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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做好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9-14 08:18:13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教育部做好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本文共9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教育部做好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篇1:教育部做好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做好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 (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解放军总参谋部军训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政治部,各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

20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教育改革发展纲要要求,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进一步提高招生选拔质量,继续优化研究生教育结构,深入推进信息公开,不断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严明招生纪律,确保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科学公正、规范透明。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复试工作

各招生单位要树立科学的人才选拔理念,坚持能力与知识考核并重,着力加强对考生创新能力和专业素养的考查;注重考生一贯表现,既重视初试成绩,也重视既往学业表现和潜在能力素质。要充分发挥和规范导师群体在复试选拔中的作用,进一步明确导师群体的学术权力和责任,提高导师群体科学规范选拔人才的能力,不断提高人才选拔质量。

(一)复试考核要求。

1.招生单位自主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要求。

各招生单位应按照《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见附件,以下简称《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本单位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除成绩要求之外,招生单位还可根据培养需要提出进入复试的其他学术要求,但不得出台歧视性规定。

对初试公共科目成绩略低于《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但专业科目成绩特别优异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可允许其破格参加第一志愿报考单位第一志愿专业复试(以下简称破格复试)。破格复试应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生源相对不足的学科、专业。对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单位要积极做好调剂工作,不得单纯为完成招生计划或保护一志愿生源而降低标准进行破格复试。合格生源(含调剂生源)充足的`招生专业一般不再进行破格复试。破格复试考生不得调剂。

参加单独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要求由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行确定。

2.其他相关要求。

合格生源(含调剂生源)不足的招生单位要坚持复试标准,宁缺毋滥,确保招生质量。

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须在复试中加试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两门。对报考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同等学力考生的复试加试要求和办法,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招生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进行复试。

(二)复试工作要求。

1.提高复试管理服务水平。

各招生单位要健全复试工作制度,依据招生政策制定科学、规范、公正的复试办法,提前公布并严格执行。要加强复试组织管理,确保复试工作规范、高效、有序。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理念,做好综合保障、政策咨询等服务工作,为考生营造良好的复试考核环境。

2.加强考生资格审查。

招生单位须在复试前对考生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招生单位应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3.加强诚信评判和作弊考生查处。

各招生单位要切实将诚信考核作为专项环节纳入复试工作,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对弄虚作假及考试违规、作弊的考生,一律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严肃处理。

4.规范执行加分政策。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招生单位要对加分项目考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核实。

二、做好调剂工作

调剂是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选拔质量的有效途径,各招生单位要重视做好调剂工作,及时发布调剂信息,积极开展政策咨询,强化组织管理和信息公开,确保调剂工作规范透明。

(一)调剂基本条件。

1.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2.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3.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4.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

5.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指体育学及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及医学临床硕士中的中医类专业,工学照顾专业及工程硕士照顾专业,下同)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体育学与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与医学临床硕士中的中医类专业,工学照顾专业与工程硕士照顾专业之间互调按照顾专业内部调剂政策执行。

6.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的考生可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7个专业。

第一志愿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7.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

8.参加单独考试(含强军计划、援藏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

9.自划线改革试点高校校内调剂政策按上述要求自行确定。

(二)调剂工作要求。

1.为方便考生调剂,招生单位应于4月15日前告知一志愿考生复试结果。

2.各招生单位应在研招网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以下简称调剂系统,使用方法见系统帮助文件)及时公布生源缺额信息及调剂要求,积极利用该系统为考生调剂提供服务。

3.调剂工作由各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4.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必须通过调剂系统进行,否则无效(各加分项目考生、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可除外)。

三、做好录取工作

(一)录取基本要求。

各招生单位要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体健康状况等确定拟录取名单各招生单位破格复试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硕士生招生总规模的3%。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各招生单位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二)严格执行招生计划。

1.各招生单位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含各专项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招生计划。

2.在本招生单位内,学术型招生计划可调整到专业学位使用,但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得调整到学术型专业使用。

3.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考生纳入招生单位当年的招生计划。

4.单独考试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教育部下达的单独考试招生限额,且录取的学科门类比例要符合有关要求。

