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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工的权益保障方式

时间:2023-09-21 08:00:55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暑假工的权益保障方式,本文共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暑假工的权益保障方式

篇1:暑假工的权益保障方式

随着企业用工成本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在学生放暑假的时候招短期工。目前,暑期工市场逐年壮大,对于涉世未深的学生而言,则有可能发生纠纷。

据律师介绍,目前暑期工的市场监管的确存在一些空白,因为在校学生的身份问题,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诸多问题的意见,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因为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只是一种协议。

由于缺乏社会经验,学生过分相信中介、用人单位,不少暑期工通过中介或招聘传单找工作,开始工作后甚至连工厂的信息都不慎了解,很容易踏进陷阱。

现在很多学生暑期工根本就不签订协议,当发生纠纷时也没有维权的依据。因此不少用人单位钻法律空子,利用学生急于求职的心理,双方没有签定协议便开始劳务关系。由于打暑期工的学生和用人单位是雇员和雇主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因此发生纠纷时,劳动仲裁委员会也很难处理。

根据年龄区分,现在市场上的暑期工可以分为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中明显写到,用人单位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暑期工劳资纠纷涉及到未成年人,劳动保障和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所需要的交通食宿费用应该全部由用人单位提供。

律师认为,从根源上看,产生暑期工纠纷的不仅仅是劳务关系的问题,也涉及到诈骗、非法经营、恶意欠薪等问题。因此需要劳动、工商、公安、教育等多部门监管,要想妥善解决暑期工维权问题,劳动局以及相关部门都已经开设绿色通道,加快介入处理暑期工的维权速度。

暑假工的权益保障方式

篇2:谁来保障暑期工的权益?

近日,看了《清远日报》关于未满16岁的小李利用暑期找工时,在清城区旧城遭遇了“黑工厂”的报道,当事人“每个月仅有一天休息时间、每天工作11个半小时,老板还克扣工资,不让辞职”的遭遇让人同情,而报道中的无良老板则更让人痛恨。像这样的案例不止一次发生,再次引发了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在校学生究竟可不可利用假期到企业打工?对于这个问题,可能在大多数人看来是肯定的。因为,学生利用寒暑假打工,积累社会实践经验,是件好事。但前提必须是:“用人单位是合法的;与用人单位签订短期劳动合同,明确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等;对所从事的工种有较充分的了解,确认工作性质、工作强度等是否适合自己。”否则,一旦碰上“黑心”的企业和老板,不仅会使这些涉世未深的青少年个人权益遭到侵害,也会给他们的身心带来无法弥补的创伤。

这个事件至少暴露了两个问题:一是求职者自我保护意识差;二是用人单位存在非法用工。在各种招聘信息中,大部分企业仅简单地标出工资和工作时间,只有极少数提及签合同、购买意外保险或工伤保险等内容。一位企业主管告诉笔者,企业之所以接纳学生打暑期工或实习,除了用人成本上的考虑外,最主要的原因是现在招工难。对于暑期工,多数情况下用人单位不会主动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面对小李未满16岁的身份,鞋面厂不但没有拒绝反而还表示“不担心,如果劳动部门来查,你们躲到楼上就行了。”如此用工,能不出问题?

由此看来,暑期工现象确实触到了相关管理的空白。这种情况将直接导致,学生如果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他们的权益多半得不到保障,甚至没有相应的部门可以管理。有的学生选择做保姆,属劳务关系,如果学校安排学生进企业,则属于实习,这些都不属于劳动保障局的管辖范围。一旦发生纠纷,除向法院起诉之外,别无他途。

[谁来保障暑期工的权益?]

篇3:工会权益保障工作总结

一年来,市总保障部在省总保障部和市总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市总工会总体工作部署和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积极行动,狠抓落实,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各项工作任务。通过职业介绍使11586人实现就业再就业,为86名各类创业人员提供小额贷款63笔共计309万元,2万多名困难职工、困难农民工参加技能培训,多种形式帮扶困难职工和困难农民工70000余名。被省总评为全省保障工作先进市。现将一年来的工作简要总结如下:

一、立足实际,突出重点,做好三项帮扶工作。

根据市总安排,保障部认真分析受后金融危机影响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点开展了双节“送温暖”、金秋爱心助学和帮扶中心规范化建设三大帮扶工作。

(一)双节“送温暖”活动内容丰富。以“总动员,广覆盖,普遍帮,保重点,进万家门,暖万人心”的目标,各级工会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送温暖活动。

