查执法工作日的确定

(一)规定监督检查工作日。1-12月,每月15日定位生产单位自查排查安全隐患整改上报。

(二)执法检查工作日:201-12月,每月20日之前集中排查各单位生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并上报备案存档。

(三)法定假日期间,执法工作日(时间以通知为准):

年1月1日至3日,元旦假日期间检查;

2月7日至13日,春节假日期间检查;

4月2日至4日,清明节假日期间检查;

5月1日至2日,劳动节假日期间检查;

6月9日至11日,端午节假日期间检查;

9月15日至17日,中秋节假日期间检查;

10月1日至7日,国庆节假日期间检查。

假日期间,由值班领导组织检查。

(四)、其他执法工作日:根据各生产单位生产情况确定检查工作日。

四、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单位人员确定

1、各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员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2、各村(居、场、园区)负责人、安全员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3、各安全生产工作职能组检查分管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4、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检查安全生产情况。

五、监督检查工作保障

1、执法监管监察人员在规定检查日在岗在位。

2、节假日期间,值班人员在岗在位,由值班领导带队组织检查。

3、执法监管检查车辆和技术装备配备到位。

4、必需的工作经费列入乡财政预算计划。

篇7:街道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为了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履职效能,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管行为,促进整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结合我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资源和监管对象特点,特制定xx街道20xx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确保各类事故次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等三项指标 “零增长”,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死亡事故;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建设。

二、具体安排

(一)根据各行业、领域的不同特点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合理确定各行业企业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规模以上企业检查频次为每年不少于1次,规模以下企业检查频次为每年不少于总数的3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有储存经营企业、涉及可燃爆粉尘等企业检查频次为每年不少于2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的检查频次为每季度不少于1次,在烟花销售旺季期间,应酌情提高检查频次。

(二)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性及其基本情况合理安排对其监督检查次数。对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适当增加监督检查次数。

(三)对于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等与生产经营现场安全有关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三、检查内容

(一)高危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申领情况;

(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是否健全并得到落实;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依法设置(或者依法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有效履行职责;

(四)是否按照有关规定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取证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情况;

(六)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规定的落实情况;

(七)是否使用国家禁用的工艺、设备;

(八)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九)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情况; 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情况;

(十)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和正常运转情况;

(十一)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和使用情况。

(十二)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

(十三)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十四)对有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情况;

(十五)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情况;

(十六)住宿是否与生产、仓储、经营一种或一种以上使用功能违章混合设置在同一空间建筑内(三合一)。

(十七)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的情况;

(十八)劳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条件,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情况,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是否完善、落实是否到位,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情况,职业危害申报及告知情况;

(十九)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二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四、工作要求

一是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节日前以及上级统一部署的安全大检查,由街道安委会统一组织安排。其他检查的具体时间由各行业、领域的分管部门按监督检查的总体安排自行确定。

二是所有监督检查均建立原始工作台帐,并做好相关数据统计,作出检查记录。如有整改事项,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整改到期复查验收。凡拒绝整改或逾期未整改完成、或整改复查验收不合格的,建议行政处罚。

三是安全生产监察人员应依法办事,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各项规定。凡违反规定的,将按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处理。

篇8:检查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xx市推进基层党风政风“四督四查”监督检查机制》及《xx区推进基层党风政风有关文件精神,结合xx镇实际,全面推行以教育强监督、以公开促监督、以明责严监督、以制度保监督,深入开展普遍督查、重点检查、专项巡查和及时调查的基层党风政风“四督四查”监督检查机制,促进我镇基层党风政风和工作作风、工作职能的转变,为促进我镇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证。

二、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全镇党风政风“四督四查”监督检查机制,努力达到以下效果:

1、通过教育引导,公开监督、制度保证,将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明确“两责任”。镇党委和纪委相关同志要切实担负起政治责任,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党委的主体责任,镇纪委要切实负起监督责任,切实增强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的实效。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从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入手,切实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2、通过自查、普查、督查、调查,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治,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严惩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单位和责任人,以点带面,制定相应制度,达到督察检查长效机制。