四、大力推进招生录取信息公开

教育招生主管部门和招生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73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要求,进一步健全研究生招生录取信息公开机制,确保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规范透明,增强招生录取工作公信力。

各招生单位对于应公开的招生录取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准确、规范、充分、及时予以公开,并按照“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做好对所公开信息的审核把关和解释说明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管理职能,加强对本地区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录取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教育部将建立“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研招信息公开平台”,相关规定及使用方法另行发文),推动招生单位切实开展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工作。

(一)招生计划公开。各招生单位应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编制分专业计划,并在本单位网站公布。

(二)复试录取办法公开。各招生单位要在本单位网站提前向社会公开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复试录取办法中应明确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和其他业务要求以及复试、调剂、录取等各环节具体规定,特别要明确破格复试条件和程序。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规定一律无效。

(三)复试考生名单公开。各招生单位要在本单位网站公布进入复试考生的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对破格复试、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考生的相关情况应进行说明。

(四)录取信息公示与公开。各招生单位要在本单位网站公示各专业拟录取考生名单,名单应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并应对破格复试、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拟录取考生进行说明。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各招生单位应通过“研招信息公开平台”将拟录取名单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进行政策审核,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研招信息公开平台”备案信息为准。未经招生单位公示及“研招信息公开平台”备案的考生不得录取。

(五)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各招生单位要在本单位网站公布咨询及申诉渠道(含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并保证相关渠道畅通。

(六)招生单位对于其他按规定应予公开的招生录取信息也要及时主动予以公开。

五、加强领导,严格管理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和各招生单位要高度重视招生录取工作,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严明工作纪律,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平稳有序,公平公正。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保证招生录取工作领导有力、组织有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要强化对本地区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管,指导督促招生单位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二)加强制度建设和人员管理。各招生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复试录取工作制度,健全导师集体决策和监督机制。要加强人员管理,遴选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品行端正的人员参与复试工作,并加强对复试导师的培训,使导师了解政策、熟悉规则、掌握方法。要严明招生纪律,加强招生廉洁自律建设,坚决抵制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

(三)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和各招生单位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教监厅〔2013〕2号)要求,加强复试录取巡视监督。要及时调查处理考生的投诉和举报,对于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招生违规事件,一律按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和招生录取公平公正。

篇2:教育部组织做好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1月7日至9日举行,共有165.6万考生参加本次考试,比增加9.6%,其中专业学位报考人数43.7万。

为切实做好今年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国家有关部门和各地全面加强了对考试环境的综合治理。一是教育部召开了全国考务工作视频会议,再次强调了考试安全的重要性,要求各地进一步理顺管理机制,强化制度建设、硬件建设和队伍建设,净化考试环境,加强诚信教育,严厉打击舞弊,切实维护考试安全。二是教育部会同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文部署,要求各地有关部门在研究生招生考试期间加强考试环境综合整治,特别是在打击团伙舞弊、利用无线电通讯工具作弊和社会培训中介机构违规经营与虚假宣传等方面建立高效协作机制,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全力净化考试环境。三是加强考场管理和技术升级,提升反舞弊能力。各地在加快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同时,积极改进反作弊技术手段,增加反作弊设备,教育、无线电管理、公安等部门在考试期间还将对考场周边地区的高科技舞弊活动进行重点监测和打击。此外今年各地将对考生进入考场实行更为严格的身份验证和考试安全检查。四是强化诚信考核,推进诚信建设。教育部要求各招生单位要进一步加强诚信档案的使用,同时所有研究生招生单位自20起须将诚信考核作为专项环节纳入研究生复试。

教育部有关部门还特别提醒广大考生注意有关事项:一是调整心态,做好考前准备。考生要保持平和稳定的'心态,注意劳逸结合,避免过度焦虑和紧张,轻松上阵,积极应考。同时要仔细阅读考生须知、考场规则等有关规定,了解考试的各项要求,做好证件(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文具等方面的准备。考生要在考前及时在网上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避免因遗忘而影响考试;二是熟悉环境,做好出行安排。考生要提前熟悉考场具体位置、考场周边环境及交通路线,考试当天适当提前出行,及早到达考场待考,避免因天气或其他偶发因素影响考试;三是诚信为本,谨防受骗。希望考生牢固树立诚信光荣、作弊可耻的正确观念,不要心存侥幸,不要轻信不法分子兜售的所谓“考研试题”和“答案”,以免上当受骗;四是遵纪守法,违规必究。对于作弊考生,除取消本次考试所有成绩外,考试组织部门还要将考生的作弊事实和处理决定通报考生所在学校和单位,并计入考生诚信档案和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作弊的在校生予以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对作弊的在职考生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对于违法者,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篇3:教育部通知要求做好全国硕士研究生招录工作