一是“一帮一扶贫帮困”活动。我们调整充实了市帮扶援助困难职工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帮扶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继续在全市党员干部中深入开展“一帮一扶贫帮困”活动;积极配合市政协“千名委员联千家”活动,从建档的困难职工中提供了400名困难职工,市、县两级政协委员双节期间入户走访慰问;积极参与了市直工委组织开展的“千名公务员走访帮扶千户困难家庭”活动。

二是双节送温暖走访慰问活动。承办了省总、市领导春节送温暖走访慰问困难劳模和特困职工活动。全市共筹集送温暖资金640.5万元,走访慰问困难企业397家、困难劳模577户、困难职工22891户、农民工8718人。其中为困难职工提供医疗救助277人,为困难职工子女提供助学帮扶335人。

三是集中为农民工办好五件实事。继续开展以“八个一”为主要内容的“农民工维权月”活动;继续协助政府开展帮助农民工追讨欠薪行动。双节期间,共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帮助642名农民工追讨欠薪163.2万元;继续与铁路、交通部门联合开展“农民工平安返乡行动”,送温暖活动期间,共帮助农民工平安返乡17483人次,为农民工返乡争取经济补贴25.2万元;运用工会跨省、市区域维权网络(联盟),加大对省内外农民工的维权力度;对双节期间坚守岗位的农民工,采取送钱物、送图书、送电影、送年夜饭等形式走访慰问。四是积极开展就业帮扶。全市各级工会在双节期间共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岗位4230个,为困难职工提供就业培训2216人次。

(二)“金秋爱心助学”活动扎实开展。

今年我市“金秋爱心助学”活动筹集资金617.73万元,发放资金487.13万元,资助困难职工和困难农民工学子4032人。

一是领导重视,组织严密。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市帮扶援助困难职工活动领导小组副组长崔振亭出席动员大会,代表市委、市政府对过去三年来我市的爱心助学活动开展情况给予高度评价。市领导聂孟磊、张曼如、曹季敏等出席资助仪式,并亲手将助学金发放到困难职工家庭学生代表的手中。

二是注重宣传,深入发动。组织全市9家捐资助学先进单位和5名先进个人以及3名困难职工学子代表参加了全省“梦圆金秋——《梨园春》金秋助学启动仪式”。通过家访发现并向《河南电视台》推荐的安阳一中优秀毕业生杨柳青,代表全省受助学生在仪式上作了唯一发言,受到了省委副书记、组织部长叶冬松等与会领导的高度评价。

三是拓宽渠道,多方筹资。今年,采取了单位捐助、个人捐助、本系统、本单位资助、投入专项帮扶资金、建立助学专项基金等灵活多样的筹资方式,实现了资金筹集社会化。新增10万元以上助学专项基金6个。

四是积极探索,拉长链条。多策并举,助学和助业并重,经过多方联系,建立了3个大学生勤工俭学基地,为受助学生提供勤工俭学岗位70多个,为学生家长提供就业岗位118个。我们还对20XX年前资助过的学生进行回访,跟踪问效,以便提供更有效的帮扶。

(三)帮扶中心规范化建设稳步推进。着力推进帮扶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一是广泛调研,理清思路。今年以来,我们先后针对我市困难职工生活状况、全市保障民生政策贯彻落实情况与帮扶工作可持续发展情况、物价上涨对职工生活影响情况、劳务派遣工作等课题开展调研活动。通过调研活动,进一步了解和掌握了全市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的新特点,并针对性的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了一些思考和建议。

二是整合资源,协调联动。今年3个区级帮扶中心分别得到补贴5万元;通过协调,将安阳县帮扶中心纳入市帮扶中心场地,统一管理;多次与市民政局协调,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低保工作的意见》,建立健全了困难职工低保申请联动机制。

三是重点完善困难职工档案。今年,我们对全市各级工会和帮扶中心困难职工档案情况进行了督查、指导和完善。目前全市共对30228户困难职工建立和完善了档案,纳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并实行动态管理。

四是全面推进各级帮扶中心规范化建设。以省总开展全省优秀帮扶中心检查评比活动为契机,先后对我市所有县级以上帮扶中心进行了具体的督促指导,扎实推进了各级帮扶中心规范化建设。各市、县(市)帮扶中心都严格按照省总考核细则及时加强硬件建设,积极申报了省级优秀帮扶中心并接受省总检查,我市的帮扶中心建设得到了省总检查组的充分肯定。

