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负责人就考试相关问题答问,本文共6篇,供大家阅读参考。

篇1: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负责人就考试相关问题答问
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负责人就考试相关问题答问
中新网5月30日电 国家司法考试公告已经发布。中国普法网记者走访了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负责人,就20司法考试工作和有志于报名参加今年考试的读者所关心的一些问题进行了采访。以下为答问内容――
记者:首先,想请您谈一谈今年司法考试的主要变化有哪些?
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负责人:年的司法考试在考试报名条件、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和内容、试卷科目设计、试题题型与分值、考试模式与方法等方面都未做大的调整,仅对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的具体政策作了个别改进。
自开始,考虑到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我部对西部及基层地区制定了相应的倾斜政策,将部分地方列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这些地方的法律专业专科学历人员可以报名参考,报名人员在合格
分数线上也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这一政策截止到底即告结束。但根据目前西部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关于扶持西部地区的精神,经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两院和我部关于放宽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任职学历条件及律师执业学历条件的规定,我部延长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期限并重新界定了放宽地区范围,即自2007年5月起,截止到12月31日结束,除原放宽地区外,进一步增加了西部地区的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包括西部12省(市、区)所辖各县(旗),西部地区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记者:我们注意到,今年的考试大纲出现一些新的变化,您能谈谈吗?
国家
司法考试办公室负责人:为方便广大应试人员复习备考,我们对大纲进行了如下调整:一是根据法学理论的更新和现行法律法规的变化,增删了少量知识点;二是在原大纲的基础上,增加各学科各章节对知识点掌握程度的基本要求;三是增加涉及到的主要法律法规名录。在各学科的知识点掌握程度上,我们从“了解、理解、运用”三个层次提出要求,提示和指导应试人员从“是什么、为什么、如何用”的角度进行复习。其中,“了解”是从“是什么”角度提出的程度要求,其范围包括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基本原理及应当知晓的有关知识;“理解”是从“为什么”角度提出的程度要求,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应当准确理解的相关概念、制度、原理形成的基础及其相互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运用”是从“如何用”角度提出的程度要求,是指应当在理解的基础上,能够综合运用该学科及相关学科的有关知识和相应的法律规定,分析、判断实例、案例和有关问题,其范围包括应用性较强的相关内容。
记者:为保证国家司法考试的严格、规范、公正,司法部在今年的考试组织实施过程中将有哪些举措?
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负责人:公平、公正是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建立并实施以来一直坚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为确保国家司法考试的顺利实施,我部已经建立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并在实际操作中不断改进和完善,内容涉及报名管理、试题命制、考务组织、试卷评判、违纪处理、分数核查、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等各个环节。今年,我们在工作通知中重点强调了几方面的工作,要求各地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切实履行职责,坚持和完善考试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水平,增强工作责任心;做好试卷管理工作,确保试卷安全;严格考试纪律和工作纪律,严厉打击作弊行为等等。总之,我们将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途径和方式,切实做到组织严密、程序严谨、标准严格、纪律严明,力求圆满完成今年的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记者:今年的考试公告中增加了关于考试纪律的要求,能否请您进一步解释一下?
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负责人:对于应试人员来说,在考试中应当做到公平竞争,但目前社会上有一些人投机取巧,考试作弊现象屡有发生。国家司法考试是选拔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公证员等法律职业人员的考试,在测试应试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的过程中,实际上也在考察应试人员的品德和职业道德水准。我们今年将进一步加强监考工作,充分利用高科技设备防范作弊,加大对考试作弊行为的查处力度,但我们更希望,作为以从事法律职业为目标的应试人员,能够自觉抵制作弊,远离作弊,凭借真实的知识水平和能力参加考试。
记者:从现在开始,数十万考生就要投入到紧张的复习中了,您对他们还有什么要说的吗?