教育部通知要求做好全国硕士研究生招录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 (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解放军总参谋部军训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政治部,各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

20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教育改革发展纲要要求,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进一步提高招生选拔质量,继续优化研究生教育结构,深入推进信息公开,不断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严明招生纪律,确保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科学公正、规范透明。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复试工作

各招生单位要树立科学的人才选拔理念,坚持能力与知识考核并重,着力加强对考生创新能力和专业素养的考查;注重考生一贯表现,既重视初试成绩,也重视既往学业表现和潜在能力素质。要充分发挥和规范导师群体在复试选拔中的作用,进一步明确导师群体的学术权力和责任,提高导师群体科学规范选拔人才的'能力,不断提高人才选拔质量。

(一)复试考核要求。

1.招生单位自主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要求。

各招生单位应按照《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见附件,以下简称《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本单位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除成绩要求之外,招生单位还可根据培养需要提出进入复试的其他学术要求,但不得出台歧视性规定。

对初试公共科目成绩略低于《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但专业科目成绩特别优异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可允许其破格参加第一志愿报考单位第一志愿专业复试(以下简称破格复试)。破格复试应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生源相对不足的学科、专业。对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单位要积极做好调剂工作,不得单纯为完成招生计划或保护一志愿生源而降低标准进行破格复试。合格生源(含调剂生源)充足的招生专业一般不再进行破格复试。破格复试考生不得调剂。

参加单独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要求由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行确定。

2.其他相关要求。

合格生源(含调剂生源)不足的招生单位要坚持复试标准,宁缺毋滥,确保招生质量。

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须在复试中加试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两门。对报考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同等学力考生的复试加试要求和办法,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招生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进行复试。

(二)复试工作要求。

1.提高复试管理服务水平。

各招生单位要健全复试工作制度,依据招生政策制定科学、规范、公正的复试办法,提前公布并严格执行。要加强复试组织管理,确保复试工作规范、高效、有序。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理念,做好综合保障、政策咨询等服务工作,为考生营造良好的复试考核环境。

2.加强考生资格审查。

招生单位须在复试前对考生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招生单位应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3.加强诚信评判和作弊考生查处。

各招生单位要切实将诚信考核作为专项环节纳入复试工作,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对弄虚作假及考试违规、作弊的考生,一律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严肃处理。

4.规范执行加分政策。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招生单位要对加分项目考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核实。

篇4:教育部通知要求做好全国硕士研究生招录工作3

教育部通知要求做好201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录工作(3)

三、做好录取工作

(一)录取基本要求。

各招生单位要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体健康状况等确定拟录取名单各招生单位破格复试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硕士生招生总规模的3%.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各招生单位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二)严格执行招生计划。

1.各招生单位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含各专项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招生计划。

2.在本招生单位内,学术型招生计划可调整到专业学位使用,但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得调整到学术型专业使用。

3.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考生纳入招生单位当年的招生计划。

4.单独考试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教育部下达的单独考试招生限额,且录取的学科门类比例要符合有关要求。

四、大力推进招生录取信息公开

教育招生主管部门和招生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73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要求,进一步健全研究生招生录取信息公开机制,确保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规范透明,增强招生录取工作公信力。

各招生单位对于应公开的招生录取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准确、规范、充分、及时予以公开,并按照“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做好对所公开信息的审核把关和解释说明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管理职能,加强对本地区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录取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教育部将建立“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研招信息公开平台”,相关规定及使用方法另行发文),推动招生单位切实开展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工作。

(一)招生计划公开。各招生单位应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编制分专业计划,并在本单位网站公布。