二、发挥优势,多策并举,努力促进就业和全民创业

今年以来,针对不同群体,我们通过开展“百家企业帮千人”、“技能培训促就业行动”、评选“创业优秀集体、优秀个人”等形式,积极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一是帮扶“4050”人员就业。专门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4050”人员就业帮扶工作的实施方案》,在全市开展“百家企业帮千人”就业援助活动,并制定了《“4050”人员岗位补贴申请和发放管理办法》,选择3家不同行业的企业先行岗位补贴试点;

二是促进返乡农民工就业。在全市组织开展了农民工返乡情况调查,并制定下发了《关于做好20XX年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方案》,在全市实施“54281”农民工援助计划。即通过抓好农民工就业介绍、技能培训、创业扶持、法律援助、困难帮扶5个方面的工作,新发展农民工会员4万名,培训农民工2万人,帮助8000名农民工实现就业,为农民工提供小额借(贷)款100万元;

三是开展“技能培训促就业行动”。以快速上岗培训、订单培训、委托培训等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活动,对在职职工、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进行职业技术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技能。四是开展“三送三进”活动。针对不同就业群体和岗位需求,我们连续举办了数场为农民工、大学毕业生、包括“4050”在内的下岗困难职工“送技能、送岗位、送关爱---进乡村、进校园、进企业”大型系列招聘活动,参加招聘会的用工单位共597家,现场提供就业岗位多达19700多个,现场求职人员21100多人次,达成就业意向6025人。同时,我们还开展了“民营企业招聘周”、“迎五一、送岗位”市政广场招聘活动、八月份“就业热线”九周年“岗位送社区”等助就业系列招聘活动。

五是深入开展小额借款工作。据统计,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工会共对86名各类传个人员提供小额借(贷)款63笔,当年贷款金额合计309万元,带动1600多名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六是选树创业典型。我们联合市委组织部、市劳动局、市工商联、市广电局、安阳日报社共六家单位在全市开展了“安阳市创业促就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截至目前,已初步拟定“安阳市创业示范基地”10个,同时由市总工会授予安阳市“五一”劳动奖状;“安阳市创业新星”10名,同时由市总工会授予安阳市“五一”劳动奖章;“安阳市创业示范点”、“安阳市创业标兵”若干名。为突出表彰多年来促进就业、回馈社会的创业典型,还特别拟定了10名“创业风云人物”。同时,向省总推荐的安阳市创业之星尚高峰、何儒军还被授予全省“创业民星”,尚高峰还荣获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

三、强化意识,加强监督,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源头参与,从制度层面源头维护,是工会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根本途径。一年来,我们积极联合有关部门在职工合法权益维护上狠下功夫,为构建和谐安阳做出了努力。

一是继续推进困难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积极参与政府组织的国有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配合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单位对衡器厂等14家市属特困集体企业进行考察认证,促成了这些企业退休人员互助医疗保险从财政借支工作;我们还与上述单位一同对71家市属困难企业的职工互助医疗保险资格进行了再次审核认定。

二是继续开展“送清凉”活动。活动中,省总工会副巡视员闪国兴亲临我市,慰问一线建筑工人。市总领导聂孟磊主席、刘迎春主席亲自带队分别对安钢集团公司、盛龙铸造有限公司、市交警支队等单位的职工和安阳职业技术学院、市会展中心等省、市重点工地的农民工进行慰问,送去冰柜,发放凉茶、饮料、风油精、藿香正气水、背心、书籍等30000余元物资,慰问职工和农民工1000多人。

三是健全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我们配合市人社局等部门积极开展农民工工资清欠专项行动,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积极与市农民工办联合,从促进就业和创业、技能培训、合法权益维护、参加社会保障和改善农民工服务以及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等五个方面对全市的农民工工作进行了督察,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今年9月,在市总聂孟磊主席为组长的专项维权小组的带领下,我部积极配合,仅用10多天时间就成功督促解决商丘在安新高速改扩建工程务工农民工赵建英讨薪被打事件,涉及农民工31名,讨还欠薪23万多元,并现场监督用工单位逐一将欠薪发到农民工手中。

四、服务大局,主动参与,积极做好其他各项工作

一是按时统计上报保障工作、帮扶中心工作、农民工工作的各种统计分析和报表;

二是积极组织基层工会干部参加省总保障部举办的保障干部和帮扶中心人员培训班,提高工会保障干部的业务素质;

三是按照省总要求,认真为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参保和退保手续;

四是完成省总保障部、省总农民工办、市农民工办和市总布置的其他临时性工作任务。

总之,在省总、市总正确的领导下,我们各项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是工作繁杂,面广量大,工作中的统筹力和协调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是帮扶工作创新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篇4:工会权益保障工作总结