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负责人:一份汗水一份收获,我们希望广大应试人员能够通过复习备考,全面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能力,同时以良好的心态积极应考,取得优秀的成绩,早日实现自己的理想!(记者 张庆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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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法制办负责人就《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答问
法制办负责人就《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答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我国环境保护取得了积极进展.但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环境形势严峻的状况仍然没有根本改变.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流经城市的许多河段受到污染,不少城市空气污染严重,土壤污染面积扩大,自然生态遭到破坏,生态系统功能退化,而且逐步呈现出区域性和流域性特点.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在编制区域、流域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以及产业发展建设规划时,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缺少整体考虑,没有对规划进行充分的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实施后出现了不少环境问题,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太湖、松花江等污染事件充分反映了环境问题的严重性,以及从整体上进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作 者: 作者单位: 刊 名:资源与人居环境 英文刊名:RESOURLES INHABITANT AND ENVIVANMENT 年,卷(期): “”(19) 分类号: 关键词:篇3:教育部负责人就《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情况答问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情况答记者问
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是民办教育改革发展新的里程碑。就本次修法的相关问题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以来,我国民办教育快速发展,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教育的发展,有效增加了教育服务供给,不断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培养了大批合格人才,为创新教育体制机制、推动教育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全国有民办学校16.3万所,占全国总数的31.8%;在校学生数4570.4万人,占全国总数的17.6%。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的民办学校数分别占民办学校总数的90%、6.6%、3.0%、0.4%。
,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提出新要求,明确了积极探索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新任务。为了落实教育规划纲要要求,从法律层面破解民办教育发展面临的法人属性、产权归属、扶持政策、平等地位等方面的突出矛盾和关键问题,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教育部启动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工作,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为本次修改作了基础性准备。
本次修改是贯彻落实中央教育改革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全面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构建公办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办学格局,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二、本次修改的亮点是什么?
答:一是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强调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党章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确保民办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是确立分类管理的法律依据。明确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允许举办实施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以及非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三是进一步保障举办者权益。规定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现有民办学校在终止时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
四是进一步完善师生权益保障机制。提出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措施保障民办学校学生的权益。
五是进一步完善国家扶持政策。强调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规定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优惠、用地、收费等方面的差别化扶持政策,明确了国家鼓励方向。
六是进一步健全民办学校治理机制。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
七是保障实现平稳过渡。修改决定没有设置统一的过渡期,对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办学校做出相应规定,授权各地按照法律规定制定具体办法,保证现有学校办学稳定。
三、为什么要实行分类管理?
答:本次修改的核心是实施分类管理。实施分类管理,一是有利于破解民办教育发展瓶颈,使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产权归属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在法律层面得以澄清和解决;二是有利于按照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分类落实财政、税收、土地等方面的扶持政策;三是有利于拓展民办教育发展空间。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获得政府更多扶持,提高办学质量,培育一批高水平的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利用市场机制,创新教育产品,增加教育供给。
四、本次修改如何体现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精神?
答:一是切实保障扶持政策落实。现有民办学校均属于非营利性学校,但合理回报的规定与非营利性组织法律制度不衔接,影响相关扶持政策落地。实行分类管理,进一步明确了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学校的内涵,有利于与其他法律制度相衔接,有利于完善财政、税收、土地、收费等方面扶持政策,有利于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积极性。
二是拓展民办教育发展空间。修改决定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允许举办实施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以及非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丰富了教育的提供方式,有助于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选择性的教育需求。
三是保证现有学校办学稳定。修改决定充分考虑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特点和现实情况,规定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继续办学的,在终止时可综合考虑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这一制度安排有力地保障了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四是实现民办公办平等地位。修改决定再次重申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进一步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鼓励民办学校按照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明确民办学校学生享有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待遇,有利于维护民办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
五是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规范管理是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修改决定进一步健全了民办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优化了监管措施,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有利于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
五、如何界定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
答: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两者的区别在于,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能否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终止时能否分配办学结余。对于现有的民办学校,修改决定规定学校终止时,出资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取得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
六、如何理解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
答:现有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均为非营利性办学。义务教育体现国家意志,是政府必须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国家强制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这种性质决定了义务教育阶段不能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如果允许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将影响义务教育政府责任的落实,影响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七、如何保证现有举办者的权益?