(二)复试录取办法公开。各招生单位要在本单位网站提前向社会公开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复试录取办法中应明确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和其他业务要求以及复试、调剂、录取等各环节具体规定,特别要明确破格复试条件和程序。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规定一律无效。

(三)复试考生名单公开。各招生单位要在本单位网站公布进入复试考生的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对破格复试、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考生的相关情况应进行说明。

篇5:教育部通知要求做好全国硕士研究生招录工作2

教育部通知要求做好全国硕士研究生招录工作(2)

二、做好调剂工作

调剂是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选拔质量的有效途径,各招生单位要重视做好调剂工作,及时发布调剂信息,积极开展政策咨询,强化组织管理和信息公开,确保调剂工作规范透明。

(一)调剂基本条件。

1.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2.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3.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4.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

5.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指体育学及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及医学临床硕士中的'中医类专业,工学照顾专业及工程硕士照顾专业,下同)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体育学与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与医学临床硕士中的中医类专业,工学照顾专业与工程硕士照顾专业之间互调按照顾专业内部调剂政策执行。

6.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的考生可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7个专业。

第一志愿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7.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

8.参加单独考试(含强军计划、援藏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

9.自划线改革试点高校校内调剂政策按上述要求自行确定。

(二)调剂工作要求。

1.为方便考生调剂,招生单位应于4月15日前告知一志愿考生复试结果。

2.各招生单位应在研招网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以下简称调剂系统,使用方法见系统帮助文件)及时公布生源缺额信息及调剂要求,积极利用该系统为考生调剂提供服务。

3.调剂工作由各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4.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必须通过调剂系统进行,否则无效(各加分项目考生、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可除外)。

篇6:教育部通知要求做好全国硕士研究生招录工作4

教育部通知要求做好20全国硕士研究生招录工作(4)

(四)录取信息公示与公开。各招生单位要在本单位网站公示各专业拟录取考生名单,名单应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并应对破格复试、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拟录取考生进行说明。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各招生单位应通过“研招信息公开平台”将拟录取名单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进行政策审核,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研招信息公开平台”备案信息为准。未经招生单位公示及“研招信息公开平台”备案的考生不得录取。

(五)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各招生单位要在本单位网站公布咨询及申诉渠道(含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并保证相关渠道畅通。

(六)招生单位对于其他按规定应予公开的招生录取信息也要及时主动予以公开。

五、加强领导,严格管理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和各招生单位要高度重视招生录取工作,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严明工作纪律,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平稳有序,公平公正。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保证招生录取工作领导有力、组织有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要强化对本地区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管,指导督促招生单位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二)加强制度建设和人员管理。各招生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复试录取工作制度,健全导师集体决策和监督机制。要加强人员管理,遴选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品行端正的人员参与复试工作,并加强对复试导师的`培训,使导师了解政策、熟悉规则、掌握方法。要严明招生纪律,加强招生廉洁自律建设,坚决抵制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

(三)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和各招生单位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年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教监厅〔〕2号)要求,加强复试录取巡视监督。要及时调查处理考生的投诉和举报,对于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招生违规事件,一律按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和招生录取公平公正。

篇7:长治医学院做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长治医学院关于做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3号)、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4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通知》(晋招考委字[201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为确保研究生招生工作严谨规范、公平公正和平稳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1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教育改革发展纲要要求,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进一步提高招生选拔质量,继续优化研究生教育结构,深入推进信息公开,不断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严明招生纪律,确保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科学公正、规范透明。

二、复试工作原则

(一)坚持科学选拔。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方式,提高选拔质量确保生源质量。

(二)坚持公平公正。推进信息公开,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全面考察。在对考生能力全面考察的.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四)坚持客观评价。外国语、业务课考核成绩要量化,综合素质考核也应有明确的等次结果。

(五)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复试管理服务水平,加强考试资格审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三、组织管理

(一)成立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组和研究生招生工作督查组,全程负责对复试及录取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制订复试工作办法,指导和监督复试及录取的各项工作。

(二)成立复试录取工作组,负责实施复试和录取工作。根据我校实际,复试和录取工作组分为内科系统、外科系统两组。各录取工作组由组长1名,和相关指导教师、心理学专家、用人单位负责人等成员组成,并由本学科1名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担任秘书,全程记录整个复试过程。