20XX年,石台矿业工会权益保障部在集团公司工会和石台矿业工会的正确领导下,以学习贯彻集团公司六届二次职工、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暨20XX年工作会议精神为抓手,突出维权工作重点,紧紧围绕工作中心,紧密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抓好民主管理和维护职工权益,被淮北市总工会评为“企事务公开民主管理先进单位”,现将20XX年主要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点起步,自身建设全面加强

健全工会组织,各项工作得到加强。在工会组织建设上,按照工会章程和公司工会有关规定,重点抓了两项具体工作。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一届二次职工、工会会员代表、20XX年工作会议任务。多次召开全委会和扩大会议,认真学习和贯彻一届二次职工、工会会员代表、20XX年工作会议会议精神。用较短的时间完成了资料汇编工作,特别是对于新制订的一些规章、制度和工作条例,及时组织职工代表学习,认真解答职工提出的各种疑问,收到较好效果;

二是职代会彰显简朴务实会风,会场没有鲜花,没有纪念品,每人只有一杯清茶,一个装材料的牛皮纸文件袋,给人最鲜明的感觉就是:简朴、务实。工会主席丁健的工作报告简洁明了,没有空话、套话,总结成绩言简意赅、分析问题切中要害、铺排工作思路清晰。三是1月18日,石台矿业公司董事长李明好与工会主席丁健分别代表企业方和职工方签订了《20XX年工资集体协议》。该《协议》详细地对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奖励办法以及加班报酬等问题做了具体约定{《中国煤炭报》(1月25日一版)}。

二、围绕中心,民主管理工作扎实推进

(一)深入推进矿(厂)务公开工作。结合实际,拟订矿(厂)务公开工作推进方案。把“矿务公开”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充实和调整了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进一步修改完善了《石台矿业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石台矿业公开考核办法》和《石台矿业公开责任追究办法》,坚持两个月检查、评比、奖罚一次,使公司公开工作得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同时在公司网站设立了矿务公开网页、董事长、党委书记信箱,工业广场设立了“政务经济公开栏”、利用工业广场大型数字显示屏,及时滚动播出公司公开内容和职工关心的热点、重点问题及工会建家工作信息,既提升了企业的文化品位,又使公司职工在上下班之时、了解公司民主管理方面的大事。各基层单位严格按照公开内容,坚持及时公开、使公开的时效性和真实性进一步提高,做到了让职工明白,使干部清白,收到良好效果。国庆期间,权益部深入基层采掘辅助单位检查监督区务公开,确保职工工资工分、奖罚等方面做到公平公正。此次考察调研分为两大模块,一是抓住基层单位每日班前会、周安全例会时间,发放石台矿业公司区务公开情况调查问卷表,随机抽取15名职工现场填写,并当场把填写完毕的调查问卷封存。该调查问卷包括考勤公开、工资工分公开、活动经费公开等八个方面测评和职工对区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栏,保证了本次考察调研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二是纪委工会考察调研小组现场检查各单位区务公开情况,从公开时间、内容、细则等方面展开全面检查,对公开工作不到位的现场勒令整改,并记录在册。11月6日下午,石台矿业公司公推公选安全副总工程师、地测副总工程师大会在井口会议室举行。副总及以上公司领导,各单位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及党员代表、职工代表、先进人物代表等参加了公推公选大会。

(二)围绕中心,主动维护职工权益。认真按照职代会通过的有关规定,依法认真履职,前后召开两次职代会联席会议,对《石台矿业公司减员分流工作方案》和《石台矿业廉租房租赁方案》交职工代表讨论。会议一致通过了这两项提议,职工代表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三)职工代表的参政议政意识明显增强。关注公司发展,提高职工代表的责任意识,充分行使职工代表的权利,对于职工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交职工代表讨论。根据公司工会的部署,认真讨论公司战略规划、劳动合同等重大决策事项,积极建言献策,集思广益,为公司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两次开展了职工满意度问卷调查活动,掌握职工思想动态,了解职工的关注点,为进一步改进工作和解决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提供了依据。

三、服务职工,和谐温暖工程有条不紊

(一)实施“和谐温暖工程”,切实为职工解难事办实事。通过开展“两节”送温暖、领导干部结对帮扶、大病医疗互助、职工互助互济等活动,今年春节、中秋期间、共慰问困难职工家庭105户,发放慰问金10.5万元,米3760斤,面4700斤、油1880斤,肉424斤。四是开展职工大病救助工作,救助大病职工130户,金额41.69万元。发放困难职工救济款21.8万元。金秋助学1.9万元。