三、工作重点

1.督教育以教育强监督。把党纪条规和政策法规列入基层干部培训规划,提高基层干部依法依规办事意识,深入开展廉政文化教育,为推动基层党风政风监督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加强基层干部廉洁廉职教育工作,以教育促党员干部设定红线、自我约束,在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后,镇党委、纪委及时落实新当选的村“三委”成员进行党风廉政培训;组织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及镇机关干部集中观看《党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等警示教育片,镇党委书记惠广路同志带头在新年第一道会上对镇村党员干部讲廉政党课。二是强化党政纪培训,制定《xx年xx镇党风廉政培训计划》,每月由主要领导组织对机关干部进行党纪条规和政策法培训;每月10号的党员活动日,由包村领导对各村党员进行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反腐倡廉培训,提高了镇党员干部依法依规办事的意识和能力。三是加强村组干部业务培训。组织城区法庭、镇财政所专业人员对全镇村组干部进行法律法规、财经纪律、财务管理培训,提升了村组干部的的'法治观念和业务水平。

2督公开。依托xx区纪委阳光农廉网,便民服务大厅,党务政务公开栏等载体,加强对镇党务政务事项公开;对基层各站所惠农资金使用情况的公开;各村三资管理、财务收支、重大事项的公开。具体做法如下:一是坚持财政预算公开,完善“三资”管理平台。坚持财政预算公开,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模式。认真落实七项制度,即支前审批把关制度,支后限时报账及三大会签制度、政府采购及外出取物制度,限时报告制度,固定财产登记入账制度,专项资金治理制度和以收定支量入为出制度,凡重大事项、重大开支都要集体研究决定。完善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严格执行财经领导小组审批和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制度,村级财务按季公开。二是将结合“三亮三评”活动,领导班子成员带头做表率,机关全体同志公开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接受群众及社会监督;三是将各村公开工作纳入村级绩效积分考评体系,要求村“两委”加大对村组重大支出、专项资金等设计“四议两公开”决策事项的公开力度,在10个工作日之内必须予以公开。四是要求镇直单位涉及强农富农惠农资金的管理和发放情况及时向社会和群众公开,公示情况每月以书面形式向镇纪委备案。

3.督明责。建立健全基层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和工作机制,对各职能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在职责范围内的民生政策落实、惠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抓好责任落实主要落实两个责任,召开全镇党员干部大会,进一步明确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一是全面落实责任,形成工作格局。镇党委制订了《xx镇镇廉政建设责任制分解责任目标》,对党政班子成员的责任进行了明确分工,要求他们除搞好自身廉政建设外,还对分管的各口线一般机关同志负廉政领导责任,实行“一岗双责”,既要抓好分管部门的业务工作,又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并将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与部门、干部全年工作绩效挂钩,作为部门、干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明确村支部书记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负责人职责,“两委”班子成员直接责任及村务监督委员会对“两委”成员、村组负责人的日常监督职责。二是强化纪委监督责任落实。一方面推进规范化建设。优化镇纪委班子配置,共有专职纪检工作人员5名,纪委书记、副书记、一名副镇长及两名专职纪委委员。另一方面解决专岗不专职的问题。按照上级要求,明确纪委书记分管纪检监察工作,不再兼职其他工作,使纪委回归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斗争主业上来。三是充分发挥纪委监督检查作用。镇党委坚决支持纪委工作,不干涉纪委办案,使纪委敢于动真、敢不碰硬,去年以来办理案件效率明显提高。三是抓好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一是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全镇各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机构设置均达到“六有”要求,村监会充分参与和监督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财务会签入制度。二是对新一届村委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集中专门培训,开通镇纪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人员顺畅联系通道,随时对其在工作遇到的问题给予指导,不断提高了他们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4.督制度。落实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机制,完善村级民主决策制度,健全基层干部任前廉政谈话、述职述廉等制度。建立和完善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确保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规范有序、廉洁运行。一是建立健全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加强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相互监督;严格实行党政不干涉纪委办案制度。二是健全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基层干部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述职述廉、责任追究制度,推行村组干部勤廉双述、村民询问质询和民主评议制度。三是坚持从严执纪,加强责任追究。重视信访主渠道作用,加强对案件的查办和信访件的查办力度,建立了对重复信访的党政领导“四包”制度,做到有访必接,有接必查、有查必回。制定了严厉的违反党风党纪的惩罚制度,对党员干部进行惩防并举,保障党员队伍的纯洁性。