1、内科系统复试工作组

组 长: 魏 武

成 员: 王庸晋 赵中夫 陈忠义 王治平费丽萍 申徐良 李建钦 申虎威 马红彪 王玉芬 路建设

秘 书: 张国香

联系电话:15035580678

2、外科系统复试工作组

组 长: 陈广斌

成 员: 宋志斌 闫曙光 李红倬 孙长英 苗聪秀 原艳波 贾晋太

秘 书: 何招才

联系电话:13935599013

(三)每次复试,由复试工作组组长牵头,5名以上小组成员参加。

(四)大力推进招生录取信息公开,实行复试工作组组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教育部有关信息公开工作要求,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范围,规范公开程序和内容,提高信息公开时效,做到高效招生信息“十公开”。各复试工作组组长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以及复试结果全面负责。

(五)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组和研究生招生工作督查组要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和检查,选派专门人员到复试现场巡视和监察。

(六)实行复议制度。保证投诉、申诉和监督渠道的畅通,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四、复试和录取工作的程序

(一)制定具体复试工作方案

长治医学院 201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复试基本分数线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各复试工作组应尽快召开会议,制定本小组的复试工作方案(内容包括各复试小组成员、复试时间、地点、具体内容、程序、方式、加权总成绩计算公式、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其他注意事项),于3月26日前报学校研究生处审批通过后,在学院网站上公布。

复试是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研究生录取质量的基础环节。各复试工作组要不断深化复试考查方式和手段的改革创新,要根据学科特点和生源情况,科学确定复试的内容和办法,加强对考生专业水平、创新能力的考查和评价,同时要深入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充分发挥复试在选拔拔尖创新人才方面的作用,全面提高复试工作水平。

(二)复试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身体健康,心理健康。

2、报考临床医学专业领域的全国统考考生。其初试成绩须符合《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3、调剂考生须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的网上调剂系统完成相关程序。

4、调剂考生须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或者往届本科毕业生,具有国家承认的临床医学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及学士学位,并且必须具备国家规定可以获得临床医师资格证书的专业背景条件。

5、复试考生按照招生计划1:1.2的比例参加复试。

五、报考资格审查

学院按照教育部规定和我院确定的复试对象条件严格审查复试考生的报考资格。凡未进行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不合格的考生,一律不予复试。

特此通知

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篇8:教育部做好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收费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财〔〕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多类型人才的需要,加快推进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优化工作,增强研究生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我部决定自起,在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设置专业学位的招生单位招收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为切实做好招生、培养工作,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计划安排工作的通知》(教发〔2009〕6号)的有关精神,经研究,现就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收费工作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经有关方面共同努力,高校收费管理工作不断加强,收费行为日趋规范,人民群众对教育收费工作的满意度不断提高。但随着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不断深化,新的教育、教学形式不断出现,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任务仍十分艰巨。各高校对此必须要有充分的认识,在对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收费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的各项政策规定,从源头上做好规范管理工作。

二、为切实减轻学生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促进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顺利发展,各校在研究提出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费收费标准时,按不高于本校现行普通专业学术型自筹经费研究生收费标准确定(没有普通专业学术型自筹经费研究生的.学校,应参照当地其他院校同类专业的有关收费标准确定);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研究提出高校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时按此原则掌握。具体标准由学校根据本校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三、学校为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提供住宿的,可以收取住宿费,具体标准须与各校现行自筹经费研究生住宿费标准相同。

四、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均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严禁跨学年预收。收费的管理和使用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校要结合本校实际,采取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方式,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经济困难,以顺利完成学业。

六、请于5月31日前将各校2009年实际确定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收费标准(附件)报教育部财务司;除我部直属高校直接报送外,其他高校按属地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报送。

教  育  部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篇9:教育部开通“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

教育部开通“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

从教育部获悉:201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已经结束,教育部今年专门建立“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供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及备案。

教育部今年要求研究生招生单位进一步扩大招生信息公开范围,并对所有拟录取名单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所有备案公开的招生信息,均由各招生单位提供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在各招生单位网站进行过公开公示。“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开放时间为6月16日至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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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宁夏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

四川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网上报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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