针对部分困难职工家中存在的实际困难特别是亲人患有大病有可能随时发病的这部分职工因为在井下工作短时间内赶不回来家中亲人的安危让他们时刻牵肠挂肚不放心的难题,5月中旬,石台矿业公司工会权益部为他们制做发放了“关爱在身旁,情融你我他”服务名片,解决困难职工的后顾之忧,并郑重承诺:“安全生产交给您,家庭困难交给我”。困难职工在岗期间一旦家中突然有了紧急困难需要帮助解决时,家里人就可凭此服务名片联系石台矿业公司工会权益部求助。

(二)做好低保政策的落实工作。进一步加强有关扶贫政策法规的学习,加强与社区、地方民政部门的沟通联系,想方设法为困难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并耐心做好扶贫政策法规的解释工作。

(三)做实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工作。通过网络、电视(播放集团公司工会领导解读新修订《淮北矿业集团公司大病医疗互助暂行办法》的视频)、宣传橱窗、骨干培训等各种方式宣传集团公司第六届职代会审议通过了修订的《淮北矿业集团公司大病医疗互助暂行办法》和相关文件通知精神,做到家喻户晓并严格细致、热情周到地为职工群众办理大病医疗互助。3月11日,工会主席丁健在朱庄矿向宁夏煤业公司工会的领导做了《扎实开展大病医疗互助工作着力保障困难职工基本生活》的石台矿业公司工会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工作情况汇报,得到了与会领导的一致好评。

(四)完善领导干部帮扶机制。继续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党委《关于建立健全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联系困难户制度的通知》精神,坚持领导干部结对帮扶动态督导制度,及时公开矿处级干部帮扶情况,确保领导干部结对帮扶活动落到实处。一是开展“真情助困进万家,爱心牵手促和谐”的“牵手行动”。工会与社区工作人员走村入户,深入了解困难家庭真实、准确的情况,对困难家庭入户调查摸底,确定“牵手”帮扶领导。每个帮扶领导一年至少走访“穷亲”两次的基础上,采取“常慰问、给补贴、勤走访、找活干、帮就业、资助学费”等扶助措施,真正帮扶困难员工。目前,11名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143名科级管理干部,与矿区内154户困难家庭结了“亲戚”。公司工会以为职工办好事、办实事,扶贫解困送温暖活动为载体,使送温暖活动实现了经常化、制度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一是加强对困难职工生活状况摸底排查,当好“知情人”对每季度的困难补助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困难职工家庭情况,让真正困难的职工真正得到补助。二是抓好困难职工的建档工作,对困难职工实行动态管理,有针对性地开展扶贫帮困工作。

(五)继续开展送温暖和育才关怀(金秋助学)活动。7月初,公司工会下发通知,对今年的资助对象、资助方式、资助标准、申报程序做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助学长效工作机制,努力做到帮扶困难职工子女与帮扶困难职工家庭相结合。除了对贫困学生提供直接的资金帮助外,还积极组织工会干部与为贫困家庭学生结成帮扶对子,尽最大努力解除困难职工子女上学问题。

四、强基固本,深化工会组织根本建设

(一)扎实推进车间工会主席直选工作。如何选配好一位会员拥护、职工信任、有较强工作能力的工会主席,最有效、最直接的方法是工会主席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据此,按照集团公司党委、工会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下发《石台矿业车间工会主席直选暂行办法》。在全公司择定当年度车间工会主席任期届满或缺职的车间工会推行工会主席直选工作。严格采取“116”直选步骤,即召开支委扩大(工会小组长)会议(一推)、会员大会直选(一选)、严把“六关”(宣传关、推荐关、审核关、公示关、选举关、监督关)。各车间工会严格按照要求和具体步骤,积极组织开展选举工作,并将选举结果及时报公司党委和公司工会审批,确保石台矿业公司民主选举车间工会主席顺利进行。受到集团公司工会有关领导的肯定和好评。

(二)加强工会干部培训工作。今年4月18日,石台矿业在职工学校举办20XX年工会干部培训班。各车间工会主席、办事员40余人参加了培训班。

五、切实维权,开展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

(一)深化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集体合同规定》和上级关于工资集体协商的指示精神,结合煤矿企业的特点,把健全、完善、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作为深化集体合同的重要内容,狠抓落实强化管理,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了企业健康发展。具体做法:

一是建立组织,加强领导。公司成立了党委书记,董事长任组长、工会主席,分管副职任副组长、行政部门、工会部门及职工代表任成员的领导小组,具体抓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二是健全制度,规范内容。公司制定了《关于工资集体协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细则,由公司工会主席和职工代表与公司行政就职工工资问题进行平等协商,协商内容经职代会通过后,每年签订一次协议。为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多劳多得的原则,工资分配向苦、累、脏、险一线倾斜,向重要管理岗位倾斜。同时,不断完善工资协议内容和协议程序,使职工工资每年都有提高。

三是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公司把工资集体协商内容经职代会通过后,在矿务公开栏进行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同时还在28个车间工会聘请了28名职工监督员,听取职工建议意见,监督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的贯彻实施。为保证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的实施,经公司行政与工会和职工代表协商,在协议中又增加了违约责任条款,使公司工资集体协商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开展法律宣传工作,推动工会依法维权。公司工会充分利用标语、橱窗、漫画、文艺演出等形式、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广泛宣传《劳动法》、《工会法》、《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通过系列活动进一步掀起学习贯彻职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高潮,提高广大职工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

(三)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工会遵循了首接首办、急事急办原则,对职工反映的劳动争议上问题一天内找本人谈心、了解询问申诉当事人与被申诉部门及人员,两天内召开仲裁委员会进行现场仲裁,三天内找到问题症结,解决职工心中的疑虑。今年,公司工会接到了2次仲裁,均得到了高效快捷的办理,让职工对工会工作的信任度大大提高。在此基础上,权益部还建立了“职工心理咨询服务站”,组建了基层“职工心理咨询服务员”队伍。

(四)做好职工疗休养工作。认真组织好疗休养工作。为搞好年度的疗休养工作,工会严格组织程序,认真排查申请人的资历条件,经过严格申报、审批程序,疗休人员名单通过后公布,增加了工作透明度,提高了职工群众对疗休养工作的满意度。每次出发前,公司工会权益部都要向外出疗休养职工强调安全注意事项。一是要求大家要提高安全意识、团队意识和责任意识,要有组织观念和纪律观念,服从领队,团结友爱,相互关照,不参加具有任何危险性的活动;二是要求大家要文明疗休养,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的内容,尊重疗休养地的民风民俗,维护好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良好的形象;三是要求大家要严格按照集团公司职工疗休养时间和路线往返,不准私自改变疗休养时间和路线。

权益部20XX年主要工作打算:

20XX年,权益部将围绕公司工会中心工作,以“双服务三促进”活动为主线,全面统揽权益部总体工作,不断深化、细化工作细则,努力建设“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和谐平安之家,达到增强凝聚力,提高工作活力的目的和要求。

权益部20XX年工作要点:

一、树立一个理念,明确一个主题

1、理念:在创新中提高。

2、主题:“双服务三促进”活动。

二、实现两个目标

1、圆满完成公司工会和上级工会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2、制订方案,创造条件,集中时间开展好职工满意维权活动。

三、学习贯彻“两会”精神

1、认真学习贯彻十八大会议精神,根据公司工会部署,深入抓好理论学习工作。

2、学习贯彻集团公司六届二次职工、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暨20XX年工作会议精神。

四、加强三大建设

1、工会干部队伍建设首先要加强车间工会根本建设

①、严格采取“116”直选步骤直选车间工会主席。

②、认真评选车间“星级职代会”,并大张旗鼓地进行表彰奖励。

③、树职工维权典范,总结典型事迹材料。

其次认真进行回头看,查找机制和制度上的不足,搞好20XX年民主管理工作。

①、继续深入推进矿(厂)务公开工作,不断创新丰富公开工作形式和内容。

②、进一步完善民主管理星级竞赛和职代会星级达标办法,促进公司民主管理工作上水平。

③、继续深化落实好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2、职代会制度建设

①、认真学习贯彻集团公司党委淮矿发〔20XX〕38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②、进一步建立、完善职代会制度建设;

③、建立完善的提案“四会制度”(征集、立案、传递、总结),并抓好具体落实工作;

3、工会组织建设

①、严格按照《工会法》《工会章程》要求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②、按要求召开职代会,定期召开工会全委会会议;

③、培训工会业务骨干(科区、班组)和职工代表;

五、四项工作措施

①、积极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活动;

②、大力建设“温暖之家”“民主之家”;

③、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工会大病救助等文件精神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

④、慰问困难职工,不断丰富改进“爱心超市”内容和方式。年底表彰一批热心助人、心系职工、情系矿山的志愿者及管理者,在职工中营造一种良好的文明风尚,为平安和谐矿山建设担起一份责任.