5.普遍督查。对镇班子成员及基层站所负责人、各村支部书记在基层党风政风建设方面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全面督查。镇党委、纪委对各村两委、机关职能部门及相关镇直党委班子及其成员在基层党风建设方面常态化、长效化的督查。定期、不定期对各村、各职能部门工作开展检查。

6、坚持重点检查。对涉及财政、农业、民政、水利、林业农办等职能部门的强农富农惠农资金的名称、来源、数量、项目去向、实施单位等情况重点进行检查,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及其它违规违法违纪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7、及时调查一是严格落实信访举报五项工作机制,畅通与群众已有联系渠道,如“清风“微博和”阳光农廉网“上群众反映的新问题,能够未雨绸缪,及时化解;二是强化箱和举报专线功能,及时听取群众的对相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二是面对新情况,要创新调查思路和方法,改变过去有问题来,到镇纪委工作人员去走访、去排查、去解决问题的思路,尤其是对涉农资金的运行情况要加强动态监督,确保危害群众经济利益的事情少发生或不发生,为全镇的社会稳定工作保驾护航。

四、方法步骤

1、成立“四督四查”监督检查督查组,自领导小组成立之日至xx年1月至xx年2月为宣传教育阶段。通过召开会议传达建立“四督四查”监督检查机制的具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2、在xx年3月至xx年6月前对全镇涉及党风廉政建的单位、人员和与群众利益有关的部门进行全面普查,情况摸底。要求各单位在规定时间按要求内将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廉政建设方案、监督检查事项等报送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备案。

3、自xx年7月至xx年9月为重点检查阶段,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将抽调力量对镇财政、民政、农办等职能部门的强农惠农及其它民生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各村村务管理、村重大事项公开情况进行审计,重点检查内容将全部在阳光农廉网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4、长效督查、调查阶段。在对全镇的基本资料掌握清楚后,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严格督查各单位、各村按制度要求工作,对在督查中发现的问题,镇纪委将进行深入调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人员从重处罚,确保“四督四查”机制能够长效进行。

五、有关要求

1.规范督查行为。参与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在督查过程中,要做到信息公开、记录完善。

2.强化约谈通报。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群众反映强烈、民意测评满意度较低的单位和村,由镇党委、纪委负责人约谈其主要负责人,督促工作开展。

3.严格责任追究。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工作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先评优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顶风违纪和干扰阻碍监督检查工作,以及组织开展党风政风监督检查措施不力、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和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多发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4.建立台账,强化监督。一是强化审计监督一方面对涉农资金及村级集体资金流动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务必使资金监管贯穿于管理、审批、分配、拨付全过程。在换届选举后,务必对“两委”主要干部同志开展了离任审计,确保村“两委”班子的顺利交接。另一方面开展了专项审计工作,依照《xx镇村组“三资”集中审计制度》,由镇纪委联合农业、林业、水利等各口办公室及财政所对各行政村的集体财产、村级债权债务、土地补偿费和涉农财政资金等事项开展专项审计工作;形成每年审计监督三个村的长效机制。二是做好备案工作村委及镇直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把日常工作情况记入台账,工作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实行台账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