答:修改决定充分考虑了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合法权益。一是确认了举办者在学校终止时对学校剩余财产享有的权益,出资者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二是为地方制定保障举办者权益的具体办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各地依据法律,因地制宜制定补偿或者奖励的具体办法。三是为保护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其他权益做了专门规定,举办者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
八、为什么不设分类管理登记过渡期?
答:修改决定不设置统一的过渡期,有利于各地依据法律,从实际出发解决相关问题,一校一策、稳妥处理。修改决定自9月1日起施行,不是要求现有民办学校在此时间之前就进行选择,而是要为各地制定具体办法留出较为充分的时间,保证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九、分类管理后民办学校享受哪些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答:对于所有民办学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收费等措施予以扶持,同时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修改决定进一步体现了非营利性导向,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明确其可以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和用地政策,还可以享受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
十、现有民办学校如何重新办理分类登记?
答: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可依照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十一、下一步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有何考虑?
答:一是加强学习宣传解读,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为法律贯彻落实营造良好氛围。二是积极推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改工作,进一步完善民办教育法律制度体系。三是尽快出台国家层面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政策文件,推动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研究制订具体办法,保证修改决定确定的原则和要求在实施层面尽快予以落实。四是适时召开全国民办教育工作会议,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民办教育发展的决策部署,系统总结推广民办教育改革的经验做法,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支持民办教育的良好环境。
篇4:国家司法考试考试科目
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试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司法文书、论述。包括:试卷一、二、三所列科目。
前述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题(含法律文书写作)。
篇5:国家司法考试考试大纲调整(民法)
国家司法考试考试大纲最新调整(民法)
删除考点16个,增加考点11个
删除考点增加考点・民法渊源的含义・制定法
(民法通则以及民事单行法、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地方性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解释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习惯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生效和失效民事法律规范的溯及力问题)
・时效取得
・房屋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主合同与从合同
・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所有权的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国家所有权(国家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国家所有权的保护)
・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的概念、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和集体所有权的行使、集体所有权的保护)
・私人所有权 法人所有权(企业法人所有权、其他法人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业主的管理权)
・因主物转让从物的所有权归属与孳息所有权的归属
第一章 民法概述
删除考点:民法渊源的含义 制定法(民法通则以及民事单行法、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地方性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解释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习惯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的生效和失效、民事法律规范的溯及力问题)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章 法人
第四章 物与有价证券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增加考点: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第六章 代理
增加考点: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第七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八章 物权概述
第九章 所有权(考点变化大)
第十章 共有
第十一章 用益物权
第十二章 担保物权
第十三章 占有
第十四章 债的概述
第十五章 债的履行
第十六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
第十七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
第十八章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注:原第十八章删除)
增加考点: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当事人一方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顺序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概念、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注:实际上是将原第二十章的有关考点调整到第十八章
删除考点: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主合同与从合同 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第十九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注:原第十九章删除)
删除考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当事人一方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第二十章 合同责任
第二十一章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第二十二章 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第二十三章 提供劳务的合同
第二十四章 技术合同
第二十五章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第二十六章 知识产权概述
第二十七章 著作权
第二十八章 专利权
第二十九章 商标权
第 三十 章 婚姻家庭
第三十一章 继承概述
第三十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十三章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第三十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三十五章 人身权
第三十六章 侵权行为
篇6:国家司法考试报考指南及考试科目
2017国家司法考试报考指南-考试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试题。各卷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1.2014最新国家司法考试报考指南
2.国家司法考试考试科目
3.关于国家司法考试科目解析
4.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科目
5.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考指南:报名条件
6.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报考指南:报名条件
7.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报考指南:报名条件
8.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报考指南:考试时间
9.内蒙古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科目及考试内容大全
10.关于司法考试报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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