3201X年度船山区总工会保障部工作总结及201X年度工作要点

20XX年已渐行渐远,保障部在市总工会、区总工会的正确领导下,全面完成了各项工作。现就全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全面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促进劳资双赢。

加强了“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创建力度,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形成企业和职工利益共享机制,建立起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今年有四川山河水药业有限公司、四川渝和投资有限公司、遂宁视美医院、遂宁市东正物流有限公司、双发集团有限公司5家创建区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水都纸业有限公司、君利来百货有限公司、弘强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新原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易合创融资理财有限公司5家新创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四川省钟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成功创“市级劳动关系明星企业”。职工维权力度加大,区总工会联合劳动关系三方四家于今年7月、11月分别对物流园、新桥机电工业园、保升乡等企业集中区域进行了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及农民工工资发放专项检查,对劳动环境差的企业及时提出整改措施,监督企业落实高温补贴,切实维护了广大职工的正权益。区总工会积极参与了全区各项安全检查,积极配合安委会调查处理各种安全生产事故12件。

二、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维护职工核心经济利益。

20XX年继续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保障部重点工作来抓,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精神,区政府与区总工会第九次联席会议上继续将工资集体协商纳入政府的保证目标及共性目标考核,将总工会、人社局、工商联、企业家协会、经信局、商务局、工商局作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责任单位,纳入绩效管理、目标考核。加大对《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的宣传力度,印制《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手册3000册,发放调查问卷5000份,涉及企业518家,参与满意度测评职工5000人。11月,依托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联合人社局、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专项督导检查,企业履约情况良好。今年首次推行成果收购、以奖代补制度,4个区域、4个企业纳入典型企业成果收购,资金1.15万元;船山机电工业集中区工资集体协议等10家企业荣获工资集体协商A级企业,遂宁市发富建材等7家企业荣获工资集体协商B级企业,成果收购资金0.92万元;超区总工会签订目标任务数共67家企业,成果收购资金0.71万元;工资集体协商成果收购共用资金2.78万元。截至目前,船山区总工会共完成9个市级典型示范任务(4个全市大型知名企业,摩尔春天百货公司、永逸集团等,5个区域),签订了沙石行业、酒店餐饮行业、网吧行业、歌舞娱乐行业、出版发行行业等7个行业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签订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协议27份,签订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协议158份,共涵盖企业1269家,超额完成市总工会下达450家的目标任务。完成市总绝对任务的282%。

三、全面推进民主管理,实行厂、院、校务公开。

联合区纪委、组织部等12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企事业单位开展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遂船工发[20XX]21号),要求辖区事业单位、国有企业、100人以上(含100人)的非公企业全面推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全区100人以上企事业单位全部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完善了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坚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区妇幼保健院、新桥中学、农村信用联社、唐家小学、四川钟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家福来电器销售有限公司6家企事业单位荣获“区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先进单位”。完成了船山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暨惩防体系建设——任务落实篇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资料报送。

四、全面推进民生工程,实打实服务职工在基层。

(一)职介职培工作有效开展。20XX年以职业介绍、技能培训为平台,扎实推进职工就业。组织4000余名下岗失业、进城务工人员和大学生参加‘春送岗位’大型招聘会”。全年投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资金15万元,在“商贸流通行业”“纺织行业”举办职业培训班2期,培训失业人员、农民工180人,完成政府下达民生任务120%,实现再就业180人,完成政府下达民生任务120%。

(二)情系职工,温暖进万家。以扶贫帮困,解危济难为宗旨,想职工所想,急职工所急,全面实行“6+1”惠民工程。20XX年1月至12月,对各乡镇、街道、园区及区属企业工会组织困难职工实行帮扶救助,截至目前共慰问困难职工534人,救助金额37.105万(其中6.30洪灾救助175人,救助金15万元,生活救助10.955万,救助220人,医疗救助139人,救助金额11.15万),帮助西宁乡徐家堰村、联升村困难农民工、困难家庭61户,发放救助金3.05万,帮助349名困难职工子女入学,完成政府下达民生任务数117%。

(三)法律维权工作扎实开展。20XX年5月,举办“船山区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专题讲座,100余名工会干部参加维权业务培训,提高了工会干部维权服务及劳动纠纷调处的能力。各级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员、专职劳动争议调解员自觉主动深入园区、深入企业、深入职工中了解劳动用工、工资支付、合同履约、民主管理及职工诉求愿望,充分履职,特别是六个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员,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得到了市总领导的肯定。截至目前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30件,成功调解25件。印制20XX年度工会维权典型案例选编手册200册;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成功打造“职工一家亲维权服务站”。区总工会维权律师团为困难职工、困难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104件,涉及资金1070余万,为农民工讨薪160余万。成功为在和德酒业打工的常计容追讨欠薪;为德西尔珠宝店手链被抢案的6名当事职工成功维权;为四川水都纸业职工黄学根工伤赔偿案成功维权,追讨工伤赔偿金及医疗住院费用共计11.25万元;成功化解四川水都纸业有限公司职工简家其与董事长龙跃宣的矛盾纠纷;派遣桂花镇工联会干部赴京为农民工邓正学成功维权,获得工伤赔偿金21万等,将各种矛盾激发点化解基层,成功为困难职工排忧解难,彰显了职工之家的温暖。

20XX年保障部工作要点

20XX年工作总体目标是:深入贯彻当的十八街三中全会、省总工会十三届二次全会和全市工会工作要点,以厂务公开民主管理为抓手,全面提升工资集体协商质量,深入实施工会帮扶“6+1”项目和工会民生工程,推进工会法律援助服务,为船山工会工作大局添砖加瓦。

(一)全面实施厂(校、院)务公开、民主管理,促使全区企事业单位规范发展。20XX年将此项工作列为保障部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好、抓实。以区内重点中小学、重点医院、100人以上的企业为实施厂(校、院)务公开为重点,拟定于6月下旬召开全区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现场会,各辖区应在5月底做完相应筹备工作。积极营造公开、公正、阳光的厂(校、院)务环境,扩大广大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决策权,推动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向涉及劳动关系、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重要领域拓展,企业向车间班组和生产、工作岗位延伸,不断深化了厂务公开工作的广度和深度。

(二)继续深化“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内涵,全面实施“ABC”等级评价制度。

20XX年继续将“两个普遍”工作列为保障部重点工作,在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的方式上继续深挖工作内涵,全面推行“ABC”等级评价制度,创新工作思路,提升协商质量,拓宽协商内容,高质量推行“两个普遍”工作。企业在签订工资集体协商协议时,同时应签订集体合同、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企业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

(三)深入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努力打造和谐劳资关系。

20XX年将对20XX年以前创建区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进行审查审核,对20XX年新创建的5家企业进行表彰命名,符合创建标准的企业将表彰命名,建立激励机制,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对规上工业企业(年产值20XX万以上)、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建设企业劳动关系监测点和直报点,探索建立科学客观的劳动关系变动数据模型。

(四)创新帮扶方式,增加帮扶措施,力促帮扶工作规范有序。

20XX年将采取以日常救助和重大节日帮扶为主,规范救助程序、严把救助条件、严审救助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做到应帮尽帮,帮就帮好。在酒店餐饮行业举办一期职工培训;在龙凤新城、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创业援助户实行小额贷款贴息帮扶。

(五)深化法律维权工作,切实为困难职工排忧解难。

继续与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深化合作,明确合作方式,明确验收标准及要求,维权律师团年维权案件应不少于30件。20XX年区总保障部将印制《20XX年度典型维权案例选编》500册。

船山区总工会保障部

20XX年2月

篇5: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016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六章 宜居环境

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 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 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第九条 国家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一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 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九条 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第三十条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第三十四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

第三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

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职业等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四条 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十五条 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依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依法规范用工,促进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发展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第四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城乡医疗卫生服务规划,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鼓励为老年人提供保健、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

国家鼓励医疗机构开设针对老年病的专科或者门诊。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老年人的健康服务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五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促进老年病的`早期发现、诊断和治疗。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第五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老龄产业,将老龄产业列入国家扶持行业目录。扶持和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用品和提供相关的服务。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询问,并依法优先办理。

第五十五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护理、康复、免费体检等服务。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第五十七条 提倡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

第五十八条 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五十九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第六章 宜居环境

第六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推进宜居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点,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第六十二条 国家制定和完善涉及老年人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管理等环节加强相关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六十三条 国家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住区等,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六十四条 国家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

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六十五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第六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通过老年人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

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老年人权益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八条 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三)提供咨询服务;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六)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第六十九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七十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加大投入。

第七十一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七十三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第七十五条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侮辱、诽谤老年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机构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十二条 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无障碍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维护和管理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有关单位、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养老机构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限期整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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